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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我國在未富先老的情況下已步入人口老齡化社會,且呈現基數大、數量多、高齡化、快速化等特征,其中,農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同城市人口老齡化的程度相比較為嚴重,農村面臨的養老問題壓力更為嚴峻。然而,由于農村長期以來一直缺乏正規的、穩定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因此,有必要迅速建立一項穩定的社會保障機制維護農民的權益,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彌補了這一空缺。但是,制度間的差異和待遇的差距是現存的影響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的基本因素。為了縮小不同人群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差距,切實解決農民的養老問題,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的明智之舉。
(二)傳統養老方式功能的弱化
千百年來農民依靠傳統的家庭和土地作為養老的主要方式,然而,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農村家庭結構也逐漸發生了變化,家庭規模的縮小和子女數量的減少直接影響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質量。與此同時,隨著大量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老人對子女的可依賴度也日益減少。此外,土地收益率的下降、收益的不穩定性也降低了農民養老的安全性,越來越多的農民期盼能夠享受到制度化的養老保障措施。
(三)實現社會公平的必然舉措
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平性,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險種養老保險必須體現社會公平,盡管每個國家不能保證社會保障待遇享受的絕對公平,但是有必要努力去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障的目標,盡量讓全體的社會成員都可以享受到制度的覆蓋。因此,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均等化的養老保障及服務,使他們老有所養是實現我國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國政府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
二、建立城鄉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方案研究
受我國人口眾多,制度間差異較大及歷史遺留問題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是一項巨大和復雜的工程,短時間之內不可能有明顯的突破,需要按照具體情況穩扎穩打、逐步推進。
(一)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思路
楊宜勇指出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要考慮城鄉差別和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遵循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發展規律,并逐步將二元養老保險方案統一于城鄉一體化的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方案。牛桂敏認為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是:建立低水平、廣覆蓋、多層次、可持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構筑由國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實現從現收現付制向統賬結合的模式轉變,各級政府承擔相應責任,企業(集體)承擔相應義務,個人承擔相應風險,堅持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籌資方式,健全向農民轉移支付機制,將國家控制和穩定機制延伸到農村,形成城鄉、地區、代際互濟的保障模式,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之成為提高農民收入、縮小社會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最有效的制度保障。袁文全[5]則從參保主體的轉換、繳費義務的轉換、保險待遇的轉換幾個角度出發設計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的路徑。
(二)養老保險制度統籌的路徑
1.兩步走戰略
劉昌平(2008)運用歷史學和經濟學交叉分析的方法分析了在當前中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完善,農村正式養老保險制度又缺失的狀況下,要想實現制度的整合必須要完善原有制度和建構新制度。2009年在此基礎上,劉昌平提出通過兩步走的路徑實現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步是實現城鄉兩類制度之間有效銜接,第二步是通過城鄉兩類制度合并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袁彥東等提出“兩步走”戰略,首先用“過渡方案”起步,等財力水平達到實際需求后,再逐步過渡到“目標方案”。他們方案的相同點是涵蓋范圍、基本原則、待遇支付、個人賬戶管理、管理服務等內容完全相同;區別在于采用不同的統籌基金籌集方式和渠道,并規定不同的享受養老金的條件。童廣印認為統籌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路徑是:城鄉分割到統一籌劃、制度有別到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到城鄉一體化,到2030年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覆蓋全面、標準適當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具體可以分兩個戰略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08~2015年),用7-8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相互分離”向“制度統一、標準有別”過程的轉變;第二階段(2015~2030年),用15年左右的時間,實現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制度統一、標準有別”向“城鄉一體化”的轉變,最終以產業為界將全體勞動者劃分為農業勞動者和非農業勞動者來實施新的養老保險制度。
2.三步走戰略
鄭功成認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建設目標需三步完成。第一步(2008年—2012年):通過建立多元化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實現制度層面上全覆蓋;第二步(2013年—2020年):將養老保障體系進行全面定型、穩定,進而實現人人較公平地享有養老保障及相關服務;第三步(2021年—2049年):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與改進,確保人人享有較好的老年生活。戴衛東的三步走戰略是:第一步(2009—2012年):建立多層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構筑覆蓋全體國民的養老“安全網”;第二步(2013—2020年):逐步銜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體的具有養老性質的保障體系,實施城鄉老年津貼制度;第三步(2021—2050年):統籌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形成國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城鄉老年津貼制度覆蓋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
一、引言
公共養老保險制度除了具有應對長壽風險的保險功能和強制儲蓄功能外,還可以通過選擇現收現付制的融資方式實現代際收入再分配,甚至通過對不同群體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率或養老金計發辦法來實現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Aaron,1966;Diamond,1977;Atkinson,1987;李紹光,1998)。對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從經濟學理論看可以這樣理解:個人通過參加公共養老保險得到退休后獲取養老金的權益,形成養老金財產;但在現收現付制下,養老保險繳費率和養老金水平是由各個時點的人口增長率和工資增長率決定的,因而個人一生中得到的養老金的精算現值與本人一生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精算現值不一定相等;這其中的差額,即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與受益關系的養老金純受益就是通過公共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的收入轉移。如果養老金純受益為零,則不存在收入再分配,如果養老金純受益不為零,則認為存在收入再分配。這樣只要估計出某種公共養老保險體系下不同群體的養老金純受益就可以描述該養老保險體系中存在的收入轉移狀況,考察養老保險制度中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效應。
在完全的基金積累制下,個人一生中得到的養老金的精算現值與本人一生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精算現值相等,即養老金純受益為零,養老保險制度中不存在收入再分配;而在現收現付制或部分積累制下,則有可能存在收入再分配。理論上,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再分配,不僅有可能改變各代人的消費和勞動供給行為,通過資本儲蓄影響未來代際的收入水平;也可能會扭曲資源配置,影響個人的參保積極性,從而影響到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財務可持續性。因此,對某種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進行具體的量化分析,不僅可以為考察該種養老制度的儲蓄效應和勞動供給效應提供必不可少的基礎數據,同時也可以為學術界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或融資方式以及抉擇機構確定今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提供科學依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在1997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為1997年《決定》)中,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的目標,并對不同群體實行不同的養老保險繳費率和養老金計發辦法。①在向部分積累制轉軌的過程中,出現了個人賬戶“空賬”運行,保費收繳率逐年降低以及養老金收不抵支等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引發了經濟學者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關注,出現了不少關于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論和實證研究文獻,②對產生“空賬”的根本原因學術界已經形成共識,即中國在設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時,沒有采取專門方式處理轉軌成本,而是期冀通過提高新制度下的保險費率的方式逐步將其消化。在這種融資方式下,新制度的參保人的繳費不能完全形成本人的養老金資產,有可能一生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精算現值大于一生中領取的養老金精算現值,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引發收入轉移,實現收入再分配。
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指出養老保險中存在的收入再分配會影響人們加入新制度的動機和繳費積極性,主張以建立完全的基金積累制來形成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不過該文沒有對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收入再分配進行具體的定量分析。任若恩等(2004)利用代際核算的方法從宏觀的角度分析了包括事業機關在內的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分配狀況,發現未來代的代際賬戶值比2002年新出生一代高66%到102%。但要考察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為今后的政策決策提供客觀依據,顯然還需要來自微觀角度的驗證。本文的目的就是從反映個人一生的養老保險繳費與受益關系的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這樣一個微觀角度,分析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到底有沒有收入轉移?如果有,不同群體間收入轉移的程度是多少?并以此來定量考察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③國外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就出現了從這種微觀角度估計養老保險制度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存在的收入分配效應的文獻(HurdandShoven,1985;Nelissen,1987);近年來,又有Feldstein和Liebman(2002)、Borelia(2004)分別估計了美國和意大利的公共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④這些研究構成了本文分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的思想基礎。
繼1997年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2005年12月國務院又公布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為2005年《決定》)。該決定堅持了1997年《決定》的部分積累制的目標,但對個人賬戶的比例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做了調整。最新改革方案下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養老金純受益勢必與1997年方案不同。那么2005年《決定》的調整,到底是增加了個人的養老金待遇還是減少了養老金待遇呢?本文的另一個目的就是要回答人們關心的這個問題。因此,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2002年的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分別估計個人在1997年《決定》的改革方案下和在2005年《決定》的改革方案下的養老金純受益,并比較分析不同改革方案下的收入轉移狀況。本文的第二部分將介紹分析方法和使用數據;第三部分描述定量分析結果,分析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產生的代際代內的收入分配效應;第四部分是全文的總結。
二、分析方法與數據
要估計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終生純受益,需要知道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如果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運行幾十年,制度趨于成熟,那么就應該存在個人從開始繳納保險費到開始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的整個過程的數據。利用這樣的數據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個人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的現值,得到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比較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考察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不過10來年,還不存在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和受益關系的數據。美國、日本、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雖然有這樣的數據,但很難提供給研究者使用。所以國外的研究文獻在分析養老保險中的收入轉移時,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幾年的個人收入調查數據,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進行估計。本文也是利用國家統計局進行的住戶調查數據,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估計個人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本文的具體估計程序如下:首先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的微觀數據估計個人的工資收入函數,之后根據函數的估計結果得到個人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并在一定的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的假設條件下,估計出每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分布;再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對繳費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費、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變量,討論代際內和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資收入函數及終生工資收入
我們以個人工資收入的對數值為被解釋變量,以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等個人特征為解釋變量來估計工資收入函數。
根據上面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結果,我們可以由(2)式得到個人在某一時點的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但這樣得到的工資預測值只反映了年齡—收入效應,而沒能反映工資收入的年齡群體效應(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計算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的(3)式中,我們加入了每個時點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
(二)終生受益與終生繳費
我國在1997年《決定》中,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了不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對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即通常所說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規定計發;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現實中,人們參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齡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劃分與年齡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但如果作為一種標準模式,假定人們20歲參加工作60歲退休的話,則2002年時65歲以上的人屬于“老人”,26歲至64歲的人屬于“中人”,25歲以下的人屬于“新人”。本文選取的樣本是2002年年齡在20-59歲之間的就業人員,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和假設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總和的現值;“新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和的現值。這樣,根據1997年《決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分別由(4)、(5)、(6)式求得個人一生中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在2005年《決定》中,由于調整了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所以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7)、(8)式進行計算。
1.基礎養老金(1997年《決定》方案
4.基礎養老金(2005年《決定》方案)
下面我們介紹個人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計算方法。1997年《決定》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業繳費部分對企業來講也是雇員人工費用的一部分,從經濟學含義來看這部分成本最終也是由受雇人員承擔的。所以本文在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繳費時,設定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個人工資水平所占份額分攤給個人,保險費率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8%計算。另外,私營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等的保險費率,根據200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為本人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18%。在2005年《決定》中這一比率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同時,1997年《決定》和2005年《決定》都對保險費的繳納設有上下限,即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其繳費上限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個人,按60%計算。這些規定都反映在本文對不同職業和不同工資收入的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中。
(三)數據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2002年對全國進行的城市住戶調查。該調查涉及住戶成員個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資產等內容;從數據中我們可以得到個人在2002年的工資年收入、年齡、開始工作年齡、就業狀態、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行業等信息。本文選取了代表東北地區、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遼寧、廣東、四川的樣本數據進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計樣本數為26072人,實際用于本文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及養老金純受益估計的樣本為20-59歲的就業人員,共計8576人。
三、主要估計結果
利用上面介紹的分析方法,我們得到了工資收入函數的估計結果(見表1),(12)并以此得到樣本人員8576人一生中各個時點的工資收入預測值的貼現值以及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的貼現值、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的貼現值,從而可以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描述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我們首先用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這一指標來測度代際間的收入轉移程度。
注:1.*、**、***分別表示在1%、5%、10%水平下顯著。
2.省略變量分別為女性、高中、個體/私營、一般職員、批發零售餐飲業、廣東。
3.下行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2002年住戶調查數據。
圖1給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遼寧、廣東、四川三省分年齡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縱軸表示各年齡組所有樣本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平均值,橫軸表示2002年時的年齡。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歲左右與橫軸相交,也就是說35歲左右的人員,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比35歲年輕的人員則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這意味著這些年代的人員的養老金內部收益率低于資本收益率,通過養老金制度他們一生工資收入的1%-10%左右被轉移給其他人員。從保險精算公平的角度看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對35歲以下的人員的待遇設定不合理,他們逃避加入改革后的養老保險是一種合理的經濟行為選擇。
圖2是對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較。由于從圖1中我們已經知道三省的分布趨勢是相同的,所以這里我們只選取了遼寧和廣東兩省作比較。圖2的結果表明:第一,與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終生純轉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領取更多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邊際增長率隨年齡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年代變為30歲左右的人員,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員,被轉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來講,與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輕一代的養老
金待遇,但同時加大了中老齡年齡組的收入差距。
表2顯示了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轉移率和終生純受益額在不同年齡分組中的分布情況(1997年方案)。20-29歲的年齡組和50-59歲的年齡組,按每5歲分組和按10歲分組的結果趨勢相同,所以表2中這些年齡段只給出了10歲分組的結果。從表2中我們看到: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三省都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終生純受益額則在不同年齡組顯示出不同的結果,即比30歲年輕的人員和70%的30-34歲的人員的終生純受益額為負值,40歲以上的人員為正值;終生純受益額的變化趨勢在不同年齡組也不同,比45歲年輕的人員,終生純受益額與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相同,即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但45歲以上的人員,其終生純受益額則基本上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歲以上的年齡組中存在著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轉移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但在比45歲年輕的人群中則沒有這樣的逆向轉移,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轉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轉移的傾向(宋曉梧,2001),通過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圖1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
注:(1)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終生保險繳費額)/終生工資收入額×100。
(2)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等為2002年時點的貼現值;年齡為2002年時點的歲數。
圖2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比較
我們還根據2005年《決定》的規定作了同樣的分析,發現與1997年方案相比,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逆向收入轉移的年齡段降低了,由原來的45歲以上變為40歲以上,而且逆向轉移的程度加大了。圖3顯示了兩種方案下逆向轉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還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分析了不同年齡組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情況,發現按1997年方案估計的話,在國營企業和三資/股份企業工作的35歲以下的職工以及在集體企業工作的30歲以下的職工,其終生純轉移率為負值;而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純轉移率在各個年齡組均為正值。只是這樣的估計結果是在以下前提條件下得到的,即該人員從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可以按制度規定獲得各項養老金。如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話,不能領取到基礎養老金,則他們一生的養老負擔與受益的關系將發生變化。我們又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計算了終生保險費率(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發現在35歲以下年齡組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保險費率為30%-40%,也就是說這些人員為了老后領取到全額養老金,必須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這顯然是不現實的。這種狀況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樣存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在養老保險的覆蓋之下。但從以上分析結果看,如果沒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輔助,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就會發生生活困難,可能即使想參加養老保險也無法參加。
圖3(a)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圖3(b)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四、主要發現和結論
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城調隊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對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實證性的定量分析,從中獲得了一些有意義的分析結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時35歲左右的那代人,比35歲年輕的代際人員是繳費大于待遇,他們一生收入的1%-10%通過養老保險制度被轉移給其他代際的人員。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30歲左右的人員,他們被轉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說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待遇,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轉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時40歲以上的群體中存在較明顯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且逆向轉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強。其三,在不同年齡組表現出的養老金終生純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齡和工資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說越年輕的人員,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員,其從養老保險制度中得到的純受益越小。從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較低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受益最大。但從終生保險費率看,他們的負擔也最重,參加養老保險變得不現實;所以要想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有參保的積極性和可行性,還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1992年,民政部印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標志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開始實施。截止到2003年底,全國有5428萬人參保,積累基金259億元,198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農民的參保人數占應參保人數的比例很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比較緩慢,其中原因很多,除了農村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和農民的保險意識較差以外,制度本身的設計缺陷也是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農村養老保險的軟肋
1.制度的整體設計未體現出社會保險的基本特征。社會保險應該同時具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國家法律的強制性;第二,保險費通常是由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第三,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為標準。而現行《方案》因過多地考慮到農民的保險觀念不強而強調“自愿性”,資金籌集上堅持“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梢哉J為,這種保險模式基本不具備社會保險的含義,而是較多地體現出商業保險的特征。
2.制度覆蓋面小、共濟性差。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平衡決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一般是以區縣為單位。但是,這種管理辦法存在著較大的缺陷。一般而言,保險系統的覆蓋面越大,抗風險的能力就越大。而在一個區縣的范圍內,一些與保險有關的統計指標的差別很小,這就使養老保險制度的共濟性很差。另一方面,養老保險制度所必須的不變成本也較為明顯地呈現出規模不經濟的特征。
3.籌資模式的缺陷?!斗桨浮芬幎?,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為:“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在上述三個渠道中,除了對個人繳費規定了具體標準外,其余兩個渠道都缺乏硬約束。在經濟不太發達的地區,普通農民很難享受得到集體補助。而《方案》又沒有對國家的責任通過約束性的規范加以具體規定。這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沒有穩定的資金支持的情況下,很難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
4.保障水平設計缺陷??紤]到我國農民收入水平普遍較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率水平也設計地較低。根據測算,如果按照《方案》設定的最低繳費標準2元/月繳納保險費,10年之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養老金9.9元,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一項調查表明,大部分參加保險的農民都選擇了最低標準繳費。不僅如此,《方案》沒有按照國際通行的養老保險測算模式進行保險費和養老待遇的設計,養老金一經領取終身不變,使《方案》很難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經濟生活的快速變化。
——農村養老保險的破局之道
1.制度的設計應與國家的農業政策相適應。國際經驗證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與國家一定時期所實施的農業政策密切相關。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的農業政策經歷了兩次重大轉折:一是鼓勵離農政策。為了達到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的目的,日本政府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轉讓養老金的制度,鼓勵農民離開土地。二是返農政策。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農業人口急劇下降,其農業政策也轉變為“鼓勵返農”,土地權益轉讓養老金便被取消。近年來,我國的“三農”問題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三農”問題的關鍵是農民問題,解決農民問題的關鍵又是如何增加農民的收入;而提高農民收入的根本途徑是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只有通過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消除離開土地農民的后顧之憂。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只有與國家的農業政策相配合,才能取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2.堅持“強制投保為主、自愿投保為輔”的原則。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充分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凡達到全國農村平均收入水平以上的農民必須投保;同時,也應該考慮到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對收入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貧困線以上者鼓勵投保。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推進,可以按人群和地區分類、分步進行。首先在農村的不同人群中分類推進,如鄉鎮企業職工和民辦教師,強制其必須參加保險;其次在較為富裕的地區,一方面要加大政府資金的示范效應,另一方面也要逐步強制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然后逐漸擴展到其他地區。版權所有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制;養老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3)05-(頁碼)-頁數
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經過 60 年的發展和改革,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三元制養老保險體系,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與現在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改革勢在必行。
一、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由于我國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沒有統一法律作為支撐和保障,也沒有出臺一個統一的改革和政策指導方案。導致各地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缺乏科學性和規范性,各地改革隨意性、多樣性和相互之間的政策銜接不夠,導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出現很多問題。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撐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還是按照原原人事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在全國選擇五個城市先行試點,待試點成熟后,再行成比較完善的改革模式。但是在試點過程中,各試點城市由于受到各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改革的阻力等影響,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局域化、條狀分割現象比較嚴重,形成的政策也是五花八門,改革方案的形成隨意性和不規范性比較大,改革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我國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面也為出臺過統一的操作性強的政策,直接導致我國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收基數和比例不統一
目前全國各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但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征收基數和比例不統一,導致了權利和義務都不對等對等的,繳費與待遇相脫節,勢必會影響參保人對保險制度的積極性?,F行推行改革的試點城市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設計遵循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規律,在職期間,由單位和個人各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資繳納費用,而當退休后,其退休待遇是按照工齡和退休前的檔案工資來計算期退休金,享受的待遇和在職期間繳納的費用之間沒有關聯,調動不了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積極性,甚至認為繳費越少越好。這種做法的直接后果就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數量不足,積累率較低。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不斷推進將會分流一大批人員,另一方面國家規定事業單位職工必須公開召開,新進人員將受到限制,職工數量將會大量減少,參保人數也會減少。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管理不暢
由于我國財政奉行原則是“分灶吃飯”,即各級財政收入用來支付各級機構和人員的開支,而我國的的地方財政基本上就是吃飯財政,沒有多余的錢來投入到其他社會事業。而各地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需要大量的資金注入,尤其對于基金的運轉,更加依賴于本地的財政資金支持,但是各地財政資金差別比較大,所以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也就必須和當地經濟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如果統籌層次過低,必然造成各地養老保險政策差距很大,為養老保險基金跨統籌區轉移設置了障礙。
過去我國的管理模式,事業單位人員各項政策制定應歸人事部門進行管理,而養老保險政策制定,近年來已經歸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管理,雖然人事和勞動部門已經合為一個部門,但是退休政策和待遇和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聯系存在脫節現象,政策之間的不配套,部門之間相互推諉,管理不暢,改革壓力在不斷加大。
二、影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因分析
(一)相關法律滯后
我國到目前還沒有出臺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只有一些相關的文件,這些文件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和科學性。很多省份還沒有正式制定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法律和政策,即使出臺一些成熟的政策和法規,也因為條件不允許而沒有得以延伸和推廣。從而導致了繳費不統一、管理不統一、運行不規范、監督不力等問題。
(二)自身體制弊端
我國事業單位體制由于帶有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因此自身體制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官僚化”傾向嚴重。尤其表現為政事不分,過多參與行政職能。這其實是公共權力和社會關系混亂的最終體現。這種制度造成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國家的依賴,這樣限制了單位間人才資源的合理流動,降低了這個社會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率。
(三)部門間責任不清、協調不順
以往我國沒有統一的管理機構,導致了政出多門,條塊分割現象比較嚴重。有的地方僅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承擔社會保險費征收繳納和養老金核算、撥付、發放以及管理等職責,既與征管分離的體制管理要求不符,也使征收力度嚴重不足,從而使這種混亂的管理方式給建立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增添了難度。雖然隨著各地政府機構改革的深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只能逐步移交到勞動保障部門,工作逐漸理順,但仍缺乏明確的工作思路。
三、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
(一)制定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經過十來年的試點,但由于國家沒有統一的制度,各地區仍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目前急需制定一項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定,這樣才能加快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能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我們應盡快制定與其他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這樣有利于統一養老保險的重要內容,也有利于建立一種真正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二)提高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確?;鸨V翟鲋?/p>
目前,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層次比較低,除了部分試點城市之外,大部分主要還是停留在地市級,管理層次也比較低,社會保險的互濟比較弱,分散風險的功能十分有限,參保人員地區之間流動不暢通。與此同時,我國各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缺乏統一的規劃,人員的素質有待于進一步的提高,機構的操作流程和內部系統軟件還不同意,機構的內部硬件和軟件建設都跟不上業務擴大的需要,管理水平也參差不齊,差距比較大,急需要改革。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養老保險基金如果沒有足夠的數量和互濟規模,會導致收入和支出對稱,無法抵御未來的養老基金支出規模不斷加大的風險,目前養老保險基金在地市級統籌,這種低層次統籌模式,必將加劇基金供求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因此,提高統籌層次勢在必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實行省級或者全國統籌,將會減少養老基金支出的風險。必須拓寬基金的籌資渠道,確保事業養老基金保值增值,只有這樣,才能保障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支出,減輕隨著隨著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劇而出現的支付壓力。
(三)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制度,建立繳費與待遇掛鉤的激勵機制
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退休機制比較寬松,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提前退休,導致基金繳存數量變少,因此,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規范社會保障的管理,嚴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審批與待遇計發劃,將其職能劃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隨著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斷推進,要盡快把不符合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員拒于養老保險基金之外,減輕財政負擔。
參考文獻
[1]楊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考.
關鍵詞: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改革試點 公共政策導向 公平
2009年初,我國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證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發,將在上海、重慶、浙江、廣東、山西五個省市開展試點工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關注,這是關系數千萬人切身利益的一場破冰運動,同時也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正在繼續深化過程中的一個重要舉措。本文擬從公共政策學科角度用公共政策分析系統簡述試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淺談公共政策的核心價值導向問題。
1、公共政策問題的構建。政策問題構建是公共政策過程的邏輯起點,構建政策問題是進行政策分析的第一步,它直接影響政策過程后續階段的程序與任務。并非所有的社會問題都屬于政策范圍,我們認為,所謂公共政策問題,是指基于特定的社會問題,由政府列入政策議程并采取行動,通過公共行為希望實現或解決的問題。以下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公共政策問題構建的原因;
1.1 據統計,截至2005年底,全國事業單位總計125萬個,涉及科教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工作人員超過3035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范圍廣,影響人數多,牽一發而動全身。養老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安定和國家的長遠發展,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納入改革范圍,盡早提到國家發展議程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1.2 通過以上數據可知,我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目龐大,據統計占全國財政供養人數的近80%,龐大的人口總數使國家財政不堪重負。此外,在供養事業單位人員方面,隨著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增加,政府的財政負擔將會越來越重。
1.3 中國60歲以上老齡人口已達113億人,占人口總數的10%,按國際通行標準,我國己進入老齡化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項重要的、關系民生的議題,逐漸進入大眾的視野。
1.4 一般認為,在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的國家,政府在解決養老問題方而發揮首要作用,但現實情況通常是政府本身也存在一些潛在的缺陷,不能如我們所期望的那樣完成使命,政府失靈的客觀存在為養老這一社會問題的多元化解決提供了條件,如企業介入養老資金的籌集工作,第三部門通過社會救助為特定的老人群提供公共服務,社區解決等都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創了新的方向。
2、公共政策方案的制定。政策方案制定在整個政策過程中居于樞紐的地位,唯有事前進行良好的政策規劃與設計,得到一個可以為社會所接受的可行方案,政策過程才能開展順利,政策運行才能確保成功。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此次改革立足于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大體方向和思路是:事業單位分為兩類,有行政職能的要納入公務員勞動保障體系;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改革的核心思想是事業單位養老制度與企業基本一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金水平將有所調整,但不會產生大的落差。按照國家要求,總體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遵循“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搞好平穩過渡”的原則,重點是“中人”的銜接和過渡。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內容涵蓋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等。
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此政策旨在逐步建立起獨立于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該公共政策主要適用于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公共政策內容的執行。公共政策經合法化過程后,一經采納即進入政策執行階段。政策執行是將政策理想轉化為政策現實、政策目標轉化為政策效益的唯一途徑。政策執行的有效性事關公共政策的成敗,是政策生命周期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
建立完善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是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直接關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須先行試點,積累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國務院決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重慶市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配套推進。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妥善處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編辦組成試點工作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改革方案。各試點地區按照《試點方案》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注意研究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各試點單位主要從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工作、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加強組織領導等方面開展工作。
此外,各試點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和特點,在開展工作中充分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如為規避風險,上海市有關部門制定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更加強調政策的連續性,對于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
4、公共政策效果的評價。公共政策評價是公共政策過程的關鍵環節??茖W的政策評估有利于判定一項政策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決定該政策應該延續、調整還是終止。此外,政策評價還有利于對公共政策過程進行全面的考察和分析,總結得失與教訓,為以后的政策制定與執行提供良好的基礎。
4.1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公共政策積極意義分析。
4.1.1 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如上所述,目前全國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數目龐大,國家財力不堪重負,如果這樣沉重的包袱繼續長年累月擠壓,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須的公共財政就難以真正推進。事業單位參照企業標準改革養老保險制度,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解決了財政遠期壓力問題。
4.1.2 適應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中的一部分,并非單獨針對養老金改革。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將分割化、碎片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整合起來,形成了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了社會保障制
度內部公平和統一的實現。
4.2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公共政策消極意義分析。
4.2.1 公共政策覆蓋面的問題。我們知道,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較低,體現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只適用于城鎮企業職工,占全國人口60%以上的農村人口幾乎沒有享受到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即使在城鎮企業職工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也較低,還有不少城鎮企業職工未能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此次試點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提到公共政策層面上,我們不禁思考,為什么不將其他游離于社會保障體系外的群體納入議程。為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施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本無可厚非,但一向同事業單位同進退、共榮辱的公務員,同樣是國家財政負擔對象的公務員階層,作為公共政策制定者,此番為什么沒有納入到改革范圍?公共政策在增進社會全體公共利益的過程中出現了利益偏差。
4.2.2 公共政策的制定未能很好地兼顧社會公平。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是根據不同的群體來劃分的,部分社會弱勢群體實際上未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保障。由于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在不同群體中的實施程度不同,其社會養老保險待遇也存在著顯著的差異。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旨在縮小公共部門與私人部門的差距,但公共政策改革的方向并非只能是單一地降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標準,與企業平齊,既然我們的改革以增進社會整體利益為基本原則,為什么不能提高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標準,與事業單位同步呢?
4.2.3 缺乏執行細則。我國未富先老,國家財政將不堪養老重負,非改不可,這是實情。但這項改革涉及千家萬戶,而廣量多,應慎重行事。方案草率出臺,其間有很多值得認真思考的地方。去年年底,為刺激內需,剛出臺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退休金的政策,因政策疏漏,各地尚在彌補缺失,可時隔不久,今年新年便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一項如此重大的公共政策,應先向社會征求意見,絕不應如此草率。方案缺乏細致的分類指導和配套改革措施,簡單沿用企業養老保險改革的辦法有失偏頗。
5、社會轉型時期我國公共政策的核心價值導向分析。養老保險是國家舉辦的公益性的社會保障制度。從這個角度來講,公平公正應該是社會保險的第一要義。而在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卻存在著與此相悖的地方。這就涉及到我國公共政策價值取向的相關問題。
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政策理論和實踐證明,社會結構和社會體制類型與公共政策選擇密切關聯。在這個轉型過程中,公共政策的主要價值取向必然發生根本性的轉變。確立公共政策的主要價值取向對于推動社會轉型進程、促進中國社會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當代中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公共政策主要價值取向應當是公平。
社會正義是當代民主政治建設的核心概念,體現在公共政策上,就是公平。公平是每個社會成員擁有的基本權利,所有社會成員在人格、權利和機會等方面相互平等,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各方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機會。公共政策本身是對社會價值的分配。公共政策制定、執行、調整過程是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化解社會矛盾的過程。應充分運用政策手段為社會提供一種不斷解決矛盾和化解沖突的機制。公平是公共政策調節權利與義務、貢獻與報酬的基本準則,公共政策過程必須始終貫徹公平、公正的理念與原則,在內容上做到實質公正,即內容科學、合理;在形式上做到程序公正,即公共政策的議程建構、規劃設計、執行評估等環節按照科學客觀的原則和法定的程序開展。
公共政策本質上存在個人偏好與集體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公共利益少數人決斷的公共悖論,這在理論上對公共政策過程的民主公開提出了要求。一些政策的制定過多地摻雜了部門利益并存在強勢集團左右政策的傾向,因此在實踐上也使公共政策民主、公開就變得十分重要。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要廣泛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讓不同社會群體的利益得到合理、充分的表達。要特別重視弱勢群體的話語權,注意采納弱勢群體的政策要求:要公開政策制定、執行、調整的有關信息,重大公共政策的決策必須保證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評議權,使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置于公眾監督之下。公共政策只有在理念上確立了公平為核心的價值取向,彰顯社會正義的基本價值,突出其公共性的本質特征,強化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才能正確地引領和有效地推動我國公共政策的不斷創新。
作為社會安全穩定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它本身就是為了平衡社會收入和財富差距而建立起來的。在這個制度框架內,不應存在特殊的利益群體,各個群體應該是平等的。以公平為訴求的養老金制度改革,須以公正的原則,進行全面的改革。應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都納入到統一社會保障體系之下,在這個體系中,再論及公務員特有的福利保障。如此,才能得到大多數民眾的支持,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參考文獻:
1.陳慶云,《公共政策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4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財經信息摘編》,2009
要估計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終生純受益,需要知道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如果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運行幾十年,制度趨于成熟,那么就應該存在個人從開始繳納保險費到開始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的整個過程的數據。利用這樣的數據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個人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的現值,得到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比較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考察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不過10來年,還不存在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和受益關系的數據。美國、日本、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雖然有這樣的數據,但很難提供給研究者使用。所以國外的研究文獻在分析養老保險中的收入轉移時,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幾年的個人收入調查數據,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進行估計。本文也是利用國家統計局進行的住戶調查數據,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估計個人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本文的具體估計程序如下:首先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的微觀數據估計個人的工資收入函數,之后根據函數的估計結果得到個人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并在一定的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的假設條件下,估計出每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分布;再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對繳費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費、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變量,討論代際內和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資收入函數及終生工資收入
我們以個人工資收入的對數值為被解釋變量,以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等個人特征為解釋變量來估計工資收入函數。
根據上面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結果,我們可以由(2)式得到個人在某一時點的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但這樣得到的工資預測值只反映了年齡—收入效應,而沒能反映工資收入的年齡群體效應(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計算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的(3)式中,我們加入了每個時點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
(二)終生受益與終生繳費
我國在1997年《決定》中,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了不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對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即通常所說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規定計發;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現實中,人們參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齡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劃分與年齡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但如果作為一種標準模式,假定人們20歲參加工作60歲退休的話,則2002年時65歲以上的人屬于“老人”,26歲至64歲的人屬于“中人”,25歲以下的人屬于“新人”。本文選取的樣本是2002年年齡在20-59歲之間的就業人員,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和假設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總和的現值;“新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和的現值。這樣,根據1997年《決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分別由(4)、(5)、(6)式求得個人一生中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在2005年《決定》中,由于調整了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所以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7)、(8)式進行計算。
1.基礎養老金(1997年《決定》方案
4.基礎養老金(2005年《決定》方案)
下面我們介紹個人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計算方法。1997年《決定》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業繳費部分對企業來講也是雇員人工費用的一部分,從經濟學含義來看這部分成本最終也是由受雇人員承擔的。所以本文在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繳費時,設定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個人工資水平所占份額分攤給個人,保險費率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8%計算。另外,私營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等的保險費率,根據200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為本人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18%。在2005年《決定》中這一比率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同時,1997年《決定》和2005年《決定》都對保險費的繳納設有上下限,即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其繳費上限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個人,按60%計算。這些規定都反映在本文對不同職業和不同工資收入的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中。
(三)數據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2002年對全國進行的城市住戶調查。該調查涉及住戶成員個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資產等內容;從數據中我們可以得到個人在2002年的工資年收入、年齡、開始工作年齡、就業狀態、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行業等信息。本文選取了代表東北地區、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遼寧、廣東、四川的樣本數據進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計樣本數為26072人,實際用于本文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及養老金純受益估計的樣本為20-59歲的就業人員,共計8576人。
2、主要估計結果
利用上面介紹的分析方法,我們得到了工資收入函數的估計結果(見表1),(12)并以此得到樣本人員8576人一生中各個時點的工資收入預測值的貼現值以及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的貼現值、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的貼現值,從而可以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描述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我們首先用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這一指標來測度代際間的收入轉移程度。
注:1.*、**、***分別表示在1%、5%、10%水平下顯著。
2.省略變量分別為女性、高中、個體/私營、一般職員、批發零售餐飲業、廣東。
3.下行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2002年住戶調查數據。
圖1給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遼寧、廣東、四川三省分年齡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縱軸表示各年齡組所有樣本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平均值,橫軸表示2002年時的年齡。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歲左右與橫軸相交,也就是說35歲左右的人員,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比35歲年輕的人員則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這意味著這些年代的人員的養老金內部收益率低于資本收益率,通過養老金制度他們一生工資收入的1%-10%左右被轉移給其他人員。從保險精算公平的角度看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對35歲以下的人員的待遇設定不合理,他們逃避加入改革后的養老保險是一種合理的經濟行為選擇。
圖2是對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較。由于從圖1中我們已經知道三省的分布趨勢是相同的,所以這里我們只選取了遼寧和廣東兩省作比較。圖2的結果表明:第一,與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終生純轉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領取更多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邊際增長率隨年齡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年代變為30歲左右的人員,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員,被轉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來講,與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輕一代的養老
金待遇,但同時加大了中老齡年齡組的收入差距。
表2顯示了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轉移率和終生純受益額在不同年齡分組中的分布情況(1997年方案)。20-29歲的年齡組和50-59歲的年齡組,按每5歲分組和按10歲分組的結果趨勢相同,所以表2中這些年齡段只給出了10歲分組的結果。從表2中我們看到: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三省都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終生純受益額則在不同年齡組顯示出不同的結果,即比30歲年輕的人員和70%的30-34歲的人員的終生純受益額為負值,40歲以上的人員為正值;終生純受益額的變化趨勢在不同年齡組也不同,比45歲年輕的人員,終生純受益額與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相同,即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但45歲以上的人員,其終生純受益額則基本上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歲以上的年齡組中存在著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轉移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但在比45歲年輕的人群中則沒有這樣的逆向轉移,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轉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轉移的傾向(宋曉梧,2001),通過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圖1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
注:(1)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終生保險繳費額)/終生工資收入額×100。
(2)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等為2002年時點的貼現值;年齡為2002年時點的歲數。
圖2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比較
我們還根據2005年《決定》的規定作了同樣的分析,發現與1997年方案相比,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逆向收入轉移的年齡段降低了,由原來的45歲以上變為40歲以上,而且逆向轉移的程度加大了。圖3顯示了兩種方案下逆向轉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還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分析了不同年齡組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情況,發現按1997年方案估計的話,在國營企業和三資/股份企業工作的35歲以下的職工以及在集體企業工作的30歲以下的職工,其終生純轉移率為負值;而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純轉移率在各個年齡組均為正值。只是這樣的估計結果是在以下前提條件下得到的,即該人員從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可以按制度規定獲得各項養老金。如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話,不能領取到基礎養老金,則他們一生的養老負擔與受益的關系將發生變化。我們又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計算了終生保險費率(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發現在35歲以下年齡組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保險費率為30%-40%,也就是說這些人員為了老后領取到全額養老金,必須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這顯然是不現實的。這種狀況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樣存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在養老保險的覆蓋之下。但從以上分析結果看,如果沒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輔助,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就會發生生活困難,可能即使想參加養老保險也無法參加。
圖3(a)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圖3(b)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3、主要發現和結論
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城調隊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對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實證性的定量分析,從中獲得了一些有意義的分析結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時35歲左右的那代人,比35歲年輕的代際人員是繳費大于待遇,他們一生收入的1%-10%通過養老保險制度被轉移給其他代際的人員。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30歲左右的人員,他們被轉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說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待遇,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轉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時40歲以上的群體中存在較明顯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且逆向轉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強。其三,在不同年齡組表現出的養老金終生純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齡和工資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說越年輕的人員,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員,其從養老保險制度中得到的純受益越小。從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較低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受益最大。但從終生保險費率看,他們的負擔也最重,參加養老保險變得不現實;所以要想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有參保的積極性和可行性,還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綜上所述,2005年12月的改革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純受益,縮小了低年齡組和高年齡組之間的代際不平衡,但加大了高年齡組的代內不平衡,擴大了逆向收入轉移的程度。所以從改善代際間的不平衡狀態來看是好的,但從改善代際內的收入分配效應來看卻是不好的。如何建立一個在代際間和代際內都有良好再分配效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是今后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上述結論是在假設今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和養老待遇計發辦法不變,且財政收支能維持平衡,參保人在整個工作期間按規定全額繳費的條件下得到的。如果這些前提條件有所改變,那么估計結果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另外,作為本文的后續研究,我們準備在接下來的研究中進行以下分析:第一,在分析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有無養老保險制度時的終生貼現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以期得到更多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分配不平等影響的結論。第二,對未來的實際工資增長率、實際利率、養老保險繳費率及基金實際回報率等參數采用不同的數值進行估計,以此考察宏觀經濟參數的變化以及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在繳費和受益設定方面的調整對個人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的影響。第三,利用本文分析得到的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方案下的收入轉移的基礎數據,進一步考察上述不同方案下的儲蓄效應和勞動供給效應。
注釋:
①本文考察的對象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除非特殊說明,下文中提到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②如按時間序列列舉,近幾年的主要研究文獻有:勞動保障部和博時基金(2001)、世界
銀行(2001)、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王燕等(2001)、袁志剛(2001)、宋曉梧(2001)、孫祁祥(2001)、何新華等(2002)、鄭秉文(2003)、李紹光(2003)、鄭偉和孫祁祥(2003)、蔡昉和孟昕(2003)、任若恩等(2004)、封進(2004)、何立新和金子能宏(2005)、王新梅(2005)、程永宏(2005)。
③本文的主旨在于通過定量描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收入轉移狀況,為學術界評價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抉擇機構確定今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提供客觀依據,而對現存的收入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不做討論。
④從已經發表的研究文獻來看,還沒有文獻從該角度分析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
⑤指在個人特征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技術進步和資本積累的因素,出生年代在后的人會比出生年代在前的人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
⑦為簡化計算起見,本文選用一般男性的正規退休年齡60歲。
⑧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0年、1993年、2002年、2003年卷;《中國金融年鑒》1997、2000、2003年卷。
⑨死亡年齡利用世界銀行(2001)中提供的壽命變動預測結果。
⑩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賬戶資金的回報率參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入。2003年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本文參考世界銀行(2001)、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以及何新華等(2002)的參數設定,在計算時將Ir設定為4%。
關鍵詞:養老保險;城鄉銜接;可行性方案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9月10日
一、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含義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即建立勞動者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在城保和農保之間自由選擇并設置的轉換通道。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在符合條件有意愿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情況下,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的資金以一定的轉換方式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賬戶并記載個人賬戶,反之亦可。
二、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現狀和可行性分析
(一)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現狀。自2012年7月1日起,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并軌后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標準一致、養老待遇一致。這意味著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銜接。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發展的比較完善,而新農保還處于試點階段,各地原有的養老政策又各具封閉性,互不統一,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上處于尷尬的地位。遷安的成功經驗表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在制度設計上有一定的共同點,兩項政策的銜接具有可能性。本文所指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主要是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農保之間的轉換。
(二)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可行性
首先,河北省經濟的高速持續發展使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成為可能。2011年全省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430.2億元,增長19.9%。全面落實社會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連續7年提高企業退休職工基本養老金標準,月人均水平增長10%,達1,570元;增加農村及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補助等民生投入1.8億元。河北省政府的高度重視與大力扶植,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提供了強有力的物質保障。
其次,公民的社會保障觀念普遍提高,對養老問題關注度提升。而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引發了諸如“四二一家庭”、“集體養老”等一系列問題。為了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問題,人們對社會養老保險提出了較高的預期,這就為城鄉養老保險銜接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思想上的渴求性。
此外,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素質提高,服務意識增強,以及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為城鄉社會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了便利;遷安市等省內、省外試點的開展提供了制度銜接的成功經驗,這些都有利于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開展。
三、河北省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可行性方案設計
(一)堅持“統賬結合”模式。方案在設計上參照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保”)模式。在具體操作上,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新農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屬于自有資金,直接計入“城鎮?!钡膫€人賬戶,而政府補貼和集體補貼部分則計入“城鎮保”的社會統籌賬戶。在責任分擔模式上,資金籌集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個人負擔最大的比例,政府負擔較小的比例,集體的籌資則根據實際能力而定,有能力的集體組織可以多負擔,沒有能力的集體組織則可以少負擔、甚至不負擔。
(二)從新農保轉入“城鎮?!?。銜接方式:新農保個人賬戶分解為城鎮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兩部分。其中,“新農?!眰€人賬戶的國家補貼部分與集體繳費部分的積累額進入“城?!鄙鐣y籌部分,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的積累額進入“城鎮?!钡膫€人賬戶,個人賬戶與新農保的個人賬戶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在新農保賬戶分解時,個人繳費部分的積累額由個人選擇的繳費標準按照一定的利率在繳費年限內累計;而國家補助和集體補貼部分為新農保個人賬戶扣除個人繳費積累額以后的剩余部分。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效果評析;廣西
中圖分類號:F823.89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2-0026-02
引言
隨著社會的發展,廣西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將呈不斷上升的趨勢。根據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數據,2000年廣西60歲以上的人口比重已達到10.69%,65歲及以上人口比重也達到了7.3%(國家統計局: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公告)。據有關專家預測,到2010年,廣西60歲以上人口約為616萬,占總人口的比重會上升到12%;到2030年將有可能達19%,屆時每5個廣西人中就有1個老年人。其中,農村老年人占全區老年人的76%[1]。隨著農村集體保障能力的下降,因人口老齡化、家庭小型化帶來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以及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出現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農村傳統的養老保障方式面臨極大的挑戰, 需要全面引入社會保險機制[2]。
一、廣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基本情況
1.試點階段
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桂政發[1992]79號),廣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從1992年7月開始,先在興安縣進行試點,然后逐步擴大試點面,至1994年底已有18個縣(市、區)在部分鄉(鎮)開展,參加投保人數約18萬人,收取保費290多萬元。
2.推廣階段
1992年,民政部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依據《基本方案》廣西區政府頒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通知》(桂政辦〔1994〕40號)要求一般縣市在繼續試點。同時規定在“桂林地區的興安縣等7縣,梧州地區的岑溪縣等5縣,南寧地區的橫縣,柳州市郊區、柳城縣,桂林市郊區,梧州市郊區的全面鋪開工作?!睒酥局鴱V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試點向推開的轉變, 1997年《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暫行辦法》(桂政發[1997]9號)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實施的主要原則,以及保險費用收繳到發放的管理制度。
3.停滯階段
1999年7月,《國務院批轉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9]14號)提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應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在全國大氣候的影響下,廣西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推進工作也開始出現了停滯甚至倒退狀態。2004年末,“我區僅有180.6萬農民參保,保障基金存結余款為49 380.4萬元,有30 177人領取養老保險金,當年支付金額為140.8萬元” [3]。
4.恢復發展階段
第一,中央高度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2001年11月,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了“在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2003―2008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解決農民工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2008年10月9日至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決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使廣大農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目前,部分地方開始新型農保試點,但全國性政策試點尚未開始。國務院總理2009年6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并對基本原則、基本模式、籌資模式做了明確規定 。
第二,廣西政府積極落實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政策。2008年以來,廣西相關部門領導就開始進行新農保的調研工作。自治區主席馬飚于2009年1月10日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代會第二次會議上所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做好新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標志著廣西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進入政策議程。
二、廣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問題分析
目前,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和《廣西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行辦法》(1992年)實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健全,功能發揮不到位。進行試點的地方各級政府推行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主動性不強,農民參與農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根本原因在于該項制度的存在政府責任缺失、社會化程度偏低與運行制度殘缺的三大問題。
首先,政府責任缺失。老農保在資金籌集上實行“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原則,結果導致“政府責任與集體責任沒有充分凸顯” [4],度實行以后農村集體經濟弱化,難以承擔“集體補助”的責任,因此,老農保險實際上個人繳費儲蓄制度,結果一方面導致了農民缺乏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政府責任的缺失與集體經濟的弱化又導致養老保險資金嚴重欠缺,資金的嚴重欠缺又導致了養老保險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的連鎖性問題。
其次,社會化程度偏低。主要表現在老農保主要以個人賬戶為主,在注重儲蓄積累的同時忽視社會統籌的社會互助共救,結果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保障程度不高。因此,根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與《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桂政發[1992]79號)建設的現有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以社會化為導向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建設勢在必行。
再次,運行制度失范。主要表現三個方面,第一,在“進口”繳費環節,基本依靠參保農民個人繳費,缺乏政府補貼與集體補助等多元化的籌資渠道。第二,“中間”基金管理環節,缺乏安全管理的機制與增值運營的方式,在安全管理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一無納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二無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三無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增值運營上缺乏保值增值的機制,《基本方案》規定,“基金以縣為單位統一管理主要用以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實現保值增值”。在實際運作中,由于缺乏合適的投資渠道,缺乏投資人才,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暗?996年下半年以來,銀行利率不斷下調,再加上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影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要保值已經相當困難,更不用說增值了” [5]。第三,“出口”環節保障水平較低?!痘痉桨浮芬幎ㄞr村養老保險規定了繳納保險費的十個檔次標準:從2元起算、2元進制、至20元止。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數地區農民投保時都選擇了保費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6],這點錢對農民養老來說,幾乎起不到什么作用。如果每月投保4元、6元甚至10元,仍然難以起到養老保險的作用。
最后,法律保障制度缺失。制度上的不穩定性是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致命傷。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基本方案》(民辦發[1992]2號)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這些辦法大都缺乏法律效力。“各地對保險金的籌集、運用以及發放都只按照地方部門甚至某人的意愿執行,不是農民和政府的一種契約,有很大的不穩定性”[7]。
三、結論
基于上述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非常緩慢?!?004年廣西勞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數據顯示,2004年年末全區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180.64萬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4.94億元。全年有3.02萬人按規定標準領取了養老保險金,當年支付金額為140.8萬元,即人均當年僅支付46.6元,平均每月僅支付約3.9元養老金[8]。由此可見,以家庭養老與土地養老為核心的農村傳統養老模式面臨嚴峻挑戰,而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因其制度設計與管理體制的殘缺難以獨立完成農民養老重任,廣西農村現有老年人養老保障模式與未來老年人養老制度已經或即將出現大面積與深層次的真空地帶,如果不未雨綢繆提前探索建設探討符合廣西經濟發展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從根本上解決農村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問題,將產生無法彌補的嚴重后果。
參考文獻:
[1] 廣西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老齡工作的意見.桂發[2003]2號.
[2] 王迎春.論農村社會養老基金的籌集與管理[J] .當代財經,2004,(11):34-36.
[3] 廣西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研究課題組.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議[J].廣西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3).
[4] 廣西政協提案:關于加快探索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提案人李彬).
[5] 謝東梅. 人口老齡化與農村養老保障模式選擇[J]. 廣西大學學報,2005,(2):23-26.
[6] 王國軍.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與改革思路[J].上海社會科學院學術季刊,2000,(1): 121.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養老保險;立法
我國憲法賦予了我國公民依法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的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彼^社會保障,是指政府和社會為確保勞動者和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和醫療等需要.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的物質幫助和社會服務。
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方面.是指勞動者在年老或者退休、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喪失勞動能力或者中斷勞動.本人及其供養家屬因此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從社會獲得一定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當勞動者達到某個年齡界限時解除其勞動義務,由同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我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正逐步建立.目前還存在許多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一、農村養老保險的國內外立法觀察
長期一來,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是以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為主導的,所以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從“城市一農村”這個二元結構為基本劃分的依據.即根據保險對象的不同。劃分為城市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的預期壽命也越來越長.并出現了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原有的家庭養老模式已經失去了同有的根基,農村養老也逐漸走向社會化。
隨著農村養老問題的社會化,一般的管理手段已經遠遠不能解決我國目前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一系列問題。運用法律的手段,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是必然的選擇。
(一)國外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立法
為了了解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相關問題。有必要先對國外的一些典型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經驗予以觀察。對于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問題的立法,不同的國家根據各自國家不同的現實國情,有不同的規定。比如美國和英國等國家,將農民養老保險問題與工業勞動者養老問題實行一體化的立法。日本和德國等則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的群體.采用了單獨的立法。日本在1993年頒布了《農民年金基金法》,德國1957年頒布了《農民老年救濟法》。
(二)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還顯得很單一。我國到目前不僅沒有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而且也沒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單獨立法?,F在各地農村推行社會養老保險,主要是依據民政部于1992年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以及以此為原則而制定的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方性法規。
民政部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先后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編號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初步規范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各地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也制定了適應實際工作需要的一些具體管理規定,如上海市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辦法》、黑龍江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湖北省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暫行辦法》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暫時彌補我國農村養老保險法律空白的作用。
目前,制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有效作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缺乏統一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律,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缺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整個社會保障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針對農民這個特殊群體來制定的。在此意義上,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有著重要的意義。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以及立法的完善又是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構建作為基礎的,兩者是整體和局部的關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上位概念。本身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合時宜和不合“地宜”之處.急需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來予以規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這樣一部專門的基本法律,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我國居民(包括農民)基本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缺乏統一的基本法律,這對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產生了根源性的影響。
第二,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層級不高.導致適用困難。從目前我國關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現狀而言。雖然國家民政部和各地相繼制定了一系列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和規章。卻沒有一部專門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和農村社會保障關系的基本法律。更沒有一部關于農村養老問題的專門法律。我國目前關于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層級總體不高,只有一部民政部1992年頒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在起著有限的作用。
筆者認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立法之所以存在以上問題,主要是和我國經濟發展的城鄉二元結構有關。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過多年的改革開放和建設,我國的經濟已經有了跨越式的發展,但是發展中也拉大了東西部之間的差距以及城鄉之間的差距目前這些差距已經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但如果不能科學地解決這些差距,將會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和國家的穩定產生重大的影響。
農村養老保險立法的不足還和我國幾千年來傳統的農耕文化有一定的關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民一直在國家人口中占絕對多數。農民擁有一定的生產資料如土地.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保障為基礎,而很少涉及社會保障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國農村的社會化和城鎮化速度日益加快。傳統的家庭保障方式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在農村發展的需要.必須在農村社會保障方面進行積極的變革。
二、解決農村養老保險法治困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