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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針對本周銷售顧問接觸的客戶存在的疑點進行分析,把握銷售顧問的業務流向,一周進行一次案例分析,組織針對性的銷售話術,編制入檔。
二、月培訓計劃
每月銷售總結會就本月銷售成功案例,銷售顧問闡述成功案例過程與同事共同分享。
展廳經理、市場經理通報本月銷售狀況,分析與預估下月銷售形勢。
三、服務培訓計劃
每月邀請特約維修站工程師來公司進行獵豹汽車常規維修、保養事項的說明,常見問題的解決方案,組織全體銷售顧問參與學習和培訓,要求銷售顧問能解決客戶常規維修問題的提問,做到對客戶的提問對答如流。
四、常規銷售技巧培訓
每周進行兩種銷售技巧方法的詳細介紹,銷售顧問就銷售技巧的培訓寫出本人的心得,以便用于實踐當中。
五、銷售年培訓計劃
每年邀請知名汽車銷售培訓講師進行兩次銷售業務培訓,此項列為員工培訓基金項目中。
六、生產廠家銷售培訓:公司安排每年參加廠家培訓的機會給員工。
信息管理
營銷部每日來電、來店客戶要求銷售顧問進行三表一卡的建立,區分客戶的級別,對建表客戶要第一時間通報到銷售文員處,銷售文員根據通報情況及時反饋客戶信息給當班銷售顧問避免每個展廳之間出現重復報價的狀況。市場部外地客戶需要展廳維護價格及時通報至銷售文員處,由銷售文員記錄傳達信息。
營銷部每日客戶資源由展廳副經理統計,要求登記信息內容真實、時間準確、級別清晰,此內容交銷售文員登入電腦以備展廳經理審查每日銷售狀況后通報營銷經理。每日銷售報表,銷售庫存表要求銷售文員每日統計后第二天交與各展廳。
第一條為了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信用信息公開與共享,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機關對企業信用信息進行歸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有關企業生產經營信用記錄以及對判斷企業信用狀況有影響的客觀信息。
前款所稱企業包括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立本省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遵循統一歸集、政府、信息共享的原則,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更新和維護可以委托經營性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
第五條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行政機關負責確定和公布本系統有關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范圍和標準,收集、整理本系統的信用信息,并負責信用信息的提交、更新和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內容
第六條企業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業績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組成。
第七條下列信息記為身份信息:
(一)企業登記注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機構代碼;
(三)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四)企業的資質等級;
(五)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檢查的結果;
(六)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情況。
第八條下列信息記為業績信息:
(一)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省級以上行政機關有關表彰的情況;
(二)被認定為國家級和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
(三)被金融機構評定為“AAA”信用等級的;
(四)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或“**省著名商標”的;
(五)獲得“中國名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或“**省名牌”產品的;
(六)被評為省質量信譽等級A級、AA級、AAA級企業的;
(七)通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以及產品被列入國家免檢范圍的;
(八)被評定為納稅信用等級A級的;
(九)被評為“價格誠信單位”的;
(十)被國家評為環境保護模范、先進企業的;
(十一)被列入“綠色通道”的進出口企業;
(十二)省級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入的有關企業信用的其他業績信息。
第九條下列信息記為警示信息:
(一)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給予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二)因違法行為未通過專項或者周期性檢驗以及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等級的;
(三)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因違法構成犯罪,有關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其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記為警示信息:
(一)對本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三)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四)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下列信息記為提示信息:
(一)企業因違法行為受到罰款、沒收和責令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的負債及擔保狀況;
(三)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拖欠工資情況;
(四)企業的欠稅情況;
(五)企業社會保險費的欠繳情況;
(六)企業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許可、認證時提交的有關資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
(八)其它經省級行政機關確定可以記入的信息。
第十二條提交的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交信息的單位名稱;
(二)被提交信息的企業名稱和營業執照注冊號;
(三)信息內容;
(四)信息的有效期限。
除前款規定外,提交警示信息的,還應當同時提交下列電子或者書面文檔:
(一)移送信息的通知書;
(二)行政機關的相關決定;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四)仲裁機構的裁決;
(五)決定、判決、裁定、裁決執行情況的說明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信用信息歸集
第十三條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制定本部門傳輸、維護、管理、使用企業信用信息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本系統信用信息的審核、提交。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及時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交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對提交的信息數據進行追加、修改、更新和維護,對信息數據實行動態管理。
具備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實時更新和維護信息數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每月追加和更新一次,屬于特殊情況急需記入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可以即時提交。
第十六條企業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本企業符合提交范圍的各項信用信息,并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七條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身份信息的記錄期限至企業終止后2年為止;
(二)業績信息的記錄期限為企業受到表彰、獲取稱號的有效期限;
(三)提示信息的記錄期限為3年;
(四)警示信息的記錄期限為3年,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對企業的限制期限超過3年的,依照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期限記錄。
記錄期限屆滿后,系統自動解除記錄并轉為檔案保存。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和使用
第十八條企業信用信息通過信用**網站向社會公布。
公布企業信用信息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屬于個人隱私、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內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登陸信用**網站查詢企業的身份信息、業績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過身份認證查詢企業的提示信息。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企業資質等級評定以及周期性檢驗和表彰評優等工作中,應當及時查閱企業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關對于沒有任何違法行為記錄或有多項業績信息記錄的企業,給予鼓勵:
(一)減少對其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抽查;
(二)在周期性檢驗、審驗中,可適當減少檢驗、審驗程序或予以免檢、免審;
(三)在政府采購時,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安排;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鼓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行政機關對警示信息期限內的企業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作為重點進行檢查或者抽查;
(二)不得列入各類免檢、免審范圍;
(三)不得授予該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關榮譽或者稱號;
(四)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經營證明;
(五)不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除前款規定外,法律、法規、規章對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有限制登記注冊、對外投資、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使用企業信用信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運用,不得違法限制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企業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本企業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記錄的行政機關申請變更或者撤銷記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信息確有錯誤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該記錄;因信息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的情況,作為對該機關落實政務公開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內容。
行政監察機關、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及相關行政機關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利用工作之便,違法提供、公布、利用企業信用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損害企業信譽,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監察機關及相關行政機關對違反本辦法不按規定提供、追加、更新信息的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駐晉辦事處、個體工商戶以及廣告媒介等單位有關信用信息的歸集、公布、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秩序,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以互聯網協議(IP)作為主要技術形態,以計算機、電視機、手機等各類電子設備為接收終端,通過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開辦、播放(含點播、轉播、直播)、集成、傳輸、下載視聽節目服務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攝影機、攝像機、錄音機和其它視音頻攝制設備拍攝、錄制的,由可連續運動的圖像或可連續收聽的聲音組成的視音頻節目。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以下簡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實行許可制度。
第五條國家鼓勵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通過國際互聯網傳播視聽節目。
第二章業務許可
第六條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應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按照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業務類別、接收終端、傳輸網絡等項目分類核發。
業務類別分為播放自辦節目、轉播節目和提供節目集成運營服務等。
接收終端分為計算機、電視機、手機及其它各類電子設備。
傳輸網絡分為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微波通信網、有線電視網、衛星或其他城域網、廣域網、局域網等。
第七條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不得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
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或依法享有互聯網新聞資格的網站可以申請開辦信息網絡傳播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辦信息網絡傳播新聞類視聽節目業務。
經廣電總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會市、計劃單列市級以上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可以申請自行或設立機構從事以電視機作為接收終端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集成運營服務。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辦此類業務。
第八條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廣電總局確定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總體規劃和布局;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三)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設備、場所及必要的專業人員;
(四)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五)擁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服務信譽、技術能力和網絡資源;
(六)有健全的節目內容審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節目監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包括:業務類別(自辦節目、轉播、集成等)、播出標識(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專用標識)、傳播方式(頻道播出、點播、下載定制、輪播、數據廣播等)、傳輸網絡、傳播載體、傳播范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集成內容等;
(二)《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請表;
(三)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內容規劃、技術方案、運營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監管部門提供監控信號的監控方案;
(五)人員、設備、場所的證明資料;
(六)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與開展業務有關的證明(網站注冊文件、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許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營業執照、驗資證明(申請人為企業的)。
第十條申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第九條規定的書面材料,經逐級審核同意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的,廣電總局予以頒發《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
第十一條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有權作出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應于期滿六個月前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續辦手續。
第十三條獲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以下簡稱持證機構)應當按照《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開辦主體、業務類別、標識、傳播方式、傳輸網絡、傳播載體、傳播范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和集成內容等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
第十四條持證機構變更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及許可證載明的開辦主體、業務類別、標識、傳播方式、傳播載體、傳播范圍、接收終端、節目類別和集成內容等事項的,應提前六十日報廣電總局批準并辦理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手續。
持證機構地址、網址、網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廣電總局備案并辦理許可證登載事項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持證機構應當在領取《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九十日內開通業務。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開通,應經發證機關同意,否則按終止業務處理。
第十六條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需終止業務的,應提前六十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公告注銷。
第三章業務監管
第十七條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新聞類視聽節目,限于境內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臺以及經批準的新聞網站制作、播放的節目。
用于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影視劇類視聽節目,必須取得《電視劇發行許可證》、《電影公映許可證》。
第十八條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應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十九條禁止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有以下內容的視聽節目: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二十條持證機構應建立健全節目審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實行節目總編負責制,配備節目審查員,對其播放的節目內容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信息網絡的經營機構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傳播視聽節目的名稱、內容概要、播出時間、時長、來源等信息,持證機構應當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條利用信息網絡轉播視聽節目,只能轉播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信息網絡鏈接或集成視聽節目,只能鏈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機構開辦的視聽節目,不得鏈接或集成境外互聯網站的視聽節目。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設立視聽節目監控系統、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加強對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
持證機構應當為視聽節目監控系統提供必要的信號接入條件。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取締,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業務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許可證載明事項、持證機構注冊資本、股東和持股比例;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的;
(四)傳播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傳播的視聽節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提供與傳播視聽節目業務有關服務的;
(六)未按規定保留視聽節目播放記錄的;
(七)利用信息網絡轉播境外廣播電視節目,轉播非法開辦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5.1經營管理科相關制度
5.1.1經營管理科工作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政策和法規,認真執行集團公司和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2、加強對醫療市場環境的調查分析,加強科學預測,確定經營目標,編制長短期經營計劃。
3、充分發揮經營激勵職能,將精神激勵和物質激勵與科室及個人的經營績效緊密結合起來,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調動全員經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4、根據醫院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核算辦法,編制經營、核算方案。
5、認真做好醫療統計工作,及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送各種統計資料。
6、認真做好計算機住院病歷首頁管理系統,搞好單病種費用和疾病分類的統計工作。
7、加強考核工作的協調與創新,認真執行考核工作零報告制度。考核中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8、定期深入科室了解情況,及時解決并積極向領導匯報。
9、加強學習,建立學習型團隊。
5.2醫院計算機管理相關制度
5.2.1主機房管理制度
1、非醫院計算機網絡管理人員不得進入主機房。
2、進入主機房必須穿工作服及更換機房拖鞋。
3、非網絡管理員謝絕使用服務器及其附帶計算機。
4、主機房內的任何設備或隨機設備及軟件不得外借。
5、服務器上不得使用任何非相關的光盤及其它外來存儲設備。
6、主機房內的任何物品,不得丟失損壞。
7、保持機房整潔,每日進行清理,每周進行全面清掃。
8、下班前,檢查門、窗、水、電是否關閉及其它安全問題。
9、太陽光線直接照射計算機顯示器時,必須拉上窗簾。
10、機房要保持通風通氣,溫度及濕度要符合規范。
5.2.2醫院計算機網絡終端管理制度
1、各網絡終端的使用者同時也是網絡終端維護者,只能使用醫院信息系統權限規定的操作內容,不能隨意刪除或修改網絡終端的系統內容和配置,不得從事其他應用軟件的使用。
2、對于每個計算機網絡終端,只限于本科室規定的操作人員使用。
3、所有上機操作者均按計算機操作規程進行。
4、網絡終端用戶必須按照醫院信息系統在此終端規定的操作步驟進行操作。
5、操作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操作內容。
6、操作人員必須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正確錄入各類信息。
7、操作人員要求在各自規定的權限范圍內進行操作,用戶權限密碼要注意保密,如發現他人獲取,及時進行修改。
8、嚴禁網絡管理員以外的任何人員拆卸主機箱或拆卸機箱內的任何組件,一旦發現,嚴肅處理。
9、每個交接班的人員發現計算機有問題,必須立即通知機房管理人員,便于及時進行維護。
10、 每日下班前檢查計算機及外設是否關閉電源。
5.3攝影、攝像相關制度
5.3.1醫學影像室工作制度
1、 保證醫學影像設備的正常運行、清潔、完好。
2、 醫院各科室錄制各種影像資料,需填寫“影像資料錄制申請表”,審批同意后,由醫學影像室工作人員進行錄制。錄制重大項目時,需報請院領導審批。
3、 醫學影像設備不允許外借,凡由擅自外借引發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4、 醫學影像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凡外出執行任務時,需先通知科內人員去向。
5、 醫學影像資料為醫院資源的一部分,屬醫院機密,未經審批不允許外借及向他人泄露有關內容。
6、 負責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5.4圖書管理相關制度
5.4.1圖書室管理工作制度
1、 凡院內職工、進修、實習人員借書、必須遵守圖書室的有關規定,按規定辦理借閱手續,離院時,必須辦理好還書手續。
2、 每次借閱不得超過規定借閱的數量和時間,按規定在閱覽室內閱覽的圖書、報刊或其他資料,不得拿出室外。
3、 必須妥善保管圖書,不得在圖書上批畫,撕剪、涂寫、不得損壞或丟失,否則按規定賠償。
4、 圖書室工作人員應定期購買、登記、整理、收集、分類、編寫、裝訂圖書、雜志和報刊。
5、 建立圖書目錄、索引卡片,方便查閱。
6、 圖書室必須保持整潔、安靜和良好的照明、嚴禁吸煙。
7、 密切配合醫療、預防、教學、科研等各項任務,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定期介紹新書刊內容。
8、 負責完成領導臨時交辦任務。
5.5客戶服務部相關制度
5.5.1客戶服務部工作制度
(一)管理、策劃
1、每季進行一次市場調研,并提交市場分析報告。
2、針對市場需求策劃新項目方案。
3、協助宣傳崗位、營銷服務崗位開展工作。
4、負責獎勵政策的制定和執行。
5、負責營銷部日常事務。
6、負責營銷部內部考核。
7、每月開展滿意度調查、分析,并進行相應考核。
(二)紀檢、宣傳
1、完成紀檢的各項工作。
2、每月在%%工人報、包頭晚報、包頭日報等報刊上發表文章不少于3篇。
3、每月出一期院報。
4、負責相關會議及活動的講話等材料的起草。
5、動態崗位及日常工作。
(三)客戶服務
1、每個業務員每月必須完成2萬元的業務額。
2、每日上門拜訪兩3-5個客戶,打5個拜訪電話,每天做好工作業績紀錄,每周進行一次工作總結。
3、體檢業務服務流程:承攬業務、制定體檢方案、報客戶服務部部長審核簽字、交健康中心確定體檢日期進行體檢。
4、動態崗位及日常工作。
5.5.2醫院顧客滿意度調查制度
為真實地了解和掌握顧客對醫院各項工作的滿意程度,找出存在的問題,達到持續改進工作、提高醫院競爭力的目的。特制定醫院顧客滿意度調查制度。
1、醫院客戶服務部制定關于醫療質量、醫護人員、醫技人員、窗口人員的服務質量、服務態度、衛生環境、膳食供應等為內容的滿意度調查內容。
2、由客戶服務部著便裝每月定期對門診的患者發放問卷調查表。
3、客戶服務部每月對所有?。ǔ觯┰夯颊甙l放滿意度調查表,并對調查的內容進行匯總、分析、反饋督促相關科室不斷的改進工作。
4、將每月考核內容與績效薪酬掛鉤,考核情況低于90%扣科室管理20分的處罰,對調查表中出現一項不滿意的扣科室管理5分的處罰。
5、合理優化門診患者投訴流程、住院患者投訴流程。各相關部門認真執行,首問負責制及時給患者協調解決問題。
一、適用范圍
本區內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包括信息化新建項目和信息化結轉項目)。
二、項目分類
新建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實施的項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統的項目和對已有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的項目。
結轉項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區信息委組織評審并同意實施,且區財政局已安排預算并納入分年度滾動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門預算中繼續安排實施的跨年度項目。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區信息委是區級信息化項目的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的技術論證,硬件購置、軟件開發總體經費支出的審核等,會同區財政局做好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區財政局是區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管理部門,負責確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安排原則,審核和平衡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對項目建設經費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區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編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項階段、建設階段、驗收階段。具體操作流程如圖所示(附件一)。
各預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招投標、政府采購以及信息系統監理、信息安全測評和軟件評測等政策法規或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市、區兩級關于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標準建設的要求,按照區財政局預算批復,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
(一)項目建設申請和審核
1、對列入本區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編制并上報項目建設申報表(附件二)。
2、信息委對申報表作審核,特別對項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調研,超過100萬元的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區信息委將確認意見書送區財政局備案。
3、重大項目要引入信息化項目監理。
(二)招投標和采購
1、100萬以下的建設項目:50萬以下采用分散采購,50萬以上采用集中采購;
2、100萬以上的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采購。
(三)資金撥付
列入本區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資金撥付,根據建設項目合同書及施工進度,由區信息委核準,區財政局核定撥付。
項目實施過程中,區信息委應當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共同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包括對項目總體計劃審核、項目進度管理、參與重大變更審核、了解試運行情況、參與重大會議等。
(四)測評、驗收和決算
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和總結。區信息委、區財政局對信息化項目的實施過程、完成結果和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預算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1、測評:軟件開發項目需進行軟件測評。涉及網絡安全要求的項目及單位的項目需進行安全測評。
2、驗收: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方可投入使用。項目按計劃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填寫《區信息化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三)(并提供項目建議書、設計方案、需求說明書和用戶手冊等資料)報區信息委,由區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提前提出延期驗收書面報告,區信息委給予書面回復。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限期整改,重新驗收。項目驗收后的一段時間內,區信息委、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的運行狀況、運行效果、發展前景等進行項目評估。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信息化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運營、使用信息系統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指按國家規定對需要實行安全等級保護的各類信息的存儲、傳輸、處理的信息系統進行相應的等級保護,對信息系統中發生的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分等級響應和處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是指通過信息系統進行存儲、傳輸、處理的語言、文字、聲音、圖像、數字等資料。
本辦法所稱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信息網絡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存儲、傳輸、處理的運行體系。
第五條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應當遵循分級實施、明確責任、確保安全的原則;重點保障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各類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處理的連續性。
信息系統應當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實行同步建設、動態調整、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領導,把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建立必要的資金和技術的保障機制。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國家安全、保密、密碼、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的責任,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等級保護的分級與實施
第八條根據信息系統承載的信息的重要性、業務處理對系統的依賴性以及系統遭到破壞后對經濟、社會的危害程度,確定信息系統相應的保護等級。
信息系統的保護等級分為以下五級:
(一)信息系統承載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后,業務可以直接用其他方式替代處理,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有一定影響,但不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的,為一級保護,由運營單位自主保護;
(二)信息系統承載的信息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后,會影響業務的正常處理,并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損害的,為二級保護,由運營單位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監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保護;
(三)信息系統承載的信息涉及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后,會嚴重影響業務的正常處理,并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為三級保護,由運營單位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保護;
(四)信息系統承載的信息直接涉及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后,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并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為四級保護,由運營單位按照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監管部門的強制要求進行保護;
(五)信息系統承載的信息直接關系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建設和運行,信息系統遭到破壞后,會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經濟建設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別嚴重損害的,為五級保護,由運營單位在國家指定的專門部門、專門機構的專控下進行保護。
第九條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自行選定其信息系統相應的保護等級。
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保護等級,建設單位應當在信息系統規劃設計時,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報經審定。
第十條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保護等級,實行專家評審制度。
省、設區的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建立省、市信息系統保護等級專家評審組,并分別組織對關系全省和關系全市的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保護等級進行審定。申報與審定的具體細則,由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部門制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對于包含多個子系統的信息系統,應當根據各子系統的重要程度分別確定保護等級。
第十二條信息系統建設完成后,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安全測評,符合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信息系統投入運行或者系統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信息系統保護等級選定或者審定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備案。備案的具體細則由省公安部門制定。
信息系統涉及國家秘密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責任,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切實保障信息系統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五條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制度,加強對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信息的安全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基礎信息網絡和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每年對系統的信息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測評,也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測評。
第十六條信息系統發生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時,應當根據事件的可控性、地域影響范圍和信息系統遭到破壞的嚴重程度,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按照省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通信基礎網絡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應當按照省有關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依法對運營、使用信息系統的單位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二)監督、檢查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的安全等級保護管理制度和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受理信息系統保護等級的備案;
(四)依法查處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
(五)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保密工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指導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二)受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系統保護等級的備案;
(三)依法查處信息泄密、失密事件;
(四)信息安全等級保護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密碼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相關工作,加強對涉及密碼管理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查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中違反密碼管理的行為和事件。
第二十條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導、協調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二)組織制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規范;
(三)組織專家審定信息系統的保護等級;
(四)為相關單位提供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有關資訊和技術咨詢;
(五)根據預案規定,組織落實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信息系統建設、運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管理。
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在運營、使用中發生信息安全突發公共事件、泄密失密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建立信息系統保護等級或者自行選定的保護等級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制度、落實安全保護責任和措施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
逾期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未建立信息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測工作制度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基礎信息網絡與重要信息系統的運營、使用單位,未定期對系統的信息安全狀況進行測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信息系統運營、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經營性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的并處二千元罰款;涉及泄密、失密的,按照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有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定審定信息系統保護等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和權限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推進體制)
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信息委、市監察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家保密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在市政府辦公廳統一協調下,負責具體實施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項推進工作。
區(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工作機構)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就政府信息公開事宜提出咨詢。
第六條(公共利益的維護)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行政機關按照前款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七條(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
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進行保密審查;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行政機關在草擬公文的同時,應當審查并明確該公文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由行政機關的相關業務機構提出意見,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會同保密工作機構、法制機構等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八條(協調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政府信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職責權限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
第九條(公開內容的核實核對)
對依職權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實,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準確。
對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前應當進行核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與所獲取的政府信息內容一致。
第十條(不確定、虛假和不完整信息的處理)
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報請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同意后,根據職責權限范圍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開范圍
第十一條(主動公開)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重點。
第十二條(不予公開)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秘密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權利人對是否同意公開的意見征詢未向行政機關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
第十三條(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的政府信息。
第十四條(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依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發生變更的,由承受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原行政機關政府信息的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公開指南和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編制、公布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主動公開目錄和依申請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章主動公開的途徑
第十六條(政府網站)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在本機關的政府網站上公開;本機關尚未設立政府網站的,應當通過本級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
第十七條(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和公共圖書館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當將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以及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編制完成、形成或者更新、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交市或者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
第十八條(政府公報)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公報制度。
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應當自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市政府公報上全文登載。
市政府公報通過指定的書報亭、書店、郵局免費向公眾發放,并在市和區(縣)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免費供公眾查閱。
第十九條(新聞和新聞發言人)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新聞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
對重大公共事件、公共預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新聞會公開。
第二十條(其他公開途徑)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設置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方便公眾對相關政府信息的檢索、查詢、復制。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的程序
第二十一條(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書: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明確的政府信息內容,包括能夠據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詢問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第二十二條(協助和便利)
申請人書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等有困難,向行政機關咨詢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政府信息依法屬于區(縣)政府及其部門、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公開的,區(縣)政府可以設立本行政區域的集中接收申請窗口,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條(答復)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內容不屬于本規定的政府信息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有關情況。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七)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可以予以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八)申請內容不明確,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間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九)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獲取方式和載體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遞送、傳真、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并可以選擇紙質、光盤、磁盤等政府信息載體形式。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和載體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自身信息的獲取和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登記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前款規定的政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行政機關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后當場提供;不能當場提供的,應當在申請人辦妥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二十七條(收費)
行政機關依申請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實際發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行政機關收取前款規定的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財政。
申請人屬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者確有其他經濟困難情形的,應當免除收費。
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監督和救濟
第二十八條(年度報告)
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編制、公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本市其他各行政機關應當于每年2月底前,編制、公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市或者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統計;
(三)行政機關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及其處理結果;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以及免除收費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考核)
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監察機關、信息化部門、人事部門等組織實施。
考核工作應當每年進行。
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行政機關績效考核的依據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社會評議)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監察機關、信息化部門組織對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社會評議。
社會評議結果應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三)不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送交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或者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五)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隱瞞或者捏造事實。
第三十三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法定授權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五條(政府信息向檔案館移交)
國家檔案館接收行政機關依法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其公開適用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應當將該政府信息原屬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者不予公開的情況書面告知國家檔案館。
第三十六條(經費保障)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第三條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前款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一)確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二)指定并監督檢查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第六條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媒體。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可以指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媒體。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同時在其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三)政府采購招標業務機構名錄;(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七)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第十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三)供應商資格要求;(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六)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第十一條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三)供應商資格要求;(四)提交資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五)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第十二條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三)定標日期(注明招標文件編號);(四)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第十三條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四)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第十四條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第十五條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二)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三)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五)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條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第十七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八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第二十條招標投標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第二十一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公告;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進行公告。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機構需要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將信息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也可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
第四章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負責承辦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的具體事宜。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當向信息提供者同級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定的雜志,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對其的政府采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名稱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負責指定其政府采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摘要 目前,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我們已經全面的進入到了一個以信息為核心的新時代,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之下,作為我國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參與者――各大中小型企業,都必須要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并要依照信息時代的相關變化全面革新企業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提高內部控制制度的控制力,才能夠有效地推動企業的發展。
關鍵詞 信息時代 企業 財務管理 內部控制 控制制度
眾所周知,內部控制制度就是指企業在進行經營、生產等活動時,形成的互相牽制、制約以及彼此相互依存的權責分配制度和組織形式。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有效地強化企業的管理,確保企業能夠利用最低的成本換取最大的經濟效益。在信息時代之中,企業也必須要依照信息時展的實際情況,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做出一定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其更加符合信息時代的要求。
一、信息時代下的財務管理內控制度
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之下,我們必須要清醒的看到:隨著信息技術的全面、快速發展,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能夠在依托信息技術的基礎上得以更加快速的落實和執行,與傳統的方式相比,其變得更為簡單、快捷,靈活程度也有了十分顯著的提高。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具有兩面性的,即,既具有好的一面,同時又具有壞的一面,對于信息時代來說,亦不例外,其在有效地改善了內控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的同時也使得內控制度的生存環境發生了變化,與傳統的環境相比,其變得更加復雜。由此可見,對于內控制度來說,信息時代既是機遇更是挑戰,因此,我們必須要全面堅持科學發展觀的思想, 堅持去糙取精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夠利用好信息技術,才能夠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得到更好的發展。
二、信息時代中完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必須要以全面提高信息系統安全性為基礎
隨著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的全面普及,信息系統也成為了企業開展生產、經營等活動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漸漸地融入到了企業的各項經營和管理工作之中,成為提高企業各項工作的工作效率、強化各項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正是因為這樣的情況,我們就必須要加強對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問題的關注。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企業各個階段的管理、經營以及生產數據都能夠在企業的局域網甚至是開放性的互聯網上查詢到,所以,要想確保內控制度能夠全面發揮其作用,就必須要加強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確保各關鍵數據的安全。在這方面,企業必須要建立起口令準入制度,即,在查詢關鍵數據時必須要持有企業發放的準許查詢口令。其次,要做好培訓工作,提高企業員工對這部分數據庫的認識程度,使其能夠正確的認識到數據的重要性以及其與企業生存和發展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地提高信息系統的安全性,繼而確保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企業所指定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能夠正常運作并發揮作用。對于信息時代下的內控制度來說,確保信息系統的安全性是其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
要以信息時代的變化為基礎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目前,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不斷加快,企業的內控制度在發展和變革的同時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漏洞與欠缺,這就使得企業不能夠依靠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有效地財務管理工作,不能夠及時處理財務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問題。因此,要想做好信息時代下的內部控制工作,企業就必須要加強對信息環境的研究,并要依靠信息系統來收集、整理資料并對其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與評價,其次,要借助信息系統將各個部門需要的資料在第一時間送交至有需要的部門,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企業能夠在第一時間發現存在于現行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之中的問題,才能夠幫助企業更好的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其次,企業還必須要依靠信息系統的幫助來全面分析那些導致內部控制制度出現缺陷的原因,繼而針對不同的問題采取不同的措施,使其能夠得到改進,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的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
(三)必須要構建和完善內部審計體系當成是制度完善的核心
內部審計,顧名思義,其是存在于企業內部并以各個管理部門為工作對象,針對在生產、經營等活動中暴漏的問題開展檢查、監督以及評價工作的部門,通過內部審計工作,企業能夠更好的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在信息時代的背景下,企業要想建立其更加符合企業發展實際的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就必須要構建和完善內部審計體系當成是制度完善的核心工作:首先,必須要保證所開展和實施的內部審計工作能夠充分體現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其次,必須要通過內部審計工作來確保財務管理活動的安全性和規定性。只有做好這兩方面工作,才能夠構建起行之有效的內部審計工作,才能夠進一步推動內控制度的完善與發展。
結束語:總而言之,對于企業來說,信息時代既是機遇,更是挑戰,在這一時代背景之下,我們必須要正確的認識信息時代的發展對企業內控制度的影響,并要在全面掌握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采取有效地措施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夠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發揮作用,才能夠使企業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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