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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耕地;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S341.1文獻標識碼: A
1.我國耕地保護現狀
1.1 耕地資源利用不合理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土地資源中非農土地使用率比例迅速上升。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非農土地的利用率,減輕人口膨脹和城市化對農業用地的壓力成為了當前保護耕地資源的工作重點。一是,我國農業整體的生產模式尚未完全轉化為現代農業,農業生產缺乏計劃性,粗放性明顯,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土地的利用成本較低,直接導致土地向其他用途輸出,比如農業用地轉變為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從短期效果看,農業土地的轉化實現了資本的短期升值,提高了有關不滿和相關用戶的收入,但是從長遠看,是土地資源和價值的浪費。二是,我國耕地總量多,人均少,地區分布不均勻。地區分布不均勻導致受到不同地區生產力的不同,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也不同。在我國東北,特別是黑龍江地區,大規模機械化作業已經基本形成,生產效率高,產量大,而在我國其他地區特別是山區,基本是半機械半人工化,生產效率低。
1.2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
耕地資源法律保護機制不健全主要有兩點體現:一是,產權制度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了,土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所有,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目前的大戶制土地流轉制度也標明,轉讓的是土地的使用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國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時,對土地可以回收,但是回收的標準和補貼以及征地性質范疇都不明確,因此,在實際的征地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違法亂紀的現象。二是,隨著我國城鎮化發展加快,更多的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當中,農村大多留守老人和兒童,因此,很多土地無法有效得到利用,土地荒蕪化情況嚴重。
1.3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
耕地資源政策保護力度不夠。中央明確規定要退耕還林還草,十八億畝是底線。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實現土地資源利用最大化,實現地區GDP增長,利用十八億畝空子,將優質土地資源作為資產變賣,利用灘涂和沙地等土地作為優質資源上報。當前,市場經濟背景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都是土地利益的相關者,三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從不同角度對土地利用進行設計,因此,政策保護的力度無法保障和實現。
2.我國耕地保護措施
2.1 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
保護耕地必須堅持耕地資源總量保持在穩定的狀態。實現土地資源的穩定狀態就必須要做好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首先,要做好耕地質量的平衡。我國耕地地區分布不均勻,不同地區社會生產力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農村,摸底調查耕地狀況和實際可利用土地,耕地質量的衡量標準不能一刀切,應該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耕地的質量以及生活方式做出基于全國綜合考慮的資源總量分布和規劃。其次,實現耕地資源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要考慮社會人口的需要,還要堅持可持續發展觀念,做好后備資源的儲備工作。對符合土地質量要求而被非法侵占的土地,要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整改,恢復原來生產力,針對我國沙化面積不斷擴大的實際情況,要做好退耕還林還草,保護農場和草場工作。最后,根據我國農村勞動力涌入城市的發展現狀,要認真做好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研究,盤活現有耕地用地,提高耕地使用率。
2.2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
建立聯動的土地保護機制要求處理好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農民的關系,三方都是土地的利益相關者。市場化運作下,土地作為商品,具有利用成本,易轉化其他用途的特點。因此,一是,中央政府要加強立法,進一步完善保護我國耕地的法律法規;同時,也要利用中央政府的權威性,對地方政府工作進行監督;其次,還可以完善官員考核機制,將土地保護作為一項重要指標,添加為官員升遷標準。二是,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中央政府在土地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結合地區實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土地保護法規;同時,也要及時發現土地保護的新情況、新發現做出專項調研,形成農業報告,向上級匯報。三是,建立賠償機制。目前,我國的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范疇界定不嚴格,相關司法解釋不明確,政府要認真研究征地標準和征地性質界定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
2.3 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
目前,我國農村體制改革相對于社會經濟發展已經稍顯落后,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已經無法滿足日益發展的社會生產力發展需要,非法拆遷、違法拆遷、私法代替公法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有必須進一步理順土地保護政策體系。一是,要建立以土地保護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建設,保護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做到有法可依。農民是弱勢群體,當前社會出現了很多侵犯農民權益,甚至危及農民生命財產的現象,這些都是因為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護,土地資源保護缺乏法律依據,私法代替公法所導致。二是,要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土地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先要從法律整體框架著手,避免出現不同法律法規條款的沖突、重復以及歧義,然后各地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法規,實現政策法律法規的軟著陸。
2.4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耕地保護面臨巨大的人口壓力,如何做好群眾工作,做好土地資源保護成為了我國政府的首要問題。目前,我國人口基礎大,新增人口多,人口素質不高,單純群眾自我提高保護土地意識,顯然是不切實際,因此必須要建立合理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機制。一是,對非農產業占用農業土地情況。首先,要做好征地實際調研,爭取做好長遠利益和短期利益雙收的大好局面,其次,要做好征地補償工作,征地補償要根據市場化需要,根據地價實際價格結合農戶長期損失做出合理補償,提高補償標準。比如,錦州世界園林博覽會就是利用沿海灘涂建立旅游地,并沒有占用農業用地,這對當前各地旅游地的開發提供了很好的借鑒,但是在具體的征地補償款方面與農戶存在一定分歧,導致工程進度受到一定干擾,產生了一定的社會負面影響。二是對退耕還林還草用地,政府要利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加大對農民補貼力度,提高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意識和積極性。
3.總結語
土地是我國發展的根本,保護耕地是維護我國長治久安的重要決策,必須要立足農村實際做好土地經營性等制度研究的同時,從法律,行政制度層面做好耕地保護的工作。
參考文獻: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墒?,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睹穹ㄍ▌t》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從我國目前情況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一、工作任務和目標
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解決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全面了解掌握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督促縣區、鄉鎮政府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依法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落實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護制度。
二、檢查的重點和具體內容
檢查的重點是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后至2004年5月底,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確定的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具體內容: (一)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有關征地補償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進行清理、修改或廢止。
(二)各縣區政府是否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實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制度的規定。
(三)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核算和支付情況,包括各級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否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核算補償費;應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發放給農民個人的征地補償費是否及時足額到位;國土資源部門統一征地、統一管理、統一兌付的職能是否到位。
(四)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況,包括征地補償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并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村集體財務是否實行民主理財、財務公開;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是否按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
(五)糾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問題的情況,包括各級政府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有無監督措施;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的情況是否進行了全面清理;對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的行為是否予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紀作了處理。
三、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采取自查自糾、全面檢查、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以縣區自查為主。具體工作分四個步驟:
(一)自查自糾(6月2日至7月20日)??h區政府按照本方案的內容和要求,從征地項目入手,拉出征地和補償數額清單,逐宗地審查、核實。弄清底子,查找問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自糾結束后,寫出自查自糾報告。
(二)全面檢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所轄鄉鎮自查自糾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三)重點抽查(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監察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審計局組織聯合檢查組,對縣區自查自糾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因征地補償不到位而引發上訪案件的解決情況作為抽查的主要內容,逐件審核,合格率要達到100%。抽查鄉鎮比例要占鄉鎮總數的30%以上。
(四)搞好總結(9月1日至9月10日)。各縣區政府要于7月20日、9月10日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和總結報告分別報市監察局、國土資源局、農業局、審計局。
四、組織領導
(一)統一認識,加強領導。各縣區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中央、省有關文件要求,對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和使用情況做好自查自糾。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并對此項工作負總責。要結合本縣區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將任務、措施、責任落實到被征地鄉鎮、村。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處理并解決好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問題。要認真開展宣傳活動,使廣大干部和農民群眾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嚴格實行責任制,及時化解矛盾,將問題解決在基層。
(二)精心組織,明確責任。專項檢查由縣區政府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各級監察、國土資源、農業、審計部門各盡其責,具體實施。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征用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紀問題。國土資源部門檢查各級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農業部門要認真檢查征地費是否納入村集體財務并實行專項管理和監督。土地補償費是否按規定在村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被征地農戶的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法違紀問題,組織并做好專項審計工作。審計機關要對征地補償費支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等違法違紀問題進行處理。
(三)嚴格執行紀律,嚴厲查處違紀行為。各縣區要嚴格執行紀律,堅決防止和糾正檢查工作走過場、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行為。對自查自糾不認真、不落實政策規定,甚至頂風違紀造成惡劣影響或引發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各級監察機關要把查處違紀案件作為工作落實的重要保障,認真查處違紀行為。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并追究有關領導和工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障;對策建議
1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體系的必要性
1.1有利于建設和諧社會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根本,農民的主要經濟收入都來源于土地,農民的土地被征收后盡管得到一定的補償,但是遠遠不夠,影響其可持續的生存。養老保險等保障體系的健全與否,關系到失地農民的切實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國家長治久安,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1.2有利于推進城鎮化的進程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農民生活得不到保障,失地農民在城鎮化的過程中存在后顧之憂,這使得他們難以融入城鎮的生產生活,這種情況阻礙了我國的城鎮化進程。通過建立完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使失地農民老有所養,消除其顧慮,從而更好的推進城鎮化的進程。
1.3有利于統籌城鄉發展
統籌城鄉發展,社會保障是個關鍵問題,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資金。如何構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為城鄉社會保障對接打好基礎,仍需進一步探索。某種角度講,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由于城鄉二元化造成的。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并與城市現有的養老保險保持兼容性,可以為日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接軌奠定基礎,有利于統籌城鄉發展。
1.4有利于緩和老齡化對社會的沖擊
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并且老齡化的程度有加速的趨勢,而農村老齡化是中國總體老齡化問題的主體,農村是老年人口最多的地區和老年人口撫養比最高的地方。構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可以算是未雨綢繆,為減少將來我國老齡化高峰帶來的沖擊做好準備。
2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2.1征地補償費、安置費低
征地補償費、安置費是否合理對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起著重要的作用,因為征地補償安置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參保率。當前對于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主要有三方面構成:對失地農民進行相關費用的補償;第二,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安置的補助;第三,對土地的地面附著物以及青苗的費用補償。這些補償難以維持失地農民的可持續生活,購買商品房后,農民的補償費用往往所剩無幾,再加上子女教育、醫療等費用支出,農民的生活壓力很大,往往沒有精力去考慮養老保險問題。
2.2相關的法規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
當前我國有關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有關立法難以滿足現實的需求,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管理體系不完善。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建立一部關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的全國性立法,有關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主要體現在一些國家的政策性文件。由于法律的缺位,使許多問題無法可依,在管理過程中容易出現各種問題,如保險基金挪用等。
2.3失地農民缺乏參保積極性
現實中,失地農民往往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對于養老保險的許多問題不了解,同時也沒有積極性去了解。其參保積極性不高主要由以下幾方面因素引起:一、失地農民由于自身素質不高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收入減少,經濟基礎弱,難以承擔保險費;二、固有的養兒防老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意通過”交費”l為自己養老。三、由于法律監管不當在征地補償的過程中出現不當的行為,損害失地農民的利益,影響其參保積極性。四、政府對養老保險的宣傳力度不夠,失地農民對有關政策的了解不夠
2.4養老保險的統籌水平較低
目前,由于沒有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一規定,各個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了不同的保險政策,對于建立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有三種聲音,一是納入農村的養老保險,二是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是單獨建立事業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無論哪一種都能使失地農民的養老在短期內得到保障,但是這并不是長久之計,社會養老保險終將統籌發展,實現地區、城鄉之間的統籌。當前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與統籌的養老保險發展存在一定差距。
3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建議
3.1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政府應加大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財政投入,減輕農民的負擔,同時應該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改進征地補償辦法,土地征用補償要對失地農民土地財產權益補償,還要對土地用途轉變后地價增值給予相當程度的補償。以增加失地農民的補償費,減輕其生活壓力。
3.2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
當前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很多都是地方性政策,應該盡快制定完善具有全國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從法律的高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利益,從而統一規范各地區千差萬別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發揮法律對養老基金監管的作用,使養老金的運營規范化、合法化。
3.3提高失地農民參保積極性
通過加大財政補貼、對失地農民再就業的培訓等政策,減輕其負擔,改善經濟條件;落實法律法規,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加大宣傳力度,使失地農民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了解國家的各項政策規定,改變其原有的觀念。
3.4完善養老保險,逐步實現統籌
城鄉二元體制的長期存在,決定了我國相當長的時間內城鎮和農村分開實行各自的養老保險制度,失地農民的身份向城鎮居民過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也要與城鎮養老保險接軌,這是實現城鄉統籌的重要一步。各地區應增進交流,以實現統籌為目標,建立適合自己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并隨著各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逐步實現整個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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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場經營區域內的林地屬于國有資產,是國有林場存在和延續的物質基礎,同時它還是國有林場最為寶貴的資產。若無林地,國有林場的生存和發展將會是無本之木、無源之水。
1.1 少征多占林地
有不少的單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實際使用的林地面積要比上報獲批的林地面積要大。此外,還有的單位不管不顧國家的法規法規,以各種借口作為幌子或者以地方政府出面協調等形式,在林地征用手續尚未得到審批辦理時,就強行開工。還有一些征地單位在沒有辦理任何林地占用手續的前提下,將國有林場的林地擅自掛牌出售,使得用地單位和國有林場之間的爭議不斷。
1.2 低價征占林地
地方政府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有很多,這其中有的標準比國家規定的標準低了很多。關于林地的征用補償標準是參考當年產值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計算得到的。有些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認為林地征地補償標準過高,強行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標準進行林地征用補償,不允許林場和林地征用者進行協商,這就使得很多地方林地被占用之后林場得到的補償很少。
1.3 改變征地用途
有些林地在申報的時候明確表示將會用作建設公益性項目,但是當審批下來之后,林地上開工的卻是一個個的商業項目,有的地方甚至用來建造商品房,征地的目的變成了追求巨大的商業利益。
1.4 非法占用林地
有一些群眾認為山權是集體所有的,在林場的林緣空地或者林中,任意搭建家禽窩棚,修建墳冢。有的群眾在林場經營區域隨意開山采石,破壞了林木和林地。有的村集體以山地開發為借口,擅自準許群眾在林場經營區域開墾土地,種植蔬菜、果樹、茶樹、綠竹、毛竹等。有的村集體以山權糾紛或者是林地使用費過低為由,組織群眾在林區搶山造林。有一些個體戶不去辦理相關的用地手續,而是利用自己的關系網,在林地周邊開辦養殖場、木材加工廠等,這不僅侵蝕了林地,而且給林場安全帶來了很大的不安全因素。有關地方職能部門擅自準許群眾在林地建設房屋,對群眾在房屋四周的亂搭亂建熟視無睹,使得國有林場的經營林區被無情的侵蝕。電力、電信、聯通、移動等部門擅自在林場的經營區域建設基站、架設線路光纜,對林地非法征占。
2 加強云南省國有林場林地管理的對策
2.1 實施分類管理
要對林地使用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要支持國家和省級重點項目以及地方政府非公益性項目,對劃入礦產資源開發、重點公益林、森林公園的征用林地要嚴格把控。針對公益項目征占林地,林地的補償標準要依照法律法規的最低限度執行;工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要依照法律法規的最高限度執行;商業項目的征地,則不允許辦理。若臨時征占林地,則占用期不可多余兩年,而且不允許修建永久性建筑,期滿之后,征占單位要恢復林業生產的必要條件。
2.2 嚴格征占程序
對于征占林場林地的申請項目,林場要進行細致的審核,對用地規劃、立項批復文件、林地用途等要落實到位,派遣兩名以上的業務員對征占區域進行勘察,并給出調查意見,經過場務會的討論審核之后,再上報林業部門審核,審核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林業部門批準。沒有得到省級林業部門批準的征地項目,不可和用地單位簽署林地征占補償合同,不允許在林地占用文件上蓋章,要嚴格遵守林地征占手續的辦理規范。
2.3 合理保護林地
為了對國有林場林地進行更有效的保護,位于城區內的國有林場可以把林地和生態公益林納入到申報森林公園的范圍,劃入森林公園的規劃中,實現資源的有效使用,從而避免地方部門對國有林地的過多占用。若對于已經劃入森林公園內的林地,地方政府或者部門的確要占用的,就需要按照森林公園的管理辦法辦理相關的征戰手續,相應的林地征占的補償標準也會提高。
2.4 開展專項打擊
要依靠森林派出所和森林公安局的警力,對非法侵蝕國有林地的行為定期開展整治打擊活動,對于林地周圍的群眾非法占用林地進行蔬菜種植、果樹種植、開山采石、亂搭亂建、修建墳冢、建造房屋等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理以回收林地。那些沒有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就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以及電力、電信、聯通、移動等部門擅自在國有林場的林地內建設基站、架設線路光纜的行為,除了依法補辦手續、繳納補償費用之外,要予以重罰。對個體營業者在未辦理林地征占手續、未繳納相關費用的前提下就擅自開辦建材城、木材加工廠、飼養場等行為,要依法依規進行拆除,恢復原來的林業生產功能,消除不安全因素。
一、“悖論”的現狀
土地耕地管理及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即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甚至可以靈活變通,沒有條件開墾的還可以異地“買指標”,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行保護土地耕地,特別是能夠按規定耕地占用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占多少,墾多少”,那么我國的耕地是不會大幅度減少的(除退耕還林還草部分外)。
但是,與現實對比鮮明的是一組組令我們觸目驚心來的數字:從1979年到1997年,國家從農村征收了2億7千萬畝土地,用于城區擴容、修路、建工廠和開發區建設。包括退耕還林(草)、農業結構調整和災毀減少內,全國耕地面積1999年凈減少650多萬畝;2000年凈減少近1900多萬畝;2002年,這個數字已經變成2500多萬畝;2003年更高達3800萬畝;到2003年底,全國現有耕地面積比1997年全國農業普查時(1996年底的數據)減少了1億畝。2004年耕地面積再度凈減少1400多萬畝;2005年度凈減少540萬畝?,F在,全國耕地面積只剩18.31億畝,人均耕地還達不到1.5畝,離“十一五”規劃確定的未來5年耕地保有量18億畝的約束性指標僅剩3100萬畝。
根據官方公布的數據,從2000年到2005年六年來,我國耕地凈減少面積達一億一千多萬畝(其中包括1550萬畝是非農建設占用耕地,這是難以置信的,大家看看現在珠三角和長三角平原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現狀可知事實),這與“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措施及“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悖論”形成的原因
1、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不完整。
雖然憲法和法律規定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但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權限還小于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限范圍,既本人所說的“所有權小于使用權”,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者還可以將使用權抵押、出租、轉讓,而集體所有土地所有者卻沒有這種權限。對于商業性質開發而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并不能作為轉讓所有權“價格”的談判主體,必須要由政府來“”。
2、法律法規賦予政府的征地權和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有兩個關鍵詞:“國家”和“公共利益”。如開發商建商品房或投資者建工廠需要集體所有的土地,找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那么,開發商或投資者和地方政府,是否就可以代表了“國家”?是否就代表了“公共利益”?這些均沒有明確的界定。
至于被征用的“價格”(補償費和安置費),農民集體是不能談判和確定的,已經由法律規定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那么,如果農民集體覺得“價格”低不愿被征用是否可以呢?對不起,也給規定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規及政策所設計的“征地、補償、批租”制度,明顯使農村和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處于被動局面,是絕對不完整的所有權,不能有效保護農村和農民的利益,也為政府濫用“公眾利益”之名而損害農民利益在法理上大開方便之門。
3、財說體制和政績考核制度的問題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從財政包干體制變為分稅制,地方財權上移,地方政府越往下所掌握的財源越少,事權則層層下放,負擔越重,財政壓力越來越大,更有眾多的考核指標,就是所謂的“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之說。例如在2004年,中央的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54.9%,但教育事業費中央財政支出219.64億元,而地方財政支出3146.30億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會保障補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農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對于鄉鎮一級政府,掌控的財源最少,但直接面對和承擔經濟與社會管理事權的龐大人員。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在農村的義務教育經費中央只負擔2%,省地兩級負擔11%,縣級負擔9%,78%的經費要由鄉鎮這一級來負擔,最后實際上就是由占大多數的農民負擔。2004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至少在10000億元以上,其中,地方基層政府(鄉鎮政府)負債總額在2200億元左右,鄉鎮平均負債400萬元。地方政府債務還在以每年200億元的速度遞增。很多地方政府特別是欠發達地區鄉鎮政府成為“吃飯財政”,甚至連公務員和教師工資的依時發出也成問題,也是亂收費、亂收費,加重農民負擔的主要原因。
地方各級政府有各自的管轄范圍,有為管轄范圍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務及解決當地的民生問題的職責,而且從縣(市)級以上政府基本要設置與中央一樣的機構,也有幾乎所有一樣的財政支出項目,更要完成中央有關的規劃和指標任務,要就必須要有充足的財源才能為中央“請客”的指標及為本身政績“買單”,必然要發展當地經濟擴大收入來源。
擴大財源途徑之一是增值稅25%分享部分,必然激發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資、加大投資上項目,加速經濟發展、片面追求GDP增長以增加財政收入的沖動。途徑之二是擴大地方可獨享的收入來源,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這些大部分與土地有關,導致在連續的工業化城市化、“經營城市”的口號下,大量征用集體土地,不斷擴張城市規模,發展城市建筑業和房地產業,以土地生財。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財政收入的70%,從此可見一斑。
4、權力與資本在土地的經營開發中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
如“慕馬案”中的主角擔任沈陽市長時期,沈陽市土地開發商打著“高科技農業”的幌子,大行房地產開發之實,大量土地被以行政劃撥的名義圈走。從1997年至2000年間,行政劃撥供地占這個城市建設供地總量的七成左右。2000年,沈陽收回的土地出讓金僅為7000萬元人民幣,而附近一個批地量少于沈陽的中等城市同期土地出讓金卻達3億元;與此同時,一批批腐敗分子被造就,而天平的另一側,失地農民只能背井離鄉,在城市邊緣苦苦掙扎與抗爭。
一個名叫“東方大學城”的項目,通過審批的規劃面積只有5千多畝,而在東方大學城實際占用的11000多畝土地中,高爾夫球場竟然占據了6640畝地,僅高爾夫球場一項就超出通過審批的規劃面積1000多畝!享受的是只有教育用地才能得到的優惠價格(5.5萬元),只有市場價(30萬元以上)的六分之一,教育用地上進行商品房開發,并修建起了大量的高檔別墅。
資本通過與權力勾結,極其優惠價格地取得土地用于經營開發,獲取巨大的商業利益,這些利益就這樣流向了開發商、部分政府(批租)官員和金融(審批貸款)人員這些少數人手中,形成了一個個巨大的資金和利益黑洞,演出了一幕幕腐敗大戲。
三、有關認識
我們存在既要珍惜土地耕地又要進行工業化城市化的矛盾;既要保護土地耕地又讓政府有很大權力征用土地的矛盾;既要提高農民收入和降低城鄉收入差別又要剝奪農民在土地上應有的利益的矛盾。這些形成了我國對農村土地問題的巨大悖論。
一、基本情況
(一)認真做好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機構和隊伍建設
為進一步加快開發區建設,經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研究,并經市委第111次常委會議決定,在曲靖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曲靖市國土資源局開發區分局,2006年2月,根據曲發[2006]15號文件和曲政辦發[2006]228號文件精神,分局開始籌備組建,本著先將班子搭起來,牌子掛起來,工作開展起來的原則,在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幫助指導下,市局和開發區管委會落實分局辦公地點,配備6名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工作人員。
全體干部職工,團結協作,克服各種困難邊開展工作邊組織,先后購買了辦公桌,文件框等必要辦公用品,2006年3月11日舉行了掛牌儀式。自此,開發區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規范管理軌道。
(二)抓好開發區土地遺留問題的清理,不斷規范用地行為
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組建后,重點對開發區成立以來土地遺留問題進行清理,存在歷史遺留達56件,面積達2109.08畝。
這些遺留問題,有的是用地單位交錢于開發區多年,未落實地塊,有的是地塊落實,費已交給開發區,但無用地手續,有的是修路拆了群眾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實,有的是已用,房已蓋,但欠國家土地款等等。通過清清理,初步摸清了開發區過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況,為分局下步工作開展奠定了基矗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搞強開發區干部群眾依法用地觀念。
土地管理涉及各行各業千萬戶,要使用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到實處,僅僅靠土地管理部門是做不到的,還必須在全社會形成共識,在干部群眾中牢固樹立起珍惜土地,科學用地,依法用地觀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終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資1萬元,編印了《土地管理文件資料選編》500冊,送發開發區管委會領導,及各部門,做到人手一冊。同時送發了市直有關部門及西山鄉黨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裝6·25”土地日宣傳活動,搞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今年“6·25”是第十三個全國土地日,根據市局安排,分局圍繞第十三個土地日宣傳主題:在管委會大樓前設立了宣傳點,印發宣傳資料3000份,在開發區主要街道懸掛橫布標語21幅。
三是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新聞媒體,加大對土地管理現行法規及政策宣傳力度,全國、省市進一步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會議后,分局和曲靖廣播電臺、電視臺、曲靖日報取得聯系,重點對整頓規范土地市場秩序的意識、方法、原則等進行了宣傳。
四是將國土資源現行的法規、政策用分局的公示欄進行張貼公開,使到開發區辦事的人事科掌握政策,儀立解驗支持土地管理工作。
五是涉及一些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新的法規,及時復印送發管委會各位領導手中,取得他們對分局工作支持。
通過宣傳,使廣大干部群眾,特別是管委會、西山鄉各級領導干部的土地法律意識得到增強,依法用地,珍惜土地管理科學用地的意識深入人心,為抓好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四、搞好用地服務,促進曲靖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
曲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是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省級經濟技術開始區。多年的建設和發展,正逐步成為曲靖對外開放的窗口,高新技術產業的示范基地,全市社會經濟新的增長點,體制、機制創新的實驗區,城市規劃建設的樣板,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起到了積極的示范帶頭作用。年初以來,落戶開發區的項目較多,如云南冶金集團、曲靖康利制藥廠、曲靖藥業有限公司、整合的市制藥廠等,為保證這些項目順利實施,分局嚴格把關,積極主動提供優質服務,對各類用地,提前介入,選址定點,認真做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征用報件報工作。
為規范用地行為,認真落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預審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對收到的用地申請定期、不定期進行集體討論研究,本著重點項目優先,嚴格把關,有重點有計劃分批次組織報件上報審批。截至9月底,分局共收到各類用地申請件,申請用地面積畝。組織兩批建設用地預審報件項目件、面積畝上報市局審批。2006年月日,第一批項目用地通過了市局預審。第二
共2頁,當前第1頁1批項目用地預審正在審批中。同時積極組織了開發區城市建設第五、第六批次農地轉用土地征用報件,涉及項目有學府路、珠源路、迎霞路、路、冶金辦公生活區、市工商局培訓中心、市交警大隊等個,面積畝(其中耕地畝),于今年8月份上報市局后報到省廳審批。經多次協調,近期有望下發批文。
為保證重點工程開工建設,分局積極報省市協調,對學府路、珠源路等項目辦理了先行用地手續。同時,積極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急需用地項目,和市局、省廳協調,及時調規,保證重點項目建設用地審批進程。
為保證及時兌付農民征地補償費,國家規費按時收取,分局在組織農用地轉用征用報件時,及時通知有關項目有地單位交納征地相關費用,截止9月底,收取征地補償費萬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萬元,耕地開墾費萬元,征地管理費萬元,代收耕地占用稅萬元,收取的各種費用,都按規定兌付給了農民和上交盛市及稅務部門。
(五)加大清查力度,整頓規范開發區土地市場
1我國森林資源現狀
我國的森林資源覆蓋廣泛,并且擁有世界上面積最大的人工林,而且隨著國家對森林資源不斷地重視,我國的森林面積每年都在呈現增長趨勢。但是,從國家森林資源發展的總體情況來看,我國的森林發展情況依然不容樂觀。我國的原始森林面積相對較小,人均森林占有面積比較低,森林分布地區不均勻,森林平均覆蓋率已經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人們對森林資源的過度采伐和破壞也加重了森林資源的負擔。因此,很多地區的生態環境發展并不好,生態系統也比較薄弱。
2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政府目前已經意識到森林資源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保護。但是政策在實際的操作中,并不能總是完全符合我們預期的標準,各個地區的情況不同,所以,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也各不相同。
2.1過度采伐
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來禁止人們肆意采伐森林。但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還是會無視相關法律法規,過度采伐森林資源,這就造成了大面積樹木植被被破壞,這樣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濟效益,然而卻破壞了森林的生態系統對自然環境的調節作用,也極大改變了當地的生態環境。另外,一些采伐者在砍伐樹木時,會選擇采伐那些還沒有生長完全的樹木,這就導致了森林資源很難得到快速地恢復。森林自身原本具有非常強大的自我修復能力,但是在人們的不合理干預下,森林的生態系統已經非常脆弱。
2.2土地征用
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與之而來的是建筑面積的需求不斷增長。我國作為一個人口大國,必須使耕地面積保持在紅線以內,因此,更多的建筑商將目光投放在森林用地上。很多企業和開發商都在將自己的產地建設向森林區域轉移,面對這一情況,需要的正是相關政府對土地資源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但事實上,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門在管理土地時,并未完全發揮其應有的職能,這也就導致了很多開發商以征地的名義,將森林用地變為建筑用地。政府的“缺位”行為是森林資源不斷減少,森林覆蓋率快速下降的重要原因。保護森林資源,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也需要政府發揮其行政職能,來指導相關工作的進行。
2.3體制不健全
我國物權法對于森林的保護也有相關規定,但是總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際執行也并不徹底。之所以這些法律法規不能得到很好地執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管理部門的管理不到位,沒有正確處理好經濟與環境的關系,沒有深刻認識到環境對于人類發展的重要影響。部分政府人員還在幻想著以環境換經濟這一不合理的發展方式,這也就導致了部分政府崗位形同虛設,完全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4責任不明確
森林管理責任不明確,也是我國森林保護工作成果不明顯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對于森林的管理比較混亂,不能行之有效地劃分責任區域,追究有關人員責任,這也就導致了森林保護工作注重形式,缺乏管理的實質性,森林保護工作無法得到有序開展。另外,由于相關部門的監管不到位,使森林植被遭受嚴重破壞,給我國森林資源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應該盡快加強相關工作,使森林資源得到有序、可持續的開采。
3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分析
3.1加強宣傳,提高公眾意識
森林資源保護是一個需要全民共同參與的工作,所以必須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對于森林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另外,雖然我國目前的森林面積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但是這些森林中大部分都是人工林,而人工林無論是生態效益還是經濟效益,都不能與原始森林相提并論,所以,喚起社會公眾參與到對森林的保護工作當中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應該利用各種傳媒力量,包括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互聯網、微博、微信等新興傳播平臺,來進行森林保護的宣傳推廣工作,使公眾意識到森林對于人類生存發展的重要影響,森林的質量與人類的生活質量密切相關。應該著力宣傳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關系,過分看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效益,只能導致經濟效益的下降。提倡人們遵守自然界的發展規律,尊重森林植被的生長規律,倡導對森林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促進人與森林的共同發展。
3.2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很多開發商有了可乘之機,也導致政府工作職能沒有得到很好地發揮,所以,健全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是保護森林的必要措施。現在倡導的是法制社會,一切的行為都應該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的社會才可以正常有序地運轉,對于森林保護同樣如此。只有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對森林保護的工作做出詳細的規定要求,才可以打擊違反森林保護的行為。法律規定的不僅是人們對森林應禁止的行為,還應該包括對政府工作的具體要求以及懲罰措施。明確職責,才能有效地管理,在法律法規中對政府行為提出具體要求,才能使政府在森林保護中積極主動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3建立監測體系
對森林資源的保護,不能僅僅依靠當地政府的自覺性,要建立相關的監督措施。加強監督,需要對我國的森林資源數據實現實時掌握,因此,需要建設相關的監測體系。森林資源的管理比較困難,其具有土地面積比較廣闊、生態結構比較復雜等特點,因此,可以通過GIS(地理信息系統)來對國家的森林資源有一個清晰直觀的表示,GIS可以快速獲取森林的各項統計數據,實現分析與實際應用的能力,可以對森林資源進行動態監測,對各種變化都有一個比較及時地反應。但是地理信息系統對于科學技術的要求比較高,很多偏遠地區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實現,因此,需要國家在這一方面的投入和幫助,來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發展。
4結語
關鍵詞:土地資源,法律制度,耕地保護,土地登記
一、我國耕地資源面臨的嚴峻形勢
(一)耕地整體素質下降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的加快,耕地總量的增加是困難的,相當長的時期內還會減少,更糟的是耕地整體素質趨于惡化:優質高產農田在減少,劣質低產農田在增加。論文格式。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資料,中國位于城鎮郊區和村鎮周圍的耕地減少2/5,有些地方甚至超過3/5,這些區位的耕地通常都屬于優質高產田。
(二)后備耕地資源不足
從合理開發的角度看,在0.35億公頃成片荒地中,約有0.133億公頃可作為耕地用,按墾殖率60%計,可凈得耕地800萬公頃,后備耕地嚴重不足,甚至難以彌補現有耕地的損失已基本成為事實。并且宜耕地0.133億公頃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區和東北地區,極易受風蝕、沙化、鹽漬化和潛育化影響,開發利用難度較大。
(三)耕地總量和人均占有量較小
建國50多年來,中國耕地統計面積累計減少4273萬公頃,扣除開荒造田的2633萬公頃,耕地凈減少1640萬公頃。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耕地占用不可避免,加之后備耕地資源十分有限,中國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將進一步下降,中國耕地總量和人均量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持續減少,必將加重本已緊張的人地、人糧矛盾,直接影響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二、耕地資源惡化的原因
(一)認識原因:
認識到耕地保護重要性的主要以學術界和中央有關部門為主,許多人并沒有真正認識到它的迫切性,更不知道保護耕地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一樣是我國的基本國策。論文格式。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不少政府管理部門的領導干部將發展城市經濟和保護耕地對立起來,缺乏保護意識。另外,我國的耕地還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對農民來說,失去耕地,就意味著失去一切,在我國還不能將失去耕地的農民很好安置的情況下,現在的征地補償不足以讓農民安身立命,社會成本很高??紤]耕地的這許多功能,將包括生態服務功能、社會保障功能和它的產出價值都算在征地成本中去,提高征地的經濟成本,從而保護耕地。
(二)深層次原因:
(1)我國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與新《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還欠缺或不夠翔實完善,使全國土地管理工作缺乏很好的法律依據,對各級領導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約束力不夠,不能很好指導操作。如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用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經濟組織,既可以是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也可以是村民委員會,還可以是鄉鎮農民集體等等,這種土地所有權產權界定不明晰,產權主體模糊的直接后果,會造成土地保護、監督上的乏力,集體對耕地保護非不為,而是不能為,無權為;如仍缺乏土地征用方面的專項法律、法規,致使征地權力的濫用并以低廉的價格征用農用土地用于非農建設,導致耕地大量損失。(2)地方政府的政績觀念?,F在衡量政府官員政績的標準是經濟增長、城市擴張,而不是從可持續發展的標準來衡量,政府官員的耕地保護的積極性難以提高。 三、關于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思考
我國對耕地進行保護的主要法律有《環境法》、《刑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更多是從經濟利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規劃及土地的權屬問題進行規定。但對具體實施則比較籠統。如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對耕地保護的一些特殊制度如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土地用途管制與審批、節約用地與耕地、土地整理與開發生產區相結合制度等,只規定了制度而對具體的實施沒有應對措施,這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虛設,因此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配套的各種單行法律,如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責、權利、土地利用規劃、土地登記、土地征用、耕地保護、土地保護、土地租稅、土地監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并且這些配套法律應目的明確,針對性強,條目內容詳細,便于實際操作。一旦這些土地法律法規頒布實施就應作為全國土地管理工作的依據,成為約束全國各級領導部門、單位和個人的統一法律、法規。同時要加快土地管理立法工作,建立以新《土地管理法》為核心的市場經濟下的土地法律體系。
四、完善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我國是一個人均耕地資源十分緊張的國家,當前,我國的經濟又處于高速發展階段,經濟的發展必然導致城市數量的增加和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的一個經常性工作,盡管《土地管理法》對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但修改后的土地征用制度在征用目的、補償標準、征地程序等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界定、補充和完善。論文格式。因此,征用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以農地基準地價為基礎測算征地補償,提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標準,調整征地過程中政府、用地單位和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利益分配關系,加上規劃、計劃等行政管理措施,有利于建立保護耕地,高效利用土地的制約機制。
(二)完善土地整理制度
在有利于生態環境優化的前提下,土地整理力爭數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并重,保證補充的耕地質量不下降并有較大幅度的提高,使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不僅僅是數量的平衡,而是數量和質量的雙平衡,首先,國家有關部門應能制定出相應得可操作的土地整理質量標準,使土地整理質量的提高有章可循;其次,應對整理增加的耕地進行地力鑒定,凡是對整理對象的土地其適宜性評價不宜用耕地的土地,政府部門不應投資對其進行整理;凡是通過土地整理用作補充耕地的地力或耕地的總生產能力與已占用的耕地不相對等的,政府部門在驗收時堅決不予驗收合格。
(三)污染綜合防治制度
污染綜合防治制度強調隊土壤的綜合治理與保護,這實質上是一項嚴格的許可準入制度,要求利用先進的污染防治技術,潔凈的原材料和有效的污染防治手段,同時對生產者的生產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對耕地保護最大的一塊是農村土壤的污染防治和保護,這要求對耕地生產者實施嚴格的管制,特別是對農藥化肥的生產者進行控制,鼓勵支持企業提高技術,生產無害得制品,鼓勵農村發展生態農業,因此加強“三廢治理”,提高農業科學技術,防止農田污染是實現耕地可持續利用必不可少的措施(四)建立檢查考核制度
加強中央和省級政府土地管理職能,強化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特別要加強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的職能,樹立規劃的權威性,省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年要將本地區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情況向國務院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要實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的領導責任制,把完成耕地保護和節地挖掘指標的情況作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績的主要內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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