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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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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

第1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廣州市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為進一步做好出口加工區的外匯管理工作,給出口加工區企業提供更為詳實的外匯業務指引,我分局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了《廣州市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實施細則》,作為《辦法》的配套文件一起執行。

一、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需填寫《出口加工區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一)書面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成立的批文和批準證書;

(四)企業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

(五)企業法人代碼證;

(六)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文件。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核發《出口加工區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

二、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辦理變更外匯登記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一)書面申請;

(二)《登記證》;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四)外經貿部門批準企業變更的批文和批準證書;

(五)企業經批準生效的補充合同、章程;

(六)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文件。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則在《登記證》相應欄目上加注變更情況。

三、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辦理注銷外匯登記手續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登記證》正本;

(三)已注銷工商登記的證明文件(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四)主管部門批準企業解散的批文(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資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注銷該企業的外匯登記,收回《登記證》。

四、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可向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1-2個外匯賬戶(區內沒有外匯指定銀行進駐營業的,可以申請在外匯局指定的區外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區內機構外匯賬戶原則上不能超過2個。

五、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開立外匯賬戶應持以下材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登記證》正本(驗后返還);

(三)證明有外匯收入的合同或銀行的到帳通知書(驗原件,復印件留底);

(四)開戶通知書(企業填寫欄目);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簽發開戶通知書。

六、外匯指定銀行根據《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按照外匯局核發的開戶通知書有關內容為區內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七、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變更外匯賬戶,應當持以下材料到外匯局申請:

(一)書面申請;

(二)《登記證》正本(驗后返還);

(三)退回外匯局原核發的開戶通知書(企業聯、銀行聯或開戶銀行開出的撤戶證明);

(四)開戶通知書(企業填寫欄目);

(五)外匯局要求補充的其它材料。

外匯局對符合規定的,重新核發開戶通知書。開戶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新核發的開戶通知書的有關內容辦理外匯賬戶變更手續,并在《登記證》相應欄目填寫變更的情況。

八、經外匯局批準,區內企業在區內金融機構與區外金融機構分別開立有外匯賬戶的,原則上不允許其區內、區外賬戶間外匯資金任意劃轉。確有生產經營需要的,區內企業應持申請報告與相關單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到開戶金融機構辦理劃轉手續。

九、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因終止經營而關閉賬戶,應按照有關規定清算后,外匯賬戶存款如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可報外匯局核準,劃轉用于外方投資境內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匯出境外。

十、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外匯收入調回境內,外匯指定銀行憑收匯單位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辦理入帳手續。

十一、區外機構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從區內機構進口,辦理進口購付匯業務時,還應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以便外匯局憑以跟蹤核銷。

十二、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區內機構辦理結匯時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1、區內機構填寫《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結匯售付匯真實性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2、區內機構持《申請表》、資金用途清單等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3、外匯局核準后,在《申請表》上出具意見并加蓋業務章,區內機構持《申請表》到區內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十三、區內機構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批準以人民幣投資設立的區內機構,向境外或者區外的所有外匯支付,應當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當自有外匯不足支付的,須購匯對外支付時,需提供以下憑證:

(一)非貿易項下用匯時

(1)《登記證》;

(2)區內機構以人民幣出資的批準文件;

(3)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工商營業執照;

(5)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所有外匯余額對帳單;

(6)《申請表》、申請報告、稅務憑證以及《辦法》規定的有效憑證。

(二)貿易和資本項下用匯時,除按《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以外,還需按照區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外匯局核準后,在《申請表》上加具意見并加蓋外匯局業務章,并在《登記證》上注明每次售匯日期、人民幣來源、售匯性質、售匯金額和售匯銀行。

區內機構憑外匯局加具意見的《申請表》去銀行辦理售付匯。

十四、根據《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區內機構用內銷人民幣貨款購匯審核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外匯局審核材料

1、《申請表》;

2、申請報告;

3、《登記證》;

4、所在地加工區管委會批準其產品內銷的文件、購銷合同;

5、海關出具的經營單位注明為區外機構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材料。

(二)操作程序

1、區內機構備齊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2、區內機構憑外匯局核發的《申請表》到外匯指定銀行用內銷人民幣貨款購匯,并在《登記證》上注明每次售匯日期、人民幣來源、售匯性質、售匯金額和售匯銀行。

3、外匯局在核準區內機構的購匯申請時,在其提供的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加蓋“已供匯”戳記并留存,在進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中將該報關單電子底帳進行核注、結案,視同區外機構辦妥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十五、區內機構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的審核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外匯局審核材料

1、《申請表》;

2出國任務批件;

3、申請單位報告(提現的理由);

4、已簽證的護照;

5、邀請函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二)操作程序

1、區內機構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2、在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核準的《申請表》去銀行辦理。

十六、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外籍員工工資和境外差旅費單筆提取超過等值一萬美元外幣現鈔的審核業務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外匯局審核材料

1、《申請表》;

2、董事會決議;

3、納稅證明(差旅費無需提供);

4、勞動雇傭合同;

5、已簽證的護照;

6、工資手冊等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操作程序

1、企業持上述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2、在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后,憑外匯局核準的《申請表》去銀行辦理。

十七、根據《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區內機構辦理借用外債業務時,要求注冊資本按合同規定如期足額到位、借用外債的期限和數額還應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要求。借用外債必須調入境內使用。

債務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一)《登記證》;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經批準的合同、章程、營業執照;

(四)貸款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合同語言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譯件,并加蓋公章;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六)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十八、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區外機構為區內機構向境內機構和個人、區外機構以及區內其他機構提供擔保,應當按照《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批準、登記和履約手續。

十九、根據《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區內機構作為擔保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一)《登記證》;

(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三)經批準的合同、章程、營業執照;

(四)擔保合同正本,并留存副本或復印件,合同語言如為外文的,應提交主要條款譯件,并加蓋公章;

(五)擔保項下主債務合同、為自身債務抵押或質押,其債務的合法證明、所有已登記的擔保和外債登記憑證、有關資產負債表和財務狀況報告。

二十、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區內機構向境外擔保履約,應當持以下材料向外匯局申請:

(一)《登記證》;

(二)履約申請報告;

(三)對外擔保登記證、對外擔保履約情況表、對外擔保合同副本、債權人要求履約的通知書;

(四)被擔保人近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經外匯局核準后,區內機構應當憑外匯局核發的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二十一、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區內機構還本付息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債登記證或外匯(轉)貸款登記證;

(二)外債或外匯貸款簽約情況表;

(三)債權人的還本付息通知書;

(四)債務人所有外匯賬戶的當期對帳單、該筆貸款的所有入帳憑證以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經外匯局核準后,區內機構憑外匯局核發的核準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對外支付手續。

二十二、廣州市出口加工區與其他出口加工區之間、出口加工區與保稅區之間進出貨物均不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和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十三、本細則對區內機構及個人外匯收支未作明確規定的,按照《出口加工區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十四、本細則在廣州市出口加工區施行,并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廣州分局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出口加工區的作用可歸結為:

①吸引了大量外資,為促進技術引進和產品產量、質量的提高,加速產品的升級換代創造了條件;

②擴大出口,增加了外匯收入。通常利用進口原材料和元件的典型裝配式工業,外匯收入可占出口額的30~40%;

③增加了就業機會,緩解了所在國和地區的大量失業問題;

第2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問: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是按境內個人還是按境外個人進行管理?

答:對于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證的個人按境外個人進行管理。銀行在為其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國別”欄選擇“中國”,“護照號”欄輸入護照號碼,同時在信息錄入頁面“備注”欄中輸入永久居留證號碼。對于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個人,不能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問:標有身份證號碼的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是否可以作為境內個人有效身份證件?

答:可以。

問:銀行在為個人辦理結售匯業務時,哪些情況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證件復印件?

答:(1) 對于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發生的結售匯業務,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2)對于未通過外匯儲蓄賬戶的個人結售匯業務,單筆在等值1萬美元(含)以下的,銀行按規定錄入相關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復印其身份證件留存。

問:對于境外個人姓名太長,無法完全錄入姓名欄的情況,如何處理?

答:銀行可在“姓名”欄錄入姓名簡稱,在信息錄入頁面“備注”欄中錄入全名。

問:境外個人購匯是否錄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境外個人購匯目前暫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銀行為其辦理業務不需將相關交易信息錄入系統。但外匯局今年將把境外個人購匯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屆時應通過系統辦理境外個人購匯。

問:如何理解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

答:旅行支票購買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幣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5號)執行;旅行支票兌換外幣現鈔按提鈔規定辦理,提鈔超過等值1萬美元,需向外匯局事前報備;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匯儲蓄賬戶,暫不需提供海關申報單。

問: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通過外匯結算賬戶辦理的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購結匯,是否應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答: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購結匯,應通過其外匯結算賬戶辦理,外匯結算賬戶統一納入外匯賬戶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對通過外匯結算賬戶發生的結匯、購匯,不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

問: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都有哪些憑證要求?

答:境內個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超過年度總額的,按《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下發〈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和境內居民個人購匯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綜發[2006]32號辦理。

問: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如何辦理購匯?

答:(1)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按規定無需納稅的,購匯可以不提供稅務憑證。(2)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購匯,可以匯出、可以存入本人外匯儲蓄賬戶,也可以按規定攜出境外。

問:境外個人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答: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指外幣現鈔、信用卡、旅行支票結匯后未用完的人民幣。

問:境內個人與境外個人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如何理解?

答:個人外匯儲蓄賬戶資金境內劃轉,僅限于本人賬戶之間、個人與直系親屬賬戶之間的劃轉;如劃轉賬戶屬于同一主體類別的,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二)款要求辦理;如劃轉賬戶分屬于境內個人、境外個人,還需符合《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賬戶內資金匯出規定。

問:個人辦理與其直系親屬外匯儲蓄賬戶間資金劃轉時,如兩人分別在不同城市,直系親屬的身份證件是否可以為復印件?

答:可以。

問:外匯賬戶間資金跨行劃轉,匯入行如何識別匯出行賬戶交易性質?

答:為確認賬戶交易性質,跨行賬戶資金劃轉,匯出行應標注賬戶交易性質(個人外匯儲蓄賬戶或個人外匯結算賬戶)。

問: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有效期多長?

答:外匯局開具的《提取外幣現鈔備案表》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逾期作廢。

問:境內個人可否直接投資境外金融市場?

答:目前境內個人可以通過經批準的金融機構(見附表1)投資境外金融市場,我們正在研究在年度總額內允許境內個人直接從事境外金融投資的有關問題。

第3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個人 分拆結售匯 難點 對策

為規范個人外匯收支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先后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對個人項下分拆結售匯行為進行定義并規范,防止通過分拆結售匯方式規避現行個人外匯管理政策,但在政策實際執行中發現,個人分拆結售匯仍處高發態勢,查處個人分拆結售匯仍存在諸多困難,需要引起重視并研究解決。

一、個人分拆結售匯常見方式

(一)大額外匯資金劃轉到直系親屬賬戶,跨銀行、跨網點再分拆、結匯

通過將外匯資金劃轉到直系親屬賬戶,然后其直系親屬各自在年度額度內進行結匯。完成一次劃轉結匯后,如仍然有超限額外匯資金,則再由直系親屬劃轉到其他親屬賬戶內進行結匯。在劃轉、結匯的過程中,可能涉及不同銀行賬戶、不同交易網點,造成單個銀行經辦人員有效判別信息不足,不能及時有效識別分拆結售匯行為。

(二)境外不同個人匯入境內不同交易主體,匯款地點相同

對公機構將境外大額外匯資金分拆給大量境外個人,然后境外個人再分別匯入接近于5萬美元給眾多境內個人,收款銀行不是同一收款行,收款人分別在年度額度內結匯,然后提取人民幣。在匯入、收款的過程中,因收款銀行不同,造成單個銀行網點難以判別境外匯款人匯入多筆大額外匯情況,不能及時有效識別分拆結售匯行為。

(三)境內個人在不同銀行購匯匯往境外同一個人

境內人民幣資金通過分拆給大量境內個人,境內個人分別在不同銀行網點辦理年度額度內購匯,然后匯出境外,收款人為同一人。因人民幣分拆及購匯不在同一銀行網點進行,網點辦理購匯匯出時亦不能有效判別境外同一收款人接收多筆外匯情況,不能及時有效識別分拆結售匯行為。

(四)境內單位外匯資金通過個人到不同銀行進行兌換

境內單位可能存在大量外幣現鈔需求,為規避監管,通過大量境內個人到不同銀行網點進行購匯提鈔,因單個經辦銀行網點經辦業務量不多(5人以下),難以及時有效識別分拆結售匯行為。

二、個人分拆結售匯查處難點

(一)分拆結售匯線索延伸調查難

由于個人有效信息尤其是聯系方式的不確定性以及受個人住址的地域性影響,再加上有的當事人蹤跡不定,以目前外匯局的人力和物力都難以實現深度跟蹤調查。

(二)收集分拆結售匯證據資料難

一是憑證缺失。以現金方式劃轉沒有憑證可支撐,容易造成證據缺失,轉賬交易也難以區分購匯或結匯人民幣資金屬性。在當事人配合意愿較低的情況下,難以掌握全部案件情節,調取全部證據。二是查詢限制。《外匯管理條例》已規定外匯管理部門不得查詢個人儲蓄賬戶,在個人不配合情況下,外匯檢查就會遇到瓶頸。

(三)對分拆結售匯行為定性難

目前,針對個人分拆結售匯業務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該文件中對分拆交易的界定主要集中于個人結售匯業務,而對頻繁存入外幣現鈔和對外付匯的交易則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在非現場監測中,即使發現多個個人向境外同一收款人付匯,金額較大,其真實交易背景很值得懷疑,但由于缺乏明確的政策依據而無法對這些交易進行明確的定性。

(四)實施行政處罰難

由于拆分結售匯業務的違規主體主要涉及個人,限于外匯局職能和管轄范圍,外匯局缺乏對拒絕配合當事人的制約手段,在沒有司法機關配合的情況下,對拒不配合的個人實施處罰存在困難,影響了個人外匯管理法規的權威性。

三、管理對策與建議

(一)疏堵并舉,完善現有個人外匯管理的法規和政策

建議完善個人外匯管理法規,適度放松對個人為境外親屬境外買房需求管理,引導個人通過合法途徑進行境外投資。完善“關注名單”管理,將個人分拆結售匯案例中的境外收付款人納入名單管理。

(二)加大非現場監測力度,防范異常資金跨境流動

提高銀行對異常資金流動的敏感性,通過非現場監測發現問題引導現場檢查。同時,借助科技手段加大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現場檢查力度,特別應關注一定時期內使用多個不同賬號、同一IP地址訪問銀行網站的可疑交易信息,防范異常資金通過電子銀行渠道跨境流動。

(三)完善個人分拆結售匯的配套檢查和處罰規定

建議修訂和完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明確個人分拆結售匯的違規行為認定、核查方式和處罰措施等內容,使外匯局對個人分拆結售匯的核查、移交及處罰都有更加明確的操作程序和法律依據,以進一步提高個人外匯管理的有效性。

參考文獻

[1]陳,胡江華.個人分拆結售匯現象透視[J].中國金融,2011(20).

[2]龍世忠.個人分拆結售匯頻發現像分析與對策[J].金融經濟,2012(07).

第4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一是境內個人年度總額以內的結售匯均無需提供其他材料,從而使得銀行無從判斷電子銀行客戶結售匯資金的真正性質。

二是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時,是按照《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要求》進行了系統開發,并經總局系統測試。《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要求》中要求個人結售匯業務錄入功能中必須包含“出境定居”和“外匯理財”。因此,客戶在網絡終端進行電子銀行年度總額以內的個人結售匯時選擇購匯資金種類時存在隨意性,無法避免客戶不選擇“出境定居”和“外匯理財”。

二、政策建議

(一)建議外匯總局要求銀行升級電子銀行系

統以實現《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限制通過升級改造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系統,凍結“出境定居”和“外匯理財”兩個項目或者在客戶填選這兩個項目時,界面彈出對話框,提醒客戶到柜臺辦理。

(二)完善《暫行辦法》

因《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境內個人年度總額內的購匯并不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均只需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即可辦理,所以即使到銀行柜臺,銀行柜臺人員也無從判斷該筆購匯的真實性質。因此,可以這樣規定:年度總額內的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可通過電子銀行辦理;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個人結售匯業務應按規定通過銀行柜臺辦理,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建議外匯總局要求銀行總行電子銀行部門加強后臺監督

第5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B股種股票的管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深圳市人民幣特種股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證券商

第二條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經營B種股票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批準。申請經營B種股票業務需具備下列條件:

1.有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自有證券營運資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的等值外匯;

2.有足夠的適應涉外證券業務需要的專業人材;

3.有從事涉外證券業務必須的技術手段、通訊設施和結算手段;

4.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  非經主管機關特別批準,特許證券經營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以包銷方式承銷B種股票;

2.自營買賣B種股票。

第四條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并經主管機關批準,方可參與B種股票的承銷和作為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在境外接受委托買賣B種股票的機構:

1.遵守我國有關B種股票的法律、法規,信守有關B種股票的合同;

2.具有相當的國際證券業務規模和較雄厚的資金實力;

3.具有在國際上開展證券業務的經驗;

4.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5.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B種股票的發行

第五條  發行B種股票的公司在原有資產折股時,屬外資股份的,應折為B種股票。

第六條  B種股票的發行應有至少一家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承銷,并擔任承銷團經理人。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境外證券商可參與B種股票的承銷,并可作為承銷團的共同經理人。

承銷團經理人的職責包括:

1.與上市公司協商組織承銷,確定承銷計劃;

2.負責組織與B種股票發行有關的披露文件;

3.負責與上市公司、承銷團、主管機關等方面的聯絡與協調;

4.參與B種股票的實際銷售;

5.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B種股票的發行價應不低于同一公司的人民幣股票的發行價格。承銷商在承銷期內應按確定的同一價格發售。

第八條  B種股票的承銷合同應包括下列條款:

1.合同當事人名稱,注冊登記地、法定代表人或董事;

2.合同簽訂的時間、地點;

3.合同標的;

4.B種股票承銷方式;

5.B種股票的發行價格;

6.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7.律師、會計師等費用的支付;

8.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

9.違反合同的賠償和其他責任;

10.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法;

11.合同發生爭議時適用的法律;

12.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

B種股票的承銷合同須報主管機關核準。

第九條  發行人可要求將B種股票定向發行給與發行人經營業務有密切聯系的境外法人,但發行對象必須經主管機關認可,且數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B種股票數量的15%。

第十條  B種股票在境外發售所得的股款,應按承銷合同規定的時間匯入主管機關認可的帳戶。

第十一條  承銷團經理人應在承銷期滿后的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承銷報告,承銷報告須詳細說明承銷的過程和結果,包括全部持有B種股票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量,以及承銷結束后由承銷團各成員自行認購的數量。

第四章  B種股票的交易

第十二條  B種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B種股票的交易須遵守該所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可選擇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境外證券商為其機構,由其機構在境外接受買賣B種股票的委托和辦理與B種股票交易相關的事宜。

第十四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與其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應報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五條  投資人買賣B種股票,須事先憑身份證、護照或法人登記注冊文件在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或其機構處開戶。投資人可按開戶契約約定的當面委托、電話委托、電報委托、信函委托等一種或數種方式委托買賣B種股票。

第十六條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批準,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可在深圳市內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開立B種股票交易帳戶。

投資人直接通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認購和買賣B種股票,必須通過上述帳戶辦理資金的存入和支付。

上述帳戶為離岸帳戶,非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接受境內存入或匯入的資金。該帳戶的資金可自由匯出境外或在境內使用,在境內使用時,視同境外匯入資金。

B種股票交易帳戶受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個人投資者直接通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委托買入B種股票,須繳付不少于買入股票市價金額60%的保證金。

機構投資人直接通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買入B種股票,保證金的繳付與否與數量,由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決定。

投資人通過境外機構買入B種股票,保證金繳付與否與數量,由境外機構決定。

第十八條  B種股票買賣禁止買空賣空行為。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人等高層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的發起人和大股東買賣B種股票,應比照《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第五章  B種股票的清算與登記過戶

第二十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可委托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代為辦理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機構等相互之間有關B種股票的清算。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境外機構應在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開立清算帳戶,其清算資金可自由匯出和匯入。

經主管機關認可的銀行辦理清算應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出的成交通知書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深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可委托第二十條所述銀行代為辦理B種股票的托管、登記過戶和分紅派息。

第二十二條  代辦清算合同、代辦集中保管和登記過戶合同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二十三條  B種股票的登記機構應記錄第一投資人的名稱、國籍及其持股情況,除發行人及司法機關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任何人不得查詢上述情況。B種股票交易后,特許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機構應于辦理清算時,將其每一客戶持有B種股票的變更情況報告登記機構,并通過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過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或其境外機構應代其客戶收取股息紅利。

第二十五條  B種股票的外幣折算價、清算、分紅派息等所用幣種為美元或港幣。

第二十六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辦理B種股票有關業務的收費標準應比照人民幣股票相應業務的收費標準執行。

境外承銷商或境外機構從事B種股票有關業務的收費,可參照香港相應業務的收費標準,由其與發行人或投資人自行商定。

B種股票有關業務的收費一律收取外匯。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特許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比照《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境外承銷商或境外機構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給予以下處罰:

1.警告;

2.取消其承銷或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6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營運業務;問題;改進措施

一、商業銀行營運業務存在的問題

(一)商業銀行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1.財務基礎管理存在不足

這方面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會計科目中的個別賬務處理不規范。據對某商業銀行的調查,該商業銀行某~號手續費支出科目,向發卡行返還收單業務手續費,而沒有沖減相應會計科目的收入金額,會計處理不合規。

(2)使用經費賬戶劃轉資金對外開立保函。前述商業銀行新大樓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因為臨時占用綠化帶人行道等公共資源,于2012年2月中旬向某市東部新城開發建設指揮部開具金額為50萬元的非融資性保函,并使用經費賬戶劃轉50萬元作為保函的保證金,保函注銷時,該商業銀行繳存的保函保證金產生4萬元的存款利息,該筆利息收入已經于2014年9月末沖銷。

2.個別專項費用獎勵辦法存在短視行為

2013年末與2014年上半年,前述商業銀行分別針對儲蓄存款進行專項考核,其中2013年按照后五日的平均余額,2014年上半年按照平均余額的2.5%0匹配費用,存在的問題如下:

(1)沒有對該項費用效果和效益進行事后評估,而在2014年上半年繼續開展針對儲蓄存款的專項獎勵。2013年三季度末,前述商業銀行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為一百多億元,而截至年末儲蓄存款比三季度末多出近十億元。各經營單位均超額完成專項獎勵任務,并超額取得專項費用獎勵。2014年初,前述商業銀行儲蓄存款便開始下降,基本穩定在一百億元左右,盡管在6月末有所沖高,仍然較年初減少近二十億元,降幅約為13%,遂前述商業銀行又推出增加日均存款的專項獎勵方案,前述商業銀行對儲蓄存款的拉動主要依賴專項獎勵辦法,不利于自身的長期發展,存在短視行為。

(2)獎勵費用比例偏高,營銷費年底突擊使用。例如2013年底,前述商業銀行針對儲蓄存款專項獎勵共匹配近五百萬元費用,占全年營銷費用總額的百分之六左右,單一專項費用獎勵達到全年營銷費用的百分之六左右,費用獎勵比例過高。

(二)商業銀行會計營運存在的問題

1.對會計業務印章的管理欠規范

這方面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營運主管保管的會計業務印章交接欠規范。調查發現,前述商業銀行個別支行營運主管保管的會計印章辦理交接時,沒有由機構負責人或者上級部門指定人員監交,而是由網點綜合柜長或者二級賬務柜員監交。例如2014年9月下旬的某兩日,前述商業銀行某支行營運主管保管的匯票專用章、結算專用章等印章交接的監交人均為二級賬務柜員。

(2)個別會計業務印章沒有入系統管理。前述商業銀行業務處理中心及異地支行保管的用于向當地人民銀行或者其他同業機構辦理現金領解現以及資金劃撥業務的預留印鑒沒有入印章管理系統管理。

2.營運外包以及委托業務管理存在缺失

(1)個別委托業務操作不合規。前述商業銀行某支行與當地工商銀行簽訂了現金管理服務協議,委托工商銀行某支行保管現金款箱(包括箱中的現金、貴金屬)以及人民幣應急取款業務,明確規定不辦理應急存款業務。但是調查發現,該支行仍然在工商銀行辦理了現金解現業務,2013年以來,該支行向當地工商銀行辦理現金解現業務共計一百多筆,金額合計也較多,該支行的實際業務操作與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內容不符。

(2)營運外包業務管理不到位。前述商業銀行營運業務中,對會計業務憑證掃描補錄業務服務、會計檔案保管服務以及銀企對賬傳遞業務服務實行了外包管理。存在的問題如下:第一,應急管理工作不到位。前述商業銀行沒有制定業務外包應急預案,沒有配備應急后備人員,一旦發生緊急情況,無法切實保證業務的連續性;第二,簽訂的合同內容存在疏漏。按照商業銀行關于會計憑證掃描補錄外包業務相關管理規定,外包人員進入工作區域不得攜帶手機、照相機以及移動存儲器等設備,但是前述商業銀行與服務商簽訂的《服務合同書》中僅明確了“員工不準攜帶移動存儲設備(如軟盤、U盤、MP3、移動硬盤等)進入工作場所”,由此導致在前述商業銀行服務已五年的工作人員不知曉商業銀行的上述規定,日常工作中將手機帶入工作場所,并且前述商業銀行業務管理人員也未予糾正;第三,沒有將已經掃描的憑證及時入庫保管。例如,2014年10月某日現場檢查發現,前述商業銀行某九天已經掃描封包憑證仍然存放在掃描工作室內,沒有及時入臨時檔案庫保管。第四,對外包業務的檢查監督不到位。前述商業銀行制定的外包業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檢查輔導人員應按月、季度對外包業務進行檢查,但是檢查輔導員沒有按照制度要求落實檢查工作。

3.國際業務的基礎管理及個別業務操作存在瑕疵

這一問題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1)對客戶申請審核不嚴,導致已經開立銀行保函進行二次修改。2014年1月某日,前述商業銀行興業銀行對外開立預付款保函1筆,擔保金額一千多萬美元。調查發現,由于前述商業銀行單證中心審核不嚴,導致已經開出保函受益人名稱描述錯誤,前述商業銀行兩日后向受益人銀行發出保函修改電文進行變更,業務操作存在瑕疵。

(2)風險參與申請書填寫不完整。抽查業務檔案發現,前述商業銀行個別風險參與業務申請書填寫不完整。2013年3月初,某物流有限公司向前述商業銀行申請辦理OA項下出口風險參與業務,金額近八百萬美元,客戶出口風險參與申請書中僅填列風參幣種與大寫金額兩項內容,其余合同條款均為空白,存在一定法律瑕疵。前述商業銀行為某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某市某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等客戶辦理的出口風險參與業務也存在類似問題。

(3)柜員設置與實際不符。目前前述商業銀行外匯系統中設置5名系統柜員,其中包括2名交易員和3名管理員。調查發現,某臨時用戶于2006年建立,截至調查日還沒有注銷;某交易員和某管理員已經調離國際部,但是系統賬號仍然沒有變更。

4.沒有嚴格執行外匯管理政策,個人外匯業務存在操作風險

這一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購匯人民幣資金來源于非直系親屬賬戶。2014年1月初,前述商業銀行營業部連續為4名客戶辦理個人購匯業務,金額均為5萬加拿大元,并且所購外匯資金全部匯至境外同一賬戶。調查發現,上述客戶購匯資金全部來自某客戶的個人賬戶,經辦支行沒有能夠要求客戶提供相應的親屬證明材料,與外匯管理規定不符。

(2)沒有能夠識別客戶拆分辦理手持現鈔結匯行為。2013年10月,前述商業銀行某支行連續為5名客戶辦理手持現鈔結匯業務,結匯金額合計近二十萬港幣,并且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均轉入另一人賬戶內,上述交易符合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拆分特征,經辦支行沒有能夠主動識別上述可疑交易并及時上報。

(3)沒有能夠主動識別客戶拆分辦理超額外幣提現的行為。2013年7月中旬至下旬,7月末至8月初,某客戶連續在前述商業銀行某支行辦理歐元現鈔提取業務,每日提鈔金額為七千多歐元,均接近當日提鈔限額,符合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拆分特征,經辦支行沒有能夠主動識別上述可疑交易并及時上報。該支行同一時段為另一客戶辦理的歐元現鈔提取業務也存在類似問題。

(三)電子銀行與信息技術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線上收單業務管理存在欠缺

這一問題具體表現如下:

截至2014年6月末,前述商業銀行新增線上收單有效商戶幾十戶,完成年度計劃的128.57%。調查發現,前述商業銀行線上收單業務手續費的標準不統一,費率的設置從千分之二點五至千分之七不同分布。前述商業銀行沒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線上收單業務的手續費執行標準,也沒有明確費率上報和審批的相關流程,造成前述商業銀行現有線上收單業務執行的手續費存在一定的隨意性。

二、商業銀行營運業務的改進措施

(一)財務收支及財產管理的改進措施

1.總體思路

(1)商業銀行應該對經費賬戶使用嚴格控制,按照《財務管理手冊》的要求管理經費賬戶,對經費賬戶對外劃轉資金開立保函的交易,應做事先審批研判,防止出現不必要的財務資源浪費。同時應該規范有關會計科目的使用情況,不得混淆收入和支出,規范財務核算。

(2)商業銀行應該對各項業務通盤考慮,配置財務資源,避免短視行為,促進自身業務全面、健康地l展。

2.具體措施

(1)今后商業銀行應該嚴格執行《財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對經費賬戶加強管控力度。同時加大會計科目合規性管理,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2)商業銀行要優化財務資源配置,提高投入產出比。2015年,商業銀行對現行的費用配置模式作了調整。商業銀行將緊跟其改革導向,在今后的費用資源配置上體現對效益增長和基礎發展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將狠抓負債業務發展質效。在當前“以效益為中心”的經營模式下,商業銀行已經充分認識確保負債日均規模抬升才是業務發展及盈利增長的第一要務。為此,商業銀行想方設法通過建立長期穩定的內部支撐來保障負債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將強基礎作為商業銀行的中心工作,通過不斷夯實客戶基礎,擴大客戶群體,以基礎性客戶帶動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穩步發展;同時加大項目營銷力度,通過實質性項目帶動來增強前述商業銀行負債業務發展穩定性。

(二)商業銀行會計營運的改進措施

1.總體思路

(1)商業銀行應該嚴格按照會計業務專用印章管理辦法的要求,加強對會計業務印章的管理,明確責任,合規使用,確保安全。

(2)商業銀行應該嚴格按照會計營運業務外包管理辦法(暫行)和關于規范會計憑證掃描補錄外包業務管理通知的要求,加強對外包人員及外包業務的應急管理,配備外包應急后備人員,確保業務的連續穩定運行;同時,應加強對委托業務的管理,嚴格按照服務協議辦理業務,規避資金風險和會計操作風險。

(3)商業銀行應該及時調整柜員設置,提升業務處理準確性,夯實外匯管理基礎,規避操作風險。

(4)商業銀行應該嚴格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個人外匯業務,防范政策風險。同時還應該加大對前臺柜員外匯業務的培訓和監督力度,提高柜員外匯業務處理水平及商業銀行內部自查自糾能力。

2.具體措施

(1)加強對業務印章的交接管理,并做詳盡的業務約定;業務處理中心及異地支行必須將相關印鑒入印章管理系統。

(2)重新簽訂有關現金管理協議,按照相關規定修改并與服務商重新簽訂《服務合同》,著手制定業務外包應急預案,再次要求風險管理員嚴格按制度要求落實檢查工作,完成對已掃描憑證的及時入庫。

(3)對全轄網點會計主管及外匯經辦人員再次進行政策培訓,加強對個人分拆業務的監督。同時,進一步加強對個人分拆業務的非現場核查手段。

(三)電子銀行與信息技術的改進措施

1.總體思路

商業銀行應該細化其線上收單業務的管理細則,明確線上收單業務手續費的費率標準,規范收單業務手續費設置的審批流程。

第7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5024(2012)01-0045-03

目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外幣業務的發展已粗具規模,香港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很快,這無疑加大了對我國內地貨幣金融監管的挑戰。在此新形勢下,應及早認清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加強監管,防患于未然。

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內容的界定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是相對于在岸金融市場而言的,指經營可自由兌換貨幣、交易在貨幣發行國境內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法規和稅制限制、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自由交易市場。離岸金融市場包括離岸貨幣市場、離岸資本市場、離岸外匯市場、離岸共同基金市場、離岸保險市場、離岸咨詢市場以及離岸黃金市場等。

由于政策等的限制,當前中資金融機構除了離岸銀行業務之外,還未開展離岸證券業務,上海離岸保險、再保險市場還處于前期論證階段,沒有實質性發展。香港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在人民幣國際化背景下,自2010年以來呈加速成長之勢,無論是金融產品品種還是市場總量都發展迅猛。

可見,目前中資金融機構經營的離岸金融業務指的是離岸外幣業務。另外,從本質上看,由于香港是獨立的貨幣區,香港的人民幣離岸市場類似于倫敦的美元離岸市場,至于內地,尚未出現真正意義上的人民幣離岸金融中心。

因此,目前我國監管部門對離岸金融市場實施監管的內容:一是以市場所在國的身份對離岸外幣業務進行監管,主要包括對準入的監管和對經營業務的監管;二是對香港人民幣離岸市場進行監管,主要通過貨幣法令和清算渠道,對離岸金融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和控制。

二、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及其影響

(一)信用風險

由于離岸金融業務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團體服務,存在信息不對稱,信用交易缺乏二級市場,違約前的賬面價值難以反映變化,直接觀察信用風險的變化較為困難。在利率管理上,各行普遍采取“高進高出”的策略,實力雄厚的公司不愿忍受高利率的負擔可能選擇退出,經營較差的公司很難保證貸款按期歸還,這就使得信用風險進一步加大。

1.現有有限滲透模式加大離岸資產風險

國家外匯管理局《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允許銀行利用在岸資金在一定限額內彌補離岸賬戶資金頭寸的不足。該模式的缺陷在于,銀行會利用在岸資金補充離岸頭寸冒險投機,逃匯套匯。有限滲透內外分離型需要較強的制度保障以及銀行自身嚴格的自律,而實際執行的結果則不僅沒能有效抵御風險,反而成為擴大金融風險的助推器。

2.外企轉嫁金融風險

我國在實行改革開放后成為利用外資大國。截至2009年底,我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達到68.3萬家,實際外商直接投資額達到9454億美元。對于奉行激進經營策略的外企而言,可以在集團整體債務水平很高的情況下,將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義務較高的子公司賬面債務水平維持在較低水平,而集團整體的高負債不為人所知。對于我國而言,外資企業借助離岸公司推行高負債經營,最終發生違約風險則會殃及向其在華子公司放款的中國金融機構。

(二)市場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由于機制的原因對利率和匯率波動造成的風險往往反應不靈敏感,也缺乏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規避,這使得我國離岸賬戶完全暴露在風險敞口之下。

1.隱性外債

離岸資金的流入會成為外債,一些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利用海外子公司從離岸金融市場籌資后通過內部調撥轉移給國內機構使用;部分國外機構包括我國駐海外機構以投資名義對境內機構提供的借貸形成隱性外債;有些對外擔保或是沒審批也沒登記,或是獲得審批卻沒登記,這使管理當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對外債規模的控制。截至2010年9月末,中國外債余額為5464.49億美元,短期外債余額為3694.41億美元,占外債余額的67.61%,短期外債比重增大。顯然,隱性外債過高也會影響我國的償債能力和國際信譽。

2.非法逃匯、套匯和騙匯

離岸市場游資沖擊境外外匯市場所造成的匯率巨幅波動會誘發非法逃匯、套匯和騙匯行為,一部分企業則利用《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缺陷,通過離岸業務以逃匯套匯。大量的境外銀行、境外賬戶可讓這些資金在境外“合法”棲身,這不但影響我國及時收匯和外匯平衡,還會增加人民幣貶值或升值的壓力。商務部有關課題的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大約300至500億美元的巨額資本外逃,打擊逃匯套匯仍然是我國外匯管理當局的重要任務。

在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上,我國內地浮動匯率制度和香港人民幣匯率不一致達到一定程度時,大規模人民幣資金必然會通過投資、貿易等公開以及各種非公開的形式跨境套匯。國際外匯市場上的投機者很有可能利用香港來沖擊人民幣的匯率制度,增加內地貨幣和資本市場不穩定運行的可能性。

3.對國內貨幣供應量造成壓力

一方面,當商業銀行從離岸金融市場籌資向國內企業大量貸放外幣款項,而后者則將這些外幣資金轉成本幣時,國內的貨幣供應則將受到擴張的壓力,從而加大境內通脹和資產泡沫的風險;反之,則造成通貨緊縮。另一方面,在人民幣離岸金融市場,如中資機構在離岸市場通過人民幣或發債融得人民幣并匯入境內,也會導致對境內貨幣供應量的增加,并增加外匯儲備的對沖壓力。而這兩種情況在當前國內通貨膨脹的背景下,都將削弱貨幣政策的作用。

(三)法律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交易對象和市場特點使其往往成為洗錢的首選渠道。要加快建設離岸金融市場,就必須找到自己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目前我國直接規范離岸業務的法律有:1997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1998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而我國實際上于1989年就已經開始試行離岸金融業務,因此,相關法律法規表現出嚴重的滯后性。另外,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離岸業務包括離岸銀行業務、離岸保險和離岸證券業務,而目前我國的法律集中規范的是銀行離岸業務,還有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規沒有落實,如稅收政策、保密制度等都沒有明文規定。

(四)操作風險

最典型的就是道德風險。由于我國金融體系相對封閉。銀行專業人員業務素質不能滿足離岸金融業務的要求,且風險識別和處理能力有待提高。此外,還存在道德風險傾向嚴重的現象,一些從業人員為了一己私利,置銀行的利益于不顧,使離岸業務遭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五)系統性風險

在我國,若商業銀行舉借外債過多,形成的外匯風險敞口過大,外債就將面臨很大的匯率風險。一旦被投機者所利用,則可能在外匯市場上影響人民幣的兌換匯率,從而勢必影響國內金融穩定;如果商業銀行把大量的外國貸款投放到房地產,后者形成泡沫后又破滅時,銀行的呆賬和壞賬就將迅速增長,傳導至整個銀行體系甚至整個金融體系,可能造成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

三、加強我國離岸金融市場風險監管的對策

(一)政府層面

離岸業務最具吸引力的核心在于優惠的稅率。對于政府而言,應在離岸市場中采取靈活的低稅或免稅措施以吸取更多的客戶群,一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低于國內同類業務的稅率;二要保證離岸市場的稅負不高于周邊國家和地區離岸金融市場的稅負水平。要出臺離岸銀行法、離岸銀行業務管理法則等法律法規,對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嚴格規范,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有關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框架,使之符合國際監管標準的要求,防止投機違規行為發生,確保健康穩定的離岸金融秩序。

(二)金融當局層面

這里的金融當局主要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銀監局和外匯管理總局。隨著未來離岸金融業務向縱深發展,還有保監局和證監局。

1.完善市場準人和退出監管

(1)市場準入管制。我國金融當局應完善離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制度,可以借鑒新加坡的方式,根據資信狀況和資本實力的不同,對申請人分別頒發全面牌照、離岸牌照、有限牌照,并實行分類管理,以規避由于資金、經驗等方面不足可能造成的市場風險。另外,對中資、外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均實行國民待遇,“一樣的牌照,一樣的政策和待遇”,實行公平監管。

(2)退出監管機制。在離岸銀行倒閉和清算結束之前,金融監管機構應對其倒閉和清算的全部過程進行嚴格監管。我國金融當局在處理銀行退出與危機管理方面缺乏一套相應的法律制度和經驗。對嚴重違法違規的離岸銀行,應堅決予以取締。

2.加強對離岸銀行業務監管

首先,要加強對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離岸賬戶的資金一旦流入在岸賬戶,銀行應繳納存款準備金,并應納入外債統計監測范疇。在離岸外幣業務上,對離岸向在岸的資金滲透實施額度管理,國際外匯管理局根據市場狀況對每個機構核定一個滲透額度,適時進行調整,以有效控制滲透的規模。在未來的離岸人民幣業務上,則建議實行嚴格的內外分離模式,以保證離岸人民幣業務的有序管理。

其次,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監管原則,要求離岸銀行實施日常業務的風險管理。對離岸銀行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尤其要重視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

3.加大對離岸銀行檢查的力度

銀行檢查方式主要有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金融當局尤其要加強非現場檢查:建立全國范圍內的離岸銀行監管信息網,實現地區和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減輕離岸銀行重復報送資料的負擔,提高監管效率;加強離岸銀行非現場監管數據的整理和分析工作,使上報的數據通過專業的分析真正起到為監管提供預警信號、為監管決策提供依據的作用。

4.建立離岸銀行保護性監管制度

國際上主要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最后貸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都是離岸金融監管不可缺少的保護性措施,目前在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中都處于缺失狀態。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對國際上通行有效的監管做法應該虛心學習,逐步建立起這三大保護性監管制度,充分發揮其作用。

5.建全人民幣離岸金融相關監管制度

第8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監管

中圖分類號:F7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2-0064-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2.15

隨著互聯網經濟和網絡購物的發展,以PayPal、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行業迅速崛起。艾瑞咨詢集團統計數據顯示,2005年至2011年,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規模每年增長幅度都在100%以上,呈現快速增長態勢[1]。為滿足日益普及的跨境網絡購物,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推出跨境網上支付業務,對現行外匯管理形成了一定沖擊,需進一步完善相關外匯監管制度。

一、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發展現狀和趨勢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并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臺。在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中,買家在網上選定要購買的商品后,將貨款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平臺收到貨款后通知賣家發貨,等買家收到商品后給出確認信息,第三方支付平臺就會將貨款轉入賣家的賬戶中。買賣雙方處于不同國家,將會涉及外匯資金的跨境收付。

截至2012年6月末,全國已獲人民銀行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機構共196家,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支付寶(阿里巴巴旗下)、財付通(騰訊公司)、廣銀聯(亞馬遜)、快錢等支付企業。其中,用戶數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寶。

由于我國國際貿易進出口快速發展,以及人民幣升值和跨境物流配送的逐步完善,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已不滿足于國內購物,將目光轉向海外,跨境網購市場不斷擴大。據萬事達卡的調研報告顯示,中國跨境網購市場呈現逐年遞增翻倍趨勢,預計2012年將達180億元,2015年中國海外網購市場將接近500億元人民幣①。因此,拓展跨境支付業務成為國內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必然選擇。目前,國內涉足跨境支付業務的支付企業,除了PayPal外,主要有支付寶、財付通、快錢等龍頭企業。PayPal作為國內最大的跨境支付商,2011年在大中華區的總支付金額超過44億美元,占其亞洲地區收入的40%,并以每年70%的速度增長;擁有超過1億活躍用戶,支付業務遍及全世界190個市場,支持20多種貨幣交易。但隨著國內企業的涉足,PayPal在跨境支付一家獨大的局面勢必會發生變化。國內市場的逐漸成熟以及消費者對跨國支付需求的日益增長,更多的中國企業將走向國際市場需求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二、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主要模式

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較傳統國際貿易有明顯優勢,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跨境交易,不僅可免去兌換外幣的困擾,節省貨幣轉換費和購匯點差等換匯成本,而且交易快捷方便,支付成功率較高,安全性也有保障,能極大提升跨境購物用戶體驗。其主要模式有:

(一)境內買家向境外購付匯模式

1.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境內買家名義購付匯。境內買家與境外賣家達成買賣協議后,境內買家將等值人民幣支付給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境外賣家發出買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以買家名義向外匯指定銀行等申請購匯,再以第三方支付平臺名義向賣家付匯。實施此類模式的機構主要有支付寶等。

2.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平臺名義統一購付匯。境內買家與境外賣家達成買賣協議后,境內買家將等值人民幣支付給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境外賣家發出買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平臺名義向外匯指定銀行等申請購匯并向賣家付匯。實施此類模式的機構主要有廣銀聯等。

3.境內買家自行購匯通過境外第三方支付平臺付匯。境內買家與境外賣家達成買賣協議后,境內買家自行購匯后向境外第三方支付平臺直接支付外匯,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境外賣家發出買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給賣家。實施此類模式的機構主要有PayPal、Moneybanker等。

(二)境內賣家從境外收結匯模式

1.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統一結匯。境內賣家與境外買家達成買賣協議后,境外買家將外匯支付給境內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境內賣家發出買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平臺名義申請結匯后向境內賣家支付人民幣。實施此類模式的機構主要有快錢、收匯寶等。

2.境內賣家自行結匯。境內賣家與境外買家達成買賣協議后,境外買家將外匯支付給境外第三方支付平臺,境外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境內賣家發出買家已付款信息并通知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后通知境外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收到外匯的境內賣家以自己名義申請結匯。實施此類模式的機構主要有PayPal、Moneybanker等。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外匯監管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交易模式中可以看出,通過第三方進行跨境支付具有極強私密性和隱蔽性。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辦理的外匯收支業務,買賣雙方達成跨境交易通過一對一的資信往來完成,客戶信息處于高度保密狀態,外匯指定銀行基本不參與其中,無法掌握詳細信息,如果缺乏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有效監管約束,將難以有效實施外匯監管。目前在外匯監管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缺少第三方支付機構外匯市場準入規定,機構資質良莠不齊

2010年6月,人民銀行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將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為主體的非金融支付機構納入了監管范圍。該《辦法》規定了非金融支付機構準入的條件,要求所有從事第三方支付的機構,必須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否則不得從事網絡支付。之后人民銀行先后針對互聯網支付、預付卡、銀行卡收單等細分業務領域管理辦法,但均是規范支付機構境內業務,未涉及跨境業務的管理。實際上,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跨境支付業務中擔負著“準銀行”的外匯結算功能,從事外匯業務比從事國內結算承擔更大的風險,急需外匯管理部門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進入外匯市場制定嚴格的準入門檻。

(二)第三方支付機構市場職責不明確,缺失跨境業務操作規范

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跨境收付中扮演“代收代付”的角色,如果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參照執行現行銀行跨境支付結算規定,有的交易環節操作難度大,有的交易環節無法實施,不利于第三支付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但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涉及到代收代付資金的結售匯、跨境收支、境內劃轉、賬戶開立、國際收支申報等多個領域,必須要求其核對客戶身份,保守商業機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規范開具發票,配合監管機構進行監督與檢查,盡職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等等。目前外匯管理法規尚未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交易支付功能所涉及的外匯管理問題進行統一明確和規范,造成其應承擔的市場職責和義務不明確。

(三)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監管手段有限,難以實現真實性審核

一是交易雙方所提供的客戶信息難辨真偽。由于第三方支付機構不能像銀行等金融機構那樣獲得身份認證識別系統,也沒有要求注冊用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因此無法審核注冊用戶的身份是否真實。二是交易的無紙化和虛擬性帶來的單證審核困難。第三方支付跨境交易信息均以電子形式進行傳遞,而電子單證可被輕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線索和痕跡,導致傳統的單證審核失去基礎。此外,虛擬游戲物品等交易產品具有虛擬特性,交易的真實性更加難以把握。三是缺乏與資金流相匹配的報關信息。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后,將通過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采集企業貨物進出口和貿易外匯收支逐筆數據,定期比對、評估貨物流與資金流總體匹配情況。與傳統貨物貿易相比,跨境電子商務的物流方式以快遞為主,無法取得海關報關單等合法憑證,缺乏與資金流相匹配的貨物流數據,增加了外匯監管工作的難度。四是難以確認跨境交易資金來源及用途。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發生的資金收付存在著筆數多、金額小的特點,要完成對數萬筆涉外收付資金進行來源及用途的逐筆確認相當困難。

(四)缺乏對沉淀外匯資金的有效監管,容易產生支付和信用風險

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金劃轉,第三方支付機構一般都會規定相應的結算周期,支付資金不可避免地會在第三方支付機構作一定時間的停留而成為沉淀資金。跨境支付交易中,由于物流環節多,時間長,國際結算賬戶的結算周期加長,資金沉淀風險更為顯著。通過第三方機構完成的資金收付過程中,由于銀行僅依據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指令即可完成對資金的實際支付,如果交易客戶和沉淀資金達到一定規模,在目前國內缺乏相關監管法律的情況下,可能產生支付風險和信用風險。另外,對于大量外匯沉淀資金每日所產生巨額孳息的歸屬以及結匯等一系列問題都需加以明確。

(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難,存在異常資金流動及洗錢風險

第三方支付是以網絡平臺為基礎,適用主體多數是電子商務的買家和賣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僅提供代付、代收業務,不對網上交易雙方貨物和價格真實性進行核實。由于目前國內對電子支付業務缺乏明確的制度規范和風險控制機制,交易雙方通過制造虛假交易,便能在第三方支付平成資金分散轉移,達到規避外匯監管的目的。一是部分個人經營性收付匯資金可能逃過外匯監管。貨物貿易或服務貿易外匯資金可能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混入贍家款、工資匯款等資金中,通過個人非經營性收付匯途徑進行跨境轉移。二是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多次向多人匯入小額資金。居民個人限額以下涉外收入免于申報,個人年度總額以內資金僅憑身份證即可直接結匯,而超過部分可通過在直系親屬賬戶間境內劃轉后再行結匯,從而實現異常資金流入。另外,隨著洗錢手法的日趨復雜化和專業化,使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外匯資金的洗錢也成為可能。

四、完善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外匯監管政策建議

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為我國進出口企業和個人提供了網上交易及支付的便利途徑,又通過信用中介功能,降低了國內企業進入新市場的信用風險,這一行業的發展將有力推動我國貿易便利化進程。但在我國對外匯資金跨境流動實行較嚴格監管的背景下,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從多個方面突破了現有的外匯監管體系,產生資金流動的新風險。對此,外匯監管部門應積極應對,平衡嚴控風險與促進發展的需求,積極支持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規范發展,并針對存在的風險隱患制定相應監管措施,保障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平穩有序發展。

(一)嚴把市場準入條件,明確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業務的主體資格

在《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基礎上,制定出臺具體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外匯管理辦法,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定位為辦理本外幣兌換和支付清算的非金融機構,作為銀行業務的有益補充。參照商業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的準入標準,建立非金融支付機構跨境業務的準入和退出管理制度。明確對第三方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實施資格管理,頒發第三方支付機構《外匯業務許可證》,從業務經營資格、業務范圍、外匯政策監督等方面建立準入標準,明確高管人員需具有外匯從業經驗及相關任職資格,規范真實性審核職責及相關權利和義務,禁止不具備條件的支付機構辦理跨境支付及相應的結售匯業務。

(二)出臺業務操作細則,規范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業務操作行為

將第三方支付機構列入外匯管理主體范圍,規定第三方支付平臺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高效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辦理跨境業務時必須核對客戶身份,保守商業機密,保管業務及會計檔案,規范開具發票,配合監管機構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個人結售匯管理、國際收支申報等業務管理制度。提供逐筆跨境交易對應的交易記錄及相關資料,提供終端用戶的交易賬號及支付路徑。建立外匯收支服務報告制度,定期上報跨境交易報告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支付賬戶進行專戶管理,賬戶內資金的劃撥增加審核環節;設置統一的第三方支付跨境業務國際收支及結售匯統計交易編碼,進行專項統計與監測;出臺第三方支付平臺結售匯實施細則,規范此類資金結售匯數據的報送與統計歸類。

(三)加強監管手段和渠道,提高第三方支付平臺跨境交易真實性審核效能

與公安部門協調,對符合從業條件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開放“居民身份證聯網核查系統”,查核居民身份真實性。消除個人網上交易的貨物流和資金流匹配監管盲點,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合作銀行開立過渡賬戶,存放由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取或提取的資金,個人資金入賬或解付時,需提供大于或等于入賬或解付金額的物流清單,防范虛擬物品大額交易。與海關和郵局建立業務數據共享機制,及時了解通過航空等郵寄進出境的數據,以實現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網絡支付數據的貨物流總量核對。加強網上即時個人結售匯業務的監管。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合作銀行的系統對接,將網上即時個人結售匯業務信息納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管理,實時監測個人外匯收支情況,把握跨境交易資金來源和真實用途。

(四)實施資金嚴格區分管理,防范第三方支付備付金出現信用風險

參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制定第三方支付機構外幣備付金管理規定,根據與其合作銀行情況,允許開立多個外幣備用金專用賬戶,但需向外匯局報送存管協議和相應的賬戶信息資料。對客戶外幣備付金賬戶資金與第三方支付機構自有外匯資金進行嚴格區分管理,不得混用。外幣備用金專用賬戶收入只允許客戶備付金的劃入,支出只限于按照客戶指令的對外支付,不允許另有其他收入或支出等。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支付賬戶資金實行無息管理,避免此類賬戶產生大額孳息后因歸屬問題產生爭議。聘請專業審計機構對跨境網絡支付業務進行定期審計檢查,確保客戶的沉淀資金的安全,督促規范跨境網絡交易的業務操作。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客戶的沉淀資金進行第三方托管,并要按比例上交擔保資金,以防范信用風險。

(五)加強監測及查處,堅決打擊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非法資金轉移

一是加強對第三方支付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建立非現場監測機制和異常交易預警機制。根據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銀行提供的交易主體明細信息,了解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經營情況,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的預警功能,加強對網上跨境交易業務數據的監測、分析和排查,對違規經營行為進行嚴厲查處。二是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注重風險防范和完善內控制度。對跨境網絡交易中的大額、可疑信息及時報送外匯管理部門及人民銀行反洗錢管理部門,主動加強與反洗錢部門的協調配合,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跨境支付交易進行洗錢活動。三是建立網上交易各部門聯合監管機制。針對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外匯服務運作模式的特點,工商、稅務、海關和外匯局等監管部門應加強聯合監管,形成部門監管合力,實現市場準入、納稅監管、物流信息等各業務數據信息資源共享,提升第三方支付跨境資金流動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第9篇:個人外匯管理實施細則范文

關鍵詞:外匯管理;現場核查;方法探索

現場核查是貨物貿易外匯管理主體監管思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內銜接綜合分析、非現場監測和柜臺業務核準工作,對外聯系企業個人、金融機構等涉匯主體。現場核查工作的有序、有效開展,直接關系到外匯管理的權威和效力,因此,對現場核查的流程及方式、方法進行初步探索十分必要。

一、現場核查準備

現場核查準備須以非現場監測提出的需要納入現場核查的企業清單為基礎,結合國際收支形勢及調控重點,根據現場核查人員配置和當期管理要點,確定現場核查工作順序,明確優先核查的企業名單,并確定后續核查的時間安排。

1.企業范圍界定

一是對外匯局在重點監測結論中確定“列入現場核查”的企業實施現場核查。二是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企業實施核查。

2.異常原因分析

現場核查要以非現場監測分析掌握的情況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梳理落實企業指標異常的本質原因為目標。現場核查實施前,核查人員應充分利用各方面信息,特別是非現場監測階段的監測記錄和結論,對被核查企業有關情況進行進一步剖析,指明核查方向,增強核查針對性性,提高現場核查效率。

(1)了解企業各項監測指標。熟悉導致企業納入重點監測的異常總量核查指標,根據各類明細數據和信息,進一步確定企業指標異常的具體現場形式,如進口多付匯、出口少收匯、來料加工工繳費率過高等。

(2)深度挖掘存在異常指標。通過分項監測及企業報告情況,對存在異常的指標按時間序列進行深度挖掘,初步得出某項指標波動情況及發展趨勢。

(3)比較分析綜合指標。查看企業進出口商品等明細數據是否屬大型設備、大宗商品或稅務關注類商品等,通過直接投資系統等其他外部信息渠道進一步了解企業經營情況,結合經驗初步判斷導致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問題所在。

3.數據資料準備

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貿易收支業務規模與特點;表現異常的監測指標、可疑交易明細數據;非現場監測過程中形成的歷次監測記錄與結論;服務貿易、收益、直接投資等相關項目收支情況;被外匯檢查部門立案查處的有關信息;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對企業的分類或關注信息。

4.核查順序確定

核查企業確定后,根據企業指標異常程度、異常收支涉及的時間段、異常金額的大小等,按照“先易后難”的原則安排先后順序。

(1)異常和可疑業務,包括涉及合同或易對手或交易商品或貿易類型等,較為明確的企業。對于通過非現場監測和分析已全面掌握企業信息,找到異常原因的企業,確定核查的一筆或多筆業務,進行核查。

(2)異常和可疑業務發生的時間段較為明確的企業。對于此類企業,需集中火力在某個時間段,深度挖掘企業信息,對異常時間段進行定位,優先進行核查。

(3)對于存在異常或可疑、但收支規模較大的企業需要全面、深入地展開核查。企業異常收支規模較大,從海量數據中逐一找到異常原因往往比較困難,需要綜合其他各類信息,進一步深入挖掘。比如,可以按照合同號碼比對相關數據,確定需要核查的異常和可疑業務,有針對性開展核查。

5.核點確立

現場核點的確立要緊密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外匯管理工作重點及外匯收支結構特點,在外匯資金流入較多的階段,側重流入企業核查;流出多的時候,則側重流出企業。貨物貿易的主要行業、重點企業和主流貿易方式,都可確立為現場核點。

二、現場核查實施

1.審核企業報告

一是審核報告內容的準確性。重點審核企業報告的報關額、收付匯額、貿易信貸報告、差額報告等數據與監測系統的數據是否一致;二是審核企業說明解釋的真實性。通過對企業提交資料的分析,判斷報告的可信度和真實性,挖掘異常或可疑業務的深層次原因。三是審核企業關于指標異常原因解釋的合理性。

2.約見談話

約見談話是企業報告核查方式的進一步延續。約見談話應把握約見節奏,嚴格控制間隔時間,避免企業通過重新簽訂合同、提供虛假報告、準備假賬等非法手段隱瞞事實,應付現場核查。約見談話分層次逐級進行,一般程序為:業務辦理人員、高級業務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按照約談對象的層次準備不同的談話要點:對于業務人員側重于業務辦理的微觀方面,對于高級業務人員側重于業務背景的中觀方面,對于高級管理人員側重于外貿整體形勢的宏觀方面。

3.現場調查

在企業報告或約見談話基礎上,企業對導致監測指標異常或可疑的業務仍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可進一步采用“現場查閱和復制被核查企業相關資料”的核查方式,核實企業核查期內貨物貿易的真實性。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且通過企業報告和約見談話無法合理解釋的,可以采取現場調查:非現場監測結果偏離較大異常或可疑資金流金額較大;企業報告和約見談話過程中,存在解釋不合理,持抗拒態度或遇事推諉,且有重大違規嫌疑;單個合同項下累計單邊貨物流或資金流較大;其他較為嚴重的異常或可疑情況。

三、現場核查相關材料的審核方法

1.基礎單證審核

基礎單證真實性審核是指將日常使用的申報單、關單、箱單等日常單證比對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單單、單證的檢查和核對,從而發現問題。單證審核應遵循合規性、全面性和對應性的審核原則。

單證審核的方法包括縱向審核法和橫向審核法兩種。縱向審核法指以信用證或合同為基礎對規定的各項單據一一審核,要求有關單據的內容嚴格符合信用證或合同的規定,做到“單證相符”。橫向審核法是在縱向審核的基礎上,以商業發票為中心審核其他規定的單據,使有關的內容相互致,做到“單單相符”。

單證審核要點有:一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是審核重點。二是單證是否齊全,貨物名稱、數量、金額等是否一致,單證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規定,特殊單證是否按規定進行第三方認證確認等。三是提供的文件名稱和類型是否符合要求。

2.財務數據審核

企業財務數據是企業經營狀況的詳細記載,其中涉及的原始會計憑證,能夠準確、及時、完整地反映外匯業務的本來面貌。核查前,應基本熟悉常用到的會計科目,并掌握單個會計科目借貸雙方反映的經濟生活以及各會計科目之間的密切聯系。常用到的會計科目有原材料、來料加工料件臺賬和入庫單證、應付職工薪酬、庫存商品、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應收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存款等。

3.貿易信貸數據審核

貿易信貸與貿易周期息息相關,掌握行業貿易周期,有效甄別交易行為的真實性。不同行業的貿易周期一般都存在差異,掌握不同企業的貿易周期能夠更深入地剖析企業貿易情況,結合貿易方式和行業特征,審核貿易信貸數據與貿易周期是否相匹配,并據此判斷企業貿易信貸是否合理。

4.關聯數據審核。

貨物貿易收支過程中,存在與人民幣跨境交易、非貿易、資本項目關聯的情況,如貿易外匯與非貿易合并收支,外商投資設備物品產生的單邊貨物流。審核方法有兩種:一是以被核查企業主體,不區分結算幣種,將其本外幣貨物流和資金流全部納入核查范圍。核查中需關注報關幣別與結算幣交叉、深加工結轉項下人民幣結算等業務。二是完整呈現資金流動鏈條,延伸核查企業購匯前本幣資金來源或結匯后本幣資金流向及用途,以判斷識別異常交易行為。

四、現場核查分析

1.單證分析。充分運用內部系統數據資源,綜合考察企業資金收付、進出口、貿易信貸、以收抵支等單證信息,結合企業性質、規模及歷史貿易收付匯業務特點,逐家對被核查企業貨物流與資金流的匹配及總量差額的構成進行分析判斷。

2.報表分析。報表資料(財務報表、驗資報告、外匯收支情況等)是對企業財務狀況、外匯收支、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企業資金流與貨物流的變化最終會通過財務報表項目或者會計科目增減變動表現出來。因此,將總量核查數據與企業財務報表數據及審計報告附注披露的信息進行比較,分析相關會計科目的培養變動是現場核查的重要方法。

3.綜合信息分析。貨物貿易涉及商務、海關、稅務、銀行等多個部門,綜合分析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是查證企業報告差異原因的有效途徑。采用商務部門審簽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三來一補企業國內購料申請表相關信息核查來料加工企業工繳費率;采用海關審簽的加工貿易手冊核查企業的進出口報關價格;采用稅務部門審簽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核查加工貿易企業實際出口銷售收入;借助人民銀行征信部門的企業融資信息、支付結算部門的人民幣資金來源與流向信息等,分析判斷數據差異是否真實合理。

4.行業周期分析。不同行業的貿易周期一般都存在差異,掌握不同企業的貿易周期能夠在核查時給核查人員一個企業運營的基本輪廓,能更深入地剖析企業貿易情況,結合企業的貿易方式和行業特征,審核企業貿易信貸數據與企業貿易周期是否相匹配,據此判斷企業貿易信貸是否合理。就出口而言,加工貿易企業的貿易周期一般為2.5月至3個月;礦產品出口的貿易周期一般超過90天;一般商品貨物的出口周期大約在90天內,出口流程大致相同,但隨貨物的生產周期不同、合同簽訂的結算方式的不同也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異。就進口而言,隨進口貨物的不同,海關檢驗的時間存在差異,同時根據合同條款規定的貨物的定價方式的不同,付款周期也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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