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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確理解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
如何理解現代化的稅收征管體系,筆者認為其主要包含以下五個方面內容:
稅務機關引進了風險管理的概念,對不同稅收風險的納稅人實施差異化和遞進式的風險管理策略,就是要建立“統一分析、分類應對”的風險管理體系,既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納稅人分別采取風險提示、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手段,識別和消除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將事后監督轉化為事前防范,從而促進征納雙方的稅法遵從度。
通過納稅評估,運用柔性手段幫助納稅人消除稅收風險,促進納稅人稅法遵從,明確了納稅評估在稅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更加突出納稅服務工作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把稅務稽查作為風險應對的重要手段。
實行分級分類的稅收專業性管理,以此為基礎,把重點稅源管理作為著力點。
二、企業產生涉稅風險的因素分析
(一)從企業稅法遵從度角度分析
稅法遵從是指納稅人在法定時間內自覺的申報應納稅款及相關資料并履行納稅義務,是即為納稅遵從,否則即為不遵從。
雖然大部分企業法律意識較強,能夠自覺遵從稅法,但由于我國原有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后,部分企業違法行為未被發現,違法成本相對較低,致使部分企業管理層鋌而走險違反稅法,從而導致企業稅務風險大大增加。
(二)從企業內部控制稅務籌劃角度分析
部分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業務流程細節的設計更多地考慮的是業務的需要,忽視了稅務的事前籌劃從而導致涉稅風險,企業內部控制稅務籌劃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企業的稅務風險。
(三)從會計核算角度分析
會計核算工作涉及票、帳、表三個層面,會計核算結果是企業申報稅款以及稅務機關征稅的主要依據。
1、從涉稅票據層面的稅務風險進行分析
票據核算是會計核算的起點,票據在會計核算中涉及量大面廣,票據上的任何問題都可能會涉及稅務風險。國家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對發票的管理更加嚴格,但企業管理層往往對發票管理不夠重視,導致企業票據的涉稅風險非常高。
2、從賬務處理層面進行分析
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在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存在差異,有些差異為時間性差異,有些差異為永久性差異,針對這些差異財務人員一定要準確理解政策,正確處理業務,防止稅務風險的發生。
3、從財務報表層面進行分析
財務報表是呈現在人們面前的最直接的企業生產經營的結果,是財務報表使用人最直接、最直觀的了解企業的途徑。財務報表的勾稽關系、財務報表與同行業對比、與上年度對比,將會產生很多財務分析指標;財務報表信息被采集到稅務征管系統后,信息處理中心將根據預設好的各種數據模型進行比較分析,對超過預警值的指標推送到基層稅務管理機關進行評估處理。
三、稅務風險的防范和控制
企業能夠產生稅務風險原因多種多樣,所以企業要防范和有效控制稅務風險也應該是全方位多角度的。企業要實現稅務風險的防范和有效控制至少做到以下幾點:
(一)企業管理層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自覺遵守稅法規定,切實履行納稅義務,避免偷逃騙稅情況的發生
同時,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大大的提高了發現企業稅務違法行為的幾率,所以企業管理層要自覺遵守稅法規定,避免自己主觀原因造成的稅務風險。
(二)企業管理層要加強企業日常管理,加強內部控制,提高員工素質
企業應該聘用稱職的財務人員,重視財務人員控制涉稅工作的能力提升,掌握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識別納稅風險的方法,精通稅收政策、對行業稅收政策進行梳理、分析,稅企發生爭議時要運用掌握的稅收政策有理有據的爭取稅收利益。
企業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票、帳、表全流程涉稅風險控制,樹立“小發票、大風險”的意識,嚴格控制假發票,虛開發票,不符合規定發票入賬;通過對報表進行分析,自查有無異常業務,對異常指標能否進行合理、合法的解釋,對涉稅風險進行自我評估,進而化解涉稅風險。
(三)要充分利用稅務機關提供的各種納稅服務,重視稅企的溝通協調
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重點是將最新的稅收政策及其解讀及時告知納稅人,建立一種經常性的溝通、交流、協商機制,實現稅企之間的良性互動。企業應當充分利用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彌補稅收政策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稅務風險;通過經常性的溝通、交流、協商機制,妥善解決稅企爭議,從而避免因稅企爭議而產生的稅務風險。
關鍵詞:稅收風險管理 納稅遵從度 征管質效 應對措施
一、稅收風險管理概述
(一)稅收風險管理的概念
所謂稅收風險是指國家在組織稅收收入的過程中,限于征稅手段及稅收制度本身的不足,再加上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造成的稅收損失。這種狀況下,稅收風險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稅收風險管理實際上是指稅務機關合理運用各種管理理念和方法,通過對稅收風險進行識別、等級排序、應對處理過程監督以及績效評估等,不斷提高納稅遵從度的必要方法。構成稅收風險的主要方面包括三個:一是政策風險,即由于復雜經濟活動和規范的稅收政策之間存在矛盾,從而導致稅收政策存在某些漏洞;二是執法風險,即由于稅收執法人員執法能力不足、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執法人員內外勾結等,造成執法混亂,帶來執法層面的風險;三是納稅遵從風險,即納稅人由于工作失誤或對稅收認識不足,或通過不正當手段惡意不遵從稅收政策帶來的風險。
(二)稅收風險管理的現狀
稅收風險管理秉承實現稅收遵從最大化的原則,以有效方式進行風險識別、風險等級排序、風險應對處理、過程監督及績效評估等過程,根據風險等級合理配置征管資源,從而達到減少風險損失的目的。風險識別作為整個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起點,它也是有效提高風險管理效率和質量的關鍵因素,風險識別是以稅收信息化建設為前提,以稅收風險管理目標為導向,運用科學方法、模型,在合理分析各項涉稅數據的基礎上,發現規律并尋找存在稅收風險的關鍵點,從而進行科學決策,高效完成指導稅收征管的分析工作。目前,我國很多省市都建立了本地區的風險特征庫,這些風險特征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識別一般企業在生產經營及納稅申報等過程中存在的稅收風險,對這些風險進行等級劃分,并在風險應對方面卓有成效。
二、稅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風險管理理念有待于進一步強化
現階段我國稅收工作遵循的依舊是傳統治稅理念,無論稅收風險是否實際發生一律視為有風險,并忽視風險等級差別而采取統一管理,這種征管方式偏重于對稅收風險的無差異防范,管理理念相對落后,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傳統的優化對無風險納稅人的納稅服務及加強對高風險納稅人管理的理念并不合理,這不僅不能有效規避稅收風險,相反卻造成了征稅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導致征管資源浪費嚴重,納稅人滿意度普遍偏低,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
(二)征管資源配置不合理
由于受征管模式、征管機構及人力資源結構的限制,稅收征管人員未能科學合理地設置征管結構,各部門職責不明確,部門設置不合理,不能實現物盡其用,人盡其才,許多優秀的管理人員沒有被分配到合適的崗位,風險監控和風險評估等技術性要求比較強的崗位人力資源配置不合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稅收征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不高,稅收風險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偏低。另外,稅收征管機構將資源配置的重點放在業務審批部門和行政部門,從而造成行政管理人員過多而一線征稅人員過少的不合理局面,特別是一些復合型的高層次人才不能擔任一些實質性的有利于推進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關鍵職責,這樣就造成了資源浪費,難以滿足工作需要,大大降低稅收風險管理的工作質量。
(三)稅收風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不完善
近年來,雖然我國稅收風險管理在信息化建設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尚存在各種不完善因素難以實現稅收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轉變。一方面,地方各級稅務機關稅務信息采集渠道有限,難以收集到廣泛全面的涉稅信息,比如難以獲取資金流、物流方面的數據,未將交易第三方報送真實數據明確為法定義務,而且稅收風險管理系統的整體運行水平不高,各系統間之間信息共享度和信息集中度不高,難以實現信息在各部門之間的有效流動,這一系列問題最終導致稅收風險管理工作的質量偏低。另一方面,信息管理應對效果不佳,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應對緩解與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環節契合度不高;二是應對手段單一,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應對措施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有待于進一步改善。
三、加強稅收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進一步強化稅收風險管理理念
要全面轉變落后的稅收風險管理理念,把稅收風險管理提升到戰略高度,將全新的管理理念融入到整個征管過程,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方法來提高征稅質效。改善傳統稅收風險管理理念中對不同等級風險的納稅人實行的納稅服務方式。應該對無風險納稅人實行優化稅務服務;對低風險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和風險提示等服務方法,并促進低風險納稅人自覺遵從;對較高風險納稅人實行集中評估;對高風險納稅人實施稅務稽查,并對這類群體實行差別化管理和服務,努力提高納稅遵從度,進一步防范和控制稅收流失風險。
(二)建立健全稅收風險管理機制,實現資源配置的合理化
傳統的職能結構和崗位設置不能適應現代稅收風險管理體系,不能滿足現階段我國稅收風險管理的需要,因此,必須對管理機構的各項布局做出調整。第一要依據稅收風險管理的合理流程對各管理層進行明確分工,并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將稅收風險管理進一步專業化、實體化;第二要對不同層級設立稅收風險分析監控機構,極大地發揮稅收風險管理指揮中心的戰略作用;第三,整合相應部門職責,集中成立納稅服務部門及稅收風險應對控制機構,組建不同層級的納稅服務、稅源風險管理、風險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部門等,其主要職責是承接有風險分析監控部門推送的風險信息,并及時對稅務服務進行合理優化,采取一定的稅收風險應對措施對較高風險納稅人實行有效控制。
(三)明確把握稅收風險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一,標準化、流程化的管理原則。我們可以借鑒別國成功的經驗,將稅收風險管理的具體過程分為四個環節:(1)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風險管理的規劃方案和管理制度;(2)拓寬信息獲取途徑以獲得與風險識別、風險等級劃分、風險監控和風險評估有關的有效數據;(3)實施稅收風險管理的差別化應對;(4)進行稅收風險管理的監督及后續完善工作,形成系統運行的良性循環。實際工作中應按照科學的流程進行,是整個風險管理工作合理有序的展開,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標準化、流程化、制度化的管理細則。
第二,差別化、遞進式的管理原則。在正確劃分不同風險等級納稅人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差別化應對和控制,也就是說隨著稅收流失風險的加大,稅收遵從度的逐漸降低,風險應對控制應從優化服務階段轉變到輔導階段,從柔性管理過渡到監控管理最后到剛性執法,貫徹落實差別化、遞進式管理原則,將管理和服務進行真正的有機結合。
第三,堅持防范原則。稅收風險管理必須堅持防范勝于控制,及加強稅收風險的前置管理,做好事前和事中管理,建立一套科學的稅收風險防范控制體系,加強對稅收風險的防范,在風險發生前及時采取應對措施,避免風險給稅收征管帶來損失。
第四,實行人工管理與計算機信息技術相結合的原則。計算機信息技術是稅收風險管理工作展開的必要技術支持,但對于基礎性的要素管理,包括稅收風險管理方案的確定、風險特征的調查分析、風險評價指標體系的建立等,都是以科學的人工管理為基礎實現的。因此,考慮到稅收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既要發揮計算機信息技術在數據處理和風險監控方面的優勢,又要發揮稅務人員自身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對稅收風險管理進行更有效監管,從而實現業務和技術的高效結合,提高稅收風險管理的整體效能。
四、總結
要切實建立以稅收風險管理為導向的新型稅收征管體系,貫徹落實稅收征管工作,必須要對目前我國稅收風險管理體系進行深入研究,各地征稅部門要積極探索出適應當前稅務征管發展趨勢的全新模式,在創新征收手段的同時,針對稅收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尋找應對措施,進行不斷完善和改善。本文就稅收風險管理問題進行的探討,在尋找問題的同時筆者提出了加強我國稅收風險管理的相關對策,希望對我國稅收部門解決稅收風險管理問題提供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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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續推進機關與基層一體化建設。加強職能整合和流程優化,進一步推進縣局和其他縣局機關實體化、管理扁平化改革,通過實體化將更多資源投入到征管一線,通過扁平化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二)積極開展分類分級專業化管理。堅持積極探索、穩步推進的原則,圍繞納稅服務、稅源管理、風險監控、納稅評估,在市區選擇部分分局繼續開展對納稅人進行分類分級專業化管理試點,探索建立分類分級專業化管理體制。
二、大力推進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
(三)深化AHTAX2013應用。在做好AHTAX2013日常應用及運維的同時,收集系統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分類整理,對于需要省局優化的及時上報省局,對于常見操作性問題,通過深化應用培訓提升操作能力,通過培訓,使基層工作人員能夠熟練掌握征管軟件核心模塊的操作和常見問題的處理。
(四)優化征管業務流程。認真梳理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結合AHTAX2013的工作流程優化,規范征管工作流程,按統一流程進行業務處理、按統一標準進行崗責設置、按統一格式制作表證單書,以征管軟件的“電子流”支撐和規范稅收征管的“業務流”。
(五)推進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積極推動更多商業銀行開通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進一步優化銀行端查詢繳稅相關業務流程,提高辦稅效率,拓展辦稅途徑,明確操作細節。年內力爭銀行端查詢繳稅業務開通銀行數達到5家,實現紙質稅票使用量較2013年同比下降30%。
三、深入推進現代化分局建設
(六)推進新一輪現代化分局建設。認真總結上一輪現代化分局建設創建成果,總結過去五年成績和經驗,根據省局統一部署做好下一個五年建設任務,進一步完善現代化分局建設日常監測評價體系。
四、著力夯實稅征管基礎
(七)強化稅務登記管理。繼續做好國地稅聯合辦證工作,落實好省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基礎信息,實行戶管信息動態維護。適時使用管理決策—管理監控系統監控管理征管基礎信息,組織開展征管數據集中清理工作。
(八)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依托AHTAX2013強化發票內部監控與外部管理,規范發票的印制、領用、使用、保管和繳銷;按照業務規范要求,加強發票管理;聯合公安部門進一步加大假發票打擊力度,開展普通發票內部管理檢查;開展“營改增”相關行業發票清理檢查和繳銷工作,配合國稅機關保障“營改增”企業發票使用平穩過渡。
在稅收領域引入風險管理,是適應稅源深刻變化的迫切需要,是提升稅收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順應現代信息技術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稅務總局2012年7月啟動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構建以明晰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為前提,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專業化管理為基礎,以重點稅源管理為著力點,以信息化為支撐的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2012年11月,省政府轉發江西省地稅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江西地稅新一輪稅收征管改革正式啟動。經過兩年的試點運行,全省地稅系統稅收風險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稅部門、有的地稅干部對風險管理的理解還不夠深入,在風險管理的認識上還存在偏差,制約了風險管理的有效推進。
一、風險管理認識上存在的主要誤區
從目前情況看,各地在風險管理的認識上存在一些誤區,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風險管理工作的開展:有的認為風險管理削弱了一些部門的權利,觸動了一些部門和個人的利益,存在抵觸情緒;有的認為風險管理是故意找毛病、挑問題,對風險監控部門推送的風險任務不及時應對甚至置之不理或應付了事;有的認為風險管理是風險監控部門一個部門的事,在工作上不愿積極配合;有的認為在納稅人報送的涉稅信息不真實不完整、第三方涉稅信息未能充分獲取的情況下,還不適宜開展風險管理;有的認為營改增明年就要全部到位,現在推行風險管理為時過早。
二、如何正確認識稅收風險管理
稅收風險管理是對傳統征管體制的一場“顛覆性的革命”,風險管理的推行,必然導致新理念和舊思維的碰撞,必然會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和認識上的不統一。如何走出誤區,正確理解和認識稅收風險管理,筆者提出以下幾點淺見:
1.正確把握稅收風險管理的定位。
第一,稅收風險管理是現代稅收管理的先進理念和國際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國稅收管理體系、提高治理能力、實現稅收現代化的有效舉措,是構建科學嚴密稅收征管體系的核心工作。第二,稅收風險管理是稅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資源優先配置到高風險領域和大企業稅收領域,實現稅源管理專業化,推動服務管理方式創新和稅收管理體制變革。第三,稅收風險管理是完成組織收入目標的重要抓手,開展稅收風險管理,通過風險分析識別,有助于找準稅收漏洞,有效實施風險應對,促進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在當前經濟形式不容樂觀、稅收收入任務嚴峻的情況下,推行以風險管理為導向的稅源專業化管理,提高稅源管理水平,對促進地稅收入任務的完成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今年8月,江西地稅對全省國稅部門的增值稅、消費稅入庫數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入庫數據開展了比對分析,將未繳或少繳城建稅的風險納稅人推送各地進行風險核查,截止10月22日,全省通過風險管理入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計1.58億元。
2.正確理解稅收風險管理對提高征管能力的重要意義。
風險管理是理念,也是手段。稅收風險管理是加強日管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在日管過程中,應用稅收風險管理方法,按照稅收風險管理流程,加強登記、發票、申報、征收等環節的管理,并結合精簡審批、減少環節、下放權力等創新稅收服務和管理的要求,發揮稅收風險管理的優勢,加強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風險監控,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管質效。稅收風險管理還是加強大企業稅收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在大企業稅收管理過程中,運用稅收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提升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發揮各級地稅機關的系統優勢,實現大企業由基層的分散管理轉變為跨層級的統籌管理,促進稅收征管整體資源的優化配置。風險管理不是故意找毛病,挑問題,而是通過風險管理發現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最大程度地降低稅收流失風險,提高納稅遵從度。同時,對風險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地稅機關內部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加強和改進管理的措施和辦法,提高管理水平。
3.只有部門協同配合才能有效推進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一項全局性和系統性工程,風險管理必然打破以屬地管理為主的傳統征管體制,調整稅收管理機構和職能,整合人力資源,這就必然涉及部門和個人利益的調整,必然面臨矛盾和阻力,這就需要各級地稅機關和廣大地稅干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風險管理是地稅機關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需要內部和外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各職能部門的積極參與。風險管理貫穿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納稅服務、稅政、征管、稽查、稅源管理等職能部門都是風險管理的主體,按照各自職責,落實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具體業務的銜接;機構、人員和崗責應按照風險管理的要求進行調整;征管業務流程應按照風險管理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優化;征管基礎和數據質量應適應風險管理的要求;第三方信息應按照風險管理的需求采集。這些都要求層級、各部門加強配合、協調,建立“統籌協調、縱向聯動、橫向互動、內外協作”的稅收風險運行機制。
4.“營改增”不影響風險管理的開展。“營改增”使地稅部門的管轄稅種,相應的管戶也減少,但不影響對其他應管轄稅種和納稅人的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的重點是重點稅源企業、支柱產業、稅收集中度較高的行業以及風險較高的行業等。江西地稅陸續將房地產、建安、駕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股權轉讓等納入風險管理的重點,成效明顯,僅2014年1~10月,全省地稅系統風險管理稅款入庫45.9億元。從近期的風險監控情況看,廣告、設計、貨運等“營改增”行業有很多的風險點需要我們去關注,“營改增”帶來的地稅部門管理手段弱化,管理難度加大等問題客觀存在,部分企業應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沒有繳納,該預繳的所得稅沒有按規定預繳,這些都需要地稅部門通過風險管理采取措施加強行業征管,避免稅收流失。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生成機理
信息不對稱是信息失靈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現代信息經濟學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指在經濟活動中的某些參與人所掌握的信息與另一些參與人所擁有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著差異。這一方面表現為信息優勢主體往往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去損害劣勢主體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表現為信息劣勢主體不能通過獲取及時有效的信息去維護自身的利益。稅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對稱存在于多元主體之間,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第二,稅務系統內部的信息不對稱;第三,稅務機關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信息不對稱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是稅收征管實踐中的“常態”,為征管過程中的稅收風險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所謂風險,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是指損害或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瑞典稅務專家Blickman和Wittberg則寬泛地認為風險是任何可能影響一個組織達到它的目標的事情。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的稅收風險,從主體的角度講,表現為稅收征管中的納稅人以及征收人員的雙重道德風險。按照傳統的理性人假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在決定是否誠實納稅時取決于其對預期逃稅的“收益”與“成本”權衡的結果。在稅務部門信息不充分的情形下,一方面,納稅人利用私有信息,可能存在偽造、隱瞞收入以逃稅避稅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當居于信息劣勢的稅收征管部門不能正確地通過信息甄別制度來判斷選擇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時,將出現類似“劣者驅逐良者”的“逆向選擇”現象,即低質量(不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多,高質量(誠實守信)的納稅人會越來越少。對于稅務系統內部上下級稅務征收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而言,稅務征收人員可能存在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以下兩種行為:偷懶,稅務征收人員為工作所付出的努力小于其已經得到的報酬;機會主義行為,主要反映在為了獲得“權力租金”,往往采用“設租”、“尋租”等手段,通過征納串通合謀個人效用,其努力的方向與上級稅務管理部門背道而馳。
稅收風險的存在是稅收風險管理的邏輯前提。美國學者Williams和Heins將風險管理定義為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管理方法。認為風險管理是處理純粹風險和決定最佳管理方法的一套技術。綜合以上觀點,稅收風險管理是指稅務機關以風險管理理論為基礎,利用數理統計技術和信息技術研究稅收風險的發生規律,通過對稅收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小的成本,使稅收風險所致損失達到最低程度的最佳管理方法。稅收風險管理作為一種積極、主動的管理,提供了稅源控管的路徑和方向,進而提升了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型的稅收征管方式,正好契合了信息不對稱語境下稅收風險管理和控制的需要,通過各稅收主體之間的信息聯動消解信息不對稱的困境,從而有效提高稅務部門對稅收風險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能力。在稅收征管實踐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應當是一種“非典型性”制度,而應當是一項常態性的工作制度,通過納入日管工作體系,使稅收風險管理常規化、制度化,從而促進傳統征管方式向現代化征管方式的嬗變。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基本內涵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在各級部門之間、上下層級之間以及稅源、稅基管理的主要環節之間,整合職能配置,整合數據應用,建立起職責清晰、銜接順暢、重點突出、良性互動的管理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指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狹義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是指稅務部門系統內部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分為不同的類型:
首先,從聯動主體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包括橫向聯動和縱向聯動。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以及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應當細分為兩個層級:第一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包括同級稅務部門與工商管理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建設規劃部門、國土房管部門、金融部門、統計部門、審計部門以及與稅源管理工作密切相關的同級非稅務部門之間所建立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制度;第二個層級是指同級稅務部門之間的橫向聯動,主要是指國地聯動,即同級國稅局與地稅局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橫向聯動與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有所不同,盡管兩者都包含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但是前者僅強調聯動主體的同級性和橫向性;后者則無此限制,同級和不同級的稅務部門與非稅務部門之間的稅源聯動都屬于廣義的稅源聯動管理。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是指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聯動管理關系。稅源管理的縱向聯動有“三級聯動”和“四級聯動”之分。“三級聯動”主要是指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上下聯動匯聚縱軸的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如濟南、晉城等就實行“三級聯動”管理制度。“四級聯動”是指通過構建貫通四級的稅收風險聯動控管體系,實行省局、市局、區縣局、稅收管理員的“四級聯動”管理制度。江蘇省國稅局就實行四位一體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
其次,從聯動流程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流程聯動。流程導向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納入稅收征管流程中,實行程序化操作,在上下級之間、部門之間、征管業務流程的主要環節之間,形成一個循環往復的工作流程,推動稅源管理分析、監控、評估、稽查四個環節的良性互動。在流程聯動中各主要環節結成節點,每個環節在發揮其作用時,既能得到其它環節的呼應和有力支持,又能使自身的作用成果與其它環節共享。
再次,從聯動稅種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可以在關系密切的稅種之間建立起稅種聯動制度。如房產稅、契稅與城鎮土地使用稅之間的聯動制度,增值稅與城市維護建設稅之間以及增值稅與所得稅之間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等。
最后,從聯動地域的角度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可以在不同區域之間建立起地域聯動,這是一種更高級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于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還處于發展初期,各地的地域聯動實踐還尚未興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地域聯動能夠突破區域之間的信息壁壘,應對稅收實務中出現的“跨區縣外出管理證明書問題”(或異地工程問題),因此,建立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非常必要。隨著稅源管理的地域聯動制度的成熟和完善,最終將形成一個全國“一體化”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這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形式。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缺陷
(一)法律制度缺陷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實體法依據。從稅收實體法的角度講,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執行依據具有很強的行政命令色彩。我國一直存在稅法效力弱化和稅收立法行政化的傾向,稅收執法行為大量依據行政解釋,直接導致了稅法效力的削弱,稅收法律關系也因此被扭曲。作為一種發端于稅收實踐中的稅收程序制度,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稅收行政化傾向則更為明顯,其零散而雜亂的行政執行依據有違稅收法治原則。從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緣起可以看出,無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萌芽初期,還是其形成時期,都離不開各級政府和稅務行政主管機關的大力推動;而政府和各級稅務部門所出臺的有關政策文件,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最主要的執行依據。這些執行依據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文件層級低,目前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最高層級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二是執行依據的零散性和雜亂性,主要表現在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沒有統一行動,而是分別在自己的系統內部進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而且即使在國稅系統或地稅系統內部也都是各自為政。各地稅務部門的實施依據各不相同,其實踐效果也大相徑庭,從而不利于稅收法制的統一與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稅收程序法依據。《稅收征管法》是稅收程序法,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稅收程序性制度,理應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明顯缺乏其應有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管理的被動性和事后性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務機關管理的主動性和事前性之間存在矛盾。現行《稅收征管法》以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稅務管理機關的被動性為邏輯起點,忽視了納稅人的經濟人本性,以納稅人均具有高度的納稅自覺性為前提,過分強調納稅人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要求納稅人主動進行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并自覺進行賬簿、憑證管理,如若出現相反的情形,則稅務機關只能進行被動的事后救濟——稅務稽查。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則以稅務機關的主動性和納稅人的相對被動性為前提,強調無論納稅人違反納稅申報和進行賬簿、憑證管理與否,稅務機關都可以預先進行稅務信息的調查、收集與管理,因而這種管理更具有主動性和事前性。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沒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具體體現。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一種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稅收征管制度。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科學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在風險識別——納稅評估——聯動應對的過程中,運用數據模型等科學方法進行分析;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精細化則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建立了一套以聯席會議為主導的、縱橫交錯的精細化管理體系;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信息化體現在稅源聯動管理機制的運行必須以信息平臺為依托,整合數據資源,以進行一體化的數據管理。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必然要求《稅收征管法》對稅源聯動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做出更加明確而具體的規定。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在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由于《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性,加之我國經濟發展的地緣差異,稅務信息失靈的狀況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一是稅務信息呈靜止狀態,靠人工輸入的稅務登記信息資料往往在一段時間內未能及時變更;二是稅務信息的非真實性,納稅人隱瞞經營成果、設立假賬應付稅務檢查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稅務信息的滯后性,實施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后,有的地方形成以查代管、管理缺位的狀態,弱化了征前監控,使準確的稅務信息呈現滯后性。
第三,《稅收征管法》中部門協調制度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導致稅源聯動管理中的“部門聯動”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稅收征管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在我國依法行政尚不完善、權力尋租在某些地區還頗為盛行的情形下,該條規定無疑從法律上為政府對稅收征管執法的不當干預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稅收征管中的部門協調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原則性地規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至于究竟有哪些部門,具體的支持協助義務是什么,《稅收征管法》僅用兩個條款對工商管理部門及銀行等金融機構做出粗略規定,其他部門卻沒有含攝。此外,在“法律責任”一章中也沒有對不履行支持協助義務的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沒有責任的約束無異于一紙空談,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和模糊性是稅收實務中部門協調依靠“人情”而非“法律”的重要根源,部門協調制度的不完善在嚴重削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四,《稅收征管法》對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過于原則,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計算機輔助功能的有效發揮。《稅收征管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有計劃地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然而,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雖然普及但使用水平較低,大多數僅限于以電腦代替手工勞動,而其信息共享、管理監控、決策分析功能卻遠遠沒有發揮出來。稅務軟件開發各自為政,且層次低、投入高、浪費大,“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模式沒有真正建立起來。
(二)法律理論缺憾
1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契約精神之缺憾。長期以來,國家一直以“超社會”的形象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出現,納稅被定性為一種無償的行為。由于政府的強制征稅權被過度強化,導致納稅人與政府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監督與制約制度缺位情形下,納稅人對政府征稅行為的軟約束與政府強勢征稅權力對納稅人弱勢權利的侵犯。
稅收契約論從一個全新的視角重新審視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作為一個政治實體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憲法中的稅收條款就是稅收契約,即人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財產權利的一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其他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對國家的上述要求。由此可見,稅收契約關系是一種理性關系,雙贏互利是雙方締約的初始動機和目標訴求,納稅與征稅之間的邏輯關系在于:首先人民基于公共產品的消費需要與國家達成契約,讓渡自己的一部分財產權利,做出同意納稅的次優選擇;而后產生國家征稅權,國家征稅權的行使在于為納稅人服務,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為了征管而征管。從這種意義上講,在稅收契約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權利是一種原生權利,屬于第一性權利;征稅權是一種次生權利,屬于第二性權利。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程序正義之缺憾。稅收契約論重新闡釋了國家征稅權的正當性來源,國家征稅權的正確行使離不開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保障。程序正義對于稅收征管而言,不僅是稅收征管的必然要求,更是稅收征管實然的過程本身。稅收征管程序正義應當遵從以下原則:(1)程序法定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不僅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且規定應當盡可能明確而不致出現歧義,其精神實質是通過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排除或限制行政機關在稅收問題上的自由裁量權;(2)程序透明原則,即稅收的征管程序應當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公布,為納稅人的決策行為提供合理的預期;(3)程序民主原則,即稅收征管程序的各方主體應當在充分協商與對話的基礎上全程參與稅收征管程序的制定、執行和遵守等各個環節;(4)程序平等原則,即程序與平等相互依存,程序正義的理念內生于稅收征管程序中各方主體之間的對等關系,且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究。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通過稅收信息資源的聯動整合,為稅務部門提供及時的稅收信息和準確的執法依據,使稅收征管工作有的放矢,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稅收程序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以稅收征管程序正義的四大原則為視角重新審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難發現存在以下缺憾:
第一,有違程序法定原則。從前面有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緣起的考察中可以知道,目前實務部門所推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依據大多散見于省、市一級稅務部門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或工作意見之中,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所出現的最高級別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總結和工作要點。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在稅源聯動管理實踐中,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很大,更多地體現為一種各自為政的行政行為而非制度化的法律行為,呈現出個別性、政策性、零散性、地方性的特點。第二,不符合程序透明原則的要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實踐,以各具特色的不同層級的稅務機關文件為指導。稅務機關的文件是一種內部政策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特質,致使稅收行政相對人——納稅人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運行方式缺乏合理的預期,作為“理性經濟人”,納稅人無法在充分掌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信息的情形下做出戰略決策,以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
第三,與程序民主原則不相契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務部門基于稅源控管需求所進行的征管方式的實踐試煉,是稅收征管權實現的創新途徑。在這一創新過程中,稅收征管部門始終處于積極主動的主導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消極被動的服從地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并非源自于稅收征納主體之間協商對話的結果,而是稅收行政部門的單方意志的體現,因而當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納稅人的民主參與。
第四,有違程序平等原則。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有違程序法定原則、程序透明原則和程序民主原則的精神實質,程序正義的理念很難內生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設計運行之中,在缺乏制度約束的情形下,稅務行政部門出于自身的利益偏好,難以在其制定的內部文件中“自縛手腳”以彰顯納稅人的利益訴求。綜觀目前稅收實踐中林林總總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現其中唯獨缺乏稅務行政部門征管責任的制約制度。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納稅人權利保障之缺憾。“契約是意志自由的雙方所作出的合意,這種合意來自平等、友好的協商。協商是契約的重要理念,體現出一種雙向交流與溝通的精神,這一點在習慣于以單方意志思考的行政領域尤顯得難能可貴,它能彌補權力行政的不足,讓納稅人參與到優化稅務行政的過程中。”稅收契約論的精神實質在于政府對納稅人利益格局的重新調適,實現政府與納稅人應然角色的回歸,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因此,納稅人享有權利是稅收契約論的應然之義。納稅人的權利一般包含以下內容:(1)限額納稅權;(2)稅收優惠權;(3)稅收秘密權;(4)稅收回避權;(5)稅收知情權;(6)取得憑證權;(7)稅收救濟權。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缺乏雙向交流制度,在法律的視域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著納稅人權利缺乏保障之缺憾。
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難以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主要依賴于橫向聯動制度消解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障礙,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法》僅原則性地規定了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至于部門之間應當怎樣協助、其它部門應當在多大程度上進行信息披露、在信息披露(或者聯動)過程中應當如何保障納稅人的信息秘密權等,《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也缺乏統一的度量。可見,由于缺乏法律的規制,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矯治稅收信息不對稱的同時,也為稅務部門征稅權的不當行使提供了運作空間,為侵犯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提供了便利。
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如前文所言,由于現行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僅以內部文件的形式規制,缺乏普適性和透明性,由此極易導致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納稅人可能因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內容、程序等信息缺乏了解而無法做出合理預期,從而不利于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
第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能很好地與稅收優惠權對接。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風險控制理念下的產物,稅收風險的深層次根源來自于納稅人的信用風險,對于納稅人信用風險的防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納稅人予以外在的制度約束,即加強稅源控管;(2)對納稅人進行內在的激勵,即建立與稅收優惠權相對接的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但是目前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稅務行政機關的單方管控行為,盡管某些地區實行了納稅人信用等級制度,但就總體而言,稅收部門尚未普遍建立起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即使建立了納稅信用缺失等級監控制度,也未能將這一制度與納稅人的稅收優惠權相對接,以至于既不利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運行中納稅人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發揮,也不利于納稅人稅收優惠權的有效行使。
第四,納稅人的稅收救濟權利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缺乏實現的途徑。由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只是一種政策化的征管權運行方式,而非一種法制化的稅收征管方式,稅務部門基于本位主義思想,僅從征管權的行使和稅收風險控制的角度設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而忽視了對納稅人的稅收秘密權、稅收知情權等權利的保障和救濟。
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
實踐是源,理論是流,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學界應當在論證思辨中尋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的對應、關聯與轉換,以一種主動化的進路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中,并在實踐中得到檢驗與修正,從而達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稅法精神理念之間的契合與互動。為此,法學界應當從法理層面積極回應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然而據現有資料顯示,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已經實施兩年有余,但是實務部門從經驗和方法的角度探討較多,學術界的理論探討較少,法學界的回應則更為遲緩——目前幾乎尚未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學理論進行探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背后的法之源在哪里?法之理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否關涉稅收程序正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主體和客體范疇應當如何界定?……等等,學界尤其是法學界應當進行充分地論證。
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發端于稅收征管實踐,是工業化、信息化進程中稅收管理面臨新機遇與新挑戰背景下的產物。實踐需要理論的升華與指導,更需要法律的規制和完善,否則實踐將因缺乏理性而迷失方向,因缺少法治而喪失正義。法制化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現代法治社會中應然的路徑選擇。
所謂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借助于一定的立法程序,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活動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律制度的活動。其核心內容是將稅收政策實踐轉化為法律規范。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并非緣于稅收實踐的單方需求,而是稅收實踐與法律相互需要的產物。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應當依循以下向度:一是理論指導實踐,稅法理念與法治精神應當主動滲透到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踐工作中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與修正,這是一種主動的法制化;二是政策實踐法制化,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政策實踐的演進需要借助法力的強勢而將其實踐化為最基本的法律制度,這是政策實踐對法律功能的需求,是一種被動的法制化。這兩個向度的關系在于: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礎,只有蘊含著法治精神的實踐政策才有可能轉化為法律;后者是前者的升華,實踐政策經過法律程式的分析、評估、篩選與凝煉而具有成熟穩定的品格,并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存續下來。
(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路
1稅源聯動管理理論的法制化——稅法基本理念的融入。(1)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克服稅法的行政化傾向。稅收法定主義,是英國近展的產物。稅收法定主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稅收要件法定主義,這是稅收立法的準則,包含稅收要件明確的要求;二是稅務合法性原則,這是稅收執法的準則。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一方面,應當進行形式上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立法。在稅源聯動管理的具體法律制度設計中,應當就有關稅源聯動管理的聯動主體、聯動對象、聯動關系、聯動準則和聯動程序等,應盡可能地在實體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另一方面,稅務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征稅,不允許逾越稅法的規定而隨意擴大征稅權利,以行政性規定取代法律的規定,以至于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違反程序正義原則,忽視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尊重。此外,在當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下,為保證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預測性,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禁止稅務行政機關對稅法漏洞進行補充,克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行政化傾向。(2)尊重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契合稅法契約精神。稅收契約論以全新的視角重新闡釋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對“稅收國家主義”的修正,稅收契約精神是現代民主制度與法制觀念的產物。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與納稅人權利保障的嚴重疏離,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注入稅收程序正義理念的同時,還應當彰顯納稅人權利保障的現代法治精神:通過消解信息聯動與稅收秘密權之間的緊張關系確保納稅主體的稅收秘密權不受侵犯;通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聯動制度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的行使;通過納稅人信譽等級制度與稅收優惠權的對接,調動納稅主體自覺納稅的積極性;通過稅收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為納稅人的權利救濟提供最后的保障。(3)遵守稅收程序正義,彰顯現代法治精神。稅收程序正義是弱化甚至消解征稅權的強勢性,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利的根本保障,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長期的實踐試煉中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理念,體現稅收法治的精神實質。鑒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程序正義的缺失,我們首先應當融入稅收程序正義的精神理念:通過權責統一的稅收征管制度,適當約束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通過協商對話、民主參與等制度的建立,使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更加透明化、民主化與平等化。
2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現行《稅收征管法》的完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稅收實踐試煉的結晶,具有科學化、精細化和信息化的現代性特質,是稅收征管方式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選擇。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其功能進化源于社會實踐的變遷,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作為一種新生的稅收征管制度,應當在新一輪《稅收征管法》的修訂中得到回應。
作為一種征管方式的創新制度,盡管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所有制度不可能在《稅收征管法》中得到全面體現,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可以在“稅款征收”一章增加專門性條款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做出原則性的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將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密切相關的條款進行細化和完善卻是切實可行的。(1)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部門之間的協作是橫向聯動的重要法律依據,但是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五條僅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就具體的協助部門而言,《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僅對工商管理部門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做了粗線條的規定,而對于國稅部門與地稅部門之間的協助義務、稅務部門與審計部門、國土房管部門、交通部門等與稅收征管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部門的協助義務,《稅收征管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更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橫向聯動法律依據不足,在新一輪的《稅收征管法》修訂工作中應當對此予以完善。(2)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六條。健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依托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頸,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法》僅用一個條文進行了粗略的規定,信息共享制度應當如何構建?主體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國家”?信息共享制度中每個信息共享者應當享受何種權利?履行何種義務?遵守什么樣的信息共享規則?信息共享制度的主體在不履行義務、不遵守規則時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等等,《稅收征管法》需要做進一步的明確規定。(3)修訂和完善《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現行《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條對稅控裝置的使用做出了規定,但仍有不完善之處:一是“納稅人”作為“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主體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有待進一步探討;二是可以將“稅控裝置使用”的有關制度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中“稅收信息化平臺”的建立和完善相結合。
3.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制化進程。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既關涉稅收實體問題,也關涉稅收程序問題,是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統一體,因而不宜也不可能將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實體制度與程序制度進行割裂,而應在相應的稅收實體法與程序法中分別做出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制定一部統一的《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未來的路徑選擇。
關于《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的具體制度設計,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一個漫長的實踐創新與理論探討過程,但就《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單行條例》制定的成熟時機而言,至少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在稅收實踐中經反復試煉而趨于成熟;第二,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由內部政策上升為國家政策,由區域政策上升為全國統一政策,且具有一定程度的穩定性;第三,理論界尤其是法學界在稅源聯動管理制度實踐與政策研究的基礎上,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之源和法之理進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討,對稅源聯動管理制度的法律制度設計進行了充分的證成。
法律與實踐是一種互動互生的關系:法律的建構與運行是實踐的,而非冥想的,它需要回應和關注社會發展的需求以獲得旺盛的生命力;實踐的踐行與運作是制度化的,而非零碎的,它需要法律的支持與調適以獲得普適性的品格。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是內生于稅收實踐的社會產品,需要一個漫長的法制化的過程,實踐的試煉——政策的指導——合理性與正當性的法律證成是稅源聯動管理制度法制化必經的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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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稅改放到全面深化改革這個巨型復雜系統來觀察,稅改的風險點主要不是在技術層面(如某個稅收要素設計不當的風險,這樣的問題一旦被發現是很容易矯正的),而是在知識層面、社會層面和行政層面。知識層面的風險點主要與稅改目標有關。正確的稅改目標來自于對處于一定環境下的稅收制度的正確認識,如果認識出現偏差,或者說,這方面的知識不完整,就會把稅改置于不確定性很大的境地,稅改就可能胎死腹中。社會層面的風險點來自于社會對稅改的認識和期待,稅改的具體目標、力度、效果等方面是否與社會期待相吻合,關系到稅改的成敗。在“稅收國家”時代,這類風險越來越大。國外有許多這樣的例證可以證明這一點。行政層面的風險主要在于協調配合以及與稅收政策的關聯取舍。稅改的推動者不是一個部門,而是涉及到多個政府部門,如果出現部門紛爭,就會導致稅改止步不前。在此,主要就稅改目標出現偏差的風險進行討論,其他層面的風險另著文闡述。
一般地說,稅改的目標已是很清楚,即建立現代稅收制度。但現代稅收制度到底是指什么,并沒有精確定義。當前的稅改目標實際上散落在各個稅種的改革上,如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環境稅、個稅、房產稅等等。基于各個稅種來討論稅改,這很容易導致稅改碎片化,無法實現整個稅收制度的優化。建立現代稅收制度,應著眼于整個稅收制度及其全球環境,不能局限于某些稅種或某些稅收要素的調整改革,或局限于國內來考慮。在整體的系統設計確立的前提下,再從稅種、稅收要素著手來具體實施,并使局部的、眼前的改革與整體的、長期的要求相吻合。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關注以下風險點。
改革局部化的風險
從整體看,稅收制度包括兩大板塊:稅收收入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這兩方面都可簡稱為“稅制”。前者屬于稅收立法,由一系列的稅種構成,后者屬于稅收執法,由信息搜尋、稅源確認、征收結算、稽查反饋等一系列環節構成。稅收立法與執法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稅改應當是針對這個整體,而不僅僅是稅收收入制度這個板塊。簡稱的“稅制改革”,實際上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稅收征管制度,局部地討論稅收收入制度的改革。這顯然是一種片面的局部稅改思維,有可能使稅改陷入嚴重的風險之中:稅收立法意圖無法通過稅收征管執法來實現,稅收制度也由此被迫變形,無法達到稅改的初衷。
例如2013年底央視報道的土地增值稅問題,在實際征管中存在向營業稅演化的傾向。在關于稅改的討論中,不考慮稅收征管執法能力,理想化地設計稅種功能,這種傾向普遍存在。例如,在個稅改革這個問題上,幾乎一邊倒地強調其調節分配的功能,而很少考慮征管能力能否滿足。在不少研究中,把征管執法能力通常假設為孫悟空的“金箍棒”,可隨意而變,而不是視為一個約束條件。這使不少改革建議理想化,缺乏實施的現實可行性。從立法到執法,從稅收收入制度到稅收征管制度,改革設想變為現實,關鍵是征管執法。稅收立法相對容易,而執法征管卻要難得多。一旦兩者脫節,稅改的設想就會落空。這是稅改中最大的風險點。稅改思維不僅要考慮“應如何”,更要考慮“能怎樣”;不僅要考慮稅收收入制度如何改,更要考慮稅收征管能力能否跟得上。
改革碎片化的風險
稅改的著力點總是落在微觀層面,如稅種、稅率、起征點、征稅環節、計稅依據等等,但這以著眼于整體為前提。由各個稅種構成的稅收收入制度是一有機的體系,各個稅種在稅基、功能等方面是相互關聯,彼此相制約的。可以說,任何一個稅種的改革都會涉及到其他稅種和稅收要素,甚至波及到其他體制,用“牽一發而動全身”來形容一點不為過。如“營改增”,就不只是涉及到兩個稅種,而且與中央地方財政關系也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因此,稅改應有宏觀思維和系統思維。恰恰在這一點上,可能是稅改相對薄弱的環節。建立現代稅收制度,要求系統地觀察分析稅收收入制度的各個方面,注重稅種之間的匹配、組合,避免不同稅種間的稅基重疊和功能重合,以使不同稅種的功能作用形成合力。如個稅、消費稅、房產稅,都具有調節分配的功能;資源稅、環境稅、消費稅,都具有促進節能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的功能;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都具有促進節約用地,保護土地資源的功能,等等。諸如此類,不同稅種之間的調節功能如何搭配好,是稅改的重要目標。如果稅改微觀化、碎片化,稅收收入制度的整體優化就難以實現,不但難以達到調節的目的,甚至可能造成更多的扭曲,同時也妨礙稅收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因此,只有從整體著眼,并把稅改目標落到這個整體上,而不是一個個的稅種,才能避免稅改目標出現偏差而導致稅改失敗。
改革封閉化的風險
建立現代稅收制度,面對的是一個開放型經濟,需要全球視野。經濟全球化需要稅收制度,無論是收入制度還是征管制度,都要從稅源、稅基和稅收的全球化分布來考慮,以維護國家稅收和統籌內外發展。從稅收立法到征管執法,以世界眼光協調國際稅收關系,這是現代稅收制度的一個基本特征。
美國在這方面走在世界前例。2010年3月18日,美國總統簽發《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法案),要求非美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實體與美國政府簽訂履行信息披露以及代扣稅款等義務。該法案實質是把美國的稅收管轄權延伸到了他國境內而實施的一種長臂管轄權。在開放經濟條件下,生產、貿易、投資、消費都呈全球化趨勢,跨國偷逃稅和避稅成為常態,如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定價避稅在我國相當普遍,但我國的征管能力卻跟不上。資本、人才跨國流動,各國之間的稅收競爭日趨激烈。稅收立法和稅收征管執法已經越來越國際化,這意味著稅改的目標也需要相應地著眼于國際化和全球化。局限于國內的稅改目標無疑會與開放型經濟、全球化趨勢相脫節,就無法建立面向世界的現代稅收制度。
改革單向化的風險
稅收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也是輻射性的。從影響源來觀察,從立法到執法都會產生影響。過去對稅收的影響局限于稅收收入制度,很少考慮稅收征管執法帶來的影響。在大多數的研究中,通常是把征管執法過程抽象掉來分析稅種、稅率等稅收要素變化產生的效應,如收入效應、分配效應等等。這實際上是在想象,只要稅收法令一經頒布,納稅人都會自覺遵守。這種分析減少稅收的影響源,也許更為精確,但也使稅收影響評估更加失真。從影響面來觀察,稅收不只是影響經濟,也影響社會和政治。受經濟學思維泛化的影響,對稅收影響的關注點通常放在經濟上,而忽略了對社會和政治的影響。這種稅收經濟學思維很容易使稅改陷入社會政治風險之中。
(1)宏觀因素
1.稅制因素。現行稅制對稅收征管資源配置的影響體現在:①稅制復雜多變。②部分稅收政策不盡合理。③稅收自由裁量權、執法責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征管效率。
2.政治因素。我國于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分設國、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分稅種開展稅收征管,雖然對確保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收入有較好的效果,但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征管資源增加了一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對稅務工作的行政干預也會影響征管資源的配置。
(2)微觀因素
1.內部管理因素。一是信息不對稱。稅務系統內部之間存在著種種信息不對稱矛盾。二是資源配置與職能要求不相適應。部分崗位職能不明晰,調整頻繁,人權、事權、財權不同程度地存在越位、錯位、缺位的問題。
2.人員因素。一是人員結構不合理。稅務人員知識結構參差不齊,高素質人才偏少。二是積極性不高。由于領導職數有限,干部發現晉升無望,過了一定年紀就不太愿意干事。三是人員流動不合理。
優化配置稅收征管資源的路徑選擇
(1)制度創新———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
1.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律體系。稅收征管法體系是由不同層次的稅收征管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應當研究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收征管法,注意法律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質量。
2.優化稅制安排。遵循“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思路,積極深化稅制改革。包括:擴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合理調整消費稅范圍和稅率結構;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逐步實現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適度降低邊際稅率和減少累進稅率級次等。
(2)管理創新———努力提升資源管理效能
1.構建科學的稅收征管體制。—是精簡稅務機構。在兼顧區域經濟發展和征管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設置征管機構,有效均衡地分配征管力量。二是實施稅源差別管理。引進風險管理理念,把資源優先配置到風險高、稅款流失可能性較大的地方,最具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征管資源以提高納稅遵從度。三是推進省、市局一體化建設。構建省局、市(州)局一體化運行新格局,打破層級,縮短流程,一體化運行。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大數據;互聯網;稅收管理
0引言
近年來,大數據技術發展迅猛,應用于眾多傳統行業,如醫療、能源、通信和零售等。應用大數據技術,能夠在海量的數據中收集、分析、提煉最精準、有效的關鍵信息,有助于提高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能力。在互聯網+稅務戰略的發展下,借助大數據技術整合海量稅收數據,破解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難題和優化稅收管理勢在必行[1]。
1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目前,電子商務按照購銷主體的不同,分為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C2C(Customer-to-Customer)三種類型。C2C指交易雙方均為個人(自然人)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主要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2],如淘寶網等進行交易。C2C電子商務因其經營方式靈活、交易成本更低等優點備受市場青睞、發展迅猛。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法律法規,公眾對個人網店是否應繳納稅款意見不一[3]。稅務機關對C2C電子商務實行稅收管理存在一定困難,導致個人網店或部分企業假借個人名義偷逃漏稅,造成稅款大量流失,影響市場正常秩序和經濟健康發展。因此,研究C2C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2C2C電子商務傳統稅收存在的問題
2.1稅收要素的不確定性
由于我國尚未明確規定C2C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稅收要素,對稅收要素的確定無條款可循。另外,在C2C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無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沒有固定地點的限制,導致稅務機關難以通過交易地點認定稅收征管歸屬地。C2C電子商務主體的虛擬性、商品的數字化、交易的隱蔽性和支付的電子化等特點使得納稅主體、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以及稅收管轄歸屬地等稅收要素難以確定[4]。
2.2稅務機關與個人網店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市場的買賣雙方擁有不對等、不全面信息的信息不對稱理論在市場經濟中非常普遍。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中,稅務機關和個人網店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電子商務的電子化和虛擬性、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交易平臺不愿為稅務機關提供更多涉稅信息,導致稅務機關在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中處于劣勢[5]。
2.3互聯網技術和大數據知識的運用有所滯后
稅務機關與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達成數據交換、信息共享協議是大勢所趨,但稅務部門缺乏專門連接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網絡服務器和稅務機關網絡服務器的數據交換系統,不能直接查閱和收集經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授權的涉稅信息。
3采用大數據管理C2C電子商務稅收
信息不對稱是目前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亟需解決的難題。利用互聯網信息共享機制能夠方便、快捷采集信息,提高征管效率。
3.1協同第三方物流平臺確定納稅地點及征管歸屬地
C2C電子商務的新興帶動了物流行業的發展,一般的商品銷售往往需要第三方物流平臺給予輔助,稅務部門可以協同第三方物流平臺確定納稅地點及征管歸屬地。對于有形商品,可以把商品的發出地作為納稅地點,商品發貨所在地的稅務部門可視為個人網店的稅務管理部門。對于無形勞務,可以將個人網店的稅務登記地作為納稅地點,相應的稅收管轄權則納入當地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內。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第三方物流平臺提供的貨運單據中所記錄的發貨地址,確定個人網店的納稅地點和征管歸屬地,并開展相應的監管活動。
3.2協同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稅款的代扣代繳
C2C電子商務交易中,第三方支付平臺掌握了C2C賣家所有的資金出入信息,稅務部門可以協同第三方支付平臺建立稅款代扣、代繳機制。當C2C電子商務產生交易時,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資金中轉站,能夠獲取每筆交易的成交額和成交量等重要信息,根據這些信息代扣、代繳C2C賣家的稅款,稅款上交國庫后將貨款余額轉移至C2C賣家的銀行賬戶。稅務機關將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的C2C賣家交易信息和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與個人網店納稅申報的稅款金額進行信息核對,若發現信息不符,則記錄在納稅人風險預測和信用評級中,并設為重點稽查對象。若經調查后發現納稅人涉嫌逃稅或者第三方支付平臺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則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經濟處罰
3.3協同第三方交易平臺搭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
近年來,升級版的電子發票系統在全國多地進行試點工作,為解決C2C電子商務交易稅收征管提供了援助。電子發票的使用符合C2C電子商務信息電子化的特點,同時為稅務機關提供了計稅依據。當開具C2C電子商務電子發票時,應盡可能簡化操作流程。因此,稅務機關可以協同第三方交易平臺搭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賣家達成交易時,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根據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的數據自動生成電子發票,并將其提供的信息傳送給稅務機關的電子發票系統,系統將經稅務機關審核通過并備案的電子發票信息以短信、郵件等形式通知買家,買家可以在系統上查驗信息或根據需要自行下載打印發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生成電子發票的功能可以有效防止C2C賣家不開發票的行為,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4基于大數據的C2C電子商務稅收系統框架設計
面對傳統稅收體系不能緊隨大數據時代步伐、適應C2C電子商務發展的困境,可以借助大數據、互聯網、智能化等技術設計C2C電子商務稅收系統框架。在C2C電子商務模式下,個人網店需在第三方交易平臺注冊登記,還需在稅務部門的稅收網絡系統中進行智能化電子稅務登記,登記個人納稅人識別號、運營模式、經營范圍等重要信息。個人網店與個人消費者交易時,個人網店確認訂單、發貨,稅務部門協同第三方交易平臺建立安全可靠、操作簡單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只要賣家達成交易,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就會根據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的數據自動生成電子發票,并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的數據傳送給稅務部門。通過第三方物流平臺確認發貨地點,從而確認納稅地點和征管歸屬地。稅務部門協同第三方交易平臺、第三方物流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以及第三方單位等構建大數據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臺。通過大數據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臺篩選符合納稅主體的C2C賣家。符合納稅主體的C2C賣家需如實申報納稅,并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實行代扣、代繳。稅務部門將個人網店在電子稅務系統中登記的內部信息與第三方提供的經大數據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臺處理的外部信息進行核對,并根據核對結果進行納稅人風險預測,從而評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信用等級進行相應的納稅稽查。
4.1借助大數據界定納稅主體
C2C電子商務交易可分為盈利主體和非盈利主體兩種類型。對于非盈利主體,如出售閑置二手物品或者盈利金額未達到一定標準的盈利主體,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其開展相應的活動。對于假借個人名義進行C2C電子商務交易的B2C、B2B、線下實體零售店,應在追繳相應稅款的同時懲處一定額度的罰金,降低其納稅信用等級,并視為重點稅收稽查對象。納稅主體的界定可通過大數據信息收集分析共享平臺篩選滿足納稅主體條件的個人網店。
4.2借助大數據進行納稅人風險預測
C2C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海量數據日益增加,對稅收風險預測提出了更加嚴苛的要求,借助大數據對納稅人進行風險預測是把握時代節奏的必然要求。進行風險預測之前,需要借助大數據平臺收集內外部信息,分析、預估納稅人的資產負債、資金流動、從事行業和涉及稅種等信息,判斷納稅人的風險源和風險環節,從而確定風險值和風險級別。風險級別的高低將影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監管力度。運用大數據進行稅收風險預測,可及時發現并監管潛在的風險納稅人,對提高C2C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水平有重大意義。
4.3借助大數據評定納稅人信用等級
隨著國家對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視,納稅人信用等級的評定對開展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有實質性的推進作用。結合風險預測的等級結果,利用大數據平臺收集數據、整合信息、評估分數,從而劃分納稅人稅收信用等級。對于信用等級較高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提高其稅收遵從度。對于信用等級較低或者信用等級降級的納稅人,懲處一定的罰金,并將其納入稅收稽查的重點調查對象。借助大數據和信息共享平臺,提高信用評級的時效性,增大評級數據的透明度,有助于落實C2C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
關鍵詞:風險管理;稅收征管;信息采集;分類管理
現階段稅收風險管理理論及其相關體系建設,已經成為了稅務部門的重點研究方向。將現代風險管理理念引入稅收征管工作,有助于規避稅收執法風險,降低征管成本,創造穩定有序的征管環境,是提升稅收征收管理質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一、稅收風險管理理論的研究現狀
一般意義上的稅收風險是指:稅法規定的負有管理、申報、協助義務的主體
在履行法定義務時受主客觀、政策等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潛在損失,是稅法遵從的潛在危險。(一)國外關于稅收風險管理的理論研究現代意義上的稅收風險管理理論最早源于于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1983年,美國聯邦稅務局(簡稱IRS)對全國“灰色經濟”導致的稅收流失問題開展調研。據統計,因納稅人對聯邦所得稅法的不遵從行為,導致1981年全美有900多億美元的稅款流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將現代管理科學中的風險管理理論引入到稅收管理領域,逐步形成了成型的理論體系。1997年7月,OECD下屬的財政事務委員會(簡稱CFA)了名為“風險管理”的應用指引,提出了在稅收管理領域中應用風險管理模型的理念;2002年5月,CFA稅收管理遵從小組論壇在倫敦召開,深入探討了中小企業國內稅收遵從問題;2004年10月,CFA批準通過了題為《遵從風險管理:管理和改進稅收遵從》的稅收風險管理應用指引,將稅收風險管理劃分為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及確定優先次序、處理和評價等步驟;2008年3月,OECD稅收管理論壇第四次會議在南非開普敦召開,將大企業稅收風險管理的相關問題納入研討范圍。
(二)稅收風險管理在國內的發展現狀
2002年,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專家指導下,制定《2002—2006中國稅收征管戰略規劃綱要》,在稅收征管中引入“風險管理”理念,首次正式提出“防范稅收風險”的戰略目標[1]。2004年,江蘇省淮安市國稅局首次將風險管理理念引入到稅源管理中,逐漸建立健全了成型的稅收風險管理框架。這一創新舉措先后得到了江蘇省局、總局的認可。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在青島組織召開稅收風險管理國際研討會,研究探討在稅源管理工作中如何引進和應用風險管理知識,與會單位就如何有效規避稅收風險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交流。2011年《“十二五”時期稅收發展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要將風險管理貫穿于稅收征管全過程。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對稅收風險管理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三)開展稅收風險管理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國內外經濟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基層稅收征管力量弱化與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場主體激增的矛盾日漸凸顯,稅收風險壓力空前加大。隨著現代稅務管理的不斷深入,對執法精細化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風險也會加大。實施稅收風險管理,是主動適應稅收發展新常態,實現稅收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二、菏澤市稅收風險管理現狀分析
(一)菏澤市稅收風險管理開展情況
菏澤市國家稅務局自2016年設置風險防控機構以來,始終堅持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信息挖掘應用為重點,努力構建稅收管理大風控格局。市局機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訂出臺了全市國稅系統稅收風險管理實施管理辦法,明確下一步的戰略目標為:大力構建涵蓋風險識別、風險分析、風險評估及風險處理四個階段的閉環式管理機制。1.組織專業評估團隊。一定程度上打破地域管轄的格局,面向菏澤市石油加工業、采礦業、貨幣銀行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紡織業等重點稅源和高稅收風險行業,針對征管工作中所發現的稅收風險點,從全系統內抽調精干人員構建專業化風險管理團隊,推廣運用行業風險管理模板,實現專業化風險應對。2.落實信息化治稅。重點加強第三方涉稅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針對涉稅信息大量游離于稅收管轄外的突出問題,菏澤市國稅系統與全市50個行政、事業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2016年采集整理并向基層稅源管理部門推送涉稅信息逾11萬條,極大地緩解了基層稅源監管力度不足的困境。3.實現差異化管理。改變傳統的以人海戰術、均衡管理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風險大小對納稅人實行區別管理,將風險較大的納稅人作為稅源管理的重點,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實現有限稅收管理資源的最優配置。2016年,全市共完成納稅評估1405戶次,通過風險提醒、納稅評估共組織入庫稅收2.42億元,占全市國稅收入的1.42%。
(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中面臨的問題
盡管近年來,菏澤市國稅系統在風險防控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但也要清醒地認識到,今后工作中還將面對更大的困難與挑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新辦納稅人稅收風險大。商事制度改革以來,在刺激地方經濟發展、促進市場主體增長的同時,由于配套管理措施不到位,新辦納稅人大量存在登記信息失真的問題,給征管工作帶了諸多困難。在稅務登記管理中發現,大量按照改革之前的標準不符合準入條件的、資質較差的民事主體也獲得了市場主體的資格,這部分納稅人稅務登記信息普遍存在較多問題。例如,經營范圍信息模糊,稅務人員僅通過登記的經營范圍難以準確判斷其經營主業,給納稅人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帶來難題,直接增加了后續稅務管理工作難度。2.開展納稅評估缺乏法律依據。作為實施風險應對的重要方法,納稅評估是在“征、管、查”三分離的稅收征管模式下提出的,其初衷是為了解決“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但在實施過程中卻往往面臨著缺乏法律依據的問題。盡管國家稅務總局以及各級稅務機關對納稅評估工作給予充分重視,將其作為加強稅源管理有效方法予以強調,并制定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納稅評估操作流程》等一系列制度和辦法。但稅收征管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均未涉及有關納稅評估的內容,總局制定的《納稅評估管理辦法》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從其法律地位來看僅僅是一個規范性文件,對稅務執法人員和納稅人的法律約束力較低,致使納稅評估工作始終處于法律邊緣,實踐中缺少法律依據,評估工作無章可循。3.信息應用水平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稅收征管,逐步破解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難題,是全面提高風險管理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然而,雖然目前稅收風險管理系統中的預警分析指標已相對完善,但稅務部門在風險管理的信息化應對能力上還存在不足,信息資源閑置浪費的現象比較突出,涉稅信息的利用效率亟待提高。一是對現有系統數據信息利用不到位,不能主動整合金稅三期管理系統、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及出口退稅系統等平臺的有關信息;二是對第三方涉稅信息利用不充分,僅僅將其作為校對納稅人自主申報信息真實性的工具,而不能有計劃性地進行整合分析;三是數據信息分析深度不夠,對“指標元-指標-風險管理模板-防控方案”的風險管理系統運行機制掌握不到位,工作中僅局限于單項數據的校對與鑒別,缺少關聯分析和綜合運用。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分析
1.公民納稅遵從意識有待提高。納稅遵從意識是實現納稅遵從的必要前提,是指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法治條件下,納稅人基于對自身主體地位、自身存在價值和自身權利義務的正確認識而產生的一種對稅法的理性認知、認同和自覺奉行精神。根據陳金保2016年的調查結果,我國公民大多數理性上認同依法納稅的理念,但自覺自愿遵從的態度并不積極,往往是迫于嚴厲的稅收征管措施和偷漏稅的懲戒才照章納稅[2]。在許多人看來,偷逃稅款似乎算不上違背道德的事,甚至有人認為這是一種能力體現。由于缺乏有效的社會輿論監督與道德約束,部分納稅人為了眼前的經濟利益,容易出于僥幸心理偷逃稅款。即便被稅務機關發現并嚴厲查處,納稅人依然有可能會認為是自己運氣不好,被“抓了典型”。如果不能在全社會范圍內強化公民的納稅遵從意識,不能實現對偷逃稅款行為的零容忍,單靠稅務機關日常檢查,難以完全防范納稅人惡意逃避繳納稅款的風險。2.稅收法制建設相對滯后。完善規范的稅法體系是稅收現代化的重要一環,更是實現納稅遵從的根本性保障。然而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型的經濟及法律關系不斷涌現,現行稅法體系暴露出一系列問題。一方面,稅收立法進程不能滿足社會發展需要,稅收領域長期存在部門規章代替法律的現象,造成稅收執法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缺乏有效法律依據支持。例如,2011年新疆瑞成房地產公司訴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地稅局一案中,地稅局依照《征管法》第35條規定,認定納稅人銷售價格偏低,應補繳增值稅。然而烏魯木齊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地稅局作出的處理決定缺乏上位法依據,最終判決稅務機關敗訴。另一方面,正因為稅收法律體系結構不完善,稅法執法也存在剛性不足的問題。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后,后續管理措施較少,因責任界定不清,一線執法人員倍感稅收執法風險高,時常有如履薄冰之感,致使在執法過程中縮手縮腳、畏首畏尾。3.稅務機關自身存在的不足。去除種種外部因素,菏澤市風險管理工作開展時間短、自身管理經驗不足、風控理念和工作機制都還不夠完善,也是今后工作中亟待改進的方面。一方面,風控思維尚未建立,部分稅務機關負責人,對稅收風險管理缺乏科學理性的認識,片面地將評估入庫稅款作為衡量風險防控工作水平的唯一重要性指標,未充分發揮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的職能效應;有的單位未能將稅收風險管理與其他征管工作有序銜接,實際工作中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切實開展整體效應分析,不利于工作的深入開展;還有人認為稅收風險管理只是針對納稅人,未將納稅遵從風險、稅收執法風險與崗位廉政風險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另一方面,工作機制有待完善。有的單位機構設置不到位,受行政編制制約,風險防控機構只是掛靠在其他部門,嚴重制約了風險管理工作質效;各級稅務機關之間、科室之間還沒有形成整體效應,自主查找、集合風險點時仍然是各自為戰,不能做到信息共享、協同分析。
三、國外稅收風險管理實踐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我國稅務風險管理起步較晚,西方發達國家相對成熟的稅務風險管理經驗對于解決我國稅務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因此本章將以英國、美國的稅務風險管理為例,通過研究發達國家大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現狀,總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稅務風險管理經驗。
(一)英國:完善的大企業稅收風險信息系統
英國皇家稅務與海關總署(HMRevenue&Cus-toms,HMRC)自2005年重組后,一直把大企業管理作為工作重點,成立了大企業服務司(LBS),并成立13個特別調查組防范稅務欺詐行為。英國的稅務風險評估系統在有效數據基礎上,真正實現了稅收風險管理的一體化規范管理。1.配備專門人員,實行對口管理。HMRC針對每一戶大型企業,委任一名高級稅務官員擔任客戶經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r,CRM),實行對口管理。CRM負責掌握大企業的營運信息,化解雙方的認知差異和誤解,以便更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風險管理。同時為強化企業風險責任意識,英國稅法同時也規定,大企業必須指定一名高級人員,全權負責企業的稅務會計安排。如有失職,將對該人員處以5000英鎊的罰款。2.整合納稅人信息,建立風險評估系統。HRMC在逐步采集納稅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于20世紀末建立起由風險情報識別系統(IRIS)、數據分析處理系統(DAPA)和身份認證系統(IDA)等三個子系統組成的風險評估系統。通過身份認證系統可以收集到居民企業甚至部分個人的收支信息,然后再通過數據分析處理系統進行加工、整理,發現其中數據不匹配的項目則交由風險情報系統進行識別。得益于完善的評估系統,HMRC一旦發現存在稅收風險,就可以啟動針對性的調查。3.評定風險等級,開展分類管理。HMRC通過開發數理統計模型,對對納稅人收入、資產、負債等信息歸類整理,推算出納稅人的風險等級。根據不同風險等級,分別交由地方辦事機構、一般調查組和特別調查組核查處理。地方辦事機構對于納稅遵從度高、風險低的企業,一般不采取干預措施,對于涉及個人的疑點信息,盡量采取電話溝通、郵件提醒等“溫和”方式處理;對于中高風險的企業,則由調查組深入開展實地核查,采取納稅評估、風險干預等措施,規避稅款流失的風險。
(二)美國:具有強大威懾力的稅務審計
美國有句名言,“這個世界上只有死亡與交稅是永恒的”。偷逃稅款一旦被審計人員發現,嚴重的要身敗名裂、傾家蕩產,“唯有納稅和死亡無法避免”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在美國,聯邦稅務局的審計工作具有極強的震懾力:全美50%以上的稅務人員從事審計(稽查)工作,配備了經濟師、金融產品專家、電腦稽核人員、數據分析師、信息技術員等專業人才;每年自然人約0.65%被審計(其中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自然人約0.98%被審計),C類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約0.87%、S類型企業(類似于國內的個體工商戶)約0.3%被確定為審計對象;查補的偷逃稅數額每年約有570億美元,每年提請稅收犯罪調查約1300件,平均90.2%證明有罪,人均判刑22.7個月。美國稅務系統能夠進行卓有成效的稅務審計,得益于高質量的涉稅信息管理和信用管理[3]。1.審計人員專業化。美國對稅務審計人員實行等級制,查帳人員分為普通查帳人員和國際查帳人員。對大企業和跨國集團開展審計時,由法務、國際稅收、審計等部門組成聯合審計工作小組,如有必要,還將引入計算機、石化、經管等領域的第三方專家。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循報告和回避制度,審計人員如有違反將嚴懲或被開除公職。審計案卷由法務部進行復審,法務部有權調整審計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退回重查。2.審計選案針對性強。美國稅務機關擁有龐大的稅收信息資料庫和完善的計算機評估系統,每年都運用網絡數據庫系統和“應收稅款預測”等模型,對要對納稅人的整體納稅情況進行分析,以確定開展重點審計的范圍。然后,通過對大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大額現金交易、自雇業主、扣除額超過合理范圍和修正申報等方面開展綜合排查,鑒別納稅人有稅收欺詐或逃稅的嫌疑。由于美國的稅收來源以直接稅為主,所以發現申報所得數額與其收入來源不相符、收入數額龐大且無預扣所得稅等情況,相關納稅人就將被列為稅務部門審計的對象。3.審計工作效率高。計算機聯網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美國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借助與支付終端聯網的檢查系統,每當有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交易時,稅務人員就可以獲得消費者、經營者的流動信息,并核實該筆支付是否實現了稅款扣除。同時,銀行和營業機構在進行巨額現金交易時,必須核對客戶的社會保險號和信用卡,納稅人想要利用假名逃避稅款將十分困難。州稅務署每年至少會對1300-2000萬人次的交易信息開展核查。稅務人員在審計中,高度重視對現代統計方法和第三方信息的運用,定期對銷售發票的相關信息開展抽樣檢查,從而對交易、收入和支出實現全方位無死角的監控。
四、完善我國稅收風險管理的策略
面對日趨復雜的經濟發展形勢,要深刻認識征管體制改革以來的稅收工作形勢,做好規劃統籌,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稅收風險管理機制。
(一)創新綜合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在當前機構人員編制和總體征管力量受限的形勢下,必須轉變征管方式,最大限度盤活用好現有征管資源。今后應改變當前稅收風險管理條塊分割、各自為戰的狀態,建立各級稅務機關聯動的風險管理流程。一是實行稅源專業化管理。改革以地域管轄為特征的稅收管理員制度,轉而根據規模、行業、存續時間、經營特點、信用等級等對轄區內的納稅人進行分類,設立專門的稅源管理機構,借助稅收風險分析工具,建立完善稅收風險特征庫和風險分析應對模板,形成分行業、分類型的縱向、橫向分析指標體系和預警體系;二是實行差異化監管。改變傳統的以人海戰術、均衡管理為主要特征的粗放型管理方式,按風險大小對納稅人實行區別管理,將風險較大的納稅人作為稅源管理的重點,實現有限稅收管理資源的最優配置。三是推進征管機構扁平化。推進機關實體化,精簡機關行政管理職能,從行政、稅政職能為主的職能體制,向直接履行稅源監控等實體職能體制為主轉變。
(二)加強數據分析利用,實現信息管稅
稅收風險管理的起點在風險的識別,而風險的識別基礎就在于及時獲取準確的涉稅信息,如果情報信息缺乏利用價值,稅收風險管理將成為空談。今后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稅收征管,切實加強數據分析應用,提高信息利用水平[4]。一是加強系統信息比對。充分利用金稅三期系統、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等稅務軟件,整合系統信息,加強數據比對,及時發現潛在風險;二是加強第三方信息的利用。加大與關聯單位的信息合作力度,理順信息傳輸渠道,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實現各類涉稅信息即時集中、共享,解決地方財稅建設要求和稅務機關信息不對稱的矛盾;三是完善內部信息傳遞機制,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平臺、數據管理體系和信息管理平臺。實現辦稅服務廳、基層分局和業務科室之間的信息實時共享,使各部門及時掌握納稅人的信息,共同防范稅收風險。
(三)構建專業組織機構,打造專業團隊
為提高稅收風險管理精準制導能力,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稅源規模、行業分布特點等因素,著力打造風險防控、納稅評估和監督評價三個跨部門的專業化管理團隊,共同實施稅收風險管理。一是成立風險防控團隊,配備專職人員,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式,統籌開展稅收分析、風險識別、風險應對、結果評價,落實完善閉環式稅收風險管理機制等。二是成立納稅評估團隊,按照“集中管理+團隊作業”的形式,根據評估對象所屬行業規模、風險等級和預警指標,統一調配團隊成員,組成個案評估組,實施統一管理,便于有針對性地開展涉稅服務和更直接有效監控納稅遵從風險。三是成立風險監督評價團隊,主要負責對風險管理全過程和成效實施復審復核、執法督察、內控監督和績效評價,切實做到把有限優質的征管資源優先配置在對重點稅源的稅收管理中,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作者:吳亞輝 單位: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方振華.山東省國稅系統稅收風險管理研究[D].濟南:山東財經大學,2016.
[2]陳金保.公民納稅遵從意識的內涵、測量及特征[J].稅收經濟研究,2016(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