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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貫穿于金融機構全過程中,對于中小型金融機構來說經營業務廣泛,涉及不同類型的投資活動,必然涉及不同種類的稅種,有的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還有營業稅的應稅范圍,機構稅收的復雜性增加了稅收風險。企業和稅務部門理解偏差導致稅收風險.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方面,由于缺少與稅務部門的溝通方式,使得納稅人對稅收政策掌握得不準確或不及時,從而造成非主觀原因少交稅而遭受處罰或者沒有享受新的優惠政策而多交稅,所以因為沒有及時掌握新的稅收法規而導致稅務法規濫用或錯用會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另一方面稅務機關自由裁量權導致的執法偏差。使得機構和稅務執法部門分歧,從而也有可能會給機構帶來稅務風險。
二、中小型金融機構稅務風險控制方法
1.加強機構內部的誠信納稅宣傳,構筑企業信用品牌企業經營者提高思想認識,自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增強合法經營、誠信納稅理念。一方面,企業應定期組織員工學習《稅法》、《企業會計準則》、《公司法》、《合同法》等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經營者和管理人員參加稅收政策培訓班,并聘請專家教授講解稅務知識,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廣播、辦公網站、內部刊物、板報、櫥窗等宣傳載體,大力加強稅收法律宣傳及稅收信用道德教育,營造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濃厚氛圍,提高公司員工的依法納稅意識,構筑企業信用品牌。2.構建稅務風險管理體系,配備專業稅務管理人員風險管理型內控制度建設就是將風險分析和識別方法引入機構日常的內部控制,分析機構內外部的環境、監督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風險點,評估各風險因素。確定風險因素的重要程度和可能性,在此基礎上,實施必要的措施對風險加以處理,力求使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在建設風險管理型內控制度的導向下.構建稅務風險管理體系,設立稅務經理,同時聘請專門稅務顧問,定期進行納稅健康檢查,提高涉稅人員的業務素質。做好有關稅務的的每一步流程來化解業務流程隱含的潛在危險。3.加強金融業風險預警信息采集金融業風險的形成既有外因,也有內因。我們應當高度重視金融業風險點信息采集,做好風險識別準備。在風險點信息的來源上,通常是從內外兩方面來獲取所需信息。外部信息主要涉及稅收法律法規變化、銀行業政策變化情況、銀行企業內控制度等。內部信息主要涉及銀行業在收入、稅前扣除、源泉扣繳等方面的預警信息。同時也要加強加強銀行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征管信息采集。主要包括銀行業稅負信息、主管稅務機關行業征管信息、中小型金融機構企業基本信息、機構稅收分配情況等。4.建立健全稅務信息溝通機制充分的信息和有效的交流對稅務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的運作是不可缺少的,順暢的信息溝通系統,能及時反饋風險管理的成效和問題。消滅風險管理控制盲點,并有助于風險控制點的建立和修正、控制活動成效的評定以及改進建議的及時傳達機構應根據確定的稅務風險點和稅務管理流程。成立專門的稅務信息處理中心或在相關部門設置專門人員,要注意內部和外部稅務信息的廣泛交流整理,并注重內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避免信息不暢或斷流現象,使所有風險得以及時暴露,以便有效地杜絕風險控制盲點的出現 5.加強稅務風險管理的監督與評審除了外界可以給機構管理者以適當的壓力和動力,讓其提高和完善企業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外。機構應該自覺加強稅務風險管理的內部評審,機構應該監督稅務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執行效果。推行懲罰激勵機制,保證稅務風險管理的貫徹執行另一方面應該對其稅務風險管理過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估和報告。幫助機構發現并評價重要的風險因素.指出其管理和控制缺陷,推動改進風險管理。有效規避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
三、總結
關鍵詞:稅務政策;稅收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49
1營改增后的統借統還政策
1.1稅務政策
統借統還的含義主要從兩個方面著手:(1)企業集團或其核心企業進行的借款或者外發行債券獲取資金后,將向金融機構借助的資金下放到下屬單位,對于下屬單位來說,應當對其進行收取歸還債券購買方本息或金融機構的業務。(2)金融機構在借款給企業集團之后,企業集團并非將所借資本分撥下屬單位,而是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及企業集團簽訂還款合同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集團下屬單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轉向企業集團,最后企業集團總還所有本息。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項經營指標較低,比如經營收入不高,在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時受限,而銀行等金融機構會趨向于建議由整體綜合實力較強的母公司進行借款或者對外發行債券,然后將資金借與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擔借款金額相應的本金和利息。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就出現了母子公司統借統還業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部門也針對母子公司借款情況制定相關的稅收征管政策。
在營改增前,營業稅稅制下,只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條件,母子公司統借統貸業務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夠實現免征營業稅的。根據我國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來看,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中第一條相關規定:“為實現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象,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除此之外,還規定了“在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時,統借方不得收取下屬單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否則將這種現象視為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同時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比如《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成員企業一同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夠出示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相關證書,可以對使用借款的企業進行利息費用的合理科學的分攤,對于使用借款的企業利息的合理分攤,可以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以往的集團企業擴大到其他成員企業。
因而,在營業稅稅稅制下,根據上述相關文件的規定,母子公司之間統借統貸只要滿足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具有金融機構下發的貸款證明,借款符合統一借款的概念這三個條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營改增后稅務政策
依據相關法規,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在統借統還的業務中,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應當符合一定標準,這就是說不能比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稅。比如,比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債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應進行全額繳稅。
2統借統還政策在涉稅中存在的缺陷
政策涉稅門檻設置高:
營改增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母子公司統借統還業務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稅,要求母子公司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要求是集團企業的核心企業,或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和集團企業。
(2)按照相關規定對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或者債券利率水平。
統借統貸業務對母子公司的組織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子公司必須是集團公司,因為并不是所有母子公司都以集團的形式存在的,要求母公司符合集團公司成立的條件,且在工商部門變更為集團公司。這就限制了很多母子公司的統借統貸業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稅的政策,需承擔更高的增值稅。
3營改增統借統還相關政策對母子企業稅務的不利影響
增值稅的抵扣原理:增值稅是以銷項稅額減去取得發票進項稅后的差額作為納稅基礎(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增值稅管理的重點在于抵扣鏈條的管理,關鍵在于專用發票的開具和取得。
營改增后的統借統貸業務,金融機構給母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以作為貸款利息,但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相關規定,貸款利息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如果母公司不是集團公司,則母公司下撥給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免征增值稅,需全額繳納增值稅。即貸款利息不能抵扣進項稅,同時下撥給子公司的利息也需繳納增值稅,導致母公司的稅負較重。
4企業對已形成稅收風險的防范和化解
隨著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稅制結構也不斷優化,“營改增”也實現了從“道道征稅、全額征稅”向“道道征稅、道道抵扣”的巨大蛻變,完善了我國財稅體制。根據增值稅的稅收特性及營改增后的相關稅收政策,為企業節約稅款,降低稅負,企業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4.1理解國家稅收改制精神,把營改增政策落到實處
認真學習增值稅法規,了解增值稅的特性,掌握國家稅改精神的精髓。充分理解增值稅的納稅本質及納稅依據,納稅時間和地點的要求,從而提高專業水平和管理能力,嚴格控制增值稅稅務風險。
4.2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組織結構,完善增值稅管理體系
企業應結合自身經營模式及現行工作實際情況,完成體系建設,明確稅收工作的定位,應充分認識組織結構對母子公司統借統貸業務的重要性,合理籌劃母子公司統借統貸業務:
(1)如子公司符合借款條件,建議由子公司直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資金借貸,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據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入利息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如確需母公司統貸統還,建議母公司變更為集團公司,并且按照不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或者債券利率水平像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其利息免征增值稅。
4.3為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稅務風險,企業應進行的稅務風險防范
4.3.1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
企業的風險意識要求不僅要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網絡設備,規劃建立一個科學、快速的預警系統,在規劃過程中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了實時系統的調度。預警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
4.3.2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核算制度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財稅法規,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準確核算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確保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4.3.3定期進行納稅健康檢查
按時梳理企業經濟業務往來中可能產生的各種稅務問題,通過會計科目之間的鉤稽關系,收入、應收賬款的配比關系,母子公司資金往來的明細等數據,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合理規避稅務風險。
4.3.4維護與稅務機關的良好關系
與稅務機關人員相處融洽,可及時了解稅務政策的變化,及在實際經濟業務過程中發生的稅務問題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積極了解學習新的稅務政策,領會國家制定稅收征管的精神,對企業處理稅務問題,規避不必要的納稅風險,對于合理、合法納稅,有效降低稅負,具有積極的指導作用。
5結語
對于企業稅收籌劃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應選擇不同類型的解決方法和防范措施,應該重視企業法律預防可能的風險,通過優化可以預先感知和理解稅法中的規避風險方案。這些措施都是規避風險的一部分,如果是公司預期的,必須集中分析和進行風險評估,領先企業對于完善難預測稅收籌劃是有合理的稅收計劃,應該保持政策的靈活性和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效措施,以減少風險。
參考文獻
[1]梁俊.稅收籌劃與統籌[M].北京:中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一)稅制設計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業承受著相對較重的稅收負擔。金融機構中的一般貸款業務是按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差價征稅,應用這種征收方法的還有金融經紀、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和保險業務。此種方法直接導致金融行業用于再生產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無法得到扣除,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制約金融業的盈利能力和競爭力。(2)金融業營業稅不可實行出口退稅。我國現行的營業稅稅制規定對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屬于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征收營業稅。離岸金融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此項業務的興起,為提高我國金融保險行業的總體盈利水平開辟了新的路徑。基于此類業務經營風險大、發展前景良好的特點,各國在政策上都積極扶持其發展,尤其是在稅收政策上制定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但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對以離岸金融業務為代表的金融創新業務稅收制度比較滯后,在稅率和扣除項目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幾乎沒有,嚴重制約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二)計稅依據的非統一性 內外資金融企業中存在兩套稅收機制。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后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匯轉貸業務按差額計稅的規定。新《條例》刪除了這一規定,這樣,轉貸業務結束了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歷史,這就為內外資金融企業營造了相對公平的稅收環境。但內資金融企業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金融企業對于這些稅費有豁免權,所以,內資金融企業的稅負還是高于外資金融企業。
(三)稅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稅務機關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協作效率不高,從而導致征稅成本始終維持在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納稅評估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往往出現內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攤的局面。同時,稅務機關信息化體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門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流滯后。稅務征管系統從登記、管理、申報、征收到發票管理和稅務稽查等各個環節都實現了工作的電子化,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還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隨意性。此外,網絡交易對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造成了沖擊,納稅主體國際化、邊緣化、復雜化和模糊化,網上交易與電子商務活動都是通過網絡以無紙化方式進行,電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使得計稅依據難以準確核定,造成稅收征管的漏洞,且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此外,隨著信息化的加速發展,稅務部門的征管活動對網絡環境的依附性越來越強,稅收管理部門的網絡安全問題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圍金融業增值稅制經驗
(一)不抵扣免稅法 目前,歐洲聯盟27個成員國對金融業已全面征收增值稅,歐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業免稅業務具體規則主要是:信貸和擔保的授予、轉讓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賬戶、支付、轉賬、債務、支票和其他可轉讓票據在內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債;除收藏品以外,銀行作為法定貨幣的紙幣和硬幣的貨幣交易;股票或其他證券的交易;特殊投資基金的管理,其中證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業免稅政策之外。但同時,歐盟也允許成員國授予本國的金融機構一項權利——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是否為其金融業務納稅。法國、奧地利、德國、比利時、匈牙利等國家成為了歐盟這一指令的實踐者,但這些成員國內,制定的相關政策卻有所不同。奧地利僅選擇一類金融業務,與其做法最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稅范圍相對狹窄。德國、法國和立陶宛對于大多數的金融業務是征稅的,尤其是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確定其價值的金融服務,其作為稅基的表現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費、擔保傭金以及活期賬戶收費等。對于金融保險離岸業務,所有國家都實行零稅率。
通過分析上述關于歐盟國家金融業增值稅制度,可以看出對金融業課稅最廣泛的表現形式是基本免稅但不抵扣進項稅額,雖然可以達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蝕了作為增值稅標志性原則的中性原則,抵扣環節被迫中斷,有可能導致稅收累積,金融企業會以其他方式轉移稅負。
(二)免稅與進項稅額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對金融服務課征商品服務稅 ,課征方式以歐盟的不抵扣免稅法為基礎。為了減輕免稅導致的重疊征稅效應,新加坡允許金融機構依據“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進項稅抵扣法”抵扣進項稅額。運用“特定法”時,對金融機構大部分業務免稅的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將提供給增值稅納稅人的免稅服務和提供給其他客戶的免稅服務區分開來。事實上,運用特定法的最終目的是使企業購買的金融服務享受零稅率。相對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對金融業務免稅的同時,可以按照一個固定的比例對進項稅額進行申報和抵扣,這一比例因金融機構類型的行業標準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稅與進項稅額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稅收政策更加合理,稅務征管更加簡便,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重復課稅,但抵扣比例的制定無法將影響因素全面考慮進去,從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適用性。
(三)零稅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蘭等國對金融服務適用零稅率法。主要是指在對金融服務免稅的同時,允許抵扣金融機構全部進項稅額。零稅率法從根本上消除了重復征稅的因素,金融機構可以獲得全部的進項稅額抵扣,使得金融機構徹底從增值稅稅負解脫出來,從而使得本國的金融業國際競爭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征管成本。但是這種方法不僅會使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務價格不含稅而非金融商品價格含稅,可能會扭曲兩種商品和服務的相對價格,易產生替代效應 。
三、我國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建議
(一)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 如果改征增值稅后稅率采用我國現行17%或13%的稅率,那么,金融業流轉稅負在一定程度上會有所加重,這也是金融界對于將營業稅而改征增值稅的觀點不贊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應控制在13%-17%之間,以使納稅人與國家的利益恩能夠夠均衡。此外,對與出口有關的新型金融業務可享受“零稅率”的優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機構通過多種形式利用境外資本,開展與境外機構的深度合作,進而有效利用國外優惠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完善外債管理。
(二)金融業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浙江省(含寧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廈門市)、湖北省、廣東省(含深圳市)等8個省(直轄市)的相關行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工作,有形動產融資租賃作為現代服務業的一種被納入試點范圍。因此,本文對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稅基界定將不考慮融資租賃行業。具體的設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務的購銷雙方與其他應稅貨物與勞務承擔相同的稅負、享受相同的各項稅收待遇的前提下,遵從我國目前金融業務的分類辦法,可對一般貸款業務、外匯轉貸業務、金融商品轉讓和保險業務制定不征稅的政策,而將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列為應稅項目。金融企業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應包括用于提供應稅項目的原材料、機器設備以及購進或者發生應稅勞務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等發生的進項稅額。目前,歸屬于應稅項目(包括零稅率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歸屬于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不能明確歸屬的進項稅額則允許不同金融機構按進項稅總額的不同比例申報和抵扣。這一比例的確定應建立在稅務機與相關專家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由于金融業不同行業的資金成本和風險情況都明顯不同,這一比例最少每兩年要調整一次。同時,還要密切追蹤外國金融業征收增值稅的具體做法,在使我國的稅收利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業的國際競爭地位。
(三)金融業增值稅管轄權屬 在金融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將金融業的增值稅稅收權利由中央政府統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與地方共享。在我國,鐵道部、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營業稅全部歸中央財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業的投資、調控方面占據主導地位。金融行業資金的流動性和交易的電子化、網絡化要比其他行業更加突出,從而使得金融業的流轉稅極易在不同轄區之間轉移。為了防止區域間稅收競爭,應當使其由國稅系統征收,以便將全部或大部分稅款歸屬中央,以節省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效率。此外,目前國稅系統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聯網監管方面比地稅系統更具備管理優勢。
此外,應摸清稅源,加大監督,對課稅源頭實施有效的監控。對金融納稅人進行分類別管理,按經營規模、納稅誠信度等方面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從而決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專業化的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全方位監控,尤其是對國家稅收貢獻大的金融企業,要實施重點監管。此外,為適應全球化的金融業網絡交易方式,稅務部門要采用先進的征收手段并加強與金融企業的合作。共同開發適用于此類交易的稅收征管系統,以維護雙方的和諧征納關系。稅務機關更應重視自身的網絡安全建設,建立稅務網絡信息管理預警機制,以應對網絡安的突發問題,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網絡化為導向的科學、高效的現代征管體系。
[本文系2012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資助項目“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低碳經濟的稅收對策研究”(編號:12BJY076)階段性研究成果]
關鍵詞:對比分析;稅務會計計量屬性;財務會計計量屬性
一、前言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企業會計體系的關鍵部分,并且兩者間具有非常緊密的關系,但也有區別。在企業的會計計量屬性這一方面,兩者間既有相同點有存在差異。會計計量屬于企業會計系統的中心職能,在企業經營的過程中十分重要。盡管理論界一直缺乏對稅務會計計量屬性的關注,但是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稅務會計計量屬性是財會工作中的關鍵問題。
二、稅務會計計量屬性與財務會計計量屬性的共同點
稅務會計是一項比較實質性的工作,并不是單獨存在,其與財務會計相同,均屬于會計學科的范疇。它主要是在財務會計的基礎之上,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與管理。因此,稅務會計很多方面的資料都是來源于財務會計,主要對財務會計處理過程中和不符合現行會計的事項,或者是調整稅收籌劃過程中必須要注意的事項,根據稅務會計的方法來計算與調整,并調整相應的會計分錄,之后再融入到財務會計的賬簿或者是報告中,兩者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相互促進與影響。
1.兩者都是以歷史成本作為主要計量屬性
歷史成本能成為企業財務會計中一個十分重要的計量屬性,主要原因是由于財務會計對象具備相應的特征:財務會計一直是企業中比較正常的經濟活動,其業績可以采用貨幣量化歷史來進行認定。歷史成本屬于在之前交易過程中的公允價值,它具備的可靠性和客觀能夠推動其成為企業財務會計中一種重要的計量屬性,并且通常情況下,都是使用到交易過程中或者是事項出現時所開展的一個初期認定。
2.兩者都以重置成本作為補充計量屬性
在企業的財務會計中,雖然歷史成本自身具備明顯優勢,但在使用過程中,其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還要應用相關的計量屬性來作補充。最重要的因素是因會計信息的質量具有相關性特點。財務會計核算中,一般是將重置成本用于盤盈企業的固定資產方面的計量。
而在稅法中,應用重置成本比較關注扣除成本是否合理。在稅法中有兩方面應用重置成本。一方面,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土地的開發商可去除舊房屋或者建筑物中部分評估價格,所應用的重置成本作為能扣除成本。若是按照歷史成本法來計算可扣除成本,則在計算目前的房地產價格時,常常會處于變動市場環境中,這就很難準確計算要扣除多少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計算企業的盤盈固定資產時,通過以和固定資產一樣的重置成本的價值,并將其作為計稅基礎。
三、稅務會計計量屬性與財務會計計量屬性的不同之處
財務會計充分考慮到企業的利益,并為企業得益者提供很多可靠、真實的會計信息,當企業的管理人員需在公司資金利益方面來進行核算時,可通過財務會計所提供的信息來做出科學、合理決策。并且稅務會計是與公司的稅務問題間具有重要聯系,它將財務會計作為基礎,對企業內部進行納稅活動時應用的資金來做準確的記錄與報告。其在處理事項時,很多資料與信息都是財務會計提供,但是它的對象是公司在稅務方面問題所進行的準確計量。因此,兩者間計量的對象與目標存在差異。
1.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歷史成本應用中存在差異
稅務會計的前提條件必須要先確定計稅的基礎,所以一般情況下會使用歷史成本來作為相應的計量屬性,由于歷史成本完全符合確定計稅基礎的可靠性、準確性及可稽查性要求,將這些特性作為計稅基礎的基本原則。因此,歷史成本在企業的稅務會計中所占的位置不容忽視,通常情況下,都應選擇相應的稅務會計計量屬性。而在企業的財務會計中,盡管歷史成本的重視度較高,但并不像稅務會計中出現的一家獨大情況,在當前很多新興的金融衍生業務過程中,公允價值也是十分關鍵的計量屬性,必須要按照企業的實際發展需要來進行科學、合理的使用,所以,在企業的財務會計計量過程中,會更加重視決策方面的相關性。例如,公允價值屬于同金融衍生工具中比較相關的計量屬性,充分表明歷史成本在企業的財務會計中所占的地位低于稅務會計,并不是計量過程中的唯一選擇。
2.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在公允價值方面存在的差異
(1)公允價值在兩者中適用的范圍不同
在企業的財務會計中,公允價值屬于金融工具中相關性非常大的計量屬性,對一些符合公允價值的計量條件的工作,可以應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來進行相關的計量。例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該類資產計稅的基礎一直應用歷史成本。企業只有對歷史成本與目前的市場價格都很難確定的情況下,稅務會計在沒有辦法的情形下才能應用公允價值來進行相應的計量,它知識作為補充計量屬性而進行使用,僅僅限制于資產,并不包含企業負債。
(2)公允價值所使用的目不同
在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企業內部的財務會計因金融業務持續創新與資產負債表外的業務也逐漸衍生,大部分新興金融工具的業務持續出現,這些業務一般是屬于財務會計履行中存在的合約,特別是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企業通常情況下并不不需要支付初始凈投資或者是初始凈投資非常少,與新興金融工具相關的資產、負債間的轉移一般也要在合約到期之后或履行的時候才能實現,對于該類型金融業務在進行相應的核算時,就需要多次的應用公允價值。
(3)公允價值所使用的態度不同
稅務會計在采用公允價值時,必須要嚴格的遵照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確保稅基計算的可查核性與準確性。而受歷史成本的可驗性、真實性及客觀性等條件的影響,稅務會計在使用過程中必須要滿足各項經濟活動過程中必須要真實發生這一基本條件。并且對真實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來說,還需有相關的交易記錄,才可以保障稅務會計的公允價值得到正常應用。若由于業務的類型受到特殊性影響,對業務缺少相應的記錄。
例如,非貨幣性資產在交換、債務重組及視同銷售等相關業務。為避免發生稅收流失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稅務會計應應用其他種類的計量屬性。因此,稅務會計在公允價值方米一直處于被動與消極的狀態。與稅務會計不同的是,財務會計在引入相應的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時,一直處于主動、積極狀態。而對于沒能獲得歷史成本的情況,使用公允價值可較為簡便的實施金融資產的計量,進而較好的滿足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
四、結束語
總而言之,對比分析財務會計計量屬性與稅務會計計量屬性,即是維持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的需求,同時也是企業的會計理論和實際發展的趨勢。因此,部分企業的會計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分析與研究兩者在企業發展中的關系,進而為企業的會計發展做出相應的努力。本文通過對比分析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間的關系與計量屬性,能夠幫助企業財務管理人員較大的區分兩者間的關系。而隨著國內市場經濟的發展,兩者間的矛盾也漸漸凸顯出來。企業為了準確的體現出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目標,減少納稅雙方應該遵循的稅法成本,以便降低企業財務核算的成本,因此,企業的管理人員應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內容,合理、有效地協調兩者間的關系,從而更好的把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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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稅收入。
2、如何確定合理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明確了合理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合理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社會保障性繳款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職工福利費包括哪些內容?如何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福利費包括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部分,應憑合法的適當憑據從稅前扣除。
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的標準?
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6、職工教育經費如何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7、業務招待費稅前列支的標準是多少?外購禮品用于業務招待,所得稅申報表如何填列?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銷售收入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其資產用于交際應酬,應做視同銷售。對企業視同銷售行為中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根據以上規定,企業將外購禮品用于業務招待,在納稅申報時,第一,視同銷售行為中視同銷售收入應在年度申報表附表三第2行作納稅調增,同時視同銷售成本在第21行作納稅調減。第二,按照業務招待費支出發生額60%,和銷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則確定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將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數額大于準予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的數額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是多少?哪些行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有特殊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執行以下政策:(1)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為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9、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能否稅前扣除?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符合哪些條件可以作為不征收收入?
按照《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稅法允許資產的折舊、攤銷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是對企業相關資產價值進行補償的一種方式,既然企業用不征稅收入購置的資產實質上價值已經獲得了補償,因此即使該類資產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其對應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從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10、企業間支付管理費能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11、企業提取的準備金能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因此,企業提取的準備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支出。
12、企業哪些資產損失可以自行計算扣除,哪些需要審批扣除?各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13、無形資產如何攤銷?
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14、哪些研究開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是否符合規定。對企業報送的相關資料要進行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或沒有提供相關資料的,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得進行加計扣除。
1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要符合哪些標準?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需達到的標準和指標。各級稅務機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指標,必須進行重點復核,凡達不到條件的,一律取消其2009年度稅收優惠政策。
16、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如何加計扣除職工工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1)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2)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3)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①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②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③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④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4)企業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辦理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的備案手續。
17、金融、證券、期貨、保險行業準備金支出稅前扣除有哪些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執行以下政策:
①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②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③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在稅前扣除。
④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2)證券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證券公司依法繳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允許稅前扣除。
(3)期貨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期貨公司依法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依法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允許稅前扣除。
(4)保險公司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
18、旅游、廣告業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額如何確認?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根據上述公式,旅游、廣告業核定征收的應稅收入額不允許扣除轉付給第三方的支出。
19、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益性捐贈支出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納稅人申報扣除時應注意:一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轉贈,企業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稅前扣除。二是捐贈支出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用途。三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得超過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出的利潤總額的12%。
20、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年度終了總機構如何進行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三條規定,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的要求:第一,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第二,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第三,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21、房地產開發企業匯算清繳時需要注意哪兩個問題?
(1)凡2008年核定征收企業,在查實收入后,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還沒有入庫的企業所得稅,一律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加收滯納金。
合法性,即金融企業所制定的籌劃方案不能背離稅法精神,一定要在現行稅法的許可范圍內,且稅務機關會認可;成本收益性,即在整個稅收籌劃過程中要對成本效益進行分析;整體性,即與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標相符;長遠性,即企業所制定的方案需與組織長遠利益相符,同時還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是否出現變化,以便及時調整。
二、金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可行性
(一)企業繳稅具有不可避免性
企業在營運過程中會支出成本,目的在于收獲利潤。大部分企業會采取措施以減少成本,以追求利潤的增加。稅收也算是企業支出成本之一,但是屬于純成本,且具有強制性。若金融企業不予支付,則屬于偷稅,需受到相應處罰。若企業可在法律許可情況下減少這種純成本,例如一個單位,那企業便會收獲一個單位的凈利潤增加,并非營業收入獲得一單位增加。
(二)稅收籌劃可增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與經營管理水平
對于金融企業而言,其開展財務與經營管理主要包含三大要素:資金、成本以及利潤。企業開展經營管理就是探討如何促使資金使用率最大化,并對成本進行攤銷,以實現經營目標。而稅收籌劃即促使上述三大要素產生最優效果,故而金融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時與財務息息相關。若在處理會計的過程中其方法不同于稅法要求或者可自主選擇財務政策與方法,金融企業可以通過稅收籌劃活動調整納稅,使財務報告的編制更具科學性,提升財務管理水平。
(三)可促使納稅主體的納稅意識獲得提升
納稅主體要開展稅收籌劃必須十分熟悉國家稅法,因此,金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可促使納稅主體在對合法利益進行謀取的過程中,去主動自覺地研究稅收法規,從而提升自身納稅意識。
(四)對企業結構、資源進行優化配置
稅法中含有稅率與稅基,兩者差別較大,納稅人可基于稅法相關鼓勵或優惠政策,開展籌資、投資或者企業重組以及調整產品結構等活動。從主觀上而言企業自身稅負有所減輕,但是從客觀角度而言,企業是通過稅收經濟杠桿逐漸邁進對產業結構、生產力進行優化配置的道路。
(五)稅收籌劃是條生死線
我國稅收體制主體為流轉稅,這意味著企業繳稅主要是依據其征稅額,并不將企業盈利與否納入考慮范圍。這樣一來對于某些資金難以周轉或者處于虧損狀態的企業而言,稅收籌劃是一條生死線,可決定其存亡。
三、金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措施
(一)具體操作
主要包括籌資、用資以及經營這三個環節的具體操作,具體如下:
1.籌資環節
金融企業的經營對象較特殊,主要為貨幣,而企業運營主要是基于籌資,故而籌資具有重要地位。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對金融企業后期所獲取的純利潤或者需繳納的稅額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在選擇融資方式時一定要考慮其是否能夠降低稅賦。例如若金融企業開展債權融資,其成本可在納稅前便予以扣除,此時可對股權、債權這兩種融資方式的比例進行調整,使其最優化。特別是金融企業若已經上市或者準備上市,則更需要采用類型不一的籌資結構模型開展綜合分析,以確保所選籌資方案的最優化。
2.用資環節
金融企業若要拓展經營領域,則要做好投資業務,例如貸款、證券、中間業務、外匯以及期貨等。在開展具體投資時要基于國家所頒布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對投資品種以及投資企業采取的組織形式進行合理選擇,因為類型不一的金融產品在處理其利息稅賦時方式也不一樣。在某些情況下可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直接使用,而后投資環保項目或者高新技術便可降低稅賦。
3.經營環節
金融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全過程中都在實現利益,故而其全過程中都與稅收有所關聯。故而在經營環節開展稅收籌劃也具有較大作用。可在經營過程中選擇交易方式,以對收入與支出會在何時發生進行明確,避免成本與利潤會在某一個納稅時間段集中。同時,還可充分利用關聯方交易形式,由于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稅法,可對此差異進行利用,在內部進行價格轉移,將賦稅較高企業的利潤轉移到賦稅較低的企業中,從而降低企業整體稅負。但是一定要保證轉移的合理性。此外,還可對成本費用的提取、計算、分配以及財務成果計算等方式進行合理選擇,達到養活稅負的目的。還有對外進行合法捐贈或者對固定資產進行合法折舊等方式。
(二)整體操作
1.需對稅收籌劃進行正確認識
開展稅收籌劃是為了實現金融企業的利潤最大化目標。對稅收籌劃的合理性與科學性進行判斷時并非考慮其繳納稅款額是否降低,而應該考慮價值能否實現最大化。稅收籌劃不同于逃稅,只有制定合法的籌劃形式與內容,將稅收意圖明確反映,才會受到稅收法律的保護。因此,在開展稅收籌劃過程中,企業需對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細致了解,避免由于粗心或者疏忽導致稅收籌劃本質轉變為逃稅。
2.有效控制稅收籌劃風險
金融企業在制定稅收籌劃方案時需將各種風險因素考慮進來,例如稅制改革、稅收政策出現變動或者稅種有所調整等。還有一些政治或者經濟因素,都會成為風險。結合風險因素對籌劃可能產生的收益進行預估從而選取最合理的方案是金融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關鍵點。因此,企業在制訂方案時眼光一定要長遠,同時預測與估計各種風險因素,制定補救方案,避免風險出現時措手不及。
3.提升稅務管理水平
金融企業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在合理進行稅務管理的前提下。企業需將稅務管理各項基礎工作落到實處,采取授權審批與崗位責任制,這樣可防止在稅收籌劃過程中產生違法行為,降低企業損失。可通過外聘稅務管理專家的方式,提供定期咨詢服務,在其科學指導下提升稅務管理水平,確保稅收籌劃工作的合法性。
四、結束語
一、要與金融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在涉及協稅護稅條款方面,對金融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作了較多的規定,約有20余處。這些規定涉及到金融部門在為納稅企業等納稅人開立賬戶、代扣代繳稅款、查詢涉稅信息、劃款納稅、扣款繳稅等諸多方面,并具體而明確要求金融部門必須依法協助、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執行公務。同時對金融部門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作了相應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七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金融部門因其有特殊的職能,常承擔代收代扣款的業務(或義務),成為扣繳義務人,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扣稅收的義務。”另外,《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對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時,對銀行等金融部門的義務也作了明確規定: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稅務機關要求凍結的納稅人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稅務機關要求,從納稅人存款中依法扣款。關于稅務機關檢查涉及納稅人存款帳戶,《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機關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或儲蓄存款。關于金融部門未依法履行有關法定的協稅護稅義務,特別在拒絕稅務機關檢查、凍結納稅人存款、扣繳稅款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七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于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目前,隨著新時期稅收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稅收征管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稅務部門請金融部門或金融部門主動找稅務部門,開展和拓展有關涉稅業務不斷在增多。如:納稅人通過銀行自行申報納稅等,銀行代扣稅款業務也不斷出現。綜上來看,銀行等其他金融部門涉稅義務不少,與稅務部門合作的業務較多,稅務機關應主動與之建立相關協稅護稅信息網絡,以加強對納稅人在金融部門的信息控管,防止稅款流失。一是要建立與金融部門工作聯系制度,落實具體聯絡機構和具體人員,定期加強工作上的聯系、涉稅業務上的溝通,保證涉稅信息的暢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門宣傳制度,絕大多數金融部門,特別是人民銀行除外的專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本身也是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義務定期向他們宣傳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主要對法律法規涉及他們的具體協稅護稅條款要講明講深講透,增強他們的稅收法制觀念,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涉稅義務。三是要積極創造條件,增加投入,建立有關涉稅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稅傳遞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報、檢查制度。金融部門要主動向稅務機關通報涉稅信息,便于稅務機關掌握情況,稅務部門也要經常向金融部門通報相關情況,同時可組織、委派人員到金融部門檢查、過問有關納稅人納稅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最終達到兩部門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進。
二、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工商部門在協稅護稅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規定。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定期通報辦理開業、變更、注銷登記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第六十條規定:“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從源頭上控制和掌握稅源情況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保障。根據往年的各地實際情況來看,工商登記遠遠大于稅務登記,或多或少出現一些稅收上的漏征漏管記錄。因此,稅務機關要十分注重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涉稅信息網絡工作。一方面,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具體辦法,積極加強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并要結合自身實際,聯合制定相應的工商、稅務登記通報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納稅人在工商部門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與在稅務部門相應的各類登記相吻合,達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關工作責任制,稅務部門要充分運用法律的依據,通過設定本系統的專門機構和落實專門人員,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義務,避免工作上的虛多實少、配合不力的現象。同時,通過實現聯網形式,加大對工作薄弱環節的整治,特別要注重相互通報納稅人在市場、經營中的動態情況,達到相互控管、相互監督。
三、要與司法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在涉稅領域出現了一些不顧國家利益,而進行逃稅、騙稅、偷稅、抗稅等不同程度涉稅違法犯罪活動。這就需要從司法上建立協稅護稅保障體系,以維護國家稅收法律的尊嚴。關于這方面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有具體的規定。如:《刑法》在第二編第三章中專門設立了“危害稅收征管罪”,涉及的條款從第二百零一條到二百一十二條。具體包括對偷稅、抗稅、騙稅、涉及發票犯罪均作了明確的懲處規定,其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行為,可處死刑,并沒收財產。《稅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第六十三條至六十六條、七十一條、七十七條至八十二條、八十四條、八十八條等對涉稅觸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門辦理的涉稅訴訟,依法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辦理。如:第七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偷稅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協稅護稅工作,越來越重視,把從建立司法協稅護稅保障體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稅務機關必須加強同司法部門,包括同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的配合和協作,建立健全司法協稅護稅體系,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對稅務機關應依法移交的涉稅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查處,不能以“罰”代“刑”。其次,要穩定、健全相關辦理涉稅案件機構,落實對口部門。比如:各級稅務機關成立的稽查機構要定期加強與當地公安、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聯系,相互通報有關涉稅案件的查處情況,同時,要提請司法機關在日常辦理經濟等案件時,對發現的一般性涉稅違法線索予以提供、反饋,便于稅務機關順藤摸瓜,及時查處。再次,要拓展網上聯合查“稅”信息。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要建立有關涉稅案件查處信息網絡,遇有涉稅“案源”相互快速傳遞,加強研究,迅速布控,聯合查處,快速結案。
四、要與財政、審計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收入是國家財政、地方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此,《稅收征管法》同樣規定了有關財政部門在協稅護稅的義務。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納稅人的賬務處理、稅款入庫級次、帳簿保管、查補稅款等。如《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第二十條規定,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會計制度(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要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第二十四條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第五十三條規定:財政機關依法查出的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根據有關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依法將應收的稅款、滯納金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并將結果及時回復有關機關(財政)。《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檢查時,對稅務機關的稅收違法行為作出的決定,稅務機關應當執行;發現被審計、檢查單位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向被審計、檢查單位下達決定、意見書,責成被審計、檢查單位向稅務機關繳納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計機關、財政機關的決定、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財政機關。這就說明,各級稅務機關有必要加強與財政、審計部門的配合,建立有關信息網絡。一方面,稅務機關要與相應的財政部門做好在稅收收入與預算級次方面的聯系工作,加強相關業務的協作;另一方面,要做好與財政、審計部門在檢查涉稅事宜、處理查補稅款、滯納金等事宜方面的有關回復、傳遞工作。
五、要與海關、外貿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特別是市場經濟的飛快發展,外向型經濟也得到了飛速發展。在外向型經濟發展過程中,涉及到較多的出口、外貿業務,需要辦理相關辦理出口退稅事宜。《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很顯然,稅務機關在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中,需要與海關、外貿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穩定的護稅網絡。具體要把握三個方面:一是要建立聯系制度,定期與海關、外貿部門通報、核對納稅人報關單、出口單證、納稅憑證等相關資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納稅人相關動態信息,保證辦理出口退稅的真實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對口協查機構,落實有關人員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便于及時查處出口騙稅案件;三是要建立有關政策查詢系統,特別是稅務機關要做到主動些、積極些,便于海關、外貿部門及時掌握、執行有關政策,確保在辦理出口退稅方面的合法性。
六、要與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相關資料。《稅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其他方式辦理納稅申報、報送事項。《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和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的數據電文方式,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一的納稅申報專門信封,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以上說明,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查詢和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或環節上會需要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的配合和支持。稅務機關對此必須要充分認識到與之建立協稅護稅信息網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稅務機關要主動向這三部門宣傳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以進一步提高他們稅收法制意識,增強參與協稅護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加強聯系,掌握涉稅信息。具體要加強與交通部門,包括與從事客運、貨運方面的汽車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港口管理、郵政部門、電信等部門的聯系,建立有關信息傳輸、查詢制度,便于稅務機關及時掌握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相關涉稅信息,防止國家稅款流失,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如:通過核對郵政部門簽發的納稅人申報日期,看納稅人是否真正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同時可通過交通部門的配合、支持,可以查封偷稅、騙稅、逃稅納稅人的貨物等,保證稅款足額入庫。
“兩面針補稅事件”牽動著方方面面的神經,引起了相關行業的廣泛關注,該不該繳稅引發爭議,征納雙方各執一詞。
對于限售股轉讓到底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還是股權轉讓,營業稅上一直存在爭議。就應如何確定購入成本這一問題上兩面針公司與稅務機關存在分歧,至今雙方仍未達成共識。筆者一直跟蹤關注著“兩面針補稅事件”,認為該項政策變化在實踐中執行并不得力,既有稅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納雙方意識的差異。筆者認為,如果稅收政策對一項經濟行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稅,說明稅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議國家稅務總局盡快對股權轉讓行為予以規范,并對現行股權轉讓稅收政策進行整合統一,使稅收政策更加明確、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質疑一:定性金融商品買賣是否準確
原始股減持到底是按照轉讓股權,還是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是否應當征收營業稅,稅務機關并無明確的稅收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給出的征稅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具體規定是;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筆者認為如果僅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是無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轉讓應該征收營業稅的結論。
質疑二:征收營業稅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轉讓原始股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存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應繳納營業稅。有價證券包括證券及期貨,屬于金融商品買賣,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屬于應稅行為。國家稅務總局正是根據這一規定認定兩面針應當繳納營業稅。
稅務部門認定的征稅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此外,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
兩面針董事會公告中稱:公司持有并轉讓的中信證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發起人身份投資中信證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經過股權分置改革支付對價后成為的全流通股。
筆者認為,股權由法定載體表現,對有限公司來說其載體就是出資證明書,對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載體就是股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現有稅收政策法律沒有明確解釋,股權投資進入二級市場就自然改變屬性轉化為有價證券,政策上不夠清晰。質疑三:應交稅金的計算是否正確
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在計算辦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業納稅情況,兩面針屬抽查企業之一。國家稅務總局檢查組抽查公司納稅申報材料后認為,根據國務院2008年11月1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的有關規定,兩面針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所獲收益應繳納營業稅15354176.45元,附加稅費2017043.91元,合計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督察內審司要求兩面針補充申報繳納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合計卻變成了12974073.06元。兩者相差近440萬元,說明對限售股轉讓征收營業稅的計算過程中,雙方認定時存在不可忽視的爭議。
質疑四:為何稅收政策長期殘缺且嚴重滯后
依法征稅,首先稅收政策要明確。稅收政策不明,何談依法征稅。目前,國家營業稅稅收政策對于轉讓限售股是否征收營業稅的政策不是很明確,轉讓限售股是否應繳納營業稅及如何繳納當下在法律規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權轉讓稅政殘缺混亂,存在操作層面的不確定性。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這就造成了執行層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稅局對于企業出售限售股是否繳納營業稅的問題,明顯持相當慎重的態度。2010年,北京地稅局對于納稅人轉讓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已請示國家稅務總局,但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還未答復。
目前,雖然相關部門正在完善稅收政策,但關于買賣金融產品的營業稅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來對于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和《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兩個文件的規定,買賣金融產品的正負差在一定時期內是可以相抵的,但是這兩個文件適用的主體均是當時的納稅主體——金融機構,但現在這個征稅政策已在除個人以外的所有納稅人中開始執行了,非金融機構能否適用正負差相抵差額征稅的政策在政策法規的層面還是不明確,相關部門沒有做出規定。
從相關資料看,對于非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具體的操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稱在研究。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在《關于印發的通知》(貨便函[2010]24號)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機構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政策問題。但是時至今日也沒有出臺具體的征管操作辦法。
在稅證不明確的情況下,讓納稅人買單,承擔納稅責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當的,也是不負責任的表現。
質疑五:各地稅收實踐不統一
目前,僅是有部分地區稅務機關通過不同形式明確了限售股轉讓營業稅問題,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區如北京市、寧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轉讓收入不征稅的地區及文件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地方稅務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網站上的《政策解讀》(2011年第2期總第2期)中,該局稅政管理一科指出,對于股票市場大小非解禁后,對外轉讓收入是否應稅問題,涉及全國統一執行口徑,在總局正式明確相關政策之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寧波市東江區2010年6月的《近期稅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對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總局明確前暫不征收營業稅。
(二)股票轉讓收入征稅的地區及文件依據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上,刊登《福田區局制定“大小非”解禁減持持稅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認識“大小非”解禁減持涉稅金額巨大,對稅收任務的完成有著重要影響。二是列明股權轉讓相關稅收法律文件,包括新舊營業稅條例關于股權轉讓規定的區別,及如何計算稅款。
《福建省金融業營業稅政策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二、關于轉讓股票營業稅問題:(一)納稅人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所轉讓股票,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中‘金融商品(有價證券)轉讓’繳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
質疑六:國家稅務總局為何未回復納稅人申述意見
對兩面針案例,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公開表態,而是由督察內審司的名義,確認征收營業稅,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門工作函。
兩面針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對公司2009-2011年期間出售中信證券股權收益相關的營業稅暫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兩面針未收到稅務機關就此事項如何計稅的回復文件。國家稅務總局的反饋態度值得回味。
《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賦予了納稅人陳述與申辯的權力。陳述權,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指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所主張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享有申訴和解釋說明的權利。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在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申辯并復核后,或納稅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后,稅務機關才可以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簽收。——不知這些程序是否走過?
納稅人對國家稅務總局申述意見未得到回復,納稅人可以對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也是納稅人的應當享受的權利之一。
質疑七:兩面針審計樣本的選擇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突出管理重點,切實加強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等非勞動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施嚴格管理,重點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管,這是毫無疑問的,更是必須的。
摘 要 改革開放以后,企業的快速發展帶動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與此同時,稅收增加,財政收入增加,為我國人民生活的富足做出了突出貢獻。由于企業上繳的稅款是我國稅收的最主要來源,所以國家要加大力度進行稅務稽查,保障稅收收入,造福人民;作為企業,也要采用合理的措施來降低稅務風險,兼顧各方利益,使企業不斷發展和壯大。
關鍵詞 稅務稽查風險 規避 策略
一、前言
伴隨稅收活動的不斷展開,稅務稽查也隨之產生。稅務稽查是使國家稅收得以保障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該環節對稅收的實現影響較大,離開該環節稅收就會難以保障。稅務稽查工作的展開有利于防止違法行為出現,規避漏稅以及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因此,必須將稅收秩序加以整頓和規范,以保障我國公民的應納稅收入。
然而,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我國的治稅環境也日益變得復雜化,出現了諸多困難。例如,各個層面的人員對進行執法的主體進行監督,我國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不斷地增強,因此,稅務稽查的執行產生了阻礙,加大了執法風險。長期以來,我國學術界的人士對稅務稽查存在的風險和稅收風險方面的管理所進行的研究并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在國內,對如何防范稅收執法中存在風險這一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深入透徹,與實踐要求的相比較為滯后。實踐方面,雖然在稅收的征管體系中,稅務稽查的重要性日益突顯出來,但就現階段而言,我國的稅務稽查從總體上來講還存在著質量不高、效率較低等現象,若想依照法律治理稅務和公平公正的進行執法仍存在著諸多的不定因素。
二、稅務稽查的重要性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在這次大規模的金融危機爆發之后,我國的經濟運行受到了較為明顯的影響,我國政府較為及時的采用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將積極的稅收政策靈活的運用其中,從而使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的增長。稅務稽查作為稅務執法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項環節,同時也是稅務機關積極履行其職能的重要表現。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企業要對稅務稽查進行正確的認識,不但要積極的予以協助和配合,還要能夠同稅務稽查人員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使對稅務的理解與支持等情感充分的表現出來,這一點對于規避稅務風險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企業不能夠正確看待稅務稽查,便會對企業的正常運營造成阻礙,引起連鎖性的稅務檢查,從而增加額外的稅務負擔。規避稅務風險是一種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現象或者說是納稅人的一種行為,就是指相應的納稅人或者企業的機構能夠在已經定好的稅制框架里面,納稅人對其戰略、投資、經營活動進行合理的規劃,對與其相關的理財以及涉稅事項等進行巧妙的安排,以此來使納稅人的價值最大化在財稅管理活動中得以實現。規避該環節風險存在的內容主要有:運用有效的方式完成對節稅的籌劃工作,依靠合理的方式實現對風險的有效規避,靈活的運用經濟手段,尤其是運用價格手段來對稅務負擔進行合理的轉嫁。對稅務負擔進行合理的轉嫁,達到良好的效果,必須考慮交易的形式、征稅的具體范圍以及采用的計算依據等方面的影響。
三、企業稅務稽查風險規避的原則
目前,諸多企業在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缺乏規避納稅活動中風險的能力,使得企業利潤增長的速度不斷下降。因此,企業要想實現快速穩健的發展就必須擁有高素質的稅務管理人才。在配合稅務稽查工作的過程當中一定要遵循其相應的原則,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的內容:
1.遵守法律的原則。
稅務是企業財務管理中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規避稅務風險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內,不能逾越,從企業的角度來看,通常情況下,若是違反了法律都會付出極大的代價。所以企業在進行規避稅務稽查風險工作的同時一定要對其相關的法律嚴格的遵守,絕對不可以違反法律,不然會造成負面影響。
2.重視成本效益的原則。
對企業而言,獲得利潤是企業生產和經營最主要的目的。加大在稅務稽查風險規避方面的投入,應使企業支出的資金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所以說,企業在規避稅務稽查風險的過程當中一定要對其產生的成本進行充分的考慮,不僅要計算顯性成本,也要重視其中存在的隱性成本。
3.進行綜合性籌劃的原則。
企業在規避稅務稽查風險這個過程中不單是要對某一個稅種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規避,而是需要站在一個整體的高度上來看待整個賦稅所產生的情況,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納稅的整體水平,只有做到這樣才會在真正的意義上使稅收風險規避得以實現。如果只是一味的專注于某個稅種在數量上呈現的降低,通常都會導致其它的稅種在數量上的不斷上升,從企業整體上而言毫無價值。
四、目前我國企業稅務稽查風險規避存在的問題
1.稅務稽查風險規避概念模糊。
由于我國現有的與稅收相關的法律還不是很完善,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著漏洞甚至是空白,這樣就會給偷稅漏稅者留了縫隙。從原則上而言,規避賦稅并沒有觸犯國家與其相關的法律,但是就本質上而言,這樣的做法違背了國家立法的初衷。由于規避稅務稽查風險和稅法的初衷并不相悖,使企業以及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有所保障的同時,國家的稅收收入并不會受到任何影響,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這是利于國家增加稅收的。
2.管理層對稅務稽查風險意識不高。
在我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進行之后,通過其逐漸地推進,稅收的征管環境也隨之變得愈來愈嚴格,大部分的企業都還全然不知。因為稅務稽查風險而導致破敗的企業重復的提醒著人們:管理層一定要了解到稅務稽查風險日益劇增,如若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應對,就會在稅務檢查中功虧一簣。
3.缺乏內部監督機制。
企業稅務稽查風險的大小與其負責人密切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心強弱以及其自身的工作能力都是主要的決定因素。所以,企業要在內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稅務復核制度,從而使稅務稽查風險降低。除此之外,大多數的企業稅務稽查風險都是由財務處的工作人員進行控制。企業中的管理人員缺乏必備的稅務管理能力,也是導致企業稅務稽查風險防范能力不強的重要原因。
五、完善稅務稽查風險規避制度的對策
1.選擇防范稅務稽查風險的重要稅種
企業的稅收所要承擔的責任同企業的組織、決策與經營范圍是緊密相聯的。企業的組織機構越龐大,企業的決策就會越復雜,經營范圍越廣,所涉及的稅種也就越繁多。每個稅種所具有的性質各異,稅務稽查風險規避的途徑和效果也不盡相同。所以,通常選擇具有較大影響的稅種是規避稅務稽查風險的關鍵所在。
2.巧妙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在企業經營戰略的調整過程當中,要充分的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有效地對稅務風險進行規避,給企業贏得更好的經營效益。要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既要與國家產業發展的方向相符合,同時也要與企業整體經營戰略的調整相符合。在當今社會,企業一定要順應經濟發展潮流,抓住發展機遇,靈活的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3. 建立稅企溝通機制
企業應該建立一條能夠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的綠色管道,并可以保持其暢通無阻。這樣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掌握最新的稅收規定,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規避稅務稽查風險。尤其是在企業有重大經濟事項出現時,都應該積極主動的向稅務機構咨詢與其相關聯的稅收法規,認真的聽取稅務機關所提供的建議,以此使企業依法納稅有所保證,從而更好的維護其合法權益,更好的規避稅務風險。
4. 擁有規避稅務風險的組織和人才
企業決策者的重視,財稅組織的健全,人才的高素質,才能保障企業既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又充分維護企業的稅收權利和義務,規避稅務風險。
六、結束語
目前,我國企業都已經逐漸的建立了較為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制度,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當中也日益步入正軌。但是,對于我國現代企業在稅務管理方面所存在的諸多問題要予以高度的重視,這個不足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著企業更進一步的發展。因此,要求企業在經營運行的過程中重視稅務的管理工作,通過恰當的措施對企業稅務稽查風險進行合理有效的規避,提升企業規避風險的應對能力,推動企業更進一步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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