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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醫療事故處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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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

第1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兒子”和他人發生矛盾,由“老子”來認定責任。這合理嗎?———醫療事故糾紛,就是這樣的鑒定。這種缺乏程序公正的鑒定方式,將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國務院授權新華社全文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一規定就醫療事故的范圍、鑒定、賠償和處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新條例分總則、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醫療事故的賠償、罰則、附則等共7章、63條。按照規定,1987年6月29日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新條例施行時廢止。有關人士介紹說,較之以往僅有29條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一新的行政法規較好地體現了程序公正和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處理醫療糾紛和事故。

事故范圍有所擴大

舊的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的定義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該辦法同時還規定“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這種規定實質上將醫療事故限定為“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事故。換句話說,即便醫療機構嚴重不負責任,但如果沒有造成人員傷殘或者器官功能障礙,也不能說是醫療事故。打個比方說,如果醫生在手術過程中將一塊紗布遺留在患者體內,只要這塊紗布沒有造成患者的傷殘或者某個器官的功能障礙,也不屬于醫療事故。再比如說,醫生在手術過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劃上一刀,只要縫合后沒有造成殘廢或者功能障礙,也夠不上醫療事故。

有人指出,這種規定實際上是將醫療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事實上,很多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為雖然沒有造成患者傷殘或者明顯的功能障礙,但對人體的危害也相當大。如果不將此類行為列入醫療事故范圍,一方面將不利于保護患者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有放縱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不負責任之嫌。

有鑒于此,新的條例第2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顯然,這一規定將醫療事故的范圍擴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損害”。按照這個規定,前述“紗布案”和“在肚子上不小心劃一刀”的事情無疑屬于醫療事故。

新條例在擴大醫療事故范圍的同時,還對事故的等級劃分規定作了變更。按照舊的辦法,醫療事故分為三級:病員死亡為一級,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為二級,造成病員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為三級。新條例則將事故分為四級: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為一級;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為二級;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為三級;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為四級。顯然,原來為二級事故的“嚴重殘廢”被提升為一級。由于事故等級是衡量賠償標準和確定賠償數額最重要的依據。因此,新的事故等級劃分辦法實際上提高了事故受害者獲得賠償的標準。

同時,條例第33條規定了6種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特殊情形,其中包括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和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事件。專家指出,由于醫療活動的特殊性和天然的風險,將所有的患者死亡或者傷殘的后果全部歸咎于醫療機構有失偏頗。因此,新條例的規定,將減少患者向醫療機構無理取鬧的情形,有助于維護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醫護人員的人身權利。

此外,新條例還廢除了原有辦法將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不合理做法。

事故鑒定注重程序公正

對醫療事故的鑒定結果,是事故處理最直接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依據。以往的辦法關于鑒定的規定僅為5條,新條例的相關規定則多達12條,且多數條文里都有多達6、7項的詳細規定。對比新、舊規定可以看出,新條例在鑒定主體和鑒定程序上有了較為詳細的合理規定,其中很多體現了“程序公正”。

首先,新規定將鑒定主體由過去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改為“醫學會”。科學公正的醫療事故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的關鍵,鑒定結論是判定是否為醫療事故及事故等級的依據。因此,負責鑒定的專家組織應當是中立的。現有78個專科分會,43萬名會員的中華醫學會成立于1915年,是我國醫學界的最高學術團體。有關人士指出,由于醫學會地位的相對獨立性,由它來負責醫療事故鑒定,不僅可以克服以往醫療機構實質上的“自我鑒定弊端”,還可以發揮醫學會會員眾多,技術權威的優勢,有助于提高事故鑒定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新條例還特別規定,涉及到病員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當有法醫參加。這一規定無疑為重大醫療事故的鑒定提供了更為可靠的保障。

其次,新規定對鑒定中可能涉及公正問題的程序做了明確規定。這些規定體現在:一是建立鑒定專家庫,鑒定成員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條例還規定,專家庫的成員不受地域限制。這就防止了糾紛雙方利用熟人優勢或者拉攏個別專家的可能性。二是規定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該是單數,實行合議制。這樣能有效防止個別“權威專家”的一言堂,更具公平色彩。三是對原有《辦法》的鑒定成員回避制度作了更完備的明確規定,增加了“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應當回避的規定。

患者及其家屬有權要求復印病歷

病歷一直是醫療糾紛中的一個敏感話題。按照以往的慣例,醫療機構不向患者及其家屬提供病歷或者復印件,病歷無一例外都被醫療機構保存。由于病歷是記載病員患病情況和診療過程中所有詳細事項的載體,如果發生醫療糾紛或者事故,病歷就成了處理事故和糾紛最重要的直接證據。但是,醫療事故的受害人都是患者,當患者沒有病歷在手時,顯然無法提供足夠的可靠證據。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為醫療糾紛中的患者免除了許多舉證責任,但是,這畢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換句話說,如果醫療機構提供了偽造的病歷,由于患者在病歷的制作和保存過程中無權參與,因此對病歷的真偽的判斷束手無策。因此,即使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醫療機構仍然可能利用單獨掌管病歷的機會,用篡改的病歷贏得官司。

針對這些弊端,新條例一方面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另一方面,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條例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此外,對于醫療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和以及未按照規定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等情形,條例規定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這些規定無疑為患者獲得病歷資料,保存醫療事故證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事故賠償范圍擴大、標準統一

按照新條例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賠償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處理申請,還可以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關于賠償的數額和標準,舊辦法僅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此,新條例第49條的規定是,“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分別是: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2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關鍵詞:醫療事故、病歷、技術鑒定、知情權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資料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判定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所以對于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必須得到切實的保證。國務院頒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第五十八條則對上述相關行為作出了予以處罰的規定,并且《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方面有權復印相關病歷資料以落實患者的知情權,另外,如《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文件更是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病歷資料的保存、修改等進一步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些規定的目的都在于保證病歷資料的真實、完整,更好地客觀公正地維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病歷資料進行簡要分析:

一、病歷資料的法律屬性和分類

病歷材料是以文字、圖像、數據等內容來證明某種醫療行為事實的依據,屬于書證的一種。病歷材料其內容不僅能證明該醫療行為事實,而且能夠直接證明該醫療行為的主要事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病歷資料既可證明醫患之間診療關系的客觀存在,又可證明整個醫療行為的客觀過程,可見病歷資料的證明作用是十分明顯的。

根據《條例》規定,病歷資料可分為兩大類:客觀性病歷資料和主觀性病歷資料。客觀性病歷資料是指記錄患者的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情況的資料,還包括為患者進行手術、特殊檢查及其他特殊治療時向患者交代情況、患者及近親屬簽字的醫學文書資料;主觀性病歷資料是指醫療活動過程中醫務人員通過對患者病情發展、治療過程進行觀察、分析、討論并提出診治意見等而記錄的資料,多反映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及其診治情況的主觀認識[1]。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客觀性病歷應包括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主觀性病歷資料應包括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根據該條規定,患者及其家屬所能復印的病歷資料只能是客觀性病歷資料,無論是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方面都有權利行使這項權利,主觀性病歷資料只能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過程中,由醫療機構將其提交至鑒定專家組。

二、病歷資料的封存和啟封

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過程中的至關重要的地位,決定了一方面要求醫務人員必須堅持尊重科學、注重客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原則如實記錄病歷,另一方面也要有相關規定,以保證患者及其家屬可以采取相關措施以保證原始病歷的真實性。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歷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可見,雖然《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有權復印和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但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能復印和復制的,只能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記錄醫務人員對患者病情、治療進行分析討論的主觀認識及其醫療行為事實的主觀動機,不同的醫師、病程的不同時期均可能出現不同的結果,甚至可以出現完全相反的意見和觀點。但不可否認,主觀性病歷資料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對判定醫療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以及責任程度具有重要作用。

主觀性病歷資料不僅可以成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證據,也可能成為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或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患糾紛的憑據。對該部分病歷資料封存并由醫療機構保管,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涂改、隱匿、搶奪病歷等行為的發生,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條例》同時也強調了必須是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予以封存,只有雙方共同在場,才能保證所封存病歷資料的真實可靠性,充分體現醫患雙方權利的對等,確保技術鑒定工作的順利進行。但必須強調的是在場進行封存的醫患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減少不必要的矛盾沖突。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必須提供病歷資料的原件,此時便需要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啟封過程同樣也需要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時在場。

《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同時也規定:"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事故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認為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糾紛中承擔的責任一般屬于民法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按照《條例》,醫療機構有保管病歷資料包括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的義務,所以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資料被認為是不完整的,會導致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法進行,根據該原則,醫療機構就可能在訴訟中,被人民法院推定為存在過錯。可見,無論是對病歷資料的封存、還是啟封,醫療機構在保管過程中必須保證其完整性和真實性,其重要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三、存在的相關問題

隨著《條例》及其相關配套文件的相繼頒行,對于病歷資料書寫、保管等事宜較以前有了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但是現行的相關規定仍存在一些瑕疵,對患者方面知情同意權的保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的啟動以及病歷的封存產生了一些影響。

(1)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范圍

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公民在患病時應該享有知情權,知情權是指公民應該享有了解與自己利益相關情況的權利。患者對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診斷、治療具有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承擔告知義務,患者有權了解其疾病情況,有權了解對其實施的檢查治療的方法、內容等,由此患者也應有權獲得與自己利益相關的病歷資料。

根據《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患者可以復印或復制相關的病歷資料只是客觀性病歷資料,而包括病程記錄在內的主觀性病歷資料是不能復印或復制的,其目的是防止患者方面根據主觀性病歷隨意猜測,而帶來對醫療行為認識的偏差包括可能的負面輿論效果,某種程度上是建立在對患者認知不認可的基礎上的。但從病歷資料的訴訟法屬性而言,屬于書證的一種,書證的證據效力體現在,一是書證本身是真實的,二是書證所表達的內容對待證事實能夠起到證明作用[2]。所以,病歷資料無論是主觀性還是客觀性的,都應該是對患者診療過程的一個真實記錄,而且無論是醫患糾紛訴至人民法院,還是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客觀病歷都可以作為或必須作為一項證據提交,對于患者而言,也應有權利了解例如醫務人員對自己病情的分析判斷而使用某種藥物的權力,只同意患者復印或復制客觀性病歷資料,實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患者對自己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使醫患雙方無法真正體現平等的地位,患者方面在調查取證中也會出現很多困難,并且有可能因此承擔更多的敗訴風險。所以區分病歷資料的主觀和客觀,并不一定能有效地維護患者方面的權利,同時也有違證據真實性的屬性要求。

另外,《條例》規定只有醫患雙方當事人在場復印病歷資料,這可能成為醫療機構不允許患者方面人如律師參加復印病歷過程的理由,也可能會使本身在醫學上處于弱勢的患者更加難以得到法律的保護。而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的病歷資料同樣也有失公正。

(2)病歷資料的復印件是否能啟動鑒定程序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療機構須提交相關病歷資料的原件,所以如不能提供病歷資料的原件,就難以啟動鑒定程序,司法鑒定也同樣如此。因為只有原件才能反映整個醫療診治過程的真實情況,如病歷內容是否被涂改的,而對此復印件是難以真實反映出來的。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于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的復印件,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對其均予以認可或者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所以如果出現某種原因(排除患者方面的因素),醫療機構只能提供病歷資料復印件。患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對于病歷資料復印件不認可,由于鑒定缺乏真實可靠的鑒定材料(病歷資料),鑒定工作無法進行,由此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承擔保管病歷資料職責的醫療機構承擔。

所以,病歷資料的復印件啟動鑒定程序,只有確實不存在影響鑒定過程及結果的因素存在且經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但對此《條例》并未有明確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這就可能和《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需提交病歷資料原件的規定存在某種沖突,也可能給實際鑒定工作可能產生一定的障礙。

(3)封存病歷資料程序的實施

根據《條例》規定,在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依法定程序封存患者無法復印或復制的主觀性病歷資料,但《條例》并沒有規定發生醫患糾紛時是否對客觀病歷資料也一并封存,尤其是患者沒有行使復印或復制病歷這一權利時,司法實務中也常常出現患者后要求證據保全,查封病歷資料,以及審理中患者認為醫療機構篡改病歷要求鑒定等情形。《條例》同時規定了主觀性病歷資料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那么封存主觀性病歷資料是醫療機構應履行的義務還是可選擇的權利?如果是應盡的義務,就涉及到如果醫療機構不履行,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如果患者或其家屬對封存病歷資料不配合,如拒絕在場,那么封存程序如何進行?其法律效力又是如何?在實踐中,更多的是發生醫患糾紛后,患者方面要求醫療機構對病歷資料予以封存,可以說封存是一種依申請的行為。但以上這些還需要相關部門予以進一步規范,以保證封存程序的合法、有效。

綜上所述,保證病歷資料的客觀、真實、完整,對于公正判定醫療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所以病歷資料不僅需要書寫記錄的規范化,還要保證保管制度的規范化。而對于涉及患者方面的知情權、技術鑒定工作及封存病歷程序等問題,同時也需要有權部門在今后的相關立法中對病歷資料的要求加以進一步的考慮。

參考資料

第3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障病員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持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醫療單位、私人醫療院所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處理, 均適用《辦法》和本細則。

中國所屬在京醫療單位診療護理地方病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按《辦法》和本細則處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醫療事故, 是指《辦法》中規定的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

本細則所稱醫務人員是指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衛生技術人員(含個體開業醫務人員和鄉村醫生,下同),以及醫院指派的管理和后勤服務人員。

第四條  屬于《辦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和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醫療事故:

(一)在對主要病癥的治療過程中,病員潛在性、 遲發性疾病突然發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住院病員神志清醒,發生自傷、自殺的;

(三)住院精神病人在正確醫療過程中發生的難以防范的自傷、自殺或傷害他人的。

第二章  醫療事故的分類與等級

第五條  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 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為責任事故:

(一)擅離職守或對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諉拖延, 貽誤診治和搶救時機;

(二)診治中遇到明知復雜疑難問題, 不請示或不執行上級醫師指導,擅自處理;或在搶救危重病人時, 上級醫師接到下級醫師報告后不及時處理;

(三)手術治療中開錯部位、摘錯器官、遺留異物在病員體內的;麻醉方式、部位、藥品劑量錯誤,麻醉過程中不認真觀察病情變化;

(四)因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查對而造成錯發、錯配、錯用藥物,或違反藥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規定做藥物過敏試驗;

(五)護理中不按規定交接班,不遵守醫囑,不嚴格執行查對等制度,違反操作規程;

(六)不認真執行隔離消毒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 供應的器械、敷料、藥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七)檢驗病理放射等技術診查中,丟失或弄錯標本,拍錯部位,配錯血;漏報、錯報、遲報結果及違反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延誤治療;

(八)不按醫療原則,濫用毒麻限劇藥品,不見病人亂開藥、開錯藥;

(九)中醫人員不懂西醫知識擅用西藥西醫療法,或西醫人員不懂中醫知識擅用中藥中醫療法。

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因技術過失為主要原因所致的事故。技術過失是指雖按技術操作規程進行診療護理, 但由于水平有限而造成的過失。

第六條  責任與技術兩種原因兼有的醫療事故, 應根據其主要原因確定事故性質。

第七條  根據給病員直接造成損害的程度, 醫療事故分為三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死亡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嚴重殘廢或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病員殘廢或功能障礙的。

醫療事故等級的醫學鑒定按衛生部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第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當事的醫務人員應按《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及時報告, 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報告; 發生死亡后果或涉及多人的醫療事故、事件,還須立即逐級向市衛生局報告。

第九條  區、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由醫療單位負責調查、處理;街道或鄉衛生院、村衛生所、 私人醫療院所、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 由所在地的區、縣衛生局組織調查、處理;企事業單位所屬區、 縣級以下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地區、縣衛生局調查處理。

第十條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 醫療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妥善保存有關病案、標本、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 隱匿和銷毀。

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 要對現場實物暫時封存保留,以備檢驗。

第十一條  負責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衛生行政機關、鑒定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可以查閱病案, 其他人員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不得查閱。

第十二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造成病員死亡, 臨床診斷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 醫療單位應征得病員家屬同意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在市衛生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 可邀請法醫參加。

承接尸檢的醫療機構應做好尸檢的各項工作, 及時寫出尸檢報告。尸檢按規定收費, 尸檢費用的負擔按醫療事故或事件鑒定費的負擔辦法確定。

醫療單位或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 或拖延尸檢時間而影響對死因判斷的, 由拒絕或拖延尸檢的一方負責由此造成的后果。

第十三條  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意見, 應在發生醫療事故兩個月內向病員或其家屬宣布。病員或其家屬和當事醫務人員對處理意見無異議時,雙方在處理意見書上簽字后生效。任何一方有異議、不能達成協議的, 可向醫療單位所在地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由區、縣衛生局處理。市、區、縣衛生局對醫療單位的處理意見有異議的, 可決定提交同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所作的鑒定結論或者對區、縣衛生局所作的處理不服的, 可在接到結論或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 向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向市衛生局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醫療事故處理終結, 醫療單位應將有關資料立卷歸檔保存,并以書面形式將處理意見和結果報告區、 縣衛生局。

第四章  醫療事故的鑒定

第十五條  本市分別設立市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區、縣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專業組。

市級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相應職稱,區、縣級鑒定委員會委員應具有主治醫師或相應職稱。

鑒定委員會委員,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每屆任期3年。

市級鑒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兼任區、縣級鑒定委員會委員。

第十六條  區、縣級鑒定委員會對受理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可做為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市級鑒定委員會對醫療事故或事件所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是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

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一經成立, 不再在同級鑒定委員會重新鑒定。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接受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申請后,由醫療單位送交病案(包括病歷、各種化驗檢查報告等)原始資料和有關單位的調查材料以及病員或家屬的申訴意見, 申訴意見也可由病員或家屬直接交鑒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在召開鑒定會時, 應有有關單位和雙方當事人到會陳述事實和意見, 回答詢問和提供有關資料。拒絕提供資料或拒絕到會的,不影響鑒定。

鑒定委員會可邀請法醫或有關專業人員參加鑒定工作。

未經邀請,其他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工作。

第十九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結論, 須經應出席鑒定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才能成立。

鑒定結論應在受理鑒定申請后兩個月內作出, 并分別送交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情況復雜的 ,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鑒定期限。

鑒定結論為書面形式,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機關根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對醫療事故作出處理決定。

衛生行政機關不得改變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第二十一條  鑒定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應自行回避:

(一)本人是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情況。

鑒定委員會委員是否回避,由同級衛生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工作終結之前, 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泄露鑒定情況, 違者由衛生行政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鑒定工作的處分;情節、后果嚴重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鑒定委員會委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鑒定委員會及其成員依法行使職權, 其權利及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鑒定委員會的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鑒定人員。

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鑒定應收取鑒定費。鑒定費由申請鑒定的一方先行支付;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造成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負擔;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由申請鑒定的一方負擔。不服區、縣級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向市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其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由申請鑒定的一方負擔,鑒定結論與原結論不一致的,鑒定費由對方負擔。

第二十五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時間超過兩年申請鑒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醫療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確定為醫療事故的, 根據事故等級、病員情況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給予受害者一次性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費標準:

一級醫療事故,人民幣4000元至6000元;

二級醫療事故,人民幣5000元至8000元;

三級醫療事故,人民幣3000元以下。

補償費交付給病員或其家屬。但病員及其家屬依法應享有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不得因此而停止或削減。

第二十七條  醫療事故的經濟補償費, 由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負擔;街道、農村集體辦的醫療衛生院(所) 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街道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私人醫療院所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 由私人醫療院所或開業執照持有人負擔;在職醫務人員被邀請業余行醫發生醫療事故的,由邀請單位負擔;研究生、實習生、進修生實習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由接受實習單位和派出單位各負擔50%.第二十八條  病員由于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 由醫療單位負擔; 醫療事故發生前的醫療費用和醫療事故處理完畢后的醫療費用,醫療單位不再負擔。

第二十九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和因醫療事故產婦死后留有的活嬰,由其家屬接出醫院;無家屬的,由病員所在單位接出醫院;無家屬、無單位又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 由醫療單位與其居住地的民政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聯系,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十條  病員因醫療事故或事件死亡后, 尸體應立即移送太平間,任何人不得阻攔。尸體尸檢后應在一周內火化,逾期不火化的,由醫療單位報當地衛生行政機關批準,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后,按規定予以火化,其費用由病員家屬或其所在單位負擔。

第三十一條  對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由醫療單位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 分別給予下列行政處分,并負擔補償費的5%-10%.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第三十二條  對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 醫療單位應責令責任人作出書面檢查,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但情節嚴重的,應依照第三十一條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私人醫療院所或個體開業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的,由所在地衛生行政機關根據事故等級、情節輕重,責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可吊銷開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醫務人員由于極端不負責任, 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或事件發生后 ,丟失、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案和有關材料的, 由衛生行政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尋釁滋事、破壞公物、毆打醫務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4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第五十一條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評 析

實際上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也是完全照搬《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第38條規定,“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只不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做法更惡劣:將“親屬”變為“近親屬”,同時將人數減為“2人”。筆者推測,《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采用限制計算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做法,其根本原因在于兩點:第一點,如果不限制計算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費用,那么醫療機構的費用負擔將更重,當然這一點并不是非常重要;最重要的是第二點,如果不從金錢上限制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的人數,那么很可能出現因患者近親屬人數過多而出現針對醫療機構的暴力事件,妨礙醫療機構的正常醫療活動,甚至可能威脅到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固然,適當限制一下人數是必要的。我國實踐中也的確發生了許多因醫療糾紛患者及其家屬聚眾鬧事的情形。但問題是,將親屬限制為近親屬,將人數限制為2人卻有一些不合理性:首先,如果受害患者沒有近親屬怎么辦,因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實踐中可能,受害患者并沒有上述近親屬而只有其他親屬,那么依據條例本條第1款的規定,這些非近親屬的親屬要自己掏腰包去參與處理醫療事故;其次,將計算費用的人數限制為2人,明顯不符合我國的倫理觀念與家庭成員范圍的大小。通常來說,如果一個已婚患者在外地遭受醫療事故,在我們中國人的觀念中,其配偶、子女、父母中都應當趕到,以各出一人為準:配偶一人、子女一人、父母一人,共有三人,顯然《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3人”正是出于這種人道主義的考慮,為什么在21世紀制訂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反而在這方面比上個世紀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更加倒退呢?對這一規定筆者的評論就是一句話:“始作俑者,其無后乎?”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條第2款規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也就是說,患者在外地因醫療事故而死亡,醫療機構賠償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只限制于“配偶和直系親屬”中的兩人,相比較第1款而言,這一款的規定更是缺乏最基本的人道主義。如果一名家境貧寒的成年患者因醫療事故客死異鄉,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款的規定,只能是他(或她)的配偶、子女、父母中的某兩個人去參加其喪葬活動,要是這個倒霉的家伙連配偶或直系親屬都沒有的話,那么除非其他親屬自己掏腰包主動前往,否則沒有人參加喪葬活動。

    「條文

第五十二條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評 析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起草過程中,就醫療事故賠償費用是否采用一次性結算的問題曾經產生過爭論。有的人認為,醫療事故賠償費用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項目與標準一次性計算清楚,并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進行一次性支付,這樣才能防止醫療事故久拖不決,避免患者及其家屬經常來找醫療機構的麻煩,影響正常的醫療活動。而有的人認為,因醫療事故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有的是可以當時發現并給予相應的賠償費用,但還有些是隱性的損害,其后果可能要經過一段時間才能顯現出來,如果采用一次性結算,則對于這些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現象出來的損害就無法給予補償,因此建議采用分期計算、分期支付的辦法,這樣計算出來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費用才比較準確。顯然,就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言,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

筆者認為,采用醫療事故賠償費用一次性結算存在的最嚴重的缺陷就是:因醫療事故損害賠償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此在某一損害賠償計算基準時上確定的給付沒有死亡的受害人的損害賠償金,如果一次結算必然非常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所謂“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準時”就是指,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計算受害患者所受損害的時間點,亦即以什么時間作為計算損害賠償金的標準。就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基準時而言,可能因賠償糾紛解決的方法不同而不同,如果是通過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那么計算基準時就是協議達成之時。如果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而達成賠償協議,則以調解達成之時作為計算基準時。如果是通過法院訴訟,一審結案的應以一審的辯論結束之時作為計算基準時,二審結案的應以二審辯論結束之時作為基準時。由于不同的解決方法導致不同的計算基準時,那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起草者自然就會考慮:以這一時間點推算出來的全部損害賠償額最好一次性算清、一次性給付,以免將來隨著受害患者因醫療事故發生的損害產生變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響而需要再行支付費用,因此可以極大的減輕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這才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本條規定“賠償費用的一次性結算”的真正目的。所謂“防止醫療事故久拖不決”可能只不過是一個借口而已。

現在,我們可以看看采用“賠償費用的一次性結算”可能對受害患者產生的不利影響有哪些,筆者認為,這些不利影響可以歸納為以下兩點:

首先,當患者所受損害在一次性結算后的一段時間發生了新的變化而需要新的治療費用之后,醫療機構可以無須承擔任何治療費用。例如,受害人因醫療事故而被誤切除某個器官,但切除這個器官可能導致在若干時間后另一些器官功能的連鎖不良反應,但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此種不良反應尚未成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情形,則此后受害患者因治療該不良反應而支付的費用無法得到賠償。

其次,通貨膨脹的因素可以完全不被列入考慮范圍之內。現代社會的通貨膨脹產生的貨幣貶值對受害者的影響極大,以損害發生時為基準時進行醫療損害賠償費用的一次性結算因此很難被認為是公平合理的。因為通貨膨脹發生時,在此前一次性結算的損害賠償費用可能連對受害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都無法實現。

第5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關鍵詞】 檢驗科

隨著人們的法制意識越來越強,為了切實體現醫患雙方的平等權利、規范醫療服務,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條例》的實施對檢驗科的工作既是壓力也是促進規范化建設的機遇和動力[1]。條例第三章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其住院病例、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等”,集中體現了檢驗報告單的客觀性、嚴肅性,檢驗報告單可作為法律特征的重要性。但是,檢驗報告結果受患者的飲食、生理狀況、藥物、留取標本的時間、檢測的儀器與方法、工作人員的責任心等許多因素的影響,許多檢測的指標都是數值類報告,重復檢測的值存在統計學上的誤差。本文就作為一名臨床檢驗人員如何適應新的《條例》、預防醫療糾紛,提出以下幾方面的觀點。

1 正確認識《條例》

《條例》既著重保護了患者的權利(如患者的隱私權、自、知情同意權等),也維護了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使醫療事故有法可依[2]。作為檢驗人員也應認真學習《條例》,明確醫療事故的定義和范疇及事故的鑒定和罰則等。

2 引起醫療事故爭議的表現

(1)說話不注意,交待不清楚;(2)檢查不仔細,技術不熟練,操作不規范,搶救不到位;(3)制度不嚴格,記錄不完整;(4)內部不協同,責任心不強;(5)偽造虛假的檢驗報告單。

3 檢驗科的應對措施

3.1 對檢驗人員的要求

醫學檢驗人員應樹立“醫患平等”的觀念,尊重患者的合法權利。嚴格貫徹執行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獻血法、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等與檢驗相關的法律法規。

3.2 對檢測標本嚴格要求

醫學檢驗人員每天面臨各類大量的臨床標本,采集前應明確告知患者飲食、藥物的影響。其中一部分溶血、脂血等不合格標本應重新采集。

3.3 實驗室的硬件建設

3.3.1 試劑及耗材

必須選擇有生產許可證和批號的試劑,并且必須在有效期內使用。儀器設備檔案必須有注冊證、合格證和銷售證,建立實驗室自己的儀器操作維護手冊。

3.3.2 制度

在新的形勢下,強化檢驗科的自我完善,完成實驗室的認證注冊。

3.4 實驗室的軟件建設

(1)建立檢測項目的標準化操作規程(SOP文件),各實驗室應盡量采用推薦的方法,以縮小各實驗室之間結果的差異。(2)認真做好室內質控和室間質控工作。室內質控是提高檢驗質量的基礎,只有所得質控結果在要求的范圍內,所測定的臨床標本結果才可靠。室間質評是衡量本實驗室與其他實驗室存在的差距,是對實驗室檢測結果準確性的一個綜合評價指標。(3)強化風險意識,檢測結果要建立完整、易于查詢的登記。檢測結果登記可以在報告單遺失時能及時補報,還可以作為患者在下次檢查時的參考依據。

3.5 人員和技術

醫學檢驗人員應該取得相應資格,持證上崗。明確科主任、主管檢驗師、檢驗師、檢驗士的各自職責。增強檢驗科全員對檢驗報告單質量的意識,從市場的角度要增強檢驗報告單的誠信意識。

3.6 建立健全檢驗報告單的審核、簽發、管理制度

檢驗報告單是檢驗科的最終產品,是一個實驗室形象的代表,是醫療事故中的重要“證據”之一。填寫報告單字跡要清楚,檢驗者要簽全名,并建立審核制度。檢驗報告單應包括:姓名、年齡、性別、結果、標本類型、標本的接受時間和檢測時間、檢驗者和申請醫師的姓名等。堅持對可疑報告進行復查,對與明顯異常結果的標本要保留,以備核對。

3.7 加強責任心,耐心做好患者的解釋工作

加強責任心,把該做的分內工作嚴格地按照實驗室的操作步驟去做好,避免許多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在與患者的交流中,要耐心地做好解釋工作,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3.8 加強與臨床醫生的聯系

密切加強與臨床醫生的聯系,是改善檢驗質量的關鍵所在。只有加強了兩者之間的聯系,及時將臨床反饋的信息認真加以總結,用來改進檢驗的質量,才能有所發展。

3.9 適應醫療改革,積極開展循證檢驗醫學

循證醫學就是指謹慎、明確、明智地運用當前最佳證據,對每個患者作出診斷和治療的決定。根據循證醫學思想模式,可以有效地對檢驗方法進行研究和篩選,以篩選出可靠指標,剔除不合理或無重要診斷與治療參考價值和預后價值的檢驗項目,使各種診斷標準達到規范化和標準化。

【參考文獻】

第6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計劃單列市衛生局,部直屬單位,各部委衛生局(處):

為了正確理解《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各項規定,根據各地貫徹執行中提出的問題,我部起草了《關于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

附件:關于《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

                                                                            衛 生 部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日

第7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醫療事故處理中,對于同一等級、不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以及不同等級、相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其嚴重程度比較相對容易,處理時也容易掌握。但對于不同等級、不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如一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和二級醫療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一級醫療事故次要責任和三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孰輕孰重?在對患者賠償和給予行政處理時,賠償數額及行政處罰程度又如何具體掌握?醫療糾紛訴訟中,同樣也存在類似問題,對法官判案也帶來了一定難度。為此“,過失嚴重度”這一量化概念的適時提出,對解決這一實際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過失嚴重度”的建立

(一)“過失嚴重度”的概念及計算公式“過失嚴重度”是描述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的綜合嚴重程度的量化指標,它等于事故級別系數乘以責任大小系數。其計算公式為:過失嚴重度=事故級別系數×責任大小系數。這一概念綜合了醫療事故的等級及責任程度兩個變量,對不同等級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可以進行量的區分。其中的責任程度是指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一般稱之為過失參與度,通常用百分率表示。

(二)事故級別及責任大小系數的取值

1.事故級別系數對于事故級別系數,我們設定一級事故為1,二級事故為2,三級事故為3,四級事故為4。根據具體取值,很明顯,事故級別越高,其取值越小;事故級別越低,其取值越大。

2.責任大小系數對于責任大小系數,我們按照責任程度級別,取其過失參與度的倒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49條列舉了影響醫療事故賠償的三種因素,分別是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以及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這三種影響因素中,事故后果容易判斷,真正要鑒定的是后兩種。其中過失的責任程度實際上就是我們所說的過失參與度,而疾病對后果的影響我們可稱之為疾病參與度。這里首先分析過失參與度的取值問題。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19日衛生部令第30號)第36條規定,醫療糾紛中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劃分為4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全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過失參與度取100%;主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過失參與度取80%;次要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過失參與度取30%;輕微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過失參與度取10%。

根據取值,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的過失參與度分別為1,0.8,0.3,0.1,責任程度越大,過失參與度的數值也就越大。取倒數后,責任程度越大,其倒數就越小,而且使原始數據的集中趨勢變得分散,差別增大,與事故級別系數結合起來,可使不同事故等級、不同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之間的差別更為顯著。據此,責任大小系數,即不同責任程度過失參與度的倒數分別為1,1.25,3.33,5(輕微責任取0.2的倒數,按0.2取值,其倒數已足夠大,足以滿足區分要求)。

3.各級醫療事故“過失嚴重度”的計算結果及排序按照《條例》及相關規定,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級別,每一級又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輕微責任,經排列組合,就有了16種情況,這16種情況的嚴重程度如何排列呢?根據“過失嚴重度”的概念及計算公式,經計算,共產生了15個級別的過失嚴重度,從最重的1到最輕的20。如一級事故全部責任的過失嚴重度為:過失嚴重度=事故級別系數×責任大小系數=1×1=1;四級事故輕微責任的過失嚴重度=4×5=20。各個級別,其中一級事故全部責任的過失嚴重度為1,數值最小,嚴重程度最大;四級事故輕微責任的過失嚴重度為20,數值最大,嚴重程度最小。各級醫療事故的過失嚴重度排序為:(1)一級A,(2)一級B,(3)二級A,(4)二級B,(5)三級A,(6)一級C,(7)三級B,(8)四級A,(9)一級D、四級B,(10)二級C,(11)三級C,(12)二級D,(13)四級C,(14)三級D,(15)四級D。其中:一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本論文由省略整理提供為:1,2,6,9;二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為:3,4,10,12;三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為:5,7,11,14;四級事故過失嚴重度排名為:8,9,13,15。這個排序實際上就是在綜合考慮醫療事故等級與責任程度的情況下,各級醫療事故之間嚴重程度的綜合排序。

三、“過失嚴重度”的現實意義及其應用

因為“過失嚴重度”是一個量化的概念,可對不同等級、不同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的嚴重程度進行排序,有了這樣的排序,可以解決醫療糾紛與事故處理中的許多實際問題,并且使這些問題的解決更加合理。

(一)使醫療事故與糾紛的處理更具操作性與合理性“過失嚴重度”對不同等級與責任程度的醫療事故進行了量化排序,使這些醫療事故之間具有了明顯的可比性,根據這個排序,可以輕松回答文章開頭所提出的問題,即一級醫療事故輕微責任明顯小于二級醫療事故全部責任的嚴重程度,而一級醫療事故次要責任則大于三級醫療事故主要責任的嚴重程度。在醫療事故處理中,包括醫療糾紛訴訟中,對于確定不同等級與責任程度醫療事故賠償數額(包括民事賠償)的多少,醫院應承擔行政責任的大小,以及醫務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大小,“過失嚴重度”具有非常重要的實用價值,它可使行政機關以及審判機關的處理過程更具操作性,處理的結果更具合理性。

第8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一、應付款項轉入資本公積,原材料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

此方法是筆者與同行們探討中得到的答案最多的處理方法,其理論支持就是《企業會計制度》中關于應付未付的應付款項和財產損失的會計處理都有明確的規定,方法如下:

(1)借: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貸: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

(3)借:管理費用——存貨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無法支付或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資本公積,此處理方法貌似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實則不然。首先,此應付賬款并非企業基于真實交易產生的、形成了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當然無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不予支付的證據。其次,該應付款項的未支付并未使企業的資產實質性增加,如果轉入資本公積,所有者權益虛增,造成會計報表項目失實,誤導債權人或相關報表使用人,不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再次,從操作來看,“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是一個綜合性的科目,未核算到各債權明細單位,憑證處理沒有依據。最后,從稅法看,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收入,在所得稅申報表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稅負,使現金流出企業,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

會計期末,為了客觀地反映企業期末存貨的實際價值,一般通過盤點確認。存貨盤點的結果如果與企業的賬面記錄不一致,首先在“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反映;然后在會計期末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但實際上在操作中會遇到問題,一是財務賬面的原材料科目的數量金額無法與庫房原材料實際數量金額對應,清查無法人手,本就不存在的材料在盤點過程中沒有物的載體,無法形成具有說服力的盤點表作為待處理的證據。二是從稅法角度看,此物資難以區分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力、法》的規定,正常損失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一律不再審批,企業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即可,而非正常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由于事項的特殊性,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和稅務部門對于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可能存在分歧,即使觀點一致,也難以提供有效證明。甚至更糟糕的是,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力、法》,非正常損失當年未報稅務機關批準,則不允許企業在當年及以后年度抵扣;而正常損失,雖少于審批這一程序,但也要在證據確鑿后才在損失發生當期扣除。如果未在財產損失當期及時申報,可能招來稅務機關偷漏稅款的懷疑而給予處罰。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由于該原材料本身就是虛的,根本沒有進項稅可用于抵扣,因此,事實上也沒有進項稅可轉出,從法理上說不通。

因此,此方法與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的精神不符,與稅法的實質性課征精神不符。

二、轉入損益項目

既然按照上述方法處理困難重重,有種觀點認為,此問題的關鍵是“抹平”賬務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存貨和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使資產負債表項目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就可以了。可考慮將存貨與應付賬款轉入損益表項目。由于存貨項目和應付項目金額相當,不會對會計利潤的真實性產生多大影響。況且,此業務事項屬于以前年度遺留問題,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原材料

此處理雖然恢復了資產負債表項目的真實性,不影響會計利潤,但處理沒有政策依據。從稅務的角度看,性質基本同方法一:引起所得稅納稅調整,申報依據和理由不充分。雖然不影響會計利潤,但稅務機關對無正當理由的原材料轉入損益的部分可能不予承認。

三、作為會計差錯更正處理

第9篇:醫療事故處理范文

[關鍵詞] 侵蝕性葡萄胎化療;惡性腫瘤;骨髓抑制;腹瀉;護理

[中圖分類號] R473.73[文獻標識碼]C [文章編號]1673-7210(2010)03(a)-090-01

化療是治療惡性腫瘤的主要手段之一,尤其對婦科的惡性滋養細胞腫瘤療效更為顯著。通過及時、系統地化療,在化療過程中抗癌藥物有較大的副作用,給患者帶來很多痛苦和不適,因此,護士在為患者做好各方面的護理工作的同時,還應重視患者的心理護理,使其減少恐懼感,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積極配合治療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我院收治1例侵蝕性葡萄胎患者,化療中藥物不良反應較嚴重,經及時的護理,使患者安全順利地度過了危險期,現將護理體會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患者,女,50歲,2009年9月門診以“侵蝕性葡萄胎”收治入院,主訴:清宮術后3個月余,陰道不規則流血。完善相關檢查排除化療禁忌后行化療。方案為5%葡萄糖+5-FU勻速靜點,8 d為1個療程。患者化療第5天出現口腔潰瘍,面部、頸部色素沉著斑。化療第1個療程結束(第9天)患者出現漸進加重性腹瀉及嚴重的骨髓抑制,一度病重危及生命。

1.2護理

1.2.1心理護理

心理護理對疾病治療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該患者離異,入院之初即對診斷有疑慮,對治療有抵觸心理,態度比較消極,護士主動與其談心交朋友,掌握其心理狀態后及時給予心理疏導,耐心講解化療的目的、效果及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介紹成功的案例。使患者消除了顧慮,鼓起勇氣,積極面對愿意配合治療。

1.2.2 化療藥物不良反應的護理

1.2.2.1 口腔潰瘍的護理化療之初,責任護士則告知患者及家屬保持口腔清潔的重要性,要用軟毛牙刷刷牙,給予口泰漱口液漱口。每日晨間護理時護士認真檢查患者的口腔黏膜及牙齦。患者口腔潰瘍出現后,護士及時給予飲食指導,加強營養,宜進清淡軟食,鼓勵多飲水,可咀嚼冰塊以保持口腔濕潤,用淡鹽水、多貝爾溶液漱口,預防口腔感染。口腔潰瘍面噴灑潰瘍散以利愈合。第一療程結束后患者口腔潰瘍基本愈合[1]。

1.2.2.2 面部色素斑的護理該女性患者,平素愛美,特別注意個人儀表。化療第5天患者面部、頸部開始出現淡淡的色素斑逐漸加重。因此,患者經常拿著小鏡子照,思想顧慮很大,她可以忍受肉體的痛苦,但擔心色斑不會消失影響個人形象[2]。護士發現患者的思想變化后,及時與其溝通,告知其色斑是化療藥物的副作用,停藥后色斑會逐漸轉淡消失,消除了色斑對患者的不良刺激,使其放下思想負擔接受治療。

1.2.2.3 消化道不良反應的護理患者第1個療程結束后出現腹瀉,進行性加重,護士們都給予了患者很大的關注,注意飲食的指導,觀察大便的次數、性狀、認真記錄好24 h出入量,發現異常及時報告醫生進行處理。由于患者進食不佳,遵醫囑給予靜脈營養治療,輸氨基酸、脂肪乳、氯化鉀、維生素C等以改善營養狀態,糾正離子紊亂,以提高患者在化療期間的生活質量。經相關科室會診排除偽膜性腸炎后,經過對癥治療及護理人員的精心護理,患者腹瀉逐漸好轉治愈。

1.2.2.4 骨髓抑制的護理該患者化療1個療程結束后,出現嚴重的骨髓抑制,主要表現為白細胞和血小板減少,一度病情危重到危及生命。在護理中筆者對患者執行了保護性隔離,嚴格限制探視,做好病房的消毒工作。同時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動態監測血常規的變化,密切觀察患者的體溫變化及有無出血傾向,及時糾正貧血[3-5]。遵醫囑少量多次輸入新鮮血小板及全血,提高患者的機體抵抗力,刺激了骨髓細胞的再生。

2結果

本例患者在正確的治療及有效的護理下,轉危為安,順利完成化療。

3討論

惡性腫瘤患者在化療期間給予及時有效的護理,對于患者戰勝疾病、增強信心及配合治療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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