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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營銷;業擴報裝;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426.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0-0056-01
1 業擴報裝的意義
電力營銷業擴報裝是用戶和電力企業建立初步關系的一個重要環節,電力營銷的大部分數據來自業務擴報裝部門的數據,這個部門會對客戶的信息進行相應的分析和總結,并把信息進行相應的整理,然后上傳,從而實現企業內部所有部門的資源共享。業擴報裝工作是客戶通過電力企業接觸并建立初步關系的重要的一個平臺,是電力企業的一個形象平臺。這個平臺的運行良好與否,不僅僅會影響電力營銷系統的整體運行的效率和其運行質量,也會對電力企業的整體形象和服務質量產生一定的影響。
電力銷售的業擴報裝就是受理用戶新裝、增容用電的申請書、審批用電申請資料、確定供電方案、辦理用電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簽訂供用電合同,直至裝表接電的全過程,總稱業擴報裝,也稱為報裝接電工作。根據電力部門的規定,任何一個新用戶和原用戶的新裝、增容用電,大至幾十萬千瓦電力,小至幾盞電燈,都要到供電公司營銷部門辦理用電申請,經審核批準、施工安裝、驗收合格、裝表接電后,方可用電,否則,按違章用電論處。
按國家投資的規定,國家只負責發電及其相應的輸變電設施部分投資,其余一般依靠業擴供電工程貼費等集資辦電來解決,也就是靠用戶投資來解決。因此,電力其余各部門必須把擴展工作當做一個長期性、經常性的重要任務來抓,滿足供應的需要,這也是提高電力其余自身經濟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所需要的。正確理解和執行業擴報裝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業擴報裝任務,努力做好優質服務,就是業擴報裝的重要意義所在。
2 電力營銷業擴報裝工作現存問題分析
2.1 客戶進行用電申請時的違規現象
在客戶用電申請階段中,客戶方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低為基本出發,而采取各種非常規渠道和流程來最大限度減少自身費用支出。一般通過人脈關系,盡可能繞開現有規章制度的限制進行違規操作,最后給電力企業正常的經營造成不利影響,嚴重損害企業的經濟利益和健康發展。
2.2 設備采購及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供電合同有效提高了供電關系的法律約束力,但在實際使用中,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卻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客戶為獲取最大利益,采取諸多非法手段,甚至賄賂電力企業工作人員,無視電力企業相關的管理規定;而企業的工作人員缺乏必要的責任意識,收取好處后無視電力企業對設備采購相關內容的規定,在設備采購環節,不重視設備質量,而是為個人利益采取低買高報的方法賺取差價,嚴重影響了供電設備的安全性和運行的穩定性。
2.3 簽訂合同和安裝電表階段存在的問題
電力企業與用電客戶在簽訂合同時,電力用戶為了減少供電項目施工成本,會收買電企員工,電企員工沒有按照業擴報裝管理制度進行工作,沒有嚴格驗收電表,無法確保電表質量和性能,造成供電過程中電能損耗較大。同時,由于電力設備生產廠家較多,同樣型號和規格的產生質量差異較大,價格也不盡相同,采購設備時部分采購人員存在的違規行為。由于合同雙方意見不一致,沒有進行有效的溝通協調,導致簽訂過程緩慢,延長了業擴報裝施工耗時,無法滿足客戶的正常需求。
2.4 劣質材料影響著電力項目的施工質量
隨著社會用電的總體需求量逐年上升,電力企業的數量和規模也隨之擴大,客觀上加劇了電力企業之間的市場競爭。出于成本費用的考慮,部分施工單位在進行工程安裝施工時,使用廉價、劣質的材料設備,損害了項目工程的總體質量,無形中加大了供電項目的安全隱患。此外,電力企業在對工程進行驗收時,部分人員并沒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對工程的各個環節嚴格把關,未能有效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影響了供電項目的整體安全性。
3 解決電力營銷業擴報裝問題的對策
3.1 加強業務環節管理,對業擴報裝進行全程監督管理
(1)對受理環節進行嚴格把關。業擴報裝受理人員要根據國家發改委、國家電網和相關行業規定,尤其是在受理重要電力客戶的報裝過程中,對客戶的負荷等級、設備清單、可靠性要求等書面材料進行詳細檢查,根據相關規定對立項批文進行審核,并檢查客戶是否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環保審批等。
(2)嚴格審查供電圖紙設計。根據國家規定和行業規范審查設計圖紙,不得私自降低供電標準。因為設計圖紙中的安全隱患不僅會降低施工效率和質量,還會造成安全事故。雖然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包括違章操作等,但是設計圖紙是施工的前提和基礎,其安全隱患會導致日后施工出現問題。
(3)對用電供電合同協商和簽訂過程進行嚴格把關。供電用電合同是客戶和電力企業之間發生聯系的法律文件,是控制和約束雙方行為的重要依據,也是確保雙方權益的紐帶,加強對合同的管理,在簽訂之前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對合同進行嚴格審查,能夠從根本上規避業擴報裝工作中的風險,減少了雙方的糾紛和損失,有利于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4)嚴格控制供電設備質量。供電項目的設備質量和施工質量,決定了項目的整體質量。在送點環節嚴格控制和把關,是做好供電工作的基本要求,除了要確保供電方案以及設計圖紙,符合標準之外,更要在審核意見驗收過程中,保證真實、有效的管理和監察,并且根據業擴報裝的要求來具體組織送點過程。
3.2 建立健全客戶經理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各個部門都要提高客戶服務意識,由客戶經理對圖紙審查、現場勘查、竣工驗收、簽訂供電用電合同、送電服務等負責,確保供電項目的施工進度和效率,按照明確的服務條款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業擴報裝工作人員的考核和評價。要樹立以客戶為中心的工作理念,建立以業擴報裝工作為核心的工作體系,實行客戶經理責任制,建立健全業擴報裝工作管理制度,為重要的電力用戶提供優質服務,從而提高客戶的滿意度和企業的影響力。
3.3 建立例會制度以及考核機制
由于業擴報裝工作屬于多環節工作,必須整合各項工作的進度和資源,既要保證工作安全,又必須使客戶用電滿意,所以電力企業應該與客戶建立起對應的例會制度。定期跟蹤客戶的用電行為習慣,將送電方式不斷改進,直到客戶滿意為止。并且需要針對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見,幫助客戶升級用電方式。
4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力企業應加強對業擴報裝全過程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責任制和客戶溝通聯系機制,這樣才有利于提高電力企業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
參考文獻
[1] 官展威.加強業擴報裝工作管理的有效策略[J]. 技術與市場. 2013(10).
[2] 鄭洋.電力企業業擴報裝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科技與創新. 2014(22).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四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后,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并應當明確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四十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認可,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由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相關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發放的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的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流域水系分區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水系分區取水審批情況和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