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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風;方劑;配伍;數據挖掘;雙向聚類;聚類分析;知識發現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11.007
中圖分類號:R2-05;R277.7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04(2013)11-0016-04
醫學信息量的不斷增長催生了一項目前在醫學信息學領域的活躍分支——醫學數據挖掘/知識發現。在該領域中,聚類方法是一項核心技術,是探索性數據分析和模式發現的一種重要手段[1]。聚類分析是一個將數據集劃分為若干類的過程,其結果是使得同一類內的對象具有較高的相似度,而不同類中的對象是不相似的[2]。在統計分析和模式識別領域,聚類已被廣泛研究,提出了大量的理論和方法,并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3]。
基金項目:遼寧省教育廳科研課題(L2012345)
雙向聚類(biclustering)源于Hartigan[4]提出的同時聚類算法,是一種對數據矩陣中的實例和變量同時進行聚類的新型數據分析方法,可同時使用對象及其屬性來提取它們的聯合信息,對稀疏和高維矩陣尤其有效,在應用上具有很多優勢[5]。該方法在生物醫學領域的首次應用見于基因表達譜的分析,隨后在微陣列和生物信息學中得到廣泛應用[6-8]。而將雙向聚類方法應用于中醫信息分析則剛剛起步,相關研究較少,筆者以中風病中醫治療組方配伍規律知識發現為例,對該領域內方-藥兩方面數據進行雙向聚類,在對復方聚類的同時反映其配伍信息,以揭示其組方配伍規律。
1 資料與方法
1.1 數據來源
源數據采自中國中醫科學院中醫藥信息研究所開發的《中國方劑數據庫》和《方劑現代應用數據庫》。預處理采用BICOMB(http:///m/user_content.aspx? id=300020),雙向聚類分析采用gCluto(http://glaros.dtc. umn.edu/gkhome/cluto/gcluto/overview)。
1.2 數據采集
登錄中醫藥在線()多庫融合平臺,檢索策略為“主治=中風”,年代不限,命中記錄情況為《中國方劑數據庫》中1758條、《方劑現代應用數據庫》中91條。套錄后轉換為文本格式的待處理源數據。
1.3 數據預處理
納入資料標準:主治病證中明確出現針對中風、半身不遂、偏枯、神識昏蒙、言語蹇澀、口眼歪斜及其同義詞或近義詞等主癥,或與已知的中風病因病機符合的方劑。排除資料標準:所治癥狀可明確為其他因素所引起偏枯、偏癱等,無主癥或主癥不符合,以及屬于治療外感表證和類中風的中風方劑。
經標準過濾及整理后,共得到有效記錄648條。首先對文本進行處理得到方名和藥物組成兩項信息,再對部分藥名后不相關信息進行清洗,最后對藥名進行規范和統一。本文涉及的中藥異名,主要參考《中藥學》[9]及《中藥大辭典》[10]進行規范處理。
1.4 信息抽取
使用BICOMB的提取功能[11]進行方名和藥名的識別和抽取。通過頻次分析,初步歸納出不同藥物在診療中使用情況。為確定核心藥頻次閾值,使用Donohue[12]根據齊普夫定律推導出的高頻低頻詞界分公式進行計算。
其中,I1為詞頻為1的詞個數,T為高頻詞中的最低頻次數。再使用BICOMB系統的進行藥方和藥名統計,構建“方-藥”向量矩陣,矩陣的行為高頻藥名,列為相關方號。
1.5 雙向聚類
采用gCluto對上述矩陣的行和列同時聚類。將之前導出的高頻矩陣導入gCluto中,聚類算法采用重復二分法(repeated bisection),類數量設置先后測試了從10(默認)到2,本著ISim(表示類間的緊密程度)盡量高而Esim(表示類間的離散程度)盡量低的原則,經對比發現4類效能最佳。相似性函數(similarity function)采用相關系數。判別函數(criterion function)采用I2。
聚類結果的類內和類間特征以描述度和區分度屬性表示。根據各類對象中描述度(descriptive)較高同時區分度(descriminating)較低的原則來篩選效能最佳的各類代表方,作為方證對應判別的主要依據。
2 結果
2.1 預處理結果
預處理后得到有效記錄648條,如:NO.1[方名]化風丹。[藥物組成]白附子,天麻,羌活,防風,撫芎,人參,陳皮,石菖蒲,荊芥,甘草。NO.2[方名]化風丹。[藥物組成]白附子,天麻,防風,荊芥,羌活,獨活,人參,細辛,川芎,木香。NO.3[方名]化滯丸。[藥物組成]荊三棱,蓬莪術,桔梗,大黃,陳皮,半夏,白術,旋覆花,鱉甲,葶藶子,紫蘇葉,木香,沉香,麥芽,檳榔,舶上茴香,硼砂。
2.2 統計結果
Cluster 0類:191號方-龍珠丹(描述度2.3%):[藥物組成]川烏,虎骨,牛膝,敗龜,全蝎,白芷,附子,楓香脂,躑躅花,獨活,藿香葉,僵蠶,麻黃,當歸,白花蛇,地龍,萆薢,金毛狗脊,天麻,川芎,凌霄花,犀角,沒藥,朱砂,牛黃,麝香,乳香,龍腦。
Cluster 1類:567號方-再造丸(描述度7.8%):[藥物組成]蘄蛇肉,全蝎,地龍,僵蠶,穿山甲,豹骨,麝香,水牛角濃縮粉,牛黃,龜甲,朱砂,天麻,防風,羌活,白芷,川芎,葛根,麻黃,肉桂,細辛,附子,油松節,桑寄生,骨碎補,威靈仙,萆薢,當歸,赤芍,片姜黃,血竭,三七,乳香,沒藥,人參,黃芪,白術,茯苓,甘草,天竺黃,制何首烏,熟地黃,玄參,黃連,大黃,化橘紅,青皮,沉香,檀香,廣藿香,母丁香,冰片,烏藥,豆蔻,草豆蔻,香附,兩頭尖,建曲,紅曲。
Cluster 2類:341號方-獨活湯(描述度5.8%):[藥物組成]獨活,芍藥,遠志,薏苡仁,甘草,麻黃,丹參,陳皮,熟地黃,桂枝,,人參,防風,茯神,山萸肉,天門冬,厚樸,牛膝,五加皮,羚羊角,麥冬,山芋,白術,秦艽,黃芪,川芎,附子,石膏,升麻,防己,地骨皮,石斛。
Cluster 3類:207號方-奪命還真丹(描述度3.0%):[藥物組成]天麻,人參,木香,白術,菟絲子,藁本,獨活,川芎,僵蠶,黃芩,全蝎,半夏,熟地黃,蔓荊子,甘草,桂枝,生地黃,地骨皮,薄荷,黃連,,防風,茴香,知母,杜仲,茯苓,柴胡,桔梗,陳皮,枳殼,石膏,當歸,羌活,白芍,麻黃,細辛,蛤蚧,金箔。
gCluto生成的可視化矩陣中,水平方向為高頻藥物聚類,垂直方向為這些藥物的方聚類。方藥矩陣中的四類樹結構對應生成的山峰圖見圖2。
3 討論
3.1 方藥對應判別
將高描述度代表方和該類結果中的高區分度方進行藥物組配比對,并結合可視化矩陣的類內藥物聚類樹結構分布,挖掘該類方中的核心藥/藥組,最后查閱文獻進行方解和功效分析,梳理出方藥證治規律。
以Cluster 0為例,將191號方-龍珠丹與類內區分度最高的341號方-獨活湯進行組配比對,得到獨活、牛膝、麻黃等藥物為非該類代表藥,排除在外。方解如下。
191號方-龍珠丹出自《楊氏家藏方》卷一,316號方-金汞靈丹出自《續易簡》卷四,此二方都有祛風化痰、活絡通經、開竅止痙的功效,主治風中經絡,口眼斜。主要成分有犀角、牛黃、麝香、朱砂等,該配伍應用的代表方為安宮牛黃丸。方中牛黃、麝香為主藥。牛黃味苦甘,性涼,氣味芳香,具有清心豁痰、開竅、涼肝、熄風解毒的功效;麝香辛散溫通,為開竅之首藥,與牛黃配合突出了清熱解毒、芳香開竅的特點。藥性上,牛黃與麝香一溫一涼、相反相成。朱砂鎮靜安神通心竅,龍腦芳香開竅,能化痰墮痰,輔佐主藥加強鎮心、定驚、安神的作用。
同類內描述度次之的316號方由牽正散加味轉化而來,其主要成分為白附子、僵蠶、全蝎等。主要針對風痰阻絡、經隧不利之證,祛風化痰、通絡止痙。方中白附子辛甘而熱,功能祛風化痰,為君藥;全蝎、僵蠶有祛風搜風、通絡止痙之功,其中全蝎長于通絡止痙,僵蠶優于化痰驅絡中之風,共為臣藥。三藥合用,藥少力專,使風除痰消,經絡通暢,則病證可愈。
其余方也都側重于祛風化痰通絡,共同點為都重用牛黃、麝香、龍腦、白附子、僵蠶、全蝎等祛風化痰、開竅通絡的藥物。該類方藥適用于痰熱腑實、風痰上擾證,體現了清熱化痰、熄風開竅、急下通腑的治法治則。痰熱腑實、風痰上擾證為本虛標實、上盛下虛之證,雖有本虛之證,但以風、痰、火等標實之候為主。此時邪盛,證偏實,按急則治其標的原則,當治以熄風化痰通絡、清熱通腑之法,速去其邪。
其余類別均可按此法進行比對分析。
3.2 證治配伍規律
①外風初中經絡證:治法治則為祛風扶正、活血通絡,標本兼顧。組方以祛風通絡、辛溫發散藥為主,配伍養血調血活血益氣藥。代表方為奪命還真丹、保命延壽燒酒方、大秦艽湯。常用藥對為:半夏+陳皮、羌活+防風、蒼術+白芷、當歸+川芎等。②痰熱腑實風痰上擾證:治法治則為清熱化痰、熄風開竅、急下通腑。組方以側重祛風化痰通絡。代表方為龍珠丹、金汞靈丹、安宮牛黃丸。核心藥/藥組為:朱砂+麝香+牛黃、僵蠶+全蝎+白附子等。③氣虛血瘀證:治法治則為益氣活血。組方側重用補氣藥,并伍以活血化瘀藥。代表方為再造丸、神效活絡丸、大活絡丹。核心藥對為:大黃+黃連、熟地黃+肉桂等。④肝腎虧損,陰虛風動證:治法治則為滋補肝腎、熄風潛陽。組方重用牛膝、杜仲等補益肝腎藥,輔以丹參等益氣養血藥,攻補兼施,標本同治。代表方為獨活湯、茯苓浸酒。核心藥對為:附子+干姜、遠志+石菖蒲、牛膝+杜仲等。
結果表明該方法可成功抽取中醫方劑數據庫中的方藥信息、結合不同證型配伍用藥特點探索方劑制方要素,梳理出中醫中風病方藥證治規律。
4 結語
目前,中醫藥信息處理與分析中的數據挖掘方法種類繁多,本研究試用雙向聚類方法探索疾病最為廣泛有效的治療方法和組方用藥規律,從多維角度分析了中風病中醫方藥間的聚類關系,總結出針對4類證型的中風證治規律,是中醫藥數據挖掘領域的一次新的嘗試,希望對后續研究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并預期為方劑配伍理論研究、藥性理論研究、中醫臨床用藥研究提供新方法和現代技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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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綜合運輸法律法規;體系;運輸法
一、研究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現實背景
綜合運輸體系是指用最恰當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滿足有效的國民經濟運輸需求的交通運輸體系。不同于傳統的交通運輸業只是五種運輸方式的簡單總和,綜合運輸體系更突出各種運輸方式的協作配合,有機結合,連接貫通,達到運輸發展的協調和運輸管理的協同。所以說,發展綜合交通運輸不僅能提高交通運輸總體效率和效益;同時增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促使運輸市場更加協調有序的發展。原交通部撤銷、鐵道部并入,交通運輸部新成立以來,大部門體制改革被提上記事日程,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構建作為體制建設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國交通工作會議中,就如何實現“交通運輸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綜合交通運輸工作部署和規劃中要全面推進法治建設,加快形成完備的綜合交通運輸法治制度體系。交通運輸法律體系本身作為交通運輸管理活動的重要前提和依據,對運輸活動當事人起到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綜合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法規體系,構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符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律的體制機制,是大部門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
二、目前學術界關于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主要觀點
目前就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研究展開了如下探討:一、應建立一種什么樣的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二、在現有的交通運輸法規規章中,對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廢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出判斷、整理和說明。三、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的法律、法規應如何銜接以提升綜合運輸效率等等。這些都有待于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達到“及時性”要求。本文就關于“建立什么樣的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問題,梳理出兩種體系結構模式構建觀點:第一種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鐵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運輸法,分別調整五種運輸方式內部關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礎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規;第二種是制定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關系法,統一調整五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關系,即綜合運輸促進的法規體系(“促進法”)。
三、對建立何種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兩種觀點的評析
在這兩種不同觀點下,研究結論或者完全倒向一邊,或者完全贊成兩者,或考慮如何協調兩者,均對這兩種模式的構建展開了理論分析和實際評析,力求找到一種符合我國綜合運輸發展和管理規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張庭柱認為交通運輸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想法。這并不是不是意味著要把現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來,建立一套新的體系,而是在現行的交通法規體系基礎上,將民航、郵政、城市客運的立法問題統一納入進來,統籌考慮。交通立法還是應該遵循: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行業特征來制定的方式。我國按不同運輸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會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決各種運輸方式問題的法律,用一部綜合運輸法律調整幾種運輸方式幾乎不可能實現。認為應該在保留鐵路運輸法規、道路運輸法規、水路運輸法規、民航運輸法規、郵政法規體系的基礎上,不專門增加綜合運輸促進的法規,而是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幾個法規體系,將需要調整的綜合運輸銜接問題在各自的法規體系中予以明確。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進法”模式。張迎濤等人認為既要考慮制定道路交通運輸法、水路交通運輸法、鐵路交通運輸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運輸法,分別調整五種運輸方式內部關系,又要考慮制定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關系法,統一調整五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關系。3.考慮根據不同分類方法下選擇不同模式(協調兩者)。張迎濤等人提出對綜合運輸事項進行分類,認為在制定綜合交通運輸的法律時,可以根據上述分類進行立法,分別制定調整各種類型內部關系的法律和調整各種類型之間關系的法律。a)類型內部關系法是指調整各種類型內部事項的法律,把綜合運輸事項按某一標準分為幾種類型,相應地制定幾部調整類型內部事項的法律。例如,根據運輸路徑、狀態、空間、對象的進行劃分,分別制定不同的運輸法;b)類型之間關系法是指調整各種類型之間關系的法律,將綜合運輸分為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等五種運輸方式之后,從邏輯上講,既要考慮制定道路交通運輸法、水路交通運輸法、鐵路交通運輸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運輸法,分別調整五種運輸方式內部關系,又要考慮制定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關系法,統一調整五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關系。4.對建立何種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預測。綜合上述觀點可以預測,按不同運輸方式分別立法基本格局一時不會改變,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郵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經實施多年,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種運輸方式有著自身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其管理依據的變更面臨一些阻力,銜接還需要一段準備期和實驗期。雖然這種按不同運輸方式分別立法的基本格局暫時不會改變,但在一些法律法規層面,對管理方式的改進應予以進一步規定,如果加以改善將會更加符合現代道路運輸管理的特點。如在對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方面、賠償額度方面、旅客運輸合同成立憑證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異和管理上不能有效銜接,政府部門實際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帶來不便,應在這些方面予以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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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法律法規;管理能力
一、前言
隨著經濟、文化以及科學信息技術水平的不斷提升,我國社會的發展進程也在不斷推進。在知識經濟社會發展環境的影響和帶動下,企業法律法規的管理工作無論是在管理方式還是在管理理念上,都被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能力的高低有時能夠直接影響甚至決定企業開設經營的整體運作是否能夠有序進行。如何才能更好地加強企業法律法規的管理能力,就成為了相關工作人員的重點研究內容。
二、我國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發展現狀
法律法規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各大中小型企業繁瑣的管理工作中較為主要的管理環節。一個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物內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時能夠直接影響甚至決定這個企業能夠在競爭激烈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中占有一席之地、獲得長足穩定的發展。我國是依法治國的法制社會,對法律法規相關事務進行管理也是我國各大中小型企業嚴格遵循國家依法治國基本理念的象征。經過多年以來不斷的借鑒學習和實踐探索,石油勘探企業在法律法規相關事務內容的管理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但由于我國相關工作以及技術人員對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研究經歷的時間較短、經驗尚淺,在管理工作實際開展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會出現一系列的問題和弊端現象。管理機構的配套設置不夠健全、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個人素質有待提升以及管理工作協調方面的局限性等,都是我國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開展過程中最為常見和突出的矛盾現象。
三、加強企業法律法規管理能力的有效措施
1.法律法規工作的開展立足石油勘探業務與基層在職員工
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與律師事務所以及各種類型法律機構在開設經營過程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務的管理有很大的不同。通過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最大限度的保障企業日常生產、銷售以及經營活動的有序開展是一個企業、尤其是石油勘探企業對法律法規相關事務內容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最終工作目標。
因此,企業內部負責法律法規相關事務內容管理工作的工作人T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和加強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管理的工作能力,就要將相應法律法規工作的開展最大限度的立足于企業自身業務經營與發展的實際情況之上。與此同時,以石油勘探企業工作于基層前線的在職員工作為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主體針對對象。必要時,負責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還可以對企業在職員工進行不定期的法律事務培訓,為提升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開展的效率和質量提供強有力的前提保障。
2.建立健全符合石油勘探企業運作特點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
除了準確掌握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工作開展的立足點之外,企業內部負責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加直接有效的加強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管理的工作能力,就必須建立健全能夠全方位符合石油勘探企業運作和發展特點的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管理工作的核心機構。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經營規模較小、在企業內部發揮的作用以及占據的發展地位較為低下等,是在當今社會發展進程之中石油勘探企業法律事務管理機構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最顯著和突出的問題和弊端現象。個別的石油勘探企業甚至目前為止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與其相對應的法律法規事務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可想而知。
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在石油勘探企業內部,根據具體法律法規事務管理工作涉及到的法律事務難易程度的不同,為相應的法律事務管理機構設立不同的管理層次。各個管理層次之間法律事務管理機構的協調運作將最大限度的實現和保障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事務管理水平的顯著提升。
3.保障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高層次、全方位發展
最后,石油勘探企業負責法律法規事務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如果想要更好地提升企業自身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能力,就必須全面保障石油勘探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朝高層次、全方位的方向發展。
企業內部法律法規工作管理工作的展開要以最終實現石油勘探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為最終工作管理目標,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將企業法律法規相關事務的管理工作變成能夠有效幫助石油勘探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作出正確發展決策的輔助工具,并為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的一系列活動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只有相關工作人員以事實為最終依據、以法律為管理的準繩來開展自身的管理工作,才能最終實現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全方位發展。
四、結論
企業法律法規的管理是在企業整個管理和運作眾多工作內容之中較為關鍵和主要的環節。加強企業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在當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升以及社會整體發展進程不斷推進的帶動和影響下產生的發展趨勢。只有企業負責法律法規建設與管理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能夠真正認識到提升法律法規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才能全面貫徹落實正確的管理理念,最終實現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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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制體系完善
一、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尚需完善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8年前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第二階段是從1998年開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分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分業監管的格局。2003年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中國人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分業經營分業、分業監管、三會分工的金融監管體制。我國在加入WTO后,混業經營的外資金融機構享受“國民待遇”,同時,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不斷深化,在金融全球一體化進程加快的大背景下,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開始顯露。在混業經營格局下仍然實行分業監管架構,將會出現制度落后于市場的弊病,導致監管失靈和低效。
(二)忽視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
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現有的金融法律尚不能包容規范所有的金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四法一決定”的頒布實施使《中國人民銀行稽核工作暫行規定》和《金融稽核檢查處罰規定》失去效用,《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的監管職能因無實施細則而難于落到實處。目前,中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少弊端,不能保證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金融監管。首先是配套法規不完善,主要是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與主要的法律法規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規普遍可操作性不強,在實際實施中缺乏科學定量而導致不易把握尺度。最后是金融監管的外部環境缺乏有力地約束機制,使得監管不如預期。
(三)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不到位
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建設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一是現行立法對法定監管主體的監管職權規定過于原則,在監管實踐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監管主體行使監管職權的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三是法律法規未對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及違反法定程序或濫用權力的監督未能做出明確要求,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四是金融監管的多元化影響了監管工作中合力的形成。除人民銀行外,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務院證券委、證監會、審計署等,都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負責了一定范圍的金融監管工作。這些部門的職能缺乏嚴格、科學的界定,相互間缺乏一種協調機制,常常互相牽制,影響了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對中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看法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為了我國金融行業能穩健運行,保持較強的國際競爭能力,必須加強對我國金融行業的監管,也為我國完善金融監管法制提出了緊迫的任務。
(一)建立現行監管體制下的有效協作機制
隨著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分業經營的限制不斷被突破,分業監管的制度安排將直接影響我國監管效率的提高。實施制度創新,建立金融監管一體化組織體制,提高金融監管的規模效應將是必然的選擇。在我國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中,建立協調機制可以通過以下三個層次的制度安排著手:首先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協調合作的框架內容和原則性要求;其次是通過機構之間簽署備忘錄,明確相關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再次是通過對協調組織機構的人事安排實施操作層面上的協調。
(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在我國目前金融監管體制尚未完備的情況下,應著實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秩序以保證監管體制正常發揮監管作用。首先,制定《信托法》、《外匯管理法》、《投資基金法》等金融法律、法規與配套的實施細則,對已經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徹底清理、全面修改和完善,使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實現定性與定量明晰的雙重目標,使體系自身的可操作性進一步提高。其次,修改完善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以及《外資銀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規中與WTO和國際金融慣例不相適應的相關條款規定,以便在中國入世的大環境中構建一套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目前,金融業不同種類業務的交叉在我國金融市場逐步顯現,如同業拆借市場中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拆借、債券回購等業務;債券市場中保險公司和銀行之間的回購交易等業務,對上述“混業經營,分業監督”的現狀進行管理,需要完備的超前性立法、各主管部門的監督協調和進一步合作。
(三)建立健全完備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金融市場的國際化競爭越發激烈,中國金融行業大整合時代必然來臨,政府的金融監管職能也即將面對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要充分實現金融監管的目標,必須建立健全完備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提升金融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1.央行核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應因其有得天獨厚的優勢而在金融監管體系中發揮其主導帶頭作用。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天然職能和首要職能,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核心,應該主動維護金融監管政策的公平性,構造有利于各金融分支機構公平有序競爭的金融生態環境,為各金融服務消費者提供合理安全的保障體系。
2.行業互律監管。應盡快在各類金融機構中成立金融同業公會,制定同業公會公約來協調各類金融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之間的關系,并實現行業內部監管和自我約束監管功能。這樣可以在政府無法觸及的法律死角范圍內,通過行業自律規范等規避金融機構之間的不正當競爭,以促進各類金融機構的協作運行和共同繁榮。
3.金融機構自律監管。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在現今金融行業逐步國際化和資金瞬息萬變的情況下,必須建立一整套金融業內部監控制度以落實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管,并借以控制各類金融風險,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
4.監管當局的信息監管。目前我國越來越多的存在著金融分業經營,法律允許某些領域的金融交叉,因此應建立一個統一的金融信息中心,建立整體的信息監管機制,使國家能及時、準確的獲取金融運行的第一手資料,以提高貨幣政策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增強金融監管的針對性。
參考文獻
[1]張忠軍著.《金融監管法論-以行為中心的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阿蘭·S·布蘭德:《銀行監管的原則》,《廣東金融》,1996年第4期.
縱觀高等醫學教育體系,臨床教學階段是最容易產生沖突和矛盾的教學環節。在此教學階段,醫學生需要逐步開始進行直接專門針對患者的臨床醫療工作。關于醫學生在臨床實踐操作過程中的具體的工作范疇是哪些,沒有明確的規定在我國當前法律中有所體現。當前的臨床教學要求都是根據醫學教育培養方案和臨床教學大綱制定的。如進行規范教學查房、疑難病例討論、練習書寫規范大病歷、基礎臨床實踐操作、標準醫療文書的書寫等。醫療工作以及何種程度的醫療操作是醫學生可以承擔的,我國目前的醫療法律法規中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當前臨床醫學生醫療工作范疇上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醫學生在緊急醫療出現的情況下能否擁有處置權;法律是否認可醫學生書寫的醫療文書的效力;一些應由執業醫師進行的醫療診療操作如由醫學生承擔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許。目前的法律法規中關于以上問題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能否在法律的保護下進行合理合法的臨床教學對于醫療效果與教學質量有很大的影。這樣的問題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也會為醫患糾紛的產生埋下禍根。
2相關醫療法律法規現狀分析
分析相關的法律法規,臨床教學過程中面對的對象有主體有不同。這樣的情況決定了不同主體在醫療活動中醫療責任的承擔是有著顯著的差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了何種類型何種級別的醫療工作者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需要遵守的行為規范。臨床帶教教師在醫療過程中的權利以及義務都是有詳細全面的法律法規作為標準的。但是,醫學生在臨床學習期間進行的醫療活動是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保護的,只有通過對學生的醫德醫風、醫學倫理都方面的教育來規范醫學生的行為,這樣的約束力度和保護力度顯然是不夠的。技術含量高、風險大是臨床醫療工作的一大特點,風險因素存在在醫療診療活動的各個方面。衛生部、教育部聯合頒發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在醫學教育臨床實踐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經鑒定,屬于醫方原因造成的,由臨床教學基地和相關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因臨床帶教教師和指導醫師指導不當而導致的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承擔相應責任。”在臨床教學過程中出現違反醫療規章制度的行為,其臨床教育基地和臨床帶教教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也給臨床教師與臨床教育醫療機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3臨床教學管理針對現狀的對策
3.1加強醫德醫風
教育當前,在醫院實習的學生為獨生子女的居多,不善于與人溝通、不會主動關心旁人、缺少人文關懷、以自我為中心成為了他們的通病。在對醫學生的培養過程中,與臨床能力培養同樣重要的是醫德醫風的教育。“保證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全心全意服務于患者”是醫務工作者在臨床工作過程中最為基本的職責。臨床醫學教育要將對學生進行醫德醫風教育貫穿始終,不斷強化意識,不斷規范行為。臨床帶教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言傳身教,要在進行實踐操作教學過程中同時進行醫德醫風教育。選擇臨床帶教教師就要求教師本身具有過硬的思想素質,強烈的使命感與責任感,高尚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情操,使醫學教育盡可能的與德育教育有機的結合起來。在講課過程中將正確的人生觀價值潛移默化的融入日常教學過程中。臨床帶教教師要以身作則展現嚴謹的工作作風,充分利用臨床教學過程中的示教機會以身作則,保持和諧的醫患關系,提倡學生設身處地的為患者著想,樹立良好醫德醫風觀念。要讓學生理解作為醫生所必須具備的社會責任感,救死扶傷、解決患者的病痛是醫生的天職。在醫學生準備進入臨床實踐學習階段之前,首先要讓其樹立感恩之心,要感謝為我們提供學習平臺的患者,患者不是臨床醫學教育過程中的道具而且臨床學習過程中的特別教師,我們能夠從中學習到知識與技能。尊重患者才能獲得患者的信任、理解與支持,才能有機會成長為優秀的醫療工作者。
3.2強化法制觀念
【關鍵詞】 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案例;分析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流動人口的增加,醫療服務需求快速增長,醫療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致使醫療機構超范圍行醫和聘用非衛技人員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擾亂了醫療市場秩序,損害了群眾的健康利益。現將威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2007-2008年立案查處的65起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案例進行分析,旨在找出醫療機構存在的違法問題,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市場、整頓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提高綜合執法能力提供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收集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兩年威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所有立案查處的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案例共65 起,進行分析。所有立案查處的案件均參照國家或山東省或威海市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并均順利執行。
2 結果
65例行政處罰案例違法主體分布見表1,案件案由見表2,處罰種類見表3,處罰程序及金額見表4。表1 行政處罰案例違法主體分布表2 行政處罰案例案件案由分析
案由案例數構成比( %)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擅自醫療廣告2843.1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1624.6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1218.5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710.8出借(或轉讓、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23.1合計65100表3 行政處罰案例處罰種類
處罰種類案例數構成比( %)罰款4467.7警告2132.3沒收違法所得1015.4吊銷診療科目35.7沒收器械23.1吊銷許可證11.5表4 不同程序的處罰金額分析
3 討論
分析文中報告的65個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案例,醫療機構中個體診所和門診部存在問題較多,處罰原因以違法醫療廣告為主,占43.1 %,其次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等問題。
個體診所和門診部是醫療服務的重要力量,是對公立醫療機構的有力補充,但由于個體診所和門診部在人員技術上和投資額上相對公立醫療機構有所差距,對有關法律法規重視和理解上也有距離,在醫療市場的激烈競爭中出現了較多問題,違法事實主要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出借或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超出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和違法醫療廣告等方面。醫療廣告審批與管理分離,廣告監管體系乏力,執法難度大,打擊力度不夠[1]。部分醫療機構受利益驅動,忽視國家的法律、法規,違規虛假醫療廣告,利用名人的社會效應,宣稱“專治疑難雜癥效果顯著”,夸大疾病的診療效果,誤導或欺騙消費者。
從案件案由來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案件僅為7例,占10.8 %,說明近幾年關于打擊無證行醫的專項整頓已見成效,所采取的媒體宣傳、社會公示、專項整頓、監督舉報等舉措非常得力。從結案來看,所有案件均自覺履行且完全履行,未發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說明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及行政處罰的認知度較高。
鑒于威海市醫療機構行政處罰案的特點提出以下建議:(1)加強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現行醫療服務行業管理法律法規較之現狀相對滯后,有的條款可操作性不強[2]。迫切需要對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或地方實施辦法以適應衛生監督執法的需要,使衛生事業的發展和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加強綜合治理,特別是醫療廣告的監管涉及到廣電、工商、衛生、藥監、中醫藥等多個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明確他們在醫療廣告執法中的職責和義務,各個部門需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從防范、查處、曝光3個關鍵環節入手,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3]。(3)創新監督機制,實行醫療衛生機構試行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與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將醫療機構量化分級管理與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管理有機結合,加強衛生監督力度,強化醫療機構誠信執業建設,有力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4)充分利用媒體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傳法律知識,舉辦法律法規培訓班,提高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衛生技術人員的法律水平和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加強衛生監督員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全面提高執法水平和業務素質,為規范醫療服務市場,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權益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1] 黃世金.我國醫療機構監督管理的現狀與面臨的挑戰[J].中國衛生監督雜志,2004,11(5):257-258.
經歷了多年的探索,我國證券市場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壯大,有效的政府監管顯得越來越重要,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晚,再加上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約,在當前的證券市場政府監管上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政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對策完善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這對加強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性,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 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意義
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①加強證券市場運行的穩定性:在政府的監管下,證券市場始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能夠給證券市場提供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對證券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的發展有著積極的意義;②有效實現證券市場的功能:政府監管能夠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與活力,從而實現證券市場資本供求雙方的橋梁與媒介的作用,同時在健康、公平的環境下,證券市場能夠充分優化資源、配合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③保證投資者權益:如果沒有政府監管任由證券市場自由發展,則會出現市場混亂的現象,導致價格扭曲、投機過度等一系列問題,這對投資者不利,政府監管能夠實現對證券市場的正規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證了投資者的權益;④防范和化解風險:證券市場由于證券產品的波動性是存在風險的,相較于一般商品市場,證券市場的投機性和風險性較高,政府監管能夠及時的發現風險、防范風險,同時還能夠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避免了市場危機的發生。
二、 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 監管觀念滯后
對于證券市場來說,政府的監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監管也要針對證券市場的特點遵循“松緊適度”的原則,要保證政府監管的有效性和推動作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觀念滯后,缺乏正確的管理理念。許多國家都以保證投資者的根本利益為主要的監管理念,這是符合證券市場內在發展規律的,但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帶有比較濃重的行政色彩,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主要目的是為國企保駕護航,以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這種監管觀念是不正確的。
(二) 監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預過多: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應當保持一個合適的“度”,但當前我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的干預過多,這就會給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帶來了一定影響,政府的干預幾乎涵蓋了市場運行的各個環節,政府應當更多地關注市場秩序和規范,而不能過多干預市場漲跌;②自律組織、輿論督察與制衡機制不完善:自律組織、輿論督察與制衡機制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的作用并不明顯,自律組織建設不完善、輿論督察、制衡機制缺乏公正性與客觀性是當前政府監管的主要問題[1]。
(三) 監管強度過大
我國證券市場的政府監管是高強度的,對于分業管理以及行業準入的管理過于嚴格,由于銀行不準許加入證券市場,致使許多證券公司只能通過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資金進行融資,當前對于入市的管制已經有了松動跡象,但審批制度依然嚴格,證監會的權力過大,致使整個政府監管的強度過大。這樣會導致市場運行效率過低、守法成本增加、業務種類缺乏多樣性和創新性等市場問題。
(四)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當前證券市場政府監管中存在法律法規不健全的問題,法規之間的協調配合程度較低,這就使得一些投機者以及企業鉆法律的空子來謀取自身利益,同時擾亂了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會使得證券監管部門無法對于一些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定性以及裁決。我國1998年雖然出臺了《證券法》,但與之相配合的相關法規卻沒有及時跟進,這樣就使得政府監管的力度在無形中下降,同時當前的法律法規過于注重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對于賠償責任則有些失衡,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國證券市場政府監管的主要對策
(一) 樹立正確的政府監管理念
投資者是保證我國證券市場保持活力的關鍵所在,一些中小投資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未來,因此政府監管應當積極轉變觀念,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切身利益,這樣才能在投資者心中樹立信心,才能保證證券市場的資金流入,政府監管應當以保證市場公平環境為根本目的,以保證投資者根本利益為核心,樹立符合時代要求的證券市場政府管理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證券市場的穩定,才能推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 提高政府監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對監管者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于監管人員、貪污受賄等行為要嚴加打擊,追究其法律責任,從監管人員入手,提升政府監管的有效性;②管辦分離:在政府監管的過程中,市場的監管和發展要分開,設立兩個單獨的部門分別主抓監管和主抓發展,這樣才能既保證市場活力又保證市場秩序;③建立相關監管制度:在政府監管過程中可以建立問責制度,防止權力失控,同時可以建立相關司法監督程序對于監管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三) 完善市場機制加強
①要強化自律監管:相較于政府部門的監管而言,自律組織的監管更加貼近市場,能夠得到市場主體的大部分認同,且靈活性較高,一旦政府部門監管出現問題,自律監管能夠有效的輔助政府監管,維持證券市場的運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監管深度以及廣度:政府監管應當主要以宏觀調控為主,不要過多干預市場的正常運行,控制適度的監管范圍,應當從宏觀上制定監管政策,此外市場監管應當突出重點,對于嚴重擾亂市場的個人和行為嚴厲打擊,突出監管的深度。
(四) 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政府監管應當以公平、公正、公開為原則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國外先進的完善的立法范例進行借鑒和學習,適應世界市場的發展需求,同時要注重我國自身的證券市場發展特點,建立完善符合中國特色的、符合世界證券市場需求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同時要加強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的聯系性,對于《證券法》、《公司法》相關配套的法律法規建設要盡快完善,及時填補法制空白,解決法律法規體系中的缺陷和問題。
2008年以來,歐美國家貿易需求的驟減使我國的外貿環境越來越惡化,國外買方惡意違約以及拖欠貨款的問題愈演愈烈,這使得出口信用保險這一可以降低出口企業風險的措施更為大家重視起來。現在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的應用比例很低,有些出口企業甚至都不知道有這種保險,如何擴大出口信用保險的覆蓋面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關鍵詞】
出口信用保險;出口企業
美國2008年的次貸危機以及歐洲的債務危機令我國的貿易環境越來越差,出口的大幅減少以及人民幣的不斷升值都使得出口貿易競爭越來越白熱化,我國出口企業面對的風險也與日俱增,國外買家的惡意違約和拖欠貨款問題越來越突出,令很多出口企業蒙受很大損失,有些甚至因為流動性不足而瀕臨破產的邊緣。如何應用出口信用保險來提高出口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并擴大出口信用保險的使用范圍,本文從三個方面給予闡述。
1 出口企業在進行對外貿易時主要面臨著兩種風險:國家風險和商業風險
國家風險是指因為國與國之間的政治形勢、經濟形勢以及法律形勢的變化而對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活動產生影響,并可能影響到一國出口企業、銀行或是投資者。國家風險是具有強制性的,與國家的政治形勢有很大關系,是具有不可抗性。
商業風險具有很多種類,主要是外方在貿易中有意或無意的對出口方造成的損害。包括:
(1)故意欺詐:從一開始就存在惡意欺騙出口方,包括欺騙出口方的貨款、定金等,對出口企業造成巨大損失;
(2)合同不完善:利用信息以及法律環境的不對稱,利用貿易合同中的疏漏來推脫責任、逃避付款;
(3)提高技術壁壘:進口國制定更苛刻的技術準入條件來保護本國企業,給出口方造成損失;
(4)進口方因為種種原因無力支付貨款,或是瀕臨破產,缺乏付款的能力。
當面臨著國家風險和商業風險這兩種風險時,出口信用保險這種保障出口企業權利、降低企業風險的保險就顯得尤為重要。
2 推廣出口信用保險的應用主要面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2.1我國的出口保險費率相對偏高
相對于其他國家的出口保險費率,我國的出口保險的平均費率在1%左右,處于較高水平,對于一些違約風險相對較大的區域比如非洲、南美等,費率更有可能達到2%。出口保險在企業遇到損失時只能賠付承保額的80%到90%,這使得本來利潤率就很低的出口企業真是望出口信用保險興嘆,很多企業只能放棄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以保持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
2.2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和法規還處于比較欠缺的情況,缺乏全面完善的法律法規,這必然會影響投保和承保雙方的積極性以及雙方對出口信用保險的認識。我們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階段,經濟的巨大發展與法律法規的滯后之間有突出的矛盾,這使我們意識到加快建設健全我國各項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2.3我國的出口保險種類不夠靈活多樣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不夠靈活,保險品種也相對較少,不能應對出口企業日益增長的各種需要。縱觀國外的出口信用保險市場,特別是歐洲的出口信用保險市場,靈活多樣的保險品種和承保方式,方便不同情況的出口企業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不斷創新的金融保險產品也拓寬了企業的融資渠道,增強了出口企業在面對國外市場時的競爭力。
2.4國家資金支持有限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攀升,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也在不斷增加。但國家對出口信用保險的資金支持并沒有同步增加,這就使得我國出口保險的資金缺口不斷增大,也使得承保的保險機構不敢貿然擴大保險業務和開發新的保險品種,并且降低了保險機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且提高投保企業的門檻。這也是我國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比例偏小的一個重要原因。
3 鑒于以上的分析和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個人認為應該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來完善和提高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以達到擴大出口保險覆蓋面的目的
3.1降低我國出口保險的費率
降低我國出口保險的費率,減少投保企業的投保成本,降低投保企業的投保門檻,讓投保企業能更輕松投保出口信用保險,這樣會擴大投保企業的數量,提高投保企業的積極性。而降低費率肯定會給承保企業帶來壓力,這就需要國家出臺政策來加大對出口信用保險承保企業的支持力度。參考國際上的做法,一般是形成差別費率,對不同風險的進口方實行不同的費率。
3.2完善健全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法規
當前的關于出口信用保險的法律法規的缺少和不健全已經影響了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擴大和實行。這與我國對外貿易的現狀是不符合的。相關立法的進程應再加快一些,讓不管是投保方還是承保方都能明確知道各自的權利與責任,出現貿易糾紛時也有法可依,能用法律來指導我們的貿易行為,并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
3.3增加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種類和靈活性
出口信用保險也應該隨著貿易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僵化、單一的出口保險類別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的貿易環境。承保企業應積極開發新的出口信用保險品種,提高出口信用保險的靈活性。出口保險承保企業應該從出口企業的實際需求出發,設計適用于不同規模企業、不同行業企業、不同經營情況企業的出口信用保險品種。
3.4國家應加大政策和資金支持
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企業也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境。這使得承保企業不敢擴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并且對投保企業設置較高門檻。所以國家應該加大對出口信用保險企業的支持力度,并出臺相關政策來保護出口信用保險企業。只有國家的大力支持才能使出口信用保險企業放下包袱,充分發揮能動性,積極的參與到出口信用保險中去。
當前世界的經濟形勢并不樂觀,美國以及歐洲的需求減少大大的降低了我國的出口額,對我國的出口企業形成了很大的挑戰。在這種情況下,保障我國出口企業的利益和提高出口企業的積極性,是提高我國企業市場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的必要手段,所以出口保險業務顯得更為重要。當前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存在著很多問題,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紛繁復雜的國際金融形勢和貿易形勢,這需要我們認清當前形勢和自身缺點,要從政策上支持出口企業,法律上保護承保企業和投保企業的權益,提高財政對出口保險企業的支持力度,并使承保主體多元化。
【參考文獻】
一、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意義
社會保險稽核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核查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對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進一步強化,有助于征收相關的社會保險基金,進一步壯大社會保險基金的規模。在我國,每年的養老、工傷等保險種類的稽核人數比實際的參保人數多三倍,要將用人單位、明星、大型的企業等參保個人和參保機構實際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實際繳費情況進行嚴格的核查,核查清楚參保人員和一些參保機構有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用,這些都是實現社會保險工作安全、穩定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另一方面,強化社保稽核工作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是一種保障,可以強化他們的法律意識和社會保障意識,讓他們全面認識社會保險體系,讓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如果參保機構或者個人不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登記造冊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最后,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工作,會刺激相應人員對繳費情況進行核定,讓發放待遇的工作開展的更加順利,也會有效遏制冒領社會保險等一系列不道德的情況發生。
二、稽核工作現狀
首先,我國對自身的社會保險工作沒有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規細則,沒有可供法律執行的操作內容。我國現已出臺了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用以指導社會保障工作,使其更加的規范和合理,進而在社保體系得到規范的前提之下進行相應的管理措施的實施。我國的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之中,完善的社保法律體系對形成合理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什么程序對社會保險進行追繳,依照哪些法律法規可以讓征繳的過程更加順利,征繳的方式更加規范,這些問題都是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規的重要依據。社會保險在我國各個地區起步的時間不同,實施的基礎差異比較大,有的地方沒能對國家社會保險事業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有效的實施,全國也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標準,這就導致了在一定情況下,很多行業的統籌情況不能和其各自的行業標準統一起來。在客觀上,造成了用人單位在履行各自標準的時候形成了批次之間進行社保情況對比的攀比心理,對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阻礙了對其進行有效執法的相關工作。大多經辦社會保險的機構都對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不到位,難以讓參保人員、單位、機構形成完全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服心理,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相關法律實施的效果。
不能將主體稽核工作進行的相關機構設置到位,稽核工作的實施人員沒有統一的個人素質,沒有較高的執行政策法規的能力,整體執行人員的相關水平都還有待提高。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是實施社會保險工作的主體,但是,每一個地方的范圍內,難以設置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機構里面的設置機構也隨著地方的不同產生不同的設置內容,甚至有些地方的社會保障局就是由社會保險稽核機構轉變而來的,大多數保險稽核機構都設置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這種情況導致社會保險的稽核機構的名稱很難被統一起來。更難以形成統一的執法資格,導致很難強化執法力度,違反社保法律法規的人也不怕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權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目前來看,我國政府機構和很多相關部門都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在我國還處于起步階段,狀態相當薄弱,但是它起到的作用相當明顯,所以,相關部門一定要對這部分工作提高認識。從事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員也要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從各方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三、解決社保稽核工作存在問題的主要措施
(一)將社保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進行完善
我國相應出臺了社保法和其他一些與社保相關的法律法規,這種做法體現出了我國社保事業正走上規范和標準的道路。按照行政的方式進行執法、依照法律程序進行行政工作是我國社保稽核工作的基本工作準則。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地域廣闊的人口大國,區域經濟發展的差距非常大,目前還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的行列。因此,依靠現有的社保法和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根本不能有效地實施稽核工作。同樣,各個地區要進行社保稽核工作就必須結合各地區社保工作的基本現狀和實際情況來完善地區性的社保法律和法規,將實施的細則按照地區的差異性進行明確,這樣才能強化我們的工作行為。依法完善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加快社保稽核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繳費基數管理、稽核程序,堵塞漏洞,才能強化繳費單位據實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此項業務核定的約束力以及嚴肅性。
(二)明確部門職權,強化執法能力
明確社保部門的相應職權,提高稽核隊伍執法的綜合素質,進一步強化法治的力度,規范社保的繳費行為。在社會保險的起步階段,政府部門和法律部門要給予他們大力的支持。加大宣傳力度,讓全體社會公民知道社保事業本身體現的積極意義,讓執法部門也明確自己的執法權限。當相關政策被制定和完善之后,干部就成了政策完善和實施的決定性因素,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和法規之后,執法者就成了相應的決定因素。所以,對整個和稽核工作有關人員的整體素質進行相應的提高就成了能否正常地實施所指定政策的關鍵因素。在進行隊伍建設和選擇的時候,第一,要選擇思想道德素質高、基本業務能力相對較強,對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一定了解度,能夠更公正和廉潔的處理事情、進行執法工作的人。第二,要選擇專業素質較高的人,專業素質較高的人才會呈現出較強的工作能力。我國正在進入法制社會,法律觀念已經日益深入人心,依法辦事逐漸成為準則。《社會保險法》要得到確定和出臺,這樣才能依靠法律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參加社保的單位、機構或者個人的行為進行進一步的規范。法律中還必須包括對冒領情況的責任追究,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具體細則,爭取對不法現象進行嚴懲。法規政策的不斷完善,行政監管的完善等都是結合內部控制和專門監督的社保監督體系建立的依據。嚴厲打擊保險欺詐行為,形成社會威懾力,將社保的犯罪率降到最低。
四、結束語
本文從三個方面對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當前狀況分析及對策研究進行了論述。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要緊密聯系我國經濟的區域性發展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情況。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單位、機構也越來越多,為了保持社保稽核工作的可靠性,一定要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的政策進行完善,進一步明確稽核人員的具體工作細則。因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跟社保稽核工作的聯系比較大。因此,應該更加重視對社會保險的稽核工作。
(作者單位為山東招遠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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