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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在證券法理論中,對于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歷來有說、居間說與行紀說之爭。但是按照我國目前證券法規關于證券(包括B股)交易與證券過戶交割的規定,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僅僅為單純的委托關系。這就是說,證券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并且是實名制)開設證券帳戶,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買賣證券,以本人的名義委托證券經紀人進行資金清算與證券過戶交割,其法律后果均由本人承擔。而按照英美國家和許多已經建立信托法制國家的法律和市場規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投資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要遠為復雜。在這些國家,證券投資人可以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也可以依據信托法要求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信托買賣證券并持有證券(俗稱“街名”制度)。在此條件下,證券經紀人依法擁有買入證券“法律上所有權”,而證券投資人則對其僅擁有受益請求權或“衡平法上的所有權”,并且該衡平法上的所有權人根據“混合資金”請求權規則。其權利只有優于證券經紀人之,所有權“的效力。
值得說明的是,在我國原有的法制條件下,由于境外證券經紀人是通過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間接進入B股市場的(即所謂“特別交易會員”),其地位實際上相當于代表境外投資者買賣證券的綜合投資人,故上述法律差異并未呈現出我國法律適用上的矛盾和沖突。但是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民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情況下,上述中外法律差異將導致矛盾的外部化;這就是說,在同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其名義持有某一B股的外觀下,實際可包含著不同的被投資人或不同的信托受益投資人實質待有該B股的現實;由此還將引起法律適用的矛盾和沖突。除去資金結算與外匯管制方面的制度問題外,這些法律矛盾和沖突主要包括:我國關于證券過戶交割的法律規則應當如何對兼含委托內容和信托內容的境外證券經紀關系進行適用?我國證券交易中關于持股超過5%的投資者負有公告義務的“權益披露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5%后再繼續增持或減持一定比例時須停頓并披露其行為的“慢走規則”如何適用?關于證券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持股達到30%時負有的“強制收購義務規則”如何適用?顯然,這些問題不解決,不僅B股市場的正常
交易過程難以合理持續,而且證券監管部門對于B股交易行為的正常監管和證券法基本規則的實現也將成為具文。
二、關于證券交易過戶規則的強制性
在記名證券交易過程中,買賣證券的過戶登記(俗稱交割)是權利移轉必不可免的重要環節和法定要件。在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B股市場的條件下,該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固然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但是該合同約定必然要受到我國法律兩方面的制約,一方面,由于該證券交易所涉及的證券財產位于我國,該證券交易中所涉及的過戶登記行為發生于我國,按照各國所普遍接受的“物之所在地法沖突原則”和“證券登記地法沖突原則”,B股證券交易過戶行為和相關法律事項必然應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我國的證券法規,任何證券經營機構在成為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會員時,不僅須與證券交易所簽署必要的合同性文件,接受規定的資金結算規則與會員規則,而且須與證券登記公司簽署必要的合同文件,接受法律規定的過戶登記規則,信息披露規則和其他交易規則之約束。不難理解,境外證券經紀人與投資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實際上是建立在交易市場所在國基本法律的基礎上的,只有在接受我國證券交易法制管制的前提下,境外證券經紀人才可能順利有效地完成其交易帳戶中的證券交割與資金結算,而加強并完善我國證券登記機構與交易會員間的合同法制是保障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健康運行,解決B股交易中境內外法律矛盾的基礎與前提。
應當說明的是,我國證券交易中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強制性并不影響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的證券投資人形成次一級的合同關系或信托關系。根據我國與多數國家的沖突規則,此類關系的法律適用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通常以該類法律行為的設立地法、履行地法或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法為準據法。這就是說,在B股交易適用我國過戶登記規則和相關規則的基礎上,對于境外證券經紀人與境外投資人之間的單純合同糾紛或情托糾紛,我國法律通常是沒有適用力的,我國法院對其通常也沒有管轄權,這正是B股交易過戶法律通用與境外B股經紀合同關系法律適用存在差異。沖突的根源,它客觀上要求我國的B股交易登記規則必須依據現行法律對此種差異加以銜接協調。
三、關于信托法在我國證券交易登記中的運用
在我國原有的證券交易登記制度中,并未考慮到信托法適用問題,這一法制被置于證券交易規則領域之外,從我國的實踐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人(包括B股投資人)只能以本人的名義委托經紀人買賣證券,證券交易的結果是將買入證券登記在本人的證券帳戶,完全不存在以證券經紀人名義買賣證券而利益歸于投資人的問題。此種單純委托關系從形式上看似乎有利于維護證券交易實名制和對證券交易的監管,但由于我國對證券交易的開戶行為實際上并未嚴格禁止“”,同一投資入以成百上千人的名義“”持股現象屢見不鮮,這就使得證券交易實名制和證券交易監管形同虛設。相反,境外證券經紀人在以間接會員身份進入我國B股市場的情況下,通常僅公示以其自身一人的名義買賣證券,而將其信托關系留待其本國法調整,由此形成某一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可能以信托方式代表著眾多的“衡平法上”的B股實質持有人,但在我國法律形式下和我國證券登記公司登記帳下,其全部持股人僅為該境外證券經營機構一人,而且其持股往往超越我國證券法規規定的5%的權益披露限制之狀況。
筆者認為,為解決我國信托法與我國現行證券登記規則之間的不協調,避免因境外證券經紀人成為B股市場一般交易會員而產生的中外法律矛盾,明確B股股票的真實持有人,保障我國B股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現行證券交易法制有必要進行以下完善。
首先,現有法規應當在原有證券登記實名帳戶的基礎上,增加引進證券交易信托帳戶。根據我國已頒布實施的《信托法》,境外證券經紀人依法應當可以從事“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買賣或者持有B股的行為。為了實現我國《信托法》上規定的權利,并明確區分境外證券經紀人他人持有B股證券、以自營身份持有B股證券以及“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B股證券這三類行為的性質和界線,應當在我國《信托法》和證券法規可以接受與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提供單純的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和信托交易帳戶登記條件,并要求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的每一項證券交易行為均應明確其具體的交易帳產;凡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未履行分類登記程序或者未履行分帳戶交易程序的,我國法律應當推定其B股買賣是以自己的名義。并且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的自營交易行為。
其次,現行證券法規應當依據《信托法》的規定,完善旨在明確證券經紀人責任的信托登記規則及相應的公認義務規則,按照我國《信托法》的規定,“設立信托,對于信托財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而根據民法學原理,記名證券的權利變動在我同顯然應當遵循登記要件主義之一般規則。筆者認為,民法上的物權變動規則是其他交易規則的基礎,境外證券經紀人在我國從事證券經紀交易當然應遵循證券登記地的一般規則,并且應當對于維護該一般規則的實現負有報請備案義務、真實披露義務、接受監管義務、經紀擔保義務等,根據我國《信托法》的規定,對于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信托,如當事人未予辦理的,“該信托不產生效力”。本文認為該“不生效力”意指不發生中國法上的效力,但它并不影響境外當事人依據信托證書和信托產生地法解決相關的證券上利益糾紛。
最后,現行證券法規還應當完善和健全旨在保障證券信托帳戶真實性與持續性的備案監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查詢制度、責任制裁制度、證券經紀人“固有資產”與信托財產區別的制度等等,以確保我國信托法規則融入證券交易法制后,證券交易過程的健康正常運行。
四、關于權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與強制收購規則的適用
在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完成了上述修改完善后,境外證券經紀人直接進入我國B股市場,成為一般交易會員的法律矛盾可以大體上得到解決,由其經紀行為所形成的證券交易實際上分解為三部分;(一)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證券帳戶其進行的B股買賣,此類經紀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紀人目前從事的單純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二)境外證券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和自有資金自行從事的B股買賣,此類行為與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目前從事的自營行為沒有本質差別;(三)境外證券經紀人以境外投資者的信托帳戶名義并為其利益進行的B股買賣行為,此類情形歷來占境外經紀人業務的絕大多數,對此類行為的規范顯然具有重大意義。應當說,上述法律修改與完善將為不同類型的B股投資者行為提供基本法律形式,使公示的投資者的持股結構更加趨近于事實,這對子完善和健全我國的證券投資法制具有重要的意義。
值得重視的是,在我國B股交易法制得到上述完善后,對于我國證券法規中的“益披露規則”、“慢走規則”和“強制收購規則”應當加以重新認識。
一方面,此類規則中所稱的持有某一上市公司之股份交易達到其已發行的股份的一定比例時應當受到增持或減持限制的“投資者”,既應當包括擁有一般證券帳戶的投資者,也應當包括擁有證券信托帳戶中利益的信托受益人;這就是說,證券法規不應當僅根據一般證券帳戶下的名義持股人來確定其真實投資者,而應當考慮到在該名義持股帳戶下實際包含的經過登記披露的被的投資人、信托受益的投資人等因素;而證券法上的上述限制規則本質上應當針對每一個真實的投資者。
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初是由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開征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征始于1990年,因其承擔了對調控證券交易的多項功能,所以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經歷了多次調整。隨著90年代初滬市和深市證券交易所的建立,使證券市場日益活躍起來。證券市場上的經濟活動必然產生經濟利益,而經濟利益必然包含有一定量的稅收。其時我國稅收立法滯后,沒有任何一個現存的稅收能夠覆蓋這項稅源,鑒于印花稅于1998年恢復征收,90年代初成為一個日益成熟的稅種,國家稅務總局授權上海、深圳二市對股權轉讓書據征收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最先于1990年7月1日在深圳證券市場課征,當時深圳市政府參照香港證券市場,頒布了《關于對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稅的規定》,此時試行的是“對賣方征收0.6%”,從而達到約束股票轉讓的行為,目的是為穩定初建的股票市場及適度調節資本利得;到當年的11月23日證券交易印花稅即改為”對買賣雙方各征0.6%”;然而不久,由于投資者對股票投資的認識不足,市場一度低迷,于是從1991年10月開始,深圳證券交易所將證券交易印花稅調低至“對雙方各征0.3%”,降幅達50%。上海在深圳試征證券交易印花稅取得經驗的基礎上,于1991年10月對交易雙方開征了此稅,稅率也為0.3%。1992年6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關于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股份制試點企業向社會發行的股票,因購買、繼承、贈與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均依書立時成交金額,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0.3%的稅率繳納印花稅。1994年,我國開始進行稅制改革,提出了將證券市場上的印花稅改造成證券交易稅獨立征收的設想,并規定買賣雙方各征0.3%,最高可上浮1%,同時規定在證券交易稅未出臺之前,仍按原辦法征收印花稅,鑒于當時條件不夠成熟,《工商稅制改革方案》做出“緩一步出臺”的決定。其后,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水平幾經變更。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發展,證券稅制需要進一步深化和完善,證券交易稅的正式實施顯得越來越迫切。
二、印花稅的主要職能
證券交易稅的主要職能是調節市場交易,但是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作用漸漸異化,財政收入職能似乎體現得更為明顯。在早期的印花稅分成比例中,國家和地方各50%,1997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分享比例調整為中央80%,地方20%;1998年6月對證券交易印花稅再次調整分享比例,改為中央88%、地方12%;從2000年10月1日起將分享比例由中央88%、地方12%,分三年調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從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我國的印花稅收入不斷增加,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甚至在證券市場行情火爆的2000年上半年,股票交易印花稅收入竟占到上海財政收入的四分之一。2000年全國印花稅達到了485.9億元,占當年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3.83%,這恰是我國證券市場前5年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量的5倍。必須指出,一方面,我國股票交易印花稅的這種財政收入功能的發揮是以證券市場換手率過高為基礎的。目前我國股票的年換手率為300%左右,大大高于西方國家的成熟證券市場60%左右的水平。另一方面,印花稅稅率的下調,當然會影響到財政稅收,但是印花稅不會以稅率下調幅度同比例下降,稅率下降了,刺激了市場交易,印花稅會有所增加。同時,市場交易活躍了,券商的傭金收入會增加,券商所交的稅也會增加。因此,我們在分析是否應對印花稅進行改革時,應該先考慮它是發揮出了市場調節職能,而并非是否發揮出了財政收入的職能。
三、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的隱憂
(一)征收印花稅依據不足
雖然目前的匯貼納稅方法不須粘貼印花,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但應稅憑證是真實存在的。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電子計算機技術在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普遍運用,證券交易早已實現了無紙化操作,所謂的股權轉讓書據只是電腦中的一筆記錄,證券交易時既無實物憑證,也無印花稅票,征收印花稅已經失去了本來的含義,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成了一種交易行為稅,與印花稅的本來含義不符,理論依據不充分,法律上不夠嚴謹。
(二)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征收范圍狹窄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收的一種稅,它的意義在于加強憑證管理,促進經濟行為規范化,了解其他稅種的稅源和繳納情況,加強監督控制,同時可以積累資金,增加財政收入。由此可見,印花稅的征收對交易行為的規范作用不大;證券市場的內涵遠遠大于股票市場,范圍狹窄的印花稅不利于對所有證券交易征稅,而稅基廣大的交易稅有助于保證各種類型的證券市場共同發展。四、證券交易稅制改革的方向
(一)應有助于證券市場持續發展
第一、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企業融資與體制改革。目前境內居民儲蓄率很高,企業間接融資的比重相當大,這對企業直接融資與銀行信用的發展有一定的不利影響,因此在證券交易稅制設計時,可以考慮引導企業通過證券市場來實現直接融資,并引導企業推動體制改單的進行。第二、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減輕證券市場的非正常波動,尤其是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目前固定劃一的印花稅不足以實現這一功能,要充分發揮交易稅制對投資行為的引導,有必要進行適度變革。第三、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推動我國證券業整體素質的提高。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業的基礎較薄弱,證券市場還是一個成長型的市場,券商數量多、規模小、實力弱的格局也還沒有根本打破,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日益逼近的環境下,整體實力趨弱的國內券商的成長會受到課征較高稅率的損害,這無疑會對我國證券業的整體實力增強、整體素質提高雪上加霜。第四、證券交易稅制的改革應有助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當前,我國的證券交易稅率遠高于除了丹麥以外的其它國家,較高的稅率使得投資者的交易成本也相應較高,從而減少了對證券的投資。所以證券交易稅制改革方向總體上應以下調證券交易稅為主。
(二)以稅負公平為重要方向
實現稅負公平原則,需要建立完整、系統的證券交易稅制體系,既要能“拓展稅基”又能實現“差別稅率”。從“拓展稅基”的角度出發,證券交易稅種應不再實質性地限定在流通股的轉讓方面,對新股發行、法人股與國有股的轉讓、債券交易、投資基金的交易,以及其它非交易過戶均可適度課征印花稅或交易稅,這既可實現稅負公平,也可推動各種交易品種的均衡發展。目前固定劃一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不足以實現對證券投資收益的調節。因此,在稅收稽征手段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根據交易頻次、成交額度、投資收益等多個方面實現差別稅率,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并且不再出現虧損投資者與盈利投資者按同等稅率承擔稅負的狀況。關于這一點,可以通過在適當時機開征一些新的差別化的稅種(如資本利得稅等)來實現。
(三)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政策穩定性
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證券市場,對稅負的承載能力存在差別;同時證券市場處于不同發展階段,所要求的證券交易稅制對證券市場發展的導向也存在差異,因此,實踐中不可能有一成不變的證券交易稅制。那么,如何保持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就成為了新的課題。證券交易稅制的穩定性,不是拒絕證券交易稅制的變革,也不能表現為稅目、稅率等的固定不變,而是要體現在證券市場發展方向上的穩定性。
(四)證券交易稅的改革方向是寬稅基、低稅率
關鍵詞:證券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F713.38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2-0149-02
在全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信息化正日益融入人們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之中。在這一變化過程中,證券業成為網絡經濟發展的急先鋒,證券業與網絡經濟結合即形成了證券電子商務。證券電子商務是指電子商務在證券領域的應用,是證券業以因特網為平臺,向投資者提供的全新證券業務。隨著電子商務在金融領域的進一步延伸,證券電子商務的范疇也在不斷的擴大。
一、我國證券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證券市場是一個快速多變、充滿朝氣的市場。在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證券電子商務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目前我國比較典型的證券電子商務領域集中體現在證券電子商務促進證券經紀業務的拓展和延伸。
(一)交易撮合“無紙化”和證券交易“異地化”
一方面,我國證券交易市場完成由手工競價到電腦自動撮合、由分散過戶到中央登記結算、由實物交收到電子簿記的過渡,實現了證券交易方式從“有紙化”向“無紙化”的轉變。這種轉變不僅在效率方面發生了“質”的飛躍,也為我國證券電子化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交易所建成的“衛星證券通信網絡”,使得在國內的任何一個地方都可以利用該網絡實時接收兩個交易所的行情等交易信息。
(二)交易席位“無形化”和資金清算“電子化”
首先,“無形化”的交易方式代表著全球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勢,交易所開發的“無形化電子交易系統”提高了證券市場交易的效率;其次,“證券資金法人結算”制度標志著證券資金清算進入全新的“無紙化”時代,而且對整個金融業的電子化進程也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影響深遠。
(三)委托方式“多樣化”
我國證券交易委托方式已從傳統的柜臺填單委托發展到條碼委托、電話委托、遠程終端委托、網絡委托,方式日趨多樣化。最近,券商借助電信、電視等現代化媒體將電子商務的概念引入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手段不斷創新[1]。
二、我國證券電子商務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基礎設施問題
證券電子商務是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依托互聯網絡,以在線方式開展傳統證券市場上的各種業務,因而網絡信息技術的瓶頸也會給證券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在股市行情火爆時,常常會出現網絡掉線及堵單現象;同時,投資者的收入水平、電腦的普及程度以及投資者對電腦的掌握程度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網上證券交易所能達到的規模。因此,改善信息基礎設施方面的硬環境條件已成為刻不容緩的事情。
(二)安全問題
互聯網絡本身即為一個開放的網絡,任何人均可使用它。同時,網絡產品的共享性、可變性和再創造性就使網絡安全問題提上日程,成為證券電子商務所面對的首要問題。隨著網絡系統處理能力和網速的不斷提高,證券電子商務中網上交易系統的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因為證券的網上交易往往涉及巨額資金,在數據的傳輸過程中,一旦受外部攻擊造成系統終端,或網絡犯罪使信息泄漏,客戶數據就可能被盜或被更改,甚至將會造成資金重大損失。因此,網上交易業務必須首先解決安全問題。而目前我國證券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主要體現在技術系統的被攻擊、入侵、破壞,以及客戶委托及資料被盜或被篡改。
(三)法律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電子商務已經取得了飛速發展,但到目前為止,專門針對證券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尚未出臺。有關網上證券交易者的資格審查、網上證券交易的技術標準及技術體制、網上證券交易的市場監管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和標準,致使券商網上證券交易業務開展底氣不足。行業壁壘高,分業經營的障礙一時還難以打破,非證券公司不能從事網上證券業務,限制了網上證券交易技術水平的提高。已經出臺的《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表明了有關部門的重視和積極態度。不過就長遠而言,我國證券電子商務的發展仍急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保證傳統交易和網上交易在制度上的規范一致,提高網上交易在法律上的確定性。
(四)監管問題
首先,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個適應網上證券交易特點的監管體系。在這一監管架構中,不僅組織結構、參與部門可能會有別于傳統的證券監管體系,而且監管工具和手段也會明顯不同。其次,是監管依據尚不足。從目前我國的情況看,雖然證監會和相關部門對網上交易的準入和安全問題出臺了一些規則,但法規制度建設還遠遠不適應監管的需要。有關網上交易的資格審查、網上交易的技術標準和技術體制、網上交易的信息資源管理、網上交易的市場監管都還缺乏明確、公開、統一且可操作性強的具體標準,網上安全設施也還只是由各個券商自行設定。
三、我國證券電子商務的發展策略
證券電子商務是世界金融全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電子商務是在金融市場逐步放開過程中提高中國金融業競爭力的先決條件之一。各方都要重視證券電子商務目前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采取對策,以使我國證券電子商務得到更大的發展。
(一) 強化網上證券交易基礎建設
近年來,中國互聯網業務發展迅速,網上證券交易也取得了快速發展,但離信息經濟時代的要求還相差甚遠。且地域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中心及沿海開放城市,內陸廣大地區還很薄弱,廣大的農村更是一片空白。發展網上證券交易的前提是加強整個國民經濟的信息化建設特別是證券市場的網絡化建設。因此,需要國家從產業政策上加以引導、從財稅政策上加以扶持等方面共同努力,推動整個國民經濟各部門的信息化建設;需要政府出面主導并整合現有各大網絡體系的資源,以優化配置、促進集中、提高效率;需要提高網上交易主干網、券商與交易所之間以及券商與所屬各營業部之間網絡的通訊容量、速度、安全性、穩定性及可靠性,可考慮網上券商在兩市交易所各專門設立網上交易專用席位,證券營業部的網上委托下到券商總部后則直接下到交易所,減少券商總部到營業部的回單環節,提高網上交易的速度。
(二)提高證券電子商務安全性
控制風險的技術措施應在券商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的基礎上,運用互聯網的技術進行落實。要在網上證券交易系統中建立網絡安全防范體系,防范系統風險和控制風險;要加大硬、軟件建設,特別是軟件的開發;要不斷采用新的安全技術來保證網上交易的信息流通和操作安全;要加快發展更安全的信息安全技術,使正確的信息及時、準確地在證券投資者和券商之間傳遞。網上證券交易系統要使用己經通過國家安全權威機構認證的安全產品,有效保證交易數據的安全,防止數據在傳輸過程中被截獲、修改。要大力發展數據庫及數據倉庫技術,防止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三)建立監管制度,加快立法
證券電子商務的發展仍急需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以保證傳統交易和網上交易在制度上的規范一致,提高網上交易在法律上的確定性。國際證券市場發展趨勢表明,電子網絡交易方式已成為證券經紀業務發展的主流方向,我國證券市場要與國際接軌,只有順勢而為,盡快制定相關政策,讓券商放開手腳開展網上證券經紀業務。保證市場規范,形成有序競爭格局,大力培育網上證券市場,鼓勵企業積極發展新業務,為未來證券市場的發展注入創新活力,應當成為完善與改革網上委托資格認證制度的方向。此外,必須以制度形式確立數字簽名技術,并加以大力推廣,確保證券電子商務中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加強證券電子商務的風險防范和控制
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是針對某些攻擊或威脅而設計的,可以按不同的方式單獨或組合使用。網絡中所使用的風險防范機制主要包括加密和隱藏機制、認證機制、審計機制、完整性保護機制、權利控制和存馭控制機制、業務填充機制。
(五)加大對信息監控和管理
在證券市場中,信息對投資者是非常重要的。互聯網已成為一種廣泛、實時的通訊方式,具有低成本、互動性、超鏈接、分散性、匿名性、靈活性等特點。正是由于互聯網具有以上的特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聯網的特點,大量一些非法信息,甚至從國外過來,給投資者帶來的一定的風險。《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開展網上委托業務的同時,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行情信息,應標識行情的時間或滯后時間;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并應提示投資者對行情信息及證券信息等進行核實。”[2]按法規要求加強對信息內容的監控。
參考文獻:
就可行性而言,推動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建設有以下幾方面有利條件:
1.經過十余年的,我國證券市場已具備相當的規模,截至2003年6月底,我國境內上市公司已達1250家,總市值約4.16萬億元,成為僅次于日本、印度、香港的亞洲第四大證券市場。
2.市場組織基礎條件已基本具備,已有的組織資源可以在保薦、市場流動性保持、交易組織、結算等多個環節支撐起分層市場的運行。
3.在技術實現手段上,深滬交易所現在的市場技術實現手段可以滿足分層市場的大部分需要。從深圳市場情況看,技術系統除承擔現有主板市場交易、結算和市場監察任務外,專門用于創業板市場的第二交易系統也已開發完畢并經多次測試,此外技術系統還承擔了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交易和結算等。
4.監管資源,尤其是市場一線監管資源儲備近年顯著加強。
5.投資者的風險意識加強,投資理念正走向成熟,尤其是各類機構投資者近年有較快發展,分層市場強化的“買者自負”原則目前已有了較堅實的投資者基礎。
多層次市場建設的思考
(一)現行《證券法》規定對多層次證券市場的制約。現行《證券法》規定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只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第三十二條),其調整范圍僅限于深滬交易所為基礎的集中交易市場,換言之,《證券法》關于發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規定實際上僅適合一個高層次市場。對于層次較低的場外交易市場等,不僅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持,而且為法律所禁止。同時,證券交易所只能采取單一的證券交易方式,制約了集中交易市場的內部分層。因此,為建立和發展多層次市場,需要修改《證券法》的相關條款,為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二)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設想及法律需求。作為我國證券市場根本大法之一的《證券法》,應當對建立和發展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但是《證券法》如何地規劃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的法律體系,這個必須依賴于我們對證券市場層次體系的構想。根據國外成熟市場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設想,我國未來的多層次證券市場可以分為這樣四個層次:證券交易所市場、場外交易市場(即OTC市場)、產權交易市場和代辦股份轉讓市場。
1.證券交易所內部分層體系及其法律需求
從我國現階段證券市場實際出發,證券交易所內部目前可以建立以下四個層次的分層交易平臺:一是證券集中競價交易平臺,包括現有主板交易市場和未來的創業板交易市場,為上市可流通證券提供交易服務;二是大宗交易平臺,為大宗交易提供交易服務;三是非流通股轉讓平臺,為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提供服務;四是特殊交易平臺,為特殊的證券如定向發行的在一定范圍投資者之間流通的證券、其他非上市證券等提供交易服務。在交易方式上,除集中競價方式外,可以采取做市商、協議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以適應不同交易平臺投資者的需求。
上述證券交易所內分層市場體系的建設,對《證券法》的修改提出了相應的法律需求:
(1)修改有關將證券交易所交易方式限定為集中競價交易的規定,允許證券交易所采取其他交易方式;
(2)在上市標準制定、提供交易服務等方面采取更為靈活的做法,可以不在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層次上作出規定,由證監會甚至交易所制定具體的規則,以便證券交易所根據市場需要提供相關服務;
(3)賦予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方式和制度創新的權利,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經證監會批準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交易方式和制度的創新。
2.場外交易市場及其法律需求
建立和發展符合我國國情的場外交易市場,既可彌補證券交易所融資功能的不足,又可豐富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是大勢所趨。但是從現行《證券法》來看,目前我國建立和發展場外交易市場在法律上是一個禁區。
我們設想,我國未來要建立的場外交易市場應當是場外交易市場。
建立和場外交易市場面臨以下需求:
(1)打破法律上的禁區,允許建立和發展現代電子場外交易市場。具體而言,這涉及對現行《證券法》第三十二條的修改,需要《證券法》明確規定我國可以建立和發展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場外交易市場。
(2)從法律上將“公開發行”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嚴格分開,公開發行的股票既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也可以在場外交易市場上市交易,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在上市標準方面應當既存在層次遞進關系,又可以相互補充、適度競爭。同時,《證券法》應當賦予不同的證券交易場所制定各自上市標準的權力。
(3)明確場外交易市場的法律性質、交易方式和功能定位等。在法律性質上,明確場外交易市場是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組成部分,是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補充;在交易方式上,規定場外交易市場只可采用電子交易手段,且實現全國聯網;在功能定位上,明確場外交易市場的融資功能,允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在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
3.產權交易市場及其法律需求
一般而言,股份公司可以分兩類,一類是公開發行上市的公司,我們稱之為上市公司;一類是未發行上市的公司,這里稱之為一般股份公司。前者的股份在證券交易所和場外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后者的股份可以在產權交易市場流通轉讓。我們設想,我國的產權交易市場應當朝著統一的、電子化的、全國聯網的方向發展。為此,在修改《證券法》時,我們建議:
(1)將產權與產權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調整對象。
(2)對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性質、功能定位、交易方式等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在具體操作上,我們建議,在不違反《證券法》對產權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原則規定的情況下,也可以考慮利用現有證券交易所先進的技術和監管經驗,對各地產權交易所進行清理和整合,逐步建立一個全國聯網、電子化交易的產權交易市場。
4.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及其法律需求
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可以朝著成為我國一個低層次交易市場的方向發展,作為證券交易所交易功能的一個有益補充。
我們認為,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建設問題所面臨的法律需求主要有:
(1)將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明確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屬于我國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之一。
(2)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功能定位等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其主要作為退市公司的交易平臺,為從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退市的公司提供轉讓服務。
【關鍵詞】網上證券;交易模式;發展趨勢
1.引言
在早期的證券交易活動中,各項工作都是依靠人工操作的,尤其是通信技術的落后使得證券交易弊端連連,隨著時間的推移,到了19世紀中后期,雖然電話、報價器、電報等電子手段運用到了證券交易中,但是委托、交易執行、清算交割等一系列過程依然是人工操作的;直到20世紀70年代之后,電子交易系統的創造,才實現了證券交易的自動化;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信息技術在證券行業的深化融合,證券交易進入了具有里程碑的時代——網絡交易時代。
傳統證券交易分為兩類:一類是投資者通過柜臺委托、熱自助、小鍵盤等設備在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部交易,是現場交易;另一類是是投資者通過電話委托、遠程大戶室等遠程交易手段進行證券交易,是交易手段的延伸。傳統證券交易的主要特點是交易指令直接傳遞給證券公司,信息傳遞的安全可靠方面有所保證。而網上證券交易是通過互聯網傳輸交易指令的。兩者之間最大的區別就是傳遞方式的差異。對于證券公司來說,網上交易意味著投資者證券交易的全過程都可以以虛擬方式實現,證券公司的服務和相關管理工作可以通過網絡完成,決策管理可以智能化,由于網絡技術功能的強大,傳統證券交易的很多硬性資源不再具有價值了,軟性的資源需要新的平臺來定義,這會給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管理理念、服務模式帶來極大地變化。
2.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現狀
作為互聯網發源地的美國,擁有世界最發達的信息網絡,既是網上證券交易業務最早開展的國家,也是是網上證券交易業務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得益于信息技術的發展、交易成本的降低以及美國經濟的發展等因素。根據美國國際證券業信息中心數據統計,全球網上證券交易用戶:2001年為2860萬戶,2002年為4090萬戶,2003年為5850萬戶,2004年為7135萬戶,增長了22%,2007年為1.6億戶,2008年為2.2億戶,2009年為2.99億戶,2010年為4.1億戶,全球網上證券交易用戶在以34.6%的平均增長速度增加,到了2011年為5.6億戶。
我國網上證券交易起步晚于美國,而且主要是由IT技術廠商和中小型券商的營業部推動發展的,網上交易可以降低券商的成本、突破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在全國甚至全球拓展客戶,但投資者從一開始并不像券商那樣積極投入;1997年中國華融信托投資公司湛江營業部推出“視聆通”多媒體公眾信息網網上交易系統,標志著中國證券網上交易的開始。我國網上證券交易經過了幾個發展階段:
(1)起步階段(1996-1997年),部分證券公司與IT公司開始最基本的合作,因為網絡基礎設施不完善(網絡介入少、上網專線費用高等),導致了只有極少數券商為極少數客戶提供網上交易服務,這個時期的網上交易系統一般只能提供簡單的行情瀏覽和股票交易等服務。
(2)初步發展階段(1998-2000年),網上證券交易開始注重交易數據的安全性,并采用了PKI、X509等標準電子商務安全體系,部分證券公司已采用數字證書進行身份認證,安全技術的發展為網上證券交易提供安全保障;隨后2000年4月份證監會《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的發行,對網上證券交易做出政策規范;1999年底,國內有25萬證券投資者使用互聯網交易,網上交易額占總交易額的1%。
(3)快速發展階段(2001-2008),2001年開始,我國網上證券交易進入快速增長時期,網上證券交易量占滬深兩市總成交量的比重在逐年增長,2001年,已有200多家證券經營機構實驗性開展了網上委托業務,網上開戶數達到40萬;2001年證監會正式批準首批23家證券公司開展網上證券交易;2002年4月,證監會聯合國家計委和國家稅務局制定頒布了《關于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進一步促進網上證券交易的發展;2003年已有73家證券公司獲得網上證券交易資格。
(4)調整階段(2009至今),2008年金融危機全球經濟不景氣,中國上證指數大跌,在國家經濟發展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的背景下,網上證券交易也面臨結構性的調整。
3.我國網上證券交易模式的分析
我國從1996年開始出現網上交易以來,經歷了觀望、開發、試用和發展階段,尤其是20世紀初期網絡的普及和相關條例的頒布,網上交易資格和運作方式得以明確下來,我國網上證券交易才開始迅速發展;網上證券交易模式或多或少是向網上證券交易業務最發達的美國學習的,經過不同時代的發展,我國網上證券交易也形成了具有我國國情特色的如下幾種交易模式:
(1)通過IT公司網站或者財經網站提供服務的交易模式。這是IT公司參與發起的模式,IT公司包括網上服務公司、資訊公司和軟件系統開發商等負責開設網絡站點,為客戶提供資訊服務,券商則在后臺為客戶提供網上證券交易服務。這種模式開始于1997年,這個時期的網上證券交易方式是以營業部為中心,以IT廠商軟件產品開發為依托的初級網上交易方式,雖然提供實時行情、委托交易等服務,但是沒有服務的概念只是作為一種新渠道的開發,所以很少有增值服務。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1)利用現有的Browser/server的SSL平臺,交易數據在券商內部傳輸,安全性好;2)無需下載軟件,便可實現網上委托交易、行情服務、信息查詢等功能,快捷便利;3)通過ISP拔號上網,節省通訊費用。
(2)券商自建網站提供服務的模式。這是一種券商占網上證券交易主導的模式,券商建立自己的網站,并在此基礎上創建網上證券交易系統,通過與互聯網的鏈接,券商在網站上開發出各種如網上模擬操作、國內外宏觀信息報道、證券分析等各種特色化功能,并為客戶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客戶可以通過券商網站上的網上證券交易系統直接進行下單、委托交易、行情查詢分析等相關活動。這種模式的流程圖如下所示: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1)券商擁有自己的網站,并開發自己網站的網上交易系統;2)券商提供個性化服務,注重投資者不同的服務需求;3)券商提供自己機構研究成果,增值服務能力有所提高。
(3)券商與銀行合作方式模式。券商與銀行之間建立專線,在銀行設立轉賬服務器,可用于網上證券交易資金查詢,資金賬戶與儲蓄賬戶合二為一,實現銀行賬戶與證券保證金之間的及時劃轉;采用這種方式,投資者只要持有關證件到銀行就可辦理開戶手續,通過銀行柜臺、電話銀行、網絡銀行等方式進行交易。
(4)銀行+證券+證券網合作模式。這種模式使投資者一次交易由三方合作完成,銀行負責與資金相關的事務,證券商負責證券網上交易委托交易、信息服務等與股票有關的事務,證券網負責信息傳遞和交易服務等事務。這種模式下形成了三個獨立系統:資金在銀行系統流動,股票在券商那里流動,信息在網站上流動。例如建設銀行+西南證券+飛虎證券網,這種模式不僅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而且可以最大限度滿足證券交易對安全性的要求。
4.網上證券交易模式趨勢分析
電子商務的發展,為各個行業提供了網上發展的可能性。證券行業作為資金、技術以及知識密集型行業,網上證券交易的快速發使網上證券交易模式也得到了提煉和肯定;但是不同的國情、技術條件、市場制度、政策體質等因素影響,發展趨勢也不一樣,從2000年后我國主要存在券商自建網站提供服務、券商與銀行、證券網站結合提供服務等網上交易模式,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網上用戶的增加、投資者知識水平的提高等因素變化,未來我國網上證券交易模式的發展趨勢如下:
(1)有形營業部與虛擬證券部網上網下融合的服務模式。機構投資的發展和個人投資者知識水平提高使得網上證券交易變得越加成熟理性,對證券交易的差異化要求也變得越高,越來越偏向對信息質量和增值服務的高要求。一方面,券商將有形營業部與虛擬證券部整合混合運營,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研究資源和人力資源;另一方面通過網上網下資源的融合,網上資源的運用可以提供全方位、個性化信息服務,直面的服務可以增加信任感真實感;對于中國處于目前缺乏信用機制的時代,網上網下的結合既符合了網絡經濟的潮流又照顧了現實利益的需要。
(2)證券商+銀行+財經網站+保險的聯盟發展模式。通過現代化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網上證券交易需要考慮信息快捷、咨詢服務質量高、交易安全以及資金管理等各方面要素:證券商負責證券交易和咨詢服務;銀行負責第三方支付和資金的管理;財經網站負責信息快速提供;保險為資金以及交易提供風險保障;四個系統獨立運行,形成航空母艦式的網上證券交易模式,在網絡經濟大潮中將會是平穩運行的存在。
5.結束語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網上證券交易成為主要的證券交易方式,與外國發達國家的網上證券交易相比,我國也形成和發展了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證券交易,未來我國網上證券交易模式將形成兩種:一種是有形營業部與無形證券部結合,網上網下融合的發展模式;另一種是券商、銀行、財經網站和保險合作,形成聯盟朝金融綜合化發展。國內券商在網上證券交易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人力資源,希望在網絡經濟時代的背景下能夠抓住機遇,在網上證券交易市場占得份額,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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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稅收體系、稅收政策
我國的證券稅制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所得稅和財產稅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對于證券流轉課稅的規定較為健全,近年來稅收杠桿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也主要體現在印花稅的稅率調整上,而證券所得稅和證券財產課稅在我國尚未形成體系,我國還需要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保持以流轉課稅為主的稅制結構,這是符合國情的。證券稅收的整體稅負水平,可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這也是各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的共同特點。以上兩個特點決定了我國目前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重點在于具體稅種的完善。
一、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政策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稅收政策,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的行為應當繳納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自開征以來,在增加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這一稅種在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收立法上缺乏規范性。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在缺少基本稅收法規依據的條件下所做的變通,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11個稅目“產權轉移書據”和第13個稅目“權利許可證照”的規定,就稅收法律依據而言是不嚴謹的,因為印花稅稅目采取的是列舉法,股票并不在列舉范圍內,而且在“無紙化”的交易形式下并不存在實體的收據,因而對股票憑證征稅的依據不足。況且“產權轉移書據”一般是指不動產,比照執行理由并不充分。由此可見,印花稅條例中缺乏對證券交易征稅的專項稅目,以此為依據征稅不夠規范。二是稅收調節范圍偏窄,稅率設計單一。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僅對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征收,而對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的交易不予征稅,課稅范圍較窄,不僅影響了證券稅收的調節面,而且也造成了“窄稅基、重稅負”的局面。此外,證券交易印花稅由證券交易所電腦系統自動扣劃,區別于一般的印花稅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加貼印花稅稅票自行完稅的方式;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分享,也與印花稅的地方稅屬性不符。總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稅制改革的深化,開征證券交易稅以取代證券交易印花稅已成為我國證券稅制建設的必然選擇。
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證券交易稅的設計如下:
1.課稅對象。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課稅對象主要限于二級市場上的股票交易,而對國債等券種則不征稅。從實際情況看,這些券種籌集建設資金的功能主要體現在發行環節,而在證券市場上的交易性質則與股票相同,而且交易過程中同樣存在投機行為。在二級市場上,國債已擺脫了政府籌資工具的特性,只是作為一個交易品種出現,投資者看中的也是它轉讓能夠增值獲利,從這一意義上講,它同股票并無區別,因此這些券種也應納入證券交易稅的課稅范圍。按照普遍和公平原則,證券交易稅的課稅范圍應涵蓋所有進行交易的有價證券。因繼承和贈予而發生的證券轉讓不作為此稅的課稅對象,這兩類非交易性轉讓宜分別納入遺產稅和贈予稅的課稅范圍。
2.納稅人。證券交易稅宜實行單向征收,以證券交易中的賣方為納稅人,改變目前證券交易印花稅雙向征收的辦法。這樣做有利于證券持有人形成“惜售心量”,吸納更多資金入市,從而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擴大證券市場容量。同時,證券交易稅的納稅人較原證券交易印花稅應有所擴大,既包括在證券市場上出售有價證券的單位和個人,也包括出售未上市證券的單位和個人。
3.稅率。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可按證券種類實行差別稅率,以便有效地對某些特定券種加以扶持,體現國家的宏觀投資政策。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雙向總計為4‰,與其他國家的相應稅種相比稅率較高,但考慮到我國近期內還不具備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對轉讓證券的調節功能將全部由證券交易稅承擔,因此不宜盲目大幅降低稅負,以免妨礙其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稅負水平宜保持開征前后的平穩過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微幅調低,但不宜大幅減低。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尚未開征資本利得稅的條件下,將證券交易稅的稅率定在2‰較為合適。
4.起征點。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現行證券市場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的獲取方面處于相對劣勢,利益容易受到侵犯,為保護其投資積極性,應在證券交易稅中設置一個起征點。這一出發點是合理的,但從性質上看證券交易稅屬于行為稅,即對證券交易行為進行調節,理應具有普遍性,不應受金額所限,而且如果設立起征點,很容易導致投資者采取“化整為零”的方式來避稅,影響證券交易稅的實施效果。因此我國的證券交易稅不宜設置起征點。
5.稅收管轄權。我國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作為共享稅來管理的,在收入劃分上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由中央政府和深滬兩地按一定比例分成,這樣其他資金來源地政府就被排斥在收益分享之外,同時深滬兩地政府由于受地方利益的驅使,兩地交易所爭奪企業上市與追求高額成交量的過度競爭在所難免,這在客觀上激化了各級政府的矛盾,也不利于證券市場的規范發展。因此,改革后的證券交易稅在收入劃分方式上應作調整,實行中央、深滬兩地與其他地區共同分享的政策,由中央政府與各地政府按確定比例分成。具體操作方式可以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按照上市公司所在地來確定稅收收入的歸屬;另一種則是按照投資者交易地來確定如何劃分。兩者比較,前者由于我國目前上市公司大多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而邊遠及經濟相對落后地區上市公司較少甚至沒有,如果以上市公司所在地為標準劃分證券交易稅收入,將不利于各地區均衡發展,但隨著人們理財觀念的更新,邊遠及經濟相對落后地區的股民人數將呈上升趨勢,采用后一種方法則可以避免這一弊端。有鑒于此,宏觀政策上理應向中西部地區傾斜,筆者認為采用后一種方式較為合適。
二、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政策
綜觀各種觀點,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股份制公司究竟是“虛擬法人”還是“實體法人”上。按照“虛擬法人”理論,股份制公司實質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一種契約,公司只是為實現股東的投資目標的一種組織形式,股東與公司的最終利益是一致的,公司這個經濟團體并沒有獨立于股東利益之外的特殊利益,因而在對股份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稅之后,就不應再對股東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征收所得稅,否則就會導致對同一課稅對象的重復征稅。而“實體法人”理論認為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為相互獨立的不同經濟實體,股份公司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股東的利益,按照這一理論,股份公司取得應稅所得應繳納公司所得稅,其股東分得的股息和紅利也應繳納相應的所得稅。基于對上述兩種理論的不同認識,就形成了不同的所得稅制度。
我國股份制企業的大批涌現和正式的股票交易的出現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后,相應地199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都明確規定:股息、紅利收入為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從實際運作來看,我國有關的所得稅法具有以“實體法人”理論為基礎的所得稅制度的特點,這主要體現在個人投資者股利收益的課稅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擁有債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和紅利收入,按照20%的比例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不允許扣除任何費用,這實際上是對同一筆股利收益征了兩次稅。這種狀況嚴重違背了公平原則,如不及時糾正,就很難從根源上解決證券市場上投機過度的問題。
從解決方案來看,主要有扣除制、差別稅率制、免稅制和抵免制幾種方案可供選擇。考慮到我國財政的承受能力,目前不宜采用免稅制,幾種方案對比,較為合適的辦法是采用歸集抵免制。具體而言,即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已納過企業所得稅的股利收入繼續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允許將上一環節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視同本環節已納稅款從其應納稅額中部分或全部扣除,以此來部分或全部消除重復征稅現象。對公司所獲股利則保持現行的征稅辦法。
對于國有股、法人股也應適用同種稅率征收所得稅。從更深遠的意義來看,對包括國有股、法人股在內的所有股東課征相同的股利所得稅,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置于同等地位上,有利于實現“同股、同權、同利”的目標,可以加快國有股上市流通的步伐。
對于股票股利,目前規定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計稅依據課征個人所得稅。由于紅股收益具有很大的虛擬性和不確定性,在分配股票股利時,股東并沒有得到實際的收益,其后是否能夠獲得收益還要取決于市場因素所決定的價格走勢,因此有些學者主張對其免稅。但這一利潤分配形式對我國證券市場有著特殊影響,對其課稅的主要意義并不在于籌集收入。由于這種形式既不需公司支付現金,又因可能引劇股價上漲而深受投資者歡迎,因而送紅股被上市公司廣泛使用,但高比例的派送紅股不利于上市公司樹立回報投資者的意識,又因會引起股價上揚而助長投機氣氛,同時還會帶來隱性擴容效應,如果不對其加以引導必然弊大于利。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初級階段的條件下,權衡對紅股征稅的利弊,有必要繼續保持對股利征稅的現行辦法,同時通過完善證券法律法規等來強化對上市公司的約束力,以抑制公司盲目送紅股的行為。
三、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政策
證券交易所得作為資本利得的一種,具有偶然性與不規律性等特點,它在證券市場中具有“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殊效應。從我國情況來看,一方面投資者對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承受能力還不足,同時在稅收征管方面仍存在著一些技術上的問題,因此目前還不具備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條件。但從長期來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日漸規范,投資者心理的成熟及征管水平的提高,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一個必然趨勢。設計證券交易所得稅需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計稅依據的選擇。從形式上看,證券資本利得的實現有3種標準:一是只要證券市場上某種證券的價格高于該證券的買入成本,即視為證券增值實現;二是當投資者實際出售證券所獲收入高于其買八成本,凈收益劃歸投資者的資金賬戶時,作為證券資本利得實現;三是當投資者將轉讓證券所獲凈收益撤出股市時,視為證券資本利得實現。這3種判斷標準實際上是證券投資過程中的不同環節,選擇不同標準即是確定不同的課稅環節,其對投資者及證券市場的影響也大不相同。如果以第一種方法為基礎,即證券交易所得一經產生,就應當被確認并予以課稅。這其中有兩個問題:一是價值尚未實現的資本增值不易測量和計算,實際操作起來工作量很大,結果也不一定準確;二是對尚未變現的增值部分課稅,可能會導致一些現金不足的投資者被迫出售其持有的證券,這將會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不利于證券市場發展。如果采用第三種標準,由于投資者連續投資,在兌現離場時資本利得的確定及虧損的彌補等問題很難確定,實際操作時困難很多。而如果采用第二種標準,即只有當證券售出。賬面增值已經成為現實增值時,才對實現了的轉讓收益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這樣可以避免以尚未實現的潛在的“虛擬所得”為征稅依據帶來的一系列問題。鑒于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并且稅收征管水平也較低,三者相比較,選擇第二種方法較合適,即以投資者已實現的增值收益作為計稅依據。
2.稅負的確定。從促進證券市場發展的角度看,證券交易所得稅稅負不宜過重。一方面,由于證券交易所得的獲得往往要經歷一個周期,在其中的某一年度內收入大量實現,而在其他年度則寥寥無幾,對其征稅會產生“集中效應”。另一方面,對證券交易所得課以重稅,可能會導致“鎖定效應”,即投資者為達到避稅目的,被迫采取不出售或推遲出售證券的方法,這將干擾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行,削弱證券市場的活力。
3.鼓勵長期投資和再投資。為鼓勵投資者再投資。對單位及個人所獲得的資本利得用于再投資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證券交易所得稅;還可以通過運用差別稅收政策,區別對待長期投資與短期投資,抑制巨額游資頻繁進出證券市場以減輕由此引起的市場波動。
綜上所述,我國構建證券稅收體系的總體目標是在保持整體稅負較低的前提下,形成一個由多稅種構成的多環節調節的稅收政策體系。這一體系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各稅種之間相互銜接,揚長避短,共同發揮調節證券市場的功能。
參考文獻
(1)周正慶《證券市場導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層次過于單一,不僅嚴重制約了證券市場規模的擴大,也無法滿足不同層次的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需求。這一問題已成為當前市場關注的焦點,并引起了最高決策層的重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和其他要素市場,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這為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指明了方向。最近出臺的《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再次明確提出,要逐步建立滿足不同類型企業融資需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包括完善和發展主板市場、分步推進創業板市場建設和完善風險投資機制、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等。這些措施的出臺必將大大拓展我國資本市場的廣度和深度,從而更好地為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最強有力的支持。
我國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的發展歷程回顧
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前期,市場結構層次還比較豐富,既出現過自發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和有組織的柜臺交易,也有發展到一定規模的地方性或區域性的交易市場,但由于其發展不規范,蘊涵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因此管理層對這些市場進行了清理整頓。
1990年深滬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場所的產生,但交易所以外的柜臺交易不僅沒有停止,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為解決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流通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和聯辦分別設立NET和STAQ報價系統。二是部分省市設立的區域性或轄區內的股票(股權證)交易場所;據1998年對18個省市的調查,各地共設立股票(股權證)交易場所41家,掛牌公司520家,總股本約379.71億股(其中流通股120.03億股),投資者人數約340萬人。三是各地方政府設立的從事深滬交易所聯網交易業務以及從事股權證、基金掛牌交易所的證券交易中心,1991年至1998年,各地設立的證券交易中心達29家。
上述場外交易場所的設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企業融資和流動性的需求,但由于缺乏統一和嚴格的管理,監管措施難以到位,蘊涵著極大的風險。因此,從1998年開始,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著手進行包括場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證券交易中心在內的五項清理整頓,截止1999年上半年,上述三個層次的場外股票交易清理整頓基本完畢。清理整頓的結果就是形成了目前以滬、深證券交易所市場為主的、高度壟斷、層次單一的證券市場市場結構。
建立多層次證券 市場體系的必要性
從實踐來看,目前我國層次單一的證券市場體系具有如下明顯弊端:
一是不利于證券市場規模的平穩擴大。
二是社會的投融資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滿足。一方面,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渠道,另一方面,成長型中小企業在單一的市場層次下缺乏直接融資平臺,直接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
三是虧損上市公司退市渠道不暢,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素質。
四是現有市場格局使得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功能高度重疊,既導致市場資源的浪費和市場之間的消極競爭,又弱化了兩個交易所各自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和潛力。
上述問題的存在及解決問題的需要,正是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分層體系建立的必要性所在。
從管理層的角度來看,對發展結構層次豐富的證券市場的最大疑慮是市場監管問題。“一多就散,一散就亂,一亂就收”似乎是中國經濟發展制度結構安排的習慣路徑。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單一的市場結構便于監管,但單一市場結構的最大問題是與“市場化”的基本原則相違背。證券市場層次過于單一,就不能滿足不同類型投資者、融資者的需求,也不利于中介機構的發展。將各類資金、中介機構和投資者集中于單一市場,加大了市場的投機性,反而給監管工作帶來更大的難度。因此從實際操作上考慮,監管一個市場的成本未必小于監管幾個市場的成本。更重要的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給國內不同類型的企業提供更多的融資渠道,以及給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機會。因此,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非常有必要。
借鑒發達國家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
西方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經歷了長期發展,形成了集中與分散相統一、全國性與區域性相協調、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相結合的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了解和研究這些國家證券市場的層次結構狀況及其運作特征,對建立我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美國,證券市場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紐約證券交易所,處于美國多層次市場體系金字塔的最上端,是面向大型成熟企業的藍籌股市場;紐交所內部沒有分層,一直維持著較高的上市門檻。第二層次,納斯達克市場,主要面向成長型企業;納斯達克市場內部進一步細分為全國市場(National Market)和小型資本市場(Small-Cap Market)兩個子層次。第三層次,區域易所和電子交易市場(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s);美國有六家區域性的交易所,基本上沒有上市功能,為紐交所和納斯達克的區域交易中心(通過市場間交易系統ITS進行);電子交易市場是一些私營的股票交易撮合系統,大多由財經信息服務公司和網上交易經紀公司建立,主要交易在紐交所和納斯達克上市的股票。第四層次,信息公告交易所(BBX)市場和粉單市場(Pink Sheet)及地方性柜臺交易市場;BBX是全美證券商協會(NASD)管理的一個電子報價系統,為3400多只場外交易股票提供實時報價、最后一筆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粉單市場則由全美報價事務公司運營,為2400余家公司提供交易信息服務;此外大約有一萬余家小型公司的股票僅在各州發行,并且通過當地的經紀人在地方性柜臺交易市場進行柜臺交易。由上述四個層次構成的證券市場體系,為全美3萬家左右的公司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務。
日本證券市場包括交易所市場及店頭市場兩個大的層次,交易所及店頭市場內部又進一步分為若干層次。日本的證券交易所內部一般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第一部市場,即主板市場,具有較高的上市標準,主要為大型成熟企業服務。第二層次,第二部市場,上市標準低于第一部市場,為具有一定規模和經營年限的中小企業和創業企業服務。第三層次,新市場,上市標準低于第二部市場,為處于初創期的中小企業和創業企業服務。日本店頭市場又稱JASDAQ(日本證券商協會公開報價系統)市場,JASDAQ市場內部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第一款登記標準市場,為登記股票和管理股票服務。所謂登記股票是指發行公司符合日本證券業協會訂立的標準,申請并通過該協會的審核,加入店頭市場交易的證券;管理股票是指下市股票,或未符合上柜標準,經協會允許在店頭市場受更多限制得以進行交易的股票。第二層次,第二款登記標準市場,為特則股票服務;特則股票是指未上市、上柜的公司,但經券商推薦有成長發展前景的新興事業股票。由于JASDAQ市場與交易所設立的新市場上市標準類似,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競爭。
由上可見,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證券市場都是多層次的分級市場結構體系,每一層次的市場都有自己的發展重點和發展目標,都與特定規模、特定發展階段的企業融資需求相適應。一般而言,當中小企業因規模及發展限制還不可能邁入高一層證券市場的門檻時,低一層證券市場則為它們的融資活動提供了平臺。同時,低一級市場對在該市場交易的企業還起著比較、選擇和推薦的作用,只有那些經營業績突出企業方有可能被推薦到高一層的證券市場。因此,分層次的證券市場結構不僅適應了企業不同成長階段的融資需要,而且保證了公司質量,從而奠定了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礎。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在美國、日本的證券市場中,場外交易市場的業務范圍要比證券交易所廣,其交易額也要比證券交易所大。從交易范圍來看,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對象既有大公司的股票,也有小公司的股票;既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也有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既有股票,也有債券。從交易額來看,場外市場承攬了大部分股票、債券的交易。以上這些成熟市場的經驗值得我國證券市場認真借鑒和學習。
關于建立我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的幾點思考
證券市場層次完善的標志是:市場細分為多層次市場,不同類型的證券、投資者、融資者、中介機構定位清晰,市場的風險程度、上市條件、監管要求有所差別。同時不同市場之間又是連通的,經營業績好、發展健康的上市企業可從下一級市場上升到上一級市場,最終形成一個“無縫”的市場。這應該是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
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首先,對現行《證券法》的相關條款做出適當的修改,為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證券法》實施已有數年,由于認識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受當時市場發展狀況的限制,現行《證券法》總體上不支持、也不利于我國建立和發展多層次證券市場體系,如《證券法》第32條規定,“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上述規定不僅將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交易的唯一場所,而且將集中競價交易作為證券交易的唯一方式,從而在法律上排除了建立多層次證券市場,以及在證券交易所內選擇多種交易方式的可能性。應該說,上述規定與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狀況及未來發展方向是不相適應的。由于《證券法》的限制,深滬證券交易所均存在市場結構和交易方式單一的問題。近年來,兩所在推進交易制度和方式創新方面都作了一定的研究和嘗試,如深滬交易所相繼推出大宗交易制度等,但因受法律因素的限制,在制度設計上受到制約,影響了制度推行的效果。因此,首先必須對現行《證券法》的相關條款做出適當的修改,為我國多層次市場體系建設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如,修改有關將證券交易所交易方式限定為集中競價交易的規定,允許證券交易所采取其他交易方式;在法律上賦予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方式和制度創新的權利,明確規定證券交易所經證監會批準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交易方式和制度的創新;打破法律上的,允許建立和發展現代電子場外交易市場;明確場外交易市場的法律性質、交易方式和功能定位等問題等。
其次,對滬、深交易所重新定位,建立合理的主板市場。
主板市場應是上市標準最高、信息披露最好、透明度最強和監管體制最完善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大市場,主要適于規模較大、基礎較好、已步入成長期或成熟期階段、產品占有一定市場份額、風險較低的企業。
可考慮對滬、深交易所的市場結構和業務內容進行整合。在設計上可借鑒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市場的分工模式,同時參考上海和深圳各自的經濟特征和城市定位,將上海證券交易所定位成中國股市的主板市場和藍籌股市場,由此將深圳證券交易所現有的上市公司轉移到上海市場,從而極大地擴大主板市場容量和集資能力,使主板市場成為國民經濟支柱企業籌措資金的主要場所。而深圳證券交易所則定位為中國股市的“創業板市場”,成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成長型企業籌集資金的主要場所。
第三,盡快在深圳推出創業板市場。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是為了適應新經濟的要求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彌補現有證券市場功能上的缺陷而設立的新市場,主要為具有高成長性與高增長潛力的高科技企業、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等提供服務。在上市標準的選擇上,要先緊后松,即創業板市場的進入門檻雖然比主板市場低,監管也相對寬松,但仍要堅持審慎原則,嚴格掌握上市條件和監管制度,待創業板市場運作一段時間后,再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放松有關要求。這主要是考慮到:一是我國的證券市場歷史較短、不完善,仍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二是創業板市場是市場的“衍生品”,是制度創新的結果,因而存在較大的市場風險。
建立創業板市場是管理層在前兩年就做出的重大決策,但由于擔心市場風險和負面作用,創業板市場的創立步伐一推再推。我們認為,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不能因為創業板市場風險大就對其采取否定態度。推出創業板市場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正面促進作用要遠遠大于其負面的影響,而且,只要做好風險防范工作,創業板市場的負面作用可以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四,適當組建區域性證券交易中心,發展現代場外交易市場。
我國目前發展場外交易市場的最現實選擇是立足于一些較為成熟、具有相當規模的區域性證券交易中心,通過整頓、規范,并實行電子聯網,在此基礎上形成一個與主板、二板市場相獨立的,統一規則的現代場外交易市場。如可考慮在對北京、西安、成都、武漢等現有規模較大的產權交易中心改造的基礎上設立區域性證券交易中心。場外交易市場的上市標準應比交易所市場、二板市場更為寬松,以便在更廣泛層次適應那些無法在主板和二板掛牌的中小企業的融資發展需求,并最終能與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協調互補,共同發展。
第五,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為契機,逐步恢復分散性的柜臺交易市場。
在上述基礎上,本文通過對我國證券交易所治理結構現狀的分析,提出我國證券交易所公司化的必然性,并設計了一套公司化改制的具體方案。隨著全球經濟的一體化和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證券交易所逐漸由傳統的“會員制”的治理模式向“公司制”轉變,并最終形成了一股證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浪潮。新型交易系統的出現和電子交易的興起,消除了交易所的進入壁壘,徹底顛覆了傳統“會員制”交易所的壟斷地位。同時,外部競爭環境的加劇,使會員制“一員一票”決策機制的弊端和沖突日益激化,在外部競爭和內部矛盾激化的雙重壓力之下,“公司化”改革成為傳統證券交易所的唯一出路。
一、交易所公司制與會員制
1.會員制。會員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圍繞會員展開的一種治理模式,會員制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主要服務于會員,而會員一般也僅限于證券交易所的客戶。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制是按照“一員一票”的原則確定的,證券交易所各種利益也是按照完全平等的原則分配。
2.公司制。公司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完全按照公司的形式展開。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最主要的特征是以贏利為目標,追求證券交易所利潤的最大化。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東沒有任何限制,可以是市場參與者,也可以是完全與市場沒有任何聯系的人或機構。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制和利益分配是根據股東擁有的股份多少,按照“一股一票”的原則確定。
二、交易所公司化現狀1993年瑞典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由會員制改制為公司制,開啟了證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的先河。考慮到證券交易所治理模式的復雜性,公司制改革不僅僅是指證券交易所從會員制改制為公司制,也包括形式上是公司制,實際上是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通過采取放開所有者范圍限制,允許交易所股份自由轉讓,取消交易權與所有權之間聯系等措施,從治理結構上真正轉變為公司制。1998年,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不僅改制為公司制交易所,并在自己的交易所公開上市,成為全球第一家公開上市的證券交易所。在此后不到3年內,本論文由整理提供新加坡、香港、倫敦、德國、巴黎等亞太和歐洲區內主要的交易所先后在自己的交易所公開上市。
三、交易所公司化的績效
1.改善交易所決策效率。在市場結構、競爭程度和技術日益變化的環境下,決策的速度和彈性對交易所的成功是至關重要的。公司制有利于減少決策環節,增強決策的及時性和靈活性,提高了交易所對市場和客戶需求變化的反應速度。會員制下的“一員一票”制的決策方式被公司制下的“一股一票”制所取代,使決策更能體現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決策目標,避免了會員制下會員利益與交易所利益間的矛盾和沖突。
2.改善交易所的競爭模式。公司制改革帶來的最突出變化體現在,證券交易所改變了會員制下僅僅是會員利益延伸的傳統定位,徹底擺脫了會員利益對證券交易所發展的制約,獲得了服務于股東利益的獨立地位,表現出更加積極進取的發展趨勢,這集中體現在技術投資、產品創新、市場營銷等方面。例如,德國交易所在1993年開始實行公司制后,開始著手對其有數百年傳統的大廳交易方式進行了改革,力推新一代電子化競價交易Xetra系統。在整個90年代后期,其電子交易平臺經歷數次升級,交易接口不斷推廣到整個歐盟區,交易平臺上可交易的證券品種也不斷增多。到2000年底,來自歐洲18個國家和地區的431家銀行、證券經紀商和機構投資者連接了Xetra系統的接口,Xetra系統上交易的股票接近5800只,幾乎囊括了所有歐洲交易所上市的主要股票,另外還包括數量眾多的認股權證、ETFs(交易所交易基金)等。目前德國交易所的Xetra系統已經成為歐洲最有影響力的交易平臺。
3.改善交易所投資者結構。由于電子化交易技術和市場競爭的影響,現代證券交易所的發展不僅僅是依靠會員,而且還要依靠范圍更廣的其他市場參與者。證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可以突破會員制在所有者范圍上的限制,可以將其他對交易所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市場參與者和戰略投資人引入到股東隊伍,共同分享證券交易所發展的成果,從而留住這些對交易所至關重要的市場參與者和戰略投資者。
例如瑞典斯德哥爾摩證券交易所1993年改制時,按照50∶50的比例向會員和發行人分配股份;丹麥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1996年改制時,按照60∶20∶20的比例向會員、股票發行人、債券發行人分配股份;荷蘭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1996年改制時,向會員、機構投資者和發行人分配股份。德國交易所2001年初則利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機會,為了配合德國交易所國際化戰略,新股重點針對海外金融機構,特別是向美國的金融機構配售,為德國交易所的海外業務拓展建立股東基礎。
4.改善交易所的管理機制。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有利于對管理層形成新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從而提高交易所的管理效率。在公司制的治理模式下,可以通過股票期權的激勵方式使管理層與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利用股東回報率、盈利增長率、股東增加值等具體的財務指標對其工作績效進行衡量。同時,公司制交易所的上市也將使管理層受到來自市場和監管機構的約束。市場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財務要求同樣適用于改制后的證券交易所,這將對管理層施加有效的市場壓力,使其工作更符合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最終目標。
四、我國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
1.政府主導下的“會員制”現狀。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治理結構是政府主導下的“會員制”模式。從法律地位上來說,從1990年上海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章程》、1991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深圳市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辦法》、1993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的《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到1997年國務院證券委正式的《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其中的條文都明確規定了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制”法人地位。在《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第3條中規定,“證券交易所是指依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場所、設施,履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職責,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會員制事業法人”。該《管理辦法》對證券交易所規定了如下的治理結構:(1)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專門委員會:(2)會員大會為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3)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由七至十三人組成,其中非會員理事不少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不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二分之一。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證監會委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4)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至三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證監會任免。證券交易所中層干部的任免報證監會備案,財務、人事部門負責人的任免報證監會批準。雖然法律賦予了我國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制”法人地位,但是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和特點,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會員制”。
一方面,從發展歷程來看,我國的證券交易所經歷了一個由無序競爭到行政壟斷的過程。在交易所建立的初期,地方政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開始出現業務上的頻繁摩擦和消極競爭,證券交易所在地方政府的推動下全國“遍地開花”,導致監管機制面臨極大的挑戰和系統風險。為此,中央政府以統一監管架構、整頓市場秩序的方式介入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管理,從而以行政壟斷的行為替代了市場的無序競爭。1997年8月,國務院決定,滬、深交易所劃歸中國證監會直接管理,地方政府不再行使管理權。另一方面,從交易所的出資和實際控制權的角度來看,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會員制”。上海證券交易所成立時,國家未投入任何資金,交易所職能以會員繳納席位費的一部分作為注冊資金的來源,所以交易所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無“實收資本”一欄,但在工商登記時注冊資金為3億元;深圳證券交易所注冊資金為政府借款,后以歷年盈余歸還,目前以全部席位費作為實收資本。但由于有關法律制度不明,席位費的性質尚不能確定,導致交易所與會員的財產關系沒有具體、可操作的法律保障。而證券交易所主要領導職位的任命權和公司上市的審批權均由證監會行使和決定。這些方面都說明了,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是政府主導下的“會員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由會員進行出資、使用和控制的“會員制”。
2.我國證券交易所改制的必要性。競爭環境的變化和交易所對產權、職能、創新等方面的需求,構成了我國證券交易所進行變革的必要性。(1)
適應競爭的全球化。根據前面的分析,在技術和制度的壓力下,交易所行業已經由自然壟斷走向全面競爭。世界各地的交易所都在采取以經營業績為主導的新理念,謀求繼續生存的空間。雖然我國的金融業還沒有全面開放,但是全球金融的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已指日可待。而目前,我國的現貨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都存在功能高度重疊、缺乏競爭和創新動力以及運作效率較低的現象,無法適應全球化的競爭需求。通過改善交易所的治理結構,可以使其從行政導向轉換為市場導向,激發交易所自我競爭、自我創新、自我發育、自我重組的發展戰略,提高交易所的綜合競爭力。同時,改制也為交易所的進一步上市奠定了基礎,從而有利于拓展融資渠道,增加技術開發和創新力度,促進我國證券交易所走向全球競爭的舞臺。(2)解決“所有者缺位”帶來的低效率。盡管我國的證券交易所沒有明確的出資權的規定,但是總體來說可以認為是國有產權為主。國家作為終極所有者導致的“所有者缺位”的問題,也同樣存在。國家是全體人民的集合體,作為一個高度抽象的概念,其本身無法履行作為終極委托人的職責,只有通過行政科層組織來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然而缺乏明晰的產權,也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勵機制,從而造成工作中的低效率。(3)明晰證監會和交易所的職能分工。從國際慣例來看,證監會主要監督整個證券、衍生工具市場的法律執行情況,包括上市公司的發行信息披露、公司并購等,并對券商、投資者和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予以處罰;交易所則負責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續披露、防止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對市場參與者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本論文由整理提供處罰。然而,在我國現行垂直、集中的監管體系下,中國證監會承擔了許多本應由交易所來承擔的工作,一方面導致自律組織和主管機構之間的角色錯位,另一方面又導致某些環節出現監管真空,交易所的自律監管職能不能得到更好的發揮。超級秘書網
3.我國證券交易所改制的具體策略(1)政府主導原則。交易所的體制性變革就是要打破行業內的舊秩序、建立新秩序,這需要由現有秩序中的改革力量來推動。而現有的秩序是屬于政府主導性的,因此,推動這一改革必須堅持政府引導,否則任何改革難以取得成功。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在人事任免、產權結構、資源配置等方面,主要由政府進行管理,交易所的公司化就是要對這些方面進行較大的變革,沒有政府的支持是不可能實現的。(2)證券市場層次化。交易所的改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競爭,提升綜合實力。但是,我國目前的現貨、期貨市場都存在功能重疊、主導定位模糊、產品結構單一的問題,如果僅僅是按照國外的模式進行合并和公司化改革,其結果只能是“弱弱聯合”,不僅不會帶來整體績效的提高,還會因壟斷的形成而降低競爭的效率。要建立競爭性的交易所市場體系,首先就要建立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多層次的證券市場體系不僅有利于為不同層次和發展階段的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渠道,也有利于建立服務于不同行業和市場的交易所,從而實現交易所產品和競爭的多樣化。(3)證券交易所公司化。交易所產權關系的明確和股份化,是其公司化的基本前提。根據我國交易所建立和發展的歷程來看,國有股權占主導地位。因此,在對交易所進行股份化改革時,應考慮交易所在證券市場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我國的具體國情,逐步地讓渡部分國有產權,最終實現交易所的公司化。這個過程可以參考我國國有企業股份化改制的經驗和教訓,將部分國有產權在交易所會員之間進行分配和置換,根據會員在交易所發展過程中的貢獻大小進行股權的轉讓,切實保證交易所會員的利益。
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最終是走向公開上市,引進積極的戰略投資者和普通的投資大眾,實現股東結構的多元化。在上市的過程中,應吸取國企改革股權部分流通所帶來的教訓,實現股權的全流通,減少后遺癥的發生。(4)監管職能的明晰。證券交易所的公司化和上市必然同樣帶來商業性與公共性職能的沖突問題。為此,應首先明確交易所自律監管和證監會的公共監管的職責范圍,減少“交叉監管”和“真空監管”的可能。可根據國際經驗和管理,使證監會的監管重點放在監督市場法規的執行情況、規劃市場發展等方面,交易所則集中對交易管理、會員管理、產品創新的管理,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正、透明和高效的市場運作環境。對于交易所改制和上市后,造成的監管利益沖突問題,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交易所改制的經驗,通過部分監管與業務分離、建立新型自律監管組織或監管權利移交等方式,保證監管的市場效率、公平和公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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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證券稅制;經濟效應;資本弱化
稅收制度是國家調控證券市場的一種重要的經濟杠桿和手段,合理完善的稅制體系對于證券市場的規范化建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各國對此都非常重視。從世界各國證券市場的稅收實踐看,證券稅制建設的核心問題就是要按照證券市場本身運行的環節和規律,規范設置稅種,合理確定稅率,保障證券市場的有序、穩健、規范運行。本文從分析證券課稅的經濟效應入手,結合我國證券市場以及稅收制度本身的特點,提出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一些初步設想。
一、證券市場課稅的經濟效應分析
證券市場的課稅一般從以下四個環節入手:(1)證券發行環節;(2)證券交易環節;(3)證券所得環節;(4)證券財產轉移環節。根據各個環節的不同特點,國際上成熟的證券市場課稅一般包括印花稅、證券交易稅、證券所得稅(有的國家將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投資所得分開征稅)以及證券遺贈稅。但是,各個國家和地區的稅種名稱可能不一致,例如,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稱為“證券交易稅”,意大利等國稱之為“證券轉移稅”,而瑞典則稱之“周轉稅”等。
(一)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各種憑證所課征的一種稅。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無紙化交易只是改變了“證書”的形式,并沒有改變其本質),理應同其他應稅憑證一樣課征印花稅。同時,由于印花稅具有征稅范圍廣、征收成本低等特點,對國家聚集財政收入具有積極作用,但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卻相對較小。
(二)證券交易稅
證券交易稅是對有價證券的交易行為,按買賣成交額所課征的一種流轉稅。據美國庫伯斯。里伯蘭德國家稅收網提供的95個國家的稅收情況看,開征證券交易稅的國家和地區有27個。證券交易稅的經濟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影響證券市場規模的“收入效應”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證券交易稅稅負的高低通過增加或降低證券交易成本(由證券公司收取的手續費和由證券公司代征的證券交易稅組成),引起投資者收益的變化,進而影響證券市場的規模,達到收縮或擴張證券市場的目的。
2.調節證券市場結構的“替代效應”
在課征證券交易稅時,政府如果采用差別性的稅收政策,則能夠調節證券市場結構。實現市場上不同品種的有價證券之間的替代。從一般意義上說,股票交易的投機性大,收益也大;債券交易的投機性小,收益也少。如果政府對股票征稅高于債券,那么投資者在利益的驅動下,就會將一部分資金轉入稅額相對較小的債券市場,實現債券對股票的替代,減少了股票市場的投機性,增加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使兩類證券市場平衡發展。
(三)證券所得稅
1.所得來源分析
證券所得作為資本利得的一種,其收入的形成主要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1)資產內部因素發生變化而決定的資產收益及價格的變化。證券市場收益的基礎是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股票理論價格等于每股稅后收益乘以平均市盈率。在投資者廣泛認同的平均股票市盈率為20倍左右的情況下,因企業資產內部因素發生變化而使每股稅后收益增加,則股票的理論價格增加,增加的部分就形成了證券所得。(2)由市場條件發生變化而決定的資產收益及價格的變化。這里的市場條件主要指市場利率水平變化對資產價格以及資產收益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市場利率下調,則會導致有價債券價格的上漲。(3)由投資者行為發生變化所決定的資產收益及價格的變化。在證券市場上,投機現象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證券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上的高拋低吸獲得“超額資本利得”。由于證券市場上收入的確定不同于商品市場,其收入的確定按實際成交額為標準,賬面上反映出來的資產增值僅看成潛在的“虛擬收入”。當證券發行者以利息、股息與紅利的形式將這部分資產收益派發投資者時,才能確定投資所得;只有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賣出手中持有的證券時,才能通過證券買賣的價差實現證券交易所得。同時我們應該看到,證券投資所得來源于第一種收入,而證券交易所得來源于三種收入的綜合。
2.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經濟效應
對證券交易所得課稅的經濟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投資鎖定效應”
對證券交易所得征稅,投資者為了達到避稅的目的,可能會選擇持有股票、債券,而不是發售,這就把投資者鎖定在現有的投資組合中,導致“投資鎖定”效應的發生。從而在客觀上干擾了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轉,使得證券市場的運行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市場自身的規律而不得不服從于投資者的避稅目的。
(2)影響證券市場的“收入效應”
證券交易所得“收入效應”的發揮與政府是否允許投資者用投資虧損抵銷其投資收益緊密聯系。首先,在虧損不能抵銷收益時,證券交易所得稅就會因減少投資收益而降低人們對證券的需求,使證券市場的規模收縮。然后,如果證券交易所得稅有虧損抵銷規定,則情況會與上面大不相同。這樣,證券交易所得稅就產生了雙重影響:一方面,它降低了收益率,從而抑制了人們的需求;另一方面,它又降低了風險程度,從而刺激了人們的需求。其共同作用的最終影響將取決于二者力量的對比,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
(3)影響證券持有期的“替代效應”
若對證券持有期的長短不同的所得課以不同的稅負,對持有期較長者課以較低的稅,而對持有期短者課以較高的稅,則能改變投資者的持股時間的長短,減少投機行為,鼓勵長期投資。
3.證券投資所得課稅的經濟效應
對證券投資所得課稅是指對公司和個人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紅利的征稅,它直接牽涉到股份公司的收益分配政策、股利征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連接、公司所得稅與股利分配的關系等重大問題。對股息、紅利的征稅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對個人股利所得的征稅;二是對公司股利所得的征稅。其經濟效應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對企業籌資方式的“替代效應”
從企業的籌資方式來看,一般有發行股票、債券、貸款等方式,依據國際間的一般做法,在計算企業應稅所得時,貸款的利息支出是允許扣除的,而作為股息、紅利的分配利潤是不能扣除的,因而產生了“資本弱化”效應,而對股利課稅加深了該效應的發生,使公司愿以舉債方式籌措資本,不利于股份制經濟的發展。
(2)對個人投資方向的“替代效應”
從個人投資者方面,由于不同性質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不同,導致其稅后利潤的差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個人投資者股票投資方向的選擇。
另外,對投資所得的課稅還存在著雙重征稅的問題。
4.投資所得和交易所得的替代分析
一般而言,當投資所得稅與交易所得稅之間存在顯著的稅收差異時,就會出現投資所得和交易所得之間的替代關系,當投資所得稅高于交易所得稅時,投資者傾向于從資本市場取得股利以達到逃避稅負的目的。但根據“在手之鳥”理論,投資者對風險有天生的反感,并且認為風險將隨著時間延長而增加,因而在他們心目中,認為通過保留盈余再投資而獲得的資本利得的不確定性要高于股利支付的不確定性。實際能拿到手的股利,同增加留存收益后再投資得到的未來收益相比,后者的風險性大得多。所以,投資者寧愿目前收到較少的股利,也不愿等到將來在收回不確定的較大的股利或獲得較高的股利出售價格。因此在兩種相互矛盾的效應的作用下,兩種所得的稅負差距并不會產生太大的作用。
(四)證券遺贈稅
隨著經濟的發展,財富的證券化現象會愈加顯著。證券作為一種信用憑證,代表一定的財產。其發生轉移時,承受者便會輕松地獲得巨額財富。而且,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種財富具有“不勞而獲”的性質,如果不征稅,聽任富有者把財富傳給后代,這不僅會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而且會形成寄生階層,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因此,應對證券財產遺贈征稅,作為所得稅的補充,用以解決社會財富分配不公問題,緩解貧富懸殊的矛盾,實現社會倫理公平。
二、我國證券稅制的基本構想
(一)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現狀分析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稅基涉及證券交易額和證券投資所得,分別列于證券交易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之中。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證券市場的稅制體系主要以流轉稅為主,雖然流轉稅在某種程度上能替代其他稅種發揮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無法實現證券市場的一些調控目標。因此,完善證券市場稅制,設立獨立的證券稅制子系統已經勢在必行。特別是二級市場呼之欲出,二級市場的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更需要完善的稅制體系與之適應。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制的具體設想
一個完善的證券稅制體系表現在其稅種與稅率設置是否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是否充分考慮到稅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有利于調節市場交易行為。為此,筆者提出下列設想:
1.改革證券交易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完善證券流轉稅體系
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入,為充分發揮證券交易成本對調節資金流向的作用,更好地與國際證券稅接軌,我國有必要開征證券交易稅。但在我國現行的稅制下,印花稅在一定程度上覆蓋了證券交易稅的稅基,因此在開征之前,應先改革現有印花稅,恢復其本來面目,將印花稅的征收環節移到發行環節,調節一級市場的發行價格,以改變現在對一級市場征稅的真空狀態。在證券交易稅的設計中,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首先是稅率的確定,其次是征稅對象的確定。
從對證券交易稅的經濟效應分析中我們看到,證券交易稅對證券市場的發展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因此,世界各國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都采用低稅率或階段性暫停征收等辦法鼓勵市場的發展。從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看,自1990年12月19日上海交易所正式成立算起,至今僅有不到10年的時間。到1999年年底,我國兩市上市股票為947家。上市股票的總市值僅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36%.與美、英、日證券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這一比重是非常低的。特別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總股本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不能流通的國家股和法人股,若將這部分公股扣除掉,我國證券市場的數量就更顯不足了。因此,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應采用低稅率以鼓勵證券市場的發展。但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國證券市場投機現象嚴重,我國股票市場流通市價總值僅相當于美國、日本的1%~2%,但成交量卻相當于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與香港相比,我國股票市場的流通市值僅相當于香港的一半,但成交量卻是香港的幾倍。另一方面,我國股票市場的年換手率大大高于西方國家成熟市場的年換手率,這時的我國規模并不大的證券市場在行情高峰時的成交量可以與西方大證券市場相提并論。投機現象嚴重又要求證券交易稅發揮其調節作用不能太低。因此,筆者認為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應保持在與當前證券交易印花稅相當的水平上。
另外,證券交易稅還可以采用差別稅率,對股票采用高稅率,對債券采用低稅率,以抑制股票投機,活躍債券市場。而對不同的交易主體應采用統一稅率,充分顯示不同交易主體的平等地位,在征稅對象的確定上,考慮到證券交易稅雖為流轉稅,但其相對較難轉嫁,而賣方較買方的納稅能力強,也便于管理,因此可采取只對出售方征稅,增加賣出成本,有利于限制證券賣出,延長持有期和促進長期投資,抑制投機。
2.加強對證券交易所得和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完善證券所得稅體系
對于證券交易所得而言,由于其“投資鎖定效應”和“收入效應”的負面影響,對證券市場規模的擴張存在一定的阻礙作用。因此,從世界各國的實踐情況來看,證券市場成熟的發達國家開征此稅的居多,如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意大利、加拿大等等,且稅率也相對較低;而一些證券市場處于發展中的國家開征此稅的相對較少。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因存在證券市場剛剛起步、發育還不成熟、稅收征管手段落后、現金大量的體外循環等問題,還不宜開征。但是,從長遠來看,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大勢所趨。它對于完善證券市場稅制體系,緩解社會分配不公,減弱證券市場中的“馬太效應”,增加財政收入等均具有重要意義。
設計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得稅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問題:(1)稅負從輕原則。基于對風險投資進行鼓勵和扶持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考慮,證券交易所得稅應實行低稅率。(2)鼓勵長期投資的原則。由于證券交易所得是一種風險較大的投資所得,相對于短期資本利得而言,長期資本的風險更大,為了鼓勵人們進行長期投資,根據“替代效應”,可以對長期投資利得給予一些優惠措施。(3)虧損抵銷原則。由于其“收入效應”與虧損是否抵銷緊密相關,為了擴大我國證券市場的規模,扶持證券市場的發展,應在計稅依據的確定上,允許投資者用其收益彌補虧損,以降低證券投資的風險程度,增強證券投資的吸引力。(4)遞延納稅原則。為了消除“投資鎖定”效應的影響,保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可根據資本投資所得形成的長期性特點,采用遞延納稅制度。(4)證券交易所得指數化原則。由于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資本利得的實現金額中既包含歷史成本,又含有通貨膨脹的因素。若依此金額納稅,必然造成不合理、不公平、不可比。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國家在計算資本利得應納稅額時,都設定一個隨持有資產時間變化而提高且與同期通貨膨脹率相適應的免除率,以便在課稅時剔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合理稅負。
對于投資所得而言,宜繼續保持原有的統一課稅法,將股利、利息所得并入總所得中統一納稅,但目前的投資所得課稅制度仍需作適當改進:首先,應消除目前課稅的不公平現象。我國目前的投資所得課稅制度規定,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稅,只對公眾股的股利所得征稅,這顯然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則,即使在對公眾股的股利征稅時,由于不同企業使用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不同也使企業競爭不公。因此,對股份制企業所有的股東包括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一律課征同等稅率的股息所得稅已成為健全我國證券稅制的重點。這既要以體現稅務部門代表國家對企業的利息分配進行的管理,防止股份制企業通過少分或不分國家股息而造成國有資產和稅源的隱形流失,增加國家財政收入;也可以更好地貫徹稅制的公平原則,有助于通過利益來推動國家盡快形成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代表,把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個人股東擺在平等的法人地位,在此基礎上促進國有股上市流通。其次,建立起避免重復征稅的機制。由于股息紅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所得,稅后利潤在股東之間分配就成為股息。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稅,個人所得稅法也規定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征收個人所得稅,使得股東在收到股息時還要繳納一次所得稅,形成了重復征稅。對于這一問題,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雙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筆者認為對于我國來說,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制度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復課稅,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為這種制度既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有消除重復課稅。與國際常規做法接軌的免稅制雖然可以徹底消除重復課稅問題,但會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流失,這在我國當前財政緊張的形勢下不宜采用。另外,考慮到派送紅股實際上將部分可供股東分配的利潤股本化,股東能否從派送紅股中收益取決于市場走勢,而且從目前各國的情況看,為了鼓勵再投資,多數國家都對股票股利免繳個人所得稅。因此,我們認為,對股票股利應免征所得稅。
3.增加對證券轉移的課稅
對于證券遺贈,可作為一個項目列入遺產與贈與稅的課稅范疇課征遺產與贈與稅。在我國當前未開征遺產與贈與稅的情況下,可臨時將其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以達到調節目的。
[參 考 文 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