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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窄
目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除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不完善,還包括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廣。也就是說,現在我國的養老保險覆蓋的人員只是集中在城鎮少部分的人群中,由于國有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一直是我們國家重視的一個方面,雖然近幾年來,集體企業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有落實,但是其覆蓋面依然比較狹窄,很多事業單位的職工享受不到國家養老保險,在晚年的時候保障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造成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廣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國家政策落實不到位,或者是地方政府行政能力較差等很多方面的原因。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提高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政府繼續來解決這一問題,擴大我國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從而保障更多人的權利。
(二)農村養老保險是一個盲區
在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中還存在著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是農村養老的問題。近幾年來,雖然我國有不少的養老保險政策偏向了農村,但是農村的養老保險依然是一個盲區。這個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了政府和社會的關注,但是由于農村經濟的落后,或者是農村的閉塞,導致農村的養老保險水平很低,農民享受的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非常有限。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的大多數,如果做不好農村的養老保險工作,不僅會影響到農村的發展,同時也會加劇我國的社會問題,使我國的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所以,在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中應該特別注重農村的養老保險工作,來保障農村的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
二、如何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
要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首先就應該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要建立健全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首先就應該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時還要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管理體系,加強司法保障,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同時還應該不斷地加快和促進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由于社會養老保險涉及到法律主體的切身利益,為了減少養老基金的欠缺等問題,實行法律保障是相當重要的。所以說,要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法律不健全的題,就應該從立法的角度來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體系。
(二)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要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還應該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國家應該制定一定的政策,將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擴大到所有的企業,加強政府與企業的合作,廣大勞動者建立起養老保險保障。其中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不僅要擴大到城鎮及農村,還有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個體經營和機關事業單位,涉及到我國廣大的勞動者和非勞動者,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合法的權益,來保障社會的公平和公正,不斷提高和完善社會的養老保險保障水平。所以,要解決我國社會的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就應該以公平、公正為基礎,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三)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力度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社會問題的不斷突顯,國家和社會越來越重視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做好養老保險工作面臨著極大的挑戰,但是做好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可以減輕我國社會的負擔和壓力。其中,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力度就是解決農村養老保險盲區的一個重要的舉措。要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力度,首先就應該積極地落實國家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積極地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其次,政府要加強對農村保險的扶持力度,積極地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同時還應該加強對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監督。除此之外,政府還應該對農村養老保險服務人員進行素質培訓,使得農村養老保險服務人員能夠更好地為農村人員服務,來積極的保障農村勞動者的權利。所以,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力度也是解決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重要舉措之一。
三、結語
【關鍵詞】人口/養老保險/撫養比/政策
【正文】
一、人口發展對社會養老保險具有雙重作用
(一)勞動年齡人口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潛在規模,而就業率和就業效益制約著基金積累的增速
養老保險基金源于人們的工薪收入,因此勞動年齡人口的富匱與否,決定了基金籌集的可能規模。此外,至少還有三大制約因素:一是從業年齡。進入勞動年齡后求職與否,實際上是養老金能否積蓄的前提;二是退休年齡。退休年齡標準的確定,實際上是繼續積蓄養老金或支用養老金的選擇;三是就業率和就業效益。這影響著養老基金籌集的規模與效率。
(二)老年人口對社會養老提出強烈要求,從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產生制約作用
我國目前的養老方式:一是由政府承辦的社會基本養老;二是傳統的家庭養老;三是以個人儲蓄為主的自身養老。隨著獨生子女政策的實施和人口老齡化的來臨,老年人對社會養老的需求和意愿必將進一步擴張和強烈。事實上,年輕的一代也已缺乏為長輩提供各種養老資源的能力,傳統的家庭養老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但老年人口的超速增長,又進一步表明社會養老負擔的日益加重和基金積累難度更為加大,從而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增長產生強烈的掣肘作用和后續影響。
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機制運行及其發展趨勢
(一)近幾年來的特點及其成因分析
八十年代改革后的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以來,呈現出兩大特點:
(1)九十年代初養老基金的收入增長緩于支出增長,養老基金積累已出現萎縮跡象。筆者根據有關資料作了測算(注:高路:《社會保障應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經濟日報》1995年3月28日。),我國社會養老基金的收支情況,1993年比上年增收7%,增支12%,積累減少24.8%;1994年又比上年增收26%,增支30%,積累又減少約8%。另據財政決算統計,到1995年底,全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943.27億元,支出829.5億元,分別比1990年增長365.28%和381.46%,支出增長幅度均明顯高于收入增幅,雖然積累總額在增長,但年度余額卻在明顯下降。應當說,在目前養老負擔還較輕的情況下,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很不正常的。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認為:一是長期實行松散的、高比例繳費豁免和因高繳費率而伴之高拒繳率的繳費制;二是由各種原因所致的陳帳拖欠,其中包括深化制度改革的成本和支付標準過高等因素影響;三是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及就業效益低下,導致勞動年齡人口增長所帶來的提高基金積累的時序優勢未能得以充分發揮和顯現;四是收繳面窄而征繳措施不完善;五是未能有效地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六是人口老齡化加劇,這是近年來導致養老支出急劇增長的最直接原因。
(2)我國老年人口的增長速度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老齡化的進程呈現出速度快、來勢猛和超前于經濟發展的特點。
資料顯示,世界上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一般經歷較長時間,如老齡化程度最高的瑞典用了85年;最早進入老齡化的法國用了140年;而中國只有13年,而且與國外相比,我國是先于經濟發展之前提前進入人口老齡化的。(見下表)
表1中國未來人口撫養比的變化趨勢預測
年份60歲以上%65歲以上%少兒撫養比老年撫養比總撫養比
19918.755.6943.2413.7456.98
19959.306.1144.1614.7958.94
20009.846.7142.9415.6058.54
200510.427.2137.6616.0253.68
201011.777.7132.0317.6249.65
201514.128.8429.4021.7750.67
202015.5510.8529.1023.7752.88
202518.4712.0630.0429.4659.50
203021.9314.6430.0536.5466.59
203524.3717.6328.6541.4570.11
204026.1119.5727.3342.7070.03
204526.8719.9727.3944.4671.84
205027.4320.4328.3148.4976.80
我們認為這主要由二個因素促成:一是實施了獨生子女政策;二是人均壽命的延長。
(二)未來趨勢預測——我國未來面臨人口增長三大高峰
根據中國國情研究小組近年研究成果揭示,我國已相繼面臨總人口、勞動年齡人口和老年人口增長的“三線交疊增長”的非常時期:
總人口繼續上升,估計到2050年將達16億左右;與此同時,我國勞動年齡人口絕對量將持續增長到2020年,達94100萬人,所占比重將增長至2010年,大約占67%左右,屆時從屬年齡人口比下降至50%以下,社會贍養負擔最輕,即從現在至2020年是有利于我國經濟發展的人口年齡結構變動的最佳時期,隨后從屬比上升伴隨著勞動人口比重的下降,預示著經濟發展的不利因素開始顯現。另一方面,未來一二十年我們在面臨勞動人口比重和絕對量增長的同時,還將面對失業人口繼續上升的趨勢。這就是說,如果我們不能作出勞動就業戰略決策的合理選擇,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喪失的不僅僅是難得的發展機遇,我們很有可能會因此而失去國家財力和自身養老金積累的“黃金時代”;更為嚴峻的是,我們還面對著人口年齡加速老化的挑戰。專家們估計,未來30年我國將進入高速老齡化階段,屆時老年人口將逐年遞增到3.35億,占總人口的21.93%;此后20年間將進入人口老化階段,老年人口比例將上升到27.43%,并在相當長時期內保持在這一高水平上。
三、順應我國人口變動趨勢及社會經濟發展的政策選擇
實現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要求,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根據本代人與后代人各自的生存發展需要合理地進行資源的代際分配。從效率的角度來看,這種分配應有利于科技的進步和人類的發展;從公平的角度上講,這種分配應體現社會全體成員享受社會發展成果的權益。所以說,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既是進行代際分配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也是政府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途徑。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必須著手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開源增收,截流減支,提高社會養老基金的積累能力
(1)根據人口年齡結構特點,特別是勞動年齡人口加速增長的趨勢,調整產業結構,開辟新的就業渠道,發掘和擴大費基。據資料分析,目前我國第三產業在三產中的產值和就業結構中的比重都有擴大的趨勢,但總比例還遠低于國際水平。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第三產業產值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在50%-60%之間,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也已超過35%,我國1996年為31.1%,處于較低水平,第三產業的就業比重也僅26%左右,發展余地很大。另外,我國勞動人口的素質結構特點,決定了我們在規劃未來一二十年發展戰略時所不能忽略的一點是,必須確立合理的經濟技術結構來順應人口年齡結構變動趨勢,最大可能地提供和增強吸納勞動力的機會與能力,為形成充裕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來源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經濟學原理,當資源被充分有效地利用時的產出水平是潛在的國民收入水平;因此,要實現潛在的養老基金收入水平,其關鍵是要發揮我們的比較優勢,依據比較優勢來調整和發展產業,通過提高就業率與提高就業效益來不斷發掘和擴大費基。
(2)加快城市化建設步伐,拓展就業新領域,有效地開發和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增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功能。我國勞動年齡人口和新增勞動力主要分布在農村。據國情研究小組的《關于農村長期發展幾個問題的系統研究》報告揭示,2000年農村勞動人口為6.6億,屆時農村總勞動力需求僅為2.79億,潛在失業人口為3.1億(注:《杭州日報》1996年4月1日。),按勞動參與率85%計,實際失業人口將達2.82億;另據《經濟學消息報》報道,未來5年,農村新增勞動力與現在的剩余勞動力總量將達2.14億人,5年中尚有1.37億農村剩余勞動力需要轉移,但同期城鎮新增長的勞動力尚有1600萬人失業,“九五”末期的城鎮失業率將高達7.4%,也有學者認為現在失業率就已達到5-8%(注:劉國光:《中國經濟適度快速穩定增長的理論與對策》《經濟研究》1997年第10期第5頁。),因此現有城鎮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量是極其有限的,而幾億農村潛在失業大軍將是未來中國農村改革與發展的危機所在。據國家民政部完成的《中國設市預測與規劃》報告顯示,到2000年中國城市人口比重將達到24.5%,按總人口12.76億計,城市人口將有3.1億;到2010年估計達13.96億,城市人口比重為31.5%??梢?,盡可能多地吸納農村富余勞力,變勞動力資源優勢為經濟發展優勢的根本途徑就是加快城市化建設的步伐,以拓展就業新領域。這既是實現農村社會基本養老、提高農民自身養老能力,真正摒棄生育舊觀念的前提,也是今后較長時期內趨利避害解決人口問題的關鍵所在。勞動力資源是社會經濟發展中最寶貴的資源,只有有效的加以開發和利用,才能使其創造出物質財富為人類所用。國際上,有不少國家都有農民必須參加社會基本養老的義務要求和規定。我國是農業大國,占總人口70%以上的農村人口,是我國社會養老基金積累的根本性源泉,有著拓展的廣闊前景和巨大潛能。
(3)實行勞動預備制,提高就業效益,實現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目標向提高總人口就業率目標的過渡。據統計,目前我國15-24歲的青年中就業的比例正在降低,求學比例顯著提高,并有逐步增長的趨勢,1995年為19.13%,1996年上升為20.5%(注:《我國15-24歲青年就業比例下降就學比例上升》《杭州日報》1997年4月7日。),1993年就業人口平均年齡已達36歲左右,比1990年提高1歲,比1978年提高5歲,在國外,一般發達國家由于大、中學在校人口比重大,所以總人口就業率比較高,而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則往往較低,發展中國家的情況則相反,通常是勞動人口就業率高,而總人口就業率低。兩者的衡量結果可相差10個百分點之巨。當今中國基本上是介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并有趨于前者的傾向。隨著我國高等教育的不斷普及和發展,這種傾向將會進一步顯現出來。從目前發達國家科技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60%以上,而中國僅為30%左右(注:《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輝煌的20年(三)),《浙江日報》1998年9月25日。)的現狀來看,這種變化對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和不同學歷勞動者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系數是極為有利的,因此除了在政策上要建立激勵人們受教育的分配機制外,更有在制度上加以規范的必要。據國家統計局最新消息,未來30年是我國勞動年齡人口最多的時期,到2016年將達到最高峰8.7億人,到2030年,我國小、中、大學年齡段的學齡人口之和將在3億以上。因此,對新增加的勞動年齡人口實行勞動預備教育制度,是安置就業向素質就業轉化的必由之路,不能將其視為只是個緩解就業矛盾的權宜之計,要把它作為提高就業效益、實現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堅持下去。
(4)實行統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充分發揮老年人力資源優勢。據報道,我國平均預期壽命已提高到68.9歲,高于世界平均63.2歲的水平(注:《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國際比較》,《上海證券報》1998年3月11日。)。健康壽命的延長有可能會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率。勞動力成本的很大一部分分別與衰老有著直接或間接關系:直接成本是醫療費用,間接成本是退休金。健康壽命延長意味著工作年限的延長將成為可能,總的勞動力生產成本會下降。在德國從1972年起就已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凡年滿63歲男性,可自行決定是繼續工作,還是退休,并從2000年起,把退休年齡從目前的63歲提高到65歲;意大利已準備把退休年齡從男性60歲、女性55歲分別逐步提高到65歲和60歲;在瑞典,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我國實行性別、職業差異的退休年齡制,與那些預期壽命與我國同水準的國家相比,我國的退休年齡普遍較低。從而兩種現象不可避免:一是退休人口大量隱性就業;二是退休時工齡越長養老待遇往往也就越優。前一現象使我們無法真實地了解、反映和掌握當前的就業狀況;后一現象也就意味著求學時間越長退休時比同齡人的養老金會更低,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因此,我們建議考慮實行統一工作年限的退休制度,或實行彈性退休年齡制度。其好處至少有五:一是老有所為,于健康有益,延年益壽是社會進步與發展的重要標志;二是能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資源,特別是將資深學者、科技工作者的耗損浪費減少到最小程度;三是有利于增強人們自身養老的意識與能力,既可減輕國家負擔,也有助于建立起激勵人們受教育的收入分配機制;四是變隱性就業為顯性就業既不新增就業壓力,又能客觀反映我國從業人員結構及就業狀況,實現提高勞動年齡人口就業率目標向提高總人口就業率目標的過渡,以促成整體國力水平的提高和社會福利的增進;五是有利于完善勞動力市場,根據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原則開拓新的就業渠道,發掘新費源,實現保費的潛在收入水平。
(二)延緩人口老齡化速度,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
(1)實施人口戰略,有效控制人口老齡化。
我國政府從1980年起實行“普遍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的增長。然而這并非永久之計,若持續五六十年以上普遍生育一個孩子,帶給我們的又將是社會無法承受的年齡結構問題,目前客觀上又有盡可能地緩和人口老齡化的要求。國內外相近人口預測表明,本世紀末我國人口可達13億,2010年為14億,此時總生育率若達到并保持2.10的更替水平,則到2050年人口零增長時人口可達16億左右。然而,在我國事實上的獨生子女遠末達到“普遍”程度。就此而言,超生的子女為父母時仍實行一胎率,既對繼續控制人口數量增長完全必要,且具公平意義。若如此,2010年的更替水平就仍在2.00以下,人口零增長的時間將會提前,人口峰值將低于16億,而老少比則將有所抬高,養老負擔率大致由1990年的1/7,提高到2000年的1/6,而2010年、2030年將分別達到約1/4和1/3,這也就意味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勢必還要加快。繼續控制人口總量和延緩人口老齡化的雙重壓力同時要我們去面對。如何制定下世紀人口發展戰略,將是決定今后社會養老保險運行效果的決定性因素,應慎之又慎。
(2)抓緊有利時機提高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根據中國目前的現實,要使養老保險制度真正走出困境,最關鍵的措施除了擴大養老保險費的費基外,還必須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率。任何改革都有個時機的選擇與成本的權衡問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正面臨著養老金制度改革的極好時機。因為與那些進行過類似改革的國家相比,我國現在的成本是較低的,因而承擔相應費用的能力也相對較高。這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世界其他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勞動年齡人口的老年撫養率仍然是較低的(見表1),依據“1994年勞動事業發展年度公報”,至1994年底,全國離、退休人數與職工之比為1:5.1,可見,我國目前的贍養、養老負擔均較輕;二是目前人們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高漲,多層次養老需求旺盛,自身養老意識普遍增強,這也將使合理負擔社會養老費用成為可能。為此,我們要抓住有利時機,盡可能快地擴大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使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成本降到最低。從理論上講,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福利保障之一,是人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力之一,同時也體現為權益對等的一種分配關系;從制度的運行效果看,唯有實現了廣覆蓋,社會養老保險方能真正顯示出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從我國的國情分析,自全面推行計劃生育以來,人口年齡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據1997年人口變動情況抽樣調查,我國農村86637萬人口中,0-14歲人口為24258萬,占28%;15-64歲為56947萬,占65.73%;65歲以上人口為5432萬,占6.27%。這表明我國農村人口年齡結構已進入成年型后期階段,到下世紀初將進入老年型階段(注:《我國農村人口年齡漸入老年型階段》,《中國信息報》1998年4月1日。)。另據民政部組織專家學者對部分省份農戶進行的調查表明,當前農村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80.52%的農民選擇了“養老”。因此推廣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不僅在城市,即使在農村也日顯其重要與緊迫。從我國目前城鎮的社會基本養老尚未全面覆蓋的現狀來看,為確保到本世紀末,全國各類企業職工都能享受到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主要內容的基本養老保險,就必須提高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率。在此基礎上,須將覆蓋面從城鎮逐步向鄉村延伸,無論是從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長期戰略意義上講,還是從目前調節收入分配,縮小城鄉差別和落實人口控制目標的政策需要來看,都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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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訴求
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其養老目前還沒有成為社會問題。但若沒有制度安排,在不久的將來,這一群體的養老事務將出現十分尷尬的局面。退休的農民工將在哪里養老,城市還是農村?誰將承擔養老義務,退休農民工自身、其子女還是國家和社會?如果他們的養老依靠青年時期的非強制性存款或老年時期的農業勞動,那么這批為中國的現代化做出了巨大貢獻的農民工,大部分將在老年時期成為社會最貧窮的弱勢群體。如果依靠子女養老,那么在人口老齡化的沖擊下,老人和年輕一輩都難以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將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養老風險的社會化轉向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農民工也將必然走上社會化養老模式,這是由以下三個社會現實決定的。
1.農民工自我養老困難
首先,農村土地保障功能下降。據統計,2001年我國農業產值已縮小到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5%左右(仲大軍,2002)。農業生產成本不斷提高,而農民難以實現增收。隨著國際農產晶對我國市場沖擊力的增大,農民個體的收入將更加不穩定。土地提供生活保障的可靠性早已今非昔比。對廣東農村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g7%的家庭有人在外打工(張林秀),而且當前許多農民工將土地無償轉讓給他人耕種甚至不惜拋荒。事實表明,純粹來自土地的收入已經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而退休農民工年老體衰,且已離開農業生產多年,技術落后,更難以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立足。何況約有15%左右的農民工,因現行承包政策和婚嫁等原因已經失去或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2002)。
其次,農民工務工收入有限。農民工的勞動所得往往既要撫養子女又要贍養父母。生活消費的剩余還要用于發展需求,即使較富裕者其養老儲蓄也不充足,買得起商業養老保險的人更是少數。讓農民工自覺控制消費欲望,儲蓄養老金防老是不可能得到普遍的效果的。因為一方面,人作為生產要素必須要滿足發展需求才能實現價值或提高價值,自我發展欲望是難以控制的,也是不宜抑制的,所以在收入極其有限的情況下,大部分人在積累與發展的選擇中難以自覺地堅持儲蓄養老金。另一方面,儲蓄養老雖然保守,但儲蓄匯率低,難以實現增值,即使農民工堅持儲蓄,也不能保證當前估計可以保障生活的存款能抵御未來的養老風險。
2.農民工依靠家庭養老困難
社會的變遷已經使得我們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走向了衰落。在計劃生育政策要求下,農民工家庭縱向結構日益趨向“4—2”、“4—2—1”格局;在市場經濟及其價值觀念的作用下,農民工家庭橫向結構也同城市家庭一樣日趨小型化、核心化。農民工的小輩可能大部分實現城市化,那么,家庭成員因城鄉異地將使得家庭關系更加疏遠,老農民工將在經濟生活和感情生活方面都無比被動。即使退休農民工與子女同住城市或農村,其老年生活也難以保障。加之年老農民工法律意識較淡薄,其下輩農民工流動性強,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贍養老人完全依賴于農民工子女個人素質和家庭關系,不孝的比例難免上升。加之老人的生活狀況也必然存在很大的差異,使社會不公現象必然存在。
3.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是理性的選擇
農民工自我養老與家庭養老的困境是社會變遷的結果,所以如何公平、有效地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還必須回升到社會的層面上來研究。
首先,實現農民工的社會化養老應該是國家政策的理性選擇。我國已把社會保障寫入了憲法,政府就應該改變非平衡發展戰略,改變事實上存在的等級制度,改變以往把農民工作為不安定因素來管治、限制、防范的政策。我國政府“不能以對農村居民沒有承諾為借口來拒絕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鄭功成,2002)。農民工養老社會化還能促進農村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替代從而推動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勞動力的有序轉移,加快城市化步伐。
其次,農民工不僅產生了強烈的參與社會化養老的需求,而且表現出了積極的權利追求。據調查,85.4%的農民工表示即使處于失業狀態也不愿意回到鄉下去(李強,2001),足見農民工城市化的自覺性之高,同時,這必將帶來農民工養老問題的社會化。因此實現農民工養老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體系的銜接便成了城市化的客觀需求。職業工作、生活方式的現代化使農民工的平等意識、合作意識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在無助的時候開始質問政府的政策,尋求法律的保護。農民工社會化養老秩序必須趕在農民群體老齡化高峰的到來之前,否則社會制度需求與政策供給的矛盾、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矛盾將愈加尖銳。
再者,我國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財力條件已經基本具備。我國財政收入持續增長,已從1990年的2937億元增長到了2001年的15700億元(鄭功成,2002),政府的承受能力在增強,這離不開農民工杰出的貢獻,政府應該允諾和著手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頓老年農民工,回報農民工,維護的社會安全穩定。而且政府不需要對農民工的養老負無限責任,通過制度安排,政府只要為農民工群體制定普遍的養老秩序,而對現在為中老年農民工的一代人給予一定救濟,就基本能夠實現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了。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分析
鑒于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需求日益增強,各省市為了規范市場、保護弱勢群體,都逐步地在為農民工爭取《勞動法》賦予的基本權利,其中很多地方已經著手為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尋求對策。實踐中,我國當前進入社會養老保險系統的農民工的人數非常有限,主要有以下4個途徑:1.購買商業保險;2.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被納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4.獲得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后兩者就是對一些先進省市的做法的概括;前兩者雖是農民工的自愿選擇,卻只是在個體訴求社會化養老的時候受到現有條件限制而可能找到的出路,不可能對農民工的養老起到合適的普遍的保障功能。第一個是少數相對富裕者的選擇;第二條途徑雖然是國家為農民設計的,但其發展進退兩難,操作中也存在許多違規現象(萬克德,2002)。一些學者已經認為這一制度還完全不具備經濟可行性,政府也不具備財政補貼能力,必須等待時機成熟時方可推行(王國軍,2002)。所以,只有后兩者是真正意義上的為農民工解決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方案,對其進行比較討論可以再現當前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狀況,有助于為其制度化建構找到社會基礎和可行性方向。
當前農民工平等地獲得與城鎮居民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是很困難的。一來農民工收入相對不穩定,經濟承受能力低,難以按時交納與城鎮職工同額的個人繳費;農民工流動性強,勞動力市場競爭強,企業繳費難處理。另一方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對長期實行低工資國有企業職工的補償性質,是保證體制順利轉型的過渡性制度,要實現國家對農民工實現“三高”(高基數、高效率、高待遇)頗有難度。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諸多弊端已影響了社會公平的實現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敖y帳結合”的個人帳戶制度,帳戶公私不分,不能體現參保個人獨立的經濟法人地位,不能反映企業欠繳多繳與個人帳戶的關系造成了吃社會統籌“大鍋飯”的現象;費率、社會平均工資確定不統一、不科學;垂直管理體系未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和效率的目標(黃貽芳,2002)。據有關部門統計,全國社?;鸬娜笨谝呀涍_到1000億元(陳式龍,2002),如果讓農民工承擔歷史原因形成的轉制成本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實踐中只有少數富裕省市有條件地將很少部分農民工納入現行城市養老保險體系。如廣州要求企業為工齡達到5年的農民工購買“三金”,個人繳費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這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工群體的權利要求,緩解了農民工與城市社會的矛盾,但是這種制度的實施缺乏公平性,且缺乏保障。第一,不同的企業、單位保障標準不一,同一企業中也存在不同工種和崗位不同的保障待遇,這就人為地將企業和勞動者劃分了等級(同上)。第二,一些民工為了獲得保障犧牲利益駐守同一單位,而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責任第四年以各種理由與農民工解除簽約,這勢必將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和矛盾。
第四項途徑的實現一般需要地方立法,以及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等多方面的支持和倡導。北京市2001年制定了《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每月為農民工上繳數額為上年職工月最低標準19%的養老保險金,農民工的繳費率為北京市上年職工月工資標準的7%(以后逐步升為8%),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1%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這是我國首次出現的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權利的嘗試,在消除城鄉差別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表率作用。但是即使該法規已經考慮到了農民工的流動性而對其轉換工作或者回農村導致的保險關系的變更或終止都作了規定,但是“企事業單位消極對待”,“部分農民工寧愿多要工資也不愿意繳付養老保險費”,該制度將來可能出現保富不保貧(效益差的企業和收入低的農民工投保積極性低)、難以兌現承諾(流入異地工作和回鄉的農民工可能由于路途遙遠、保險費數額較小等原因而放棄)的局面,這是辦法本身及其環境導致的。首先,繳費一刀切可能超過某些企業和農民工能夠和愿意承受的程度,而制度帶來的利益不足以吸引勞資雙方。其次,國家相關部門與機構管理不完善,制度在農民工心中信譽不高,對企事業單位約束力不夠強。第三,在目前其他地區沒有相應的制度與其銜接,不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行類似政策的地方,如東莞、深圳往往也是“有始無終”,每年都有大量的外來農民工在春節前后辦理退保手續,致使早在1987年就實施社會保險的深圳這樣的城市,雖然目前已經有4萬多人符合退休條件,但實際繳納保險費年限累計滿15年、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外來農民工至今還沒有一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2002)。所以,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需要激勵和倡導,需要全國統一的步調。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構對策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于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訴求和現狀中可以看出,適應企業和農民工的經濟能力,適應農民工的流動性,實現從自愿投保到強制性繳費的過渡,實現不同地域之間規則的統一和關系的順利轉移。在當前已經出現的地方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和理論發展的基礎上,建立社會統籌和個人投保相結合、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制度是可行的。
(一)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內容。
1.企業按等級繳費建立社會統籌賬戶,采用現收現付方式支付給老年農民工。
各地方立法機關依據當地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內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根據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的數量將企業所要交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金總額分為若干級別,強制企業對照級別標準按季度及時繳費,以稅前繳納為優惠。企業的狀況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到養老保險機構繳費時登記,登記結果公開,任何組織和公民都可以查閱。不如實登記而少交或者拒絕登記與繳費的企業,一經查出,不僅要按當時情況補交,而且要負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養老保險機構和工會監督權,賦予它們對企業所登記的情況的季度間差異及其他情況提出懷疑、申請法律執行部門調查的權利,允許它們在證據充分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而少交、漏交農民工養老金的企業。
國家養老保險機構將所有企業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匯合統籌,從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平均注入當前本地區的每一按時繳費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妨稱個人賬戶中的這部分基金為基本養老保險金。另一部分基金采用先收現付的支付方式,平均打人當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農民工的統籌賬戶。兩部分基金的比例由地方立法機關根據老年農民工的社會生活保障需求而定。當地區差異逐漸減少時,企業繳費標準和企業繳費分配比例將逐漸實現全國的統一,并最終達到現收現付部分的全國統籌。當前因為不存在普遍的農民工養老問題,所以現收現付部分可以用來救濟當前城市中的少數中老年農民工,如煤礦、建筑等高強度職業的40歲或45歲以上的農民工。有關部門宣傳救濟條件后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登記,設立農民工養老救濟賬戶,按時發給救濟金。這符合現收現付模式實現代際統籌的目標,也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獲得更普遍的支持。從當前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開始領取養老金時開始,新繳納的統籌基金停止救濟功能,為可以領養老金的農民工建立社會統籌賬戶,平均發放。農民工中途停交養老保險費不影響其獲得統籌賬戶,回農村或者又進城務工的人員,可以根據其務工時間和繳費年限的比例獲得相同比例的社會統籌養老金。
2.以自愿原則為前提吸引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賬戶,采用完全積累模式管理基金。
農民工可以憑借身份證和工作證明在務工城市建立個人永久性(與身份證一致)賬戶,并可隨時查詢。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實上阻礙了農民工獲得保險的權利,所以應該放寬條件,只要農民工能證明其工作狀態即可。個人賬戶紀錄農民工的個人繳費和每一季度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的)基本保險金的總和,以及全部積累基金的增值部分。個人賬戶信息實現全國聯網,農民工可以在聯網上更改住所等信息,可以依據工作轉換證明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轉接,獲得新工作所在地區該季度的社會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逐步實現全國統一管理,由社?;鹄硎聲撠煷鎯εc投資。個人賬戶的最后地域歸屬決定該賬戶所有者獲得社會統籌賬戶的地方。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義務通知賬戶所有人到其最近的機構或銀行領取社會統籌賬戶。
農民工的繳費標準和比例應當根據公平與效率的原則,在法律精神指導下確定與更改,標準是根據平均工資、最低工資還是最低生活保障由地方立法機關決定,并由其授權機關提供科學的數據。農民工個人投保采取自愿原則,繳費由其自行到保險機構繳納,不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來自社會統籌的基本養老金和社會統籌賬戶。這將極大地提高農民工參與投保的積極性。農民工和企業分開交納,若規定一個季度交納一次,那么農民工第一個月末交,企業第二個月末交。這樣,農民工的投保資料可以幫助保險機構核對企業的繳費狀況,而且保險機構可以因此申請有關部門調查漏交、少交企業。農民工個人繳納保險金無上限,滯交后可以在規定時間內補交。農轉非或者回農村的農民工都不需要結束或者更改帳戶信息。前者和企業之間在繳納金數量上的爭議可以在相關法律框架內協商解決。后者仍然可以自行繳納繼續參加保險,如果連續兩個季度不能出示工作證明或不再按規定繳費(滯交超過一定期限),將不能再分攤基本養老金,但若不退保則可以獲得社會統籌帳戶和一定比例的基金;如果退保,農民工可以一次性取回個人帳戶所有積累資金及其增值部分,不過也就因此不能獲得社會統籌賬號,重新申請參加時防止一人多個賬戶,仍然采取與身份證掛鉤策略,實為延續,但保險年限從最近一次申請時算起,這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農民工無故退保取出基金;同時允許部分農民工在能出示災難、疾病、特困等情況的證據或相關機關的證明時,不退保而取出賬戶中的大部分基金急用。養老金可以在任一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或其點分期領取。
3.進行規則和信息的全國統一。
制度只有被法律的形式確定后,其實施才有合法依據,地方立法才有約束,規則才能得到全國的統一。只有規則統一了,才能符合農民工的需求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地域轉移。將制度用法規的形式確定或者將其內容納入現有法律、法規都能指導地方立法,頒布規章也能起到很大的引導作用。另外,只有建立以地市一級為基礎的社會保險關系信息庫,實現全國范圍內地方之間的信息互聯互換,才能及時無誤地處理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之間轉移和接續事務。
(二)“混合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統帳分開制度和積極的社會統籌將推動制度的信譽建設。
農民工個人永久性賬戶,讓農民工看到了基本養老金的注入及養老金的增值狀況,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從自愿性走向強制性奠定了基礎。個人賬戶繳費靈活,關系變更簡便清楚,充分考慮到了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的特點?;攫B老金因地方差異和養老保險關系的地區間可轉移性實現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會統籌制度賬戶的建立及其過渡中的救濟功能體現了社會共濟性和國家對公民的保障,普及對農民工的社會關懷,很大程度上實現了社會公平,大大提高了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興趣和信心。統帳分開有助于資金管理,有助于推進企業繳費和地方統籌的規范化。該模式還考慮到了地方企業的承受能力和地方自治,適應社會的發展和效率要求;考慮到了制度的運轉所需的利于協作與監督的體系設計,實現了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和企業、農民工之間的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及權利與權利的平衡。這不僅提高了政府和企業的信譽,而且有助于農民工、企業和政府之間建立相互的信任,將推動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深入人心。
2.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具有可行性。
首先,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設計能適應人口老齡化,增強農民工防御養老風險的意識和能力。當前城鎮職工難以建立積累制度是因為從現收現付模式向基金積累模式轉換的成本過大無法承受,而農民工養老保險不存在這個問題,所以應該抓住機會盡早開始農民工的養老金積累,否則老齡化時代來臨時,社會難以承受,農民工的養老狀況將嚴重引起社會的不穩定。
第二,現收現付制度的存在緩解了當前發展經濟的背景下公平與效率的矛盾。我國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現在都還有限,所以農民工投保的低起點、無上限規定是必須的,企業統籌養老金的也只能低起點,只能逐步提高和逐步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收現付式制度等于讓未來的企業借錢給現在的企業發展經濟,并且滿足了當前人們對社會公平的需求也保證了未來農民工公平地獲得養老保險待遇,這是由發展中國家的國情決定的。
第三,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的結合有利于促進未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發展。一方面隨著企業和農民工收入的增加,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的養老金都將與城鎮居民越來越靠近,并最終可以實現社會統籌的合二為一,為農村戶口工人和城鎮戶口工人的待遇差異的消失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轉回農業部門的農民工保持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帳戶,為農民積累模式社會養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參照。同時,當農業現代化逐漸實現、國家逐漸富裕時,農民退休制度和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現收現付式社會統籌制度也將逐步建立,到一定階段便可以實現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結合,為城鄉勞動力一體化徹底掃清障礙。
當農民工群體和社會輿論有如此高的需求而各方面也都具備了相當條件時,國家職能部門應及時因勢利導,著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并最終通過立法確定制度目標和框架,規范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辦法,建立管理信息網絡,完善監督,建成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帳分開、基金積累模式和現收現付模式相結合的“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能靈活地適應農民工的特點和社會的發展,具有地區間的可接續性和宏觀上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銜接性”。農民工是城市化的積極分子,是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關鍵群體:“混合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實現也將是推進國家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一體化建設的開端和中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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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題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畢業論文開題報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人口與勞動力基礎發生了快速變革,傳統的農村社會形態逐步瓦解,農村社會加快轉型,表現為:傳統小農社會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農村居民老齡化群體比重迅速增加,老齡化社會提前到來;在城市及城市周圍,非正規居住的農村流動人口大量積聚。這就導致了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的減弱,家庭養老面臨挑戰,集體養老保障功能弱化,儲蓄養老保障功能不足。為此,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則成為解決農村居民養老問題的根本出路。
選題的科研現狀及前沿水平
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采取個人、單位和國家等多方出資籌集養老基金并為老年人提供經濟幫助和服務,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它是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礎。由于經濟發展條件的限制和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至今處于早期試點的發展體制階段,沒有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建立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本文借鑒江蘇蘇州市吳中區解決農村居民養老的一些做法,力圖在我國農村解決農村居民養老方面做點探索。
參
閱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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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體
構
想
和
寫
作
提
綱
我國改革開放已三十年了,城鄉經濟得到了巨大發展,但城鄉差距卻沒有隨經濟的發展而縮小,特別是城市與農村在養老問題上,城市里職工退休后有國家和企業發放的退休金和社?;鸺暗捅=?,老人可以免除生活無保障的在家里自己與兒女或到養老院安度晚年,可以說養老問題已基本解決。而農村的老人,由于多種原因這一問題已十分棘手的擺在了各級政府面前,應該下大力氣給予重視和解決?;诖?,進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研究。
一、建立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迫切性與必要性
農村社會形態處于快速轉型期
農村家庭、集體和個人儲蓄養老功能減弱
加快建立農村社會化養老體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重要方向
二、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現狀與問題
(二)影響因素
三、構建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與對策
(一)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思路
1、在制度設計上實現了重大創新
2、領導重視,組織有力
3、區鎮聯動,有序推進
4、宣傳有力,補貼到位
(二)建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1、加快建立社會統籌的基本保障制度框架
2、推進保障形式和補償保障模式的創新,將農村養老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障相結合,提高保障能力和效果
3、加快解決重點人群的養老保障問題,著力提高保障水平
4、推進農村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試點
5、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扶持發展政策
1.1、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綜合上述各國對社會保障的界定,可以看出養老保險是其重要的內容。所謂社會保障制度,就是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障措施或政策體系。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定義是:社會通過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來為其成員提供保護,以便與由于疾病、生育、工傷、失業、殘疾、年老和死亡等原因造成停薪或大幅度減少工資而起的經濟和社會貧困進行斗爭,并提供醫療和對有子女的家庭實行補貼的制度。
1.2農村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內容
莫尼漢(Moynihan)曾指出:“一個民族的文明質量可以從這個民族照顧其老人的態度和方法中得到反映。”而社會保障作為近現代的社會文明和重要社會標志,自19世紀80年代在德國首先創立社會保障制度后,現今已風靡全世界并引發起多次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個國家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如同建立完整的法律體系一樣,缺乏法律體系的國家必然導致善惡不分,民不聊生;而缺乏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只能是富人的天堂,窮人的地獄。伴隨著我國近年來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提上了日程,在經歷了20余年的高速經濟發展之后,社會保障作為兼顧效益和公平并促進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也逐漸得到了重視。這其中農村群體和老年群體也越來越受到重視,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
1.3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社會保障的最基本目的是為了保證生產力的持續發展。改革開放特別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城市逐步建立了全面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針對貧困人口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歷史的原因和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使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農民作為一個整體基本上是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黨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洲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社會保降的標準和水平,發展城鄉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事業。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國農村還是主要依靠家庭養老,但隨著農村社會和農民家庭經濟條件的變化,家庭養老作為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開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沖擊。1992年1月民政部推行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在經過十多年的調整、整頓后,農村社會養老保降不但沒有得以普及,參保率反而呈下降趨勢,這不得不使我們重新思考農村養老保險的模式問題,究竟應該運用何種模式來解決我國農民的養老難題,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踐為何會遭受重大挫折,究竟是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本身在制度設計上不合理,還是我國目前根本就不具備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的一項重要政策,也是保障農民利益,解除農民后顧之憂的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具體體現在:在農村普及養老保險,有利于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順利實施。
我國推行計劃生育國策的重點是農村,但在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政策的阻力卻非常大,究其原因,除傳統的“養兒防老”等舊觀念的影響外,還與計劃生育政策所產生的對家庭結構的影響有重要關系。計劃生育形成的“4-2-1”式的家庭結構使育齡農民對未來養老的預期風險加大,必將對計劃生育政策產生抵觸情緒。如果在農村普及了養老保險,農民的老年生活由社會養老保險金保障,不必再依靠兒女養老,無疑會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推進。在農村發展社會養老保險,可有效解決農民年青時手中剩余資金投資無門與老年后養老問題得不到保障的矛盾,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公平原則。我國大多數農村由于受環境影響,信息比較閉塞,農民的思想比較保守,市場意識、投資意識比較差,加上農民手中剩余資金一般數量不大。所以,這部分錢除儲蓄外,難以找到其它的投資途徑。由于近年來低利率及通貨膨脹等預期因素的存在,使農民準備養老的資金缺乏保值增值能力而不能得到應有的保障。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通過國家給予農村養老保險在財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并承擔起農村養老金保值增值的義務,不僅可以解決上述問題,而且使農民也可以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從而消除城鄉在養老保險待遇上存在的本質的不同,體現了社會主義公平原則。地位的鞏固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同時,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農村和城鎮的兩種保險制度必將向統一的方向發展,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趨于一致,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我國城市化進程。也要看到農民是我國最大的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也是最大的保障對象群體。研究解決好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既是保障農民基本權利的客觀需要,也是關系到農村政治、經濟、社會能否穩定、持續發展的問題。所以,在對農村現實社會經濟條件進行剖析的基礎上,明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并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探索設計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解除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緩和計劃生育政策與農民生育觀念的沖突,促進農村生產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正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義所存在。
2.國內外研究動態綜述
2.1國內研究現狀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障制度已有40多年的歷史,隨著當前人口老齡化的加快,怎樣解決農村養老問題已顯得比過去任何時代都更為重要。據國家統計局人口的抽樣調查資料,1998年我國老年系數就達到了7.43%,正式步入老齡化國家陣營。而農村老年人口約占全國老年人口的75%左右,這個龐大的老年群體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的社會保障。在人們的觀念中,子女承擔父母的養老是天經地義的,但隨著計劃生育的推行使“養兒防老”已不太可能。而這又關系到廣大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對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10%以上或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70%以上的社會即為老齡化社會。據有關部門科學預測到2030年前后,我國將進入人口老齡化的高峰期和高齡人口社會,全國老年人口占全社會總人口的比重將達到20%以上。根據世界各國發展養老保險的經驗,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二三十年,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機,因為養老保險需要一定的時間進行基金積累,時間越短越被動。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一種新生事物,它既不同于國外傳統的,也不同于中國城市職工的社會養老模式。它是基于中國的具體國情自行摸索出的一條保障之路。農村養老保險的探索早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己經開始了,然而這些探索僅限于局部地區,真正面向全國廣大農村地區的社會養老保險探索是進入上世紀90年代以后的事。1991年6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推出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在部分省份組織了較大規模的試點。1992年1月,民政部總結試點經驗,在討論修改的基礎上,正式下發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并部署在各省市逐步推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實踐證明基本方案的實施不僅為農民提供了一種新的養老制度安排,而且連帶產生了一些積極的社會效應。截止2003年底,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累計參保人數己接近6000萬人,基金積累額260億元,共有140多萬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但是,由于其尚處于初始階段,實踐中仍有許多方面函待改進和完善。如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基金保值增值壓力大、政府支持力度不夠及立法滯后等,還不能很好的滿足廣大農民養老保障的需求。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并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加快城市化進程。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使農村老齡人口享有與其消費水平基本相適應的養老保障,解除了農民的后顧之憂,穩定了“農心”,有利于農業基礎目前,我國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和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一種觀點是條件已經具備。農村能否順利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有可靠而穩定的資金來源作保障;二是農民有較為強烈和廣泛的參與意識。前者是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硬件,是物質基礎,后者則是軟件,是順利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必須具備的一種社會氛圍。目前我國已基本上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因此,中國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從現在做起,切實推進并逐步完善,以便為我國正在進行的工業化、城市化營造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第二種觀點是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尚未成熟。這種觀點認為一個國家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農民應是處在該國工業化、市場化、農業生產集約化、農產品商品化程度較高,工業化由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即工業化靠自身積累且其剩余能反哺農業時期。而目前,中國農村多數地區仍處于小農經濟階段,且地區之間發展水平差距過大,因此,尚無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國范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政府、集體和農民在制度建立和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過程中,政府、集體和農民三者應如何分工?有學者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有些學者認為這種籌資模式下,國家和集體所體現的社會責任過小,降低保障水平,這樣會影響農民參與社會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此外,如何體現政府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責任,如何糾正長期存在的重城市、輕農村的做法,也需進一步探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關于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目前有很多種觀點,有學者認為應該繼續按照《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模式,做到突出重點、區別對待、分類指導、有序發展;還有學者建議要發揮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另外,有些學者在借鑒歐洲及東南亞國家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實物換保障”的理論;還有學者提出“土地換保障”、“住房換保障”等理論,這些理論在實踐中應如何運用,孰優孰劣,尚無定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金管理方式。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一直是由一個部門(1998年前是民政部,后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獨立管理。權力的監督機制不健全,基金安全難以保障,所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機構設置必須進行改革。但是如何改革,怎樣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衡,這些是目前已有的研究中涉及較少的問題。
另外,通過哪些渠道籌集基金?怎樣提高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對于這些問題,也需進一步研究。失地農民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問題。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二元社會結構的存在,失地農民問題和農民工問題正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包括他們的養老問題。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在市場經濟中面臨著更大的市場風險,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需求更為強烈。對于失地農民和進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是根據其現實存在的特殊性,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還是直接融入城鎮的養老社會保險體系之中,享有城鎮職工的養老社會保險基本權利?這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如何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統籌發展?,F在我國城鎮與農村實行的是并行的、封閉的兩套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更大量的農村勞動力將流向城鎮,這種分隔式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然會成為農村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障礙。但是目前關于如何實現二者之間統籌發展,還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案。
2.2國外研究現狀
西方國家社會養老保險理論的研究主要包括兩個流派:政治經濟學派和新古典學派。政治經濟學派著重研究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強調非經濟的因素,尤其是政治因素在變遷過程中的作用:在方法上以經驗描述為主。而新古典學派基本上是在新古典主義的理論框架內,運用嚴格的新古典主義方法,對各種養老金制度安排的經濟績效進行研究;把研究的著重點放在不同的養老金制度對于其他經濟變量的影響上。20世紀50年代以前是政治經濟學派主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的時代,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新古典學派開始占據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新古典學派吸收了政治經濟學派的某些觀點;政治經濟學派也大量吸收了新古典學派的理論精華,兩派理論相互融合、互相補充的趨勢已極為明顯。目前,國外學者對誰應該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務—家庭責任還是公共責任—給予了特別的關注。研究表明,家庭成員仍然是老年人照料的主要提供者。而且,隨著老年人壽命的延長,子女對父母的照料越來越普遍。另外,從女權主義的視角,對在照料提供者占比例最大的女性所承受的壓力和負擔問題進行研究的也很多。眾多的研究都指出,由于家庭規模的小型化、婦女勞動參與等原因導致了以婦女為主的照料提供者的負擔加重、家庭支持系統弱化等問題。因此,有學者通過對歐盟國家的研究,提出了“國家和家庭共同負擔長期照料”的對策性建議。也有學者認為,在家庭結構不再勝任老年照料任務時,社區應成為提供支持和保障的可靠去處。
老年福利政策是國外學界關注的另一個重點,尤其是現行福利政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方法方面。以歐洲為例,福利國家已經或正在改變其原有的老年福利政策,如嚴格規定用于照料的財政限額、減少公共機構照料、向社區照料轉移、鼓勵家庭和非正式服務網絡的發展等措施。AllenWalker通過對歐盟各國的研究提出:首先,應明確從公共部分轉移給營利或非營利照料服務提供者的比例有多大。其次,要考慮到家庭幾乎已在滿負荷地提供照料,無法繼續接納轉移來的照料服務份額了。再次,應根據使用者及其家庭照料者的需要,決定提供何種種類和水平的服務,即應該建立服務使用者導向的居家照料服務體系??偟膩碚f,國外對老年保障的研究有四個特征:一是研究呈現多視野、多學科的特色;二是在經濟保障得以實現的前提下,西方國家對老年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年的照顧和料理方面;三是目前西方正逐漸認識到家庭在老年人保障中的重要性,開始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家庭對老年人承擔與實施一定的義務與責任;四是經濟社會的轉變給農村老年人尤其貧困老年的生活保障帶來的沖擊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
3.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理論基礎
3.1有關養老保險的基本概念
保險(Insurance)是在社會經濟互助原則下建立起來的一種經濟補償制度。其主要經濟職能在于當危險事故發生引起經濟損失時,能通過所積累的資金給予補償,保障經濟生活的安定。每個人在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后,都有可能面臨生活來源不確定或不持續的危險,這種生存危險用保險的方式予以分散承擔即稱之為養老保險,按照經濟補償方式的不同,養老保險可分為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兩種。社會養老保險(SocialPensionInsurance)是指勞動者為預防年老不能再從事勞動由養老需要時的生活有保障,在法律規定的勞動時間內繳納部分保險金,在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離開工作崗位后有權向國家或有關保險機構申請領取養老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險制度中被保險人最穩定、享受保險時間最長、費用開支最大的項目。社會養老保險既是一種社會政策,又是法定范圍內的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由政府組織,國家給予稅收等優惠,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出資,保險基金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保險對象。社會養老保險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生而出現的,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商業養老保險(CommercialEndowmentInsurance)是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采取自愿簽訂合同的形式以被保險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以生存或死亡為保險事故,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給付約定金額的一種人身保險。
3.2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內容
目前,我國農民養老保險的負擔方式主要有家庭養老、土地保障、集體養老、社會救濟、個人商業保險養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等形式。一、家庭養老家庭養老的實質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養老資源在家庭范圍內的互助和代際交換。家庭養老的生命之源是它不僅是一種利益機制,還是一種文化機制。家庭養老的主要承擔者是兒子,其次分別為配偶、女兒、孫子輩子女、兒媳女婿等。尊老、愛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幾千年的傳統美德,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最主要的養老形式,并且可以預見,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都將是我國農村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但是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家庭養老方式正在出現弱化的趨勢。首先,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動搖了家庭養老的思想和道德基礎;其次,家庭的小型化使得家庭養老能力退化,“特別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4-2-1’的家庭結構打破了傳統的養兒防老機制”,即一對夫婦在撫養一個孩子的同時要贍養四位老人。在這種背景下,如果農村中60歲及以的老人養老仍依賴于家庭,對核心家庭來說無論是經濟供養還是生活照料服務都將是難以承受的,最終也將影響農村經濟和社會的正常發展;最后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員的互助功能。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目前仍然是我國農村家庭的主要經濟基礎,但是我國的特殊國情使得土地養老保的功能嚴重不足。一是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積只有1.52畝,全國共有666個縣人均耕地在國際警戒線0.8畝以下;二是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加速發展,已經有而且還將有大片土地被征用;三是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農民不能變賣土地養老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三、集體養老在時期,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低水平的平均主義的養老保險,是典型的農村社區養老。但是,隨著土地承包制度的實施,這種農村社區養老已經基本解體。改革方法以來,農村社區養老只在少部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南方地區繼續存在,覆蓋范圍極其有限。四、“五保”制度和社會救濟制度“五?!崩先说墓B主要靠鄉統籌和村提留,大多數地區只能維持老人的基本生存。社會救濟則面窄量少,不可能解決多數農民的養老問題。五、個人商業養老保險面臨中國日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趨勢,單純依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中國老百姓的養老需求。從很多西方國家建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的經驗來看,個人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緩解財政壓力、完善老年保障體系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手段,應該存在較大的發展空間。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民的養老等保障方式將發生較大變化,從過去主要依靠“養兒防老”轉向主要依靠社會保障和商業保險。但是這也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由于農民收入普遍偏低,缺乏基本保障,也不能夠很好解決農民養老問題。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僅在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實行,如浙江、廣東等地區。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后,許多地區開始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福建省就已經基本建立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主要是生活陷入絕對貧困的社會群體,而且保障水平一般比較低,難以滿足絕大多數社會群體的需求。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農保”)到目前為止,“農?!币廊皇窃浽噲D覆蓋全國范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推行困難重重?!稗r?!钡姆苫A是1992年民政部制定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該方案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大膽的改革試點,取得了一定的積極效果。
3.3建立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必要性
3.3.1傳統的農村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挑戰,需建立新的養老方式
在現階段我國農村養老的任務絕大部分是由家庭來承擔,農村老人的主要生活來源是家庭贍養和土地收入,然而隨著農村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這兩種養老經濟來源不論是在保障能力還是在保障的可靠性上都發生了一些變化,使得傳統的家庭養老方式面臨諸多困難與挑戰,很難再維系農村未來的養老需要。其中體現在:
3.3.1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有學者指出,農村改革這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發生,客觀上表現了一種交易的結果。國家在允許社區占有所有權、允許農民以大包干名義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時候,向農民讓渡的是什么呢,讓渡的是農民承包的那塊土地必須承擔農民的社會保障。土地在中國歷史上長期以來一直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對那些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來說是帶來收入的重要財富,所以均分土地充當了有效的退休保障??墒?,農民擁有的土地產權是不完整的,這直接影響了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按照現行土地政策規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我國農民所擁有的僅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而無權對上地進行自由買賣,因此農民在生病或年老最需要錢的時候不能靠變賣土地以供所需。對于農民來說,他們從土地上得到的利益主要是土地收成。農民的收入主要是來自農業經營收入,土地承擔包括養老在內的社會保障負擔,顯然要通過從事土地經營所獲得的收益,而農民經營土地的收益狀況又如何呢?研究表明,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越來越低,在有些地方,農業經營甚至是絕對虧本。目前,大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的壓力大。但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比較強勁,由此導致主要農產品的生產成本占出售價格的比重過大。在價格、成本雙重因素的夾擊下,我國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已經越來越低。以浙江省農村固定觀察點的10村資料為例,1995年畝均凈收益為680.04元,到1999年己經下降到505.71元,4年間減幅達26.69%;如扣除人工和物質費用因素,則農地經營的畝均純收益,1995年34.51元,到1999年已經下降到-174.72元;農地經營處于絕對虧本的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越來越多的農民感到承包地,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只好對土地進行粗放經營,甚至將土地撂荒。其實,導致農業經營效益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還在于土地承載負擔重,土地首先是生產資料,只有先具備生產資料的功能,才能發揮其保障功能,但現在承包土地承載的農業稅以及其他社會負擔很重,農村稅費改革后農民負擔也主要分攤到田畝之中,農民增產不增收現象相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很難起到保障功能。
3.3.2家庭養老功能衰退
家庭養老是家庭范圍內的代際交換,它建立在道德約束力基礎之上,是由子女信用作保證的。歷史上,我國的老年贍養是以孝為核心在家庭內部進行的,孝道思想在中國有著長久的發展歷史和深刻的社會影響。儒家認為:“孝為百行之冠、眾善之始,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德之本也。”所以儒家立教以孝為起點,“孝字上半部為老,下半部為子,有老人扶子之義。”因此,孝的道德觀最初是調解長者與小輩之間關系的行為準則。該模式曾在中華民族幾千年歷史上運行良好,按教授的解釋:中國家庭的養老模式,實際上是一種“反饋模式”,即“甲代撫育乙代,乙代贍養甲代,乙代撫育丙代,丙代又贍養乙,下一代對上一代都要反饋的模式。”主要是“孝”文化為家庭養老提供了內在驅動力。但到20世紀末其依賴的社會經濟基礎卻出現動搖。認為:“隨著人類由農業社會進入工業社會和后工業化社會,家庭贍養功能就慢慢脫離家庭而社會化?!泵滋亓_在《歐洲家庭史》中進一步描述道:“農民經濟是一種無貨幣經濟,以致于贍養老人只在家內是可行的,提供實物在超出一定距離時就會是不可能的,因為這需要用現金支付并用此錢購買食物,而在前工業時代,在農業地區中,這兩個都是不存在的?!背霈F這種情況的根本原因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歷了經濟制度的巨大變遷。生產力得到飛速發展,不僅解決了絕大部分中國人的溫飽問題,而且農村生產生活型態也在現代化過程中發生巨大變化。自給自足的經濟條件不復存在,年齡在生產中的優勢己不如從前,多樣化的社會化分工已使等級式父子關系出現松動。1990年我國農村家庭戶平均人口為4.18人,1998年降低到3.63人,2000年降為3.44人,家庭規模小型化、核心化趨勢日漸明顯,這使得農村家庭養老方式越來越缺乏充分的照料源。其次,非農化和農村勞動力的遷移對農村家庭養老產生了消極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農村剩余勞動力尤其是青壯年人口跨地區或城鄉遷移的速度和規模不斷上漲,這種轉移使農村家庭養老應有的凝聚力逐漸降低,同時這種生活上的長期分離使得父母與子女間的感情紐帶逐漸變得松弛,由此帶來的子女尊老、敬老傳統的弱化。第三,農村家庭養老的思想基礎發生了轉變,受商品貨幣等因素的影響,傳統的家庭觀和老年價值觀受到強烈沖擊,許多農民己不再認為多子多福,開始走出養兒防老的思想怪圈,迫切要求與城鎮居民享受同樣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這在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家庭養老保障模式。
3.3.3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
社會保險權是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或遇到其他災害和困難時,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從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獲得幫助的權利。我國《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仍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農民作為勞動者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為社會提供勞動、為社會生產財富的同時,他們同樣會遭遇到自然風險以及失業、年老、傷殘、疾病等經濟風險,為了防范這些風險的發生,理應合法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社會保險權利,這是農民享有國民待遇的具體體現。況且,農民一直為國家經濟建設做出巨大貢獻,享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農民與城市居民應具有平等的權利,長期以來,據有非農戶口的城市居民始終優越于農村居民,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全中國人口劃分為兩種等級,即“農村人”與“城里人”,這絕對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它包含著兩類人的實質性區別。其中,最為顯著的區別就是城市人口的生、老、病、死、傷、殘都是有保障的,而在廣大農村地區,除極少數“五保”老人政府給予一定的照顧外,對其他人群的社會保障則幾乎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政府對城鎮職工的下崗(失業)、貧困也給予了特別關照,全面推行了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此同時,中國農民始終默默無聞地為中國工業化建設貢獻著他們的力量。有關研究表明,建國以來,農民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農業稅、儲畜方式等途徑,上繳給國家1.3萬億元,養活了十幾億中國人,而且通過工農業產品剪刀差等形式為國家的工業化積累了大量資本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貢獻出1億畝耕地,地價差額達上萬億元,農業資金轉移嚴重,為此農民蒙受了巨大損失,而國家不僅沒有為農民提供任何社會保障,還讓農民在自身生活水平較低的情況下,為五保戶、軍烈屬提供生活被助和救濟,顯然這是不公平的。
3.3.4建立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條件
農村經濟需發展有兩個基本前提,一是要有穩定資金投放,二是要有一定技術的勞動力。如果沒有可靠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幫助他們抵御年老的風險,免除他們的后顧之憂,農民就會將其收入儲蓄起來,用來養老防老,不愿意投入到生產進程中,這就使得農業發展后勁不足,根據有關資料表明,農村居民購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占家庭總支出的比重很低。同時,城鄉社會保障巨大差異使得一部分有一技之長、有一定文化素質的農村勞動力不斷流向城市,而城鎮中的人才因為農村缺乏必要的勞動保障不愿到農村工作,所以城鄉保障的差異阻礙了人才的合理流動,使得農村經濟在吸引人才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助于提高農村經濟發展水平。
4.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特點
在明確中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后,對于其內容和特點進行歸納總結,可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以“自我保障為主、集體保障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為籌資原則
即養老金的主要部分來自農民。在此基礎上,集體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比例不做統一規定,隨集體經濟狀況的好壞而定。在集體經濟狀況較好多地方或時期,助標準應相對提高;反之,補助比例可以下調,甚至不設底線。國家政策扶持,主要體現在對鄉鎮企業給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集體補助,可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予以稅前列支,具體做法也有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這種籌資原則充分考慮到國家財力有限及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的現實,但是在實踐中卻暴露出強制性不足的缺陷,尤其是對集體補助比例缺乏具體、詳細的規定;有的地方政府為了減少本地企業的經濟負擔,盡量縮小這一比例,甚至縮為零。隨著這一部分補助的減少,國家對農村養老費的“政策扶持”也失去現實作用。農村養老費籌資原則也有所規定的“個人繳費”為主變為實際上的“全部個人繳費”。如山東省《平陽農村社會保險斬行辦法》中就明文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由個人全部繳納”。這樣,農村養老保險由原本設計上的國家、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變為由個人完全承擔。
二、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
實行“多檔次”的繳費方式主要是針對我國農村各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現實。1992年,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規定,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金每月繳費方式采取多檔次的方式,即從2元到20元,每2元設置一個檔次。這主要是基于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的差距而制定的,經濟條件好的地區,繳費可以多一點,較為貧困的地區,則可以相對低一點。但是,這種繳費方式在設計時忽略了農村的另一現實,即相當部分農民養老觀念落后,把自己未來養老寄予子女后代身上,他們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認同感,存在心理疑慮。因此,在實踐中,大多數農民都傾向于轉向低檔次的繳費標準。而以如此之低的投保水平,是根本無法滿足農村老年人口的未來養老需要的。
三、在籌資方式上實行“完全積累制”
“完全積累制”,也稱個人賬戶儲蓄積累制,是指受保者在其勞動年齡(一般是指60歲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繳納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作為長期積累的基金,待受保者達到法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按照個人賬戶積累總額(包括保險金年金和利息)以年金的方式逐月發給個人。這種方式的特點是以收定支,籌資規模和保險金比較穩定,不會引起養老金的代際轉嫁矛盾,當然也存在著基金保值增值的問題。
四、在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上,主要實行縣級統籌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的重點。我國現行的辦法是在縣(市、區)建立養老保險的專業機構,負責收取和發放養老金的工作,以縣為單位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并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這無疑是考慮到目前我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建立統一的收費標準、統一的養老金收發機制尚不可能;但是由于基層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因此在資金的管理和運營中出現了諸多管理不規范的現象。
5.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5.1保障水平過低
《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提出了“堅持資金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則,出發點是以政策扶持進行激勵,但不增加財政負擔,政府不進行財政補貼和兜底。這在實際上是行不通的,社會養老保險不同于商業養老保險,政府的財政支持是必須的,因為僅僅通過農民自身籌集到的養老基金根本難以應對老年時的基本生活要求。而且,在養老金支出高峰期出現支付困難時,政府都必須以財政兜底的方式保證養老金的發放,否則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溫克勒(winkler)在總結歐洲國家農民養老金的財政狀況時說“沒有一個社會保障機構能只依賴所繳費用來承擔農民養老金的支出,他們都需要依賴政府補助和其他方式來補貼”。通過財政補貼,調動農民參加保險的積極性。1992年以來,在財政不補貼不兜底的情況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雖然有所推動,但這種推動屬于半強制性的,農民越來越沒有積極性。現在許多地方不再堅持《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原則,紛紛采取了政策扶持加財政支持的雙重做法,也正說明了這一問題。對于農民自身而言,由于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低,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足夠的信心等原因,農民參保的積極性也普遍不高?!痘痉桨浮芬幎ǎr民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繳納保險費,從2元-20元,每兩元一個檔次進行繳費。多數地區農民在投保時都選擇了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檔次。在不考慮通貨膨脹等因素的情況下,如果農民在繳費10年后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可以領取4.7元,20年后每月可以領取9.9元,這個數額是很難起到養老的作用。若考慮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經濟因素,最終拿到的養老金更少。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計,2006年全年共有355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共支付養老金30億元,人均僅845元;年末全國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374萬人,年末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354億元,按投保人數計算人均僅659元。由此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上根本起不到多大的養老保險作用。
5.2制度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
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村養老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形式實行的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法律強制性、保障基本性和國家保證性特點。例如德國在19世紀80年代就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并在1957年把范圍擴大到全體農民。日本在1971年,丹麥、芬蘭在1977年,美國在1990年也都先后建立了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與之相比,由于我國城鄉之間在生產力水平、就業結構、收入水平和消費方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農村經濟現代化、社會化程度還較低,尚不具備建立國家統一立法、強制實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所以,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作是本著自愿、量力的原則。雖然它由政府部門組織,但不具法律上的強制性,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條文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頒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的基礎上稍作修改形成的,對政府和農民都缺乏普遍的強制性和規范性。因而這些辦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對農民投保的信心缺乏足夠的支持。
5.3、“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
我國當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保富不保貧”的傾向嚴重,目標人群的養老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首先,在農村采取的是完全積累型的養老保險模式,帶來的突出問題是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大部分是收入較高的居民,他們即使不參加養老保險,今后的養老問題也比較容易解決。甚至“出現富裕戶不想保、年輕人不愿保、中年人不肯保、貧困戶不能保和疑慮戶不敢保的局面?!奔醋钚枰B老保險的低收入和貧困農民則不能從養老保險中受惠。而社會保險的目標之一是減少貧困,減少收入不平等和地位不平等,顯然這種保富不保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這一目標是相違背的,不符合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于我國采取自愿原則參保,也直接導致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基本上都是比較富裕的農民,而真正面臨養老困難的貧困農民卻無力參保,這種“保富不保貧”的養老保險制度,并為真正解決未來農村養老的難題。并且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東部經濟發達的省市農民投保金額明顯高于中、西部欠發達地區。
5.4對農村養老保險資金的監管不力
一方面,按《基本方案》的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辦法,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能用于投資,但是一些地方將農保基金違規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在這部分投資中,大部分沒有投資收益,而且連本金也無法收回;另一方面,我國農村養老縣級農保機構基本上包攬了從政策制定、實施到養老保險資金的收、發、管、放以及行政監督等各環節、全方位的工作。這種管理方式,既缺乏部門之間的橫向監督,也沒有上下級之間的縱向制約,其結果極其容易造成農?;鸨慌灿煤蛿D占。綜合本章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從基本內容、主要特點到存在問題都說明我國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覆蓋各地區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現實需要,必區分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并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真正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行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三:一是準法律依據。主要有1992年1月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此外還有一些相關法律中關于應該重視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性條款;二是相關文件內容。如十七大報告中“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薄疤剿鹘⑥r村養老保險制度”。十六大報告中的“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養老、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等。三是有關領導關于重視三農問題和農保問題的講話??傮w而言,1992年頒布實施的《縣級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許多地方在實踐中行不通;各種文件和領導講話的內容則過于籠統和原則,難以用來指導實際工作。因此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和矛盾,而地方政府又無法找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因此,各地對農村養老保險法規的出臺、變更和撤消,基金的籌集、運用以及發放等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是某些官員的個人意愿執行的,而并沒有與農民形成一種規范性、持久性的契約形式。這些都大大降低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規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
5.5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差
目前,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工作普遍以縣級為單位來管理。全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在全國1900多個縣市。1998年以后,雖然大多數省已將農村社保的管理劃歸社會保障部門,但是很多地縣和鄉一級未能實現順利交接,造成不少地區社保管理秩序混亂,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管理體制未理順問題嚴重。由于制度變動頻繁、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社?;鸬倪`法違規時有發生,基金管理秩序混亂。2005年發生的中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高山案中,有1.7億元農保資金損失。2006年云南紅河州也曾發生挪用4280萬農?;鸾ê廊A辦公樓案。而此前的信托、證券公司整頓也波及到農保基金。2004年德隆崩盤殃及的恒信證券案,就涉及青島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公室,直接威脅到3000萬元農?;鸬陌踩??!痘痉桨浮芬幎ǎ盎鹨钥h為單位統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購買國家財政發行的高利率債券和存入銀行,不直接用于投資?;鹗褂?,必須兼顧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國家利益和地方利益,同時要建立監督保障機制。”我國社保基金的收益率偏低從2002年以來我國社?;鸬耐顿Y收益率可以看出我國2002年一2005年社保基金收益率一直都維持在5%以下,扣除當年的通貨膨脹率水平,社?;鸬氖找媛示透土?,甚至2004年僅有2.43%,低于當年的通貨膨脹率3.3%。雖然2006年、2007年的收益率上升很快,但伴隨著出現的是通貨膨脹率的上漲以及銀行存款利率的不斷上調,因此,社?;鸬膶嶋H收益率也沒有明顯的提高。但實際上,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除了依法存銀行、買國債的部分以外,還有不少農?;鹬饕糜谥苯臃刨J、抵押擔保、機構經費占用以及存入當地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劃入地方財政專戶。據統計,至2001年底,全國216.07億元農?;鹂傤~中,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和交財政管理的占87%,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購買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委托貸款、購買股票、直接投資和拆借挪用等占13%。2000年,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占基金總額的92.93%;收回本息有因難的占基金總額的6.39%;己確定不能收回的基金占基金總額的0.68%。此外,基金管理運營層次低。目前絕大部分基金在縣級管理,管理手段缺乏,易于受到當地行政干涉,難以防止基金挪用等弊端,基金管理運營效率普遍偏低。
6.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政府要在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中擔負重要的職責
雖然,“經濟發展是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大小的主要決定因素,但是政府政策的制定同樣重要?!笔紫?,要從政策上提供條件,支持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開展,積極建立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社會保險救濟網絡,為促進農民養老保險向社會轉化提供必要服務;其次,創新農村養老險模式和體制,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加大政府的財政支持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分擔農村養老的風險;再次,努力加快社區建設,要大力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優化社區養老機制,使農村老人的生活服務,由家庭“獨攬”變為家庭與社區共同承擔;最后,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高這個方面工作的宣傳力度,要在社會開展對農民養老工作的宣傳,使各方面都來關心和支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
二、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事分開
正如新公共管理理論所主張的,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應該是制定政策而不是執行政策,政府只是起掌舵的作用而不是劃槳的作用。因為“如果一個組織最佳的精力和智慧都用于劃槳掌舵將會很困難?!本宛B老保險方面看,國務院在1995年就明確提出“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和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分設”的目標要求,但是在實際運作中,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始終未能分開,監督體系也終未形成。要改變這一局面,真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三功能相互結合、互相制約的高效、透明、公正的運作機制,就要轉變政府職能,使之由直接經營轉變為間接調控,政府主要是通過政策制定和推動國家立法的途徑,明確自身作的指導和監督職責。
三、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加快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
在亨廷頓看來,“制度就是穩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發生的行為模式”,“組織和程序與其制度化水平成正比例”。促進法制和制度建設并加強農村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對于完善我國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巴擎傄粯樱r村養老社會保險也要依法行事?!备母锱c完善農村養老保險與法制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使養老保險改革決策與法制建設相統一,才能使農村社會養老健康發展。同時,要重視農村養老社會保險的法制體系建設,包括地方法規和國家法律,使養老保險逐步走上完善的法制化軌道,并通過依法治理養老保險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政府要盡快制定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體系,通過制訂法律來保證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與持續性,提高廣大農民對政府推行社會保障政策的信心。
四、多渠道籌集并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運營
首先,在目前農民生活還不很富裕的情況下,除建立個人繳費為主,集體相輔,政府適當支持的三方負責的保險金繳費制度外,還需探索多渠道的農村保費供應?!艾F代社會保障事業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事業,國家應鼓勵本國社會成員主動參與社會保障,包括參與分擔繳費、參與經辦保障事務、參與管理和監督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等,社會保障不再單純是政府的責任,這種做法使社會保障事業具備更為堅實的社會、經濟基礎”。其次,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村養老保險金的管理與保值增值工作,通過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基金管理和運營的職責;同時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核算、審計監督等項制度,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通過購買國債或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資金的增值;最后,還要要加強養老保險基金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作,嚴禁基層組織和政府其它機構挪用基金,嚴禁任何人打著養老保險的幌子向農民亂集資、亂收費。為了提高農民的認識和支持程度,必須要加強政策宣傳力度,重點應放在示范、推廣和操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和保險金發放的及時性上。做好示范、推廣工作,使農民都能明白參加養老保險是為了自己,這樣養老保險的工作也就能順利開展。
五、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建立
多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就目前我國廣大農村的具體實際來看,應堅持政府引導和農民自愿,發展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即加大發展集體企業和補助養老保險以及發展儲畜養老保險,并給予政策支持。堅持城鄉有別和與家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多層次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此外,由于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村社會保障水平還比較低,可以采取強制性原則。但考慮到我國地區經水平的不同,在東部沿海經濟較發達的地區,亦可以推行地方性的自愿性保險。地方自愿性保險既可以由地方政府主導,也可以允許民間團體主導,作為全國性農村社會保險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商業保險能否進入農村領域,取決于是否有錢可賺。政府應當消除一些限制保險市場的法規,同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以吸引保險公司進入農村。
7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需要廣大理論和實際工作者付出艱苦的勞動。在對我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社會條件進行分析研究、總結我國十幾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經驗教訓、并借鑒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益成果的基礎上,本人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初步探索。具體內容如下:
7.1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專門制度
前面已經提到,由于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顯著,農村和城市之間在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問題上沒有共同基礎,不具備建立統一型和統分結合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物質條件。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是針對農民的專門制度,而不能與城市養同運用一套社保制度。目前我國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還不能建立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成熟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險;同時由于我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原因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保費征繳和養老金給付上也不具備實行統一標準的條件。因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須在尊重我國國情特殊性的基礎上,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總結此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以及取得的經驗,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承受能力,初步達到在農村普及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
7.2邊試邊行,逐步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面臨的背景極具特殊。其他國家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所需要應對的只是前述背景中的某一兩個方面,而我國則必須綜合考慮上述所有的問題,這在世界上尚屬首例。因此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沒有先例可循,需要再次發揮“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邊試邊行。首先在實踐中總結經驗,然后再從經驗中發現規律,最后用這些規律、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因此,在目前的條件下,各地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青島、蘇州、馬鞍山等已經開始在積極探索,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最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國家可以根據前一階段探索的經驗和教訓,出臺一系列的指導方針和具有指南性質的文件,比如國家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角色定位,地方各級政府責任范圍等等。
7.3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同時,繼續發揮家庭養老的作用
社會保險的特點是國家從勞動者和企業所得的國民收入份額中扣除一部分,加上政府的財政支持,集中形成專門基金,在勞動人口和退休人口之間進行統一調劑,旨在創造一種穩定的經濟秩序和生活環境,有利于勞動者的生存、發展和延續。但是由于目前我國農村的經濟水平還不具備,無法建立健全的覆蓋所有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機制。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既要強調社會養老,同時也不能忽視了家庭養老的重要作用。中國是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國家,有著悠久的儒家文化?!爸袊绕涫寝r村家庭觀敬老的優良傳統,家庭養老有著深厚的根基;而且在家庭養老的過程卑廠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交流,有助于形成和諧的家庭環境。中國的家庭養老模式受到聯合國的高度稱贊,聯合國認為以中國為代表的亞洲家庭養老模式是全世界的榜樣。家庭養老所具有的優越性是任何其他養老方式都無法比擬和替代的。因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必須繼承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愛老敬老,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的功能。方面可以借鑒韓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經驗。韓國是以家庭為中心的儒教傳統國家,家庭以家長為中心,政府鼓勵孝敬父母、穩定家庭。另外,韓國國民普通信奉佛教、儒教,這成為修心祟善的人文基礎,政府提倡善德的傳統信仰,獎勵孝敬父母的家庭,鼓勵社會辦慈善事業,從而穩定了家庭和社會,使家庭和慈善事業成了韓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7.4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推進的原則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實使我國在近期內還不能建立起全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我認為,我們可以仿效日本由部分到整體、由差別到統一的發展思路,分對象、分階段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在我國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必須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避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刀切”。對經濟發展水平高的東部經濟,應立即著手建立以社會養老為主、家庭養老為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制;在經濟狀況和群眾保險意識允許的條件下,甚至可以選擇性地進行強制性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同時鼓勵農民進行自愿儲蓄為補充,為今后城鄉統籌發展積累經驗。在中西部經濟發展程度不高的地方,仍然實行以家庭為主的傳統養老模式,同時政府加大宣傳力度,鼓勵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各地必須在認真研究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可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出適合本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制度,逐步發展,不冒進也不滯后。針對農村中不同產業的從業人員要進行區別對待,這既是國外實踐的經驗,也是我國農村勞動力從業范圍多樣化的需要。對于以農業為主的從業人員應該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范圍內。對于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以及在鄉鎮企業有穩定收入的農民,必須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失地農民,失去了土地這種基本的生產資料,實際上己經不再屬于“農民”這個范疇,也應該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和財政上予以傾斜。
7.5土地政策與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
土地政策是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成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尤其是小農占多數的國家,很多都把土地政策與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是一種集體所有、農民以戶為單位獨立經營的土地制度。這種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使農村的生產力水平得到提高,但也出現了土地經營規模過小使土地效益下降的現象。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與日本、德國和法國相類似的“土地換社?!钡闹贫?,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解決現有的土地細化與規?;洜I的矛盾;同時也促進土地向經營能手集中,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國土地政策的施行,必須考慮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農民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齡設定,另一方面是農民放棄經營權之后養老保險的優惠政策如何設計。針對前一個向題,可以參照我國職工的一般退休年齡,男性為60歲,女性為55歲。但是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村老齡化嚴重的情況,為防止出現土地被出讓后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的現象,可以適當的將退休年齡推后一至兩年。針對后一個問題,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種比較簡單,直接增加農民領取養老金的數額;另一種施行起來比較復雜,但是更受農民的青睞,那就是參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辦法進行管理。各地可以根據經濟水平設定適合的退休年齡和養老金優惠方案。因此,在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強調土地政策的作用,既可以提高老年農民的保障水平,又可以提高農村土地的現實保障能力。
7.6國家、地方、農民三方籌資
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上,西方各國政府都通過立法,除規定投保者個人繳費外,還輔之以國家的財政支持或其他補助,以確保農民養老保險待遇與其他從業者的實質平等。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要堅持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地方政府財政支持和農民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的原則進行養老基金的籌集,同時還要開辟其他籌資渠道。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實行分稅制后,稅種和各稅種形成的稅收收入分別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權,形成了中央稅和地方稅(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稅款收入按照管理體制分別入庫,分別支配,分別管理。中央稅歸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稅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分稅制改革,對于理順中央與地方的分配關系,調動中央、地方兩個積極性,加強稅收征管,保證財政收入和增強宏觀調控能力,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分稅制改革也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別承擔一定的養老責任提供了物質基礎。政府、地方和個人具體繳費標準的確定可以參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有關標準進行操作。首先是繳費基數的確定。由于農民沒有工資的概念,無法確定“平均工資水平”,因此可以根據當地農民的實際平均收入來確定繳費基數。由于城鄉收入的差距,可以將上年度當地城鎮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為繳費基數的上限,防止在基數上就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情形。最低的繳費基數則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其次是各方繳費總額的確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農村社會養老可繼續沿用8%一10%這個比例,具體選擇多少要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鄉差距來確定,以對家庭養老可以起到一定的補充作用為基本原則。最后是三方各自承擔的比例問題。這個比例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確定。一般情況下,個人所占的比例至少應該在繳費總額的一半左右,最低不得低于1/3,最高不能超2/3;中央政府的轉移支出和地方財政應該根據各地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確定剩余比例承擔份額,總體原則是國家的轉移支付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摘 要 實現“老有所養”是廣大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也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目標,近年來我國下大力氣建立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狀\問題及對策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及對策研究 中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現狀、問題及完善對策分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民族地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及對策探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籌資問題研究 探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探析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問題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問題與對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思考 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特點、問題及對策 淺析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中的問題與對策 河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推廣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與對策思考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 中國社科院.社會保障綠皮書: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2012)No.5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2011年我國農民工調查檢測報告.
[4] 劉昌平,謝婷.財政補貼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J].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5):432-435.
關鍵詞:人口老齡化;家庭養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險制度;商業養老保險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5-0079-02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老年問題特別是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3月底,我國養老保險覆蓋率為13.5%,其中城鎮為24.66%,而農村僅為0.41%。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70%以上,解決好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就等于解決了中國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問題,這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社會和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現行農村養老保障模式及其評價
在我國特定的社會背景、經濟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我國大部分農村的養老方式呈現多元化趨勢,具體的養老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個人養老:是指農戶充分利用自己的各種養老資源,通過市場和非市場手段,來解決老年的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這種養老方式的經濟基礎是個人擁有的財產和資源,具有很大的不確定,只能作為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一個支柱,而不能完全取代其他養老方式。
2.家庭養老:是指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由家庭或家族成員對上一輩老人提供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生活安排的養老方式。從國民經濟發展的長遠趨勢看,家庭養老功能會逐漸弱化,但并不能忽視家庭養老在養老方面的作用。
3.土地養老保障:在我國農民社會保障的傳統時期和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不僅僅是生產資料,也是某種意義上的不動產品,包含著對農民老年回報的必然性――養老功能,土地保障的核心地位及其重要功能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4.國家養老:是指由國家為老人提供基本的物質生活保障。從經濟支持角度看,當前國家養老主要體現在五保戶供養制度和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上,國家養老在我國農村的覆蓋范圍是非常有限的。
5.集體養老:是指以村為基本單位,并作為資源配置主體對社區內的老年人口提供養老保障。這種養老方式往往具有區域狹隘性和排他性。
6.商業養老保險:隨著農村部分農民生活日漸富裕和保險業的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可作為未來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形式,也可為將來向社會化養老制度轉軌奠定基礎,緩和老齡化高峰期支付養老費用的困難,但由于商業養老保險固有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特點,注定其無法在目前還并不富裕的農村贏得很大市場。
7.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農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事業。它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家庭養老一直是我國農村養老的主導模式,但人口老齡化的加劇、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農民的養老負擔日趨沉重。目前中國農村平均每8個勞動力供養一個老人,到2050年,每2.5個勞動力就要供養一個老人。除此之外,近年來我國人均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土地收益下降,來自于土地的純農業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不斷下降,使得土地的保障作用日益削弱。從農村社會穩定、經濟發展角度出發,結合農村目前日益嚴重的老年化問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內容是在1992年民政部分發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中規定的,其堅持五個原則,即“保障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原則,養老資金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原則,自助為主、互濟為輔原則,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原則以及堅持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方向原則”。其主要內容有:
1.凡農村戶口年齡在20~60周歲之間且不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的公民均須參加當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務工務農經商等各業農民參加統一的制度,投保人因升學農轉非戶口變動等需要變動保險關系時,可以辦理退保或轉保手續。
2.資金籌集實行個人交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政策扶持從稅前列支中體現,月投保標準分為2,4,6,8,10,12,14,16,18,20(單位:元)等10個檔次,保險費可以按月季年交納,經批準也可預交或補交,因災害、在押等特殊原因可暫時停交,鄉鎮企業和鄉鎮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統一交納保費,其他人員以村為單位交費。
3.投保人交納的部分連同集體補貼一并計入個人名下,以個人賬戶的方式存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戶,并給予保值增值。投保人從60周歲起開始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數量由投保檔次和繳費年限決定。
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1991年試點,1997年發展到巔峰,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人口達8300萬人,其后一直呈下降趨勢。大部分地區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運行難度加大等困難。統計數據顯示,65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口占全國老年人口比例近67%,而養老金僅為城鎮的0.37%。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不穩定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撤銷、費用的籌集、運用以及保險金的發放,不是按照嚴格的國家法律的程序,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執行的,不是農民與政府的一種持久性契約,具有很大的不穩定性。二是農村養老保險的經濟基礎不足,保障水平過低。目前我國正處于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階段,國家財政資金短缺,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集體經濟基礎薄弱;農民自身,由于收入水平較低,在支付再生產費用和日常消費后,真正用來積累的剩余收入較少,因此目前多數農民投保的保費很低,老年時得到的保險金就少,難以滿足農民老年時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缺乏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農村養老保險在資金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支持的原則。由于大多數集體無力或不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補助,絕大多數普通農民得不到任何補貼。除此之外,農村養老保險還存在著覆蓋面小、缺乏法律支持、政策不能持續以及保險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差等問題。
三、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
從傳統的家庭養老過渡到社會養老是養老保障發展的必然趨勢,國外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養老保障制度必須在老齡化高峰期到來前二三十年建立,因此,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緩,以下是筆者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的一些簡單構想。
(一)建立政府、集體和農民個人共同出資的三支柱模式
從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看,僅靠農民個人繳費建立其養老保險制度是不可能的,必須挖掘政府、集體及個人三方的能力。強調政府責任,對有條件的地區要充分發揮集體經濟對農民的保障作用,盡可能調動農民自身積極性,由三方共同出資構建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資支柱。
(二)建立分層次的農村養老保險模式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目前尚不具備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分層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對不同類別身份(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的農村勞動力養老保險,應該按照其身份不同采取不同的解決方式,實行分類解決。
對于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可以建立一個獨立的農村養老社會保險體系。原則上所有的農民都有義務參加養老社會保險,實行“自助”和“補助”相結合,即養老保險基金由參加保險者交納的投保費和政府補助金共同構成。考慮到我國農村農民的收入難以確定,農民家庭與家庭之間的收入有差異的現實,對于要求農民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應當根據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同時,政府也要給予農民一定的補貼。
針對農民工不同情況建立有差別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是對在東部發達地區城鎮和其它大中城市達到規定居住年限(3或5年以上)且有比較穩定的職業的農民工,給予享受所在城市居民平等權益的資格,并正式納入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二是對在中西部地區的小城鎮有穩定職業的農民工和所有無穩定職業且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各省市區依據企業的經濟狀況制定一定時期的實施辦法,設定適度的農民工繳費率,并為農民工建立個人永久性帳戶,同時強制企業為農民工繳納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三是對于在城鎮從事經營性的自雇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個體工商戶的保障制度安排。
建立鄉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行的方案是把東部發達地區具有一定規模、效益較好的鄉鎮企業職工直接納入本地強制性城鎮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而對中西部的鄉鎮企業職工依照進城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執行。
(三)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法制建設
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綜合性、系統性的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問題作出統籌安排,有關農村養老的法律散見于《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之中,還有一些行政性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是世界各國開展社會保險的通行做法。因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體系,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或《農民養老金法》等,明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目標、范圍、有關各方的責任和權利等內容。
參考文獻
[1]任猛.建設新農村背景條件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構建研究[D].江蘇大學碩士論文,2007.
[2]孫麗君.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7.
論文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深,農民養老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雖然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建設已經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很多問題,要解決廣大農民老有所養、老有所靠的問題,就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取得了重大成就,廣大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日益加重,養老問題也日益凸顯。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社會團體和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農村養老保障問題關系到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關系到農村的繁榮和穩定,關系到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基本問題就是養老保障方式,農村家庭養老保障、農民社區養老保障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目前己有的主要農村養老保障方式。下文將對這三種方式進行分析研究。
一、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1.農村家庭養老保障
家庭養老是我國社會的傳統養老習慣,無論我國社會制度如何變遷,_傳統的“父母養育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觀點是始終不變的。家庭養老保障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家庭養老保障能夠彌補社會養老的不足。雖然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在經濟上有一定的替代性,但是就中國的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程度來看,城鄉和供養標準都存在差別,并且按照普惠制養老保障模式的選擇,社會的養老保障體系只能滿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目前還達不到滿足老年人的全面要求,所以家庭養老對于老年人經濟方面的支撐是十分重要的。其次,家庭養老所帶給老年人的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關懷,這點是農村社會養老所無能為力的。也就是說,單純的物質保障并不能完全滿足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所以許多國家都曾經將養老方式定為:以家庭養老保障為主,以社會養老保障為輔。
2.農村家庭養老保障方式的衰退及問題
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衰退主要源自全球人口老齡化的趨勢,家庭養老在養老的內容和力度上都有明顯的衰落趨勢。從國家統計局的數據來看,農村老年人的撫養比例從1982年的7. 97%上升到2009年的11. 3%,專家預測到2013年,總體撫養比占勞動年齡人口的比例會達到最低點38. 8%,隨后將因老年撫養比大幅度提高而使社會總體養老負擔迅速加重。
這說明養老保障的代際支撐己經出現問題,況且我國目前還未達到人口老齡化的高發期。農民選擇家庭養老保險具有必然性。政府在引導和保證家庭養老保障的主要職責有強化家庭養老的道德教育力度,以法律法規來約束家庭成員的行為,對有老年人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幫助,建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同時建立家庭養老的激勵機制,在社會輿論層面給予大力的宣傳,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所以說我國應當探索出多元化、服務性強、普惠與個性化需求相結合的農村養老保障模式。
二、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1.農民社區型養老保障
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模式是一種靈活性強以集體經濟為依托的集體養老保障方式,是對家庭養老保障弱化的有力補充。農村社區是農村老年人生活的村莊,根據農村社區的條件為農村社區內的老人提供必需的養老保障和社區公共服務,社區的組織者主要是村民委員會及群眾團體組織。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的作用
(1)有利于降低養老成本,社區服務居家養老把經濟責任分散到每一個家庭,減少了養老對國家的過多依賴。而且,家庭收入和養老水平有機的結合到了一起。另外,社區型養老便于各村莊、各社區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多變的進行養老服務項目的開展,便于在廣大的農村開展。
(2)農村社區型養老保障適應農村管理改革的形勢,有利于農村社區管理水平的提高。社區是老年人社會活動的主要場所。作為社會管理的基層單位社區,努力提高拓展社區內服務范圍和管理范圍是其應盡的責任。通過社區管理的努力和建設,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農村老人的精神文化建設。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概況
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開始實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我國新農保建設的主要目標是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農村養老保障的資金來源主要有三個部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
2.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評述
我國部分經濟發達地區在探索建立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創新了許多可以借鑒的模式,雖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內容、基本的制度框架還是基本和國務院對我國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方案一致。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了“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地方財政補貼”三方分擔保險費的籌資機制。這是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最為顯著的特點,也是新農保和老農保的一個根本的區別。
(2)對象的明確和細化。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村勞動力為主,對農村各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要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銜接。新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主要區別在于繳費基數的不同,通過調節繳費基數可以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論文摘要:中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一直沒有健全。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在中國現階段農村應加速經濟發展,合理劃分農村保障人口范圍,加大政府對其的投入,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并加以立法保障,促進我國農業的規?;彤斍吧鐣髁x新農村的建設。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建國50多年來,中國社會保障事業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適應原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隨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卻始終處于邊緣地帶,突出地表現為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農村實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對農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卻又未建立,農村老年人不得不面臨著嚴峻的生活風險。由此可見,滯后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法發揮“社會安全閥”的作用,就會對中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危害。因此,在當前改革開放的縱深發展的趨勢下,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構建合理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迫在眉睫和至關重要。
一、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問題分析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國農村經濟長期處于極低的發展水平上,農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這個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也只能是一種低水平的社會保障。而且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般是在一個縣的統籌范圍內進行的,由于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區差別也很大,再加上農民手頭可支配的錢少,造成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數也少,而且繳納的保費很低,無法滿足年老時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東縣是一個比較富裕的地區,該縣有人口113萬,其中農民有一百零幾萬,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僅為5萬,占農民總數的5%,且大多數農民選擇的都是養老保險中層次最低的一次性繳納200元的投保檔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計算,每月只能領取幾十元的養老保險金,再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實際上并不能起到養老的作用。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設計有偏差,范圍籠統。且有礙社會發展
現行《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明文規定,在保險基金的籌集上,“堅持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但是由于設有具體規定集體繳納養老保險調劑金的義務,并且對國家的責任也設有具體規定,導致在實際的工作中,“以個人繳納為主”變成了“完全由個人繳納”。如山東省《平陰縣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就規定:保險費“集體確無力補助的,由個人全部繳納”。這已經連社區保障的性質都不具備了,而變成了徹頭徹尾的自我保障。而且農民的個人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形式上與個人銀行儲蓄賬戶相同,但實際上不如銀行的儲蓄賬戶,因為養老保險賬戶不可以隨時支取,必須在退休年齡后才能支取。農民要承擔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費用開支,以及保險基金被違法擠占、挪用的風險。這樣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設計與減輕農民負擔相違背,導致農民無力接受和農村養老保險并未落到實處。同時,現行《方案》將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全部納入保險對象,這就將實際上脫離農業生產的務工、經商人員再次束縛在土地上,阻礙了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并且以前的戶籍制度與二元的社會保障制度導致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固定化,也最終導致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受阻礙,社會結構的轉型速度大大減緩。由此可見,只有對農村社會的保障對象進行科學的劃分,為轉移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建立適合自己的保障體系,割斷他們與土地的聯系,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3.國家投入不足,社會保險退化為商業保險。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難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堅持“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則。這項政策扶持對鄉鎮企業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具有益處,集體補助部分可由鄉鎮企業稅前支出。而現實中大部分農村務農人員享受不到這一待遇。當前,鄉村兩級負債嚴重,可以利用資金非常有限;盡管集體經濟較雄厚的村組,其養老金積累在收人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中的集體補助為輔就成了空話。實際上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際上成了純個人儲蓄積累保險,社會保險退化為商業保險。而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面臨與城鎮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一樣的投資運營問題。當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采取存銀行、買定期國債,非常有限的投資渠道導致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極難以度過承諾較高的養老金的支付風險。
二、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對策思考
1.加速農村經濟發展
經濟的發展水平決定社會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和鄉鎮企業的發展,這是健全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根本。因為經濟發展水平直接決定著社會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國的經濟又不夠發達,再加上生產力水平的多層次性,這就要求我們因地制宜大力發展經濟,同時要求我們按照現賣情況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社會的養老保障。.
2.合理劃分類別
我國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下,農村人口按照其實際生活和工作情況可以劃分為四類人:第一類是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又生活在農村的農民,全部家庭收人的大部分是農業收人,這些人是最為標準的農業人口;第二類在農村和城市之間來回遷移的農村人口,農忙時節回鄉承擔著沉重的家庭負荷,而且農閑時進城從事流動性較強的工作。第三類是生活在小城鎮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村人口,其非農業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鄉鎮企業職工和鄉鎮個體經營者是這部分農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類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從事非農生產的農村人口。他們的工作相對穩定,而且完全脫離農業生產,生活習慣實際上已經城市化的農村人口。因此,我們不能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混為一談,并且在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諧的因素,為新農村的建設奠定基礎。所以要區分他們的實際情況,選擇加入相對應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3,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根據世界各國的發展養老保障的經驗來看,一個社會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的30一40年是以儲備積累方式建立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最佳時期,時間越短暫越被動。我國農村如果現在不抓緊建立并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那么在不久的將來,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會陷入嚴重的困境。因此,根據中國農村的實際情況,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建立正式、規范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
第一、二類人應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類人應選擇加入小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變現行《方案))斗銃乓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做法。一方面,積極吸引更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讓他們把小城鎮作為發展之地,減少向大中城市的盲目流動,而且可以減少農業從業人員,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另一方面,小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與城市的相區別,因為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參照系的標準高、項目全,然而,、城鎮的主體鄉鎮企業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難以按照這一標準實行。所以要做到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不能減損繳納保險成本增加鄉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同時采取鄉鎮企業職工個人繳費與鄉鎮企業繳費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方式,建立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只有構建相對獨立的,合理的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才能真正體現鄉鎮企業在我國的獨特作用,促進我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型。
第四類人應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中,現行《方案》將第四類人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做法,不僅不能夠減弱農民流向城市的熱度,反而增強了他們的流動盲目性。對于有相對穩定經濟來源的進城農民,他們已在城市居住多年,而且有能力加入城市社會養老保險。但對于進城時間短,且求職不易的農民來說,支出這筆養老保險費用有利于限制他們的盲目進城。因此,將第四類人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不僅可以拓寬城市保險金的籌集渠道,而且打開了為中國城市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的進城農民踏人城市社會保障的大門,割斷了他們與土地的聯系,這樣有利于農業的規模化和現代化。
4.政府應加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
社會保障原則上要求國家出面組織并承擔一定的義務。在社會保障這項工作中,國家不但是非營利的,而且應該保證此項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不應從群眾所繳納的保險金中提取,否則就難保證社會保險的給付率高于商于保險。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國家補貼的方法,通過調整現行政策的目標,把現在主要用于糧食流通環節的大量低效財政補貼,以對實行產品換保障計劃的農產品進行定額補貼的方式,逐步轉向直接補貼種糧農民,承擔起建立農民養老制度的財政責任,達到加快建立農民養老金保險制度的目的。國家財政提供的支持額度和農民繳納農產品的一定比例對農民進行直接補貼,不僅可以保證財政開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農民直接感到國家的財政扶持,進而提高農民的種糧積極性。這樣政府作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也可以成功地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