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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落實情況
1.政府重視,措施到位。近年來,我鎮已把水污染工作納入了文明建設的考核內容,不斷加大對水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水污染防治、水環境保護的對策和措施,實現了水環境質量總體穩中趨好,為“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衛生的水”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有力地推動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實。 2.實施綜合整治,水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對流入黃河的污水進行重點治理。二是積極開展農業和農村面源污染防治。如加大對節水技術的推廣和鎮村清潔工程建設的力度、全面啟動砂溝清理保潔、大力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建設村級簡易垃圾填埋場、實施人工造林和封山育林及生態鎮村建設、畜禽糞水污染整治等。三是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情況
為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規范有序開展,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及時組織鎮、村兩級干部認真學習相關文件精神,成立了鎮、村兩級農村飲水安全管理站,同時,我們還制作了飲水安全管理站門牌、水價水費標準和管理責任展板加強運行管理,并在各村張貼宣傳標語,營造宣傳氛圍。
倪 振 楊
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履行職責,對漁業污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過程中,經常碰到是否為“漁業水體”的疑問。人民法院在審理漁業污損行政處罰案件的行政訴訟中,幾乎每案都有“漁業水體”的爭論。有的法院也以受損水體不是《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五)項所規定的“漁業水體”、不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轄為由,撤銷漁政機構做出的處罰決定,給漁業污損行政執法工作帶來了諸多疑問和困惑。筆者認為: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水污染防治法》對“漁業水體”的解釋和人們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的誤解。
一、《水污染防治法》對“漁業水體”的相關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漁業水體”的表述有三處:
一是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根據這條規定,漁業水體可以劃分為重要漁業水體和次要漁業水體,對重要漁業水體應當劃定保護區,給予特別保護。
二是第二十七條“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這條是對重要水體(包括重要漁業水體)保護區及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目的是為了“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五)‘漁業水體’是指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這是對“漁業水體”含義的解釋。
以上三處有關漁業水體的表述,并沒有污染了漁業水體該如何處理(處罰)的內容。
二、適用《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的誤解。
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行使漁業污損案件的調查處理權,尤其是相對管理人不服漁業污損行政處罰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中,通常遇到的異議,主要來自兩方面:
一是是否為“漁業水體”的異議。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五)項的解釋,“漁業水體”應當是“劃定的”,沒有劃定的就不是漁業水體。二是是否歸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的異議。即:漁業污染損害事故就是發生在“漁業水體”中的水污染損害事故,由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調查處理;不是發生在“漁業水體”中的水污染損害事故就不是漁業污染損害事故,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就無權調查處理。筆者認為:這是對《水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誤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關“漁業水體”的三處表述,并沒有污染造成“漁業水體”的漁業損害該如何處理(處罰)的規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條款沒有關于造成第六十條(五)項解釋以外的水體(即非劃定的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水污染漁業損失不要承擔法律責任.不能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3、《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是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處理漁業污損事故的法定依據。①《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是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由各級漁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與實施”的國家標準,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制訂目的是“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漁業法》,防止和控制漁業水域水質污染,保證魚、蝦、貝、藻正常生長、繁殖和水產品質量,特制訂本標準。”③《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適用于魚蝦類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回游通道和水產增養殖區等海、淡水的漁業水域。”可見,其適用的范圍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五)項解釋的“漁業水體”,而是上述闡明的“漁業水域”。
4、《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漁業污染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這是法律規定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污損事故的調查處理權。這些規定,并沒有將漁業污損事故限定在第六十條(五)項解釋的“漁業水體”范圍內。
由此可見,《水污染防治法》中“漁業水體”的規定與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業污染損害事故依法行使管理權并不矛盾。只要造成漁業污染損害事故的,不論發生在《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五)項解釋的“漁業水體”,還是發生在該解釋以外的漁業水域,都應當接受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調查處理;如造成漁業危害和損失的,就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相應的罰款。
作者:浙江創欣律師事務所
倪 振 楊
地址:浙江省金華市義烏街555號 郵編:321017
廣州市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飲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取水供本市居民飲用的江河、湖泊、水庫等水資源。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與本市飲用水取水口所在地和相鄰的地級市以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影響本市飲用水安全的上游城市建立健全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協調工作機制,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一體化政策制定、聯防聯治、執法協作、環境監測合作、信息共享、應急聯動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體協調工作。
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水務、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城管、農業、林業、衛生、海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第八條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應當執行國家和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的技術規范,并符合水環境功能區區劃。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調整,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發改、國土、衛生、建設、規劃、農業、林業、港務、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意見后,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就跨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與相鄰的相關地級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跨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的貫徹實施。
第十一條 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或者調整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具體地理邊界、面積,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地理界標、分隔設施和道路、航道警示牌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志。
第十二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飲用水水源分布和應急備用需要,將水質較好的江河、湖泊、水庫、地下水等劃定為備用飲用水水源,保障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配置相應的應急供水設施。
備用飲用水水源劃定方案參照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程序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備用飲用水水源的公告、標志設置適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標準。
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流入二級保護區的水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
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構筑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或者職責分工組織建設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覆蓋城鄉的公共污水管網,保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生活污水的處理。
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生活污水應當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應當將經處理后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網。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居民住宅小區和村莊應當在其權屬范圍內自建污水管網接駁公共污水管網。
第十七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循環用水的技術,鼓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將經處理后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出水用于工業生產、市政環衛、景觀綠化等用途。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日常檢查,對飲用水水源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水企業,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防治污染,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在取水口所在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進行日常巡查,在取水口周圍設置監控設施,對取水口附近的水質進行實時監測,發現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或者水質出現異常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供水企業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或者進行應急處置,并組織、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飲用水水源污染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及時向飲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請其及時調查處理、防治污染、排除危害。必要時,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省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環境監測網絡,每月統一公布一次全市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信息。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備用飲用水水源的水質信息納入水源環境監測網絡。
第二十二條 新建飲用水水廠的水源地和取水口,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和當地的水質、水文、地質資料,以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及流行病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后確定。
第二十三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控制本行政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轄區內有流經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河流的,應當保障河流交接斷面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控制標準。
第二十四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企業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需要儲備應急物資,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有害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制定處理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二十五條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發生后,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向受影響地區居民事故警報,并適時公布水質的動態信息。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排放污染物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的,受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環境保護、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在收集、提供證據等方面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起訴。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并對在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備用飲用水水源和不履行相關標志設置、保護責任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進行日常檢查和實時水質監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及時協調處理飲用水水源污染行為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依法進行飲用水水源環境監測及公布水源環境質量信息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不依法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并進行應急演練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及時啟動并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事故警報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污染飲用水水源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有下列損害飲用水水源環境質量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其名單:
(一)造成水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超標準排污情節嚴重的;
(三)超許可總量排污情節嚴重的。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單位通報金融機構、外貿、證券監管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故意破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備用飲用水水源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故意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由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的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從事直接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規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由國土資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本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不依法進行水質監測或者發現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不報告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市農村小型集中式飲用水取水點周圍半徑二百米區域視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該區域的水質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1月17日頒布的《廣州市飲用水源污染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水源污染的類型死亡有機污染
它來源于未經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紙污水、農業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機質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氣,危及魚類的生存;還能導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氣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這些需氧微生物能夠分解有機質,維持著河流、小溪的自我凈化能力。它們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發黑、變臭,毒素積累,傷害人畜。
有機和無機化學藥品污染
這些化學藥品來源于化工廠、藥廠、造紙廠、印染廠和制革廠的廢水,以及建筑裝修、干洗行業、化學洗劑、農用殺蟲劑、除草劑等。絕大部分有機化學藥品有毒性,它們進入江河湖泊會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態破壞。一些有機化學藥品會積累在水生生物體內,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機化學藥品污染的水難以得到凈化,人類的飲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夠引起水中藻類瘋長。因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長所需的重要元素;它還會導致湖中細菌大量繁殖。 磷也是魚類甚至湖泊的殺手。大量增殖得細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氣,使依賴氧氣生存的魚類死亡,隨后細菌也會因缺氧而死亡,最終是湖泊老化、死亡。磷還可對熱帶地區的海濱水域造成與上述情況相似的水體富營養化的威脅。
關鍵詞:水環境 調查 評價 水化
青山水庫是臨安境內一大型人工水庫,它的主要功能的防洪、飲用、農業灌溉、水產養殖、發電以及景觀娛樂等。近幾年來,由于臨安工業的快速發展和不合理的資源開發,以及城市的不斷擴大,城市人口快速增長,導致水庫水質有不斷惡化的趨勢,特別是富營養化問題嚴重。根據調查近幾年水庫有較多“水化”現象發生。因此,青山水庫污染防治及發展趨勢調查對改善庫水水質,合理利用青山水庫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1、 環境概況
青山水庫位于杭州市臨安境內南苕溪下游,水庫始建于1964年,總庫容2.15*108 m3集水面積603km2,水面積20.2km2壩高24.1m,上游南苕溪發源于東天目山,由北向東南貫穿臨安市、先后接納南溪、潘溪、馬溪、綿溪、橫溪、靈溪6條主支流,平均流量為4.82m3/s,多年水文監測數據表明,南苕溪上游年徑流量多年平均為:1.88億立方米,4—9 月徑流量占全年的72.5%。而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徑流量占全年徑流量的7.3%,20%保證率偏豐水年徑流量為2.60億立方米,95%保證率枯水年徑流量為1.03億立方米。
流域地形多為低山丘陵,地勢由西東南傾斜,土壤氮、磷含量中等偏低,呈現弱酸性,氣候濕潤,四季分明,年平均溫度為15.8OC,年平均降雨量1432.6mm。水庫所處流域是臨安市人口相對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商業、和旅游等第三產業較為發達的地區。
由于南苕溪在汛期,水流量大,上游大量泥沙被洪水沖至青山水庫。水庫的緩沖作用,使泥沙沉積在底部,所以青山庫質以泥沙為主。通過調查,在綿、靈溪入口處底質還為黑色於泥。水庫底棲動物群落主要由寡毛類和搖蚊幼蟲組成,軟體動物稀少,水生高等植物也較少,但是浮游生物較多。
2、 流域污染源調查
2.1 城市生活污水污染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臨安市建成區面積日益擴大,城市人口快速增長,現錦城鎮范圍建城區面積約8萬平方米,人口約為8萬。城市人口增長,使城市污水排放量也人為增加。據調查,臨安市生活污水日排放量在4萬噸左右,至今城市生活污水還未經處理排入青山庫(污水處理第一期工程正在調試。)若以CODcr0.06公斤/人每天、TN0.01公斤/人每天、TP0.002公斤/人每天計算,臨安市城市城市污染物日產生量為CODcr4.8噸、TN0.8噸、TP0.16噸。根據城市規劃預計到2010年臨安市人口將達到15萬,則2010年臨安市城市生活污水污染日排放量為CODcr9噸、TN1.5噸、TP0.3噸。這樣青山水庫納污負荷將進一步加大,青山水庫水質將會進一步惡化。
2.2 工業廢水污染
工業廢水是造成青山水庫污染的主要原因,近幾年來臨安市工業經濟平穩增長,工業污染源保持相對穩定,通過“一控雙達標工作”。工業污染污染物排放量比原來有所削減。根據排污申報統計2000年排入錦溪的工業污染源日排放廢水量約為31000噸,日排放CODcr約為5500公斤。排入靈溪的工業污染源日排放工業廢水約6600噸,日排放CODcr約為850公斤。排入青山水庫上游南苕溪的工業污染源日排放工業廢水約7000噸,日排放CODcr600公斤。直接或間接的排入青山污染源日工業廢水排放量總計約44600噸,日排放CODcr6950公斤。所以就工業污染對青山水庫造成影響來講,錦溪沿岸的工業污染源應該是重點防治對象。
2.3 農業面源污染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近幾年來臨安市農業穩定發展,特別是土特產品的種養殖業發展尤為訊速。農業的發展帶來了化肥使用量的大量增加。據農業面源調查統計,青山水庫上游南苕溪沿岸水田、旱地與園地化肥施用總量為7153.4噸/年。其中氮肥(以N計)為1672.7噸/年,磷肥(以P2O5計)為318.25噸/年;靈溪沿岸水田、旱地與園地化肥施用總量為3089噸/年,其中氮肥(以N計)為468.3噸/年,磷肥(以P2O5計)為68.25噸/年;錦溪沿岸水田、旱地化肥施用總量為2046.8噸/年,其中氮肥(以N計)為339.3噸/年,磷肥(以P2O5計)為91.5噸/年。化肥的元素使用與流失,特別是N、P元素的進入水體促使了青山水庫水體富營養化的加劇。
2.4 餐飲娛樂業的污染
青山水庫沿岸的餐飲娛樂業也是造成青山水庫惡化的一個重要原因。現今青山水庫沿岸賓館有近十家,日均排放廢水700噸左右,日排放CODcr70公斤。其次,娛樂的船只是造成油污染的重要原因。游客環境意識淺薄,也是對水庫水質破壞的一方面。固體廢棄物的投入,破壞了水體本身的結構,加重了水體自凈的承載負荷。
轉貼于 3、 水質調查結論
3.1 出入庫支流調查結果;
將PH、DO、高猛酸鹽指數、BOD5、NO—、—N、TP和非離子氨作為水質評價項目,對出、入庫各支流水質現狀進行評價,對監測點位分析,水文站(Ⅵ類、出庫)長橋(Ⅵ類)琴山(Ⅵ類)均有TP超標,廟山腳(Ⅴ類)有TP、NO2—、—N、非離子氨超標。結果顯示:廟山腳水質(Ⅴ類)最差,達到污染五(Ⅴ)類程度。這與錦溪上游一些印染廠、及小化工廠將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污染有關。
3.2 庫區水質基本狀況
據資料顯示,1996~2000年庫水水體平均溫度為15.1oC,DO均值為11.4mg/L飽和平均值為134.2%。全年DO過飽和點次占總監測點次的68.75%、PH均值為8.47%(7.44~9.48%),夏季最高,冬季最低;SD均值為0.68m(0.30~1.40m)冬季水淺為捕魚季節,夏季水量充沛SD最大;TN均值為1.90mg/L,秋季最低(0.2mg/L),夏季最高。這可能與水庫中藻類和生物體的增殖、積累的關。TP全年峰值在春季,冬季最低。水溶性磷均值為0.008mg/L。高猛酸鹽指數均值為3.48mg/L,隨季節變化為春>夏>秋>冬。BOD5的變化規律與高猛酸鹽指數相似。
3.3 水質功能評價
將SD、DO、高錳酸鹽指數、
BOD5、TN、NO2-、-N、非離子氨和TP作為評價參數。對水域各點位水質功能進行評價,各點位水質春季因BOD5較高而達到Ⅴ類標準,水質類別最差,其余季節各點位水質均為Ⅳ類。根據歷年的觀察,在春季、夏季節水庫沿岸附近水域附近經常出現綠色藍藻“水花”,而且密度較大。
4、水環境保護防治與趨勢分析
4.1 污染源解析。
造成青山水庫水質惡化的污染源主要的城市的生活污水,工業廢水,農業面源污染,青山水庫沿岸的餐飲娛樂業等。要改善水質必須嚴格控制污水廢水排入庫區,對各類污水進行處理后才充許多排放。
4.2 依法管理、控制水庫富營養化
水庫水域的環境管理應該納入法制軌道,盡可能的完善《青山水庫水域保護條例》;嚴格執行《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使水環境污染有法可依。
4.3 全面規劃、合理開發
保護水庫周圍生態環境,不再建賓館娛樂場所;對現有的企業實行技術改造,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工藝;調整農業產業結構,逐步實現“生態農業”,同時采取退耕還林、流域所在城鎮拆違還綠等措施,減少水土流失。
4.4 加強水環境管理
建立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可由環保、林業、水利、農業、旅游、規劃等部門組成,實行一體化管理;限制養殖業、旅游業的水上娛樂活動;加強對水庫水域環境監測和科研工作。進一步改善水庫水域水質狀況,使水質明顯好轉,達到二級標準。
關鍵詞:面源 產生量 參數 農村 農藥 畜禽 地表徑流 措施
中圖分類號:X131文獻標識碼: A
1 面源污染因子
面源污染物流失到環境中的量即排放量。面源污染對水環境影響較大,且面源污染源較分散,控制和治理難度較大。調查因子包括4個部分:農村生活污染源、農藥化肥污染源、分散禽畜養殖污染、城鎮地表徑流負荷。
2 面源產生量
2.1參數確定及計算方法
⑴農村生活污染源
農村生活污水產生的面源負荷,按照人均生活污水定額和污水平均濃度計算,其中COD:50g/人·天;NH3-N:3.2 g/人·天;TN:6.4 g/人·天;TP:1.3g/人·天。固體廢棄物由生活垃圾和作物秸稈組成,生活垃圾按人均產生量指標計算,作物秸稈按畝均產生量指標計算,生活垃圾和固體廢棄物中各項污染物含量按以下比例計算:總氮0.21%,總磷0.22%,氨氮0.021%。
⑵農藥化肥污染源
化肥農藥使用產生的面源負荷,按地級行政區調查統計2010年化肥、農藥施用量,并折算成有效成分(化肥以氮、磷計,農藥以有機氯、有機磷計)。氮肥流失按最低隨水流失量20%進行測算,磷肥按15%流失量計算,NH3-N流失量按照總氮流失量的10%估算,COD按照總氮的30%計算。
⑶分散禽畜養殖污染
分散式飼養禽畜面源污染負荷的估算,排污系數按照環保部的產排污系數手冊中的推薦值,由于手冊中的推薦值是按照畜禽養殖階段進行了分類,本次按照各階段的算術平均值進行選取。禽畜排污系數見下表。
表2-1 禽畜排污系數一覽表
家禽種類 糞便排放量(kg/只d) 糞便污染物含量(%)
COD TN TP 氨氮
雞/鴨 0.1 3.9 1.6 0.54 0.015
豬 3.5 3.9 0.56 1.68 0.021
羊 2 3.9 1.22 0.26 0.046
牛 25 2.4 0.35 0.44 0.014
⑷城鎮地表徑流
城鎮地表徑流產生的面源負荷利用城市地表徑流污染負荷的簡易模型計算,根據多場降雨的徑流污染物平均濃度、集水區面積和年徑流量計算年污染負荷,公式如下。
L=R*C*A*10-6
式中:L年負荷率(kg)
R,年徑流量(mm)
C,徑流污染物平均濃度(mg/L)
A,集水區面積(m2)
根據國內外有關研究成果的綜合,不同土地利用類型的徑流污染物濃度見表2-2。
表2-2 不同土地利用類型的徑流污染物濃度(單位:mg/L)
土地利用類型 居住區 商業區 工業區 公路 平均值
TN 2.2 2 3 2.5 2.425
TP 0.4 0.2 0.5 0.4 0.375
COD 35-163 124 110
2.2計算成果
根據上述方法,對2010年天津市各區縣面源污染物產生量進行估算,見表2-3。
表2-3 天津市面源污染物產生量估算表
區縣名稱 COD(噸/年) 氨氮(噸/年) 總磷(噸/年) 總氮(噸/年)
東麗區 15564 198 3647 3140
西青區 9001 197 2759 1320
津南區 17878 289 5742 2554
北辰區 34994 381 9772 6010
武清區 67868 839 20085 11552
寶坻區 85880 1132 27365 18114
濱海新區 21913 208 6994 5243
寧河縣 71324 554 27391 11628
靜海縣 48802 730 13887 7863
薊縣 124791 1397 34104 23995
市內六區 87 0.19 0.30 1.91
合計 498102 5924 151744 91420
由上表可見,天津市面源污染物COD產生49.8萬噸,氨氮產生0.59萬噸,總磷產生15.17萬噸,總氮產生9.14萬噸。
3 成果驗證及分析
3.1計算成果驗證
為了保證面源污染物計算結果的可靠性、驗證資料的可比性,本次計算成果選擇與《海河流域水資源保護綜合規劃》(2007)進行對比,分別以資料基準年2000、2010代表兩次計算成果。見表3-1。
表3-1計算成果驗證表
面源類型 面源產生量(t)
COD 氨氮 總磷 總氮
2000年 2010年 2000年 2010年 2000年 2010年 2000年 2010年
農村生活 70459.73 39678.37 4772.82 2539.42 11652.63 5951.75 4591.15 1864.88
化肥使用 4228.884 2438.42 1409.628 812.81 3402.03 2422.65 14096.28 8128.08
分散畜禽養殖 65455.17 439063.93 352.45 2498.58 9398.69 143256.19 28196.07 80690.96
城鎮地表徑流 159.10 16835.03 0.36 73.42 0.52 113.53 3.64 734.17
合計 140303 498016 6535 5924 43251 151744 28090 91418
通過對比兩次計算成果,可以發現本次統計污染物氨氮變動不大,COD、總磷、總氮增加幅度較大約為3.2—3.5倍。
3.2結果分析
天津市面源污染物的流失量COD、總磷、總氮在十年間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其中農村生活、化肥使用對面源污染的貢獻出現較大的下降,而分散畜禽養殖和城鎮地表徑流產生的污染物的量大幅度增長,總體上增加的污染物的量大于降低的污染物的量。
2000年以來,天津市城市化建設的步伐較快,且建設現代化農業的成果顯著。這就導致了農村生活、化肥使用的面源污染物大幅下降。
同時農村城鎮化速度很快,使得城鎮建成區面積大幅度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升,使得人民對肉食品的需求激增。這就導致城鎮地表徑流和畜禽養殖產生的面源污染物出現大幅度的增長。也是導致面源污染物總量增加的最終原因。
4 措施建議
根據本次面源估算成果,地表徑流和畜禽養殖污染物增長幅度較大,應優先針對這兩項開展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4.1 源頭分散控制
⑴污染物源頭分散控制, 就是在各污染源發生地采取措施將污染物截留下來, 避免污染物在降雨徑流的輸送過程中進行溶解和擴散。通過污染物的源頭分散的控制措施可降低水流的流動速度, 延長水流時間, 對降雨徑流進行攔截、消納、滲透, 減輕后續處理系統的污染處理負荷和負荷波動, 對入河的面源污染負荷起到了一定的削減作用。
⑵城市河流周邊地區綠地、道路、岸坡等不同源頭的降雨徑流的控制技術措施主要包括下凹式綠地、緩沖帶、生態護岸等。可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 單獨使用或配合使用。
4.2 末端集中控制
末端技術一般以人工濕地為主。利用雨水入河口的小都分土地構建小型的人工濕地,通過播種植物的方式攔截入河雨水中的污染物質,對進入河中的徑流作最后的過濾凈化處理。濕地構建時為其具體也美化景觀功能, 以各種景觀葉、景觀花的濕地植物為主。
關鍵詞:現代生物技術;廢水生物處理;生物修復;水處理劑
伴隨著工業經濟和技術的快速發展,水污染情況越來越嚴重,這不僅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還會對整個環境系統造成破壞,進而制約整個經濟的發展。所以水污染問題已經成為了當前全球范圍內需要考慮的問題。在眾多水污染處理中生物處理辦法是當前應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方法,取得的效果也是比較好的,這種方法也會成為處理水污染問題的重點開發技術。
1 生物技術的特點
生物技術是以現代生命科學為基礎,結合其他基礎科學、采用先進、科學技術手段.按照預先的設計改造生物體或加工生物原料.為人類生產出所需產品或達到某種目的。
生物技術的主要內容有: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也有稱作蛋白質工程)和發酵工程。所以,也有人將生物技術稱作生物工程。
生物科技的快速發展,使得生物技術得到了比較穩定的進步,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已經由過去的研究型過度到了當前的應用型,進而促進了生物技術的應用性能。例如,過去的生物技術研究的主要是染色體中的某個基因問題,而當前的生物技術在這個基礎上通過改良和創新使其更加完善。這也體現出了生物技術不斷進步的特點。
1.1 更加注重實際應用
實際生產決定研究方向,更多的人把精力放在了優良技術的創造上。
1.2 操作先進化
以往的生物技術往往以酶工程和發酵工程為代表,獲得的都是一些蛋白或者微生物產物,如青霉素。但是現在更加注重基因工程和細胞工程,從微觀去創新。
1.3 理論基礎的多樣化
現在學生物技術.不是掌握微生物學、動物學就可以了,還要有更多的如生化、分子生物學的基礎才行。
2 現代生物技術在廢水處理中的應用
廢水處理主要就是把廢水中的有害物質處理掉,進而使排出的水對環境不會產生不良影響。當前生物技術在廢水中的應用主要是通過為微生物的生命活動來將廢水中的有害物質轉移或者轉化,進而使得廢水得到凈化。這種技術能夠更加快速和高效的處理廢水。
2.1 固定化微生物技術
污水中的有毒物質包括各種酚類、氰化物、重金屬、有機磷、有機汞、有機酸、醛、醇及蛋白質等等。微生物通過自身的生命活動可以解除污水的毒害作用,從而使污水中的有毒物質轉化為有益的無毒物質,使污水得到凈化。當今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細胞技術處理污水就是生物凈化污水的方法之一,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細胞技術是酶工程技術。固定化酶又稱水不溶性酶,是通過物理吸附法或化學鍵合法使水溶性酶和固態的不溶性載體相結合.將酶變成不溶于水但仍保留催化活性的衍生物。微生物細胞是一個天然的固定化酶反應器,用制備同定化酶的方法直接將微生物細胞固定。即催化一系列生化反應的固定化細胞。運用固定化酶和固定化細胞可以高效處理廢水中的有機污染物、無機金屬毒物等,此方面國內外成功的例子很多。近幾年我國在應用固定化細胞技術降解合成洗滌劑中的表面活性劑直鏈烷基苯磺酸鈉(LAS)方面取得較大進展,對于含100mg/L廢水,降解率和酶活性保存率均在90%以上:利用固定化酵母細胞降解含酚的廢水也已實際應用于廢水處理。
2.2 生物強化處理技術
為了進一步提高廢水處理能力,我們可以從自然界中選擇一些更具有優勢的菌種和基因來做出更加高效的物質,進而去除更多的有害物質,具體的強化方法有三種。第一種是高濃度活性污泥法。這種方法主要是為了促進那些難以分解的物質,進一步提高其反應速度。日本使用這種技術在處理糞便污水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第二種是生物-活性炭法。這種方法就是利用微生物自身的氧化能力和活性炭的吸附能力,把二者相結合進一步提高分解廢水的能力。第三種是生物-鐵法。這種方法就是在普通的活性污泥中加入鐵鹽進而形成了鐵絮活性污泥,這種方法的優點在于高濃度的活性污泥,有效地提高了除磷效果。選擇哪種方法最為科學,應該根據實際的需要來定。
2.3 生物反應器技術
這種污泥處理技術是當前一種新型技術,也是現代生物應用技術的主要發展方向。這種方法的實現護腰是使用新型的生物膜反應器,主要特點就是在其內部裝設表面比較大的載體,十分利于微生物的增長,進而形成生物膜,提供了更好的供給條件,使得污染物能夠和微生物更加有效地接觸并反應,利于微生物的分解和代謝。自從2000m3反應器產生以來,雖然其本身的處理能力不是很高而且造價高,但是其管理起來十分方便,較低的運行費用,已經成為了當前歐美地區百分之七十的污水處理廠使用。
3 生物修復技術
這種技術應用的是生物特別是微生物對土壤以及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分解成為二氧化碳和水或者是對自然沒有害處的物質的系統。這種技術當前被廣泛的應用于地下水以及廢水中污染物的去除。有些廢水中含有金屬物質,雖然微生物不能夠將其去除但是可以降低其毒性。為了提高污染物去除的效率,我們應該根據情況來加強措施,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使污染盡量得到修復。通過大量的研究可知,使用這種技術具有如下優點:一是經濟。這種方法的成本只是物化法的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五十。二是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小,不會產生二次污染。三是修復的時間比較短,操作簡單。
4 微生物水處理劑
(1)微生態制劑。它是一種由優勢互補的微生物菌群、繁殖促進劑和活化劑配制而成的活性微生物制劑.已經在保健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用于環境凈化的微生態制劑由于其應用范圍廣、使用安全、無副作用,為區域環境保護提供了新的鶯要手段。(2)生物吸附劑。它是廢水生物處理的一個新的發展方向。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高比表面積和高吸附率的生物體吸附水中的污染物:另一類是集生物吸附和生物降解能力為一體凈化廢水中的污染物的生物吸附劑。目前生物吸附劑的同定化技術使生物與離子交換樹脂一樣能解吸回收金屬和重復利用。(3)微生物絮凝劑。它是利用生物技術,通過微生物發酵,抽提精制而得到的一種具有生物分解性和安全性的新型、高效、無毒、廉價的水處理劑,這些是無機或有機合成高分子絮凝劑所不具備的。其特點是降解性能好,成本低,無二次污染等。
綜上所述,文章主要對當前生物處理方法在城市水污染處理中的應用進行了闡述。現代生物技術已經在污水處理當中顯示出自身獨特的魅力,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在今后的發展中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研究。第一方面是開發出一些高效、無污染、低價的新型生物處理劑。第二方面是建造方便反應器應用的條件,不斷探索新方法和新技術。第三方面是在各地區推廣生物技術示范區,為未來生物技術提供更利于發展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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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藻是藻類生物,又叫藍綠藻;在一些營養豐富的水體中,有些藍藻常于夏季大量繁殖,并在水面形成一層藍綠色而有腥臭味的浮沫,稱為“水華”。大規模的藍藻暴發,被稱為“綠潮”(和海洋發生的赤潮對應)。綠潮引起水質惡化,嚴重時耗盡水中氧氣而造成魚類死亡。更為嚴重的是,藍藻中有些種類(如微囊藻)還會產生毒素(簡稱MC),大約50%的綠潮中含有大量MC。MC除了直接對魚類、人畜產生毒害之外,也是肝癌的重要誘因。
5月29日上午,在高溫的條件下,太湖無錫流域突然大面積的藍藻暴發,無錫飲用水取水口區域的水面上漂浮著一層藍藻,以致腥臭味不止,使得市民使用的飲用水以及生活水產生了緊張。近年來,太湖藍藻是年年爆發,江浙滬三地政府多年來對太湖污染也很是重視,但是至今沒有收到標本兼治的效果,太湖污染仍然很嚴重,甚至是進一步惡化,這次“藍藻暴發事件”再次將流域水污染的警鐘敲響。為了經濟的發展,對自然、對環境、對水體,我們曾經忽視了很多問題,于是今天我們面臨很多亟待解決之“痛”。“我們不要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太湖的問題,水體富營養化問題,背后的原因很多,就從法律角度來做探討,切入點也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多龍治水”法律構建帶來的尷尬。當然,“多龍治水”這一形象的說法之中也涵蓋很多個方面。概而言之,“多龍治水”的解決必然要提及到集中管理,流域管理,這兩者涉及的法律機制構建的面也很廣,其中一個核心問題就是流域治水的權力配置問題。
在我國,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加上各種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數量并不少,就在權力配置之上,在作者看來,主要存在著兩種權力沖突,其一,區域治理和流域治理之爭,其二,各部門治理職能之爭。本文的旨意在于為流域治理的權力優化配置提出有實際參考價值的探討,首先須認清這兩種權力沖突的存在,法律制度之間的脫節。
一、流域治理與區域治理之爭
水污染控制在我國被分條分塊,按區域進行治理,并沒有真正實質上實現按流域治水,各行政區域各自為其“水政”。
目前關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這顯而易見是一種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區域治水的體制。1996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規定“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這些修改說明了國家對水污染流域治理引起的重視,但是并沒有把流域治理放在應有的位置上,還是改變不了《水污染防治法》建立起來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區域管理體制。
200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進一步確立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監督管理體制,確立了“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相結合,兩者并重;統一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監督管理與具體管理相分離的管理機制”。同時規定了流域管理機構在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如在“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一章中,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跨省界的水功能區劃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等條款。盡管如此,《水法》的立法重點在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上,而不在于水污染防治,所以這種調整對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起到的效應是有限的。
就太湖來講,整個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作為其主要職責的機構,僅有太湖流域水資源保護局。此局名義上是由水利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共管的,實際上只為太湖流域管理局的一個下屬單位,權威性低。即使是太湖流域管理局也僅為水利部在太湖流域等范圍內的派出機構,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內的水行政主要職責,為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職能范圍很有限。
又比如《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是我國有關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其中第四條規定設立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小組和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局,協調、解決有關淮河流域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問題。但是根據《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淮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法律職能主要在于對水質、水情等的監測、咨詢、建議等,并不存在實質性的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職能。
綜上可見,水污染治理流域治理立法上在我國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按區域條塊治理仍然是水域污染治理的主要途徑,即使是由流域管理機構的設立,其法律地位并也不明確。2002年新修的訂《水法》確定了流域管理機構在水資源管理方面的基本職能。但這些職能卻沒有得到具體的法律保障,是一種沒有任何約束力的“軟性”規則。流域管理與區域管理之間的沖突顯而易見。對于涉及全流域整體利益的管理法規和政策,在沒有強制性流域管理法律前提下,各區域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個體利益的考慮遠遠大于流域水資源保護的考慮,造成的后果就是行政交界處水污染難以治理。
二、部門治理職能之爭
我國現今關于水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規并不乏數量,從《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到各地方的水污染防治條例,以及各部門關于水污染的部門規章,形式上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構建非常完整。但其各種法律、法規、規章之間存在著脫節和沖突。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條就指出我國水污染的控制體制,“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各級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重要江河的水源保護機構,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但是沒有明確它們之間權力配置的原則,權力行使的方式,也沒有規定權力沖突規則,更沒有規定權力協調的原則。
前面也提到,《水污染防治法》確定的是“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而《水法》確定的是“流域管理和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前者將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機構,而后者將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全國水資源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是按照行政區域設置的,其權力主要在于本區域水污染的防治上,同時也很少考慮到與水資源開發利用之間的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其中包括水資源的保護問題。于是產生了兩部門之間的職能的疊加,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水污染防治由環境保護部門主管,水資源由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的分離管理體制,客觀上水資源的利用和水污染的防治是密不可分的,水環境質量的下降除去微小部分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主要還是因為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不合理。于是,這種立法的分離導致權力的疊加或者推諉,造成了水污染治理的某些真空地帶,使得污水有機可乘。以上兩個管理體制并存,由于職能劃分不明,責權關系不清,且缺乏從總體上對這兩套體制進行協調的機構,因此難以適應跨行政區水污染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會出現為了部門利益而忽視或沖擊水環境的流域統一管理問題。
無論是《水污染防治法》還是《水法》在總則中都有提到其他相關部門的協同主管部門負責水污染防治和水資源管理的規定。除了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涉及交通、衛生、航政、市政管理、地質礦產、重要江河水資源管理部門等等,但是統管部門如何統管,分管部門如何配合,統管部門如何處理未為合理配合義務的分管部門,分管部門的管理積極性權威性從何而來,當權限出現沖突該如何處理等等并沒有得到明確的規定。如此權力配置不能不說是存在推諉的空間的。通俗地講,這就造成了“誰都可以管,誰都可以不管”的尷尬狀況。
還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四條,其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要結合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但在具體管理規定中,除了在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確定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質標準時統管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外,對其他的幾個協管部門到底在水污染方面能夠管什么,完全沒有涉及。再比如水污染監測職能的規定,國家環保總局具有全國性環境監測、發放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職能,而同時也規定水利部的水資源水文司也有監測江河湖庫的水質、審核水體納污能力的職能。矛盾是,水質監測也是整個環境質量監測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同時,國家海洋局也有“按照國家標準監測陸源污染物排海”的職能,這之間出現的權力配置的沖突究竟何以解決,法律上也并沒有將此作出規定。
可見,我國水污染防治的管理機制錯綜復雜,看似網絡完備,實則存在亟待解決的權力配置的矛盾和沖突。作為統管部門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權力之爭,作為配管部門的各相關部門與主管部門之間、其他相關協管部門之間權力的協調,這都是在水污染防治過程中不可忽視的權力配置的缺陷。
三、權力之爭的癥結
1994年爆發“淮河水污染事件”,流域水污染問題的出現并沒有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而是把注意力放到了個案的解決之上,專門制定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目標是使淮河的水在五年之內變清,條例的有效期于是也定為五年,可是到了2004年,十年過去了,淮河被宣布成為“基本失去自凈能力”,其他流域的污染也頻頻出現。太湖藍藻也就是水污染治理的又一痛罷了。
關鍵詞: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績效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意義
滇池是目前中國污染最嚴重的內陸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點督查的20個重大建設項目之一。根據滇池治理長期規劃,從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資金將突破1,000億元。由此可見,對滇池的水污染治理進行審計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現階段,環境審計更注重其中的財務審計與合規性審計,而忽視了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本文結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審計實踐,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進行了研究,以期推動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英國績效審計開發了如問題解析法、碰頭會法、繪制結構關系圖等一系列適合于績效審計的特殊方法,保證了績效審計的順利開展。英國績效審計已基本形成體系,正在實踐中不斷成熟。
瑞典國家審計署采用的三種績效審計方法:目標實現法、控制方法、系統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標實現法是指主要檢查環境部門完成法律規定的環境目標的情況,將環境目標作為開展環境審計的起點;控制方法是為保證環境目標的實現國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質、環境方面的收費、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統控制方法,側重調查各部門為實現環境目標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實際效果。
德國環境績效審計也采取了多種形式:抽樣審計、項目審計、重點審計、橫向審計、定向審計和措施審計等。
美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分為數據收集方法和數據分析方法。其中,資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訪、調查、觀察和查閱檔案等;數據分析方法包括對信息進行比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統計定性和定量分析、回歸分析等。
(二)國內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我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目前還沒有形成比較系統和成熟的方法,仍處于一種摸索階段,其主要觀點和方法如下:
1、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陳正興認為對環境審計方法進行系統研究,不僅有助于完善審計學科體系,而且有助于指導環境審計工作的實踐。宋尉在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中提到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必須了解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才能搞好環境審計。
2、對采用常規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方法,大家一致認為常規的審計方法通常也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在開展我國環境審計的構想中提到開展環境審計的方法,常規的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包括審閱、核對、查詢、觀察、鑒定、分析性復核等。
3、對借用相關學科方法的研究。關于借用相關學科方法尤其是環境經濟學、環境工程學的方法,多數學者的觀點一致。宋尉提到環境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常規的財務審計、績效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只是這些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應與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治理緊密聯系起來。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現狀
通過對昆明市政府審計部門進行了實地調研,發現昆明地方政府幾乎沒有組織過專門的環境審計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隨進行的環境審計工作的內容極其狹窄。通過對調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我國審計立法不夠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準則指導。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盡管我國現已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仍然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從滇池水域環境審計的實踐看,缺乏環境審計準則的指導與規范使得環境審計工作遇到許多困難。環境審計人員在環境審計中只能借鑒傳統的財務審計的方法,然而環境審計同財務審計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例如環境審計有不同于財務審計的目標、方法和程序。財務審計的方法不能滿足環境審計的需要,使得環境審計的開展遇到許多困難。
(二)環境審計范圍過窄、內容單一。由于我國環境審計開展較遲,目前仍缺少系統的環境審計理論闡述,審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為審計內容過于單一。調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進行的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計環保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財務收支審計當然是環境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但環境審計工作不應該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環境審計依據、績效審計、環境經濟政策也應當納入環境審計范圍之中。
(三)環境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從滇池水域的環境審計看出,審計人員單獨承擔專門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任務還有一定困難。環境審計是一門交叉性的學科,其深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它不僅要求審計工作人員懂得審計方面的知識,還要具備一些其他學科如社會學、環境法規、工程學等多方面的知識。而從目前審計人員的現狀看,還難以適應環境審計的發展要求。
四、加強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初步構想
(一)轉變思路,推進績效審計。對滇池水域進行的環境審計,應該把“評價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水污染防治”作為效益審計的基本思路。在這種思路下,把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作為效益審計的基礎和素材,作進一步審計挖掘,對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水污染治理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就可以將效益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結合起來,使審計項目最終落到效益審計上。
(二)積極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審計方法。對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可以嘗試效益審計方法。在搜集數據時,可以采取實地觀察、問卷和表格調查等方法獲取有關數據,同時還可以借用其他學科領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場價值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引起的漁業、農業產值變化)、人力資本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導致人類患某些疾病的概率,進而分析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影響)、機會成本法(即分析水質改善后,取水距離的縮短帶來的管道建設成本的降低)等,將環境變化帶來的收益或損失予以貨幣化,用以評價水污染治理的環境效益。另外,為了監督評價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績效,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環保指標體系,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對不符合環保指標要求的進行跟蹤審計,分清責任,監督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改進工作,使環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三)積極開展聯合審計,逐步提高環境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環境審計既涉及到財務審計,又涉及到績效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綜合性,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進修班、組織交流會等形式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素質,建立一支合格的環境審計人員隊伍。
通過調查研究,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方法都不會僅限于常規審計方法,它與其他相關學科如環境工程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將會更緊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強,理論體系也會更加完善,能夠在實務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最后,希望能向社會推廣應用這一針對水污染治理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從而提高社會的整體效益。
(作者單位:1.云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2.青島理工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劉長翠.環境審計研究,歷史、現狀與未來[J].審計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J].現代審計,2003.5.
[3]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太湖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實證研究[J].審計研究,2004.1.
[4]張文華,錢鳳.我國環境審計初探[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2.5.
上訴人(原審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環保局。
二、案情
被上訴人東莞市環保局于1994年同意上訴人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東莞市清溪鎮浮崗村柏朗老圍投資興建生豬養殖場?但規定上訴人的整個環保工程峻工后,必須報被上訴人派員檢查核準才能試產。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的批復及市有關部門的批準,于1995年下半年開始興建養豬場,第一期投資一千多萬元。1998年8月13日,上訴人在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設施未經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開始購入種豬進行繁殖?并逐漸擴大養豬規模,至2000年8月?已擁有大小豬2000多頭。而在此期間?上訴人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請驗收防污設施。2000年8月28日,被上訴人單位的執法人員蔡志強、陳志雄、吳俊生到上訴人的養豬場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上訴人的上述行為。被上訴人在對上訴人依法履行了處罰告知程序后,按上訴人的申請,于2000年9月2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主持人是被上訴人單位的副局長朱權勝,上訴人未申請主持人回避;調查人員是蔡志強,陳學友是參加人。被上訴人于同年9月28日以上訴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并根據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上訴人作出了處以5萬元罰款和責令上訴人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在存欄豬處理完畢的處罰決定。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遂起訴至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審判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在養豬場的防治污染設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經被告東莞市環保局驗收合格的情況下,進行大規模的養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即“三同時”制度?的規定。這有被告的檢查筆錄為證?原告也一直承認,法院予以確認。根據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答辯意見,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是原告違反了“三同時”制度?故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告養豬場的防治污染的設施尚未建成,主體工程即投產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的形式是且只能是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另外還可以并處罰款。至于罰款的數額?由于該條沒有作具體規定,被告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來確定罰款5萬元并無不當,因為上述條款都是關于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罰款規定,5萬元罰款是在上述條款處罰幅度內的?因此被告作出的實體處理正確?適用法律也基本正確。被告實際上選擇適用了上述法律、法規,卻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未予引用?是適用法律不全?雖然這未對實體處理的正確性造成影響,但法院亦應予以補正。被告在作出處罰之前經過了檢查、告知、聽證的程序。因此,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原告稱被告在聽證會上未將N0.001891水質檢驗報告出示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被告未有足夠的證據證實該報告已向原告出示,因此對原告這一辯論意見可予采納,法院據此認為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原告“超標排放,污染環境,影響東深水質”沒有依據。但這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原告稱其違反“三同時”制度是客觀上受資金的影響而不是其故意的,被告沒有及時批復原告的有關污水處理的報告,被告明知原告違反“三同時”卻不幫原告整改,因而被告對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養豬場沒有排污口,沒有廢水排出場外,被告在檢查筆錄和處罰決定中認定其“廢水未經有效處理排放”和“母豬600頭,商品豬存欄約3000頭”失實等?因這些不是原告違反“三同時”制度的法定構成要素,也不是被告處罰原告的事實與理由,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沒有影響,故沒有必要予以查證和考慮。對原告稱朱權勝是本案調查取證人又是主持人,陳學友不是調查人卻以調查人的身份發言等,經查N0.A00203號《東莞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筆錄》?檢查人沒有朱權勝,朱權勝到過原告單位并不等于他就是調查取證人;又查聽證會筆錄,上面記錄陳學友是以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的,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當時也在筆錄上簽名認同,且陳學友的發言并未妨礙到原告的申辯權,原告在聽證會上也作了充分的申辯,因此對原告的上述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稱其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是錯誤的。經查,根據原告提供的由被告作出的?1994?79號《關于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環保申請的批復》?原告所建的污染防治設施,實際上是污水處理即防治水污染的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正是關于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因此原告的行為也同時違反了該法,可以適用該法。該法第四十七條還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被告據此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確定對原告罰款5萬元是正確的,故對原告這一觀點也不予采納。至于原告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全文只有三十九條,被告卻適用了第四十條。經查全文只有三十九條的是1989年7月12日頒布的,已在2000年3月20日國務院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時同時廢止了。被告作出的處罰是在2000年9月28日?理應適用后法的第四十條。原告稱被告適用了《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卻在處罰決定中只字未提是適用法律不當,法院予以采納。但這未影響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的正確性。另,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行政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判決不予行政處罰。經查,原告在防污設施未完工的情況下擅自開始養豬,時間長達兩年之久,其間一直未完成防污設施,且所養豬達2000多頭,污水超標,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此請求理據不足,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維持被告東莞市環保局作出的東環罰?2000?073號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二、駁回原告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原審判決予以維持是正確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能采納。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是否違反了“三同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我國推行“三同時”制度,是為防止建設中出現新的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提供保證的有效措施。上訴人東莞市清溪三陽實業公司建設項目中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違反了“三同時”制度并無不妥。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造成危害,事后又采取措施進行補救,故不應處罰。因法律沒有規定此為免責條件,因而不能推翻被上訴人的事實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被上訴人據之作出東環罰字?2000?073號行政處罰決定:“停止養豬,停止引進新豬苗;兩個月內將現有存欄豬處理完畢;并處罰款5萬元”是合法的。上訴人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輕微,處罰過重了。經審查本案的事實和法律適用,未發現顯失公正,故上訴人此項要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