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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第九條、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
第十條、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減輕醫療事故的損害。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第二十三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鑒定或者函件咨詢。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并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鑒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于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并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七條、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別和判定,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提供醫學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以專家鑒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鑒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第三十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收取鑒定費用。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提出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支付。鑒定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后,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作為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以及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依據;經審核,發現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重新鑒定。
第四十三條、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并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章、醫療事故的賠償
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第六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未及時組織調查的;
(二)接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審查或者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
(三)未將應當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移交醫學會組織鑒定的;
(四)未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情況上報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在昨天召開的“中美醫療責任保險學術研討會”上,衛生部醫政司醫院管理處張宗久表示,新《條例》實施后,將使醫患雙方的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但目前迫切的問題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好的責任保險體系,一方面使醫療風險得到有效的分擔,另一方面也保證對患者的賠付落到實處。張宗久稱,現在有關部門正在與中國人保、太平洋、平安等國內實力較強的保險公司積極接洽,就保險產品的費率等問題進行探討,以滿足醫療機構及患者的需求。
事實上,國內人保等財產險公司早在幾年前就開發了醫療責任險,但是這一險種在市場上的推廣情況卻并不理想。根據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供的數據,該公司自2000年6月開始在北京地區推出醫療責任險以來,共有10家醫療機構投保,保費收入300萬元;共計處理賠案25件,已支付的賠款為80萬元,平均每起賠案的賠款為3.2萬元。造成醫療機構投保率低的原因在于,過去對于醫療事故的補償較低,例如一級死亡事故的補償額僅為3000元。而醫療責任險屬于高費率險種,所以,在出現醫療爭議的情況下,醫院更愿意自掏腰包解決。
不過,新《條例》實施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保險需求將大大增加。首先,醫療事故從過去的三級增加到了四級,增加了“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一條,醫療事故的范圍明顯加大。同時,在《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各級事故的11項賠償標準。另外,醫療事故的鑒定制度也發生了根本的變化。長期以來醫療技術事故鑒定一直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而今后將由醫學會進行,必然會減少有爭議的鑒定結果的數量。隨之而來的是,醫療機構支付的賠償費用可能會大幅提高。
美國霍頓集團職業責任保險部副總裁梅狄向記者介紹,在美國,醫療事故引發的賠償訴訟金額非常驚人。在霍頓集團過去處理的賠案中,有一起案例是孕婦在醫院生產時,孩子的胳膊受傷并留下殘疾,醫院必須為此支付300萬美元的賠償金。盡管國內對一般性賠償進行了封頂,但醫療機構仍有可能無法承擔高昂的賠償費用,運用商業保險手段規避風險成為了必然選擇。
資料與方法
274例中,住院治療168例(61.6%);門診治療106例(38.4%)。青春期(18歲以下)56例(20.4%);育齡期(19~45)185例(67.5%);更年期(45歲以上)33例(12.1%)。病程6個月以內50例(18.2%);1~2年159例(58.0%),3~4年38例(13.9%),5~6年13例(4.8%),6年以上14例(5.1%)。屬無排卵型功血129例(47.1%),有排卵型功血145例(52.9%)。屬肝腎陰虛型102例(37.2%),脾腎陽虛型76例(27.7%),肝郁血熱型96例(35.1%)。青春期,腎氣不足,育齡期肝郁血熱多見,絕經期,脾腎陽虛型多見。
診斷依據:病史,全身檢查,婦科檢查,凝血機制檢查(出、凝血時間、血小板計數、纖維蛋白原定量,毛細血管脆性試驗),排除出血性疾病而致的子宮性出血,并做基礎體溫測量,陰道細胞涂片、子宮內膜活檢以明確功血診斷。必要時做子宮輸卵管碘油造影以排除器質性疾病。274例均無凝血機制障礙及器質性病變所引起之子宮出血。
治療方法:中醫辨證施治為主,輔以西醫治療。①肝腎陰虛證:陰道流血量多,或淋漓不凈,色鮮紅或紫紅,至黏稠或有血塊,腰酸腿軟,五心煩熱,膚熱掌熱,口干不欲飲,頭暈耳鳴,大便秘結,小便黃赤,舌質偏紅或紅,苔薄黃,脈細數,治療以滋養肝腎,涼血止血。藥用女貞子、旱蓮草、生地榆、制軍炭、仙鶴草、生熟地(1號沖劑10g/包)。脾腎陽虛型:陰道流血量多或淋漓不止,色淡紅,質稀無塊,面色蒼白,形寒肢冷,腰膝酸軟或腰痛如折,面浮足腫,小便清長,大便溏薄,舌質淡紅而胖,邊有齒痕,苔薄白,脈沉細,治療以溫腎健脾,益氣止血。選用補骨脂、紫河車、黨參、仙鶴草、白術(2號沖劑10g/包)。②肝郁血熱型:經期協肋脹痛,月經量多,血色鮮紅,面紅煩躁,口干苦,頭暈目眩,小便短赤,舌苔薄黃,脈眩數。治療以疏肝解郁,清熱涼血止血。選用當歸、白芍、白術、茯苓、柴胡、茜草根、仙鶴草、旱蓮草(3號沖劑10g/包)。
給藥方法:3次/日,1次1包(10g/包),出血多而病程長者,3~4次/日,每次1~2包。根據病情選擇性的規范應用孕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克羅米芬、安宮黃體酮等輔助治療止血。
療效判定標準:①顯效:出血7天內停止,經量恢復至原經量;②有效:出血在10天內停止,經量減少1/2~1/3;③無效:出血在10天以上,經量無改變。
結 果
274例統計,顯效196例(71.6%),有效68例(24.8%),無效10例(3.6%)。
例1:患者,女,16歲,中學學生。2004年4月2月初診。患者自13歲首次來月經后即經期紊亂,量多或持續淋漓不凈。本次月經3月6日來潮,至今1個月未凈,血色鮮紅,無血塊,腰酸頭暈,食少大便干舌尖紅,苔白,脈細數。西醫治療2周期效果不明顯。中醫辨證屬肝腎陰虛型,治宜滋養肝腎,涼血止血。藥用女貞子、旱蓮草、生地榆、制軍炭、生熟地(1號沖劑10g/包),3次/日,每次1包。5天后二診:用藥5天后血即止,原方再5天量,后隨訪5個月,月經來潮量中等,6天即凈,別無不適。
討 論
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疾病分類:婦產科功能失調性子宮出血病是現代醫學的病名,是指由于卵巢功能失調而引起的子宮出血,簡稱“功血”。
功能性子宮出血是一種常見的多發性的婦科病。屬中醫“崩漏”范疇。近年來,臨床運用中西醫結合理論做指導,在西醫治療的基礎上選擇應用中醫中藥組成固定的處方,只要辨證適當,治療本病效果顯著,病程大大縮短。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日趨增強,護理糾紛日漸增多,呈上升趨勢。醫療護理工作 已成為高風險行業,隨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文件《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 的出臺,對護理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針對目前基層醫院護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來 暢談相應的對策。
1 問題
1.1 護理人員缺乏關愛意識隨著醫療的發展,疾病譜的改變,使得護 理模式也發生了 相應的轉變,人們更加注重完整的健康狀態,需求心理健康,渴望被別人關愛。患者住院期 間,自我評價較低,對護士的態度很敏感,希望得到尊重與理解。希望參與到對自己診療計 劃中來,而往往很多時候護士解釋不夠,回答問題簡單,護理服務中缺乏對患者的人文關懷 ,從而導致護理糾紛的發生。其中有些護士服務態度生硬,把不良的心態帶到工作中來,工 作中使用服務忌語,不注意說話方式和語氣,缺乏責任心和同情心,對患者的痛苦漠然處子 。以上種種因素易導致護理糾紛。
1.2 護理人員缺乏法律意識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知識水平的提高,維護自身利益的 法律意識也在增強,,而在臨床護理工作中我們有些護理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法律意識淡 薄,對患者權利及自身的義務認識不夠,由此也可引發一系列的護理糾紛。
1.3 護理記錄中存在的問題
1.3.1 對護理記錄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醫療處理條理》規定護士在 病人住院、觀察及 手術治療期間應根據其病情輕重緩急、護理級別的高低以及治療手段的不同,分別書寫一般 護理記錄、重危病人護理記錄以及手術護理記錄單。在大部分醫院尤其是在基層醫院,由于 護士長期缺編,隊伍結構老化,觀念落后,長期超負荷工作,疲勞感和工作壓力增加,導致 負性情緒上升,他(她)們認為,只要做好護理工作,病人滿意即可,沒有必要書寫類型不 同的護理記錄,這于《醫療處理條例》的護理記錄規定和要求不一致。
1.3.2 護理記錄相符差 ①護理記錄不相符,如同 一危重病人死亡時間記錄不一致, 由于對事物判斷的不一致,醫護溝通少,護士與醫生的記錄就會出現差異,從而使病歷具有 的法律依據作用大打折扣。②醫囑開具時間與護士執行時間不相符,醫囑是護士對病人 實施治療的法律依據,有時由于醫生疏忽時間開錯,護士疏忽了醫囑開出的具體時間,導致 與事實的不相符。
1.3.3 護理記錄內容泛化,重點不突出 有的護士在記 錄時僅僅連續上一班的護理記錄 ,對重點的護理內容沒有反映,或記錄內容不連續,未能動態反映病人的病情變化及治療護 理效果。
1.3.4 涂改現象 《病歷書寫基本規范》中規定嚴禁涂 改、偽造病歷資料。不能再沿襲過 去的刀刮、用膠帶粘貼等方法涂改,以免給人的印象是企圖改變或隱藏信息,一旦發生糾紛 在可信度上大打折扣。
對于這些可能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成為證據的記錄,一旦出現爭議,就失去了可信度和真實性 ,應該引起護理管理者及護士的高度重視。
1.4 護理管理方面的缺陷很多醫院醫護人員缺編, 醫護比例、護患比例不合理,護士 超負荷的工作,使護理工作仍處于一種以技術操作為主的技能工作狀態。致使生活護 理不到位,護理等級達不到,從而引發一些護理糾紛。
1.5 醫療保健體制不健全 隨著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斷深 入,醫療費用迅速增長,其中包 括藥品價格的上漲以及各種高科技的診斷技術在臨床上的普遍應用,使得各人負擔的醫療費 用逐漸增加,無疑會使患者及家屬面對人財兩空的結局,急躁哀怨的心情溢于言表。而護理 工作常常需面對面與患者接觸,如催交所欠費用,經常是護士去催,患者及家屬認為在治療 疾病過程中醫生未提費用問題,而對護理人員產生誤解,以及對護理工作的不認同而導致護 理糾紛的發生。
1.6 其他①專業知識缺乏,對患者的疾病觀察不到 位,一些急危重病人失去了搶救機 會,引起糾紛。②各種護理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如查對制度,交接班制度落實不到位等。 ③職責不清,責任性不強。
2 對策
2.1 護理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2.1.1 法律意識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覺醒,知識水平的提高,加上醫 療費用的持續高 漲,使得醫療糾紛越來越多,如此我們更需要了解法律知識,培養法律意識。這樣即可減少 糾紛,也能夠保護自己。
2.1.2 學習意識現代護理人員需要有更多更全面的 知識來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
2.1.3 溝通意識 護理人員要有良好的溝通意識,要以 “病人為中心,質量為核心”, 對病人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護理,以優質的服務和強烈的責任感,建立融洽的護患關系, 如護士在做任何治療和操作前都要主動將目的、意義、方法及如何配合等,逐項告訴患者, 以取得配合。
2.1.4 競爭意識眾所周知,為了更好的生存與發展 ,越來越多的醫院引入競爭機制, 當然也包括護理,如護士長竟聘制,護士實行星級服務,護理人員全員竟聘上崗制度等。護 士不再是被動的執行醫囑,而應以全新的面貌去參與競爭。“優勝、劣汰”,只有適應才能 在競爭中幸存,進而在神圣而平凡的護理領域中施展自己的聰明才智,更好的為患者提供服 務。
2.2 強化護理人員法律意識 目前護理糾紛的頻繁發生 ,是由于護理人員不健全的法律 意識與人們快速覺醒的法律觀念之間的矛盾在護理行為中的體現。為此,護理人員必須明確 護理工作的法律問題,認識到護理工作是一種高風險職業,護理服務對象是人,人的生命是 無價的。臨床的“三查七對”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都是用血的教訓來的,必須在工作 中嚴格遵守,還要有嚴謹的作風和慎獨的精神。同時還必須高度重視和運用與自己職業有關 的醫療護理法律、法規以及各種診療技術規范及制度來規范自己的職業行為,加強護理人員 的培訓教育,強化自我保護意識,做到在實施護理行為時執法不違法,有利于護理糾紛的防 范。
2.3 規范、完善護理記錄
2.3.1 提高認識,重視護理記錄的規范化培訓 《條例》規定,“護理 記錄屬于病歷的 組成部分之一”,這就是說護理記錄也將同病歷一樣作為法庭證據加以采納。應加強學習相 關的法律法規,提高護理人員對護理記錄的重視程度。
2.3.2 加強醫護交流,避免記錄不符醫療護理記錄 的不符主要是因醫護雙方在收集病 人資料信息來源的的誤差而發生的。護士在發現醫生的記錄與自己的不一致時,應找醫生進 行核實,避免醫護記錄自相沖突。
2.3.3 加強護理文書質量管理 要求護理記錄連貫、重 點突出,內容和形式有客觀性, 抓好質控,對于存在的共性問題,通過業務學習,個案查房等形式進行討論,給予指導正確 書寫。妥善保管護理記錄,嚴禁涂改總之,在臨床護理工作中,疾病治療經過及其診療效果的原始記錄,是斷定醫護人員醫療行 為是非以及診療措施實施情況的憑證,護理文書書寫必須認真及時、準確規范,護士在對患 者懷有一顆愛心的同時,必須明白護患之間首先是一種契約關系、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所 以護理人員應對護理文書做到有把握。
2.4 強化護理管理,確保質量安全 如何對護理隊伍進 行管理,不斷提高護理隊伍的自身 素質和工作質量,防范護理糾紛的發生是護理管理者面臨的挑戰,護理管理者及護理人員要 轉變觀念,加強法律意識,變以病人為本為以人為本的服務觀念,增強服務意識,提供優良 的護理服務。還需我們所有的護理人員共同參與共同努力。認真學習各項規章制度及崗位職 責,提高責任性。
參考文獻
[1] 衛生部醫政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文件匯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 社,2002
163個電話只有3個是急診
筆者曾到某縣急救中心,和這里的醫務人員一起工作過兩個月。筆者吃驚地發現,原來這里每天都會接到大量的騷擾電話。一天值班的時候,筆者計算了一下,從頭天早晨8點到第二天早晨8點筆者離開這里,急救中心共接到163個電話,其中只有3個是真正的急救電話,其他電話均為騷擾電話。談及騷擾電話,這里的工作人員一臉的無奈:有時剛接了電話,對方卻掛了;有時聽到的是污言穢語,更有甚者,對急救中心的女大夫、護士說些低級下流的語言。由于急救電話“120”是免費的,一些人新買了手機或新安裝了家庭電話就撥打“120”試驗通話質量,這樣的電話每天都能接到好幾次。
空駛影響急救秩序
在眾多的騷擾電話中,有一部分是利用“120”報復他人。這些人撥通“120”電話后,提供了“病人”的姓名、住址、病情以及事發地點,而急救車出車后卻找不到地點和病人,或被告知“病人”身體很健康。有人甚至讓“120”把車開到了他人的婚禮上,目的就是讓對方晦氣。急救人員白跑一趟事小,耽誤了救人可就事大了。這些騷擾電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急救車的空駛率,影響了正常的急救秩序,從而延誤了病人的搶救時間。
是誰在撥打騷擾電話
據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員介紹,撥打“120”騷擾電話的大概有三種人:中小學生、醉酒者和民工。中小學生多有好奇心理,撥通電話后聽到有人說話,馬上又放下電話,這類學生紀律觀念比較差。一些從農村來城市打工的民工不講社會公德,法制觀念淡薄,精神生活較匱乏,這些人一般是在電話中哈哈大笑或是和護士小姐說一些低級下流的語言,以滿足自己空虛的心靈。醉酒者大量飲酒后,常表現為興奮、話多和行為失控,拿起電話常常是胡言亂語,撥了又撥,一遍又一遍,嚴重干擾了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
另類騷擾電話
有些領導為了檢查急救中心的工作,常常撥打“120”,告之某地有急診病人,以檢驗急救中心的快速反應能力。據報載:某市的一位領導曾在夜間12點鐘,在某大酒店門口撥打“120”,告之此地有一急診病人,速來;接著又撥通“110”電話,告之此地有一打架斗毆事件,速來;最后又撥通了“119”電話,告之此大酒店著火,速來。10分鐘后,急救車、警車、救火車幾乎同時到達。領導當場表揚了他們的工作。領導的這種做法其實也是對急救電話的騷擾。本來,這些急救部門的車輛和人員是有限的,如果經常應付這種檢查,那么誰去救護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呢?
“110”:我們也常受到騷擾
就“120”急救電話常常受騷擾這一現象,筆者咨詢了當地的“110”,“110”對此也非常無奈,他們的回答讓人哭笑不得:我們“110”還天天受騷擾呢,我們也沒辦法,現在許多騷擾電話是從大街上的公用電話亭打來的,用的是IC卡,撥打完了就跑了,我們到哪兒去找啊。有的是用手機打來的,但當我們按照來電顯示回撥過去時卻發現是個空號,原來這些手機用的都是廢卡或是已停機的卡,但是仍然可以撥打110、119和120。
電信部門:我們沒權力給用戶停機
在眾多的騷擾電話中,有一部分是固定電話打來的,也有一部分是醉酒者用手機打來的,就此情況筆者咨詢了中國網通、聯通、電信及移動公司的客戶服務中心,詢問他們有什么處理措施,是否給撥打騷擾電話的用戶停機,他們的答復完全一樣:我們電信部門沒權力給用戶停機,除非用戶侵害了我們的利益,比如說欠費,我們才會停機。
公安部門:撥打騷擾電話是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明確表示:撥打120騷擾電話是違法行為。據公安局法制科的一位負責人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謊報險情,制造混亂,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對于撥打騷擾電話者,公安機關會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2003年非典肆虐期間,醫務人員異常繁忙。北京市急救中心平均日接話量千余次,但其中仍有很多是騷擾電話。據報道,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的黃旭為發泄不滿,編造了某公司市場部經理肖某某出現非典癥狀的虛假信息,并指使手下員工李某用手機先后兩次撥打“120”。急救中心接報后立即派急救車前往肖某某公司所在地漢威大廈出診,造成該公司及大廈內其他辦公人員的恐慌,影響了大廈的正常工作秩序。黃旭和李某因此被判刑。
正確撥打急救電話
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員提醒大家,在撥打電話時一定要先看清號碼。急救中心接到的電話有些是詢問天氣情況的,原來這些人要撥的是天氣預報信息臺的號碼“121”,結果誤撥成“120”,于是打到急救中心來了。那么,怎樣及時、準確地呼叫“120”呢?當您撥通了“120”求救電話后,要向醫務人員詳細講明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準確地址、行車路線及接車地點,了解救護車何時能到達,最好留下自己的手機號碼,以方便司機及醫務人員與您聯系,并派人在路口接應。為了爭分奪秒地搶救病人,家屬應盡可能地協助醫務人員搬運病人。
何為醫療垃圾
醫療垃圾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有直接或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險的廢物。
醫療垃圾分為:
1.感染性廢物:攜帶病原微生物具有引發感染性疾病傳播危險的醫療廢物(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物質,醫療機構收治的隔離傳染性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體培養皿、標本和器皿,以及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和醫療器械等);
2.病理性廢物: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體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尸體;
3.損傷性廢棄物:能夠刺傷人體的廢棄醫用用品(醫用針頭、縫合針、解剖刀、手術刀、備皮刀以及載玻片和玻璃試管等);
4.藥物性廢物:過期、淘汰、變質或被污染的廢棄藥品(一般性廢棄藥品如抗生素等,廢棄的細胞毒性藥物和遺傳毒性藥物如三苯氧氨、司莫司汀、順鉑、苯巴比妥等,廢棄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學性廢物: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物(醫學影像室、實驗室廢棄的化學試劑,廢棄的過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學消毒劑及廢棄的汞血壓計、汞溫度計等)。
醫療垃圾含有腐敗變質成分及大量細菌、傳染病毒、放射性物質、有害化學藥劑等,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幾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在國外被視為“頂級危險”和“致命殺手”。如經非法收集后再次流入市場,則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成為流行病的源頭。
醫療垃圾處理的現狀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衛生事業的發展,醫療機構產生的垃圾數量越來越多,其危險性也非同一般。預計到2010年,全國醫療垃圾的產量達到68萬噸,平均日產量達到1870噸。這些廢棄物除一次性輸液管外,還包括人體組織、器官等手術廢物,治療用的紗布、脫脂棉,實驗用的動物尸體和化驗用品制備的廢渣廢液,病人的血、痰以及排泄分泌物等。
1991年,我國加入了國際社會于1989年簽定的《巴塞耳公約》,以推進我國危險廢棄物特別是醫療垃圾處理的國際化進程。發達國家憑借其雄厚的技術基礎和經濟實力,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基本完成了醫療垃圾的安全處置,在對醫療垃圾的安全轉運、無害化處理和規范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自己的體系,并且對醫療垃圾進行了嚴格分類并制定了針對性處理方案。但我國在醫療廢物的處理上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滯后,大部分的危險廢棄物處置處于低水平綜合利用,簡單存儲或直接排放到自然環境中去。沒有得到無害化處理的醫療垃圾危害常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
我國醫療垃圾處理現狀如下:
一、醫療垃圾的處理不規范
2003年頒布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三章明確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管理辦法。但有關醫療機構不能做到明確分類,且無專門回收單位。存在問題主要有:輸液器、注射器用后不作消毒、毀形等無害化處理;偶爾可見輸液器、注射器用作他用,甚至流向社會;清創包、縫合包包布不能做到一用一洗,反復滅菌造成黑、硬,達不到滅菌的效果;還有個別診所仍使用玻璃注射器,用普通鋁飯盒消毒,用后清水沖洗即行處理;職業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大部分沒有流動水洗手設施、針頭回套等。
二、醫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滯后,處理技術參差不齊
以我國工業危險物總處置能力僅為18萬噸/年,我國現有的生產醫療廢棄物處理設備企業的生產規模小,產品的性能與無害化處理標準的要求相一致的不多,難以滿足社會需求,并且全國沒有任何一座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棄物處理中心完全可以投入使用。目前,除廣州、沈陽、大連等少數城市對醫療垃圾集中處理外,大部分由醫院自己分散處理,但醫療廢棄物處理的能力卻不盡人意。大多數醫院沿用以往配備的小型焚燒爐對醫療垃圾進行處理,且傳染性醫療垃圾和普通垃圾未經分類就混合處理。傳統的焚燒設備不能適應醫療垃圾處理的熱值與成分變化大的特點,造成醫療廢棄物的毀形不充分,高溫燃燒不徹底,具有毒害化的污染物重新進入環境,可能會造成更為嚴重的二次污染。如1999年轟動全球的“二惡英”事件就是由于焚燒生活垃圾中的危險物引起的。此外,醫療垃圾處理設備隔絕性能及自動化等問題尚未能很好的解決,工人的身體健康也不能得到保障。
三、沒有合理的收費制度,醫療垃圾的處理需要高昂的費用
據不完全統計,在北京一家醫院每年年至少需要為醫療垃圾處理支付48至50萬元,許多機構為了節省成本,將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無視醫療垃圾所帶來的危害。在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處理醫療垃圾采取收費制,使得醫療垃圾有利可圖,調動了有關部門的積極性,改變了長此以往無人管理的局面。但在具體的操作中,收費方式存在著不合理因素。目前現行的收費方式有兩種標準:一是按床位收費,二是按垃圾量來收取。由于各個醫療機構經濟效益不同,床位的占有量差異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費會導致收費不公平。按垃圾量收費,一些醫院為了節省處理醫療廢物的開支就把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去。
四、農村醫療垃圾無人問津,農村醫療垃圾的處理問題令人擔憂
雖然國家已經出臺了有關醫療垃圾管理政策的法規,但在農村地區的執行情況卻亟待解決。許多鄉鎮衛生院和小診所的醫療垃圾未做任何處理,隨意丟放在附近,不少農民因為缺少文化知識,不知醫療廢棄物的危害而撿拾其中的玻璃器皿盛食用油和生活用水,不少孩子把廢棄的一次性注射器當“玩具”去玩。
五、醫療廢物處理過程存在不法行為,有些醫院沒有按照國家規定處理醫療垃圾
在利益的驅使下將醫療廢棄物回收利用或者賣給私人再轉運到廢品收購站或直接進入了塑料制品廠,被制成一次性水杯、水桶等,這些帶有病毒、細菌的容器從而流入市場(主要是偏遠的農村地區),給社會的穩定造成威脅。
我國醫療垃圾處理問題產生原因
我國1998年1月4日頒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共列出了47類、數百種危險廢物,其中醫療垃圾名列“首害”。據清華大學固體廢物和污染控制與資源化研究所研究員劉建國博士介紹,危險廢物是指具有腐蝕性、爆炸性、易燃性、毒性、
化學反應性、傳染性,對人的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1999年,轟動全球的“比利時雞”事件就是焚燒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引起的。但是,我國醫療廢物的處置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為了節省成本,人們往往將醫療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處置,這些廢物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蟲等有害物質,具有很強的生物感染性,需要進行專業隔離和特殊的焚燒處理,絕不能與普通的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處理。
其次,從體制上,管理多頭造成了垃圾處置的無序。上世紀90年代,處理醫療垃圾實行收費。“無利可圖的誰都不管,一收錢大家都搶著管。”劉建國說,醫療垃圾屬于危險廢物,應該由環保局負責。但很多單位將它納入生活垃圾范疇,醫院的主管部門衛生局也在做。
另外,在具體操作上,收費方式存在不合理性。我國現行垃圾收費主要有兩種標準:一是按床位來收取,二是按垃圾量來收取。各個醫院經營方向和效益不同,床位占有率差異很大,采取按床位收費就會導致收費不公平。如果按垃圾量收費,一些醫院會為了節省醫療垃圾處理的費用,把部分醫療垃圾混進生活垃圾。單純從技術上看,第二種方式更科學,但目前國內這兩種方法都在使用。同時,還存在著許多不法行為。有些醫院并沒按規定將醫療垃圾作為廢物處理,而是將紗布、一次性針管等器具回收利用,或低價賣給私人,從中牟利。不法商人又使這些具有生物感染性的器具重新流入市場,主要是邊遠的農村市場,給社會帶來極大威脅。
“其實,除了醫療垃圾,整個危險廢物處理都存在著很大隱患。”劉建國說。2001年,北京市環保局就成立了固體廢物管理中心,集中力量專門處理垃圾,并設立北京市環境質量報告,對市內所有工廠每天產生、處理、排放、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量進行統計。但由于某些原因,很多企業的危險廢物去向不明,無法被登記。此外,我國對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水平比較低。一些企業所謂的“綜合利用”實際上是轉嫁危險廢物,通過小商販將化學物品低價或無償送到北京附近的小企業,“出了北京城就不關北京的事了,”劉建國說,“這些小企業根本無力處理工業廢物,留下自己需要的東西就撒手不管了,由此引發的二次污染無法估量”。
最后,有關部門對醫療垃圾的危害認識不足,監管力度不夠。醫療垃圾屬于危險廢棄物,含有有害病原體和有害化學物質以及放射性醫用物質等。這些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的危害性是普通垃圾的幾倍、幾百倍甚至幾千倍,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成為疫病的源頭。有關部門為了本地經濟利益的發展,對醫療垃圾處理的投資不足,而且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監管體系,對醫療處理的監管狀況上處于初級階段,許多地方政府機構部門存在職責不明、執法不嚴的現象,導致醫療廢棄物的去向不明,在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密封設備等方面存在缺陷,很可能導致醫療廢棄物的沿途丟失。醫療廢棄物的監管體系的問題直接影響我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的前進步伐。
如何解決醫療垃圾處理問題
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加強監管力度
醫療廢棄物的處理關系到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政府應本著執政為民的態度積極建設公共衛生體系,嚴格醫療廢棄物的監管管理,落實危險廢棄物申報登記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依法對危險廢棄物的安全轉運、處理實行監管,堅決從重查處醫療垃圾回收利用等不法行為。明確醫院以及運輸、儲存、處理企業的相關責任,對運輸、儲存、處理實施許可證制度,禁止不具備從業經驗以及基礎設施的單位從事醫療垃圾的處理。對收集、運輸、儲存及處置執行聯單管理制度,防止醫療垃圾的遺失,杜絕不法交易如賣給塑料廠的行為。規范鄉鎮衛生院及小診所的垃圾處理,制定合理的收費政策,照顧他們的經濟能力,保證國家抓大方面的同時,能兼顧局部方面的利益,使醫療廢棄物的處理得到安全的處置。
二、建立合理的收費制度,政府有關部門舉行聽證會聽取
醫療垃圾的范圍和處理費用的多少等問題制定出具體的收費細則,對不法分子回收利用醫療垃圾、亂排亂放等行為給予高額罰款甚至刑罰,保證處理中心的正常運營和防止因費用而造成醫療廢物的流失。
三、增加投資力度,建立醫療廢物處理中心
高標準建立一批醫療廢物處理中心,解決醫療廢品聚集重點地區和特殊廢品如放射性物質等的處理問題,逐步完善醫療廢物的運輸、處理體系,對醫療垃圾實行統一收集和完全密封性的運輸以及無害化的處理,兼顧農村地區的醫療垃圾亂堆亂放的問題。地方政府也應當將醫療廢物處理中心當作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除國家投資外,也可以吸引其他資金參加建設。國內外的企業界對投資我國的醫療垃圾處理有很高的積極性,政府應該通過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多種形式的資金進入該項領域,積極實施醫療廢物處理設施的企業化經營、社會化管理。
四、積極宣傳,加強社會監督
開展醫療廢物防治以及其危害的宣傳,加大媒體的監督力度,對違規事件進行暴光,鼓勵群眾成立醫療垃圾管理、處理的研究學會或民間團體,動員群眾對醫療廢物處理中的問題給予意見和建議,對不法行為積極舉報。增強公眾的健康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促進全社會共同關注我們人類的生存健康問題。
五、培養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
醫療垃圾的產生、運輸到處置是復雜的系統工程,滲及健康、環保等諸多方面,為了提供專業化、社會化的服務,建議與高校、研究機構合作,培養相關專業的應用性人才;成立醫療廢棄物學會,對醫療垃圾的處理標準,處理企業的資格認證以及培訓教程等方面作出規定。定期開辦培訓班以提高工作人員對于醫療廢物的健康、安全、環保問題的認識,突出員工在總體管理中起到的作用與責任,建立一支素質高的專業化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