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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調查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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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業調查報告

第1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為了拓展自身的知識面,擴大與社會的接觸面,增加個人在社會競爭中的經驗,鍛煉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畢業后能真正真正走入社會,并且能夠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處理各方面的問題,我們懷著同樣的夢想參加了這次的社會活動,在活動中我們體會快樂,在活動中我們汲取更多的知識;在活動中我們深入民心!我們深入農村,了解民情。參加暑期“三下鄉”,我真的感到很榮幸。雖然是短短的十幾天,卻是截然不同的體會。

這次我們去的是秦安縣西川鎮王灣村,在這里開始了我這個假期的社會實踐。實踐,一方面,就是把我們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客觀實際中去,使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有用武之地,只學不實踐,那么所學的就等于零。另一方面,實踐可為以后找工作打基礎。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學到一些在學校里學不到的東西。因為環境的不同,接觸的人與事不同,從中所學的東西自然就不一樣了。要學會從實踐中學習,從學習中實踐。

調查報告2.實踐內容

三下鄉已經結束已經一個月,回顧那段難忘的日子,我感慨良多,留給我們的不僅是感動,還有成長。對比以前,感覺自己成長了不少,變得更加成熟、勇敢、自信。生活對我如此慷慨,讓我在付出一點點的時候卻讓我收獲了很多,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道理。而這些都是我人生不可缺少的財富。為了讓我們“三下鄉”這個品牌活動更出色,這次活動我們做了充分的準備,主要內容涉及以下六個方面:

2.1、“法制下鄉、法律宣傳”

我們結合自己所學的專業,發揮我們的特色,根據農村法律普及率低的情況做一些法律宣傳。我們可以通過彩頁宣傳,傳單宣傳,走訪宣傳等。

2.2、法律調研

利用我們所學的專業知識,結合國家制定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深入實際的調查該地的農民對“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認識。調研主要有三個大的課題:

(一)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農民工打工難;

(三)農民的維權途徑;

2.3、模擬審判

在農村可能審判案子可能大多適用“簡易程序”,即我們現在所說的“炕頭審案”,所準備的“模擬審判”項目可以讓村民了解真正的審判程序,認識法律的威嚴性。為此我們準備了兩個案子,一個民事案子,一個刑事案子。

2.4、支教

在支教方面,我們結合自身的特長,給初中孩子們進行授課,內容有,首先,我們講述我們的大學生活,讓他們更好的了解大學校園,促進他們的求知欲。其次,我們將自己成功和學習的的經驗傳授給他們,幫助他們提高學習效率。

2.5、文藝演出

將我們將為為村民準備兩臺臺晚會節目有印度舞、話劇、獨唱等,以進一步滿足廣大農民群眾對文化的需求。

2.6、支農

在業余時間,我們將深入基層,幫助農民干農活,真正的走進農民,了解他們的心聲,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同時也是實踐與知識的一個結合過程,是我們的“第二課堂”。

2.7、支持環保,低碳宣傳

當今社會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環保意識也逐漸在人們頭腦中淡化,加之我們實際行動的破壞,整個地球的環境問題不能忽視,熱愛我們的地球,熱愛我們的家,就讓我們獻出自己微笑的一點點力量,所以我們設計了這次活動。

2.8、電影法律宣傳

通過農村題材維權電影的放映,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是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精神因素,更是農村法制建設的艱巨任務,農民的法律意識將直接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支教、法律宣傳、低碳宣傳、趣味心理游戲、文娛匯演?、模擬審判……這過程的點點滴滴,我仍然歷歷在目,卻無法用筆一一記錄。每次,當我想起大伙在例會上激烈討論的情景,我滿腔熱情;當我想起在每次活動中大伙忙碌的身影時,我滿懷感動;當我想起學生淳樸的笑容時,我滿盈開心……成長看似是一瞬間的事情,但我知道,我是在經歷中體會成長。這種成長,何其珍貴!

調查報告3.實踐感想

從活動進入最后的籌備開始,我就深深感受到了大家團結的力量。我們齊心合力的備課,我們認真的排練,我們激勵的討論。這一切都是“我們”,而不是“我”,團隊凝聚力、團隊合作精神就應該是這樣的。十八名隊員在陌生的地方,面對陌生的人群,總有眾多挑戰和艱難,但是,當十八個人的智慧融合在一起,任何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團結互助,挑戰艱難,這是本次活動的主旋律。

在實踐的這段時間內,我們穿街走戶接觸各種各樣的人和事,這些都是在學校里無法感受到的,在學校里也許有老師分配說今天做些什么,明天做些什么,但在這里,不會有人會告訴你這些,你必須要知道做什么,要自己地去做,而且要盡自已的努力做到最好。

在學校,只有學習的氛圍,畢竟學校是學習的場所,每一個學生都在為取得更高的成績而努力。無論是學習還是工作,都存在著競爭,在競爭中就要不斷學習別人先進的地方,也要不斷學習別人怎樣做人,以提高自已的能力!記得老師曾經說過大學是一個小社會,但我總覺得校園里總少不了那份純真,那份真誠,盡管是大學高校,學生還終歸保持著學生的身份。接觸那些剛剛畢業的學長學姐,他們總是隊我說要好好珍惜在學校的時間。在這次實踐中,我感受很深的一點是,在學校,理論的學習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幾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會遇到書本上沒學到的,又可能是書本上的知識一點都用不上的情況。

回想這次社會實踐活動,我學到了很多,從我接觸的每個人身上學到了很多社會經驗,自己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而這些在學校里是學不到的。在社會上要善于與別人溝通是需要長期的練習。以前沒有工作的機會,使我與別人對話時不會應變,會使談話時有冷場,這是很尷尬的。人在社會中都會融入社會這個團體中,人與人之間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過程中更加融洽,事半功倍。別人給你的意見,你要聽取、耐心、虛心地接受。在工作上還要有自信。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對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社會經驗缺乏,學歷不足等種種原因會使自己缺乏自信。其實有誰一生下來句什么都會的,只要有自信,就能克服心理障礙,那一切就變得容易解決了。知識的積累也是非常重要的。知識猶如人的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體就會衰弱,人缺少了知識,頭腦就要枯竭。這次接觸的釀造業,對我來說很陌生,要想把工作做好,就必須了解這方面的知識,對其各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才能更好地應用于工作中。

近現代史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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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實踐電腦市場調查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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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農村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關于社會實踐調查報告范文

關心老年人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第2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關于北京***公司的盡職調查報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資信調查事宜出具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以下簡稱本調查報告)。

重要聲明:

(一)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現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調查報告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基于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有關事實的了解,并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調查報告。

(二)本所律師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已對****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并已對本所律師認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需的文件進行了審慎審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體資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東及股本結構、公司的財務和稅務、公司的訴訟與仲裁。本所律師保證在本調查報告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師保證和承諾,其已提供本所律師為出具本調查報告所必需的、真實的、完整的復印材料;其所提供資料上的簽字/或印章均真實、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復印件與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資料文件均為真實、準確、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四)本所律師僅根據****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對其資信情況相關事項發表法律意見,并不涉及有關財務會計、審計、內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師專業事項。

(五)本調查報告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經本所及本所律師書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本調查報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聲明,本所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供的有關文件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以***先生特聘專項法律顧問身份,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第一節釋義、引言

一、釋義

在本調查報告中,除非另有說明,下列詞語具有如下特定含義: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本調查報告指關于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資信調查報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為其特聘專項法律顧問,對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信情況進行了核查與驗證,具體內容如下:

1、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2、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4、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5、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6、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第二節正文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一)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冊,領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業開發區水源路***號;

3、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5、實收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

6、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7、經營范圍:一般經營項目:房地產開發、銷售;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服務除外);家居裝飾設計;自有房屋的物業管理、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7日經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檢驗。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對核定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為待定資質的批復文件,并未提供暫定資質證書或其他資質等級證書等有效證明其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相關文件。

二、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組織及運行規范,對公司性質、宗旨、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進行記載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動的基本依據。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內容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出資立式、出資額、股東的權利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機構設置以及議事規則等作了詳細的約定,全體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

本所律師經審核認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成立時的公司章程對注冊資本、股東人數、出資方式、出資額、公司的機構設置及產生辦法、議事規則等內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亦合法有效。全體發起人股東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之時,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對全體股東產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師提示: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時公司章程的內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斷,并不對****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內容是否發生過修改或變動作出任何評價或判斷。

三、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

四、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本結構

(一)****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根據****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容顯示: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

經核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設置、股本結構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崔曉玲150、0015%

王衛軍200、0020%

許隨義250、0025%

宜敬東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師認為:

****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符合公司法等相關規定。

股權設置和股本結構由全體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確約定并在工商登記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體現了全體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師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設立時對股東出資相應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僅對****公司提供的現有的相關資料作出上述相關問題的判斷,對****公司設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結構是否發生變動不作任何評價或判斷。

五、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務、稅務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銀行開戶許可證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財務報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貸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稅務登記證以及相關的稅務發票。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作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編制財務報告或相關納稅登記,應建立建全財務和稅務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關證件、資料,本所律師對****公司的財務、稅務狀況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六、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債權債務,訴訟、仲裁情況

本所律師提示:本調查報告僅對****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驗核查后所作出的相應法律評價或判斷,對在本調查報告中列明而缺乏獨立證據支持的相關事項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關債權債務憑證,本所律師對****公司是否對外發生債權債務情況以及是否設定相關擔保(抵押、質押、保證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等相關文件,本所律師對****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等不作任何法律評價或判斷。

第三節結語

一、本調查報告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及北京****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核查、驗證,提出上述意見,供***先生參考。

二、本調查報告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

(3)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5)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北京市康德律師事務所

第3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這種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漸傳入中國,現在已經被廣泛地運用在公司并購、股權或項目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證券上市、不良資產買賣以及其他的重大經濟活動當中。據報告,著名的摩托羅拉公司在決定進入中國投資之前,所花費的盡職調查費用高達1億美元。

什么是律師盡職調查報告?通俗一點來講,就是在雙方達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師對交易雙方背景、交易標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進行調查和了解情況,并形成書面報告供交易一方參考。盡職調查是努力將交易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的過程(當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對稱的可能),從而有效減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對稱對交易雙方所造成的風險。因此,盡職調查的結果對雙方是否最終達成交易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

盡職調查是交易雙方博弈的重要環節。買方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就是要通過律師的專業眼光,發現交易當中的瑕疵、風險和不完美之處,因此買方更愿意盡可能多了解賣方的情況尤其是負面信息。對于賣方而言,配合律師進行盡職調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條件,但是,賣方必須在盡量提供足夠多的信息和盡量少提供負面信息之間進行權衡,若信息提供過于全面,則可能導致買方將來的法律索賠訴訟,賣方會有心理顧慮;若過份夸大負面信息,則買賣雙方都可能臨陣退卻。所以,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應當充分考慮到買賣雙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異和顧慮,對于賣方關鍵材料提供不足之處,應當窮追猛打,鍥而不舍,如此才真正顯示出律師的作用;對于次要問題,則應當在提醒買方存在風險的前提下靈活處理,避免成為交易殺手。

二、律師盡職調查報怎么寫

1、封面

盡職調查報告一般需要制作獨立的封面,以表示莊重。封面形式各間律所風格不一,不需統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為如下五個部分進行陳述:

委托來源、委托事項和具體要求;

調查手段和調查工作概要;

出具報告的前提;

報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導入語。

如下是一份關于銀行委托某律師事務所進行貸款債權及其附屬權益進行調查分析的《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前言部分的樣本:

根據**銀行**支行(下稱“**銀行”)與**律師事務所(下稱“本所”)簽訂的《項目盡職調查委托合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所接受**銀行的委托,作為整體處置**公司(下稱“主債務人”)項目(下稱“本項目”)的專項法律顧問,就本項目的債權及擔保債權權益有關事宜(下稱“本項債權”),出具本盡職調查報告。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審閱了**銀行提供的與本項債權相關的法律文件的復印件,走訪了相關的政府部門,并就有關事實向**銀行有關人員進行詢問、聽取了有關人員的陳述和說明。

本法律意見書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關文件副本或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簽字和印章均屬真實;有關文件及陳述和說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無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且無任何應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對本項債權的合法成立、存續、數額等有重大影響的事實。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僅根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前已經發生或存在的事實及本所對該等事實的了解和本所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理解發表法律意見。對于沒有完整書面文件支持的事實,本所依據政府部門提供的文件、專業經驗和常識進行了一定的假設并基于該等假設進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結論,而該等假設可能與事實存在差異或不符。

本法律意見書的任何使用人應當清楚:盡管本所律師已盡力對所掌握的事實和文件進行專業分析并作出結論,但鑒于各個法律從業者對特定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且法律理論與實踐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因此司法實踐結果可能與本法律意見的判斷存在差異。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以及得出的法律結論僅為本律師作出的客觀陳述及獨立法律判斷,不構成對相關法律事實、法律關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屬性的最終確認、保證或承諾。使用人針對本項債權的任何決定均只能被理解為是基于自己的獨立判斷而非本法律意見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銀行可以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本項目的附屬文件,供有關各方參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師按照中國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范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如下:

三、正文

以一份某企業并購項目當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組成:

并購主體必須調查交易主體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包括交易主體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涉及國有資產時是否取得有關批準。此外,還要調查交易主體現時是否合法存續,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其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未來的存續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組織結構主要調查企業的組織機構圖、規章制度、歷次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的決議、會議記錄等。對在有關部門備案的文件,應當到有關部門去核查驗證。

關聯方主要調查與并購主體存在法律上的關聯關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具體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東、控股子公司、實際控制人、債權人、債務人、消費者、監管部門等。同時視乎客戶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對其核心成員的道德信用也納入調查范圍,因為道德風險可能會引發其他諸如經營、法律、財務等風險。當然,鑒于中國目前的信用體系并不完善,這方面的有效調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實際調查當中這方面的調查多數流于形式。

主要財產調查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權屬查證。有形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設備等,無形財產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或特許經營權等,主要審查財產以及已經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還需調查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其次,權利限制。調查財產是否存在權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質押等情況,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第三,現場核實。調查財產是否存在租賃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問題。

經營狀況主要包括行業發展的來龍去脈、產業政策的演變、對外簽訂的合作協議、管理咨詢協議、研究和開發協議;供貨商的情況;主要購貨合同和供貨合同以及價格確定、相關條件及特許權規定;市場開拓、銷售、特許經營、委托、以及獨立銷售商的名單;消費者的清單;有關存貨管理程序的情況;主要競爭者的名單;產品銷售模式及其配套文件等;作出的有關產品質量保證文件;有關廣告、公共關系的書面協議等等。債權債務企業的債權債務對未來的權益會產生重大影響,但又難以僅從表面文件發現,所以往往是陷阱所在。因此,對于企業的應收應付款項應當重點調查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調查將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雖已履行完畢但可能存在潛在糾紛的重大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訴訟時效的同時,核查其是否存在潛在的風險;在調查企業對外或有負債情況時,應著重對抵押、質押、保證以及其他保證和承諾的風險進行核查。此外,對于企業經營過程當中常見的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也應當納入債權債務的調查范圍之內逐一予以核實。

環境保護應當調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已經投資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是否具有相關的環境評測報告和證書。

產品質量企業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是否具有相關的產品質量證書。

財務調查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的重要標志之一。但是,基于避稅或其他原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數據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有時候并不真實反映企業的真實狀況。因此,有必要對財務數據作必要的調查,這類調查一般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銷售收入;產品銷售成本;市場開拓情況;研發的投入與收益情況;原始財務報表;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采用新的會計準則與原有會計準則的不同之處所產生的影響;會計政策可選擇條件的不同選擇所產生的影響,等等。

人力資源在這方面應調查的信息資料需包括以下內容:主要人才的個人檔案;聘用合同資料;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有關員工福利規定的文件;保密協議;知識產權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經營管理者和關鍵人員的年薪和待遇歷史情況與現狀;員工利益的未來安排,如退休金、股票期權、獎金、利益分享、保險、喪失勞動能力補助、儲蓄、離職、節假日、度假和因病離職的待遇等;人才流動的具體情況;員工糾紛的具體情況,等等。

保險調查的范圍主要是保險合同、保險證明和保險單,險種主要是一般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火險或其他災害險、董事或經營管理者的責任險,以及雇員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等。

訴訟或處罰針對企業可能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以走訪相關部門的形式予以調查核實。另外,還應當調查企業高級管理層如董事長、總經理等核心管理層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優惠政策由于我國存在名目繁多且行政級別不同的稅收優惠、財政補貼,如果并購主體存在享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情形,則要對相應的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予以特別關注,在某些情形下,這些政策是企業生存和贏利的關鍵。

地方政策鑒于我國地域情況差別很大,我國法律的規定僅僅是原則性的,各地區的行政規章在理解和執行上往往有很大差異,例如報批時間上的不同和報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異等,這些差異將對交易雙方的成本核算構成直接影響,有時甚至直接影響交易結構。因此,在盡職調查報告當中加入此部分調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兩類內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的普遍規定,如行業投資政策、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政策、反不正當競爭、環境保護、安全衛生等;一類是針特定行業或范圍企業的特殊政策,如: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和各類許可證等。:

上述盡職調查內容和結論將會對并購當事人未來的利益、風險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影響就是“去脈”,而依據則是已經發生的事實一一“來龍”。調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來龍去脈,進而對從政策、產業、行業、財務、法律、人員等等諸多方面的風險、收益進行整體評估。整體評估的結果將構成并購的基礎。

四、尾部

格式如下:

本報告僅供參考,不作證據或其他用途。

**律師事務所

第4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相對于傳統的深度報道形式,精確新聞運用社會調查的方法,涉及面較廣,排除了個別的、偶然性的事件,更具有普遍性、說服力。精確新聞還運用量化的數字語言描述新聞事實,排除了記者主觀成見,使新聞更加科學、客觀,受到讀者的信任與歡迎。

調查報告是指調查者根據課題規定的目的,有意識地運用詞語回答的各種科學方法和手段搜集有關社會現象的資料,并由此進行分析、研究,最后形成以文字為主導,以數據、圖表等各種表現方法為補充,來說明社會現象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一種文體。

正是由于精確新聞版面語言與調查報告的相似性以及兩者都借助抽樣調查、統計分析等社會科學研究手段來做出“最終成品”,因此解析“精確新聞與調查報告之間的差異”成為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試從《新聞記者》的“新聞調查檔案(媒體調查報告專欄)” 與《中國青年報》“青年觀察”的差異比較中進一步探究我國精確新聞的特點。

“數字”新聞化

《新聞記者》(2004年5月) 媒介調查《傳媒人對“有償新聞”的看法――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調查報告》中關于“記者是否應主動淡化不利于重要廣告客戶的新聞”的調查數據分析:

“記者主動淡化不利于重要廣告客戶的新聞”。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聞業,更多地是依賴廣告生存,因而一些廣告主在有些媒體逐漸擁有了控制權,一些媒體背離了新聞報道要客觀、真實的規律,成為某些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而不能完全履行其作為社會輿論機關的職責。在這個問題上,媒體的主要做法之一是主動淡化不利于重要廣告客戶的新聞。此次調查顯示,有33.7%的調查對象不同意這種做法,有54.2%受訪者態度不明朗,而有12.1%的受訪者則同意這種做法。從受訪者的職稱、年齡與問題的關聯來看,正高職稱和年齡45歲及以上者回答不同意的比率略高,達41.2%~42.9%。將這個問題與媒體類型關聯,得出的數據,回答不同意的比例為:電視臺30.8%、報社36.2%、電臺37%;與專業背景關聯得出的數據,回答不同意的比例為:邊干邊學35.4%、新聞大專31.8%、新聞本科30.6%、新聞碩士37.7%、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32.3%。

在這份調查報告中,我們讀到了科學嚴謹的百分比數字,而這些精確到小數點后個位的數字只是提供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新聞業,更多地是依賴廣告生存,不能完全履行其作為社會輿論機關的職責”這個問題上,“媒體的主要做法之一是主動淡化不利于重要廣告客戶的新聞”這樣一個結論性信息,總結出一個調查結果,不帶有調查發言機構任何的情感色彩與主觀意志。

《中國青年報》 (2004年2月17日) 以“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求學調查”為主題的《游走在城市的邊緣》――《打工子弟學校生存紀實》(上篇)引用如下材料:

“一份名為《流動兒童教育:逐漸進入視野的研究課題》的調查報告這樣描述說:打工子弟學校辦學者,是一個由形形人員構成的復雜社會群體,從大學生到文盲都有。其中很大一部分曾經在家鄉當過民辦教師或公辦教師,在114所學校中,有79所是他們辦的。其余的則屬半路出家,他們從包工頭、小販、廚師到菜農、建筑工、清潔工、保姆等形形的行業走上了辦學的道路。‘他們能夠涉足這個領域,是因為有著巨大的社會需求:流動兒童在北京沒有學上。對于他們來說,辦學是一種能帶來可觀收入的職業。’調查報告的負責人之一張守禮說。”

與前文的不同顯而易見,在這里,調查報告《流動兒童教育:逐漸進入視野的研究課題》的數據和結論用以證明報道中“流動兒童少年就學的簡易學校的設立條件酌情放寬后,打工子弟學校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使得上萬名孩子免于失學的同時,也讓各色人等都參與到辦學中來的現實。

“數字”本身量化了“打工子弟學校生存”緣起與現狀的真實,是作為精確新聞反映新聞事件的手段而出現在受眾的視野中的,為“豐富深度報道本身的新聞背景材料”服務。在材料中,數字遵循新聞寫作規律,是新聞表現形式的一部分,已經被“新聞化”了。

同時,調查報告中數字的運用增強了新聞的客觀性,避免了記者的主觀介入,讓受眾通過調查結果的分析、比較、總結等邏輯思維方式結合自己的價值標準思考新聞報道,從而得出自己的觀點和結論,“無聲勝有聲”地彰顯媒體導向。

受眾平民化

《新聞記者》(2004年2月) 媒介調查《受眾眼里的電視人――上海電視媒體從業人員社會評價調查報告》文章說明“調查報告的目的”:

“2003年10月1日,是上海電視臺成立45周年的日子。在上海電視事業走過近半個世紀之際,上海文廣新聞傳媒集團特委托社會專業調查公司,組織了一次對上海電視媒體從業人員的社會評價調查,集中了解目前社會各界對上海電視從業人員在社會職能、職業道德、專業素質、工作成效等各方面的評價和意見,希望通過這樣的調查,有針對性地改進工作和強化培訓、教育。”

文尾結論處:

“對于如何加強新聞職業道德建設,本次調查有一點很有啟示:公眾認為,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最重要的途徑,依次為社會輿論監督(37%)、制度建設(39%)、自我約束(20%)。除接受社會監督之外,還有很多其他的方法可用,包括:強化行業管理組織(機構)的權威性,加大行業評議和監察力度;進一步強化職業道德制度,使之與專業標準相融合等。”“看來,上海的電視媒體在不斷提高節目質量、以‘內容為王’提升自身競爭優勢方面,還任重而道遠。這將成為我們下一步需要重點突破的工作目標和努力方向。”

《新聞記者》(2004年5月) 媒介調查《傳媒人對“有償新聞”的看法――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調查報告》最后總結:

“因此,我們一定要將新聞職業道德建設問題提升到一個很重要的位置來認識,新聞單位及有關領導部門應探討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約束辦法,不能再讓今日之‘錯’釀成明日之‘害’”。

從調查報告《受眾眼里的電視人――上海電視媒體從業人員社會評價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出,該調查針對的是上海電視媒體,更確切地說,是文廣傳媒為今后工作的目標計劃制定所進行的,因此它的受眾是相對專業的媒介從業人員。在《傳媒人對“有償新聞”的看法――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調查報告》中,我們也可以在總結中看到調查報告針對“小眾”即新聞單位及有關領導部門提出的建議。

當然,不是每一份調查報告都會有如上明顯的訴求對象,但是調查報告因較強的程式化寫作――開頭比較詳細地介紹調查的背景、目的、方法、結論,接著逐條列出相關調查項目,包括詳盡的調查數據、圖標等等,最后總結出調查結果――而使其只能在小受眾范圍(包括專業人員、調查委托人等)內傳播。

《中國青年報》 (2004年1月4日) 《901個農村高中生的夢想》結語:

“901個農村高中生的夢想/理想,為我們展示了青年豐富的內心世界,我們從中看到了他們的喜怒哀樂,看到了他們對自我的期待、對社會的期待,對未來的期待。同時,它也是一只多棱鏡,折射出家庭、學校、大眾傳媒和社會,給青少年成長帶來的影響。正如研究青少年心理的澳大利亞學者艾克斯雷所說,青少年不論對未來持有何種態度,都不應被單純地視為世代差異現象,而應該被更認真地反省,此種現象或許不只反映了當代青少年的想法和態度,它應是更深遠地將當前社會或文化對他們所造成的影響,投射在他們對個人前途或社會發展的可行結構及機制之上。 青年與社會是相互建構的。也許,這901個農村高中生的夢想/理想,會令關心青年、關心未來的人們深思。”

不談報道中那些令人動容的調查數字、話語與實錄,光看這最后的結語我們也能感受到此次“調查?觀察”用“901個農村高中生的夢想”來引起“整個社會的深思”。精確新聞關注的主體是社會中的“平民”(即普通人),如前文所提及的《打工子弟學校生存紀實》中的“流動兒童”,他們受到了大眾的廣泛關注,在兩會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子女就讀問題成為了代表和委員們關注的熱點之一,安徽代表團的徐景龍等30多位代表就遞交了一份關于修改義務教育法,關注農民工子女就讀的議案。這是對精確新聞“受眾平民化”最好的詮釋和反饋。

即使報道關注的是如“水污染、大氣污染和土地荒漠化成為最受當代青年關注的3大環保問題。其中,水污染問題以76%的獲選率高居榜首,即每4名受訪者中就有3名在關注該問題,成為最受當前青年關注的環境問題。此外,大氣污染問題和土地荒漠化問題也分別受到70%和66%的青年的關注。另外,垃圾回收利用(58%)、野生物種減少(52%)、臭氧層遭到破壞(51%)等環境問題受到的關注程度也都超過了半數。”(《我們的環境怎么了?》中青報 2004年2月1日)偏科學的議題,如文中所述,在柔化了數據、調查術語和表達方式的專業感后,適合媒體受眾閱讀理解和接受習慣的精確新聞,依舊體現了與調查報告截然不同的“大眾化訴求”的受眾特征。

結論微觀化

《新聞記者》(2003年2月)《上海大學生的信息需求及日報選擇》新聞調查檔案主要針對的問題是 “上海大學生每天接觸各類大眾傳媒的時間是多少?上海大學生期望通過大眾傳媒了解哪些信息?上海大學生平時主要閱讀哪些日報?大學生自費訂閱或購買日報?大學生選擇閱讀各種報紙的原因?”

“至少在大學生這個受眾群體,互聯網對電視的沖擊大于報紙。互聯網和報紙不但有娛樂和消遣功能,還有即時查找和提供資料等較強的助學功能,這大概是它們在吸引大學生方面勝過電視和廣播的重要原因。國際性、娛樂性、實用性和可讀性,是大學生在信息需求方面表現出的比較明顯的取向。在大學生對周報、雜志、廣播、電視和網站信息選擇的調查中,我們可以進一步看到這種趨勢。《新民晚報》的信息量和實用性優勢十分明顯,均超過第二名10多個百分點,這也從一個方面解釋了作為一張大眾化市民報,《新民晚報》為何同時受到大學生讀者的青睞。特別值得重視的是,《新聞晨報》在時效性上排名第一,顯示出這份新生代報紙的沖勁,在信息量和實用性指標上,《新聞晨報》也都有不錯的表現,顯示出良好的發展潛力。”

媒介調查《傳媒人對“有償新聞”的看法――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調查報告》

“問卷上具體涉及了以下幾項問題:(1)記者是否可以為自己單位聯系廣告;(2)記者是否可以為自己的版面或節目聯系贊助;(3)記者是否應主動淡化不利于重要廣告客戶的新聞;(4)記者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訪單位或個人的招待用餐;(5)記者是否可以接受新聞源單位或個人安排的免費旅游;(6)記者是否可以接受被采訪單位或個人的現金饋贈;(7)記者是否可以為企業擔任公關工作。”

“從上述數據及分析可以看出,我國新聞隊伍的新聞工作道德狀況并不容樂觀,在職業道德行為的選擇上存在著嚴重的偏差。特別應引起注意的是,在上述幾個調查問題中,回答‘看情況’的比率都較高,這些人可能在思想上對是與非、對與錯的認識非常清楚,但一旦有條件或涉及自身利益時則往往會放棄道德原則,也就是說,這些人道德自律的自覺意識較差,對他們來說,有處罰分明的紀律、規定,營造一個廉潔清正的環境就顯得十分重要。”

從這兩組材料的問題設計與總結可以看出調查報告的結論特點,即給自己的“目標受眾”提供的是宏觀的階段性的全面客觀的調查結論,并力圖通過結論對受眾有總體上的指導作用:在《上海大學生的信息需求及日報選擇》中,它提醒報社,要在大學生中提高訂購率,除了信息量和實用性指標外,制定合理的價格和改進服務措施也是不可或缺的;而后者則希望提升新聞職業道德建設問題的認識高度,新聞單位及有關領導部門應探討并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約束辦法。

《中國青年報》 (2004年2月1日)《2004年最大的愿望:漲工資》結論:

“在剛剛過去的2003年,近90%的受訪者在工作和學習上都有所收獲。而在新的一年中,大家最大的愿望則是希望自己的工資能夠芝麻開花――節節高。”

后附“讀者心愿”(摘兩則):

“歐陽坤(廣西):由于工作需要,我已經五個春節沒能和父母團聚了,所以,今年我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夠回到家中,和父母度過一個團圓的2005年春節。”

“韓俊(山西):我和家人曾經都是SARS感染者,所幸的是,我們最終都戰勝了病魔,全家人完完整整地回到了家中。現在覺得,活著就是幸福,所以我2004年的最大愿望是希望家人都健康幸福地活著。”

針對“2003年的薪酬狀況?2003年什么事情最令你高興?2003年你在工作和學習上是否有所收獲?在2004年,大家又會有什么新的愿望呢?”等諸多問題,通過逐條問題的調查數據分析后,我們看到了從標題到報道的結論都選取了民意最關心的點“2004年最大的愿望:漲工資”,報道刊發時恰逢春節前夕,因此總結03年歲末的同時抓住大眾最感興趣的“04愿望”這個點引領全文,也可以給有關部門以啟發,后附的“讀者心愿”實在是一個很好的補充,小段子不長,卻溫情一片,使這篇精確新聞在客觀之外有了人文關懷。前文《我們的環境怎么了?――直轄市青年說越來越好農村青年嘆一天不如一天》的結論中體現出“中青特色”,抓住了“直轄市青年VS農村青年”的價值觀差異,引起青年對環境和自身的深思。諸多范例均體現出精確新聞不同于調查報告的“結論微觀化”特點,此處不再贅述。

第5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 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法理考察;司法實踐

[中圖分類號] D917.3[文獻標識碼] A

一、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法理考察

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制度),又稱為判決前調查制度或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家庭環境、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分析,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評估后,將調查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制度。社會調查制度因其有利于達成量刑的科學化、合理化和準確化,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而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中被賦予特殊的關注,目前已成為各國少年刑事法中的通行制度。

社會調查制度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理論基礎,該理論由龍勃羅梭、菲利、李斯特等為代表的刑事實證學派提出。現代刑罰個別化原則的要義在于:刑罰輕重不僅取決于犯罪人所犯罪行的大小,而且應充分考慮其人身危險性。但一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不像犯罪罪行那樣易于把握,為避免量刑的偏頗,必須以一定的方式、手段準確地加以測定,而通過審判前社會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征。因此,社會調查制度是獲知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途徑。

隨著刑罰個別化觀念的深入人心,社會調查制度日益受到各國重視。美國、德國、日本、比利時等國均已實行這一制度,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往往以對犯罪人進行社會調查作為審判的基礎。未成年人身體處于迅速發展階段,與此對應的是心理發展往往相對滯后,不能與生理發展完全同步。這種身心發展的不平衡,使得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擾能力相當脆弱,一旦在家庭破裂,教育不當,受到不良朋友或黃賭毒等外界因素影響下,容易做出游離于社會規范的出格行為,甚至違法犯罪。如果不考慮未成年人的人格因素,而機械地依據犯罪事實施以刑罰,將可能使某些因偶發因素而犯罪的青少年被司法的草率斷送一生。因此,司法機關對待未成年犯罪人應盡可能通過社會調查方式,以廣泛的視角審視區別不同的犯罪人格,在刑罰個別化原則的指引下,準確定罪量刑,從而實現刑罰的個別預防功能。

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關于社會調查制度的規定,但這一做法卻與現行刑事法所蘊含的某些法律精神相契合。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有法學家認為,該條文雖被稱為罪行相適應原則,但已與刑事古典學派所主張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有著重大區別,其中已涵蓋了刑罰個別化的內容。根據這一規定,刑罰的輕重不僅應當與所犯罪行,即已然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相適應;而且應當與承擔的刑事責任,即未然的犯罪的可能性(人身危險性)相適應。[1]因此,作為人身危險性表征的犯罪人個人情況及其人格特征,當然的包含于“犯罪分子所承擔的刑事責任”之中。只是由于我國法律并未將相關調查程序作為刑罰適用的前置程序,造成法院量刑時往往囿于考察犯罪人罪行的輕重,而忽視對其個人情況及人格特征的了解與考量。1985年通過(我國于1991年加入)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簡稱《北京規則》)則為我國構建未成年被告人社會調查制度提供了國際法層面的依據。《北京規則》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案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判決。”而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該規定為我國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中設立社會調查制度提供了直接的司法依據。

二、設立社會調查制度的意義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規范的指引下,針對未成年犯罪人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小,具有極強的可塑性特征,積極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理的有效模式,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在此背景下,社會調查制度的設立至少在以下方面顯現出其積極意義:

(一)宣示司法對未成年人犯罪主體性特征的關注以及教育、保護的刑事政策導向

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廣泛的社會調查,既表明司法部門在處置未成年人犯罪時,從以犯罪行為為本位轉化為以犯罪行為與主體特征并重,進而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成長環境與條件、犯罪誘因等因素著手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矯正和治療的積極態度,同時也進一步向社會闡明司法機關以實事求是的原則處置、以誠懇的態度教育、以務實的措施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力求維護和體現司法公正的決心。

(二)有利于實現刑事司法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

社會調查由熟悉社會工作和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社會組織成員擔當,相對獨立于各方當事人,其本身具有的工作經歷和在刑事訴訟中獨特的地位,造就其與眾不同的親合力,容易與未成年被告人溝通,獲得他們的信任,進而在接觸中潛移默化地對未成年人予以引導、教育、感化,達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三)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理念,是法治文明進步的標志

不同的犯罪人,由于其主觀惡性不同,成長經歷不同,其人身危險性也不相同,這直接影響到對其適用何種量度的刑罰才足以實現個別預防的效能。法治發達國家的司法經驗表明,將對犯罪人個體情況的調查作為法官裁量刑罰的參考,為有區別地采取靈活的刑罰措施,實現刑罰目的奠定了基礎。因此,這一制度不僅符合法治發展的非犯罪化、輕型化和非監禁化的趨勢,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從更大范圍、更長遠角度解決未成年人犯罪上升的態勢。

(四)體現了司法民主的精神,有利于維護司法的公正

調查員以訴訟參與者的身份介入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是人民參與司法的具體體現,是司法民主的實現方式之一。這一制度不僅可以彌補人民法院因客觀條件的制約所導致的審判視野的局限、社會監督不足等缺陷,更可在法院與未成年被告人及社會之間建立某種渠道,實現監督和反饋司法公正的效果,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五)體現了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時,兼顧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的精神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數量逐漸增多,人民法院本已較為緊張的司法資源更顯捉襟見肘。法官有限的精力不僅要投入日漸繁重的案件審判,還要介入繁冗的社會調查當中,往往導致顧此失彼,難以實現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社會調查制度引入專業人員調查,使法官得以從社會調查工作中解脫出來,專心于案件審判,實現了法官的中立公正,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社會調查制度的構想與江蘇的實踐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規定》為社會調查制度的設立提供了司法依據,但其僅是原則規定,在訴訟法層面并沒有配套以具體的程序制度來貫徹和保障。所以實踐中在社會調查開展與否,社會調查承擔的主體、調查的內容、運作程序等具體操作問題上均帶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需要建立配套制度加以規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積極借鑒吸收已有成熟經驗,結合部分基層法院的試點實踐,會同有關部門于2006年10月1日出臺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社會調查的主體、職責、調查的內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詳細規定,經過一段時期的試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一)社會調查的主體

社會調查主體的確定是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根據社會調查的性質,調查主體的確定應具備三項條件:一是必須中立。二是必須專業。三是必須敬業。

《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暗含了四類調查主體,即公訴人、辯護人、法院委托的社會團體組織的人員或其他社會工作者(如團委、工會、婦聯、機關工委、基層司法助理員、離退休老干部、老教師等)以及少年法庭的法官。以往江蘇各地做法不一,四類主體均有嘗試,有的基層法院還成立專門的社會調查員辦公室,聘請固定的社會調查員專司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背景調查。公允地評價,上述調查主體確為人民法院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客觀分析,各自又均有弊端:由于各自身份及思維習慣的不同,律師的調查可能更關注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收集,而忽略對其不利的因素;公訴人的調查則可能偏重于收集不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材料,而忽略對其有利的因素;法官調查的視角比較中立、全面,但法官精力有限,且自查自判又有違法官中立超脫的地位,給人以“先入為主”之嫌;委托社會團體組織調查,可能會因承擔調查任務的人員主業工作繁忙,經常換人等客觀因素而無法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時效;聘請專職社會調查員效果雖好,但需一定經費和辦公場所作保障,使得大多數基層法院力有不逮。因此,我們在積極實施社會調查工作的同時,一直在探索尋找更為合適的調查主體。

(二)調查主體的地位及職責范圍

從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規定》來看,調查人員是接受法院委托,從事特定任務的主體。其由于受法院委托從事專項調查而介入訴訟,故有別于證人;而其從事事項與審判相關聯,關涉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罰處置,故需要其參與庭審,接受質詢。據此,我們將其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于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并在法庭調查結束后設置獨立的聽審程序,由調查員出庭宣讀調查評價報告,并接受控辯審各方的詢問。此外從效果出發,還安排調查員參與合議庭組織的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審教育。

關于調查主體的職責范圍,即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通過開展獨立的調查,就其獲取的未成年被告人家庭背景、個性特點、以往表現等關涉量刑的事實提出書面意見,作為法院量刑時的參考,并協助人民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具體包括:社會調查、制作書面報告、出庭宣讀報告并接受質詢、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庭審教育、對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人進行監督教育挽救等延伸工作。

(三)社會調查的內容、對象和方式

與審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更注重于對被告人個體情況的調查。即以未成年被告人為中心,對其身心狀況及周圍人員、環境等作全方位、多角度的調查評估,力求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真實的內心世界,全面、具體、客觀反映其真實面貌。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規定》的精神,結合以往工作經驗,在《實施辦法》中將以下六項內容列為基本調查項目:“家庭背景”項目、“個性特點”項目、“案件情況”項目、“自我認識”項目、“幫教條件”項目、“綜合評價意見”項目。

基于社會調查的內容有別于查明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的刑事偵查活動,其調查對象不能僅局限于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同伙、受害人及證人,而應將范圍擴展到與其生活、學習、工作相關的人員,包括家長、老師、同學、同事、領導、鄰居等。因此我們對調查對象盡可能廣泛地加以羅列,具體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及其監護人、就讀學校(工作單位)、同學(同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屬,社區組織、社區居民、被告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派出所等。由于調查內容多,涉及人員廣,社會調查通常由調查人員直接到未成年被告人生活、學習、工作的場所以及其他關系地,針對不同的調查對象,采取談話、觀察、電話、書信、委托等多種方式進行,必要時各種方法可以交叉配合使用。調查的內容應當形成書面筆錄,并加以整理分析,以使內容完整、準確、詳實。

(四)社會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是社會調查內容的綜合反映形式,是全部調查活動和調查結論的載體。它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揭示犯罪的原因和條件,發現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人民法院準確適用刑罰提供依據。因此,對調查報告應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首先,調查報告應規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調查報告應固定為統一規范的格式,這不僅因為報告在性質上是一種法律文件,應以規范的形式彰顯其法律效力,而且規范的報告形式利于調查人準確制作,避免疏漏,同時便于法院正確參考適用。調查報告的規范化包括形式與內容兩方面,形式上可采用表格式或分段敘述式,內容上應將調查項目編列為數個較為統一的欄目,并保證其詳略得當,遣詞準確,分析合理,避免空泛或不恰當的描述。實踐中,我們設計了統一格式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表》,并針對六項基本調查內容設計了21個項目116個選項供調查人員選用,避免了制度施行初期因調查人員經驗不足或能力的差異而可能造成的報告內容混亂與疏漏。其次,調查報告應客觀、真實。調查報告將在法庭宣讀出示,其客觀真實性受到未成年被告人、監護人、公訴人、辯護人、法官等多方質詢,如果其中存在不實之處,不僅影響到法庭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裁量的公正性、準確性,而且會打擊未成年被告人對司法制度和社會的信任,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要求調查人員以公允的態度,通過細致周到的工作,確保報告的客觀真實。第三,調查報告的制作應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側重。不同類型的案件,其犯罪誘因必然有所差異,與之相對應的法庭教育的切入點也就不同,所開展的社會調查及報告制作同樣應具有針對性。以盜竊案件與案件為例,前者應側重于未成年人消費、金錢觀念的變化、交友情況等進行調查,后者則應側重于未成年人行心理、家庭、學校性教育方面的調查。

(五)社會調查的工作程序及監督制約機制

1.啟動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后,應向承擔社會調查的機構發出委托調查函,并提供書副本,調查機構應及時指定所屬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根據目前江蘇省社區矯正機構的人員配備情況,我們在《實施辦法》中對受調查的未成年被告人范圍作了限定:“未成年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本省各市轄區內,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緩刑條件的”。

2.調查程序。調查人員應于收到委托調查函后的一定期限內通過走訪未成年被告人的關系人,收集調查資料并制作完成調查報告提交法庭。《實施辦法》針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案件,分別規定了五個和七個工作日的調查時限。為了強化社區矯正機構的內部把關機制,《實施辦法》規定調查人員完成報告后,應先提交所屬縣(市、區)級社區矯正機構,由其初步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再移交人民法院。此外,我們考慮到目前調查人員進入羈押場所對訴訟中的在押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調查尚無法律依據,所以規定當調查人員不便到看守所調查時,調查報告中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由法官及時提供。

3.審查程序。人民法院對調查報告進行質詢的,調查人員應在法庭調查結束后出庭宣讀調查報告,并接受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質詢,最終由人民法院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參考調查報告決定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實施辦法》中關于此節的具體流程、環節,前文中已作介紹,不再贅述。

我們注意到,學者們在充分肯定社會調查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也屢屢表達出對確保調查公正性,防范虛假報告的關注。為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社會調查不公正,我們在《實施辦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監督制約措施:(1)檢察機關全程監督制度,明確檢察機關應當對調查工作實施全程法律監督;(2)兩人調查制度,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必須指派二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3)兩級把關制度,調查報告需經鄉鎮(街道)及縣(市、區)兩級社區矯正機構審核后方能提交人民法院;(4)回避制度,調查人員與未成年被告人之間存在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時,應自行回避;當其在庭審中被申請回避時,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決定是否采納其調查報告;(5)法庭審查和復核制度,調查報告一般需經庭審質證后才能作為量刑的參考;各方對調查報告發生較大爭議時,法庭有權作出復核的決定;(6)保密制度,調查人員不得泄露在開展調查、參與訴訟中獲取的案情及未成年人隱私等信息。

四、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的思考

社會調查制度作為我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領域中的一項有益探索,已為近年來的司法實踐證明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它拓寬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視野,探索出一條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新途徑,體現了現代司法的人性化理念。但由于該項制度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現行法律體系尚未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和準備,諸多問題還需通過立法加以明確。

(一)明確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

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關系到其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涉及其履行職務時的職權保障,決定其制作的調查報告的屬性,影響其調查職能的充分發揮。因此,應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賦予調查人員等同于鑒定人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以使調查人員能以正當的名份參加庭審,獨立自主地提出調查報告并接受各方質證。結合調查人員參與法庭教育的職能,還應為其在法庭上設立專門席位,以顯現其特殊的地位,保障其更好地履行職責。

(二)確立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

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審判中的積極價值得到了司法實踐的充分驗證,并獲得學術界普遍認同,我們沒有理由再讓其因性質歸屬的爭論而備受爭議。立法上應在明確調查主體法律地位的基礎上,盡快將調查報告納入證據范疇,以徹底化解認識上的分歧,同時保證所有調查報告都能經歷庭審質證過程的檢驗而確保客觀公正。

(三)提前啟動社會調查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給予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普通程序為一個半月、簡易程序為二十日,因此各地規定社會調查的時限普遍不超過十天,而社會調查必須通過走訪眾多單位和人員,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分析,才能出具高質量的調查報告,如此短的時限難以保證調查質量。因此,有必要將社會調查的啟動時間提前到偵查階段,這樣不僅能為調查的質量提供時間上的保障,而且能為偵查機關是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強制措施提供客觀、準確的依據。

(四)擴大社會調查的案件范圍

目前因客觀條件所限,社會調查尚未普及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往往僅限于犯罪事實較輕,具備管制、緩刑條件的案件。這不僅大大限制了社會調查制度優越性的充分發揮,對于那些不具備管制、緩刑條件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告人無疑也是不公正的。因此,在條件成熟后應將社會調查的案件范圍擴大到所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使這一制度的有益價值惠及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實現司法的公平。

(五)建立嚴格的制裁措施

根據目前我們掌握的情況,實踐中對于調查人員在調查工作中的失職、違規行為尚無相應的制裁措施。應當看到社會調查主要在社區環境進行,調查人員往往是基層社會工作者,與社區群眾交往密切,而調查對象又或多或少與被調查人存在某種關系,在沒有嚴格約束的情況下,難以保證調查報告客觀公正。應盡快在相關規定中設立嚴格的制裁措施,對于調查人員在調查中有不認真盡責、徇私枉法或者收受賄賂等情況,作出不實調查報告的,根據情形給予相應的懲罰。此外,對于故意向調查人員提供歪曲事實的人也應進行相應制裁。

第6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引入社會調查制度內容的修改,構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問題爭議不斷。筆者結合自身社區工作經歷和未成年人犯罪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其思考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問題從國外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我國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法律淵源、國內目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觀點及建立專門的社會工作機構作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幾個方面進行簡單論述。

[論文關鍵詞]未成年 刑事案件 社會調查 專業社會工作機構

引言

1985年5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第17條規定:“主管當局的處置應遵循下列原則:采取的反應不僅應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目前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對未成年人做刑事社會調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的報告的法律定位、社會調查資金、司法成本控制等問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結合在社區工作經歷和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引發的一些思考,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展開論證。

一、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內容進行更全面、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處罰,還是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決定。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

筆者認為:首先,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接觸犯罪分子和違法亂紀的人員較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種思維定勢,并且已經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帶著這樣思考方式很難在做社會調查時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調查結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受到懷疑。其次,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很有可能只做與案件相關的調查,卻忽略與案件看似無關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狀態的形成原因、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改變其性格等突發事件,所以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可能會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機關任務繁重,如果再開展細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任務量增加,影響其他刑事案件的偵辦。當然為了預防此類未成年人再次犯錯誤或者犯罪,可以提請社工或者學校、家長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等活動。

二、檢察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檢察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可以使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以便在庭審時對其進行教育,為人民法院正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并將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真正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作為調查主體的理由與公安機關類似,另外從做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發現,讓檢察院做社會調查在時間上就比較困難。以捕前社會調查為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7天時間包括提審、研究決定、報檢察長批準時間較緊迫,即使能夠做社會調查,調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參考性比較低。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案件,認為案件情節比較嚴重,應做社會調查。有觀點認為在公安機關做社會調查,調查報告可以應用到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對提請批捕的做了社會調查,但是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可以從輕處理,不予批準逮捕,那么這在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顯然是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案件或未成年人產生重大影響,這時僅依靠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很顯然不夠全面。所以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應更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以放到檢察起訴階段,對于確定批捕、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會調查,既節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復調查又保證了案件和嫌疑人調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點是,在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偵查階段的時間控制范圍比較大,如果在檢察院階段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減少對未成年的羈押時間。

三、法院為社會調查主體

法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

筆者認為此種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在聽取控辯雙方辯護后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動參與為辯方的社會調查,與法院的審判立場要求是相背離的。其次,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法官的主觀評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最后,從現實情況來看法院每年處理案件量大,若再負責專業化的社會調查,即使有時間做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法院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可以參考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批捕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當然對于調查報告是否有證據地位、法官是否采納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傾向于法院應采納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并在判決書上有所體現,除非證據法修改或者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四、社區司法矯正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從工作實踐中看,負責社區矯正的主要力量一是來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來于社區的居委會。具體來說,司法所主要是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保證其在監外服刑期間不違法亂紀;居委會觀察監外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向司法所匯報,對于監外服刑人員在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提供幫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矯正經驗可以對監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矯正的、還不夠起訴或者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教育,但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所在偵查階段、捕前、訴前、審判階段社會調查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居委會最適合做社會調查主體,但是筆者恰恰認為居委會做社會調查有著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隱私最大的保護,居委會設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會開展調查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社會調查。居委會進行社會調查其專業性也是筆者懷疑的一點,就目前北京社區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幾年引進的大學生社區工作者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外,其他工作人員學歷普遍不高,更不用說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北京市內隨著大學生社區工作者的招聘和社會工作者資格證的社區普及會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滿足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條件。

五、社會工作事務所等社會服務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設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術語,成為一名優秀的調查員最好具備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和行為學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只有這樣,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分析,解釋其犯罪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時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之后的是否進行監護教育進行鋪墊。由此可見,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人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調查人員的模式值得推廣。

所以綜合以上觀點,筆者支持建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作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既有專業性、中立性,又具備科學研究的能力從實踐中提升理論,能更快地促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立。

第7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 ? 風險投資盡職調查報告 一、團隊情況盡職調查

在vc投資中團隊是最重要的,vc需要了解了團隊成員的方方面面,包括團隊成員的經歷、學歷、背景以及各位創始人的股份比例。

1、公司組織結構圖;

2、董事會、管理團隊、技術團隊簡介;

3、管理/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4、企業勞動力統計。

二、業務情況盡職調查

業務的盡職調查是個廣泛的主題,主要包括業務能否規模化、能否持久、企業內部治理,管理流程、業務量化的指標。

1、管理體制和內部控制體系;

2、對管理層及關鍵人員的激勵機制;

3、是否與掌握關鍵技術及其它重要信息的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4、是否與相關員工簽訂公司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密合同;

5、員工報酬結構。

三、市場情況盡職調查

創業者商業計劃書中的那些關于市場的分析和預測,僅僅是參考。vc會獨立地對市場進行盡職調查,vc的市場分析工作是由專業人士來做的,是中立的,通常也是保守的。

1、產品生命周期(成長期、穩定期或是衰退期)及其發展趨勢;

2、目標產品市場規模與增長潛力分析(自然更換、系統升級、擴大應用等);

3、核心競爭力構成(技術、品牌、市場份額、銷售網絡、信息技術平臺等);

4、企業的銷售利潤率和行業平均銷售利潤率;

5、主要客戶構成及其在銷售額中的比例。

四、技術情況盡職調查

1、核心技術名稱、所有權人、來源方式、其他說明;

2、公司參與制訂產品或技術的行業標準和質量檢測標準情況;

3、公司已往的研究與開發成果,行業內技術權威對企業的技術情況的評價;

4、公司在技術開發方面的資金投入明細;

5、計劃再投入的開發資金量及用途。

五、財務情況盡職調查

財務的盡職調查,可能要算是盡職調查中最重要的工作。它分為兩大塊:過去的財務數據和未來的財務預測。

1、企業財務報表(注冊資金驗資報告、往年經審計年報,最近一期月報);

2、分產品/地區銷售、成本、利潤情況;

3、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說明和資質;

4、對造成財務報表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因素的說明。

六、法務情況盡職調查

提供公司總部、子公司、控股公司、關聯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員工合約、知識產權保護條款、商標備案、訴訟記錄等等。

1、國內外與本企業相關的政治、法律環境;

2、影響企業的新法律法規和政策;

3、本企業簽訂的重大協議和有關合同;

第8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再審申請書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再審申請書范文1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

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

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

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

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

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

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范文3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4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5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11)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

《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

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

《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第9篇:法律專業調查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規定。

消防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路外、民用航空、環境污染、核設施以及國防科研生產等方面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事故的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為安監部門)為事故調查的牽頭部門,負責事故調查的組織實施。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依法報告本單位發生的事故,有效組織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并對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導致的后果負責。

第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瞞報或者謊報事故。

事故的調查處理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客觀、公正地查明事故經過、原因和性質,分清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依法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值班人員;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報后1小時內,報至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急性工業中毒事故還應當同時報告事故發生地的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時間以值班電話記錄為準。

建設工程事故由施工單位負責人或者項目經理負責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人上報。

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至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七條區、縣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報事故后2小時內,報至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報事故后立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上報,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八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事故信息后,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九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晝夜值班和事故接報記錄制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及時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及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保護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工作,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或者引發次生事故。

事故現場的拆除,應當經事故調查組同意。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現場或者清理、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和相關記錄,或者使用拍照、攝像等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事故現場痕跡和物證。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事故發生單位: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員工或者其他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二)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發生單位,未簽訂協議的,根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發生單位;

(三)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作業區域內安全生產統一指揮管理發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的職責確定事故發生單位,未簽訂協議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四)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工段、設備等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生事故的,該生產經營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五)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專業承包或者勞務承包單位發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非法分包的,總承包單位為事故發生單位;

(六)其他依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二條事故的調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未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下(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查處情況應當及時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安監、勞動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一次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區、縣人民政府委托區、縣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三)下列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1、較大事故

2、列入市政府安全生產考核的單位發生的事故

3、外市生產經營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事故

4、鼓樓、玄武、白下、建鄴、秦淮、下關、棲霞、雨花臺區發生的建設工程事故

5、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有重大影響的事故

(四)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委托調查的事故,由被委托部門會同安監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接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和指導。

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事故的調查,市、區、縣人民政府另有授權或者委托的除外。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工會等部門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應當邀請衛生、質監、勞動保障等部門參加。

參與調查的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并與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沒有利害關系。

第十四條調查組成員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提出行政處罰的建議,按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二)公安機關負責對事故中涉嫌刑事犯罪行為的人員立案偵查;

(三)工會負責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責任,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實施監督,對事故中涉及行政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審查事故中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賠償等工作,處理涉及勞動爭議的問題和案件;

(六)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和權限,負責對建設工程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七)質監部門負責對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調查和技術鑒定;

(八)衛生部門負責對人身傷亡、急性工業中毒等事故組織搶救、技術指導和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

(二)查明事故的經過,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

(三)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按規定期限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密切配合、恪盡職守、信息共享,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程序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并調取有關資料。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第二十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對事故調查報告進行充分討論,并達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調查組組長應當根據多數成員單位的意見作出結論,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如實表述各方的不同意見。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批復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處分,并于作出處理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批復的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對事故原因進行統計分析,在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向組織調查的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書面報告落實情況,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安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處理檔案制度和定期統計分析制度,及時分析事故情況,做好報告工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安監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規定所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調查組成員分工履行職責,相互推諉的;

(二)事故調查期間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擅自有關事故信息的;

(三)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整改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利用職權牟取部門利益或者個人利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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