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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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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

第1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

的場所或者區域,采用技術設備進行視頻信息采集、傳輸、顯示和存儲的綜合系統。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類出資、統籌建設、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級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資源整合共享。

規劃、建設、市政園林、國土房管、質監、交通、工商、城管、安監、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場所或者區域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

(一)武器、彈藥及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或者經營場所;

(二)機場、港口、火車站、碼頭、停車場、客貨運站場和樞紐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線、城市主干線、中心區內各主要路口、城市各出入口、轄內珠江主航道、人行天橋、大型橋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設施的重要部位;

(四)地鐵營運線各站出入口、站臺通道、旅客列車、地下商場等重要部位,公共汽車、電車、客運船舶等大型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重要部位;

(五)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國家重點科研機構,集中存放重要檔案資料的館、庫;

(七)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等集中陳列、存放重要文物、資料和貴重物品的場所,各級文物古跡、近現代保護建筑的重要部位;

(八)金庫,貨幣、有價證券、票據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場所,票據、貨幣押運車輛,金融機構的營業場所和金融信息的運行、儲存場所;

(九)廣播、電視、報社、電信、郵政、公眾信息網絡以及供水、供電、供氣、污水處理等單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場所;

(十)公園、會議中心、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住宅區、商業街、大型農貿市場等公眾活動和聚集場所的重要部位,酒店(賓館)、餐飲、娛樂場所、辦公樓的大堂出入口、電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觀、大型地下空間等城建設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庫、人工湖、重點防洪排澇區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設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場所或區域。

禁止在衛生間、浴室、更衣室、酒店(賓館)客房和員工、學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

第七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區域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經營者應當按照統一規劃,遵循統一技術規范,建設責任范圍內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所有權人與管理者、經營者可以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責任。

依照本規定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但尚未建設的,應當依附現有建筑物或者管線進行建設。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規劃,制定有關技術規范。

第八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屬于《*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公安機關申報方案審核、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不屬于《*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系統檢測和竣工驗收的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各級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同級信息化項目的規劃、審核、招投標和驗收程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場所或者區域新建、改建、擴建時,與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涉及建筑附屬構筑物的設計與建設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應當配套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一條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視頻系統建設,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固定場所,應當在監控區域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適用產品應當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登記批準書或者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通過安全生產產品認證。進口產品應當出具海關、商檢部門或者國家法定機構的合法證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標準規范。

第三章應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權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或者預留接口與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

分級權限的設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禁止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或者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管理公共安全視頻系統采集的圖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復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刪改、破壞視頻信息原始數據記錄,或者隨意傳播、復制或者用于個人目的、商業目的的查詢、使用。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定期開展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督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必要時可以臨時接管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控制權。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時,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無償調取、復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

因執法原因而調整、改造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給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造成損失或者額外開支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相應補償。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人員根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需要調取、查看或者復制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圖像信息和相關資料的,應當出示執法單位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不出示介紹信函和執法證件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有權拒絕。

第二十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值班監看、資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制度,根據監控區域范圍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備相應數量的專職人員監看和管理,確保視頻系統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設有視頻監控室的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值守,實時監看,對視頻信息的錄制、使用和去向情況進行登記,遇到可疑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視頻信息的有效存儲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建設、管理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定期檢查視頻系統的前端設備、信號傳輸和網絡傳輸線路以及存儲設備的運行情況,確保視頻系統有效運行,不得擅自改變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位置和用途;如確有必要改變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監看和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培訓工作由市公安機關負責組織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應當建設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而不建設,或者不按照標準、規范建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屬于《*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規定范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隱私的場所或者區域安裝視頻監控系統或者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建設方案未經核準,或者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未經驗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竣工驗收后不報送公安機關備案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不具備相應資質承接公共安全視頻系統設計、施工和維護業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盜竊、損毀公共安全視頻系統的設施、設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設置障礙,影響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省安全技術防范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使用視頻系統的;

(二)不按規定記錄、存儲視頻信息的;

(三)擅自改變視頻系統設備、設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刪改、破壞視頻資料原始數據記錄的;

(五)擅自復制、提供、傳播視頻信息的;

第2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加強對從事保安服務的單位和保安員的管理,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保安服務是指:

(一)保安服務公司根據保安服務合同,派出保安員為客戶單位提供的門衛、巡邏、守護、押運、隨身護衛、安全檢查以及安全技術防范、安全風險評估等服務;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人員從事的本單位門衛、巡邏、守護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招用人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的門衛、巡邏、秩序維護等服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統稱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保安服務行業自律活動。

第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業務素質和責任意識。

第五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保障保安員在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工資福利、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安服務活動應當文明、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從事保安服務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對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安服務公司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等不良記錄;

(三)有與所提供的保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裝備;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規劃、布局要求,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國有獨資或者國有資本占注冊資本總額的51%以上;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以及通信、報警設備。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

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保安服務公司申請增設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無需再次提交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許可證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增注武裝守護押運服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取得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失效。

保安服務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總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總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公安機關審核,持審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

第十三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有健全的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和保安員管理制度。

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

第十四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開始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三)保安服務區域的基本情況;

(四)建立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的情況。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進行保安服務的,應當自停止保安服務之日起30日內到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五條 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

第四章 保安員

第十六條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可以申領保安員證,從事保安服務工作。申請人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試、審查合格并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發給保安員證。

提取、留存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第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招用符合保安員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并與被招用的保安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安從業單位及其保安員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需要定期對保安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九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對保安員進行考核,發現保安員不合格或者嚴重違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保安員犧牲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第五章 保安服務

第二十一條 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單位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規定服務的項目、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將保安服務合同至少留存2年備查。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對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應當拒絕,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保衛重點單位不得聘請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務公司提供保安服務。

第二十三條 保安服務公司派出保安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備案應當提供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服務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保安服務合同、服務項目負責人和保安員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服務標準提供規范的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派出的保安員應當遵守客戶單位的有關規章制度。客戶單位應當為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條 保安服務中使用的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保安服務中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使用監控設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

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應當至少留存30日備查,保安從業單位和客戶單位不得刪改或者擴散。

第二十六條 保安從業單位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保安從業單位不得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第二十七條 保安員上崗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

檢察院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保安服務標志式樣由全國保安服務行業協會確定。

? 第二十八條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服務崗位裝備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發生在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使用槍支,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單位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保安培訓單位

第三十二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其中保安專業師資人員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衛管理工作經歷;

(三)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場所、設施等教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申請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并將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員的槍支使用培訓,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培訓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保安培訓單位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訂教學計劃,對接受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律、保安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職業道德教育。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保安從業單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保安從業單位落實相關管理制度。

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相關信息。

公安機關應當對提取、留存的保安員指紋等人體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其整改。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如實記錄,并由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和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公布投訴方式,受理社會公眾對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培訓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接到投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查處結果。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設立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的經營活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撤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的;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核查的,或者未將違法的保安服務要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留存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監控設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四)指使、縱容保安員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發生保安

員違法犯罪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客戶單位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保安從業單位因保安員不執行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降低其勞動報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繳、少繳依法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對保安從業單位的處罰和對保安員的賠償依照有關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安員證;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的;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索債務、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的;

(五)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從事武裝守護押運的保安員違反規定使用槍支的,依照《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保安員在保安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安從業單位賠付;保安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保安從業單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員追償。

第四十七條 保安培訓單位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的規定進行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設立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保安服務公司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第五十條 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以及保安員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保安培訓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申請保安服務許可證、保安培訓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3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20xx年旅館治安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三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三個月后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一條 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第十二條 旅館內,嚴禁、宿、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4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安服務管理,規范保安服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公安機關許可。

企業、事業單位招用保安員從事本單位安全防范服務的(以下稱自建保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權,負責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受理對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保安服務培訓機構(以下統稱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投訴,糾正和查處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的違法行為。

保安服務行業協會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行業自律、維權等活動。

第六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安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提高保安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七條保安員應當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務,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保安員依法提供保安服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對認真負責、恪盡職守提供保安服務的,以及在保護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保安從業單位和保安員,由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保安從業單位

第八條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的注冊資本;

(二)擬任的保安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素質和品行,具備任職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有關業務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強制戒毒以及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擬招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行政法規有專業資格要求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務所需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管理體系和崗位責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業務需求,能夠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員。

申請專門從事安全技術防范的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的數量,不受前款第五項規定人數的限制。

申請設立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保安服務企業申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規劃和布局;

(二)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的注冊資本,且由國有資本控股;

(三)有符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專用運輸車輛和通訊、報警設備。

保安服務企業申請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保安服務許可證》上加注;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服務企業,憑《保安服務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后超過6個月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該《保安服務許可證》作廢。

保安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報經核發許可證的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自建保安單位應當有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保安員和保安業務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自建保安單位不得提供經營性保安服務。

營業性娛樂場所應當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員。

第十二條自建保安單位應當將招用保安員的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其中,屬于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自建保安單位不再招用保安員的,應當向備案的公安機關撤銷備案。

第十三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對擬招用人員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招用為保安員。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建立保安服務監督管理信息系統,記載保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保安從業單位應當定期將保安服務活動和保安員的情況分別向許可或者備案的公安機關報備。

第三章保安人員和保安服務培訓機構

第十五條保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無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或者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的記錄;

(三)初中畢業,經公安機關考試合格并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

承擔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經過警械、武器使用培訓,具備《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從事保安服務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屬于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自建保安單位、教育或者職業培訓機構;

(二)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師資力量;

(三)具備保安培訓所需的教學條件。

申請從事保安服務培訓,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能夠證明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保安服務培訓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從事專職守護、押運的保安員應當由人民警察院校、從事武裝守護、押運業務的保安服務企業進行培訓。

第十七條保安服務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制定培訓教學計劃,對培訓的人員進行法制、保安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試合格的人員,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發《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上崗。

《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審定。

第四章保安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保安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人力防范、技術防范手段提供門衛、巡邏、守護、武裝守護押運等安全防范服務。

第十九條保安服務企業為客戶單位提供保安服務,應當與客戶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不得含有違法內容。在保安服務合同存續期間,保安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停止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合同終止后應當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條保安服務企業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保安員上崗時應當著保安員服裝,佩帶全國統一的保安服務標志。保安員服裝和保安服務標志應當與人民、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制式服裝、標志服飾有明顯區別。

保安員服裝由全國性保安服務行業協會推薦式樣,由保安服務從業單位在推薦式樣范圍內選用。

第二十二條保安從業單位可以根據崗位需要為保安員配備所需的裝備,保安員崗位裝備的配備標準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保安員上崗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對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報警,同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對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扭送公安機關或者協助人民警察處理。

保安員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時,根據執行任務的需要,可以設立臨時安全隔離區,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的保安員應當嚴格遵守《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

(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等;

(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保安員有權拒絕執行保安從業單位或者客戶的違法指令。保安從業單位不得因保安員不執行其違法指令而解除與保安員的勞動合同,停止繳納有關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降低其勞動報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從業單位因此對保安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保安服務業技術標準的規定提供保安服務。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對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客戶信息、商業秘密以及任何客戶明確要求保密的資料、技術,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保安服務中使用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應當符合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安裝監控設備應當遵守有關的技術規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保安從業單位對在保安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不得修改,且應當留存3個月備查。

除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復制監控影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第二十八條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保安員因工傷亡或者被批準為烈士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烈士褒揚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和撫恤優待。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安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了解保安從業單位保安員數量、管理培訓、制度建設、保安服務合同履行、事故投訴等情況;指導保安從業單位依法進行保安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培訓的,由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安從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超出許可范圍提供保安服務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域提供保安服務未進行備案的;

(二)在保安服務合同存續期間擅自停止保安服務的;

(三)自建保安單位提供經營性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未取得《保安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的;

(五)對保安員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訓,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的;

(六)未將保安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進行報備的;

(七)未按照保安員崗位裝備的配備標準為保安員配備裝備的;

(八)未留存保安服務合同、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的;

(九)未按照《保安員培訓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第三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期間由該保安服務企業從其他保安服務企業聘用保安員從事保安服務;違反治安管理的,對直接負責的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裝竊聽、偷拍等監控設施設備的;

(二)違法使用報警記錄、監控影像資料的;

(三)指使保安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干擾他人正常的生產、工作、生活秩序或者妨礙執行公務的。

第三十三條保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證件、財物的;

(四)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為客戶或者本單位追索債務、解決糾紛的;

(六)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

第5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天津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院安全管理,維護醫院正常醫療秩序,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各級各類醫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條 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處置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規范和考核辦法,督促醫院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指導醫院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醫院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四)指導、協助醫院及時處置有關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對有較大影響的安全秩序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

第六條 公安機關對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會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督促醫院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統建設;

(二)指導醫院進行安全保衛的技能培訓;

(三)在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設立警務室,配備相應的警力,并加強對醫院的日常巡邏;

(四)在醫院門前道路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交通標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設置相關的交通安全設施,并在醫院周圍交通易堵部位和時段加強疏導,確保急救通道暢通;

(五)在醫院發生聚眾滋事、侵害患者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擾亂醫院安全秩序情況時,迅速出警,依法處置。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患者給予醫療救助;會同相關單位依法做好醫院內遺體的存放及處置管理工作。

第八條 醫院舉辦者應當依法保障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條件,監督、指導醫院落實各項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九條 醫院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主體,醫院法定代表人是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責任制,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安全秩序管理,并將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標。

第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配備或者聘用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醫院通過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人員,應當與保安服務公司簽訂保安服務合同,明確保安人員的條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委派與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適應的保安人員。

從事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安人員應當履職盡責。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及監控報警設施,保證其正常運轉,醫院內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點區域、重點部門監控視頻全覆蓋。

醫院應當設置安全監控中心。三級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的安全監控中心應當設置應急報警裝置并與公安機關聯網。

第十二條 醫院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巡查制度,加強對門診、急診、住院部、夜間值班科室等重點區域的巡查。醫院保安人員巡查時發現可能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醫院保衛部門、警務室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醫院應當建立酒后、有滋事或者暴力傾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吸毒人員等人群的就診安全防范制度。對多次來醫院無理糾纏,有過激行為或者揚言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以及有潛在暴力傾向的,醫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和有效管控,防止發生傷害醫務人員和其他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

第十四條 醫院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警醫聯動機制。發生破壞醫院安全秩序的事件后,醫院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立即報警,并協助警方做好處置工作,共同防止事態激化。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依法采取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平息事態。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進出醫院車輛及行人的管理,規定行車路線、速度和停放地點,確保院內道路暢通;發現非法攜帶管制器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人員進入醫院的,應當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通過現場預約、網絡預約、電話預約等方式完善實名掛號管理制度。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倒賣掛號憑證。發現倒賣掛號憑證的,醫院保安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就醫流程指導圖和導診標識,提供導診服務,方便患者就診。當候診患者過多、等候時間過長時,醫院應當采取措施及時疏導。

第十八條 醫院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規范投訴處理程序,對收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和反饋,做好疏導工作,化解醫患矛盾。

第十九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教育和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素質、醫療服務水平,增強醫務人員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范,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提高為患者服務的意識和與患者溝通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不得有下列妨礙醫院醫療秩序的行為:

(一)大聲喧嘩、吵鬧,擾亂醫療秩序;

(二)威脅、恐嚇、侮辱、傷害、惡意尾隨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三)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進入醫院;

(四)患者死亡后,不按照有關規定將遺體移放至太平間或者其他合法存放遺體的場所,或者違規在病房、搶救室、重癥監護室等場所及醫院的其他區域停放遺體;

(五)在醫院內和醫院門前擺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

(六)未經醫院允許占用病床、病房;

(七)其他擾亂正常醫療秩序,不服從醫院安全秩序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醫患雙方發生醫療糾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院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醫療衛生常識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對醫療風險的認識,引導公眾對醫療服務的合理預期,引導患者合法維權。

廣播、電視、互聯網、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倡導文明、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計生、公安、民政等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醫院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職責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患者及其家屬和其他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聚眾滋事、擾亂醫院安全秩序的,依照法律規定及時予以處置。

第二十七條 新聞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歪曲事實、進行虛假報道,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由新聞出版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其他醫療機構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醫院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工作總則

一、為確保醫院人員、物資、財產和醫院管理安全,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安全工作法規制度,結合醫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匯編。

二、安全工作是醫院全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貫穿到工作的方方面面,落實到各科室、各崗位、各人員及各項工作之中。任何人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要十分重視安全工作,不得有任何的麻痹繞幸心理和疏忽大意。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在思想上、認識上筑牢安全防線,筑起安全預防壩堤;在物質上、技術上打牢安全防范基礎,提供安全預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預防力量、提高安全預防警覺;在制度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規范、建立安全工作機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安全工作的目標分解到科、到人,將安全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頭,建立全方位、全時制的安全工作網絡,努力創建平安型醫院。

疏忽大意。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在思想上、認識上筑牢安全防線,筑起安全預防壩堤;在物質上、技術上打牢安全防范基礎,提供安全預防保障;在人力上、精力上投入安全預防力量、提高安全預防警覺;在制度上、措施上健全安全工作規范、建立安全工作機制。

四、大力推行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將安全工作的目標分解到科、到人,將安全工作的責任落實到人頭,建立全方位、全時制的安全工作網絡,努力創建平安型醫院。

第二章 安全宗旨和目標

一、堅持安全工作為醫院建設、改革、發展服務,為人民群眾、廣大患者和職工服務的宗旨。

二、全院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把安全工作放到十分重要的位置,把人的安全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在進行各項工作時保證安全,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認真做好各項工作,做到安全和工作兩不誤。

三、安全工作的主要目標:圍繞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的安全工作內涵,努力達到全院年度安全工作實現五無即:無我方有責任的政治案件、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刑事案件、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經濟案件、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二級以上醫療事故和嚴重醫療糾紛、無我方有主要責任的行政事故、生產事故、交通事故以及消防、偷(被)盜、食物(藥物)中毒、觸電、氣體泄漏或爆炸、斗歐等嚴重事故。

四、各科室要按照各自工作范疇和工作責任,做好本范疇內的政治、行政、醫療、生產以及人、財、物和行為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類案件、事故的發生,具體目標是:

1、辦公室:年度內無責任性行事故,無影響醫院形象和聲譽的、影響全院工作有效進行的責任性黨政管理工作差錯事故。

2、人事科:年度內無人事管理、執業管理、勞資管理、社保管理方面的責任性差錯事故和嚴重糾紛。

3、宣傳科:年度內無正反宣傳方面的失實、失策、失度責任性差錯事故及違反廣告法的虛假、誤導性廣告責任事故。

第6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以下簡稱大型活動)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市和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安全許可,指導、監督、檢查大型活動承辦者和場所管理者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依法查處活動現場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和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大型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主動向本級人民政府演講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情況。遇有涉及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請示演講,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第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主動會同安監、建設、公安消防、教育、工商、經貿、質監、文化、衛生、體育、旅游氣象等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對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大型活動承辦者以及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安全責任

第五條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由承辦者全面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大型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是指具體負責組織舉辦大型活動,并以其名義申報安全許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是指承辦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

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入場人員的票證查驗措施”包括:票證種類、票證發售及現場查驗方式、現場進出人員的統計方式和票務糾紛的處置措施;

安全檢查措施”包括:現場安全檢查的方式、安全檢查設備的來源和相關技術規范、現場安全檢查區域、安全檢查人員配備情況和對發現禁限帶物品的處置措施。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第八項“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包括:

(一)對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的看護措施;

(二)對橋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險區域的控制措施;

(三)對出入口、安全通道的疏導措施;

(四)入退場人員和車輛的導向措施;

(五)入場人員達到安全容量時的控制措施;

(六)廣播疏導宣傳方案;

(七)其他相關安全疏導管理措施。

第八條承辦者應當根據大型活動具體情況配置用于人群控制的硬制隔離護欄、警戒帶、指示牌以及手持擴音器等設施器材,并在入場口和安檢區域設置安全緩進通道

第九條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針對現場可能發生的恐怖暴力襲擊、火災、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以及人員超出安全容量、人身傷亡等安全問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原則;

(二)應急指揮系統的構成;

(三)各崗位職責任務分工和責任人;

(四)緊急疏散、搶險自救、應急處置措施等

第十條承辦者應當根據活動具體情況,制定層級清晰、責任明確、措施有效的安全責任制度,包括:

(一)現場安全指揮部的構成和職責任務;

(二)領導值班制度;

(三)安全責任區的劃分;

(四)各項安全任務和責任人;

(五)責任追究制度。

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承辦者應當確定專職的安全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和落實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現場搭建臨建設施的承辦者應聘用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和人員負責搭建工作,所使用建筑資料和設備應符合國家安全規范和規格,并保證施工期間的安全。

臨建設施搭建完成后,承辦者應當組織臨建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提供者進行聯合檢查驗收,并出具聯合檢查驗收演講。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大型演出舞臺、特裝展臺展架、燈組等超大型臨建設施,承辦者應聘請建筑、安監等主管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演講。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對于超大型臨建設施,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聯合安監、規劃、建設、供電、消防等部門對臨建設施的搭建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承辦者應當依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配置符合安全規范的金屬物質探測門(安檢門)X光射線檢查儀、手持金屬探測器及防爆毯(罐)等安全檢查設備,聘用經過專業培訓,具備相應操作技能和處置能力的專業人員,開展安全檢查工作。

承辦者應當提前確定禁限帶入場物品的名稱和規格,通過新聞媒體、現場廣播、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等方式提前告知活動參與人員。承辦者應當根據場所實際和活動規模設置存包處,對寄存的包裹實行開包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依照核準的安全容量印制、發售大型活動入場票證。大型活動入場證件應當易于識別、標明種類、通行區域和編號;必要時,還應貼印照片和防偽標識。

不同區域、不同場次的大型活動門票,票面應有明顯區別。規模較大和熱點大型活動,門票應增加防偽措施。

第十四條承辦者應當從合法的保安公司雇傭與大型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安保人員開展安全工作,相關安保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

第十五條承辦者應當為大型活動安全工作提供與活動相適應的安全人員、資金、設施、設備等方面的保證。

第十六條承辦者應當會同場所管理者,活動舉辦前組織安全工作人員對場地設施進行全面自檢,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整改。自檢和整改情況應當書面演講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

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捍衛指揮部或公安執勤人員演講。

活動結束后,承辦者應當組織清場,對發現的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向現場安全捍衛指揮部或公安執勤人員演講。

第十七條大型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活動現場供觀眾活動的有效面積、觀眾核定容量、照明設備、消防和技防物防設備設施配置,水、電、氣、熱等重點部位,安全工作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場地、設施符合國家安全規范和安全規定的證明資料,并提供場地平面圖、年檢演講等書面材料。活動期間應保證場地設施齊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十八條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設置2個以上的緊急疏散入口。現場安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樓梯口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標識,標明疏散方向,并保持暢通。

室內或者有夜場的大型活動現場及其周邊地區,還應當具備充分的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設施。

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活動期間現場廣播系統的正常運轉,同時應提前準備疏散廣播詞,必要時應有專人負責廣播宣傳,協助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經常舉辦大型活動的場所,應當裝置電視監控設備設施。涉及錢幣、珠寶、文物等貴重物品的活動現場,還應裝置防盜搶的技防物防設施,并在活動期間安排專人值守。

臨建設施應當配備充分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條活動舉辦期間,大型活動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建筑設施、消防設施、照明設施、應急疏散等設備設施運轉正常,電視監控所錄視頻資料要保留30天以上。

第二十一條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確定專人受理承辦者安全許可申請,并向社會公布接待受理辦公地址、咨詢聯系電話。

第二十二條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法定順序審核申請資料,實地勘驗活動現場,對符合安全規定和標準的規定時限內實施安全許可。

活動開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治安、消防等部門和承辦者、場所管理者進行場地安全檢查,對于在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當填寫《大型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整改并組織復檢。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活動承辦者、場地管理者組織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情況檢查指導,促進其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大型活動單場次參與人數1000人以上的應當實行安全許可。承辦者無法預測參與人數或者不能證明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下的應當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應當事先取得其他行政機關許可的承辦者應當在取得許可后,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第二十五條預計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與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市公安局實施安全許可。

第二十六條申請舉辦大型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第二十七條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提交的大型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包括:

(一)大型活動基本情況,應明確每場次大型活動的起始、結束時間、具體地點、活動內容、流程布置、活動規模和觀眾組織方式等;

(二)現場平面圖、臨建設施搭建平面圖;

(三)證件、門票的樣本及防偽標識;

(四)依照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承辦者是市或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的應當提交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批示文件;

(五)其他相關資料。

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活動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協議應明確:各承辦者的安全責任人、安全責任劃分、安全責任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承辦者在取得安全許可后,應當在大型活動舉辦前提交相關檢驗檢測證明:

(一)大型特種電器設備設施的電檢報告;

(二)會同設計、施工、使用單位和場地管理者對臨時設施的聯合檢查驗收演講;

(三)其他需要在活動舉辦前經有關部門審核或者檢驗的安全證明。

不能提交上述證明的公安機關可以要求其暫停舉辦活動,待手續齊全后再開始組織活動。

第四章安全規范

第二十九條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舉辦的大型活動,坐席在2萬個以下,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逾越可用固定坐席數的90%坐席在2萬個以上的每場次發售票證不得逾越可用固定坐席數的85%

不設固定坐席的封閉性場所人均占用面積不低于2平方米。

第三十條體育館(場)公共廣場等其他場所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擺放座椅的應事先取得負責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認可并符合公安機關提出的有關安全規范要求。

第三十一條封閉場館內舉辦展覽展銷活動,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下的安全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5000張以上、15000張以下的應劃定安全主、輔通道,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米;每日擬發售票證15000張以上的主通道寬度不得小于8米,輔通道寬度不得小于6米。熱點展臺展位應適當提高通道的安全規范。

公園或公共廣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預留通道寬度大于10米的可于通道兩側設置展臺展位;預留通道寬度小于8米大于3.5米的只允許在通道一側設置展臺展位;通道寬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設置展臺展位。展臺展位的搭建應按參觀路徑的實際情況設置。

第三十二條大型活動現場的人行通道、疏散通道(門)樓梯和安全出入口、防火間距、防火(煙)卷簾門應符合規范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任何物品。易燃包裝物和廢棄物,應當由專人及時清理。

臨建設施不得阻擋安全通道、出入口、消防設施,與墻面距離不得小于0.6米。

記者席、攝像設備不得占用通道,觀眾席通道中不得架設固定機位。資料發放點應當設置于空曠區域。

第三十三條大型活動現場鋪設的電線應當使用絕緣物覆蓋。通道內的電線上應當架設搭橋或者馬道。

現場用電量逾越場所管理者所能提供用電量的80%時,應當使用發電車等其他發電設備。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但應當組織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制定更加嚴格的安全捍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7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上海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非機動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非機動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公安局是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非機動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經濟信息化、建設交通、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非機動車道路停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調控措施)

本市根據城市道路交通發展需求和環境保護實際情況,對特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總量調控或者采取淘汰措施。

第二章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管理

第五條(安全技術要求)

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中的電動機功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國家標準中的汽油機排量等推薦性項目,在本市強制執行。

第六條(產品目錄)

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而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編制。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質量技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環保局等部門編制。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產品目錄應當載明生產企業、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項目,向社會公示安全性能良好的產品,并適時更新。

第七條(變更技術參數)

已經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技術參數發生變更的,負責目錄編制的部門應當重新進行核定。

生產者擅自更改定型技術參數的,其相應產品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第八條(銷售承諾)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載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符合本市登記上牌條件。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因未納入產品目錄無法在本市登記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貨。

第九條(禁止拼裝、加裝、改裝)

禁止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

(二)在非機動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改變非機動車排氣裝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換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非機動車的消音、限速、尾氣處理裝置;

(五)其他更改非機動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非機動車通行安全的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舉報投訴)

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對調查屬實的違法行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查處情況通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殘疾人聯合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一條(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協調配合的執法機制。

公安機關發現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的,應當及時通知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阻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十二條(環保要求)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送交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處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自行車的廢舊電池,建立回收臺賬,送交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殘疾人輪椅車的更新補貼)

本市對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更新補貼制度。已經登記上牌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送交指定單位回收的,由殘疾人聯合會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章非機動車登記管理

第十四條(登記車種)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車執照(以下稱非機動車牌證):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人力三輪車;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登記上牌的其他非機動車。

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實行自愿登記,其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登記上牌)

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機動車,其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單位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的非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購車憑證或者其他非機動車合法來歷證明;

(三)非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的,應當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市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登記上牌的特殊要求)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僅限于符合條件的下肢殘疾人員申請登記上牌,每人可以登記一輛。

人力三輪車僅限于市政、環衛等單位因作業需要申請登記上牌。

第十七條(登記上牌)

對申請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查驗。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非機動車牌證;不予登記上牌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非機動車牌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第十八條(變更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更換車身、車架的;

(二)因質量原因更換整車的;

(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更換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動力裝置的;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人的常住戶口所在地發生變動的。

第十九條(轉移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非機動車的受讓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人力三輪車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第二十條(注銷登記)

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被盜、遺失、滅失或者因質量原因退車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牌證換領、補領)

非機動車牌證損壞、滅失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二條(外省市非機動車登記)

外省市號牌非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通行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本市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和便民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向社會公布,并采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序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非機動車登記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結合非機動車登記管理,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二十五條(登記辦法)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非機動車通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通行車輛)

下列非機動車可以上道路行駛:

(一)已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

(二)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通行的其他非機動車。

應當登記上牌的新購車輛,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在購車后15日內臨時通行。

禁止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七條(牌證使用)

駕駛已經登記上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隨車攜帶行車執照,并按照規定安裝非機動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禁止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

第二十八條(基本安全要求)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應當保持制動器、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施性能狀況良好。

第二十九條(一般通行規定)

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1.5米的范圍內行駛,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在車行道右側邊緣線向左2.2米的范圍內行駛。

(二)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駛的情況外,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三)不得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橋梁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區域。

(四)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停車讓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的,應當避讓。

(五)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轉向燈的開啟轉向燈;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六)不得實施其他影響安全行駛的行為。

禁止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特別通行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除遵守第二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年滿16周歲;

(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三)非下肢殘疾人員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三十一條(載人規定)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限載1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搭載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

第三十二條(載物規定)

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后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二)人力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身0.2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1米;

(三)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道路停放)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設置規范,編制本區、縣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規劃,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落實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設置工作,并組建專門管理隊伍,加強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車站、碼頭、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以及醫院、學校、商場、集貿市場、步行街、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其管理者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專用停車場地,并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托專業服務機構管理。

第三十五條(非機動車保險)

本市鼓勵非機動車駕駛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傷害保險和財產損失保險。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對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拒不退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及其銷售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無牌無證的非機動車或者禁止通行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牌證的,以及使用其他車輛的非機動車牌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駕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人力三輪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其他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現場予以清理。

第四十條(治安管理處罰和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監督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違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行為的;

(二)不依法履行非機動車登記、通行管理職責,不依法查處非機動車違法通行行為的;

(三)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過渡期管理措施)

對本辦法公布前已經購買但因未納入產品目錄不能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其所有人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通行憑證的,可以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年內上道路行駛,并遵守有關非機動車通行管理的規定;期滿后,不得上道路行駛。

前款管理措施的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的《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8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關鍵詞] 農村 廟會集市活動 安全保衛工作 思考

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地區廟會集市等民間傳統活動日益增多,且規模較大、舉辦檔次日益提高。在活躍城鄉經濟、促進市場貿易的同時,也給安全保衛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加強農村廟會集市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既是保障農村穩定、鞏固和深化平安創建、構建和諧農村的必然要求,更是擺在公安機關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課題。筆者結合江蘇省姜堰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安保工作實際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農村廟會集市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做法:

2006年,江蘇姜堰市共舉辦以“溱潼會船節”為代表的大小廟會集市活動35場次。為確保活動的安全有序進行,先后投入安保力量3600余人次,其中公安民警1600余人次、保安聯防隊員1200余人次,實現了安全保衛工作“萬無一失”的預期目標。

一是堅持抓住一個前提,即情報信息。牢固樹立“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意識,廣泛深入地排查社會不安定因素,注意加強情報信息的搜集反饋工作,并認真進行分析研判,嚴密落實對重點上訪重點人員、易滋事人員的管控措施,及時做好各類矛盾糾紛的鈍化緩解和協調處置工作。活動期間,堅持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及時化解的苗頭問題,堅決把不安定因素和解決在內部,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二是突出把握兩個關鍵,即工作方案及組織領導。不論活動規模大小,都始終堅持牢牢把握兩個關鍵環節,即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切實強化組織領導。首先根據活動的規模、特點等情況,組織認真勘察現場,周密制訂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做到定人、定崗、定任務、定責任,確保崗點清楚、責任明確、操作性強。其次,根據活動的規模,成立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為組長的安全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實行一級抓一級,層層落實責任制的工作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是注重強調三個結合,即領導重視、履職盡責和齊抓共管。在農村廟會集市活動安全保衛工作中,始終堅持做到緊緊依靠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積極征得他們的重視和支持,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實現多部門、多警種齊抓共管,盡職盡責,確保安全,這三個方面的有機結合是做好各類活動保衛工作的堅實基礎。如在江蘇省姜堰市溱潼會船節期間,由姜堰市委、市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組委會領導,同時姜堰市委、市政府就安全保衛工作還多次召集相關部門開會,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隱患,指示承辦單位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工作,確保各項活動的萬無一失。

二、當前廟會集市活動安保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當前農村鄉鎮廟會集市為主的各類傳統活動將迎來一個新的高峰期,給安全保衛工作所帶來了巨大壓力。

一是舉辦各類活動不按規定申報。《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江蘇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等明確規定:凡舉辦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和大型商貿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活動舉行日期的20日前(特殊情況臨時舉辦應提前5日),向所在地公安局提出書面申請。地方黨委、政府決定舉辦的活動,也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但由于少數單位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有的思想未予以足夠重視,舉辦活動普遍存在著不按規定申報問題。

二是“誰主辦,誰負責”的責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實。廟會集市等商貿活動的舉辦者是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活動的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公安機關是活動的主管機關,應指導、督促主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并協助主辦者維持活動現場秩序。但從實際情況看,活動主辦單位大都認為安全責任是公安機關的事,往往把安全保衛工作全部轉交給公安機關,而公安機關從活動的安全角度考慮,又常常承攬了安全責任,抽調大量的警力投入到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中,這既影響到公安機關繁重的日常工作,又不利于活動舉辦者責任制的落實。另外,活動主辦單位過于注重經濟效益,忽視安全工作。不少活動主辦單位只側重于經濟效益方面,而輕視安全管理方面,認為活動安全是公安機關的責任,往往預防措施不落實,存在安全隱患。對違規違法舉辦活動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查處不力。舉辦各類活動應實行嚴格的許可制度,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舉辦活動的以及經公安機關許可的活動,舉辦者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擅自委托或轉讓其他單位、個人舉辦的,公安機關可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并對舉辦者和場地管理者分別處以罰款處罰。但考慮到舉辦單位主觀上無違法故意,加之活動未造成嚴重后果,公安機關對上述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處罰最終以批評教育為主,處罰力度偏軟,最終形成惡性循環。

三是部分公安民警對活動保衛工作積極性不高。有的活動周期較長,少則一天,多則三至七天,加之各類活動又大多集中在節假日、休息日舉辦,必定以民警加班加點、超負荷工作為代價,容易導致民警在工作中忙于應付,產生厭戰情緒。執勤裝備及安檢設施保障不夠有力。當前民警擁有的執勤裝備已不能完全適應大規模、高檔次活動的安保工作需要,主要表現在:通訊工具配備不足,缺少處置突發事件的載客容量較大的客車,安檢設施缺乏,無專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槍支、管制刀具金屬探測儀等,對活動的重要場館、領導駐地及停車場等重點部位,只能憑肉眼進行檢查。活動數量增長速度與公安機關負荷能力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目前,除了廟會集市活動外,涉及政治、經濟、商業、文娛等多個領域舉行的活動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規模由每場參與人數最多的幾千人,達到幾萬人。為了做好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公安機關只能不計成本的大兵力投入,使得原本就十分緊張的警力更加嚴重,公安基層單位和民警難以招架,尤其是主要責任單位和負責人感到要實現確保安全的目標越來越難。特別是隨著開放型經濟的迅速發展,科技不斷進步,安保工作正向著科技化方向發展,如果單單依靠人海戰術等落后的工作方法,已經不能適應大型活動安保工作新形勢的發展要求。公安機關勤務方式有待進一步改進。廟會集市等活動的安保工作往往采取分兵把口、分片包干、多警種合成作戰的方式,由于地域上、職能上的條塊分割以及領導指揮上的金字塔式層級管理,指令往往難以在第一時間迅速傳達到執行層,力量難以在短時間內形成聚合;而且指令在運行過程中,由于信息通訊設施的不暢,往往出現跑冒滴漏,甚至出現偏差。同時,個別責任單位只滿足于本轄區任務的靜態了解,對整個活動方案、保衛方案以及整個活動場所的地形地貌不熟、不透,一旦實行動態調防換位,則明顯應付不足。另外,部門之間勤務溝通缺乏力度,沒形成強有力的監督約束機制,不同程度的存在推諉、扯皮現象,影響活動安保工作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動。

三、加強農村廟會集市活動安全保衛工作的對策建議

一是要堅持安全第一,精心謀劃安全工作方案。農村廟會集市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涉及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根本利益,安全與否,直接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黨委、政府形象,事關維護穩定大局,必須全力以赴,確保萬無一失。要未雨綢繆,調整觀念、心理、技術上的準備,盡早確定應對方法和策略,從宏觀上把握各項活動的總量、布局、規模,合理安排,縝密部署,達到藝術性與安全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要深刻認識大型活動無小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大型活動管理當作一件合民心、順民意的“安全工程”來抓,以嚴謹的態度和兢兢業業的工作風格從嚴作細,把安全始終作為一項硬性指標貫穿始終。

二是要堅持嚴格練兵,打造過硬安全保衛工作隊伍。農村廟會集市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是否成功,人是關鍵因素,必須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作風頑強、頭腦靈活、紀律嚴明的鋼鐵隊伍。一要建立一支強有力的領導指揮隊伍。各類活動安保工作變性因素多、戰術運用廣泛,指揮員必須有相當的戰術素養和專業素質。要加強時事政治和業務學習,對形勢要有充分的估計和預測,樹立堅強的信心和必勝的理念;要勇于探索、樂于思考,善于總結,臨場指揮要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和警惕性,臨陣不亂,游刃有余。二要建立一支能打硬仗的專業化戰斗隊伍。要改善物質裝備,配備高質量、高效能的宣傳器材、通訊器材、防爆器材,提高各類活動保衛的裝備水平和民警的個人防護能力。同時,要適應保安市場化的趨勢,以商貿活動拉動保安業發展,以商業化運作,以商養政的形式,建立一支由公安機關統一調度、由保安人員組成的大型活動保衛專業化隊伍,統一服裝、統一裝備、統一管理,全面承擔各類活動安保任務,鍛煉成為一支拉得出、沖得上的戰斗隊伍,實現由公安民警到保安人員的轉變。

第9篇: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范文

律師同志:

某產婦是第一胎生育,在某醫院等待分娩,但在臨產早期,胎兒宮內出現了窒息現象,于是醫院緊急為她進行剖腹產手術。手術進行得很順利,產婦分娩出的孩子是活嬰。在手術中,產婦出血,醫生為她進行了輸血,手術后產婦回到病房,醫生繼續給予止血治療。但產婦仍然宮縮不良,陰道出血不止,繼而出現失血性休克。于是醫生與家屬商量施行子宮切除手術,家屬表示同意。在切除子宮的手術中,產婦被診斷為彌漫性血管內凝血,醫院立即組織全院科主任搶救,為產婦輸入大量血液。在血源不足的情況下,參加搶救的護士也獻了血,但終因產婦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死亡。

產婦死亡后,家屬認為這是手術操作不當造成大出血導致的,患者的親屬圍攻醫院的黨委書記,用拳頭猛擊醫務科長的頭部,打傷了他的門牙,造成醫務科長門牙松動和腦震蕩。隨后,死亡產婦的家屬以停尸的方式要求醫院承擔責任。家屬們把婦產科的玻璃砸碎,把尸體抬進婦產科的治療室停放,不準醫院移動尸體,造成婦產科的工作停止了三個星期。

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9條規定,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太平間是醫療機構臨時存放尸體的場所,患者死亡后,應將尸體立即送醫療機構的太平間存放。

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是履行救死扶傷、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會公共場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擾亂醫療機構正常診療秩序,侵害就診者合法權益,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損壞醫療機構財產。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后,其尸體必須按規定及時處理。傳染病患者的尸體必須及時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未經醫療機構允許,嚴禁將尸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醫療機構內其他場所。患者家屬或單位應及時將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體移至社會法定停尸場所或火化。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當死者家屬在患者死亡2周后仍未對尸體做出處理時,醫療機構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尸體的申請,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還要報縣級公安機關備案,然后醫療機構可以對尸體進行處理,發生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或單位承擔。

本案中,如果產婦的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異議的,可以要求進行尸檢,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爭議。但家屬采取了停尸的方式主張權利,這擾亂了醫療秩序,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醫院可以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報公安機關備案,對尸體進行處理。公安機關也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主要肇事者進行行政處罰。

什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什么機構負責?

律師同志:

某男性患者因為牙痛來到某市中心醫院口腔科就診。醫生檢查后發現牙齒已經松動,于是決定實施牙齒拔除手術。醫生為患者注射了普魯卡因,隨后轉身離去。20秒鐘后,患者說了一聲"我難受",隨即臉色大變,冒出冷汗,從口中流出血性泡沫狀分泌物。陪同患者前來就醫的親屬建議馬上把患者送急診室搶救,于是眾人趕忙把患者抬到急診室,但此時患者的呼吸、心跳已經停止,醫院采取了給氧、吸痰和氣管插管、心肺復蘇術等搶救措施,但為時已晚,患者死亡。

患者家屬認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普魯卡因麻醉劑前應做過敏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明確規定,對普魯卡因“過敏者禁用”,但醫院卻沒有做過敏試驗。不久,該中心醫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了結論:“患者心源性猝死可能性最大……該病例屬于在診療過程中出現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后果,故不屬于醫療事故。”患者家屬不能接受該鑒定結論,但地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也做出了“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患者家屬要求繼續鑒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了書面回復:“因依據不充分,難以做出科學的結論。”最后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做出了最終結論;(1)按照有關規定,普魯卡因使用前應做過敏試驗;(2)醫院病歷及搶救記錄等病案資料不符合醫療文書書寫的有關規定;(3)病人出現病危時,醫院搶救不力,失去了搶救時機。鑒定結論:一級醫療事故。

律師解答: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法定機構和人員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研究、討論分析、判定性質、得出結論的過程。

本案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前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當時由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之后,由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根據以上規定,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可分為4種:

(1)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

(2)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本地區內醫療事故爭議的首次技術鑒定。

(3)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當事人因對醫療事故爭議首次技術鑒定不服而提起的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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