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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爭做文明學生優秀演講稿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
在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是什么讓平凡的生活變的不平凡,是什么讓普通的 人變得不普通,又是什么讓人養成良好的習慣呢,是文明!在這美麗的世界里, 文明之花到處開放,那么,當代中學生怎樣才能成為一名文明好少年呢?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不文明的現象:有些中學生在公交車上 面對站立的老人置之不理;有些中學生在高談闊論時不時冒出一兩句臟話;還有 些中學生只因為一些小事就大動干戈,惡語相向,這些不文明的行為舉止嚴重影 響了學校形象和社會正常秩序。有些同學可能會說:區區小事,何足掛齒,可你 知道嗎?“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只有從生活的點滴做起,才會養 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才能成為一名文明好少年。 一個文明好少年,在家里,要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熱愛勞動; 在學校里, 要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勤儉節約; 在公共場所,要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保 護環境,遵守秩序。
在社會上,要熱愛祖國,文明禮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爭做胸懷開闊,心理健康,勤奮自立,勇于創新的“小主人”。只有這樣,每時每 刻鍛煉自己,發揮特長,才能成為一個文明好少年。 文明就像一陣風,輕輕地吹走那些不良的行為習慣;文明更像一堵墻,擋住 罵人的嘴打人的手;文明還是一個垃圾桶,把一切危害健康、污染環境的陋習通 通掃除,是啊,文明就是一個天使,她飛到哪,就會把幸福、快樂、平安傳播到 哪。 同學們,“恰同學少年,風華正茂”,讓我們共同努力,從小做起,從我做起, 從現在做起,告別不良習慣,爭做“文明好少年”,讓一切疾病遠離我們,讓我們 擁有更加文明、衛生、健康的生活,我們的家園才能變得更加美麗。
最后,讓我們攜起手來,帶上文明之花,活躍在校園里,開放在祖國肥沃的 土地上! 我的演講完了,謝謝大家!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大家好! 在社會快速發展的今天,是什么讓平凡的生活變的不平凡,是什么讓普通的 人變得不普通,又是什么讓人養成良好的習慣呢,是文明!在這美麗的世界里, 文明之花到處開放,那么,當代中學生怎樣才能成為一名文明好少年呢?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不文明的現象:有些中學生在公交車上 面對站立的老人置之不理;有些中學生在高談闊論時不時冒出一兩句臟話;還有 些中學生只因為一些小事就大動干戈,惡語相向,這些不文明的行為舉止嚴重影 響了學校形象和社會正常秩序。有些同學可能會說:區區小事,何足掛齒,可你 知道嗎?“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只有從生活的點滴做起,才會養 成良好的生活習慣,才能成為一名文明好少年。 一個文明好少年,在家里,要尊老愛幼,孝敬父母,熱愛勞動; 在學校里, 要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勤儉節約; 在公共場所,要愛護公物,講究衛生,保 護環境,遵守秩序。在社會上,要熱愛祖國,文明禮貌,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爭做胸懷開闊,心理健康,勤奮自立,勇于創新的“小主人”。只有這樣,每時每 刻鍛煉自己,發揮特長,才能成為一個文明好少年。
文明就像一陣風,輕輕地吹走那些不良的行為習慣;文明更像一堵墻,擋住 罵人的嘴打人的手;文明還是一個垃圾桶,把一切危害健康、污染環境的陋習通通掃除,是啊,文明就是一個天使,她飛到哪,就會把幸福、快樂、平安傳播到 哪。 同學們,“恰同學少年,風華正茂”,讓我們共同努力,從小做起,從我做起, 從現在做起,告別不良習慣,爭做“文明好少年”,讓一切疾病遠離我們,讓我們 擁有更加文明、衛生、健康的生活,我們的家園才能變得更加美麗。 最后,讓我們攜起手來,帶上文明之花,活躍在校園里,開放在祖國肥沃的 土地上!
我的演講完了,謝謝大家!
關于爭做文明學生優秀演講稿
尊敬的老師,親愛的同學們: 大家好!
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文明禮貌,從我做起》。
剛升入一年級,老師就教導我們做行為美、語言美、環境美、心靈美、情智美的好同學,半年前,我們還是一群不懂事的小孩子,現在,我們已經變成了懂文明、講禮貌的少先隊員,感謝老師對我們的教育,也感謝大哥哥大姐姐對我們的幫助。
在這優美的校園里學習,我們感到非常幸福、快樂。可是還有一些不文明的行為,有的同學課堂上不遵守紀律,課間活動追逐、打鬧,躺在地上、跪在地上;有的同學亂扔紙屑;還有的在雪白的墻上,印上一個個不光彩的手印、腳印。這些行為與我們整潔優美的校園環境是多么的不和諧啊!
今天,在這五星紅旗下,我希望大哥哥大姐姐為我們做好榜樣,我們也會努力做到:
1、尊敬師長,孝敬父母,遇到客人,主動問好;
2、講究衛生,保護環境,垃圾廢物不亂扔,見到紙屑隨時撿起;
3、課間不追逐打鬧,不大聲喧嘩;
4、校園內外,輕聲細語,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同學們,我們播下一個動作,便收獲一個習慣;播下一個習慣,便收獲一種品格;讓我們從現在做起,從點點滴滴小事做起,養成良好的文明習慣,做文明學生!
我的演講結束,謝謝大家!
關于爭做文明學生優秀演講稿
大家好!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養成雅行習慣,爭做文明學生”。
我們的祖國自古以“禮儀之邦”著稱于世,我們的民族歷來十分注重言行雅致。
現實生活中,我們也許有青年旁若無人地占據著公汽的老弱病殘座位,也許有外表靚麗的姑娘嘴里吐出不文明用語,也許有遇到路人撞了你不道歉便揚長而去,也許有衣著光鮮的行人邊走邊隨地吐痰丟果皮。看到這些不雅的言行,你一定會覺得他們與物質文明的社會是多么不協調!
是的,當今有些人對于自身不雅行為不以為怪,還會認為:小節無礙大事!我以為:言行文雅不是小事,它是一個人素養的體現,它是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志。
可以這樣說,雅行是現代文明人的重要素質,它比人的智慧與學識還要重要。舉止文明、彬彬有禮、溫文爾雅、儀態萬方,這些美好的詞語都是雅行寫照。生活在社會的大家庭中,文明雅致地處事待人,是我們每個青少年成長過程中的必修課。
——讀《生命中的陽光》有感
吳楠
我的母親,文化水平并不高,和父親一樣都是農民出身,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爸媽也都走向了城市生活。所以,我也幸運地從小就生活在大城市里。母親很關心我,總是在下班之余抽空來學校看我,有時會在我課間玩得正興的時候出現在我的面前,每次交待給我的事總要嘮叨兩遍,那時感覺母親的話語句句是甜蜜的,她天天總是溫柔又精神的與我說話,教會我認字,寫作業,所以童年時的我天真地認為母親不會累,我也感受到了母親那滴滴真情,我可以在同學面前驕傲地說:“你們看,我媽媽每天都會來學校看我……”因為我很少離開過母親,所以盡管母親是個農村人,但我并不覺得卑微。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高水平、高質量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江蘇省境內所有承擔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
第三條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籍在其戶籍所在縣(市、區,以下簡稱“區縣”),其入學、轉學、借讀、休學、畢業等有關學籍手續須按本規定辦理。
二、新生入學
第四條小學和初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
第五條全省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六周歲。小學不得招收不足年齡的兒童入學。
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和特殊教育學校招生的起始年齡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第六條小學、初中新生實行免試入學,公辦學校實行免試就近入學。
新生分班要均衡,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快慢班、實驗班等。
第七條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政府或委托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新學年開始前十五天,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樣式見附件一,以下簡稱“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八條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范圍,在學校公布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不符的,由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適齡兒童隨法定監護人的戶籍與常住地址就讀:⒈監護人中有現役軍人(含武警);⒉監護人中有公派出國工作的專家、技術人員;⒊單親、離異、戶口兩地家庭、孤兒等。
政府或委托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十五天前向監護人發入學通知書,監護人帶子女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第九條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在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在鄉(鎮)政府分管領導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門派員參加),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樣式見附件二)、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并填寫交接表。交接表(樣式見附件三)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可參照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在城市,由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在每年七月底前,將本轄區范圍內小學畢業生,根據戶籍和住房分布情況按初中的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第十條民辦學校(含公辦民營學校,下同)招收小學、初中新生,納入當地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按照上述辦法與公辦學校統一進行;未納入就近入學招生計劃的,由學校按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的招生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地域范圍招生,新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報駐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向新生發放入學通知書。
民辦學校招收新生的時間,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與公辦學校招生統籌安排。中途招收學生按轉學辦理。
第十一條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件建立學生檔案。
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作為輟學處理。
第十二條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后需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即為學生身份證號碼。因故沒有身份證號碼的學生,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地學生身份證編碼方式編給學籍號,第18位用字母“b”(參見附件四)。
轉學、借讀等學籍變動均不改變學籍號。
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門認定確應屬本地學籍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準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按規定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由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學校就讀,給予學籍,省內生源要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跨區縣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于該區縣的學生名單(參見附件二)。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轉學
第十三條學生全家戶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區縣遷移或在本區縣內跨鄉(鎮)遷移,可準予在公辦學校之間轉學。
轉學手續:監護人持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到遷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轉入學校辦理同意接收證明(跨省轉學除外);向轉出學校提出書面轉學申請,同時需附轉入地同意接收證明(樣式見附件五)、戶籍遷移證明及復印件。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轉學證明(樣式見附件六),并拷貝學生電子檔案交學生帶到轉入學校。轉學申請和附件與轉學證明存根一并存檔;學生持轉學證明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均需出示戶籍遷移證明(和監護人調動工作證明)原件。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四條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后統籌安排,并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第十五條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轉入我省的,學校要及時將學生信息輸入計算機。
第十六條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休學期滿轉入學校方可準予復學。
四、借讀
第十七條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借讀費按省頒規定收取。
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同意,借讀費用按借讀學校所在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收取。
流動人口中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借讀手續為:由學生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借讀申請,出具有關證明材料,提供接收學校同意借讀的證明(樣式見附件五)。學校審核、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借讀證明(樣式見附件七)。監護人提交的有關材料應與借讀證明存根一并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地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拷貝給學生帶到原校。
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外省到我省借讀的學生,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打印紙質《學生登記表》(樣式見附件八)封好后讓其自帶回原籍,電子檔案留存。
第二十條借讀應在學期初、末辦理。借讀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五、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后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因傷病提出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并出具證明及相關材料。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學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樣式見附件九)。學生休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休學證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第二十三條從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在十個工作日內,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須給學生監護人能否休學的明確答復。
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準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第二十四條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時可根據學生本人要求回原級就讀,也可到下一級就讀。出國、出境就讀的,復學須回原級。
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后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六、成績考核
第二十五條小學語文、數學兩科只進行期末一次考試,其它學科不得考試。小學生學業成績評定實行等第制。初中每學期進行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考試或考查科目為國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科。
考試或考查成績采用等第記分。記分等第分為: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閱卷時采用百分制的,需轉換為等第通知學生,考試或考查成績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不得公布考試名次。
第二十六條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期中、期末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評定以第二學期為主。
第二十七條期末、畢業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補考。補考成績分為及格和不及格兩級。
第二十八條小學、初中學生操行評語,由班主任依據教育部2004年頒布的《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修訂)》進行評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體育成績按照國家頒發的體育合格標準評定,未達到標準的為不合格。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記錄學生健康情況。
第三十條學校根據學生的考試、考查情況填寫《學生素質發展報告書》(學生成績報告單),向監護人報告。
第三十一條小學畢業考試,在城市(含縣城)由學校命題、制卷、組織考試;在農村,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學校可以委托有關教育機構幫助命題和制卷;初中畢業考試,由市或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命題、制卷和組織考試。初中畢業考試可以與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結合進行。小學、初中畢業考試成績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沒有參加畢業考試的作為輟學論處。
第三十二條為保證義務教育順利實施,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實行不留級制度。
七、跳級、畢業、升學
第三十三條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批準可以跳級。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進行學籍變動,并上傳教育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小學畢業班的所有學生,不論是否達到畢業程度均升入初中。
跨市、區縣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經借讀地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升學借讀的,可在借讀學校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并升學。
第三十五條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
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主管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
民辦學校初中畢業生除直升本校高中的外,應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升學考試,手續與小學畢業生相同。提交申請和辦理學籍轉移手續應在畢業學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學生可在民辦學校讀到畢業)。
第三十六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到標準,操行在及格以上,體育合格者準予畢業,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后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
第三十七條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準予補考。補考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一)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樣式見附件十二):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八、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八條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九條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范、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周歲的,由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準,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第四十一條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托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并年滿十六周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在繼續上學的,學校審核,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取消學籍。
第四十三條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周歲以下者,可持批準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九、管理權限
第四十四條全省義務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指定專人負責學籍管理和從事學籍管理電子化工作。學校專門負責學籍管理的工作人員,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學生的電子檔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寫、更改和公開學籍信息。學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權限進行管理。
第四十五條全省學籍管理的有關表、證,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全省統一樣式制作。
第四十六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后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注明。
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所出具的紙質學籍手續材料必須按規定加蓋學校或市、區縣教育主管部門公章方才生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轉學、休學、借讀的學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學生學籍的有關信息和材料。
第四十七條任何學校均不得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等手續的學生。
第四十八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一經發現由有關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立即作糾正處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監護人負責。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如有違反本規定行為,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對相關責任人予以教育幫助,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要對學校法人代表和相關責任人做出行政處分。
民辦學校接收沒有入學、轉學、借讀手續學生的,視做管理混亂,教育行政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小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小學及經區縣政府登記同意開設的以接受本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為主的學校。
第三條(主要內容)
本市中小學學制、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與評價、升級、留級、跳級、免修;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學制
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小學學制為5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和五年級。初中學制為4年,即六年級、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普通高中階段)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小學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7周歲。
第七條(小學、初中入學辦法)
本市小學、初中實行就近免試入學。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將小學、初中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告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
學校不得通過任何書面考試或測試等形式選拔學生。
學校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第八條(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告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九條(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所轄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
第十條(入學與注冊)
學校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發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注冊者,應向學校請假并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逾期1個月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不可抗拒的正當理由外,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高中學生作曠課處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的資助,辦理注冊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班級學額)
本市高中年級班級學額不得超過48人,初中、小學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0人以內,實施小班化教育的班級學額應在30人以內。
第四章轉學
第十二條(適用對象)
全家遷居(本市遷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遷回本市;本區縣遷往外區縣、或外區縣遷回本區縣),或確有其他特殊困難須轉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本市戶籍在外省市就讀的高中學生申請回本市就讀,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經測試后,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落實,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本市范圍內高中學生一般不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第十三條(申請時限)
申請轉學手續應在新學期開學前一周內辦理,最遲不得超過開學第一周。因市政動遷等特殊情況(須提供相關證明),經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方可辦理學期中途轉學。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的戶籍證明、原校開具的轉學聯系單、學生成長記錄冊、健康卡、預防接種卡和學籍卡復印件,高中學生還須附高中錄取材料等。
第十五條(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應先向原就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并由原就讀學校開具“轉學聯系單”。中學生轉學,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小學生轉學,可直接到轉入地所屬學校聯系。轉學申請經轉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核準并安排落實后,再到原校開具“轉學證明”,辦理轉出、轉入手續。
第十六條(學校責任)
接收學校不得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系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本市學生轉學,接收學校應將其編入原就讀年級。外省市轉入的學生,學校可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就讀。
第五章借讀
第十七條(適用對象)
借讀生是指非本市戶籍、但具備在本市中小學就讀條件的學生。即本市藍印戶口;持有一年及以上《*市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人員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子女;持有效期內《*市居住證》的引進人才高中階段適齡子女。
第十八條(受理部門)
借讀申請人居住地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或鄉鎮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受理借讀申請,落實就讀學校。
第十九條(申請時限)
借讀申請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新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
有效期內《*市居住證》、父母身份的有關證明及學生的學籍證明。小學一年級新生還需有戶籍證明、兒童預防接種證明或健康檢查卡。
第二十一條(相關待遇)
借讀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干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及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就讀免收借讀費。
本市藍印戶口、引進人才《居住證》子女可根據當年招生政策的有關規定,申請報考本市普通高中,其中境外引進人才子女,在語言適應期(3年)內報考本市普通高中的,可以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已在外省市就讀高中的,本市普通高中學校在有學額的前提下,由學校對其進行測試,經測試合格后,由學校報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受其借讀。
第二十二條(***地區居民、海外華僑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就讀)
*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居民,*地區居民、海外華僑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在本市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三條(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劃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考核評價內容)
根據《*市中小學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社會實踐表現,基礎型課程、拓展型課程、研究型課程學習及擔任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考核評價方法)
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小學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除三、四、五年級語文、數學考試外,其他學科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應準予補考。補考時間應事先書面通知學生本人及家長。
學生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采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市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于學期、學年總評。
第七章升級留級
第二十七條(升級)
1、各科成績學年總評全部及格。
2、小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及格外有1門學科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語文、數學、外語學科和其他學科中各有1門不及格。
第二十八條(留級)
1、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達5門及以上。
2、小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后,語文、數學學科中有1門及以上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及以上不及格。
3、中學生學年總評不及格學科在4門及以下的,經補考后,語文、數學、外語學科中有2門不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中有1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2門不及格;或不及格學科達4門的。
4、高中學生自主拓展(選修)課程學習未達到規定學分;或社會實踐活動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5、小學一、二年級和小學、初中、高中的畢業年級不設留級。
第二十九條(隨班學習)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在同一年級連續留級兩次(即在同一年級讀完3年)仍不能升級的,可繼續隨班學習。
第八章跳級免修
第三十條(跳級)
學生綜合素質表現突出,學業成績優異,已提前達到更高年級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全面考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可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
跨學段跳級的學生須參加畢業考試和高一學段的統一招生考試,并達到相應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免修)
學生學業成績優秀,有較強的自學能力。某一學科已達到更高年級的學力程度,由學生和家長提出單科免修申請,經班主任、任科老師和教導處審核,報校長批準,可以單科免修。
第九章畢業結業肄業
第三十二條(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包括補考后及格,下同);或語文、數學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含2門,下同);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初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學業水平考試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不及格學科在2門以下;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各科總評及格;或語文、數學、外語3門及格,其他學科有1門不及格;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4、實施學分制學校的學生修滿規定學分,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范綜合評價合格的,即可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5、應屆高中畢業生名單由學校所屬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統一頒發高中畢業證書,并報市教育行政職能部門備案和上網公示。
第三十三條(結業)
小學、初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四條(肄業)
高中學生學完三分之二以上課程中途退學或休學期滿未復學的,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證書遺失)
學生證書遺失,可向原證書頒發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經核實后可為其出具學歷證明。
第十章休學復學
第三十六條(休學適用對象)
1、學生因傷病無法繼續學習或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的;
2、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三十七條(休學申請)
由學生和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核準后發給休學證明。
第三十八條(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小學、初中學生一般不超過16周歲,高中學生一般不超過3年。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小學、初中學生保留學籍2年,高中學生保留學籍1年。
第三十九條(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提前復學的,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的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經學校批準,即可復學。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或經核準提前復學的,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
第四十條(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批準后可繼續休學。
第十一章退學
第四十一條(適用對象)
1、學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癥或患慢性疾病長期休學,不能堅持正常學習(須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
2、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市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3、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
4、年滿16周歲,并已受完九年義務教育,繼續學習確有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5、經司法部門判刑或送勞動管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
第四十二條(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并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8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系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系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學校報請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注明“自動退學”字樣。
第十二章獎勵處分
第四十四條(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區縣、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可采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
第四十五條(獎勵程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并在學校和社區張榜公示。
對學生的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十六條(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
高中學生在校期間被司法部門判刑、勞動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間,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四十七條(處分程序)
學校對犯錯誤的學生應加強教育,促其認錯悔改;必須處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處分適當。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前,要與學生家長進行溝通,處分結論要同學生本人及家長見面。
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須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處分,除上述手續外,還須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第四十八條(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學生在1學期后,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1年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撤銷其處分。撤銷處分的權限和決定處分的權限相同。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留校察看處分未撤銷者,不予畢業。
解除勞教或刑滿后需恢復學業的學生,由家長及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高中學生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學校可同意其試讀一學期,試讀期間表現好,未重犯錯誤,由學校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恢復其學籍。
第十三章學籍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學籍管理工作)
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注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鑒定,社會工作表現,紅領巾爭章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并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第五十條(學生社保學籍卡)
小學、初中、高中新生入學后,學校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生信息采集,指導學生按時申領社保學籍卡。
第五十一條(學生成長記錄冊)
《*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并記載,定期(一般四至五周)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
報考時間
2018年12月廣西貴港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報考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報名點按照不同年級所對應的科目安排統一報考。報考分為首次報考和非首次報考。首次報考是針對考生所在年級學期對應首次考試科目的報考,首次報考須一次報考其所在年級學期對應的所有首次考試科目;非首次報考是考生所在年級學期之前科目的報考(如未考、缺考、違紀、不及格等情況)。
1.區內轉學考生報考。從外校轉學的學生,在轉入學校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之前在我區已參加并通過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
2.區外轉學考生報考。從外省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報考我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我區原則上承認考生在其他省(直轄市)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但考生必須提供由當地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成績證明原件交由轉入學校所在的市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收集匯總此類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績證明復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傳真到我院學考辦,并將電子表格發送至學考辦郵箱。
3.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的報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即可,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中的歷史庫進行考籍信息恢復操作,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報考時間
2018年12月廣西欽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報考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報名點按照不同年級所對應的科目安排統一報考。報考分為首次報考和非首次報考。首次報考是針對考生所在年級學期對應首次考試科目的報考,首次報考須一次報考其所在年級學期對應的所有首次考試科目;非首次報考是考生所在年級學期之前科目的報考(如未考、缺考、違紀、不及格等情況)。
1.區內轉學考生報考。從外校轉學的學生,在轉入學校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之前在我區已參加并通過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
2.區外轉學考生報考。從外省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報考我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我區原則上承認考生在其他省(直轄市)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但考生必須提供由當地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成績證明原件交由轉入學校所在的市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收集匯總此類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績證明復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傳真到我院學考辦,并將電子表格發送至學考辦郵箱。
3.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的報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即可,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中的歷史庫進行考籍信息恢復操作,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可以說,韓寒成功的很大動力源自當初別人對他的諷刺。
作為體育特招生進入上海市某重點中學后,韓寒的成績實在糟糕,考試往往多門功課不及格,面對同學的鄙視,他只能自我解嘲:六門功課掛紅燈,照亮我的前程!
“請你來我們學校,校長有事和你商量。”班主任打電話到韓寒的家里,要他的父親韓仁鈞到學校去。
“韓寒的學習越來越差,上課經常遲到,課堂上他有時睡覺,有時亂寫亂畫,有時偷看課外書;在寢室里面,他鬧得亂哄哄的……”校長告訴韓寒的父親,“班級的分數都讓他扣光了!”
“由于韓寒違反學校紀律,如果他要繼續讀下去,就要對他進行處分;如果韓寒考試不及格再次留級,根據學校規定他就得退學或者轉學。”
校長對韓仁鈞說,“現在最好的辦法是讓他休學1年,學校為他保留學籍,如果1年以后他想讀書,還可以回到學校。”
校長把話說到這個地步,韓仁鈞只得征求兒子的意見:“你是怎樣考慮的?”
韓寒果斷地回答:“非常愿意休學。”
“我尊重你的選擇。”韓仁鈞說。
“沒有文憑,將來你憑借什么養活自己?”在辦理休學手續的時候,其他老師憂心忡忡地詢問韓寒。
“版稅!”滿臉稚氣的韓寒鼓著勇氣回答。聽到這話,在場的老師覺得特別可笑:這個孩子不過是偶爾在少年雜志上發表幾篇稿子,竟然想依靠稿費生活,真是不知天高地厚!老師冷漠的表情、鄙視的眼神,韓寒看在眼里,記于心中。
爸爸也甚為孩子的狂妄而無顏。“爸爸,你放心,將來用得到的知識我會自學的,況且我會做出成績來證明自己雖然無文憑,但是有水平。”韓寒先安慰父親,然后鄭重地說,“別人看不起我,我要看得起自己。”
其實,想用成績證明自己能力的韓寒,早就開始行動:休學前,他已經在課堂上偷偷地寫出小說《三重門》。
“在什么課堂上寫的?”父親問。
“只要靈感來,什么課堂上都寫。”韓寒說。
20萬字的《三重門》,屬于韓寒長篇小說中的處女作。萌芽雜志社的胡瑋蒔、趙長天閱讀后,覺得《三重門》有價值,于是幫助韓寒推薦給出版社。
耐心地等待6個月,韓寒才收到那家出版社的消息,在給他的退稿信中,編輯以十分藐視的語氣說,“小說某些地方格調不高,使人懷疑作者本身的品位……”
韓寒對那個編輯的看法感到不服氣,于是把《三重門》投給其他出版社。
報考時間
2018年12月廣西河池會考科目報考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報名點按照不同年級所對應的科目安排統一報考。報考分為首次報考和非首次報考。首次報考是針對考生所在年級學期對應首次考試科目的報考,首次報考須一次報考其所在年級學期對應的所有首次考試科目;非首次報考是考生所在年級學期之前科目的報考(如未考、缺考、違紀、不及格等情況)。
報名方法及步驟
2018年12月廣西河池會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報名,各單位可從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gxeea.cn)“系統導航—工作系統”登錄管理系統。本次考試報名工作主要分為信息錄入、科目報考、考場編排、試卷統計上報、打印考務材料等五個步驟,具體時間安排見附件2。
(一)信息錄入。
2018年12月廣西河池會考信息錄入時間為2018年10月8日至29日。信息錄入包括高一新生的考籍信息(含照片)導入、高二及高三考生的考籍變動、考籍信息更改等。各單位按照統一要求錄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考籍,經核對無誤后,將考籍數據在管理系統內提交。
1.本次考試實行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的規定,各市、縣、學校在錄入及修改考生信息時,請仔細核對考生的身份證信息。若考生為港、澳、臺或外國國籍身份,其證件信息在錄入后,必須逐級由縣(市、區)、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通過。請各市提醒還沒有辦理居民身份證或居民身份證過期的考生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
2.普通高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集體報名,建立考生考籍檔案,建立考籍檔案時考生類型選擇“在校考生”。
3.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在校學生要求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以學校為單位集體報名,建立考生考籍檔案,建立考籍檔案時考生類型選擇“在校考生”。
4.其他社會考生報名時,須出具初中畢業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報名,建立考生考籍檔案,建立考籍檔案時考生類型選擇“社會考生”,考生的學校信息由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
5.考生關鍵信息錄入后,如需修改,須由考生所在學校在管理系統內提交修改申請,同時上交紙質證明材料,由學校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通過。考生關鍵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證件號碼、考生類別。如要修改姓名、性別、民族、證件號碼,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交由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留存;如要修改考生類型,須提供考生所就讀學校提供的相應證明交由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留存。
6.考籍異動。若考生有在自治區范圍內轉學、轉學到省外、休學、退學、開除、輟學、去向不明、留級、跳級、肄業、結業、重讀、參軍、死亡等情況,由考生所在學校在管理系統的“考籍管理-考籍異動”中提交相應的異動申請。考籍異動申請須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7.區內轉學考生信息錄入。從外校轉學的學生,在轉入學校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轉出學校應及時把轉出學生的信息在管理系統上掛起,轉學學生使用原考籍號,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辦理考籍異動即可。管理系統中的轉學操作須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8.區外轉學考生信息錄入。從外省轉入我區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重新建立考籍檔案、生成考籍號。外省轉入還沒有辦理轉學手續的考生以社會考生的名義報名,待轉學手續辦理完畢,再將考生類型修改為“在校考生”。
9.考籍號編排。考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市縣代碼(4位)+中學代碼(4位)+考生入學年份(2位)+流水號(4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遵循“一人一號,多次使用”的原則,從2013年6月份開始,同一考生高中階段參加所有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均使用同一考籍號,考籍號生成后不能修改。社會考生的考籍號編排參照以上辦法進行。
10.休學、留級、復讀考生的信息錄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考生須由考生復學就讀之后的學校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號;2012年秋季之后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統內的學生歷史數據中恢復考籍信息,在原考籍所在學校報名,使用原考籍號報考。此項涉及的操作須于報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統內完成。
11.已畢業考生的信息錄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讀高中的已畢業考生須由原畢業學校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號;2012年秋季之后就讀高中的已畢業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統內的學生歷史數據中恢復考籍信息,在原畢業學校報名,使用原考籍號報考,報名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由學校核實其身份信息和就讀經歷。此項涉及的操作須于報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統內完成。
12.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成績在完成高中學業三年內有效。已經參加過相應科目考試且及格的考生不再重復參加相同科目的考試,考生只需參加不合格科目的重考。
13.照片錄入。各報名點錄入考生基本信息后,采集考生數碼照片,照片采集分為上傳照片和現場采集兩種方式。上傳照片可采用jpg或png格式,并以考籍號或證件號命名。現場采集將照相設備接入管理系統即可采集。照片底色原則上要求為白色。
14.信息核對。采集高一新生考籍以及修改考籍信息后,學校必須打印出考生的信息列表供考生核對并簽字確認。考生簽字確認后的信息表由學校收集并送交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留存。
(二)科目報考。
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報名點按照不同年級所對應的科目安排統一報考。報考分為首次報考和非首次報考。首次報考是針對考生所在年級學期對應首次考試科目的報考,首次報考須一次報考其所在年級學期對應的所有首次考試科目;非首次報考是考生所在年級學期之前科目的報考(如未考、缺考、違紀、不及格等情況)。
1.區內轉學考生報考。從外校轉學的學生,在轉入學校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之前在我區已參加并通過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
2.區外轉學考生報考。從外省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報考我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我區原則上承認考生在其他省(直轄市)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但考生必須提供由當地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成績證明原件交由轉入學校所在的市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收集匯總此類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績證明復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傳真到我院學考辦,并將電子表格發送至學考辦郵箱。
3.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的報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即可,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中的歷史庫進行考籍信息恢復操作,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4.簽字確認。報名點在管理系統內完成報考操作后,必須將報考確認表導出打印供考生核對并簽字確認。考生簽字確認后的報考信息表由學校收集并送交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留存。
(三)考場編排。
考場編排前,各市應在管理系統的“考務管理-信息設置”界面內設置考點,填寫考點信息,其中考點信息包括考點類型、考點名稱、考場數、容納人數、報考人數等。
編排時間為2018年11月15日至21日。編排過程中,如出現各種原因而取消考試的考生,仍按原數安排,占一個座位號,考試時作缺考處理。除末尾考場外,其他考場一律為30人。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教基二〔2016〕7號)的規定,明確要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要“規范考試場所”、“必須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進行”。因此,我區學考要求所有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必須安排在標準化考點內進行。請各地市務必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并在管理系統編排考場操作時嚴格執行規定。
(四)試卷統計上報。
各市要認真審核管理系統中本轄區的報名信息,根據考務管理要求,于2018年11月21日前完成試卷申報、考場安排等考務工作,并將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參考人數及需要試卷數量(附件4)蓋章郵寄至我院學考辦。
報考時間
2018年12月廣西貴港會考科目報考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報名點按照不同年級所對應的科目安排統一報考。報考分為首次報考和非首次報考。首次報考是針對考生所在年級學期對應首次考試科目的報考,首次報考須一次報考其所在年級學期對應的所有首次考試科目;非首次報考是考生所在年級學期之前科目的報考(如未考、缺考、違紀、不及格等情況)。
報名方法及步驟
2018年12月廣西貴港會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報名,各單位可從廣西招生考試院網站(gxeea.cn)“系統導航—工作系統”登錄管理系統。本次考試報名工作主要分為信息錄入、科目報考、考場編排、試卷統計上報、打印考務材料等五個步驟,具體時間安排見附件2。
(一)信息錄入。
2018年12月廣西貴港會考信息錄入時間為2018年10月8日至29日。信息錄入包括高一新生的考籍信息(含照片)導入、高二及高三考生的考籍變動、考籍信息更改等。各單位按照統一要求錄入考生基本信息,建立考籍,經核對無誤后,將考籍數據在管理系統內提交。
1.本次考試實行考生憑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的規定,各市、縣、學校在錄入及修改考生信息時,請仔細核對考生的身份證信息。若考生為港、澳、臺或外國國籍身份,其證件信息在錄入后,必須逐級由縣(市、區)、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通過。請各市提醒還沒有辦理居民身份證或居民身份證過期的考生及時到公安部門辦理。
2.普通高中在籍學生以學校為單位集體報名,建立考生考籍檔案,建立考籍檔案時考生類型選擇“在校考生”。
3.中等職業學校在籍在校學生要求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以學校為單位集體報名,建立考生考籍檔案,建立考籍檔案時考生類型選擇“在校考生”。
4.其他社會考生報名時,須出具初中畢業證、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報名,建立考生考籍檔案,建立考籍檔案時考生類型選擇“社會考生”,考生的學校信息由戶籍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指定。
5.考生關鍵信息錄入后,如需修改,須由考生所在學校在管理系統內提交修改申請,同時上交紙質證明材料,由學校所在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通過。考生關鍵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證件號碼、考生類別。如要修改姓名、性別、民族、證件號碼,須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戶口本復印件交由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留存;如要修改考生類型,須提供考生所就讀學校提供的相應證明交由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留存。
6.考籍異動。若考生有在自治區范圍內轉學、轉學到省外、休學、退學、開除、輟學、去向不明、留級、跳級、肄業、結業、重讀、參軍、死亡等情況,由考生所在學校在管理系統的“考籍管理-考籍異動”中提交相應的異動申請。考籍異動申請須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7.區內轉學考生信息錄入。從外校轉學的學生,在轉入學校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轉出學校應及時把轉出學生的信息在管理系統上掛起,轉學學生使用原考籍號,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辦理考籍異動即可。管理系統中的轉學操作須在2018年10月29日前完成。
8.區外轉學考生信息錄入。從外省轉入我區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重新建立考籍檔案、生成考籍號。外省轉入還沒有辦理轉學手續的考生以社會考生的名義報名,待轉學手續辦理完畢,再將考生類型修改為“在校考生”。
9.考籍號編排。考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市縣代碼(4位)+中學代碼(4位)+考生入學年份(2位)+流水號(4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籍號遵循“一人一號,多次使用”的原則,從2013年6月份開始,同一考生高中階段參加所有科目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均使用同一考籍號,考籍號生成后不能修改。社會考生的考籍號編排參照以上辦法進行。
10.休學、留級、復讀考生的信息錄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考生須由考生復學就讀之后的學校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號;2012年秋季之后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統內的學生歷史數據中恢復考籍信息,在原考籍所在學校報名,使用原考籍號報考。此項涉及的操作須于報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統內完成。
11.已畢業考生的信息錄入。2012年秋季之前就讀高中的已畢業考生須由原畢業學校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生成考籍號;2012年秋季之后就讀高中的已畢業考生可直接在管理系統內的學生歷史數據中恢復考籍信息,在原畢業學校報名,使用原考籍號報考,報名時需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由學校核實其身份信息和就讀經歷。此項涉及的操作須于報名截止前(2018年10月29日)在管理系統內完成。
12.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成績在完成高中學業三年內有效。已經參加過相應科目考試且及格的考生不再重復參加相同科目的考試,考生只需參加不合格科目的重考。
13.照片錄入。各報名點錄入考生基本信息后,采集考生數碼照片,照片采集分為上傳照片和現場采集兩種方式。上傳照片可采用jpg或png格式,并以考籍號或證件號命名。現場采集將照相設備接入管理系統即可采集。照片底色原則上要求為白色。
14.信息核對。采集高一新生考籍以及修改考籍信息后,學校必須打印出考生的信息列表供考生核對并簽字確認。考生簽字確認后的信息表由學校收集并送交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留存。
(二)科目報考。
時間為2018年11月1日至11日。由報名點按照不同年級所對應的科目安排統一報考。報考分為首次報考和非首次報考。首次報考是針對考生所在年級學期對應首次考試科目的報考,首次報考須一次報考其所在年級學期對應的所有首次考試科目;非首次報考是考生所在年級學期之前科目的報考(如未考、缺考、違紀、不及格等情況)。
1.區內轉學考生報考。從外校轉學的學生,在轉入學校報考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之前在我區已參加并通過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
2.區外轉學考生報考。從外省轉入的學生由轉入學校在管理系統內報考我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我區原則上承認考生在其他省(直轄市)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但考生必須提供由當地省級考試機構出具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成績證明原件交由轉入學校所在的市級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審核。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收集匯總此類考生的信息(附件3)和成績證明復印件,于2018年10月29日前傳真到我院學考辦,并將電子表格發送至學考辦郵箱。
3.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的報考。
(1)2012年秋季之前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高中畢業會考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內重新錄入考籍信息,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2)2012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已超過有效期,考生須報考本次考試的全部科目。2013年秋季之后入學就讀高中的休學、留級、復讀、畢業考生,其之前獲得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有效,報考未通過的考試科目即可,但須由考生報名所在學校于報名截止前(即2018年10月29日前)在管理系統中的歷史庫進行考籍信息恢復操作,否則將無法進行報考。
4.簽字確認。報名點在管理系統內完成報考操作后,必須將報考確認表導出打印供考生核對并簽字確認。考生簽字確認后的報考信息表由學校收集并送交當地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留存。
(三)考場編排。
考場編排前,各市應在管理系統的“考務管理-信息設置”界面內設置考點,填寫考點信息,其中考點信息包括考點類型、考點名稱、考場數、容納人數、報考人數等。
編排時間為2018年11月15日至21日。編排過程中,如出現各種原因而取消考試的考生,仍按原數安排,占一個座位號,考試時作缺考處理。除末尾考場外,其他考場一律為30人。
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務管理的意見》(教基二〔2016〕7號)的規定,明確要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要“規范考試場所”、“必須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點進行”。因此,我區學考要求所有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考生必須安排在標準化考點內進行。請各地市務必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并在管理系統編排考場操作時嚴格執行規定。
(四)試卷統計上報。
各市要認真審核管理系統中本轄區的報名信息,根據考務管理要求,于2018年11月21日前完成試卷申報、考場安排等考務工作,并將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各科目參考人數及需要試卷數量(附件4)蓋章郵寄至我院學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