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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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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關鍵詞:人格權;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護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隨著人死亡而終止,但是其名譽、榮譽、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并不因此消散殆盡,關于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問題在學界一直存在著爭論,現(xiàn)實中這方面的案例也層出不窮,如2010年10月,王某(原告,系死者之女)發(fā)現(xiàn)北京市某路公共汽車身上掛載的某醫(yī)院廣告中使用了其母的肖像,遂與該醫(yī)院和公交公司進行交涉,并以未經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母親肖像為由,將醫(yī)院和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銷毀復制版,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2萬元。被告則辯稱,肖像權已因權利主體的死亡而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繼承人可以替死者主張肖像權,因此原告不具備主張死者肖像權的訴訟主體資格。本文就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護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期對我國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有所裨益。

一、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護的理論界說

對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護的理論基礎,中國的民法學家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提出了諸多觀點,雖然各種學說觀點迥異,但死者的人格利益應當受到法律特別是民法的保護,這個結論在今天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有利于促進社會的進步,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也有助于安慰死者的近親屬。學界關于對死者人格利益民法保護的觀點主要有:

(一)死者人格權保護說

該說認為,死者仍然應該享有人格權,其理論依據(jù)是,自然人的權利能力消滅和權利消滅是兩個獨立的問題,兩者的法律根據(jù)并不相同。自然人權利能力之消滅,以死亡為根據(jù),但人格權雖然因出生而產生,卻不能因死亡而終止。自然人死亡只是使權利能力消滅,權利主體不復存在,但只是使權利失去主體,權利并不隨之消滅。他們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終于死亡,只是相對于一般而言,對此存在例外,死者的名譽權仍然受到保護,意味著死者仍然享有名譽權方面的權利能力。有的學者認為,立法規(guī)定公民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但從歷史上看,民事權利能力并不總和人的出生死亡相伴隨,從國外和我國的有些法律規(guī)定來看,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的觀念已經被突破,大有燎原之勢,因此,死者可以成為名譽權的主體,擴張開來,即為死者具有人格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近親屬權利保護說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權利能力終止,名譽權即告消滅,但是在我國現(xiàn)階段,根據(jù)公民通常的觀念,死者的名譽好壞,往往影響對其近親屬的評價,因此侵害死者名譽可能同時侵害其親屬的名譽。如果侵害,則親屬可以以自己的權利為依據(jù)要求承擔侵權責任。還有學者指出,純粹侵害死者名譽時,因為死者人格已不存在,所以不是侵權行為;如果侵害死者名譽導致死者遺屬名譽受損,則屬于侵害了遺屬的名譽權;或者損害了遺屬對死者的敬愛追慕之情,也侵害了遺屬的人格利益,遺屬均得請求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與此類似,有學者主張名譽權包括名譽所有權(一種無形財產權),自然人死亡后,名譽權消滅,但是名譽所有權成為遺產,可以繼承。

(三)死者人格利益繼承說

該說認為,人格權和人格利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人格權是專屬權不能繼承,但人格利益可以繼承,繼承人繼承的不是死者的人格權而是死者的人格利益。死者的身體利益,人格利益和部分身體利益都可以繼承,名譽利益也可以由法律主體以遺囑的方式遺贈給他人。

(四)死者法益保護說

該說認為,死者不能成為民事權利的主體,更不能享有權利。法律保護的不是死者的權利,而是死者的法律利益。法律通常不但保護權利還保護超出權利范圍的合法權益,保護死者的法益,不僅僅是死者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社會利益的需要。因此,死者名譽應該作為一種合法利益而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

(五)死者人格利益的延伸保護

該說認為,民事主體在其誕生前和死亡后,存在著與人身權利相區(qū)別的先期法益和延續(xù)法益;先期的人身法益與延續(xù)的人身法益與人身權利相互銜接,統(tǒng)一構成民事主體完整的人身利益;民事主體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與人身權利的系統(tǒng)性,決定了法律對民事主體人身保護必須以人身權利的保護為基礎,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向前延伸,保護的是人在胎兒時的人身法益,向后延伸保護的是人死亡后的人身法益。運用人身權利延伸保護的學說,不僅可以解釋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理論問題,而且還可以解決對人出生前作為胎兒存在時期的人格利益保護問題。

二、對死者人格利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通則》第9條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僅依此為邏輯推理,則自然人死亡以后應不再可以享有任何權利。但是,自從1989年天津荷花女案以來,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釋上對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的法律保護問題已經多有涉及。目前,我國關于死者人格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有四個司法解釋,分別是:

(一)《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函》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亡人的名譽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函》認為:“吉文貞(藝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譽權應當依法保護,其母親陳秀琴亦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訟。”該司法解釋是基于以下案例而出臺的:原告陳秀琴(系荷花女母親)于1987年6月向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稱被告魏錫林未經原告同意,在其創(chuàng)作發(fā)表的小說《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實,侵害已故藝人吉文貞和原告的名譽。《今晚報》社在原告要求其停止刊載時未予停載;報社所作《荷花女》題圖也有損于吉文貞形象,其肖像權也受到侵害。故要求魏錫林及《今晚報》社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小說《荷花女》不得出版;魏錫林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費800元;《今晚報》社賠償原告精神損失及經濟損失費2000元。

(二)《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的復函》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范應蓮訴敬永祥等侵害海燈法師名譽權一案有關訴訟程序的復函》稱:“海燈法師死亡后,其名譽權應當依法進行保護,作為海燈法師的養(yǎng)子,范應蓮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訟。”該司法解釋的出臺基于以下案例:海燈法師的養(yǎng)子、弟子范應蓮狀告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欄目4月14日和18日兩次播出的《海燈神話》節(jié)目,理由是否定貶低海燈法師的“二指禪”功和少林身份,對海燈法師的名譽造成了傷害。

(三)《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條規(guī)定:“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訟。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解釋》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解釋》第3條規(guī)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斠婪ㄓ枰允芾恚海?)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三、對死者人格利益法律保護的期限

第2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一、隱私權概述

(一)隱私權的概念

關于什么是隱私權,至今尚無定論,公民隱私權是一個處于發(fā)展中的權利,其概念尚未取得一致的見解。本文參酌各種意見,將公民隱私權定義為:公民隱私權是指公民個人所享有的依法維護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不受干擾的一種獨立的人格權。

(二)隱私權的特征

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隱私權是自然人個人的私的權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法人享有的商業(yè)秘密不具有隱私權所特有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本質屬性。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私人活動是一切個人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夫妻的兩性生活等;個人信息俗稱個人情報、個人資訊,包括個人所有的情況;個人領域也稱作私人空間,是指個人的隱秘范圍。

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隱私權的保護并非毫無限制。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當利益發(fā)生沖突時,應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因而隱私權所保護的范圍,應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情報,資料。

4.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隱秘性

只有真實且秘密的私人態(tài)勢和私人空間才可能受到法律保護。隱私的內容是當事人不愿為他人知悉或不愿,不便為他人干預,無論具體情況如何,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三)隱私權的基本內容

1.隱私隱瞞權

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

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但是這種利用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3.隱私維護權

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于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的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公力與私力救濟,來維護隱私的不可侵犯性。

4.隱私支配權

隱私支配權是指自然人對于自己的隱私權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支配。權利人可以根據(jù)自己的需要公開自己的部分隱私,準許他人對自己的個人活動和個人領域進行察知,準許他人利用自己的隱私,等等。

二、我國民法對隱私權保護的現(xiàn)狀及缺陷

(一)隱私權立法保護現(xiàn)狀

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對隱私權的保護,僅對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提供保護。筆者查閱資料,發(fā)現(xiàn)直到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條規(guī)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起訴要求賠償?shù)模ㄔ簯斠婪ㄊ芾怼5谝淮慰隙嗽谶`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

由于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guī)定隱私權的法律依據(jù)和歸責原則,實踐中對侵犯隱私權的案件往往有兩種認定方法。一種,是將侵犯隱私權的行為,認定為侵犯名譽權,加以保護;還有一種,如果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可以認定為侵害隱私利益。由此可知,中國有關隱私權的保護目前仍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jù),在隱私權領域存在法律缺位。

(二)我國隱私權保護的立法缺陷

1.在法律規(guī)定上過于原則

長期以來,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特別是國家根本大法憲法和作為基本法的民法沒有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現(xiàn)有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是一種間接的保護。

2.侵犯隱私權在何種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

目前法院的普遍做法是將《意見》與《解釋》結合起來認定侵犯隱私權案件,但《意見》的內容過少,過于原則,無法確定侵權人在何種情況下應該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目前形勢的需要,各種因素引起的需公開個人隱私的情形增多,何種情況不宜公開個人隱私,何種情況下必須公開個人隱私、在什么范圍內公開,法律沒有作出界定,使審判實踐中,《解釋》的保護隱私權的規(guī)定難以落到實處,難以在審判實踐中具體應用。

3.對侵犯他人隱私權的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不明確

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有十種: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造、重做、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比較零亂、瑣碎,沒有一個比較系統(tǒng)全面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立法。

4.將隱私權的保護歸屬于對名譽權的保護,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由于我國《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隱私權,最高人民法院便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將侵害隱私權的行為解釋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盡管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xiàn)隱私權與名譽權重的情況,但二者畢竟是不同的兩種權利。只有將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三、我國隱私權民法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制定專門的隱私權保護法

目前,我國憲法和許多其他法規(guī)都有零散保護隱私權的內容,但是,要系統(tǒng)地對隱私權加以保護,不是它們所能勝任的,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可操作性也不強。只有通過立法,才能達到健全我國隱私權法律制度的保護,充分保護自然人的人身權利。

(二)應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

即明文規(guī)定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將隱私權從名譽權中分離出來,成為與名譽權、肖像權等并列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隱私權還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對于隱私權的保護還是把它作為名譽權中的一類來進行保護的。因此,隱私權是一項不同于名譽權的獨立的人格權,應當從法律上確認他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三)規(guī)范隱私權保護的內容與范圍

確定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的同時也要明確隱私權的范圍才能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同時也是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能使公民的隱私權切實得到保障,因此要明確隱私權范圍。但是隱私權的范圍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一般而言,隨著社會復雜程度的提高,隱私權的范圍會有所擴張。在立法中可采取靈活的方法,在隱私權的法律條款中單列一項,即其它導致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從而使隱私權的保護更具有拓展性。

(四)加強對隱私權的救濟力度

在侵權法中明確規(guī)定侵害隱私權的侵權行為及責任承擔方式,并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加強對隱私權的救濟力度;作為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侵權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規(guī)定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就不能在司法實踐中真正做到違法必究,保障公民的隱私權。

第3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一、對名譽權的客體的認定

依通常的理解,名譽權的權利客體是名譽。那么,什么是名譽?“名譽是指對特定人的人格價值的一種社會評價。”對公民而言,其名譽是指社會對某公民的品行、思想、品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會性評價。而對法人來說,名譽是指對其經濟活動、生產經營成果等方面的社會評價。什么是名譽感呢?所謂名譽感是指公民對自己內在價值(如素質、思想、品德、信用)等所具有的感情。名譽感“為與之地位相當之自尊心(對于自己價值之感情)”,那么名譽權的客體是否應包括名譽感?有的學者就認為:“作為完整的名譽權,不應僅僅包括名譽,還應包括名譽感。”其理由是:第一,侮辱行為主要是針對名譽感的,一般不會使被侮辱者的社會評價受到影響,即使是有影響,也是顯著輕微的。名譽感極易受到損害,假若法律不保護名譽感,那么侮辱行為就不能受到追究,受害人的權利就難以獲得有效保護。第二,許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常常沒有第三者在場,或其在當時的環(huán)境中不可能為第三人所知道,因而侵害行為僅僅侵害了受害人名譽感而不可能使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如果不保護名譽感,那么受害人就不能向侵害人提訟或提出請求,從而不利于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以上所述雖有一定的道理,但在理論上仍難以成立。誠然,名譽與名譽感的相互聯(lián)系十分密切。在許多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毀損他人名譽,也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感。但名譽與名譽感畢竟不相等同。名譽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它是社會公眾對某個主體的評價,而名譽感則是某個主體內心的一種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體對其名聲的自我評價,兩者在本質上是有區(qū)別的。我們不能因為兩者有一定聯(lián)系而將其一并作為名譽權的客體。

進一點來說,名譽權的客體不應包括名譽感,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第一,法律對名譽權的保護目的在于使受害人的社會評價不因他人的非法行為而降低,以維護公民和法人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尊嚴,保持人與人之間的正常的交往和秩序。就如龍顯銘所說的:名譽可分為“內部的名譽”和“外部的名譽”。內部的名譽即名譽感,其與他人的誹謗毫無關系,故不能為他人的行為所侵害,即此種意義之名譽,為主觀上之道德,而不能為法律之對象。而為法律之對象者,乃“外部的名譽”,即他人對于特定人所給予之評價,建立于特定人在人類社會內所有價值之承認上面。如果名譽權的客體包括名譽感,則不能確定法律保護名譽權目的。第二,名譽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具有其特定的客體,并以此與其他人人格權的客體相區(qū)別。從審判實踐來看,許多僅僅針對受害人所實施的侮辱行為,如果僅僅只是損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感,則不能認為是侵害了名譽權。如果名譽權的客體包括名譽感,則不僅不能確定名譽權的特定的客體,而且如果名譽權要以名譽感為客體,那么其他的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等)也要相應的以某種情感為客體,則對人格權保護的范圍就過于寬泛,勢必使有關人格權侵害的案件猛增,反不利于社會安定及人與人之間的和睦相處。第三,名譽感雖容易受到傷害,但法律保護名譽感是極為困難的。一般來說,某人的名譽感與其應有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評價是一致的,但在許多情況下,也可能是不一致的。舉個例子來說,某人自信自己可以做好某項工作,而實際上,他并沒有能力做好。這樣,他人對其表現(xiàn)出來的行為評價和其自己對自身的評價就可能不一致。還有一種情況就是,不同的人,其性格、生活態(tài)度、生活環(huán)境不一樣,對于同一種言行的反應也不一樣,對于一般的善意的玩笑有時也會誤認為侮辱其人格,損壞其名譽。對這樣的名譽感受進行保護,不僅不可能,更沒有必要。第四,名譽權的客體包括名譽感的觀點,也不能解釋法人的名譽權,法人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不像自然人那樣具有情感和自尊心。綜上所述,法律所要保護的只能是名譽而不是名譽感。

如此,法律不保護名譽感,是否意味著受害人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呢?我們認為,侮辱行為大都構成侵權行為,并應受到法律制裁。但如果侮辱行為不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則此時對侮辱行為的制裁,并非是出于保護名譽權的考慮,而是行為人致公民人格尊嚴受到損害,由此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對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的認定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有兩種,而其他種類并未予以明確,對這一方面的問題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侮辱行為

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式,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一般可分為:(1)暴力侮辱。它是指對受害人使用強制性手段,使其人格、名譽受到傷害。這里所說的暴力,不是指一般的毆打、傷害,而是指損害他人人格的一種方式。例如當眾打人耳光、向他人臉上吐唾沫、強迫受害人做難堪出丑的動作等等。(2)語言侮辱。指對受害人施以粗鄙的語言損害其人人格、名譽。例如當眾辱罵或嘲諷受害人、使受害人當眾出丑、難堪,對婦女使用猥褻性的語言等。(3)文字侮辱。指通過文字等表現(xiàn)形式損害他人名譽,比如,在報刊上以發(fā)表文章等形式對受害人進行侮辱。

第二,誹謗行為。

所謂誹謗,指因過錯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誹謗行為的特點是捏造虛假事實并予以傳播,而且誹謗的成立必須有損害他人具體事實為前提。

構成誹謗應具備以下條件:

1,事實純屬捏造。散布他人真實的事實,不構成誹謗。

2,捏造的事實一旦公開,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受害人的名譽實際是否受到損害,不影響誹謗的成立。

3,行為人對捏造的事實進行散布。散布指向受害人以外的人公開,僅向受害人傳述不構成誹謗。按照英國的權威著作,即“公開一種錯誤和損害名譽的陳述,這種陳述涉及另外一人。”而這另外一人就是受害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人數(shù)不限,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至于受害人是否在場,不影響行為的性質。不特定的人,是指不局限與迫害人具有某種特殊關系的人,如路上的行人,廣場上的聽眾等。如果行為在公共場所實施,即使不能確定具體的知曉人,也可以推定他人知曉,而不需要指出具體知曉人。散布就是讓第三人知曉,讓公眾知曉,如一封信送達人給收信人本人的具有誹謗的內容,足以詆毀該人名譽的信件,就不應視為誹謗,但如果送達不是信件,而是具有誹謗內容的明信片,則構成誹謗。

第三,其他的行為

侮辱和誹謗是兩種典型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實踐中以這兩種方式侵害名譽權的情況較多。但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方式不應僅限于侮辱和誹謗,其他方式也有可能侵害名譽權。例如,假冒他人姓名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不道德行為,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報刊雜志的報道內容失實,在一定情況下都會損害他人名譽,實質上都是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這在司法解釋中已經有所體現(xiàn)。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三、名譽權與其他相關權利

在實踐中,常常容易將名譽權與其他權利相混淆,給責任認定帶來麻煩,因此有必要對其作個比較。

1.名譽權與榮譽權

所謂榮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對自己的榮譽稱號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02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從而在法律上確立了主體所享有的榮譽權。榮譽權在性質上究竟屬于人格權還是身份權,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榮譽權是特殊的人格權,因為獲得榮譽實際上也就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評價,可以說榮譽是一種特殊的名譽。既然名譽權屬于人格權,那么榮譽權也應屬于人格權的范圍。另一種觀認為榮譽權不是人格權,而是一種身份權。因為榮譽不是社會給予每個公民和法人的社會評價,而是國家和社會組織等給予公民和法人特殊的美名或稱號。如:國家為了表彰公民對保衛(wèi)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作出突出貢獻,授予其“戰(zhàn)斗英雄”“勞動模范”稱號;某個社會組織根據(jù)某公民在某方面的卓越成就授予其名譽稱號(如百花獎等)。可見,榮譽權并非每個公民或法人都享有。榮譽權的取得有賴于主體實施一定的行為,作出一定的成績,它不是公民與生俱來和法人成立后就依法享有的。因此榮譽權不是主體所固有的始終為主體享有的人格權,而是一種身份權。

由此可見,名譽權和榮譽權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第一,性質不同。榮譽權屬于身份權,而名譽權屬于人格權。榮譽權只能由那些在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和作出貢獻并獲得榮譽稱號的主體所享有,而名譽權是每個公民和法人普遍享有的權利。因而名譽權是始終由主體享有,具有專屬性,一旦喪失名譽權,主體的獨立人格也將難以繼續(xù)存在。榮譽權則不同,主體不享有榮譽權并不影響到主體資格的存在與否。法律規(guī)定禁止非法剝奪公民和法人榮譽稱號,但如果主體的行為表明他人應當繼續(xù)享有某種榮譽稱號,或違背了有關授予其榮譽稱號的規(guī)定,則有關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可依法剝奪其榮譽稱號。此種剝奪盡管導致主體對該項榮譽權的喪失,但并不否定該主體獨立人格的存在。

第二,客體不同。榮譽權是對國家或社會組織授予某個主體的榮譽稱號所享有的權利。而名譽權則是主體對其品行、能力等方面的良好社會評價所享有的權利。名譽與榮譽稱號具有一定聯(lián)系,如獲得某種榮譽稱號,意味著主體在某一方面獲得了良好的社會評價,而喪失某種榮譽稱號,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其社會評價得以降低。從這個意義上講,榮譽是一種特殊的名譽。但應當看到榮譽畢竟與名譽不同,名譽是對人格價值的全面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而不是某個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作出的評價;而榮譽則是因國家機關或社會性組織對某一主體在某方面的成績或貢獻作出評價,并授予該主體一定榮譽稱號之后所產生的。主體在某一方面作出一定成績和貢獻,即使未獲得一定的榮譽稱號,也仍然可以獲得良好的社會評價并享有良好的名譽。可見,榮譽與名譽還是有區(qū)別的。

第三,取得的方式不同。榮譽權是主體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自己的勞動和貢獻,并經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授予以后才能取得的一種權利。例如根據(jù)《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guī)定,當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委員在工作中做出一定的成績,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一定的程序授予其榮譽稱號。榮譽權必須是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貢獻以后,依規(guī)定的程序被授予榮譽稱號方可取得。而名譽權則是法律規(guī)定每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它是主體產生或成立后應當享有的而不需要主體作出一定的行為即可取得的權利。

2.名譽權與人格尊嚴

如前所述,行為人直接侮辱某人,但并未將侮辱的言詞和侮辱的行為向第三人傳播,不構成對受害人的名譽權的侵害。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律對受害人的人格權不予保護。我國《憲法》第38條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101條也規(guī)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這些都是保護公民其他人格權的依據(jù)。這里提到了人格尊嚴,所謂人格尊嚴是公民基于自己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地位、聲望、工作環(huán)境、家庭關系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社會價值的客觀認識和評價。人格尊嚴基本上屬于公民對自身人格的客觀認識和以自尊為內容的權利,它是公民主要的人格權利,因此應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但是,是否應將它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予以保護?我國民法學者大多主張人格尊嚴應包括在名譽權中,不應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而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也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該條實際上也將名譽權和人格尊嚴作為兩種不同的人格權予以確認和保護。其理由在于:第一,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內容和客體不完全相同。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都會在不同程度上損害公民的人格尊嚴,但侵害人格尊嚴的行為未必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因此不能認為侵害了公民的名譽權。第二,從責任形式上看,在侵害公民人格尊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責令行為人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但不得要求行為人承擔恢復名譽的責任。而在名譽權侵害發(fā)生以后,法院可責令被告承擔恢復名譽的責任。第三,由于名譽權在內容和客體上是特定的,不能無所不包,因此許多損害公民人格尊嚴的行為,如恐嚇和脅迫他人,造成他人精神痛苦和情緒緊張,電話騷擾給他人造成極度不安等,都很難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名譽權的規(guī)定。第四,從主體上看,名譽權的主體包括公民和法人,而人格尊嚴的主體僅限于公民。基于上述理由,筆者認為,應將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分別作為不同的人格權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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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1.隱私權的概念及內容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

(2)個人生活信息保密權。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信息資料,例如,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權利人的身體上隱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閱知權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質載體,如翻閱他人的日記本、存折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電子信箱的內容及號碼加以保密,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4)個人隱私使用權。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并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例如,使用個人的生活信息資料撰寫自傳、使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但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限制。如權利主體不得在公眾場合展示自己的身體上隱秘部位的缺陷或使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制作物品。

2.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現(xiàn)狀

(1)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方式

縱觀世界各國,關于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直接保護。即法律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加以保護,包括對隱私權的內容、性質、責任構成、侵權方式、賠償范圍等都作了詳盡規(guī)定。當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可以把侵犯隱私或隱私權作為獨立的訴因,訴諸法院,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二是間接保護。即法律不承認隱私權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當公民個人的隱私受到侵害時,受害人只能將這種損害附從于其他訴因,請求法律保護與救濟。

從以上兩種隱私權法律保護方式上看,間接保護方式在保護力度和范圍上,遠不及直接保護方式。目前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方式就屬于間接保護。對于隱私權,我國還沒有一部比較系統(tǒng)全面的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或專門立法,只是從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釋上零散的規(guī)定加以保護,如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及其它法律法規(guī)里都作了一些保護性規(guī)定。這非常不利于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2)我國隱私權保護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中也直接或間接涉及到公民隱私權。如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3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等。這些規(guī)定確保了人們的人格尊嚴,也就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如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二是通過確定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而實現(xiàn)對隱私權的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行為。”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再次強調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來實現(xiàn)的。如新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和第二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和侵犯通信自由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侵犯了公民個人生活安寧權和私人信息保密權。刑法中設立的這些條款,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在訴訟法方面,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一般原則,但對于有些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一些程序法又規(guī)定了不適用公開審理的情況,從而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如民訴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證據(jù)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jù)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我國對于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除了憲法、民法等法律規(guī)定外,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也有對隱私權的保護。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乃痉ń忉尩谝粭l規(guī)定:“違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斠婪ㄓ枰允芾怼!薄缎姓幜P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也作了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權益規(guī)定。諸如此類的規(guī)定,都體現(xiàn)了我國法律體系對隱私權的保護。

然而,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我國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還存在許多缺陷,如隱私權不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隱私權被侵害,只能以侵害名譽權為由提訟,這不利于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因此,在隱私權的立法和司法方面有待于完善。

3.對完善我國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建議

(1)對隱私權直接立法保護

目前,雖然我國憲法和許多其他法規(guī)都有零散保護隱私權的內容,但是,要系統(tǒng)地對隱私權加以保護,不是它們所能勝任的,而且在審判實踐中可操作性也不強。所以,只有通過立法,才能達到健全我國隱私權法律制度的保護,充分保護自然人的人身權利。筆者建議將隱私權從名譽權中分離,成為與名譽權、肖像權等并列的權利,即明文規(guī)定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因為,隱私權和名譽權雖然在事實上有一定的內在聯(lián)系,但是不容否認的是它們彼此也有不容忽視的不同之處,應當從法律上確認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在立法條件成熟時,制定《隱私權保護法》,使其成為與《婚姻法》、《保險法》、《票據(jù)法》等相平行的民商法規(guī)。同時,未來隱私權的內容也應當在生活安寧和生活秘密的基礎上進行發(fā)展和擴張,適應現(xiàn)代社會的發(fā)展要求而將一些新的隱私利益納入其中,予以保護。如強化對網絡隱私、手機隱私、公眾人物隱私、弱勢群體隱私等專業(yè)化法律保護。

(2)明確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侵犯隱私權行為被認定后,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只有將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明確、完善,公民的隱私權利才會得到切實的保障。而我國目前法律中對侵犯隱私權的界限與責任規(guī)定很模糊。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造成一定影響的”表述很難操作,究竟什么情況下才算造成一定影響,沒有一個可依據(jù)的標準,這些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予以細化。設立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一方面可以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自動放棄那些導致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起到預防的作用;另一方面為司法機關懲治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提供標準和依據(jù)。

(3)規(guī)范隱私權與知情權的關系

知情權屬于公權力的范疇,指公民有權知道其應該知道的信息,包括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知情權。其中社會知情權包括對涉及公眾人物的各種信息和社會新聞事件的知悉。公眾人物,是指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和各行各業(yè)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政府公務人員某些個人生活已成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個人私事,它不受隱私權的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回避的內容。對于各行各業(yè)的知名人士,應考慮到他們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特定時期良好道德的化身、人們學習的榜樣,如英雄、勞模等,對其隱私進行限制,有利于社會公共利益。而對于公眾人物擁有的與政治或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仍受法律的保護。所以,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設限及限制的具體規(guī)則,仍然是人格權法上應予明確的問題。

(4)制定完善與隱私權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

隱私權涉及到公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要及時制定和不斷完善與隱私權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如《個人信息保護法》、《職業(yè)道德法》等。對收集、儲存、傳遞、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過程中涉及公民隱私權的問題加以規(guī)定,并規(guī)定相關的民事責任。尤其在特殊服務領域,如醫(yī)療服務、心理咨詢服務、訴訟服務、審計服務等強化對服務對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并明確其侵權責任。例如,在《新聞出版法》中,明確規(guī)定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的內容,并在公民個人隱私權與新聞出版自由及社會公眾監(jiān)督之間界定界限。這樣以來,新聞采訪者在工作時,既要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又要把握好分寸,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犯。

(5)完善刑法立法,加強對侵犯隱私權犯罪的懲治力度

第5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男方是否應付生活費

兩年前,趙女士與丈夫感情破裂,雙方經過協(xié)商,自愿辦理了離婚手續(xù)。當時因為腹中的孩子尚未出生,所以沒有提到撫養(yǎng)費的問題。孩子出生后,趙女士的工資收入低,又加上患病,生活十分困難,于是要求前夫負擔一部分撫養(yǎng)費,但是前夫以離婚時沒有孩子、協(xié)議中也沒有規(guī)定撫養(yǎng)費為理由,拒不承擔撫養(yǎng)費。

律師評析:

我國《婚姻法》第37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決定,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趙女士與丈夫離婚時,孩子尚未出生,但是這并不影響父母對離婚后出生的子女承擔撫養(yǎng)費的義務。因此,以離婚時沒有孩子、協(xié)議中沒有規(guī)定撫養(yǎng)費為理由,拒絕承擔孩子的撫養(yǎng)費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通過協(xié)商仍然達不成協(xié)議,趙女士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至于目前生活上非常困難,急需男方給付孩子的撫養(yǎng)費,還可以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先予執(zhí)行撫養(yǎng)費。

配偶患精神病可否離婚

劉女士的丈夫患有精神病,每次發(fā)作就打罵家人,使她經常生活在恐懼之中,非常痛苦。現(xiàn)在他們之間已經沒有感情可言,能否提出離婚?

律師評析: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否準予離婚,應當依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和《關于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一般遵循以下原則: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療不愈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并且生有子女的,應當指出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工作,以不離為宜。如果確實屬于久治不愈、夫妻關系已經再無法維持下去的,在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yī)療、監(jiān)護等問題后,可準予離婚。

公婆干涉喪偶兒媳的婚姻是否合法

王月芳的丈夫在煤礦當臨時工時,因遇到塌方事故而死亡。王月芳夫婦已經與公婆分家另過,但是丈夫死后,王月芳一家的承包地一直由公婆耕種,公婆卻連基本的口糧也不給王月芳,她只好帶著兩個年幼的孩子靠給別人當雇工維持生活。王月芳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但是公婆不給,后來她準備改嫁,公婆竭力阻撓,并且規(guī)定無論她改嫁還是招婿上門,都必須經過他們同意,還要付給他們4000元的彩禮錢。他們這樣做合法嗎?

律師評析:

王月芳公婆的做法既不合情理,又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承包地是農民賴以生活的基本條件,在一般情況下,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在戶主或者某個家庭成員死亡后,不發(fā)生承包權轉移的問題,其他家庭成員可以繼續(xù)承包使用。如果自己耕種有困難的話,也可以請別人代耕,但必須要付給承包人一定的口糧,并要承擔公購糧的任務。王月芳公婆拒不還給她承包地是違法的。另外,她的丈夫去世以后,她準備改嫁,這是婚姻自由權,受法律保護。公婆無理阻撓,并提出要4000元彩禮,這些都是違法行為。王月芳可以向他們講明法律規(guī)定,不要受他們這些無理要求的影響。如果他們硬要干涉,可以向法院,由法院依法處理。

擴散他人隱私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肖姑娘與王某在談戀愛期間發(fā)生了兩性關系,后來她發(fā)現(xiàn)王某人品不好,就提出同他終止戀愛關系,于是王某逢人就說,自己已經與肖姑娘發(fā)生了性關系,別人再找她就是“拾拉圾”,鬧得到處議論紛紛,肖姑娘抬不起頭來,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痛苦。

律師評析:

第6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關鍵詞:人肉搜索,名譽權,網友,網絡管理者

 

正文:目前司法實踐中,人肉搜索侵犯名譽權的案例很少。這不代表人肉搜索過程中沒有侵犯名譽權的現(xiàn)象,相反名譽權在人肉搜索過程中北侵犯的現(xiàn)象很嚴重。論文大全。根據(jù)我國09年12月26日通過,并將在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權責任法網民和相關網站都應當就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人肉搜索對名譽權的侵犯

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人肉搜索侵犯名譽權主要有下列三種方式:侮辱,謾罵,泄露他人隱私。如果引起人肉搜索事件是負面的,被搜索當事人都會遭到網友的侮辱,謾罵。而且這樣惡劣的侮辱、謾罵在現(xiàn)實交往中是不可能出現(xiàn)的。參與人肉搜索的網友隱藏于網絡匿名和網友群體背后站在道德的高地對被搜索當事人進行攻擊。這種無視被搜索當時人基本權利的行為決不能因為網友目的正義而被忽視。筆者在下文將對這一侵犯名譽權的問題進行研究。

二、對人肉搜索過程中侵犯名譽權的現(xiàn)象的分析

為避免研究過于抽象,筆者在下文中將以網友對日記門女主角譚善芳的搜索為切入點進行研究。

(一)網友人肉搜索過程中對被搜索者名譽權的侵犯

廣西煙草局長日記在網上廣為流傳的同時,作為日記中被提及次數(shù)最多的女性譚善芳立刻被網友瘋狂搜索。在搜索過程中,網友曾搜索出各種版本的譚善芳照片。侵犯被誤傳照片真正主人的名譽權是毋庸置疑的。那么,網友上傳譚善芳本人的照片是否就不侵犯其名譽權呢?有研究者認為只要客觀上造成他人名譽貶損后果都可以認定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名譽是關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種社會評價。局長日記傳播開后原本只有特定的范圍內的人會將此事與譚善芳聯(lián)系在一起。網友搜索出譚善芳的照片并將其照片通過網絡傳播,使更多的人將此事與譚善芳聯(lián)系在一起。肯定會使譚善芳的社會評價降低。雖然目前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根據(jù)法理分析網友的這一舉動無疑侵犯了譚善芳的名譽權。另外,單身的譚女士跟已婚的韓峰先生在一起,道德上應當受到譴責卻不違法。網友可以譴責譚女士的不道德卻不應該用暴力的方式侵犯其合法權益。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101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部分網友在各大論壇發(fā)帖對譚女士進行侮辱,謾罵侵犯了譚女士的名譽權。由于網絡匿名,譚女士很難找到這些侵犯她權利的人。很多類似被人肉搜索的當事人都會面臨合法權利被侵犯卻又找不到侵犯者的尷尬。如果網友將這種對他人合法權利侵犯視為常態(tài),對于我國法治環(huán)境的建立很不利。論文大全。在我國網民不斷增多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很有必要規(guī)范網友行為。筆者在下文將討論這一問題。

(二)網絡管理者人肉搜索過程中侵犯名譽權的現(xiàn)象應當承擔的責任

網友對譚善芳人肉搜索后將其照片上傳到網上,幾天后筆者發(fā)現(xiàn)在天涯、百度、新浪微博等社區(qū)論壇這些照片大多數(shù)被刪除,除了那張某人才網上被網友搜索出的照片。可以看出一方面網站已經開始保護被人肉搜索的當事人的隱私,另一方面這種保護不是絕對的。這張某人才網上的照片后來據(jù)與譚善芳接近的人士講是譚女士本人的照片。網站未及時刪除此照片,照片與韓峰局長日記中與譚善芳有關的內容相互印證造成本屬譚女士隱私的事被更多的人知曉,客觀上造成譚女士社會評價的降低。理論上講只要客觀上造成他人名譽貶損后果都可以認定是侵犯名譽權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網絡管理者由于沒有及時刪除照片,應當對譚女士的名譽權被侵犯承擔連帶責任。

網友對譚女士的侮辱、謾罵的帖子,各大論壇并沒有及時被刪除。部分是由于有很多網友將可能遭過濾的詞用拼音或其他方法代替,部分是由于網站管理者疏忽而沒有將這些帖子刪除。人肉搜索譚女士的相關信息是各大網絡論壇的熱點,網絡管理者應當知道對譚女士侮辱、謾罵的帖子存在。根據(jù)我國2009年12月26日通過侵權責任法36條第3款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未刪除對譚女士侮辱、謾罵帖子的網站應當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三、人肉搜索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對策研究

(一)對網友人肉搜索過程中侵犯他人名譽權的對策研究

由于網絡匿名使人肉搜索過程中網友的行為有盲目性,人肉搜索當事人名譽權往往受到眾多網友的侵犯。追究所有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是不可能得。實踐中一般追究首先發(fā)帖者的責任,在各大論壇中找到首先發(fā)帖者難度很大。因此,雖然法律規(guī)定網絡用戶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事實上被人肉搜索的當事人直接追究網友法律責任的案例幾乎沒有。筆者認為防止廣大網民在人肉搜索過程中侵犯他人名譽權除了靠法律強制外更重要的是靠網民媒介素養(yǎng)的提高和網民自律。首先要使廣大網友明白對別人信息搜索應以信息是否具有公共性為界。論文大全。如以日記門為例網絡對曝光局長日記,我把它理解為一個公共事件,公共事件的一個含義,涉及到權力,以及權錢交易,權、色等等這樣一些涉及到公共性的因素,公眾才應該去關注。其次、參加人肉搜索的網友要明白披露他人隱私,杜撰他人隱私,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也是應當受到道德譴責的行為,我們不能以惡治惡;最后、要提高參加人肉搜索網民的媒介素養(yǎng)。隨著我國互聯(lián)網的普及,網民人數(shù)越來越多,網民可以像媒體一樣信息,因此有必要對網友開展媒介教育,提高網民的媒介素養(yǎng)。

(二)規(guī)范網絡管理者行為防止人肉搜索侵犯名譽權

由于網絡的匿名性,名譽權受侵犯的當事人很難找到言論的者。網絡管理者經常成為不法言論者的替罪羊。筆者認為追究網絡管理者的責任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在網絡傳播中,網絡管理者可以對網上信息進行即時把關和編輯,他們是否盡到合理的義務關系到信息的影響范圍,但不能要求網絡管理者承擔過重的責任。因為首先畢竟網絡管理者不是侵權信息的者;其次,網絡中海量的信息使網絡管理者往往不可能及時而有效的刪除侵犯名譽權的信息;而且,我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處于起步階段,要求網絡管理者對侵犯名譽權的承擔全部責任不利于我國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美國在互聯(lián)網發(fā)展初期就曾經通過為網絡服務商免責鼓勵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我國也處于互聯(lián)網發(fā)展初期,但我國互聯(lián)網上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現(xiàn)象也很嚴重。因此我國立法需要在鼓勵互聯(lián)網發(fā)展和保護公民民事權益間尋找平衡。2009年12月26日通過的侵權行為法第36條明確規(guī)定了網絡服務商的責任:網絡用戶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通知網絡服務商,網絡服務商未采取措施對損害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商知道侵權行為未采取措施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行為法將在今年7月1日實施,這對將會更加有效的保護人肉搜索當事人名譽權。但是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太籠統(tǒng),執(zhí)行力不強。如在對譚善芳女士的人肉搜索過程中,若網站管理者接到譚女士通知不刪除其相關信息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但怎樣判定在網站接到通知后由于其不作為導致譚女士名譽權擴大的損害;另外怎么判定網站知道侵權行為,對譚善女士人肉搜索這樣熱門事件中的侵權帖子是否屬于網站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筆者認為只有這樣的問題解決了,侵權行為法才能更有效保護被人肉搜索當事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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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央視網:專家點評'日記門'局長:工作和生活中人格分裂[G/OL].北京:新聞1+1 (2010-03-15)[2010-03-16].sc.sina.com.cn/news/z/2010-03-16/085351118_3.html

[5]劉兆瓊:網上名譽權保護芻議——從BBS上首例名譽侵權案談起[J].新聞記者2003(2):45-48

第7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關鍵詞:大學生權利 司法保護

近幾年來。高校侵犯學生權益現(xiàn)象屢見報端,學生狀告母校的訴案也頻頻發(fā)生。究其原因,與高校管理理念陳舊,對學生權利保護重視不夠,以及整個教育法治化進程落后不無關系。大學生是高校的重要主體.其權利保護是實現(xiàn)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的重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用法治的理念和法律思維的理性,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通過建立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和程序,切實保障和維護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各種正當權益。

一、大學生權利解析

(一)大學生權利的主要內容。本文探討的大學生權利,是指取得高等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生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以及要求他人相應不作出或作出一定行為的方式實現(xiàn)一定利益的許可和保障。我國憲法和教育法律對大學生享有的權利作出了規(guī)定。憲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我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有在品德、智力、體質等各方面獲得全面發(fā)展的權利。我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在授予高等學校管理權力的同時也規(guī)定了大學生的權利。

《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yè)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guī)定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高等教育法》規(guī)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享有的其他一些權利.第五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國家教委的規(guī)章《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具體規(guī)定了高等學校的學生有轉學、轉系、停學和退學的權利,有參加社團、創(chuàng)辦校內刊物的權利。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舉行游行、示威活動的權利等權利;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具有學籍的學生,德、智、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guī)定的學分。準予畢業(yè),發(fā)給畢業(yè)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guī)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不同意見的權利”:“學生對有切身利益的問題,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shù)卣从车臋嗬钡取_@些規(guī)定,正是大學生權利的法律依據(jù)。

(二)侵害大學生權利行為的種類。大學生權利受侵害突出表現(xiàn)在高校管理中對學生的侵權,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但在現(xiàn)實中,全國統(tǒng)一高考,不統(tǒng)一的錄取分數(shù)線,造成不同地區(qū)考生入學的不平等。

二是侵犯學生名譽權。學生名譽權是學生依法享有的名譽不受侵害的權利.學生名譽關系到其在學校的地位、人格尊嚴以及老師和同學對他的信賴程度。法律保護學生的名譽權。但是,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將學生考試成績公之于眾.將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公開張貼,這些都可能構成了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三是侵犯學生財產權。與其他公民一樣。學生依法享有財產權,但一些高校以各種借口侵犯學生財產權。如有些學校以學生自己保管財物不安全為由.在未經學生同意的情況下代其保管:有些學校甚至為了謀取利益擅自動用學生財產如獎學金、助學金等:還有些學校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同意而向學生“亂收費”或提高為學生提供的生活用品的價格。

四是侵犯學生公正評價權。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要求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yè)成績和品行進行公正評價并客觀真實地記錄在成績檔案中,在完成相應的學業(yè)后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學位證書的權利。

二、保護大學生權利的法理基礎

第8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關鍵詞 網絡侵權 微博侵權

中圖分類號:D923.8 文獻標識碼:A

1定義

網絡是一個可以共享資源的大系統(tǒng),全世界的人們都可以通過網絡聯(lián)系在一起。網絡侵權是指在虛擬的網絡環(huán)境中所發(fā)生的侵權行為。由于網絡環(huán)境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也不受地理位置,國籍等條件的制約,因此侵權問題極其容易產生。

微博是一種網絡交流工具,它屬于網絡媒體的一種。微博侵權是自微博產生之后逐漸出現(xiàn)的一種新的侵權行為,它從本質上來講也屬于網絡侵權。微博侵權與通常所說的網絡侵權所不同的是,微博侵權僅指在使用微博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行為,侵權人為使用微博的用戶,通過微博這一網絡媒體實施侵權行為侵犯他人權益,被侵權人通常也是微博使用者。

從定義上來看,兩者都屬于網絡侵權,微博侵權包含于網絡侵權之中,微博侵權是網絡侵權中的一部分。但是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微博是網絡單獨提供的一個平臺,在這個平臺上面人們可以自由地進行交流,所有微博使用者的交流內容也是完全公開的,而且微博的信息傳播速度是極快的,現(xiàn)今網絡上的新聞事件基本都是在微博上的。近幾年來由于人們對一些人或事物不滿,在微博上已屢次出現(xiàn)侮辱誹謗甚至微博對罵的現(xiàn)象,侵權問題便就此產生,并已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

2常見侵權行為類型

2.1網絡侵權的行為類型

2.1.1侵犯人格權

關于人格權,網絡侵權中最常見的是侵犯肖像權和隱私權。網絡侵權行為具有難以查找侵權人的特性,因為侵權人一般都是匿名發(fā)表圖片和言論,所以侵犯公民人格權在網絡中就顯得更為普遍。最典型的一個案例就是孕婦讓座事件侵犯他人人格權。一名孕婦在乘坐公交車時因為對面的三位乘客沒有給她讓座,就在網上完全曝光了未讓座乘客的面容,嚴重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和隱私權,給被侵權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2.1.2侵犯公民財產權益

近幾年來通過網絡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的案例屢見不鮮。筆者認為,通過網絡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的問題難以得到控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因為網絡系統(tǒng)具有虛擬性和公開性。通過法律及其他人為手段很難控制侵權行為。二是公民對于網上支付軟件的依賴性。網上支付軟件所具有的快捷支付功能使得公民常常利用支付寶等網上支付軟件來進行網購、網上匯款、轉賬等等。這就給侵權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侵權人在網絡中通過盜走用戶銀行卡密碼而侵犯公民的財產權益。因為處在網絡的虛擬環(huán)境中侵權人不易被找到,這就使得網絡中對于公民財產權益的侵犯日益嚴重。三是公民財產安全保護意識薄弱。它主要體現(xiàn)在兩方面:首先是公民對于財產密碼安全保護的輕視,其次是公民對于網絡安全隱患的忽視。許多公民在運用網絡支付錢財?shù)臅r候都將密碼設置成為默認狀態(tài),或是用同一個密碼登錄多個網站,這都為財產安全埋下了巨大的隱患。然而公民在內心又充分相信網絡的安全,忽視了安全隱患,最終導致公民財產權益被侵犯。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于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的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方式是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行為人無權占有他人財產,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權益,行為人應當返還財產。但是對于網絡環(huán)境下發(fā)生的財產侵權問題行為人如何返還他人財產,以及無權占有和網絡盜竊之間的界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還不夠完善。

2.1.3侵犯知識產權

網絡侵權在知識產權范圍內的主要表現(xiàn)有侵犯著作權和侵犯商標權。在這個信息時代,網絡是傳播知識與信息的最主要的渠道,近期最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是百度侵犯著作權案。2013年下半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過播放器軟件傳播侵權視頻作品,經調查表明百度公司通過其運營的播放軟件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定向搜索、定向鏈接到大量盜版網站的服務,具有一定主觀過錯,已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網絡中侵犯商標權有三種方式:顯性商標侵權、隱性商標侵權及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競爭侵犯商標權。網站通過侵犯商標權可以達到提升網站自身知名度和增加網站點擊率的目的。

2.2 常見的微博侵權行為

微博侵權行為基本不涉及公民財產權益的侵犯,常見的是微博侵犯名譽權,微博轉發(fā)侵犯著作權。微博是網絡中的自媒體社交平臺,它匯集了全世界的網絡用戶,帶有更多的個性化色彩。在微博中,人們自由發(fā)表言論,大多都是自己的主觀意思表示。微博不是一個公正客觀的平臺,它有巨大的自由性,與此同時,人們也應當注意自己言論的限度。當人們在微博中發(fā)泄不滿,表達憤怒時,如果不能明確言論自由與侵犯名譽權的界限,就極易造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犯。在微博中,每一個用戶對應一個用戶名,并且必須經過注冊才可以有自己的微博主頁,注冊時填寫的個人資料和個人信息都會記錄在微博后臺的資料中。相比較網絡侵權,微博侵權范圍較小,人群集中,這樣就更易找出侵權人。除此之外,微博的信息傳播速度是極快的,幾乎每人每天都會上微博,任何消息都會在第一時間傳播出去。特別是在微博中有許多名人受到全世界人們的關注,一般微博名譽侵權案件的被侵權人都是名人。2014年10月8日,張馨予名譽侵權案最終執(zhí)結。因在微博中稱張馨予是坐臺小姐,夏薩沙被判以名譽侵權,判決于2013年10月9日生效,2014年8月,夏母代其女交納了全部賠償款及2萬元罰款,并于2014年9月12日在《法制日報》刊登道歉聲明。微博名譽侵權,是指通過微博這一媒體方式,對他人名譽權進行侵犯的行為。微博名譽侵權案件的實質,就是公民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侵權之間的界限問題。《民法通則》第120條規(guī)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微博侵權具有危害結果擴散速度較快,傳播的范圍不易控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難度較大等特點,所以應有專門的立法加以控制。

微博侵犯著作權主要有兩種表現(xiàn):一是在微博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去年,被告寧波一家化妝品公司基于商業(yè)目的,未經授權,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采用華蓋公司享有著作權的10幅攝影作品,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財產權,法院判決構成侵權,并要求賠償原告1.5萬元。二是轉發(fā)他人的原創(chuàng)微博。原創(chuàng)微博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合理的轉發(fā)若也視為侵權,那么微博就失去了它作為網絡交流平臺的意義。若是超出合理范圍擴大影響力的轉發(fā),那么將很容易侵害到原創(chuàng)的著作權。所以合理轉發(fā)的界限是什么,是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筆者認為,一般微博中原創(chuàng)的文章都是具有充分獨創(chuàng)性的,未經作者同意一般不建議轉載。微博中的合法的狀態(tài),若未注明不能轉發(fā)可以適當轉載。

3法律保護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共19條,涵蓋了網絡各類問題與現(xiàn)象,明確了相關責任的承擔問題。這是我國網絡法律上一個重大的進步。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它自媒體轉載網絡信息將會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規(guī)定》別指出,遭遇網絡誹謗可直接網絡運營商。該規(guī)定的實施不僅可以使人們在使用網絡的過程中提高自身防范侵權的意識,也可以促使網絡運營商加強對該網站的管理。《規(guī)定》中還包括網絡平臺規(guī)避責任,網絡水軍等多方面。對于網絡謠言人肉搜索等網絡現(xiàn)象照做出了明確說明與懲罰規(guī)定。

4法律建議

筆者認為,對于網絡侵權和微博侵權的法律保護都歸于同一個《規(guī)定》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不能完全體現(xiàn)兩者的差異性。由于微博侵權的傳播速度更快,影響更大,應當專門為微博建立一個侵權投訴系統(tǒng)。被侵權人可以在第一時間向該系統(tǒng)進行網上或電話投訴,并發(fā)送相關證據(jù)到該系統(tǒng),及時舉報侵權網站。之后相關部門通過調查找出侵權人的信息并及時上報到相關法律部門。這樣可以縮短被侵權人上訴、舉證的時間。除此之外,對于網絡侵犯公民財產權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還不夠完善,公民財產權益被侵犯后得不到及時的法律救濟。由此看來,我國網絡法律建設還有待完善,《規(guī)定》的法律威懾力不夠強,有一部完善、全面系統(tǒng)的《網絡法》,并將微博侵權單獨作為一章加以立法說明,體現(xiàn)出與網絡侵權的不同之處是至關重要的。

參考文獻

[1] 申屠彩芳.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研究[M].浙江大學出版社,2014.

[2] 刁勝先.個人信息網絡侵權問題研究[M].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13.

[3] 王利明.侵權責任法疑難問題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第9篇:關于名譽權的法律規(guī)定范文

    隱私權的概念最早由美國法學家沃倫和布蘭戴斯在其《隱私權》(The Right of Privacy)一文中提出來。在此之后,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逐步將隱私權確認為一項受到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我國對于隱私權的關注和研究起步較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也不完善,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目前,我國對于隱私權的概念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關于私人信息不擾的權利;二是關于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擾的權利;三是關于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擾以及自由決定私人事務的權利。考慮到我國民法的關于姓名權、肖像權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關于隱私權的本質理論,本文將隱私權定義為:個人自主決定私人事務,私人生活安寧不受非法干擾,私人信息不受非法介入的權利。因此,捐精者隱私權可定義為:捐精者自主決定有關捐精事務,個人生活不受捐精行為干擾,捐精信息不被非法介入的權利。

    二、我國捐精者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guī)定

    筆者通過問卷調查表明,在200名大學生當中,認為有必要對捐精者的隱私權加以法律保護的占到92%的比例,8%的人持無所謂的態(tài)度。然而我國目前缺乏直接保護捐精者隱私權的法律,與隱私權有關的規(guī)定散見于憲法、刑法、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然而,在與捐精有關的案件中,捐精者隱私權和名譽權并不能等同起來。比如,將捐精者作為一個模范進行報道,此時,我們很難認定該行為對捐精者的名譽權造成了損害,但是該行為卻明顯侵犯了捐精者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不受非法介入的權利。因此,將捐精者隱私權用名譽權的手段加以保護并不能獲得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衛(wèi)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庫倫理原則》規(guī)定了保密原則,具體包括互盲原則、匿名和保密義務以及簽訂知情同意書不互相查閱信息等,但是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責任。總而言之,我國有關法律對于捐精者隱私權的保護基本上處于一個缺位的狀態(tài)。

    三、捐精者隱私權保護面臨的問題及其解決辦法

    (一)捐精者隱私權與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

    知情權是自然人對與自己有關的事務或者有興趣的事務以及公共事務的接近和了解的權利[1]。知情權本質是人格權,包括知政權、社會知情權和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知情權。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主要是指其個人信息數(shù)據(jù)知情權。當捐精者后代要求知道自己的遺傳繼承信息,即捐精者的信息時,這時捐精者隱私權與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將發(fā)生沖突。一般而言,雖然捐精者隱私權與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是對立的雙方,但在具體的案例背景下,兩者又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協(xié)調,此時可以應用權利的協(xié)調原則加以解決。權利協(xié)調原則是指通過一種權利在其保護范圍或程度上做出讓步而讓另外一種權利得到基本滿足的原則。然而在權利協(xié)調原則之上,我們卻需要確立一種基本的規(guī)定,也就是捐精者隱私權與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兩種權利之間誰位于更加重要的地位的問題。瑞士的憲法規(guī)定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生物學身世,即捐精者的信息;英國有關生育立法也規(guī)定捐精者后代在十八歲之后有權知道自己的親生父親的身份。以上規(guī)定意味著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優(yōu)先于捐精者的隱私權。作這樣的規(guī)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從親生父親那里可以詳細了解基因信息和遺傳病史。人類的很多疾病都與基因有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了解自己的生父的遺傳信息有助于孩子的健康。二是基于人權的考慮。在歐洲的傳統(tǒng)和法律看來,孩子的知情權是一項比捐精者隱私權更加重要的基本人權,而且捐精者對于自己的隱私權在捐精行為的發(fā)生時就應當充分考慮,是一項可以自主決定的后天性權利;而孩子的知情權是一種先天性權利,孩子對此并沒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因此也就不存在放棄或者犧牲的理由。因此應當規(guī)定孩子的知情權大于捐精者隱私權。

    要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我們有必要先從倫理的角度進行闡釋,尤其是對家庭這一個社會概念進行分析。最初的家庭都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傳統(tǒng)的家庭倫理根源于家庭成員之間相互關系的血源性,這種血源關系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成為一切社會關系中最基本、最為緊密和最熟悉的關系。然而,家庭的價值和組成不僅表現(xiàn)在其血緣關系上,還表現(xiàn)在其社會性上,也即家庭成員間共同生活形成的人際關系和情感依賴,這在現(xiàn)代的家庭關系中表現(xiàn)得更加重要。而捐精產生的問題就在于其導致了家庭的異化:在與生父的關系上不存在社會性,而在與養(yǎng)父的關系上不存在血源性。兩種因素的單方面缺失導致了問題的產生以及家庭關系的可能解體。

    在捐精者后代與生父的關系上,如果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優(yōu)先于捐精者的隱私權,則可能導致以下問題:第一是破壞捐精者的生活安寧。一方面可能會影響捐精者現(xiàn)有家庭的穩(wěn)定。我國因為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家庭觀念一般都比較保守,如果出現(xiàn)家庭之外的“第三者”必將影響家庭的穩(wěn)定,使原本與捐精并無關系的人受到不良影響。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公開,也會對捐精者造成一定的心理負擔,從而減少其他捐精者的積極性,這對我國現(xiàn)在已經舉步維艱的人工生育來說,是雪上加霜。根據(jù)《法制日報》的報道,自從英國立法通過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大于捐精者的隱私權,英國的供應數(shù)量銳減,達到不得不從丹麥進口的境況[2]。再者,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往往伴隨著一定的經濟利益訴求。比如近期出現(xiàn)的貴陽市云巖區(qū)法院判決的一起捐精者后代索要撫養(yǎng)費的案件,法院最終駁回原告索要撫養(yǎng)費的請求。如果規(guī)定捐精者后代的知情權大于捐精者隱私權,則將為這種經濟利益的訴求敞開大門,甚至扭曲了原本捐精者后代僅僅只是想知道自己生父的要求的單純性,甚至以擾亂生父家庭關系相威脅,這些都會與立法的原意相違背。

    在捐精者后代與養(yǎng)父的關系上,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婚生子女一樣。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但從倫理的角度看,由于家庭關系的構建缺乏血緣關系,因此與普通家庭相比起來顯得比較脆弱。當不育夫婦使用供精生育后代時,多數(shù)人擔心的是孩子長大后知道自己不是他們的親生父親而帶來的情感危機[3]。不孕夫婦接受人工生育方式的初衷只是要有一個屬于自己的孩子,如果讓捐精者的信息介入到其原本就比較脆弱的家庭關系中,其后果將導致家庭關系的解體。

    針對以上兩種情況,可能的解決辦法就是規(guī)定孩子只有在結婚的時候才可以要求知道自己生父的信息。之所以作此規(guī)定,是基于以下考慮:一是當孩子已經到達結婚的年齡,心理方面已經成熟,可以承擔知道自己生父信息之后的心理影響。二是此時孩子已經超過撫養(yǎng)的年齡,不管孩子的生活狀況如何,生父都沒有義務為孩子提供經濟支持,可以防止假借知情權的名義訴求經濟利益行為的發(fā)生。三是孩子結婚之后不管有沒有繼續(xù)和養(yǎng)父生活在一起,其新組建起來的家庭關系將弱化原本與養(yǎng)父的家庭關系,這時知道自己生父的信息對原本家庭的打擊相對較小。四是規(guī)定孩子在結婚之時有權知道自己的生父信息,可以防止近親結婚的發(fā)生。根據(jù)衛(wèi)生部的規(guī)定,每位捐精者一生只能在一個庫捐精,而且一名捐精者的最多供給5個婦女受孕,超過即被銷毀。然而隨著我國人工生育的發(fā)展,捐精所誕生的孩子將越來越多,近親結婚的概率也將增大。此時賦予孩子知悉自己生父信息的權利,可以防止近親結婚的發(fā)生,并且可以了解自己的遺傳繼承,達到優(yōu)生優(yōu)育的目的。五是基于捐精者的考慮。筆者調查表明,捐精者之所以捐精,主要是出于傳播自己的基因、了解自己的生殖健康狀況、為了獲取一定數(shù)額的補貼和純粹為了公益的動機。前述四個動機都排除了捐精者與捐精可能產生的后生家庭關系和經濟關系的動機。也就是說捐精者捐贈只是為了某些方面的滿足,而這些方面都不包括與孩子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盡管只是與庫達成的協(xié)議,但也應當在孩子有自主意思表示并且不對社會和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時才失去效力。人工生育關系中公民行使自己的隱私權或知情權時,不得突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威脅的底線[4]。此時,捐精者的隱私權應當讓位與孩子的知情權,而孩子此時也僅限于知道自己的遺傳繼承而沒有經濟訴求的權利。

    (二)捐精者隱私權與捐精者知情權

    筆者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很多捐精者對自己的的流向表現(xiàn)的非常關心,盡管法律并沒有禁止捐精者獲取這些信息,但也表明捐精者基于父性所產生的一種對孩子的天然關懷。然而當捐精者在行使這種權利的時候,則可能會傷害到接受捐精家庭的隱私權。我國現(xiàn)在的捐精制度實行的是“雙盲”制度,即捐精者與接受捐精家庭是不知道對方的確切信息的,尤其是捐精者,對自己捐贈之后的流向是沒有控制權的,實際上捐精者的已經是一個物權法上捐精者不再擁有所有權的物。換言之,庫此時已經沒有義務再告知捐精者有關的任何信息。當捐精者要求自己的知情權時,也將致其隱私權于不利的境況。因此,為了更好的保護捐精者的隱私權,有必要對捐精者的知情權進行限制。

    (三)捐精者隱私權保護的其他問題

    我國《人類庫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進行的采集和提供活動。但是,根據(jù)有關媒體的報告,我國出現(xiàn)了大量的“捐精黑市”[5]。之所以存在這種現(xiàn)象,主要是我國現(xiàn)在庫供不應求,出現(xiàn)了所謂的“精荒”,而且接受捐精的程序繁瑣,費用較高,導致很多不育家庭轉向了“捐精黑市”。在“捐精黑市”上,同樣有捐精者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典型的就是捐受雙方簽訂一個協(xié)議,規(guī)定捐精者放棄對孩子的一切權利,不承擔一切義務。捐受雙方私底下簽訂該協(xié)議,如果捐贈方不以營利為目的,則不違反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反之則違法,協(xié)議無效。然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判斷標準,而我國現(xiàn)在庫也會對捐精者提供一定數(shù)額的補貼,這更是增加了判斷的難度。根據(jù)美國堪薩斯州的法律規(guī)定,接受別人的受孕必須經過醫(yī)療機構或專家的認可,而捐精者則必須通過醫(yī)療機構的正式審查。但是,即使獲得提供的資格,也必須在專家的指導之下才可以向需要者提供,否則所簽訂的任何協(xié)議文書都沒有法律效力,而的提供者將會被視為孩子的合法父親。這樣規(guī)定的好處是可以促使捐精者對自己的捐贈行為持更加謹慎的態(tài)度,促使其去正規(guī)的庫捐贈,減少捐精的商業(yè)化現(xiàn)象,使捐精者隱私權得到更好更規(guī)范的保護,是一個值得我國借鑒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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