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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就房屋買賣事項一致同意訂立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自愿將自有坐落在屋(包括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書證號為房)及相應的土地)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二條 甲方出售給乙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范圍東至、南至、西至、北至(附該土地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復印件一張)
第三條 雙方協議商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共計****元整,乙方已于**年**月**日支付***元定金,雙方同意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再支付給甲方購房款***元。剩余所欠甲方的購房款***元,協議簽訂后乙方同意于**年月日前支付給甲方***元,于2013年年日前支付給甲方***元。甲方收到款項后應當出具收據。
第四條 乙方如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所欠的相應款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對乙方已交款項可不予退還。
第五條 甲方應自本契約簽訂之日起天內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并保證所交付的房屋的主體結構和原有的基本裝飾(門窗、水電等)完好無損,不得故意毀壞,否則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房屋交付后,該房屋的管理權和使用權,以及對外出租和收益均歸乙方所有,
第六條 甲方保證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相關權屬證件(原始證件)真實合法,并保證其出賣給乙方的房屋產權及土地使用權權屬清楚,絕無他項權利設定或其他債權債務和四鄰糾份,沒有抵押貸款或擔保的情形,如出現上述情形或第三人對該房屋主張權利,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由甲方負責處理解決,并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的損失。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如系偽造,乙方未得到賠償的情況下仍可按照協議合法占有該房屋,甲方不得提出異議。因證書真偽出現糾紛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七條 協議簽訂后,在乙方沒有交納完全部購房款期間,甲方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由見證人保管,在此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要求保管人交出該證件。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購房款后,在得到甲方確認后,由保管人將該證件交付給乙方。
第八條 乙方在交付完全部購房款后,如需辦理相應權屬證件的過戶手續時,需要甲方出面配合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因土地使用權、房屋過戶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因甲方的延誤,影響土地、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因此而遭致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九條 甲方在協議簽訂后,在所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由見證人保管期間,其不得以土地使用權丟失等理由重新辦理證件或者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單方要求增加房屋出售價格或一房多賣的情形,如出現上述情形,妨礙乙方權利的行使,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所交房款的雙倍價格賠償乙方的損失,在乙方未得到實際賠償的情況下,乙方可繼續合法占有使用該房屋,甲方不得提出異議。
第十條 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達成協議副本,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契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1式3份;甲乙方各執1份,見證人處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見證人:
年月日
賣方(轉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就房屋買賣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 房屋具體情況:
1. 位置:________區
2.房屋套型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__平方米,結構________ 樓層________,用途________ 。
3.該房屋的銷售價格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總計房價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二、 乙方銷售該房屋應具備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如買賣該房屋引發產權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房屋所有權證》書證號:
三、 房屋四界:
房屋 四 界
東:
西:
南:
北:
四、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交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后,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____%,計________元的定金或________元的預付款,其余________%,計________元價款則交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代存,代辦完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乙方將房屋騰空并連同該房屋有關圖紙、資料、房屋鑰匙等交給甲方后,甲、乙雙方同時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由乙方憑甲方出具的書面證明領取售房余款。
五、 甲、乙雙方互相監督,不得隱瞞買賣成交價額。甲方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其稅費按規定各自交納。
六、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章并由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雙方均不得違約。如甲簽章違約,乙方不退還定金;乙方違約,則雙倍退還甲方定金;違約方還應承擔產權轉回已繳和應繳納的稅費和造成的經濟損失。
七、 乙方賣給甲方的房屋,在辦理過戶手續期間,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進行交易的,甲方提出撤消合同時,乙方應當同意,并如數退還甲方定金。
八、 其他決定事項:
1.
2.
3.
4.
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甲方執存________份,乙方執存________份,成都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執存________份。
十、 買賣雙方情況
買方
姓名(簽章)
現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
電話號碼登記人
共有人
人賣 方
登記人
共有人
人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 (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住房,達成如下協議:
( 甲方: 乙方: )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第______層______戶,房屋結構為_________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1、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元整),(含附屬設施費用);
2、 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稅費由乙方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當日內向甲方支付交首付款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元整),余款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拾 萬 仟 佰元整)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應于乙方交付完首付款當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用于自行裝修整頓。乙方完全付清余款當日內,甲方將房屋所有權交付給乙方。
( 甲方: 乙方: )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購房總價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及時交給乙方使用,每逾期一天,按照購房總價的3‰支付違約金,逾期達一個月以上的,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總房價20%的違約金。
注:1、甲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及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
2、乙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同時,乙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裝修費用甲方不再退還。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甲、乙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七日內備齊所有辦理過戶的資料,向房屋交易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登記相關手續,將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乙方名下。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乙方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追究甲方違約責任,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總房款的3‰向買方支付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十日,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依據本合同請求法院強制履行過戶手續。若因此導致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向乙方退還首付款、裝修費用及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
( 甲方: 乙方: )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______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_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或蓋章):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共有人: 姓名:___(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系電話: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坐落于 位于第___層____戶,房屋結構為______,房產證登記面積____平方米,地下室一間,面積____平方,房屋權屬證書號為 .
第二條 價格:
以房產證登記面積為依據,每平米 ____元,該房屋售價總金額為 ____萬元整,大寫:____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元整,大寫:____,____日內交付____萬元(大寫____ ),余款____元(大寫____ )在房屋過戶手續辦理完畢之日支付。
第四條 房屋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第六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甲方按累計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日,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關于產權過戶登記的約定:
甲方應協助乙方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八條 簽訂合同之后,所售房屋室內設施不再變更。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質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條件。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的有關費用包括水、電、氣、物業、有線等費用有甲方承擔。由此引發的糾紛有甲方自行處理,于乙方無關。
第九條 甲方保證在辦理完過戶手續之日起 日內,將戶口遷出,逾期超過___日,乙方每日按已付款的__%收取違約金。
第十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稅費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交納。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摘要】房屋買賣合同有很多不同的版本,但是基本的約定條款基本無太大的差異,最重要的是要把一些細節約定清楚,避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找法小編為您整理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書范本,可作參考。
房屋買賣合同書范本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碼:電話: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市**區***園六***號樓房( 單元**號樓房(建筑面積***米)樓房出賣給乙方。
二、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及附屬建筑物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大寫肆拾叁萬元整; 即人民幣小寫 430000.00 元。
三、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寫貳萬元整,即小寫20000.00 元。
四、乙方于****年**月**日第二次付款大寫叁萬元整,即小寫30000.00 元。
五、經甲乙雙方同意,甲方于****年***月**14 日將該樓房購房合同及樓房一并交付給乙方所有,乙方屆時將剩余款項一并付給乙方(乙方在付款時,為確保在以后的房產過戶順利,將暫時暫扣叁仟元購房款,小寫3000.00 元,待該樓房的房產證順利過戶給乙方時,乙方再把此叁仟元款項付給甲方)。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已交納土地出讓金)。甲方保證在該樓過戶時積極提供協助,若因甲方原因造成產權不能過戶的,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擔。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的有關稅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年**月**日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
八、 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房產瑕疵,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九、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元的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五十元罰金,逾期**日視為毀約;如因政府及銀行規定,本合同涉及房產手續客觀上不能辦理過戶或銀行不能辦理按揭導致合同解除,不適用本條款。
十、經雙方確認,***年**月**日前,乙方把剩余購房款一次性付給甲方時,甲方屆時將該樓房及全部樓房鑰匙和此樓購樓的售樓合同及購樓收據全部一并交給乙方。交付該房產時 甲方不得損壞該房產的結構、地面和墻壁及不適移動的物件。
十一、雙方違約責任如下:甲方如違反本協議,則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乙方如違反本協議,返還乙方所付購樓款項。則甲方不予退還購樓訂金。
十二、附加條款:***
甲方(賣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丙方(見證人):
身份證號: 住址: 電話:
簽定日期:****年**月**日
被告(上訴人):符祝浪,男,1963年2月生,漢族,瓊海市人。
審級:再審。
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瓊海市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大經;審判員:黃良海、王春映。
二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黃守冠;審判員:陳海燕;審判員:蔡大武。
二審再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陳文和;審判員:韓少冰、韓柏定。
再審終審法院: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盧芒;審判員:程小平、張紅菊。
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1998年7月28日。
二審審結時間:1998年10月5日。
二審再審審結時間:1999年8月10日。
再審終審審結時間:2000年4月20日。
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黃酒公司訴稱:符祝浪在合同簽訂后交付人民幣30萬元給黃酒公司,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給黃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萬元及利息2萬元、逾期付款滯納金和訴訟費。
一審事實和證據
本案經審理查明: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簽訂《興建房屋合同書》一份。約定的主要內容有:1、房屋建筑面積272平方米,價值人民幣60萬元;2、符祝浪須在4月10日前交款人民幣30萬元,余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付給黃酒公司,但原告必須在交房后一個月將房屋產權證交被告,由被告符祝浪用此房產證等作為抵押物,向建行貸款,原告協助辦理。3、房屋移交時所應辦理的產權契證等手續費用由黃酒公司負責承擔。4、符祝浪交齊按揭手續,超過30天后,黃酒公司應無條件將房屋交給符祝浪。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由于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此事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
以是事實,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法庭質證的有關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判案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于1996年3月9日所簽訂的興建房屋的合同,名為建筑工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按無效合同的規定處理,雙方所取得的財物應互相返還,根據雙方的責任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但是原告與被告的購房糾紛,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雙方也并沒有要求互相返還該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購房款30萬元應還本付息(利息從1996年7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付利息)。
一審定案結論
依照《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1、雙方簽訂的興建房屋合同是無效的。
2、被告符祝浪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天內給付原告欠購房款30萬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判決還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算),逾期未給付,則處雙倍利息計付。
3、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761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預付的不予退還,由被告償付原告。
二審情況
1、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符祝浪稱:雙方簽訂的建房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我已付30萬元購房款,余下30萬元雙方約定由被上訴人為我辦理按揭貸款來解決。如因被上訴人協助辦理貸款審批手續不能時,超過三十天后被上訴人無條件將房屋交給我。被上訴人訴我欠購房款30萬元是不成立的,原判不當,請求二審改判返還。
被上訴人辯稱:雙方簽訂代建房屋合同實為購房合同。上訴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辦理了產權證,而我方已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未果屬銀行原因。其建房屋合同也是無效的。上訴人占有我方房屋應支付完畢購房余額30萬元及利息。上訴人上訴無理,應駁回。
2、二審事實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1996年3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興建房屋合同書》一份。約定房屋造價60萬元,上訴人須在訂立合同后一個月內付30萬元(包括定金8萬元),余下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付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須在交付房屋后一個月內將房產證辦好給上訴人。由上訴人憑房產證向建行貸款,被上訴人協助辦理貸款審批手續。如因被上訴人原因不能辦妥按揭手續,超過三十天被上訴人應將房屋交給上訴人。訂立合同后,上訴人已付給被上訴人購房款30萬元。同年4月10日,被上訴人將房屋交付給上訴人使用。同年10月4日,被上訴人將房屋所有權證辦至上訴人名下。同年11月14日,被上訴人協助上訴人辦理按揭貸款手續,由于建行貸款尚未批準,上訴人拖欠30萬元購房余款至今未付,被上訴人追索未果訴至法院。
3、二審判案理由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興建房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被上訴人已將房屋交付給上訴人使用占有兩年多,并已辦理了房屋權證的有效憑證,上訴人應支付完畢購房余款及利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而拒付尚欠購房余款為由提起上訴,其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4、二審定案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7610元,由上訴人負擔。
二審再審情況
1、二審再審訴辯主張
符祝浪對本院二審判決不服,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結果適用法律政策錯誤,既然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那么為何還繼續判決我付清所拖欠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及利息,這不是自相矛盾?合同無效后,應是雙方各自相互返還財產,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本人沒有得到財產,不能繼續付款。我和黃酒公司實際上是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價款人民幣60萬元,30萬元已按合同約定付清,所剩下的30萬元按合同約定應由黃酒公司辦理銀行按揭方式支付,我不能再繼續付款。現要求法院提起再審,依法確認合同無效,雙方互相返還財產,即房屋歸回黃酒公司所有,黃酒公司返還購買房款人民幣30萬元給本人,訴訟費由黃酒公司負擔。
2、二審再審事實和證據
經二審再審查明:一、二審法院所認定的本案事實和證據充分,在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方面再審與一、二審無出入,與 一、二審認定事實相一致。
3、二審再審判案理由
本院認為:黃酒公司與符祝浪所簽訂的合同,雖然名為興建房屋合同,但從該合同的內容、性質及雙方履行的情況看應屬于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的標的物在雙方沒有發生糾紛之前已交付使用兩年多,購房款也已支付50%,并且雙方已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故應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處理,即該房屋歸屬符祝浪所有,符祝浪應付清所拖欠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至于30萬元貸款逾期利息問題,考慮到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清楚,而且黃酒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辦好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其行為本身有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符祝浪不需給付利息。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結果不當,應予糾正。
4、二審再審定案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本院(1998)海南經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2、撤銷瓊海市人民法院(1998)瓊海經初字第45號民事判決。
3、本合同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處理,房屋(座落瓊海加積鎮紀綱街,瓊海市房證字第3378號)歸符祝浪所有;符祝浪應付清所拖欠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給黃酒公司,限符祝浪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天內付清該款,逾期則中國建設銀行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人民幣7610元,均由符祝浪負擔。
再審終審情況
1、再審終審訴辯主張
黃酒公司不服原審判決,申請再審稱:1、黃酒公司沒有違約,不應承擔違約責任;2、無論本案按揭貸款是否獲貸,符祝浪均要支付購房欠款利息;3、原審判決免除符祝浪支付購房款利息的義務違反了公平原則。故要求本院提起再審,并由符祝浪償還購房欠款30萬元及其利息,且一、二審訴訟費由符祝浪負擔。
2、再審終審事實和證據
經再審查明:一、二審法院所認定的本案事實證據充分,在本案的事實與證據方面與一、二審認定事實相一致。
3、再審終審判案理由
本院認為:黃酒公司與符祝浪簽訂的代建房屋合同,原審認定屬房屋買賣合同,且合法有效。符祝浪應付清所拖欠的購房款人民幣30萬元正確。但對30萬元欠款逾期利息予以免除不妥。黃酒公司沒有辦妥按揭貸款,是因為當時銀行停止按揭,黃酒公司在主觀上沒有錯。且符祝浪在占有房屋期間,將房屋出租他人經營有一定的收益。故免除其利息部分應予糾正。
4、再審終審定案結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撤銷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9)海南經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
2、原審上訴人符祝浪應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審被上訴人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有限公司購房款30萬元及1996年7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利率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逾期支付則按雙倍利息計付。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7610元由符祝浪負擔。
解說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行為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將是無效行為。
由此可見,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合同,原告不是建筑公司,名為興建房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違反《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意思表示真實的原則,原告不是建筑公司,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其實施的行為無效,雙方所簽訂的興建房屋合同無效。
而雙方行為實為房屋買賣行為,符合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即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一是房屋所有權轉移,二是等價有償,合同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而且經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原告依約將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并辦理產權證。被告取得房屋后并使用,已支付部分款額,余下部分以原告應協助辦理貸款支付價款為由而拖欠未付款,而原告已經協助貸款并辦理房產證,至于銀行不同意貸款,不屬原告過錯,故被告提出理由不成立,原告訴請被告尚欠購房款30萬元及辦理產權證后支付欠款利息,其理由成立,一、二審法院應予支持。
至于30萬元貸款逾期利息問題,考慮到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清楚,而且黃酒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辦好銀行按揭貸款方式支付,其行為本身有過錯,應承擔違約責任,故符祝浪不需給付利息。再審法院認為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結果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適用錯誤,依法改判。”因此,撤銷一、二審法院的民事判決。
1.1商品房認購書的基本內容
1.1.1商品房認購書的概念在商品房買賣過程當中,開發商一般先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作為買賣合同簽署前雙方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簽售的目的在于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買受方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議等。
1.1.2商品房認購書的特征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訂立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限約定。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商品房認購書的訂立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是購房者與開發商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簽約的目的在于為將來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作約定。
1.1.3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規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規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即接受定金一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返還定金。但若是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
1.2商品房預售合同
1.2.1商品房預售合同含義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類型。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2.2商品房預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遠期買賣合同,其標的物為非現實存在的物,而是將來的物,商品房預售中出賣的標的物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為未建房屋。如果對預售交易行為放任自流,買受人(預購人)承受的風險將大大高于現房買賣的風險,并極易引發房地產交易中過度投機、欺詐等違法行為。
1.2.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商品房預售是被許可的,但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了特別規制進行較強的國家干預。規定了專門的《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還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1.3商品房買賣合同
1.3.1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商品房現售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一類,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我國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對房屋進行交易是買受人一項特別大的家庭開支,該類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復雜,在我國該類合同僅適用《合同法》還不足以對買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過《合同法》還有其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2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之間的關系
2.1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的相同之處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以不動產為標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取得利益,都是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定的權利,賣方獲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權利受到限制,合同中買受人處于弱勢地位;國家對這些合同都進行干預。出售方在簽訂這些合同必須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書。
2.2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的區別
2.2.1合同簽訂的階段不同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預售人與買受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為了對交易房屋的有關事宜進行確認而簽訂的,它先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這之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現售合同。
2.2.2出賣方所具有的條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買受方簽定認購書必須具備時前面所提及的各種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方還必須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和確定施工進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說明;而商品房現售合同出賣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五證”、“二書”、“一表”。“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所有權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兩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并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證文件。
2.2.3合同的內容不同商品房認購書不同于房屋預售、買賣合同,其本身沒有詳盡的條款,僅僅是確定買賣雙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認購物業的名稱;②房價,包括戶型、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認購條件,包括認購書注意事項、定金、簽訂正式條約的時間、付款地點、賬戶、簽約地點等。商品房買賣合同分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現售合同。而房屋預售和現售買賣合同則必須要具備詳盡的條款,國家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認購書時不需要到國家有關機關登記,雙方只要簽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則可以進行預售登記,以保護買受人的優先購買權;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現房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必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不屬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前訂立《認購書》,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該《認購書》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認購書是獨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賴于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認購書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盡最大誠信進行談判磋商以締結正式合同,因此只要當時人如期來洽談,并將認購書約定的條款作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就認為已經誠信履行了認購書的義務。
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但簽訂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了保護買受方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根據這一規定,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假如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開發商又將該套房屋預售給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預售合同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話,則第三人將依法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第一個購房者買賣合同在先,但因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要獲得救濟則只能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
3簽訂合同時的風險防范
3.1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共同事項
3.1.1審查賣方的資質證書房屋認購方或者買受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賣方的資質證書,以確定賣方有出售房屋的資格。
3.1.2將賣方宣傳的優惠盡量寫入合同賣方為了促銷房屋會使出渾身解數進行宣傳,如“優惠價格”、“小區配套完善”、“超大樓間距”、“60%綠化率”等口號,但可能最終難以實現。購房者應當為防止口說無憑或者對方無法兌現要求將這些內容都明確寫入所簽訂的合同中,并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無法實現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風險防范
3.2.1防止被商品房認購書套牢的防范①交錢之前請多考慮。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您在把錢款交出去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錢款之前改變主意,《商品房認購書》又沒有約定其他懲罰性條款的情況下,您還可以選擇及時抽身,這個時候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無權要求或您支付錢款。②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非必經程序。雖然很多樓盤都要求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從法律上講,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購房者可以爭取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③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由于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的一些細節尚未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很多條款都沒有明確,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都可能導致難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準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具體條款可以這樣擬定: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存在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由于購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購房者有權放棄認購房屋,開發商應在收到購房者發出的書面通知之后的幾日內將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全部返還。④盡量不交定金,避免“沒收”條款。尤其是如果您還沒有下定最后的決心要買這套房子的話,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訂金、預付款、預訂款、誠意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產開發商在“定金”和“訂金”上玩的花樣,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定金”是指當事人以定金形式擔保債務未履行時,對違約方在定金方面的處罰,若收取定金方毀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盡量不要交“定金”。盡管沒有約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一旦您不簽訂“所收預付款將不予返還這種“沒收”條款依然會導致您無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錢款。通常,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約定,在簽署《認購書》后若干時間內簽署正式預(出)售合同,逾期則視為購房者違約,房地產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但由于認購書缺少房屋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從而造成購房者在這段時間發現問題時,面臨簽約后的風險和終止簽約喪失定金的兩難局面。因此雙方要在協議中明確什么情況下客戶有權要求終止協議,索回定金。⑤抓住對方違約要求返還款項。一旦開發商或銷售公司出現違約,一定要抓住機會,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并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為了能夠順利抓住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的違約行為,需要您在《商品房認購書》中詳細約定開發商或銷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預付款的目的,并把銷售人員的承諾寫人,這樣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您才能夠底氣十足地要求對方返還款項。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北京市_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售價萬元。
第二條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______ 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計____個月零天,
第三條甲方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出示身份證、戶口本、房產所有權證書或證明甲方對該房屋依法享有處置權的其他證明。
2、甲方不是產權人的,應出具產權人的書面委托書。
3、甲方對所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4、甲方應對乙方的居間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與配合。
5、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內及期限屆滿后____月內與乙方介紹的承購人進行私下交易。
6、委托期內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乙方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出示營業執照、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證書等合法的經營資格證明。
2、乙方應認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甲方的要求尋找承購人,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報告,并為承購人現場看房及甲方與承購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
3、乙方收取必要費用、傭金的,應向甲方開具收費票據。
第五條 傭金及其他費用
1、傭金標準按照甲方與承購人實際成交房款總額的%計算。
2、甲方與承購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即向乙方支付傭金。
3、委托事項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傭金。
4、委托事項完成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如約支付傭金、必要費用或者與乙方介紹的承購人進行私下交易的,應按照上述售價的5%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故意隱瞞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應退還已收取的傭金,并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3、本合同簽定之日起此房屋由乙方獨家,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間自行出售或通過其他中介機構(含個人)出售此房屋。否則,應向乙方上述售價的5%作為違約金。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爭議的,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其他事項
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需要補充協議、確認書、委托書等附件的,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在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附件與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別提示:為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請您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并詳細填寫,當您的權益受到侵害或對我們的服務有不滿之處時,請您在第一時間撥打監督投訴電話:64475928,我們將及時為您協調解決。
甲方名稱:乙方名稱:
代 理 人:經 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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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題】法學與實踐……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房產證愈來愈成為人們廣為熟悉并經常運用的權屬證書。 但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法律意義究竟如何,卻是一個仍需細加明辨的問題。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 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作為證書之一種, 房產證具有以下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其他機關發放的房產證 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國采取不動產分別登記體制,不同種類的不動產分別由不同的行政 主管機關登記,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 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基于一物一 權主義,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筑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并且 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 ,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 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后,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 簿的內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動產,與之相關的交易活動極為普遍,因而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 得到廣泛的運用。但在目前的實務中,對房產證的認識與其性質相悖之處仍嫌較多,歸 納起來主要有兩類:其一,顛倒房產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以為房產證是證明房屋 所有權的惟一合法憑證,登記簿只是房產證的檔案。例如,在實務中判斷一個人是否擁 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權時,以為是否持有房產證就是根本依據。其二,混淆證書與證券的 性質,以為房產證具有證券的性質與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例如,在 房屋買賣中,以為房產證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為 房產證交給抵押權人占有具有設定抵押權的效力。
按照我國現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制度,房屋登記是城鎮房屋權利歸屬的法定公示方法 。在以房屋為標的物的交易活動中,以房屋為標的物的物權取得、設定、變動等,須經 登記始發生物權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權歸屬的確認須以登記簿上的記載為準。 房產證作為一種證書,雖然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于誰的法律事實,但其證明力的依 據是其上記載與登記簿上的記載具有一致性。如果離開了不動產登記簿或與登記簿的記 載不相一致,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就失去了對房屋權利歸屬的證明力,而只能成為向登 記機關請求確權的證明文件。如果登記簿上未作變更,房產證自身任何單獨的變更均不 產生物權法上的效力。例如,在房屋買賣時,房產證的交付并不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 效果,房產證受讓人并不能以取得出賣人的房產證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產證遺失后,房屋所有權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權,權利人可根據登記簿的記載主 張和行使權利,并可要求機關根據登記簿上的記載補發房產證。可見,房產證不能脫離 登記簿的記載而發揮其證明作用。所謂“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 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惟一合法憑證”的規定,實際上顛倒了房產 證和不動產登記簿的關系,誤解了物權公示的原則、意義和適用規則。房產證也不具有 代表房屋所有權的功能,這一點與證券大不相同。同是書面憑證,證書與證券在性質上 的主要區別是:證書僅僅是證明法律事實的書面憑證,房產證作為權利證書,只能證明 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于誰,而不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證券不僅能夠證明權利的歸屬 ,如當事人在訴訟中即使只有持有證券這一孤證,亦可充分證明其擁有證券上的權利, 而且還能代表其上記載的權利,移轉交付證券即產生權利移轉的效力。
當然,在與房屋有關的交易活動中,房產證還是能夠起到一定的證明作用。但是,房 產證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證明作用。在房屋買賣的締約過程開始時,欲出賣房屋的一方 出示房產證,可以初步證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有關的締約談判可以據此展開。如果 雙方初步達成一致并且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 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主管機關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 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 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時,賣方向買方交付房產證,并不產生 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必須在不動產登記簿上進行所有權主體的變更登記(即通 常所說的“過戶登記”),才能產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力。嚴格說來,在房屋所 有權移轉過程中,房產證是不能隨之移轉的,房地產主管機關在進行過戶登記之后,不 應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經變更記載后轉交給買方,而應當將賣方原先持有的房產證 收回,再向買方發放新的房產證。可見,在房屋交易過程中,房產證的證明作用是極為 有限的,遠不如生活中常見的其他一些證書,如身份證、畢業證、合同書等。當然,盡 管房產證的交付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效力,但在審判實踐中據此判斷是否存在債的關系方 面,還是有一定的證明意義。例如,房產證的交付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房 屋買賣合同關系,可以證明賣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 活動中,抵押權人占有房產證可以證明抵押合同關系的存在等等。
既然房產證在交易活動中的作用極為有限,那么登記機關發放房產證的意義何在?其實 ,房產證主要在房屋登記事務范疇中發揮作用,并且主要是為了保證登記活動的秩序與 安全。房產證首先起到登記行為完成的證明作用。登記機關在完成房屋登記事務后,將 房產證發放給權利人,表明登記機關已經根據事實、法律和當事人的申請,完成了相應 的房屋登記。由于房產證記載的內容與登記簿的內容具有一致性,因此,房產證起到一 種備忘的作用。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持有的房產證內容,掌握自己的財產情況,而不必 每每去查閱登記簿。房產證最重要的作用還是保證登記活動的安全。因為房屋的權屬情 況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而登記簿由登記機關記載并且由該機關保管,并不在權利 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記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擅自更改登記簿的內容,權利人就面臨 失權的危險。為了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登記機關在進行了房屋登記之后,有必要再向 權利人發放房產證,其上記載與登記簿相同的內容。如果事后發現登記簿的記載有與房 產證相異之處,權利人可以房產證的記載對抗登記機關,要求登記機關恢復原記載并承 擔責任。所以,在以登記作為不動產權利公示方法的制度體系中,房產證的主要功用是 在約束登記機關的行為,發放房產證是保證登記安全的重要措施。
由于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中時常出現假房產證,導致買房人權益受損害,因此,國務院 幾部委采取了統一印制房產證的管理措施,規定房產證由指定廠家印制,房產證像貨幣 一樣有水印圖案,有防偽底紋等等。這些措施可能會減少假房產證的危害,但審判實踐 中應特別注意與這些措施有關的一些問題。
要判斷房產證的真假,首先必須明確兩點:(1)按國務院幾部委規定統一印制的,是房 產證的證書用紙,而不是有法律效力的房產證。一個書面憑證是否成為有效的房產證, 完全不在于證書用紙的印制行為,而在于有權登記機關的發放行為。(2)判斷真假房產 證的惟一標準,不是房產證上的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而是房地產登記機關的印鑒。只 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鑒是真的,即使沒有使用統一印制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 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真的;只要房產證上登記機關的印鑒是假的,即使使用了統 一印制的帶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證書用紙,該房產證也是假的。所以,幾部委采取 統一印制房產證的措施,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誤導真假房產證的判斷依據,使人們 誤以為有水印圖案或防偽底紋的房產證才是真的房產證,而忽略了判斷房產證真假的惟 一依據就是登記機關的印鑒。
使用假房產證進行詐騙主要有兩種手段:(1)在房屋買賣活動中,賣方用假房產證進行 交付,而買方把房產證的交付當做房屋所有權的交付。在房產證是假的情況下,買方會 因支付了價款卻得不到房屋而蒙受損失。(2)在房屋抵押活動中,抵押人用假房產證進 行抵押,而抵押權人把拿到抵押人房產證當做抵押權的設定,把占有抵押人的房產證當 做擁有了抵押權。在房產證是假的情況下,抵押權人會因其債權得不到履行并且實際上 沒有抵押權而蒙受損失。由此可見,假房產證之所以能夠用來行騙,根本原因不在于假 房產證偽造得像真的一樣,而在于受騙者不懂得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以及房地產交易的 法律規則。由于登記是房地產交易的必經程序,查閱登記簿是必須的并且也不額外增加 交易成本,如果在房地產交易時,只要去登記機關簡單查閱一下登記簿,假房產證便無 可遁形。所以,在現行的房屋交易機制中,使用假房產證的欺詐目的其實很難得逞。在 防止假房產證的危害時,與其耗用大量的社會資源去統一印制有各種防偽技術措施的房 產證,遠不如廣泛宣傳一下房屋登記的方法與意義以及房產證的性質與作用,因為后者 才是真正有效的防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