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物資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鐵路 物資 管理 辦法
一、新實施的《鐵路建設項目物資設備管理辦法》與原有辦法的比較
(一)甲供、甲控、自采物資范圍的調整
1、甲供物資范圍的調整
(1)通信設備類增加專用空調
這一調整主要考慮機房降溫需要,而且對專用空調的質量較高。甲供可以更好保證通信設備機房恒溫恒濕運行,避免設備事故。
(2)站房工程中取消站房(含無柱雨棚)鋼結構,增加中央空調主機(含多聯機)、電梯兩項內容。站房工程鋼結構甲供過程中,由于只供材料,安裝由施工單位負責,質量安全責任界限不好劃分;另外鋼結構的量大、到場批次多,規格形式復雜,不便于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現場銜接管理,故從甲供中剔除。而新增加的中央空主機(含多聯機)和電梯一方面是因為是涉及站房安全質量的重要物資,另一方面集中采購終止,故歸入建管甲供物資。
(3)增加站前工程類物資,增加橋梁防水層材料、橋梁伸縮調節器、隧道防水坡、止水帶、軌道無粘接預應力鋼棒四類物資作為甲供物資。原因主要是站前工程中此類重要物資未被重視,此次進入甲供物資范圍內,使站前物資管理得到完善。
2、甲控物資被取消
此前的物資設備管理辦法中對鋼材、水泥、混凝土用物資等物資作為甲控物資,要求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確定的合格供應商范圍內、并在其監管下招標采購,由于工期緊,采購招標周期長,施工單位對此一直很有意見;另外由于混凝土用物資一般采用預制,其性能如運距過大會失效,一般采取就近購買原則,而中標單位在地緣地上如沒有優勢會不利于保證物資質量。
以上管理上的種種弊端,促使管理機構取消了甲控物資,將其納入施工單位自采物資范圍。
3、自采物資范圍的調整
站后系統集成物資不再甲供。高速鐵路站后系統集成采用施工總承包方式,施工總承包范圍的的物資設備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由承包單位采購。由于高速鐵路站后系統集成中有些物資屬于甲供范圍,但是如果由甲方供應,會增加不同系統設備接口之間配合難度,此次將施工總承包范圍的的物資設備納入施工總承包合同,就徹底解決了系統集成中的配合問題,使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管理更加便利。
(二)明確了甲供物資驗收合格后總包單位保管義務、損毀賠償義務,總包因甲供物資發生的搬運保管費用包含在施工合同中。責任明晰后,就避免了以往因甲供物資與總包之間因保管、損毀、搬運產生的扯皮現象。
(三)甲供物資在施工圖階段招標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審核合格后編制甲供物資清單,費用一般為施工圖預算內費用。施工圖階段招標可以更精準控制預算,可以有效解決初步設計階段招標引起的超概嚴重問題。
(四)對于甲供物資采購超概清算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甲供物資擬中標價超出施工圖預算價格的建設單位組織分析原因;確屬物價上漲等原因,在不因此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情況下,由建設單位確定進入公示定標程序或重新招標;屬于圍標、串標等人為原因的,依據規定重新招標;合同價超出施工圖預算價格的,價差按鐵道部規定辦理。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該規定可有效控制甲供物資成本。
(五)施工合同范本中,將甲供物資從施工總承包合同中剔除。這就解除了總包單位甲供物資營業稅免征相關稅務工作,簡化了其工作流程。
二、新管理辦法的優點,解決的難題
此次物資管理辦法的出臺,大刀闊斧取消甲控物資,增加站前工程甲供類別,站后系統集成物資不再甲供,使甲供、自采物資劃分貼近施工現場要求、更便于建設單位對工程物資質量的控制和現場的管理;明確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甲供物資現場交接相關問題的責任;更明確了甲供物資采購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則。所有這些舉措對甲供物資管理都是非常有有益的,并且解決了很多困擾甲供物資管理者的質量、安全、投資等方面的難題。
三、對新出臺的物資管理辦法的延伸思考
此次管理辦法的實施,雖然科學合理,但是筆者在工作實踐中也發現目前管理辦法中些許瑕疵,需進一步完善。
(一)管理辦法調整不宜過分頻繁。
由于鐵路項目工期一般都在3年以上,如改變管理辦法,重新確定物資分類范圍,容易讓政策執行者無所適從,增加工作難度,增加建設單位和總包之間的協調工作,增加合同變動引發的菜單成本(如甲控物資取消會引起總包合同的變動)。
(二)辦法中明確的甲供物資采購超概的成本控制和清算原則,建設單位在實際執行中不好把握。甲供物資招標,建設單位可以按規定對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的,按規定程序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但由于一個項目的甲供物資的招標并不是一次性進行的,而是根據工期要求分階段進行,所以對于每次招標是否會導致突破批復初步設計總概算,無法預估。對于謹慎的招標人,會單項招標或批次招標突破概算就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而對于不謹慎的招標人會在甲供物資最后一次招標結束后,一次性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其結果跟以前“秋后算賬”的概算清理沒有差別。
如果此辦法理解為各個單項甲供物資招標超初設概算均報批,也會增大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工作量,讓上級主管部門無法正常工作。
第二條凡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委印和承印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用于指導工作、交流信息的非賣性成冊、拆頁或散頁印刷品,不包括機關公文性的簡報等信息資料。
第三條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實行核發《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以下簡稱《準印證》)管理。未經批準取得《準印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活動。
第四條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注明編印目的、內容、發送對象、印張數、印刷期數、冊數、開本等,經審核批準,領取《準印證》后,方可從事委印活動。
第五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XX報”、“XX刊”或“XX雜志”等字樣,必須注明“內部資料,免費交流”。印刷時,應在明顯位置完整地印出“內部資料準印證”編號,不得省略或假冒、偽造。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所設的有關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六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嚴格限定在本系統、本行業、本單位內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刊登記廣告,不得在社會上征訂發行,不得傳播到境外,不得拉贊助或搞有償經營性活動,不得用《準印證》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與外單位以“協辦”之類形式進行印刷發行等。
第七條內部資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和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八條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經批準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必須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
第九條出版物印刷企業承接所在地出版單位和非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內容資料性出版物,須驗證并收存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
出版物印刷企業必須將承接印刷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樣本及時送交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條《準印證》按一種內部資料一證的原則核發,其中委印單位對以成冊形式印制的內部資料,一次性使用有效;連續性散頁、拆頁內部資料的《準印證》有效期為6個月,期滿須重新核發。委印和承印單位應當嚴格按《準印證》核準項目印制,嚴禁擅自更改《準印證》核準項目。
第十一條《準印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委印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的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以營利為目的從事下列行為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委印單位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準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單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業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三)委印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委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四)委印本辦法第七條禁止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
第二條為保證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順利實施,稅務機關須相應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人工審核、機審、疑點調查、審批、退調庫辦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數據庫服務器所在地區需設立專職系統管理員。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原則。
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配置內容,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允許,各地不得擅自改動。對審核系統內由各地自定的退(免)稅審核配置內容,各地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自行設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
第五條出口企業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相關電子數據。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出口企業反饋出口退(免)稅電子數據審核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二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六條稅務機關接受并審核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申請資料,根據審核無誤的認定申請資料,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根據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內容補充完整。
第七條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內容發生變更時,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或注銷申請,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中做相關認定內容的變更或注銷,并出具相應變更或注銷手續。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出口企業,稅務機關要先注銷其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再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第三章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受理
第八條出口企業應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將符合申報條件的退稅單證錄入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申報數據和申報表的內容須與原始單證的有關內容一致。
第九條為提高申報數據質量,保證正式申報數據的準確性,出口企業在正式申報之前,應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當期(批次)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將預申報明細電子數據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預審核,取得預審核反饋數據,并依照反饋數據對申報系統中的申報數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出口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將通過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生成的正式申報電子數據直接報送稅務機關或通過遠程網絡上傳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將裝訂成冊的匯總申報表、明細申報表、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申報受理崗位人員應按申報期接收企業申報資料,對企業申報電子數據進行病毒檢測,確認數據安全后讀入審核系統;檢查企業申報報表的種類、內容、聯次、數量、印章等是否齊全;檢查企業申報紙質憑證的種類和數量是否與匯總表所列一致;檢查紙質憑證和報表是否按規定裝訂成冊。對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受理人員出具《接單登記回執》,確認受理正式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受理人員接受出口企業正式申報后,將所接收的申報資料移交初審崗位,并辦理資料交接手續。
第四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管理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依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審核出口企業的正式申報出口退稅紙質憑證的合法、有效、完整性,與電子申報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三條稅務機關在人工審核環節發現的一般問題,經出口企業簽章認可,可直接對數據進行更正。對審發現問題較多,應退還出口企業要求其重新申報。
人工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計算機審核環節。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計算機審核人員在接到初審轉來申報數據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邏輯關系審查和外部信息對審。審核通過的數據,生成退稅待審批表,并提交審批環節。在審核中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審核時應以企業為單位,退稅數據范圍應控制到申報年月及申報批次;
(二)每戶企業每一次審核出口退稅應由一人負責操作完成,中途不得更換。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在計算機審核中需要對數據進行調整的,應遵循以下原則:(一)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少的企業,應及時告知企業,并退還初審環節依據紙質憑證對申報電子數據進行調整,企業經辦人員和稅務機關初審人員需在企業申報表上更正處簽字蓋章確認;(二)對于發生申報錯誤較多的企業,應退還申報受理環節并及時通知企業改正后再次申報。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對退稅審核未通過的申報數據,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審核產生的疑點,根據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無誤且屬于政策規定可以退稅的,予以人工挑過;
(二)對錄入的錯誤數據,退還受理申報環節進行核實調整后,重新提交審核環節;
(三)屬于應該進行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的,轉至檢查環節進行函調。
第五章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退庫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負責審批退稅的領導對審批人員上報的擬審批結果及特殊審批項目,應進行綜合審定,在不突破本地出口退稅計劃的前提下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負責填開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的人員對領導審批的情況,應進行邏輯關系檢測,將檢測無誤的已審批數據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或綜合征管系統生成出口退稅收入退還書(或稅收繳款書),辦理退(入)庫及已退庫核銷。
第六章退稅證明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企業申請開具《進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退稅證明時,應按照出口退稅申報系統要求將需要開具單證的內容進行錄入,生成開具單證的申報數據,并按規定提供相應紙質資料,報送稅務機關。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接到出口企業報送的退稅證明單證申請表和相關數據后,應核對申請表和錄入數據是否相符,并對申報的數據進行審核。經審核,對確認無誤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審核環節;核對未通過的數據應退還企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計算機審核人員對申報環節轉來的單證數據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審核通過的數據提交至單證出具環節;未通過的數據應退回申報環節進一步核實。審核環節不允許直接更改數據。
第二十二條稅務機關負責出具退稅證明的人員只能對機審已通過的單證數據出具有關證明,并加蓋公章。
第七章核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在開展日常檢查工作中,應定期完成審核系統中提供的異常發票核查、出口收匯核銷情況核查、小規模納稅人不予免稅出口貨物核查等。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應利用出口退稅各類信息、數據,定期完成對出口企業一定時期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情況的評估。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使用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系統對退(免)稅審核中需函調核實的貨源情況進行函調。
第八章出口退稅系統維護
第二十六條稅務機關應根據國家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和稅務系統有關要求做好出口退稅系統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強化權限管理,保障數據安全,確保系統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接收、安裝、維護并且不得隨意更改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電子信息及出口退稅率文庫等,定期(月、季、年)備份數據并將備份數據納入數據檔案管理。其他非指定人員未獲授權不得維護。
第二十八條系統維護人員負責按時生成上報總局各類數據。
第二十九條系統維護人員應定期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基礎性檢查:按統一規范檢查清理各地業務實際處理中的具體規定,檢查系統的特殊約定,確定系統的版本、系統配置、系統參數、審核配置、單證的起始編號、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等。
(二)標準數據檢查:外部信息是否完整準確,出口貨物退稅率文庫的調整是否符合規定等檢查。
(三)用戶數據檢查:用戶權限設置制約性檢查。
第三十條系統維護人員不應從事出口退稅計算機審核、審批、退庫環節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對出口企業、稅務機關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造成騙退(免)稅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審核、核發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受理、審核、核發和監管工作。
第四條負責審核、核發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程序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利于保障農業生產安全、提升農作物品種選育和生產水平、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依法發放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生產許可
第六條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種子生產許可證)。
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主要農作物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生產者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依法核發。
第七條申請領取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二)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臺(套)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生產許可證的,還應當配備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
(四)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
(六)有專職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產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申請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二)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注冊資本證明材料復印件;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ㄗ灾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三)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
(五)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
(六)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七)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是指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此產生的抵押、設典等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系的行為。
第三條、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均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領取國家統一印制的加蓋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印章的房屋權屬證書。
第四條、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房屋權屬登記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委托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工作,并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章、房屋權屬登記
第五條、房屋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六條、登記機關根據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總登記;對已發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范圍的,無論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權屬證書、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
第七條、新建的房屋應當辦理初始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商品房,應當在銷售前辦理注冊登記,實行預售的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
第八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析產、分割、劃撥和判決、仲裁、企業合并、兼并、分立等原因致使房屋產權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
第九條、房屋權利人法定名稱或者姓名改變,房屋座落的地址名稱改變,房屋現狀、用途改變等,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應當辦理他項權利登記。
第十一條、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權利人除向登記機關提交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有效證明外,還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新建成的房屋,須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圖紙等;
(二)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須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圖紙等;
(三)買賣、交換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或者交換合同和契證;
(四)贈與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公證書和契證;
(五)繼承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公證書和契證;
(六)分家析產或分割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分家析產單據或者分割單據和契證;
(七)劃撥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劃撥證件等;
(八)仲裁或者判決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裁決書或者判決書等;
(九)拆除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拆除的證件等;
(十)抵押或者設典的房屋,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或者典當合同等;
(十一)房屋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房屋用途變更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及其名稱、用途變更的文件、證明等;
(十二)企業合并、兼并、分立,其房屋權屬的轉移登記,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部門批準合并、兼并、分立的文件等。
第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申請登記,也可委托人申請登記。委托登記的,人應當出具委托書、委托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件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使用法定名稱,并由法定代表人申請。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使用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
權利人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共同申請。
設定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權利人和他項權利人共同申請。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代管的房屋及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由登記機關直接代為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權屬登記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收件;
(二)勘丈繪圖;
(三)產權審核;
(四)必要的公告;
(五)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十五條、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30日前,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登記、驗證、換證的區域范圍;
(二)申請期限;
(三)權利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的機關、地點;
(五)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六條、總登記、驗證及換證,在市、縣人民政府公告的期限內完成。
初始登記,包括商品房注冊登記和商品房預售登記。商品房注冊登記,應當自新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登記。商品房預售登記應當在預售前申請辦理登記。
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緩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權利人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一)房屋權屬有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證件不全,按規定需要補辦手續的;
(三)有正當理由不能按時提交證明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暫緩登記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一)屬于違章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市以上登記機關的業務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條、房屋權屬登記,權利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交納費用。
第三章、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一條、登記機關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是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或者他項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二條、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三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直管房屋,企、事業單位的自管房屋,軍隊房屋以及其他法人、合法組織和個人所有的房屋,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的房屋頒發《房屋共有權證》。
設定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房屋權屬證書破損,經登記機關查驗需換領的,予以換證。房屋權屬證書遺失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發,由登記機關作出補發公告,經6個月無異議的,予以補發。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注銷房屋權屬證書:
(一)申報資料不實的;
(二)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注銷登記的;
(四)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五)重復登記的。
注銷房屋權屬證書,應當由市、縣登記機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房屋權利人,同時予以登報公告。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期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處原費用3倍以下罰款;
(二)以虛報、瞞報等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涂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其證書無效,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偽造、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沒收證書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因登記人員工作過失致使房屋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我省電子政務的發展,保障我省電子政務健康運行,根據《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指導意見》,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應遵循注重實效、促進發展、強化管理和積極防范的原則。
第三條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的決策,負責組織協調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省直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分工負責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的具體工作。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條由省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省信息產業廳、保密局、公安廳、科技廳組成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工作小組,負責制定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規范,建立全省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各單位要制定本單位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措施,定期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落實信息安全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書面報本級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電子政務網絡由政務內網和政務外網構成,兩網之間物理隔離。電子政務內網是政務部門的辦公專網,連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門。電子政務內網信息安全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條電子政務外網是政府的業務專網。全省建設一個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的、面向社會的專業業務系統和不需在內網上運行的業務系統必須接入或建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并采用電子政務外網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七條電子政務外網必須與國際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實行邏輯隔離。全省統一管理電子政務外網的國際互聯網出口。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不得擅自連接到國際互聯網。在國際互聯網上運行的政府網站,要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電子政務外網。
第八條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建立統一的數字證書認證體系,建立電子政務安全信任機制和授權管理機制。凡接入電子政務外網的應用系統必須采用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發放的數字證書。各市可直接采用省電子政務認證中心提供的數字證書注冊服務,也可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建立本市數字證書注冊服務中心,負責本市范圍內數字證書的登記注冊。
第九條各級電子政務外網網絡管理單位負責本級電子政務外網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網絡安全責任制。要對所管理的本級外網網絡進行實時監控,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定期向主管部門通報網絡安全狀況信息,并向其網絡用戶單位提供安全預警服務。
第十條電子政務外網要建立應急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應急支援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中心要制定數據備份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響應和支援處理措施,制定數據災難恢復策略和災難恢復預案,并報本級電子政務信息安全主管部門備案。全省性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主要數據庫和重要的基礎性數據庫,必須在應急支援中心和數據災難備份中心實現異地備份。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根據國家有關信息安全保護等級的保護規范,明確本單位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安全等級,并按照保護規范進行安全建設、安全管理和邊界保護。各單位負責其應用系統接入電子政務外網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網絡管理單位進行網絡安全管理和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各單位要明確信息采集、、維護的規范程序,確保其電子政務應用系統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安全可靠。各單位要按照“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保證其在電子政務外網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第十三條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要建立數據信息的存取訪問控制機制,按數據信息的重要程度進行分類,劃分訪問和存儲等級,設立訪問和存儲權限,防止越權存取數據信息。
第十四條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要建立信息審計跟蹤機制,對用戶每次訪問系統的情況以及系統出錯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應有詳細記錄。
第十五條各單位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應當建立計算機病毒防范機制,要定期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測認可的防病毒軟件進行檢測。
關鍵詞:統計師;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能力
目前針對提升統計質量的問題大討論中,業界習慣于聚焦統計流程的優化上。不難看出,基于統計流程的優化措施屬于對客觀世界的改造,而增強統計師的崗位素養則屬于對主觀世界的改造了,這與當前產業結構升級、高新技術被廣泛應用的大環境有關。
那么如何來實施這項人力資源管理活動呢,同行或許會想到崗位培訓。然而,在此基礎上的管理模式創新也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
1統計師業務能力增強的目標定位
結合筆者的工作實踐和思考,增強統計師業務能力的目標可定位于以下兩個方面。
1.1近期工作方面
當前對統計師的業務能力培訓往往突出于近期工作方面,且遵循傳統培訓思路分別在統計法規的學習、統計崗位職責的受訓上下工夫,并相應配合了績效考核辦法。上述辦法能夠較好的針對現實問題進行解決,在增強統計師業務能力上也能起到一定的效果。可見這里的目標便定位于,針對組織統計領域的現實問題所展開的人力資源管理。
1.2未來工作方面
與其它崗位人員一樣,統計師也需要不斷適應企業微觀環境的一系列演化狀況,以及統計師自身也面臨著職業生涯的規劃要求。因此,著眼長遠以提升統計師自主學習習慣和能力,便成為此時的目標定位。不難發現,從戰略視角來審視針對統計師的人力資源管理,仍處于各組織人事管理的薄弱點。
2定位驅動下的現狀反思與思考
以上所歸納的目標定位,也在一個層面提出了當前關于統計師的人力資源管理現狀。為此,這里從兩個方面分別對現狀展開反思與思考。
2.1針對傳統模式的現狀反思
筆者贊同保留傳統模式,但也需要對其中影響業務能力增強的方面進行剔除。實踐表明,常規業務培訓往往流于形式,即使在重要的政策法規學習上也難以引起統計人員的關注,且更不同說在日后指導他們的統計工作了。另外,績效考核辦法也制定的較為原則性,未能區分出獎勵與懲戒的具體參照和實施辦法。這樣一來,就顯得無關痛癢了。
2.2針對創新模式的現狀思考
把統計師的職業生涯規劃納入到人力資源管理之中,便構成了人力資源管理創新模式的重要元素。那么如何形成他們的自主學習習慣和能力呢。筆者認為,習慣和能力的養成除了需要統計師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組織在學習型思想文化塑造和行為引導上的外驅力??梢?,這便成為了人力資源管理所要關注的問題。
3人力資源管理辦法構建
根據上文所述并結合兩大目標定位,人力資源管理辦法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構建。
3.1現狀分析方面
現狀分析就在于,各類型組織應從實際出發來分析統計師隊伍的整體工作狀況,以及對他們的呼聲進行關注。需要指出,統計師崗位因職責重大、工作繁瑣,時常會給統計人員帶來不小的壓力。由此,傾聽呼聲不僅在于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還在于疏導他們內心的壓力。從而,是他們輕裝前行全身心的投入到統計工作中去。
3.2注重實效方面
在常規培訓中應注重實效,應通過改變培訓方式來解決“形式”問題。筆者建議,可以加強統計師與其它職能部門員工之間的交流,如在企業中與生產部門、銷售部門成員的溝通,而減少雙方在工作中可能產生的沖突。因此,可以借助拓展運動來加強雙方的團隊合作,也可以借助相互進行業務內容講授來提升雙方的理解度。
3.3氛圍營造方面
氛圍營造的目的在于支撐遠期工作目標定位,而營造的方法便需要遵循物質文化、行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等順序依次進行。從我國各類型組織文化建設狀況來看,在人力資源管理中應針對自主學習業務的統計人員進行物質獎勵,并通過樹立業務標兵來傳遞組織管理者的信號:即統計師自覺提升業務能力是得到組織管理者欣賞的。
4問題拓展
在本文最后,再結合本文主題從現階段的實際問題出發進行拓展。建立新人引進的約束機制。
具體而言,就是建立合理的約束機制。約束機制包括這樣幾個方面:(1)新人引進的申報機制。即將近期需要引進的統計人員數量、人員結構通過書面的形式向高層匯報,在獲批的情況下啟動招聘程序。(2)建立風險規避機制。在招聘新人的時候往往面臨兩大風險,即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特別對于那些高級專門人才的引進,其作用的發揮需要在一段時期后才能顯現。因此,應加強對此類新人的考察力度。
5小結
本文認為,增強統計師的崗位素養則屬于對主觀世界的改造了,這一點是現階段和未來統計崗位環境使然下的內在要求。具體的人力資源管理辦法包括,現狀分析、注重實效、氛圍營造等三個方面。
參考文獻
[1] 袁光華.績效考核指標的選取與組織目標一致性的實現[D].北京:清華大學管理學院,2005.
為進一步擴大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的使用,規范銀行和境外投資者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并于2011年10月13日公布實施。
銀監會擬新規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中國銀監會于2011年10月11日起草并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銀監會進一步強調了銀行集團的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并規定對重要幣種應單獨實施流動性風險管理。
中國商務部發文規范跨境人民幣直投
2011年10月14日,中國商務部公布了《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標志著人民幣外商直接投資業務正式放開?!锻ㄖ分幸幎ǎ惩馊嗣駧胖饕ㄍㄟ^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在境外通過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
中國國稅總局明確重組免征營業稅
中國國稅總局于2011年10月9日下發“2011年第51號”公告,明確“重組免征營業稅”,代替了此前申請免征“一事一議”的國稅函形式。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
2011年10月8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了《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實施意見》(簡稱《意見》),這是貫徹落實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提升中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信息披露質量和內部控制水平的重要舉措。
第一條 為加強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的管理,切實防范融資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結合我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證券公司和基金開展融資業務應堅持“授權經營、規范操作、防范風險、注重效益”的原則。
各行辦理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資業務必須經上級行授權。未經上級行授權,各行一律不得開展此類業務。
第三條 對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包括同業拆借、債券現券買賣和債券回購。
對經批準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業務,必須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債券交易業務。
對未成為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業務,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票市場的通知》(銀發[1997]245號)規定,辦理與其總部的一天同業拆借業務,在交易前須報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
第四條 對基金的融資業務包括債券現券買賣和債券回購。與基金進行債券交易,必須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統辦理。
第二章 融資對象
第五條 對證券公司融資,只能辦理對法人證券公司的融資業務,不得與其分支機構開展融資業務。
證券公司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2.《法人營業執照》;
3.成為銀行間市場成員的,應提供市場準入的文件;
4.經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三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和驗資報告;
5.法人清算協議。
第六條 對證券公司同業拆借限定為:
(一)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
(二)未獲準入市,但與我行簽有法人券商清算協議并在我行開立法人清算賬戶的證券公司。
第七條 對基金融資,只能辦理對獲準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融資業務。
基金融資交易,通過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其債券結算通過托管銀行完成。
第八條 債券交易的對手限定為經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并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的證券公司和基金。
第三章 授權、授信管理
第九條 總行對融資業務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授權。總行授權是對分行授予辦理融資業務的審批權,內容包括融資對象、融資方式、融資限額、融資期限等。在未得到總行特別授權的情況下,受權分行不得對二級分行進行此類業務的轉授權。
第十條 依據《中國工商銀行統一授信管理制度》規定,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的授信管理實行“統一授信,總量控制,歸口管理”的辦法。
全行對單一法人證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業務統一確定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并加以集中統一控制。統一授信管理應完全在授權管理的制約范圍內,不得因授信管理而弱化授權管理。
總行對單一授信客戶確定的各項融資業務之和,不得超過總行對其確定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
總行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按業務類別歸口管理。由資金營運部提出授信方案,報信貸審查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總行只對法人證券公司和基金授信。
對全國性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的最高綜合授信額度,由總行確定。
對規模較?。ㄗ再Y本金小于2億元)的地區性證券公司,經總行授權,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可由一級分行或直屬分行確定并報總行備案。
遇證券公司注冊資本金調整,或發生市場準入、退出等情況變化,在報請總行資金營運部門同意并經行長授權后,可相應調整授信額度。對基金的授信額度由總行確定調整。
對注冊地與主要清算地不在一處,未加入全國銀行間市場的證券公司,經總行授權,可由主要清算地分行確定授信額度。隔夜拆借業務仍需由注冊地分行操作。
第十二條 對單一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的單筆業務審批權,總行在基本授權時一并下達分行。分行在總行確定的單筆融資業務審批權限和客戶最高綜合授信額度內,對轄區內注冊的證券公司、基金辦理融資業務。
第十三條 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授信,應事先建立風險分析和評估辦法。通過設置具體評價要素(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負責人管理水平、盈利性、流動性、基金管理公司經營狀況、基金投資情況等),評估其償債能力、經營能力和管理水平,區別不同對象,分類確定授信額度。
第十四條 對證券公司進行的資金拆借,統一納入全行同業拆借限額和同業拆借授權額度內考核。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測
第十五條 根據人民銀行《證券公司進行銀行間同業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與我行開展拆借業務的證券公司,必須是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證券公司,并達到證監會關于證券經營機構自營業務風險管理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十六條 根據人民銀行和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和基金核準的經營范圍,市場準入和退出情況,由經辦行負責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債權債務情況、財務經營狀況和投資情況進行動態監測。對不能達到證券監管機構風險控制標準的證券公司,不得與之發生資金拆借業務。
經辦行應對融出資金的安全性負責,做好風險管理,到期及時收回融出資金。
第十七條 與我行進行資金拆借和債券回購的證券公司,其拆入、拆出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債券回購融出、融入資金余額亦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金的80%.與我行進行債券回購的基金,其債券回購融出和融入的資金余額均不得超過基金凈資產的40%.第十八條 對于與我行簽有法人券商清算協議并開立法人清算賬戶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可與之建立穩定的融資關系。同時,建立穩定和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要求證券公司定期提供財務報表,重大事項及時通告。
第五章 業務操作與管理
第十九條 對證券公司的同業拆借,拆出、拆入資金最長期限不超過7天。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到期后均不得展期。對證券公司的拆出資金,在對同一對手的拆出余額尚未全部歸還時,不得發生新的拆出業務;對同一對手上次拆出資金到期日至下次拆出資金起始日,必須有不少于48小時的間隔期。
第二十條 拆借資金和債券回購的利率,參照CHIBOR拆借和債券回購前5個交易日同期限品種的加權平均利率,并考慮自身籌資成本確定。
對逾期歸還的拆借或回購資金,除按原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外,還應按日利率萬分之三加收罰息。
第二十一條 債券交易的對手方必須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并在結算時保證有真實、足額債券,嚴禁債券交易中的買空、賣空行為及其他違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與其注冊地在轄區內的法人證券公司進行拆借業務時,必須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
通過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系統進行拆借業務,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與《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共同構成完整的拆借合同。為建立穩定的融資關系,分行也可與轄區內的法人證券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協議》,作為資金拆借的授信協議,期限一年,在每次通過交易系統成交時,再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每筆拆借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與《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構成完整合同。
與非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成員的證券公司進行隔夜拆借,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簽訂并認真履行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在交易前報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備案。也可與轄區內的法人證券公司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協議》,作為資金拆借的授信協議,期限一年,在每筆拆借時,再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
在簽訂《人民幣資金拆借合同》和《人民幣資金拆借協議》時,可視情況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相應加入擔保條款,或另行簽訂擔保協議。
債券回購的完整合同為: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和債券回購主協議。
債券買賣的完整合同為交易系統《成交通知單》。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要嚴格業務審批程序,堅持業務操作前臺交易與后臺結算相分離、資金清算與債券結算相分離的原則,嚴格執行業務操作、審核批準、會計核算“三分離”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行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和基金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管理和臺賬管理,嚴格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嚴禁亂用會計科目。
向證券公司拆出資金,通過“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核算;拆入資金通過“277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核算。
以債券回購方式向證券公司和基金融出資金,通過“175買入返售債券”科目核算;融入資金通過“297賣出回購債券”科目核算。對債券回購業務,要求同時在表外“661本行購買債券”科目進行登記。
債券現券買賣,根據交易券種,分別通過“171國家債券”、“172中央銀行債券”、“174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科目進行核算。
第二十五條 對證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資業務,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必須通過轉賬方式進行資金清算,不得收付現金。債券交易結算必須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
第六章 內部監控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總行對各一級分行、直屬分行與證券公司和基金發生融資業務的動態監控,受權分行應于此類融資業務發生當日營業終了之前,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同業拆借監控系統,將有關交易情況逐筆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七條 為全面了解掌握證券公司和基金有關重大債權債務變動、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重大交易、公司收購或轉讓、法人變更等重要事項和信息,各行要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行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金融監管機構有關證券交易和同業市場融資的規定,嚴禁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嚴禁銀行工作人員參與證券違法活動。對嚴重違規的行為,要按國務院、人民銀行和總行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總行原有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文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