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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價值投資;安全邊際;金融市場理論
一、價值投資策略的產生和發展
美國的本杰明·格雷厄姆和大衛·多德在1934年出版了《證券分析》一書,證券市場價值投資理論及策略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該理論的基本假設是:盡管證券的價格波動很大,其內在價值穩定且可測量。短期內證券市場價格會經常偏離其內在價值,但市場存在自我糾偏的機制,長期來看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趨同。價值投資的精髓是在市場價格明顯低于內在價值時買人證券,在顯著高出時賣出。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間的差額——安全邊際越大.投資風險就越小。預期收益就越高。從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出發,通過分析資產價值、盈利價值和成長性價值來計算投資對象的內在價值。關于備受爭議的公司成長性價值,格雷厄姆指出,唯一能給投資者帶來利潤的成長是那些資本回報超過資本成本的增長,只有具備經濟特許權(企業受壁壘保護,對手難以進人該行業)的成長性才是有價值的。格雷厄姆投資思想是價值投資理念的啟蒙和經典,其實質便是選擇買人被市場一定程度低估的股票并且在其被高估時賣出。
《證券分析》出版之際,正值1929年-1933年美國股災結束,華爾街處于歷史性的熊市,市場中充斥著股價跌破凈資產的股票,是價值投資的大好時機。此時,通過大量收集上市公司財務數據,格累厄姆及其追隨者找到無數符合價值投資理念的股票,并在隨后的反彈行情中獲得巨額收益。但是此后數十年,隨著公司財務信息日益透明,投資者素質提升,想在美國證券市場找到被嚴重低估的優質股票已經日趨困難。到20世紀70年代大牛市中,市場中已很難找到傳統價值型股票,格雷厄姆本人也宣稱隨著市場越來越有效,投資者運用傳統的價值投資策略很難再獲得超額利潤。然而此時及以后的數十年間,沃倫·巴菲特等價值投資者繼承和發展了格雷厄姆的投資理念,并創造出一系列極其成功的投資記錄。巴菲特認為選擇股票的本質是選擇上市公司。他的投資策略便是以合適的價格購入具備持續競爭優勢的超級明星企業股票并長期集中持有。在權益證券評估方法上,只認可現金流量貼現模型,即任何證券的內在價值取決于其未來現金流量以適當貼現率貼現的現值之和。
經過大半個世紀的發展,雖然價值投資方法的本質依然是通過判定證券內在價值與市場價格的偏離而尋求投資機會,但具體的投資策略卻有著極大發展并各有特點。證券的基本面分析成為了價值投資方法的核心。由此逐步形成了從宏觀經濟、行業研究到公司分析和證券定價的三步定價法。從過去僅僅側重于公司財務報表分析,到關注報表數據之外的因素(如品牌、技術領先程度和管理層品質等);從過去地關注上市公司歷史和現狀分析,發展到現在兼顧公司未來成長性分析;指標分析上亦從側重于市凈率和分紅派息,到現在對一攬子指標進行綜合分析(市盈率、價格銷售額比率和經營性現金流量等)。上市公司的價值評估方法逐步得到優化,內在價值的內涵和外延不斷地得以擴大,分門別類的價值投資也有著以下共同特征:(1)安全邊際的留存,使得買入的股票相對比較便宜,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值相對較低,因此在熊市中操作較多,在股市泡沫中操作較少;(2)更傾向于中長期投資,對于證券市場的短期波動相對不敏感;(3)投資組合相對集中;(4)更適用于相對成熟的證券市場。
二、金融市場理論對價值投資策略的解釋及爭議
金融市場在整個20世紀有著長足的發展,分門別類的金融理論和投資策略亦層出不窮,各有發展。時至今日。證券市場的主流投資方法主要包括基于基本面分析理論的價值投資和成長投資、基于空中樓閣理論的技術分析和基于有效市場假設的指數化投資。而行為金融學自20世紀80年代誕生起便逐步異軍突起,成為極具發展前景的新興金融理論。
成長投資和價值投資同屬于基本分析范疇,二者都強調嚴謹的獨立分析,在理論的內在邏輯上趨于一致,但實際投資風格差別較大甚至完全相反。前者看重企業的發展潛力,認為股票價格不斷上漲的動力來自于企業持續快速發展,盈利高速增長,當前股價的高低并不是考慮的第一要素,所選擇股票往往市盈率較高。在成長投資者看來,價值投資利用市場波動在安全邊際下購入股票。P/E、P/BV和P/S等指標值較低,風險固然相對較小,但投資風格顯得保守單一,得不到高增長企業帶來的超額回報。從美國股市運行的實證分析結果來看,在過去的25年間,價值投資和成長性投資各有其風行周期,呈現周期輪動的態勢,各自在其風行周期中的表現均好過對方,但從長期回報來看。價值投資收益要明顯高于成長投資,而收益波動卻小于對方。
相對于基本面分析理論,空中樓閣理論認為證券的價格波動是由大眾心理預期的變化所決定,聰明的投資者所要做的僅僅是購入大眾認定可以漲價的股票,并以更高的價格賣出即可。在此理論依據下,技術分析方法僅從證券的市場行為來分析證券價格的未來變化。技術分析師認為價格變動受長期趨勢影響,對新信息并不是立即做出精確的反應,而是逐漸反應,因此投資者只需計算未來的趨勢,沒有必要進行基本面分析和價值投資分析。但大多數對歐美證券市場弱有效性的檢驗結果證實,證券價格并不按照一定趨勢變動,技術分析的前提假定條件難以成立。
基于有效市場假設的現資理論認為,在所謂的半強式有效市場中,證券市場價格能夠迅速反映公開市場已有的全部信息,因此價值投資分析不能為投資者帶來超越市場的額外收益。然而在歐美市場上的大量實證研究并不能證明證券市場完全有效,市場上存在著大量的非有效性證據,包括風險溢價的時間序列相關性、市盈率效應、賬面價值/市場價值比率和日歷效應等。同時沃倫·巴菲特、彼得·林奇等價值投資群體的長期超額業績回報也從實踐上對半強式有效市場進行了極其有力的反駁。
在統計分析實證研究對現資理論提出挑戰的同時,行為金融學理論于20世紀80年代誕生。該理論以心理學對人類決策心理的研究成果為依據,以人們的實際決策心理為出發點,研究投資者非理性決策對證券價格變化的影響。行為金融學認為,投資者并非如有效市場理論假設的那樣完全理性,而是有限理性的,有一種偏差會使人們更注重最近的消息,存在著“過度反應”,從而導致證券價格的非理性波動,證券價格偏離價值是不可避免的,投資者身上出現的類似認知偏差還有:過度自信,反應不足和損失厭惡等等。這個發現驗證了價值投資理論的前提假設:從短期來看,市場只是一個投票機,股票價格不僅決定于基本面因素,還受影響于投資大眾的心理認知偏差。證
券價格的非理性波動,使得價值投資策略利用市場波動尋求套利成為可能。來自基本面的邏輯因素決定了股票的內在價值,而心理因素則影響其短期的市場價格。
三、價值投資策略的實踐效應
價值投資方法所具有的科學性和穩健性使其逐漸成為歐美成熟證券市場的主流投資理念和投資策略,美國華爾街90%的證券分析師都聲稱自己是基本面分析者。隨著證券分析業的不斷發展和走向成熟,歐美證券市場上越來越難以發現內在價值被明顯低估的股票,特別是在幾波大牛市中,市場中多數股票都被嚴重高估,此時價值投資者只能選擇有所不為。難以分享證券市場空中樓閣所帶來的超額投機收益。當證券價格普遍達到甚至超越其內在價值,股市若長期處于高漲狀態,堅持價值投資策略的機會成本也較大。
另外,在買人證券之前的價值評估環節中,由于上市公司信息來源有限,信息可信度有時也不高,已有信息中,無形資產等項目的價值也難以確定,由此造成其資產價值難以判斷;另一方面,企業未來的盈利和增長更是不易預測,很多復雜和隨機的因素都會導致原先的預測結果和實際值相差極大,未來充滿不確定性。價值投資者雖然在單個股票上所花工作量巨大,精確度卻未見有多高,因此,保留足夠的安全邊際在抵消風險和獲得盈利上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如此一來,一些未來成長性極佳上市公司便很容易被忽略掉。一些能力和精力均有限的投資者往往只能選擇那些低市盈率和市凈率的股票,近似達到和實現價值投資的效果。彼得·林奇曾將利潤增長率指標結合考慮,提供一個新的價值指標公式:K=增長率/市盈率,K值愈大,投資回報愈大,這樣能夠兼顧分享到成長型公司的業績回報。
來自歐美、日本以及新興證券市場的實證研究表明,從長期來看,堅持價值投資方法是能夠獲得超額收益的[(JosefLakonishok和AndreiShileifer(1994);Fama和French(1997);Hart和Slagter(2001);Chan,Hamao和Lakonishok(1991)]。我國學者對于內地A股市場的實證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結論(郝愛民,2006)。價值投資的業績不僅超越純粹的技術分析投資,也明顯超越了成長投資和指數化投資。與此同時,其遭遇風險而損失的可能性卻小于成長投資,穩健性更是明顯好于對方,尤其是在熊市中,價值型投資組合能夠表現出更強的抗跌性。
關鍵字:投資平均指標利潤評價指標投資方式
眾所周知,投資的目的都是要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即使企業的價值或股東的財富最大化。投資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應當是謹慎的。
一、投資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
在經濟學上,投資一般應考慮三方面的因素: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
(一)安全性。指投放對象內容和形式的合法性、項目的可行性、合作機構的信譽等。投資總是將資金投放到某一具體的對象上,并且是在實際生產或經營活動進行之前發生的,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所以,對象的合法與可行是決定企業取得利潤的前提條件。選擇和把握這些因素是投資的關鍵,企業應當慎重行事,使投資的客觀條件存在。
(二)效益性。主要是指經濟效益的高低,有時也包含社會效益。盡管各個具體投資在目的上不盡相同,但是,這些投資的最終和長遠目標都是為了取得投資收益,最終使投資收回,而且及時收回。
(三)流動性。包含投資的期限長短、變現能力和款項劃撥是否便捷。在投資的過程中,不僅投出資金會在空間上流動,而且投出資金轉化為的實物和證券也會在空間上流動。
投資的最高理想是實現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的統一。但這三者之間通常是矛盾的,尤其是安全性和效益性之間,即通常說的利潤越大,風險越高。因此,企業在投資時一定要考慮到以下因素:投資收益、投資風險、投資約束、投資彈性。
1、投資收益,包括投資利潤和資本利得。投資利潤是指投入資金經運轉后所取得的收入與所發生成本的差額;資本利得是指金融商品買與賣之間的差價。在投資中考慮投資收益,應以投資對象收益具有確定性的方案為選擇對象,并需要分析這些因素對投資方案的作用、方向、程度、尋求提高和穩定投資收益的途徑。
2、投資風險,是一種市場風險或經營風險,表現為商品或服務的價值不能充分實現或不能實現的風險。投資風險主要來自投資者對市場預期的不正確以及經營缺乏效率。所以,企業必須考慮投資風險的可能性,尋找引起投資風險的原因,并提出規避風險的辦法。
3、投資約束,與投資風險有密切關系。當投資風險較大時,投資企業就會對接受投資的企業加強約束。投資約束有以下幾種形式:控制權約束、市場約束、用途約束、數量約束、擔保約束、間接約束等。
4、投資彈性,首先是規模彈性,就是企業投資必須根據自己資金的可供能力和投資效益或者市場供求狀況,調整投資規模。其次是結構彈性,就是調整投資結構。
二、投資項目的評價指標
固定資產投資決策,是在分析項目可行性的基礎上進行的。分析是需要借助指標進行評價的,常用的指標分非貼現指標和貼現指標兩大類:
(一)非貼現指標是評價項目時,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各種指標,是直接用項目的實際收支計算投資報酬的方法。
1、投資回收期:是指初始投資收回所需要的時間。投資回收期法是以收回時間較短的投資方案作為被選方案的方法,一般以年為單位計算。
①每年現金凈流量相等,用以下公式:
投資回收期=原始投資額/每年現金凈流量
②每年現金凈流量不等,就要根據每年年末尚未收回的投資額確定:
投資回收期=(n-1)+第(n-1)年年末未收回的投資/第n年當年的現金凈流量
2、平均報酬率:是通過計算投資項目壽命周期內平均的年投資報酬率,用以選擇別選方案的一種方法。有三種計算方法:
①考慮年均凈利潤:
平均報酬率=年均凈利潤/初始投資額
②考慮年均凈流量:
平均報酬率=年平均現金凈利潤/初始投資額
③若為追加投資:
平均報酬率=年平均現金凈利潤/1/2(初始投資-預計設備殘值)+預計設備殘值+追加的營運資金
(二)貼現指標是評價項目實際收益時,不同時期現金流入、流出必須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1、凈現值:是指投資項目投入使用后的凈現金流量,按資金成本或企業期望達到的報酬率折算為現值,減去初始投資或各期投資的現值之差。
2、現值指數:是指未來現金流入量現值與流出量現值之間的比率。
3、內含報酬率:是指能夠使方案未來流入量現值等于現金流出量現值的貼現率,或者說是使投資方案凈現值為零的貼現率。它是方案本身的報酬率,不受預定報酬率的影響,從理論和實踐上都有說服力。
三、幾種投資方式的比較
下面我們從投資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三個方面來對幾種投資方式作一點粗略的分析。
1.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安全性很高,流動性也高,效益性較差。尤其是現在處于銀行利率水平最低的一個歷史階段,此方式在基金會的投資組合中所占的比例不能大。
2.信托存款:
按照規定金融信托投資機構可以吸收包括基金會的基金在內的1年期(含1年)以上的信托存款。其安全性乃基于金融機構的信譽,效益隨市場利率水平變化。過去,信托存款一般比法定銀行利率高許多。資金量大,利率可談得更高些。但是,現在中國人民銀行對高息攬存實行嚴格監管,大多數金融機構不再這樣做,同時,信托投資公司又出現信譽危機,因此,信托存款至少在目前不是一種合適的投資方式。
3、證券投資
證券投資分為債券投資和股票投資兩大類。
A、債券包括國債和企業債券,比較而言,國債發行量大,流通性好,信譽高。在所有的投資方式中,國債的安全性最高,收益比銀行存款略高??梢哉f,國債是很適合于基金會的一種投資方式,應在基金會的資產組合中占一定比重,資金緊張時還可變現或以其作抵押獲得貸款。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業務,規定以全額的國債作抵押,實際上也是以交易所的信用作擔保。在中國人民銀行官員的眼中,它的風險與全國同業拆借和國債投資的風險沒有區別。我認為,它的安全性比國債低,比信托存款高,流動性好,短期利率高。
B、股票投資,利潤高,風險也高。基金會炒股是合法的,但目前似乎還不太合乎國情,有可能被人們看作是拿捐款去賭博。在國外不少基金會的投資結構中,股票投資占有較大比重,甚至超過50%。但是我們認為,發達國家的股票市場已是成熟穩定的市場,而我國股票市場是新興的、不完善、不穩定的市場,相對而言風險很高,目前不適合基金會過深介入。新股認購不同于在二級市場炒股,自1996年以來利潤高而風險小,是投資領域出現的一個特殊現象。為了促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我國將擴大股份制改革,新股的發行數量將會增加。據了解,有些基金會對新股認購方式已作了嘗試,且效果不錯,值得借鑒。不過,在具體操作上有個股東帳戶的問題需斟酌。近幾年,證券投資收益已成為許多信托投資公司重要的利潤來源。
4.股權投資
按規定,基金會入股不得超過公司總股份的20%。此方式一般說來流動性很低。其安全性和效益性由公司的資產和經營狀況決定。若公司管理規范,經營良好,股東可坐享其成;若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很差,或原來很好,后來惡化,小股東則往往無奈,需慎重。
5.實業投資
若以營利為目的直接進行此類投資,與我國現行法規政策有悖。若能結合基金會的特點,選擇有前景的產業和有高無形資產附加值的項目,采取委托投資等合適的方式,可能產生較好的效益,但其流動性一般較差。
6.委托貸款
其安全性基于借款企業的信譽,風險完全由基金會自己承擔。特別應注意落實擔保。應十分謹慎。
7.信托投資
信托投資業務系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明的特定目的或要求,收受、經營或運用信托資金、信托財產的金融業務。人民銀行要求基金會的基金保值和增值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信托投資,或稱作投資、資金托管之類的看起來是符合此政策的,有可能成為今后基金會投資發展的一個方向。
雖然信托投資公司已存在多年,但信托投資業務在我國金融界是一個新生事物,缺少具體的法律政策規定(《信托法》已初成稿,至今未出臺)。目前有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始涉足此業務。
總的來說,只要是投資就會存在風險。謹慎考慮,使風險資本能夠通過更加寬闊暢通的渠道獲得投資利益,并且實現與資本市場、科學技術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國際金融市場與投資》左連村中山大學出版社2004-7
<2>《企業投資融資財務規劃運作技術》馬忠中國經濟出版社2003-1-1
論文關鍵詞:行為金融;證券投資;后危機時代;投資策略
一、概述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而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者日益成長為證券市場上真正的主體,也成為影響國民經濟發展和資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其投資行為日益受到關注,投資者投資行為的規范程度對于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也越來越顯著。不過,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現狀看,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投資的高投機性問題顯著,投資過程中還存在著過高的換手率問題,導致整個證券市場頻繁波動,“短線為王”成為當下我國證券投資的流行觀點。這種投資理念使得投資者心理因素的影響力大大增強,并導致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存在諸多異動。
行為金融源于現代金融理論,近年來,其在指導證券投資方面的作用凸顯。實際上,通過對傳統金理論“理性人”假說的改造和突破,該理論能夠有效解釋當前金融市場的非理性行為。行為金融代表著金融理論的發展方向,應用該理論對中國證券市場現狀進行分析意義重大。鑒于此,本文將基于后危機時代的背景,對行為金融理論進行梳理,進而分析在該理論指導下證券投資的策略。
二、行為金融的由來及發展
行為金融以應用心理學研究為工具,通過分析金融市場行為,能夠更加逼近真實市場行為,應用前景廣闊。基于有限理性、有限控制力和有限自利三大原則,行為金融學對金融活動中存在的大量的非理性行為進行了解釋,認為人們的認知、感情等心理特征都會倒是市場非有效性。在研究金融市場“特異性”過程中,人的有限理性被引入,通過分析微觀個體行為及其心理、社會動因要素,資本市場的各種現象和問題可以進行更加有效的分析。
行為金融理論認為,證券市場存在短期證券價格,動力效應、長期市場價格逆轉和波動性高等現象普遍存在。隨著環境變化,投資者并非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其后悔、過度自信、缺少反應能力等心理因素往往會導致自身的行為偏差和反?,F象,金融市場的“特異性”實際上總是存在。而當前的大量事實也證明,投資者的行為方式和心理特征直接影響投資效果。因此,復雜金融市場的研究必須考慮人性的復雜多變性,自此,以投資者的心理因素為基礎的行為金融理論體系初步形成。該理論主要基礎包含三個方面:一是認知偏差理論,該理論主要研究人們的經驗主義會導致投資錯誤,復雜問題往往使得投資者存在認識限制,缺少對問題的最優分析,這種直觀推斷法使人們處理問題能夠更加簡便,但容易導致失誤。二是期望理論,該理論主要基于實驗對比,認為多數投資者是行為投資者,且其投資行為并不總是理性的,其投資的效用函數也并非單純的財富要素函數,也并非完全的風險規避型。三是行為組合理論,該理論認為投資者要考慮整個投資組合而非單個資產的風險決策分析,同時要著重考慮不同資產的相關性。這是現實投資者基本無法做到的。
三、投資策略及注意事項
行為金融學對傳統金融學理論進行了改造,對于指導投資實踐也有一定的作用。不過,限于理論和實踐的差距,其并沒有發展為完全的普遍應用的理論。后危機時代,我國證券市場的不確定性相比以前加大,在此背景下,該理論的發展,為后危機時代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策略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主要的投資策略和應注意的要點包括:
論文摘要: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的滯后等原因,導致證券市場監管不力,在證券市場上出現了諸多混亂現象,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是證券市場走向規范和健康發展的根本所在。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睆默F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以權謀私,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國證券市場自建立以來,在近20年間獲得了飛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據中國證監會2009年8月25日的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股票投資者開戶數近1.33億戶,基金投資賬戶超過1.78億戶,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滬深股市總市值達23.57萬億元,流通市值11.67萬億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證券市場作為我國資本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我國市場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同時,由于監管、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方面的原因,中國證券市場。這些問題的出現使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備受困擾,證券市場監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一、我國證券市場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證監會的作用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從現行體制看,證監會名義上是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證監會的監管范圍看似很大:無所不及、無所不能。從上市公司的審批、上市規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數、上市公司的價格、公司獨立董事培訓及認可標準,到證券中介機構準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內容,以及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的任免等等,凡是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情無不是在其管制范圍內。而實際上,證監會只是國務院組成部門中的附屬機構,其監督管理的權力和效力無法充分發揮。
2.證券業協會自律性監管的獨立性問題
我國《證券法》第174條規定:“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證券公司應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同時規定了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如擬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組織會員業務培訓和業務交流、處分違法違規會員及調解業內各種糾紛等等。這樣簡簡單單的四個條文,并未明確規定證券業協會的獨立的監管權力,致使這些規定不僅形同虛設,并且實施起來效果也不好。無論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是地方證券業協會大都屬于官辦機構,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章如一些管理規則、上市規則、處罰規則等等都是由證監會制定的,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沒有實質的監督管理的權力,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律組織,通常被看作準政府機構。這與我國《證券法》的證券業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其會員的自我約束、相互監督來補充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初衷是相沖突的,從而表明我國《證券法》還沒有放手讓證券業協會進行自律監管,也不相信證券業協會能夠進行自律監管。在我國現行監管體制中,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依然沒得到重視,證券市場自律管理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
3.監管主體的自我監督約束問題
強調證券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主要是考慮到證券市場的高風險、突發性、波及范圍廣等特點,而過于分散的監管權限往往會導致責任的相互推諉和監管效率的低下,最終使抵御風險的能力降低。而從辨證的角度分析,權力又必須受到約束,絕對的權力則意味著腐敗。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監管者也是經濟人,他們與被監管同樣需要自律性。監管機構希望加大自己的權力而減少自己的責任,監管機構的人員受到薪金、工作條件、聲譽權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響,不管是制定規章還是執行監管,他們都有以公謀私的可能,甚至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而偏離自身的職責和犧牲公眾的利益。從法學理論的角度分析,公共權力不是與生俱來的,它是從人民權利中分離出來,交由公共管理機構享有行使權,用來為人服務;同時由于它是由人民賦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監督;但權力則意味著潛在的腐敗,它的行使有可能偏離人民服務的目標,被掌權者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證券市場的監管活動中,由于監管權的存在,監管者有可能,做出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所以必須加強對監管主體的監督約束。
(二)被監管者存在的問題
1.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和治理機制的問題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股權過分集中于國有股股東,存在“一股獨大”現象,這種國有股股權比例過高的情況導致政府不敢過于放手讓市場自主調節,而用行政權力過多地干預證券市場的運行,形成所謂的“政策市”。由此出現了“證券的發行制度演變為國有企業的融資制度,同時證券市場的每一次大的波動均與政府政策有關,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被強烈扭曲”的現象。證監會的監管活動也往往為各級政府部門所左右??傊?,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慮,而不敢放手,最終造成證監會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出現問題。
2.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治理問題
同上市公司一樣,我國的證券市場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等也有在著上述的問題。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雖然也成長起來,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關發展經驗不足的境況下,這些機構的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機構為了牟取私利,違背職業道德,為企業做假賬,提供虛假證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違法或無理要求,為其虛假包裝上市大開方便之門。目前很多上市公司與中介機構在上市、配股、資產重組、關聯交易等多個環節聯手勾結,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或以能力有限為由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做出有傾向性錯誤的審計結論,誤導了投資者,擾亂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秩序,對我國證券市場監督管理造成沖擊。
3.投資者的問題
我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離理性、成熟的要求還有極大的距離。這表現在他們缺乏有關投資的知識和經驗,缺乏正確判斷企業管理的好壞、企業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種市場傳聞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從,缺乏獨立思考和決策的能力。他們沒有樹立正確的風險觀念,在市場價格上漲時盲目樂觀,在市場價格下跌時又盲目悲觀,不斷的追漲殺跌,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大戶或證券公司操縱市場的行為,從而加大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的難度。
(三)監管手段存在的問題
1.證券監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問題
我國證券法制建設從20世紀80年展至今,證券法律體系日漸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公司法》為主,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證券法》的頒布實施,使得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終形成。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證券市場是由上市公司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及其它市場參與者組成,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有效組織,圍繞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運行。在這一系列環節中,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應當是應有俱有,但我國目前除《證券法》之外,與之相配套的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平價法》等幾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國不具備統一完整的證券法律體系,導致我國在面臨一些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時無計可施;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過于抽象,缺乏具體的操作措施,導致在監管中無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責任的配制嚴重失衡,過分強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忽視了民事責任,導致投資者的損失在事實上得不到補償。以2005年新修訂的《證券法》為例,該法規涉及法律責任的條款有48條,其中有42條直接規定了行政責任,而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只有4條。
2.證券監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歷程中,計劃經濟體制的發展模式曾長久的站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舞臺上,這種政府干預為主的思想在經濟發展中已根深蒂固,監管者法律意識淡薄,最終導致政府不敢也不想過多放手于證券市場。因此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中,市場的自我調節作用被弱化。
3.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存在的問題
對于證券監管的經濟手段,無論是我國的法律規定還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均有體現,只不過這種經濟的監管手段過于偏重于懲罰措施的監督管理作用而忽視了經濟獎勵的監督管理作用。我國證券監管主要表現為懲罰經濟制裁,而對于三年保持較好的穩定發展成績的上市公司,卻忽視了用經濟獎勵手段鼓勵其守法守規行為。
二、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
(一)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I.證監會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法》首先應重塑中國證監會的權威形象,用法律規定增強其獨立性,明確界定中國證監會獨立的監督管理權。政府應將維護證券市場發展的任務從證監會的工作目標中剝離出去,將證監會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同時我國《證券法》應明確界定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實施監管權力的獨立范圍,并對地方政府對證監會的不合理的干預行為在法律上做出相應規制。這樣,一方面利于樹立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增強其監管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監管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和協調,提高監管效率。
2.證券業自律組織監管權的法律完善
《證券法》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簡簡單單的幾條規定并未確立其在證券市場監管中的輔助地位,我國應學習英美等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對證券業自律組織重視起來。應制定一部與《證券法》相配套的《證券業自律組織法》,其中明確界定證券業自律組織在證券市場中的監管權范圍,確定其輔助監管的地位以及獨立的監管權力;在法律上規定政府和證監會對證券業自律組織的有限干預,并嚴格規定干預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各項人事任免、自律規則等,使其擺脫政府對其監管權的干預,提高證券業自律組織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國證券業市場自我調節作用的發揮以及與國際證券市場的接軌。
3.監管者自我監管的法律完善
對證券市場中的監管者必須加強監督約束:我國相關法律要嚴格規定監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監管者依法行政;通過法律法規,我們可以從正面角度利用監管者經濟人的一面,一方面改變我國證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從事證券監管的管理者的終身雇傭制,建立監管機構同管理者的勞動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懲罰和激勵機制,另一方面落實量化定額的激勵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確建立公開聽證制度的相關內容,使相關利益主體參與其中,對監管者形成約束,增加監管的透明度;還可以通過法律開辟非政府的證券監管機構對監管者業績的評價機制,來作為監管機構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被監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治理機制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當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權力制衡為中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為目標。一方面在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減少國有股的股份數額,改變國有股“一股獨大”的不合理的股權結構;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夠使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法律環境,并在其內部建立一種控制權、指揮權與監督權的合理制衡的機制,把充分發揮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積極作用作為改革和完善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機構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中介機構同上市公司一樣,在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的歷史和國情時也有股權結構、治理機制的問題。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規章制度、行為規范、經濟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們應當以優化中介機構的股權結構、完善中介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為根本目標,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違法者成本,加大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不僅要追究法人責任,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經濟乃至刑事的責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對中介機構的信用的管理規定,使中介機構建立起嚴格的信用擔保制度。
3.有關投資者投資的法律完善
我國相關法律應確立培育理性投資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確立問責機制,將培育理性投資的工作納入日常管理中,投資者投資出問題,誰應對此負責,法律應有明確答案。其次,實施長期的風險教育戰略,向投資者進行“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的思想灌輸。另外,還要建立股價波動與經濟波動的分析體系,引導投資者理性預期。投資者對未來經濟的預期是決定股價波動的重要因素,投資者應以過去的經濟信念為條件對未來經濟作出預期,從而確定自己的投資策略。
(三)監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雖然已經日漸完善,形成了以《證券法》和《公司法》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四個層次的法律法規體系,但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無論從總體上還是細節部分都存在諸多漏洞和不足。面對21世紀的法治世界,證券監管法律法規在對證券監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語,我們仍需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體系的重視與完善。要加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補一些《證券法》無法監管的空白;制定與《證券法》相配套的監管證券的上市、發行、交易等環節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信托法》、《證券信譽評價法》等等;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使其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發揮基礎作用,彌補投資者所遭受的損害,保護投資者利益。
2.證券監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對證券市場的過度干預,與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原理是相違背的,不利于證券市場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要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手段,正確處理好證券監管同市場機制的關系,深化市場經濟的觀念,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涉。盡量以市場化的監管方式和經濟、法律手段代替過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預,在法律上明確界定行政干預的范圍和程序等內容,使政府嚴格依法監管,并從法律上體現證券監管從“官本位”向“市場本位”轉化的思想。
3.證券監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證券監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還有經濟手段、輿論手段等等。對于經濟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證券監管中的每個主體都是經濟人,我們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發揮經濟手段不可替代的潛能,如對于監管機構的管理者建立違法違規的懲罰機制和監管效率的考核獎勵機制等,促進監管者依法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在法律上對新聞媒體進行授權,除了原則性規定外,更應注重一些實施細則,從而便于輿論監督的操作和法律保護,使輿論監督制度化、規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發揮作用。
論文摘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主要受制于外部客觀問題和內部治理問題。來自外部環境的主要是政策市場特征、投資者參與意識淡薄、產品單一及相關法規不健全等。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要從拓寬資本來源渠道,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加速監管的市場化進程以及推進產品創新,實現產品多元化。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及“開元”、“金泰”證券投資基金的規范設立,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迅速發展,并已逐步成長為我國證券市場上影響力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但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高速發展的同時,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主要包括來自外部的客觀問題和基于內部治理范疇的問題,本文僅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臨的來自外環境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所面臨的非內部治理范疇問題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加大了證券投資基金系統風險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政府主導下發展壯大起來的,盡管市場因素所發揮的作用在增長,但是政策仍然是決定我國證券市場走向的首要因素。有關專家曾對我國證券市場的風險進行實證分析,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高達60%,非系統風險為40%,而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的系統風險一般為25%,非系統風險為75%。從股票市場十年的發展歷程來看,每一次轉折都伴隨著重大政策的出臺,市場在政策的干擾下發揮著微弱的作用.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很難發揮作為我國經濟運行晴雨表的作用。一般而言,證券投資基金投資組合只能分散非系統風險,卻對系統風險無能為力。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只有能夠準確預測和及時掌握政策的變化,并采取相應的投資決策,才能夠分散系統風險,而對于政策的變動,證券投資基金是難以準確預測的。因此,我國證券市場的政策市特征無疑加大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系統風險。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不明確嚴重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的健康發展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于探索之中。
同我國的上市公司一樣,我國基金管理公司也普遍存在委托問題?;鸪钟腥宋行磐腥诵惺够鸪钟腥说臋嗬⒊袚鄳牧x務,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基金,基金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實際運作。目前在我國基金的實際運作中,尚無信托人這一法律主體,基金托管人在某種程度上兼任了信托人的角色。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只能由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擔任。由于法律法規上的缺陷,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托管人職責僅僅限于基金的會計核算和基金資產的托管,而面對基金運作中違規操作和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時,采取何種法律行動,履行何種法律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基金的管理和懲罰完全通過證監會的行政處分來實現。且處分多來自行政手段,極有可能為基金管理公司損害基金持有人利益而不受法律制裁留下隱患。
從實際的運作效果來看,我國基金管理中的委托人和人只是法律形式上的關系,委托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和制度安排來防范人的道德風險,當人未能履行誠信義務的時候,利益損失就不可避免,而當利益損失發生后,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委托人追償由于人行為不當所形成的損失。
對于現階段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雖然在形式上構筑了公司治理結構和各項規章制度,但是由于國有化的傾向,現代企業制度所要求的約束和制衡精神卻遠未在實際公司運作中得以真正體現,自律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程度。因此,委托問題就不可避免。
(三)投資者參與證券投資的意識淡薄,對基金缺乏認識
投資基金最初產生于英國,但目前最發達的是美國。投資基金在美國成為共同基金(MutualFund),把許多投資者不同的投資份額匯集起來,交由專業的投資經理進行操作,所得收益按投資者出資比例分享。投資基金本質是一種金融信托。目前國內投資者對基金缺乏認識,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投資股票;另一方面認為投資基金不如存款,因為后者安全系數更高。其實,基金既有股票的收益性,又有存款的安全性,不過程度都略低些它是一種介于股票和存款之間的投資品種。投資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國內居民金融投資意識淡薄,參與證券投資的程度較低,我國居民證券資產占金融資產的比例尚不足5%。
(四)證券投資基金品種單一
西方成熟證券市場,經過一百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門類眾多的基金產品。就投資對象而言,由股票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衍生金融產品基金、混合基金等,股票基金內部又有成長型基金、價值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小企業型基金、科技型基金、行業型基金、地區或國家型基金、指數基金等。
目前我國基金品種比較單一,從基金類型上而言,有開放式和封閉式;就投資對象而言,僅有股票基金或者說股票債券混合基金。一般而言,一個國家金融產品的豐富程度與該國資本市場和貨幣市場的發育程度及開放程度是密切相關的?;甬a品創新所面臨的問題需要證券市場的不斷開放和不斷成熟來解決,而不僅僅通過模仿西方市場的產品來解決。
(五)基金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目前國內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的從業時間還比較短,投資技巧及防范風險能力等方面缺乏經驗,整個管理人員隊伍還有待建設;我國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時間也較短,企業形象尚未完全建立,管理體系、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有待完善。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拓寬基金業發展的資金來源渠道
積極引導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將資金用于購買基金憑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不僅量大而且穩定,可以為基金業的發展提供可靠的“輸血”通道。為此,可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于基金的比例,逐步允許社會保障資金進入基金市場。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的證券投資基金發展歷程告訴我們,真正推動基金業發展的動力來自于養老基金的發展。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企業養老基金和居民養老基金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勢在必行。
(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法律法規體系
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不斷發展,許多問題由于法律法規的缺乏而無法得以及時公正的處理,往往是由行政政策取而代之,而行政政策的透明度和持續性通常很難得以保證,法律法規的滯后性已經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其后果就是市場參與者自行其是,從而導致普遍違規甚至普遍違法。
因此,建立健全以《投資基金法》為核心的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使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信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和相互關系通過法律的形式得以確立,明確市場運行規則,從而逐步擺脫過去過分依賴行政指令的發展軌道,逐步實現我國基金業發展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三)建立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
建立完善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體系及機構對投資者而言是大有裨益的,首先,投資者可以借此評價基金經理完成匯報率目標情況如何以及在投資過程中對風險的控制如何。其次,投資者還可以對基金之間、基金與實行被動投資戰略的基準指數之間進行比較,評價其績效情況。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及機構的建立與完善,不僅可以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加強對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而且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起到優勝劣汰的作用,使證券投資基金真正發揮“專家理財”的作用,充當我國證券市場的“市場穩定器”。
(四)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開放程度和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監管層應逐步調整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監管目標,加速基金監管市場化進程。市場化的監管包括:維護和促進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高效和透明,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防止基金業內的犯罪和欺詐行為。
為達到上述監管目標,監管部門可以利用下列監管途徑: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及基金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的監督;促進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遵守道德標準和職業規范;加強向社會公眾進行基金業的信息披露,維護公眾對于基金的信心;利用社會媒體的力量加強對基金業的監督;加強對于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檢查力度等。
(五)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及激勵機制
人才素質是決定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建立科學的管理體制和有效的激勵機制,不斷培養和吸引優秀人才加人到基金行業是監管層和基金管理公司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要完善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組織基金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和認證,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完善從業人員的道德操守和行為規范,建立包括社會監督在內的監督機制,督促從業人員格守職業道德。
證券市場
證券監昔沖
論文摘要:個人證券經紀人已成為我國證券經紀人EL伍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他們是連接投資者的證券交易營業部的投資橋梁之一.起著專家理財的主要作用。應在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等方面加強對個人證券經紀凡的規范。
我國的個人證券經紀人.悄然萌生于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中,如今已成為我國證券經紀人隊伍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加入WTO后,隨著與國際接軌力度的加大,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發展步伐會進一步加快,究其原因:首先,全面推行證券經紀人制度勢在必行,個人證券經紀人具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其次.屆時更多的投資者更愿意通過證券經紀A,而不是自己直接投資,個人證券經紀人具有較大的生存空間和市場需求。鑒于此,正確認識和大力規范我國的個人證券經紀人顯得十分必要。
一、認識我國的個人證券經紀人
證券經紀人是隨著國內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以及證券業內部專業化分工的需要而出現的特殊的從業人員,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對專家理財內在需求的一種體現。依國際慣例,證券經紀人分為法人證券經紀人(如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的資產委托業務、一部分以證券投資為主的投資管理公司等)和個人證券經紀人。習慣上.由于法人證券經紀人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稱謂,有時我們也將個人證券經紀人直接稱為證券經紀人.或者說.狹義的證券經紀人就是指個人證券經紀人。
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從業范圍及職業定位到底哪些人員屬于個人證券經紀人,學術上和各種報告文章中各有各的說法,奠衷一是。個人證券經紀人從業范圍的劃分一直是比較混亂的.有些文章將證券營業部內部的客戶管理人員、客戶服務人員、投資咨詢人員歸類到個人證券經紀人;有些文章將投資咨詢公司的證券分析師也看成是個人證券經紀人;甚至還有些文章把證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出市代表都作為個人證券經紀人來對待。從業范圍不確定,就無涪對個人證券經紀人進行準確的身份界定和職業定位,對個人證券經紀人的規范和發展也就無從下手。
根據我國證券業的從業現狀.本文認為宜從以下幾方面.初步認識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從業范圍和職業定位:
(1)將個人證券經紀人和其他證券從業人員區分開來:前者不受雇于任何一個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有時會存在簽約形式的合作關系,利益分配上以分成為主。后者一般是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舟機構聘用的正式或臨時員工.是雇傭關系,以工資、獎金的形式領取報酬。
(2)個人證券經紀人具有三個基本特征:自然人職業性和獨立性。把個人證券經紀人定位為一個獨立的個人證券從業者。
2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主要職能
咀實際業務內容為依據,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主要職能包括: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市場信息;為投資者安排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接受委托為客戶提供下單、查詢、交割等服務;接受全權委托客戶進行證券投資等。
3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主要存在形式
按個人證券經紀人的職能劃分,目前,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中的個人證券經紀人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形式:
(1)客戶開發式。這類個人證券經紀人一般簽約于某個證券交易營業部,其主要工作是為潛在的投資者或簽約營業部以外的投資者提供上門服務,包括介紹證券交易基本知識、受投資者委托代辦各種開戶手續、提供投資計劃和投資咨詢等,其最終目的是增加簽約營業部的客戶數量.并以開發客戶數量及其成交量為依據.從證券交易營業部提取報酬。
(2)頤問咨詢式。這類個人證券經紀人一般工作室”等形式存在,向客戶提供投資策劃,進行基本面分折和技術看盤.提供投資建議,但投資的最終決策權屬于投資者。這種形式有時與營業部簽定協議,依客戶的成交量從營業部提取報酬,有時與客戶簽定協議,以保證某一收益率為前提.向客戶收取咨詢費。
(3)代客理財式。這類個人證券經紀人受投資者全權委托,客戶進行證券買賣,主要有投資者提供操作密碼或簽署委托議兩種方法。這種形式一般與營業部有一種傭金優惠或按成交量計提酬金的約定,尤其當客戶資金量比較大時。另外,這類個人證券經紀人往往也會同委托的投資者進行某種約定,“期獲利分成。
需要注意的是,當具體到每個個人證券經紀人時,其可能會上述三種職能兼而有之。
我國的個人證券經紀人正以各種形式存在并自我發展著,但至今還沒有出臺相關的管理法規或制度,對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關注僅體現在一些討論會或研究文章中,沒有統一的界定和規范,這就使得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發展比較緩慢,出現的問題也比較多。
二、規范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意義
我國的個人證券經紀人,從無到有,并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一起發展壯大,這是證券交易市場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它不會隨任何人的臆想而消失,只能繼續存在并發揮著不可低估的積極作用。只要我國的證券市場繼續向前發展和與國際接軌,對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就是必要的和唯一的選擇。
l規范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現實意義。下圖標示了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在證券交易流程中的位置
可見,個人證券經紀人是連接投資者和證券交易營業部的投資橋梁之一,起著專家理財的重要作用。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韌期,投資品種和投資者都比較少,投資者一般親自到營業部進行交易。隨著證券市場規模和投資者隊伍的不斷擴大,每個投資者親自分析市場并作投資決策的成本大大提高,投資效率不斷降低。專業的個人證券經紀人具有職業優勢和專家理財的水平,能在市場分析、行情預}別、投資計劃與決策等諸多方面向投資者提供許多有價值建議,從而降低投資者的投資成本,提高投資效率和效益。加入WTO之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和與國際接軌,將會出現眾多新的證券投資品種和增加許多新的國內外投資者,個人證券經紀人專家理財的服務也就更為重要。
2規范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迫切性
至夸,無論在學術界還是在法律制度上.我國對個人證券經紀人都沒有一個最終或權威的界定,關于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制度或管理辦法更是一片空自。現實中,個人證券經紀人正各種形式廣泛參與到證券交易活動中,有明的,也有暗的,有確實為投資者服務的,也有以代客理財為名欺詐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因為無法可依.無章可循,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業務活動具有極大的自發性、模糊性和盲目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規范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是規范和發展我國證券市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El益成熟,這一問題變的越來越迫切。
三、規范我國個人證券經紀人的建議
1實行從業管理,加強行政監管
既然個人證券經紀人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職業而存在,規范個人證券經紀人就需要一定的從業管理。目前,我國在這方面還是一片空白,1998年L2月出臺的(證券法)沒有涉及到個人證券經紀人,證券監管部門也沒有出相關的管理規定?,F實中的個人證券經紀人隊伍由于無法可循,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參差不齊,坑害客戶的事時有發生,加大了投資者的風險。另外,法律責任不明晰,使得出現失誤時,投資者利益得不到保護。實行從業管理和加強行政監管是規范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重要內容之一。具體可采取下面幾個措施:
(1)效仿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成立個人證券經紀人協會,實行從業資格注冊管理。實施嚴格的個人證券經紀人準入制度(包括考試和審查)、淘汰制度(包括自然退出和違規取消資格)和年度審查制度,最終達到提高整個個人證券經紀人隊伍素質和業務水平的目的。
(2)由證券監管部fl行使宏觀管理的職能,出臺《個、證券經紀、管理辦法》、(個、證券經紀人傭金提成指導意見)、《個人證券經紀、與投資者糾紛處理指導意見》等一系列制度規定。這樣就使個人證券經紀人的法律責任得以明晰,業務開展有章可循,避免丁混亂,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
(3)注重行業自律制定切實可行的從業風險的防范和控制體系。使個人證券經紀人能更好的發揮咨詢顧問、專家理財的作用.吸引更多的投資者通過個人證券經紀、進行證券投資。
2.加強證券交易營業部對個人證券經紀人的管理
我國的證券交易流程,決定丁任何證券買賣都必須通過證券交易營業部進行,因此.個人證券經紀人的業務活動和證券交易營業部有著密切聯系。一方面.投資者是他們共同的服務對象;另一方面.存在利益分成關系。證券交易營業部建立有效的個人證券經紀^管理制度,對個人證券經紀人進行微觀管理,也是規范個人證券經紀人的重要內容之一,個人證券經紀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可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論文關鍵詞:證券監管體制內在機理發展完善
一、證券監管體制的歷史演變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的演進是伴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產生和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并隨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其體制變遷及其特征與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不同階段與格局相適應,并與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內在的政府監管目標相吻合。我國政府對監管體制的選擇和調整決定于我國特殊的經濟、政治、文化、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1981—1985年,無實體監管部門階段
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萌芽期。除了國債發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場和企業債券市場。雖然于1984年公開發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試點與股票交易僅限于極其狹小范圍。該階段不存在真正的監管體制或明確的管理主體。
2.1986—1992年,監管體系雛形階段
總體上,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規模極小的“嬰兒期”,與之相對應,在政府管理層面上出現了若干監管上述證券市場領域的部門主體,但未形成統一、有序、通暢的集中管理體系。監管體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門和自律組織等若干因素已出現,但仍表現出明顯的初創特征和摸索性質。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管理企業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管理金融市場”被正式法規確立為證券市場主管機關。但監管職責不明確,實踐中的管制權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權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體現出監管框架中的分權性和非集中性。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門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見雛形。行業自律監管組織尚未擔負實質性自律職能。
3.1992一l998年,初級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
1992年l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步人了集中型監管體制階段。從有關資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場取得飛速發展,無論是日均成交金額還是日均開戶數都是呈現上升的趨勢,這充分說明了證券市場的蓬勃發展。與此相呼應,集中型管理體系逐漸形成。確立中央監管機構,一部分權力根據證券活動性質和歸口的不同劃分給國務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當程度地介入證券市場管理,形成了中央與地方相結合的市場管理體系。首次確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專門性證券主管部門,擺脫了依附于財政或中國人民銀行的舊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與規范進程中所牽涉到的錯綜復雜的諸多方面的難題。但是,仍表現出權力分散、獨立性和權威性弱、缺乏覆蓋全國性的監管機構的動態特征??傮w上,這個階段表現出多層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門分工協作的中國特色,且明顯地顯示出過渡期的特征。
二、我國證券監管體制的現狀及其內在機理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即以政府監管為主導,集中監管和市場自律相結合的市場監管框架。
1.監管主體
1998年國務院批準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三定”方案,確定了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并成為取代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職能的惟一最高證券監管機構。根據該方案的規定,證監會將建立集中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在全國各地設立派出監管機構并實行垂直管理,但在現實中,我國監管主體存在多元化現象,主管部門之間關系較為復雜和不協調。
2.自律組織是資本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自律組織有兩種形式,即社會性的監督組織和行業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證券業的中介服務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后者包括兩方面:一是證券交易所的場內自律,二是場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國證券業協會進行的自律監管。
3.監管法規體系
1998年以前我國證券市場和監管是通過一系列的行政法規,包括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規。1998年《證券法》的通過標志我國證券市場依法治市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蹲C券法》和《公司法》作為我國證券監管的法律基礎和其他證券法規共同構成證券監管法規體系?,F行證券監管體制具有集權性和一元化、權威性和獨立性高、兩級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雖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夠重視的問題,但這個體制框架與我國證券市場現在高速發展相適應?,F行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針對如何克服原體制存在的內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來證券監管體制的進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環境下,我國證券監管體制應當立足國情,放眼世界,不斷健全、完善。證券監管體制的建設,不僅關系到證券市場的發展,更關系到經濟安全,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進一步完善證券監管體制必須全面考慮,放眼未來,對證券監管體制進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強證券監管體制的自身建設,逐步健全與完善
證券市場是變化無窮的,只有依據客觀規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場健康運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樹立科學監管理念。監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確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統風險;第四,樹立國際化意識。
(2)明確監管職能,提高監管水平。監管機構作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其職能就是保障市場的公平、公開以及公正地對待所有市場參與者,體現了監管理念和目標。相應的權限,應當依據其職能而定,即僅能作為“裁判員”。并非事無巨細一概全攬,不能把“運動員”兼于一身,應減少證監會在監管中的行政干預色彩,增強其對上市企業以及證券市場的各參與者的監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監管過程中,要加強對行為和過程的監管,而不僅僅是對結果的監管,對監管者而言,行為本身比結果更值得關注。同時,改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手段的間接化、多樣化、市場化,減少政府對市場的操縱。此外,應當提倡監管行為的科學化、民主化,保證公正地權衡各方利益,保護投資者信心。(3)完善監管體系,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監管。隨著證券市場的成熟,政府主導和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系日益成為大多數國家選擇的主流。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避免各自的缺憾,對于完善監管體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監管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加強自身監管機構的組織建設;第二,要盡快完善自律管理規則;第三,要理順證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證券監管的外部環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1)健全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環境。證券市場的發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監管,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與現有政策和法規相矛盾的條文,法律是要不斷向前發展的,結合目前市場需求不斷完備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盡快細化證券法的相關規則,出臺相關的法律條文,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其次是要加強執法,如果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條文也無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構社會信用體系,恢復我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力。
[論文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沖擊下,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已是大勢所趨。但是由于中國證券市場存在著諸如結構性缺陷、規模較小、市場參與主體不成熟和市場化機制不健全等痼疾,只能堅持“循序漸進、穩步開放”的發展戰略。
證券市場國際化是指以證券為媒介的資金運動實現了跨越國界的流動,與此同時經營證券的經濟主體也實現了跨越國界的運作,其內容包含四個方面:一是證券投資主體的國際化,二是證券籌資主體的國際化,三是證券經營機構的國際化,四是證券運行規則的國際化。
一、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背景
(一)國際背景
經濟的全球化、證券化發展使得世界各國的生產、貿易、市場等各方面都參與了國際分工,同時帶動了證券籌資、證券投資和證券服務業的國際化。隨著這一形勢的發展,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其一,世界各大證券交易所正走向國際化,它們擁有越來越多的外國上市公司。2000年底上市的外國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總數的比例,紐約證券交易所是15.6%,倫敦證券交易所是2O%,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是4O%,新西蘭證券交易所是34%,布魯塞爾證券交易所是42%,瑞士證券交易所是42%。其二,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大量吸收外國上市公司的同時,積極尋求與其它證券市場結盟。比如歐洲的巴黎、阿姆斯特丹、布魯塞爾三大證券交易所一直在尋求結盟;倫敦、法蘭克福、斯德歌爾摩證券交易所也正在探討合并;NASDAQ正在嘗試將其市場延伸至日本東京和中國香港;新加坡證券交易所與美國證券交易所也在商討合作事宜等等。世界證券市場發生的這些變化無不顯示著當今世界各主要證券市場正在朝著國際化方向發展這樣一種趨勢
(二)國內背景
首先,中國證券市場走向國際化是由本國國民經濟日益穩步發展的要求決定的。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實行了更加自由、開放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發展速度令世人矚目,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市場潛力也隨之增大,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投資者,這些外國投資者有的是直接投資,也有的希望通過證券投資來參與中國經濟建設、分享由此帶來的收益。同時國內也有大量企業希望到國際證券市場按國際慣例進行投資、籌資以博取更大的收益。其次,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是由中國證券市場自身發展的要求決定的。中國證券市場自成立以來已經走過了11年的風雨歷程,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股權結構分割、資金供給不足等等,這些問題只有在借助外力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更快、更好的解決。再者,中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走向國際化也是中國加入WTO的重要承諾之一。中國加入WTO在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方面的承諾是在5年之內對外開放本國的證券服務業,允許外資持有中外合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股份(3年后最高可達49%)從事基金管理業務,享受與國內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待遇;當國內證券商業務范圍擴大時,中外合資證券商亦可享受同等待遇;外資少量持股的中外證券商將可承銷國內證券發行,承銷并交易以外幣計價的有價證券。
我國證券市場面對世界證券市場國際化發展形勢,以及加入WTO后開放國內證券業的要求,最終必然走向開放、實現國際化。也只有這樣,才能為我國企業的發展壯大提供有力的支持,才能為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二、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因素
1982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發行國際債券,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開始。隨后1991年底發行第一只B股——上海電真空B股,到2002年3月底,我國B股市場有上市公司112家。此外,還發行了H股、紅籌股、N股和ADR(美國存托憑證)、國際債券,籌集了大量國際資金。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即注重證券市場籌資功能突破國界,而國際化程度較高的證券市場則更注重籌資主體和投資主體的國際化。影響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障礙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存在結構性缺陷
1.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證券市場不僅按投資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劃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而且按投資主體的身份劃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等。在上市公司中,能夠流通的股本只占總股本的30%左右,約占70%的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是不能流通的。這與國際證券市場股權全流通的要求相差太遠。而且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大多數上市公司的不能流通的國家股或法人股占絕對控股地位,造成“一股獨大”“同股不同權、同股不同利”等不合理現象,違背了證券市場“同股同權,同股同價”的基本原則。
2.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失衡。即一方面股票市場與債券市場之間發展失衡,債券市場亟待發展完善。資料顯示,在發達國家公司債券的融資額一般是股票融資額的3至10倍,2000年美國證券市場共有近1600家上市公司發行債券融資,只有不到200家上市公司發行股票融資。但在我國,2000年公司債券融資額與股票融資額的比例約為1:7。2001年188家企業發行股票籌資1046億元,而公司債券融資額不到170億元。滬深兩個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更是少到僅有10只。另一方面單就債券市場本身來說也是失衡的:其一,債券發行市場規模龐大,而流通量卻很小;其二,國債市場大,企業債券市場小。2000年證券市場總融資額為6400億元,其中國債發行額為4800億元,股票籌資額為1400億元,企業債券籌資額為200億元;國債現貨交易總額為4200億元,回購交易額為1.47億元,企業債券全年交易總額為0.069億元,而滬深兩市的股票、基金年交易額為6.46億元。
(二)規模偏小,難以與龐大的外國資本競爭
與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的規模偏小。-4J據有關資料顯示,到2002年4月底,紐約證券交易所2383家上市公司的市價總值已達108757億美元,NASDAQ的市價總值為24018億美元,東京股票交易所的市價總值為24804億美元,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為10908億美元,倫敦證券交易所為21697億美元。-5J而同期,中國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總數為1164,市價總值45424億元人民幣(相當于5493億美元),總流通市值為14875億元人民幣(相當于1798億美元)。另外,證券市場的相對規模也比較小,這可以從國民經濟的證券化率來看。我國的證券化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也遠遠低于一些發展中國家,1998年我國證券市場市價總值占GDP的比重為24.4%(到2001年底已上升到45%左右),流通市值占GDP的比重為7.2696(2001年為15%)。而同期,發達國家的證券化率英國為154.3%,美國為135.5%。發展中國家的泰國為50.2%,墨西哥為33.5%,韓國為29.4%。
(三)參與主體不成熟
1.證券經營機構缺乏競爭力。與發達國家的證券經營機構相比,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不但規模小、資金實力弱,而且在專業化經營能力、產品創新能力、經營管理水平、高級復合型人才等很多方面與國外跨國證券經營機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首先是資產規模小。我國的證券公司在經歷1999年和2001年兩次增資擴股后的注冊資本總額為800多億元人民幣,約合100億美元左右。其中注冊資本最高的銀河證券為45億元人民幣(約合5.4億美元),而美國的雷曼兄弟、摩根、美林集團的注冊資本金分別為40億美元、25億美元和20億美元。2000年我國101家券商機構凈資產總額為652億元(約合80億美元),而美林集團、摩根和雷曼兄弟的凈資產分別為127.6億美元、141.2億美元和87.7億美元。其次是專業化經營能力弱。國外一些大型證券經營機構一般具有自身的業務特長,比如美林證券公司擅長證券發行、承銷、重組,而所羅門兄弟公司則在票據發行和債券交易方面見長。反觀我國證券經營機構,則業務結構雷同、種類單一、創新能力不足。目前我國證券機構90%以上的利潤來源于經紀、承銷和自營三大業務。另外,我國的證券中介機構普遍缺乏市場公信力,甚至有的中介機構與上市公司聯合做虛假信息披露,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
2.投資者不成熟。在目前證券市場上。我國6000多萬投資者中散戶占99%以上,散戶持股比例也在95%以上。在這樣的投資者結構下,市場投資理念必然容易受到投機、跟風、重投機收益輕投資效益等觀念的影響。另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行為不規范,各種違規違紀現象層出不窮。這可以從我國證券市場近幾年來出現的“坐莊”“基金黑幕”、惡意炒作、包裝垃圾股等現象得到印證。
3.籌資主體——上市公司質量堪憂。上市公司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證券市場的正常運轉。如果上市公司質量不高,所發行的股票無人問津,證券市場的交易就不可能活躍。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質量不容樂觀。一方面,一些上市公司的上市動機不純,其上市的目的不是為了使公司有一個更好的經營基礎,而是為了利用“上市公司”的外衣更多、更方便地“圈錢”。另一方面,很多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欠佳。有人通過實證分析表明,我國A股市場上市公司業績自1996年以來逐年下降。A股市場的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從1996的9.59%下降到2000年的7.63%,虧損面由1996年的6.03%上升到2000年的9.06%,與此同時虧損額從1996年的20.69億元上升到2000年的136.89億元,虧損盈利比從1996年的7.16%上升到2000年的15%,1998年甚至達到23.02%。而且還存在“一年績優、二年績中、三年績差”這樣的怪現象。其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沒有正確理解上市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4.證券監管力量不足、不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方面與發達國家和國際慣例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監管體系不完善。沒有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等多層次的監管體系。二是監管制度不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監管的最大缺陷在于查處力度不夠、制裁措施不嚴厲,導致我國證券市場的“違規成本太低”。市場上違規現象頻繁發生。三是監管中的計劃經濟色彩過濃。政府的政令干預過,曾經多次打壓股市并獲得成功,導致了“消息市”和“政策市”的形成。
(四)市場化運行存在機制障礙
這種障礙突出表現在計劃機制與市場機制、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運用尚不協調。如上市企業的選擇、企業上市目標市場的選擇、上市額度和發行價格的確定等,都有很強的計劃色彩,甚至不排除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法律架構和監管制度與國際證券市場運作慣例存在較大差距也是機制障礙的表現之一。
此外,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利率機制還未實現市場化、金融市場發展不完善等都影響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進程。盡管我國證券市場必然要走向國際化。但是由于存在股權結構分割。市場透明度低。監管的政府意志過于直接。市場系統風險較大,市場沒有做空機制等問題。因此,如果在這些問題沒得到很好解決之前就貿然開放國內證券投資,極易招致國際投機資本的襲擊,引起證券市場的動蕩,從而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為此,應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國情,明確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必要性和目標,選準國際化進程的起點和突破口以及具體實現方式、途徑和步驟,制定出合理的發展戰略。
三、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若干建議
筆者認為應該堅持“循序漸進、穩步開放”的發展戰略,走“漸進式國際化”的道路,逐步推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
(一)建立統一、多層次的市場體系
要建立主板市場與二板市場,場外交易市場與場內交易市場,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等等同時并存的多層次市場體系。加緊建立二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為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在內的中小企業開辟直接融資渠道;在繼續完善股票市場的同時積極發展債券市場;同時還將繼續推進金融創新,積極穩妥地發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使我國證券市場盡快形成以股票市場為主體,多層次證券市場并存和協調發展的市場體系。
(二)改革證券監管體制,提高市場運行機制的市場化程度
證券監管層應逐步從“裁判員”兼“運動員”的角色,轉變為只當“裁判員”、主要負責市場運行規則的制定和維護。當前證券監管工作的著力點應該放在盡快實現證券發行和定價市場化運作,提高其透明度,完善退市機制等方面。要取消證券發行和上市的指標限制,取消規模、行業和所有制的限制,取消證券發行的價格限制。發行的規模、定價完全取決于籌資者自身需要和投資者的認可程度。同時,逐步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管體系,突出培育行業自律組織發展完善,使其成為監管體系的中流砥柱。
(三)發展壯大國內證券經營機構,提高其國際競爭力
加入WTO后受沖擊最大的就是證券經營機構。面對大型跨國證券機構的挑戰,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應該在認真分析和預測環境變化的基礎上,找準市場定位,制定科學合理的國際化發展戰略,明確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和戰略步驟,走特色化的發展道路。最為關鍵的是選準自身的市場定位。國內證券經營機構發展壯大自己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通過增資擴股、兼并重組提高資本實力,擴大資金規模,力爭實現規?;洜I。二是尋求與國際知名大型證券經營機構的合資、合作,成立中外合資證券經營機構。在合作過程中學習先進經驗,培育自身的創新能力。三是重視人才的培養和開發。對于智力密集型的證券經營機構來說,人才就是競爭力,人才就是資本,因此必須重視人才的培育和開發,重視公司文化的培育,盡力為公司員工個人才華的發揮提供良好的平臺。
(四)通過各種途徑發展壯大機構投資者
一方面,繼續大力發展開放式基金。目前國內開放式基金尚處于起步階段,發展開放式基金經驗還不足。但是開放式基金已經成為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上主要的機構投資者,因此可以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發展我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另一方面,也可以引進外國戰略機構投資者。這方面可以借鑒發展中國家開放證券投資的成功經驗,引入合格外國機構投資者,即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QFII制度是近30年來發展中國家漸進式開放本國證券市場的一種制度。在QFII制度下,投資額度、投資范圍、投資方向和資金的匯入匯出都受到本國政府的嚴格限制,主動權在主權國家,因此不會對本國證券市場造成大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