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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因素,目前REITs在我國大陸仍無法公開上市,這就決定了欲通過REITs上市的物業,必須到我國香港地區及境外操作。
離岸REITs的上市操作流程如下圖所示:
上市REITs結構主要由基金單位持有人、資產管理人、受托人、發起人、物業管理人和貸款人組成。其運作模式如下:
(1)公眾、機構投資者、發起人和戰略投資者等通過認購REITs基金單位成為基金單位持有人。發起人整合/收購各地的物業組成資產池,其租金收入扣除各種費用后作為投資收益支付給基金單位持有人。
(2)資產管理人向REITs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
(3)受托人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處理相關事務,收取信托管理費用。
(4)物業管理人為××資產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管理費。
(5)REITs在法律要求的范圍內(例如:香港要求不超過資產池總價值的45%),通過向貸款人融資的方式,利用財務杠桿擴大收購物業的規模。
離岸REITs融資案例:越秀REITs香港上市
越秀REITs(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配售分別獲得約496倍和74倍認購,最終發行售價為每股3.075港元,籌集資金約17.9億港元。作為在香立上市的首只以內地物業為注入資產的REITs,越秀REITs的操作手法為國內REITs探尋離岸上市之路提供了良好的借鑒和示范。
越秀REITs的運作模式是典型的契約型REITs,其運作模式如下圖所示:
越秀REITs作為第一只在香港上市的內地房地產信托基金,盡管最終選擇以每個基金單位3.075港元上限定價發售,依然受到投資者的熱烈追捧,2005年12月21日正式上市進行買賣一周內就累計升值16%。越秀REITs的成功上市,在為開發商募集所需資金的同時,并未破壞物業產權的完整性(無需將物業散售),并保證了后期經營過程中的持續投入問題,在單一產權的情況下,由專業的國際租賃及運營機構進行管理,為商業項目的發展和持續運營提供了足夠的保障。
二、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模式
貸款類信托融資模式指信托公司通過質押資金使用方的公司財產或股權為基本貸款擔保方式發行房地產信托產品,將募集資金提供給資金使用方。
傳統貸款型信托融資的典型特點是資金成本低,進入門檻低,操作管理比較簡單、運行成本較低,收益比較穩定,雖然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類業務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大多屬于點對點式的項目融資性質,在供給方式上比較靈活,可以針對房地產企業本身運營需求和具體項目設計個性化的信托產品,對不同階段、不同水平的項目都可以量身定做解決方案。2003年央行121號文件出臺后,貸款型信托一度成為許多開發商解決資金問題的新渠道,特別是在從單個項目立項后到四證齊備前這個銀行資金不愿進入的階段,成為開發商資金的一個重要補充。
貸款型信托融資案例:萬科十七英里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2004年,萬科開始廣泛與新華信、深國投等信托投資公司合作采用貸款型信托為旗下十七英里,萬年花城、云頂等項目融資,成為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積極嘗試信貸信托這一融資渠道的代表。
2004年6月10日萬科聯合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推出“萬科十七英里集合資金信托”。“萬科十七英里集合資金信托”是典型的貸款型信托,該信托計劃具有鮮明的特點:首先,該信托計劃靈活選擇融資方式,實現了財務費用的最小化。該信托貸款的年利率為4%,與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49%相比,低了1.49個百分點,按照1.9895億元的融資規模,萬科每年可節約財務費用近400萬元;其次,投資者在購買該信托計劃的同時,不僅享有通常意義的投資收益,更重要的是還可以獲得對該房產的優先購買權以及購房價格的高折扣率。這種將融資與營銷相結合的模式在隨后的房地產信托項目中被廣泛地運用。最后,該信托產品可辦理轉讓、贈與或繼承,流動性較強。
三、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
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是指委托人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移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投資于公司股權。
股權型信托融資的突出優點有兩點:首先能夠增加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促使房地產企業達到銀行融資的條件;其次,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募集的資金進行股權融資類似于優先股,只要求在階段時間內取得一個合理的回報,并不要求與開發商分享最終利潤的成果,這樣既滿足了充實開發商股本金的要求,開發商也沒有喪失對項目的實際控制權。
股權型信托融資案例: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
“世紀星城”項目預計總投資8.99億元,項目前期已經投入2.8億元,并已取得一期土地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還需要取得開工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只有四證齊全才可向銀行申請貸款。但121號文的執行,使得項目開發商北京順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憑借自身1.5億元的注冊資本,不能滿足30%的最低限(1.5/8.99=16%<30%),這意味著工程將面臨著開發資金斷流的窘境。在這一關鍵時刻,北京順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聯合重慶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推出“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通過股權信托的方式籌集2億元資金對北京順華進行增資,使其自有資金達到3.5億元,并將此資金直接用于項目的開發,保證工程順利獲得開工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從而在四證齊全的基礎上獲得項目原貸款行興業銀行的銀行后續貸款支持,順利實現了2005年項目竣工銷售的預期目標。
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是典型的房地產優先股權信托融資模式,即股權在退出時附固定比例的投資收益。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憑借著自身的特色,一推出就受到投資者的追捧,順利完成融資任務。世紀星城住宅項目股權投資信托計劃充分滿足了開發商、信托公司以及投資者三方的需求,成為我國股權型信托融資模式的一個范本。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信托正從貸款型向股權投資型發展,從一般的集合資金計劃向美國的REITs模式靠攏。隨著國內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REITs將沿這一趨勢繼續發展。2005年3月,福建聯華信托推出“聯信•寶利中國優質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其最大特點在于沒有確定項目下提前籌資,再進行有目的的投資,其投資方向涵蓋房地產企業貸款、股權投資、商業樓宇或住宅的購買,充分體現了REITs逐步“從貸款型向股權投資型發展,從一般的集合資金計劃向美國的REITs模式靠攏”的未來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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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契約型;公司型
一、引言
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REIT)這一概念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以發行受益憑證(如基金單位、基金股份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制度。其實質就是通過組合投資資金和專家理財來實現大眾化投資,以滿足中小投資者將大額投資轉化為小額投資的需求。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房地產金融市場的融資渠道顯得過于單一,如何解決房地產業的資金問題,挽救瀕臨破產的中小房地產開發商,妥善處理目前“爛尾樓”問題成了房地產業和金融業界討論的問題。但以筆者之所見,我國目前所謂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并非真正具有信托應有的法律特征,名為信托,實為以信托名義進行證券發行或合同權利公開受讓的活動。[1]因而有必要通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進一步的分析,以探討目前中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
二、房地產投資信托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概念不清,貌合神離
從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產生、發展來看其最基本的含義應當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財產的轉移,主要是房地產或投資資金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轉移;二是受托人對房地產及投資資金的管理和處分;三是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這三者缺一則不成其為信托。[2]我國《信托法》第二條將信托定義為:“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國內一些學者認為這個定義中的關鍵之處在于“委托”一詞含義不明。一般來說,“委托”多用于行紀和關系中,即一方(行紀人或人)接受另一方(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行紀關系中)或委托人(關系中)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行事。但無論是行紀還是,與信托都有本質的區別,即前者均不轉移財產的所有權,而且所有權與利益不產生分離,都歸屬于委托人,而后者須有財產權的轉移,而且所有權與利益發生分離,所有權歸受托人所有,利益則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委托”一詞非但沒有揭示信托的本質屬性,而且混淆了信托與行紀、等法律關系的界限,是不科學的。3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借鑒的,我們既然決定將REIT移植到國內,就應該按照它內在的法律屬性清晰地定義它,從而將它同其它法律關系區別開來。
(二)關于信托財產占有瑕疵的承繼
在REIT關系中,信托財產為動產,委托人將財產交付于受托人即實現財產權的轉移。依照大陸法系民法制度,信托財產似也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委托人對出讓財產的占有有瑕疵,只要受托人受讓時為善意,信托財產就發生有效轉移,信托也因此成立。然而果真如此,便給委托人留下了謀取不當得利的空間。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則發生“閉鎖效應”,可以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權人的追及。委托人可以利用把非法占有的財產設立信托的手段來逃避真正財產所有人的追究。由此可見,如果在信托財產的轉移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會鼓勵委托人濫用信托,侵害他人利益。因此,我國不妨借鑒日本信托立法的經驗,直接規定受托人應承繼委托人對信托財產占有的瑕疵。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待于商榷,REIT是英美法系的產物,英美法就動產物權的轉移,僅善意買受人能主張原始取得,受托人或受益人即使“善意”卻也并非“買受人”,因此REIT不適用善意取得制。
(三)風險防范體系不健全
首先,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公司法》、《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但這對于規范房地產投資信托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公司組織機構和信息紕漏制度方面還遠遠不夠。由于缺乏專項立法,至使目前許多房地產信托公司內部經營結構不合理,再加上混業經營和關聯交易的影響,房地產信托公司的金融防范體系受到嚴峻的挑戰,委托人的利益無從保障。
其次,就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擔保及保險制度而言,主要有兩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信托投資公司對投資者的擔保,我們可以參考德國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的做法,將房地產投資基金交由寄托銀行保管,受托人的排他管理權一分為二,投資公司行使法律監督權,事實的監督權以及執行法上的執行權又屬于寄托銀行。上述做法既可以增加投資者的信心,降低信托產品的風險系數,又可以對信托公司的經營產生約束。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是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資金用來貸款和購買抵押貸款相關證券的擔保及保險問題。因為信托公司對開發商的貸款同樣適用于《貸款通則》而在審批貸款時又往往沒有商業銀行嚴格,因此,信托公司的貸款面臨著比商業銀行更大的風險。
四、結束語
房地產業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后期開始,平均年增長率達到37.8%,而且在今后幾年將會有很大的發展。目前房地產業發展遇到的問題是房地產貸款在銀行貸款中的比重過高,銀行提高了房地產項目貸款的條件以及銀根緊縮的政策,因此房地產行業迫切需要銀行外的融資渠道,以解決開發和經營的資金問題。我過目前房地產投資信托市場上所推出的產品其實質都是一些“類房地產投資信托”,這些早期的類房地產信托為我國房地產初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融資渠道,但隨著房地產泡沫的破滅和信托公司管理人員決策機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這些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均不同程度的陷入了運作的困境。本文通過對房地產投資信托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梳理,指出了目前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所存在的法律問題,并提出了一些建議,希望通過這些建議為我國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運行構建一個良好的法律平臺,促進房地產金融體制的完善和健全。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地產業 REITs 金融創新 發展模式
房地產業具有資金密集度高、風險高、投入高、產出高的特性,保證充足的資金是房地產業持續發展的基礎(萬容,2010)。在2008年中央出臺的“金融國九條”房地產政策措施中,首次將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作為一種國家層面上企業融資渠道方式提出來,被認為是一種創新的融資形式。由于我國房地產基金制度環境較國外有許多不同,而且REITs在我國也只是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因此,亟需加強對REITs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從而更好地完善我國的房地產投融資體系(徐云松,2010)。
實施REITs的重要意義
首先房地產行業是一個資金投入高的行業,一般需要大量資金注入,REITs的出現,可以使民間眾多小額資金有效集聚并投資房地產領域,通過較少的資金獲得較高的收益,從而激發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其次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上來看,引入REITs還可以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并能夠有效分散和降低房地產企業的投融資風險,從而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同時REITs可以像股票一樣在交易市場上上市,可以以證券化方式體現不動產的價值,并且發行后能夠在一些次級市場上進行買賣,而且買賣地點也不受限制。從而,消除地產不動產的顧慮,改變以地產所有權為目的的投資方式,獲得較高的流動性。
國外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發展經驗
(一)發展歷程解析
房地產投資信托是美國國會1960年參照共同投資基金的形式立法創立的。截止目前,美國已經有300多個REITs正在運作中,其中有60%以上的基金是通過國家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招募資金已經達到了3000億美元。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06年底美國共有183只REITs在證券交易市場上市,總市值達到4000多億美元(李駿,2010)。
在亞洲國家,REITs發展速度也是驚人的。在2000年左右,REITs在亞洲就已經有了突破性的發展:自2000-2007年之間,在新加坡就已經出現了騰飛基金、新達城、嘉茂信托、致富產業信托和佳康五個優秀的REITs。到目前,這五個REITs的市場價值已達到了100億新幣,折合人民幣近800億元。同時在日本,REITs也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到目前為止,已經有30多家REITs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運行中(賴雄傳,2008)。
(二)比較經驗借鑒
1.以權益型為主導:在歐美發達國家中,權益型REITs的發行量是最大的,市值和數量都分別占到了80%以上。圍繞REITs所開展的業務包含“收購、租賃、整修、維護和管理”等,而且偶爾也會銷售房地產,直接投資不動產;根據美國的《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發展權益型的REITs可以不受法人級別的制約,而且在法人級別上還具有不納稅的優惠。同時,還規定了該種基金對投資者的收益回報要求,認為應將至少90%的凈收益作為給投資者的收益回報。從而大大提高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
2.適度規模經營:無論是在歐美發達國家還是在日、韓、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經驗中都可以看出,REITs的規模效益是比較明顯的,發行越多的REITs就會降低銷售的平均固定成本,更容易吸引較多的投資者參與投資,從而獲得較多的資金支持。但是,當發展規模達到了REITs的最佳效益點以后,也可以產生規模不經濟,從而會誘發信息阻礙、募集資金線的波動、甚至停滯等,會由規模經濟轉向規模不經濟。因此,對于我們國家來說,也應做好REITs的發展計劃,不可以盲目市場擴大化,從而就會有可能誘發房地產金融風險的產生。
3.嚴格的設立條件:歐美和亞洲部分國家等針對REITs都設有專項立法體系(見表1),有專項法律支持,對REITs的運作設定了嚴格的條件,所有體系的運作都必須要滿足這些條件后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REITs,并受法律規定的約束和享受法律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約束范圍包含收益分配、資金投向、持股限制、地區限制、存續期限、收入來源、上市要求、地區限制等(張紅等,2007)。
我國REITs的發展的現狀及問題
適宜我國國情的運作模式還有待于探索。由于中國REITs基金發展較晚,再加上中國房地產的特殊環境,中國REITs的融資模式表現出不同的發展特征。總結我國的REITs運作模式可以有三種類型,即信托計劃模式、產業基金模式、上市公司模式,這些模式的出現大都是根據房地產企業自身需求的情況而衍生出的,具有自身的環境特性。因此,我國的REITs在法律規程、發展規則和標準化程序還有待于進一步的完善,這些因素同時也會制約其發展壯大。
還未建立起長期盈利的商業模式。國外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標準化的REITs制度,具有較為成熟的商業化運作模式,一般都是通過投資于抵押貸款和租賃物業來直接進行參股和買斷。而我們國家還存在REITs投資管理上的混亂,部分企業片面追求利潤最大化,往往采用房地產項目開發的方式進行控股投資方式的合作,對于租賃物業和抵押貸款領域還較為少見。這樣雖然一定程度上可以規避風險,但是融資方式較為單一,再加上目前我國依然還存在基金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市場秩序的不規范等制約因素,整體上不利于建立長期盈利的商業模式,從而阻礙了我國REITs的有效擴張。
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支持。從目前現狀上來看,雖然我國已經出臺了《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與《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基金管理法規,相關的基金管理運作也是按照這些規定來開展業務的,但是還缺乏關于針對REITs的各類專項法律規范,而且有些已經出臺的相關法規與規范中也缺乏對REITs業務的實施細則,如REITs如何具體運作、稅收管理制度如何制定、房屋信托辦法中的產權變換、變更細則等問題都急需進一步強化和完善。總體上,法律規范的滯后制約了我國REITs的發展。
案例實證分析—越秀REITs的發展之路
(一)越秀REITs的發展歷程
2003年底,“越秀投資”吸納了廣州城建集團的260多億元的優質資產后,成為了廣州城建集團下面的一個控股公司。為了擴大融資力度,“越秀投資”開始謀劃奔赴海外上市發行REITs。2005年底,在中國香港掛牌上市發行了“越秀REITs”(香港聯交所代碼0405),主要是將廣州的估值40億港元的4個優質商業房地產項目進行“打包”,實行聯合海外上市融資策略。這4個商場房地產項目都地處廣州市區的黃金地段,總建筑樓面面積為16萬平方米,為辦公樓、零售及其他商業用途的投資收益型物業地產項目。
在基金單位上市后,“越秀投資”收購了其旗下的若干位于廣州市區的多個商業樓宇與甲級辦公樓,并向“越秀REITs”授予優先購買權;在融資策略上,為吸引投資者,越秀開出的年息回報率高于領匯的收益率,高達7%;這樣在優質的物業條件和較高的預期投資回報率基礎上,越秀REIT吸引了眾多投資者的積極認購。據2006年越秀REIT基金公布的招股結果顯示:國際配售及香港公開發售額分別獲得74倍及496倍認購,募集資金高達17.92億港元,發行價格也達到了其招股書預測價格區間的最高價格3.075港元。
(二)越秀REITs的發展啟示
“越秀REITs”在中國香港的成功上市,開辟了內地房地產企業海外融資的全新之路,將國內房地產企業走向世界;“越秀REITs”不僅成功地實現了海外融資,而且通過海外融資平臺為未來的物業變現和再融資開拓了一條嶄新的通道;通過“越秀REITs”,“越秀投資”開始了其從純粹的房地產開發到房地產投資管理、從經營項目到經營企業、從物業驅動到資本驅動的戰略轉型之路;“越秀REITs”的成功發行是中國房地產企業戰略經營模式轉型的成功案例,它對中國REITs制度的完善建立具有重要的觸動作用、啟發和借鑒意義。
發展我國REITs的建議
完善房地產金融市場。第一,要盡量避免政府意志對房地產基金投資方面的市場過度干涉,保障決策的自主性和獨立型;第二,我國的REITs市場還不夠完善,達到發達國家水平還需要一段時間,因此,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退出機制,保障和提高房地產金融市場的流動性、便利性、安全性,從而保證投資者最終回收收益,并促進房地產金融市場的和諧發展。
創造必要的法律環境。第一,應完善與REITs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僅要制定專門的REITs法律規范,還應該用《基金法》、《合同法》、《證券法》、《公司法》、《信托法》等相關法律來共同規范、協調。尤其是和REITs發展最為相關的《信托法》、《基金法》更需要與REITs的專項法律進行同步統籌協調;第二,制定關于REITs的專項法規。應借鑒亞洲國家的REITs專項立法模式,結合對REITs的內涵、設立條件、體系結構、經營模式、運作程序、產權轉移、稅收制度以及變更登記等進行法律規章,從而創造一個有利于我國REITs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郭建鴦等,2009)。
加強投資基金的監管。第一,應建立完善的REITs信息披露審查制度。規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流程中所存在的不夠詳細全面、信息只局限于募集基金時向投資人承諾的披露范圍的問題,從而保障投資者獲得可靠的信息價值;第二,應加強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和監管機構的優化建設。設立專門REITs監管部門,或與REITs相關的監管一起加強監管部門職責建設,與時俱進地改進監管技術和規章制度,從而完善REITs的金融監管體系,不斷強化REITs的風險管理意識,切實保障金融安全穩定。
加強人才環境建設。我國REITs基金的運作要想獲得較高收益和較低風險效益,就必須要強化專業管理人才的建設。我國REITs基金管理人才還比較匱乏,而REITs體系的運作從本質上來看,比較偏重市場融資活動與房地產資產運作的有機結合,只有擁有一批既具有戰略投資眼光、懂財務、通法律的專家,及對房地產業整個行業有比較全面的把握的專項REITs人才,才能更好地保障REITs體系的順利運作。REITs專項人才的培養是一個比較緩慢的過程,因此,在目前的發展初期階段,尤其需要強化國內房地產企業和國外企業的聯合合作培養人才模式,通過與國外REITs管理團隊的合作、交流,加快我國REITs管理團隊的建設。還可以加快國外REITs人才的引進,從而建立起一支精通REITs和房地產市場的專門管理人才隊伍;此外還應該加快培育與REITs相關的律師、會計師、審計師、資產評估師等服務型人才隊伍建設,從而形成REITs人才智慧團隊,為我國REITs的順利發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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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REITs;公共租賃住房;動力機制
〔中圖分類號〕D29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將REITs運用于公租房的動力機制:供需雙方的契合
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種籌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經營房地產及法定相關業務,并按比例(多數國家規定分配比例為不低于90%)分配凈收益給廣大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制度、基金形態和中長期投資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90年代后逐步擴展到英國及亞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運用REITs,既能夠解決公租房供給中的資金難題,提高供給的效率,減輕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難的困境,解決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結構性矛盾,又能夠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一條投資于房地產市場的便捷途徑。
(一)資金需求方——在諸多方面匹配
從資金需求方來講,REITs自身特點與公租房供給相適應。
1.期限匹配:滿足公租房投資回報周期長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給中運用REITs,可以滿足公租房投資回報周期長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業銀行的負債來源多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長貸,利率風險無法對沖。面對公租房如此長的投資回報周期,資金需要長期沉淀,風險和不確定性較高,房地產企業和金融機構均不愿參與。如在公租房開發模式中,如果房地產企業完全用債權方式融資,將明顯提高企業賬面資產負債率,降低其資信等級,減弱在其他業務上的融資能力和規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業在開發過程中如遇到不順利的情況,也沒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濟機制。當房地產企業完成建設,地方政府回購時也面臨資金難題。公租房REITs 資金用途主要有兩種:一是對承擔公租房BT及 BOT 項目建設機構發放貸款;二是在建設項目竣工后,為政府回購提供資金支持。REITs通過資產證券化,投資者可以隨時在市場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項目的流動性,為公租房提供中長期資金來源,化解其投資回報周期長的難題。
2.規模匹配:滿足公租房建設的資金缺口。
“十二五”期間我國將建設1280萬套公租房,資金需求達1.5萬億。在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續供給公租房的能力和動力,現階段更面臨著財政資金約束下建設資金籌集及后期本息償付的資金壓力問題,因而地方財政在公租房投資方面嚴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資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盡管地方政府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融資,但成本高、風險大且不穩定。在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為了滿足保障房建設質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嘗試拓寬融資渠道,彌補公共部門資金不足。REITs作為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提供持續資金支持,既可以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又為銀行體系解壓,解決公租房長期、大規模的資金缺口。
3.風險匹配:促進房地產業和房地產金融健康發展。
我國房地產企業融資以間接融資為主,融資渠道單一。據統計,全國房地產開發資金中,約有70%來源于銀行貸款,造成金融風險集中、融資效率低下。構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風險分散的房地產金融成為當前我國房地產發展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REITs連接房地產市場與資本市場,作為一種直接融資方式,拓寬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渠道,從而改善資產負債表及增強資金的流動性,降低對銀行貸款的依賴度,是對以銀行為手段的間接金融的極大補充,將大大地提高房地產金融的完備性,有助于分散與降低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安全。
(二)資金供給方——增加投資渠道
作為資金供給方,投資者面對疲軟的股市和尚欠發達的債市,尋找資金出路是首要考慮的問題。首先,儲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儲蓄存款達35萬億,REITs具有門檻低、分紅比例高、流動性強等優勢,為中小投資者間接投資房地產提供良好的途徑。房地產投資屬于大額投資,中小投資者受資金限制,沒有機會參與。REITs將集合的資金投資于公租房,將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持續、穩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紅利,讓中小投資者通過 REITs這一方式投資于房地產業。投資者可以通過披露的運營信息,分析運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作出理性的投資決策。在紅利分派方面,只會在個人層面征稅,在公司層面不征收所得稅,投資者可以獲得較多的紅利。如果能夠進行合理的產品設計,這些優勢會吸引中小投資者的充分參與,將擴大我國房地產財富的社會占有基礎,有深遠的社會意義。〔1〕其次,保險公司、社保基金、銀行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經過多年的發展,已頗具規模和實力,投資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穩定,較易受到社會資金中尤其是基金、險資等機構投資者的青睞。另外,金融市場的發展壯大也為投資于REIT創造了條件。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市場不斷發展壯大。2011 年,全國各主要債券市場合計發債總量(不含央行票據)為6.4萬億元,股票總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類債券余額也位居世界第三,債券市場托管量達到23萬億元。經過多年努力,覆蓋股權和債權的多層次資本市場已經初步形成,市場功能日益增強,資本市場的發展拓寬了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市場秩序趨于規范。
(三)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提高公租房的供給效率
2011年,我國的城鎮化率為51.3%,官方預計2030年中國的城鎮化率將達到65%,將有4億的農業人口轉化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萬農村人口變為城市人口。這會產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時,城鎮戶籍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只有約33%。這意味著有13.6%即1.28億生活在城鎮里的人沒有真正城市化,沒有獲得市民應有的公共服務,也沒有獲得相應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價水平下,這些群體不具備商品房購買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國快速推進城市化的進程中,這些長期穩定的需求,能夠為REITs帶來穩定的現金流。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存在結構性矛盾,市場潛在需求與有效供給不匹配,造成房價過度上漲,不僅威脅房地產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且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健康運行。中低收入群體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對公租房的需求不斷增長,將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設,可以為在更長的時間內融入更多的建設資金,將加快公租房的建設速度,將加快保障房建設的步伐,實現保障房和商品房雙軌運行,減輕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結構性矛盾。另外,REITs 將會有嚴格的信息披露機制和監管制度,資產管理人必須定期披露運營信息,REITs 的經營情況要受內部監督及外部審計、政府部門的監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環境——管理層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國務院出臺“金融國九條”,其中第五條明確:創新融資方式,通過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等多種形式,拓寬企業融資渠道,為REITs打開了政策通道。隨后的“金融國30條”提出“開展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試點,拓寬房地產企業融資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試點協調小組,成員主要有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2009 年11月,國務院批準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為REITs試點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將天房集團保障性住房的物業資產打包抵押給信托公司,設計金融產品后在銀行間市場流通。此方案經由人民銀行通過后上報國務院。上海由張江集團、金橋集團、外高橋集團、陸家嘴集團試點為保障房設立房地產投資信托。北京試點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試點項目或將落戶朝陽區的部分公租房項目。〔2〕2010年5月,央行出臺《銀行間市場房地產信托受益券發行管理辦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門聯合了《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指出 “探索運用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為公租房通過 REITs 進行運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項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產品雖然風險較小、收益穩定,但風險始終是高于銀行存款和國債的。通常情況下,要按照10年期國債再上浮150~200個基點,作為REITS投資人的回報率。REITs產品每年還需要按資產凈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繳納管理費。因此,只有達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會資金參與。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來源主要包括三項:一是租戶所繳納的租金。二是小區配套商業設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給予的各項稅收減免。同時,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塊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商涉及的印花稅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營業稅和房產稅。
(一)公租房項目的建設成本
根據統計年鑒,2010年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竣工房屋造價為2228元/ m2。綜合考慮公租房的稅費減免,〔4〕將建設成本定為全國商品房平均造價的70%,考慮通脹因素,成本每年上漲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當地市場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設公租房的租金水平為市場租金水平的70%。易居報告研究顯示,2000-2009年我國房產復合租金回報只有5.05%。〔5〕考慮到2009年以來的房價再次上漲,本文將市場租金率設為 4%。
(三)計算公租房項目的內部報酬率
內部報酬率法是目前項目投資決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內部報酬率是使投資項目的凈現值等于零的貼現率,根據貼現率對投資項目每年凈現金流量進行貼現,未來收益總現值正好等于該項目原始投資額時,此時的貼現率即為內部報酬率。它實際上反映了投資項目的真實報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為內部報酬率;COF為現金流出,t為年份;CIF為現金流入,代表租金;k為資本成本率,表示為銀行的利率;n為投資壽命。〔6〕利用此公式,計算出不同地區房價所對應的內部報酬率。
目前中國30年期續發國債收益率4.53%, 10年期企業債收益率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資,每年向公司繳納的1%以上的管理費,因此,從理論上講,目前房價在全國均價以上的地區具備相應的盈利能力。
三、運行模式
(一)設立機制
1.組織形式——契約型REITs。
按組織形式分,REITs可以分為契約型和公司型。契約型是指由發起人、保管機構、投資者以設立信托的方式,通過契約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并投資于房地產,投資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紅。從我國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環境情形來看,選擇契約型比較合適。
表2 契約型與公司型的比較
因素契約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環境有《信托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做依據,實踐中也有類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鑒現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運作模式。我國目前還沒有引入美國和日本的投資公司制度,設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設計難度與經濟成本都較高。
金融環境具有所有權和收益權相分離的特點,信托財產具有其獨立性,基金收益較有保障,設立也較為簡單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產項目管理混雜容易出現潛在的利潤沖突。
2.資金投向——權益型REITs。
按照資金的投向,REITs有權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類,其中權益型直接擁有所投資的房地產產權,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產獲得的資本利得為收入來源。這與公租房依賴租金收入的特點一致。該種REITs受利率的影響較小,可以更好地規避利率風險,〔7〕有利于吸引穩健投資者的積極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設任務重、資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權益型是合理的選擇。
3.交易方式——封閉型。
封閉型REITs 發行規模固定,投資人不得申請贖回,基金成立后不再進行資金的募集。開放型REITs的發行規模不固定,投資者可隨時進行購買和贖回,這就容易受到房地產市場以及證券市場的波動影響,由于其部分變現需求需要多次對現存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股價,評估成本高且難度較大。作為一種長期投資,公租房投資估價具有系統性,不可能隨時變動,采用封閉型可以較好的規避外部環境的負面影響,保證基金的相對穩定,鼓勵并滿足了投資者追求長期穩定收益的需求。
4.發行方式——公募與私募相結合。
以公募方式發行的金融產品在國內已經初具規模,分類監管、信息披露要求、資產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關監管措施都已提上議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經進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過定向募集方式優先引入結構投資者,輔之以一定的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
(二)運作方式
在運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項目,該機構作為發起人,將項目交給受托機構,受托機構向社會發行信托投資計劃,籌資資金。投資人與受托機構簽訂信托合同,并將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補貼交給基金托管機構(銀行)進行管理。受托機構委托獨立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對公租房項目進行運營和維護,將出租收入作為信托單位的利息收入,按時分配給投資者。為提高項目收益率,可以將公租房配套的商業設施一起打包計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個運行過程中將受到政府的監督并對政府負責(參見下圖)。
圖1 REITs運作方式
四、REITs運用于我國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針對REITs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資基金法》可以參考,沒有專門針對REITs的法律法規。為保證REITs的規范發展,應該出臺相應的專項法律,為 REITs 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一是在完善當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出臺有關REITs的法律法規,對REITs 的組織結構、設立條件、經營運作、稅收制度、產權轉移或變更登記等進行規定。二是規范配套管理措施。規定REITs 的發起設立、組織結構、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項,明確房地產信托投資關系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準入資格。三是明確分紅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運營管理費用后,收益應當全部分配給投資者,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二) 稅收優惠減免政策要進一步明確
REITs的優勢之一是稅收優惠政策,國際上通行慣例是免征受托機構的營業稅,無資本利得稅,給予投資者稅收優惠。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獲得租金收入應繳納5.5%的營業稅,12%的房產稅,然后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分紅后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出現雙重征稅。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質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會效益,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國應健全相關的稅收體系,明確與REITs相關的稅收減免政策。首先是參照國際通行的慣例制定相關稅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現重復征稅,如在發行、交易以及分紅派息中如何征稅,對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稅。其次可參照國債投資的稅收減免政策,明確公租房 REITs 產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在REITs存續期間,免征租金收入相關的營業稅、印花稅、房產稅等流轉稅。
(三)完善信托財產登記制度
信托財產登記制度是通過法定的登記或公示程序,對信托法律關系所指向的信托財產予以確認。按照2001年出臺的《信托法》,信托財產需要辦理信托登記,否則該信托將不產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見的《銀行間市場房地產信托受益券發行管理辦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產物業應當已經投入使用,具有穩定現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信托登記。因此,公租房REITs項目作為信托財產應該按照住建部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屋信托登記,而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僅為原則性的表述,沒有具體規定信托登記的主管部門或受理機構,以及如何辦理信托登記,造成信托登記在實踐中面臨 “有法可依,無法操作”的難題。目前,不同財產主管機關對于信托法中關于信托登記的理解程度、執行效果千差萬別,甚至存在明顯的法律隱患。由于沒有法定的登記程序對信托財產進行確認,致使匯集在信托財產上的當事人的利益很難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權利重構、破產隔離、財產管理等功能沒有發揮,信托金融創新遭遇阻礙。在實踐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變通措施,但都具有明顯的有限性與階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沒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建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已經成為一個十分迫切的任務。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進一步明晰
從前文分析來看,土地供應方式對提高公租房REITs項目的收益率至關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臺的《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面向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供應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劃撥供應。其他方式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以采用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有償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讓金方式供應公共租賃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讓用地成本,那么將顯著提高REITs項目的收益率。
為保證REITs 的順利實施和規范運行,建議先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住房建設部等政府牽頭制定關于公租房REITs 試點的指導意見,制定規范 REITs 市場操作的法規和指導方針,對符合條件的 REITs 產品在銀行間債市進行交易試點,吸引機構投資者參與。同時,在銀行間債市試點成功的基礎上,探索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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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市場經濟;趨勢;建議
中圖分類號:F293.3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房地產業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基本的物質保證,是社會一切產業部門不可缺少的物質空間條件,并具體構成各個產業部門。因此,房地產是構成整個社會財富的重要內容,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穩定而長遠的影響。
一、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構成
1.土地成本:包括地價及綜合配套費、搬遷安置費,土地交易稅費、土地契稅和土地營業稅等;
2.工程建設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用、工程建筑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室外基礎實施配套工程費;
3.各種配套及稅費:公共建筑配套工程費,環境衛生綠化工程費,“四源費”,大市政費,兩稅一費,粘磚土專用費,管理費,利潤。
4、其它費用:包括財務成本費用、不可預見費、銷售費用等。
二、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因素
1.一般因素,主要包括:社會因素(社會穩定狀況、人口狀況和城市化)。經濟因素(國民經濟水平發展和發展趨勢,金融環境,稅負); 制度及政策因素(土地制度及政策,住房政策及制度)。
2.區域因素,主要因為一個城市內部不同功能分區地價;主要分為:商業區、住宅區和工業區。
3.個別因素,所謂的個別因素指影響同一功能分區內不同具體地塊價格差異的微觀因素。其中包括:區域內因素(宗地的位置、面積、形狀、小地貌、地勢、地質基礎);區域周邊因素(臨近道路的寬窄、鋪設、交通管制狀況以及給排水狀況);土地利用狀況;項目因素(建筑物與土地的組合是否得當);其它因素(土地使用權限的長短等)。
三、房地產市場經濟發展現狀
1、房地產的總體規模越來越大
第一,房地產投資規模不斷擴大。房地產開發投資占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房地產開發投資額為4902億元,到2011年達到75685億元,房地產投資額增長了14.44倍,房地產開發投資占GDP的比例也逐年增加。
第二,房地產市場開發規模不斷膨脹。開發規模快速增長。全國房地產施工面積從2000年的71072萬平方米上升到2011年的204424萬平方米,增加了133352萬平方米,平均每年增長17.06%,房地產開發規模逐步擴大。房地產開發的各項指標增長速度都在10%以上,最高接近30%。
2、房價居高不下
近來,房地產市場出現了“三高”,房價高、居民購房熱情高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商品房單套銷售均價從2000年的175320元(1948元/平方米×90平方米)增長到2011年的484290元(5381元/平方米×90平方米)。相應的,2000年的商品房單套銷售均價/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的指標值為8.92倍,2011年的指標值為7.19倍。如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線城市測算這個指標的話,數值接近于20。
3、房地產市場金融貸款額度不斷攀升
據央行公布的數據,2000-2011年的12年間,中國的金融機構貸款總額從2000年的99400億元增長到2011年的582000億元,增長了4.86倍,而房地產開發貸款總額卻從2000年的1385億元猛增長到2011年的27200億元,增長了18.64倍。最值得關注的是2010年、2011年這兩個年份。2010年,中國房地產開發貸款額為2.32萬億元,房地產開發貸款增長率為23%,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為50.9萬億元,房地產貸款額/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為4.56%。2011年房地產開發貸款額為2.72萬億元,房地產開發貸款增長率為17.1%,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為58.2萬億元,房地產貸款額/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指標值達到了記錄新高。
四、中國房地產市場經濟發展趨勢
1、市場供給趨勢
在房地產過熱時期,房地產業的利潤率比較高,因而吸引了過多商家進入,但一些房地產公司規模較小,開發的樓盤規模偏小,配套設施不齊全。經過幾年的調整后,房地產業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趨勢,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在此情況下,規模優勢、品牌優勢越來越成為企業贏得競爭的關鍵。許多綜合實力較強的房地產開發商將把發展成熟品牌管理體系、實現高效與科學管理、建設高品質服務體系作為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房地產供給將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2、多元化的金融渠道
在銀行緊縮信貸規模的背景下,作為資金密集型產業,房地產企業不得不尋求多元的融資方向,開拓新的融資渠道,以減少對商業銀行尤其是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依賴。近年來,中央相繼出臺的相關舉措,為房地產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政策依據。信托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相關制度的日臻完善,將有利于緩解銀行信貸緊縮與房地產企業大量的資金需求之間的矛盾,能有效解決當前開發商所面臨的融資困境。資本市場的逐漸放開將為房地產業提供更多的融資渠道。將來,國內外各類社保基金、保險公司、投資信托公司、投資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都有可能成為房地產市場上主要的機構投資者。
3、房地產服務加強
作為開發商來說,一是保證新項目的開發,二是加強售后服務。從早期的買地、規劃設計、市場定位到工程的建設過程、推廣過程,一直到賣出房子、業主入住后的物業管理,都要求開發商進行市場化運作,貼近客戶的需求。這是一個完整的、公開的過程。把服務做好了,通過業主與其他人士的交流,把品牌傳播出去,這比花費大量廣告宣傳費用的效果要好得多。因為將來的市場競爭的是服務,如何選擇更好的地段,進行更加人性化的設計,讓業主居住感覺更舒服,這些不是空談就可以實現的。
4、合理利用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是“資源在當代人群之間及代與代人群之間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就是既要滿足當代人對房地產的各種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為后代人的生產生活創造必要的空間發展條件。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應把房屋、業主和環境三要素作為一個整體,重視對自然資源的使用和保護,爭取實現向自然的索取與對自然的回報之間的平衡。
五、推動我國房地產業發展的建議
1、土地市場規范化
土地是房地產業的命根,在一定的社會經濟前提下土地的供應狀況將左右房產市場的平衡。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是國有制,一級土地使用權資源支配能力在于政府,簡單地說就是中國政府壟斷土地資源,這就要求政府在土地供應上具備高度的規范性和前瞻性。
2、完善房地產融資渠道
我國政府過去對土地政策進行了大膽改革,但在地產融資上表現出相對的保守。在中國城市進程化和經濟高速增長的前提下,房地產業具有誘人的投資回報率,同時社會上積聚著相當規模的資金。有序地允許社會資金進入地產開發,有利于將行業提升到一個水平更高的階段、一個良性競爭的階段。
第一,實現地產投資證券化,允許民間建立地產基金。房地產業需要資金,社會上也有資金,投資人不必精通地產開發,只需把錢交給會做的人去做,余下的就是維持游戲規則。房地產業內也不必因為資金問題吊死在銀行一棵樹上而坐失機會,選擇通過有明確規則的途徑從民間獲得資金進行開發。
第二,推進商業性銀行股份改革,政府應從銀行運營中抽身出來。國家控股銀行在整個國家經濟中占據金融主導地位不是市場化,這樣的形態不是公平競爭體制。事實證明目前的國有銀行也不全認同和貫徹政府對市場的理解——央行提高貸款門檻希望給房地產投資降溫,而各銀行在操作中卻想方設法減少央行設限的影響,極力拓展市場份額。
3、 建立多元化的房地產市場體系
目前,中國的房地產市場熱點主要是集中在一級市場上,二級市場、三級市場的發展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場分級體系。政府在宏觀調控上也主要是針對一級開發市場,對二、三級市場缺乏有效地調控,因而導致二、三級市場幾乎完全市場化,并且受到不良經營商的控制,同時,二、三級市場是以一級市場的殘余產品和附屬物的價值存在,并未使其完成市場分級體系,實現滿足各個層面消費需求。因此其轉化并接受一級市場的需求、降低一級市場泡沫,為一級市場建立完整的產品價值體系的功能并未實現。因而,政府應當有意識地制定政策、開展措施幫助市場建立完善的分級體系,使房地產行業能夠可持續的健康發展。
總之:房地產業作為一個特殊的行業,它既有國民經濟一般行業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產業內涵及活動領域十分廣泛,房地產業作為國民經濟中一個獨立且非常重要的部門,所以加強房地產市場可持續發展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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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KMV模型;文獻綜述;研究展望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KMV模型是由KMV公司開發的,用于度量信用風險的商業化模型。它源于Black、Scholes和Merton有關期權定價模型的研究。它是根據Merton將有關期權定價理論運用于風險貸款和證券投資的思想而開發出的一種實用高效的分析方法用以衡量公司違約風險。KMV模型創立之后,KMV公司以及國內外許多學者對模型有效性進行大量研究。本文將通過對國外與國內文獻的綜述,總結國內研究現狀,進而提出未來的發展方向。
一、國外文獻綜述
KMV模型自1993年推出以來,國外對KMV模型的有效性研究分成兩部分:
首先進行有效性驗證是KMV公司及其Moody公司公布的研究文獻。研究結果大多表明KMV模型能在信用事件發生或破產前有效地預測到信用質量的變化。至2005年后,KMV公司在其官方網站上增加以下關于KMV模型的研究文獻。Dwyer and Woo(2007)運用EDF模型研究了210家公開交易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和抵押貸款機構,研究表明部分機構在未來一年的違約概率超過了10%,新世紀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ial Company)在違約之前的一年中信用質量急劇下降,NCFC的EDF值超過同組90%的分位數,得出EDF模型可以有效甄別出有問題的次級貸款機構。Korablev and Dwyer(2007)基于1996~2006年的歷史數據,通過比較機構評級、EDF模型、AltmanZ評分法及簡化的結構模型的表現,得出EDF模型在各個不同期間內,以及在對不同的公司規模和信用質量進行二次分類條件下,都能有效一致地度量;同時,通過研究北美、歐洲、亞洲三地的數據,表明EDF模型作為一個有效信用風險度量方法適用于全世界。
同時,也有相關學術文獻對KMV模型的有效性進行評價。Duffie and Wang(2004)研究表明,KMV模型對企業的違約概率有很強的預測能力,能生成一個違約概率的期限結構。Hilscher and Szilagyi(2004)通過運用死亡模型(Harzard Model),包含了KMV概率和其他變量,來預測破產概率,發現在存在其他變量的條件下,KMV模型只具有相對一定預測能力。Sreedhar.T.Bharath and Tyler.shumway(2004)檢驗了KMV模型的解釋信用違約互換(CDS)溢價和債券收益率價差(bond yield spreads)的能力,表明KMV模型對違約有一定預測能力,指出其大部分邊際收益(marginal benefit)來自于其函數形式(functional form),而不是來自于模型兩個非線性等式的解。Duan(2004)指出KMV模型中所使用的反復求解方法實際上是一種EM算法以獲取極大似然估計值,但是KMV方法只能產生點估計,并不適用于涉及到含有未知任何資本結構參數的結構信用風險模型。
二、國內文獻綜述
我國學者從1998年開始關注KMV模型。但大量的實證研究和相關的文獻資料則出現在2002年以后。早期的研究大多集中對KMV模型的理論基礎和模型框架的介紹與分析,較有代表性的是杜本峰(2002)發表的“實值期權理論在信用風險評估中的應用”和王瓊與陳賢(2002)發表的“信用風險定價方法與模型研究”等文章。
隨后,相關KMV模型的研究思路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不修正KMV模型,直接用國內的樣本數據進行驗證。通常按照KMV模型的基本框架并利用國外研究的模型和關系函數,以我國上市公司為樣本,只是所選用的樣本數據規模及分類有所不同,驗證后的基本結論是,KMV模型的風險預測方法可以彌補傳統方式的不足,有著很好的運用前景。至2005年后,這方面的文獻有:鄭茂(2005)則采用績優股、ST股和退市股三類樣本進行實證,發現對于績效好的上市公司,預期違約概率沒有給出錯誤信息,但模型給出的結果偏低,而對于高風險的ST股和退市股等高風險公司,EDF模型不但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反而給出了相反的結論,如絕大部分高風險公司的EDF值都很小。經過反向推測股權市值和公司資產市值,發現這兩項指標在先前計算中存在著高估的情況。其原因是,我國股市機制不夠完善和資產價值圍繞企業資產的預期值呈正態分布的假設造成的。同時,也有部分學者將KMV模型運用于個別行業或幾個行業的研究。謝邦昌(2008)以電力、蒸汽、熱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為代表,利用KMV模型對這兩個行業每個行業10家深交所上市公司的信用風險進行了度量。度量結果表明,KMV模型能夠較好地甄別不同行業的信用風險,是目前最適合我國上市公司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周沅帆(2009)針對保險行業的特點,用KMV模型研究中國上市保險公司的信用風險。
另一類則在修正KMV模型的基礎上,再用國內的樣本數據進行驗證,以探求在我國的具體適用性。考慮到KMV模型創建時的宏觀經濟背景與我國的現行經濟環境不同這一因素,所以在研究中必須對KMV模型進行改進和修正以建立適合我國的模型。至2005年后,KMV模型的研究重心大多集中于此。這方面的研究大多考慮到了我國資本市場的現實狀況,普遍地對非流通股進行調整以更符合實際。修正主要圍繞在以下三個參數上:預期公司資產價值、違約點的設定和公司股權的波動率。關于預期公司資產價值的設定。資產價值的修正主要是引進資產價值的增長率。李磊寧、張凱(2007a)用近三年來公司凈收益增長率的算術平均數來表示公司資產價值的年增長率。周子元、楊永生(2007)對比了靜態違約距離和不變增長率假設下的違約距離,發現后者比前者具有更好的判別能力。關于違約點設定的問題。張玲和楊貞柿(2004)計算出三種違約點值情況下樣本公司的違約距離,然后對配對樣本的違約距離作t檢驗和Wilcoxon秩檢驗,認為當模型的違約點值設定為違約點值等于流動負債,模型對上市公司具有最強的分辨能力。李磊寧、張凱(2007b)通過比較不同違約點下違約公司和正常公司違約距離差異的顯著程度得出我國上市公司的違約點設定在流動負債加百分之十的長期負債下預測能力最強。馬雨生(2008)通過比較四種違約點值情況下樣本公司的違約距離后,指出當模型的違約點值設定為違約點值等于流動負債加上四分之一長期負債時,模型對上市公司具有最強的分辨能力。關于公司股權波動率計算的問題上,石曉軍、任若恩(2005)指出GARCH模型可能系統性地低估中國股票市場的波動性。陳國輝(2007)、熊健夫(2007)、周杰(2009)等用GARCH模型來估算股票波動率。蔣正權、張能福(2008)通過實證得出GARCH模型比歷史波動率的計算方法更符合實際情況。張能福、劉琦鈾(2009)基于Tompkins方法提出了預測波動率估計方法來替代傳統的歷史波動率求解方法。閆海峰、華雯君(2009)利用GARCH模型估計股權價值波動率,同時為了避免股價波動干擾聯立方程組求解的問題,提出了一個迭代程序來估算資產價值及其波動率。在推動KMV模型在實踐中的應用上,李鈺、朱衛兵(2009)指出應按不同行業建立相應的在參數設置上有差異的比較符合該行業經濟特征的行業KMV模型,并提出KMV模型實務化的邏輯框架和構建方法。
近年來,有國內部分學者將KMV模型計算出的違約距離融入財務困境預警模型,以提高模型的預測能力。譚久均(2005)分別構建了基于財務指標的財務預警模型和在此基礎上引入違約距離的財務預警模型,通過對不同模型的比較和分析,得出結論為:基于股票交易數據的違約距離可以提高財務預警模型的解釋能力和預測能力,但該指標對財務預警模型信息含量的提升作用較為微弱,尚不能對模型擬合優度和預測效果產生重大的積極影響。劉國光、王慧敏(2005)通過把違約距離和財務比率結合起來進行財務危機預警研究,指出結合違約距離因素的危機預警模型能更明顯地提高模型的危機判斷正確率。張紹敏(2007)將違約距離引入判別模型中,通過實證得出加入違約距離對模型提高預測準確率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國內研究總結和研究展望
1、國內研究文獻總結。從1998年后,大量文獻對KMV模型進行介紹和探討,取得一定成果。總體上,文獻主要集中于KMV模型在國內的有效性的實證研究與修正KMV模型的參數以提高在我國的適用性,大多結論表明KMV模型或改良后KMV模型能甄別出上市公司的信用風險,是度量信用風險的有效手段。
整體上,國內的論文在實證方法等方面上存在以下幾點的共性: (1)在有效性實證方法上,國內的學者普遍采用通過KMV模型計算出違約距離是否能在統計顯著上區分ST公司與非ST公司來驗證KMV模型的有效性;(2)在計算公司股權價值上,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存在非流通股的問題,大部分學者采用每股凈資產來為非流通股定價,也有部分學者通過對非流通股協議轉讓價格與每股凈資產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到修正非流通股的價格;(3)在無風險利率選取上,國內學者都采用同時期內銀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4)在樣本選取方面,大部分文獻普遍采用大范圍跨行業采集樣本來驗證KMV模型在我國的適用性。
2、國內研究文獻研究展望。盡管國內學者對KMV模型的研究文獻取得豐碩的成果,但與西方相關領域的研究水平相比,國內在理論創新、研究方法等方面上依然有著巨大的差距。西方學術界在近幾年來對KMV模型的理論基石Merton模型進行深入探討,提出了許多結構模型的新發展理念與研究視角,并在模型的參數選取上進行創新以提升模型的有效性。因此,應在繼續引進西方先進研究理念的基礎上,結合中國資本市場實際,進行整合與創新。
國內關于KMV模型的研究文獻普遍集中于模型在國內的實證研究,特別是在國內的有效性方向上,而在實踐運用領域上幾乎是一片空白。因此,如何提高KMV模型的實用性,特別是適合我國資本市場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將是重要研究領域。筆者認為以下三個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提高KMV模型的實用性:(1)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滯后,在市場有效性與數據的獲得性等方面尚未達到西方成熟市場的水平,應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實際情況調整KMV模型的參數估計方式與步驟;(2)任何模型的實用性,是能通過模型度量出債券或貸款的違約概率。國內關于KMV模型的研究僅僅局限于違約距離的計算,而無法轉化成違約概率,因此建立起違約距離與違約概率的映射關系,是提升KMV模型實用性的關鍵;(3)由于各個行業有各自的特點,如不同資本結構、不同的償債能力等,因此如何針對不同行業的特質來調整KMV模型參數設定以更好地鑒別信用風險,將是提升KMV模型實用性的一個重要途徑。
(作者單位:華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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