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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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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第1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我國由于新農合發展較晚,至今為止我國并沒有統一的農村醫療法。這就使新農合缺乏有效的法律約束,因此實施過程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很難免違法行為的出現。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主要依據只有國務院的“決定”等文件、各部門的規范性法律法規和由各地方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等,缺乏層次,缺乏法律威信。我們應該大力的推進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實現從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的發展之路。通過加強立法和加強法律的實施,明確工作人員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過程中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懲罰,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朝著穩定的、規范的方向發展。

(二)農村衛生設施落后,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低

長久以來,農村存在緩慢的經濟發展,滯后的衛生基礎設施,缺乏的醫療器材,很多破舊的鄉鎮衛生院房屋,貧困的地方衛生站,甚至存在危房,以及醫務人員整體素質不高,服務態度差,專業素質不過關等問題,在大多數的農村地區,鄉鎮衛生院的衛生技術人員中,中專學歷和未接受專業培訓的高中以下學歷者分別占53%和36%左右,而在貧困地區比例更大,大專學歷者比例較低,大學畢業者更是罕見。

二、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發展建議

(一)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監督

“小政府,大社會”是中國改革過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必然需要按照這一原則來構筑自己的運作和監督機制。首先,建立健全新農合管理組織、參保者和醫療單位三方制約機制,規范新農合的運作,保護廣大農民利益。其次,實行機制內部互相監督體質,提高機制運行的規范性、高效性。同時,有效發揮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的監督作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實施有效的監督。

(二)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法制化建設

加強國家、地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立法建設,制定并完善相關的法律及地方性法規,明確參保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管理人員的職責、合作醫療社會統籌資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加強立法建設。明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能在實施過程中的具體行為和應承擔的相關職責、相對應的懲罰方式,有效的約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行,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展與建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投資

第2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建立完善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切實保障全縣農村居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2003〕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05〕102號)、《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暫行管理辦法》(渝辦發〔2004〕36號)和《重慶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指導方案(試行)》(渝農合辦〔2006〕6號)等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在政府組織、引導、支持下,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額醫療費用的疾病)統籌為主,兼顧基本醫療的農民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略有節余。

(二)大小兼顧,補償適度;互助共濟,公平公開。

(三)優質服務,經濟便捷;科學管理,民主監督。

第四條凡我縣轄區的農村戶籍居民,以家庭為單位(以戶口簿人數為準)參加合作醫療,履行繳費等義務后,享受規定的權益。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豐都縣行政區域內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以下簡稱參合農民)和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

第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權利;

(二)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按規定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藥費用補償;

(三)有權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對未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獲得應有補償申請復核;

(五)有權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監管;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及時交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資金;

(三)保證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四)如實舉報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行為;

(五)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六)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縣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領導管理、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劃、年度工作目標;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審定;

(三)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資金籌措;

(四)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考核、監督;

(五)負責資金預算、決算和監管;

(六)督促落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積極履行職責;

(七)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管理和運行情況;

(八)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報告工作;

(九)接受同級人大、政協、紀委的監督;

(十)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具體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三)擬定年度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方案;

(四)擬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

(六)按規定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據;

(七)審定和監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藥品招投標行為;

(八)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

(九)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匯報工作;

(十一)協調相關部門,執行上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十二)接受和處理群眾投訴,查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行為;

(十三)處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其他事務;

(十四)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轄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組織發動廣大農民群眾自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制定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計劃;

(三)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和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四)完成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事務;

(五)履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業務上接受縣合管辦指導、監督和考核,具體負責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宣傳發動和資金籌措;

(二)監督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有關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服務質量、藥品價格、進藥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額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定期向社會公布本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使用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接受和處理群眾投訴;

(五)完成縣合管辦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各行政村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由村委會主任、文書、社長、村衛生人員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村民代表組成,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本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領導、宣傳發動、籌資和對村衛生室服務行為的管理等。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采取農民個人繳費、政府財政補助、特困醫療救助、集體資助和社會團體個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結合方式多方籌集。

(一)農民個人繳費是指本縣農村居民自愿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納的參合資金。

(二)政府財政補助是指中、市、縣財政部門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撥付的資金。

(三)特困醫療救助是指相關部門籌集的用于補助困難群眾的資金。

(四)集體資助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資金。

(五)社會團體個人捐助是指由社會團體、個人捐贈用于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存入銀行產生的利息。

農民個人繳費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通過宣傳積極動員農民繳費,不得采取強迫、墊付或其他違背農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籌集標準為:

參合農民個人繳費,每人每年10元。

中、市、縣財政按實際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補助4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0元,重慶市財政補助18元,縣財政補助2元。

第十三條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措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自愿參合農民應當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預繳次年參合資金。每年的9-11月份進行集中收取的農民參合經費。由各鄉鎮合管辦在每年12月10日前,將農民個人繳納的參合資金繳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平時不定期收取的農民參合經費,由鄉鎮財政所在每月的5號匯總,在5個工作日內繳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收取農民參合資金時,必須開具由市財政統一印制的基金專用收據。以村、社為單位統一開具收據的應附參合農民名單。

(二)由相關部門為農民補助的農村特困醫療救助參合經費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名單,由相關部門審核,并按標準在12月10日前直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三)縣財政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經費:由縣財政部門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實際參合農民人數和補助標準全額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四)中央和重慶市財政補助經費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慶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參合農民交納參合經費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規定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

第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堅持“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縣級統籌,鄉鎮協管;總量控制,超支分擔;額度扣減,節余續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一)專戶儲存,封閉運行。縣財政局負責基金專戶的設置和收支,縣合管辦負責審核并按規定進行補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封閉管理,農民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均繳存到基金專戶,基金只用于定點醫療機構經審核報銷的醫藥費用支出。

(二)縣級統籌,鄉鎮協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合管辦統一管理,各鄉鎮協助控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家庭帳戶基金的使用額度。

(三)總量控制,超支分擔。縣合管辦對全縣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總量控制,并根據各鄉鎮參合農民人數、門診統籌基金分配標準分配基金使用額度到各鄉鎮。各鄉鎮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必須控制在使用額度范圍內,如出現超支,由鄉鎮政府承擔40%,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承擔60%。全縣大病住院統籌基金出現超支,則由縣級承擔60%,鄉鎮承擔40%(縣、鄉比例中,政府承擔60%,定點醫療機構承擔40%)。

(四)額度扣減,節余續用。參合農民在本縣范圍內戶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從所在鄉鎮基金使用額度中扣減,并由縣合管辦補償給發生醫藥費用的鄉鎮定點醫療機構,當年節余的基金使用額度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的設立。縣財政局要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用賬戶。只能開設一個銀行基金專戶。不得在其它部門設立的結算中心開設基金專戶。

第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鄉鎮繳存的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個人繳費;接收相關部門撥入的特困醫療救助資金,接收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撥入的補助資金,接受其它方式籌集的資金,該賬戶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撥付經審核的醫藥費用補償金。

第十八條基金專戶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縣合管辦無法得到銀行原始憑證時,由基金專戶出具繳撥憑證,并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縣合管辦記賬。

第十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以下原則進行分配: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主要分為家庭帳戶基金和統籌賬戶基金。統籌賬戶基金又分為門診統籌基金、大病統籌基金、風險基金。

(二)大病統籌基金又分為住院補償金和慢病補償金。大病統籌基金占總基金的60%,其中住院補償金占總基金的55%,慢病補償金占總基金的5%。

(三)風險基金占總基金的10%,風險基金又分為大病儲備金和風險儲備金,其中大病儲備金和風險儲備金各占總基金的5%。

(四)門診家庭帳戶設置為8元/人·年,門診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占總基金的30%。

第二十條新型村合作醫療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合農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其中住院補償金用于參合農民住院醫藥費用補償,慢病補償金用于參合農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發生的醫藥費用補償。

(二)門診統籌基金和家庭帳戶用于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的補償,家庭帳戶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但不能沖抵下一年度的參合資金。

(三)大病儲備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補償封頂線后,仍難以承擔醫療費用的參合農民的救助。

(四)風險儲備金主要用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超支或意外情況的應急支付。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決定如何使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分配圖示

風險基金10%(5元)

風險儲備金5%(2.5元)

大病儲備金5%(2.5元)

大病統籌基金60%(30元)

住院補償金55%(27..5元)

慢病補償5%(2.5元)

門診統籌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醫療基金(50元/人·年)

統籌基金(42元)

家庭帳戶基金(8元/人•年)

占總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條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補償模式

門診家庭帳戶+門診統籌+住院統籌

(二)補償標準

1、門診補償

按參合農民每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藥費用的40%給予補償,全年每人累計門診費用補償不超過20元(含門診家庭帳戶),參合農民門診醫藥費用補償首先在家庭帳戶中支出,家庭帳戶報銷范圍內全家可調劑使用。

2、住院補償

根據不同檔次定點醫療機構確定不同的起付線及補償比例,一人當年內累計最高補償限額(封頂線)為10000元。

住院補償表

鄉鎮衛生院

(中心衛生院)

縣級醫療

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

醫療機構

起付線

50元

300元

1000元

補償比例

55%

40%

25%

封頂線

10000元

中醫藥費用部分在同級醫療機構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補償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氣管炎、高血壓、糖尿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血管意外康復期、惡性腫瘤的后期治療、肝硬化等8種慢性病經縣級醫療機構確診并辦理《慢性病門診藥品費用補償證》在全縣縣、鄉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門診費用,補償比例為35%,每人每年最高補償限額為500元。住院按住院醫療費用的標準補償。

4、外出務工人員補償

只對住院進行補償,其補償起付線、補償比例與我縣規定的同級同類定點醫療機構標準相同。

5、參合農民享受最高住院補償封頂線,仍難以承受醫藥費,通過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和鄉鎮合管辦核實,鄉鎮政府、縣合管辦審核,報縣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審批,年底在大病統籌基金有節余的情況下,可享受一定數額的大病救助二次補償金。(大病救助二次補償方案另行制定)

(三)補償范圍

1、門診補償范圍:各種檢查檢驗費、藥品費、治療費、觀察床位費。

2、住院補償范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只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和基本診療項目范圍內給予補償。如:住院費、護理費、中西藥費、治療費、手術費、麻醉費、三大常規檢驗費、肝腎功能檢查費、血糖檢查費、血生化檢查費、x光檢查費、b超檢查費、心電圖檢查費、胃鏡檢查費。

(四)不予補償范圍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范圍:

1、打架斗毆、酗酒、自殘、自殺、違法犯罪、因公負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勞動鑒定、職業病、孕產期保健等發生的醫療費用;治療性病和戒毒費用;

2、使用非基本用藥及非規定診療項目目錄的費用;

3、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

4、未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會診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批準,擅自轉診到縣外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5、器官移植、近視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療法、營養療法、磁療等產生的費用;

6、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費用;

7、假肢、義齒、眼鏡、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費用;

8、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費用;

9、特殊檢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費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能報銷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參合農民的醫療補償方式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參合者憑《豐都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以下簡稱《合作醫療證》)和身份證、戶口簿可自由選擇縣內定點的縣級醫院、鄉鎮級衛生院、村衛生室就診。轉縣外及縣級以上三級醫院就診由縣級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出具診療證明并報縣合管辦審批。危急重癥須到周邊區縣就診的,可先予搶救,并在24小時內報縣合管辦。

(二)參合者在定點村衛生室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使用合作醫療專用三聯處方,參合者只支付自己應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并由病人或其親屬在專用處方和報銷登記簿上簽字生效,村衛生室每月25日—30日憑專用處方、報銷登記簿和報銷旬報表等到鄉鎮合管辦審核,憑審核結算單到鄉鎮衛生院報結補償經費,其補償經費由鄉鎮衛生院墊付。

(三)參合者在鄉鎮衛生院及其門診部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實行現場報銷,即隨看、隨付、隨報,并由病人或其親屬在專用處方和報銷登記簿上簽字生效。經鄉鎮合管辦審核后,每月1日—5日將上月的相關材料(含村衛生室結算單)報縣合管辦審核報結補償經費。

(四)參合者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報銷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審核墊付,農民只交納自付部分,定點醫療機構每月25日—30日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縣合管辦申報審核后報結補償經費。

(五)參合者經轉診在縣以外醫療衛生機構就診,由本人先自付全部醫藥費,之后憑身份證、戶口簿、《合作醫療證》、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處方、統一收費憑據、每日清單和轉診證明等到戶口所在地合管辦經審核后按規定結算補償經費。

(六)外出務工人員申請補償必須持醫藥費發票、一日清單、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證明材料,到鄉鎮合管辦審核后補償,由鄉鎮合管辦將相關材料報縣合管辦審核結算補償經費。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監督、檢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縣、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衛生、財政、民政等相關職能部門以及全縣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合管辦定期在全縣范圍內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鄉鎮合管辦要公示受益參合農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條建立投訴及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縣合管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023-70608569、70608308),縣、鄉鎮合管辦分別設立投訴箱,對舉報屬實可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六條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項審計制度。由審計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過程中,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各鄉鎮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對集中的地方,設立一塊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示欄。在鄉鎮公示欄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門診、住院補償人次和金額;在村公示欄內公布參合農民門診補償人數及補償金額,以及參合農民住院補償情況,包括患者的基本情況、就醫機構、住院時間、住院總費用和補償費用等;

(二)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院內醒目的地方設立公示欄,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基本診療項目、基本用藥目錄及價格、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補償的范圍、比例、方式等進行公示。

(三)通過經常走訪群眾、民主測評、問卷調查等多種形式,主動聽取和征求群眾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醫療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四)縣合管辦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收費及服務情況實行定期通報制和警示告誡制。

第二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立完善過程中,應加強對從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與服務的有關單位及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并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人員準入制,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

(二)按照“方便、安全、經濟”的原則,合理選擇符合條件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定點醫療機構的確定堅持申報考核、擇優定點、強化監督、簽約服務、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年由具有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書面申請,經縣合管辦組織專家審核確定后,頒發合作醫療定點單位證件,并向社會公布。凡被確定的服務單位必須完善服務設施設備,保證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效率,并有效控制醫療費用,以滿足人民群眾就診需要。

(三)嚴格執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合同》有關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加強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讓參合農民享受優質、便捷、價廉的醫療服務。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合理醫藥專家組,按照臨床診療規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合理醫藥情況進行督導和檢查。(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全縣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推行集中詢價采購制度,縣級醫療機構執行順加作價政策,鄉鎮衛生院執行國家最高零售限價基礎上下浮30%作為統一藥品零售價格。村衛生室的藥品由鄉鎮衛生院代購,保證藥品的質量和用藥安全。

(五)各定點醫療機構應取消單純以醫療收入指標與工資獎金掛鉤的分配制度,完善以醫德醫風、服務質量、服務態度、門診住院人次為主的綜合分配制度,健全內部制約機制,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服務管理辦法、基本用藥目錄及基本診療項目,禁止大處方、亂檢查、亂收費等行為發生。使用非基本用藥目錄和非基本診療項目時,應先征求患者意見,并讓患者簽字。嚴格控制診療費用,實行門診用藥一般每次不超過3天,人均門診處方費用村衛生室一般不超過15元,鄉鎮衛生院不超過25元(急救、搶救除外),縣級醫療機構不超過40元。縣級醫療衛生機構要執行住院一日清單制和單病種限價付費制。住院床日費用控制330元以內,出院人均費用控制在3000元以內。

第二十九條搞好信息網絡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計算機網絡監督控制系統,使用統一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軟件。鄉鎮合管辦和定點醫療機構要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合作醫療的有關資料、信息的收集、統計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饋,為指導合作醫療的正常運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

第三十條縣政府與鄉鎮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簽訂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項目標責任書,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管理。

縣政府對在合作醫療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含辦理補償的定點醫療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年度考核評定不稱職的處理;造成損失的,加倍追償損失資金。屬單位責任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取消單位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評先選優資格處理:

(一)工作不負責任,,導致合作醫療運行受阻;

(二)對補償資格、證件、材料審核不嚴或計算錯誤,導致錯誤補償;

(三)挪用、擠占、截留合作醫療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當場兌付補償金,向病人索取好處,有索賄受賄行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協助他人編造虛假證明的;

(六)知情不報或知錯不糾仍給予補償補助的;

(七)擅自更改補助補償標準、項目、范圍和比例的;

(八)辦理補償時不按規定準確填寫《合作醫療證》的;

(九)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年度考核不稱職的處理;造成損失的,加倍追償損失的有關資金。屬醫療機構責任的,視其情節取消單位年度評先選優資格,同時取消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當年度評先選優資格;情節特別嚴重,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一)出據虛假疾病診斷證明、醫藥費用收據、處方、病歷等證據為他人謀取好處的;

(二)將不予補償項目、范圍改為可以補償項目、范圍的;

(三)有意推卸責任、簽署虛假姓名,導致運行混亂的;

(四)不執行診療常規和管理規定,將門診診療改為住院診療的;

(五)在診治、補償等環節中,不執行相關規定,侵犯參合人員權益、刁難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處的;

(七)違反國家物價政策,亂收費的;

(八)不執行診療規范,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療或故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的;

(九)違反用藥規定,開大處方、人情方;違反處方管理辦法,與患者聯合造假,將非基本用藥目錄藥品篡改為基本用藥目錄內藥品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參加合作醫療人員違反合作醫療有關規定,除向直接責任人追回已發生的醫療補助補償金外,視其情節分別依法給予以下處理。

(一)申報參合人員時,有意隱瞞或謊報家庭成員,導致應參合家庭成員未全部參合或不該參合人員參合的,取消該戶參合人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二)用虛假醫療費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處方或其他方式,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的,取消其家庭全體成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三)涂改、偽造醫藥費用收據、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輔助檢查報告單等,或授意醫護藥劑人員做假,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者,取消其家庭全體人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補助補償待遇。

(四)將《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口簿》轉借他人使用,騙取合作醫療補助補償金的,取消轉借者和被轉借者家庭全體成員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五)不遵守合作醫療及其他規定,無理取鬧影響合作醫療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當年應享受的合作醫療權利。

第三十四條參合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衛生局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處理;追償的資金首先用于損失的合作醫療資金歸墊,余額用于對舉報人的獎勵和彌補工作經費的不足。情節嚴重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參合人員或社會各界人士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或監督機關舉報違反合作醫療政策的行為,一經查實,可以給與舉報人相應獎勵,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合管辦負責解釋。

(此件發至鎮內各村民小組)

主題詞:農村衛生合作醫療辦法轉發通知

抄送:縣衛生局

第3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問題;政策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F32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3-0045-02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的基本情況

中國從2003年開始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試點,逐漸在全國普及。截至2008年底,全國2 859個縣(市、區)中95%的縣(市、區)開展了新農合達到2 729個,是2004年的8.1倍;2008年參加新農合人口8.15億,參合率達91.53%,比2004年增長了9.1倍;2008年,全國補償支出收益人次達5.85億,是2004年的7.7倍(中國衛生統計年鑒,2009)。從以上數據可看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自推行以來,覆蓋面得到很大程度的擴大,收益的農民也有了顯著的增加(見表1)。

在最低籌資標準方面,2003年規定,中央財政向中西部地區除市區以外給予參合農民每年人均補助10元,地方財政年資助額不低于人均10元,農民個人每年繳費不低于10元(合計新農合籌資水平為每人每年30元)。2009年提出從2010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可以看出,新農合籌資水平(每人每年)有了顯著提高(吳文會,2009)。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較大地促進了農村醫療水平的提高,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解決了部分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制度缺陷。現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上。一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所采用的農民自愿參加原則存在弊端。從表面上看,自愿參加原則很民主,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由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籌資,這就使那些沒參加,或者雖然參加了但無力支付費用的農民得不到集體和政府的醫療補貼,造成了結果的不公平。所以說,采用自愿參加原則實在有些不妥。另一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機制不夠完善。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籌資主體為個人、集體和政府三方,但是事實上來自這三方的資金都是不穩定的。從農民個人的角度來看,由于宣傳力度不夠,很多農民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不信任,所以參合率不高。從集體的角度來看,由于在2006年取消征收農業稅,導致集體籌資的來源變得難以保證。從政府的角度來看,政府在籌資上起著最主要的作用,但政府的出資力度明顯不足;而且各地的情況不同,政府的出資額卻是相同的,這顯然是不夠科學合理的(袁難難,2008)。

2.農民參保不積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推行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運作的主體,而農民則完全處于被動地位。農民所處的被動地位直接導致了他們未充分認識到自己是合作醫療受益者的身份,參保本身也就變得不積極主動。此外,主觀方面,農民健康觀念、共濟觀念以及風險觀念淡薄;同時存在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者不信任和對政策穩定性的懷疑。客觀上,農村醫療衛生設施、提供的服務不能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求;新農合提供的保障程度低,補償過程中手續煩瑣。另外,農民的素質、家庭經濟狀況、家庭結構等各方面都對參合意愿有一定影響。

3.鄉村醫療服務資源難以滿足農民需要。根據2009年中國衛生統計年鑒數據整理(見表2),鄉鎮衛生機構的管理層多是中專學歷人才占比39.5%,大學本科僅占比3.2%,碩士學歷人才占比0.1%。大多數的管理者基本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管理培訓,管理知識很難適應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需求。同時,鄉鎮衛生院醫護人員素質也不容樂觀。2008年,鄉鎮衛生技術人員中58.7%為中專學歷,其次大專占比20.3%,高中學歷占比10.3%,初中及以下占比8.4%,大學本科學歷僅占2.2%,碩士及以上學歷人才在鄉鎮衛生機構不存在。鄉鎮衛生人員中的其他技術人員學歷構成,仍然主要集中在中專、高中學歷以及初中及以下人員,占比分別為39.7%、24.8%以及20.3%,大專人員占比13.8%,大學本科僅僅占比1.4%。

4.缺乏必要的法律與政策。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具有一般社會保障的特點――強制性。強制性必須通過立法來實現。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好的制度也需要相關法律支持和保障。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全面調整農村醫療保障社會關系的法律,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只有一些地方政府規章,但這些地方政府規章明顯法律效力很低。而且,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中,勢必會產生法律責任的承擔問題,而現有的一些地方政府規章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法律責任問題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將不利于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規范、健康發展(吳桐,2010)。

三、政策與建議

1.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立法。為了能夠確實保障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應盡快進行專門立法。國家制定統一的農村合作醫療法,以規定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方法;規定合作醫療保險組織,村級合作醫療保險站的組建方法及其職能;規定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權利和義務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農村合作醫療法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適合本地特點的實施方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互助共濟的前提下,為廣大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一定的醫療補償,對于保護農動力,提高農業生產力具有積極的作用,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的性質。因此,要把它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面向農民的醫療保障體系,使之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監督,從而保障和促進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穩定運行和持續發展(袁玉柳,2009)。

2.建立完善的籌資機制。建立穩定有效的籌資機制是辦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礎,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保證。針對目前籌資機制的缺陷,政府應盡快采取措施。首先,由于政府在籌資上起著最主要的作用,政府應進一步提高籌資水平。其次,政府應該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制定出不同的且科學合理的籌資標準。同時,政府在醫療衛生設備和人員方面應對偏遠、貧困地區特別照顧。最后,政府部門可以充分發揮政府職能,引導大中型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為農村合作醫療捐款,發行農村衛生事業發展彩票等形式籌資。

3.完善制度,宣傳引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件好事、實事,要大力宣傳農村合作醫療的優越性,讓大家知道這是政府為農民辦的一項“民心”、“民利”、“民生”工程,是健康工程和溫暖事業。對這項工作,應加大推進的力度,不斷研究和完善各種制度,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機制上有約束力,在經濟上有吸引力,在過程中有透明度,讓廣大農民群眾都能自覺自愿地參與農村合作醫療,把好事辦好,好事辦實。

4.更新設備,規范服務。及時更新農村醫療設備,加強鄉鎮醫院人員醫療技術的培訓,提高農村醫療設備、技術及服務水平,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鼓勵高水平醫療人才到鄉鎮衛生機構服務,使農村居民真正得到實惠。杜絕合作醫療中的不規范行為,嚴懲合作醫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讓農民得到公正而廉價的醫療服務,充分享受健康權益(李博,2009)。

參考文獻:

[1]吳文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現狀與對策[J].法制與社會,2009,(8):267-269.

[2]袁難難.中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淺析[J].現代農業,2008,(11):77-78.

[3]吳桐.淺析中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問題及完善[J].法制與社會,2010,(8):211-212.

[4]袁玉柳.關于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思考[J].現代農村科技,2009,(16):5.

第4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法律對策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取得的成效

1.1農民的醫療負擔有所減輕,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情況有所緩解。

按照新農合制度的規定,參合農民患病后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可以得到至少40%以上的醫療費用補償,而且,這一補償比例還在不斷提高,在2005-2006年度將提高到50%以上。因此,從理論上看,今后農民患大病住院只需要自負少部分的醫療費用,而大部分醫療費用由新農合負擔,這一補償標準已快接近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償水平。2003、2004和2005年三個年度,大理州彌渡縣參合農民平均每次住院得到的醫療費用補償額分別是358元、406元和429元,呈現逐年增長的趨勢。

1.2農民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開始增強,潛在的醫療衛生需求逐步釋放出來。

開展新農合之前,由于醫療費用高、收入水平低,因此很多農民都是“小病扛,大病挨,重病才往醫院抬”。開展新農合以后,農民的看病意識和自我保健意識明顯增強。在大理州彌渡縣,2003-2004年度全縣參合農民的門診量是54694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為70675人次,增長了29.2%;2003-2004年度全縣參合農民的住院數是5163人次,2004-2005年度上升為9003人次,增長了74.4%。在賓川縣,實行的是門診費用的20%減免報銷制度,參合農民的門診就診需求量更是快速上升。

1.3新農合推動了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

新農合對農村衛生事業的推動作用,首先,表現在整個農村醫療市場的擴大和衛生業務收入的迅速增長,這為農村衛生事業的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次,農村鄉村衛生系統的服務條件、藥品供應和監管等衛生供給狀況也得到了明顯改善。如彌渡的苴力鎮、賓川的州城鎮等衛生院在開展新農合以前醫院設備落后、從沒做過手術,在開展新農合后,通過國債資金加上地方補助及自籌資金,每個鄉鎮都增加了至少50萬元以上的衛生投資,改善了醫療衛生條件,醫院的業務收入大幅度增長。另外,新農合的開展還優化了農村衛生結構,促進了縣鄉村之間衛生資源的合理分工,提高了各級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初步形成了“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鄉,重病才需到縣上”的局面。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新農合的啟動和發展是一件復雜的系統工程,其運轉和作用發揮涉及到參合農民、醫療單位、衛生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等多方面的關系協調。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2.1新農合的籌資成本高,辦公經費得不到保證,影響了衛生部門的積極性。

目前,新農合籌資成本很高。據測算,籌得每位參合農民10元醫療基金的成本在1.5~2.5元之間。并且,籌資期間也很長,部分鄉鎮的籌資仍然需要長達1~2個月的動員才能達到80%以上的參合率。在新農合的運行管理上,大理州在首年安排了40多名專職管理人員,辦公經費也基本到位。但在后續發展中,由于貧困縣財政困難,辦公經費難以足額落實,只好由衛生部門承擔運行費用。高昂的籌資成本和運行成本,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衛生部門繼續開展新農合的積極性。

2.2醫療費用補償標準還不夠科學,變動頻繁。

大理州在試點四年多的時間里,住院費用的補償比例調整了三次以上,合管辦對基金的管理缺乏必要的專業技能,由此造成基金沉淀比率波動大,影響了制度的穩定性和農民的信任。如彌渡縣在2003~2004年度,家庭帳戶基金沉淀額是174.7萬元,沉淀比率高達73.1%;住院基金沉淀額為296萬元,沉淀比率是62.8%,新農合基金的平均沉淀率為65.4%。如此高的資金沉淀率嚴重影響了參合農民的受益面和受益程度,也不符合新農合基金“以收定支”的管理原則。2004~2005年度在下調了家庭賬戶基金比例、提高住院補償比例后,新農合基金平均沉淀率才迅速下降為20.5%。

2.3對衛生服務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醫藥費用上漲過快。基金管理上存在漏洞,影響了參合農民和村級衛生所的積極性。

醫療機構以藥養醫的現象仍然嚴重,醫院誘使參合農民住院、小病大治、開高價藥、自費藥等不規范行為依然普遍。醫藥費用的上漲,部分抵消了新農合制度在減輕農民醫療負擔方面的作用。此外,由于報銷手續繁多和宣傳不到位,很多農民在申請住院報銷時本可以按40%報銷,但因為沒有帶身份證或其它證件,便只能按照20%的門診比例報銷了。一些鄉鎮報賬點,由于管理人員較少往往會導致門診減免資金不能及時下撥,造成衛生所因流動資金不足嚴重缺醫少藥,影響了農民看病,造成不良的影響;由于沒有法律的約束,致使新農合的效果受到影響。

3.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法律對策

3.1探索創新機制,降低新農合的籌資成本。

針對當前新農合籌資難、成本高的問題,可嘗試采用報銷資金預繳存和村衛生所包片制度。經過四年多的全面宣傳,新農合政策已基本深入人心,籌資時可不再采用這種高成本的方式,而采用預繳存和包片相結合的制度。對于當年發生疾病報銷醫療費用的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用報銷所得的部分費用預繳次年的參保資金。對于未參保的農民,委托各村衛生所包片宣傳發動和代收參保資金,合管辦向代辦點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因為村級衛生機構與農民群眾較熟悉,有利于降低籌資成本及調動村級醫務人員的參合積極性,進而形成衛生部門與參合農民之間的一種良性互動機制。

3.2加強醫療基金的運行管理,落實管理經費。

新農合最終能不能讓農民得到實惠,關鍵在于醫療基金的運行管理。建議從以下途徑解決新農合的辦公經費問題:通過法律法規強制規定,各地財政必須按照參合農民人頭數核定人員編制和撥給辦公經費,辦公經費不能到位的不予下撥中央及省的新農合配套金,并對主要責任人實行嚴懲。對于財政確實困難的貧困縣,由財政部門按照一定的標準下撥專項新農合管理經費,以確保貧困縣新農合工作的正常管理。

3.3強化衛生服務行為監管,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上漲,保護新農合成果。

由各地醫改辦或衛生局統一建立新農合醫療監督委員會,定期到各地審查定點醫院對參合農民采取的醫療方案或醫生開具的處方單,重點審查藥品的選擇和用藥量、大型設備檢查的必要性、新特藥和自費項目的控制情況、是否存在誘導性住院、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等,對違規醫療單位和個人實行從重處罰,追究法律責任。

3.4科學確定門診、住院費用補償標準,監控醫療基金運行。

新農合制度要逐步穩定醫療費用的補償標準,避免頻繁變動。補償標準以“量入為出”原則為指導,通過科學測算來確定。當前,一些試點縣在補償標準的確定上有些保守,同時在基金的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惜賠”現象,導致當年醫療基金過多沉淀。對于連年沉淀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監控,防止貪污、挪用。建議將沉淀資金計提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平衡以后年度可能出現的財務虧空,同時要適當提高補償比例,保證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實現醫療基金的收支平衡。

參考文獻

[1]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國務院公報.2003年6月.

[2]庹國柱、王國軍.中國農業保險與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首都經貿大學出版社,2002.

第5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公共產品;制度變遷;合作醫療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1-0063-03

農村公共產品是農村區域農民生產、生活共同所需的具有一定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產品或服務。其用于滿足農村公共需要的共同生產條件,具有較強的外部性。近些年來,隨著以生產隊為單位的集體農作制度向農戶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變遷,在為促進農業生產的高速增長提供了很強激勵的同時,也引致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變遷,即由集體農作制度下的國家財政負擔、動員并組織群眾以勞代資的供給模式,轉變為政府與私人共同承擔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模式[1]。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轉變,出現了如供給總體不足、供給結構失衡等一系列問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農村公共產品,在制度運行的過程中,也受到了同樣的影響。本文從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的視角,分析現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對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所產生的困境,提出了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建議。

一、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的變遷及其供給現狀

我國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經歷了由解放前的私人供給為主或個體農戶合作供給模式到解放后的互助組形式再到合作社供給三個階段,即供給制度逐步由私人供給發展為合作供給再發展為政府供給。這樣的供給制度在當時供給農村公共產品時產生了巨大的制度績效[2]。隨著經濟的發展,農作制度非集體化的變遷引起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家庭聯產承包的實施,促使農村私人產品供給激增,雖然在短期內的激勵制度的改善增加了農戶對于農耕的投入和產出,但是在家庭聯產承包制度下,農村集體組織的經濟力量和組織能力普遍低下,既無力用集體經濟力量解決村級公共產品的良好供給,也沒有體制下隨意調動勞動力進行大型公共設施建設的權力[3]。農村公共產品有政府和集體統一提供的供給機制出現缺失,同時適應新的農作制度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機制不能及時建立,導致現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出現了供給總體不足、供給制度不規范以及供給結構失衡導致的供給低效率等一系列問題[4]。主要表現在:

首先,供給主體經濟乏力,農民急需的公共產品難以產出。無論是在生產隊時期還是現行的時期,我國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都不是“需求主導型”,制度內與制度外相結合的不規范的供給制度,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決策程序和制度外籌資為主的籌資方式,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缺乏制度保障和資金保障,同時供給也脫離農民的實際需求。另外,鄉鎮財力匱乏,多年來國家對農業基本建設的投入數額始終偏低,財政的支農支出徘徊不前,以及較少顧及需求信息和農民本身存在的文化特質等原因,使現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效率低下。

其次,生產公共產品出現“兩重兩輕”現象,即重“硬”輕“軟”、重“準”輕“純”,農民很難享受到有利于發展生產、改善生活質量的農村公共產品。由于有限財政的覆蓋范圍有限,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追逐政績,農民自下而上的需求表達機制不暢,導致了農村純公共產品供給的乏力,對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有所阻礙。

最后,供給的渠道單一,長期自上而下的供給方式,使得農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只寄希望于政府,但有限的政府財力無法生產更多的農村公共產品以滿足需要。政府和私人相結合的供給方式從理論上講是一個有效的供給方式,但是長期的制度外籌資使得私人供給缺乏制度保障,沒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導致私人供給很難充分滿足實際中對農村公共產品的需求。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變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影響

1.醫療產品供給經濟主體的消失,加劇逆向選擇

農作制度的改變,農民獲得了長期的土地承包使用權,經營自越來越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農業生產和收益分配過程中的權力大大弱化,農村醫療作為農村公共產品其供給的經濟主體逐漸消失,形成了“空殼”,農村醫療制度由傳統的國家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投入占主要部分,農民只需繳納少量費用就能獲得較大收益的保障形式完全蛻變為由農民自身負擔的自我保障形式。傳統醫療保障制度的瓦解,自我保障形式下投入成本和潛在收益之間的極大的不平衡性和不經濟性,增加了醫療費用的支出,同時使農民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穩定性以及持續性產生了懷疑,這對于農民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積極性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本身的設計上,基本上將費用相對較低的鄉村衛生診所排除在合作醫療體系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于農民的吸引力,加劇了逆向選擇的問題。

2.農村公共衛生體系的瓦解,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失去運行的平臺

經濟體制改革后,農村公共產品生產重“準”輕“純”,國家對醫療保障放任自流,醫療保障從國家政策變成了地方性政策,發展醫療保障失去了國家政策的強制性,政府對于農村醫療衛生體系的投入大幅度減少,從1992年以后,盡管政府對衛生投入的絕對數有所增加,衛生支出占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卻在一路下跌不止,到2002年已經跌入4%以內[5]。農村鄉、鎮醫院的醫生缺乏,知識結構和醫療水平下降嚴重,醫院設備陳舊,鄉鎮醫院以及當時隨著農業合作社的興盛逐漸發展起來的縣、公社和生產大隊的醫療衛生機構紛紛倒閉或撤銷,大大削弱了預防保健、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指導等公共衛生功能。農村基層公共衛生體系的逐漸瓦解,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起到了巨大的阻礙作用。

3.醫療服務的市場化,費用增長過快,農民醫療費用負擔過重

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下,公共衛生機構也毫不例外地從原來的完全由政府財政撥款的公立機構,轉型為以服務換取收入的組織。在農村,醫療服務體系呈現出民營化的趨勢。作為農村醫療保健重要載體的村衛生室演變為個體或個人聯辦的衛生點,無論是民辦還是公立,所有衛生服務提供者均以按項目付費的方式向病人收費。激勵結構的變化,使得縣醫院、鄉鎮衛生院等所有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了追求收入最大化的市場主體。縣、鄉醫院雖然被納入了合作醫療的體系,但是醫療費用的增長速度遠遠超過了合作醫療看病補償比例的增加,農民自付部分的費用支出仍然遠遠超過其醫療支出的預算約束,醫療費用支出的負擔依舊很重。

三、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政策建議

根據公共產品的供給理論,可以將農村公共產品進行大致的分類,從而確定其相應的供給方式。一般認為,按照消費的競爭性、受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可以將農村公共產品分成三類:(1)農村純公共產品由政府供給。這類公共產品只有外部收益而沒有內部收益,適合于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過合同的形式引進私人投資或直接交由私人生產,然后再由政府購買提供。(2)農村準公共產品應由政府和農民混合提供。這類公共產品通常既有社會受益又有個人受益的特點,可以在政府補貼的基礎上,按照“誰受益?熏誰負擔”和“量力而行”的原則,由農民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進行集資生產。(3)小范圍受益的低級公共產品,可以考慮將農民組織起來?熏通過俱樂部的方式提供。這類公共產品由于其外溢較小,且受益群體相對固定,由政府提供顯然是不合理的,而對農民來說,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私人提供也容易造成效率損失,因而理想的方式是將農民組織起來,成立農業合作社,將外部收益內在化,以提高供給效率。遵照分類供給的原則,可以從不同的分類角度審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供給,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議。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農村公共衛生體制建立和完善的制度保障,具有純公共產品的屬性,要求政府承擔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責任。

1.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具有純公共產品的屬性

根據薩繆爾森的定義,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純粹的公共產品,具有很強的外部性,這就使基于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出現失靈,“搭便車”現象的存在,使得市場上的私人部門在提供公共產品時無法彌補生產成本;同時,由于公共產品的個人消費量不能確定,價格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競爭市場上一般無法提供這類產品。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中只有政府的力量能夠充足的供給公共產品,通過強制性的稅收來彌補生產成本,并免費向公眾提供,滿足社會需求,達到社會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這也是一種效率選擇的結果。農村的公共衛生保健服務是全體國民醫療保健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產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我國政府在農村實施公共衛生職能和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健服務的主要制度安排,需要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支持,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證這一制度安排的良好運行。

此外,顧昕、方黎明研究認為,提高統籌層次,在縣級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要形式的合作醫療制度,不是簡單的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是我國在堅持社區還是國家組織合作醫療的大問題上首次提出了明確的方向,提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一般采取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在起步階段也可采取“以鄉(鎮)為單位進行統籌,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這意味著合作醫療將從社區醫療籌資制度轉型成為國家福利[6]。這就從另一個角度說明了政府在合作醫療的制度安排上要負起更大的責任。

2.政府在維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的責任

政府在構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需要從醫療保障的政策設計、財政投入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首先,政府要加大對農村衛生保障的投入,增加財政支出中的衛生費用,解決醫療衛生體系建設中的財政投資“缺位”問題。在當前國家財政能力不足的情況下,政府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中的投入重點應該放在兩個方面:(1)增加醫療衛生保健服務投資,保證農村醫療衛生產品和服務供給。如農村防病防疫的投入,重建村衛生室的啟動資金的投入等。(2)增加衛生專業人員的培訓經費,提高基層衛生專業人員的醫療水平。通過對基礎衛生建設的投入,逐步恢復和健全農村基層衛生服務體系,保證醫療資源的穩定供給。其次,建立完善的公共財政體系。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實行財政分權制。加大對鄉鎮財政的轉移支付力度,依靠財政轉移支付,建立起大病醫療基金,解決貧困人口重癥治療,消除農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最后,加強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和引導,完善和強化相應的監督和管理機制。建立醫療保障的監督機構和有效的醫療考評制度,一方面,督促醫療保障實施、審核醫療保障資金籌集、管理、資金預算和醫療服務以及經濟補償等問題,另一方面,通過考評制度,規范醫療機構和管理人員的服務,提高工作效率[7]。

(二)新型合作醫療制度中的醫療衛生體系,具有準公共產品的性質,決定了在醫療衛生的提供上,可以進行多渠道的供給。

醫療衛生體系具有準公共產品的屬性,因為醫療衛生服務與個人的勞動能力以及個人收入狀況密切相關,具有較高收入潛力的個人具有享受高水平醫療衛生服務的條件,從這一點說,醫療衛生針對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性質。這樣,在提供和享受醫療服務上,就會出現上述所說的既有社會受益又有個人收益的特點,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政府補貼的情況下,按照受益程度的大小,進行多種形式的供給。對那些有差異的與個人聯系密切的醫療服務,可以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交易的渠道進行購買。此外,就合作醫療制度而言,是一種社區醫療籌資制度,基于他的非營利性和立足于社區的性質,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在農村醫療衛生體系中,可以把農民組織起來,發動農民進行合作,在一定的范圍內,將醫療作為一種小范圍受益的低級公共產品進行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洛川的試點就具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特征。

(三)來自陜西洛川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試點

自2003年至今,中國社科院政策研究中心課題組在陜西省洛川縣舊縣鎮開展了農村社區衛生服務試點。其做法是建立農民醫療合作組織――舊縣鎮農民醫療合作社,集體籌款、集體簽約、集體購買、集體監督鄉鎮衛生院提供的規定內容的社區衛生服務,形成需方補償供方與制衡供方并舉的新機制。該做法與當地大病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相配合,試圖探索一個新合縣(大)統籌、農醫合鎮(小)統籌的大小結合、縣鄉結合的農村衛生服務新模式。農醫合作社組織分為三層:一層為村,二層是片,三層是鎮。按戶每個農民每年繳費10元,由鎮農醫合作社代表會發給社員證。小錢聚大錢,大錢搞鎮統籌,由農醫合組織代表社員集體購買社區的基本衛生服務。社員有權憑證享受質優價低的基本醫療與健康服務,有權參加農醫合對社區基本衛生服務的管理與監督,反映意見,健康信息,有權通過推選或選舉成為農醫合作社代表、組長、主任。民辦、民用、民管、民受益是農醫合的運營原則,農醫合在征得各方同意后可以用征集社員會費的方式向農民籌資,同時也可向社會籌資。在運行的過程中,6萬多人不同程度地享受到了醫療補助,一些大病患者報銷了數千元甚至上萬元的醫藥費用,“大病統籌”使一大批農民家庭免于因病致貧。

在解決大病統籌的同時,一些學者也開始對小病統籌進行試點。我國學者楊團在洛川進行了旨在解決農民仍舊看不起小病這一問題的農村社區衛生實驗。通過設立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通過農民個人賬戶中的一部分資金進行門診和體檢的費用支付。但是現行制度對于利用農民的個人賬戶資金作為經費還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預防保健和常見病跟蹤等公共衛生服務還沒有被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體系內,這一試驗的效果并不明顯。不過關于小病統籌的試驗,對現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方式的改進以及制度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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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新型合作醫療試點中的問題

政府財政投入不足,醫療經費籌措缺口過大。新型農村醫療制度規定,合作醫療資金由農民個人、地方財政、中央財政三方面出資,2006年中央財政補助金在原10元基礎上又增加了10元,地方財政也相應增加了補助。但由于農村衛生醫療基礎設施落后、整體醫療保障嚴重缺乏,政府對農村整體醫療保障制度的財力支持仍顯不足,籌資問題成為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攔路虎。在試點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并沒有對合作醫療專項撥款,或是財政支持有限,難以確保地方政府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基金的長期穩定投入。

合作醫療制度不規范,監管乏力。一是缺乏制度保障,許多地方隨意性很大。對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國家強調要堅持“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的原則,合作醫療體系的建設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給予保證。二是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主體混亂。有的以衛生局為管理主體,有的以縣級醫院為管理主體,甚至還有部分地區以鄉鎮衛生院為管理主體,而這些管理者本身又是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其間的利益糾葛使得其管理行為容易出現偏差。三是合作基金的報銷制度混亂。由于沒有經過準確測算,合作醫療的報銷起點、報銷比例以及報銷封頂線的制定缺乏科學依據,合作基金運轉缺乏良好的基礎制度。另外,醫療費用報銷手續非常繁瑣,造成報銷費用的成本非常高;而且農民一般不清楚合作醫療的報銷范圍,造成農民在選擇用藥和接受醫療服務時比較盲目。

以大病為主的新型合作醫療政策不利于農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如有些地區規定,新型合作醫療的政策方向以大病為主,即政府補助和農民自繳的資金都需“主要補助大額醫療費用或住院費用”,只對年內沒有發生大病者,“安排進行一次常規性體檢”,導致繳費農民的實際受益面只能等于其大病的發生率,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成功的基本標尺,是農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和就醫負擔的減輕,而不應僅僅是大病保險。所以,處理好預防保健與疾病治療的關系,即傳統合作醫療以小病為主和新型合作醫療以大病為主的關系,直接關系到新型合作醫療的成敗。

醫療衛生管理體制改革滯后,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條件差。多年來,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滯后,各級財政對鄉鎮衛生院的投入普遍偏少,醫務人員素質較低,部分鄉鎮衛生院處于癱瘓狀態,難以滿足農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影響了農民參保的積極性。衛生醫療單位改革不到位,醫藥流通市場操作不規范,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監督,造成醫療費用上漲過快,更是加重了農民的醫療負擔。

政策建議

強化政府的責任。合作醫療制度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國家不僅在制度設計中負有組織調查研究、設計具體方案、制定法律法規,確立保障范圍的責任,而且應負有更多的財政責任。衛生服務消費的特殊性、消費行為的被動性和不確定性、衛生服務供方壟斷性等原因,也決定了衛生服務領域必須加強政府的支持和干預。我國農村合作醫療在上個世紀60―70年代取得的成就,也說明了強化政府責任,尤其是財政責任,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的關鍵。

目前,應提高財政在農村合作醫療中的籌資比重。中央政府應逐步加大向西部農村專項轉移支付力度,對貧困人口進行醫療救助,對基本醫療服務設施建設和鄉、村衛生人員教育培訓的費用提供財力支持;中部地區地方政府應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財政補貼資金和建立社區醫療保障的引導資金;東部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應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的政府基金。

完善合作醫療基金管理制度。合作醫療在資金投入上,有的地方政府和集體隨意性很大,根本不列入預算;愿給就給,給多給少更是沒準。必須盡快制定農村合作醫療法,對政府和集體投入進行嚴格規定,并納入財政預算,保證資金來源穩定和按時足額到位。對報銷程序、報銷范圍、報銷比例等應加以詳細規定。制度要嚴密、公開,手續要簡化。

合作醫療保障職能由單純大病保障向防、治結合轉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保障大病為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須重視小病的防治。這樣做同時還能增加參合農民受益的機會,從而推動合作醫療的普及。

另外,鑒于目前我國許多農村縣、鄉、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的“網底”已經破裂,一些已經絕跡的傳染病又死灰復燃,嚴重危害著農民的身體健康,必須結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盡快修復并完善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落實人員、設備和信息網絡系統,增強農村健康保障能力。

加強基金的監管。合作醫療資金是農民的“保命錢”,農民看得重又盯得緊。對資金的收、管、監、用應分別負責,相互制約,加強管理。合作醫療主管部門負責收取,財政部統一管理,審計部門負責監督,定點醫療單位提供服務。賬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農民代表質詢或查閱。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嚴重問題要追究責任。首先,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封閉運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如江西省規定,農民自繳資金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必須存入“財政社保專戶”,該專戶的基金只能定向調撥到合作醫療辦事機構在商業銀行設立的“合作醫療基金支出賬戶”。在調撥時實行“雙印鑒”,即除財政部門的印鑒外,還必須加蓋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財務專用章。其次,各級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要吸收一定數量的農民代表參與管理和監督;合作醫療基金預決算要報同級人大審批。地方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7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關鍵詞:新農合制度;公平性;籌資機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即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融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由于新農合不再是社區的醫療保障制度,而是一種國家醫療保障制度,在組織過程中,如果政府責任不明,將不利于新農合保障能力的發揮;如果財政資金不能被有效運用,將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

一.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現狀

新農合制度的試點工作自2003年起在全國農村有序開展以來,試點地區不斷擴大,參合人數逐漸增加。截止2010年底,全國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達2678個,參合人口8.36億人,參合率達96%。具體情況見下表。

從表1可以看出,從2008年至今,開展新農合的縣區個數基本處于穩定的態勢,參合人數雖有增長,但也比較緩慢,說明新農合制度在我國農村地區已基本普及。伴隨著人均籌資額的提高,每年用之于民的基金支出呈遞增的趨勢,補償受益的人數也逐年提升。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中公平性的缺失

(一)政府對于醫療衛生的投入不公平

表2 衛生費用占GDP的比重(%)

隨著我國財政收入的增長,政府對于醫療衛生資源投入的絕對值也是逐年遞增,但是其相對于每年GDP的增長,政府對于醫療資源的投入并沒有明顯的增長。其中,自2003年到2007年,這一投入比重還呈下降的趨勢。很多貧困地區的農村居民因為沒有自來水、醫療機構少等原因致使健康狀況差,急需國家醫療經費改善他們的生存和健康條件。從表2可以看出,2003年到2007年,衛生費用占的比重從4.85%下降到4.35%。從2008年后,衛生費用所占比重才恢復增長,但是2010年衛生費用的GDP比率僅僅比2001年多0.43%,還不到1%。可見,我國衛生費用總量明顯減少,國家衛生費用的投入仍需加大。

(二)城鄉衛生投入差距大

隨著城市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城鄉居民收入不斷提升,生活水平不斷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城鄉二元結構等多方面的原因,城鄉發展失衡,差距日趨擴大,不僅有收入水平間的差距,更有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社會發展方面的差距。其中,公共衛生服務與基本醫療服務方面的差距尤為突出。從表3的歷年城鄉人均衛生費用可以看出,我國城市人均衛生費用和農村人均衛生費用的比例,近10年來一直維持在3倍以上的水平。其中,2001年最低,比重為3.44。2003年、2004年、2007年、2008年的城鄉衛生費用比重都在4倍以上。

(三)缺乏長效的籌資機制

在實踐中,籌資成本也是一大難點。我國新農合制度還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籌資機制,各地區的籌資形式存在較大差異,造成籌資成本高低懸殊。新農合籌資方式歸納起來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專人上門收繳方式,這種籌資方式由專人挨家挨戶收取,籌資成本最高,籌資時間長、工作繁瑣,通常會造成人力資本的浪費;二是滾動式籌資方式,即從參合農民醫藥費報銷所得中直接扣繳下一年參合費用;三是“三定”籌資方式,即農民在指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以指定的金額主動繳納參合費,目前只有少數地區采用這種方式。

公平的醫療費用籌資機制,應當體現垂直公平,即個人的繳費比例要依據地區的經濟發展、家庭收入和支付能力的差別而不同,對不同經濟水平的地區、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要采取不同的繳費率。這樣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貧富差距,提高社會的公平性。目前的新農合制度籌資機制沒有考慮農民的家庭收入狀況和支付能力,實行等額負擔,使得農民的費用負擔與個人收入不對稱,沒有按照垂直公平的原則籌資。不可避免的結果是,最需要救助的農民,因為沒有繳費能力而被排除在新農合制度之外,無法享受新農合的好處。

如此的籌資方式和籌資成本加大了籌資的難度,為新農合的宣傳和資金籌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影響了新農合的覆蓋率。

(四)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由于新農合制度提倡農民自愿性參保,在實施過程中就會面臨逆向選擇的問題。老弱病殘者自然愿意參加,因為他們的收益概率更高。但是,他們的收入低,繳費能力有限。年輕的健康者收入高,但是收益可能性低,他們往往不愿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自由選擇的結果必然是健康者不愿參加,參加者多為體弱多病者。高風險人群所占比例趨高必然會加重財政的負擔,造成醫療基金的透支,而政府為了保證制度的正常運行,勢必會提高繳費水平,這樣低風險人群參保的概率會進一步降低。大多數地方還設置了起付線、封頂線、報銷比例,損害了新農合應有的保障功能,不僅不能起到幫助參合人的作用,還會削弱農民參合的積極性。

另外,我國目前支付模式普遍實行按服務支付的模式,存在嚴重的供給誘導需求傾向。供給誘導需求是指醫生擁有并且利用他們的信息優勢去影響需求以謀取利益。醫療機構的供給誘導需求是新農合制度中醫療供給方道德風險的一種主要形式。在醫療保險制度下,由于醫療費用由“第三方付費”,供求雙方在增加醫療服務需求方面的動機是一致的,從而會產生醫患雙方的“合謀”,過度使用醫療服務。這種行為進一步惡化了醫療保險制度下醫療服務利用的不公平性。

三.政策建議

(一)加大政府對醫療衛生的投入

在應對金融危機中,地方政府在經濟項目方面的投資是不遺余力的,幾千億、上萬億的投資是很能下決心的。但是在民生方面,特別是醫療方面,政府的投入是少之又少。在當今社會,我們要明確:第一,衛生事業不是“燒錢”,衛生事業是對一個國家未來最需要的戰略投資。第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實際上是社會安全網的核心所在,要拉動內需,要經濟有持續發展的動力,必須建立這個安全網。

(二)財政衛生投入向農村傾斜

我國目前還是農業大國,農民人口眾多,而農民對醫療衛生費用的支付能力比城鎮居民更低下,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讓農民參保,減輕農民的負擔。但是,由于目前縣鄉政府承擔主要的衛生支出責任,縣鄉的經濟狀況直接決定著當地農民的醫療費用支出狀況。由于城市的政府衛生投入肯定要好于縣鄉政府,這就導致城鄉居民人均費用的巨大不平等。因此,國家應當加大對農村衛生費用的支出,財政衛生投入向農村傾斜,逐步縮小城鄉人均衛生費用過大的差距,進而讓更多的農民享受醫療保障,減輕他們的負擔。

(三)完善新農合的支付方式

對醫療機構的支付有總額預算、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按病種付費、按服務付費等方式。其中,按服務付費的缺點是醫院提供的服務越多,收入越高,結果會導致供方提供過多的、不必要的服務,使醫療費用不合理地增長。按人頭付費是由保險公司按參保人數定期向供方支付固定的費用,供方負責向病人提供服務。按病種付費是為每個病種設定一個固定的補償金額,病人入院時就按病種分類。按病種付費可以提高效率、縮短病人住院天數,但其對技術要求頗高,在農村實行的可能性不大。

我國目前大多實行的是按服務付費,這種支付方式會導致嚴重的道德風險。2013年衛生部將全面推行“先看病后付費”制度。在這種制度前提下,可以嘗試按病種付費或者按人頭付費,從而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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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確立政府在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中的主導地位

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70元;原來參合農民人均報銷補償比達到33.56%,2008年可以達到40%。但是隨著GDP的增長,通貨膨脹率的提高,大家期待政府的投入也應該進一步提高。補助標準的提高,說明基金的總量有所增加,總量增加了以后,我們相應的報銷的補償方案,使報銷的補償比有所提高,這樣農民的受益水平才能相應提高。

二、鼓勵農民連續參合,要有制度上的支持

參加新農合的基本出發點是自己一家人的大病保障,但是限于農民知識文化層次,他們的共濟意識和共濟理念比較淡薄,利己意識遠大于利他意識。這使得相當一部分農村居民的參合具有很大的功利性和投機性,即期望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補償。在設計新農合制度時至少應重視對參合農民的參合心理認知的把握。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補充和完善已有的制度,這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在制度層面鼓勵農村居民連續參合,可以在不降低全體參合農村居民報銷比例的前提下,按連續參合年限,逐步提高連續參合農村居民看病的報銷比例。這一比例的提高應當是小幅的,以免給新農合基金造成比較大的壓力,但這一比例應隨著連續參合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使參合農村居民真正嘗到甜頭,得到實惠,從而調動起他們連續參合的積極性。以三年為一個周期,設計看病報銷的比例比較適宜。

三、讓農民有自主選擇醫療服務機構的權利

加快建立和完善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為骨干、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目前省內的合作醫療按照縣、鄉(鎮)、村的行政界線劃分,但如果按地域來講參合農民距離定點醫療機構較遠,可以在全省范圍內,在現有的省(市)、縣、鄉三級轉診制度的基礎上,允許參合農民自主選擇省內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方便參合農民的就醫。在軟件、硬件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參合農民“省內一卡通”,在定點醫院機構的收費窗口可直接刷卡,實現即時即報。進一步方便患病農民在全省內的定點醫院看病。通過在醫療機構定點準入、參保人員選擇就醫和購藥等方面打破壟斷,參合農民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可以促進定點醫院之間、社會藥店和醫院藥房之間、醫生之間的競爭,從而達到降低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減輕參保人員負擔。

四、建立更加方便參合農民的管理與運行機制

1、自動參合:去年省內各地的參合率都有了比較大的提高,新農合管理的人口基數大增,而鄉鎮一級大部分沒有設專職人員,管理隊伍不穩定,再加上多數地方沒有電腦設施,數據資料填寫和統計都靠手工操作,工作量太大,未能及時完成,延誤了給參合農民發放參合證明。有關人員認為,管理力量不足,工作經費沒落實,已成為合作醫療發展的最大障礙,所以加快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化進程仍是當務之急。

第9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范文

區政協學宣委

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緩解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有效措施。我區從20__年7月1日起實施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為廣大農民群眾辦了一件好事、實事。為了準確掌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運行情況,為區委、區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由區政協學宣委牽頭,自6月20日開始,深入區衛生局、高臺子鎮、臥龍街道辦事處、牛心臺街道辦事處,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入戶走訪等形式進行了此項工作的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的基本情況

1、農民參合情況

截至20__年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制度已覆蓋全區五個涉農鎮街,26個行政村。全區農業人口32139人,參合農戶9563戶,參合農民29979人,參合率為93.28%。

2、基金籌集情況

20__年,全區籌集到位新農合基金154.79萬元。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資金43.34萬元,市財政補助資金32.20萬元,區財政補助資金48.29萬元,農民個人籌資30.96萬元。

3、基金支出情況

截至20__年12月31日,已有35288人次獲得了醫療費用補償,補償費用總計127.95萬元,占年籌資總額(提取風險基金后)的90.65%。其中住院補償1157人次,補償費用為102.84萬元,占總補償費用的80.38%,次均住院補償費用為888.82元,占次均住院總費用3437.14元的25.86%;門診補償34131人次,補償費用為25.11萬元,占總補償費用的19.62%,次均門診補償費用為7.36元。基本體現了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

4、基金流向分布

截至20__年底,參合農民就醫發生醫藥費用總額為561.69萬元,其中,在區內發生醫藥費用總額為169.61萬元,區外為392萬元。區內住院為150人次,區外住院為1007人次,區外住院人次占住院總人次的87.04%;區內門診為33679人次,區外門診為452人次,區內門診人次占門診總人次的98.68%。以上數據表明,門診基金流向基本合理,住院基金流向不盡合理。

5、參合農民受益情況

截至20__年底,參合農民累計受益35288人次,其中,住院補償1157人次,門診補償34131人次,體現了兼顧受益面的原則。

6、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新農合制度

為了不斷完善新農合制度,區衛生局主要抓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狠抓宣傳培訓,降低籌資難度。組織開展了新農合知識宣傳培訓,增強農民的參合意識;公示農合基金支出及大病患者補償情況,公開診療及藥品收費標準,讓農民放心就醫。二是調整工作方式,降低籌資成本。變層層上報參合數據的工作模式為村組人員直接上報農合中心,減少中間環節,實現參合信息、系統數據、繳費資金的完全統一;加強農合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規范補償程序,提高受益程度。按要求擴大了參合農民醫藥費的報銷范圍,調高了報銷比例,農民得到了更大的實惠。四是嚴格管理制度,規范服務行為。制定并實施了調查走訪和監管制度、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和用藥制度、報銷費用三級審核和定點醫療機構報銷費用墊付制度,病人可隨時就診、隨時結算、隨時報銷。五是健全管理機制,確保基金安全。設立了農合基金社保專戶和農合基金支出專戶;成立了藥品統一采購辦公室和財務統一管理辦公室。

從總體調查情況和數據統計分析看,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做到了平穩起步,穩健運行,資金運轉安全,工作進展順利。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得到有效緩解;農民對合作醫療的信心大大增強;農民對黨的新農合政策十分擁護;農民對我區農合管理中心的工作表示滿意。新農合制度的實施已取得了“農民得實惠,民生得發展,政府得民心”的三贏效果。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1、農民個人參合資金的收繳有難度。一是部分農民疾病風險意識淡薄,沒有未雨綢繆的憂患意識和風險控制的保險意識,參合積極性有待提高。二是有的農民現實心理較強,交了參合費但沒得過病,覺得吃虧,下一年就不愿意再交錢。還有的農民期望值過高,認為入了新農合不管合不合規范,什么都要求報銷,達不到自己的要求就不滿意,對農合政策進行反宣傳,因而動搖了一些農民的參合信心。三是有外出打工人員的家庭參合率低。在外務工人員患病不能回本市就醫,而新農合制度規定以戶為單位,按戶參合,不允許分戶單人參合。四是遵循“農民自愿”的原則,對懷疑和不理解農合政策的農民沒法強制要求參合,只能做宣傳動員工作。

2、宣傳力度不夠。雖然通過各種方式進行了宣傳,但調查走訪發現,許多農民只知道新農合政策 ,但對其制度以及參合人的權利、義務、藥費報銷和管理辦法等具體內容知曉率不高,個別農民甚至存在誤解,把新農合等同于過去的合作醫療或一般的商業保險,沒有認識到這是國家的一項惠民政策。

3、區內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不夠規范,基礎設施、醫療水平和服務能力還不能完全滿足新農合工作的需要。新農合制度要求:農民就診小病不出鎮,大病不出區,疑難復雜病到市級以上醫院治療。但從我區運行情況看,一些可以在鎮衛生院治療的常見病、多發病大量涌入市級醫院。一些可以在區級醫院治療的疾病卻轉到市、省級醫院。其原因:一是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存在基礎設備陳舊、經費短缺、專業技術人員匱乏、醫療技術水平有限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能與新農合制度完全接軌,這是導致農合患者外流的主要原因。二是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不夠規范:有的醫務人員不寫病志、不開處方、不填門診日志等現象仍然存在;個別定點醫療機構還存在診療環節不透明等問題;少數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核對卡證不細,審查把關不嚴,填寫卡證不實,給農合基金運行帶來了風險,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定點醫療機構自身的信譽;三是我區地處近郊,交通便利,這也是患者外流不可忽視的客觀原因。

4、農民反映的具體問題有三個:一是藥價高。認為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價高于其他藥店,按比例報銷后,得到的實惠不是很多。二是患者在市級醫院住院的醫藥費予以報銷,門診花費不報,而農民多數是在門診就診,此問題意見較大,希望執行以往的醫藥費報銷制度。三是按農合管理中心的規定,患者必須在出院后八天內的星期三和星期四兩個工作日到農合中心報銷醫藥費,時間倉促,希望增加報銷醫藥費的工作日。經與區衛生局溝通,問題的情況如下:關于藥價問題:農合管理中心是代表全區定點醫療機構統一從正規的醫藥供應渠道進藥,要求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加價15%售出;關于醫藥費報銷問題:新的農合醫藥費報銷制度是20__年市里出臺的新規定,取消市級醫院門診藥費報銷項目后,大幅度提高了在市級醫院住院費的報銷比例,體現了大病統籌原則,同時將區級醫療機構門診藥費的報銷比例,從15%提高到了20%,目的就是促使農民小病不出區,讓農合資金盡量消化在區級醫療機構;關于報銷時間問題:目前,區衛生局已取消了醫藥費報銷時限,規定年度內發生的醫藥費在本年報結。

三、對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幾點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為新農合工作長遠發展奠定基礎

一是根據農村群眾生活方式、文化水平的特點,將經常性宣傳與集中性宣傳相結合,將新農合知識的宣傳與健康教育宣傳相結合。采取多種形式把黨和政府惠及農民群眾的新農合,全面準確及時有效地宣傳好,使之家喻戶曉。要利用發生在身邊的生病得資助、無病保平安的典型事例引導群眾,幫助群眾樹立衛生保健意識、健康風險意識、互助共濟意識和參合監督意識,在自愿原則下最大化地提高農民的參合積極性和自覺性。通過宣傳,讓群眾明白費用補償的支付辦法和程序,清楚參加新農合后應享受的權益,打消顧慮,放下包袱,使他們真正放心地參加新農合。二是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的醫務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掌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夠對參合農民及其家屬進行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和說明。

2、建立農民群眾自愿參合的長效機制,研究探索籌資新方法

正確引導農民自愿出資參加新農合,是推行新農合的基礎性工作。建立一個穩定的長效籌資機制,要進一步完善農民個人繳費方式,多渠道為農民提供自覺繳費的方便。一是按“先繳后保”原則,確定來年收取參保費的時間,參保的農戶要在年底前交清下一年度的資金。采取定籌資時間、定送繳地點的方式(比如:每個村設一到兩個繳費點,每年10-11月為繳費時間),把干部上門一家一戶收取變為農民自愿主動送繳;二是適當延長繳費時間,在大面積繳費結尾后,留下少量人員,查缺補漏。三是積極探索和嘗試采取在農民自愿參加并簽約承諾的前提下,由村民自治組織代為收繳,或在農民個人知情并自愿簽約同意的前提下,與其他公共事業收費一并收繳,或由鄉鎮財稅部門一次性代收,或與在信用社開設賬戶的農戶簽訂代扣繳費協議,出具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等等。四是按屬地管理原則,及時為遷入、遷出農民辦理戶口,遷入地的相關部門在辦理落戶手續的同時收繳其參保費,使遷入群眾及時享受新農合政策的待遇,從而提高參合率。

3、健全監管機制,強化日常監督

為保證新農合各項政策措施和規章制度的落實,進一步規范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和經辦機構服務行為,及時防范和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在各個環節上建立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要進一步完善新農合管理中心、定點醫療機構和參合農民三者制衡的有效機制,建立健全監管、審計、公開的有效措施,實行新農合補償跟蹤調查制度,確保新農合基金安全有效地用在參合農民身上。二是建立預警機制,嚴格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除了實行藥品集中采購或跟蹤采購、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之外,應在全區建立醫藥費用警告與通報機制,嚴格控制參合農民自負醫藥費用比例,把醫藥費用控制成效列入新農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管理不到位,醫藥費用控制不力,群眾意見多的地區和單位定期在全區范圍內進行通報。要重點對藥價進行監管,確保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間藥價的統一。三是根據新農合制度的性質,原則上,當年籌集的參合資金當年應支出結清,不應剩余。如有剩余,應研究在年內適當月份對患過病農民的醫藥費進行再報銷,讓農民當年繳資,當年受大益。

4、加強醫療機構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一是要多渠道募集資金,抓好定點醫療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為新農合制度的更好實施奠定物質基礎。首先,政府應繼續加大對醫療衛生的投入。新農合制度公益性強,體現了黨的惠農政策,深受社會關注。由于農村衛生醫療機構的醫療設施老化、短缺,已不能適應新農合工作的需要,政府作為投入的主渠道,在財政上應予以傾斜,以逐步解決其服務能力低下、以藥補醫和趨利忘義等問題。其次,多方協調,拓寬資金募集渠道。利用城鄉共建有力契機募集資金進行投入,并注意資源配置的合理性,避免同區域內醫療設備的重復購入;走向市場,誰投入醫療設備與誰合作,互惠互利;出臺政策,在鄉村基本建設中預留出醫療衛生服務用房,作為公益設施無償使用;區衛生局內部 也應繼續挖潛,整合好自身醫療衛生資源。通過積極努力,提高我區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最大限度的避免患者外流。二是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激勵機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首先要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全面提高醫療技術水平,以精湛的醫術贏得農民的信任。其次,抓好醫德醫風教育,增強服務意識,決不允許個別醫護人員從中牟取不當利益,以熱情的服務,慰藉患者的心靈。

5、不斷鞏固提高,進一步便民利民

一是總結經驗,科學測算,不斷完善基金收支使用方案,防止基金過多沉淀或透支。要按照農民“能承受得實惠”、醫院“能接受不虧本”、基金“能負擔不透支”的原則,穩步探索降低起付線、提高封頂線以及增加個人帳戶比例的可行性,合理擴大受益面,增強新農合制度的吸引力。二是盡快實現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將參保農民的個人資料、就醫情況、住院費用報銷情況等基礎資料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既方便各項工作的開展、各種數據的統計,也可有效杜絕一些人為因素的影響。三是進一步加快農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村級衛生組織,為農民就近看病提供便利條件。四是設立舉報、咨詢電話,公布電話號碼,方便農民群眾監督,隨時為群眾提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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