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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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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稅收制度范文

從2001年11月初中國被接納為WTO成員國的那一天算起,我們已經在WTO的體制環境中生活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如果說在正式加入WTO之前或在為加入WTO而積極努力的過程中,我們對于“加入WTO后的中國稅收制度”問題的分析還多少帶有預測性的話,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一年來的實踐,加入WTO的影響已經或正在逐步顯露出來。到了這個時候,許多在過去看得不那么清晰或看得不那么全面的問題,可能會看得更清晰、更全面了。對于中國稅收制度應當或必須完成的調整工作的分析,亦可能更加貼近現實了。

全面、清晰地認識WTO同中國稅收制度安排之間的關系,肯定是確定中國稅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所應完成的一系列調整工作的基礎。為此,似應首先明確并把握這樣一個基本線索:

WTO是一個多邊貿易體制。既然是貿易體制,它就不會對屬于一國領域的稅收制度安排“直接”提出要求,或者,不會同屬于一國領域的稅收制度安排“直接”發生關系。但是,由于貿易體制同稅收制度的安排密切相關,加入WTO的影響終歸要通過貿易體制延伸至稅收制度領域。所以,WTO肯定要對中國的稅收制度安排產生影響。只不過,它的影響是“間接”的——以貿易為線索,通過貿易這個紐帶而傳遞到稅收制度,并對稅收制度安排提出調整的要求。

循著上述線索而追蹤加入WTO對中國稅收制度安排的影響過程,可以看到,正在或即將進行的中國稅收制度安排的調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被動的、無選擇的調整和主動的、有選擇的調整。

二、被動的、無選擇的調整

古今中外,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總是同其特定的經濟社會環境聯系在一起,并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而相應調整的。對我們來說,稅收制度的調整是一個恒久的話題。加入WTO,意味著中國稅收制度賴以存在的經濟社會環境發生了變化,意味著中國稅收制度設計所須遵循的原則發生了變化,現行稅收制度的安排當然要隨之進行相應的調整。

——根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對外國企業和外國居民不能實行稅收歧視。也就是,給予外國企業、外國居民的稅收待遇不能低于給予本國企業、本國居民的稅收待遇。不過,WTO并不反對給予外國企業和外國居民高于本國企業和本國居民的稅收待遇。以此度量我國的現行涉外稅收制度,可以發現,就總體而言,我們給予外國企業和外國居民的非但不是什么稅收歧視,反倒是大量的本國企業和居民所享受不到的優惠——“超國民待遇”。再細化一點,我們在進口貨物和國內同類貨物之間、中國政府有承諾的事項和無承諾的事項之間,還存在一些差別的稅收待遇。(注:突出的例子有,對某種進口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而同類國內產品適用13%的增值稅稅率;對外資醫療機構,如果中國政府曾承諾給予稅收優惠,便適用稅收優惠規定。如果未曾承諾給予稅收優惠,便不適用稅收優惠規定。)所以,逐步對外國企業和外國居民實行國民待遇,顯然是中國稅收制度安排調整的方向所在。

——根據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對所有成員國的企業和居民要實行同等的稅收待遇。也就是,給予任何一個成員國的企業和居民的稅收待遇要無差別地給予其它成員國的企業和居民。所以,清理我國現行的各種涉外稅收法規和對外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對那些適用于不同成員國的帶有差別待遇性質、又不符合所謂例外規定的項目或條款予以糾正,(注:屬于差別待遇但符合例外規定的例子是,我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對特定國家實行15%或10%的預提稅稅率,而對未簽訂稅收協定的其它國家實行20%的預提稅稅率。)使之不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要求相矛盾,也是中國稅收制度安排調整的一個內容。

——根據WTO的透明度原則,各成員國所實行的稅收政策、稅收規章、稅收法律、稅收措施等等,要通過各種方式預算加以公布,保證其它成員國政府、企業和居民能夠看得見、摸得著,可以預見。對比之下,我國的差距著實不小。除少數幾部稅收法律外,多數稅種的基本規定是以法規形式而非法律形式頒布的,大量的稅收政策通過稅收規章或政府部門文件的形式下達,且往往帶有絕密或秘密字樣。而且,在這些并不規范的法規、政策或文件的執行過程中,亦帶有濃重的人為或隨意色彩。所以,提高稅收的立法層次,加大稅法的透明度,構筑加入WTO后的透明稅收,是中國稅收制度安排調整的方向所在。

——根據WTO的統一性原則,各成員國實行的稅收法律、稅收制度必須由中央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在其境內各地區統一實施。各個地區所制定頒布的有關稅收規章不得與中央政府統一制定頒布的法律、制度相抵觸。就此而論,盡管1994年的稅制改革初步實現了中國稅收制度的統一,但以不同形式變相違背稅制規定或對稅制規定作變通處理的現象,仍在不少地區盛行,在一些地區甚至呈現蔓延勢頭。所以,統一稅制,對于我們來說,依然要作為稅收制度安排調整的一個方向。

諸如此類的事項還有不少。面對如此的變化,我們沒有其它的選擇,只能按照WTO的要求,相應做好中國稅收制度的調整工作。

三、主動的、有選擇的調整

但是,還要看到,加入WTO,畢竟只是影響我國經濟社會環境的一個因素,而不是全部。除此之外,諸如市場化改革的深入、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通貨膨脹為通貨緊縮所取代等等,都會對中國的稅收制度安排提出調整的要求。換句話說,即使不加入WTO,或者,即使WTO沒有相應的要求或規定,為了適應變化了的經濟社會環境的需要,或者,出于放大加入WTO的積極效應的目的,我們照樣要進行稅收制度的調整。

中國的現行稅收制度是在1993年設計并于1994年推出的。此后的8年多時間里,雖然一直在修修補補,但基本的格局沒有發生大的變化。然而,今天的中國,同8年前相比,無論從哪方面看,幾乎都是不能同日而語的。

——在8年之前,且不說經濟全球化沒有達到今天這樣的地步,中國的國門也沒有打開到今天這樣大的程度。加入WTO之后,中國企業所面對的競爭對手,是全球范圍的。前面說過,相對于外國企業來講,現行中國稅制給予本國企業的,是帶有諸多歧視性待遇的安排。讓本來競爭力就相對較弱的中國企業,背負著比外國企業更重的稅收負擔去同實力強大的全球范圍的對手競爭,其結果可想而知。所以,基于經濟全球化的新形勢,基于為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的目的,我們必須進行稅收制度的調整,必須提供一個能夠同國際接軌的稅制。

——在8年之前,我們經常掛在嘴邊的是如何抑制通貨膨脹,怎樣豐富市場供給。到了今天,纏繞我們心頭的已經是如何刺激需求、防止物價指數的持續下滑了。所以,形成于通貨膨脹和短缺經濟年間、帶有明顯抑制通貨膨脹痕跡的現行中國稅制,必須根據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使其走上刺激投資和消費,或起碼不至于對投資和消費需求起抑制作用的道路。

——在8年之前,我們的稅收流失漏洞頗多,稅收實際征收率不高。這些年來,隨著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大和征管狀況的改善,再加上新稅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稅收的實際征收率已經有了相當的提升。初步的估計數字,其提升的幅度,至少要以10個百分點計算。(注:賈紹華(2002)的研究表明,在1995年,中國稅收的流失額和流失率分別為4474億元和42.56%.到2000年,上述兩個數字分別改寫為4447億元和26.11%.依此計算,5年間,中國的稅收實際征收率提升了16.45個百分點。與此對應,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3%提升到2000年的14.1%.)所以,如果說在稅收實際征收率偏低的條件下我們不得不選擇“寬打窄用”的稅制——將稅基定的寬一些,把稅率搞的高一點,從而保證既定收入目標的實現——的話,那么,隨著稅收實際征收率的提升和稅收收入形勢的變化,現行中國稅制自然也就有了重新審視并加以調整的必要。

——在8年之前,我們絕對想象不到中國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會演化到今天這個樣子。因而,那個時期設計的稅制,調節收入分配的色彩不夠濃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了,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掌握的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稅制建設當然要相應跟上,使其能夠擔負起調節收入分配、緩解收入差距過大問題的重任。

這里所列舉的只是一些比較突出的事項。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相同或類似的方面。我們只能與時俱進,根據變化了的經濟社會環境,主動出擊,適時且有選擇地對中國稅收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

四、一份大致的清單

將上述所謂被動的、無選擇的調整和主動的、有選擇的調整加在一起,可以得出一份有關中國稅收制度下一步調整事項的大致清單(盧仁法,2001;高強,2001;郝昭成,2002)。

——增值稅。現行增值稅的調整方向主要是兩個:一是轉換改型,即改生產型增值稅為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購進固定資產中所含稅款,把企業目前承受的相對較重的投資負擔降下來,提高企業更新改造和擴大投資的能力;另一是擴大范圍,即將交通運輸業和建設安裝業納入增值稅實施范圍,完善增值稅的抵扣鏈條。

——消費稅。現行消費稅的調整重點,主要是進行有增有減的稅目調整。即根據變化了的客觀環境和實現消費稅調節功能的需要,將那些過去沒有計征消費稅但現在看來應當計征消費稅的項目——如高檔桑拿、高爾夫球,納入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那些過去計征了消費稅但現在看來不應當繼續計征消費稅的項目——如普通護膚品、化妝品,從消費稅的征稅范圍中剔除出去。與此同時,對現行消費稅有關稅目的稅率做適當調整,確定合理的稅負水平。

——企業所得稅。現行企業所得稅,要完成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統一。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不論是實行內資企業所得稅向外資企業所得稅靠攏,還是實行外資企業所得稅向內資企業所得稅靠攏,或是按全新的模式重新確立企業所得稅的格局,都要統一納稅人認定標準、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資產的稅務處理、統一稅收優惠政策,為各類企業提供一個穩定、公平和透明的稅收環境。

——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要在強化居民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目標下加以完善。其主要的方面,一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即屬于勤勞所得和財產所得系列的所得)納入綜合征稅范圍,其它所得實行分類征稅。二是建立能夠全面反映個人收入和大額支付的信息處理系統,形成一個規范、嚴密的個人收入監控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體系。三是在適當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的同時,簡并、規范稅收優惠項目。四是簡化稅率,減少級距。對分類所得繼續實行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或者,酌情實行少許累進的比例稅率。(注:一種較有代表性并已引起有關部門重視的看法是,在現時的中國,實行綜合稅制有相當大的風險。可以考慮仿照俄羅斯的單一稅(flattax)做法,實行“見錢就征”的征收辦法:如在允許基本扣除之后,只適用13%的單一稅率,或實行10%和20%的兩個檔次的稅率。)

——關稅。實行關稅,要在降低關稅總水平的同時,調整關稅稅率結構,適當擴大從量稅、季節稅等稅種所覆蓋的商品范圍,提高關稅的保護作用。

——地方稅。可以納入現行地方稅調整系列的事項不少,一是解決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稅法的問題,如統一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統一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二是在完善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基礎上,將外資企業納入征稅范圍,對內對外統一適用。三是完善印花稅,擇機開征證券交易稅。同時,結合費改稅,將一部分適合改為稅收的地方收費項目,改為地方稅。

——費改稅。自1998年正式啟動的費改稅,是一項大的系統工程,必須同稅收制度的調整結合起來,通盤考慮,統一安排。并且,要將著眼點放在規范政府收入行為及其機制上。眼下可以確認并須盡快著手的有如下幾項,一是實行車輛道德收費改革,開征燃油稅。二是推進社會保障收費制度改革,開征社會保障稅,三是加快農村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四是推進環保收費制度改革,開征環境保護稅。

除此之外,還要適時開征遺產與贈與稅,并使其同個人所得稅相配合,共同擔負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任。

上述的以及其它類似的事項,顯然要根據WTO的要求和中國的現實國情做相應的調整。這些事情做好了,對路了,“入世”所必需的調適期才有可能被縮短,“入世”所帶來的積極影響才有可能被放大。WTO

「參考文獻

1.盧仁法:《WTO與中國稅制》(光盤),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2001.

2.高強:《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深化稅制改革》,載《中國財政》,2001年第1期。

第2篇:稅收制度范文

一、我國煤炭稅收制度概述

目前,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經濟實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資源稅,按應稅產品的產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2)資源補償費,按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3)采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使用費,按采礦區或勘探區塊面積逐年繳納。征收的其它稅還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等。其中只有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額度較小。爭議不大,資源稅、資源補償費與增值稅等都存在較大爭議。

1.資源稅。煤炭資源稅目前征收力度過低。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日益擴大,尤其是2003年以來。煤炭供求不平衡導致煤價一路上揚。調查顯示:1999年全國煤炭價格平均為77.44元/噸,2003年上升到138.89元,噸。而最近兩年更是上升到300元/噸以上。與之對應的是我國煤炭資源稅,自1984年以來,整整20年沒有變動,采取從量定額的征收方式,平均稅額僅為0.5元,噸。雖然2005年5月,我國上調了八省區的煤炭資源稅稅率,上調幅度在每噸2元到4元不等,但是僅占當前價格不到1%.目前我國資源稅征收方法是從量征收,固定稅額,而未能與煤炭資源的可采儲量掛鉤。企業不必為未被開采的煤炭負責,而以實際開采量征稅。這直接導致了我國煤炭資源開采率極低,資源浪費嚴重。按規定。煤礦回采率最低不應小于75%,然而據調查,我國國有煤礦的資源回采率為45%左右,鄉鎮和個體煤礦在15%-20%.在中國人均煤炭可采儲量為世界平均水平55.4%的情況下。建國以來至2003年,中國累計產煤350億噸,但煤炭資源消耗量卻超過1000億噸,被浪費的煤夠我國使38年。

2.資源補償費。我國資源補償費根據銷售收人征收。由于1994年頒布《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之前,已經開征了增值稅和資源稅,煤炭企業稅負已經過重,導致資源補償費僅為銷售收人的1.18%,而國外礦業發達國家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的權利金一般在8%一lO%.這樣低的稅率,無法體現國家對煤炭資源的所有權。相對于其他稅種反而顯得無足輕重,甚至被認為是重復收稅、亂收費。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用途不同,前者目的主要在于“級差調節”。使各煤炭企業能公平競爭,后者目的在于體現國家對煤炭資源的所有權益,主要用于補償勘探投資。但是由于兩者都是普遍征收,且稅額都不是很高,資源稅級差調節的效果也不明顯。容易讓企業認為是重復征稅,引發不滿。

3.增值稅。主要有三點:(1)我國自1994年起頒布了新的稅制改革,增值稅率從原來的3%提高到現在的13%,這相當于把煤炭業視作一般的制造業,無法體現煤炭作為耗竭性資源的本質;(2)目前煤炭企業普遍抱怨稅負過重。這主要由增值稅引起的。(3)采掘業是高風險高投入的行業,具有很強的規模經濟效應,然而大多數小煤礦實行包稅制,現行稅制對其影響不大,大型煤礦相對小煤礦稅負高很多。國家應該從政策上適當扶持大型煤炭企業。

4.稅收分配。目前地方政府通過允許集體或者其他性質的小企業采礦的形式,以稅收和管理費來獲得利益。但中小煤礦開采代價往往是環境破壞嚴重、事故頻發、回采率極低。地方政府為了保證財政收入、體現政績經常“睜只眼閉只眼”。此外,地方和中央在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的稅率設定及用途方面還存在爭議:地方政府對當地情況最為熟悉,但是若由其設定稅率無法確保國家的利益;而稅收的分配問題也會影響到地方政府對征收及監督工作的積極性。

5.國有資產流失。以石油為例,近幾年油價飆升,石油企業利潤紛紛大幅提高,國外政府通過征收資源暴利稅,分享了超額利潤中的70%一80%;而在中國,三大石油集團的利潤從1998年的100多億元飆升至現在的1000多億元,三大石油集團被海外投資者控股10%左右,相當于大量國有資產流人海外投資者手中。最近煤炭價格也不斷上揚。從1998年100多元/噸上升到目前300多元,噸,國家對煤炭行業制定相關的有效措施刻不容緩。

6.環境破壞。據專家估計,如果將煤炭開采過程中造成的資源、環境成本納入煤炭成本,那么每噸煤炭成本將增加50元。廉價的資源不但導致濫挖濫采、開采浪費。還導致國家利益受損。如焦炭出口量占世界貿易量比例很高,由于國家對焦炭資源只征收極低的資源補償費,還不考慮環境成本,使生產成本很低,實際上補貼了那些焦炭使用國,他們低價買到焦炭,卻把污染和事故留給了我國。

二、國外煤炭稅收制度簡介

國外通常把采礦業作為一個獨立產業來對待,通過財政稅收政策實現對產業的宏觀調控,并各自形成一套有效、穩定的礦業稅收制度。充分考慮采掘業的特殊性與環境多樣性,既體現了國家對可耗竭資源的所有權,也對采礦業初期的巨大投入及風險進行一定鼓勵性補償。

各國征收的礦業稅收主要有所得稅、財產稅、權利金、礦業權(指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環境補貼、資源暴利稅、耗竭補貼等。

所得稅是以收入減去成本再扣除允許抵扣的部分費用作為稅基,乘以所得稅稅率得到的。所有盈利企業都必須繳納。

財產稅是世界許多國家(如美國)稅制中的輔助稅種,劃入地方稅,稅基為財產評估價值,一般有三種方式:售價比較法,由多個類似財產進行售價比較得出的評估價值;收入法,由產生收入財產所有未來收益的折現值的評估法;成本法,適用于新建和特殊目的的財產。

權利金是礦業特有的稅種,開采人向資源所有人支付一定費用以獲得開采其不可再生資源的權利。征收方式主要有:按產量或銷售量計算。或者按所開采的礦產儲量計算。征收稅率各不相同。一般由政府設定統一標準。

礦業權使用費是企業按年度、面積向國家繳納的礦業出讓金。企業遵守一系列規定后,有償獲得指定區域的探礦權或采礦權。若礦產地為國家出資勘探形成。則還需要額外補償國家投資的勘探費用。各礦業發達國家普遍采用此法。

環境補貼在美國等國實行,是針對某些礦山征收的稅種,用于補貼開采礦產對當地環境帶來的外部成本,一般針對規模較大或環境破壞比較嚴重的礦山。某些地區還針對水資源或其他環境資源征收專門稅種。

資源暴利稅目前僅在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推行。若資源價格大幅上升,可能會使礦業企業獲得遠高于其它行業的超額利潤。該利潤主要是由于資源本身稀缺性所導致。而非企業自身管理或運營出色,因此,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通過征收資源超額利潤稅分享這部分超額利潤。

耗竭補貼在美國等國實行。國家在征稅時返還一部分稅款以補貼企業用于尋找替代能源或開發新礦以替代日益耗竭的舊礦。主要有兩種計算方法:成本耗竭補貼法,用單位成本乘以日銷售量得出成本耗竭;百分比耗竭補貼,不同礦產品采用不同百分比,以礦產的毛收入為基數扣減。

三、煤炭稅收制度改革建議

1.設立權利金。我國應該取消資源稅及資源補償費,而采取國際上比較通行的權利金制度來體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最好的辦法是以儲量征稅,并將賦稅與資源回采率掛鉤,實行分級征收。資源回采率越低,稅率越高。如果能夠使我國資源回采率從平均水平的30%左右提高至國際一般水平的75%,以全國2006年煤炭總產量約23.8億噸計算,可以避免浪費52.4億噸煤,以全國2006年原中央財政煤炭企業商品煤平均售價301.55元計算,相當于節約15801.22億元。提高稅率至國際上的平均水平為8%一10%,同時采取浮動稅率,并和資源價格綁定,可以避免因價格瘋漲而使國家利益蒙受損失。

2.降低增值稅。我國目前把煤炭業看作一般的產業,征收稅率為13%的增值稅。無法體現煤炭作為耗竭性資源的本質,也使煤炭行業實際稅負高于一般加工和制造業。國外礦業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都沒有將增值稅作為煤炭征稅的主要手段。因此,應該將增值稅作為權利金的補充,在征收權利金的基礎上。視具體情況確定增值稅稅率使得煤炭行業稅負達到國內一般行業水平。并且加大對高新技術設備等的抵扣。以鼓勵煤炭企業更新技術。降低對資源的浪費。

3.設立資源暴利稅。借鑒某些礦業發達國家的做法。設立資源暴利稅。將資源價格大幅上升而產生的大部分超額收益納為國有。實際操作上以銷量為基數乘以具體稅額,稅額的設定應主要參照資源的市場價格,適當參照國內其他行業的平均利潤水平。資源暴利稅標準應每過幾年重新核準一次,但是除非價格發生重大變化,應確保該標準的穩定性,不斷變化的制度會給投資者不好的印象。

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總的指導思想為前期優惠、鼓勵技術革新、鼓勵尋找替代能源、鼓勵產業集中。在前期勘查及開發階段應適當鼓勵,對勘查和開發支出的稅收實行優惠處理(加速折舊、扣減、資本化、當期攤銷等);對可以提高生產技術的設備引進等也實行上述優惠以鼓勵技術革新;實行耗竭補貼,在每個納稅年度中從凈利潤中扣除一部分給衰老煤礦,用于尋找新礦體,減輕煤炭結構調整和衰老礦區轉產的負擔;采取措施整頓行業,提高產業集中度,通過稅收減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現優秀的大型企業。

第3篇:稅收制度范文

[關鍵詞] 房地產 稅收制度 構建

一、引言

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房地產稅收既是調控房地產經濟的重要手段,又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但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中卻存在著諸多的問題,目前在一些城市的試點的房地產稅“空轉”難以變成實際運轉,這就要求我們對其進行改革。雖然一些研究機構和學者對我國的房地產稅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框架性的思路,但需要進一步完善,提高可操作性。筆者試圖設計一套符合中國國情的、簡化的房地產稅收制度方案,為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改革提供決策參考依據,達到調控經濟、公平分配社會財富、優化土地資源利用。房地產稅收是一個綜合性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房地產稅收是指一切與房地產經濟運動過程有直接關系的稅收。狹義的房地產稅收是指直接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的稅收。房地產稅,有的專家學者或媒體稱為物業稅或不動產稅,筆者以為,“房地產稅”這個概念比“物業稅”描述更準確,更容易理解,在此我們使用狹義的“房地產稅”概念。

二、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現狀

1.房地產稅收政策概況

目前在我國房地產業鏈中,房地產稅收涉及從土地使用權出讓到房地產的開發、轉讓、保有等諸環節。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涉及房地產的有營業稅(銷售和租賃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個人所得稅(銷售和租賃房地產)、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和房地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已停征的投資方向調節稅等,直接以房地產為征稅對象的稅收也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6個稅種。

我國現行房地產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種繁雜,流轉環節稅負重、重復征稅過多,一些稅種征稅范圍過窄、計稅依據不合理,稅負內外有別,稅外收費多,稅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導致房地產市場上的不公平競爭、稅收流失嚴重。

2.房地產稅收收入現狀

隨著近幾年房地產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房地產稅收收入也快速增長。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房地產稅制設計不合理,房地產業稅費負擔過重,房地產稅收收入受房地產經濟的波動影響很大,各地房地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例也不均衡,一些大中城市的比例如成都、寧波等城市接近50%左右。

自2005年5月國家對房地產稅收實施先繳納稅款、后辦理產權證書的一體化管理以來,通過強化稅收管理,房地產稅收均出現了高速增長的態勢。以四川、山東、江西、江蘇的情況來看,2006年分別實現房地產稅收112億元、210.5億元、34.2億元和220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61.5%、29%、21.5%和28.9%。房地產稅收占全部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提高,目前平均已達到20%以上,成為地方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

3.關于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研究現狀

在我國關于是否開征房地產稅(或物業稅)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討論,一些專家學者和研究機構對房地產稅進行了研究和探討。2007年國家稅務總局組織了以石堅為負責人的課題組對我國房地產稅收問題進行研究。

三、國外房地產稅收制度的經驗

目前,許多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房地產稅收體系,稅收制度具有“寬稅基、簡稅費、輕稅負”、“從價計稅、動靜結合、地方所有”的特點。“寬稅基”是指除了對公共、宗教、慈善等機構的房地產實行免稅外,其余的均要征稅。“簡稅費”是指一個國家設置的有關房地產的稅收種類相對較少,稅外收費也少。“輕稅負”是指國外房地產稅收中稅率一般都不高,如美國征收房地產稅收的50個州,稅率大約平均為1%~3%;在加拿大多倫多市物業稅稅率為1%。“從價計稅”是指絕大多數發達國家是以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為計稅依據,即以財產的資本價值、評估價值或租金為計稅依據,只有少數國家以土地面積和賬面價值作為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動靜結合”是指既重視對房地產保有環節的征稅(靜態稅),如加拿大的不動產稅、波蘭的房地產稅、泰國的住房建筑稅、日本的固定資產稅、法國的房屋稅、英國的房屋財產稅、韓國的綜合土地稅、巴西的農村土地稅;又重視對房地產權屬轉移環節征稅(動態財產稅)),如意大利不動產增值稅、其它國家遺產稅與繼承稅、贈與稅、登錄稅、印花稅和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對權屬轉移環節實行輕稅政策,以促進房地產的開發經營,有利于房地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如美國,對房地產的擁有和使用者,每年必須繳納房地產稅,且不分對象實行統一的稅率和征管辦法,對住宅實行減免和抵扣;而在開發經營環節的稅負相對較輕,僅有交易稅和所得稅,并享有各種稅收政策的優惠。“地方所有”是指為了激發地方政府征收房地產稅的積極性,擴大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投資規模,房地產稅一般作為地方稅,是地方主要的財政收入來源,一些發達國家的房地產稅收入占地方稅收的70%以上。另外,發達國家已形成了一套相對成熟的房地產稅管理辦法和配套制度,如房地產產權登記制、估價制度、計算機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應的機構。政府特別重視房地產稅種的設立和調整對經濟、社會以及資源配置的效應,把稅收政策作為調控經濟和調節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構建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的原則和指導思想

1.構建原則

針對房地產稅制改革一些專家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筆者以為構建我國房地產稅制體系應體現公平、效率、簡化、民生四大原則。

(1)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就是要公平建立稅制,公平運用稅收政策,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在征稅過程中,客觀上存在利益的對立和抵觸。如果政府征稅不公,則征稅的阻力就會很大,加劇偷逃稅收等違法行為,甚至引起社會矛盾。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稅收體系有違公平原則,房地產稅制存在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內外稅收政策不統一、重復課征等問題,妨礙稅收的橫向和縱向公平原則。

(2)效率原則

稅收的征收效率是指單位稅收成本帶來的稅收收入最高,稅收成本包括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即征收成本和納稅人在履行稅收義務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即奉行成本。房地產稅制應通過以下途徑貫徹稅收效率原則:一是簡化稅制結構,降低稅收奉行成本,二是強化稅收調控房地產經濟的職能,促進房地產也的健康發展,三是優化稅收征管,節約征管費用,建立符合我國國情、高效率的房地產稅收征管制度。

(3)簡化原則

簡化原則是指房地產稅收制度必須既便于納稅人遵循,也便于稅務機關管理。簡化的原則包括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房地產稅、減少稅種、簡化稅率檔次、減少稅收優惠和簡化征納程序等內容,這會大幅度減少稅收成本和提高稅收效率。

(4)民生原則

民生原則就是指房地產稅收制度要與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社會生產目標相適應。房地產關系到國計民生,屬于“民生”的范圍,是居民生存、生活的基本需要,政府的房地產政策都應以民生為出發點,使“居者有其屋”、“居者優其屋”。如今,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擁有房地產的數量差別懸殊,房地產稅收制度應通過不同的稅率設置來調節和緩解這種差距,這也是稅收“社會公平”的要求。

2.指導思想

以“簡化稅制、合并稅種、立租并費、稅負適度、自動穩定、調控經濟、便于征管”為指導思想和出發點,設計房地產稅收制度。

五、我國房地產稅收制度設計思路

1.稅種的設立

筆者認為房地產流轉環節的營業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繼續按原稅種開征,保持稅制的連續性;但對涉及再次轉讓房地產(二手房)和出租房地產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稅負可適當降低,具體降低到多少,需要在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后確定;調整營業稅中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稅目;取消對“三資企業”不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耕地占用稅的稅收優惠。取消除工商稅務部門以外的房地產行政收費項目,將現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房地產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土地出讓金等項稅費合并,設立房地產稅種。

2.房地產稅稅制要素設計

(1)房地產稅的課稅范圍

房地產稅的課稅對象是什么、應設置哪些稅目、撤并或保留哪些稅費,一些專家有過少量不完整的闡述。筆者初步設想以擁有和轉讓的不動產、國有土地使用權為課征對象,適當確定和擴大征稅范圍,如將農村的經營用房、出租用房納入房地產稅的征收范圍。但是考慮到農村的經濟狀況和長遠發展,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納入課稅范圍。農村個人擁有的居住用房面積在限額范圍內和城鎮居民擁有的居住用房面積在限額范圍內且在新稅實施前購進的,實行減免稅優惠;居住用房面積限額由財政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根據不同階段的社會發展狀況確定。設立房產交易、地產交易、房地產出租、土地征用、土地占用、房屋產權等6個稅目。

(2)房地產稅的納稅人

設想以擁有和轉讓的不動產、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作為房地產稅納稅義務人,內外統一,不分居民與非居民。對容易出現稅收流失的環節設立扣繳義務人,如個人出租房地產,以承租人為扣繳義務人。

(3)稅率

房地產稅可以設立多種稅率,不同稅目對應不同的稅率或稅率幅度范圍。對于房地產轉讓交易和租賃環節,中央制定統一的累進稅率,增強房地產稅的調控經濟的功能。稅率分幾個檔次和具體比例的確定要考慮兩點,一是不能因稅改而增加納稅人的負擔,二是加大調控經濟的作用。首先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地區、分類(城市與農村、高中低收入家庭、大中小房地產企業、不同所有制性質企事業單位)選擇企事業單位和房地產企業、居民等進行調查,通過調查收集數據,然后采用索洛經濟增長模型等方法測算分析房地產稅的效應、計算以前納稅人所承擔的相關稅收平均負擔,最終確定稅率。

(4)計稅依據和方法

房地產稅采取從價定率計稅方法,房產交易和地產交易稅目以交易差價(收益)為計稅依據,房地產出租稅目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土地征用稅目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土地占用和房屋產權稅目以評估價格為計稅依據。對于評估價格確定,由國務院制定房地產評估標準,縣級稅務機關根據標準,參照同類房地產價格,考慮房屋面積、地段、樓層、結構、每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積等因素確定評估價格,每3年評估一次。

(5)其他稅制要素

盡量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對個人納稅人的第一居所可以給予低稅率優惠,對其他居所適用正常稅率,這樣可以有效抑制居地產投機行為,保證房地產流通市場的穩健發展;對征用荒山、山地、灘涂可以適當減免,以促進這些土地的利用;對于房地產繼承、直系親屬間的房地產贈與、對有贍養義務人的房地產贈與、對社會福利救濟事業的房地產贈與等給予免稅,以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

納稅期限設計參照目前相關稅收政策的納稅期限確定,但是對居民個人納稅人房地產擁有環節的稅收以年為納稅期限,以方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節省納稅成本。其他稅制要素和納稅申報表等設計盡量從簡。

參考文獻:

第4篇:稅收制度范文

一、環境稅收的內容及真意義

(一)環境稅收的基本內容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其次,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

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

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

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第5篇:稅收制度范文

(一)環境稅收的基本內容

隨著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環境保護問題備受各國政府的重視。稅收作為政府用以調節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護環境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由于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飽受環境問題的困擾,率先嘗試將稅收用之于環境保護,并收到了較好的效果。鑒于發達國家在經濟發展進程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和教訓,世界銀行的有關專家建議發展中國家“針對環境的破壞征收環境稅”。實際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已經開始將保護環境作為其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政策目標。一個以糾正市場失效、護環境為政策目標的新的稅收類別----境稅收正在悄然興起。

由于國情和稅收政策的差異,各國環境收制度的具體內容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通常都由兩個部分所構成:一是以保護環為目的,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特定行為課征專門性稅種,一般稱之為環境保護,它是環境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荷蘭的燃料使用稅、廢物處理稅和地表水污染;德國的礦物油稅和汽車稅;奧地利的標油消費稅;部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課征的二氧化碳稅以及噪音稅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稅種中為保護環境而采取的種稅收調節措施?包括為激勵納稅人治理污染飛保護環境所采取的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和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稅收負擔的措施。在環境稅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為輔內容而存在,配合種專門性環境保護稅發揮作用的。

(二)環境稅收的社會經濟意義環境稅收的產生拓寬了稅收的調節領,不僅在保護人類生存環境方面發揮了重作用,而且充分體現了稅收的“公平”和效原則,具有重要的社會經濟意義。

1.保護人類生存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續發展。

自從“可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本世紀80代被明確提出以來,至今已發展成為比較整的理論體系,并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指導下,聯合國于1992召開了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程》等重要文件,確定了全球性可持續發戰略目標及其實現途徑。很多國家也相繼定出本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由于環境的染和不斷惡化已成為制約社會經濟可持發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護環境就成為持續發展戰略的一項重要內容。

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環境保護問是無法靠市場本身來解決的。因為市場并仁萬能的,對于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諸如環境保護等“外部性”問題,它是無能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活動主體完全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決定自己的經濟行為,他們往往既不從全局考慮宏觀經濟效益,也不會自覺地考慮生態效率和環境保護問題。因而,那些高消耗飛高污染、內部成本較低而外部成本較高的企業或產品會在高額利潤的刺激下盲目發展,從而造成資源的浪費、環境的污染和破壞,降低宏觀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率。對此,市場本身是無法進行自我矯正的。為了彌補市場的缺陷,政府必須采取各種手段對經濟活動進行必要的干預。除通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來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行為之外,還應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工具和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宏觀調控的經濟杠桿,在環境保護方面是大有可為的。首先,丁針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課征環境保護稅無疑是保護環境的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會加重那些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或產品的稅收負擔,通過經濟利益的調節來矯正納稅人的行為,促使其減輕或停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另一方面又可以將課征的稅款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環境保護事業。其次,在其他有關稅種的制度設計中對有利于保護環境和治理污染的生產經營行為或產品采取稅收優惠措施,可以引導和激勵納稅人保護環境、治理污染。可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環境稅收是政府用以保護環境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有力手段。

2.體現“公平”原則,促進平等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法則。但是,如果不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個別企業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就需要用全體納稅人繳納的稅款進行治理,而這些企業本身卻可以借此用較低的個別成本,達到較高的利潤水平。這實質上是由他人出資來補償個別企業生產中形成的外部成本,顯然是不公平的。通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企業征收環境保護稅,并將稅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可以使這些企業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內在化,利潤水平合理化,同時會減輕那些合乎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原則,有利于各類企業之間進行平等競爭。由此可見,建立環境稅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場經濟運行、發展的需要。環境稅收的產生,既是源于人類保護環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市場經濟體制使經濟活動主體所擁有的獨立經濟利益和獨立決策權利又是環境稅收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的基礎條件。環境稅收首先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恰好證明了這一點。

環境問題是入類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面臨的共同性問題。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隨著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日漸嚴重,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于過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生態環境惡化,不僅直接危及農、林、牧業的發展,而且使自然災害更為頻繁地發生。二是由于我國的企業多以煤炭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業迅速發展,使工業污染物的排放量驟增礦嚴重地污染了大氣、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和消費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卻未能得到妥善處理,從而造成環境污染。而機動車輛的增加則使空氣污染變得更加嚴重。從某種意義上說,一些在西方國家工業化進程中曾經出現過的環境問題正在我國重演。

環境的惡化不但直接影響著我國人民的生存質量,而且制約著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借鑒國外的經驗,加強環境稅收制度建設,運用稅收手段來保護我國的環境顯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又為環境稅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觀條件。

二、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申的環境保護結施

實際上,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入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稅收制度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不僅得以延續,而且不斷豐富和發展。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消費稅。

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入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2.增值稅。

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3.內資企業所得稅。

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夕卡國企業所得稅。

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入,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

5.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政策,有利于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護林工程、森林保護、高效低殘留農藥、城市煤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規定了零稅率;而對一些污染嚴重、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小冶金、小煉油以及部分化工項目規定按30%的高稅率征稅。

應當肯定,上述稅收措施采取“獎限結合”的辦法,形成了鼓勵保護環境、限制污染的鮮明政策導向,與政府的其他有關措施相配合,在減輕或消除污染,加強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我國目前尚未真正構建起完善的環境稅收體系。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狀況,相對于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上述稅收措施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首先,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環境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保護稅。而此類稅種在環境稅收制度中應處于主體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的環境保護作用。其次,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其存在的問題:一是現行稅制中為貫徹環境保護政策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受益面比較窄,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而且顯得力度不足,影響了實施效果;二是消費稅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顯得比較粗糙,仍有進一步改進、細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設想

針對我國的環境狀況和現行稅制中有關環境保護稅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應當是: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作為環境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環境稅收制度體系。

(一)改革和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稅收措施的思路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是在長期的稅收實踐中形成的,實踐證明也是行之有效的。這些稅收措施,奠定了我國環境稅收制度的基礎。今后的環境稅收制度建設,應將改進和完善環境保護稅收措施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1.完善稅收優惠措施。

除繼續保留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購置的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允許抵扣進項增值稅額的優惠規定。

(2)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兔的規定。

(3)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

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和多樣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2.改革消費稅制度。

為了增強消費稅的環境保護效應,應對課征制度做如下改進:

(1)適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費使用,推動汽車燃油無鉛化的程。

(2)在繼續實行對不同排氣量的小汽車用差別稅率的基礎上,應對排氣量相同的、汽車視其是否安裝尾氣凈化裝置而實行區帆才待,并應明確規定對使用戶“綠色”燃料的、汽車免征消費稅,以促使消費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選擇。

(二)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作為運用經濟手段保護環境的一項措施,我國從1982年開始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征收排污費。這一舉措對于遏制環境污染確實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圍較窄,征收標準偏低,調控力度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飛拒繳現象嚴重,征收效果不夠理想。有鑒于此,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應采取“費改稅”的方式。在總結排污費征收經驗的基礎上,按照環境保護稅的模式對其進行改革。適度擴大其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并納入稅收制度體系,以便拓寬其調節領域,增強調節力度,增加課征的“剛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

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課征對象應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從稅收的公平性考慮,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范圍應具有普遍性,即凡屬此類行為和產品均應納入課征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缺乏這一稅種的制度設計和征收管理經驗,在開征此稅的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應采取循序漸進的辦法,先從重點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人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目前,應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的首先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包括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廢渣及各類污染環境的工業垃圾)的行為。因為,此類行為對我國環境的污染最為嚴重,僅工業廢物排放就構成我國污染源的70%。而且,對此類行為課稅,我國既有征收排污費的經驗作為基礎,也有大量的國外經驗可供借鑒。其次應把那些用難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答種包裝物品納入征收范圍。此類物品對環境污染比較嚴重,且不易消除,而對其課稅在操作上又比較簡便。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2)根據目前我國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情況,環境保護稅應作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并按照屬地原則劃分稅收管轄權。

(3)由于環境保護稅的制度設計及征收管理涉及諸多環保科技問題,因而,在該稅種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過程中,稅務部門應加強與環境保護部門的聯系與協作。(4)為避免納稅人和公眾的誤解,應在環境保護稅稅法中申明,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不以是否履行納稅義務作為判定其合法?性的標準。對某些嚴重污染、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目且使繳納了環境保護稅,政府和司法部門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處理。

2.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根據國際通行的“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保護稅應對污染環境者課征。但是,在稅收實踐中,為了易于控制稅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可做出不同的選擇,通過稅負的“轉嫁”,借助于價格機制,達到課征目的。我國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暫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分人暫不征收。

3.環保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率。

(1)對應稅排污行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課征。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可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為鼓勵納稅人積極治理污染,應制定出各種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的排放質量標準小對未超過標準的,允許免稅排放。對超過標準的,則應根據其不同類別設置稅目,視其對環境的污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同一類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據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確定差別稅率。

(2)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

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直接決定其征收效果,在設計稅率時必須認真研究測算。環境保護稅的課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稅收杠桿遏制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并為環境保護事業籌集資金。因此,從宏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應以滿足政府為消除納稅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費用即補償其外部成本為最低限量。從微觀上講,環境保護稅的稅收負擔量的確定,就污染物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企業為:清理污染采取技術措施的預期邊際成本s就應稅包裝物的生產而言,應高于其與“綠色包裝物”之間的成本差額。我國征收排污費的經驗及國矯課征環境保護稅的實踐都已經證明,如果環境保護稅的負擔水平這不到這一水準,則難以取得令人滿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筆者建議,環境保護稅稅率的設計,特別是稅負水平的確定,應在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精心測算、密切協作的基礎上加以確竅。總的原則是稅率不能太低,就“三廢”的排放行為;而言,應高于現行排污費的收費標準。但在環境保護稅的開征初期,為易于推行,其稅目劃分不宜過細,稅率結構不宜太復雜。

4.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及相關問題。

(1)環境保護稅是一千種專閃性目的稅,其稅收收入應當作為專用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全部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開支。

第6篇:稅收制度范文

汽車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與舒適的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能源的過度消耗。文章從汽車消費稅、燃油稅、車輛購置稅等幾個方面,提出了進一步優化我國汽車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

汽車消費稅;燃油稅;購置稅

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白景明透露,2014年國家稅收總收入119158億元,來自汽車的稅收超過6000億元,僅次于煙和成品油,位列第三。其中,來自汽車銷售和制造環節的稅收比重最大,僅增值稅一項就接近2000億元,而車輛消費稅的貢獻在800億元以上。可見,汽車工業是促進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

一、當前我國的汽車稅收制度

當前我國的汽車稅收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汽車產品計征的稅收;二是對原油、燃氣、成品油計征的稅收。

1.對汽車產品征稅方面:主要有汽車消費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等。(1)汽車消費稅的征稅范圍覆蓋了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因為近10幾年來,我國的汽車保有量一直在高速增長,汽車對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大。所以,對汽車征收消費稅是按照“大排量多負稅、小排量少負稅”的原則,分別設置高低不同的稅率。目前,我國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從1%到40%不等,其中占市場份額最大的1.5L(不含1.5L)~2.0L(含2.0L)排量汽車的消費稅稅率為5%。(2)我國的車輛購置稅是由車輛購置附加費“費改稅”轉變而來的,是對單位和個人購置并自用應稅車輛征收的一種特定行為目的稅。其征收范圍要比消費稅大,包括各類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目前,車輛購置稅是由購買方根據汽車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的10%繳納,屬于中央稅。我國在2009年對在該年購買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車實行5%的優惠稅率,在2010年對在該年購買的1.6L排量及以下的乘用車實7.5%的優惠稅率。我國自2014年9月1日起對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2014年12月7日財政部公布了《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將車輛購置稅收入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來補充地方財力,專項用于公路建設、節能減排、老舊汽車報廢更新等。(3)我國車船稅是按年度征收的一種財產稅,于2007年由以前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而來。目前汽車按照2012年1月1日執行的《車船稅法》的規定納稅。《車船稅法》按照乘用車的排量劃分了7個檔次,每個檔次又設定了幅度稅率,由各地方政府在幅度內設定當地的車船稅稅率。乘用車的排量越高,稅負也就越重。貨車是按照自重噸數征稅。

2.對原油、燃油、成品油征稅方面:主要有燃油消費稅、燃油增值稅等。政府于2009年1月1日取消了養路費等收費,提高了成品油消費稅稅額。其征稅范圍涉及到汽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目前汽油的消費稅為1.52元每升、柴油的消費稅為1.20元每升。新增成品油消費稅連同由此增加的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具有專項用途作為籌集交通基礎設施養護、建設資金。至于資源稅,我國政府規定,對原油的征稅幅度為8元~30元/噸;對天然氣的征稅幅度為2元~15元/千立方米。而有關增值稅方面,政府規定,原油、人造原油和成品油的稅率為17%;石油液化氣、天然氣和棕櫚油的稅率則為13%。我國人口有十三億多,汽車保有量為1億多輛,全世界的汽車平均每千人保有量是120輛,我國是54輛。可見,我國的汽車產業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我國目前的汽車稅收制度,在促進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引導汽車合理消費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汽車保有量的上升和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進一步優化我國汽車稅收制度,將勢在必行。

二、進一步優化我國汽車稅收制度的幾點建議

1.將汽車生產環節繳納的消費稅轉移到汽車購置環節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由于消費稅是典型的間接稅,實行價內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繳納,實踐證明其對于汽車消費的調節作用并不明顯,所以汽車消費稅應該改在消費環節征收,也就是同購置稅一起征收。2009-2010年僅僅減征購置稅就給車市帶來40%的高增長,可見其調節作用之顯著。汽車消費稅從價內走向價外,會給車市帶來新的沖擊。因為購置稅是按車價征收,統一為10%,而消費稅是按排氣量征收,最低1%,最高40%。如果消費稅改在價外,就會形成高檔車價格調整幅度明顯,對經濟型汽車價格基本沒有影響。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消費稅原來是隱性稅收,消費者沒有切身感受,如果改在消費環節征收,不同的排量稅收檔次拉開的距離很大,消費者就會認真考慮購買排量小的汽車,這也就會真正起到引導環保型消費的目的。另外,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會提高汽車出廠價,同時也就提高了基于出廠價征收的增值稅,還有城建稅附加等附加稅費。這些都會給生產地政府帶來一定的財政收入,而交通和環境治理的責任則由消費地政府承擔。這樣,在目前交通擁堵、環境保護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不利于財力與事權的相互匹配。車輛購置稅收入將生產環節的消費稅收入合并后,則可以通過轉移性支付補充地方財力。如果遠期車輛購置稅由中央稅調整成地方稅,并明確用途,再加上預算的公開和納稅人的監督,其正面的調控作用就會更加明顯。

2.調整購置環節與使用環節稅收的比例,提高燃油稅稅負。我國汽車稅費結構不夠合理主要體現在征稅環節上的重生產、銷售和保有環節,輕使用環節。一輛車購買需要交納:增值稅、消費稅、購置稅、車船稅,這四種稅款最終占到購車總價的23.7%。這還不包括上牌照和保險等費用。雖然消費稅、增值稅是面向廠家征收的,但是稅負的最終承擔者還是買車的消費者,如果是進口車則還要再多交25%的關稅。而在國外,消費者在汽車購置環節所繳納的稅款在汽車消費應繳納的稅費中所占份額相對較小,而在使用環節上應繳納的稅款所占比例則比較高,大約占60%。由于我國在車輛購置階段所交的稅款所占比例很大,而使用階段所繳納的稅費相對較小,這樣的稅費結構使很多汽車消費者只考慮購買的一次性成本,而對汽車使用成本則考慮較少,從而很難收到靠稅收來調節消費和使用的效果。西方國家的汽車稅收政策雖然各有不同,但絕大多數國家對燃油征收重稅。我國燃油稅比美國高,比歐洲和日本的稅率要低。我國燃油稅收入大多用于道路的建設,而燃油稅收入遠遠小于道路建設支出。同時,我國東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方城市建設和居民的油價承受能力的地域差異較大。因此稅負的公平應當體現在稅率的地區差異上。燃油稅稅負應當綜合考慮交通設施的提供、空氣污染等因素,應當允許各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地方燃油稅的稅率,還可以根據機動車碳排放量征收碳稅。對于空氣污染較為嚴重的大城市,應允許在加油站的零售環節或者省內成品油的批發環節征收地方燃油稅,或者征收碳稅。各地方在中央規定的地方燃油稅的幅度范圍內,結合本地區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和提供的交通服務的水平,確定當地的適用稅率。這樣更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要求,還可以形成專項基金用于改善交通環境,真正實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按排量和油耗雙重標準實行差異化的車輛購置稅。目前,車輛購置稅稅率,所有應稅車輛不論排量大小,不論耗油量多少,不論排放標準高低,統一實行10%的比例稅率,缺乏應有的科學性、明確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針對性。盡管我國在2009年、2010年對購買1.6升及以下排量的小型乘用車的消費者實行過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但單從排量上實行“一刀切”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盡合理。減少汽車尾氣排放量最根本的解決方案是鼓勵低油耗、廢氣排放達標的節能環保型汽車的生產和消費。因此,應同時按照乘用車實際燃油消耗和廢氣排放標準來設計車輛購置稅稅率。另外,針對新能源汽車,可以少征稅,甚至不征稅,鼓勵技術的創新。對于用于公共交通的車輛,其稅收都可以低于一般車輛,這樣不僅可以節省公共消費的開支,還鼓勵人們出行以公共交通為主。同時,適當增加環保稅,限制高油耗汽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規定汽車燃效標準,強制淘汰油耗較高的老車型,推廣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的新車型。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替代燃料的研究與開發,堅持超前投入,超前研究,超前試驗,加快我國汽車轉型的步伐。總之,我國汽車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面臨著環境污染、能源緊缺和交通堵塞等因素的嚴重制約,在節能與經濟發展中建立一套完善的稅收體系,是提升汽車行業綠色制造水平,破解資源環境約束的要求,也是汽車工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張星.我國汽車稅收政策思考與建議[J].財會月刊,2015,(8).

第7篇:稅收制度范文

1.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2.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3.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幾乎沒有這方面的內容。

4.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規范,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國際經驗對我國實行綠色稅收政策的啟示

歐盟許多國家實行的綠色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一是對廢氣、廢物排放征收環境稅;二是改變稅法鼓勵方向,對污染行為征稅;三是對一般性廢棄物和污染征收成本支付稅。借鑒國際上環保稅收政策,我國的綠色稅收政策應堅持以下原則:

1.綠色稅收政策應以調控為主,聚財為輔,積極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為了不加重納稅人的總體負擔,新增的生態稅將通過降低其他一些稅的稅負來加以抵消。西方國家在實現稅制綠化的過程中,非常注意保持微觀經濟主體現有的總體稅負基本不變。比如在開征新的環境稅的同時,降低企業的其他稅收負擔。我國實現稅制綠色化應該建立在不加重企業負擔的基礎上,結合目前稅費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生態稅收之后,應及時將企業繳納的大多數環保方面的收費

(如排污收費、水資源費)并入生態稅收中一并征收,以避免重復征收,加重納稅人負擔。

2.新開征的環保稅要保持稅收收入的中性,本著“誰污染誰納稅”與“完全納稅原則”,達到稅收的橫向與縱向公平,并且要使新開征的稅種與現有相關稅種相互協調配合,以期形成綠色稅收調控體系。

3.征收的環保稅款要建立環保專項基金,嚴格實行專款專用制度。由財政部門編制專門的預算,由審計部門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確保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調整和完善現行資源稅

1.擴大征收范圍,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間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

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應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嚴格減免措施,加強土地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耕地意識。

(二)開征新的環境稅,建立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

1.借鑒國際經驗,分期分批開征水污染稅、大氣污染稅、污染源稅、噪音稅、生態補償稅等一系列專項新稅種。在稅基選擇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課稅,一方面刺激企業改進治污技術,另一方面也不會妨礙企業自由選擇防治污染方法。另外對應稅包裝物,可用企業的產量為稅基。在稅率設計上,不宜按“全成本”定價,防止稅率過高而造成生產抑制,導致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過大代價,最適宜稅率應等于最適資源配置下每單位污染物造成的邊際污染成本,在實踐中可采用彈性稅率,根據環境整治的邊際成本變化,合理調整稅率,同時對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污染程度的企業實行差別稅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稅,地方政府應將征收上來的稅款進行專門保管,專門用于環保建設事業。

2.開征環境污染稅。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稅缺位,治理污染的資金主要通過征收排污費籌集。在我國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環保資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費為征稅,對排污企業課征污染稅。

(三)完善現行保護環境的稅收支出政策

1.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

第8篇:稅收制度范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國際貿易的進一步擴大,國內陸續涌現了一大批中小型企業,而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還保留著原始的各項管控政策,特別是財政稅收管理模式主要考慮了大型國有企業的需求,使得現行的財政稅收制度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現代中小型企業的發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還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空間,在這種形勢下,國家的財政稅收管理制度創新顯得迫在眉睫,本文通過分析財政稅收管理制度在中小型企業發展前景里的抑制情況,理論結合實際的提出一些對財政稅收管理體系的制度創新新思路。

關鍵詞:

中小型企業財政稅收管理制度企業扶持

一、目前國際行情下大多中小型企業的發展狀況

隨著改革開放和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我國的財政稅收相關部門也逐步的對新興起的中小型企業進行了不斷的定位,也對中小型企業發展的相關財政管理制度做了詳細的說明,使得人們也越來越了解中小型企業,但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不只是國內的中小型企業,全球大多數國家的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形勢都面臨著嚴峻的考驗,而且隨著我國各項綜合實力的逐步提升,人民幣也出現了不斷升值的現象,大多數中小型企業在面臨一些需要高成本的投資機遇時,總是在資金方面顯得捉襟見肘,更有可能使得很多中小型企業就此面臨破產肯能。根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國內外很多中小型企業都面臨著十分窘迫的企業發展狀況,約有20%的中小企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財政危機和效益虧損,對于企業發展的決定性作用的資金來源緊張,就使得中小型企業面臨很沉重的稅收負擔和融資的層層壓力,由此可以看出,財政稅收制度的合理性對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

二、中小型企業在財政稅收制度中面臨的問題

財政稅收制度沒有針對性,雖然國家在不斷的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來適應經濟市場的不斷變化,但是很多政策內容還是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對于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來說,企業的稅收相關規定有差異,所繳納的稅額也不盡相同,在納稅金額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一些國家財務的針對中小型的優惠政策也無法很好的滿足中小企業的需求,目前我國財政稅收政策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基準為27%和18%兩種,但是這兩種在實際實施中只適合大型企業而不適合中小型企業的發展,中小型企業還是面臨著沉重的經濟壓力,這樣也就對他們的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制約。財政稅收的征收依據為發票,雖然我國的發票開具形式在國稅和地稅稅收政策中已經開展了很長時間,但是由于缺乏對稅收政策的嚴謹性管控,一些偷稅漏稅逃稅的現象時有發生,具體的操作比如:將私人日常消費的生活費用作為開票內容,將一些虛擬的交易費用作為發票開具項目等等出現了各種虛假形式的發票開具情況,這種財政稅收的不合理現象對中小型企業的自身發展產生了很嚴重的阻礙作用,再加上中小型企業對自身資金池的不穩定,使得他們與大型企業面臨同等市場競爭形勢下,沒有任何的自身優勢,從而造成了自身終究被淘汰出局的局面。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變革,多家也陸續出臺了一些關于財政稅收方面的相關法律政策,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際運用來看,很多財政稅收法律法規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應該使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有效結合,目前的稅收費率,商業領域是百分之五,工業領域是百分之七,但從征收比例上來看稅率是個比較小的占比,企業繳納金額應該不多,但實際上由于中小企業的規模也比較小,企業資金來源又不穩定,這種小額的稅率也在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形成了一定的經濟壓力而不利于企業的有效發展。

三、創新型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型企業發展的扶持作用

通過財政稅收對中小型企業發展的制約作用來看,合理的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命脈起著很關鍵的作用,國家一些列專項創業型基金的設立,充分的體現了政府對中小型企業的關心和資金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了很多中小企業度過了資本寒冬,向著正常化盈利方向邁進。財政稅收制度創新所帶來的扶持作用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第一,相比大型企業對國家的財政稅收貢獻來說,單個的中小企業可能在增加財政稅收收入上不那么明顯,但是如果我們充分認識到現在國際社會的經濟模式,就不難看出,中小型企業已經占據了市場領域的至少“半壁江山”,集體的力量是不可估量的,這種中小型規模的大比重已經開始在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通過進行稅收制度的創新可以幫助中小型企業健康穩定的度過幼年期,是國家富強和人民安康的重要保障。第二,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有利于社會安定,隨著人口的不斷增加,全球都時刻面臨著一個很大的就業率低問題,而國內每年但應屆畢業生得就業也是文明不得不重視的一大國情,傳統觀念里,只有進入政府事業單位或者大型企業才算是找到了正式的工作,但畢竟大企業有限,給社會提供的就業崗位也不多,而且很多企業也因為自身企業難處而采取了重男輕女的用工選擇,造成了男女就業比例的不平衡,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發展,通過這幾年的就業方向來看,中小型企業已經在緩解就業壓力方面起到了很明顯的積極作用,所以,財政稅收制度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就是對社會就業形勢的扶持。第三,財政稅收制度的創新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持作用還體現在有利于中小企業的自主性創新能力提升,企業不論大小,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到發展機會,就必須進行技術和發展的創新,創新就需要設備、人才、資金等成本投入,這時如果財政稅收部分給自主創業和研發的企業提供技術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和政府對應的項目采購,就使得中小企業能夠在創新探索和科技研究中獲得一定的財政保障。中小型企業的自我發展也就能達到平衡狀態,使其提高了自身的行業競爭能力。第四,合理的財政稅收制度可以實現社會資源的均衡分配,在以往的國內外經濟發展中,政府往往將優勢資源都傾注于能給國家帶來明顯效益的少數大型企業,但就是因為這種資源“專寵”,使得國家大型企業缺乏市場競爭意識,沒有企業發展的活力,通過借鑒古今中外的財政稅收管理經驗,我們應該考慮將一部分資源從大型企業上抽取出來進行重新合理分配,而中小型企業正好適應這種形勢,需要國家資源的有力支持,通過這種將集中資源在大中小型企業之間的合理分配起到了資源的有效利用率提升作用,從而也就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穩步發展。第五,針對性財政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為扶持中小企業的創業發展,可以采取特定的稅收不定期優惠或者是直接優惠政策,相關稅收管理部門根據中小企業的發展階段性給與不定期優惠,通過這種量體裁衣式的稅收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充分調度中小企業的發展積極性,使許多需要長期發展才能產生效益的中小企業能夠在發展初期減輕稅費負擔,而在企業盈利后進行直接優惠才體現稅收制度對企業的經濟扶持作用,通過科學的稅收政策來為企業發展的不同輕重環節提供資金間接支持,進而促進中小企業穩步發展。

四、結束語

中小規模的企業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中小型企業就業人數占全國人口的90%,因為,對于這部分企業的發展情況,國家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在相應的技術扶持和國家稅收上也必須采取合理的創新改革保證中小型企業的穩定可持續發展。合理的財政稅收制度有利于中小型企業能夠與國家大型企業并駕齊驅的進行市場公平競爭,通過中小型稅收的合理扶持可以使中小型企業實現自身經濟利潤的不斷增長和企業社會財富的增加,只有占就業人口大多數比例的中小型企業穩定發展了,國家才能實現國泰民安的社會環境,才能使得國家經濟繁榮昌盛和社會安定團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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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稅收制度范文

摘要: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綠色稅收與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本文在借鑒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對環境保護規定的不足之處,提出了應建立完善的綠色稅收制度的具體對策。

當今,伴隨世界經濟的高速發展,全球自然環境不斷惡化,環境保護問題日顯突出,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人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而要解決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綠色稅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徑。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綠色稅收制度的定義及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制度實踐

(一)什么是綠色稅收制度

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西方發達國家出現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危機,引起了人們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極大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入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綠色稅收”一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歐共體理事會又提出,建議公共權利對環境領域進行干預,將環境稅列人成本,實行“污染者負擔”的原則。九十年代初期以來,經合組織成員國在環境政策中運用經濟手段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在這些經濟手段中,環境稅的運用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支持。在歐美一些國家通過改革調整現行稅制,開征對環境有污染的環境稅(包括廢氣稅、水污染稅、固45/液體廢物稅、噪音稅),實行對環境改善的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稅收對改善環境做出了較大的貢獻。據經合組織的一份報告顯示,美國對損害臭氧層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大大減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對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稅則鼓勵了廣大消費者使用節能型汽車,減少了汽車廢棄物的排放。二十世紀九十年代,雖然美國汽車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卻比70年代減少了99%,而且空氣中的一氧化碳減少了97%,二氧化硫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通過實施環境稅收和其他努力,美國確實已經實現了環境狀況的根本好轉,環境質量明顯提高。因此,人們把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形象地稱為“綠色稅收”。

(二)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一是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二是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三是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肖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電力稅;以及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二、我國綠色稅收的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稅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國現行的一些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政策與措施,主要是為鼓勵企業有效利用資源和綜合回收“廢棄物”而制定的。雖然也有助于環境保護,但更主要的還是出于經濟目的。這些措施包括:對“三廢”企業的稅收減免;對節能、治污等環保技術和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限制污染產品和污染項目的稅收措施;促進自然資源有效利用的稅收優惠等。但是,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比,我國的稅制嚴重滯后環境保護的需要,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

1、未形成規范綠色稅收制度

現行稅制沒有就環境污染行為和導致環境污染的產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稅。目前國家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對水污染征費,對超過國家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生產單位征收標準排污費和生態環境恢復費,這種方式缺乏稅收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環保成果難以鞏固和擴大。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得以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

2、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

現行稅制中對土地課征的稅種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一方面稅種多,計算復雜,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麻煩;另一方面稅制內外有別,不利于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3、稅收優惠形式單一

我國稅制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項目較少,且不成體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稅、消費稅和所得稅中減免項目。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

(二)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措施

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

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

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構建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定位原則

建立綠色稅收制度,既符合我國環境政策目標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又能通過征稅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資金,并減少污染造成的損失,因此,建立我國綠色稅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則是:

1.以國情為本

建立并完善我國的環保稅制,當然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但應以我國的基本國情為本,建立適合自身發展的環保稅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國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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