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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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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

第1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一、考核對象

各縣、區政府,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為便于考核工作的實施,將被考核單位分為3類:

一類:各縣、區人民政府。

二類: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具體監管職能的單位。

市商務局、市農業委員會、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三類: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

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民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林業局、市糧食局、市供銷社、市容局、市環保局、市鹽務局。

二、考核內容

實行分類考核。

(一)對各縣、區政府的考核

1.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各縣、區政府負總責,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按照“行業綜合監管、部門分工負責、各方聯合行動”的原則,建立食品安全執法聯動和上下協調機制。根據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統一部署和本地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組織聯合執法行動。

2.建立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及時查處假冒偽劣食品,凈化食品市場。

3.加大對食品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保障食品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4.建立健全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履行各職能部門職責。

5.建立和完善應急處理機制,增強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反應能力。

6.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并設有專職聯絡員確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準確,傳遞迅速,評估科學,預警及時。每季度第一個工作周內將工作開展情況及目標完成情況報送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察科,下同)。

7.構建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自律行為。

8.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項具體指標完成情況。

(二)對食品安全工作有具體監管職能單位的考核

1.成立領導機構,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切實履行本職能部門職責。

2.制定促進食品安全工作的具體措施,協調配合相關部門工作,充分發揮整體綜合執法監管效應。

3.完成食品安全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4.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并設有專職聯絡員,確保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準確、傳遞迅速、評估科學、預警及時。每季度第一個工作周內將工作開展情況及目標完成情況報送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的考核

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重要內容;與其他部門間加強協調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情況;認真落實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有關制度、規定,及時完成各項任務的情況。

三、考核實施

(一)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結果分為四個檔次:先進單位、達標單位、不達標單位、黃牌警告單位。

1.經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先進單位;

2.經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90分以下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達標單位;

3.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不達標單位;

4.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黃牌警告單位。

(二)考核結果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通報,并記入市政府對各單位年度目標考核總分。

第2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帶動了我國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同樣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與此同時,由于市場經濟開放性的特點,部分不法商家為了追逐利潤,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嚴重影響了市場秩序,而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也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做好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保障食品市場的安全穩定健康發展,是十分重要的

1食品安全評估制度概述

食品安全,是指食物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會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同時,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存儲、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使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個跨學科領域,是十分重要的。而目前對于食品安全的最新解釋,是指食品的供給能夠保證人類的生存和健康,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以及食品可持續安全。針對不斷涌現的食品安全問題,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確立為一項法律制度,使得食品安全評估問題得到了廣泛的關注

食品安全評估制度,是當前我國制定食品安全評價標準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食品監管部門對食品市場進行依法監管的有利依據。一個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評估制度,可以對市場中食品產品的信息進行綜合全面地評價,有利與食品安全;也可以為食品安全評估系統的創建提供有效參考,增強食品安全信譽,保證人們的身體健康;更可以對食品污染因素以及對健康的危害程度進行綜合評估,提升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責任心,使得加工過程更加透明化,增強消費者對于食品安全的信任

2食品安全評估制度在食品衛生監督中的應用

食品衛生監督,是指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健康,依據《食品衛生法》的相關標準和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強制性衛生行政管理,督促檢驗食品生產經營者執行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標準等,并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追求行政法律責任的過程。食品衛生監督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權威性、技術性和普遍性的特點。最近幾年,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如2011年,雙匯集團豬肉瘦肉精事件,以及之前伊利集團的三聚氰胺事件、最近幾年紛紛揚揚的地溝油事件等,使得社會各界都將目光放在了食品安全上。對此,衛生部聯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管理規定(試行),希望可以加強對于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保障我國食品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評估制度的應用,可以分為食品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管理兩個方面的內容,這里對其進行分別分析

2.1食品風險評估

最近幾年,我國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斷,新聞和媒體也進行了詳細的報道,而實際上,許多食品安全事件并沒有造成人體傷害,但是由于盲目按照衛生標準進行判斷,沒有考慮制定標準的依據,因此給消費者造成了很大的恐慌,進而產生的輿論壓力則影響了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的效果。針對這種情況,需要進行食品風險評估,對食品的危害性進行分析和判定。食品風險評估可以分為四個基本步驟,其一,危害識別。當出現食品安全事件時,要對相應的信息進行收集和}整理,了解食品中存在的對于健康的危害因素,如化學物質、病菌、物理物質等,對危害因素進行分析,然后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進行評估;其二,危害特征。危害特征是指相關監督人員通過現場調查、數據分析、污物檢測等數據實驗,對危害物質與人體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證明,并對人體可能產生的不良反映和相應的安全值進行設定;其三,暴露特征。暴露特征主要指人體通過口腔、皮膚等接觸到危害因素,進而導致不良反應或者中毒的情況,需要對可能接觸的暴露量進行評估;其四,風險特征。指針對上述內容進行全面分析和總結,最終對食品的安全性進行判斷,為食品衛生監督工作提供科學的依據

例如,在農業技術飛速發展的帶動下,各種轉基因農作物不斷涌現,雖然可以提升作物的產量,解決糧食問題,但是許多消費者擔心這些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問題,因此很難被大眾所接受。對此,可以采用安全風險評估的方法,對這些食品進行公開、透明的評估,并通過列表的形式,將安全風險問題和評價標準清楚的擺在消費者的而前,消除消費者心中的顧慮,有效的保障食品安全

2.2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管理的管理理念,是對消費者負責,以前查出食品中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影響的危險因素。大量的臨床試驗和科學研究表明,查出風險物質的劑量風險,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突破。在實際應用中,要想做好食品安全管理,為消費者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消費環境,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對食品安全檢測進行進一步地整合,加強對食品安全快速檢測技術的研發,以方便及時、快速、有效地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并對其進行解決。同時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測標準體系,并推動其逐步實施

其次,創建相應的食品安全監測公眾平臺,及時向公眾公開各部門的檢查數據以及安全評估數據,方便消費者進行查詢,提升消費者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再次,創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列舉出科學合理的評估標準,以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系統為基礎,組建成一個包含衛生、工商、農業、質監等多方面多領域的食品安全系統,對敏感性問題、行業性問題、區域性問題等進行分類評估,并相應的預警通報

最后,強化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資金和人員投入,對市場中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全面收集和調查,通過食品安全預警監測平臺,加強對于食品污染物、致病物質等的監測和管理,對進入市場的食品產品進行全面評估,嚴把市場關,對于不合格產品、過期產品、假冒偽劣產品等,要及時進行治理,排除出市場,避免引發食品安全問題,保證食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例如,針對之前市場上出現的地溝油問題,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在第一時間采取了相應的措施,召回相關產品,并通過新聞媒體向消費者介紹了相關產品及其危害,提醒消費者的注意,并對生產地溝油的廠家進行了從重處理,將其對于市場的影響和危害降到了最低

第3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廣東省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銷售、餐飲經營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初級農產品的種植、養殖等生產活動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設備的生產、銷售,酒類、食鹽的生產經營和監督管理,生豬屠宰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食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監督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設施建設,充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提高監督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海洋與漁業、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條例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調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職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確定或者調整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的具體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應當對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銷售、提供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科學技術和應用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范,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要求播出或者刊登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公益廣告,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第九條消費者應當增強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養成健康的飲食習慣,不購買、不食用不安全的食品。

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范,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并為會員提供服務。

第十條任何個人或者單位有權投訴、舉報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食品安全相關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章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取得許可。許可證照應當懸掛在其生產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生產、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不得生產、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十二條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應當具有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場所(廠房)、設施、衛生環境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依法附加標識。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所使用的添加劑、成分表或者配料表、商品條碼和執行標準等事項。

生產、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外包裝或者容器的顯著位置上標明食品名稱、主要配料、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事項。

委托生產的食品,應當標明受委托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許可證編號等事項。

食品包裝標識和說明書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禁止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的傳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五條貯存、運輸食品必須使用安全、無害、清潔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食品的場所及運輸食品的車輛不得存放或者殘留農藥、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及其他要求。

食品貯存、運輸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并將投訴處理情況的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節食品生產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原料進貨驗收制度。食品原料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禁止使用非食用、無合法來源或者其他不符合標準的原料生產食品。

食品生產不得加入藥品,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既是藥品又是食品,并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加入的除外。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生產檔案。食品生產檔案至少保存至食品保質期滿后兩年。

食品生產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原料進貨驗收記錄,包括原料的名稱、規格、批號、生產者、供貨者、數量、購買日期、保質期和儲藏或者保管條件、要求;(二)食品生產記錄,包括投料情況、生產工序和生產數量等;(三)食品檢驗記錄,包括食品及原料檢驗情況和相關數據;(四)食品銷售記錄,包括食品銷售對象、數量、批次和日期;(五)生產的不合格食品的處理記錄,包括不合格食品的生產日期、數量、批次、原因,以及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銷售。食品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生產者不得出具合格證明,不得出廠銷售。

第二十條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生產該類食品資質的企業。

受委托方應當查驗委托方的營業執照、特殊食品批準證件等相關證明文件;標有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查驗委托方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證明文件。

第三節食品銷售

第二十一條食品銷售者應當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進食品。不得購進和銷售不符合食品標準、已經超過保質期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其他食品。

食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進貨臺賬、檔案管理、索票索證等制度。購進食品時,應當按照批次查驗其購進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以及食品來源證明,查驗預包裝食品標識和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保存相關票證原件或者復印件。

食品批發者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臺賬,記錄批發的食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供貨商聯系方式等事項。

食品進貨臺賬、銷售臺賬等檔案不得偽造,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二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保證市場的環境整潔、衛生,在場內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點對糧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市場內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制度,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協議,指導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臺賬和購進食品的查驗制度。

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食品銷售者依法銷售,定期對銷售環境、條件和進場銷售者經營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督促銷售者召回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節餐飲經營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從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許可的組織或者個人購買食品及原料;(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購進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查驗并建立購貨記錄;(三)按照國家有關食品制作加工規范進行食品加工;(四)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餐飲用具;(五)從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個人衛生要求;(六)在外賣食品包裝的明顯位置注明食品制作加工的時間和保質期。

第二十四條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者可疑變質時,應當立即處理。

第二十五條食堂開辦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食堂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

第二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狀況進行風險分析和評估。

省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情況,組織專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將評估結果通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依法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高風險食品確定為監督管理重點。

第二節食品標準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食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九條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衛生等技術要求的下列事項,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制定地方標準:(一)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獸)藥殘留等物質的限量要求;(二)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三)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四)專供嬰幼兒食用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份要求;(五)其他需要制定食品標準的事項。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范圍,擬定年度食品地方標準制定計劃,明確制定地方標準的食品品種和制定數量,并依法組織制定和實施。地方標準在相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布之后即行廢止。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地方標準實施效果的跟蹤評價,適時對現行標準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制定、修訂、廢止地方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供公眾查詢。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廢止食品地方標準,應當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結果為依據,并組織專家論證,聽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食品行業協會、企業及消費者的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修訂食品地方標準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備案。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標準制定和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節食品檢驗檢測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協調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體系,推進食品安全檢測能力建設。

鼓勵社會檢驗檢測機構和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設立的檢驗檢測機構提供食品檢驗檢測服務。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檢驗檢測制度,對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檢測。不具備檢驗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

第三十五條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具備檢驗檢測條件和能力。

第三十六條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進行食品檢驗檢測,應當指定檢驗檢測人獨立進行。檢驗檢測報告應當有檢驗檢測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公章。

從事食品檢驗檢測的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依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并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出具虛假報告。

第三十七條制定地方標準、開展風險評估、實施監督管理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依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通報食品檢驗檢測情況;對同一生產批次的食品的檢驗檢測數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采用。

第四節食品召回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行檢查或者消費者報告、投訴,發現或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

經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食品召回級別并實施召回。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一)不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召回的;(二)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的;(三)因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者再次發生的;(四)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根據召回進度情況,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第四十一條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銷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食品生產者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將召回的食品定點存放,準確記錄召回食品的品種、規格、批號、數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并承擔召回費用。

食品生產者對不安全食品應當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召回的食品依法應予銷毀的,應當予以銷毀;屬于食品標識有缺陷,或者經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強制性標準,可以再次投放市場的,投放市場前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評估及批準。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召回結束后十日內,將有關記錄材料、整改措施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者的召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召回結果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食品召回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食品安全信息通報和統一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提供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信息。

涉及相關部門交叉管理事項或者同一事項內容不一致的信息,由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組織協調并統一,或者由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聯合。

第四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新聞媒體等方式依法下列食品安全信息:(一)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二)食品標準;(三)食品安全狀況評估結果和高風險食品目錄;(四)食品生產、銷售和餐飲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查信息及其他監督管理信息;(五)食品召回信息;(六)食品安全預警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信息;(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食品安全信息前,向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及時;重要節假日前,應當節令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新聞媒體報道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客觀、真實,報道夸大、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消除影響。

第六節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定期檢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發出食品安全預警信息;對可能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并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一條發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方案及時處理,并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生食源性疾病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單位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對不屬于本部門處理的事故,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將事故報告書面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報告人。

第五十二條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采取措施追蹤調查,并可按照各自職責采取下列控制措施:(一)封存或者扣押不安全食品及其原料;(二)封存或者扣押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三)消費警示,告知消費者停止購買或者食用不安全食品;(四)監督發生事故的單位對不安全食品作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置,對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設備進行清洗消毒;(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對需要采取前款控制措施的,應當向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

第五十三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對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專家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責任,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品種的監督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年度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方案,制定本部門年度食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監督抽查計劃應當明確抽查的范圍、品種、數量、環節等。抽查食品目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抽查,及時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接到有關不安全食品投訴、舉報時,應當立即對相關食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查時,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的日期、人員、內容、結果等情況;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在記錄上簽字;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和抽查記錄。

第五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企業食品安全信用等級,增加對信用記錄不良者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示制度,對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公示;將被吊銷許可證照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的名單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五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加強溝通和配合,及時將獲知的不合格或者存在安全隱患食品的流向等相關信息通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可以合并完成的,應當實施合并或者聯合檢查。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有查處職權的監督管理部門,并移交相關材料。有查處職權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

第五十九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抽查中抽取樣品,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進行。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抽查,不得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當事人對監督抽查的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檢。

第六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和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第六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廉潔奉公,文明執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查;對違反規定重復監督抽查的,有權予以拒絕,并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六十三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對食品安全投訴或者舉報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將舉報、投訴材料移送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影響的,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二)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違反規定的;(三)對違法行為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對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有失察責任的;(四)發現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報、舉報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查處的;(五)不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報告、通報、職責的;(六)監督檢查、監督抽查時向食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餐飲經營者收取監督抽查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六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罰款;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的標準組織食品生產的;(二)原料未經驗收合格投入生產,食品未經檢驗合格出廠銷售,以及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出具合格證明的;(三)違反規定在食品中加入藥品的;(四)從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銷售行政許可的供貨商購進食品及原料的;(五)從業人員衛生、健康狀況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第六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食品標識不按規定標注的;(二)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符合食品包裝標識或者說明書的要求,銷售的散裝食品和外賣食品未標明有關事項的;(三)委托生產食品的標識不符合要求的;(四)食品標識或者說明書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五)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第六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設備、容器包裝貯存運輸食品的;(二)貯存運輸食品的場所、車輛存放或者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的;(三)貯存運輸食品中違法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的。

第六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食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生產檔案的;(二)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記錄食品品種、規格、流向等相關事項的;(三)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進食品時未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的。

第七十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召回義務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召回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對生產者并處貨值金額三倍的罰款,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一條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和餐飲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及時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

第七十二條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以隱匿、轉移、變賣、占用、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三條食品市場開辦者或者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照:(一)不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的;(二)不按規定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三)不按規定建立市場內食品安全制度和審查入場銷售者經營資格的;(四)不履行檢查督促責任,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和報告的。

第4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內容提要: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是法院作出賠償數額的判決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一種賠償制度,它體現了對受害人的撫慰功能、報應功能、遏制功能和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構成要件、責任的內容、責任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具有其特殊性;針對現行立法的缺憾,應當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借鑒美國法浮動限額制度解決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及盡快建立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等方面,完善《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自2009年6月1日開始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10章專門規定了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責任”,其中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 倍的 賠 償金。”這一規定確立的食品安全責任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保障我國消費者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規則不夠嚴謹,且過于簡單,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因此,通過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全面了解該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治體制要求在維護個人權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的整體利益。我國《食品安全法》在規定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的同時,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又稱報復性賠償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制度,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1]。傳統產品的補償責任與懲罰性賠償責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補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失衡的利益關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預防和遏制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筆者認為,《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社會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受害人補償和撫慰的功能。加害方的違法行為有可能會給受害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或者人身上的傷害,甚至會給受害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對這些損害加以救濟。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發揮的補償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受害方精神上受到的損害補救更充分。加害方對受害方所造成的精神損害是沒有辦法用金錢予以明確計算和確定的,因此,需要采用懲罰性賠償責任來彌補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缺陷,使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從而有利于化解糾紛和矛盾。二是追求損害完全賠償原則的結果。一方面,在食品安全的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者基于受到的人身傷害,可以要求違法者對其提供賠償,但我國法律確立的人身傷害損害賠償標準比較低,進行賠償時人身傷害遭受的損失也難以得到證明,對受害者并不能提供實際上的完全賠償。基于此,采取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更能充分地補償受害者遭受的損害。另一方面,受害者為提起訴訟所要支付的各項開支繁多造成維權成本過高,例如差旅費、律師費等,過高的維權成本制約消費者積極維權,而這些開支可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得以補償。

    2.《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加害人報應的功能。近年來,如 “敵敵畏火腿事件”“蘇丹紅事件”,更有震驚全國和世界的“三鹿奶粉事件”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是促使我國立法機關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對加害人的懲罰功能包括兩方面:一是基于同態復仇的原則,讓加害人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需承擔的后果。在侵權案件中,一般情況下加害方的行為都會給受害方造成物質上的損害。因此,由法院判決加害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符合“因果報應”的基本觀念,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立法價值。二是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適用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其不法行為。對違法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針對兩點:其一是針對違法者行為上的不法性,其二是針對違法者道德上的應受譴責性。在食品安全領域,法律規定只針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不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過低,是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頻頻發生的原因之一。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不法行為人苛以更重的經濟負擔,從而使其違法成本提高。不法行為人如果進行了不法行為,那么將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重的責任,以達到懲罰的目的。

    3.《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不法行為人遏制的功能。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懲罰”的特性,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又具有遏制的功能。法律是最嚴厲的制裁方式,對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生產者及經營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對其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從而有利于遏制不法分子繼續從事違法經營行為。遏制功能又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威懾功能。通過對違法分子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一方面會對正常經營的生產者及經營者起到教育、鼓勵的作用,有利于增強他們知法、懂法、守法的思想和意識。另外,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會對不法行為人產生威嚇、遏制的作用,有利于預防和阻止他們繼續實施非法經營行為。二是激勵功能。由于加害人所作出的加害行為的責任加重、經濟成本提高,而且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導致這種成本具有不確定性,就會使加害人因懼怕承擔巨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而不再實施違法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制度給受害人會帶來某種程度的收益(這種收益可能引起受害人追求超出損害賠償范圍之外的不當利益)。因此,客觀上會激勵受害人主張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引發受害人提起訴訟的訴求和積極性。

    4.《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市場交易的鼓勵功能。食品安全與每個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息息相關,食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不法行為具有不道德性、違法性、反社會性,其不法行為損害了受害人甚至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通過確立高倍的懲罰性賠償數額,在對加害方給予懲罰、對受害方給予安慰的同時,也可以化解民間糾紛和矛盾,從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保護食品領域市場交易的重要手段之一,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非自愿交易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利于營造自愿交易的市場環境。二是懲罰性賠償能鼓勵市場交易,使潛在的侵權人認識到正常交易行為的收益與侵權行為的成本相比,合法經營的收益更加合算,從而使潛在侵權人放棄侵權行為,激勵合法交易。如果賠償金太低,潛在的侵權人可能會實施損害行為,從而不利于市場交易的穩定與發展。筆者認為,我國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不信任和恐慌,在《食品安全法》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有效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和保護社會公眾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食品安全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

    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和理解這一制度。

    1.《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構成要件。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針對食品經營者,是否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通常要考量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行為的違法性。指行為違反了規定的義務或違反了法律的要求,即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生命健康和安全權,甚至侵害了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由于食品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信息不對稱,食品經營者處于強勢地位,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將會造成個人和社會利益的極大損失;二是主觀惡意性。《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了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2.《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內容。在食品安全法律關系中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人應承擔的責任是:一是應當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賠償消費者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二是消費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有必要指出的是,以營利為目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獲得“十倍價款賠償”的行為與我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價值和立法精神不符合。因此,鼓勵消費者監督食品安全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獲得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在責任承擔上有可能遇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競合的情況,在法律責任發生競合時,《食品安全法》確認了保證受害人利益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

    3.《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合同領域還是適用于侵權領域,抑或合同領域和侵權領域都適用,這涉及對懲罰性賠償制度性質的認定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作出的專門規定,筆者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于特殊侵權責任,理由有兩點:一是《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一種產品責任,產品責任適用于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一般規定,《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產品責任領域中的特殊規定。在食品安全領域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適用競合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理,應當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如果在合同責任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要求食品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則缺乏請求權基礎。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者和經營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與生產者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消費者對生產者不享有合同債權。即消費者如果要求生產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沒有請求權基礎,不能對生產者主張違約損害賠償。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向生產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時的請求權基礎應當是侵權責任。

    4.《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競合問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多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首先,從概念的關聯關系上看,《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的規定,似乎將懲罰性賠償制度歸類于合同責任;其次,從立法的先后順序上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于1993年,《合同法》制定于1999年,所以立法機關有意通過《合同法》來規定該制度的法律責任類型是合同責任。對此,一般認為,如果經營者提供有瑕疵的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遭受了履行利益以外的損失,并因此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也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中懲罰性賠償責任[3]。《食品安全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存在競合:一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未造成消費者固有利益的損害,消費者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二是生產者、銷售者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仍存在欺詐行為的,如生產或銷售的食品本身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存在假冒知名或名牌食品等比較典型的欺詐行為,對此,消費者是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要求對銷售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4]。筆者認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問題做出的相關規定,存異但又有競合,這對從不同的層面依法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建議

    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借鑒英美法系的規定,在民商事領域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現實生活中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規范我國食品安全問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筆者認為,從立法層面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第2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的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由此可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價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費者實際遭受的或者實際需要填補的損失上的,所以,懲罰性賠償數額確立的基數標準并不合理。一般來說,對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費支付的價款都比較少,即使適用 “十倍”的賠償,對消費者也并不能起到實際上的撫慰作用,對違法經營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國外法律的立法制度可知,基本上是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而我國法律卻是以“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同樣是數倍賠償責任,但實際賠償數額卻相差甚遠。以“價款”作為計算的依據,無法達到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預期目的,以“價款”作為計算的固定標準,無法實現實際的補償和實質的公平。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英美國家或者我國臺灣地區采取的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基數,即以實際損害作為懲罰性賠償數額確定的依據。

    2.《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的基數。目前,我國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為基數;二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以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款作為基數;三是《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以食品消費者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但是,《食品安全法》以所“支付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在學理上產生了分歧,在司法實踐中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例如在購買昂貴的奢侈食品時,普通消費者會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食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糾紛,消費者如果主張適用“十倍懲罰性賠償制度”,到底是以已經先期支付的價款作為基數,還是以食品的總價格作為基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以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作為基數,“購買價款”就是指商品的購買價格,這個標準就非常準確和合理。所以,《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領域中適用的特別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對消費者保護適用的一般法,只有以消費者購買食品的價款作為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數,才能充分保護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3.《食品安全法》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解決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最大特點是體現了對違法者的懲罰。依據《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生產者和經營者都要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的計算方面存在問題。這種固定倍數的計算方法過于僵硬,一方面難以體現法官對個案的具體處理和具體分析時的能動性,另一方面難以體現權利和義務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時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在美國,對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金額采取浮動限額制度時,法院一般會根據原告實際損失賠償金的倍數、被告的不同類型、原告所受損失的類型或原告損害賠償請求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的類型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和權衡之后所確定的懲罰性賠償數額,才能與具體案件的實際保持一致,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好地體現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價值[5]。筆者認為,在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的背景下,為切實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應有的功能,充分實現實質正義,應當借鑒美國的浮動限額制度,來解決我國《食品安全法》賠償數額的倍數范圍問題。

    4.《食品安全法》應當明確規定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生產者主觀構成要件的規定有失公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生產者適用的歸責原則過于苛刻。《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對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只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該法第96條僅就銷售者規定了“明知”的主觀要件,并未對生產者作同一要求,這種區別對待無疑加重了生產者的負擔。綜觀各國立法,在食品安全責任領域主要適用過錯原則,如英美法系國家的立法一般認為,行為人如果實施的行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嚴重疏忽,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存在大陸法系所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二是對生產者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有適用提前的嫌疑。由《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內容可知,食品生產者只要是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應當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加以規制。從立法者的初衷和目的上看,生產或者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是在進入市場流通領域后,消費者購買或者是使用了該不安全食品,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生了現實的威脅,才有可能對食品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根本就未發生消費者消費不安全食品,也根本就未造成實質損害,則不存在適格的主體主張權利。因此,為避免司法實踐中理解上的分歧和沖突,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對生產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 度 的 主 觀 構 成 要 件 應 為 存 在 故 意 或 重 大過失。

    5.《食品安全法》應當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以保障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實施。食品安全標準是指為了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影響食品安全的各種要素以及各個環節所規定的統一技術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實施的效果,取決于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完善與否。食品安全標準存在三個認定標準:一是國家標準,二是地方標準,三是企業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第3章關于“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得知:食品安全標準是通過國家統一制定,并且強制執行和實施的。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如果未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除非企業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標準外,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安全標準,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食品安全法》應盡快增訂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全面貫徹和實施。

    總之,《食品安全法》規定侵權法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必要的[7]。我國是一個食品生產和消費的大國,在正確理解和運用食品安全責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礎上,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這對依法有效保護食品交易中的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

 

 

 

注釋:

[1]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2-113.

[2]張敬禮.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講座[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26-429.

[3]關淑芳.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183-184.

[4]王吉林.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的懲罰性賠償之解讀[j].天津法學,2010(1):47.

[5]金福海.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35-238.

第5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第二條食品安全責任制實行層級考核的方法,層層落實責任制。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與各區(縣)政府及市屬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責任人簽定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統一組織對各區(縣)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農牧局、市商務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等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情況進行考核;各區(縣)政府負責對本轄區內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考核(詳見考核細則)。

第三條考核指標

(一)考核指標的制定要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根據被考核單位和部門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結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試行)》和我市實際,制定被考核單位的管理指標和量化指標。

(二)對各區(縣)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指標主要有:組織領導、制度保障、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宣傳教育實施情況、重大案件查處情況、經費保障情況、群眾滿意度等內容。

(三)食品安全監管各相關部門的考核指標以《**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和《**市食品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細則》內容為主。

第四條考核原則

(一)客觀公正,考核標準科學規范。

(二)求真務實,考核結果真實可靠。

(三)權責明確,促進工作全面開展。

(四)宣教結合,提高安全責任意識。

(五)獎優罰劣,切實落實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考核辦法

實行季度自查、半年督察、隨機抽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每季度由被考核單位自行組織,對各項工作進行自查;半年督察、隨機抽查與年終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專門組織實施,對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工作總體開展情況和量化指標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并提出結論性考核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對年終考核中發現的問題,由考核組及時向被考核單位反饋,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考核工作程序

(一)單位自查。

各區(縣)政府及市屬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要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將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及自查報告報送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組織考核。

本年度12月31日前,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各區(縣)政府及市屬各食品安全相關部門進行統一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滿意度測評和重點食品抽樣檢測工作。

(三)考核方式。

1.聽取匯報。考核組聽取被考核單位年度內食品安全工作總體開展情況的匯報,重點對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烏政辦〔20**〕293號)和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了解。

2.查看資料。查閱被考核單位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有關檔案、文件、工作記錄等。

3.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協會、學會、種植基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社區群眾代表的意見。

4.現場檢查。實地抽查農產品養殖基地(場)、畜禽定點屠宰場、超市、農貿市場、集體食堂、餐飲企業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5.滿意度測評。對所在地區實施食品放心工程、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情況、效果以及對所在地區主要品種放心程度的評價等內容。

6.重點食品抽樣檢測。制定計劃,選擇重點品種進行檢測。

7.考核打分。在聽匯報、明查暗訪的基礎上,結合群眾對食品安全工作的滿意度測評和重點食品抽樣檢測結果,考核組成員按考核標準逐項打分,匯總以后計算平均分值。

(四)確定等次。

食品安全責任制考核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考核分數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75分以上(含75分)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

(五)考核結果。

考核結束后,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食品安全協調領導小組書面通報相關區(縣)政府和相關部門,并在媒體上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當年考核為不合格:

(一)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或對事故處置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和人員不按規定向司法機關移送制售偽劣食品刑事案件或放縱制售偽劣食品犯罪行為,并構成犯罪的。

第八條獎懲

按照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確定的目標,對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夠、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監管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罰代管等行為要追究相關單位責任,對問題比較突出的區(縣)政府或者部門予以通報,同時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并將整改效果作為下年度考核的重點內容之一。

第九條在考核過程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食物中毒事件。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范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自治區內2個以上地、州、市級行政區域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并出現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區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地、州、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較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大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第6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1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和作用,表現為:第一,有利于轉移、分散企業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對巨額賠付,企業因資力有限往往會向法院申請破產,最終普通債權清零,企業轟然倒下。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企業能以參保的形式將行業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通過承保、再保險形式分散風險。保險人對參保企業要進行承保前的調研審核,承保后的監督管理,促使被保險人在法律的強制性約束下嚴格按照保險條款的要求依法生產、銷售安全食品,強化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第二,可使消費者得到及時、合理的經濟補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益。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食品行業企業設定強制性的投保義務,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無論參保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賠償能力,保險公司必須通過保險的經濟補償手段,在第一時間對事故中的弱勢群體的損失進行及時、合理賠付[2]。甚至消費者可以改變以前的“被動”而主動向保險公司請求賠付,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第三,有利于緩解政府的社會壓力,增強食品安全問題監管效力。一般情況下,當企業無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賠付后果時,政府為了穩定社會,經常頂著巨大的壓力充當企業的買單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正式綜合調動市場規律“看不見的手”和政府干預“看得見的手”,來共同分擔、解決問題[3]。政府可將承擔的巨大風險和壓力轉化給保險公司,政府在對食品行業監管的同時,保險公司也對被保險人進行非行政的監管,強化了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提高了事故的解決效率,穩定了社會。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個方面的意義和作用外,還有利于促進食品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有利于豐富保險市場,增加保險業新的業務增長點等。

2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礎

第一,現行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空間。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7條等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對生產者采取嚴格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銷售者采取過錯責任,且都存在懲罰性賠償的風險,食品行業企業背負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和索賠風險,對分散風險的訴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機和法律空間。第二,政府的支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開辦優化了政策環境。2012年7月《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的要求;201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要求;2013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可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順利落實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一些地區已經開始摸索著進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論基礎

第一,在保險市場上,存在著逆向選擇問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中,保險購買者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險公司卻對此了解甚少。在這種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對稱情況下,食品生產、銷售存在潛在安全隱患的高風險者就會有很強的動機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而當投保者大多由這種高風險者組成時,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用就會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會超過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風險率計收的保費。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過收益,保險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險的費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風險者將會逐漸退出投保者隊伍。如此,保險公司將得到一批“逆向選擇”得來的投保者,“選擇”出來的是讓保險公司承受很大賠付壓力的群體。這就要求變“自愿”為“強制”,通過強制性的手段將所有符合條件的食品行業企業納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之內,實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避免逆向選擇現象的發生。第二,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召喚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以投入資本為限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這能夠為企業規避投資風險,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卻容易使企業推脫應負的社會責任。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食品行業企業不得不投保,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保險人為企業分擔風險、賠付保險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賠償。第三,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堅實的理論支撐。“外部性”作為經濟學的一個概念,是指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出現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的情況,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之分[4]。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應,面對食品安全事故時,在降低生產者、銷售者損失的同時,也有正面的社會影響,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低、風險防范意識差等弊端而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2.3實踐基礎

第一,交強險等責任險的成功實踐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提供了借鑒。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等規定,相應的行業主體和車船所有人應當投保責任保險。另外一些特殊職業也在逐漸嘗試責任保險,如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其中運行的較成功的是交強險。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了《交強險條例》,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630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在交強險多年的運行中,保險公司已經積累了很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合理厘定保險費率、設計保險產品、設定賠付方式和額度等[5]。尤其是從2007年以來,我國交強險終于實現全行業扭虧轉盈,個中成功經驗對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很好的借鑒。第二,少數食品安全責任險的設立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已經涉足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人保財險、長安責任、華安財險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消費各環節上進行了多年積極地探索,已開發保險產品30余款。如江蘇長安責任保險2012年在江蘇省內率先推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開了江蘇省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參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先河,首批20家經營戶與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單》。由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投保并繳納保險費,主要承擔該企業由于疏忽和過失導致消費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補償[6]。保險公司開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經驗為設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參考。

3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框架體系

為避免交強險的經營困境,應對不同地區、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被保險人合理設計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產品、責任范圍、免責范圍、保險費率、賠付方式和額度等。

3.1保險主體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的一種,要求食品行業主體必須投保,相關保險人必須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義務,保險人有不得拒保的義務,雙方之間大的關系由法律直接規定。

3.1.1保險人。基于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特殊性和專業性,保險人資格也需進行綜合評估。應優先選擇償付能力強、賠款準備金充足、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經成功實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保險人承保前需對被保險人進行調查、評估,承包后還需對投保食品企業進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3.1.2被保險人。總的來說,被保險人主要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或餐飲服務的企業。而我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分布范圍廣、層次多、差異大,應多角度的劃分被保險人,對其進行有區別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險客體———食品

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客體———食品的判斷和選擇直接關系到該制度的實現程度及實施效果,而當前食品種類和生產形式日趨多樣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藝復雜風險高的食品,現場制作的即時性食品等,需分類標識保險情況,方便消費者依據外包裝標識判斷該食品的參保情況和安全現狀。

3.3保險產品

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具有代表性的保險公司深入食品市場調研,對于不同經營規模、不同食品種類的企業,按其特征和需要開發合理的保險產品,制定能被各種投保企業接受的保單條款,經由保監會審批后實行。

3.4保險費率

科學設計保險費率,保證保險人能集中足夠的資金應對各種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圍內預防損害發生。根據投保企業產品、規模、銷售額、承受風險能力等設定不同的費率,也可設計保險費獎懲條款,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參考企業安全事故率實行梯級費率,形成浮動費率。

3.5責任范圍和責任免除范圍

3.5.1責任范圍。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經營場所生產或銷售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雜異物,從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7](不包括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或其他事先條款中注明的,保險人賠償條款約定的費用。

3.5.2責任免除范圍。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主要包括戰爭或社會動亂、自然災害、放射性污染、已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被保險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場所生產、銷售食品[8]等。

3.6保險金賠付和賠償限額

3.6.1保險金賠付。當被保險人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事故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保險人可依法主動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當保險人未主動賠償,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賠償時,第三人有權在保險金承擔范圍內依法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予賠償。

3.6.2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對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最高額度。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每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在保期內,無論多少次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4建立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4.1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推行方式

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有2種具體方式:一是修訂新《食品安全法》,將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列入其中;二是單獨立法,參考現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嘗試制定《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例》[9]。

4.2循序漸進試點推進

基于不同地區、不同食品行業的發展存在差異,在同一時間普遍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可操作性較低。應選取一些消費者比較關注的食品行業率先試點,如食堂餐飲、奶制品等,采用半強制性地循序漸進法,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有選擇性地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4.3政府政策扶持及業務指導政府應利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對參與投保的食品企業進行政策扶持和激勵,降低參保企業成本的同時也間接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從而能提高企業投保和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保險監管部門應對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服務進行業務指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與保險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監管投保食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

4.4保險業切實發揮行業優勢

首先,保險業對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其次,應加強保險業務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不定期抽查參保企業,對于違背合約要求的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如增加保險費率、減少賠付額度等;另外,簡化理賠程序,加快理賠進度,及時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合理賠付。

4.5被保險人提高投保意識

加強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在食品企業和消費者中的宣傳,使食品企業意識到這一項強制性的制度實質上有利于企業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分散企業潛在的風險。而消費者能夠知悉這項保險制度,在相關權益受損時,能積極、有效爭取應得的賠償。

4.6進一步明確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

第7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關鍵詞:構建 食品安全 制度

中圖分類號:F416.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22-0046-02

一直以來,人民最關心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問題關系到民眾的健康及生活,與民眾的生活保持著緊密聯系。但是近幾年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嚴重影響到群眾的安全感及幸福感,也讓百姓對政府的監管制度產生了質疑。因此,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是事關社會穩定發展的大事,食品安全保障意義重大。

1 食品安全現狀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狀況并不樂觀,我國境內食品小作坊到處都是,存在規模小、設施設備不完善,衛生差、隨意添加色素,添加劑等,而且沒有具備檢測產品能力、政策真空和布局散亂、監管不到位的現狀。由此可見,我國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管面臨著嚴峻的考驗。

食品安全指食品衛生、營養、食品添加劑、有沒有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問過法律規定不的食品添加劑種類以外的添加物、不得造成人體健康隱患。保持食品安全,社會成本可以降低,因為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就會花費大量的財力、物力、人力來處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嚴重后果,社會的成本也會增加。農產品的生產和安全也達到相關標準,農產品的市場就會擴大,從而也可以增加農民的收入,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

2 食品安全的危害

近幾年我過食品安全事故頻發,如前幾年三鹿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中添加的三聚氰胺導致很多孩子吃了之后出現早熟,很多嬰兒因此患上了腎結石。隨后檢測部門檢驗我國多種品牌奶粉,檢測到我國知名品牌蒙牛、伊利等奶粉中都檢測出三聚氰胺。這個事件說明我國奶制品中,普遍存在違法使用添加劑的現象。此后,又出現多種事件,如老酸奶事件,金針菇事件,假雞蛋時間,人造魚翅事件等。這些食品安全事故的不斷發生,對我國食品在國際市場的聲譽嚴重損害,我國食品出口量減少,導致我國食品出口損失巨大。

3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源

在工業化時代,食品生產企業為了成本的降低,高額的利潤,部分企業在追求利益的同時喪失了社會的責任感,對消費者、對社會的責任感完全消失。還有小部分食品安全的小作坊不具備最基本的企業執照和檢驗免疫能力,給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很大的威脅。

導致食品不安全事故在存儲運輸過程中也有可能導致,比如一些需要保持在零下十五攝氏度到十八攝氏度之間才可以滿足食品的條件,但是這種食物如果在長期運輸中沒有到這樣的條件,就有可能融化或者是導致食物腐爛,變質等。但是部分運輸者了為利益而會選擇將這些食品翻新,致使表面不會看出這一現象。還有一些運輸者大米的運輸者,會將發霉發黃的大米染上色素,這樣的大米表面看上去很新鮮,這類食物長期食用后會導致很多疾病。

還有一種情況是在食品銷售過程中,有時銷售員也會以假亂真,以此充好。將一些快過期的食品和在保質期內的食用混合、摻雜一起以冒充保質期內的食品銷售。還有一些銷售者是將過期食品的包裝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簽撕掉,重新帖上心的日期和保質簽,繼續出售,這些過期食品人如果吃了可能會導致食物中毒,腸炎等疾病,所以在銷售者中如果存在不道德、不講誠信,也會給食品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4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知道源泉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的各項制度不同程度上有了一定的改進和完善。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突出,我國不適當使用添加劑帶來的影響,談到食品添加劑很多人都談之色變,三鹿奶粉事件,增白劑事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政府部門現在為增白劑和食品添加劑該不該禁用已經開展很多次激烈的討論。

添加劑的使用量在我國《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做出了明文規定,若使用最大量的超出規定,應向衛生部申請,批準后才可使用。

食品質量在相關部門進行例行檢查時,經常會發現一些企業在食品銷售,在食品的外包裝上不標注活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情況,或者是標注不清楚或標注虛假使用信息,隱瞞食用添加劑的真實信息,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5 我國食品安全監管中法律的不完善及措施

(1)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 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然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改變傳統的多頭分段管理體制,只是在現有的框架內微調,這是一種立法缺憾。各職能部門所規定的食品安全標準缺乏統一性,甚至有的部門的標準還相互矛盾。一些職能部門監管措施和力度不夠,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風險監和評估體系不健全,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較弱,反應速度較慢。

(2)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監管有效實施的基礎。雖然我國現已頒布十幾部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法規,但條款籠統,伸縮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標準嚴重滯后,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完整性。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出現大量法律盲區。

(3)行政執法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應嚴肅紀律,嚴防監管人員與不法商販內外勾結。目前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的辦公費用和人員開支還要依賴于收費罰款來“解決”,這造成了以盈利為目的執法行為的產生。監管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縱容和催生了“養魚執法”的現象,監管機構和非法企業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因此,一定要從根本上實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加大對基層監管部門資金保障力度。同時,對于包庇、縱容以及收受賄賂、徇私枉法、不履行職責的監督執法人員,應依法從重處罰。

(4)我國應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立法管理應遵循“從農場到餐桌”的整個食物鏈綜合管理的指導思想,強調系統性與協調性。立法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講究嚴密的科學基礎,對食物鏈所有環節都有相應的法規或條例規定。立法核心應考慮農產品安全預警與快速反應體系,引入風險分析與管理,預防為主。通過立法明確執法主體,確立、完善中央政府與省地政府農產品安全監管協調機制。

參考文獻

第8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關鍵詞:食品安全 公益訴訟 公共利益

三鹿奶粉事件引發了全社會對食品安全問題的空前關注,直接催生了《食品安全法》的出臺。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積極介入民事賠償工作,免除了受害人的舉證負擔,在短時間內以較低成本使受害人獲得了相對公平、合理的救濟,最大限度地對受害人進行了救濟,可以說是當時能夠采取的較優方式。然而,這種民事賠償方式沒有經過一種中立、權威、公開的司法程序,也缺少由立法程序制定的規則,其正當性和合法性頗受外界質疑。如何探尋建立一種權威、合理、有效的制度,能夠解決食品大規模侵權糾紛,為廣大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民事救濟,有效防止食品安全問題的再次發生,《食品安全法》并沒給予人們期待的答案,而《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則提供了新的思路。

公益訴訟―制度下的必然選擇

(一)行政手段保護公共利益的弊端

傳統的訴訟理論堅信,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對象僅限于私人利益的民事糾紛,而保護公共利益的任務應當由國家機關依靠行政手段完成,但是面對日益復雜的食品安全問題,受制于有限的監管資源,單純依靠政府監管顯得漏洞百出。在地方保護和權力“尋租”的影響下,甚至出現政府部門與違法人員形成利益共同體,怠于履行職責的現象。例如三鹿集團作為地方上的納稅大戶,地方政府的知情不舉就是消極不作為。面對多樣化的損害情況,用單一的標準賠償,既不符合實事求是的原則,也有濫用權力之嫌。因此,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為其提供司法保護和救濟途徑,既是法治現代化的基本要求,更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二)現有訴訟制度下的救濟缺失

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相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尤其是大型食品企業,消費者屬于弱勢群體,他們無論在法律還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中,都呈現出一種制度化的失語狀態。當廣大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尋求司法途徑獲得民事賠償時,現有的訴訟制度顯得救濟乏力。一方面,食品消費者人數眾多,行為分散,訴訟多為“小額多數”,當事人面對高昂的成本、繁瑣的程序以及被告的強勢地位,往往得不償失,索性放棄,成為一種“易腐”的權利(張衛平,2000);另一方面,即便受害者求助行政機關或者有關組織代為訴訟,受制于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法院會以原告不適格為由不予受理。司法實踐中,法院迫于各方壓力往往不愿受理群體性訴訟。此外,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受理侵權案件,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偏重事后救濟而缺乏預防功能,食品侵權事件一旦發生,會對眾多消費者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事后救濟更像是一種“遲來的正義”。尤其是面對存在未知風險的轉基因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這類存在潛在風險,但無法證明實際損害的情況,消費者無法表達其對食品安全的訴求。

(三)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優勢

公益訴訟是指有關組織和個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對違反法律而給國家、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實上損害或潛在損害的行為,向法院,由法院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的訴訟活動(徐卉,2009)。公益訴訟中的“公共利益”并非是一種整體上、泛化的公益,而是依據“木桶原理”,在利益和價值多元化且相互沖突的社會轉型期中逐漸形成的弱勢群體――作為“木桶”的短板――在社會中的利益狀況所決定的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水平。因此,公益訴訟是以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通過司法途徑追求社會公平作為立足點的,食品消費者群體的利益正是公益訴訟所要保護的對象。

從公益訴訟的功能價值來看,首先,公益訴訟為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提供制度保障。行政救濟并不能阻卻受害者的訴訟維權,公益律師也不會因為制度的缺失而放棄訴訟,公益訴訟恰好為法院提供了解決糾紛的正當程序,將眾多分散的由于同一或者類似的原因造成的損害賠償集中解決,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司法不公等問題。其次,公益訴訟有利于實現憲法賦予公民對公共事務的訴訟權利。公益訴訟不僅能夠彌補政府監管的漏洞和偏差,也使法院成為一個公民表達意愿,讓糾紛被公眾感知并得到協商或者和解的場所。對于存在未知風險的食品安全問題,例如轉基因食品的風險,消費者如果認為轉基因食品充斥市場,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甚至生命健康權,就可以通過公益訴訟激發公共辯論,乃至形成公共政策,甚至上升為法律。最后,公益訴訟對食品安全問題具有預防作用。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均可依法提訟。面對“塑化劑”、“瘦肉精”這類存在危害但未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的行為,公益訴訟可以預防危害行為的擴大化。

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

(一)原告資格的確定

1.法律規定的機關。“機關”概念比較寬泛,類型很多,包括立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等,因此,需要作目的性限縮解釋,將“機關”解釋為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肖建國,2012)。如果“法律規定的機關”僅指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就某一領域提起公益訴訟的機關或組織,那么公益訴訟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作用有限。無論在英美法國家還是在大陸法國家,作為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檢察機關,都具有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湯維建,2010)。

行政機關本身就是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監管中具有信息和技術優勢,由其舉證更為便捷、可靠,勝訴幾率更大。盡管反對行政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理由不絕于耳,但在受益人“缺位”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啟動公益訴訟十分必要。司法實踐中,民政局在流浪漢被撞身亡案中對肇事方提訟的例子可以充分說明這點。隨著機構改革的完成,《食品安全法》勢必修改,可以明確衛生、農業和食藥監部門承擔公益訴訟的職責。當然,為避免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的角色錯位,應當規定行政機關只有在窮盡一切行政管理手段仍無法制止危害公共利益行為的情形下,才能提起公益訴訟。

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乃是職責所在。近年來,檢察機關在保護環境和國有資產方面積累了大量公益訴訟的實踐經驗,其在收集證據、取證權限以及專業素養方面的優勢明顯,在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時可以運用附帶民事訴訟的公訴權提起公益訴訟。考慮到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的監督者,應當規定在行政機關怠于行使公益訴訟職能時,檢察機關方可提起公益訴訟。

2.有關組織。民事訴訟法中“有關組織”的提法似乎意味著各種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都被納入公益訴訟主體的范疇,若對此不加限制,會存在“濫訴”的風險。事實上,基于組織宗旨,也并非所有組織都適宜充當公益訴訟的原告。然而,如果將“有關組織”嚴格限定為“法律規定的”,那么,依照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所成立的數量龐大的社會組織無一適格,更勿論食品安全領域。因此,有關組織應當界定為與事項有一定關聯的組織。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可以明確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當然,還應擴大“有關組織”的范圍,通過修改《食品安全法》或者司法解釋,將那些依法設立或登記備案的,以維護食品安全、促進食品行業發展為宗旨,成立時間2年以上,并具備一定數量會員、專業人員以及經費保障的組織納入公益訴訟主體范圍。

3.公民。民事訴訟法應將公民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食品安全是一種公共安全,任何公民都是食品公共安全利益的享有者和保護者。“私益訴訟是為保護個人私有權利的訴訟,僅特定的人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周楠,1996)。公益訴訟制度的重要意義在于鼓勵公民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中來,這是法治和的應有之義。有人擔心,允許公民個人提起公益訴訟可能會引發“濫訴”的問題,激化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筆者認為,限制資格并非治本之策,訴訟模式以及審理程序的科學設計才是化解矛盾之道。況且,面對“道德滑坡”和“法律紙面化”,給予憂慮的不應是“濫訴”,而是在這個具有“輕訟”傳統的國度,受制于法律水平和專業技能,會有多少人執著于維護公共利益。現有的公益訴訟很多都是律師提起的,他們會選取一些有社會價值、勝訴率高的案件進行公益訴訟。況且,可以通過設置前置程序,限定公民只有在相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都不作為時,方可提起公益訴訟,以防止“濫訴”的發生。

(二)案件的受理與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訴訟,不應當以“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規定為限制,只要存在危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即應受理。對于存在潛在風險或者未知風險,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公益訴訟應當將其納入受案范圍,發揮公益訴訟的預防功能。法律規定的機關或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承擔必要的訴訟費用;如果公民提訟的,法院應當免收訴訟費用,甚至可以給予法律援助或者引入“勝訴酬金制”。

考慮到食品侵權案件影響范圍大、涉及人數多、社會關注度高且案情較為復雜,原則上一審由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這樣既符合“兩便”原則,也利于案件的執行,而對于類似“三鹿奶粉”事件受害人涉及面較廣、標的額巨大,而且影響重大的案件,一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舉證責任的分配

一般民事訴訟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遵循此原則。但對于公民提起的公益訴訟,考慮其在信息、資金和技術方面的劣勢,舉證難度頗大,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原告只需要提出食品安全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初步證據,而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四)配套機制的設置

1.限制原告處分權。公益訴訟的權是國家和公民賦予的,原告是社會公益的代表,而非權利人,故應當限制其處分權。除非原告因客觀因素不能舉證被告的確侵害了公共利益,或者被告承諾停止侵害并采取補救措施,否則原告不得撤訴或和解。如果原告在一審中敗訴,即便原告放棄上訴,其他適格主體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上訴或申請再審。

2.行為保全措施。針對持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應采取必要的行為保全措施,防止損害的擴大。但對于存在未知風險,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則不適用。

3.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食品企業在市場準入時應當強制繳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一旦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受害者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原告提起公益訴訟后,由保險公司在約定的限額內先行賠償。還可以通過各類食品行業協會設立醫療賠償基金,委托保險公司代管,用于補充食品安全責任險賠償不足的部分。

4.激勵機制。激勵機制是公益訴訟制度的精髓,提起公益訴訟的公民一旦勝訴,應當給予獎勵,或者分配一定比例的賠償金,提高其積極性。此外,可以引入誤判責任豁免機制,只要原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不以惡意貶低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信譽為目的,而僅因監控信息缺陷、監控技術落后以及對食品安全合理性懷疑而導致對食品安全的誤判,就應當豁免責任,以鼓勵原告通過公益訴訟參與監管。

參考文獻:

1.張衛平.訴訟的構架與程式:民事訴訟法理分析[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2.徐卉.通向社會正義之路――公益訴訟理性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3.肖建國.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適用[N].人民法院報,2012-10-10

第9篇: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1.1基于風險評估原則設計實施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的設計實施應基于風險評估的原則和方法。如美國食品安全檢驗局(FSIS)在進行國家殘留監控計劃(NRP)設計時,采用了風險評估的思路和分級評分方法,在納入任何一項監測項目時都需進行科學評估,從安全性、健康關注程度、政府管理需要、檢測分析技術、實驗室檢測能力等諸多方面綜合考慮,確保有限的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1.2選擇監測的食品和污染物應基于國家或地區的特點

監測的內容國與國之間應有不同,甚至在同一國家的各地區之間也不應一樣,并且隨著時間的遷移,環境污染以及食品加工方式、飲食習慣也在發生變化。有些污染源得到控制又可能出現其他污染問題或有新的污染源被檢測到。因此,選擇監測的內容也在改變。世界衛生組織(WHO)推薦優先監測的內容選擇應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1)污染物構成的潛在性健康風險。在評估這類風險問題時,必須考慮可能產生不利后果(如神經毒素、致畸、致誘變、致癌)的嚴重性。也要考慮關于目前人群接觸污染物情況及危險人群的資料;

(2)含有污染物的食品引起人群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率;

(3)肉用動物中某些疾病的流行;

(4)在充足數量的樣品中,用可靠的方式測量污染物水平的可行性;

(5)食品在全部飲食中的重要性,對主要的食品應加以特別注意;

(6)有關食品的經濟重要性及進、出口國家對污染物檢測的法規;

(7)污染物在環境中的持續性、普通性以及存在的量。其對降解的抵抗力以及轉換成更具毒性的物質及其在食物鏈中蓄積的可能性;

(8)通過工業產生和來自居住區的空氣、河水、近海水域等的污染物數量。以及除食物之外的,在其他環境成分中的污染物水平;

(9)在農業、園藝、林業中應用的農藥及其他化學制品的性質及用量,動物飼養所用藥物;

(10)在食品生產、包裝、運輸、銷售、貯存及制備中的衛生狀況。

1.3采用多樣性方式監控食源性疾病

對于食源性疾病監測方面,應當不斷收集和分析食品生產鏈所有環節和人類疾病發病方面的有關數據,以便評價食源性疾病的趨勢和來源。監測活動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有關食源性疾病的更可靠的信息資料,主要內容應當有:

(1)了解在人類、動物、食品和環境定病原體的存在及其危險性;

(2)對食源性疾病爆發和散發病例的調查;

(3)核對和解釋所獲得的資料,取得有效的證據;

(4)快速而有效的信息傳遞。WHO認為,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層面,都應當建立專門的跨學科監測小組,由所有相關部門的流行病學和微生物學專家參與,對監測數據進行分析及反饋。由于主動監測的信息范圍不一定涵蓋所有與食源性疾病相關的內容,不同實驗室數據監測的范圍有所不同,因而實施帶有管理性質的調查很有必要。要完成以上內容的監測活動,還應當包括與食源性疾病有關的各個部門的協作,如農業、畜牧業、食品加工業、食品進出口管理、衛生和醫療機構等的分工與合作。美國的食源性疾病監控體系以“地方-州-聯邦”三級公共衛生部門為基本框架,通過食源性疾病主動監測網絡(FoodNet)對食源性疾病進行常規的主動監測,通過國家抗生素耐菌性監測網系統(NARMS)進行食源性病原體的耐藥性監測,通過食源性疾病暴發專家網(OutbreakNet)和脈沖場實驗室網絡(PulseNet)及時獲得食源性疾病的暴發信息并參與爆發的調查和控制。一旦確認有食源性疾病爆發,州或地方的衛生部門則通過食源性疾病爆發報告電子系統(eFORS)上報美國疾病控制與預防中心(CDC)。電子網絡體系的建立對提高食源性疾病的應急和處理效率提供了保障。美國通過FoodNet實行了主動監測和相關研究,包括基礎實驗室監測、臨床實驗室的調查、內科醫生調查、人群調查和配對流行病學研究。

1.4多部門參與和協作

經濟有效地開展風險監測需要采取跨學科協調的辦法,由“從農場到餐桌”整個環節所有部門參加,還應當包括公共衛生部門的相關專家。為了促進溝通聯絡和協調,建立一個由相關方參與的協調機構是必要的。1976年,WHO、糧農組織(FAO)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共同努力設立了全球環境監測系統項目(GEMS/Food),旨在掌握各成員國食品污染狀況,了解食品污染物的攝入量,保護人體健康,促進貿易發展。有超過70個國家和組織參與該體系。GEMS/Food體系要求每個成員依據本國國情進行食品污染物的監測工作,收集相關的污染水平數據,通過電子網頁或者電子文檔的形式上報給GEMS/Food,并根據各個國家的實驗室能力水平制定了一套不同監測水平的參考目錄(核心名單、中等名單和全面名單),供各成員國進行選擇。在美國,全國性的監測項目幾乎全部是由主管部門牽頭,多部門共同協作,全社會廣泛參與完成的,數據信息可以達到相關部門的完全共享。丹麥通過公共部門和私營行業之間的密切合作,使一系列食品安全監測和控制計劃能夠得以成功實施。丹麥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由行業、政府機構和科學界的代表參加的委員會負責監測計劃的技術協調,傳染病學、微生物學和遺傳病學專家積極參加了計劃的制定和執行。1994年1月丹麥成立了人畜共患病中心,承擔流行病學調查和研究。該中心收集國內所有人畜共患病調查和控制計劃的數據,對于“從農場到餐桌”的人畜共患病情況進行不間斷分析,包括查明疾病的發生、評估人類食源性疾病來源,并進行基本流行病學研究,每年出版丹麥人畜共患病趨勢和源頭報告。近年來,其他一些國家或組織,如芬蘭、德國、愛爾蘭、挪威、瑞典、聯合國等也建立了類似機構,以改進調查及促進交流和協調。然而,就當前世界各國監測狀況的總體而言,國家和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與交流往往十分脆弱。

1.5有效共享和應用風險監測結果

國際食品安全網絡(INFOSAN)和歐盟食品和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是將監測數據用于預警和應急管理的成功范例。INFOSAN是WHO與FAO合作建立的,旨在促進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及國家和國際層面的食品安全當局之間的合作,INFOSAN系統成功運行的關鍵在于多部門和各個成員國之間的協調統一配合。RASFF是一個覆蓋面廣、運轉良好、反應迅速的食品安全信息預警系統,它通過系統的信息的收集、提供、傳遞、評估、、跟蹤和反饋等,實現提前發現潛在的風險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為保護消費者生命和健康提供了信息保障和依據,增強了歐盟消費者的信任。數據共享是發揮監測數據作用的基礎性工作。如美國農業部(USDA)將每年的農藥殘留監測數據均公布于USDA的官方網站,可被美國環境保護署(EPA)和各聯邦州相關機構免費利用,所有的利益相關集團均可共享。EPA將該結果用于農藥殘留在膳食攝入情況下的暴露評估,也依據食品質量保護法(FQPA)的需求用于農藥重新登記等工作,還為該國參與食品法典委員會提供數據和技術支持。

2我國風險監測的進展情況

2.1風險監測制度的總體要求

我國風險監測制度建設和實施的目標是主動收集、分析食品中已知和未知污染物以及其他有害因素的檢測、檢驗和流行病學信息,對食源性疾病有害因素做到早發現、早評估、早預防、早控制,減少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危害。為了提高監測水平和效率,需要充分利用社會各方面資源,綜合利用不同專業和技術能力的檢驗機構,搭建起與國際接軌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和風險評估技術平臺、信息共享和分析系統,建立覆蓋到各省、延伸到市縣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監測網絡,提高對食品中污染物、非食用物質和新發現物質的食品安全風險識別、評估和預警能力。在監測工作機制方面,應當建立起能夠“先發制人”的監測機制,在食品生產、流通和消費各環節對食品原料、配料、添加劑等開展主動監測。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互動關系,及時捕獲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

2.2風險監測仍然面臨復雜和高風險形勢

我國食品工業長期以來高速發展,近10年來保持了20%以上的增速,成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同時我國也成為世界最大的食品市場。雖然近年來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但也必須看到,由于食品生產經營秩序尚不規范,食品生產經營中的摻假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傳統的食品污染物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又不斷產生。種種情況表明,目前我國仍處于食品安全事故風險高發期和矛盾凸顯期,食品安全監管任務十分艱巨。因此,在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方面,我們既要面對傳統的常規風險,不斷加強對傳統食品污染物的監測和控制,又要注重防控在食品中摻假、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效應對非常規和非傳統的食品安全風險,工作任務重、責任大、要求高。

2.3現行風險監測制度難以滿足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

根據現行《食品安全法》有關國家建立風險監測制度的規定,原衛生部于2010年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10〕17號),該規定是目前開展風險監測的具體制度規則。在此基礎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年度國家風險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組織制定、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風險監測方案。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逐步構建起相關工作機制。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承擔具體的技術工作,初步形成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為核心,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醫療機構為主體,其他部門技術機構為補充的全國風險監測評估體系。雖然上述體制和機制已在全國成功運行,但與國際先進國家相比,仍存在風險監測計劃的系統性設計不足,監測的內容和信息收集尚不夠全面,風險監測結果的作用發揮方面尚不夠理想等問題。

3對完善我國風險監測的對策建議

結合國內現行做法和國際經驗,本課題組認為,以下3個方面的工作應加快實施。

3.1制定國家層面風險監測工作總體規劃,逐步完善風險監測制度

風險監測是一項需要較大經費和技術投入的活動,我國人口眾多,地域廣闊,地區發展不平衡,如何利用合理的投入取得理想的風險監測結果,是牽頭部門的一項重大課題。從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需求來看,需要通過風險監測提供高質量的危害特征描述數據和高質量的暴露數據,前者如人群健康危害數據、劑量-反應數據,后者如食物消費數據、食物成分數據、食物分類、職業暴露數據等。從指導政府監管方面,需要了解與風險控制相關的不良行為及對危害程度的影響等數據。從指導食品企業和消費者正確經營和消費方面,需要監測不同食品類別、不同食品鏈階段的食品污染狀況以及不良加工方法所導致的食品危害等。而從目前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的實施情況看,還難以滿足上述需要。與此同時,監測的一些內容又存在重復浪費的問題,如全國污染物監測計劃中的農藥殘留監測與農業部門的農藥殘留監測的工作重復。因此有必要根據監測工作的需要,研究制定國家層面風險監測的總體規劃,同時,制定每一項監測活動的針對性目標和效率評價標準,合理分配和設計相關參與部門的監測任務,盡量減少部門間的重復勞動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成本,增加效益。為進一步完善風險監測制度,應從以下方面考慮加強風險監測的總體規劃:

(1)根據風險監測的目的和作用,進一步規劃國家風險監測的階段性目標、任務及實現方式;

(2)細化監測項目的分類規則、技術要求、數據格式、匯總和溝通方式;

(3)明確國家層面、地方層面以及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機制,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測設計;

(4)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實驗室網絡,充分利用部門、大專院校和有關科研技術單位的現有資源;

(5)提高實驗室數據、監督管理信息以及食品行業發展信息的收集效率和匯總分析能力。

3.2完善多部門參與和信息溝通機制,進一步豐富風險監測內容

現行監測計劃只包括部分對人體健康直接相關的環境中化學性危害物、生物性危害物和放射性污染物等,而對農產品種植和養殖過程的農業投入品、人畜共患病危害、食品生產加工過程污染物等尚沒有在現行監測計劃中體現,缺乏食品源頭污染方面和產地環境的長期、系統的監測資料,勢必影響風險監測制度的完整性,難以滿足風險評估所需要的科學系統的數據要求。擴大風險監測內容勢必要求相關主管部門的積極參與。為完善風險監測的部門協調和參與機制,建議進一步完善多部門參與風險監測的工作機制,重點加強以下方面的工作:

(1)在國家層面成立風險監測專家委員會,負責建立國家數據標準化框架,并分別設立消費數據專家組、環境和化學污染物專家委員會、農業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等,負責指導數據的收集、分析等技術工作,為科學設計和利用風險監測數據提供技術平臺;

(2)將風險監測擴展到食品鏈各個階段,收集食品鏈各階段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危害因素。根據現行部門分工,食品監管、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和畜牧業、進出口食品監督檢驗等部門的相關監測內容都應當納入到國家風險監測計劃中來,相關監測內容可由專家委員會向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建議;

(3)建立風險監測績效考核機制,將風險監測工作納入相關考核和經費審計范圍,將信息收集和資源共享、協調配合成效作為食品安全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4)建立國家風險監測統一數據庫框架結構,建立一個有多部門共享的食品安全監測數據平臺,為信息報告、交流和共享提供技術條件;

(5)最大限度公開風險監測信息。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都要求其工作內容的公正、公開和透明,這就要求其采用的數據也應當是科學、公開、可追溯的,同時也為風險交流提供數據支撐。風險監測信息公開,也有利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高風險危害實施針對性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3.3加快完善食源性疾病監測的相關工作機制,增強系統性風險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性與食品鏈各個階段是彼此密切關聯的,為保證食品的安全和更有效地預防食源性疾病發生,就必須充分理解與食品鏈各階段相關的危害因素及其發生的風險,這也是國際上積極開展的危險性分析的原則。食源性疾病的監測應當由疾病報告系統、實驗室主動監測系統和暴發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3部分組成。按照現行分工,食源性疾病的監測、報告、分析等工作分布在傳染病管理、食物中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監測等內容中,并且分別由不同機構按照不同機制進行管理,尚未建立符合食源性疾病監測所需要的工作機制,存在數據整合和分析利用困難,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數據庫難以完整建立,一些重要食源性疾病尚缺乏基本發病數據等問題,難以掌握目前食源性疾病整體情況及對社會經濟造成的損失,也沒有很好發揮食源性疾病對食品安全監管和交流的指導作用,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亟需進一步完善。針對目前問題,應當開展或改進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全國性食源性疾病的監測規劃和管理,明確與食源性疾病相關的機構和部門信息管理和匯總機制。按照不同危害的性質,配套建設實驗室網絡,提高與食源性疾病有關的致病因素監測和信息收集能力。會同農業、畜牧業等部門,收集與人類食源性疾病有關的動物和植物疾病或污染數據;

(2)改進食源性疾病報告和核實調查機制,提高對食源性疾病的調查水平,尤其是加強對食源性疾病散發病例的調查。建立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互動關系,及時捕獲早期食源性疾病信息機制,實施更加快速有效的食源性疾病地調查、信息處理和傳遞系統;

(3)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實驗室檢測能力,尤其是提高對新致病因素的檢測能力。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針對性提高食源性致病因素的檢測能力,尤其是提高對新致病因素的檢測能力,針對性加強技術研究和儲備,加強檢測手段的研究和更新;

(4)將食品消費數據、食品成分和分類、職業暴露數據、食源性疾病監測與食品污染物數據同步規劃,提高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利用能力,更好地發揮風險監測對食品安全系統風險的預測預警作用。

3.4以改革和探索的精神不斷改進風險監測管理的方法,提高監測資源的利用效率

(1)改革風險監測計劃的制定方式,實施固定項目與臨時項目相結合的監測計劃。將國家層面需要的持續性監測內容,結合國家規劃的實施,每5年印發并修訂一次。在規劃基礎上,根據國內外食品安全情況的變化,以年度為期限制定補充監測計劃,同時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臨時應急監測計劃。這樣有利于監測技術機構做好技術準備,穩定工作安排,又減少國家層面的工作量,提高科學水平;

(2)進一步擴大不同部門和地方監測內容的靈活性。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差別大,食品生產、加工、消費的方式和重點品種有很強的地域性差別,以往發生的“阜陽劣質奶粉事件”“生鮮乳三聚氰胺摻假事件”以及諸如“大米鎘污染”“皮革水解蛋白鎘污染”“多寶魚含硝基呋喃藥物”等事件,反映出食品污染問題很難通過事先設計的計劃來發現。應當樹立只有各地方及時發現問題,才能實現全國的食品安全的理念,在監測計劃中為不同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留出一定的可利用資源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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