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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已走過了風風雨雨的30年歷程,由昔日不起眼的小稅歷經多次稅法修訂和政策調整,發展到今天已成為與廣大群眾聯系密切的第四大稅。個稅收入從1981年的0.05億元上升到2009年的3 994億元,占整個稅收比重的6.26%,成為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伴隨著個稅收入的不斷增加,關于個稅稅負高低的討論,一直沒有停過,它的改革,它的走向,關系到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也受到極高的關注。本文力圖從研究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出發,通過對個稅改革思路的思考,對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模式下的工資、薪金所得稅率改革提出建議。
一、個稅改革的緊迫和改革的思路
稅收的基本功能,一為籌集收入;二為調節分配。個人所得稅作為與每個人息息相關的稅收是國家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經濟杠桿。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執行的是分類制模式,對工資薪金所得實行九級累進稅率制,設定的個稅起征點為2 000元,稅率從5%到最高45%。隨著經濟的發展,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在實踐運行過程中日益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如稅負不公、費用扣除標準太低、稅制漏洞明顯以及征管乏力等問題,受到了廣大納稅人的非議,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能未能很好發揮。公眾迫切希望降低稅收負擔,為了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作用以適應社會需要,急需對其進行改革。
《“十二五”規劃綱要》中已經明確把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作為個稅改革的方向,要完全實現這個目標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面對我國人口眾多、城鄉收入差異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情況,面對目前的個稅觀念、個稅體制、征收手段等客觀困難,寄希望畢其功于一役的改革是不現實的,但也不能漠視公眾現實訴求,坐等條件成熟后再進行改革,如果一步到位的改革暫時無法進行,希望“漸進改革”的步伐也不要過于緩慢。雖然2005年和2007年兩次對個稅的起征點作了調整,但由于基本沒有觸及到稅制、稅率等核心問題,只是社會妥協的一種臨時結果,并不能滿足社會迫切的需要和個稅長遠改革的要求。在這兩次稅收調整后,普通工薪階層仍然是個稅的主力軍,對于調整結果他們當然不能滿意,個稅改革爭議也依然持續。
二、對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起征點)問題的探討
2009年6月,財政部公布《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顯示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稅收入占個稅總收入的比重達到了50%,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者個稅負擔成為社會各界最強烈的呼聲。一提到降低個稅稅負,大部分人的關注點仍集中在起征點上調上。按照個人所得稅“對凈所得征稅”的原則,在確定扣除額時,基本原則是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即將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在稅前予以扣除。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居民消費支出增長及物價上漲因素等情況。隨著時間的推移,這個標準扣除額可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居民消費支出、市場物價水平等變化情況適時作出調整,但改革重點不能只是一味提高起征點,而應通過改革稅制結構,降低稅率等綜合方式來降低稅負,穩定納稅群體。
一味要求提高個稅起征點,不僅無助于低收入群體,反而可能會損害他們的利益。來自國家統計局的數字顯示,截至2009年底,我國從業人口為7.8億,其中只有6 000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約占從業人口的7.7%,其余92.3%的從業人口收入在2 000元以下,免繳個人所得稅。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個稅起征點,受益最多的不是中低收入者,反而是高收入者:假設將起征點提高至3 000元/月,月薪為5 000元的納稅人稅負只能減少150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稅負將減少400元/月;如果將扣除標準提高至5 000元/月,月薪為5 000元的納稅人受惠325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1 200元/月;將扣除標準再提高至10 000元/月,月薪為5 000元的納稅人仍然只受惠325元/月,而月薪為10萬元的納稅人受惠3 200元/月。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種,征收的收入主要用于補助弱勢群體等,如果扣除額提高過多,高收入者交稅大量減少,國家財政收入將減少,國家對低收入群體的補貼以及社保、教育、醫療等支出也都會受影響。因此,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后,困難群體和低收入者不僅不能得益,反而成為利益受到影響的主要群體。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納稅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報稅過程有助于幫助人們建立良好的依法納稅意識,同時也使人們受到最實際的稅法教育。公民納完稅,自然就會關心稅收的用途,用得好還是壞,預算收支是否透明等,公民的社會主人和納稅權利意識就會增強,如果不納稅,對社會責任的意識自然就差了。從這個角度分析,過度提高個稅起征點,將從業人口大范圍地排除在納稅人隊伍之外并非是什么好事。個稅改革應考慮用較低的稅率來涵蓋中低收入群體,結合制定一些免稅事項來幫助困難群體,從而實現稅負公平。
三、關于個稅稅率改革的思考
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的重要工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是通過累進稅率進行的,累進稅率下隨著個人收入的增加,個人所適用的邊際稅率的不斷提高,從而低收入者適用較低的稅率征稅(或免稅),而對高收入者按較高的稅率征稅。在一定范圍之內,累進稅率幅度越大,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功能就越強,但超過一定限度,高的累進稅率極易帶來一些負面的影響。如一些老板,只給自己發工資2 000元,其他的收入和消費,全部計入“企業成本”;再比如高收入的演藝人員,通常簽約后只簽稅后收入,是否納稅,如何繳稅,全部由支付方搞定;還有部分高收入群體通過把經營活動轉入地下逃稅,造成可征稅部分越來越少,這些行為都極大地損傷了社會效率和公平。另一方面,高稅率也會抑制人們的勞動、投資等經濟活動的積極性,損害效率,最終也不利于公平。中國目前的最高累進稅率為45%,和世界其他國家相比也屬于高稅率。筆者建議適當下調最高繳稅比例,從45%下調至35%,同時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建立健全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的結算系統,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逐步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和代扣代繳明細管理制度;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儲蓄實名制度等,加強對高收入群體的納稅監管,讓富人接受并愿意合法納稅,這樣收上來的稅反而會比過去多,同時也維護了稅收的嚴肅性。
四、對個稅下一步改革方案的建議
個稅改革涉及整個公共財政體制改革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誠信征信系統的建立等很多內容,任重道遠,難以一蹴而就。下一步的個稅改革筆者建議可暫不調整個稅起征點,而是選擇“減少級次,調整級距”的思路來進行改革。據了解,國際上個稅一般只有4—5級稅率,級距較大,而我國國內一直實行的是9級稅率,且級距較小。不高于500元部分對應的是5%的稅率,500—2 000元對應的是10%,2 000—5 000元對應15%,
5 000—20 000元對應20%,這種較小的級距使得一些月收入在7 000元以上的普通工薪階層,輕易就能觸及20%的較高稅率。中央文件非常明確說,要在我國培育中等收入階層,筆者認為在個人所得稅的處理上,就是在中等收入階層這個范圍內以5%即原來的最低稅率來覆蓋。這個5%的稅率可以從中等收入階層的下沿一直覆蓋到上沿擴大級距。即把個稅第一級調為3 000元以內,稅率仍為5%,這意味著過去除2 000元起征點以外,500至3 000元間一大部分本應按10%繳稅的,都變成按5%繳稅,這樣改革可以使大部分工薪階層都適用最低的一二級稅率,以達到短期內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和穩定納稅群體的目的,具體方案見表1、表2所示。
例1:假設某人減去三險一金后的工資收入為4 800元,按照現在個人所得稅9級累進稅率表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 800-2 000)×15%-125
=295(元)。如果按照改革后“第一級距調到3 000元、對應5%的稅率”計算,那么此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為:(4 800
-2 000)×5%=140(元),相比現行個稅制度,節省了155元。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9800元,按照現行稅率計算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9 800-2 000)×20%-375=1 185(元)。按照改革后的稅率計算,那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9 800
-2 000)×10%-150=630元,與現行的個稅征收標準相比,降低了555元。可見按照筆者設計的方案,同樣可以降低稅負,解決公眾最關心的問題,同時也避免了上述單純提高個稅起征點的不足。另外按照筆者的設計,個稅征收最高稅率由原來的45%降低為35%,一定程度上減輕了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下一步要提高征管水平,加大偷漏稅處罰力度,維護稅收的嚴肅和權威,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正面引導高收入群體依法納稅,建立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個稅體系,切實實現個稅籌集收入,調節分配的基本功能。
2010年年底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再次明確將個稅改革和增值稅擴圍列為2011年的重點工作,要求積極穩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進一步加大稅收調節力度,不斷縮小社會貧富差距,有關部門正在研究通過減少稅率級次、擴大級距的方法來降低中低收入階層個稅稅負,這也契合了筆者的思路。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個稅年度匯算怎么計算的2022
計算公式: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2021年度個稅匯算時間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期4個月。年度個稅匯算前期(3月1日至3月15日)需要辦稅的納稅人,可登錄手機個稅APP預約上述時間段內的任意一天。 3月16日至6月30日,納稅人可隨時登錄個人所得稅手機APP進行年度匯算,無需預約。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022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見下表。綜合所得收入額具體包括一個納稅年度(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所獲得的的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的收入額。注意,年度匯算不涉及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納稅人按規定選擇不合并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所得額。
2021年度個稅匯算清繳辦理方式
自己辦:網上稅務局、手機app.郵寄、直接到辦稅大廳
單位辦:扣繳義務人代辦;納稅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本人除本單位以外的2021年度綜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一)法律激勵機制法律激勵一般是指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對行為人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合理配置,通過對法律激勵利益進行差異化設定,能動地誘導行為人實施法律鼓勵或者支持的某類行為的法律規則的統稱。法律激勵是法律功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法律激勵屬于法律的正向,其強調法律應有助于實現社會體系的良性運作,促進社會關系的協調與穩定。[2]法律激勵要求各類行為應具有合法性,其實現途徑要求主要采用授權型或授益型規范對行為主體的激勵利益進行合理誘導,同時,輔之以相應的懲罰模式,側重于強調法的正向激勵效應,適當限制法的負向激勵效應。重視法律的激勵,合乎理性經濟人追求守法成本最小化和守法收益最大化的思維偏好定勢,符合現代法治以人為本的理念,契合尊重與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
(二)法律激勵視野下的納稅申報制度納稅申報作為稅收征管工作的核心流程,對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防止國家稅收利益流失具有重要意義。提升納稅申報的效率與質量一直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實務中關注的焦點。筆者認為,推行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運用法律激勵機制重新設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工作中的角色,合理配置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在納稅申報中的權利與義務是提升納稅申報效率與質量的有效途徑。法律激勵視野下的納稅申報制度可以理解為是以納稅人為核心,依據稅法的規定,運用稅法激勵措施,引導與促進納稅人主動履行納稅申報行為,或者賦予其正面性納稅感[3]的一種激勵性申報機制。通過此種機制,一方面,能夠促進納稅人依法主動進行納稅申報,提高稅收自愿遵從度;另一方面,有助于提升申報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同時,這也是尊重和保證納稅人主人翁地位的積極體現。
二、中國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的短板
(一)納稅申報規則缺少法律激勵條文《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5-27條和《實施細則》第30-37條對納稅申報制度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了納稅申報的具體事項。從條文內容本身來看,除了《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了納稅人具有申請減免稅的權利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7條和《實施細則》第37條規定納稅人具有申請延期申報的權利外,其他條文均為義務型的規定。由于義務型條文在實踐中缺乏激勵因子和激勵效果,納稅人對于法律規定的稅收義務只能被動遵從,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因此,我國現有的關于納稅申報的法律條文,不利于調動納稅人納稅申報的主觀能動性,同時,也不利于培養和提升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雖然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中,明確了納稅人享有的十四項權利,但因其效力等級僅為規范性文件,法律激勵效應明顯不足,因而鼓勵納稅人主動進行申報的激勵效果較低。
(二)稅收課征模式缺少法律激勵誘因稅收課征模式主要包括分類制①、綜合制②以及分類制與綜合制相結合③三種形式。[4]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課征模式主要采用的是分類制框架,[5]而此類模式的弊端非常明顯。區分所得的來源,適用不同稅率,不能充分體現稅負公平的基本思想。例如,對于相同的收入總額,收入形式單一的納稅人負擔的稅負要遠重于收入形式多元化的納稅人負擔的稅負,違背量能課稅原則的精神實質。同時,在實踐中,還極易導致某些收入形式單一的納稅人為減少納稅數額而通過采取偽造收入來源的方式進行逃稅和避稅。分類制為主的稅收課征模式因缺少法律激勵誘導因子,一方面,不利于調動納稅人(尤其是那些收入形式單一的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還大大提升了此類群體嘗試逃避納稅申報的機率,進而形成稅法上所謂的“偏離效應”④,最終在實踐中誘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三)納稅申報表現缺少法律激勵措施促使納稅人自主、自覺、誠信地進行納稅申報是建立和健全納稅申報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每個納稅人都依法誠信地進行納稅申報是納稅申報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但是,在現實中,作為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經濟人,并非都會自覺和主動地進行納稅申報,而這對于那些始終依法自覺地堅持進行申報的納稅人來說,無疑是莫大的不公。由于我國目前缺失專門針對依法進行申報的納稅人的法律激勵手段和措施,因此,在稅收實踐中,不僅不能保證納稅人在將來會繼續選擇堅持納稅申報,反而可能導致“漣漪效應”⑤的加劇,誘使他們步入逃稅者或避稅者的后塵,進而對國家的稅收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害。由此,推進納稅申報制度的改革,創造公平的納稅申報環境,賦予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的納稅人適當的法律激勵利益就顯得十分必要。
(四)納稅申報方式缺少法律激勵效應《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30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⑥盡管《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了申報的具體方式,但是《實施細則》卻對申報方式的選擇予以嚴格限制,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可以采用郵寄、數據電文等方式進行申報。從某種意義講,這在客觀上幾乎剝奪了納稅人對申報方式的選擇權。通常情況下,納稅申報方式的簡易與否會直接影響納稅人的申報意愿。簡便、快捷、高效的申報方式有助于激發納稅人的申報意愿,反之,繁瑣、復雜、低效的申報方式則會極大的打擊納稅人的申報熱情。同時,在申報方式選擇權受限的情況下,還會極大的淡化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效應⑦,作為理性且經濟的納稅人通常會考慮自己的納稅申報成本與收益,如果申報成本高于其預期收益,納稅人會轉而放棄申報或采用其他稅收規避手段。
(五)納稅申報服務缺少正向激勵土壤傳統的稅務執法理念強調稅務機關在整個稅收課征工作中的主導地位,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的命令或者決定只能被動地予以遵從。我國稅務機關“官本位”思想的影響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仍然存在,現實生活中,不少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還存在一定程度的畏懼感。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這種緊張關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遏制了納稅人的自愿遵從,導致“反向激勵”效應的強化,最終,反而進一步加劇或激化了兩者之間的征納矛盾。多年來,這種不和諧的征納關系極大地阻礙了納稅申報質量的提升,造成國家稅收利益的大量流失。“如果稅務機關真的想要實現減少避稅、提高納稅人自愿遵從的目標,就應該摒棄傳統的高壓強制策略。納稅人更加樂于接受和回應稅務機關積極的、提供幫組型的行政方式”。
三、域外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的經驗借鑒
(一)重視制度激勵,創新申報激勵模式在激勵納稅人積極與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措施中,日本采取的最有成效的法律激勵策略為推行藍色申報制度。藍色申報制度是依據稅法規定,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人經所在地稅務署長批準,可以采用藍色申報表繳納稅款的一項制度,使用藍色申報表的納稅義務人可以享受到比普通納稅義務人更多的稅收優待[7]。例如,對于個人納稅人,給共享生活費用的家庭成員支付的工資可作為費用扣除,此外,其還可享受10萬日元或65萬日元的特別扣除政策。[8]適用藍色申報制度的納稅人須符合會計賬簿健全、依法記載、準確核算等法定條件。而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則只能使用“白色”申報表,其將接受嚴厲的稅收征管措施,并且不能享受稅收優待。需指出的是,獲得藍色申報表的納稅人并非表征其可以永久的享受稅收優待,一旦其稍有懈怠,財務會計管理出現紕漏,經查證屬實的,將被剝奪使用藍色申報表的資格。日本采用藍色申報表這種法律激勵策略,不僅有助于促進納稅人積極完善自的身財務會計制度,調動納稅人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和財政收入。為鼓勵納稅人積極進行納稅申報和依法按時繳稅,美國首創性得推出了個稅信用值制度。該制度規定,凡是按照稅法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的納稅人,政府每年會定期向納稅人寄送一份個稅信用值登記表格,按照一定的標準累計記錄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信用值。例如,如果納稅人的個稅信用值超過40,那么59歲后納稅人可每月從國家領1000多美元的補助金;納稅人因故殘廢,那么納稅人的配偶和孩子分別可每月領取700美元。
(二)強調權利激勵,保障納稅主體權利在納稅人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新加坡允許納稅人根據個人情況申請個人所得稅回扣。印度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累進式的綜合課稅制,起征點高,此種征稅方式不僅照顧了低收入者的利益,而且得到了大多數納稅人的認可。美國政府允許納稅人自由選擇通過免費申報或免費申報可填寫表格以及稅務專家、稅務軟件上網或寄出紙張表格申請納稅延期。同時,美國將退免優惠直接存入納稅人的銀行賬戶,極大地減輕了納稅人的退稅負擔。美國通過以上措施的推行,有效地的調動了本國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熱情,既降低了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成本,又提升了稅收征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實現了服務職能與管理職能的雙贏。此外,英國對提早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賦予獲得額外獎勵權利。例如,如果納稅人在當期9月以前(英國稅法規定申報截止時間是納稅年度之后的1月31日)提交申報表,可以獲得由稅務機關而不是納稅人計算應納稅額的額外獎勵。[10]以上措施對于促進納稅人積極自愿地進行納稅申報產生了極大的激勵效應。
(三)推動服務激勵,轉變稅務機關理念澳大利亞對個人所得稅實行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為保證該申報制度的有效實施,稅務機關采取了一系列服務納稅人的激勵措施。首先,建立全國統一的稅號登記制度。納稅人只需提供自己的稅號即可在澳大利亞的每個城市進行納稅申報,不必考慮自身的居住地,各地的稅務機關也不得拒絕接受其申報。同時,納稅人也可選擇利用稅號在網上直接進行申報。其次,推行限時承諾辦事制度。對稅務登記、咨詢解答、納稅申報表的處理等事項都限定了辦結時間,如果沒有及時回復,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提出質問。例如,納稅人到稅務局登門咨詢,要求在其抵達后10分鐘內給予接待,高峰期延長至15分鐘。[11]此外,稅務機關還定期走訪納稅人,聽取納稅人對稅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有效地協調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的征納關系。此外,為方便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降低納稅人的申報成本,提高納稅申報的質量和效率,法國府積極推行網絡申報制度,其規定,“選擇在網上報稅的所有納稅人將享有較長的報稅時間,根據所居住的省份的不同,報稅期限可延長10到24天的時間。”
四、中國納稅申報法律激勵制度的具體完善路徑
(一)制定多類型的納稅申報法律激勵條文依據胡元聰教授的研究成果,我國法律激勵的種類,從微觀層面具體可以劃分為八種類型:即賦予權利型激勵、減免義務型激勵、減免責任務激勵、增加收益型激勵、減少成本型激勵、特殊資格型激勵、特殊待遇型激勵、特殊榮譽型激勵。[12]實踐證明,激勵利益的合理配置,能夠有效地對經濟人的行為進行誘導,促進行為人積極從事國家鼓勵的市場行為。賦予權利型、增加收益型、減少成本型的法律激勵條文在內容上帶有強烈的利益驅動因子,符合納稅人逐利的行為偏好,能夠極大的調動納稅人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積極性。因此,立法機關在修訂《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稅法文本時,首先,應積極轉變傳統的懲罰式立法理念,樹立全新的激勵式立法價值取向,積極擴充增加收益型、減少成本型、賦予權利型的納稅申報法律激勵條文。例如,“納稅人有權拒執行絕稅務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處罰決定”、“納稅人舉報他人隱瞞收入的申報行為,查證屬實,有權申請獎勵”、“納稅人自查發現漏報收入的,可以申請修正申報”、“納稅人有獲得優質稅收服務的權利”等等。其次,還應結合實踐需要適當增加特殊資格型、減免義務型、減免責任型的法律激勵條文,積極提高納稅申報法律激勵條文的比重。例如,“納稅人主動進行納稅修正申報,可以免于相應的稅收處罰”、“符合一定信用等級要求的納稅人,在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等。最后,為防止納稅人濫用納稅申報激勵權利,還應制定相應的稅法懲罰性條文,以鞭策納稅人依法行使稅法激勵權利。
(二)推進稅收課征模式由分類制向綜合制轉型我國以分類稅制為主的課征模式在實踐中阻礙了納稅申報制度的發展,降低了納稅申報的質量和效率,因此,加快推進我國稅收課征模式的轉型與改革刻不容緩。目前,可供選擇的模式主要包括兩類,即綜合稅制和混合稅制。筆者認為,混合稅制較為適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實踐現狀。綜合稅制其實是一種最為理想的稅收課征模式,但由于其對實施國“硬件”和“軟件”條件的要求較高,不僅需要實施過具備完善的征收管理制度,而且要求實施國的納稅人具有極高的綜合素質,而這兩方面恰巧又是我國稅法制度的薄弱環節。因此,就此點而言,我國采取綜合稅制的時機尚不成熟。由于混合稅制是分類稅制為基礎建立的,而我國分類稅制的個人所得稅經過多年的實施,已經積累了許多有益的實踐經驗,為稅制改革奠定了必要的條件。例如,自行申報制度的推廣、納稅人個人檔案的完善、電子信息納稅服務的發展、政府對稅制改革的重視等。在實踐中,混合稅制既有助于避免和克服分類稅制造成的稅負不公現象,緩和和平衡納稅人之間的矛盾。同時,由于公平性得到了維護和保證,且具有利益激勵因子,又有助于鼓勵納稅人依法誠信地進行納稅申報。總體來看,混合稅制較為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現狀。因此,我國應采取漸進式的改革模式,按照由分類稅制混合稅制綜合稅制的思路穩步地推進稅收課征模式的轉型。
(三)構建統一的納稅信用法律激勵評級系統2013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對信用評定標準、參考內容、激勵方式、監控措施、評定程序、評定組織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辦法》的出臺為構建全國統一的納稅信用法律激勵評級系統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們也應看到《辦法》中存在的如下問題:首先,僅為部門性規范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缺乏法律執行效力;其次,《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尚未明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法律地位,僅《實施細則》原則性的規定了稅務機關負責納稅人的納稅信譽等級評定工作。一方面,納稅信用評級缺乏實質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未能體現稅法激勵利益,缺乏法律激勵效應。最后,《辦法》中部分具體性條文規定的內容過于概括和抽象,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針對以上問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進行改進:首先,應推進《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訂,在總則中確立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的法律地位,明確納稅信用的法律激勵利益,增強納稅信用評級系統的權威性,同時,應出臺配套的操作細則,提高納稅信用評級制度的操作性和執行性。其次,應進一步加大納稅申報的法律激勵力度。具體來講,一方面,應提高納稅申報考核值的比重,對于納稅信用等級為A類的納稅人,應明確其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稅收減免利益。另一方面,應建立聯動的法律激勵機制,借鑒美國個人所得稅累計信用值制度,將納稅信用等級評分按照科學的方法進行累計折算,并且與納稅人的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等福利銜接或掛鉤。例如,納稅信用評分累計滿足某一標準的納稅人在達到一定年齡階段后,每月可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養老保險等福利的基礎上得到一筆額外的補助費用。最后,應建立和強化反向激勵機制,對納稅信用等級處于B、C、D類的納稅人,制定階梯式的懲戒機制,增加其失信成本,以保證納稅信用評級制度產生積極地促進或消極約束的法律后果,促使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矯正“漣漪效應”所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四)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納稅申報方式的選擇權是納稅人權利體系的重要內容。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是尊重和保證納稅人基本權利的直接體現,符合憲法中人民理論的實質要求。國家權力應當定位為實現公民權利的手段[14],而不應成為阻礙公民權利實現的束縛。稅務機關的權力自然也不能成為抹殺納稅人充分行使基本權利的畔腳石。就現階段而言,首先,應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進行修正,糾正“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選擇郵寄、數據電文等申報方式的規定,為納稅人被限制的申報方式選擇權“解禁”,充分發揮稅法激勵措施的“自主選擇效應”。美國、英國、意大利、澳大利亞、法國等發達國家都允許納稅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納稅申報方式。其次,應積極借鑒西方國家納稅申報方式的改革經驗,加快全國電子納稅申報系統的建立,鼓勵納稅人通過網上進行納稅申報,充分發揮稅法激勵措施的“微觀激勵效應”⑧。同時,為鼓勵納稅人充分利用電子系統進行納稅申報,促進納稅成本的降低以及征稅效率的提升,對于積極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在普通申報期的基礎上獲得申請延長申報期間的權利。最后,還應推進稅務申報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鼓勵納稅人聘請專業的稅務人進行納稅申報,促進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改革效應;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 F270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9-6043(2016)12-0021-03
引言
近日來,一則“年收入12萬以上將被定為高收入者”的消息刷爆了各社交媒體,并引發了人們對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激烈討論和呼吁。雖然最終這則消息已經被辟謠,但是關于這方面討論和傳聞仍然熱度不減。究其原因,正是因為個人所得稅與每個人休戚相關,而且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再分配上不夠明顯。事實上,這一問題早已引起了有關專家學者的高度關注和研究。本文通過對個人所得稅改革效應進行分析,期望對相關此類課題研究者以啟發。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情況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以及在本國的外國人所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在很多發達國家,占稅收比重較高,有不少超過了40%,因而能夠很好地發揮著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我國占比較低。目前國際上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主要有這么幾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美國實行的是綜合征收制,而我國采用的是分類征收制。
(一)個人所得稅收入情況、分別占稅收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分析
我們分別取1994年和2015年有關數據,來比較分析個人所得稅收入情況及所占比重變化情況。199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為72.7億元,還沒有突破100億元,而201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攀升至8618億元,已近1萬億,11年間增長了117倍。1994年,我國稅收總收入為5070.8億元,2015年這一數據升至124892億元,增長了23.6倍,199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4%,2015年這一比重升至6.9%,1994年國內生產總值為48460億元,而到了2015年這一數據為676708億元,增長了13倍。1994年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0.15%,而2015年為1.3%。
透過以上數據對比,我們可以得出三個結論:一是人們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升,工資有了保障,相應地個人所得稅收入也大幅增加,特別是近年來增長幅度更大。二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幅度遠遠高于稅收收入和國民生產總值增長幅度,這是由于受收入水平限制,以前符合納稅起征點的人群不多,基本上以在我國國內的外國人為主。三是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占比大幅提升,但總體來看比重偏低,特別是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太大,歐美一些發達國家很多占比都超過40%,就連與發展中國家比,這一比重也很低。
(二)個人所得稅分項目收入分析
目前尚未查閱到2015年度的個人所得稅分項目收入情況。我們以2014年為例,201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7377億元,工資、薪金所得4820億元,占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65.3%,不僅比重相當高,而且增長趨勢明顯,2000年這項指標比重僅為42.9%,2005年便升為55.5%;而2014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年521億元,占個人所得稅比重為7.1%。這兩項合計占比為72.4%,而其他部分占27.6%。這說明很多非工薪收入但是屬于高收入群體的,反而納稅較少,稅收流失嚴重,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人將個人所得稅叫成工薪稅的原因。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一)分類征收實際上存在不公平現象
我國實行分類所得稅,主要原因是我國人口眾多,加上征管水平比較低,而分類征收簡單高效,可以很好地彌補這種不足。然而分類征收存在很多弊端,最大的問題是導致不公平現象發生。這種不公平表現在很多方面:首先,由于實行代扣代繳制,個人所得稅對于工資薪金的征收征管較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不一定通過工資薪金來表現,很多情況下是一些投資、利息等經營性收入,較為隱蔽,容易發生偷稅漏稅現象。其次,以個人為單位繳納,而忽視了家庭因素。比如,一個單身青年月工資4000元,沒有什么家庭負擔,而一個中年男子,同樣月工資4000元,既要贍養四個老人,又要撫養孩子,負擔較重,但是中年男子與單身青年納稅一樣多,顯然不夠公平。第三,國內費用扣除采取統一的標準,忽略了地域因素。不同地域間的工資收入、消費水平不同,一線城市的工資水平和消費水平高,很多很多大城市打拼的務工人員,月工資也就4000元左右,勉強解決溫飽問題,卻仍要納稅,負擔較重。而偏遠地區、不發達地區的工資水平和消費水平較低,月工資3500元,無需納稅,生活質量較高。第四,按月計征方式也不夠公平。一直以來,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普遍實行按月計征的辦法,極易造成不同行業、不同納稅人之間的不公平。
(二)稅率機制不合理情況
其次,稅率結構也不合理。一方面,邊際稅率過高。我國邊際稅率最高可達45%,高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邊際稅率過高,可能導致高收入群體采取偷稅漏稅行為,出現更多地不公平現象,也容易給外來優秀人才帶來顧慮,不利于人才引進。另一方面稅率級次多。雖然我國稅率級次已經調低,由9級變為7級,但相對于歐美等發達國家4-5級的稅率級次,還是偏高,而稅率級次過于復雜,客觀上也增加了征管難度。
(三)費用扣除額相對較低
雖然我國已多次調整個稅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標準,但是與其他地方相比,費用扣除標準還是較低。究其原因,是因為費用扣除標準很大程度上參照了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而很多人的工資水平是“被平均”的,以平均工資水平為對照,很難惠及中低收入者。然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根本問題和表現出的種種弊端,主要在于當前的分類征管制度,一味地提高費用扣除標準,一方面對于不利于發揮調節公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所獲得的財政收入也較少,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培養民眾自覺納稅意識。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及效應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制改革采取的措施
關于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自制度建立以來就未曾停歇。有關專家學者也進行了很激烈的討論。主要呈現這么幾個變化:
一是免征額逐漸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免征額自最初的800元,2006年調整至1600元,2008年再增至2000元,2011年調整至3500元,免征額隨著每一次調整而提高,且自2006年至2011年五年內三調免征額,調整頻率不可謂不快。二是稅率及級數有所減少。一方面,稅率級數降低,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另一方面,個別稅率有所降低,第一檔的稅率由5%調整至3%。三是由內外有別轉為內外統一。1981年規定了800元為個稅起征點,然而個稅收入基本都來源于國內的外國人,因為國內居民收入太低,很少有超過800起征點的。直到1994年,內外個人所得稅制度得到重新統一。四是減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帶來的效應
1.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的效應。我們假設目前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升至5000元,稅率級次不變,還是目前的7級,與現在扣除標準進行對比,來分析其效應。首先,月收入3500-5000元群體,稅收由最多的45元降低至0,月收入5000-8000元群體,稅收由最多的345元降低至195元,月收入8000-12500元的群體,稅收由最多的1245元降低至945元,月收入12500-38500元的群體,稅收由最多的7745元降低至7370元,月收入38500-58500元的群體,稅收由最多的13745元降低至13295元,月收入58500-83500的群體,稅收由最多的22495元降低至21970元。可以看出,隨著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各個稅率等次群體的稅收都在減少,其中對于中低收入者群體的減少幅度大于高收入群體。由此證明,通過提升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中低收入者獲益更多,感受更明顯。
2.關于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級數的效應。目前人們普遍關注的是提高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事實上,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級數也是調節再分配收入的重要途徑。假設我們將目前的7級稅率等級變為5級,去掉后兩級后,最后一級變為: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以上的,稅率為30%,那么如果月收入60000元,則稅收為14195元,較之原來14270元降低75元,如果月收入100000元,則稅收為26195元,較之原來29920元降低3725元,由此可見,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級數,對于高收入群體效果明顯。事實上,高邊際稅率和稅率級數,很有可能導致高收入群體逃稅漏稅,使得稅率級次發揮不出應用的作用,因此,應適當考慮降低邊際稅率,特別是最高邊際稅率,同時減少稅率的累進級次,以真正發揮出稅收的調節分配作用,減少逃稅漏稅現象發生。
四、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議
(一)在征收方式上向綜合所得稅制轉變
改變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弊端,最根本的方法在于改變當前的稅制,即由分類征收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變。事實上,關于這種改革早在多年前呼聲,但由于種種原因,到目前仍未實行。目前財政部已經完成了個稅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具體內容尚未透露,可能要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或者向綜合所得稅制努力。下一步,應加快方案的修改完善,并廣泛征求意見,盡快出臺,讓個人所得稅制度惠及更多人,更加公平,更好地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
(二)根據經濟情況再次適當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級次
目前,人們總體收入水平還不夠高,而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最高邊際稅率為45%,導致很多人選擇工資在香港或者海外發放以此來逃避過高的邊際稅率,也不利于海外高端人才來我國創新創業。此外,稅率級次過多,據統計,很多歐美國家稅率級次已經達到了5級,還有的是4級,最少的有3級的,而發展中國家一般為6級左右,我國雖然在稅率級次上已經實施了多輪改革,顯著降低了稅率級次,但與其他國家相比,仍屬較高水平。因此,下一步,應順利國際潮流,適時降低邊際稅率,同時盡可能減少稅率級次,從而有效避免當前征管能力水平低的問題,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再分配的效應。
(三)擴大稅基,完善“扣除額”制度
我們先了解一下什么是稅基。稅基,對于個稅來說,應納稅所得額為稅基。不同的個人所得稅收入項目,稅基也不同。工資薪金收入的稅基,就是每月收入額減去免征額后的數額,當前來說就是收入減去3500元的余額。勞務報酬所得的稅基,如果屬于4000元以內的,減去800元后的余額是稅基;4000元以上的,需要去掉20%后的余額即為稅基。擴大稅基,可以增加個人所得稅收入;而縮小稅基,將減少個人所得稅收入。當前我國稅基還不夠廣,一方面需要擴大征收面,另一方面要加大對投資的征收力度。此外,還應逐步完善“扣除額”制度,在扣除標準上,要綜合考慮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比如探索以家庭為單位的扣除標準,扣除標準與物價聯動等。
(四)實施稅收指數化處理
通貨膨脹不僅會帶來人們實際收入水平的下降,而且可能導致原本在低一檔納稅級次攀升至上一檔,從而適用于更高的稅率納稅。而稅收指數化可以有助于個人所得稅征收時,減少通貨膨脹對于稅收的影響。此外,還有助于減少稅率根據通貨膨脹年年調整的麻煩。因此,實施個人所得稅征收指數化處理勢在必行,而且歐美等很多很多發達國家都已經實現了稅收指數化。然而目前受低征管水平限制,全面推開稅收指數化尚不現實,也會面臨更高的征管成本,需要逐步探索,比如可以嘗試建立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掛鉤的個稅調整公式,先在某區域開展試點工作,待試點成熟后再在全國推開。
(五)控制稅收流失,確保個人所得稅再分配發揮效應
目前我國存在稅收大量流失的現象,既降低了調節收入的效果,影響了稅收公平,又減少了財政收入。要大力控制個稅流失現象,確保其能夠充分發揮調節收入再分配的效應。一是擴大信息來源渠道。抓住大數據時代的機遇,實現稅務、財政、工商、金融機構等部門間的信息的互聯互通,充分掌握納稅人的各類收入情況,確保應收盡收,減少偷稅漏稅現象。二是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嚴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制度,建立可靠的稅務登記制度,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實現收入監控和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提高監管能力。三是加大對偷稅漏稅的處罰力度。一方面出臺更為嚴厲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對于偷稅漏稅行為,在媒體予以曝光,增加偷稅漏稅的成本,讓偷稅漏稅者不敢偷、不想偷,另一方面加強稅法的宣傳,在全社會營造誠信環境,營造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氛圍。
總結
個人所得稅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個人所得稅改革雖然已經開展了多次,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合理的地方,仍需繼續改進。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情況,接著提出了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然后又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及效應進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以改善收入分配的建議,希望能為相關此類課題研究者以啟發。
[參 考 文 獻]
[1]彭海艷.改革個人所得稅制:歷史演進、效應分析與政策建議[J].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1(5):95-99
[2]徐建煒,馬光榮,李實.個人所得稅改善中國收入分配了嗎――基于對1997―2011年微觀數據的動態評估[J].中國社會科學,2013(6):53-71+20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稅制 職能
我國個人所得稅職能的定位需要進一步明確
職能定位是指開征一個稅種的目的,即政府通過本稅種的征收想要實現什么樣的政策目標、能夠產生什么樣的效果。個人所得稅的職能應如何定位是設計個人所得稅制的前提和依據,更是確定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目標的基礎。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職能定位,應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雙重目標。首先,這是我國調整稅制結構的需要。我國現行稅制結構長期過于依賴流轉稅。而現代經濟學已經證明,所得稅的替代效應小,引起的額外負擔小,所以在社會稅收負擔相同的情況下,征收所得稅較之征收流轉稅對經濟的扭曲程度更小。根據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形勢和稅制的運行情況,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比重是當然首選。因此,將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定位在組織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雙重目標的基礎上,有助于全面完善個人所得稅制,有利于稅制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其次,個稅的職能應該有利于我國增加財政收入的需要。稅收最基本的職能就是增加財政收入。這既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也是我國今后稅收工作的重要任務。個人所得稅是被世界公認的組織收入的“良稅”,應當能發揮其組織財政收入的特有作用。
最后,個人所得稅職能的定位必須體現稅收調節功能的需要。隨著經濟的發展出現貧富差距是不可避免的,收入分配不公達到一定程度將嚴重影響一國經濟的健康發展甚至引起社會的“不和諧發展”。我國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本身并不具備很好的調節經濟的功能,需要實行直接稅制,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以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1、納稅對象的規定不夠全面。也就是說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發展,各種經濟現象的不斷涌現,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法規定的11項應稅項目已經不能涵蓋個人所得的全部了。一些該征的項目沒有列入應稅項目。例如“股票轉讓所得”,企業繳納所得稅,但個人卻未繳納所得稅;還有現在的個人外匯買賣,對其所得沒有征稅。
2、分類稅制模式導致稅負不公。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實行分類課征。各項適應的稅率不同,費用扣除標準也不同,因而使得來源渠道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有辦法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多納稅。所以,現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力是工薪階層,卻不是高收入階層。
3、個人所得稅稅率檔次過多,稅率偏高不統一。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超率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稅率體制。每一項所得都有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扣除標準,在計算上比較復雜,這不利于提高稅務的行政效率,也不利于調節收入差距。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邊際稅率為45%,比發達國家普遍實行的邊際稅率要高。從各國實踐來看,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過高會影響政府稅收收入的取得,不利于調動勞動者創造更高收入的積極性。
4、費用扣除標準有待提高。在當前經濟中,政府儲蓄率和企業儲蓄率不斷增長,居民儲蓄率卻在下降,呈現出“國富民窮”的跡象,個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減少300億財政收入,這對5萬億的年度財政收入來說微不足道,卻對更多工薪階層意義重大。在社會保障制度短期內難有大進展的情況下,個稅的“減稅”和“讓利于民”,將對促進公平、保障民生有重要意義。稅負公平是最重要的稅收原則之一,如果能享受到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納稅人甚至可以容忍較高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征管存在問題。1、稅收法律關系當中,征稅人與納稅人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個人所得稅制的制定主要是約束納稅人行為,而對征稅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很多地方以發展經濟和吸引人才為借口,擅自越權頒布實行一些違反國家統一稅法精神的優惠政策,比如為地方利益對“名人”和“權貴”默許偷稅等。
2、稅務機關不依法實施稅收處罰。強而有力的稅收處罰才能保證征管有效性,起到“殺一儆百”的效果。稅收處罰的力度過弱反而會在某種程度上刺激了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行為。
3、缺乏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機制。我國稅務機關內部對稅收人員執法的監督檢查還沒有建立起科學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外部監督也尚未形成公正嚴明的納稅人監督征稅人的監督機制。因而一些非合法的執法現象層出不窮,比如一些稅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中飽私囊,以情代法,以權代法,其重要原因是缺乏監督其行為的機制。
4、對個人收入不能實施充分有效監控。在社會收入初次分配上秩序混亂,稅務機構很難了解個人真實的收入,個人收入方式多樣化、個人收入隱性化,這些都給稅務機構合理征稅提出難題。
5、申報納稅制度不健全,征收手段落后。我國目前為止尚未建立一整套科學現代化的計算機征管系統。無法得知一個納稅人每月取得哪些應稅收入,不合法的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因而,個人所得稅收大部分是由工薪階層支撐起來的,因為他們基本上是由單位代扣代繳。
對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建議
采用綜合、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目前,世界上個人所得稅的課稅模式概括起來包括綜合所得稅制、分類所得稅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稅制三種模式。
鑒于各國在稅法實踐中的選擇,并考慮到我國國情,筆者認為混合所得稅制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必然選擇。但實行混合所得課稅模式需要有較高的稅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條件作為堅強的后盾,因此,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各項征管配套設施,為個人所得稅模式轉變提供良好的外部征管環境。
健全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我國需要建立“雙向申報制度”。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都要分別向稅務部門申報,以利于稅務部門強化對稅源的監控。
逐步實行規范科學的源泉控管。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源泉控管的主要做法為由稅法規定的代扣代繳單位實施代扣,與國際稅收慣例相比僅停留在淺表層次。從長期發展來看,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是一個選擇。
適當調整費用扣除標準。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不如西方國家規范。我國的個稅扣除標準是全國一致,這一標準對于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來說可能是低了,將住房支出考慮在內的話,2000元/月明顯偏低。但對西部欠發達地區來說,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見認為應按地區劃分標準。
在目前扣除辦法下,可先提高工資、薪金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將之提高到3000元;而對稿籌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實行定率扣除的辦法,取消定額扣除。對利息、股息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采用較低的優惠稅率,由此體現個人所得稅對純收入征稅的性質。
優化個人所得稅稅率。就是要優化稅率結構,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率檔次,拉大稅率級距。
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條件下,對分類征稅項目認為仍然采用比例稅率比較合適;對綜合征稅項目,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仍為5%,最高稅率定在25%~30%比較合適。
另外,適當減少適用最低稅率的征收面,對大多數納稅人的實際稅率控制在20%左右,對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在20000元以上者可實行25%~30%的稅率。同時,統一個人所得與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的稅率,適當調整勞務報酬,工資收入與偶然所得的稅收負擔,增加非勞動所得稅負,以鼓勵勞動致富。這樣既有利于減少高收入者的偷稅行為,也有利于刺激高收入者投資和消費的積極性。
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我國不僅應制訂科學、合理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需要有一整套先進、嚴謹的征管方法。
首先應充實稽查力量,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開展各項征稅內容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加大處罰力度,采取措施落實到位,做到輕管征、重處罰,不斷地促進納稅自行申報。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個稅存在問題;個稅發展建議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淺析個人所得稅問題及對策
收錄日期:2013年4月7日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個人所得稅基本含義。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性
1、自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征以來,在調節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可以對國民收入進行二次調整,保證中低收入者的利益,抑制高收入者的利益,從而縮小個人收入差異,實現社會公平。
2、個人所得稅是一個重要的經濟調節杠桿。所得稅的收入彈性較大,即能根據國民經濟盛衰發揮自動調節作用,也易于根據政策需要相機調整稅率和稅收,借稅收政策的調整促使國民經濟穩定增長。
3、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培養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征收個人所得稅還具有培養公民納稅意識,加強對個人經濟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居民個人消費,調節社會供需關系等重要作用。
4、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便于通過國民收入做相關統計,為來年財政政策的改進作參考。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分類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稅負
1、分類稅制不能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原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分類稅制模式,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
2、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為取得工資薪金的個人,而未考慮個人贍養家庭的實際情況。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分項征稅辦法沒有直接設計教育、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專項扣除。
3、現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容易造成稅負的不公。現實生活中,由于種種原因,納稅人各月獲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而依照現行的稅法規定,實行按月、按次分項計征,必然造成對每月收入平均的納稅人征稅輕,對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征稅重。
(二)稅率模式復雜繁瑣,邊際稅率過高。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按照應稅所得的性質來確定稅率,采取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并行的結構,并設計了兩套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模式不僅復雜繁瑣,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稅負不公,這是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相吻合的。
(三)費用扣除不合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這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現在既沒有考慮通貨膨脹與價格水平的因素,更沒有考慮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不同情況。規定所有納稅人都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顯然不合理,違背了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即公平原則。
(四)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不完善。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直接影響到稅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對一國財政收入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我國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是我國不可小覷的問題。
(五)個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發展時間短,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個人所得稅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直接影響個人的實際收入,并且由于計算困難,扣除復雜,稅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廣等原因,使得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征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問題解決對策
(一)分類綜合稅制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的選擇存在很多爭論,但支持用分類所得稅制的人很少,因為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從整體上衡量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近幾年,實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主張逐漸占了上風。這種稅制,是由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合并應用而成,亦稱為混合所得稅制。
2、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針對個人的收入,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系數,這樣一來,人均稅收負擔差異就很大,稅制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已經失效,開始偏離公平。因此,考慮家庭負擔的綜合稅制則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
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這樣可以避免納稅人“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
(二)簡化稅率模式,適當降低邊際稅率。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在現行稅率模式的基礎上應將稅率級次減少,級距加大。超額累進稅率可減少,并適當降低低檔稅率,提高高檔稅率,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收入,實行大幅度的再調節,使之與工資、薪金所得稅負持平。
(三)調整合理、公平的費用扣除。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后,應該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有關費用扣除內容。在綜合所得合并納稅時,實行基本生計扣除加專項扣除的辦法,主要考慮贍養人口數量、年齡和健康狀況等因素加以確定,并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實行物價指數調整,使其免受通貨膨脹的影響。
(四)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
1、加強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針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制定下發了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投資者、建筑安裝業等十幾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和辦法,為強化高收入者征管提供了制度保證,促進了對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
2、積極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全員全額是我國新《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提出的一個亮點,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方向。稅務機關要通過全員全額管理全面掌控個人收入信息,實現對高收入者重點管理。
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素質,改善征管手段。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關鍵詞: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8-0-01
在新稅法環境下,個人所得稅支出正在逐年上升,因此員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問題得到了廣泛的關注,本文針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理論、原則、基本思路、,進行深入的探討與剖析,達到積極納稅,減輕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實際負擔的目的。
一、對員工工資、薪酬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概述
(一)員工工資、薪酬應支付個人所得稅
員工工資、薪酬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是個體自然人對其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進行繳納稅款。對于個人所得稅居民負有完全納稅義務,主要義務人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應就其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對中國境內所得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理論基礎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對收入、分配形式進行安排、策劃,達到合理減少稅收負擔、取得稅收收益的目的。
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收入、補貼收入、獎金收入、年終獎等,在經濟不斷發展的現階段,由于員工的薪資水平不斷上升,盡管國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工資、薪金仍然是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來源,因此依法納稅,正確開展工資薪金的納稅籌劃,是員工合法利益的重要保證。
二、員工應付薪酬的個人所得稅收籌劃原則
(一)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應遵守合理、合法性原則
員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必須依據稅法,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以合法性、合理性為基本原則,嚴格按照稅法的要求執行,不能與稅法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為依據,綜合考慮有效稅收籌劃原則。
(二)工資、薪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具有靈活多變性、綜合性
在不斷完善的稅收法律體系下,整個納稅籌劃過程應充分適應國家政策變化,對現有納稅籌劃方案及時做出有效調整,保證納稅籌劃方案靈活多變性。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需要綜合個人所有收入、支出項目,在實踐過程中處理好稅收籌劃結構,通過籌劃絕對收益,來減少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總額。
三、員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個人所得稅體制改革增加了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險免征個人所得稅。為達到平衡收入的目的,在不同地區采取了不同的優惠政策,應該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費標準,實現最好的減稅效果,降低職工稅收負擔。員工個人所得稅部分優惠政策具有時效性,納稅人應關注政策的變化,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利用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款額。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會受多種綜合因素的限制,這就要求納稅人對稅收籌劃適時調整。
(二)對于所得的轉換、費用轉移、延遲納稅
1.員工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超額累稅率,由于個人所得達到一定程度時,較高的稅率會使個人稅后所得逐步減少,因此,轉換個人所得及費用的類型,使員工的工資、薪金轉變成為其他收入,適用較低稅率,就會使納稅人少繳個人所得稅。例如:將員工的收入,適當轉換為差旅費、差旅津貼等形式,不但沒有減少員工的純收入,還可以控制的成本,實現目標雙贏;另外,很多稅目規定納稅期限,及員工可以在規定期間內,選擇合適的時機納稅,這樣即使沒有少繳稅額,但取得了延遲納稅的時間價值,也是一種不錯的納稅籌劃方法。
2.在為別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時,為達到規避個稅的目的,可以由對方提供福利,使由自已承擔的費用轉移到對方,即由對方提供交通費、提供住宿等。
3.為職工提高非貨幣福利,如:交通費、免費午餐、提供宿舍、培訓、社會保險等。
(三)均衡員工全年的薪金收入
員工個人所得稅屬于所得稅的一種,其按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在每次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次一次性扣除費用來計算稅額。當多次取得收入時,允許扣除的費用就會增加,從而影響應納稅額的減少。因此均衡員工全年的薪金收入,也是稅收籌劃的一種有效手段。
四、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員工工資薪金的籌劃
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從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可以看出,工資薪金越高,適用的稅率也就越高,員工的稅收負擔也越重,如果員工的收入在兩級之間的邊緣,可能只差一元,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額就會差出很多,給員工帶來很大的負擔。但是,采取合法的稅收籌劃,就會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其主要方法有:均衡收入法、次數籌劃法。
(二)對員工勞務報酬的籌劃
對員工勞務報酬的籌劃一般采用支付次數籌劃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連續性收入以每月收入計算。但實際中,某些行業員工的收入會有階段性,即某個時期多,某個時期少,這樣就會產生收入多時適用稅率高,收入少時稅率低,甚至有時還不夠扣費,形成稅收負擔重。這樣,納稅人要采取納稅籌劃,將一個季度的勞務費均攤在一年內支付,使月收入平衡,采用較低稅率,以減輕納稅負擔。
如:某會計在事務所兼職三個月,年底業務繁忙時得到勞務報酬12000元。如果該會計按實際工期簽約,應納稅額計算:月應稅額=12000/3*(1-20%)*20%=640元,共納稅額=640*3=1920元。如果該會計在以后一年內分月支付:月應稅額=1000*(1-20%)*20%=40元,共納稅額=40*12=480元
(三)員工個稅降低稅基及適用稅率的籌劃
員工個人所得稅降低稅基是通過提高福利來合理避稅,如果工資水平超過起征點,可以將超過部分以保險、福利等形式支付,這樣就會減少員工的稅收負擔。
對于員工的年終獎應采用平均發放,來降低員工稅負,避免超過稅收臨界點,使員工稅收負擔加重。
員工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不但可以降低納稅人的稅負,還可以促進國家宏觀經濟健康發展。近年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政策的規定,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通過轉換員工身份等手段合理避稅,使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稅收負擔最小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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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個人所得稅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也是實現社會再分配的一個重要手段。如何讓個人所得稅更好的實現其調節功能是目前實施部門與理論界不斷探索研究的一個焦點。本文主要是通過介紹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以及對其發揮調節作用的有限性進行簡要闡述,為個人所得稅更好的發揮其調節功能提出幾種思路。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調節功能 有限性
在我國目前稅制環境下,個人所得稅具有兩大功能,一是財政功能,即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一大重要來源;二是調節功能,即對社會初次分配產生的收入差距進行的再分配行為。在個人所得稅的兩大功能中,收入功能是基礎性的,調節功能則是派生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調節功能是次要的,兩大功能相互關聯,保障調節功能的發揮同樣具有不可比擬的重要性。
一、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概述
(一)個人所得稅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指以個人收入為征稅對象,并由獲取收入的個人為主體繳納的一種稅,其作為十分普遍的一種稅在保障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多個方面等具有重要作用。我國現今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于1980年正式通過,迄今為止陸續經歷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與2011年共計六次修改。在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分為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兩類,而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上實現分類所得制,將公民的個人所得分為11類按照不同稅率進行征稅。
(二)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涵義
隨著個人所得稅的不斷完善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逐漸顯現出來。稅收是調節我國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調節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于高收入群體實現高稅收,直接調節納稅人收入,緩和初次分配矛盾,縮小貧富差距;二是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過再分配手段間接縮小居民收入之間的差距。
(三)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影響因素
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會受到來自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首先是社會的發展狀況,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是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逐漸體現出來的,一定時代的稅收制度與其所處時代的發展程度息息相關。其次是經濟發展水平,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直接影響著其財政收入的多寡,顯然財政收入是稅收實現其調節功能的重要保障。除此之外,一個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當然的會對其調節功能的發揮產生直接影響,合理的稅收制度的建立能夠更有效的保證其調節功能的實現。
二、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有限性
(一)稅收制度方面
第一,費用扣除標準方面的不合理規定。2011年稅制改革之后,我國將個人所得稅的生計扣除額提高到3500元,從而我國納稅的工薪階級減少了相當一部分。但是當前我國的費用扣除標準采用“一刀切”的模式,并沒有將個人家庭受收入納入到考慮情況之中,在現實情況中盡管是收入相同的公民但是實際承擔的家庭負擔并不相同,因此單一的稅收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在收入調節過程中便有失公平。
第二,當前我國實行的分類所得稅制不完善。我國將個人所得稅分為11個稅目,其中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這三類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其他各類例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皆適用比例稅率。從這一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其中內含了不同所得之間的不合理設置,正是由于這種不合理之處導致了高收入者的納稅負擔相對較低,從而進一步導致納稅人之間的不平等。例如,工資收入每月3000的工薪階級可以免除其納稅義務,但是一個依靠打零工獲得3000元勞務所得的工人卻需要支付20%的稅金。
(二)稅收征管方面
首先,目前我國仍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盡管已經成為了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在現階段經濟發展水平之下,個人收入的信用化、貨幣化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個人所得稅征收的難度。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很難對公民的個人所得進行全面的監控,從而使公民的部分收入成為“隱形收入”,逃脫公民依法納稅的義務。在此基礎之上,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會一定程度的減少,我國稅收收入也會出現相應的縮水,這樣就會削弱個人所得稅的調節能力。
其次,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公民的納稅意識也同樣是影響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一大重要因素,在納稅意識不強的情況下,公民沒有自覺納稅的習慣,更有甚至會采取一定措施來偷稅漏稅。因此,納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稅務征收工作被動增加強度, 稅收收入將會受到不利影響。同時又由于收入水平較高的人群往往比普通公民更便于偷逃稅款,因此若不及時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還可能導致社會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影響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發揮。
最后,稅務機關檢查力度不夠。對與偷逃稅款的行為,目前我國稅務機關的懲治力度尚且不夠,導致偷稅漏稅成本較低,無法起到預防與懲治的作用。其次,由于我國社會發展不夠完善,部分納稅機關工作人員未能切實認真做到依法行政,在公民繳納稅款的過程中可能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稅務機關的監管力度不夠將會直接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的開展,也將會直接影響到稅收任務的完成。從而導致國家年度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減少,進一步則影響個人所得稅發揮其調節功能。
三、保障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發揮
(一)改革現行稅率
為了保障個人所得稅能夠更有效的調整我國的收入分配,同時與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改革接軌,我國也應當設計更加科學的個人所得稅率。超額累計稅率對居民收入不平等的現狀具有行之有效的調節作用,采用超額累計稅率可以保證稅收與收入相掛鉤,個人收入較高的人群相對的所負納稅義務更重,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貧富差距。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率主要有超額累計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針對現行稅率中出現的問題可以適當調整個稅目的稅率計算方法,將超額累計稅率作為主要的稅率方式,區分個人的勞動所得,按照其收入的勞動強度制定合適的稅率,以更好的實現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維護社會公平。除此之外,在征管實踐中,工資所得最高邊際稅率45%很少有人達到,因此,本著有效調節我國國民收入的目的,可以適當地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二)調整征稅范圍
我國目前的征稅范圍包括11個稅目,但是為了更好的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個人收入差距的作用還可以適當擴大我國的征稅范圍。例如,將公款消費納入到個人所得的征稅范圍中,一來可以限制官員們無節制的公款消費行為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在另外一方面還可以增加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隨著我國國情的變化以及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相應地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進行及時的調整,增加或者減少部分稅目,適當加重高收入群體承擔的稅負,將財產繼承所得或者一些新型資本收入所得納入到征稅范圍中,縮小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保障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實施。
(三)建立合理的稅制模式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是分類所得制,這類制度是與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個人所得來源單一以及稅收征管工作難度較低的國情是相適應的。然而,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今天,個人收入來源多樣化,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稅收征管工作越發復雜,面對現在的情形,分類所得制逐漸暴露出不適應形式發展變化的缺點。因此,結合我國的實際,應當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代替目前單一的分類所得稅制。再隨著社會經濟的完全發展逐步確立完全的綜合所得稅制,以保證無論出于那種經濟發展的階段,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都可以達到最優化。
(四)納稅意識與征管力度
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完全揮發不僅要求在稅收制度方面最優化,在稅收征管方面同樣需要強化。首先,當務之急是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一方面向公民宣傳納稅理念,普及法律法規,讓公民逐步樹立依法納稅是公民義不容辭的義務;另一方面則應當公開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保障做到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稅務機關方面,則應當提高稅務工作人員自身素質,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合法,建立稅務機關的公信力。其次還應當加強稅務機關的征管力度,對于公民的隱形收入要及時追繳稅款,做好本職工作。稅收制度方面與稅收征管方面雙管齊下,才能更好的保障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能夠更好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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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個稅改革 個稅起征點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 取得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我國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革,個人所得稅的發展也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基本吻合。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個人所得稅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發重要。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未來個稅改革所需要解決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率設計不合理,工薪族成為納稅主體。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在稅率設計上采用超額累進稅制和比率稅制兩種形式。具體來講就是:對于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于收入所得普遍較高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行5%-35%的五級累進超額累進稅率。這種設計傾向于重課工薪階層的勤勞所得,而對于資本擁有者的資本所得卻沒有起到更有力的調節作用。
(2)累進稅率級數過多,最高邊際稅率過高。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對于工薪所得的累進稅率級數有九級,而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都為五級。與累進稅率級數相拌生的,是最高邊際稅率過高,工薪所得最高稅率達到了45%。這對于稅收和國家的經濟發展都會造成負面影響,真正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處于中下收入水平的工薪階層, 這從某種意義上更加劇了縱向不公平。
(3)起征點設定不合理。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是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分別規定了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勞五報酬等各分項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新的修訂案,實際上也沒有給出一個能夠更科學的、禁得住時間考驗的扣除費用定義。
二、國外個稅改革特征與經驗
西方主要的發達國家最近的一次個人所得稅改革是自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的,其基本經驗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轉換。綜合所得稅制是以綜合收入為稅基,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實行自行申報的現代個人所得稅模式。具體地說,這種稅制就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內各種不同來源得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得數額后,就其余額按照累進水綠計征所得稅。美國和加拿大是典型的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的國家,目前西歐主要的國家也已經采用了這種稅制。
(2)縮減個人所得稅扣除政策。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也包括對各種特定支出減免稅的取消或縮減。有資料顯示,英國取消了對新的人壽保險、國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繕貸款的課稅扣除,以及其他一些稅收見面和扣除條款。美國取消的扣除包括“第二收入者”扣除、州和地方銷售稅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還有許多扣除受到限制,如故園經營費用扣除、旅行費用扣除、招待費用扣除等。
(3)個人所得稅指數化。稅收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自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的使用稅率和納稅扣除額,以便消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指數化主要包括免稅額和納稅檔次的指數化調整,使稅收政策處于一種動態調整的狀態,而不是一成不變的。此外,各國在稅收征管方面也在積極采用新的手段。特別是伴隨著科技的進步在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引入信息網絡系統,增強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共享性,為稅務局工作人員提供了有效的征管工具。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制的思考
(1)建立新的所得稅稅制模式。根據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模式及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狀況,宜將現行的分類征收模式改為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其他所得則繼續實行分類征收。在我國,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體,家庭的收入狀況比個人更能反映納稅能力。因此,在個人所得稅計稅單位建立上,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比較科學、合理,也便于對居民的收入和消費進行調節。
(2)適時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進行財稅體制改革,適時把個人所得稅納入中央稅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一般是中央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把個人所得稅逐步納入中央稅體系,符合稅制演變的總體趨勢。在當前個人所得稅是地方稅重要來源的情況下,將其納入中央稅,應分步驟、分階段進行,要考慮對地方政府收入的影響。可在目前個人所得稅屬中央、地方共享稅的基礎上,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個人所得稅收入應主要用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發放及地方轉移支付。
(3)確定適當的費用扣除標準成本費用扣除,旨在彌補納稅人為取得某一特定收入的支出。具體考慮以下幾方面:一是納稅人年基本免征額。該免征額是指對有收入來源的納稅人年度基本免征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本人基本生存費用。二是家庭撫養人口扣除額。該扣除額主要用于彌補納稅人在撫養直系尊親、子女、無收入的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其他親屬必要的支出。在扣除標準的確定主體上,鑒于立法修正往往滯后于經濟發展的現實,中央可適度放權地方,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的物價水平及其變化情況及時自行確定相應的扣除標準。
總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必須大力推進立足于我國國情的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稅制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進一步實現社會的公平高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