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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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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準則論文

第1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論文提要:本文試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對我國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進行探討。

一、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審計準則的制定

(一)審計準則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改革開放30年來,無論農村還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反反復復都是圍繞產權改革展開的。只有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才能建立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為什么說審計準則的制定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呢?從審計的發展史來看,審計是基于兩權分離的需要而產生的。透過審計報告,所有者可以了解經營者履行義務的情況,了解自身資本的保全與增值狀況;而經營者通過獨立第三方的審計,解脫其對產權維護的責任,并獲得相應的收益,這種利益按照契約安排實質上是經營者投入人力資本的產權收益。可見,審計實際上是以協調財產所有者與財產受托管理者之間內在利益沖突關系的一種外在社會保險機制,它既要保護委托者的利益,又要體現財產經營人的利益,按產權的觀點則是滿足不同產權主體的平等要求。因此,審計是與產權制度及其運行密切相關的,審計準則體現了對特定產權主體的保護。

(二)審計準則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

首先,審計準則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體現在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其次,審計準則降低了監督制裁費用。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

最后,審計準則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審計準則是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之一,是參與市場交易的一套標準。對于制定和監督這些規則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的監管者來說,完善和可操作的審計準則可以減少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因為缺少制度或制度模糊都助長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導致他們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權利的分配上,而不是建立促進市場競爭的秩序上。因此,一套邏輯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準則體系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

二、我國審計準則變遷的原因

為什么會發生制度變遷?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穩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人對利益極大化的追求之間的沖突。

(一)制度的穩定性。穩定性是制度存在的理由,又是制度變遷的原因。制度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是現實的和具體的,而且也不能自行改變。人們一方面需要制度提供的穩定功能;另一方面又會被其穩定不變性所困擾。原因在于制度在沿時間空間展開的過程中,會由于條件和環境的變化而失去原有的許多功能,原來適宜的制度就變成了過時的制度。制度不能改變的事實就要求人們主動采取行動,改變或打破舊的穩定性,建立新的穩定性。

(二)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一方面源于物質世界的運動,人類對其尚未認識或有一定認識,但卻無法應對,人類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動地接受它們的影響;另一方面人類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在達到目的的同時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如果環境不發生變動,則人們一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就不必再為之操勞,制度變遷就不會發生:但世界是運動、變化、發展的事實,要求人們適時改變和調整已有的行為規則才可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利益極大化的努力。制度有正式與非正式之分,對于非正式制度,由于它取決于個人對收益和成本的計算,只要違反非正式制度的收益大于違反的成本,個人就有動力違反已有的規則,并逐步導致制度變遷。對于正式制度,由于“搭便車”的困擾產生供給不足,而在作為正式制度專業化供給者的國家出現后,制度供給以新的方式出現,但這并不違背個人利益極大化原則。如果個人不存在利益極大化的追求,制度變遷也不會發生。

審計準則毫無疑問也是一項制度,作為一項制度必然會發生變遷。新準則代替舊準則是制度穩定性、環境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利益極大化追求三者之間持久沖突的結果。合理的制度沿著時間空間展開后逐漸會變得不合理,人們唯一的選擇就是改變失去了合理的制度,創造新的合理制度,即制度變遷就是在約束條件改變的條件下對制度的重新求解。

三、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模式

(一)根據制度變遷的主體不同來考察。制度經濟學中將制度的變遷劃分為不同的模式,從制度變遷的主體來考察存在需求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兩種變遷模式有聯系,也有區別。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種變遷的主體、優劣勢以及面臨的問題都各不相同。然而,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不能孤立地看兩種變遷模式。誘致式變遷與強制式變遷是很難劃分開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推動社會的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是一個需要付出時間、努力及費用的過程,以最少的費用獲得最佳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制度創新者首先發現新制度的“潛在利潤”,為了讓這種潛在利潤內部化,他們有強烈的制度變遷渴望與意愿。然而,“搭便車”是制度變遷所固有的問題,致使制度的供給不足。這時,作為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主體——國家就可以采取行動,利用強制性的變遷來矯正制度供給的不足。在此還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贊同制度的變遷,個人是通過成本一收益分析來決定是否同意制度變遷的,當由于變遷帶來的成本大于收益時,個人就會組織新制度代替舊制度。然而,一個制度的好與壞不能以個人為標準,只要社會總的凈收益大于零就應該進行變遷。但是,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制性變遷為保證,僅僅靠誘致性的自發變遷,則可能會受到方方面面的阻礙,導致變遷難以徹底、時間漫長以及變遷的成本過大。同樣,僅依靠政府的“暴力優勢”實施強制性變遷,不考慮社會大眾是否真正有對變遷的需求,則同樣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從制度變遷的主體角度分析,我國的審計準則修訂、審計準則的變遷模式同樣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充分體現了誘致性與強制性兩種模式的聯系與不可分割。

(二)根據制度變遷的速度不同來考察。從制度變遷的速度來考察,存在激進式的制度變遷和漸進式的制度變遷。我國審計準則變遷走的是漸進式變遷道路,通過新制度的不斷發展來逐漸縮小舊制度的空間,最終達到整體變遷的目標,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邊際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沒有按照一個理想模式和預定時間表進行,而是依變遷所遇到的問題而定。根據在各個階段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約束條件,選擇正確的目標以合理的使用力量。從實施成本的角度來看,我國審計準則國際化變遷是一種邊際性的變遷。變遷通常總是從原有的審計準則的“邊際”即不均衡最嚴重、獲利性最大、機會成本最低、最易于推行和展開、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點開始,每一次變遷進展的深度都會達到而且也僅僅達到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的一點,因此每一次審計準則的變遷都交易達成。

2、局部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通常是從某一特定制度安排開始進行改變,逐漸擴展與其有關的其他制度安排,化整為零,通過分步實施向未來分攤巨額成本。從摩擦成本來看,局部性變遷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一直注重過程的可控性和穩健性,強調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補償機制,使得各社會利益集團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基本達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進。

3、路徑依賴性。所謂路徑依賴是指制度變遷一旦在自我增強機制下選擇了一條路徑,它就會沿著這條路徑走下去。也就是說,一次偶然的機會會導致一種解決方法,而一旦這種方法流行起來,它會導致這種方法進入一定的軌跡,在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的作用下,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強化。在我國審計準則變遷中,舊制度在國際化過程中的頑強維持和向新制度的滲透,使得路徑依賴性非常強,出現一系列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四、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應注意的問題

第2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摘要 眾所周知,公路屬于國家的核心基礎設施,它具有資金投入量大且投資回收期較長、社會效益顯著、固定的資產等特點。隨著國家頒布實施了新會計準則后,對于公路管理局會計審計整體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本文首先指出了新會計準則下公路管理單位會計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其次,制定了有效的解決措施。旨在為相關人員提供相應的借鑒。 關鍵詞 新會計準則 公路管理單位 會計審計 問題 措施

當前,隨著公路行業的快速發展,使得財務管理的作用越發的明顯,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實際中,為了確保我國會計審計準則能夠實現國際趨同目標,不斷增強會計信息質量,全面提高會計審計的總體水平,加強單位改革,推動市場健康持續的發展,國家頒布實施了新的會計準則體系。本文就是在新的會計準則體系下對公路管理單位會計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一番分析,并制定了有效的解決措施。以供參考。

一、公路管理單位會計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忽視了會計審計的重要性

對我國現階段公路管理單位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分析后看到,內部會計制度觀念滯后問題屢見不鮮,特別是對會計審計工作的重要性沒有足夠的認識,連審計最基本的知識也缺乏相應的了解,致使會計審計工作依舊停留在“防弊糾錯”這一初級階段上,認為公路管理單位中的項目審計是一項事后審計和核算以及調查的工作,由于存在這樣的滯后觀念,最終將會導致單位難以樹立起較高的內部控制意識,沒有認識到內部審計工作具有的重要性,從而使得會計審計具有的管理服務功能作用難以得到全面發揮。

(二)沒有一批專業技術水平高的人員

當前,要想保證公路管理單位順利有序的進行各項工作,就必須采用先進的工作方法與技術,然而現階段,由于我國公路管理單位內部缺乏良好的會計審計環境,有的會計依舊通過賬面資料這一渠道來查找存在的弊端,技術不僅單一而且較為滯后,對現代化內部會計審計水平的不斷提升造成了嚴重的阻礙。按照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頒布實施的《內部審計標準說明》,強調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要充分掌握與了解財務、管理、會計、計算機、法律等方面的專業知識,以保證審計工作具有較高的效率和質量水平。而我國目前公路管理單位擔任審計一職的人員大部分都是會計工作者,都未參加過系統性審計知識培訓,根本不具備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加之沒有時間實時的更新業務知識,所以,對于現代公路管理單位所提出的會計審計要求,其難以及時有效滿足,嚴重制約了單位各項工作業務的正常有序開展。

(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缺失

對于公路管理單位而言,其的會計審計工作存在著挑戰性,需要在相關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及各崗位的支持下,方可有效推動會計審計工作健康有序的進行。不過,實際情況是由于未重視起會計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內部審計部門也未進行獨立編制,使得部分審計歸屬于財務、紀委、監察處中,審計的獨立性喪失,難以將監督和內部控制作用全面的發揮。

二、增強會計審計的具體措施

(一)健全審計方法及手段

要想確保會計審計具有較高的效率,公路管理單位就必須從以下幾方面為著手點將審計方法加以改進,具體如下:首先,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基礎上,查找審計存在的薄弱環節,同時根據財務收支情況,充分利用會計收支審計結果對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是否是有效的、合理的進行一番詳細的評價,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以及影響因素。其次,應積極的開展各項審計活動,加強執法,對于存在浪費國家資源的不良行為應嚴懲,合理配置使用資金,增強單位內部資產利用率,并詳細劃分各部門、各崗位應當承擔的相關責任,貫徹落實到位。另外,不僅要開展經常性的審計活動,同時,對于核心項目、核心資金的審計也應予以重視,以確保單位內部審計具有較高的質量和時效性,不定期進行審計,以不斷提高突擊盤點,特別要嚴格審核財務工作人員所保管的單據、白條、現金等,并做好現金賬核對工作,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再有,關于固定資產的審計,應查看其的合理合法性,摒棄傳統的審計方法,搜集、整理、分析相關資料,以此獲取到價值高的信息,同時,對單位辦公室、基礎設施等的變化加以觀察,對員工福利待遇等全面的了解,保證審計結果的真實可靠性,將公路管理單位具有的審計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

(二)培養一批專業水平高的審計人才

公路管理單位應構建相應的學習制度,督促會計業務學習,加強培訓他們的新會計制度、計算機操作等知識,從而將會計審計理論水平和業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同時,將理論和經驗有機的結合起來,強調審計工作者每完成一項審計業務時,必須做一番細致的經驗教訓總結,并實時做好案例分析,以將自己問題處理能力進一步提高。再有,對會計審計工作有效管理,保證審計人員實際工作中始終有堅定的立場和原則。強調業務工作必須是合理布置的、有科學計劃的、要求具體的,以構成完善的管理體系,并且對審計工作者的思想動態加以觀察,力爭培養一批專業水平高的審計人才隊伍。

(三)確保會計審計的獨立性

會計審計應有著相應的權威性,唯有如此方能保證其具有較好的職能作用。若會計審計不具備獨立性,那么,就很難對經濟實時有效的監督,具有的作用無法發揮。隨著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對我國內部審計工作的經驗教訓和會計審計工作質量等方面有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特別要求加強審計的獨立性。公路管理單位要想確保會計審計的獨立性,就必須構建一個健全的內部審計機構,將其獨立在被審計部門之外,并且,關于人員的組成,也應相對保持獨立性,防止出現利益相關性,確保審計的公平公正、科學合理。

三、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當前,會計審計在單位經營管理中占有重要比例,所以,公路管理單位應在新會計準則背景下,將會計信息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進一步的提高,這是現代公路管理單位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長盛不衰的根本。

參考文獻:

[1]王燕.新準則下公路管理單位會計審計的問題及對策.魅力中國.2010(25).

第3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論文提要:本文試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對我國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進行探討。 

 

一、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審計準則的制定 

 

(一)審計準則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改革開放30年來,無論農村還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反反復復都是圍繞產權改革展開的。只有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才能建立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為什么說審計準則的制定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呢?從審計的發展史來看,審計是基于兩權分離的需要而產生的。透過審計報告,所有者可以了解經營者履行義務的情況,了解自身資本的保全與增值狀況;而經營者通過獨立第三方的審計,解脫其對產權維護的責任,并獲得相應的收益,這種利益按照契約安排實質上是經營者投入人力資本的產權收益。可見,審計實際上是以協調財產所有者與財產受托管理者之間內在利益沖突關系的一種外在社會保險機制,它既要保護委托者的利益,又要體現財產經營人的利益,按產權的觀點則是滿足不同產權主體的平等要求。因此,審計是與產權制度及其運行密切相關的,審計準則體現了對特定產權主體的保護。 

(二)審計準則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 

首先,審計準則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體現在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其次,審計準則降低了監督制裁費用。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 

最后,審計準則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審計準則是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之一,是參與市場交易的一套標準。對于制定和監督這些規則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的監管者來說,完善和可操作的審計準則可以減少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因為缺少制度或制度模糊都助長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導致他們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權利的分配上,而不是建立促進市場競爭的秩序上。因此,一套邏輯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準則體系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 

 

二、我國審計準則變遷的原因 

 

為什么會發生制度變遷?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穩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人對利益極大化的追求之間的沖突。 

(一)制度的穩定性。穩定性是制度存在的理由,又是制度變遷的原因。制度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是現實的和具體的,而且也不能自行改變。人們一方面需要制度提供的穩定功能;另一方面又會被其穩定不變性所困擾。原因在于制度在沿時間空間展開的過程中,會由于條件和環境的變化而失去原有的許多功能,原來適宜的制度就變成了過時的制度。制度不能改變的事實就要求人們主動采取行動,改變或打破舊的穩定性,建立新的穩定性。 

(二)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一方面源于物質世界的運動,人類對其尚未認識或有一定認識,但卻無法應對,人類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動地接受它們的影響;另一方面人類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在達到目的的同時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如果環境不發生變動,則人們一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就不必再為之操勞,制度變遷就不會發生:但世界是運動、變化、發展的事實,要求人們適時改變和調整已有的行為規則才可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利益極大化的努力。制度有正式與非正式之分,對于非正式制度,由于它取決于個人對收益和成本的計算,只要違反非正式制度的收益大于違反的成本,個人就有動力違反已有的規則,并逐步導致制度變遷。對于正式制度,由于“搭便車”的困擾產生供給不足,而在作為正式制度專業化供給者的國家出現后,制度供給以新的方式出現,但這并不違背個人利益極大化原則。如果個人不存在利益極大化的追求,制度變遷也不會發生。 

審計準則毫無疑問也是一項制度,作為一項制度必然會發生變遷。新準則代替舊準則是制度穩定性、環境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利益極大化追求三者之間持久沖突的結果。合理的制度沿著時間空間展開后逐漸會變得不合理,人們唯一的選擇就是改變失去了合理的制度,創造新的合理制度,即制度變遷就是在約束條件改變的條件下對制度的重新求解。 

 

三、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模式 

 

(一)根據制度變遷的主體不同來考察。制度經濟學中將制度的變遷劃分為不同的模式,從制度變遷的主體來考察存在需求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兩種變遷模式有聯系,也有區別。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種變遷的主體、優劣勢以及面臨的問題都各不相同。然而,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不能孤立地看兩種變遷模式。誘致式變遷與強制式變遷是很難劃分開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推動社會的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是一個需要付出時間、努力及費用的過程,以最少的費用獲得最佳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制度創新者首先發現新制度的“潛在利潤”,為了讓這種潛在利潤內部化,他們有強烈的制度變遷渴望與意愿。然而,“搭便車”是制度變遷所固有的問題,致使制度的供給不足。這時,作為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主體——國家就可以采取行動,利用強制性的變遷來矯正制度供給的不足。 

在此還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贊同制度的變遷,個人是通過成本一收益分析來決定是否同意制度變遷的,當由于變遷帶來的成本大于收益時,個人就會組織新制度代替舊制度。然而,一個制度的好與壞不能以個人為標準,只要社會總的凈收益大于零就應該進行變遷。但是,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制性變遷為保證,僅僅靠誘致性的自發變遷,則可能會受到方方面面的阻礙,導致變遷難以徹底、時間漫長以及變遷的成本過大。同樣,僅依靠政府的“暴力優勢”實施強制性變遷,不考慮社會大眾是否真正有對變遷的需求,則同樣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從制度變遷的主體角度分析,我國的審計準則修訂、審計準則的變遷模式同樣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充分體現了誘致性與強制性兩種模式的聯系與不可分割。 

(二)根據制度變遷的速度不同來考察。從制度變遷的速度來考察,存在激進式的制度變遷和漸進式的制度變遷。我國審計準則變遷走的是漸進式變遷道路,通過新制度的不斷發展來逐漸縮小舊制度的空間,最終達到整體變遷的目標,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邊際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沒有按照一個理想模式和預定時間表進行,而是依變遷所遇到的問題而定。根據在各個階段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約束條件,選擇正確的目標以合理的使用力量。從實施成本的角度來看,我國審計準則國際化變遷是一種邊際性的變遷。變遷通常總是從原有的審計準則的“邊際”即不均衡最嚴重、獲利性最大、機會成本最低、最易于推行和展開、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點開始,每一次變遷進展的深度都會達到而且也僅僅達到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的一點,因此每一次審計準則的變遷都交易達成。 

2、局部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通常是從某一特定制度安排開始進行改變,逐漸擴展與其有關的其他制度安排,化整為零,通過分步實施向未來分攤巨額成本。從摩擦成本來看,局部性變遷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一直注重過程的可控性和穩健性,強調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補償機制,使得各社會利益集團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基本達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進。 

3、路徑依賴性。所謂路徑依賴是指制度變遷一旦在自我增強機制下選擇了一條路徑,它就會沿著這條路徑走下去。也就是說,一次偶然的機會會導致一種解決方法,而一旦這種方法流行起來,它會導致這種方法進入一定的軌跡,在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的作用下,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強化。在我國審計準則變遷中,舊制度在國際化過程中的頑強維持和向新制度的滲透,使得路徑依賴性非常強,出現一系列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四、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應注意的問題 

 

第4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定標準規避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規的健全與加強,公眾法律意識及其對注冊會計師的社會期望Et益提高,注冊會計師所面臨的風險與承擔的法律責任呈上升趨勢。我國對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的失誤已不再僅僅強調行政和刑事責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責任的力度;不僅對確知的信息使用者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不確定的投資人也要承擔民事責任。那么,如何認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會計職業界怎樣將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降低到最小?這些都是我們試圖解決的問題。

一、注冊會計癤法律責任的認定標準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按照承擔的內容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形式。但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標準,到底是尊重“過程真實”(即審計過程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還是偏倚“結果真實”(即審計報告體現了法律標準),會計界與法律界爭議頗多。

會計界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的過程中依據的執業標準是《獨立審計準則》,相應地遵守的法律法規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注冊會計師是否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而判別注冊會計師是否有過失或欺詐行為的關鍵在于注冊會計師是否遵循了專業標準的要求執業。只要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循了審計準則,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職業謹慎,給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職業關注,其出具的審計報告即具備了審計標準上的“真實性”,即使與實際不符,也無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由于過錯即遵循獨立審計準則而出具了與事實不符的審計報告,則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獨立審計準則成為認定是否承擔法律責任的標準。其理由是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成本的約束下,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公允地”發表意見,無法徹底避免或者消除審計結果的“虛假性”。

法律界認為,審計報告與事實不符即為虛假報告,其追求的是結果,而非過程。法律專家劉燕提出:“在法律界以及公眾看來,如果說只要注冊會計師的工作滿足了審計準則的‘真實性’要求,就不能認為其工作的結果是‘虛假’的,其邏輯是很荒唐的”。因為注冊會計師作為審核有關財經信息的中介機構,其工作成果(而非工作程序)與股東以及其他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關。公眾投資人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幾乎都來源于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查驗后才披露的財務信息,因此,如果報告失真,公眾的利益通常都會受到損害。不論導致注冊會計師報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對于公眾投資人來說都沒有意義,因為他們并不關注、也沒有能力來關注注冊會計師審計、查驗的過程,只能被動地接受注冊會計師提供的結論。

我們的觀點是,隨著會計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斷的對話,雙方都應吸收對方的合理的意見,一方面要考慮大眾的需求,維護大眾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審計事業在我國屬于剛剛發展起來的行業,需要培養和呵護的實情。從形式公正走向實質公正。

獨立審計作為一種“公共合約”和“監督經營者對一般通用會計規則的遵守和對剩余的會計規則制定權的適當行使”的“外部權威”,可以理解為主要涉及審計委托人、審計人、經營管理層和監管機構四方的契約。在審計人最初承接審計業務時所簽訂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即為此項契約行為的法律證明文件,也就是交易合同。用法律執行合同所需的條件為:①交易雙方當事人事前簽訂的合同條款必須相當完備;②合同中規定的行為在事后不僅能被雙方當事人觀察到,而且能為第三方(法官)所見證。但在現實中,由于當事人的“有界理性”以及交易環境的不確定性,要預期所有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是非常困難的,寫出一個完備的合同就更難了;即使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備的合同是可能的,但如果成本高,當事人也寧肯選擇不完備,留待以后根據情況不斷補充。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即使雙方都能觀察到的行為,要在法庭上證明也相當困難;由于當事人與法院的信息不對稱,使得許多交易合同不可能由法院來執行。因此單純依靠法律來執行合同,似乎有些力不從心。

基于此考慮,我們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應當具有其相對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其不能成為注冊會計師免責的法定標準,而是將其納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內進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則成為注冊會計師免責的標準,否則,不能作為免責的標準。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進行執業,盡到了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則即使審計報告與事實不符亦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僅僅形式上符合審計準則的標準,而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即未達到審計準則的實質性要求,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如果形式上未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但其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已盡到了實質上應有的注意義務,則亦可免則。

二、注冊會計鼻法律責任的規蠢

鑒于日益加大的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壓力,注冊會計師必須從實質上把握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旨,在所有重大問題上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只承擔自己能勝任的業務,提高專業判斷能力。

(一)提高審計質量。有效規避注冊會計師審計法律責任最主要的對策是提高審計質量。提供盡可能完善的審計報告

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師應在審計中始終保持獨立性。審計獨立性是指注冊會計師不受那些削弱或縱是有合理的估計仍會削弱注冊會計師做出無偏審計決策能力的壓力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這是世界公認的基本要求。我國獨立審計準中也將此單獨列了出來:所謂的獨立性,包括形式上的獨立和實質上的獨立兩個方面。實質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如曾在被審計單位任職后離職未滿兩年的、持有被審計單位有價證券等的利害關系;形式上的獨立是指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出一種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身份。只有在審計中始終保持審計獨立性,才能對審計質量有基本的保證。

2、加強業務承接前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調查了解,降低法律風險。諸如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品行、面臨壓力、被審計單位經營情況與經營風險、關聯方及關聯方交易等的調查了解都應當是注冊會計師承接業務之前認真對待的工作。在這個過程中,通過與前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可以獲取有用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特別注意加以利用,以防止管理當局購買會計政策或故意向注冊會計師隱瞞重要信息。

3、出具明晰的審計報告,減少不必要的誤解。近些年有不少事務所在審計完畢出具審計報告時經常出具“不清潔”審計意見,比如用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把問題藏在說明段中令使用者難以理解。這種行為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審計報告的使用價值,另一方面也給會計師自身帶來了麻煩,因為如果信息使用者利用這一點提訟,事務所即使不敗訴,為了應付訴訟也要耗費較大的人力物力,不如用較確定的語言表明態度,也可避免無謂的糾紛。

4、實行會計師事務所的定期輪換制與同業互查制度。輪換制度主要考慮到長期接觸會使注冊會計師可能與客戶形成親密關系,并對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覺和敏感能力,從而有損審計的獨立性。同業復查制度要求每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另一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質量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及其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目的就是要借助業內注冊會計師的技術和經驗,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二)加強注冊會計師誠信建設.制定完善的審計法律法規.改革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增強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

1、加強注冊會計師誠信建設。誠信就是誠實、守信,即以“己之誠實”換“他人之信任”。一個主體若長期誠實、守信,就形成了自己的信譽。誠實與信譽是兩個等價概念。“信譽的基礎是產權,產權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我國目前注冊會計師缺乏誠信的深層次原因是體制弊端與中介機構功能的錯位。對于會計師事務所真正脫鉤的改革,政府的外部推動是第一位的,要建立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要讓嚴重違法的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證券行業中徹底出局或者從此徹底喪失執業資格。

第5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一、個人簡要生平

1908年3月27日,沃恩茨出生于華盛頓,父親名叫威廉?沃倫?沃恩茨(William Warren Werntz),母親名叫麗蓮?格特魯德?威廉?沃恩茨(Lillian Gertrude Welling Werntz)。沃恩茨結束了在俄亥俄州托利多(Toledo,Ohio)的斯科特中學(Scott High School)的三年學習后,1925年,還作為畢業典禮上的班級發言人,從馬薩卡―密歇根高中(Muskegon,Michigan High School)畢業。

1929年,沃恩茨在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獲得會計學學士學位,1931年又在該校獲得法學學位,并開始攻讀經濟學博士學位。1931年至1934年期間,他完成了除學位論文之外的所有博士階段的學習和考試。1930年夏天,沃恩茨在密歇根大學(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學習法律和會計。1929至1935年,沃恩茨在耶魯大學和耶魯大學法學院(Yale Law School)任教,講授會計、公司財務和法律課程。1935年,沃恩茨作為法律事務職員進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簡稱SEC)任職。1938年5月至1947年4月,一直擔任SEC首席會計師。1947年5月辭去SEC的公職,加入塔奇?尼文?貝利?斯馬特會計師事務所(Touche,Niven,Bailey & Smart,簡稱TRB&S)。1964年,沃恩茨當選為TRB&S的高級合伙人,至逝世前一直擔任此職務。與此同時,他還于1942至1943年擔任證券交易委員會價格管理辦公室(the Office of Price Administration)的顧問,1944至1945年擔任美國財政部(the U. S.Treasury Department)的顧問,以及聯邦住宅委員會中央委員會(the Central Authority of the Federal Housing Authority)的主席。1950年,沃恩茨成為美國新澤西州的注冊會計師。1931年,他加入美國康乃狄格州司法界(the Connecticut Bar)。

1947年5月,沃恩茨辭去了SEC的職務之后轉投會計職業界,成為羅斯會計師事務所的成員。有趣的是,沃恩茨還受到過SEC的查處。沃恩茨在該事務所的開始幾年主要負責海濱商業企業(Seaboard Commercial Corporation)的事務。SEC認為,沃恩茨所審計的一項結束于1947年12月31日的1947財產年度報告存有“嚴重誤導性錯誤”,因為沒有計提足夠的準備導致部分賬戶數字可疑,且流動資產被高估。出于對這家新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形象的考慮,也因為該項事務中牽涉到沃恩茨,SEC對于沃恩茨在此項事務中應承擔責任的決定并不明確。盡管如此,沃恩茨和羅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受到了停業15天的懲罰。這一事件也成為十多年后新的1號ASR的基礎,1957年3月25日,SEC所的第78號ASR就是針對這一案例的。

沃恩茨一生非常積極地參與職業組織活動。1948年,任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簡稱AAA)副主席;1960~1963年,任職于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簡稱AICPA)政務會(the AICPA's Council);1961年起,任職于訓練委員會(Trial Board);1962年當選副主席;1950~1959年,擔任會計程序委員會(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簡稱CAP)成員,其中1956~1959年任主席。在沃恩茨的領導下,CAP于1959年將遞延所得稅視作負債或遞延貸項,而不是業益的一部分。該結論讓AICPA招致了一場官司。原告系當時最大的公用事業公司――美國電力公司(American Electric Power)。最高法院以AICPA勝訴的裁決了結了這場官司。沃恩茨還曾任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許多其他委員會的主席,包括大學關系委員會(Relations with Universities,1959~1961年)、會計原則委員會意見特別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Opinions of the 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1964年)。他還曾兼任AICPA特別研究委員會(Special Committee on Research,1957~1959年)的成員,該委員會于1959年設計了會計原則委員會(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簡稱APB)的建立框架。在APB的支持下,沃恩茨還成為一個顧問委員會的成員,該委員會對1961~1962年頒布的假設和會計原則的形成進行了研究。他還曾是AICPA和洛克菲勒基金會(Rockefeller Foundation)發起的企業收益研究組(the study group on business income)的成員。沃恩茨活躍于美國全國會計師聯合會(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ccountants,簡稱NAA)、新澤西州和紐約的CPA社會團體,以及許多其他的組織。

沃恩茨亦曾在許多大學里任教,包括康乃狄格商業學院(Connecticut College of Commerce)、喬治華盛頓大學(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實務法律學院(Practicing Law Institute)和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他給超過75個職業團體進行過演講,并為美國國內外期刊寫過許多文章。沃恩茨還是哥倫比亞會計研究所會計咨詢委員會(the Accounting Advisory Boards of Columbia Institute of Accounting)、佩斯大學(Pace College)和瑞特格斯大學(Rutgers University)的成員。在耶魯大學三年級時,他就是美國大學生優等生聯誼會(Phi Beta Kappa)和Beta Alpha Psi、Delta Theta Phi等多個團體的成員。

沃恩茨還積極參與他在新澤西州的家鄉格林瑞治(Glen Ridge)的教會、市政及社區事務,曾擔任過社區聯合基金會(Community United Fund Drive)財務主管(1957)、市議員(1958~1964)、格林瑞治公理教會審計委員會(Auditing Committee,Glen Ridge Congregational Church)執事及主席,以及格林瑞治納稅人協會(Glen Ridge Taxpayers Association)的會長等。

1932年7月9日,沃恩茨與珍妮?坎貝爾(Jeanne Darling Campbell)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在空閑的時候,沃恩茨喜歡釣魚、集郵、打橋牌和閱讀。沃恩茨于1964年11月19日逝世,享年56歲。

二、理論與實務的主要貢獻

沃恩茨作為SEC首席會計師的重要功績之一,就在于在麥克森?羅賓斯(McKesson & Robbins)欺詐案發生后,建立了基于實務的公認審計準則。其在會計理論與實務發展方面的重要貢獻亦在于主持處理麥克森?羅賓斯公司審計假賬案及建立“公認審計準則”的基礎。

作為當時任職SEC首席會計師,沃恩茨兼任了麥克森?羅賓斯欺詐案調查委員會主席。SEC在調查后公布了一份長達454頁的調查報告。鑒于該案所暴露的問題,沃恩茨認識到建立審計準則的重要性。該調查案結束后,沃恩茨認為當時的審計程序有缺漏,建議注冊會計師協會自行設法改正,以免政府干預。從1941年起,SEC就要求審計師在審計報告中明確其審計是否遵循了“公認審計準則”。而AICPA直到1948年才正式定義“公認審計準則”。顯然,沃恩茨對審計準則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可見,由于該案件的妥善處理,不但加速了美國公認審計準則的發展,同時,還為建立起現代美國審計的基本模式、在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基礎上的抽樣審計奠定了基礎。

在擔任首席會計師期間,沃恩茨還建立了利益沖突的凈價值評估法,并解決了有關獨立性的諸多困難問題,這些問題在先前的第2號ASR中都沒有明確的表述。在第25號ASR中,以獨立性作為決策基礎,沃恩茨規定了股東和會計師間有關會計師與由他的認證帶來的損失及負債無關的協議(如規定會計師免責),將極大地損害會計師的獨立性,以至于總會計師不能對注冊會計師在認證財務報表時的獨立性表示認可。沃恩茨引用了1944年1月頒布的第47號ASR中有關獨立性的諸多案例來擴展獨立性的概念。編撰和考慮這些案例的原則已在幾個月前第44號ASR頒布時提出,當時SEC規定,當會計師與所有者有直接或間接的利益關系、或在被報告期間擔任企業出資者、擔保人、投票受托管理者、領導者、經理或雇員的,將被認定為不具備獨立性。

沃恩茨的會計格言是:“財務會計概念框架決定會計原則”。

三、主要論著簡析

沃恩茨在世時,曾先后在會計雜志上共發表過五十多篇文章,其中絕大多數是關于其在SEC任職期間所遇到的會計問題的研究結論與處理結果。在寫作方面,沃恩茨不僅證明了他的學識,也體現了他對法律與會計關系的理解。從以下其關于會計是一種管理工具的引文強有力地說明了這一點:“會計的管理工具論產生于企業,這種觀點的發展必然需要立法界、司法界和管理人員的關注,這是不可避免的。在獲得社會經濟現象數據的有效途徑的研究中,早期的來源應含有會計數據。從那時起,依賴會計過程就成為了一個雖短卻符合邏輯規律的步驟。會計作為一個觀察經濟個體活動的持續方法,一個規定和禁止其各項活動的方法,作為一項管理工具對政府自身監管的有效利用遠遠落后于其作為一項政府監管手段的利用。僅僅在不久之前,企業會計才產生了一些明顯的改進,以加強對政府行為的監管。”沃恩茨發現,1950年之前的半個世紀,管理人員對會計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他們加強和擴大了細節資料的收集,還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會計方法的發展。總的來說,管理人員使得會計理論和方法有了更深更快的發展和進步。沃恩茨的論文不僅建議關注會計作為一項管理工具的作用,也建議立法機構和政府機關運用會計信息進行社會監管和經濟規劃的潛力。有關沃恩茨會計思想與理論貢獻,主要體現于以下幾個重要文獻之中,即《威廉?W.沃恩茨的會計思想》(William W.Werntz:His Accounting Thought)、“會計的一些現時問題”(Some Current Problems in Accounting)、“會計教育與福特和卡耐基報告”(Accounting Education and the Ford and Carnegie Reports)、“聯邦會計立法的影響”(The Impact of Federal Legislation upon Accounting)、“財務報表的現時缺陷”(Current Deficiencies in Financial Statements)和“會計的最新發展”(Recent Developments in Accounting)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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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關鍵詞】審計工作底稿 編制問題 建議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審計資料,是影響審計工作質量和目標實現的關鍵環節。通過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把注冊會計師也已收集的數量眾多但又不系統、沒有終點的審計資料,系統地加以歸類編號、索引整理,從而使審計工作結論有證可循,有據可依。它形成于整個的審計過程,同時是整個審計過程的反映。注冊會計師依據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同時也可以依據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的水平和質量來評價考核執業的CPA專業能力、工作業績、知識水平;行業監管機構通過檢查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來確定被檢查機構的業務質量、明確審計責任。

所以在整個審計工作中,無論是對審計師還是監管機構而言,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都具有彌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為此,獨立審計準則也將其放在了比較突出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還不夠完善,在當前的獨立審計實踐中,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還存在許多缺陷,影響審計質量,本文就我實際參加的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工作底稿編制問題進行分析與探討。

一、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簡介

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財會(2010)21號)所述,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準則第3條規定,在符合本準則和相關審計準則要求的情況下,審計工作底稿能實現下列目的:提供證據,作為注冊會計師得出實現總體目標結論的基礎;提供證據,證明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同時,審計工作底稿還有助于項目組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有助于負責督導的項目組成員履行指導、監督與復核審計工作的責任,便于項目組說明其執行審計工作的情況,便于事務所實施質量控制復核與檢查,便于監管機構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實施執業質量檢查。

準則要求注冊會計師應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記錄實施的審計程序和獲取的審計證據,確保未曾接觸該項審計工作的有經驗專業人士清楚了解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審計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得出的結論,以及在得出結論時作出的重大職業判斷。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有必要偏離某項審計準則的相關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實施的審計替代程序是如何實現相關要求的目的以及偏離的原因。

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期限為審計報告日后六十天內,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審計報告日起,對審計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通過統計萬方數據庫文獻數量,發現關于審計底稿研究的問題并不多,而關于審計底稿編制方面研究的更少,而且主要是一些事務所成員或是審計局等實踐機構進行的研究。圖1和圖2分別是萬方數據庫關于關鍵詞“審計底稿”研究文獻按年(包括學位論文、期刊論文、會議論文)和按期刊的數量統計。

圖1 萬方數據庫統計審計底稿研究數量(按年統計)

圖2 萬方數據庫統計審計底稿(1996年-至今)研究數量(按期刊統計)

二、審計工作底稿編制中存在的問題

本人在事務所參與審計項目的過程中,查閱了多位同事的審計工作底稿,又綜合分析了2010年、2011年、2012年以來所里的審計工作底稿,發現存在一些共性的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問題。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審計計劃與審計程序脫節

從審計鏈條角度來看,具體科目需要執行的審計程序,是根據審計策略中的重要科目、重要認定作出的。實際執行的審計程序應當嚴格按照計劃執行,不應漏執行、少執行或者盲目執行計劃工作中的任何程序,除非有符合測試程序的特殊情況。但遺憾的是,目前看到的實際執行的審計程序與計劃所需要執行的審計程序是脫節的,并沒有說明“為什么要做”。

(二)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所里現行的業務規范體系明確規定了審計過程中需要執行的必要程序和補充程序,必要程序是為滿足監管部門要求的最少程序,不一定滿足報表審計需要,所以還需要補充程序進行完善。但是依目前編制的審計底稿情況看,程序的執行是不夠到位的,不能證實相關認定。比如某些往來科目僅進行了往來明細的分析和函證,并未對明細項的賬齡或是壞賬準備分析,或是進行了壞賬和賬齡分析少了函證程序,有些項目可能遺漏了披露事項,或者是披露事項不全面充分,僅僅披露了某一部分。

(三)審計工作底稿邏輯混亂

從目前底稿復核情況,底稿邏輯性是比較混亂的,特別是底稿索引十分欠缺,往往是有底稿無索引,而且存在有底稿無結論、或是無底稿有結論以及結論與程序不匹配的問題。邏輯性混亂主要體現為一些盲目執行的審計程序,并沒有指出實施此審計程序的緣由或是由此審計程序證明相關認定充分。由于審計人員專業能力的欠缺,對審計底稿的性質不能充分理解,對審計索引的重要性關注程度不夠,忽視了審計索引的填寫,甚至某些索引與所指內容不能匹配,或是審計所填索引并不存在。

三、規范審計工作底稿編制的建議

通過閱讀大量的審計底稿相關文獻,參考事務所諸位項目經理和項目主管的經驗建議,結合本人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積累,針對上述共性的審計底稿編制問題,本人提出如下建議對策,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一)加強計劃階段的工作

針對上述問題一所出現的狀況,我們主要是應該加強計劃階段的工作。主要從兩方面執行:一方面是項目啟動會不論大小,一定要堅持開。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項目啟動會是一個項目的開始,多數是由項目經理負責組織和召開的,通過項目啟動會的召開我們可以了解項目相關的實施任務和計劃,讓我們明確未來要做的工作。二是一定要樹立具體審計程序來源于審計策略書中的“重要科目和重要認定部分”這一觀念。對應的,具體各子項目審計策略書或審計計劃中也需要增加相應內容。

(二)重視單位業規的學習

針對上述問題二所出現的狀況,主要是應加強審計底稿編制人員對業務規范體系的學習。事務所的業務規范體系是單位針對具體的審計科目或是程序需要執行的審計程序的規定,它全面而又具體的規定了所有項目需要執行的認定程序,是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可靠依據。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之前,一定要加強對單位業規的學習,對于必要程序,一定要執行到位,一定要根據認定選擇相應程序,避免出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出現。

(三)提出如下具體底稿框架

針對上述問題三所出現的狀況,作者提出如下具體的審計工作底稿框架。

具體的審計工作底稿第一頁應為總括頁。總括頁應按照如下審計思路編制:為什么做-準備怎么做-做的成果-審計結論。具體來說有如下部分:

1.總領表和明細表。這一部分主要是增減變動原因分析、項目明細數據列示和分析以及四步分析法,四步分析法主要包括建立期望值、確定無需進一步分析的差異額、計算變動差異以及差異分析四部分。

2.審計重要認定及擬實施程序。主要包括存在性、權利與義務、計價和分攤、列報等重要認定及擬實施的實質性測試程序。本表也可以是替代程序表,各項目組長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也可以二者并存。

3.具體的實施程序及結論。對于這部分內容,應將相應的程序與索引底稿勾稽起來。主要按以下線路進行:程序1-索引底稿頁1-程序1的結論(經審計,對XX認定未發現重大問題;或經調整后,XX認定無重大問題等等)。具體的索引和審計程序應當相對應,以后的各個程序均按此線路執行編制。

4.審計調整事項說明。此步驟列明需要作出的調整事項及其索引,并保證其事項與索引匹配。

5.審計總結論。根據以上執行的審計程序,根據我們的專業經驗,作出恰當的審計判斷,得出審計結論。例如:經審計,各項重大認定未見重大異常,本科目可以確認等等。具體底稿第二至第N頁則為具體程序頁,均應索引到總括頁。總體來說,索引必須在現場作出并有效索引。

以上是針對一般審計程序編制審計底稿的意見,針對專項審計項目,由于審計對象特殊,無法采用標準底稿格式,只能參考底稿格式、需要項目組堅持灌輸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去解決問題。

考慮到項目可能由于各種原因前期了解不足,準備工作不充分,審計對象、目標不明確,在現場客戶要求又相當緊迫的情況下,審計工作底稿質量很有可能會降低,應對方法是加強現場隨機計劃,調整審計思路及修正審計計劃的工作比重,通過現場啟動會總結及調整會議等方式貫徹審計底稿編制思路,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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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童日民.編寫審計日記與工作底稿的幾點體會[J].審計與理財,2007(9).

第7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證券市場建立十多年來,為配合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證券監管部門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1998年以前證券監管部門允許國有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在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就可以申請股票發行上市,并且其前三年的業績可連續計算論文。但是由于國有企業的特殊性,大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并不是整體改制上市,而是在改制為股份公司時,要對不相關聯的經營性或非經營性資產進行剝離,否則,公司往往難以達到發行股票的條件。

為達到上市條件,這些模擬編報的財務信息就需要作為股份公司發行上市三年又一期(以下簡稱“報告期”)會計報表的組成部分,在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后作為招股說明書的一部分。由于股份公司在三年前是不存在的,在會計主體不存在而又要為其編報財務信息,如何編制就成為證券市場中公司能否發行上市的關鍵問題之一。遺憾的是,直到現在,監管部門未制定出相關的編報指南和審計準則,導致證券市場在公司首次發行股票時,財務信息的編制與披露方面缺乏規范,財務信息缺乏可比性。這幾年證券市場存在的“虛假上市”等問題或多或少與此有關。

為配合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扭虧為盈,1997年以來,證券監管部門允許上市公司二次發行股票(以下簡稱“增發”)。問題是,在試點的六家紡織企業中,有些上市公司歷史財務報表是虧損的,但公司也成功增發了,這似乎與《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之一是公司連續三年盈利的規定不合。但是,這些公司在二次發行前,大多進行了規模較大資產重組,證監會實際上是默許上市公司按重組后的架構模擬編報財務信息的,并以模擬后的會計報表為考核基準。上市公司進行大比例的資產重組后如何編報財務信息,監管部門未制定相關的指南,結果是首批六家公司增發時所公布的會計報表的編報標準存在較大的差異。由于缺乏編報標準,監管部門個人、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意見相當不一致畢業論文。這就導致,對于進行過大比例資產重組的公司,二次發行時的財務信息的編制和披露較不規范,投資者也就無法從過去的歷史信息來判斷公司未來的財務情況。

另外,上市公司發生大規模的購并時,如何編制和披露財務信息也未有相關的規定。有些公司發生吸收合并時,并未編制模擬會計報表,吸收合并發生在不同的年度、不同的公司其財務信息的披露是不一樣的。這就說明,上市公司發生購并時,如何通過財務信息的編制和披露來反映事項的影響程度,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監管部門尚缺乏編報的指南。

但是,在缺乏首次發行財務信息編報指南和相應的審計準則的情況下,有1000多家公司通過改制為股份公司并發行股票,并大多模擬編報了報告期前兩年的會計報表。對發生大比例資產重組或購并的公司,也編報了模擬財務信息,并作為二次發行的材料。可見,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的改組上市和增發是離不開模擬編報的財務信息的。本文擬結合與模擬編報財務信息有關的問題,談一談個人的認識,同時對證監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剝離調整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一些意見。

二、模擬財務信息的含義

何為模擬財務信息,有關文件并未給出一個確切的定義。按照美國證監會(以下簡稱“SEC”)的說法,模擬財務信息是相對于歷史財務信息而言的。美國SEC在其RegulationS-XArticle11中提到模擬財務信息(proformafinancialinformation),是指為了給投資者提供某些特定交易影響的信息,即這些交易在早些時候發生,對歷史財務報表產生影響職稱論文。模擬財務信息的編報一般在僅僅依靠歷史財務報表不能滿足投資者決策需求時進行。SEC為模擬財務信息的編制和報告制定了詳細的指南。

我們認為,模擬財務信息可以這樣來定義:假定公司現在的架構在報告期初已存在且無轉變,按報告期各年實際存在的公司各構成實體,按公司現在執行的會計政策來編制和報告報告期各年度的財務信息。這個定義可解釋為:

1.模擬財務信息不是主要財務報表,僅僅是對歷史財務報表的一種補充;既可以是申報財務信息的一部分,也可以作為歷史財務信息的注釋。

2.在編報時,實際包含了這種假定:各種資產或業務產生的業績在重組入(或置換入)公司前是實際存在的,不是人為虛構的。編報時,僅僅為其移動了一下位置,放在公司的名下。若原來的業務是直接面向市場的,則原來的數據直接作為財務數據的來源;若當時是內部結轉的,則根據生產數量或勞務數量,按當時的市場價格模擬計算作為財務數據的來源;若當時的資產未能產生活動,則沒有可以作為財務數據的來源的業務。若在改組為股份公司前發生了資產剝離、資產重組,可以按剝離和重組后的架構來編制以前的會計報表;若上市公司發生了兼并、收購、大比例的資產置換(或買賣),可按兼并或置換后(買賣后)的架構來編制以前的會計報表。

3.架構的假定應該包括公司的結構、資產情況、業務情況、執行的會計政策等;假定納入會計報表范圍的公司或子公司從報告期期初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若實際不是,應按該會計制度進行歸口調整。

4.模擬財務信息編報所覆蓋的期間各國規定的不一樣,我國一般指二年。首次發行要提供三年又一期會計報表的審計報告,大比例資產重組也是三年又一期。

由上我們可以看出,模擬編報財務信息的目的在于利用歷史信息,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加工,使擬上市公司三年又一期財務信息在一致性的基礎上進行表述,為投資者分析目前狀況下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未來一年盈利預測數據的需要提供相關的信息。我們知道,財務信息的質量特征除了強調信息的可靠性外,信息的相關性也很重要。只有通過比較過去可比期間的財務信息,才可預測將來的可能情況。所以,在制定模擬財務信息編報指南時,我們更應該強調的是信息的相關性這一質量特征,而不是可靠性。

三、需要編報模擬財務信息的情況

財務信息的編報是有成本的。只有在編報財務信息預期收益大于編報成本的情況下,財務信息的編報才有意義。根據這一約束條件,不是在任何條件下都要編制模擬的財務信息。

在我國,編報模擬財務信息雖然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歸結證券市場發生的各種案例,需要編報模擬財務信息的條件應包括:1.在發生吸收合并時,要編制模擬財務信息。現在上市公司在發生吸收合并時,要公布合并方案,但如何編制和何時編制未見到相關規定。2.在首次發行時,對于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允許其在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前的業績模擬計算,獨立運行一年后可申請股票發行,包括:①對原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或非相關的經營性資產和相關負債、損益剝離后,以一部分經營性資產設立股份公司,則這部分經營性資產和業務對應的前兩年的業績可模擬計算;②幾個發起人以經營性資產出資(包括股權),則這些投入的個別資產和對應業務的經營業績也可以相加,作為股份公司前兩年的業績會計論文。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若是整體改制為股份公司,則有限公司的前兩年的業績可模擬計算。3.上市公司發生重大的購買或出售資產的行為,且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占上市公司總資產70%以上,其重組前的業績可模擬計算。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由于企業上市改組中或上市公司的資本重組方式不同,公司是否需要模擬編報財務信息,應視情況而定:

1.考慮到編報財務信息的成本和對信息的影響程度,規定重要性的定量指標就很重要。美國SEC規定的相對重要程度是50%。我國對重大資產重組的重大是指對總資產、凈資產或凈利潤而言,也可以對收購或出售資產的價款而言。在購買或出售資產占最近一期經審計的總資產的70%,還可以模擬計算業績,其余沒有規定。我們認為,對重要性指標不要硬性規定,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影響程度由公司判斷決定,并以50%作為重要性指標。

2.上市公司在收購或合并其他企業時,以及發生大比例資產剝離、出售或置換時,應編報模擬的財務信息,并作為臨時報告予以公告,而不僅僅在有增發的需求時編報。

3.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應對其前兩年會計報表按現行會計政策進行追溯調整,并作為申報會計報表的一部分。

4.非國有企業首次發行時,只要規范改制我們認為也可按照改制方案模擬計算其前兩年的業績。

5.編報模擬財務信息的角度應是投資者,而不是監管部門的需要。模擬財務信息是為投資者的需要而編制的,因而應強調信息的可比性,監管部門應根據投資者的需要制定編報方法。現在,往往是根據監管部門的意見來編報模擬財務信息,比較強調可靠性,信息的橫向可比性較差,不能為投資者提供與決策相關的財務信息。

四、模擬財務信息編報所覆蓋的期間及何時編制

由于模擬財務信息是假定資產重組交易在早些時候發生從而對歷史財務信息所產生的影響,因而必須確定模擬財務信息編報所覆蓋交易發生前的期間,覆蓋的期間取決于信息的有效性。美國SEC規定:在編制模擬利潤表時,可采用財務預測,所覆蓋的日期至少應該包括從交易預計完成日期開始的12個月。

在我國,由于《公司法》規定公司發行股票的條件之一是公司連續三年盈利,所以三年應該是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證監會規定公司必須改制為規范的股份公司,并運行一年以上才可以申請發行,所以,我們認為可以以公司購并后或資產剝離或資產置換后的公司架構為基礎,模擬編報前兩年的財務信息,并在招股說明書中公布。因為僅模擬合并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可以基本看出合并后公司的財務狀況,但看不出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趨勢。以三年為窗口,觀察一個公司的發展,歷史信息就會有預測價值。上市公司發生大比例置換、收購或出售資產時,監管部門并未要求編制模擬財務信息,僅是公司可以在重組完成一年以后提出配股或增發新股的申請,其重組前的業績可以模擬計算。所以,上市公司發生大比例置、換收購或出售資產時,可以模擬編報二個會計年度的財務信息。

信息是有時效性的。信息公布晚了,信息的作用也就弱。對于何時編報模擬財務信息也是應該考慮和解決的。對于公司的改制,應根據改組的方案來編報模擬財務信息,并在申請為股份公司時編制。對于公司的合并,應模擬編報生效當日的合并財務信息,并隨合并公告書一起公布。合并完成后,應該對合并發生年度以前三年的報表進行追溯調整,并公告。上市公司發生大比例置換、收購或出售資產時,應在簽訂計劃時而非完成交易時,編制模擬前三年的財務信息,并公告。

五、編制模擬財務信息所采用的方式

以美國SEC規定的條例為例,模擬財務信息由引言、簡化的模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以及注釋等組成。引言應該對交易和所涉及的主體以及編制模擬財務信息的目的加以說明,注釋應該詳細說明編制模擬信息所涉及的假設與相關的數據。模擬財務信息是對歷史財務報表的補充。允許在模擬利潤表中進行財務預測,并要求計算模擬的每股收益。

我國以IPO為例,模擬財務信息的編報是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第9號中規定的(一直未公開過,被最近的指導意見所代替),內容可歸納為:

1.模擬會計報表作為報告期歷史財務報表的一部分(但本身在報告期發生了重大重組,需要再模擬的情況除外)。

2.模擬財務信息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注釋。只需要編制設立日的資產負債表,要編制設立日前兩年的利潤表。

3.在注釋中披露所涉及的交易主體、交易的資產和方式,模擬會計報表編制的基準、依據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以歷史成本計價原則、收入和成本配比為主要的編制基礎。

4.不可采用預測信息。

5.要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假定在報告期的期初就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追溯調整原會計報表。

6.對原來會計報表存在的會計差錯作出恰當的會計調整。

7.編制設立前各會計期間財務報表時,應以改制方案為依據,對設立前原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收入、成本與費用進行劃分。同一賬項在報告期內各會計期間或時點采用的剝離調整方法應保持一致。若是多個經營實體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則各經營實體對同一賬項所采用會計政策和剝離調整方法應保持一致,各經營實體之間的交易或事項必須予以抵銷。

8.以模擬財務信息計算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

六、模擬財務信息編制的具體原理與方法

對于如何編制模擬財務信息,美國SEC規定,要以計劃或完成的資產重組交易為基礎,對交易發生前的歷史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或合并后編制。在編制時,具體的規定較為彈性,以使模擬信息能適應于各種個別事實和情形。在編報模擬利潤表時,要求對交易的一次性影響持續性影響要加以明顯區分,并將一次性影響項目(中止經營、非常項目和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等)排除在模擬利潤表外,但要在注釋中加以說明這種排除。

證監會了IPO的指導意見。對上市公司發生大比例資產重組、吸收合并的情況尚未有具體規定,但公司會比照指導意見執行。針對該指導意見,我們認為,IPO時,模擬財務信息編報需要討論的幾點是:

1.對于模擬財務信息的編報,我們必須強調信息的相關性,而不是信息的可靠性。該指導意見非常強調信息的可靠性,會導致信息的相關性減弱,甚至不可比。比如,由內部產品或勞務轉移所形成的部分,原企業會計核算中采用內部價格計量的,應以報告期實際內部價格為基礎。這種規定導致的結果是,為了強調信息的可靠性,三年利潤表的編制采用了不同的計量標準,改制后的公司收入的計量以市價為基礎,而改制前基本上以成本為計量基礎,這樣,編報的各年度的財務信息就不可比。實際工作中,企業制定的內部價格,往往未考慮管理費用,有的企業的內部價格甚至彌補不了費用,也不是真實的內部價格。我們認為,模擬財務信息是在假定一定基礎上編制出來的,改制前二年的收入應比照同期產品或勞務的市場價格來模擬。在無法尋求同類價格的時候,應在成本的基礎上,加上適當的毛利。再如,按指導意見,設立股份公司時債權人承諾放棄債權或債轉股的,劃分財務費用時,不應追溯調整股份公司設立以前年度已入賬的相關財務費用。按這種規定來編制三年的會計報表,對財務費用這一信息來說就沒有可比性。

2.股份公司在報告期發生了重大資產置換,股份公司應以置換后的架構重編會計報表,而不是僅僅編制和披露備考財務信息。指導意見的做法是,在發生重大資產置換時,還是按原來的方案編報財務信息。對于首次發行IPO來說,若在報告期發生重大資產置換,則三年的財務信息不是在同一資產和業務的基礎上編報的,披露的信息不是在同一資產和業務產生的,因而反映不了實質內容。所以,根據重組后的架構編制的財務信息不能作為備考的財務信息,而應該作為歷史財務報表的一部分。

3.在報告期發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時,要區分支付方式,選擇合并基準日前各會計期間應按合并后或合并前公司架構編制。在發生吸收合并或控股合并,并以現金方式購受企業的情況下,上市改組企業的會計報表應包括自合并日起被購企業的經營成果。在以換股方式購受企業,上市改組企業整個報告期內應包括被購企業的經營成果。但是,對被購企業于合并日之前的資產負債表則不應作模擬性調整,因為審計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已為投資者提供了最為有用的財務狀況信息。

4.對于我國企業存在特殊性的地方,在模擬編報財務信息時要有所考慮。如,原企業免費使用的土地、商標、專利權等,在模擬編報財務信息時,應假定在報告期初就有償使用,并考慮使用費用計入模擬利潤表。

七、模擬財務信息的審計

模擬財務信息在對投資者公布前是否需要審計,各國的規定是不一樣的。以美國為例,1988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了題為“模擬財務信息的報告”的鑒證準則(ReportingonProFormaFinancialInformation)。鑒證準則的無疑為模擬財務信息的審查、評價和報告提供了指南,是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類似業務時必須遵循的標準。必須注意的是,這一鑒證準則并不適用于按會計準則在會計報表或在會計報表注釋中編報的模擬財務信息。顯然,注冊會計師要對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其遵循的標準仍是審計準則。

在我國,模擬財務信息被當作歷史財務信息來看待,需要按歷史財務信息的要求進行審計,這就引發了一系列問題:

1.我國尚無模擬財務信息的審計準則。與美國不同,我國的審計準則覆蓋了所有的業務范圍。但實際上,注冊會計師是按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要求來審計模擬會計報表,都出具了類似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審計報告(包括IPO、吸收合并、增發時),在審計報告中表述的是“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但實際上,目前的審計準則并未規范模擬財務信息審計的特殊之處。按照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程序,是不足以使注冊會計師獲取模擬會計報表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的滿意證據,從而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第8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網絡審計就是基于互連網,借助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專門的方法,通過人機結合,對被審計單位進行遠程審計。網絡審計是對以往電算化審計的時空觀的又一次突破,是現代審計在商務時代的新發展,也是電子商務的內在需求。本文首先分析了網絡審計存在局限性,并結合工作實踐探討了克服這些局限性的對策。

一、網絡審計的局限

1 非法篡改數據,不留痕跡。無紙化交易和處理自動化,使得各類信息存儲在磁盤或光盤上,舞弊者可以非法修改或刪除原始數據,而不留有篡改的痕跡,使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無法保證。

2 黑客和病毒侵入。計算機黑客和病毒不受時空限制地威脅著網絡化企業的安全,有時甚至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黑客出于各種動機,欺騙性地進入目標網絡系統,竊取重要的數據資料和商業秘密,破壞關鍵數據,使網絡系統處于癱瘓狀態。

3 電子商務系統存在安全隱患。在電子商務條件下,交易雙方通過網絡進行商務活動,但目前在、上對交易雙方身份的確認有不完善之處。更重要的是,交易的貨幣結算一般是以數字貨幣與網上虛擬方式進行,數字貨幣的出現也產生了許多通過網絡進行的犯罪和各種舞弊行為。因此,如何保證電子商務的真實性、收支結算的安全性成為電子商務系統亟待解決的問題。網絡下,如果數據維護、系統和數據輸入、數據核對等崗位不作適當的分離,就會有人利用網絡的弱點故意修改數據、舞弊或竊取企業機密。越不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風險就越大。

二、克服網絡審計局限的對策

1、應用審計軟件,對相關網絡系統進行實時跟蹤。首先,對被審計單位的網絡系統進行評價,并利用專用的審計對比軟件,將存放于數據庫不同地址的同一種數據進行自動比較,以形成相應的記錄文件,并對有差異的文件數據進行詳細審查;其次,對被審計單位的自動檢測數據庫軟件和恢復軟件進行審查和評價;再次,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異常貿易,通過網絡進行預警提示,以降低。

2、加強對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進行審計。在網絡中運行的信息安全性(即可靠性)和保密性構成了審計的風險防范和控制的重點。首先,對網絡系統職責分離情況進行審查,遵循的原則仍為不相容職責必須分離,但側重對數據的輸入、輸出,軟件開發和維護及系統程序修改或管理等之間的關系處理進行審查;其次,對被審計單位網絡結構進行分析與評價,以確認防范黑客侵入的能力;再次,對被審計單位的系統容錯處理機制,安全和安全保密技術等作深入的了解,以評價其系統安全性的等級,從而有效地控制審計風險。

3、加強內部控制測試,降低控制風險。從手工會計發展到網絡會計,審計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內部控制審計重點也發生了變化。網絡財務環境下內部控制更強調防止發生錯誤功能,審計人員可將控制風險定在最高水平制定工作計劃,再展開審計測試工作。內部控制測試應著重檢查各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網絡使用是否授權、操作日志是否建立、檢查數據是否備份、應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等。

4、樹立法制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人員素質。網絡審計是一種新興的審計模式,因此首先要樹立審計人員區別于傳統審計的法制意識和風險意識;其次,網絡知識更新換代異常迅速,審計人員必須定期接受相關業務培訓和在職,更新自身知識結構,降低審計風險。

5、加強網絡立法。網絡審計立法是保障網絡審計正常發展的關鍵性措施。有必要加快網絡審計立法工作的力度和進度,使人們在開展網絡審計工作時有章可循。如對證據、電子簽名、電子、電子貨幣等網絡工具的合法性及其使用規定,都需要立法來加以明確,使得網絡審計工作尤其是進行合法性審計時有法可依。另外,對于目前已有的相關法規適用于網絡審計的應遵從其規定,不適應的需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實行網絡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第9篇:審計準則論文范文

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緒論:目前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占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大多數,是各級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服務對象和監管重點。明確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面對的企業多半也是中小企業,所以小型所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思路和方法,意義重大。但實際工作中,因小型所經營規模,經營者經營理念及客觀內外部環境的影響,本文試從小型所角度闡述應用風險導向審計存在的必要性、問題和現狀,并探討相應的解決方法,以促進風險為導向的審計在小型所更好的應用。

論文主體:

審計目標沒有變化,環境發生了變化,審計失敗和審計技術的與時俱進,讓現代審計技術和方法體系在原始的查賬技術基礎上從低級到高級,從不完備到較完備逐步發展起來的。審計環境的變化使得審計方法由賬項基礎審計發展到制度基礎審計,進而又發展到風險導向審計,這是審計技術發展的必然。賬項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屬于在企業內部看企業,風險導向審計是跳出企業看企業。總體說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風險及其內部控制進行充分了解和評價的基礎上,分析、判斷各種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將審計資源重點配置于高風險領域,以提高審計效率和效果。為減輕審計責任、提高審計質量小型事務所也需要做出嘗試。

一、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涵義和特征

按中注協(創先爭優)對小型事務所的劃分標準為: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會計師事務所。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對“其他未列明行業”的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為:從業人員10人以上的100人以下的(不包括100人)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為微型企業。國統字〔2011〕75號文件對“其他未列明行業”的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為:從業人員100人以下的(不包括100人)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不包括10人)的為微型企業。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性質上具有下列典型特征的會計師事務所:(1)所有權和管理權集中于少數個人手中;(2)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特征:業務規模較小,業務類型較少,一般從事簡單的小型企事業單位審計業務和驗資業務,內部控制較少,領導層直接負責多數控制活動,從業人員較少,職責分離有限。(3)組織結構簡單,一般沒有分支機構(分所)。

需要說明的是,在確定一家事務所是否為小型事務所時,上述定量劃分標準僅供參考,不能機械照搬。

二、新審計準則的修訂后對小型所的新挑戰

2010年11月財政部批準了中注協對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進行的修訂,修訂后的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51項取代原48項執業準則,修訂了其中的38項。修訂后的審計準則與原準則相比在體例結構、風險導向審計理念、舞弊風險的識別、與治理層的溝通、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趨同等方面均有重大變化。本次修訂審計準則,進一步強化了風險導向審計的思想,除修訂核心風險審計準則外,對其他審計準則也作出修改,將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全面徹底地貫徹到整套審計準則中。本次修訂后,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將充分體現到整套審計準則體系中的每項審計準則中,避免了準則體系的內在不一致。在新審計準則開始執行時,有人認為,執業準則不適合于小型事務所,小型事務所執行執業準則有困難。行業內普遍擔心風險導向審計的可操作性不強,加之工作量可能還要增加,這是對風險導向審計理念的一種誤解,風向導向審計不但不應當增加審計工作量,反而會減少審計工作量,理由是通過風險評估程序找到被審計企業的主要風險領域,從而設計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這樣可以大量減少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三、風險導向審計在小型所應用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小型所強化了審計風險意識,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并減少審計成本

小型所如果能夠把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貫穿于審計的過程,將審計重心從內部控制測試前移至公司層面的風險評估,需要在充分認識各種風險的基礎上,分析、評估和控制影響審計質量的多種風險因素,由此確定審計范圍和重點。這樣做既能耗費較少的審計資源,又能將審計風險降低到了可以接受的水平,同時,實現了審計的高效率、高質量和低風險。

(二)有利于小型所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的提高,促使事務所重視團隊建設。

如小型所能以風險導向審計的應用為出發點,加大專業培訓,引進法律、信息技術等人才,就能不斷優化事務所人才結構,加快審計人員知識更新。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在整個審計過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必須時刻增強自身的風險意識,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彌合公眾期望差距,減輕審計人員的責任,使審認人員由被動地承受審計風險到主動地控制審計風險。

(三)有利于小型所審計制度的常規化和規范化

小型所的審計人員經驗和知識水平都存在差異,他們所采用的審計方法也不盡相同,這樣必然會影響到執業質量。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制定一套規范化的審計方法和程序是很必要的,恰好風險導向審計就是擁有這樣一套規范化和標準化的審計程序的方法,這樣就給小型所的審計人員一個操作性很強的、減少審計歧意平臺。

四、風險導向審計在小型所應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小型所開展風險導向審計尚處于起步階段,雖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全面推行風險導向審計的過程中還存在不少需要探討和解決的問題。

(一)小型所的審計效率和審計風險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迫于競爭,對于小型所更是生存是第一位的,會出現違背審計原則和準則的情況。有些事務所會為了多拉客戶、多接訂單而降低審計標準,或降低收費標準,相應地減少審計程序以降低成本,違背審計原則風險導向審計實施后,注冊會計師關注的是范圍擴大至整個內部控制,這樣必然導致審計成本和工作量的增加。小型所可以將審計的資源配置到高風險的審計領域,從而部分低風險領域的實質性測試,可以縮短審計時間和減少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益和效率。

(二)小型所注冊會計師執業水平和職業素質的參差不齊的問題

小型所的審計人員管理知識和專業技能與企業開展的風險管理需求不匹配,導致審計范圍過窄,審計效率低下,且難以實現對企業風險的管理、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進行全面綜合的評價。

(三)審計程序軟件開發和小型所的信息化問題

依國家公布的事務所信息化的數據統計數據中小型所,尤其中小型所的信息化現狀并不讓人樂觀:截止2010年,業務收入在1億以上的34家會計師事務所,信息化支出為34144萬元,其中“四大”支出占74%,占業務收入的2.79%,其余30家僅占26%,占業務收入總額的1.02%。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人均電腦數量不足一臺,中小事務所由于自身限制難以負擔較大的信息化建設費用,50%以上的事務所沒有使用審計軟件,4500多家事務所沒有自己的門戶網站。實際工作中對審計信息系統的應用僅處于低層次,部分審計人員還把它僅僅看做是在電腦上看賬,客觀上,由于被審計單位有各自的特點,系統部分功能不能全部適用。

(四)政府監管和法律環境的問題。

被審計企業經營失敗后,注冊會計師往往因此被推上被告席,承擔巨額的經濟賠償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在數量持續增長的訴訟案件中,判定注冊會計師審計責任至關重要的方面就是就是看其在項目審計過程中是否執行了所要求的全部常規審計程序,這也是各級政府監管部門(包括各級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中關注的重要方面。這種只注重審計程序形式上完整性的審計方式和思路,勢必制約風險導向審計的推行。

綜上,風險導向審計給小規模事務所審計帶來了比較寬廣的視角,給審計風險的控制帶來嶄新的前景,但同時也給注冊會計師行業帶來了挑戰,在小規模事務所的審計過程中需要運用大量的專業判斷,并且小規模事務所面對的審計對象――小型企業經營存在不確定性,對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準確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雖然審計風險準則為風險導向審計方法提供了操作指引,但如何在實際操作中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仍是注冊會計師需要深刻琢磨的課題,并要在實踐中來逐步完善該審計方法。

五、對于在風險導向審計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小型所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立足于小型所的現狀,筆者認為可以采取如下對策:

(一)解決小型所的審計效率和審計風險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尤其是小型所更應該拒絕風險很高的審計項目,防止給小型所帶來的不利后果。小型所在風險導向審計中應制度化、常規化,強調從內部控制角度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以充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的風險和高風險領域。所以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審計成本。

(二)小型所應鼓勵其從業人員持續學習和不斷“充電”,形成適合自己特點的風險評估方法體系

小型事務所可通過自身發展和吸收、借鑒其他大型或國際事務所的方法經驗,形成適合自身特點的風險評估方法體系;重新構建注冊會計師知識體系,充分應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審計水平;引進風險導向審計理念,推進風險導向審計在小型所的運用。

(三)重新構建注冊會計師的知識體系,培養高素質的審計人員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應用,要求注冊會計師在獨立審計過程中能夠靈活地運用與公司經營管理相關的全部知識和專業分析技術來分析風險以針對重大錯報風險來實施審計測試和分析性復核,同時要具備充分的職業懷疑精神。因此,只有努力培養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宏觀環境的識別能力,培養其統計、分析等綜合能力,建設高素質的審計人才隊伍,才能夠在大范圍內有效地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降低審計行業的風險。這就要從行業協會的培訓和事務所內部兩方面做起。

(四)小型所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是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深刻理解風險基礎戰略,系統審計方法包括了解客戶的戰略性優勢;了解威脅客戶經營目標實現的風險;了解實現戰略優勢所需的關鍵程序和相關勝任能力;衡量和評價流程執行情況;通過建立全面的經營知識決策框架,對管理當局作出的認定進行職業判斷;利用全面的經營知識決策框架對整體會計報表包含的關鍵認定進行預計;將報告的財務成果與預期值比較,設計進一步的審計測試形成預期的基礎等方法。

(五)充分應用計算機技術,提高審計工作水平。行業信息化需要既懂審計業務又懂IT技術的復合型人才,能夠運用計算機軟件進行分析性測試、進行統計抽樣、進行審計風險評估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以及運用計算機建立廣泛的數據庫資料,為風險評估提供基礎,這類人才目前在行業內還比較稀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建立系統風險管理,嚴格內部質量控制,并充分考慮小型所的特殊情況,制定行之有效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采用更多操作性強、簡化易行的措施和方法。小型所的審計工作應由單純的事后審計,逐步摸索發展到經營風險的事前防控上,把基建工程、合同管理、物資采購過程風險控制的常規審計為根本,深入開展內部控制專項審計、管理效益、經濟責任,逐步實現了事前參與、事中控制、事后評價的多方位、多元化審計模式。(作者單位:河北燕華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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