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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權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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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債權論文

第1篇:金融債權論文范文

關鍵詞:可置信博弈;不可置信博弈;道德風險激勵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5-0046-04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Since 2002, both the net non-FDI capital inflow and th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have turned positive, reversing the pattern of the last decade. The “positive error and omission” account usually can explain the most part of the capital inflow volume out of the state supervision. The “double positives of both” should be partly contributed to the hidden inflow of speculative capital driven by the expectation of RMB appreciation.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effects of international capital inflow upon China’s macro-economic stability and provides corresponding policy-related suggestions.

Key words: Non-FDI; financial stability; international capital

一、序言

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中,國家主導整個經濟變革,改革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制度變遷特征,尤其是金融體制變革。從中國經濟改革的初始稟賦出發,改革必須要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這是政府目標函數中最為關注的兩個變量,為此國家就必須壟斷金融收益,以保證經濟增長和社會穩定。

如果說中國市場取向改革一個重要特征是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產權收縮,這個特征只在非金融國有工業企業表現明顯,而對國有銀行來說,盡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機構,但是由于國家壟斷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國有的金融產權則始終沒有達到像非國有工業產權那樣的規模及在經濟中的地位。與非金融企業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國有產權開始調整、重組乃至相對收縮時,而國有金融產權的形式卻經歷了迅速的擴展過程(張杰,1998)。正是因為相同產權性質卻經歷兩種不同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式,導致金融體制改革,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直滯后中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滯后于非金融國有經濟的過程也是制度性金融風險積累的過程。人民銀行在2001~2002年對不良貸款成因做的抽樣調查統計顯示,在不良資產的形成中,由于計劃和行政干預而造成的約占30%,政策上要求國有銀行支持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違約的占30%,國家安排的關停并轉等結構性調整約占10%,地方干預,包括司法、執法方面對債權人保護不利的約占10%,而由于國有企業銀行內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貸款占全部貸款的20%,此外,社會信用環境,企業逃廢債務嚴重(周小川,2004)。從上面的數字比例可以看出在國家主導金融制度變遷過程中制度性風險的積累占了近80%的比例。這80%的不良貸款是政策、政府行為施加在商業銀行身上造成的,這一方面和政府不當干預有關、一方面和轉軌經濟政策要求有關,另一方面也和司法、法律和執法對債權人保護不足有關。盡管隨著經濟改革的推進,原有產生不良貸款的原因如:政企不分、政策性貸款、不當行政干預等因素逐步得到解決,而且新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過程中,但是完善的法律法規如果執行不力也形同虛設,有效的法律執行力和完備的法律對保護債權人權益是同樣重要的。

本文比較了貸款人和借款人在不同法律及法律執行力約束下截然不同的博弈結果,分析在法律不完備環境下國有企業向國有銀行借貸過程中存在故意逃債的道德風險激勵行為,并認為新《破產法》中也存在一些模糊權利界定,對債權人權益保護不利。

二、在相關法律缺乏和法律執行不力背景下借款人道德風險行為分析

信貸市場交易是一種跨期交易,涉及跨期交易的契約并不總是可以自我實施的。在信貸市場上有兩種不同性質的違約,一種是由于經營不善或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所形成的“非自愿違約”,另一種是主動違約或策略性違約――債務人有能力也不償還債務。不管是哪種性質的違約,對于債務融資,違約狀態就意味著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轉移(哈特,1999)。因為在企業正常經營狀態下,債權人獲得固定的合同收入;在企業陷入困境無法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沒收擔保品、債務重組或破產等獲得企業的控制權。

破產制度是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支柱之一,該制度是對信貸交易中違約方的法律約束,也是對債權人權益的法律保障。通過《破產法》相關條文和相關程序,可以保證當借貸方違約時,資產控制權由債務人轉為債權人,債權人成為資產新的所有者,債權人有權決定對資產的處理方式。有效的破產法規、破產程序等相關制度可以抑制締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對產權提供保護,增強經濟活動的可預測性和確定性,降低債務融資的風險和交易成本,及時對閑置資源進行再配置,從而促進投資、經濟增長和就業。

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一方面取決于界定外部投資者的法律和條款;另一方面取決于這些法律條款的執行力,任何法律如果沒有負責執行機構的支持,無論條文中對權利的保護多好,都是無用的。法律完善,但由于執行機制的無效,對外部投資者的保護實際很差(La Porta ,Lopez-Silanes,Shleifer Vishny ,1999)。Pristor等人(2000)也指出許多轉型經濟國家書面上的法律已經達到了西方的標準,但這些標準由于制度原因實際上沒有實現。缺乏透明性、法庭行為不端、腐敗等都是影響法律效率,從而影響對投資者的有效保護程度的重要原因。

一個有效和正式第三方機制存在有助于產生對合同可實施性和產權安全性穩定預期,從而擴大交易域范圍(青木,2001年)。在信貸交易中,如果沒有明確的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缺乏規范的破產程序、沒有公正的裁決機構和有效的執法機關,外部投資者利益不能受到明確和有力的保護,導致即使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也不愿償付債務。一個有支付能力的借款人不愿償付債務的原因在于:違約收益大于他所預期受到制裁時的成本支付。

這個預期成本高低除取決于債權人是否積極主動實施制裁外,更取決于管理信貸市場整個制度安排,否則任何事前達成的合約在事后都可能作廢,正因為如此,不同法律背景下的信貸博弈出現不同經濟均衡。原因在于債務人面對跨期交易博弈,可以根據法律完備程度差異、法律執行力區別做出不同的對策。以可置信博弈和不可置信博弈分析受到不同程度法律保護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博弈均衡。我們把缺乏完備法律、法律執行不力或者二者蒹具統稱為缺乏法律保障。

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對不遵守契約者宣稱如果對方不遵守交易契約將進行懲處的威脅是可信的,因為懾于懲處,交易將按契約進行。所謂不可置信博弈就是博弈一方對另一方宣稱如果對方不遵守諾言將進行懲處威脅是不可信的博弈。我們以銀行和借款者為例分析懲處的威脅由于法律執行力不同而出現不同的均衡結果。具體如圖一圖二分析。

在此博弈過程中,企業向銀行借貸。借貸前,銀行企業收益為(1,0);現在企業有一項目進行生產,如果能融資成功,且經營成功贏利則雙方的收益都會增加,銀行、企業的收益分別為(2,2)。面對借貸者,銀行有兩種選擇:貸或者不貸。如果不貸則博弈在第一階段就結束,銀行企業收益不變為(1,0),如果銀行選擇貸,則企業就會有兩個選擇:還款還是不還。如果還款則銀行企業收益分別為(2,2)出現帕累托改善。如果企業選擇不還,銀行的選擇也是兩個,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債權權益或者聽之任之。如果法律嚴格保護債權人利益且執行嚴格,則銀行會選擇打官司。當銀行選擇訴諸法律且法律嚴格時則雙方的收益變為(2,-2)。在法律執行嚴格的社會里,違約者要受到法律嚴懲收益為-2。所以從其理性選擇角度,他會在博弈的第二階段就選擇還款,出現可置信博弈均衡(2,2),此博弈是帕累托改善均衡。反之,如果是在法律執行力度小,法律保障不足且法律執行成本較高的社會里,對企業不還款的行為,銀行將訴諸法律威脅就是不可置信的。具體分析如圖二。

圖中如果企業不還款,銀行訴諸法律,但是沒有對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或者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而沒有有效執行的機構支持,法律執行力度有限,執行成本很高,高到足以使銀行的收益由于打官司而最終變為負值的結果,企業對銀行訴諸法律的威脅就是不可置信。因為債務人清楚知道法律對債權人保障不足,法律執行成本很高,而且知道如果銀行對企業不還款行為訴諸法律,銀行不但收益不會增加,而且還會因為高額法律執行成本收益減少,所以企業的對策選擇就是不還款,因為對銀行打官司是不劃算的事情。同時,銀行也預期到企業不還款的選擇,為了避免損失就選擇不貸,從而在第一階段就結束博弈,出現不可置信博弈均衡,即社會福利沒有改善的非帕累托改善均衡(1,0)。由于法律保護不足及法律執行高成本導致原本可以增加整個社會福利的信貸交易卻沒有實現,從而導致信貸交易效率低下。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對債權融資關系,債權人權益能否得到保證一方面要依靠法律制度和破產制度的有效性(Levine,2003),另一方面還要依靠有效的低成本的法律執行機構。如果存在嚴格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破產制度, 但是沒有執行有力法律執行機構,那么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博弈,就是不可置信博弈。

設想假定是重復博弈,只要不存在有效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執行有力的執法機關,足以對違約者進行可信的強有力威脅,則債權人的保護就是不足的,債務人就有道德風險激勵,存在故意逃廢債的行為,則信貸雙方的博弈就是不發生交易。

在上文分析中沒有考慮抵押貸款,在信息不對稱情況下,抵押貸款發揮甄別和激勵作用,可以減少信貸風險,是銀行應對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它在借款人違約時直接減少貸款人損失,既使抵押品的清算價值比預期要小,也可以有效降低銀行貸款損失。但是,如果法律條文對有擔保的債權人的保護置在無擔保的債權人、普通債權人之前,清算不是按照規范的方式來處理債務人資產的,則有擔保債權人也不能獲得償付。如果裁決執行不力,抵押品清算成本太高的話,銀行寧可放棄清算,所以債權人在缺乏相關法律保護下,抵押貸款對借款人機會主義行為懲戒作用也是有限的。有效法律和相關執行機構的支持是債權人權益保證的關鍵,也是決定借貸交易效率的關鍵。

三、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的博弈分析

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是基于信貸市場的契約交易關系。但是我國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借貸關系既不同于規范的可置信博弈,也不同于不可置信的銀企博弈,而是銀行企業之間的不可置信博弈同可置信博弈一樣在經濟中運行,該種信貸交易持續運行的結果導致了大量金融風險。盡管我國書面上的法律標準已經很完備,由于同質為國有經濟,這些標準對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信貸契約執行過程中,由于政府的干預而形同虛設,國有企業和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明顯具有不可置信均衡的特征。

國有企業違背交易契約一方面可以找到冠冕堂皇的理由,另一方面又會受到相關法律和一些受制于政府的司法、執法機構的偏袒,因為以上兩個原因,國有企業即使盈利也存在逃債的道德風險激勵。由于歷史的原因,國有企業承擔了許多原本應該由政府承擔的社會責任,當國有企業在不能履約時就會冠冕堂皇以承擔社會責任而不能專注與經濟目標為理由。另一方面,借款者違背契約時,法律條文、裁決機構、執行機構首先都不同程度地偏袒企業,企業不可能破產、重組。出于考慮企業破產的外部效應,即企業破產下崗職工的生存問題、社會穩定等問題,地方政府干預案件的處理,導致法律執行成本極高。地方法院迫于地方政府壓力,在司法過程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不公正,偏袒企業而損害債權人利益,導致法院判決執行上軟弱無力,案件執結率低,執行過程漫長,即出現所謂的“不處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宣判,宣判不執行” ,造成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極大挫傷債權人利用法律維護權益的積極性。

當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債權權益不能得到保證時,那么為了減免損失,面對預期道德風險違約的貸款申請者國有企業,國有銀行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就應該不理會。按照不可置信的博弈,很多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之間的交易不可能發生。可事實上,二者之間的交易關系卻如同可置信博弈在經濟中一直運行。國有銀行預期到國有企業的違約行為,仍然給予其貸款,而貸款的結果就是國有企業虧損違約,貸款變成銀行的呆賬、壞賬。不可置信博弈均衡等同于可置信博弈發生作用。交易的結果卻既不同于可置信博弈均衡,也不同于不可置信博弈均衡。既不是不可置信博弈維持交易前不交易的均衡結果;也不是可置信博弈均衡雙方都獲得利益帕累托改善的均衡結果,而是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博弈的均衡發生了變異,出現國有銀行因為實施借貸交易關系發生受損,而獲得信貸的國有企業也虧損的結果,具體如圖三。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法庭執行是否有效率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

如此博弈結果在經濟運行中持續導致嚴重后果,企業獲得貸款,并沒有贏利,反而是虧損,銀行貸款給企業,作為債權人,債權權益因為法律、執行不力而受損,收益沒有增加,而是出現違約的呆賬壞賬,債務人、債權人都虧損。違約企業因為政治目的、因為法院的不公正、因為司法機關的偏袒和執行的高成本不能做到破產清算,金融債權權益不能受到保護。這種現象滲透到跨期交易過程中,具有很強示范效應和傳染效應。導致整個信用環境惡劣,欺詐現象充斥市場,社會信用關系扭曲,嚴重影響正常信貸交易,影響經濟正常運行。

在我國經濟改革進行到一定階段時,由于國家、銀行和企業之間相互博弈,信貸市場中的道德風險已不是純粹信息經濟學意義上的道德風險,很多是公然的欺詐。作為國有企業的債務人知道司法部門對債權人權益要求的執行反映很慢且成本很高,那么他就可以不償還債務,因為不償還也不會受到懲罰。顯然,法律的約束力不足、法律的執法效率低下,都某種程度對借款人違約激勵,社會信用敗壞、金融風險的積累起了助推的作用。

四、對新《破產法》關于金融機構債權保護的思考

在轉軌經濟中,作為債權人的國有銀行的債權權益能否得到保護及受保護的程度,取決于《破產法》法律條文的規范性、破產重組階段政府管理人的態度、司法機關的公正性及執行機構執行力度的有效性。這些因素決定了對信貸違約人懲罰的可信度。

從新近出臺的《破產法》條文中可以看出,該法律對金融債權保護體現在把有擔保償付放在了清償順序的第一位,《破產法》關于多個債權人清償的順序確定問題直接決定了金融機構的清償率。按照規范的破產程序應當保留要求權的絕對優先權,即最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應當得到在有次優先權的任何償付之前首先得到償還,以此類推,即有擔保債權人、職工債權人、稅收債權人、普通債權人,而普通股東位居最末。對我國的國有企業來說,債權人主要考慮職工債權和到金融機構債權償付的先后問題。1986年的《破產法》考慮到政策性破產首先要安置職工,所以把職工債權人置于有擔保債權人之前,導致了地方政府高估職工債權權益(職工安置費)擠壓金融機構債權人的清償率的道德風險激勵。新《破產法》承認了擔保權的權利人優先受償的地位,而把職工債權放在了有擔保債權人之后、無擔保債權人之前,但也規定了歷史遺留問題,在新《破產法》正式實施之前(2007年6月1日)形成的職工債權仍然在有擔保債權人之前優先清償,在新《破產法》之后形成的職工債權的清償放在有擔保的金融債權清償之后,這就消除了地方政府的機會主義行為。

但是新《破產法》相關條文上仍然存在對法律權利及權利行使的模糊之處。破產過程中,破產管理人有很大的權利,破產管理人的任命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管理人制度是我國新《破產法》引入的新制度。1986年《破產法》中相關的職能是由清算組來行使的,而清算組成員是由法院“從企業的上級的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的;而新的《破產法》設置的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小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但是法院按管理人的規定仍然可以像以前一樣指定政府官員組成清算組擔任管理人,而由債務人主管部門和政府官員組成清算組操作破產重組是債權人權益得不到有效法律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張春霖,2006)。在許多情況下,大的優先債權人最有能力做出管理人的任命。在英國優先債權人通常是銀行經常把任命破產案管理人的權利作為債務合同的一部分來談。當不存在這種自然的大債權人的時候,可以由法院來進行這種任命。

對于金融機構債權權益的保護,仍然存在法院在接到債權人破產申請時是否受理、是否重整及是否公正、公平地對待出資人權益等問題,而這些直接決定債務人懲罰機制是否對債務人構成可信的威脅。

從上面不正式分析中可以看出新《破產法》中仍然存在相關權利界定不清、裁決機構、執行機構公正與否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是銀行和企業博弈過程中債權權益不能得到保護的原因所在,也是企業可以鉆法律空子逃脫法律約束的原因,因為違約受懲罰的威脅是不可信的,而只要違約受懲罰的威脅是不可信的,信貸交易中的策略性惡意違約就會發生。

五、結論

從上文的分析中看出債權債務關系作為一種跨期交易,必須要求有第三方公正法律的有效支持以保證整個交易和約的自我實施。因此要求國家要進一步完善保護外部投資者的相關法律法規,并且要求法律要得到負責執行機構的公正支持。讓不尊重債權人權益的借款人受到法律的嚴懲,要在全國形成良好信用文化和健全的征信機制,讓敢于逃債者永遠進不了信貸市場的大門。

參考文獻: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進金融生態[J].比較,16期,中信出版社.

[2]張春霖.對新《企業破產法》的解讀和評論[J].比較27期,中信出版社.

[3]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4]金俐.信貸配給:微觀基礎與貨幣政策含義研究[D].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

[5]謝幟予.經濟博弈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第2篇:金融債權論文范文

區塊鏈,是指通過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體維護一個可靠數據庫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方案主要讓參與系統中的任意多個節點,通過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每個數據塊中包含了一定時間內的系統全部信息交流數據,并且生成數據指紋用于驗證其信息的有效性和鏈接下一個數據庫塊。

區塊鏈是一種類似于NoSQL(非關系型數據庫)這樣的技術解決方案統稱,并不是某種特定技術,能夠通過很多編程語言和架構來實現區塊鏈技術。實現區塊鏈的方式種類也有很多,目前常見的包括POW(ProofofWork,工作量證明),POS(ProofofStake,權益證明),DPOS(DelegateProofofStake,股份授權證明機制)等。

區塊鏈的概念首次在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Bitcoin:APeer-to-PeerElectronicCashSystem)》中提出,可以把比特幣看成區塊鏈的首個在金融支付領域中的應用。

二、區塊鏈的特征及其意義

根據區塊鏈定義,可以總結區塊鏈有如下這四個特征:去中心化、去信任、集體維護、可靠數據庫。

去中心化:整個網絡沒有中心化的硬件或者管理機構,任意節點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且任意節點的損壞或者失去都會不影響整個系統的運作。

去信任:參與整個系統中的每個節點之間進行數據交換是無須互相信任的,整個系統的運作規則是公開透明的,所有的數據內容也是公開的。

集體維護: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所有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的,而這些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是任何人都可以參與的。

可靠數據庫:整個系統將通過分數據庫的形式,讓每個參與節點都能獲得一份完整數據庫的拷貝。除非能夠同時控制整個系統中超過51%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數據庫的修改是無效的,也無法影響其他節點上的數據內容。

(一)為系統數據提供可靠架構

在區塊鏈的結構中沒有中心化組織的架構,每個節點都僅僅是系統的一部分,且每個節點的權利相等,網絡黑客摧毀或篡改部分節點的信息,對整體系統及數據沒有影響,而且節點越多越安全。

(二)為資產交換提供智能載體

區塊鏈具有可編程性的特性,并輔以一系列的輔助方法,可以確保資產,尤其是金融資產的交易安全可信。例如,工作量證明機制,篡改區塊鏈上的數據,需要擁有超過全網51%的算力;智能合約機制,以程序代替合同,約定條件一旦達成,網絡自動執行合約;互聯網透明機制,賬號全網公開而戶名隱匿,且交易不可逆轉;互聯網共識機制,通過各節點共識確保交易的正確性等。

(三)為互聯網金融建立信任關系

區塊鏈可以在人與人之間不需要互信的前提下,交易各方通過純數學的方式建立信任關系,且信任關系建立的成本極低,并使弱信任關系通過算法建立強信任連接,從而促成價值交換的活動,甚至是金融交換活動。

(四)是一體化金融的解決方案

區塊鏈在金融領域的應用范圍很廣,通過公共賬本可以實現包括客戶身份識別、資產登記、資產交易、支付結算等應用,通過大數據系統可以記錄、傳遞、存儲、分析及應用各類數據信息,實現物理世界與數字世界、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無縫鏈接。

三、區塊鏈技術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可能的應用方式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性融資技術,也是一種基于多筆不同資產上附著的現金流進行管理的資產管理手段。與貸款、債券、股權等傳統金融產品相比,資產證券化產品呈現出結構復雜,參與主體多,操作環節多,數據傳遞鏈條長,數據及現金流傳遞分配過程繁復,信用觸發性條款設置保障安全性等特異性產品特征。從資產的轉售交割、現金流打包-分割-重組-分配到證券登記結算流通,都依賴于中介機構的信用,后期的現金流管理以及相應信用機制的觸發也讓產品后期管理需要非常多的人工投入。依賴人工處理的交易信息經過多道中介的傳遞,使得信息出錯率高,且效率低下。在一個中介權威機構中,通過中心化的數據傳輸系統收集并保存各種信息,然后集中向社會公布的傳輸模式同樣使數據傳輸效率低,成本高。而區塊鏈通過數據的分布式存儲和點對點傳輸,打破了中心化和中介化的數據傳輸模式,無疑可以深入應用到資產證券化的不同環節:

(一)金融資產的出售結算

第一個潛在用途就是提高金融債權資產轉讓效率,解決流動性需求與資產轉讓時效不匹配的問題。金融資產如貸款的出售是一個非常繁瑣、耗時的過程,結算需要長達幾周的時間。區塊鏈技術則是解決其中一些核心問題的關鍵。

通過區塊鏈技術可繞過中間支付清算系統,實現點對點即時支付,大大縮減支付到賬時間,從按日結算,縮短到以分鐘為計量單位的結算效率。

(二)現金流管理

資產證券化的現金流管理也是較為復雜的結構。多個資產的現金流分為本金現金流和利息現金流流向特殊目的機構設在監管機構的不同賬戶,現金流進入賬戶后根據約定條件投向指定特征的資產,并在約定時間按照約定條件由特殊目的機構控制人支付到對應證券的由證券托管結算機構控制的各證券獨立賬戶,再由托管結算機構支付給不同的投資人。這一過程中,同一個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可能被拆分到不同的證券賬戶中,不同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也可能兌付給同一個證券持有人,也可能某一筆資產的本金現金流和另一筆資產的利息現金流包括它們的利息在經過管理人重組之后,拆分給不同證券的持有人。上述幾種情形是最基本的現金流支付情況,涉及信用觸發和信用保障條款后,現金流分配將更為復雜。在結構上,不同證券設計了不同的現金流支付頻率和信用觸發機制,也由不同的內外部信用保障機制,如多余現金流抵扣和外部現金儲備賬戶的回撥、流動性支持等。此外,還有發生違約事件后,大規模的現金流支付分配順序改變。

因此,在現金流管理上,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至少能夠在以下兩個方面對資產證券化產生重要作用:

一是能縮減銀行等機構服務成本。上述資產和現金流的管理、劃付、分配等業務涉及的系統維護與后臺工作,往往由不同機構、機構內不同部門、部門內不同崗位的人工操作,面臨長流程、多環節。區塊鏈去中心化技術,為簡化并自動化這些手工服務流程提供了可能,如實現自動記賬功能以及自動審計功能。德勤審計師目前已經開發出基于區塊鏈技術的自動審計服務平臺Rubix,通過與SAP和Oracle等各種財務報告系統對接,實現包括貿易合作關系管理、實時審計功能、土地登記功能等應用。

二是利用智能合約的功能,實現現金流的自動劃撥以及資產循環投資購買等后續產品的管理功能,尤其是對信用觸發機制條款的調動。可編程的智能合約功能,可隨意給交易合同添加各種不同的交易條件。通過智能合約,可以給數字貨幣施加限制條件,為改變目前依賴大量人工完成現金流分配、劃撥以及實現各種交易結構設計的信用條件提供了可能。資金的歸集和分配將完全通過區塊鏈技術來實現,公開透明,效率將顯著提高。

(三)改善增信環節轉移的高成本

由于通常對應了多筆資產(可能是上千筆),每筆資產對應著不同的外部擔保,因此在實踐中資產證券化目前沒有真正實現擔保隨同金融債權資產的轉讓,只是通過法律條款約定了保留完善擔保的權利,在真正出現需要履行擔保的情況時再轉移擔保。在當前我國經濟環境下,這一條款實際上是由發起銀行通過自身信用提供了隱性擔保的,但是也對發起銀行造成了隱性義務和償付壓力。尤其是保證擔保和信用保險的情形下,擔保人(或者是貸款承保人)往往是發起銀行的合作機構,但不是新的特殊目的機構的合作機構,可以通過履約主體變更進行違約代償責任履行的抗辯。基于區塊鏈技術,建立點對點的增信保障平臺,降低增信轉移的成本,以信用保險為例,利用區塊鏈技術可建立點對點的互助保險平臺,一旦單一主體發生符合特定條件的違約事件,其他參與這一平臺的保險參與者將直接繳納費用給被違約主體。

(四)證券交易與再融資

互聯網解決的核心問題是信息制造和傳輸,但始終不能解決價值轉移和信用轉移。所謂的價值轉移是指,在網絡中每個人都能夠認可和確認的方式,將某一部分價值精確地從某一個地址轉移到另一個地址,而且必須確保當價值轉移后,原來的地址減少了被轉移的部分,而新的地址增加了所轉移的價值(即避免出現“雙花”)。信用轉移是價值轉移的必然結果,表示價值的轉移獲得所有參與方的認可,且其結果不能受到任何某一方的操縱,取得了系統內的公信力。這一價值可以是貨幣資產,也可以是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實體資產或者虛擬資產。

在目前的互聯網中也有各種各樣的金融體系,包括許多政府銀行提供或者第三方提供的支付系統,但本質還是依靠中心化的方案來解決。即通過某個公司或者政府信用作為背書,將所有的價值轉移計算放在一個中心服務器(集群)中,盡管所有的計算也是由程序自動完成,但是卻必須信任這個中心化的人或者機構。事實上通過中心化的信用背書來解決,也只能將信用局限在一定的機構、地區或者國家的范圍之內,所以價值轉移的核心問題是跨國信用共識。

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價值去中心化的互聯網傳遞,為金融互聯網搭建提供了基礎,其中證券交易市場是區塊鏈存在發展機遇的領域。傳統證券交易中,證券所有人發出交易指令后,指令需要依次經過證券經紀人、資產托管人、中央銀行和中央登記機構這四大機構的協調,才能完成交易。這樣的模式造就了強勢中介,金融消費者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在同一共識原則區塊鏈技術系統下的證券可以點對點交易,買方和賣方能夠通過智能合約直接實現自動配對,并通過分布式的數字化登記系統,自動實現結算和清算。不再需要中央化的登記結算機構,也不再受到交易時間的限制。資產證券化的產品在交易上也采用傳統證券交易模式,通過區塊鏈進行資產證券化產品交易,可使更廣泛的參與者在去中心化的交易平臺上自由完成交易,且可實現24小時不中斷運作。對于認可這一“區塊”價值的機構,可以接受“區塊鏈”代表的證券持有人再融資,不用擔心對應證券資產的轉移和“雙花”,因為每一筆交易都公開透明、可追本溯源。

(五)證券化資產的管理

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人會議舉辦的程序較債權代表和股東代表復雜,一是涉及的權益結構復雜,二是證券資產類型復雜,某一資產的違約可能需要涉及不同投資人會議提出表決意見,成本過高。這就涉及通過資產管理人執行投票,由于涉及可能的利益沖突,需要對管理人資格謹慎地約束和條件授權。投票流程是資產管理人向人發出投票指令,指令隨后被傳遞給投票分配者,再由投票分配者將指令傳遞給托管人,托管人請求公證人根據對管理人的授權對投票指令進行公證,然后向登記方申請并完成登記,最后投票信息匯總。這是一個非常復雜且非標準化的流程,投票信息存在被不正確傳遞或丟失的風險。

而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持下,投票可以透明簡化,直接公開在區塊鏈技術搭建的投票應用系統里,結果供委托人查詢。

此外,另一個證券化資產管理方向――證券化基礎資產的獲取和管理,在未來可能通過區塊鏈技術搭載的物聯網設備實現也許是一個更為長遠的設想。根據IBM的設想,區塊鏈技術搭載的物聯網管理體系下每個設備都得能自我管理,設備彼此相連,形成分布式云網絡,只要設備還存在,整個網絡的生命周期就可以大幅延長,運行維護成本顯著降低。而基于信息管理系統下發生的物流及現金流可以成為高度分散性資產現金流的證明,從而為證券化交易創造信用依據,不再依賴商業信用鏈上核心企業的信用。

四、需要解決的問題

由于區塊鏈在金融領域應用前景十分廣闊,巴克萊銀行、瑞士信貸集團、摩根大通在內的9家全球頂級銀行已加入一個由金融技術公司R3領導的組織,著手為區塊鏈技術在銀行業中的使用制定行業標準和協議;而納斯達克在2015年12月30日完成了基于區塊鏈平臺的首個證券交易,對于全球金融市場的去中心化有著里程碑的意義。但是,區塊鏈技術仍有需要解決的問題才能大規模廣泛開展實際應用。

(一)高耗能問題

數字貨幣經濟學中也存在所謂的“不可能三角”,即不可能同時達到“去中心化”“低能耗”和“安全”這三個要求。區塊鏈是否在節約中心化成本問題的同時又過度使用了電子能耗成本呢?技術的應用要考慮其系統的整體性。

(二)數據庫存儲空間問題

區塊鏈數據庫記錄了從創建開始發生的每一筆交易,因此每一個想參與進來的節點都必須下載存儲并實時更新一份從創世塊開始延續至今的數據包。如果每一個節點的數據都完全同步,那區塊鏈數據的存儲空間容量要求就可能成為一個制約其發展的關鍵問題。

(三)處理大規模交易的抗壓能力問題

目前的區塊鏈技術還沒有真正處理過全世界所有人都共同參與進來的大規模交易,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區塊鏈系統中的節點總數規模仍然很小。一旦將區塊鏈技術推廣到大規模交易環境下,區塊鏈記錄數據的抗壓能力就無法得到保證。

(四)安全性問題

目前的區塊鏈技術是基于非對稱密碼學的原理,但隨著數學研究和量子計算機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這些非對稱加密的算法能否被破解呢?也許在未來,基于數學原理基礎上的算法安全性會變得越來越脆弱,那時的區塊鏈技術就失去了信任這一最根本的基石。對于這個問題,市場中目前正在整合更強的加密原理。

隨著區塊鏈技術優勢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越來越多的資本、人才、資源正在源源不斷地被投入到相關技術的研究中,相信區塊鏈技術的上述缺陷得到解決只是時間問題。

第3篇:金融債權論文范文

內容摘要:當前,我國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金融發展中的結構問題卻令人擔憂,嚴重威脅著金融發展的安全性。本文指出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監管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以及應對策略,并就如何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提出建議。

關鍵詞:金融市場 安全 穩定 監管 農村金融市場

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及其穩定策略

(一)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體系實現了歷史性的跨越,金融市場體系日趨完善,社會資金配置和使用效率穩步提高。但是也存在許多結構性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金融產業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產業結構的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行業結構嚴重失衡。當前在我國現有的金融行業結構當中,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嚴重過高,但是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租賃業等這些非銀行業所占的比例卻嚴重偏低。二是銀行業務結構和收入結構不合理。

金融市場結構不合理。改革以來,我國金融市場在數量上得到了快速發展,但目前結構失調的問題卻十分突出:金融市場的種類結構失衡;金融工具結構不合理;市場參與者結構失衡。

金融資產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金融資產結構的主要問題是貨幣性金融資產所占比重過高。資產結構是信用形式結構的反映,它表明我國目前仍然是銀行信用占絕大比重,而企業信用、個人信用等基礎信用形式不發達,導致信用基礎比較單薄,銀行信用也因缺乏雄厚的信用根基而隱含了諸多風險。

(二)穩定我國金融市場的策略

財政政策。金融市場能否穩定,首先要看一個國家是否有一個穩定的財政政策。如果政府長期入不敷出,不管如何強調中央銀行的獨立性都達不到政策效果。

國有銀行改制。改制不等于全面私有化、分拆上市。國有商業銀行引入“民間”資本,適當降低國有資本的比重,同樣有利于轉變經營機制,也是在改革的路上前進了一大步。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是一般的國有企業,改制也要講究一定的路數。規范證券市場。堅決地把不夠資格的上市公司清除出去:停牌、退市、重組。給予中小投資者特別是普通公民以優先購買的權利。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匯率問題。我國現行匯率制度被稱為“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其中有匯率浮動的機制,因此不存在穩定的匯率預期。目前我國人民幣匯率具有固定匯率的特征。在匯率不能放棄有管理的浮動,又不能放棄獨立貨幣政策的時候,是不能輕言開放資本市場的。

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不足及其解決對策

(一)存在的不足

1.監管信息不對稱。中央銀行實施監管的主要依據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各類報表,但目前有些金融機構為追逐私利、逃避監管, 報表很不規范,信息失真,導致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信息不對稱,影響了監管當局決策的科學性和金融監管的效率性。另外, 風險檢測系統、風險預警系統還未完全建立, 監管信息傳導不暢。

2.金融監管立法的不完善。金融監管立法滯后, 法規雜亂和籠統, 其系統性、配套性、適時性和操作性不強, 直接導致無法可依、行政干預和金融債權與糾紛的定性難、執行難。

3.分業監管的限制。分業監管導致銀行、證券、保險三大監管部門受其監管范圍限制,難免出現缺乏協調、溝通甚至沖突的情況,而由于利益沖突導致的政策措施相互抵制的現象時有發生,重復檢查、重復監管也比較常見,這些不僅提高了監管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效率。

4.監管人員的低素質與監管目標不匹配。監管目標的高標準和監管任務的艱巨性,需要監管人員具有較為全面的經濟、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識, 而且在實際工作中,從對金融風險的識別、分析、判斷到制訂風險防范預案,都需要金融監管人員具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然而現有的監管人員,在知識水平、知識結構與金融實務上均存在著較大差距。現有監管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央行監管目標比較,呈現明顯的不匹配狀態,影響了監管的質量和效率。

(二)解決對策

監管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監管人員的素質,包括其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品質。我國目前嚴重缺乏專業的監管人員,監管當局還不具備現代化的風險管理和監管能力。并且,新形勢下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WTO規則,這又是一個新的挑戰。

首先要完善用人機制。對監管人員的素質要從學歷、工作經歷、銀行業務知識和技能等方面把關,符合條件才可以從事監管工作。對現有監管人員進行分類調整,優化監管人員的結構。對監管人員要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后持證上崗。其次是建立后續培訓制度。要定期、不定期地對監管人員進行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的培訓,不斷更新監管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對監管工作的的適應能力。再次是建立監管人員的推出機制。對監管人議案進行考核,通過資格認定等方式積極穩妥地使不符合要求的監管人員從監管隊伍中退出。

努力創建穩健的農村金融市場

任何金融理論若想在我國農村獲得成功,都要將對策定位在消除日益明顯的農民經濟分化,促進農村社會公平上來。在市場沒有形成自發的制約機制時,對自發市場造成的貧富分化和社會不公平現實,才能為農村金融市場創造一個穩定健康的基礎。

以法律制度規范民間金融市場,獎優懲劣。國家對農民創造性和積極性的尊重體現在對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的扶持上。通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強對已發展起來且運行良好的經濟合作組織的財稅信貸支持,突破其靠自身積累的局限,進而降低農民對民間金融資本尤其是高風險資本的依賴程度,擺脫由此產生的一些問題。

“十一五”規劃提出,要“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規范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探索和發展農業保險,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同時要“穩步發展多種所有制的中小金融企業”。政府的政策意圖非常明顯,那就是給予農村金融更多自我選擇的自由,在所有制結構、金融機構的組織結構以及業務經營方面,允許農村金融進行適合于本地區經濟特點的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尊重農村各類金融組織的首創精神。

實施“金融補農”政策。盡管民間金融資本在農村十分活躍,農村市場金融供給還有很大缺口。國家應實行“金融補農”政策。這既要求國家采取有效的經濟調控政策,鼓勵商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向農村地區投資,降低農民進入正規金融機構的門檻,又要求明確農村信用社的市場定位,推動其積極改革,有效運營,使之在農村金融市場上發揮更大作用,還要求取消現實中對農民自發合作組織的諸多限制,加強農民的社會關系紐帶,為其資金來源的多樣化提供基礎。積極引導建立小組貸款和小額信貸模式,走出單純的扶貧性質貸款的誤區,引入可持續發展信貸模式,引導農民借雞生蛋,而非越借越窮。

加大對農村建設支持的廣度與力度。農民是國民中的弱勢群體,而在農民中已產生在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上處于弱勢的階層,其出現和國家長期對農村與城市的區別政策、農業與工業的區別政策有直接的關系。在國家經濟已有相當規模且能保持快速、穩定增長的條件下,有必要而且已有能力在農村地區加大基礎設施投入以改善農村和農業面貌,加大對教育投入以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九年義務教育,逐步建立健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項目以促進農民的全面發展。這些措施對縮小農民貧富差距,共享小康,穩定農村社會必將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

制定切合實際的法規制度來推動農村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來彌補農村業已產生的貧富鴻溝,這些積極的國家行為必會大大加快建設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步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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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紀瓊驍.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D].中國優秀博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博士),2006(5)

4.鄭冬曉,齊曉安.金融市場發展一般特征探析[J].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3)

第4篇:金融債權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為了保證糧食流通環節的正常運轉.國家在財政金融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蕈,但在執行中卻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財政補貼資金滯留過多,沒有廈時足顛用到糧食流通土;二是陳糧壓庫嚴重,不但擠占了糧庫,也占用了糧食專項資金;三是農業政策性信貸質量很羔,亟待加咀改善。

近年來,財政金融部門大力支持糧食購銷企業(以下簡稱糧食企業),有力地保證了“敞開收購、順價銷售”政策的順利實施,糧食生產一直保持穩定增長趨勢。盡管如此,在財政金融政策執行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對糧食生產、農業經濟和農民收入都會造成極大的影響。

一、解決財政補貼資金撥補滯留問題刻不容緩

財政補貼資金是糧食企業正常運轉所必需費用及農發行收貸、收息的主要來源。近年來,盡管對糧食補貼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但資金滯留問題仍比較突出,有相當一部分資金滯留在中間環節.不能及時到達企業賬戶,影響了糧食企業的正常經營和銀行業務的正常開展。據調查,20oo年上半年,全國滯留款達56億元。山東省某市農發行,上半年財政補貼資金的到位率僅有383%。具體分析,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由于財政補貼資金下撥時間間隔較長而形成的滯留。以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為例,中央政策規定,相關利息和費用補貼應按季及時足額撥補到糧食企業,但某些省份在具體執行中,仍堅持上下半年各樸一次的做法,造成年終大量資金滯留在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二是由于資金配套規定過死而形成的滯留。例如,在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后,中央和地方按1:1.5的比例配套,某些省在實行這一政策的過程中,要求市縣財政負擔的資金必須先到位,省級財政再下撥應負擔的資金。但一些財政困難的市縣,資金往往不能按時到位,這樣,省級專戶就滯留了較大比例的資金。又如,有的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受到省級政府規定的“是否完成銷售計劃”等政策的影響,使資金大量滯留在省以下中間環節據報表反映,6月份地縣級滯留資金占全部資金滯留的43%。

三是由于財政、糧食和農發行缺少有效的工作銜接而形成的滯留。從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資金到最終進人糧食企業基本賬戶的整個資金撥付過程,涉及財政、糧食、農發行等部門,需要部門之間密切配臺。由于種種原因,實際工作中許多環節都沒有很好地銜接起來。比如,補貼政策措施和款項撥付等信息不能及時溝通傳遞,影響工作效率;在分解下撥補貼款時,糧食部門不能及時提供有關糧食庫存的報表數據,影響應補金額的計算;在具體測算應補金額時,財政、糧食對補貼資金測算的基數存在較大分歧.導致一些清算、決定工作嚴重滯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補貼款項的分解下撥;分解下撥的補貼資金時常出現沒有表明具體補貼時期的利息、費用金額的情況,給農發行進行賬務處理帶來不便。

四是由于工作遲緩而形成的滯留。一些地方在撥補糧食風險基金時,規定每撥款都要由主管市長(縣長)簽字,而主管市長(縣長)由于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在財政部門提供的劃撥單上簽字,使補貼款不能按時下撥,形成滯留。

五是由于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較為復雜而形成的滯留。財政補貼資金涵蓋面廣,補貼種類繁多,補貼渠道不一,資金撥補工作細致而煩瑣,客觀上造成了財政補貼資金的管理難度,形成滯留。財政補貼資金必須及時足額撥付糧食企業手中,如果中途滯留,勢必影響企業的正常運轉,為此,工作中要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

首先,財政、糧食和農發行之間要密切配合。管好用好財政補貼資金不是哪一家能單獨完成的任務,必須多方共同努力。財政部門是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的主體,要按規定保證資金足額使用。糧食部要做好基礎工作,及時、準確提供各種數據、報表。農發行要搞好資金的運用和監督,通過與財政、糧食部門定期與不定期的會晤、協商,交換對補貼資金管理的意見、看法,爭取消除分歧,步調一致,避免由于看法不一、信息不暢造成的財政補貼資金滯留。

其次,要轉變財政補貼資金的配套方式。過去,一直是要求地方配套資金先到位,中央配套資金后到位,這一做法并不好,因為有些地方因財力的限制,而無力“到位”。山東等地通過體制結算的方式,效果比較好,也就是說,上級補貼資金該下撥的下撥,地方配套資金通過年終體制結算方式,一次性劃撥到省里,然后再統一下撥到各市地農發行的專戶上。這樣就保證了資金的足額到位。

最后,努力做好各項基礎工作。一是要定期搞好撥付測算。對各種補貼,包括國儲和風險基金補貼及財政促銷差價補貼的標準、資金劃撥渠道以及各個時期應補、實補、欠撥數量做到心中有數。二是搞好服務,抓好落實工作。補貼款撥到基本賬戶后,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及時分解,足額收息。對補貼總量不足、撥補不到位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主動做工作,督促相關部門落實各項規章制度。三是要加強職工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素質。財政、農發行和糧食部門都要重視,只要各方面業務素質提高了,各項基礎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效地堵住管理上的漏洞。

二、做好壓庫促銷工作迫在眉睫

中央要求,糧食流通要“順價銷售”,由于糧食市場不景氣,價格不斷下滑,實際工作中難做到,以致積壓了大量高價糧和陳糧。以小麥為例,去年同期小麥銷售單價0.74元/斤,目前銷售單價約050元/斤,下降幅度324%;小麥平均成本去年同期0.726元/斤,目前達0.67元/斤,下降幅度只有8%,遠遠低于銷售單價的降幅。從平均成本與銷售單價比較來看:當前小麥平均成本0.67元/斤,即便銷售新糧,1999年新小麥平均成本也是0.62.元/斤,比銷售單價要高出012元一0.17元。在此情況下,糧食企業達到順價銷售極為困難。這些陳糧收購成本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加上長期的倉儲、保管、利息、費用支出,使得成本更高。同時,由于企業倉容有限,陳糧未銷,新糧又登場,多數企業采取露天存放,進一步加速糧食陳化,雖大部分未經質檢部門認定為陳化糧,但質量明顯降低。若不采取防御措施+成本會進一步升高,品質進一步降低。

之所以難以實現“順價銷售”的目標,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市場的原因,有價格體制的原因,但政策執行不靈活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何這樣說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下各方面對“順價銷售”的態度:糧食部門千方百計地想把陳糧推出去,但沒有政策.不敢輕舉妄動;農發行嚴格執行國家的“順價銷售”政策,不允許降價銷售;財政部門想拿出一塊錢,用于銷售差價補貼,但也不好擅自做主。這樣的結果是大家都不違背政策,但糧食卻賣不出去,積壓在庫中,并且時間越久,成本越高,虧損越大。問題出在呢?就出在政策上,政策規定,必須“順價銷售”,誰也不敢降價銷售。應該說,大的政策我們是不能違背的,但在不違背“順價銷售”政策的前提下,我們能不能靈活執行政策呢?這是值得我們研究和思考的問題。

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財政金融政策,做好壓庫促銷工作時,我們可設想在以下幾方面實現突破:對于高價位庫存糧食,只要地方政策采取補貼的方法,保證貸款本息能夠全額收回,農發行就應予以配臺支持;對銷售特別困難的糧食企業,可按新購進糧食成本實行推陳儲新,等量對沖;由地方人民政府批準,落實價差補貼來源,并在收購旺季結束前能對沖完成的,或企業愿意財務資金做風險保證的,可實行先銷后購的辦法推陳儲新;對于銷售1998年前陳糧的,本著打緊各項費用原則,銷售只計算1999年9月1日后發生的利息與保管費用,盡快消化,減輕負擔。總之,在促銷上,既要堅持“順價銷售”的原則,又要掌握一定的靈活性,只要落實了糧價虧損的彌補來源,就要積極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陳化糧和高價糧。

三、農業政策性信貸風險亟待控制

第5篇:金融債權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也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加強產權市場管理,需要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改進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管,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加速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必須明晰企業產權界定,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構造完整的企業產權交易法律體系。

伴隨著國內外資本并購重組熱潮的興起,我國產權市場開始加速發展。然而,其發展狀況與現實需要卻有很大差距,既不能適應國有經濟加快實施戰略性重組的需要,也不能適應非公有經濟廣泛參與國民經濟各領域發展的需要。其中,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缺乏法制化管理。

由于政府改革仍未完成,政府權力及利益的“條塊分割”直接決定了產權市場的相對割據和封閉性(銀純泉,2003)。即使在同一地區,有些政府部門也只承認本系統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以致企業整體評估時,設備、流動資產以及房地產要有多個中介機構分別評估,造成價值難以準確判斷;同一企業的產權,由不同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相差懸殊,隨意高估或低估的情況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產權市場的發展和產權市場競爭秩序的規范。尤其是國有企業產權的交易,往往涉及到企業資產、債權債務、職工安置、企業后續發展、價格確定、土地處理、金融債權安全、稅務等多方面問題,而政府多個部門(如國資監管、土地管理、勞動保障、稅務、銀行等)之間的相對割據,也嚴重影響到操作的規范和交易的成功(蘇穎宏,2000)。

在西方產權理論中,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權力(阿爾欽,1991)。產權不是物品,而是人與人之間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與其使用相關的關系(平喬維克,1995)。產權有諸多屬性,而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完全擁有產權的所有屬性,因為擁有某些屬性會得不償失(巴澤爾,1997)。產權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外部效應的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行動的動力(德姆塞茨,1991)。產權交易的前提是產權的明晰界定,而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使產權交易有可能進入“鎖定狀態”,從而影響經濟資源配置和資源效率的提高。而產權交易中心則可擔負起節省交易費用的重任,從而為經濟發展和制度創新做出貢獻曾小春,2001)。

學術界對產權市場的重要地位(程紅,1996;林凌,2001)、運行機制(郭國慶,2004)、價格發現、規范監管(劉笑萍2001;岳士俠,2002;任鳳珍,2003)等進行了深入研究。有學者指出,在市場經濟自我調節功能難以充分發揮的現階段,各級政府作為國有資產所有者代表,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的特殊角色不可替代。要確保產權交易的正常進行和產權市場的競爭有序,就必須科學界定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實施法制化管理(陳永忠,2003;浦再明,2003)。

本文擬在論述產權市場功能的基礎上,對加強產權市場管理尤其是產權市場的法制化管理問題展開深入研究。研究這一問題,對于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規范產權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對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產權市場的功能

所謂產權市場,從廣義上說,它是指全部產權交易關系的總和,是指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圍繞產權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的經濟關系,這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產權市場。從狹義上說,它是指人們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具體場所,包括證券交易所、產權交易所、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等以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買賣或有償轉讓為內容的交易場所,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產權交易所。產權市場是多種生產要素整體集合運動的載體,是要素配置市場化的最重要形態,在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功能。

1產權市場為國有資產存量提供了進退通道

國有資產存量就是國有企業占有并支配進行生產經營的財產。目前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占有格局的最大問題就是資產的“凝滯性”。一方面,許多部門的資產大量閑置或低效率運行,而另一些企業則特別需要這些整體的生產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存量資產的凝滯性,造成了低效資產無法“退”,高效資產無法“進”,嚴重損害了整個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所以,國有資產存量迫切需要能夠自由流動,以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

產權市場的產生,為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提供了運行載體,成為國有資產存量進退的通道。發展產權市場,使存量資產自由流動,可實現國有資產“進”和“退”的雙向功效:一方面,那些經營管理好、創新能力強、有發展前途的企業,通過購買經營差的企業,實現生產規模的發展;另一方面,那些經營差、長期虧損的企業則通過轉讓產權收回資金,使閑置的生產資料得以有效利用,而且收回的貨幣資金還可用于搞活其他更有效的企業。因此,存量資產的一“進”一“退”帶動了兩類企業,從而在總體上提高了國有資產的經營效率。

2產權市場有利于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國有資產存量在部門、行業、地區以及企業組織等結構狀態上嚴重失衡,致使我國的資源配置很不合理,市場作用難以發揮。存量資產結構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①資產存量條塊分割嚴重;②資產存量在部門和行業之間的配置失衡;③不同地區產業結構雷同;④企業組織結構“大而全、小而全”。這種失調的存量結構給整個國有資產造成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其一,大量閑置的設備和連年虧損的企業不但占用了大量的生產資料,而且加重了政府的負擔;其二,那些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則無法通過產權交易迅速擴大企業規模,實現規模經濟。因此,需要一個產權交易的平臺來打破存量資產的失衡狀態,推動存量資產的結構優化。

產權市場能夠實現資產的流動,引導資源重組,讓那些閑置的、效益低下的和競爭力弱的資產流向急需的部門;讓效益好、競爭力強的企業兼并效益低、競爭力弱的企業,促進社會資源在不同地區之間、不同行業之間、不同企業之間進行流動,以實現國有資產存量的結構優化。而且,產權市場還是各種產權信息的集散地,它的這種信息優勢也有利于企業進行跨地區、跨行業進行產權交易。

3產權市場為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國有資產重組架起了橋梁

據統計,2001年競爭性行業中的國有大企業虧損面高達89.9%。因此,如果僅僅依靠國有企業自身的資金實力來進行資產重組很難達到目的。國有資產的戰略性重組迫切需要多元化的投資主體,需要用非公有制形式來改造公有制。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架起了橋梁,使國有企業的投資主體實現了多元化。通過產權市場,民營資本可以涉獵更多的發展領域,參與重點項目建設,進一步做大做強。

深圳產權交易中心的統計顯示,自2002年開始,民營資本購買國有企業股份的案例同比增長50%,而且這種趨勢還在增強。民營資本的活躍為產權市場的整體發展制造了“鯰魚效應”,讓整個市場顯得生機勃勃。產權市場還是一個吸引外資的平臺,是一個資本聯合的“婚姻介紹所”。產權交易所可以進行經常性的招商活動,進行“產權引資”。總之,產權市場為非公經濟參與國有資產的改制、重組提供了運作平臺,是民資的入口,外資的橋梁。

4產權市場能夠提高產權交易的透明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過去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大多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由轉讓方尋找、選擇受讓方,通過一對一的談判確定轉讓價格。實踐證明,場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管,容易產生不規范、不公正的現象,難免出現暗箱操作、私相授受、低估賤賣等問題,極易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產權市場實行集中交易,引進競價機制,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由市場供求關系自主決定成交價格。這種做法不僅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而且由于成交價格是買賣雙方都滿意的價格,所以一般能比較真實地反映資產的價值,減少了行政手段干預所造成的價格扭曲,有助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廣州產權交易所1999-2002年間,通過市場機制直接為國家和企業挽回損失達3億多元,所有項目市場成交價比評估價平均升值41%左右。由此可見,國有資產進場交易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有效措施。

二、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若干問題

如上所述,產權市場是市場經濟國家促進企業競爭和經濟結構調整從而保證社會資源高效利用的一種有效機制。然而,在我國,由于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問題上,始終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企業產權主體缺位和虛化,產權轉讓的動力和壓力不足;體改不配套所造成的外部約束等使產權市場交易步履維艱,產權市場遲遲不能迅速發展,沒有對社會經濟起到應有的高效配置資源的重要作用。因此,探尋加強產權市場管理的有效途徑就顯得十分必要。

1制定中國產權市場的發展規劃

產權交易需要理論指導,產權市場的建立同樣需要清晰的發展戰略規劃。在產權交易成功的國家中,都已經建立了一個基本的關于產權發展規劃的框架。這個包括:普通法則、經濟觀點、問題和解決方案的發展規劃的框架,可以幫助一個新市場構成基礎的建立。但目前,我國產權交易理論還不成熟,市場的發展仍處于無序狀態,需要產權市場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做進一步探討。國家有關部門應該根據目前產權交易發展狀況盡快制定全國產權市場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

2創辦全國性產權交易中心和區域性產權市場

必須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建立健全產權市場網絡體系,逐步形成全局統一、縱橫結合的格局。首先,要建立全國產權交易中心,形成一體化格局。貫徹落實國家對產權交易所實現規范運作,并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大型產權交易活動。其次,在縱向層次上,可以在市場便利、工業發達的地區建立幾個大型的區域性產權市場,負責組織一定區域范圍內產權交易的運作。再次,在實現縱向層次化的同時,還要根據產權交易對象的性質建立各種不同類別的專業易市場,以實現交易市場的橫向專業化。如企業兼并市場、資產拍賣市場、閑置資產調劑市場、租賃市場等。

3充分發揮政府在產權交易中的引導、規范和協調作用

政府應加強對企業并購的政策引導,使產權重組與企業并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長遠發展規劃,引導企業兼并向優化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方向發展。政府要嚴格規范產權交易主體的行為,國有資產產權的出售,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將國有企業產權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針對并購中的職工安置、銀行債務處理以及跨地區兼并中的財稅處理等問題,政府應該在稅收、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一些優惠鼓勵政策。此外,政府要注意在發揮組織作用的同時,一是不能直接干預具體的交易活動;二要杜絕政府官員利用職權營私舞弊,防止官員幕后交易。

4加強對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我國目前的產權交易機構明確地隸屬于國家資產管理局一類的政府單位,官辦色彩濃厚。全國有200多家交易所,這樣分散不僅成本高,而且引起市場的混亂和無序競爭。因此,需要對已經成立的交易所進行清理、重組、整合。可以探索交易所兼并形式,被合并的交易所作為新組建的交易所的會員單位,經紀公司或股東;也可以探索分所形式;還可以探索跨省區的區域聯盟體形式。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應該受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嚴禁通過自營和炒買炒賣企業,從中牟取暴利;對其弄虛作假,,,損害交易雙方的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5科學確定產權交易價格

加強資產評估工作,產權交易時的價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產權交易雙方的地位,產權市場的供求狀況等。但其底價應是特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的結果。必須嚴格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行為,對于違法亂紀者要嚴厲制裁。產權評估工作,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特定的機構進行;對資產的價值,特別是無形資產的價值要得出合乎實際的結果,從而使資產產權的價格切實反映其真實價值。同時我們要切實保證資產評估機構的相對獨立性,國家行政機關不應對其工作進行過多的干預,以保證其評估結果的真實性。

6規范企業產權出讓收入的處置工作

產權出讓收入應按產權主體的不同性質區別對待,分別處理。一種是母公司賣子公司,國有企業的產權出讓方是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直接擁有該企業出資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產權出讓凈收入應該由該機構或該企事業單位收取,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處理,另一種是政府賣企業!其產權轉讓凈收入應納入國有資產經營的預算管理。方法有兩種:①由同級政府統一安排!將凈收入轉向用于支持國有企業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或增補國有企業的資本金。②國家授權的部門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由該部門提出再投資方案,經同級政府同意后,用于再投資項目,在預算上列收列支。

7完善產權交易的社會保障體系

產權轉讓中職工的妥善安排有賴于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因此國家應著手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社會辦社會”,職工精簡或離退休后各得其所,避免造成社會震蕩。在我國社會失業保險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兼并企業應該盡量安置被兼并企業的人員。目前一些地方從實際出發,探索了一些有效安置職工的措施,例如:①實行一次性買斷工齡,作為自謀職業的費用;②實行待業培訓制度;③鼓勵出讓產權的企業多方安排職工;④對離退休職工實行綜合保險,社會管理。

8積極開辟通向產權市場的渠道

首先,應該容許集體企業轉為職工持股企業,發展股份合作制經營;變政府直接管理企業為控股式管理;對經營不善的國有企業,所有權可以實行債券化,對這類企業國家逐步由所有權主體轉變為債權主體,對應的債務主體可以是金融性投資公司,也可以是個體或私營業主。其次,應積極推進交易市場的國際化。充分利用國內國際資本市場,擴大產權交易規模,增加交易品種。但向外商出售國有企業產權需要規范。最后,通過建立產權信息網絡為基礎擴寬產權市場的服務功能。建立規范的交易信息網絡,可以提高產權轉讓的成交率,降低產權交易成本,促進產權轉讓競爭機制的形成。同時,也可以為政府監管提供信息服務,從而有效地防止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的浪費和流失。

三、加速產權交易的法制化建設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產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都必須以法律手段為保障。產權交易必須規范進行,既要解決因產權轉讓不規范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又要解決因產權市場發育不良造成的存量資產流不動的問題。

目前,雖然我國廣義的產權交易法律、法規體系已初具雛形,但我們不能回避這樣一個事實:現行產權交易的法規政策還不夠完善,有關產權交易規定的法律效力層次較低,至今未出臺一部產權交易的行政法規。在產權交易的具體過程中還存在許多違法行為,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約了我國產權交易的發展與完善。因此,加強產權市場的法制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1明晰企業產權界定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力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產權界定有助于培育企業經營者的意識并為實施產權交易創造了前提條件。

產權界定是一種法律行為,即企業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歸屬是否明確。明晰的產權,劃定了人們活動的界限,最大限度地調動積極性,減少資源浪費和市場摩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但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很多國有或集體企業產權模糊,給改革深化和產權交易留下了很多隱患。因此,在“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必須用法律的形式明確產權的歸屬,明確產權主體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對于國有企業,避免出現“產權殘缺”,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2規范產權交易經紀主體及其法律關系

產權交易經紀主體為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目前,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定位大多不夠準確,主業不突出,資格條件較低,設立過濫。為了確保企業產權交易的健康進行,依法規范產權交易經紀機構的主體地位及其權責法律關系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產權經紀機構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依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定的、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的產權經紀公司;另一種是由國資授權控股公司設立的非獨立核算、以從事系統內部資產交易為主的產權經紀部。兩者設立的條件和程序是不同的。從事產權交易經紀活動必須具備主體資格條件,這包括兩層含義:第一是指經紀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擁有經紀資格;第二是指產權經紀機構活動必須取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頒發的產權經紀資質證。

產權交易經紀法律關系是指產權經紀公司為產權交易主體就產權交易提供居間、服務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產權交易經紀公司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3深化對產權交易法律關系客體的認識

產權交易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產權交易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即企業產權。產權交易主體參與交易的目的就是為了轉讓或受讓其有權支配的產權,都是為了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經營管理、處置等目的。傳統上我們對產權交易客體的定義過于狹窄,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用于自由交易的資源的自由進出市場,從而影響市場分配資源的效率。隨著觀念的更新和市場改革的深化,我們應當認識到包括企業不動產、合約、退休金權等各種各樣的有形的和無形的權利都可以作為產權交易關系的客體用來交易。這就要求法律的規定要順應和符合這種發展趨勢,對產權交易的客體范圍的限制具有更大的包容性。這樣有利于市場機制的充分發揮和資源的最優化組合。

4依法規范資產評估程序

資產評估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要求高,跨學科、跨部門的邊緣學科和綜合性工作。資產評估工作要達到優質、高效、客觀、公正,必須制定和遵循嚴格的評估程序,這是做好資產評估的關鍵。要為標準規范的資產評估程序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使評估程序受到嚴格的監控和規范,保證評估過程的有效和公正。評估人員在進行資產評估時,也要本著客觀、公正、獨立、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受行政機關、經濟當事人、政府的干預,如實反映資產評估的全過程,包括評估依據的條件、資料的來源、評估即價標準、評估途徑方法以及評估結論。評估機構必須樹立獨立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按章辦事,不受外部條件的干擾和影響,做到言之有理,言必有據。

5加強對產權交易的法律監督

完善的外部監督機制對于規范產權交易行為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同樣重要。我國目前對于產權交易的外部監督主要集中于政府的一些職能部門和政府授權的某些公司。這些監督機制在實質上都屬于行政監督機制,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其中的違規操作。一方面,在共有財產私有化,即公共管理部門和國有企業在向已經登記注冊或運營的私有企業投資的過程中,有大量的公共產權和資金流失到私人企業或其關聯成員中;另一方面,在私有產權社會化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欺詐違規的操作,損害了社會和民眾的利益,阻礙了產權市場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應該轉換監督方式。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一樣具有保護國家財產的職責,必須依靠法律對產權交易過程進行監管,借鑒其他國家的市場法治經驗,加強對交易雙方的審核,嚴格規范和監控產權交易的各類市場和平臺,促進產權交易的規范化和公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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