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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老年護理人才梯隊的遴選程序
采取個人自薦和科室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科室根據各層次人才的遴選條件,擇優推薦,填寫醫院老年護理人才培養對象推薦表,并附相關材料,上報護理部。
1.2護理部審核
由護理部對申報人條件進行審核,老年護理專業委員會組織理論考試,根據各層次人才的遴選條件,確定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名單。最后,公示無異議后,正式啟動醫院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培養計劃。我院共有1847名護理人員,選取了126名人員列入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培養計劃。其中后備人才78名,中青年護理骨干42名,高級老年護理人才6名。職稱:護士及護師84名,主管護師36名,副主任護師及主任護師6名。
1.3老年護理人才梯隊的培養目標
通過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培養制度的實施,在護理隊伍中選拔一批在老年專科護理、護理教育、護理科研和護理管理上綜合發展的老年護理人才,建立一支結構合理、專業性強、素質高的護、教、研老年護理專業人才梯隊;培養和引領團隊、增強集體凝聚力和榮譽感,提升科室內涵質量,并致力于老年護理研究,有創新意識的高素質管理人才;培養能參與醫院醫療、醫技、護理、藥劑等學術探討,參與或承擔老年護理相關課題研究的科研與教學人才。
1.4老年護理人才梯隊的培養
1.4.1后備人才
(1)培養目標:能夠準確評估老年人活動能力和環境,掌握必需的基礎知識和技術,具有適應醫療發展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老年人及家屬提供個性化心理護理及健康教育,為老年患者提供個體化護理。(2)培養內容及方法:以老年護理核心能力為導向,理論培訓以個案護理、床邊交接班、疾病講堂等方式進行培訓,鼓勵其獨立完成護理工作,并予以反饋和正向指導。老年護理技能培訓主要包括老年人安全護理、皮膚護理、口腔護理、用藥護理、喂食法、叩背祛痰法、臥床老年人床上擦浴與洗頭、便秘的處理、預防跌倒的護理措施等。培訓方式有課堂講解與多媒體演示、模擬練習、現場操作展示、通過網絡平臺自學等。每月第1周與第3周的周五進行培訓,每次1~2h,每人次培訓30學時。由高級老年護理人才及科室主任根據所在科室老年患者的特點進行針對性授課。
1.4.2中青年護理骨干
(1)培養目標: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的護理知識和技能,具備應急能力;能夠對護理員及其他人員進行專業指導,完成對護理對象的評估、制訂護理計劃和方案、進行健康教育等工作。(2)培養內容及方法:培養方式包括參加醫院組織的老年業務講座,并作為授課人對后備人才進行授課,外出進修學習,每人3個月,每人至少參加1次老年專題研討班。理論培訓內容包括機體老化的理論,老年人的生理、心理和社會特征,老年人各系統常見疾病的護理(循環系統、呼吸系統、消化系統、泌尿系統、感官系統、運動系統、內分泌系統、神經系統)、人文知識與技能等,共30學時。技能培訓采取情境模擬訓練的方式,以提高應急服務能力為主,在急救操作中,引導護理人員獨立思考不同的救護措施以及科學分工和配合,培養綜合急救能力。
1.4.3高級老年護理人才
(1)培養目標:具備豐富的知識結構及較高的綜合素質和能力;能夠以整體責任制護理模式處理老年人的復雜問題,提供以提高生活質量為目的的高級專業護理服務;協助護理人員在醫院、養老院或社區衛生機構之間建立聯系。(2)培養方式:培訓周期為1年,培養方式如下。①依托國內外學術交流平臺,每年參加至少3次國內老年醫學相關專業學術交流;②開展老年護理領域的科學研究;③承擔院內老年患者疑難護理問題的會診;④每季度到老年護理院進行調研。
1.5老年護理人才梯隊的培訓質量評價
成立考核評價小組,考核小組由5名人員組成,包括2名護理部主任和3名科護士長。考核評價小組負責全面監督和考核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培訓計劃的制訂與實施情況。通過查看相關材料(包括制度、計劃、原始記錄等),評價培訓和管理工作是否落實到位;通過對護理人員進行理論考試、技能操作考核、現場答辯等方式,評價接受培訓的護理人員是否達到培訓目標。
1.6效果評價
1.6.1護理人員的科研成果
比較培養前、后,老年護理人才梯隊成員發表老年護理相關的論文、課題立項、出版書籍、申請專利的數量。
1.6.2護理人員的理論與技能考核成績
由考核評價小組建立老年護理理論知識與技能考核題庫,后備人才與中青年護理骨干以相關基礎知識為主,高級老年護理人才以前沿知識為主。①理論考核:每個層級的理論知識考題設立難易程度相當的2份試卷,分別用于培訓前和培訓后的知識考核。每份試卷均包括100題,全部為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滿分100分。②技能考核:編寫老年護理技能操作題庫,每名護士按規定時間到護理操作室抽簽考核老年護理技能,參考護理操作流程及統一的評分標準進行評分,滿分100分。
2結果
培訓前,老年患者對護理服務的滿意度評分為(76.2±4.5)分,培訓后為(87.6±5.6)分,培訓前后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24.378,P<0.001)。
3討論
3.1老年人才梯隊建設提高了護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我院開展的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建設,分為后備人才、中青年護理骨干及老年護理專家3個層次,對不同層次的人員設置不同的培養目標、培訓重點和培訓方式,彌補了在職護士在老年知識和技能方面的不足,由表2可見,老年護理人才梯隊人員老年護理知識和技能考核成績均高于培訓前(P<0.001),且老年護理相關的論文、課題立項、專利等科研成果增多,為開展老年科研、提高老年專科護理質量奠定了基礎。在老年護理人才梯隊不同層次人才的培養中,通過多樣化的培訓方式,激發了各層次人員對老年護理知識的學習興趣,促進臨床護士護理觀念轉變,促進臨床護理向專科護理發展,使老年護理工作系統化、程序化、專科化,護理技能規范化、標準化、專科化,體現了臨床護理服務必須充分體現專科特色這一優質護理服務的要求。護理人員老年護理知識和技能的提高有助于確保他們在臨床工作中及時發現老年患者因多病共存、一病多癥等特點引起的復雜的病情變化,為老年患者進行預見性護理,從而降低護理風險。
3.2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建設提高了老年患者對護理服務的滿意度
在老年護理人才梯隊建設中,除了注重對老年護理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外,還注重對護理人員的人文素質培訓。通過舉辦讀書報告會、觀看錄像《為自己工作》、學習南丁格爾精神推進優質護理服務等形式的活動,增強了護理人員的人文素質和軟技能,促使他們更好地落實健康教育和人文關懷,從而拉近老年患者與護理人員之間的距離,增加患者對護士的信任度和滿意度。結果顯示,培訓后,老年患者對護理服務的滿意度評分由(76.2±4.5)分提升至(87.6±5.6)分(P<0.001)。
4小結
起決定作用的農業經濟和經濟而言,知識經濟是知識和技術作為經濟增長和的主推動力。知識經濟的主角——知識產權應當和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的重要指標。與之相適應,知識產權在全球范圍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和保護,其保護范圍已不僅僅局限于最初的工業產權和著作權,機程序、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均已列入其中。知識產權作為一項可以保證擁有者或者被許可者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壟斷其知識產品經營從而在市場競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權利,其誕生之日同時也是侵犯知識產權現象的發生之時,特別是在傳播方式多元化,市場主體利益范圍不斷擴大的今天,智力成果受到侵犯的可能性越來越大,而由此造成的損失也急劇上升。知識產權的救濟也從最初的民事、行政途徑越來越多的轉到采用刑事加以保護。從國際保護知識產權的趨勢來看,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越來越注重運用刑法保護知識產權。
從我國來看,我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了適應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先后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等一系列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由于我國1997年的新刑法典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是基于舊的知識產權法律為基礎的,在整個侵犯知識產權罪一章中僅僅規定了七個罪名(分別是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并且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面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壓力與任務越來越重,僅僅依靠1997年倉促修訂的刑法典中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其立法的滯后性與缺陷毋庸置疑),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當前我國對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迫切要求了。刑法是保護正常關系和合法利益的最強有力手段,應當適應社會的發展而設立對應的配套設施(即罪名的增加,原有空白罪狀的填補,或者是附屬刑法、刑法修正案的及時出臺)。因此,醞釀一下對于1997年刑法典關于侵犯知識產權罪的罪名及條文的修訂實屬必要。本文擬以我國刑法關于侵犯專利權犯罪的立法現狀為例,探究導致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現狀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加強刑法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可選擇途徑,以期能拋磚引玉,對我國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更上一個臺階有所裨益。
一、立法缺陷及思考
“專利”一詞其實在中國古代早已有之。公元前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的記載,《國語》中則有“匹夫專利,無謂之盜,王而行之,其鮮歸矣”的記載。[1]但其意義與今日之“專利”已大相徑庭。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著作權,工業產權則包含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專利權作為一種工業產權,稱其為“工業的助燃劑”一點也不為過。專利的多少也已成為一個、一個國家是否進步的標志,從而能保證一個國家始終立于世界市場競爭的不敗之地。美國的杜邦公司由于掌握了尼龍的專利而一躍成為世界性的大公司,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自恃擁有雄厚資本和技術力量的美國通用電器公司,美國無線電公司,由于沒有搶先獲得晶體管技術的專利權,結果被首先取得這一發明專利的德克薩斯公司遠遠地拋在后面。甚至可以說,掌握了專利技術,就等于掌握了一個領域的經濟命脈。2002年,6C(東芝、日立、松下、JVC、時代華納、三菱電機)向中國DVD出口企業收取的每臺出口到國際市場的DVD4美元的巨額專利費無疑給國內的家電制造企業敲響了警鐘:沒有自主的專利權,根本就無法在世界市場上參與競爭。同時,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對于激發專利權人的創造積極性,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對比十分重視專利保護的國家,在此情況下,反思我國專利保護的刑事立法現狀就顯得尤為必要。
專利一般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相對于200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和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對于專利侵權行為的詳盡規定,1997年刑法典對于侵犯專利權的犯罪的規定可謂單薄至極。現行刑法只在第216條規定了整部刑法典唯一的一條侵犯專利權犯罪條款——假冒專利罪,而且由于采用的是空白罪狀的敘述方式,使得刑法對于專利權的保護不僅范圍狹小(僅規定假冒專利行為可以構成犯罪,其他一切專利侵權行為皆不能通過刑法加以保護),而且界定模糊(根本未規定何為假冒專利),給予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圍過大,使其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為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層次,以適應國際競爭的實際需要,幫助我國企業更快適應知識產權競爭的國際游戲規則,實有必要對專利權的刑法保護作出更為明確細致的界定。
(一)非法實施專利行為應否納入刑法保護的視野之中
對于非法實施專利行為能否構成犯罪,我國現行刑法典未作規定;而在2000年修訂的《專利法》中,第11條明確規定:非法實施專利行為是指,(1)“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2)“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但是在其“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中,第57條對于非法實施專利行為采取了與現行刑法相同的立場,即只規定了這種行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并未規定其具有刑事意義上的責任。即對于專利權人來說,如果他的專利權受侵害,那么他的救濟途徑就只有追究對方民事和行政責任兩種方式可尋求。筆者認為,《專利法》的這一規定和刑法對此行為的未加規定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專利權的客體具有無形性的特征,這種無形性的特征決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表現形式上也很特殊。因為一項專利可以被轉讓或許可給兩個以上的其他人使用,而這種多個主體的使用或前后承繼在一定條件下不會使該項專利的自身遭受損耗或滅失,從而使侵害專利權犯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一般來說,一項專利的原始取得(即申請后獲得專利認證)需要專利權人前期準備工作做得相當充分,只有真正被授予并公告了其申請的專利,專利權人始擁有某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壟斷權,真正具有了將技術轉化為效益的可能。但是,對于專利侵權人來說,何種途徑風險最小(即成本),而獲利卻最大(即效益問題),那么這種方式就應當成為其首選。
據上海市專利局最近發出的一份調查問卷所反饋的資料顯示,在103項已實施且效益好的的專利項目中,有51項被侵權,占44.72%;在其他400多項抽樣調查項目中,侵權僅為53項,占11%。[2]選擇效益好的已實施專利作為侵權對象實施各種侵權行為,是絕對不會被認定為犯罪的。顯然,這種實施未經許可專利的侵犯專利的行為(此處尚不能稱之為犯罪,因為我國現行刑法尚未將其犯罪化)是最經濟的方法。這種思維成為必然。在這種“大勢所趨”的情況下,被侵權企業(或專利權人)所遭受的打擊是非常沉重的。為了開發一項新技術,一個企業往往在前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在開發研制成功且獲得專利后到正式投產和銷售,有的可能還需要度過一段艱難的創業期;但就在剛開始享受專利技術所帶來的效益時,由于市場上非法實施專利行為的增多,導致真正的“原裝”專利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的銷量銳減,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而從犯罪的客體角度來看,非法實施專利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這種行為不加以犯罪化,用刑法來保障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有違刑法作為社會最后屏障的精神和立法宗旨,甚至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這種專利侵權行為的實施。
換一個角度來看,現行刑法第216條明確規定假冒專利的行為可以構成犯罪,而專利權的定義一般又是如此界定的:“專利權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范圍內獨占實施并排除他人非法實施的權利。”[3]也就是說,知識產權中強調的專利權中的實施專利的獨占權屬于實質性的權利,而與之相反,專利權人為了公示自己所獲得的專利所享有的在商品或服務上加注的專利標記、專利號只屬于形式性的權利。[4]那么,可以說專利侵權行為(即非法實施專利的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獨占權(即實質權),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直接侵犯的是專利權的標記權(即形式權)。[5]刑法將假冒專利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舉輕以明重”,對于較重的專利侵權行為卻只能通過民事和行政途徑加以救濟,顯然與法理不符。比較德國、日本以及我國地區的立法,筆者認為,將非法實施專利行為加以犯罪化是必要的,至少在現階段對于加強對專利權人財產權益的保護,激發其創造的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在罪狀設計上,筆者傾向于這樣一種觀點,即將非法實施專利行為的犯罪規定為自訴之罪,[6]并依情節構建刑罰幅度,盡量做到主刑較輕而罰金刑或資格刑較重,“這應該是有效保護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最佳立法選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