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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管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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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監管論文

第1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農村金融已成為我國整體金融系統的瓶頸,具有不同于城市商業金融的特質,尤其在目前農村金融改革進程中,為了構建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充分競爭,滿足農村金融有效需求,從法律制度的角度強化農村金融監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國作為農業大國的現實國情和城鄉二元分化經濟結構的長期制約,使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嚴重滯后,決定了現階段農村金融經營成本高、風險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農村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虧損嚴重、資本嚴重不足、難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等問題,使得我國的農村金融機構成為整個金融體系的瓶頸和“短板”。農村金融的監管無論在理念、對象、內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體金融或者商業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有效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機構功能錯位,農村資金回流,農民融資困難等問題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體的農村金融體系,促進農村金融有效競爭,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相對寬松的準入政策、過于復雜的農村金融局面以及難以對農村、農業經濟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來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利益,穩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法理基礎

格萊珉銀行創立者·尤努斯認為,金融權利如同人們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權利一樣,也是一種人權,也是一種人的基本生存權利。法哲學研究中的人權理論將其劃分為應有的人權、法律上的人權和現實中的人權三個層次,農民的金融權益便屬于應有人權的范疇,不僅可以從社會公平正義理論、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等角度得以證成,而且可以通過對其在現實中的享有和實現來評價和檢驗一國金融法律的質量和狀況。首先,包括金融融資、獲得農業保險、參與并實現合作金融等各項權利的農民金融權益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正式的確認和肯定;其次,無論進行融資、獲得農業保險抑或參與合作金融,都需要在農村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對農民金融權益的關注和保護,決定著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價值目標和基本理念的轉化。因此,可以說,從法學的層面上,運用權利理論對農民的金融權益狀況、原因和保護進行權利理論上的分析和論證,從而在制度層面上尋求法律的保障,是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核心。

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現實需求

1.我國農村金融監管資源不足,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F有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格局具有諸多方面的缺陷。具體到農村金融體系,目前主要的監管機構為銀監會,而且地方銀監分局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屬地監管機構。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機構小鏈條長的特點,絕大多數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都設在縣(市)及鄉(鎮)和行政村,在其轄區內只設有監管辦事處,這些辦事處并不具有獨立的監管主體資格,而且一般僅有3—5人的監管人員,應對轄區內原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已是困難,再加上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以及大型商業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的參與,監管資源更是難以為繼。

2.監管體系混亂,非正規農村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1)傳統商業性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監管;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機構,也由銀監會監管,但其在資產規模、市場定位、資金運作、員工構成、貸款審批和組織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金融機構存在重大差別,難以根據一元化的監管體系進行簡單處理;(2)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監管責任由銀監會和地方政府共同擔當,其效力通過縣聯社—省聯社的模式由聯社體制來貫徹,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聯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層社的公司治理之間沖突加劇;(3)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公司無需接受銀監會的審慎監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試點,實際情況是,由省金融辦把試點的權限再次下放到縣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則為當地工商局;(4)合會、私人錢莊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應的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總體存在較大風險。

3.金融改革以及監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強制性手段,忽視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性培育。上個世紀80年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軌跡即可說明這一問題,而我國農信社的改革過程仍然忽視農村金融市場的內生力量,未能給農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創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間,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臺一攬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執行的方式,使得農信社的合作金融機制完全未能體現農民的自主參與意愿。

4.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督約束機制缺失。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應由三個系統構成:市場約束條件下的外部銀行、證券、保險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內控系統與社會監督體系。但我國農村金融監管體系除前述已經論及的外部監管系統缺陷外,其內部治理、控制和行業自律等監督體系均存在缺失。

三、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制度的借鑒

構建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良性運作、農村金融市場的規范發展和農村社會經濟的促進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發達農村金融體系的國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

1.美國以農業部為政府監管主體,輔以行業協會自律管理、內部治理結構控制以及農業保險的監管協調機制。美國的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由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以及農業保險體系組成。其中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均隸屬于美國農業部管轄。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則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專門設立了比較健全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包括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這四種機構及其附屬機構各自獨立、職能各異。在美國,各種信用社協會或合作金融多達幾十個,這些行業協會從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為規范,進行自律管理。美國聯邦政府對農村金融的存款統一實行強制保險,具體業務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經營的儲蓄協會保險基金承擔,并承擔對投保金融組織的監督。

2.法國“半官半民”體制模式。法國的農村金融體制是從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對較為穩定。法國的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國家農業信貸銀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信貸合作社三級構成。其中地方信貸合作社是基層組織,直接由個人成員和集體成員入股組成,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則由地方農業信貸合作社組成,同時以國家的政策性銀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作為合作金融的中央機構,對合作金融的運作提供最后的保證。1945年,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了全國農業信貸聯合會,作為省級農業信貸銀行在國家一級的代表,參與決定農業信貸政策。除此之外,法國的農業保險體制也相當發達,并與農村金融組織結構相對應地設置了三個層面的農業互助保險機構。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協調機制。在日本,對農村金融實施雙重監管:一是政府金融監管廳,對各種金融機構實施監管,以實現整體風險調控;二是全國和地方農林水產部門配合金融監管廳對農村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包括農林水產省下設金融科對農林中央金庫的監管,農林水產省在六個大區設置農政局對轄區內縣信聯的監管,以及都、道、府、縣農政部對轄區內農協合作金融部的監管。另外,為了保證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運行,日本還設立了農村信用保險制度、臨時性資金調劑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組織共同出資的存款保險制度、農業災害補償制度和農業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現行農村金融監管法律的構想

1.針對農村金融的特質,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我國的農村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總是將農村金融機構當作一般的金融機構看待,僅僅要求投入金融資源,沒有足夠認識到農業作為產業的獨特性和由此產生的城市和農村金融之間的顯著差別。實際上,農村金融要與國家的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其本質主要是貼近農民,而不是貼近金融機構。作為城市金融監管首要主體的銀監會,在農村金融監管中具有監管資源不足,難以貼近農村、不了解農村金融現實需求,與國家產業政策和農村政策之間不具有順暢的溝通、交流機制,極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監管局面。借鑒發達國家農村金融監管經驗,我們應當以農業部為主導,同時厘清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設置目標和宗旨,在農村政策性金融和農業部之間建立順暢的國家產業政策的表達和執行機制,并通過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導向、補充和支持等作用,構建農村金融的政府監管體系。同時可以在財政部的政策支持、財政補貼以及稅收優惠等方面建立輔助機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業公會,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作用。我國于2005年底成立中國銀行業協會農村金融工作委員會,應當引導協會發揮職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聯系機制和管理辦法,完善同業公約及規章,將那些監管部門不宜管,而被監管機構又需要的工作,盡量交由協會負責,實現行業協會自律管理與國家監管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監管體制。

3.注重農村金融主體的內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農村金融本土力量。內控制度建設是建立有效監管體制的關鍵,也是有效監管的基礎。農村金融監管中內部治理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基層合作金融組織中自愿入股的成員通過完善的治理結構,形成、表達并且實現自己的意愿,同時,由于基層成員是最為貼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資狀況的主體,使得對于資金發放、運用以及貸款的回收等事項具有最為直接和靈活實用的監督管理作用。另外,就農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發展方式而言,應該是把選擇權交給農民,通過反復的實踐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貸模式和本土金融組織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滿足當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針對農村金融監管進行理性立法,設立可以作為農村金融監管依據的法律;二是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將已在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體系,減少非正規金融活動對農村金融監管的消減效應;三是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實現農業保險的支農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及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的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公眾利益。

參考文獻:

[1]張燕,吳正剛,楊依凡.論農民金融權益的法律保障與實現[J].鄭州航空工業管理學院學報,2009,(27).

[2]應寅鋒,趙巖青.國外的農村金融[M].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6:34.

第2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外資銀行;宏觀監管,微觀監管

一、導論

“外資銀行”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外資銀行”是指在某一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國資本的銀行,我國則把總行設在我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為外資銀行〔1〕。廣義的“外資銀行”則是從東道國的角度,對“外國銀行”〔2〕設立在東道國境內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各種組織形式的通稱,包括(但不限于)狹義的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等(本文以下除特別說明外,則指廣義的外資銀行)。

在世界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適應我國對外開放的需要,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迅速。據統計,自1979年我國批準了第一家外國銀行日本東京銀行在北京開辦代表處到1982年南洋商業銀行率先獲準在深圳設立分行以來,截止1997年底共批準了710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其中外國獨資銀行有5家,外國銀行分行有142家,合資銀行有7家〔3〕,作為利用外資的一種重要方式,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既滿足了大量來華投資的跨國公司對國際銀行業務的巨大需求,又帶來了大量新型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技能,擴大了中國金融市場的交易規模,豐富了交易品種,有助于中國金融業的現代化、國際化。

但由于外資銀行資金實力雄厚,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擁有先進的管理經驗和金融技術,其融資網絡也遍布世界各地,在與國內銀行業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優勢地位,如果不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勢必給正在轉變機制中的中國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壓力。正鑒于此,結合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經驗與教訓,我國先后頒布了一些法規以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目前生效的有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199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上海浦東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本文通過比較各國不同立法,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分析我國目前對外資銀行的監管現狀,討論其存在的問題,并對完善我國的監管體系提出初步建議。

二、對外資銀行的宏觀監管

宏觀監管主要涉及國家對設立外資銀行采取的政策原則和對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法律管制兩個問題。

(一)對外資銀行采取的政策原則

各國鑒于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市場發達程度以及經濟發展戰略,對引進外資銀行采取不同的政策原則??v觀各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政策,大致可以分為保護主義政策、對等互惠政策和國民待遇政策。保護主義政策意在保護本國的金融業免受外來競爭和控制,最極端的做法是完全禁止外資銀行進入,如伊拉克、利比亞、坦桑尼亞等國〔4〕?;セ輰Φ仍瓌t表現在依據外國對待本國銀行的態度有限制地引進外資銀行,對其進入形式和業務范圍實施某些限制。由于金融業處于國民經濟體系的核心地位,對一國的社會、經濟影響極大,目前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對金融業實行國民待遇,連美英這樣的發達國家對外資銀行也只采取有限度的國民待遇原則。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引進外資銀行都經歷了一個從嚴格限制到放寬限制的過程,以便使外資銀行在本國金融國際化過程中發揮不同的作用。如韓國在1967年~1980年為了引進外資,大規模引入外資銀行,在利用的同時加以限制,在嚴格管制的同時又采取優惠措施,如設立外幣置換安排以方便外資銀行和減少其匯率風險,同時又限制其額度,并限制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1984年~1990年鑒于國際收支的盈余,資本輸出的增加,韓國逐步取消了一些優惠政策并降低一些政策的優惠程度,在市場準入方面強調互惠對等,在業務經營方面向國民待遇過渡。1990年以后,隨著韓國金融業向國際化的邁進,對外資銀行除在市場準入方面仍考慮互惠原則外,基本上實現了國民待遇原則,全面開放了本國金融市場〔5〕。發達國家的日本和我國臺灣省對外資銀行的政策變化也大致如此。相反,墨西哥由于脫離本國國情,過早地撤銷了外資銀行準入法令,允許外國銀行完全自由地到國內開業,使之成為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

從我國目前的立法、政策及實踐情況看,外資銀行業屬限制類外商投資產業,其業務活動范圍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這種政策原則是適合我國國情的。因為一方面我國對外開放進程發展很快,跨國公司大量來華投資,它們對中長期資金需求越來越大,讓跨國銀行進入中國有利于滿足跨國公司的國際銀行業務需要,為跨國公司進入我國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外資銀行與中國商業銀行開展競爭有利于中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意識,促進中國金融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高。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仍未完全商業化,原國有四大商業銀行仍承擔某些政策性信貸和對國有企業的呆賬壞賬,同時它們的服務水平與外資銀行相差甚遠,很難在平等的基礎上同外資銀行競爭。所以我國才采取此種折衷的政策原則。鑒于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現狀,在目前及今后較長的時期內我國都會一直采取這種既開放又限制的政策。

(二)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

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涉及外國投資者資格、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股權比例、數量限制、投資地區及企業形式等有關設立和登記的問題。

1.對外國投資者資格、注冊資本、投資總額的要求。這包括對申請銀行本身和其母行在注冊資本、經營狀況、資本充足率、資產總額等方面的要求。為了有效地引進外國金融資本,避免金融風險,許多國家對申請銀行及其母行都規定了各種標準。如加拿大將最近5年內經營狀況良好、收益較佳作為準入條件之一。韓國政府對外資銀行注冊資本的要求是甲類基金(銀行實收資本)金額不得少于30億韓元,乙類基金(本幣)不得超過甲類基金、銀行儲蓄和利潤留存總額的6倍〔6〕。我國《管理條例》規定外資銀行及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對申請者的資格要求是:設立外資銀行的,申請者為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已經成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設代表機構2年以上,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設立合資銀行的,申請者為金融機構,其在中國境內已設代表機構,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設立這三種銀行都要求申請者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管制度?!豆芾項l例》還要求申請者提交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銀行章程、所在國頒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最近3年年報以及其它資料。

2.企業形式和股權比例,我國目前允許設立外國獨資子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國銀行代表處,且對合資銀行中外國投資者股份限額未作規定,顯然外國銀行可占多數股權。但新加坡一般只允許設立外國銀行分行和代表處,不允許設立子銀行和合資銀行。另有些國家對合資銀行的外國銀行股份規定最高限額,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為10%,丹麥為30%,芬蘭為20%,日本為5%,冰島為49%,荷蘭和愛爾蘭也不允許外國銀行占多數股權(即50%以上)〔7〕。

與其他國家比較而言,目前我國有關外資銀行市場準入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首先,現行法規對外國投資者的國別、投資地區、設立銀行數量等問題未作任何規定。美國在引進外資銀行時,美聯儲在審批前均與申請機構所在國金融監管當局取得聯系,要求對方明確評估申請機構的整體財務狀況和管理水平等,以加強與國外金融監管當局的合作。美聯儲還考慮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注冊資本的數量與質量、外資銀行對本國金融資源、經濟貿易發展以及對本國銀行業競爭的影響,本國或當地對外資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需求程度,美國與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外資銀行所屬國之間的貿易和金融合作情況等〔8〕,從而控制外資銀行的來源國別、設立數量和設立地區,達到充分為美國對外金融、對外貿易聯系服務的目的。截止1997年底,在我國投資的142家外資銀行分行在上海有39家,深圳23家,廣州和北京17家,天津13家,大連10家、廈門10家,其他11個城市才19家〔9〕,從地區分布看大都集中在沿海開放地區,地區分布極不均衡?,F行立法也沒有像美國那樣考慮國家現實需要與經濟發展戰略。其次,我國未規定外國銀行在國內合資的股權限額,這對我國金融業是一個潛在的威脅,一旦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銀行業將進一步對外開放,銀行同業之間的兼并和收購也會介入中國金融業,由于現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呆賬壞賬太多,資本充足率實際不到8%,又未完全實行資本經營,經營效率很低,外資銀行可能或多或少地控制我國的金融產業。因此我國必須完善現行法律,加強引進外資銀行與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和戰略的協調,具體說就是要在立法和實踐中考慮我國對跨國銀行提供金融服務的需要程度,對方國家是否對我國銀行提供互惠待遇,其所在國與我國貿易、投資、金融關系的密切程度,某一中心城市外資銀行的數量是否太多,中西部大開發需要引進大量外資的現實,外資銀行的股權比例現狀以及對我國金融產業的影響等因素,避免對某一國家跨國銀行的過分依賴,以降低其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及對華關系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也要避免某一城市外資銀行的過多發展和外國資本占多數股權以減少對國內商業銀行的太大沖擊,滿足中西部地區大開發對外資銀行的現實需求,從而搞好長期規劃,提高利用外資銀行的效率。

三、對外資銀行的微觀監管

微觀監管問題主要涉及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控制等問題,各國通過這兩方面的法律規定調整外資銀行的具體活動,并防止其經營風險,保護本國客戶的權益和維護本國金融體系的安全。

(一)業務活動范圍問題

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的限制是各國金融當局對外資銀行監管的重點。各國基于保持和鞏固本國銀行競爭地位、穩定國內金融秩序的考慮,均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實行不同形式和程度的限制,以達到既能利用外國金融資本,又能防止外資銀行損害本國金融體系的目的。如韓國在1967年~1983年間引進外資銀行重在利用外資,發展本國的金融業,所以不允許外資銀行在韓國吸收本幣存款開展韓元業務,外資銀行從事韓元貸款活動,只能通過“外幣置換安排”,即外資銀行從其母行借入外幣資金,出售給韓國銀行換取當地貨幣資金,再轉借給韓國企業或在韓經營的外國企業,由韓國銀行對外資銀行帶入的外幣資金承擔匯率風險,保證一定的利潤,并規定了外幣置換安排的額度。1984年以后,韓國對外資銀行的業務活動限制才逐步放松〔10〕。日本最初只允許外國銀行分行經營貸款業務和外匯業務,其中銀行貸款業務是外資銀行的主要業務,貸款資金在外資銀行總資產中的比重,在70年代末達到60%~70%。外資銀行經營的日元貸款則以短期為主,并且其貸款要受日本銀行“窗口指導”的限制.即貸款增加額的限制。1978年4月以后,外資銀行才得到允許可以從一般企業和個人吸收外匯存款。70年代以前,外資銀行在資本市場上被禁止參加短期資金市場的交易活動。由于實施上述管理和監管措施,日本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得以利用大量外匯貸款支持本國重化工業和鋼鐵工業等基礎產業發展,外資銀行貸款的客戶80%以上是日本企業,同時也有效地防止了外資銀行在日元貸款和短期資本市場上與本國銀行的過度競爭〔11〕。

按我國《管理條例》的規定,目前在我國的外資銀行可部分或全部經營的業務有:外匯存放款,外匯票據貼現,經批準的外匯投資,外匯匯款和擔保,進出口的結算,自營和代客買賣外匯,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外幣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及其他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匯業務。直到1996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才允許美國花旗銀行、香港匯豐銀行、日本東京三菱銀行及興業銀行等9家外資銀行在上海浦東地區經營人民幣業務即人民幣存款,包括三資企業存款、外國人存款及對非外資企業人民幣貸款的轉存款,經批準外資銀行還可以進入融資中心二級網進行人民幣拆借業務〔12〕。《管理條例》還規定外資銀行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梢娡赓Y銀行主要從事外匯存款和與國際貿易有關的國際結算業務,人民幣業務受到嚴格限制,貨幣市場對外資銀行的開放程度極為有限。這是因為我國目前發展外資銀行主要目的是引進外資,滿足跨國公司來華投資的需要。由于我國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成轉變,經營效率較低,而外資銀行一般有大跨國銀行作背景,其金融服務水平相對較高,若放開人民幣業務,勢必進一步減少國內銀行的客戶和業務數量,不利于國內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在證券市場即資本市場上,到1995年底上海證交所已有30多家海外銀行和證券公司獲得上交所B股席位,可直接從事B股交易,美國花旗銀行和紐約銀行已幫助二紡機、氯堿、輪胎B股利用ADR方式在美國上市交易,中國證券市場的核心即A股市場,外資銀行尚未進入。在外匯交易市場上,到1995年5月5日為止,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350家會員銀行中,外資銀行占28%〔13〕,由于未對外資銀行開放人民幣業務,它們在外匯市場中的地位和作用還比較有限。

我國對外資銀行業務活動的限制基本符合我國金融業發展和對外開放的現實。但是考慮到全球金融業國際化、自由化的趨勢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導致金融服務業的全面開放,這種限制只能是暫時的。如果要加大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程度,促使國內商業銀行徹底轉制,必須考慮逐步開放貨幣市場,給予外資銀行以人民幣經營權。在條件成熟時可放寬對外資銀行進入資本市場的限制,除允許外資銀行進入中國證券市場進行B股發行分銷外,還可以試行組建中外合資基金,讓其逐步進入A股市場,并參與到企業產權交易中去,為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幫助?,F行外匯市場上以銀行間同業拆放為主體的外匯交易只部分地反映了外匯供求變動情況,我國應考慮改進現行結售匯制,在允許企業保留一定經常項目外匯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企業間用售匯交易的二級外匯市場,以加大市場機制對人民幣匯率形成的作用,從而增強人民幣匯率在資金跨國流動下的穩定性。

(二)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監管為了防范各類金融風險,引導外資銀行健康經營,保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和國內金融體系的安全,各國在引進外資銀行的同時,都注意通過法規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如美國根據《巴塞爾協議》規定,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率以及外資銀行對某一客戶的信用貸款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和盈余總額的15%,還要求在聯邦級注冊的外國銀行分行存入當地某一家聯儲會員銀行相當于該分行全部負債5%的一筆保證金(即“資本等值存款制度”)。對于經營風險問題,美聯儲提出三項建議:改進信息公開的標準,銀行必須徹底公開投資風險,使股東、債權人、董事、監事充分了解投資后果;保證銀行有獨立的高水準風險評估能力、風險分析的專業人員及風險評估系統,建立一套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從事衍生交易較多的銀行,應及時充實自有資本,以增強承受其風險的能力〔14〕。韓國《銀行法》也規定,外資銀行存款準備金比率為5%以下,對當地同一存戶存款總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額的25%,對一家企業信用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的20%,對一家企業提供的擔保總額不得超過其自有資金的40%〔15〕。英國要求外國銀行如接受英磅存款,應向英格蘭銀行繳納0.5%的準備金,德國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本幣和外幣4年期以下的存款分別要求9.2%和15%的準備金。另外許多國家還對外資銀行外匯缺口頭寸、利潤匯出、追加稅收及聘用當地職員有特別規定。

根據《管理條例》,我國對外資銀行風險管理的規定有:外國銀行分行30%的營運資金,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外資銀行和合資銀行對一個企業及關聯企業貸款除經央行特許外,一般不超過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和儲備金之和的40%;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稅后利潤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于注冊資本;外資銀行也必須提取呆賬(壞賬)準備金。外資銀行還應聘用至少一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同時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外資銀行的存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其經營存款業務應向所在地區的央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并不計付利息;外資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及有關分支機構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中國人民及有關分支機構有權檢查、稽核外資銀行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

我國對外資銀行風險監管與金融監管比較完善的國家相比仍有相當差距,如我國未規定外資銀行資產流動性比率,未規定外匯擔保限額,對外資銀行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也沒有詳細規定。外資銀行的風險狀況是同其總行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對外資銀行風險的監管離不開國際合作,對此巴塞爾委員會于1992年7月了《國際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監管的最低標準》,規定所有國際銀行集團都應由有能力實施監管并表監管的母國當局監管,東道國當局以有關銀行或銀行集團處于實際擁有監管能力并表監管的母國的有效監管之下為允許它們在其境內設立和維護銀行機構的先決條件;跨境設立銀行機構應取得東道國監管當局及銀行母國監管當局的事先同意,從而確立了以母國為主,母國與東道國合作監管跨國銀行的原則〔16〕。而我國《管理條例》根本沒有涉及這些內容。為此,我國應當修訂現行的《管理條例》,具體規定外資銀行的資本負債率、資產流動性比率及擔保限額等重要的信貸風險考核指標,也應當加強對外資銀行高層管理人員的人事背景和管理業績的審查,以確保高層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誠實可靠地履行職責。此外還應加強與外資銀行母行所在國監管當局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與其母國當局合理地分配對外資銀行投資者的監管權限,如美國1991年《加強外國銀行監管法》,就規定除非外國銀行在其所在國(母國)受到全面的監管,且承諾依美國金融管理機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否則該銀行不得在美國境內營業,外國銀行在美國的分支機構與美國銀行一樣適用美國銀行法規〔17〕。我國完全應當采納這一做法,以提高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效果。

四、結論

從現行調整外資銀行的法規看,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對外資銀行監管的法律體系。但這一體系與金融業發達國家的監管體制相比還顯得單薄,因此我國必須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及時改進法律規定,對外資銀行實施有效的監管,促使外資銀行穩健發展。另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國除完善國家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制度外,還應注意建立行業自律組織和社會監督機制,如建立外資銀行行業公會或協會,建立各種規章制度來履行本行業自律管理的職責,從而形成國家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機制相配合的外資銀行監管體制。

注釋:

〔1〕參見1994年1月25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2〕“外國銀行”在美國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里是指任何在外國法律框架下建立的從事銀行業務的公司。而加拿大1980年的銀行法則對“外國銀行”定義得較為寬泛。

〔3〕轉引自楊子健《金融開放的助推器》,載《國際貿易》,1998(10)。

〔4〕〔13〕趙京霞、俞雄飛:《外資銀行的進入與中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載《管理世界》,1996(5)。

〔5〕(韓)徐憲濟:《國際去來法》,426~429頁,法文社,1997。

〔6〕〔7〕〔10〕〔15〕(韓)金汝善:《國際經濟法》,315~320、98、365、398頁,法文社,1998。

〔8〕〔14〕〔17〕SeeHal.S.ScottPhilip.A.Wellons,InternationalFinance:Transactions,PolicyandRegulation2nded.(TheFoundationPress,1955)P429~435、131~137、141.

第3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一、引言:問題及進路

審判管理是基于對審判規律的正確認識和把握,對審判行為與過程實施調控、評價、引導的一種重要的司法工作機制。 近年來,在深入推進審判管理改革的過程中,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致力于審判效率評估體系的研究、探索與運用,加強管理機制的建設和平臺的搭建,審判管理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審判管理逐漸成為人民法院內部既有別于案件審判,又相對獨立于司法人事管理、司法政務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司法管理活動,審判管理在人民法院管理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也不斷得到強化。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過分強調院、庭(局)長的管理作用,而忽視對法官自主管理的研究,鮮有論述法官個人因素對審判質效所產生的影響。在許多人看來,"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設計和建造的機械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是機械性的。" 。為什么會產生上述認識呢?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習慣于將法官非人化、機械化,忽略了法官作為一個活生生的人,其人的因素對裁判過程的影響。法官的個人經歷和社會環境影響著法官在判決中的傾向,法官自己都沒有認識到的潛意識、預感和直覺有時甚至起著決定作用。

法官的個人因素對裁判過程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它們"日復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鍋爐中,釀造成這種奇怪的化合物"。 而對法官個人產生影響的諸因素中,有法官的知識結構、思維方式、價值取向以及非理性因素等,本文重點要研究的是非理性因素中的習慣問題。非理性因素是指"理性或理智之外的因素,主要包括情緒、情感、意志、動機、態度、興趣、性格等因素"。在每個人的思維活動中,都有不同種類和不同層次的非理性因素在發揮作用,它們是客觀現實的反映,并對人的思維活動產生十分重要的制約和影響。裁判過程并不是一個客觀的和非個人的過程,法官同樣不可能逃脫這種無意識的東西在判決形成中的影響,它是"深深掩藏在表象之下的力量"。而非理性因素中,習慣對審判管理工作影響尤為明顯。習慣是指長期形成的、一種重復性的、通常為無意識的日常行為規律,它往往通過某種行為的不斷重復而獲得。法官在工作中一旦養成良好的習慣,就會激發內在潛力和創造精神,這種動力是內在的、自發的、持久的、源源不斷的,它讓審判管理成為一種不自覺的行動,從而促使審判工作不斷朝著好的方向發展,形成良性循環。因此,如何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來發揮法官個人因素的積極作用,抑制其消極影響,是我們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二、背景資料: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及其特征描述、評價

法官個人因素積極作用的發揮是法律價值目標實現的必要途徑,也是法律不斷向前發展的強大動力。但是,一旦法官的個人因素過度膨脹,突破了相應的限制就會走向相反面,對于法院來說后果無疑特別嚴重。不良習慣就是個人因素不斷膨脹的產物,是我們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習"而成"慣"的種種不良個性特質。為排查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我們有針對性地設計了調查表格,調查對象不僅包括資歷較深的老法官、新任命的年輕法官,也包括從事法官輔工作的書記員。調查結束后,我們將回收的調查表根據審判條線、節點等要素分類匯總,邀請審判業務骨干座談,就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習慣問題進一步進行梳理和討論。在此基礎上,再深入分析、歸納,共提煉出立案、審理、執行、卷宗裝訂與歸檔四大環節15個節點92項不良習慣。隨后,分階段、按步驟運用6個月時間引導法官對照問題查找不足,在養成良好習慣的同時,抑制不良習慣的消極影響。在此期間,通過隨機抽查、法官論壇、專項評查分析等形式督促提醒,有效鞏固成果。

(一)不良習慣的特征描述

不良習慣是一種非理性的因素,對其特征的描述,必然與非理性概念、特征相結合。非理性作為人類精神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一種關于人的特征及認識能力的精神構成。這種精神構成建立在感知、情緒、行動三個相互關聯的鏈條上。不良習慣的特征是:

1、非智力性。在法官所具備的各項素質中,習慣與信心、意志、興趣、性格等一樣,屬于非智力因素。即不良習慣與法官的智力高低并無必然聯系,不論是智商高的人還是智商低的人,都可能會沾染上一些不良習慣,且不良習慣的多少與智力的高低亦不成比例。另外,不良習慣與法官的年齡大小無必然聯系,在審判實踐中,年長的法官與剛任命的年輕法官相比,基于不良習慣的日積月累,顯然前者多于后者。

2、非自覺性。不良習慣是一種不自覺的意識活動,它根源于人的本能欲求,具有心理內化的特征,因此它往往是隱蔽的、潛在的、自發的。從法官個體看,每個法官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素質的差異,生活經歷和環境的不同,從而形成了各自特有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習慣,這種在司法過程中的習慣性話語和行為方式的表現不是有意而為的,而是一種無意識的。從法官群體看,法官個體之間行為方式和行為習慣的影響是相互的,習慣的形成與周圍的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環境的影響亦是在潛移默化中發揮作用。

3、頑固性和可變性。不良習慣作為人的心理因素,不可避免地要滲透于人的認識,并在人的認知定勢中積淀下來。認知定勢具有相對穩定性,形成后難以改變或改變幅度很小,總是保持著一種慣性,促使人們按原有方式認知事物,因而形成一種循環式、封閉式的認知模式、思維模式和行動模式。當然,這種穩固性也不是絕對的,只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強化訓練和影響,即使是已經形成的較為牢固的不良習慣,也不是絕對不可能改變的。

(二)不良習慣的危害

習慣對于一個人的行為有著強烈的控制力,在審判管理中,那些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無論多么細微與尋常,都會起到錯誤的誘導作用,給認識和思維造成障礙,從而影響法官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會在不同程度上對審判工作造成負面的影響,制約審判質效指標的提升,甚至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

1、審判效率。司法的功能意義邏輯地、內在地要求必須把公正作為其最高價值。但是在現代司法中,公正并不是司法唯一的追求,司法還必須關注其他價值,其中最重要的是效率。效率主要考慮的是司法的投入與司法的產出之間的關系。司法必須要以效率為目標、及時、有效地對社會資源進行公平分配,使之達到收益最大化。這是效率價值存在的獨立意義。司法實踐中,審判效率除受到案件的難易程度、案件數量的多少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外,還受到法官辦案節奏、工作速率、工作積極性等主觀因素的影響。法官一旦養成散

漫、拖拉、懶惰的不良習慣,必然會導致辦案的低效率,進而案件積壓、超審限現象突出,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和司法形象。正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2、審判質量。案件質量是審判工作的生命線。評判案件質量的優劣,應從實體質量和程序質量二個方面來考量。從實體公正看,其結構要素包括兩個方面:準確認定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從程序公正來看,其結構要素包括:司法的中立性、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參與性、程序的自治性和程序的公開性等。實體公正直接反映在裁判結果上,程序公正則反映在案件審理的不同環節上。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司法實踐對實體公正的推崇,以及過分強調程序的工具價值,導致了我們法官在裁判過程中,久而長之形成習慣,對程序公正缺乏足夠的重視,違反程序法和程序不規范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當然,在強調程序公正的同時,我們也不能把程序公正推到目的論或本位論的高度。離開了實體公正,司法活動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只有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這才是現代司法所追求的方面。

3、審判效果。在劇烈變動的社會轉型時期,司法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司法審判不僅要強調審判活動的合法性,注重法律效果的實現,而且要關注審判工作對于社會生活的依存性,把握社會公眾對審判過程與結果的認同關系。因此,作為一項基本的司法政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要標志。嚴格適用法律,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固然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一味機械地適用法律,不考慮社會需求、社會后果和社會評價,也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在案件裁判過程中,我們的法官習慣于以追求"結案"為目標,不愿意付諸心血去調解、去化解矛盾,一判了之,非但沒有真正解決矛盾反而進一步激化了矛盾,嚴重違背了司法解決糾紛、安定秩序、促進發展等方面的功能。

(三)成因剖析

美國心理學家威廉詹姆斯說過:"播下一個行動,收獲一種習慣;播下一種習慣,收獲一種性格;播下一種性格,收獲一種命運。"好習慣的養成歸根結底是對自我的科學管理。而不良習慣的形成是內外因共同作用的結果,人的態度、意志、品質等自身主觀因素占據了主導地位,環境、制度等外部客觀因素則構成了外部原因。外因通過內因而發揮作用,雖然不是決定性的,但好的外部環境可以抑制不良習慣的滋生,反之卻成為加速不良習慣滋長的催化劑。

1、主觀因素。當今人的精神世界中非理性問題是理性和非理性之間矛盾運行產生的,是人的理性和非理性發展不平衡帶來的,是理性的消極作用缺乏理性的指導而造成的。更進一步說,精神世界中非理性問題主要根源于人自身錯誤地價值取舍。因此,影響審判質效的不良習慣也源自于法官的價值觀問題??蓺w納為:懶、散、慢、拖,精神狀態不佳,效率低下,敷衍了事,推諉扯皮;責任心不強,缺乏進取心,安于表面,缺少創新意識,處理事情方法比較簡單、表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客觀因素。不良習慣是一種非理性因素,屬于人的精神領域,是人的精神屬性的重要表現形式,所以它同整個精神一樣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是在社會環境中、生產和生活實踐中形成的。因此,要研究不良習慣的客觀因素,必須要根植于法官們所生活的環境以及所處的角色。第一,法官是自然人。作為一種自然存在的生物,法官自然有著最基本的自然本性。第二,法官是社會人。法官總是生活在特定時空的社會共同體之中,特定的社會文化觀念、倫理價值積淀為法官的價值觀和個性心理支配其行為。社會轉型所引起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轉型對人(包括法官)的精神世界造成沉重的影響,這是當今重要的客觀因素。第三,法官是政治人。法官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系統中的一員,政治信仰對其行為的影響也很深刻。第四,法官是裁判者。在這里,我們主要研究的是法院的內部環境對法官所產生的影響。

(1)周圍環境的同質化效應。同質化效應是指人們的態度和行為逐漸接近參照群體或參照人員的態度和行為的過程,是個體在潛移默化中對外部環境的一種不自覺的調適。尤其在職場中,在同一個單位或部門的時間久了,人與人之間會呈現出一種趨同性,如果周圍的人普遍存在一些共同的不良習慣,那么即便原來沒有這種不良習慣的人也很可能在耳濡目染中漸漸地被同化,人的從眾心理也會引導其跟隨大多數人的腳步,而不愿意讓自己顯得與眾不同。法院這樣一個相對穩定、寬松的職業環境,客觀上容易消磨人的競爭意識和危機意識,產生安于現狀、不思進取的心理狀態,工作中缺乏創造性和主動性。

(2)管理制度不合理。制度是一種固化的社會關系。制度所具有的功能形成一種既定的力量影響著人的和諧發展。但審判管理制度本身不合理或存在缺陷和漏洞,得不到法官思想上的認同和共鳴,產生抵觸情緒,在工作中不自覺地破壞規則,或不按規則行事。另一方面,管理者缺乏先進的管理理念、成熟的管理模式、有力的管理措施,導致管理松散、監督薄弱,不能及時有效地發現、分析、糾正審判工作中的問題與弊端,未能引起法官思想上的重視和行動上的配合,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3)管理手段缺失。對于審判工作,傳統的評價方式主要有定性和定量兩種方法,在審判管理中廣泛運用的主要是定性評估的方法,并適當運用定量評估作為補充。這種考核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著一些弊端。對于司法這處復雜的系統而言,采取思辯的、定性的傳統評估方法,并不能全面揭示司法運用內在的客觀規律,也不能正確、全面地把握審判活動運用過程和運作結果。加之,公務員工資改革后,獎懲激勵機制功能的弱化,做多做少、做好做差都一個樣或者差別很小,法官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受到挫傷,工作缺乏動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懶散、馬虎、低效率等不良習慣。

三、運行設計: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之完善

(一)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解析

管理的基礎在于有一個制度化體系,一個結構合理、層次分明的管理體系才能發揮出管理工作最大的效能,審判管理亦是如此。近年來,各地法院紛紛進行形式多樣的審判管理體制改革,出現了多種模式,如江蘇法院打造的以評估體系為基礎和導向,包括審判信息處理、審判宏觀決策、審判程序控制、審判質量控制、法官行為激勵在內的綜合性管理模式。

自律型管理,本質上就是自主管理,是對組織基層充分授權,從而激勵組織和個人工作自覺性和創造性的管理方式。它要求充分注重人性要素,充分注重個人的潛能的發揮,注重個人目標與組織目標的統一,在實現組織目標的同時實現個人的價值。如果說,在推進審判管理機制改革中,江蘇法院適應審判工作新形勢新要求,根據審判特點、審判職能、人員特征、外部環境等要素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綜合性審判管理體系的話,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則是對法官行為激勵這一內容的具體化,它是從習慣等非理性因素的角度出發,激活法院隊伍內在活力,優化法院發展的重要手段。

在構建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他律與自主管理的關系。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本身追求公平正義、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甚至追求個人良心安寧、價值實現,這是一個自主管理的過程。自主管理的過程就是不斷自省、修正自己的過程;就是不斷自律,提升自己的過程;就是不斷自勵,優化自己的過程。審判管理不解決以他律管理為本向以自主管理為本的轉變,永遠只能在低層次上徘徊。自律型管理模式的要義就在于充分發揮好他律管理與自律機制的共同作用,實現審判管理方式的轉型。

自律型管理模式應貫徹的價值理念是:首先,充分尊重審判規律是一切審判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第二,審判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再造:由剛性的制度控制向互動的激勵監督機制和自我控制轉變。第三,切實增強法官的司法能力,凸現法官的主體地位。 在審判管理是一定要想方設法尊重法官的自主性,激發法官的自覺性,強化法官的自律性,引導法官的創造性。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要通過他律引導自律,即在理性的正確引導下,伴隨著非理性問題的解決而不斷向前推進的,期間需要不斷自我修正、自我調整。

(二)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的實踐

自律型審判管理模式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管理模式,是審判管理的最高境界。在構建該模式過程中,我們主要從排查不良習慣入手,經歷了發現、矯正、穩固、定型四個階段,實現了從過去以他律管理為本向以自主管理為體的轉型。

1、發現階段。不良習慣是潛藏于人的精神深處的心理活動,是處于意識之下的無意識,因為習以為常,法官往往自己并不能意識到。所以,發現和找出不良習慣就成為了關鍵。作為院、庭(局)長、審判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就是通過對評估指標的綜合分析,全面、客觀地排查出審判工作中影響審判質效的病癥、研究挖掘其背后深層次的病理,從而揭開隱藏著的不良習慣的面紗。

2、矯正階段。矯正階段是整個過程中最關鍵也是最困難的一個階段。不良習慣的頑固性,決定了這個階段要有一個較長的過程,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不間斷地、反復地督促、提醒,進行矯正工作。矯正階段一般以2個月時間為宜。在這一階段,法官需增強自律性,依靠自身努力,克服不良習慣。

3、穩固階段。經過矯正,審判工作中不良習慣的現狀得到極大改觀,不良習慣的消極影響在逐步消除。但不良習慣并未得到徹底根治,容易出現反復。這個階段也是不良習慣向良好習慣過渡、轉化的重要階段,一般需要2個月時間。適宜采取隨機抽查、個別提醒的點對點模式,來檢驗前一階段的整改效果,也可從正面表揚鼓勵、樹立先進典型。

4、定型化階段。此時,不良習慣消失,良好習慣定型,并沿著良性的軌道繼續發展下去。良好習慣"內化于心、外化于行",不需要加諸外力的幫助,法官的自律就可以抑制不良習慣的再生。

第4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在計算機得以普遍應用的今天,網絡正以其驚人的發展速度影響著我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網絡在給予了我們方便和快捷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網上的著作權如何保護,網絡的信息安全以及隱私權的保護等。對此,專家學者們已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而對于司法審判第一線的法官來說,網絡引發的管轄問題則顯得尤為重要和急迫。本文僅就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希望有助于這一問題的研究和解決。

一、網絡空間的特性

要探討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首選應當了解網絡空間的特性。當然,這里所列舉的特性并未囊括了網絡所有的特性,而是側重于與網絡案件的管轄或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一些特征。

1全球性。Internet網絡是連接全球的網絡,全球性是其最主要的特性??梢钥闯觯W絡這一特性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的特點相沖突,同時也是對傳統的管轄理論及法律適用的考驗。

2客觀性。網絡空間雖然看不見,也摸不著,但它是客觀真實存在的,而非虛幻的。它不能脫離這個社會而獨立存在,應當受到現實社會的傳統價值和標準的約束。

3交互性和實時性。網絡上的行為是互動的,通過網絡,你可以主動地發出信息、作出響應,也可以被動地接收信息。這與傳統的媒體如電視、電影、廣播不同;另一方面,網絡可以實時地發送新聞和各種信息,這一點與書刊、報紙等不同,其方便快捷又勝電視、廣播一籌。

4管理的非中心化。在網絡空間里,沒有中心,沒有集權,網絡上的每一臺計算機彼此相連,沒有哪一臺是其他計算機的中心樞紐,所有計算機都是平等的。

二、傳統管轄理論和網絡管轄新理論

(一)傳統管轄理論

傳統的司法管轄理論是以地域、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的意志為基礎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對侵權案件的管轄是這么規定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新理論

網絡侵權案件與一般侵權案件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一定的差異。一方面,網絡侵權案件要考慮網絡空間有前述特性,另一方面,網絡只是一種工具、手段或新的方式,在訴訟的實體和程序上要與已有的審判實踐相一致。在管轄問題上,也應考慮上述思路,做到共性和個性的統一。

針對網絡的特性,在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上產生了一些新的理論:

1新理論。該理論認為、網絡的非中心化傾向表現在每個網絡用戶只服從他的網絡服務提供商(ISP)的規則,ISP之間以技術手段,協議方式來協調和統一各自的規則。網絡成員的沖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來解決,并由ISP來執行裁決。新理論認為在網絡空間中正形成一種全新的全球性市民社會,這一社會有其自己的組織形式、價值標準和規則,完全脫離于政府而擁有自治的權利,網絡之外的法院的管轄當然也被否定。

對于上述觀點,筆者認為:網絡管理的非中心化的特點確實表現為對網絡管理的困難。網絡集電視、廣播、電影、報刊等媒體于一身,是真正的“多媒體”,另外,網絡與其他行業結合能產生新的行業,如網絡與傳統的旅游社合辦網上旅游頻道,等等。由此產生的交叉行業和新興行業在界定和管理上將出現加大的空隙,導致傳統的行政管理的力不從心。但另一方面,管理的困難并不等于無法管理和可以完全放任不管,網絡空間的客觀性的特點告訴我們,網絡是客觀真實存在的,它不能脫離于社會而獨立存在。網絡管理的非中心化不能否定傳統的價值標準和規則,網絡空間不能游離于國家、政府之外而不受約束。故筆者認為新理論是不切實際的,由此推出的否定法院管轄的觀點當然也不能成立。

2管轄相對論。網絡空間應該作為一個新的管轄區域而存在,就象公海、南極洲一樣,應以此領域內建立不同于傳統規則的新的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和地區都可以管轄并將其法律適用于網絡空間內的任何人和任何活動,其程度和方式與該人或該活動進入該國家可以控制的網絡空間的程度和方式相適應。在網絡空間內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的聯系在相關的法院出庭,法院的判決也可以通過網絡手段予以執行。

管轄相對論和新理論相似,也過分夸大了網絡空間的自由度,社會發展要求網絡客觀、有序,依靠技術解決網絡管轄問題,僅是少數技術領先國家所歡迎的,而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筆者也不贊同管轄相對論。

3網址作為新的管轄基礎論。此理論認為:網址存在于網絡空間中,它在網絡中的位置是可以確定的,且在一定時間內也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網址受制于其ISP所在

的管轄區域,是比較充分的關聯因素。因此,網址應當成為新的管轄基礎。

網址能否作為新的管轄基礎,這將在本文后續部分討論,在此僅提出筆者的意見——網址不能作為管轄基礎,但可作為認定侵權行為地的一種參考。

4取消侵權行為地作為識別因素的理論。該理論認為,網絡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性很弱。如果就擴大一國范圍的角度來考慮,將網絡中的行為直接解釋進已有的規則是可以的,這是各國尤其是技術強國愿意采取的作法,但勢必造成國際司法管轄權的沖突,不利于案件的解決,也不利于建立國際司法秩序。就國際社會司法秩序的維護來看,應取消侵權行為地這一識別因素,而僅應以被告的國籍或住所地及可執行的案件標的所在地來確定一國直接的國際司法管轄權。就國內司法管轄權來看,網絡侵權案件更應如此。

筆者不贊成此種觀點,網絡侵權案件雖然在侵權行為地的認定上比較復雜,但不能說無法確定,侵權行為地是侵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的發生地或結果地,是侵權案件的重要特征,應當作為管轄的基礎。

5技術優先管轄論。這一觀點主要指在國內的管轄中,由于網絡發展的不平衡性,使得一些大城市的網絡發展明顯快于其他地方,象北京、上海和廣東的一些地區,ISP、ICP集中,網絡技術比較發達,有能力處理有關的技術問題,因此應當由這些城市和地區的人民法院優先管轄網絡侵權案件。

該理論在網絡初期發展中可能有方便審理、加快提高審判水平的優點,但從根本上看是不利于網絡的進一步發展的,同時也有失公平、公正,同樣不足取。

綜上所述,有關網絡管轄的新理論并不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傳統的管轄理論的基礎并未動搖。

三、涉及網絡管轄問題的案件分析

從現有案件的裁決可以看出對網絡管轄問題的意見并不完全一致。筆者僅列舉國內外的四個案例看目前網絡管轄的確定原則:

1《大學生》雜志社訴北京京訊公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案1

1998年9月,原告出版了《考研勝經》一書。其后,原告發現被告所開辦的首都在線網站已將該書大部分內容上網。故原告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被告以公司注冊地、網站、服務器及經營地點均不在海淀區為由提出管轄異議。海淀法院將此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這是一起較簡單的網絡侵權管轄糾紛,被告侵權行為只涉及向網上或稱為上傳,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均不在海淀區,海淀法院將此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馬力斯公司(Maritz,Inc.)訴網金公司(Cybergold,Inc)案2

原告是密蘇里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加利福尼亞州的公司。被告在加州擁有一個網址,并在其網址上創建了一個郵遞列表3,使訪問該網址的用戶可以通過該郵遞列表收到公司服務的信息。馬力斯公司于1996年4月向密州東區法院,控告被告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及進行不正當競爭。網金公司提出了管轄異議,認為密州法院無權管轄,但密州法院裁決對此案有管轄權。法院認為,被告網址的特性并非是被動的,因為用戶可以通過郵遞列表收到來自被告公司的信息。這種情況符合美國關于被告和法院所在州間“最低限度接觸”4的原則,密州法院有權管轄。

這一案例在侵權行為上明顯比案例1的情況復雜,被告的行為實質上是通過其網址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網址交互性的認定是關鍵。在網絡中,一些網址可以通過用戶的登錄作出相應的回復,這種網址相對于那些只能被動地被訪問的網址來說,稱為交互性網址。網址的交互通常可通過郵遞列表、訂閱網上雜志、登記注冊等形式表現出來。在本案例中,被告依靠郵遞列表滿足了網址互動的條件,使該網址成為交互性網址。

這也是一個經常被引用來說明最低限度接觸理論的案例,法院僅依靠被告交互性的網址確定了管轄權。法院認為,網絡不同于傳統的電話,它傳遞的信息可被所有想看到的人所共享,應當據此拓寬管轄權的行使范圍。交互性網址滿足了最低限度接觸的條件,構成對原告所在地的“最低限度”的接觸,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梢钥闯?,密州法院過于重視網絡交互的作用。

類似案件還有一些,但都是較“早期”的案例。隨著網絡案件的增多和研究的進一步深入,一些美國法院提出僅有交互網站,不足以判定管轄權的新觀點,并逐漸的為大多數法院所接受。下面的案例就是其中的代表。

3澤普網絡銷售公司(Zippo.Cybersell,Inc.)訴網絡銷售公司(Cybersell,Inc.)案5

原告是亞利桑那州的一家公司,被告是佛羅里達州的一家公司,兩公司的名稱中都有“網絡銷售(Cybersell)”的字樣。被告創建了一個網頁,其中包含“網絡銷售”(Cybersell)的標識,一個本地的電話號碼,一個發送電子郵件的邀請函以及一個超文本鏈接(用戶能通過此鏈接介紹自己的情況)。原告向亞利桑那州地區法院被告侵犯其商標權。地區法院以管轄權不充分為由駁回此案,聯邦上訴法院第9巡回法庭維持了該裁決。

法院認為,被告在亞利桑那州通過網絡并沒有任何的商業行為,被告在亞利桑那州沒

有“有意圖地”謀求該州的利益和希望受該州法律的保護。法院最后總結說,“簡單地將別人的商標作為域名并放置在網絡上,就判定該人的居住地法院有管轄權,這種說法是缺乏依據的”。原告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地將他的行為指向訴訟管轄地。

被告網址的構成符合交互特性,但法院無法僅依此判定享有管轄權。此案裁決表明,美國法院對傳統的“有意獲得”6理論和“商業流通”7的理論作出了新的詮釋,認為這些理論也同樣適用于網絡侵權案件。同時認為僅依靠交互性網址不能確定管轄權,而希望通過被告行為的性質、意圖來判定。

4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翠屏區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案8

原、被告均在互聯網上擁有自己的站點。1998年底,原告發現被告網站的主頁在內容結構、色彩、圖案、版式、文字描述等方面均與原告主頁相同或類似,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權和商業秘密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海淀法院認為海淀區為侵權行為地,裁定有權管轄此案。被告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海淀法院有管轄權,故駁回了被告的上訴。

這是國內首起網絡管轄案件。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被告涉嫌通過原告網站接觸原告主頁內容,即認為被告復制原告主頁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故侵權行為地為海淀區,海淀法院有權管轄此案。這里的侵權行為很值得探討,被告接觸了原告的主頁,就實施了侵權行為了嗎?如果是這樣的話,Internet網上每一個瀏覽者都成了侵權者了。另外,被告是否通過原告網站復制了原告主頁,還不能確定(即使復制也是臨時復制),因為網站主頁間的抄襲,有時并不需要下載復制后再修改,也可以是手工抄在紙上,然后再據此制作成新的主頁。筆者認為,本案的侵權行為是發生在被告制作完其主頁后,上傳到其主頁之時,因此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應當是被告網站的服務器所在地。這個案例最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抄襲網站的復制行為的判斷,其理解直接關系到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這個案例也涉及網絡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問題,是否因為網絡的全球性,導致侵權的結果延及到全球的任何地方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四、網絡案件侵權行為地的分析及應當注意的問題

網絡侵權案件的特點,使傳統司法管轄權的基礎受到了沖擊,這是否意味著該理論在網絡侵權案件中已無法適用了?筆者認為傳統管轄理論雖囿于其產生的時代背景,但其理論精髓在網絡案件中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適用中需要結合網絡空間的特性加以考慮。

分析我國民訴法關于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其中所述的被告住所地比較容易理解和適用,關鍵在于對侵權行為地的理解,上述幾個案件也均側重于此。按照民訴法若干意見的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下面是分析網絡案件侵權行為地的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

1侵權行為應當區分積極接觸和消極接觸兩種情況。

積極接觸是指把侵權信息發送到他人網址上由之讀取的情況;消極接觸是指將侵權信息放于網站之上任人讀取的行為。該行為可以是上傳、發電子郵件等,對于積極接觸案件的管轄認識比較一致,發送信息的所在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擁有管轄權。對于消極接觸則認識不一。筆者認為,消極接觸與積極接觸情況不同,如果原告在訴訟所在地以“消極接觸”的方式訪問被告有侵權內容的網址,法院不能以此認定對案件享有管轄權。法院如把消極接觸作為最低限度接觸的標準來受理,勢必會造成網絡上任何網址的所在地都可以作為管轄地,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法院——他只要在某地上網即可。因此,這種認定顯然是不合適的。

2僅存在交互性網址不能確定管轄。

將上述的消極接觸再進一步分類,可分為依靠被動網站的接觸和依靠交互性網站的接觸。被動網站只將信息放在網站上,只能被瀏覽,象案例1的被告網址。交互性網站則更復雜,可以實現進一步的交互動作,象案例2、案例3中的被告網址那樣,交互行為包括登記注冊、郵遞列表、鏈接留言等。從某種意義講,交互性網址是積極接觸和消極接觸的結合。

對于被動網站,與上述消極接觸的意見一致,訪問者所在地的法院無法獲得管轄權。

對于交互性網站,意見不太統一,前述的案例2、案例3分別代表了2種不同的觀點,但較主要的和較新的觀點是案例3所提出的僅有交互網址不能確定管轄的觀點。筆者也贊同這一原則,交互網址只能作為管轄的參考,因為涉及交互網址的行為各不相同,性質千差萬別,應區分各類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加以考慮。另外,由于一些案件的侵權行為是在交互網站的基礎上還分別增加了實際接觸(指非網絡接觸的情況)的行為或網絡接觸的行為,使得判斷侵權行為更加困難。故不應一概而論。

3正確理解侵權行為的性質是確定管轄的基礎。

在案例4中,侵權行為是網址復制的行為還是內容上傳的行為,成為確定案件管轄的分水嶺。網絡侵權管轄問題上,正確理解網絡中經常出現的“復制”、“臨時復制”、“超文本鏈接”、“訂閱郵遞列表”等行為的性質,對正確掌握侵權行為地從而確定管轄權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上述行為在認定上有一定的難度,甚至有一些是理論界長期爭論的問題,這更需法官根據案情仔細分析,公正地確定管轄地。

4對網絡案件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思考

侵權結果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直接產生的結果發生地,在網絡侵權案件中,不能將其擴大到任何互聯網能達到的地方。網絡的全球性、交互性和實時性使網絡侵權行為的影響擴大何止幾倍,侵權后果也更為嚴重。筆者認為原告住所地應當可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因在下文中專門討論。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們并不能找到一個對于所有網絡侵權案件皆可適用的原則。筆者認為,正是網絡侵權行為的復雜性、多樣性,要求我們在分析其侵權行為地時,應當考慮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管轄,而不應得出使用交互性網址或實施交互行為就一定由某某法院管轄的結論。

五、原告住所地能否成為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基礎

如前所述,眾多的網絡案件管轄新理論并不能真正解決實際問題,而依靠對侵權行為的分析來處理,也確實有一定的難度,難以確定統一適用的標準。那么,能否找到一種更方便、更適應網絡新形勢的管轄基礎呢?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其原因有三:

1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管轄原則來看,我國確定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為“原告就被告”,該原則確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實際上,“原告就被告”原則是大陸法系較早建立的一項管轄原則,但隨著一些新類型的案件如知識產權案件、網絡案件的興起,其便于訴訟的目的往往不能得到實現,反而導致原告訴權無法得到保證,被告逍遙法外的后果。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疲于奔命,有時更得使用“訴訟技巧”,千方百計地拉上侵權產品的銷售者才能達到選擇法院管轄的目的,這有違于管轄原則的初衷。管轄原則的基礎應當是在方便訴訟和更好的保障當事人權利等諸方面找到一個良好的平衡點。因此在法律日新月異的今天,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管轄原則。

2從網絡的特性看,由于侵權行為通過網絡來實施,使侵權行為的影響力不斷擴大,被告通過其侵權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其侵權后果往往在原告所在地最為嚴重。同時,由于網絡的可交互性,被告可以比傳統的侵權行為更方便地指向原告所在地。被告的商業行為試圖進入原告所在地,侵害原告權利,可以表明其愿意接受原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轄,或者說被告是可以預見被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結果的。這些觀點在美國一些判例中已有適用。筆者認為網絡侵權行為的影響力更指向了原告住所地,可以考慮將原告所在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

3從案件的涉外因素考慮,網絡的全球性不可避免地使侵權案件涉及國外被告,為便于國內原告的訴訟,維護國家的,更好地依法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合法權益,原告住所地法院應當有權管轄。涉外網絡案件的管轄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它與國內司法管轄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國際上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種;(1)屬人管轄原則;(2)屬地管轄原則;(3)協議管轄原則;(4)專屬管轄。此外,解決管轄權沖突的還有國際公約,包括雙邊和多邊條約。對于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是維護我國、保護我國及我國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措施。實踐中,各國均根據國內立法和國際慣例,提出更加有利于保護的管轄權原則,我國已有原則包括:(1)被告在境內居住的;(2)訴訟標的物位于國內;(3)國內原告對國外被告提起的有關身份的訴訟;(4)國內發生的損害賠償案。筆者認為,也應當將網絡侵權案件包括其中。

以上是原告住所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的三個原因。當然,確定原告住所地為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地,還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或是司法解釋的補充。

六、結論

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仍應適用民訴法侵權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

在分析侵權行為中,應當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侵權行為實施地。

僅有交互性網址并不能確定原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最后,建議完善立法,將原告住所地作為網絡侵權案件管轄地。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注釋:

1本案資料見(2000)海知初字第7號案。

2本案資料見美國947F.supp.1328(E.D.MO.1996)案。

3郵遞列表(mailinglist),又稱討論組,其組內的任何成員都可通過電子郵件的形式就某一專題互相發表意見、討論問題、共享信息等,這個由所有成員組成的集合就稱為“郵遞列表”。

4最低限度接觸原則,是指案件被告在法院轄區內有沒有交易行為和民事侵權行為,法院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則被告和該法院間應存在某種最低限度的接觸,這種才能滿足適當程序條款和公平原則的要求。

5本案資料見美國130F.3d414(9thcir.1997)案。

6有意獲得理論,是對“最低限度接觸”原則的一項限制,該理論指出;在被告與法院所在地產生了最低限度接觸的情況下,只有這種“接觸”是被告自己的故意行為的結果,該法院才能對被告行使管轄權,該理論的本質是,被告是有意地為某種行為,以取得在訴訟所在地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進而得到該地法律上的利益和保護。

第5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超標的電動自行車 準機動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 監管

中圖分類號:DF81 文獻標識碼:A

一、電動自行車的發展現狀

(一)電動自行車在我國市場持續快速發展

當今,中國己成為世界上電動自行車生產制造和消費使用的大國。尤其是最近十年來電動自行車年平均增長率均早已超過100%,且快速增長的勢頭依然猛烈。據數據的不完全統計,1998年中國的電動自行車的保有量為5.4萬輛;而到了2007年,電動自行車的保有總量增加至3000萬輛上下;幾年來其規模一直以凈增幾百萬輛的速度壯大,2013年電動自行車年產銷量就達到了3505萬輛;到2014年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已達到1.62億輛以上。遼寧省阜新市雖為一個三線城市,據調查顯示在阜新市城區內的電動自行車經銷商由最開始的兩家增至現在的三十二家。至今年,全市的電動自行車累計銷量已超萬輛,并每年都已20%左右的增長速度遞增。2015年全阜新市公交分擔率僅達到17%左右,其它交通出行工具仍以轎車和非機動車為主,其中非機動車的交通分擔率高達45%,再結合電動自行車擁有量的增速進行計算,可以判斷出阜新市的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分擔率大概在25%左右,這一點與全國交通分擔率總情況大致相似。

(二)電動自行車發展快速的原因

人民收入水平是推動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的決定性因素。根據數據顯示,2014年預計我國人均GDP約為7500美元左右,換算成人民幣大概46000元,與發達國家的人均水平還有差距。而在我國購置一輛中檔家用轎車的平均在10萬元人民幣左右,一年每輛車支出約為10000元,占到了人均GDP的46%。這筆消費數額對于我國多數的普通家庭來說并不算小數目。比較之下,購買一輛電動自行車平均在2000元人民幣左右,且購買后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更為低廉,其每100公里耗電1度左右。按正常情況計算,平均一輛電動自行車一年行駛5千公里,一年消耗50千瓦時電量。按現今電價計算每千瓦時電量0.5元,整年的的電費支出僅僅25元左右,由此可見電動自行車的性價比較高。居民往往本著理性的消費觀念在兩者之間做出選擇,電動自行車必然能為更廣泛的被消費者所采用。

城市居民生活節奏加快與公共交通發展滯后,兩者之間的矛盾促進了電動自行車行業發展。公共交通無論是在速度上、通達性、可靠性等方面對城市居民的吸引力不斷下降。與之相反,電動自行車本就屬于個人的交通工具,可靠性較高,使用時間亦受自己控制,并且還能夠實現“門”對“門”通達性較強,總體的費用支出相對公共交通少,公交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比沒有明顯的優勢,促進更多市民棄“公”選“電”(見表1)。

再從國家的整體角度來看,電動自行車實則可以成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梢跃徑鈾C動車交通擁堵壓力,若市場缺少了這一選擇轉而民眾選擇汽車,馬路便成了不折不扣的停車場,亦或增加地鐵、公共汽車這些公共交通工具的負擔。還有,就環保角度而言電動自行車因其消耗的是電,無疑是環保的交通工具。從市場多樣化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電動自行車的引進無疑促進了消費,也促進相關的生產經營以及電力行業等相關行業的發展。

(三)電動自行車超標現象嚴重

從其自身而言,市場上的電動自行車車輛超標現象嚴重。據調查報告的不完全統計,臨時抽查的結果表明市場上售賣的電動自行車有78%以上均不合格,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第一,行駛在道路上的電動自行車車速過高,道路上行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輕摩化”的傾向日趨明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 公里/小時。按照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規定, 電動自行車的設計時速應該控制在 20公里/小時以內。而道路上的超標車輛車速有時甚至能達到 50 公里/小時。第二,實際投入使用的電動自行車車身主體普遍配備二節鞍座。當今電動自行車為了載人和載物大都安裝二節式鞍座。依照我國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當中明確的的技術標準可了解到,電動自行車須安裝自行車專用的鞍座,不允許安裝二節式的鞍座。日常生活中利用二節式鞍座的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載人載物,無疑,增加了風險。第三,面對銷售市場進行買賣的電動自行車腳踏功能被取締。腳踏功能的喪失,導致電力驅動的輸出功率增大,電動自行車的起步加速性能提高,也就為其行駛過程中超速行駛提供可能。第四,實際生產出的電動自行車車身重量超重。依照電動自行車的國家統一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重量應是40公斤之內。而市場上銷售的部分踏板式電動自行車重量多數超過指標。按物理原理來說,質量增加會導致物體慣性的增加,也就導致撞擊力增大,容易加重事故p傷。

二、超標電動自行車使用率增加引發的社會問題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肆意橫行擾亂公共交通管理秩序

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增長迅猛,然而城市道路的交通管理模式卻按照原有狀態進行規劃。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各行其道互無干擾,卻獨獨缺少電動自行車的專用道。在當今各城市中,電動自行車即可自由穿梭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之上又能與汽車在機動車道上并駕齊驅,造成了電動自行車車道與人行道、自行車道、機動車道混用的景觀,成為了一匹飛馳的“脫韁野馬”。隨著經濟發展,生活質量的提升,私家車的數量也同樣急劇上升,導致道路交通更大一部分的空間和車道被機動車占用,也就變相減少了電動自行車的行駛空間。公共交通基礎實施的建設無法與現今大眾化的交通工具發展相匹配,電動自行車出行時又相對為弱者,給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的居民帶來無法預知的風險的同時也給駕駛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出行的民眾帶來了巨大的不便。

(二)超標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率不斷提高

由于車輛自身性能及車輛駕駛人的原因,駕駛電動自行車易發生交通事故。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持續增加。以遼寧省阜新市為例,根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在阜新市區發生的由電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一共263起,與2015年的155起相比同期增長了69.68%,死亡9人,受傷 105人,與2013年相比同期增長40%,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達17.69萬元與2013年相比增長了33.71%(見表1)。一方面從車輛自身性能因素來說,國家標準明文規定電動自行車的制動性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電動自行車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干態的制動距離應小于等與于4 米,其濕態的制動距離應小于等于15米而生活中電動自行車的制動系統在超速行駛中不能發揮作用。另一方面從駕駛人角度考慮,相關法律沒有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駕駛資格,駕駛人沒有經過考核就可騎行電動自行車,這些駕駛人對車輛機械性能難以掌握,駕駛過程中突遇情況不能正確處理。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此類車無牌照,極易導致交通事故逃逸,加大了監管難度。

(三)超標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難以依法處理

在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各方意見不一,針對此類問題按照當前的現實狀況產生分歧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兩點:第一,在實際生活中的民事賠償范圍內,超標電動自行車應該按非機動車范疇進行處理。我國實行的交強險制度,就是為例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面,能夠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最基本和及時的保障,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損失提供補償。然而在實踐中就會出現不能苛求無法投保交強險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的矛盾。目前,我國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不可能實現像機動車一樣登記上牌,電動車使用人不能考取相關資格領取駕駛證和投保交強險,所以也就不能由保險公司轉嫁交強險限額內的風險。第二,在我國行政領域,超標電動自行車卻被視為機動車?!兜缆方煌ò踩ā返谝话僖皇艞l第三項和第四項明確對比了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的所屬區分范圍,而對于超標電動自行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時,是作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進行處理,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界定,只能結合與此相關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以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規定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此同時,有實例表明行政領域中超標電動自行車被視為機動車。在江蘇省公安廳關于電動三輪車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如何處理的回答中,也對車速大于20km/h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時應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進行了明確說明,該答復的法律效力等同于部門行政規章。正是在行政領域與民事賠償領域超標電動自行車角色定位的矛盾給由超標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糾紛的處理帶來了難題。

三、從法律角度分析超標電動自行車引發問題的成因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存在,具有一定“合法性”

在正常狀態下的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應歸屬于非機動車的范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非機動車是以人力、畜力驅動行駛的交通工具,和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的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等皆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方便殘疾人的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由于現實中這一類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未列入國家機動車輛產品公告目錄之中又無法歸類于非機動車之中,所以車管部門無法給予注冊登記和上牌,工商部門和交管部門又無明確法律依據來阻止其正常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因而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便相當于可以堂而皇之行使在馬路上的無牌照的“黑車”,給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不可預知的危險。

(二)管理和立法的滯后是不能阻遏超標電動自行車的一個重要成因

我國現存的有關于電動自行車的法律規定不是過于\統,就是層級較低,更缺少科學標準禁不起實踐的推敲,不僅難以操作,約束力也不強?!兜缆方煌ò踩ā吩谶€沒有實行之前,電動自行車就早已引入了我國市場5年之久,但法律發展完善直至今天,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依然沒有合法的身份也無法確切地將其定性。基于此背景,我國行政部門并沒有對超標的電動自行車開展專項整治的活動。其實,我們更應該將日常管理的嚴管勢頭與打擊超標電動車的違法專項整治長期結合,有計劃地檢查,合理安排警力對超標電動車的集中的路段,以及超標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經銷商進行嚴打嚴查地堅決懲處,對各類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駕駛行為人予以震懾,不能出現有時嚴查有時放任的狀況,使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者和謀利者存在僥幸心理。

(三)技術標準與法律條文之間存在明顯矛盾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標準雖出臺卻也給超標電動自行車提供了較為寬松的空間。在這一標準規定中明示:電動自行車車輛技術檢驗的項目分為一般項目、重要項目、否決項目三個檢查的關卡。一輛通過檢驗的合格車輛其自身的重要項目有十五項以上達到標準即可同時否決項目應該全部達到標準要求,換句話說也就是重要項目卻可以有三個項目不合格,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存在車重超標結構不合理但整車質量合格的狀況會出現。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表明,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這一規定與我國現行的2002年的技術標準規定相沖突。也沒有考慮到相當一大部分的電動自行車已按2002年甚至是1999年的技術標準生產、銷售的現實狀況。如果按此規定嚴格執行下去便需將所有在大規模使用的超標的電動自行車一禁了之,新投入的標準化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優勢被大幅度削減,違背了使用者提高通行效率、節約消耗成本的初衷,這些都是消費者和生產者都不能接受的。

(四)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新國標雖改進但衍生了新問題

2012年我國《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新國標正式實施。其中針對電動自行車速度快引發的安全問題,新國標規定:“超標”電動自行車將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規定表示: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公里,具有人力騎行能力,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但時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過40公斤的電動車將被作為輕便摩托車而納入機動車管理范疇。如若按此項法規進行治理也有不妥之處,意味著交警部門將對符合機動車標準,同時具有工信部及公安部機動車公告的產品受理注冊登記,駕駛者要辦理上牌照、考駕照、買保險等手續后才可以合法上路。既然超標電動車按機動車管理,出行就應該走機動車道,電動車與私家車在一起行駛無異于給自身增加了安全隱患,道路擁堵問題也將更加嚴重。

四、規范超標電動自行車法律監管的相關對策

(一)重新定位超標電動車的法律性質

將超標電動自行車列入“準機動車”既除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以外的第三狀態。從原則上來看超標電動車并不應該被生產出來投入到市場,但從現實狀況來講,即使國家從現在開始嚴格禁止超標電動車銷售,之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車行駛在道路上的現象依然存在,整治超標電動車迫在眉睫。在現實中,由于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介于上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工具已陸續地出現在生活中造成困擾。因此,我們不能被傳統的兩分法所左右,應該研究其物理特征以及法律特征并對其真正的法律性質進行界定。所以將超標的電動自行車歸于非機動車并不科學,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優勢和制動性能的缺陷,對行人和自行車交通安全構成威脅。但依照2012年實行的新國標將電動自行車等同于機動車的來監管,要求駕駛者有年齡上的限制還要向交管部門登記牌照等。這在本質上就將肉體和動力驅動的機器等同對待,在一定程度上蔑視了弱勢的電動自行車駕駛者的人身權。這種不合理的等同對待,造成了在交通事故侵權過程中,根據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讓受害者為車輛的不合理的危險性負責。再者從侵權法角度來說,電動自行車的法律屬性對確定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它的法律屬性決定侵權的歸責原則,一方面機動車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不利于保護電動自行車駕駛者的權利,電動自行車與汽車同道行駛,對于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和汽車駕駛者來說都處于極其危險的境地;另一方面,對于未超標的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適用過錯責任。考慮到機動車與行人間適用無過錯責任是為了保護處于弱勢的行人,而非機動車已向“輕摩化”發展,其相對于行人的優勢就日益明顯,如果非機動車和行人間繼續適用過錯責任,有違公平正義原則。如果將電動自行車歸為準機動車,規定其與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嚴格責任原則,與行人之間也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則更符合侵權法對人權的尊重和保護的立法理念。

(二)對“準機動車”重新設計單獨的配套制度

由于我國現行的關于機動車法律監管制度較為具體,監管部門可以借鑒在這方面取得的成果為交管部門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管提供便利條件。政府部門應該對超標電動自行車這一“準機動車”單獨為其制定《超標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將時速超過國家相關規定標準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列定單獨定義為準機動車,可以參考國家對機動車的監管,頒行一系列法規如《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電動自行車保險規則》以及《電動自行車駕駛考試和年檢規則》等,明文規范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關于考試、年檢、交納保險等日常管理問題以及超載、超速、闖紅燈等違法行為的相對應懲處措施。在此基礎之上最大程度上保障行人、機動車駕駛者、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及自行車騎行者的人身權益。同時還要建立電動自行車的網上查詢登記數據庫,修訂我國刑法在酒駕入刑條款中附加規定酒駕電動自行車同樣入罪,并應該明確指出超標電動自行車駕駛者和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適用的責任原則、與行人之間適用的責任原則。交管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對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者加強交通規則培訓和法制教育,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者的安全意識,也可在課程結束后進行測試并給培訓合格者發放證書,有證者才可使用,無合格證書者不允許上路騎行,以便營造出良好的交通秩序。

(三)加強超標電動自行車生產、經銷、維修的監管

我國的立法部門與政府部門,必須要對電動自行車流通的各個環節嚴加監管,合理調控生產商、經銷商、維修店的經營行為,并明確指出工商、質監、環保部門相對應的職責來確保以上部門各司其職。對不正規經營的專門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的廠家、門店經銷商和明顯與電動自行車安全運行條件不相符的制造商、商堅決予以取締懲處并依法整頓,并必須詳細科學地改進現存的電動車通用技術標準。對現存技術標準條文空白的如整體車速、車架、車身規模和整體質量、安全設施制定更加細致入微的規定,將那些已流向市場騎行上道且無法回收的超過標準規定的電動自行車定性為準機動車,根據本文第二點的措施納入準機動車的管理范疇,力求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都能納人到正規渠道以方便管理。必要時,技術監督部門、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要共同開展助力車生產、銷售行業整頓活動,取締非法生產和銷售網點。不僅要禁止超標電動自行車銷售,也要防止電動自行車使用人改裝出不符合技術標準或者超出技術標準電動自行車。嚴格控制違規的超標電動自行車上路,一旦發現違規行為的出現要依法對相關的生產者、經銷者、使用者都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追究刑事責任。

(四)給予電動自行車規范化的生存空間

重新合理化地配置路權,根據路權的總原則路權法定原則:即所有享有路權的主體都應是我國法律法規上有明確規定的法律主體??偠灾褪撬猩下沸?、通行、先行、占用的交通工具均由法律明確規定,這一問題已在上文論述中得以解決。國家政府運用路權原則制定交通法規來對擁有路權的各主體自身的路權進行保障并加以限制防止混亂侵權的現象。權利主體的數量和身份對權利的劃分具有重大的影響,公路、道路交通相對于個人的私人物品而言是一個非常典型社會公共資源,這也就注定了其具有嚴重的稀缺性。大陸法系概念中傳統的人車分流的管理模式為車輛行駛提供充足空間,在城市建設中可以規劃建設一條電動自行車專屬用道,使各類交通工具分道而行,進行分類監管?,F在有些地方的政府已經對機動車實行限牌和限行政策來緩解道路交通的壓力。國家可以借鑒這種政策,實行鼓勵購買電動自行車政策。最終,城市中達到行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機動車都有道可行,形成各行其道,分道并行,互不干擾的和諧場面,減少相互的安全隱患高,徹底地改變現在各種車輛和行人同道混亂局面。

參考文獻:

[1] 李瑞敏.城市道路交通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2:1.

[2] 張飛.我國電動自行車發展善及管理對策研究:[D].鄭州:鄭州大學,2006.

[3]劉作翔.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J].中國法學,2002,(2):56- 71.

[4] 翁桂榮.電動自行車電池電量測試及其分析:[D].蘇州:蘇州大學,2002(2):3- 4.

[5] 曾章偉.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監管論述[J].法制與社會,2012,(29):173- 174.

[6] 楊震.法價值哲學導論[M]. 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1.

[7] 黃陽明.電動自行車管理的法律對策研究[J].現代經濟:現代物業中旬刊,2012,(10):22- 23..

[8] 魏玉成等.輕型快速交通工具的法律屬性辨析[J].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2007, 9(4):62- 65.

[9] 劉進.道路交通管理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1.

第6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研究我國旅行社人力資源的現狀和人力資源管理所面臨的問題,結合旅行社的具體特點,提出只有采用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構建可持續發展的旅行社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才能促進我國旅行社行業持續、健康地發展,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取得競爭優勢,推動旅行社走向成功。最后,提出了構建可持續發展的旅行社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具體措施。

[關鍵詞]人力資源管理;可持續發展;旅行社

一、中國旅行社人力資源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一)旅行社人力資源結構嚴重失衡

目前,我國旅行社人力資源中存在的一個嚴重的問題就是人力資源結構失衡。這種失衡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學歷結構。旅行社業的發展呼喚著素質高、外語好、專業知識扎實、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的旅行社行業,導游隊伍中本科以上學歷的僅占從業人員總量的18.9%,旅行社經理隊伍中這個比例也僅為26.9%。(2)等級結構。中國目前旅行社的導游隊伍中,充斥著大量低水平的導游人員,高等級的導游卻太少(中、高、特級導游的人數總和比例尚不到4%,特級導游人員全國只有27人),這與中國潛力巨大的旅游市場不太匹配,而且還會導致一個嚴重的后果一一高級導游的流動率過高。(3)語種結構。目前,中文導游的數量已經達到供需平衡,在有些地方甚至供大于求;但外語導游卻供不應求,尤其是一些小語種導游的數量更是缺乏(見下表)。(4)地區分布結構。中國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區,旅游資源卻大多數分布在中西部地區。也就是說,在旅游業的發展方面,東西部各有優勢。但在導游人員的分布上,東部10省(市)和中西部21省(區、市)基本上各占一半(分別為51.3%和48.7%),很明顯的比例失調。(5)專業結構。從橫向看,旅行社人力資源存在著嚴重的專業缺口問題。主要表現為既有實踐經驗又具有較高理論水平的旅游人才難覓。

(二)機制不靈活,人員流失嚴重

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才能留住人才,提高旅游人力資源配置的效益。調查中發現,我國旅行社行業的人才流失現象非常普遍。在導游人員中,不同等級的導游人員流失率也各不相同,持資格證書者和特級導游員流失率較高,初級、中級、高級導游人員流失率較低。在持導游資格證書、等級證書的人員中,目前已不再從事導游工作的有65471人,占33.2%。其中,持資格證書人員的流失率為45.3%,持初級導游員證書人員的流失率為6.4%,持中級導游員證書人員的流失率為14.6%,持高級導游員證書人員的流失率為10.1%,持特級導游員證書人員的流失率為37%。

(三)對人力資源管理戰略意義認識不清,缺乏專門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人才

調查中發現,多數旅行社還沒有設立人力資源部,而是把人力資源管理與行政管理歸屬于一個部門,缺乏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的專門人才。通常由辦公室的行政人員承擔規劃、招聘、考核、薪酬、福利、培訓等方面的工作,忽視業務市場需求對人才的要求,不重視人才的培訓,低水平激勵,把人力資源等同于一般資源看待。

二、可持續發展的旅行社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的構建

(一)確立人力資源管理的戰略地位

快速多變的環境和動態的需求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如果人力資源管理仍然停留在運營(職能)層面,無法滿足企業競爭與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求,企業就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因為人力資源的瓶頸狀況而處于下風。只有從戰略的高度思考企業的人力資源問題,才可能使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職能不偏離企業的整體發展方向,企業戰略的順利實施也具有了人力資源保障。也只有從戰略的高度審視人力資源的狀況,才能真正將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融入行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保證人力資源的可持續性。

在一年中的不同時間段,旅行社對旅游專業人才的需求是不均衡的。如果不把人力資源管理上升到戰略高度,一到旅游旺季旅行社就招聘人員,而一到旅游淡季卻又解聘人員,從而造成員工更迭頻繁,忠誠度下降,既增加了旅行社的人工成本,也損害了旅行社的聲譽。而實行人力資源管理戰略就可以避免這種狀況。通過分析旅行社的內外環境和相關的歷史數據,制定人力資源戰略規劃,保持一定量的人力資源儲備,或者提前招聘、租借一些臨時人員等都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二)對人力資源實行分層分類管理

按“價值性”和“唯一性”兩個維度將企業的人力資源劃分為四種形式:獨特性、輔、核心和通用性人力資源(見下圖),針對不同的人力資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對企業來說,最為關鍵的是核心人力資源,他們直接關系著企業的興衰成敗,因此企業要盡最大可能留住和激勵核心人力資源。

從前面的資料可以看出,導游人員的流失率是相當高的,流失率最高的又恰好是頭和尾西部分——持導游員資格證書的(45.3%)和持高級、特級導游員證書的(分別為10.1%和37%)導游員。這其中固然有地區經濟水平失衡的原因,更多的還是因為旅行社沒有對其擁有的人力資源進行分層分類管理,或者做得不到位。持導游員資格證書的員工流失嚴重可以解釋為有許多人報考導游員并非出于職業選擇,而是為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如游覽景點可以免門票等)或出于一時的興趣;但高級導游和特級導游的高流失率就與旅行社對他們的管理和激勵嚴重缺位有直接關系,而他們正是旅行社的核心人力資源。

(三)建立完善的內部勞動力市場并保持合理的員工交換率

企業人力資源的流動有兩種方式:內部流動(如升遷、輪崗等)和內外流動(如招聘、辭退等)。對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來說,人力資源的流動要兼顧內部流動和外部流動,尤其是企業內部人力資源流動機制。員工的內部流動具有許多優點,如可以減少招聘和培訓員工的費用,提高組織對員工的吸引力和員工對組織的忠誠度等。而且適當的員工內部流動可以使組織充滿活力,保持員工的創造性張力,減輕他們對重復性工作的厭倦程度,同時也間接地為企業儲備了人力資源。但僅僅依靠員工的內部流動尚不能滿足企業對人力資源的需求。企業必須定期、不定期地淘汰一些績效不佳的員工(如采用末位淘汰制等方法),同時從外部招聘新的員工來補充。通過員工內外交換,可以激勵員工努力工作,給企業注入新鮮血液,使企業獲得新思想和新觀念。

(四)建立以信息管理為基礎的知識管理體系

人力資源管理離不開大量數據與信息的收集,在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僅有信息管理還不夠,企業必須具備知識管理的能力,把企業信息上升為企業知識,實現質的飛躍。通過建立知識管理平臺,形成知識共享網絡。

旅行社經營的路線通常有很多條,有地方的、跨區域的、全國范圍的以及國外的線路,只靠單個導游人員從書本上獲得的有限知識是無法滿足游客和旅行社發展需要的。旅行社可以通過組建知識管理網絡,將游客需求、導游員已有的知識加上每一次導游所積累的經驗等信息整合成為旅行社的獨特知識,并將該知識管理網絡向員工開放,使每一位導游人員都成為多面手。同時,旅行社也可以在需要時從系統里找到足夠的信息支持來解決某些突發事件。

(五)重視企業教育,創建學習型組織

未來最具競爭力的企業是學習型企業,其核心是企業教育。對旅行社而言,企業教育除了正常的導游人員和經理人員的業務學習、年審培訓之外,還應包括有目的地安排導游人員的輪崗(如導游線路輪換)等,這也是完善內部勞動力市場的一部分。這樣,不但可以消除導游人員對固定工作的厭倦感,提高工作積極性,同時也要求他們不斷學習與進步,既滿足了他們職業生涯發展的要求,增強了他們對企業的忠誠度,又保證了旅行社的未來發展前景。隨著中國加入WTO,越來越多的國家對中國開放其旅游市場,使得中國公民有了更多的旅游目的地選擇,同時這也給我國的旅行社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只有通過持續的企業教育和員工學習,使旅行社的導游人員和經理人員素質不斷提升,才能滿足這種持續增長的需要。

(六)構建區域(地方)乃至全國的旅游人力資源管理體系

目前,中國每年有兩個黃金周以及一個春節長假。在這些時段內,出游的居民數量非常大,旅行社的接待能力經常達到飽和甚至超負荷狀態,對導游人員的爭奪也會達到白熱化程度。但對導游人員短時間內的過度無序競爭只會從整體上給當地的旅行社行業造成損害,不利于行業的長期發展,而且也無法保證導游的質量,每年大量的游客投訴就說明了這個問題。這些問題的產生雖然有導游人員道德缺失、主管部門監管不力等諸多因素,但根本原因還是對旅游從業人員的系統化管理問題。單從一個旅行社的角度出發是難以解決導游人員短期失衡與長期平衡的矛盾,只有通過組建區域(地方)旅游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將單個旅行社的人力資源納入系統內進行管理和調配,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導游人員的長期均衡。

第7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環境教育 綠色學校 廉潔文化

一、學校綠色教育發展態勢:任重道遠

眾所周知,科技的發展像一把“雙刃劍”,科技的發展在給人類文明帶來進步的同時,

也使人類自身的生存環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嚴重破壞。我們感到慶幸的是人類作為地球環境中的主導者,還有著自我反省的意識和悔改的能力。越來越多的人已經逐漸認識到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環境保護已經成為當今世界的一個重要課題。學校是教育的主要場所。學校進行環境教育的有力條件是其他任何部門所無法比擬的,因此,學校“綠色教育”便在世界各地廣泛興起。因此,中國的學校綠色教育,作為環境教育這一偉大系統工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還亟待加強,亦可謂任重而道遠。

二、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現狀:不容樂觀

人們的生態意識尚待增強,人們的環境素養有待提高。根據我國的環境教育的實踐來看,這些方面的素質都普遍較低。主要集中表現在環境情感不深,環境認知水平低,環境倫理觀念不強,環境技能水平不高,環境習慣沒有形成自覺。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是一個需要全體公民共同加以解決的的問題,僅僅是單個人素質的提高是不成的。在學校里面就需要科學規范的管理和學生的自覺學習和遵守。學校環境教育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亟待解決。這些問題的廣泛存在值得我們思考,它們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各個方面出現的,我們不能忽略其中的任何一個問題的解決。這一系列問題的出現將會嚴重導致我們進行環境教育的不良效果,因此我們必須盡快相處辦法對這些問題加以很好地解決。

三、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對策:科學有效

明確教育目標,健全教學體系。教育的目標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新時期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共同關注的課題,經濟能否可持續發展關系到未來社會我們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素養是構成未來公民綜合素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我們一定要明確教育目標。加強環境教育的師資建設,加大環境教育的資金投入。我們都知道教師是教育的主要參與者,學校綠色教育也不例外。從某種意義上說,學校綠色教育的開展能否成功,教育質量的高低直接取決于環境教育師資隊伍的強弱。因此我們必須大力加強環境教育的師資,開展環境教育的實踐活動,盡快建立環境教育的評價機制。環境素養的提高不單是環境意識的增強和環境知識的增強,更重要的是在于環境技能的提高和良好環境習慣的養成。對環境教育的開展試行獎罰分明的評價機制,用以對環境教育進行鼓勵和鞭策,使我們的學校綠色教育能在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教育氛圍中順利開展。

四、學校綠色教育的發展歸宿:廉潔文化環境

環境友好型校園的內涵,指的是全校都彩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教學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方式、建立人與環境良性互動的關系。環境友好型校園的特征從本質上可以說是一個全校性、綜合性、廣泛性的學校綠色教育的結果,根據目前國內外一些綠色學校的成功典范的考察,可以歸結為一些共同特征:第一,有一個對環境友好的課程。第二,具有對環境友好的教育氛圍。第三,鼓勵校內人員全員參與,從可持續發展的教育觀出發,學校作為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傳遞者和實踐地,應當提倡公平、民主、尊重、信任、平等觀念。第四,學校重視校園環境和當地環境教育的資源。第五,社區與學校的互相開放。第六,鼓勵以學生為中心,豐富的教育教學方式。高舉“綠色”旗幟,實現美好愿望。環境友好型校園是廣大師生追求的一種理想,也是新時代我們解決環境問題的必然要求,加強學?!熬G色”教育,建設環境友好型校園,意義非常重大。

參考文獻

[1]黃宇.國際環境教育的發展與中國的綠色教育[J].比較教育研究,2003(1)

第8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公開兜售:

以“誠信”之名

“本科論文1500元、碩士論文4000元、博士論文來電咨詢。”一家名為“”的網站這樣明碼標價。記者以買家身份咨詢時,客服人員說:“內容原創,版權歸您。”

盡管淘寶網明確禁止論文交易,但記者輸入“”后,搜到相關商品3311件。不少賣家只是在“論文”前加了一個“議”或“社”字后,就避開了淘寶禁令。在一家名為“西邦以誠為本中心”的網店中,僅一款“議論文”的商品,30天內銷量就達18萬余元。

合法網站、配備客服、明碼標價、支付寶交易,不少腐蝕社會信用的網站甚至打著“誠信”的名義,在權威門戶網站發廣告、拉生意。據業內研究者最新調查,目前最熱門、以為主營業務的網站已發展至800多家,且多數網站由成熟團隊運營,以在校碩士、博士研究生為主,產業鏈條完整,有愈演愈烈之勢。

另外,記者發現,信息的獲取渠道正由傳統搜索引擎拓展至電子商務網站、即時通訊軟件和社交網站等。以QQ群為例,截至2012年4月18日,以“”進行檢索,可搜索到491個群,其中400人以上的有6個。

不可思議:

網站屬于監管空白

采訪過程中,多家網站客服人員均保證,“只要你自己不說,誰也查不出來,只要查不出來就不違法?!?/p>

記者就此咨詢了教育、通信管理和法律界人士,得到的答案均是——網站屬于監管空白,令人不可思議。

山西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張玉波說,與抄襲相比,隱蔽性更高,且高校只能管理自己的學生,對網站無計可施,學校管理難度大。

第9篇:法律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字:影子銀行、資產證券化、法律主體

引言

2012年11月18日FSB①最新公布的報告顯示,全球影子銀行(shadow banking system)的規模已經達到67萬億美元,美國位居第一,占統計數據的35%,歐盟位居第二。其中,中國2011年按OFI②統計的"影子銀行"規模為0.4萬億美元,占所有被統計成員國總量的1%。

作為影子銀行的主戰場,資產證券化在過去十年間里為影子銀行的利潤貢獻度達到20%以上④。在為影子銀行帶來巨額利潤的同時,也成為了影子銀行系統中最重要的操作平臺。由于資產證券化可以達到避開資本監管限制,擴大業務規模的目的,商業銀行始終具備著資產證券化的強大動因。那么,什么是資產證券化?它涉及幾個法律主體?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是什么狀態?典型案例有哪些?帶著這一系列的問題,本文將分析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各個法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法律主體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基礎理論

(一)資產證券化的一般定義

1.定義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本身是一個相對復雜的概念,其具有強大的金融創新能力并且種類繁多。目前全球對其尚未形成統一的定義。但是國際經合組織(OECD)于1999年將資產證券化定義為:"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收入流的(相對)同質資產打包、重組,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生息證券,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的過程"。本文認為該定義最符合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涵義,故予以采納。

2.種類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種類繁多,凡是可以產生未來現金流量的資產均可以證券化處理?,F在國際流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1)由消費貸款(汽車、信用卡)等支持發行的證券是ABS,即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2)以債務憑證(債券等)支持發行的證券是CDO,即擔保債務憑證(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3)以抵押貸款支持發行的證券是MBS,即抵押支持債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F今,甚至連知識產權都可以證券化發行⑤。

本文主要討論的范圍是,我國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MBS)。至于我國正在大力推動的汽車貸款證券化、基建設施收費權證券化、企業金融資產證券化等,由于筆者能力有限,不能在本文篇幅內面面俱到,故不劃入本文討論的范圍。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一般主體

一般而言,資產證券化的主體一般包括:發起人、SPV、投資者、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估機構、承銷商、服務商、受托人。其中需要解釋的是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在證券行業,SPV指特殊目的的載體,也可稱為特殊目的機構/公司,是指接受發起人的資產組合,并發行以此為支持的證券的特殊實體。其職能是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向投資者融資.它的設計主要為了達到"破產隔離"的目的。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本土的運作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本土的發展歷程

相比于美國資產證券化的30年風雨路,我國本土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有其特殊性。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歷程是"自上而下"式的推進模式。"政策興則興,政策廢則廢"可以成為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的高度概括。

2004年末,根據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的強烈要求,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聯合上報國務院,關于兩家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請示。經過國務院的批準,2005年初,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聯合 3個金融監管部門和其他6個部委組成的資產證券化部際協調小組宣告成立,同時宣布資產證券化試點開始。2005午12月15日,隨著開元2005年第一期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元2005年第一期個人體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⑥

2007年開始,第二輪資產證券化試點在我國本土展開。這個時期的試點機構數量增加到6~8家,其中包括浦發銀行、浙商銀行、興業銀行、工商銀行以及上海通用汽車金融公司等銀行和機構。

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美國資產證券化過度發展被指責為引起次貸危機的導火索。我國政府出于謹慎性考慮,于2009年停止了試點工作。

2012年5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在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工作座談會上表示,2012年要繼續推動信貸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積極穩妥地發展安全、簡單、適用的金融衍生產品。為市場釋放出了政府即將推動第三輪資產證券化的信號。

總結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獨有的發展特點:(1)國家扶持為主,這與美國在自由化市場中自行發展起來的資產證券化有很大不同;(2)全部產品都經嚴格審核,所有產品均上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經兩大機構審核后方能發行(3)監管部門實時監管,從產品策劃、到發行、到后期運作都是由國家政府牽頭和管理。所以,綜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去討論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問題還為時過早。反而更加切乎實際的是,研究各個主體的地位和契約關系,通過合同契約來強化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二)我國現行體制下的法律主體

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中涉及的機構包括:證券化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投資機構。

一.中文著作和期刊

1.辛喬利:《影子銀行:揭密一個鮮為人知的金融黑洞》,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年

2.高巒、劉忠燕:《資產證券化研究》,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年

3. 黃蒿,魏恩遒,劉勇:《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7年

4.沈炳熙:《資產證券化:中國的實踐》,北京:北大出版社,2008年

5.劉向東:《資產證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7年

6.孫雅靜:《資產證券化一般流程分析》,載于《財稅金融》,2012年第4期,第31頁

7. 俞國程:《次貸危機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啟示》,載于《前沿》,2012年第12期,第108頁

8.紀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中前行》,載于《中國金融》,2012年第7期,第90頁

9.李倩:《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速金融市場融合》,載于《中國金融》,2012年第13期,第88頁

10. 魏強勁:《次貸危機下我國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載于《論壇》,2012年第6期,第11頁

二.學位論文

1. 劉澤云:《巴塞爾協議Ⅲ:宏觀審慎監管與政府財政角色安排》,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

2. 吳云峰:《金融創新監管法律問題研究--以美國次貸危機教訓為視角》,中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

3. 閭梓睿:《房地產投資信托法律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2年

4. 唐立楠:《中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風險管理研究》,東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5. 許柳:《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轉讓若干法律問題研究》,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6. 李亞丹:《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監管制度研究》,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三.外文文獻和其他資料

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2》

2.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Strengthening Oversight and Regulation of Shadow Banking》

3.中誠信信用評級公司:《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項下資產支持證券2012年跟蹤評級報告》

4.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托發行說明書》

5.中信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信托受托機構報告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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