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權力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股票期權激勵;道德風險;逆向選擇
一、經營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標趨同
所有者和經營者目標函數不一致是導致委托問題產生的客觀基礎。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本身的設計把所有者目標函數即企業價值最大化作為經營者目標函數的企業內生自變量,只有在所有者目標達到最大化的條件下,經營者的目標效用才能達到最大化。在股票期權激勵下,管理層會更加注重股東價值。股票期權制度將使企業所有權結構發生重要變化,原先獲取薪資的經營管理人員正逐漸成為企業的重要股東。由于管理層的持股,管理層自然會將其自身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促使管理層更多地關注股東價值和公司的長遠發展。20世紀90年代以來,股東價值最大化已被普遍接受為衡量管理層業績的基準,并且被越來越多地運用于評價整個公司的每一項活動,使企業出現了降低運營成本、簡化組織結構、注重核心競爭優勢、分析非盈利業務等經營趨勢。股票期權激勵以股價長期升值所產生的差價作為對企業家人力資本的補償,從而使企業家的才能作為生產要素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將股東利益和管理者的利益緊密地聯系起來,實現了管理者和股東之間的“激勵相容”。股票期權的到期價值是經營者最重要的報酬成分和效用目標內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經營者的效用目標。
可以將股票期權激勵下的股票期權到期價值V與企業業績P的數學關系表示為:V=V(P),如果用公司的股票價格P''''作為自變量表示所有者公司的價值,則股票期權激勵下股票期權到期價值V與公司的股票價格P''''的數學關系可表示為:V=V(P'''')。即經營者的股票期權價值是公司價值的函數。簡而言之,股票期權將經營者的效用目標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標最大限度地鏈接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且呈正向相關。即股票期權激勵使經營者和所有者的目標函數趨同。
二、經營者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受到有效抑制
經營者的道德風險行為和逆向選擇行為是委托問題中兩種主要的表現形式。道德風險是在道德層次上作出的不利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道德風險的兩種具體形式是經營者的努力小于經營者報酬的偷懶行為以及經營者努力的目的只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道德風險使經營者對風險決策持回避態度,對企業的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采取短期。道德風險行為的實質是逃避合理追求風險收益的責任和努力。在契約不完備的情況下,難以構建和強化道德風險的責任追究途徑和追究程度。在客觀上,經營者的道德風險損失由所有者承擔。逆向選擇使經營者出現巧借業務需要,過度追求自身效用的行為。比如,高標準消費、揮霍企業公款等現象。由于傳統的委托契約使作為企業外部主體的所有者往往很難獲取有效證據控告經理人員,而在股票期權激勵下,經營者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標趨同,經營者在股票期權等待期成為企業的“準所有者”,在股票期權股票持有期成為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在股票期權激勵下,經營者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這會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或消除經營者的偷懶行為、機會主義行為以及逆向選擇行為。因為偷懶行為也會造成經營者自身的利益損失,經營者必然會權衡偷懶行為獲得的休閑效用和未來的利益損失,最優的股票期權激勵契約可以使經營者偷懶行為獲得的休閑效用小于偷懶行為造成的未來利益損失。股票期權激勵機制本身特有的“股票跌價風險規避因子”MAX(P-P0)能夠使經營者規避由于投資不當造成的股票跌價風險,減少經營者的投資顧慮,減弱或消除經營者對風險決策的規避態度,激起經營者的投資欲望和潛力,擴大企業規模,使企業價值趨向最大化。但股票期權對逆向選擇行為只能做到某種程度的抑制但卻很難消除。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由于過度的在職消費給經營者帶來的直接效用很可能大于過度的在職消費給經營者帶來的利益損失,且在職消費給經營者帶來效用的時效性遠遠大于后者,因此,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對經營者逆向選擇行為的抑制作用相對較弱。也就是說,在股票期權激勵下仍然會存在一定程度的逆向選擇行為。因此,應該認識到,股票期權激勵機制只是一種相對較優的激勵制度,它并不能徹底解決委托中的所有問題,而且,它還可能帶來一些其他激勵機制所沒有的新問題。不過,通過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的實施,企業的公司治理水平會得到改善,對經營者的監督機制會加強,這將使經營者逆向選擇行為的程度有所降低。
三、經營者的短視行為受到有效抑制
在委托問題中,經營者的短視行為主要表現在企業經營決策中,對那些可能引起短期利潤下降,但會有利于增加企業長期利潤的投資項目和經營業務比如研發費用,采取回避態度,經營者僅僅關注企業的短期利潤狀態,而不去關注培養使企業利潤狀態呈增加趨勢的因素。在股票期權激勵下,一方面使得委代雙方利益趨同;另一方面,股票期權可以通過契約的約定條件,特別是等待期、行權期、股票期權股票持有期的一系列“時間約束”,延長經營者作為企業“準所有者”和“真正所有者”的時間。比如,標準型股票期權股票的法定持有期規定為“行權后至少滿一年,授予后至少滿兩年”,股票期權對時間維度的規定比較好地解決了經營者的短期行為,所以,很多學者和企業界人士形象地把股票期權比喻為“金手銬”。這里其實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股票期權牢牢地鏈接了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利益;二是股票期權久久地將經營者約束在自己的企業;三是股票期權規定了經營者可以在正常退休或去世之后的一定期間內分享原有股票期權的約定受益。這無疑會影響到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投資決策,削弱經營者的短視行為,增強經營者的長期戰略價值觀念。
一般來講,企業經營者報酬主要分為短期報酬與長期報酬兩大部分,其中短期報酬包括工資與獎金,長期報酬包括股份分紅和股票期權。在發達國家,長期報酬占據了經營者報酬的主要地位。工資和獎金一般根據當期的公司業績來確定,他們屬于短期激勵措施,容易導致經營者過度關注當期業績和行為短期化問題,難以形成對經營者的長期激勵。因此,要解決對經營者長期激勵不足的問題,就必須調整經營者當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的報酬比例,相應減少其基本收益部分,擴大股票期權激勵等報酬所占比重。按照股票期權的運作機理,當行權價一定時,行權人的收益與股票市場價格成正比,而股票價格是股票內在價值的外在反映,股票價值是公司未來收益的貼現,在變動趨勢上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于是經營者的個人利益就與企業的未來發展建立一種相應的聯系。在這種背景和制度安排下,經營者不但要關心公司的現在,更要關心公司的未來,它克服了工資和獎金只能提供短期激勵的弊病。所以,股票期權是推進企業報酬激勵制度改革、解決企業經營者長期激勵不足的一種有效制度安排。股票期權激勵可以有效抑制經營者的短視行為。
四、經營者的經營決策行為更加科學合理
股票期權激勵使得經營者和企業利益密切相關,經營者的經營決策行為不但會直接影響公司的利益,而且會間接地影響經營者自身的利益。因為在股票期權激勵下,經營者的報酬收入是企業經營業績的線性同增函數,當經營決策失敗導致企業業績下降甚至巨額虧損時,必然引起經營者收益的減少,甚至使股票期權進入“虛值狀態”,使股票期權的當期價值為零;同時也會引起經營者在經理人市場“人力資本價值”的下降。因此,在股票期權激勵下,經營者在經營決策過程中必然會非常慎重。對沒有把握的決策,經營者往往會引入民主程序,這一般會提高企業的決策水平,減少輕率的、盲目的或武斷的決策,避免錯誤決策給企業帶來的損失,使經營決策更加科學和符合實際。
五、經營者被企業有效地篩選、吸引和穩定
在現代經濟社會,委托制占據了企業控制形式的主導地位。企業家和高級人才成為社會的稀缺資源,人力資本在企業價值增值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提高。在一些風險創新型的高科技企業,人力資本在企業財富創造中的作用和地位已經超過了實物資本,優秀的經營者和高科技人員成為眾多企業爭奪的對象。與此同時,激烈的企業競爭、人才競爭在股票期權激勵機制下更呈白熱化狀態,優秀的企業家脫穎而出,且收益頗豐;競爭的失敗者被淘汰出局。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象試金石一樣,對經營者實施了有效的篩選。股票期權激勵機制為優秀的經營者提供了豐厚的未來報酬,吸引著企業外優秀的企業家。為了吸引并穩住更多高層次優秀人才,在經營者報酬結構中,股權報酬比現金報酬的激勵效果更優。企業委托人要使用這一資源就要支付較高的成本。如果還是采取過去那樣發工資和獎金等現金型的報酬制度,無疑難以吸引或穩住更多企業所需要的高級人才。而股票期權激勵機制不但可以降低企業成本,而且可以吸引并穩定人才。由于企業支付給經營者的僅僅是一個股票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未來收益,是將未來預期財富以期權的方式轉移到經營者手中,在期權執行過程中企業始終沒有現金流出。具體說來,如果實行期權,股價一旦下跌,經營者的損失是有限的,而如果價格上升,就會有較大獲利,即股票期權激勵機制以相比其他激勵機制更高的收益風險吸引和穩定著企業的經營者,經營者在實施期權后離開企業,也可以通過股權來分享公司成長的收益。所以,股票期權報酬遠比現金報酬對經營者吸引力的強度大。同時,股票期權是以股權為紐帶,通過股票期權制的附加條款設計,聯結經營者與公司的關系。國外通行的做法是規定股票期權的等待期,并且在未來期權持續期內,按均速或非均速分期分批行權。這樣,經營者若在期權持續期內離開公司,將喪失部分尚未行權的剩余期權,這無疑加大了經營者離職的機會成本,因而成為穩定與約束公司經營者的“金手銬”。股票期權的“金手銬功能”牢牢地穩定著企業內的企業家。另一方面,股票期權契約中規定的股票期權結束條件嚴格地限制了企業經營者的非正常流失。繼續工作的利益誘惑與辭職造成的利益損失從經濟上的兩個方面使得經營者安心在簽約企業效力。
六、經營者的風險決策行為成為常態
哈佛大學的詹姆斯教授對經營者的才能發揮程度與被激勵程度進行了專題研究。他認為,如果沒有激勵,一個人只能發揮20%—30%的能力;如果被激勵,一個人可能發揮80%—90%的能力。可見激勵適當必然能夠激發經營者的潛在能力,可以進一步得出結論:科學技術是生產力,而管理也是生產力,特別是當科學技術發展到某一個階段之后的相對穩定期間,管理的生產力性質會表現得更加突出。在傳統的薪酬激勵制度下,經營者收入的大部分是按照合同規定的額度固定支付,與公司的未來業績相關不大,況且經營者缺乏承擔未來風險的壓力,經營者的潛能不能得到充分發掘。對于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項目,經營者往往選擇規避策略。在股票期權激勵下,由于股票期權到期價值的特殊設計形式,股票跌價風險規避因子MAX(P-P0)可以消除經營者投資風險給經營者造成的股票跌價損失;而另一方面,由于股票期權激勵機制中的“企業請客市場買單”優勢,企業可以采取提高Q和降低P0的措施,以巨大的利益驅動經營者發揮創新潛能,不斷選擇創新性的風險決策行為。美國的實證分析證明:股票期權激勵是美國硅谷成功的最重要因素。股票期權激勵機制使得高科技企業經營者的風險決策行為成為常態。
【參考文獻】
[1]張誠,易蓉,周學軍.經理股票期權的虛擬設計[J].經濟師,2001(9).
[2]張宗新.股票期權與上市公司經理人激勵[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0,21:(104).
[3]王政.國外股票期權的理論、內容、特點及缺陷分析[J].山東經濟,2002(2).
工程設計是工程建設和工程造價控制的關鍵步驟,在初步設計階段要根據電力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確定投資的最高限額,完成施工圖紙后,要準確的計算工程造價。在進行工程設計時,要根據施工技術、當地地質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對各種設計方案進行比較,選擇可行性高、經濟性強、安全性高的設計方案,良好的設計方案能有效的降低施工工期,節省施工成本,據統計設計階段的費用占整個工程費用的1%,但設計階段的工程造價對整個電力工程造價控制有75%的影響作用,因此,科學、合理的工程設計是做好工程經濟管理工作的基礎。
二、施工階段的工程經濟管理
1.全面進行電力工程預算管理
預算管理是有效促進企業管理的方法,也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所以在電力工程建設中實行預算管理。在進行預算管理時,需要保證預算管理的全面性,保證預算管理的高度,只有這樣才可以全面的對電力工程進行管理[3]。還需要根據電力企業的特點,對電力工程預算進行合理有效的編制,提高電力工程預算編制的有效吐和適應性,然后認真、嚴格的執行預算管理。
2.加強設計變更審查
工程變更是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控制一個重點,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施工條件變更、新增工程、施工工期變更等,其中設計變更是對工程造價控制影響最大的,因此,加強設計變更管理對工程經濟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尤其是在大型的電力工程中,設計變更是不可避免的,在進行設計變更時,要盡量提前,因為設計變更發生的越早,電力企業的經濟損失就越少。如果在設計階段發生設計變更,只需要更改施工圖紙,經濟損失不會很重;如果在采購階段發生設計變更,不僅需要修改設計圖紙,還需要重新選購施工材料及施工設備;如果在施工階段發生設計變更,很有很能需要將完成的工程拆除,這就會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加強設計變更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進行設計變更時,要將工程造價控制在總概算范圍內,如果變更后工程造價超過總概算,要及時匯報給相關部門,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才能進行變更,在設計變更過程中,必須將變更的原因標明,從而為工程結算做依據。
3.加強現場簽證審查
要加強現場簽證審查,簽證監理人員要掌握必要的工程經濟管理知識和工程預結算知識,嚴禁對不應該簽證的項目簽證;監理人員要認真審核施工單位填寫的簽證,確認無誤后才能蓋章確認。監理人員要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偷工減料、以少報多、弄虛作假、結算階段搞突擊等現象,嚴格審查非包干工程現場簽證。加強合同管理。施工階段是整個工程所需費用最多的階段,因此,施工階段的工程經濟管理對電力工程的全過程工程經濟管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投標招標階段,投標單位要嚴格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投標報價,投標單位在投標過程中,要積極的利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從而有效的提高承包單位的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降低工程造價。承包商簽訂合同后,在施工階段要加強合同管理,嚴格的按照合同規定進行施工。
三、結算階段的工程經濟管理
1.工程量的審查
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在進行工程結算時,要對工程量進行重點審查,結算的工程量要以簽訂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為依據,審查人員要掌握必要的工程量計算、圖紙審查知識,要充分了解整個電力工程的設計方案和施工過程。
2.定額、取費審查定額
單價是定額子目消耗的費用,一般情況下,定額單價可以直接套用在項目核算中,在套用定額單價時,要確保定額單價的準確性,不能出現高套、錯套的現象;有的項目需要定額換算,在進行定額換算時,要確保換算方法的準確。在進行取費審查時,要保證沒有太高取費基數現象,取費的類型要和招標文件、合同文件的相關要求相同。
四、結語
關鍵詞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策略
從2001年開始,我國證券業大力推行國外流行的證券經紀人制度,以試圖改善國內市場對客戶服務的質量,但是制度實施以來,各大券商紛紛慘敗,特別第一個推出此制度的大鵬證券非但沒有提高公司的業績,反而目前已經破產,這種在國外證券市場非常成熟的一種制度在我國實施起來如何是這樣狀況呢?
1國內影響和制約證券經紀人制度實施的因素
從2001年以來,中國券商在推廣經紀人制度上進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長期以來的種種原因,影響和制約“經紀人制度”發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剝開事件的表面,行業性的經紀人營銷模式的失敗必然有著更深層次的原因。
1.1戰略規劃不明確
縱觀中國券商的發展,在經紀業務方面,多數是以營業部為前沿,無論是最初的贈送禮品或是后來的經紀人制度均是由營業部首先發起,當形成一定規模后總部相應部門方才著手“規劃”,普遍欠缺系統的策劃。
技術主導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多年來的發展形式,在信息技術應用與業務發展之間,券商更多的是被技術牽著鼻子走,戰略規劃根本無從談起。在網絡技術和通訊技術方面,每一次的技術創新都會首先受到證券業的關注,只要在系統擴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會不惜代價地應用,并且迅速普及。隨著競爭加劇,越來越多的技術創新帶來的是越來越少的客戶、高昂的運行成本、客戶(特別是核心客戶)流動的加劇,技術投入的邊際效益每況愈下。券商對技術盲目依賴的極致是對call-center的熱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與券商原有的電話委托交易系統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術供應商的認同。從純技術的角度來看,國內的call-center系統與國外并無二至,然而在實際應用上卻有著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戶提供的專業化信息咨詢,其背后是一個由投資理財專家組成的研發團隊,而國內券商根本就不具備這一能力,雖然有智能應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給客戶的卻不過是粗線條的股評而已,因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評也不能帶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務內容的缺乏,國內券商的call-center紛紛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
另外,雖然很多券商將建立市場營銷體系,推廣經紀人制度作為自己的“戰略轉型”方案,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這兩者在營銷過程的各個環節中,只是銷售渠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變中國券商不具備證券業專業技能、無核心產品、無個性化差別服務的現狀。這樣的狀態就如同一個電視機生產企業不能生產電視,既使有完善的銷售渠道、有精彩的電視節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進行營銷轉型時,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卻很少有券商真正進行市場定位,因而出現全國券商步調一致說“轉型”的場面。券商的資源是有限的,而客戶的需求則是無止境的,因此進行市場細分,在市場細分的基礎上選定目標市場、發現市場機會,根據自身優勢有針對性地制定和實施營銷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資源發展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
1.2組織架構上的缺陷
券商現有的組織架構大多采用事業部制,以業務為單元劃分的事業部是獨立的利潤中心,由于不同的事業部的服務對象存在著利益沖突,通過事業部之間的“防火墻”保證了經營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風險在不同事業部之間的擴散,但是這樣一來也造成了券商三個主營業務的分離。由于受政策影響,證券經紀業務產品單一、創新范圍小、業務形態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壟斷優勢維持經營,而承銷業務和自營業務的分離,使券商很難形成有核心競爭力的產品。
此外,以職能線、產品線為主導,以地區線為輔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產生了產品分割、職能分割、地區分割的問題。由于各級部門之間利益的相對而言獨立性,而管理者又以利潤來衡量各部門的業績,極易使各部門產生本位主義,忽視長遠的整體利益,從而影響各項方案的實施。為了協調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設置一些諸如管理總部一類的中間管理層次和中層管理人員,不僅增大了管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間管理層膨脹,損害了組織的運作效率。
從券商管理體制角度來看,事業部之下的區域管理總部體制是一種混合的內部組織結構體制,一方面,證券公司的組織結構采取事業部制的管理體制,以不同的業務為劃分標準,采取“縱向”管理;另一方面,設立區域性管理總部采取“橫向”管理。在實際運作中,這種混合的體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此外,券商在轉型時多生硬地將營業部的市場營銷體系與運營保障體系分開,使前后臺工作反復交叉,造成了大量的問題。
1.3以短期目標為主的考評方式
由于經紀業務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對營業部的考核多數是以利潤指標來衡量,對短期利潤的過分強調使營業部很難著眼于長遠來談發展。營銷是一個漫長而堅苦的過程,一個營銷體系的建設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進行經紀人營銷模式建設時顯然缺乏嚴謹的定位和論證,回報的長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產生了不可調和的矛盾。
1.4“經紀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經紀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總部各部門人員組成項目小組負責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設計階段時容易成為設計者的項目,沒有考慮到作為最終執行者的營業部的實際情況,使項目脫離實際。而目前,現實就是在營業部極度缺乏營銷管理人員和管理經驗的情況下,參照國內保險經紀人制度和國外證券經紀人制度建立起來的經紀人制度根本就無法執行。
2解決問題的相應策略
2.1戰略性營銷規劃
(1)市場調研。首先,券商必須進行市場調研,系統地、有目的地收集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資料,并用科學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場。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進行以下三個方面的市場調研。客戶調研:客戶的交易習慣、服務需求、經濟狀況、交易動機及其他客戶基礎資料。服務流程調研:調查各業務流程中的服務質量,以改進營銷過程中的各種服務。市場需求調研:從客戶的角度出發,了解客戶真正的需求。
(2)進行市場細分,選擇目標市場。事實上,券商一直都在進行自身市場準確定位的努力,希望通過市場和客戶的細分來形成自身的經營特色。無論怎么的市場定位,都必須進行市場和客戶的細分,必須明確公司的利潤將從什么樣的客戶身上來以及怎樣來。從國外券商的經紀業務發展模式來看,券商根據利潤來源而進行的市場定位可走如下幾條路:①擴大基礎量。以較低的收費水平賺取利潤,只向客戶提供最基本的服務。這個基礎量包括客戶量、資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專業化。選定優質客戶群體,按照客戶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專業服務,收取不同的服務費用,賺取比較高的利潤。這些需求包括不同層次的專業咨詢、專業投資理財顧問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務,以極低的價格吸引眾多中小客戶,賺取超低水平的利潤。網上經紀公司即屬于這種類型。
2.2調整組織結構
券商的組織架構創新應包括轉變盈利方式、優化盈利結構、開拓新的盈利來源、控制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等諸手段。在經紀人制度建設方面,設立獨立于原有營業部網絡之外的營銷體系是最佳解決方案。
全國性的券商應考慮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將國內市場劃分為數個大區,建立大區一級的銷售經理制度,由大區經理負責在區域內以每個營業部配備一個銷售小組為標準,與原營業部合作,進行產品銷售、創新業務推進、區域性投資銀行和財務顧問等業務,以實現營業部的營銷、服務和綜合業務拓展的兩個平臺功能;建立暢通的研究所、經紀業務總部、營業部、客戶之間的服務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詢產品發送流程。
2.3平衡計分卡
績效評估對于新制度的執行有著不可估量的影響,在券商的轉型實踐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潤為考核目標而阻礙了其實施,多數券商的績效考核還處在“量化考核與目標考核階段”,而平衡計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過財務、客戶、內部經營過程、學習與成長四個方面指標之間相互驅動的因果關系展現組織的戰略軌跡,實現績效考核——績效改進以及戰略實施——戰略修正的目標。平衡計分卡中每一項指標都是一系列因果關系中的一環,通過它們把相關部門的目標同組織的戰略聯系在一起;而“驅動關系”一方面是指計分卡的各方面指標必須代表業績結果與業績驅動因素雙重涵義,另一方面計分卡本身必須是包含業績結果與業績驅動因素雙重指標的績效考核系統。之所以稱此方法為“平衡”計分卡,是因為這種方法通過財務與非財務考核手段之間的相互補充“平衡”,不僅使績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組織的戰略層面,使之成為組織戰略的實施工具,同時也是在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之間、客觀評價與主觀評價之間、指標的前饋指導與后饋控制之間、組織的短期增長與長期發展之間、組織的各個利益相關者的期望之間尋求“平衡”的基礎上完成的績效考核與戰略實施過程。
2.4經紀人制度的實施
隨著市場的發展,經紀人必將成為券商銷售網絡中的絕對主角,誰掌握了銷售渠道誰就擁有了未來。無論市場怎樣發展,客戶始終是券商生存發展的根基,經紀人才是客戶來源的保證,經紀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須得到肯定,經紀人隊伍的建設必須成為券商工作中的重點。在經紀人制度中,經紀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穩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營業部直接經營客戶的年代很快就會過去,作為現有利潤中心的證券營業部,轉型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與國際市場的結軌,制度的創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應強化“變革”、“危機”意識,形成“客戶導向”、“流程導向”、“團隊合作”,以先進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創新,提高整個證券業經紀業務的競爭力,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吳曉求.海外證券市場[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2[美]弗蘭克.J,法博齊.資本市場[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目前中國郵輪經濟正步入一個快速發展期,大力發展郵輪經濟,將郵輪經濟列入“十二五”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應提出明確的、針對性的指導意見。
以郵輪旅游為核心的郵輪經濟,依托港口、招攬游客,帶動商貿旅游、交通金融、船舶制造維修業及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能給港口所在地帶來種種經濟效益。因此,在轉型發展的過程中,郵輪經濟受到廣大沿海城市的高度重視。截至2010年底,我國沿海接待國際郵輪的港口共計16個,運輸的國際郵輪約20多艘。歌詩達、皇家加勒比、麗星三大著名國際郵輪公司均進入中國市場。2010年,參加郵輪旅游的出境中國游客約40萬人次(不含港澳臺),比2009年同比增長20.1%,乘坐郵輪來華的國際游客約23萬人次,同比增長15.5%。郵輪經濟方興未艾,專家預測“未來3至5年內,中國郵輪旅游將迎來爆發式發展。
我國郵輪經濟起步不久,廣大群眾對郵輪旅游的消費認識不夠,多數港口城市腹地客源不足、集散不便,當地郵輪維修服務、商品供應能力不強,特別是沒有國際郵輪公司總部、沒有自己的郵輪公司等先天缺陷,在郵輪旅游行業定位、行業管理、母港布局、口岸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諸多政策制約,在這種形勢下,盲目發展,都會引致重復建設,造成財力、物力浪費,影響郵輪經濟的健康發展。”趙雯在提案中建議,希望國家有關部委高度重視、密切合作、深入調研,立足加快旅游業發展、提高郵輪產業國際競爭力,科學規劃,聚焦重點,完善政策,破解難題,推動郵輪經濟健康發展。
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郵輪母港與停靠港。按照“合理布局、錯位競爭”的原則,在環渤海、長江三角洲、東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個港口群體建設中,綜合考慮城市旅游吸引物、綜合服務能力和港口岸線、碼頭設施、聚焦重點城市建設國際郵輪母港,支持沿海旅游城市建設國際郵輪母港,支持沿海旅游城市建設國際郵輪停靠港,推動郵輪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此外,趙雯還提出了推動港口、旅游與郵輪企業加強合作;完善郵輪游客出入境及免稅購物的規定;實行全國統一的、優惠的郵輪稅費政策;加快郵輪旅游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等促進郵輪經濟發展的建議。
關鍵詞經濟全球化新特征影響
1經濟全球化的新特征分析
1.1經濟全球化的涵義
對經濟全球化的涵義,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現在還沒有完全一致的界定。不同的國家、組織及學者,從不同的角度作了不同的界定。但經濟全球化作為一個客觀存在,已為多數學者所認同。經濟全球化最一般的含義,是經濟活動的全球化擴張和全球化聯系,是資本、資源、信息、貿易的全球共享與優化組合。在這個意義上,經濟全球化就是一種新的國際經濟關系體制,是指商品、服務、生產要素與信息的跨國界流動的規模與形式不斷增加,通過國際分工,在世界市場范圍內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從而使各國間經濟相互依賴程度日益加深的經濟態勢。
1.2經濟全球化的新特征分析
(1)經濟全球化不是各國經濟同質化,而是世界市場的自由化:包括商品、服務、技術、信息、勞動力、貨幣資本的交易全球化,市場競爭的全球化。
(2)由市場的自由化又伴生國際規則的全球化。國際規則從兩方面產生,一是公開制定的國際公約,這樣的規則,雖然仍是發達國家的影響占上風,但畢竟發展中國家做了抵消其支配性的努力;二是從發達國家做起的國際慣例,發展中國家國家只能是接受,而不可能作什么改進。
(3)在國際經濟中,還有附屬于經濟全球化的所謂的文化全球化,實際上就是消費的全球化(包括精神消費),它是以商業的全球發展為背景的。這種全球化基本與發達國家率先開發的新型商品與消費傾向吻合。
(4)跨國公司的作用進一步加強。作為經濟全球化主要載體的跨國公司數目劇增,這些跨國公司是當今世界經濟中集生產、貿易、投資、金融、技術開發和轉移以及其他服務于一體的經營實體,推行全球化經營戰略,進行跨越國家和地區界限的生產要素組合,推動了國際企業的合作與兼并,已成為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的主要動力。根據聯合國研究人員收集的數據,跨國公司的國外分支機構目前分別占全球GDP的1/10和全球出口的1/3。
(5)金融全球化的速度超過了生產和交換全球化的速度,使得各國之間的經濟波動更容易傳導;現代金融體系的缺陷無法有效防止金融投機對實力不強的國家金融安全的威脅;各國金融屏障的撤消,便利了資金泡沫的發生與作用,破壞著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穩定。國際范圍內的貧富差距和收入的不平等將不斷加劇。
(6)需要國際合作解決的全球性經濟問題不斷增加。經濟全球化把世界連成一個整體,沖破了國家界線,擺脫了國家疆域的束縛,諸如環境、貧困、人口、反走私等原來屬于一國內的問題成了國際問題;原本完全是一國所獨有的權力日益成為國際社會共同擁有的權力;各國的經濟活動越來越多地遵循國際慣例和國際條約來運用,相互協調解決爭端成為時代的主旋律。
2經濟全球化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影響分析
2.1經濟全球化對發達國家的影響分析
2.1.1積極影響分析
在西方化的國際規則體系和國際體制下,西方發達國家可以極大地發揮其優勢而將其劣勢保護起來,從而可以分得更多的利益和承擔更少的成本。
(1)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隨著經濟活動的社會邊界的不斷擴展,使發達國家的社會分工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進行,資源可以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優化配置,從而獲得巨大的分工利益。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發達國家憑借自己的經濟實力、產業和技術優勢等掌握著國際分工的主動權。尤其是跨國公司憑借自己的產品與技術優勢,可以把一種產品的各個部件交給分布在不同國家的子公司進行生產和裝配,擴大了國際間的生產專業化。同時,跨國公司以世界市場為其投資和產品銷售的目標,在全球范圍內組織生產、投資和銷售,使國際分工的內涵不斷拓展,并源源不斷地獲得由這種分工所帶來的巨大利益。
(2)發達國家在經濟全球化中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較低,從而可以獲得最大的利益。在經濟全球化中,各國、各利益集團參與成本的多少和所獲收益的大小主要取決于經濟規則與制度安排,即取決于經濟全球化的規則和制度。然而,由于經濟全球化是以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起主導作用的全球化,從而也決定了支撐經濟全球化的規則和制度必然也是發達國家起主導作用的。這種制度安排使發達國家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承擔更少的成本。
(3)世界經濟中的“集權”效應。無論是金融投資還是商品的生產、推銷、全球化,都意味著把決策權上繳給超大規模的跨國公司、跨國銀行、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等全球性的企業和機構。而跨國公司的擴張又造成了壟斷競爭或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的《2002年世界投資報告》,2001年,世界上前100家大跨國公司的貿易額占世界貿易額的1/3,而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貿易額又占世界貿易總額的1/3,約70%的國際技術支付是在跨國公司內部進行的,世界上主要產品和服務的交易價格,基本上是由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控制的。由于發達國家所具有各種優勢,使得發達國家能夠從全球化中獲得遠比發展中國家多得多的利益。
(4)可以獲得更多的資源相對優勢收益。應該說,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相比,在經濟全球化中“公平參與”和“公平競爭”的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尤其表現在進入市場之前的資源稟賦上的差異是很大的。如發達國家生產要素的高技術含量、先進技術的開發能力、完善的生產技術系統、科學的組織管理體系、強大的資金實力,等等。由此可見,這種經濟實力的不對稱性決定了雙方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是有明顯懸殊的,其公平參與和競爭的能力高低也是不言而喻的。
2.1.2負面影響分析
(1)加劇了全球的金融投機和風險。國際巨額游資的自由流動和金融市場的投機性使發達國家間的競爭進一步加劇,經濟增長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同時也加劇了全球的金融投機和風險。當前經濟全球化奉行的是新自由主義原則,并且是在少數發達國家金融壟斷資本的操縱下發展的,因而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迅猛發展,金融泡沫急劇膨脹,金融投機頻繁,金融風險叢生。甚至釀成金融危機、以至全面的經濟危機。隨著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金融資本和生產資本的矛盾還將更加尖銳,越來越多的經濟泡沫,既損害經濟實體的發展,又加劇危機的深刻程度。(2)貧富差距日趨拉大,收入分配嚴重不均,導致勞資矛盾加劇。據報道,有關經濟全球化對社會各階層收入狀況影響的實證研究顯示,美國貧富階層之間的總收入差距從1979~2000年已經翻了一倍。就業壓力不斷增加,據西方國家的有關研究表明,西方國家的實際失業率已從10年前的10%左右上升到目前的20%左右。全球經濟一體化所帶來的社會壓力很可能導致糟糕的經濟和治理甚至可能導致社會分裂。
(3)政府實施再分配功能弱化,“福利社會”面臨挑戰。一般來說,政府要調節國家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及其政策來實現的。而政府實施再分配功能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將稅收收入的一部分向低收入者轉移支付。然而,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隨著跨國公司的迅猛發展和國際資本的跨國界流動,以及國際貨幣市場的形成與發展,也使發達國家的公司稅和利潤稅的征收比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反而工資稅和消費性增殖稅的征收比率在不斷提高。這說明,一方面貧富差距在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國家用于調節收入差距的再分配功能在不斷弱化。
2.2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2.2.1積極影響分析
(1)大量外資和先進技術的進入,有助于解決發展中國家資金不足和技術落后的問題,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經濟全球化最大特征之一就是資本流動的國際化。發達國家利用雄厚的資本,對發展中國家進行資源掠奪和市場擠占的同時,也為發展中國家吸收發達國家的資本輸出創造了條件。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2003年世界投資報告》統計數據,2002年全球外國直接投資流量為6510億美元,比1998年增長25%,其中拉丁美洲吸收外國直接投資達560億美元,增長了32%,亞太地區吸收950億美元,非洲吸收110億美元,中東歐經濟轉型國家吸收290億美元。
(2)經濟全球化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產業水平的提升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經濟全球化過程中產業的轉移是非常明顯的,發達國家首先要將一些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及資本密集型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還會將一些層次較低的技術密集型產業轉移給發展中國家,當然也會有一些高新技術的轉移。而且轉移的形式主要是合資、獨資、入股等,并伴隨著對發達國家的許多優惠條件。因此,發達國家將那些傳統產業包括資金和技術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時,勢必有助于發展中國家改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
(3)促進了對外貿易的不斷發展。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國際貿易比重的逐步提高,以及發達國家逐步擴大向發展中國家開放市場,這一切都有利于發展中國家依據自身條件,開展本國的國際貿易,并在世界貿易市場中依據市場機制來調整本國貿易政策,以期獲取更大利益。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國民收入較低,故市場容量相對較小,在工業化進程中面臨的問題就更加突出。而經濟全球化使發展中國家面臨一個開放的國際大市場,使他們可以在不斷優化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同時,不斷開拓國際市場,不斷解決產品的銷售問題。
(4)經濟全球化有助于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的發展。盡管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起步較晚,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依據其全球經營戰略,在發展中國家不斷擴大規模,增加資本輸出,帶來更多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管理水平,促進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也由于經濟全球化向著一體化發展進程的加快,因而發展中國家跨國公司具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和更廣泛地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發展中國家可以利用經濟全球化包括西方跨國公司發展所帶來的這些機遇,組織本國企業進行國際化生產,依據市場需求,擴大國際化生產規模,加快資本、商品的國際性流動,組織技術交流與合作,不斷參與經濟全球化,提高本國經濟的整體水平。
2.2.2負面影響分析
(1)發展中國家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制度成本和交易成本比發達國家要高得多。因為經濟全球化的制度和規則是以發達國家的制度與規則為基礎的,或者說是發達國家經濟制度與規則的進一步延伸。盡管也有國際間有關經濟全球化制度與規則方面的各種各樣的磋商和協議,但其結果仍然是發達國家起主要作用的。這樣一來,使發展中國家不得不接受由發達國家主導的國際經濟制度與規則,從而在全球化的利益分配和成本分攤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都缺乏實施和運用這些制度與規則的實踐經驗,故存在較多熟悉、運用、實踐等方面的成本,以及在經濟全球化中的交易成本,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始終處于劣勢地位。
(2)發展中國家由于在國際競爭中處于而遭受不平等待遇。在國際經濟互存關系中,存在著嚴重的不對稱的“金字塔”型結構,這種結構由權力-博弈關系構建而成。其中,有些國家對國際事務有較大發言權,另一些國家則顯得微不足道。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的《世界外商投資報告》統計數據表明,排名前10位的國家和地區吸納了全球對外投資總額的2/3,而世界上最貧窮的49個國家吸納的外來投資還不到世界對外投資總額的2%,流入東歐地區的外來投資規模也相對較小。從中可以看出發展中國家在世界經濟中的不平等地位。
(3)經濟全球化對發展中國家民族工業的發展會有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一般來說,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落后國家的民族工業基礎薄弱,發展緩慢,競爭力不強。即便是發展較快的發展中國家,經濟上也難以與發達國家相抗衡。而發達國家由于在技術、資金、組織、管理等方面的比較優勢,使也們在經濟全球化中必然處于主導地位。因此,若發展中國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中決策與選擇失誤,尤其是產業領域的選擇失誤,就會對民族工業的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4)國際資本對發展中國家的負面影響和沖擊不容忽視。首先,由于跨國資本總有一種擺脫所在投資國政府控制的傾向,以謀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必然會與所在投資國的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管理制度等發生不同程度的摩擦與對立。其次,由于跨國資本的自由流動屬性,即“無國籍”與無民族認同感的性質,因而發展中國家大量通過貸款引進的資本,在一定情況下容易造成債務負擔,進而引發債務危機。再則,跨國資本的大量進入還增大了發展中國家金融市場的投機性和風險度,容易引起金融市場的不穩定,容易給短期投機資本沖擊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市場以可乘之機。另外,國際資本的進入還帶來了不良西方文化的沖擊,如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等的影響就非常明顯,使引進國的社會價值觀念發生傾斜,制度建設與道德建設的難度更大。
參考文獻
1[英]約翰·H·鄧寧.全球化經濟若干反論之調和[J].國際貿易問題,1996(3).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公民環境權利的確認是一項系統工程,要達到有效調動社會力量以及司法權力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切實實現公民環境權利的有效保護,我們認為,在憲法確認以公民享有良好環境為內容的公民環境權后,可沿著兩條進路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一是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相結合,在以權力保護環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環境權利的內容。這些權利主要包括:(1)環境知情權。即公民對環境狀況、國家的環境管理狀況以及自身的環境狀況等有關信息獲得的權利。(2)環境參與權。即公民擁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過程,組成環保的團體,實施公益性環境保護行為等權利。(3)環境行政請求權。即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環境行政部門請求保護的權利。對公民環境權利進行細化的另一進路是與傳統私權相融合,將公民環境權利在私法上進行規定。這一類公民環境權利主要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清潔產品權、環境審美權、環境文化權、戶外休閑權、避免噪聲污染權等。
關鍵詞:公司治理;制度變遷;全球化
一、全球化對公司治理制度變遷的影響
(一)全球化經濟競爭的影響
隨著全球化的發展,產品市場的競爭拓展到國際層面上。全球產品競爭能夠或消除一個治理結構體制中最無效率的特征(Rose,2003)。世界范圍內日益增多的產業領域的競爭將使現存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能存在的無效率暴露無遺,從而促使公司治理的趨同(Moerland,1999)。因此,產品市場競爭的全球化,將促使公司治理向更有效率的方向發展。全球化將使得產品產品市場的競爭更加激烈,因而改善公司治理的動力也越強。公司治理競爭不僅會影響企業競爭力,而且會對整個國家競爭力產生影響。
20世紀90年代后期,美國經濟高速增長,超過了日本和歐洲。盡管影響經濟發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司治理的不完善被認為是造成歐洲和日本經濟在與美國的競爭中處于下風的重要原因。在這種背景下,日本、德國等國紛紛對公司治理進行改革,借鑒英美公司治理的經驗和做法,從而導致其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趨同于英美模式。
(二)國際投資者日益提高的影響
金融資本的控制者是造成全球公司治理運動的關鍵因素。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資本國際流動性顯著增加,跨國投資日益增多。當外國投資者參加到公司以后,勢必會要求公司治理方面的國際協調。而且,由于外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因而可以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發揮重要作用。
從國際資本的流向來看,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出國之一,美國的資本大量流入到歐洲及亞洲國家,在此背景下,尤其是來自美國等發達國家的投資者,會以英美模式公司治理的優越性為由要求受資國和被投資公司改善公司治理,包括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強公司內部監控等等,從而導致這些國家的公司治理向美國模式趨近。正如Steinmetz和Sesit指出的。美國全球投資的最嚴重后果就是迫使歐洲公司改變其經營方式并采用美國公司的價值觀。
(三)資本的全球化競爭
隨著資本流動的國際化,由于資本的稀缺性,各國也對外國資本展開了競爭。而不同的公司治理也會對投資者意愿產生重大影響。為了吸引外國投資者的資金,那些公司治理不完善的企業就會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公司治理方面的良好做法,以完善治理結構、提高投資者的保護程度,從而提高投資者的信心。因此,對資本,尤其是對國際資本的競爭,是公司治理趨同的重要動力來源。
就公司層面來講,為了籌集資本并降低資本成本,公司有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的動機,公司間對資本的競爭會促使公司治理自發的朝著良好的方向發展。就國家層面來講,盡管在法律框架上存在差異,但為了能夠在全球權益市場競爭中取得資本,就必須采用國際認可的公司治理原則,從而促使其公司治理向公認模式趨同。
(四)法律全球化影響
公司治理制度與其所在社會現有制度之間,具有互補關系,也就是說社會中各種制度安排是彼此關聯的。公司治理和社會法律體制之間的關系就是如此。特定的公司治理是與特定的法律體制聯系在一起,同時也正是由于這種互補性給公司治理趨同造成了阻力。
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將促進法律的全球化。盡管法學界對于法律全球化問題存在爭議,但客觀地講,全球范圍內法律已經表現出一定程度的趨同化,尤其是在私法領域。對于公司法和證券法而言,全球化的趨勢就更為明顯。法律對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響,因此,法律的全球化將對公司治理的趨同化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
二、公司治理超同的阻力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變遷具有明顯的路徑依賴特征。每一個國家的模式或機制都是建立在其特有的文化、歷史、技術因素基礎上的,公司治理機制的差異反映了每個機制產生的路徑。路徑依賴的特征,決定一國公司治理的變遷是沿著起原先的路徑不斷演進的,除非強大的外力去改變它。公司治理的路徑依賴決定了公司治理趨同的困難。
盡管在全球化的影響下,公司治理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趨同,但是,在趨同過程中,這些國家或地區并非完全與原先的模式割裂開來,而是在原先路徑基礎上進行的改革。趨同以后的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原先的特征。
(一)內部控制模式的持久性
1、德國
到目前為止,德國公司治理尚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支持內部控制制度的治理聯盟并未受到影響。總的來說,德國的公司治理仍然是內部控制、利益相關者導向的,并沒有被股東導向所取代。盡管德國在一定程度上借鑒了英美的獨立董事制度,逐漸在監視會中增加外部人員,但總體上,德國公司目前仍然在采用雙層制委員會進行內部控制。事實上,近年來,德國還加強了監視會對管理者的監督,從而使得內部控制更為有效。Bebchuk和Roe(1999)指出,即便德國修改其法律允許公司自愿選擇公司治理結構,而不是強制要求采用雙層制,其現有的雙層制結構仍會有較強的持久力。因為雙層制結構已經存在多年,由于路徑依賴的原因,即使它是無效率的,也仍然會持續下去。德國目前的公司治理制度既包含了原先的銀行導向制度又包含了新的市場導向制度,因此是一個混合模式。
2、日本
在日本對商法進行修改、允許公司采用獨立董事和委員會制度后,有許多日本企業反對采用美國的公司治理模式。盡管日本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借鑒了許多其他國家的做法,尤其是允許采用獨立董事制度,這表明其公司治理發生了巨大變化,但總的來說,日本的公司治理仍然主要依靠內部控制,交叉持股、主銀行制度等的影響仍然存在。因為,日本傳統的終身雇用制、年共序列等一系列制度安排與其公司治理形成了強烈的互補關系,這決定了其現有的公司治理難以一下打破。
(二)外部市場控制模式的持久性
盡管英美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也出現了向內部控制模式趨同的跡象。但是,總的來講,英美的公司治理改革并未根本的偏離其原先變革的路徑。例如,相對于歐洲大陸,英美公司的股權集中度仍然較低;盡管不斷加強獨立董事制度和相關的專門委員會,但其仍然停留在完善董事會這一慣有的路徑上,而沒有采用內部控制模式普遍采用的雙層制;盡管利益相關著日益得到重視,但股東仍然是多數英美公司最為關心的對象
開幕式由東北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杜寶貴教授主持。東北大學宣傳部部長丁義浩、遼寧省社科聯主席張沈立、遼寧省教育廳科技處處長陳濤、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環境哲學專業委員會理事長、清華大學哲學系主任盧風教授、中國環境倫理學會會長、哈爾濱工業大學葉平教授、遼寧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論研究會理事長、大連理工大學學院院長魏曉文、遼寧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軍出席了開幕式并對研討會的召開表示熱烈祝賀。
在13日上午的大會報告階段,先后做主題報告的有哈爾濱工業大學的葉平教授、吉林大學的劉福森教授、北京大學的郇慶治教授、南京師范大學的曹孟勤教授、東北大學的秦書生教授、北京工商大學的王魯娜教授。14日上午的大會交流階段,清華大學的蔣勁松副教授、南京林業大學的曹順仙教授、四川師范大學的唐代興教授、哈爾濱工業大學的解保軍教授、北京林業大學的楊志華副教授、東北大學的于春玲副教授等做了主題發言。專家學者們就生態文明的研究范式、理論體系構建、實踐路徑選擇等相關主題做了報告。
13日下午的分組討論會持續了三個多小時,與會專家、學者各抒己見,暢所欲言,展開了激烈的對話與爭鳴,現場氣氛熱烈,迭起,圍繞“生態文明與社會主義”這一會議主題進行了深入討論和充分交流。
任何一部門法的產生都是依從于它所處的社會歷史背景,其功能表現也總是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社會之需要。從歷史上看,商品經濟是商法與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商法產生于商品經濟初始時期,經濟法產生于商品經濟較發達的后期。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在經歷了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商品經濟階段后國家全面干預經濟的結果,是國家權力與(市場)經濟的結合。
經濟法的功能,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有機體系,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內在結構屬性而與社會單位所發生的,能夠通過自己的活動(運行)造成一定客觀后果,并有利于實現法律價值,從而體現自身價值在社會中的實際特殊地位的關系。經濟法功能實現是建立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體現在市場經濟的自身缺陷和民商法對市場經濟自身缺陷的克服存在的局限。
一、反對權利濫用
就人們認識社會現象的基點來講,主要有兩種方法論,即個體主義與整體主義。按整體主義的觀念,雖然社會有機體的存在與發展是以個體的存在及每一個體功能的發揮為基礎,但個體的存在及功能的發揮又都依社會的存在為條件,特別是在科學技術及社會化高度發展的現代經濟條件下,個體所處社會的經濟發展狀況對其取得的經濟成就尤為重要。不僅如此,就每一個體來講,社會總是先于個體存在。因此,從整體主義講,處于社會有機體中的功能個體的權利,與其說是持有者之權利,不如說是權利保持者之社會的權能而己。故經濟法不是在授予個體以權利,而是在積極地限制或防范權利的濫用,以擔保權利人行使社會機能之可能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某些經濟權利的行使,從個別的、短期看并沒有侵犯另一權利,但從有機整體主義看,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具有外部性,都可能對經濟機體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為了保證整個經濟機體的健康、持續運行,任何經濟權利的行使都應有限度,超越限度行使權利即構成權利濫用。
在社會秩序的形成過程中,人們并非總是遵循社會規范進行溝通、協調和配合的。因此,偏離規范的行為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在以民商法為基礎的私法保護和倡導私權的前提下,這種現象的發生就更不足為奇。私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公權力的介入。但是,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比如,當市場經營主體依據合同自由形成卡特爾、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時候;或者依據合同自由和經營自由,通過企業兼并形成壟斷,并支配市場的時候;或者依據經營自由原則,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時候;或者依據經濟自由原則,間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影響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時候,等等。這就需要公權力介入私權利領域,對私權利進行限制,以防止私權濫用。經濟法恰恰就是確認政府干預,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過于自利的行為,對自利行為設定法律界限的。
可見,民商法積極鼓勵社會個體私權的實現,經濟法為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而主動積極地介入,以防止這種私權的濫用,二者功能基礎相同,功能方向相反。
二、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非理性行為
社會秩序與自由的對立統一為權利設定了界限,使經濟法限制權利的功能具有存在基礎。辯證法告訴我們權利是通過限制自由而實現的,這種限制下的和諧狀態便是秩序。在社會秩序的動態平衡中,限制自由與實現權利的要求為經濟法提供基礎。
在法制社會,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周期性經濟危機、生態失衡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但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作為經濟人的市場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他們出于搭便車的最底成本算計和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會顧及對公共產品的破壞,更不會主動去維護。在這些方面,經濟法具有傳統私法所不具有的功能。事實是國家憑借和利用公權力介入市場主體的私權利,責令私權利主體支付和承擔破壞成本,維護公共產品,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這種公權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介入、干預私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恰恰是經濟法調整范圍。
從個人本位轉向對社會本位的偏重,是西方法哲學或立法指導思想在當代的重大變化,經濟法的出現正是這種變化在規范上的表現。社會本位作為一種法哲學原則并不是對個人私權本位的否定或絕對替代,而只是將傳統民商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則延伸到更為廣泛的社會生活中,用以制約權利行使過程中的某些非理性行為。與民商法追求個體財富的最大化相比,經濟法則強調個體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
三、確保權利實現的公平環境,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經濟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促進市場主體有效、公平、公正的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市場經濟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都需要經濟法規制。正如有的學者所言:國家運用公權力以經濟法律形式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力圖使市場獲得最理想的資源配置效率。
西方經濟發展史表明,一個健康穩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模式來自于其廣大市場主體的自身活力的發揮,而不是拔苗助長,更不是代替。當個體的自由得到較好保障和發揮的時候,社會發展往往顯得穩定和有效。當個體自由受到較多限制或壓制的時候,社會發展則往往顯得固步不前甚至混亂。個體自由和發展永遠是社會的主旋律,是健康社會內在的東西。所以,因市場失靈等引起的社會問題雖然需要國家外在力量的矯正,但這也只是矯正,它永遠不能代替市場自由本身。任何個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只能由他自己去感覺和憑自己的能力達到,他人包辦不了,也代替不了,別人所能做的只能是幫助或推動而已。經濟法對市場的干預,完全緣于市場失靈的存在,所以,經濟法的干預范圍應該嚴格限定在市場失靈的范圍之內,因為對不存在失靈的市場進行干預,只會侵犯經濟人的私權而無任何有效益的干預產出,只會減弱經濟人良性的自利能力,同時激化經濟人自利動機中的非理性成分,從而破壞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