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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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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

第1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1.1傳統醫療保險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這一時期的醫療保險制度與我國當時的基本國情是相適應的,是在社會成員不同分類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主要由勞動醫療保險制度、公費醫療制度和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三部分組成,制度層面初步實現了醫療保險的全民覆蓋。與之相應,勞動醫療保險制度確立的法律依據是1951年頒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勞動保險條例》,公費醫療制度在政務院1952年頒布的《公費醫療預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體現,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則于1978年在《憲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層面獲得認可,這些法律法規共同構成了我國建設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基礎。

1.2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探索階段

1979—1992年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改革開放的開始,傳統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在西方國家社會保險制度成功實踐的影響下,我國開始了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以控制醫藥費用為核心的改革和社會醫療保險模式的探索。與此同時,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也進入了探索階段,相關部門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費醫療管理的通知》、《試行職工大病統籌的意見》等部門規章,為社會醫療保險模式和醫療保險大病統籌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據。

1.3“統賬結合”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

1993—1997年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醫療保險制度為指導,我國開始探索建立“統賬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1994年國務院批準下發的《關于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明確了逐步建立覆蓋城鎮所有勞動者的“統賬結合”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目標,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員工三方共同負擔的籌集機制、運行機制,指明了我國制定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方向,進而推動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改革與發展。

1.4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形成階段

1998—2009年這一階段初步形成了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三支柱”體系,主要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組成。1998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標志著“統賬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我國正式確立;2003年,《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正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展開;2007年,《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正式印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逐漸開展。這些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相繼出臺,極大地豐富了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內容。

1.5醫療保險制度法制化新階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國頒布了社會保險領域的第一部法律《社會保險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的地位,在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建設進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既是對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不斷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開啟了我國醫療保險法制化建設的新紀元。綜上所述,隨著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改革和發展,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也在不斷地健全和完善,其具體過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述研究發現,過去幾十年,我國在完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方面不斷進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內容、滿足發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本文主要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國醫療保險法律立法滯后、層次較低當前,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國家有關政策為支撐的,相關法律立法滯后、層次較低,嚴重制約了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發展。醫療保險立法滯后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國外已經制定醫療保險單項法律的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立法工作相對滯后。目前,在《社會保險法》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中,對醫療保險相關的參保人員、待遇享受條件、支付范圍和經辦機構職責等內容進行了原則上的規定,并未具體細化。雖然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醫療保險地位,但并未針對醫療保險制定單項法律。二是醫療保險法律制度體系的制定仍然滯后于我國醫療保險的發展需求和實踐。現階段,受地域差異大、統籌難度大等因素影響,我國醫療保險立法層次較低,主要表現在立法主體和形式兩方面,我國現行醫療保險立法多是以國家法律指導下的地方行政立法為主,立法主體以省、市級的地方政府為主,如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方政府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立法工作,內容大多集中在結合地方實際的醫療保險實施方面,專項立法相對較少,只有上海出臺了關于醫療保險監督管理的專項規定《上海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暫行規定、試行辦法、意見和條例等為主,法律范圍和影響力有限,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2.1.2我國醫療保險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醫療保險運行過程主要由基金籌集、基金運營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環節組成,整個過程中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用人單位、參保人和醫療機構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這對相關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建設而言,系統性和整體性欠缺。不同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和異地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存在無法銜接現象。具體到進城務工人員來講,進城務工前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進城務工后參加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這兩種醫療保險制度在銜接問題上缺乏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由于務工人員存在較強流動性,變換工作地點前后所參加的兩種醫療保險制度之間也存在無法銜接問題。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環節有序運轉的專項法律規范,在醫療保險基金轉移接續和使用監管、醫療機構監管等核心問題上缺乏法律條文的支持。

2.2執法方面

與時俱進的立法進程、完善健全的法律體系是執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但是對于廣大醫療保險參保者來講,法律的如實貫徹實施更為重要。近年來,隨著醫療保險問題的逐漸暴露,相關部門也在不斷提高對嚴格執法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執法合法性和改善執法行為。然而,受執法體系不夠健全、執法人員認識不到位等諸多因素影響,我國在實際執行醫療保險相關法律的過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2.2.1醫療保險執法主體之間協調性欠缺醫療保險執法是一項通過眾多執法主體互相合作、相互協調共同推動醫療保險法律貫徹落實的系統性活動。雖然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為核心的執法主體隊伍,但是,在既有利益關系的束縛下,執法主體之間缺乏協調性,多部門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對醫患合謀騙保、“倒藥”等違法行為,醫保基金管理中心、衛生部門和藥品監管部門未能夠統一響應、相互合作、建立聯動機制予以制約。2.2.2醫療保險執法程序規范化程度較低在我國醫療保險領域執法的具體實踐中,受執法人員個人主觀意志和客觀因素影響,執法程序規范化程度較低。這集中體現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兩方面:一方面經常出現簡化、更改醫保費用報銷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參保人員依法按時享受醫保基金待遇的現象。如在關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頭付費制度實施效果評估的調研中,患者普遍反映醫療保險報銷時間長短不一、整體較慢,一般需要花費3~4個月時間。醫療保險執法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將會影響參保人員公平享受公正待遇,會使醫療保險相關法律的權威性受到質疑。2.2.3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監管醫療保險基金監管是保障醫療保險依法落實的必要途徑,對醫保基金的監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響醫保基金功能發揮。當前,醫保基金缺乏有效監管是醫療保險基金管理領域的核心問題,主要表現為醫保基金欺詐行為頻頻發生,如患者騙保、醫患合謀騙保等行為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①。醫保基金監管缺失將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費,同時也會損害參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來,隨著醫患矛盾、醫療糾紛等熱點問題逐漸凸顯,司法機關如何處理這些問題、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眾密切關注。然而,在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實踐中,司法救濟難以使得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權益得到充分維護,針對醫療保險執法行為的行政救濟程序不能完全達到解決醫療保險相關糾紛的目的。在我國醫療保險領域的現有司法救濟中,行政救濟占據了主導地位,而行政救濟的核心在于審查醫療保險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反而忽視了對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權益的關注,即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并未成為我國現有司法體系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偏離了醫療保險司法救濟的初衷。

3完善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對策建議

3.1增強醫療保險制度作用對象的自我約束

參保患者和醫護人員作為醫療保險的重要參與者,作為醫療保險依法行政的對象,其自身法律素養和職業道德水平的高低對于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影響作用。對于參保患者,應該建立宣傳機制,加強醫療保險制度及其相關法律的講解和宣傳,引導參保患者正確理解制度內容并充分認識其重要性,提高參保患者的法律意識,使其自覺避免騙保等行為。對于醫護人員,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使其主動杜絕違規行為發生。

3.2加快推進醫療保險立法工作

從醫療保險法律體系構成內容上來講,要加快推進單項法、相關專項法的立法工作。《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意味著我國社會保障立法向前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關于醫療保險的規定賦予了執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對醫療保險法律制度具體實踐的指導作用比較有限。因此,要推進立法細化工作,豐富、完善醫療保險法律體系,在《社會保險法》的指導下,加快推進醫療保險領域各單項法、專項法的立法進程,盡快建立確定醫療保險法律地位的《醫療保險法》,建立用以規范醫療保險各個環節的專項法律,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法》、《醫療保險監管法》等。同時,就城鄉統籌、醫療保險關系轉移續接和醫療費用異地結算等醫療保險的核心關鍵問題,要在《醫療保險法》的指導下,制定與其相適應的配套實施制度。

3.3嚴格醫療保險執法工作

3.3.1整合部門資源,建立協同合作的執法體系由于醫療保險的執法活動是一個眾多環節組成的綜合性過程,必然會涉及到醫藥衛生、財政審計等其他執法部門。因此,要以醫療保險基金為核心建立執法部門協同合作體系。首先,要合理劃分職責、界定權力邊界,形成權力清單,各地方要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城鎮職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為核心,整合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衛生監督局和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建成協同執法隊伍。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衛生計生委作為醫療保險的主管機構,主要負責部署、協調和監管其他部門依法開展工作,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作為醫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負責醫療保險的報銷審核和待遇支付,衛生監督局主要負責對醫療機構及其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財政局則負責醫保基金收支的監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數據、互聯網等先進技術,搭建醫療保險運行信息共享平臺,在執法部門之間實現信息實時動態傳輸,為多部門協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執法協作制度,在執法部門之間建立長期有效的協同關系。3.3.2轉變監管理念完善相關配套制度針對上述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問題,轉變依法監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導的事后監管向預防性策略為主的事前監管轉型,通過相關制度建設與完善等措施,促使參保患者、醫護人員等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約束轉變。以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為依托,建立參保患者個人信用體系,并將其納入到醫保基金監管中,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實時監控系統,探索建立與個人信用相掛鉤的醫保基金分配使用機制,加強對參保患者的行為約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為規范醫護人員行醫行為,與衛生部門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門之間的協同監管機制,開發或融合醫保基金管理與醫護人員管理的綜合系統,將醫保基金分配使用與醫護人員執業資格、個人職業發展相掛鉤。同時,相應建立配套懲處制度,加大對違規醫護人員的懲罰、處理力度。

3.4明確并公開醫療保險司法工作

第2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險 適用人群 統籌層次 政府責任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7-0017-01

關于社會保險法的定義,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論述,學者馬俊駒認為:“社會保險法是國家立法機構按照法定程序所規范的各種社會保險關系之間的法律條文。”學者周春梅認為:“社會保險法是用來調整社會保險發生過程(參加、組織、管理、經辦、監督)中的社會關系的總稱。”我認為,社會保險法就是規范社會保險運行過程中的關系的總稱。按照這一說法,社會保險法的關鍵問題就是社會保險關系。從歐美國家的社會保險內容看,社會保險的范圍在擴大,項目也有增加的趨勢,受此影響,社會保險關系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

一、社會保險法適用人群的爭議

社會保險法首要的爭議是所有人公平享有社會保險,還是依據不同的人分別對待的問題,特別是進城的農民工如何納入社會保險,以及改革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目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五大險種已經基本覆蓋到了城鎮居民,工傷保險也基本覆蓋到了農民工。農民工的社會保險,主要通過新型合作醫療和新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新的社會保險法規定“農民工可以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參加社會保險”,這一規定并沒有明確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是不是和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一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這些人群的社會保險是特殊對待的,這明顯違背了人人公平享有社會保險的原則,但這一點在新的社會保險法中并未涉及。

二、社會保險費征收和基金監管的爭議

社會保險法在社會保險費征收和基金監管方面的規定也存在爭議。社會保險金在征收主體、管理主體和運作主體三方面的界定存在諸多爭議。對此,由于我們沒有在這一方面界定清楚,很容易出現爭奪征收資金和使用資金管理權的情況,而出了問題又會推卸責任。稅務和社會保險兩個部門都在爭奪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權,而在具體運作中卻形成了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部門“共管”的局面。在新的社會保險法中則并不明確地提到“社會保險費的管理機構由國務院規定”。很多學者認為,為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應當在保證基金監管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某種市場化運作。但對于如何運營,大家卻看法不一,新的社會保險法也沒有作出詳細的規定。

三、社會保險法統籌層次的爭議

有學者認為:“市縣一級的統籌層次過低,社會保險的社會共濟作用被嚴重限制了,也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社保基金在管理部門內部的運轉不夠公開,也導致資金管理缺乏安全監督。”一些學者建議將社保基金在省一級的層次進行統籌,有的還建議全國統籌。但反對者認為,全國地方的財力不一樣,全國統籌肯定行不通,省級統籌實現都很困難。由于各地的財政實力不同,社會保險繳費水平就不一樣,具體的養老、工傷、醫療、生育、失業等險種的給付金額也不相同,這就造成各地社會保險資金結余情況相差很大,結余多的怕被中央或省統籌掉;給付金額多的地方定然不愿意因全國統籌而降低當地的社保待遇。可以肯定的是較低的統籌層次不同程度上影響了勞動力的流動。就國際形勢來看,歐盟也在尋求各國在社會保險管理上的統一,作為一個整體國家,社會保險實現全國統一管理必然是改革的方向,對這一點在社會保險法上應該有所表述,至于何時統一、如何統一還可以在以后的法律中進一步明確。

四、政府責任的分歧

新社會保險法中另一個問題是對政府責任不明確,部門逃避責任的爭議十分激烈。社會保險的責任主體是政府、單位和個人。有人大代表指出,新社會保險法中明確了單位和個人的義務和責任,但對政府的責任并不明確。整個草案中,只有兩條涉及了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一是“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對社會保險事業,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要給予盡可能的經費支持”,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虧損時應當給予補貼”。在內地,一些比較窮的地方政府在財政上十分緊張,有的地方足額并及時發工資都很困難。對這樣的貧困縣,建議社會保險由中央財政給予補貼。對社會保險的責任,鄭功成教授認為應該包括:信用擔保、財政補貼和運行管理的責任。特別是信用擔保,一旦社會保險運營出現問題,就需要國家解決,不能讓投保人領不到養老金、用不了社保卡。因此,在改革社會保險法的過程中,在政府的責任上不能回避,不要受政府相關部門的權利或利益所限制,要明確社會保險運行中國家、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責任,制度設計要考慮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參考文獻】

[1]馬俊駒.現代企業法律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

[2]楊紫.經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

第3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在社會連帶理論視角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的價值取向

認為它具有社會穩定功能、社會補償功能和社會公平功能,其中社會公平功能最為根本。社會保險法是社會保障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它要遵循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沒有付費或盡勞動義務,不能享受社會保險,但是公平原則仍然是社會保險法的首要原則。一方面,社會保險法是以實現社會公正或正義為宗旨的,作為維護社會安全的措施之一,它要求制度安排必須體現收入分配的公平,讓繳費比例和供付標準符合公正要求;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社會公正)的重要制度設置。建國以來,我國建立了世界上獨特的二元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在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過程中,我們盡管不可能一蹴而就地實現制度公平,但在制度建設之初就應當時刻不忘社會保險權益公平的目標,并應當以國民社會保險權益是否公平或者是否縮小了這種權益的不公平作為評價制度設計及其發展進步的核心指標,盡可能地在制度設計與推進過程中逐漸向城鄉居民社會保險權益公平的目標靠攏。促進效率的實現正義作為人類社會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意指事物的公正性、合理性,是社會競爭在起點、機會和結果諸方面追求公平的體現,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險立法提供著極其重要的指導意義。在農村社會保險的制度設計中,應當以公正作為其根本的首要的立法價值。羅爾斯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作為人類活動的基本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5]這也印證了社會連帶理論對于公平是法律首當其沖的價值這一觀點。但這并不說明效率就不重要,公平和效率始終是密不可分的。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既要堅持公平,也要堅持效率,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公平機制可能會對某些個體在某段時期內的快速發展帶來一些影響,但從整個社會來看,從長足的發展來看,效率帶來的是整個社會的整體發展,它必定會提升整個社會的發展速度,進而在全社會實現更好、更快的發展。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不可能脫離經濟制度而成為一個獨立的福利制度,特別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均衡,使制度設計本身也必須充分考慮效率問題。根據中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農村保險制度的設計與安排,在堅持公平優先的基礎上,必須充分考慮效率的因素,實現制度的持續、穩定和協調發展。

在社會連帶理論基礎上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中的政府責任

目前相關政策的設計沒有把失地農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要求,這不符合公平正義的法治原則。因此,政府需要徹底轉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完成向“公共服務的提供者”的角色轉變,履行好城市化進程的領導者和監督者的職責。地方政府在征收農民土地過程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盡其道德責任,維護政府形象,切實代表民眾的利益,為民眾辦事。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險制度建設中承擔的基本職責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建設需要政府的特別支持,包括從資金上、政策上、制度上等等方面。我國政府當前特別應當根據我國城鎮化和社會結構轉型的實際進程,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遠景規劃與近期規劃,以推進社會保險體系的城鄉整合。1.擴大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解決資金的問題。發展失地農民社會保險事業需要大量的資金,而我國農村現實情況而言,大部分地區農村集體和個人的繳費能力比較有限,但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研報告看出,要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消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尤其是醫療和養老保險。現在不是錢的問題,土地增值收益那么高,從土地出讓收益、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錢來,完全可以解決這一問題。[6]因此,政府承擔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險的財政責任就變得非常關鍵。2.推動失地農民社會保險的立法建設。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出現,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現。盡快制訂《失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例》,法律明確規定受保險人的范圍、繳納保險費標準、待遇標準、基金籌集與管理等,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此外,還應重視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配套修改。構建好在征收(用)土地過程中推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的合理路徑,解決好征收(用)制度和失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

作者:劉麗萍 權守昭 郭蘭英 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 山西仁鑫律師事務所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

第4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我國《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獲得通過,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有關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它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彌補了社會保險領域的長期法律空白,其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它的頒布施行,體現了四大主要特點:

一、統一了社保種類

原有國家層面關于社保種類的規范并不明確,造成各地的社保種類存在很大差異,俗稱的“五險”在其具體的種類上存在不盡相同之處。為解決此問題,《社會保險法》明確了我國社保體系包括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二、擴大了社保范圍

《社會保險法》進一步擴大了社保的覆蓋范圍,同時涵蓋職工和居民,前者包括城鎮職工、農村職工和外籍職工,后者包括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社會保險法》關于社保范圍的規定體現了“就業形態優先、戶籍其次”的特點,即在確定社保繳納類別和數額時,首先依據的是參保人的就業形態(職工或是居民),而不再根據戶籍的差異規定不同的社保待遇,體現了“廣覆蓋、無歧視”的價值取向。

三、增加了社保待遇

(一)拓寬了待遇享受條件,如繳費不滿15年的養老待遇問題、未參保的工傷待遇問題等;

(二)提高了待遇計發標準,如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三)擴大了基金承擔比重,如工傷待遇中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異地就醫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

四、嚴格了法律措施

《社會保險法》從三個層面規定了更為嚴格的法律措施。其一,構建了立體監管體系:對基金征繳、運營、經辦進行立法、行政、社會和專門機構的監督、管理;其二,增設了部分強制措施:征繳機構的強制查詢權、縣級以上行政部門的強制劃撥權、人民法院的強制扣押、查封、拍賣權;其三,加重了違法責任:如欠繳社保費的責任、騙保的責任及違法征繳、運營、經辦基金的責任等。

《社會保險法》的四大特點無疑像一把雙刃劍,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方面也產生了有力和不利的影響:

一、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有利方面

(一)《社會保險法》將為企業提供一個良好的人力資源有序流動的法制環境。我國現存的社會保險制度突出特點是政策性強,各地都有各地的政策且無法有效銜接由此給勞動者的流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可以說,社會保險問題是阻礙我國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最大壁壘之一。新法第十九條規定:“個人跨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于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這一規定打破了阻礙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枷鎖,促進了人力資源合理有序的流動。

《社會保險法》提出的身份證號與社會保障號統一和“養老保險”統籌級別提高以及建立異地就醫醫療保險結算制度等等重大改變將革新現行不合理現象,打破阻礙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枷鎖,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動。《社會保險法》的主要亮點“提出的身份證號與社會保障號統一、“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可以“漫游”配備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打破阻礙人力資源自由流動的枷鎖,促進以市場為導向的人力資源的合理有序的流動。

(二)《社會保險法》將會使企業管理層更加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便于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在以往的實踐中,由于企業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導致了很多勞資糾紛,為處理糾紛,牽涉了人力資源管理的大量工作。《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社會保險繳納的強制性,并加大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罰力度。這將促使企業管理層更加理性的對待社會保險問題,使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更加關注員工個人福利,減少對于員工權利的侵害,從而減少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沖突,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三)《社會保險法》強調繳納社會保險既是勞動者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在實踐中,不少企業對勞動者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也處于兩難,如果按照勞動者的意愿不繳納社會保險,又面臨違法的風險;如果不按照勞動者的意愿,強行在工資中為勞動者扣繳社會保險,又導致勞動者的不理解甚至離職等。《社會保險法》的實施有利于這種問題的解決,根據法律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僅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拒不繳納社會保險也是違法的,從而減少了企業兩難處境的發生。

(四)《社會保險法》有利統一企業的社會保險成本,促進企業之間更加公平的競爭。在實踐中,由于社會保險強制性弱、處罰力度小等原因,有的企業為員工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導致這些企業的人工成本低。而對于規范用工的企業來說,由于為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人工成本則相對高。這就導致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同的地位,對規范用工的企業反而不利。《社會保險法》的實施,使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增強,促進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五)《社會保險法》將會使企業更加重視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制化工作,便于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開展。 《社會保險法》的出臺也對人力資源管理者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對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制化要求更加嚴格,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不僅需要精通人力資源管理理論,還要精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更需要將法律與管理融合在人力資源管理的實踐中。因為這些新的勞動法律法規影響到人力資源管理的各個方面,諸如人力資源的規劃、配置、激勵及退出機制等環節。

二、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不利方面

在《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后,對于那些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及時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未對勞動者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而言,由勞動者對自身的維權行動,無疑將會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產生巨大的沖擊,甚至會面臨索賠風險。

(一)人工成本增加《社會保險法》對員工關系管理帶來的最為直接的影響即表現為人工成本的增加,這種成本增加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為社保應繳費額的增加,其二是實繳費額的增加。前者主要是因為《社會保險法》在保險險種和保險范圍上與以往相比有較大的變化,尤其是外來從業人員社保種類變化以及將外籍及臺港澳員工納入社保的征繳范圍,將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企業的應繳費額。后者則主要是因為《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措施,這將使得以前企業社保繳納中的涉嫌違規的操作難以實施,同時也使得地方政府原來給予企業的社保優惠無法延續,嚴格征繳的環境,使得企業的實繳費額也將大幅提升。

(二)爭議風險提高正如《勞動合同法》實時生效之后,以“勞動合同”為核心的勞動爭議呈現激增趨勢,《社會保險法》出臺后,相關爭議的風險將明顯提高,企業應注意“防消結合,以防為主”,未來可能集中的勞動爭議類型主要有如下幾種:

1、社會保險爭議,包括社保繳費爭議、社保待遇爭議等,其原因既有新法的調整以及新舊法的交替,也有社保問題的宣傳和關注推動員工社保意識的高漲;

2、勞動合同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的變更、履行、解除、終止、裁員、安置等爭議,其原因在于企業為適應《社會保險法》而產生的人員配置精簡、用工方式調整等;

3、工時加班爭議,主要是特殊工時爭議、加班爭議等,這是《社會保險法》生效后企業用工追求“精簡高效”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5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第二條*市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對象、費率(或繳費額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組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城鎮個體勞動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參加社會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業主、雇工,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以個人形式參保的人員。

《*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靈活就業人員適用本辦法有關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征繳規定。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辦理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具體事務。

財政、審計、工商、物價、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加強社會保險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增進協作,實現社會保險信息共享。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如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信息。

第八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相關的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日起5日內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變更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變更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社會保險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地方稅務機關。

辦理稅務注銷登記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同時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將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信息及時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情況,直接辦理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參保人員中斷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在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注銷登記前,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繳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或繳費額度),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全部職工應當按照有關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同時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未納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

計算企業繳費單位的單位繳費基數時,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職工工首芏畎湊展彝臣憑止娑ǖ耐臣瓶誥都撲恪?lt;BR>第十四條企業繳費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其他繳費單位),其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費基數按照其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的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其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

當年新成立用人單位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當年新增的職工,其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確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本人當年第一個月工資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

第十六條城鎮個體工商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同時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以用人單位形式參加社會保險,其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按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繳費單位繳費基數的申報和確定辦法執行。

城鎮個體勞動者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兩項或其中一項的,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委托代為收繳社會保險費的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在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300%之間由其自行選擇確定,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按照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其中持有效期內困難家庭救助證件或就業援助證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自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的當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用人單位增加或減少參保人員的,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申報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十八條企業繳費單位應當每月按規定的時間、方式向地方稅務機關如實申報單位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并定期向地方稅務機關報送相關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他繳費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計算其單位繳費基數。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其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110%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無上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暫比照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核定;無當地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相近單位的繳費水平可以比照的,暫以上一年度浙江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其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核定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一)未按規定設置賬簿的;

(二)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反映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情況的,或拒不提供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有關繳費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毀滅賬簿、憑證及其他有關會計資料的;

(四)未按規定時間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申報后仍不申報的;

(五)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六)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對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核定的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核,經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后認定可以依法調整的,在認定的次月調整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費實行當月參保次月征收的辦法。對原實行當月參保當月征收的用人單位,延遲1個月征收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按月代扣代繳。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其業主和雇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其所在城鎮個體工商戶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阻撓。

第二十四條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可以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的機構代為收繳。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實地檢查,確認其查無下落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予以公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法將其認定為非正常戶,并及時通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用人單位被認定為非正常戶后超過3個月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注銷其社會保險繳費登記,并依法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城鎮個體勞動者連續3個月未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規章有關中斷參保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荒馨湊兆畹橢骯すぷ時曜擠⒎胖骯すぷ實?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如數補繳社會保險費。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得緩繳。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按不同險種分別進行記賬核算,并按規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會保險有關政策;

(三)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四)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事務;

(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進行預測;

(七)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八)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

(二)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

(三)負責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管理;

(四)負責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費到賬信息以及企業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負責向用人單位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六)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七)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二)負責有關社會保險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企業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費費率、其他繳費單位及其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

(四)負責向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費征繳信息查詢服務;

(五)開展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調查、宣傳和咨詢工作;

(六)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依法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被檢查人不得拒絕、阻礙、謊報和隱瞞:

(一)要求被檢查人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進行檢查;

(二)詢問社會保險費繳費情況;

(三)記錄、錄音、拍攝和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資料,并依法為被檢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對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用人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并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其開展業務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不同險種分別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賬戶,分項核算,單獨建賬。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職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含雇工)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以依法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變更繳費登記、注銷繳費登記,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基數和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違反規定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依法追繳外,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對用人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地方稅務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除依法追繳外,由地方稅務機關對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代扣代繳,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地方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二)拒絕或阻礙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錄、錄音、拍攝或復制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銷毀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責令其追回;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使用、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

第6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法律規制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特點

(一)強制性

社會保險基金在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物質保障地位,決定了強制性不僅是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同時也是社會保險基金的突出特點。強制性意味著社會保險基金從征繳到支付、管理運行及監督等全過程都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只有社會保險基金的強制性得到有效保障,才能確保社會保險資金來源的穩定可靠,進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持續運行,也使得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保險人具有了一定的生產資料,最終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障目的。基金的強制性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公權力適用的范圍,縮小了私權適用的自治空間,這也是社會法保障公民基本權益所要求的。有學者坦言:“今天,個人在經濟上的保障,與其說依靠自己的努力以及由他們自己采取的預防措施,更多地靠的是某個集體、國家或社會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給付。因此,對許多人來說,私法規則的意義已沒有‘社會法’規則的意義大了。”①

(二)專用性

我國《社會保險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關鍵用途在于支出的特定性,即專款專用,不得作他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目的是為了應對將來可能發生的社會風險,其主要用途在于社會保險待遇的及時、足額支付,保障社會保險權利人的基本權益。社會保險還具有其他應對社會風險的用途,比如,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基金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傷病的先行支付行為,工傷保險基金還有用于工傷預防及康復治療的費用支出。有些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具有長期性,如養老保險需要參保人繳納較長時間的費用才能依法從社會保險基金中領取養老保險金,但該基金在將來是必須要支出的費用。社會保險基金在管理運行中盡管基于保值增值的考量,需要進行一定的投資運營,但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社會成員基本權益的有效保障及社會保險事業的持續發展。社會保險基金的專用性,對于受益人范圍的特定性及基金的安全運行具有重要意義,也更為社會成員所信任和認可。

(三)平衡性

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來源相對固定,給付對象相對確定,盡管其不以盈利為目的,但仍需保持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如此才能保持社會保險制度的持續運行。社會保險基金要實現收支的自我平衡,一般需要通過參保人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用以維持其支出,政府的兜底補貼通常只作為輔助資金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實現自我平衡的意義在于:一是使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通過繳費認識到費用征繳和待遇支付間的關系,待遇支付的多少取決于費用繳納的比例;二是對于已經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勞動者,鼓勵其更加負責的足額繳費;三是鼓勵被選出的代表更加重視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四是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因其他不穩定因素而受到影響。為保證基金收支的自我平衡,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性,通常需要利用一定的保險技術計算方法,合理確定社會保險費率。

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保險覆蓋面的不斷擴大,社會保險基金所面臨的風險也逐步加大。實踐中,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主要存在法律規制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基金監管不到位等問題,導致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事件屢禁不止,已對社會保險的管理秩序及參保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嚴重影響。

(一)法律規制不完善

1.專門規范少

一是立法層面尚未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規制。現行立法關于社會保險反欺詐行為的法律規范主要存在《社會保險法》第11章“法律責任”這一章節,無單獨的社會保險反欺詐立法規范,且相關責任僅為原則性的概括規定,并無具體明確的責任細化;對如何預防和處理欺詐行為沒有作出規定,缺少相應的救濟機制,即使法條有規制,相關的保護力度還遠遠不足,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保護機制。二是部門規章多為各險種的單獨規定,缺乏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規制。除2012年《關于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試點的意見》及2013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中涉及了社會保險反欺詐的部分內容,其他規章多為單獨險種的管理規范,且多為暫行規定。總體來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反欺詐規制占有較大的比重,這與兩者本身的險種性質有一定的關系。實踐中,社會保險欺詐行為也多發生在醫療、養老保險領域,在工傷保險領域中的騙保行為也時有發生。

2.立法層次低

一方面,效力層級不高。我國現行社會保險法律規范中除了《社會保險法》關于反欺詐行為的相關規定外,其他多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內部規范性文件,立法層次較低,對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有限,且只對本地區社會保險欺詐行為有約束力。即使是地方規范性文件,立法層級也有所不同。如《河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為河南省政府頒布實行,《江西省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暫行辦法》為江西省人社廳制定實施,實踐中,大多數地方立法是以省人社廳名義進行的效力規制,內部約束力較強,不具有普遍的法律適用效果。另一方面,欺詐行為標準認定不一。由于缺少上位法的統一規定,各地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欺詐行為的認定也有所差異,重慶市2009年實行的《重慶市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辦法》、杭州市2011年實行的《杭州市基本醫療保障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的將欺詐行為稱為“騙取”,有的稱為“違規行為”,對于欺詐行為的認定標準及欺詐情形的規定各不相同,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一體化運行。

3.統籌“碎片化”

一方面,風險“分散化”。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各險種除了職工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管理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基本上仍由市、縣級的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且不同險種間的基金管理實行“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分別計息”的獨立核算方式。也就是說,各統籌單位又會建立各自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這樣一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實際上是由成千上萬個統籌單位分散管理的“碎片化”狀態。除了統籌層次不高外,如此繁多的基金管理機構所形成的風險點廣泛,也更易產生多種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另一方面,管理“碎片化”。由于社會保險基金被“碎片化”管理,每個統籌單位的基金規模有限,難以形成統籌運作的合力,不利于對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綜合性風險。加上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既要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縱向約束,又要受到同級地方政府的橫向管理,交叉性的基金管理體制有時也造成了基金管理的混亂,不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化解。

(二)管理體制不健全

1.反欺詐機構“不獨立”

《社會保險法》及地方規范中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反欺詐機構主要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獨立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下屬經辦機構的監管通常屬于內部管理,這種“自我監管”模式不能很好地調動工作人員監管的積極性,容易造成“管辦不分”的尷尬情形,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管。部分工作人員基于分享不正當利益的非法目的,在征繳、支付、管理運行及監督的過程中放松監管,甚至參與到社會保險基金的詐騙中去,嚴重危害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另外,我國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缺少獨立的社會力量參與。對于一般大眾來講,面對社會保險的欺詐行為一般存在“事不關己”的放任心理,輿論監督也沒有形成常態化機制,僅靠行政部門的監督,力量會顯得薄弱很多。

2.各部門缺乏聯動

一是部門間聯動性不足。《社會保險法》僅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缺少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如各地對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做法不一,有的由社保行政部門征收,有的由稅務部門征收,造成企業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與職工工資標準不一,可能影響受益人權益的充分保護。二是部門內部缺乏聯動。人社部門內部的社保經辦機構、勞動監察、仲裁機構間的聯動協調機制并不順暢,有時會出現相互推諉或重復處理的情況。如近段時間大量出現的勞動關系“證明”,即是社保部門對于可能涉及到的保險“欺詐”行為要求“背書”的情況。不少地區社保經辦機構對于勞動關系沒有爭議的社保費用補繳,也要求勞動者先到仲裁機構進行勞動關系確認的“證明”,這種將仲裁確認作為社會保險費用征繳階段反欺詐“背書”的前置程序,不僅造成了不必要的拖延,不利于勞動者費用繳納的及時和便利性,也不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持續發展的長遠之計。

3.人員專業性不足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人員專業性不足,影響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行政部門的權威性。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內設機構的行政監管為主,但行政部門管理人員有限,且其他業務相對繁雜,影響了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監管。有些基金管理的工作人員缺乏專業的管理知識,加上社會保險基金本身資金量大,涉及社會保險多個相關部門,業務流程較為繁瑣,可能造成監管失誤甚至監管真空。截至2017年年末,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存13234億元,個人賬戶積累6152億元;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5552億元;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存1607億元;生育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64億元①。如此龐大的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如果缺乏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有效的監管,加上現行的基金欺詐方式和技術手段不斷的變化,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損失將難以估計。

(三)基金監管不到位

1.行政約束乏力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范中,對于損害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違法行為,主要以行政懲戒為主,但行政懲戒的效果在實踐中差強人意,沒有真正起到教育、強制甚至震懾的目的。如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繳費不足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繳納費用;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責令追繳或退回等處罰措施。但缺少處分、吊銷執照等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約束性不強。事實上,行政懲戒只是在客觀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威懾作用,經濟處罰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作用發揮不大。如作為醫療保險服務提供者的醫院,按照我國目前醫院及醫生主要由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評價的準則,即使查處醫療服務機構存在欺詐行為,一般也不會影響到醫院的就業人數及經濟效益,也不會因此降低醫院的醫療服務等級,如此就使得社會保險欺詐的否定性評價大打折扣。

2.激勵機制缺位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基本上遵循“重約束、輕激勵”的運行機制。對于欺詐行為一般處以法律規制的否定性約束,如行政處罰、解除服務協議等事后的責任懲處,缺少事前或事中的激勵機制,不利于社會保險反欺詐主體主觀能動性的有效提升,這也是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缺乏內在動力的重要原因。社會保險基于其自身的復雜性、隱蔽性及信息不對稱等特點,其詐騙形式多種多樣且不易發現,僅靠事后的行政懲戒不足以預防和減少層出不窮的社會保險欺詐行為。近年來,各地區也出臺了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的獎勵措施,主要包括舉報獎勵及監督管理,但各地規定的舉報獎勵金額普遍較低,有的還設置了上限。如陜西省實行的《陜西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對舉報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舉報人按欺詐金額的3%獎勵,一般不超過3000元”。這與美國法律按照追回款項的15%~30%的數額獎勵分享相比,不能激發公民積極參與到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中的內在動力,不利于欺詐行為的有效預防及及時發現。

3.信息技術水平低

一是缺乏統一的信息監控平臺。目前,我國尚未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管理數據平臺,各地對欺詐行為的預防和懲處措施各不相同,導致各地對反欺詐行為的認定及處罰有所差異。二是社保基金信息系統發展不均衡。各地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在社會保險基金數據系統建設的監控能力方面有所差異,導致數據交換的可用性及準確度不高。通常來說,地方政府重視、經濟發展水平高、社會管理化程度高的地區,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的程度相對較高,反之亦然。三是社保機構內部數據質量良莠不齊。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相關部門間缺乏相應的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或者共享機制質量不高,影響反欺詐機制的事前預防、事中監督及事后懲處。由于各數據系統間系統模式差異,造成了互相之間兼容性不強,各自運行,在一定程度上也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提供了條件。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制提升路徑

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規制,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形成立法體系完善、管理體制健全、監督機制強力有效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有序運行,有效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立法體系

1.建立專門規制

“法律的目的不在于馴化民眾成為制度的奴役,而是在最大限度內確保每一個人的自由。”①法律規制明確、具體才能對公民、組織起到積極的指引、預測作用。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運行,需要國家出臺專門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法律規范,以便更好地保證公民社會保險權利的自由行使,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降低到最小限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能夠事前有效預防,事中有序管理以及事后監督評價。從立法層面頒布實施《社會保險基金反欺詐管理條例》,細化欺詐的種類、情形,區分不同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等,同時,借鑒國外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完善的程序和方法,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將各險種單獨的基金管理規制整合為全面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消除各類社會保險險種的欺詐風險,增強共同抵抗風險的能力,提升反欺詐機制工作水平。

2.統一立法體系

一方面,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規范。目前,各地結合實際,已建立了適用本地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范,可以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修訂相應法律法規,由人大、國務院統一制定一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律制度,從而避免各地“各自為政”而結果各異的尷尬局面,形成“自上而下”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立法體系。“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行”,因此,各地在國家統一法律體制的基礎上,可修訂相應的基金管理規范,以更好地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持續運行。另一方面,會同相關部門簽訂《社會保險反欺詐機制公約》,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社會化廣泛參與程度,筑起基金管理安全運行的防護網。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臺相應的配套保障措施,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相應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全面保障,積極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健康發展。

3.統管疏堵結合

一方面,提升統籌層次,擴大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起全國社會保險一體化統籌的基金管理機制,解決社會保險基金的碎片化管理,減少地方社會保險基金風險的“分散化”。提升社會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利用“大數法則”拓寬社會保險基金規模,提升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水平,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充分發揮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內部管理體系。規范經辦機構的辦理流程,預防社會保險經辦風險,制定各項經辦業務評價機制及責任追究機制,有效預防社會保險基金內部風險。同時,建立對第三方服務機構的評價機制,對于可能涉及基金安全的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及時處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

(二)健全管理體制

1.反欺詐機構獨立

一方面,構建獨立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以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獨立性。結合我國社會保險的實際,可以在各統籌地區建立由多部門合作的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并逐步建立起全國性的反欺詐組織機構。將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作為反欺詐機構的主要力量,加大公安、執法等相關部門的參與力度,形成多部門協作的聯動處理機制,共同預防和打擊社會保險反欺詐違法行為。同時,構建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英國是醫療保險反欺詐機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其實行的七步驟程序可以很好地借鑒,即發展一種反欺詐文化—威懾—預防—檢測—調查—制裁—追償。另一方面,引入公共利益團體加大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監管,積極落實公共利益團體的監督權限。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0條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將利益相關方作為社會保險反欺詐機構的參與方,相較社會團體的監督具有更強的監督效果。

2.部門協作有力

一方面,建立部門聯動協作機制。建立同公安、地稅、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的聯動協調機制,強化社會保險從征繳、管理、待遇支付及監督等全過程的聯動,降低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欺詐風險,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安全性。2019年1月1日實行的《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將各項社會保險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降低了社會保險征繳階段基數申報不統一的風險,有利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入口”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部門內部應明確職責,強化聯動。人社行政部門內部各職能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明確各自職責,積極作為。《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在處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對雙方的勞動關系提出異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明相關事實后繼續處理。”對于無爭議的“勞動關系確認爭議”,社保行政部門應積極作為,主動作為,及時認定。減少勞動者不必要的訴累,節省司法和行政資源,避免重復處理。另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實行,也將大幅減少“欠費”“補繳”等情況的發生,有利于提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規范化及待遇享受的可保障。

3.人員技能專業

反欺詐是一項職業性和專業性較強的工作,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隱蔽性、手段多樣化等特點,要求反欺詐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以有效應對實踐中不斷變化的欺詐行為。在預防、發現、調查、處理等各階段,需要反欺詐人員具備專業處理的能力。在預防欺詐方面,反欺詐人員需要能夠有效宣傳并解讀反欺詐相關政策,深入理解反欺詐政策與現實環境及采取的反欺詐措施之間的平衡性,以最大限度地達到威懾欺詐發生的目的。在發現、調查欺詐行為方面,需要迅速了解該欺詐行為的相關信息來源并不斷開發自身發現問題的能力;了解該信息來源與欺詐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搜集證據并對證據依法進行評估其制裁欺詐行為的能力。在處理制裁欺詐行為方面,需要具有充分論證證據支持與制裁欺詐方面的因果關系論證的能力,以及采用適當的方式對欺詐行為進行制裁的能力。

(三)強化監督機制

1.落實監管責任

一是履行行政責任。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落實《社會保險法》及配套細則中法律責任的規定,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的良性運轉。除了罰款等經濟處罰外,還可以采取創新措施對社會保險欺詐行為進行約束,如將涉及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誠信檢查的量化積分管理。對違法情形按規定進行扣分管理,達到一定扣分上限后列入誠信失信名單,嚴重的可按相應的等級確認責任,如警告、限期整改、通報、取消資格等。具體的量化標準同行政責任相結合,有利于相對人事先預期自己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減少甚至消除社會保險欺詐行為的生存土壤,也有利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日常行政監管。二是增設刑事責任罪名。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欺詐罪”,在具體刑罰上高于通常的詐騙罪,以有效遏制社會保險基金的欺詐行為。對于征繳階段的欺詐行為,可比照“危害稅收征管罪”,增設“危害社會保險征管罪”。社會保險同稅收一樣,具有強制性特點,預防并及時處理社會保險在征繳階段的欺詐行為,有利于加強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自覺性,維護社會保險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關注激勵機制

為激發相關主體參與反欺詐工作的內在動力,有必要建立持續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立法層面增加社會保險反欺詐激勵機制的相關內容,明確對反欺詐行為付出成本的適度補償。相關行為主體的激勵方面,對于社會公眾,建立社會保險反欺詐舉報獎勵制度,可參考國外先進做法給予舉報屬實的公民重獎,同時設立舉報人人身保護和公示制度,消除舉報人懼怕打擊報復的后顧之憂,切實維護舉報人的舉報權利,增強其同反欺詐行為作斗爭的內在動力;對社保經辦機構,建立反欺詐行為業績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對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的反欺詐行為績效考核指標,定期通報統籌地區社保經辦機構反欺詐工作情況,通過橫向和縱向的比較評價,對積極參與反欺詐工作并有成效的機構、人員給予較高等級的評價,將評價等級與物質獎勵、精神獎勵、職務晉升等相結合,還可以通過地方立法建立相應的政策傾斜獎勵制度,切實增強反欺詐行為的主觀能動性。

3.提升共享水平

一是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利用互聯網大數據平臺建立社會保險全覆蓋的信息監控系統,將社會保險各險種的基本信息如參保人、基金監管機構、社會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審計等實時共享,保證信息數據平臺的數據統一性,并定期進行匯總更新。同時,建立社保、公安、工商、民政、財政、稅務等相關部門涉及社會保險數據資源的共享機制,避免由于各部門信息不對稱造成溝通不暢的情形發生。二是加強反欺詐信息管理。收集社會保險欺詐案件并進行數據的匯總整理,建立反欺詐信息數據庫。運用反欺詐技術對欺詐行為進行數據的實時分析和有效整合,及時發現異繳及異常索賠行為并進行有效處理,按風險類別進行后續的重點關注。通過互聯網平臺的實時監控和資源共享,可以及時發現社會保險欺詐行為并有效開展反欺詐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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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文華,白寧.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研究[J].中國勞動,2018(4):44.

第7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險;立法;問題

        目前我國有兩大任務:一是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二是資本統治的時代是不可超越的。和諧社會需要物質基礎,而這個物質基礎需要資本來倡導。《社會保險法》如果能夠平衡勞資以及政府利益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則可以認為其已經基本達到了立法的目的和初衷,也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進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一、社會保險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社會救助和住房保障等。它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目的在于保證勞動者和其他社會成員以及特殊社會群體成員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質量。其中社會保險的內容在社會保障中所占比重最大,可謂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社會保險具體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重要內容。從功能上來說,社會保險制度被還稱為經濟發展的“減震器”和“助推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通過規范社會保險關系,可以維護社會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加快社會保險立法進程,建立健全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保體系,是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二、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存在的問題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歷史不長,很多具體制度都處于創建甚至是初步探索階段,整體上來說社會保險立法的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社會保險的立法涉及的保險覆蓋面即對象太窄。在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過渡時期,我們建立的主要是為國有企業改革配套服務的勞動保險制度,而不是完全的社會保險制度,涵蓋的范圍主要是“產業雇傭關系”,通俗的講即為有單位的人建立社會保險,保障他們的社會保險權,而我國的用工簽約率一直以來又很低,從而將一部分應該享有社會保險權的主體簡單的排除在外。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中的身份意思濃厚,讓人誤以為社會保險似乎就是專為國有企業改制、為現代企業制度而設立的配套制度。

其次,社會保險的立法不統一。在世界范圍內,任何社會制度的建立和發展,無一例外不是立法在先,為其奠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基礎。轉軌時期的社會保險立法層次低下、內容分散、立法體例不規范,沒有統一的法理念指導,很多都是探索性的立法。現行的社會保險法律規范的立法層次太低,與社會保險的地位不相符,而現實情況是社會保險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應當由最高立法機關來制定相應的法律。但是中國目前尚無一部統一的綜合性的社會保險法作為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核心。

再次,社會保險的立法在監督方面重視不夠。特別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法方面系統性立法是不夠的,致使社會保險基保值、增值困難,浪費嚴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設了不少的監督條款,但大多流于形式,并沒有形成一種經常性的、全面的監督安排,從而導致制度執行不力,并且還不能及時糾正其中出現的問題。

最后,社會保險的立法目前規定的救濟渠道不暢。我國包括社會保險爭議在內的關于社會保障爭議的救濟制度主要可以概括為“一調一裁兩審”,實質上是沒有建立專門處理解決社會保險爭議的機制,而是循用勞動爭議立法的規定。 

遵循的是一種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習慣思維,而且有愈來愈明顯的將其行政化處理的傾向。社會保險爭議適用勞動爭議立法,因爭議處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專門法律素養不高,爭議處理機構力量薄弱,必使其程序愈益繁雜、效率低下,根本無助于爭議的更好解決。總之,我國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在立法方面問題重重,嚴重影響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踐行實效,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立法解決這些問題。

三、完善我國社會保險立法的建議

我國在社會保險立法過程中,既要從宏觀上把握好立法的原則、方向和思路,又要從微觀上處理好立法的覆蓋面、管理監督和銜接配套等具體問題。這樣,社會保險立法才能有實質性的進步和發展。

(一)社會保險立法的宏觀構想

1.注重經濟體制的過渡性與立法的超前性

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很多都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因此帶有濃厚的國家保險和企業保險的特征,現在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就要打破傳統的格局,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以“國家、社會、企業和個人多方共擔”的社會化保險體制。但我國現行立法表現出“需要什么,制定什么”的現象,我們認為這樣會打擊進行科學立法的熱情和對立法的預測。

2.注重城鄉二元結構與社會保險立法一體化

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利于生產要素在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的合理流動,因此,社會保障立法一體化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由于長期受城鄉制度性差異和體制性阻隔的制約,將長期存在。我們認為,在構建統一的社會保險立法的設計中要承認并考慮到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這樣才有利于社會保險立法的發展。

3.注重與國際社會保險制度接軌

我國入世,給我國的社會保險立法也帶來一定的沖擊和挑戰。根據我國加入WTO的承諾,我國的商業保險業務將逐步向外資商業保險公司開放,由于其實力強、服務規范、涉及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保險品種多,回報率穩定等優勢,必然與我國的社會保險事業形成競爭,如果我國還不加強社會保險立法的改革和完善,與國際接軌,勢必會在與外資商業保險機構的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地位。

(二)社會保險立法的微觀運行

1.擴大社會保險立法的覆蓋范圍

我們認為應當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前述的靈活就業人員也納入我國的社會保險的范疇,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社會保險的待遇,促進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2.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

首先,要調整管理機構的設置,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責、權、利,交由統一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實行統一管理監督,確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其次,要完善監督機制,既要設立內部監督,又要設立外部監督,即建立管理部門、企業、個人組成的監督機構,使社會保險的參與人與享受主體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收支有較清楚的了解,增加透明度,發揮積極性。

(三)解決好社會保險立法與相關配套法律的銜接問題

由于社會保險立法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諸多方面,所以不僅需要制定好相關領域的專門法,還要解決好與其他法律部門的協調問題。

第8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指導,企業保險,認識

科學發展觀其核心是以人為本,體現在企業社會保險工作中就是要堅持樹立全心全意為企業干部職工服務的意識,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增強主動服務的意識,在本職崗位上為廣大企業干部職工服好務。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是統籌兼顧,在企業社會保險工作中表現為多溝通、多協調,注重協調企業社會保險工作中的各個環節、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積極為各個基層單位解決實際問題。

一、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在指導思想上要樹立科學發展觀

(一)要在隊伍建設上確立高標準。企業社會保險工作崗位特殊,必須下大力加強企業保險人員隊伍建設,將理論學習與思想改造結合起來,用先進的理論武裝頭腦,打牢思想,融入工作,提高拒腐防變能力,保持企業保險人員思想道德的純潔性。

(二)要在業務建設上確立高標準。企業保險工作近年來改革步伐快,力度大,油田企業保險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建設,以適應形勢任務的需要。著力提高社會保險人員的“五種能力”(較強的組織能力、較高的謀事能力、較深的辦事能力、較精的表達能力、較廣的協調能力)實現業務精通,問不倒,一專多能的目標。

(三)要在作風改進上確立高標準。改進作風就是要真抓實干,在工作中要培養主動服務的意識,學會換位思考,積極為企業干部職工解決實際問題,努力提高企業保險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企業保險人員必須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撲下身子,深入基層,著力解決企業干部職工關心的、阻礙油田企業發展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一定要克服形式主義和只說不做、說大于做、重說輕做的“假把式”作風,真正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工作上來。

二、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秩序上要體現科學發展觀

(一)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對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領導,提高對企業保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始終堅持集體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形成社會保險工作一級對一級負責原則,確保企業保險工作有序開展。

(二)建立完善制度。企業社會保險工作人員要時刻以有關保險法規為依據,嚴格落實國家的保險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在社會保險統籌上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相關規章制度,把握政策的界限,立足現有標準,從思想上打牢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的基礎。要明確企業各級保險責任和審批權限,規范社會保險行為,嚴格保險審批、收支制度,加強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納入制度管理,重點分析企業保險收支、企業保險制度執行等情況,及時研究部署有關企業保險管理工作。在企業保險經費管理上,要不斷完善規范保險的審核、審批。針對每一筆保費的支出堅持做到提前有申請、有分管領導意見,有憑證經辦人、部門和分管領導簽字,在支出方面層層把關,進一步規范保費審批的結算程序,堵塞漏洞,促進企業保險管理工作有序開展。

(三)嚴格檢查監督,維護社會保險法規的嚴肅性。當前有的企業保險法規不落實的問題還時有發生,有的還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問題。企業各級保險部門要努力抓好企業社會保險的經費支出審批管理、資金管理、保險監督等基本制度的落實。從而增強法律法規的威懾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企業社會保險管理上要落實科學發展觀

(一)在經費保障與管理上要有新的舉措。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進步、思想觀念的不斷更新、油田企業的建設發展不斷提高,以及企業改革重組的推進,企業保險工作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規律:油田企業財力資源有限性愈加明顯,各項經費保障的任務越來越緊,經費分配使用的效益性愈加突出,做好企業保險的能動性愈加顯要。要發揮企業有限的財力,促使企業保險工作有新發展,就要準確把握其特點規律,貫徹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站在油田企業建設的全局上,確立新思維,推出新舉措。第一,要以推行“分級管理”促進社會保險工作的協調發展。要認真落實企業保險的各項制度,對保險與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層次領導,各級辦好各級的事,確保各項工作統籌兼顧、協調發展。第二,要以落實“分工保障”促進財力資源的科學配置。各項工作和任務的經費保障,必須嚴格按照經費屬性和職責分工,實行按級負責、歸口處理,不管哪一級、哪個部門,下任務、提要求,必須保障保費的落實。第三要以實施“分類指導”促進保險管理的整體推進。要以企業社會保險工作規范為依據,對不同類型單位制定不同的保費管理目標、確定不同的管理重點,要立足保費保障,就必須抓管理、促提高,要將保費全部納入單位年度預算統籌安排,確保保費支付。

(二)在解決重難點問題上要有新的作為。近年來油田企業社會保險管理與改革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收到了明顯成效,但也存在著社會保險觀念難跟上、年度預算難落實、人員素質難適應等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方法手段創新上要有新的突破。發展需要創新,創新重在突破。當前要繼續深化企業各項社會保險改革,按照上級統一的部署安排,結合油田企業的實際,全面實行保費的綜合預算、分類預算和細化預算,強化預算與監督職能。積極控索適應油田企業的保險的路子,進一步提高有限財力的保障效能。

(四)在服務方法上有新創新。一是要樹立主動為基層服務的思想。要想基層之所想。二是要切實擺正企業社會保險工作的位置。要把自己擺到既堅持原則,又體現服務“窗口”的位置上。在工作中要重點把住一條“準則”,克服三種“傾向”。即:把住法規制度第一的準則,克服基層和參保人有求于我的傾向,克服違反原則亂辦事的傾向,克服對企業干部職工不一視同仁的傾向。三是要精打細算認真扎實地做好工作。首先要準確把握保費的總量。對基層單位人員有多少保費,人數是多少,需要多少保障資金,都要進行認真測算,周密計劃,統籌在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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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社會保險法范文

關鍵詞:社保;經辦機構;黑龍江省

基金項目:哈爾濱商業大學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項目省級項目(編號:201610240015)

1.項目概述

社保是一種勞務派遣形式,機構一般由專業的人力資源專家組成,嚴格按照我國相關的法規制度完善社保工作內容,但是接受單位或個人委托時,要注意其委托內容要在自己的能力范圍之內,尤其是當被派遣單位為單位的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時所涉及的費用及明細要按照《黑龍江省勞動保障事務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執行,在《黑龍江省勞動保障事務暫行辦法》中明確指出,這類社保事務機構必須要根據甲乙雙方根據合同內部雙方協定的具體內容,行駛各自義務,既當甲方委托乙方本公司行駛社保的繳納協議時,根據雙方協議,乙方在和甲方約定的時間內甲方公司關于社保的全部內容,包含代管勞動者個人檔案、代辦勞動人事、社會保險等勞動保障事務的行為,所以說“社保”是未來企業用工和勞動者個人享受社保的方式之一。

2.目標市場和市場預測及制約因素

2.1 目標市場

我國《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公司有義務為在職員工繳納社保,而繳納社保的流程繁瑣,人力資源耗損巨大,近幾年興起的社保就像財務一樣,是為那些不具備單獨購買和辦理社保能力的企業設立的,社保的主要目標市場是中小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及自由工作者,黑龍江省近幾年中小企業的增長速度突飛猛進,大量不善管理的中小企業為社保提供了成長的溫室,社保的必要性也隨之增加,筆者認為社保未來的前景非常廣闊。

筆者為了進一步證實此觀點,共收集了2090份調查問卷,其中包括1292名女性和798名男性,這部分人的年齡主要集中在18歲-25歲,占總人數的49.47%,因為被調查者多屬于學生,所以個人收入主要集中在2090元以下占53.97%,同時單位為其繳納社保的人數有968人,占總人數的48.38%,委托社保單位繳納社保的比例為455人,占總比例的22.76%,而在采訪中經過筆者的介紹了解了社保基本運營操作流程后,愿意委托社保機構進行社保繳納工作的人數上漲到1166人占總人數比例的58.26%,由此可見社保的發展前景非常廣闊。

2.2 市場預測

根據筆者的調查顯示在接受調查的2090人中,有六成的人不知道購買社保的流程,而這部分人群非常愿意了解和接受社保的相關咨詢服務,即便知道接受咨詢需要付費也有超過50%的人愿意支付咨詢及費用,同時通過對私企、國企、事業單位、社保局員工的單獨采訪調查筆者發現,黑龍江省的人民普遍對社保抱有很大期望,同時隨著人們思想高度的提高,對社保的需求增加,企業管理人員也開始意識到社保的重要性,不再像從前因為不愿意負擔高昂的社保成本而不愿意給員工繳納社保。

2.3 市場制約因素

雖然國家并不制止社保這一行為,但是,對其的支持力度也不大,從調查的數據中可以看出,不知道社保的人數占62.2%,此類中介均處于初級創業階段,知名度低,規模小,內部控制因素不明確,都是制約此行業發展的問題。

3.社保的優勢

3.1 降低用人成本

企業選擇社保外包可以降低企業的用人成本,在選擇社保參保地方面有更多的選擇,不同地區之間社保基數不同,一旦公司選擇了社保外包單位,就不用自己單獨開設社保賬號,能夠自由的選擇社保的參保地點,參保的基數和險種,可以為在黑龍江工作的人員購買黑龍江省其余地區社保繳費基數較低的單位,單買當地的工傷保險,同時因為社保繳納需要人事部門協作,不用另外設立人事部門,可以幫助單位降低用人成本和相關的工作,能夠直接減少勞動用工備案表,不用擔心公司因為增減人員而去跑勞動單位,這些事務完全可以委托給相關的外包單位。

3.2 一站式服務

假使員工出現傷亡情況,公司僅僅需要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外包單位,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明給外包單位,那么其余的工作就完全可以交給外包單位來負責,后續手續和領取保險也由外包單位負責交接。公司假如出現了懷孕的女性員工,僅僅需要將相關的材料證明交給外包單位,提交相關的證明由外包單位聯系醫院,和后續事宜,最后辦理完所有手續后領取的生育保險,在由外包公司轉接到原公司。一旦開設社保賬戶,就需要進行社保年審,而選擇外包單位則可以省掉這部分工作,降低財務的壓力,同時也能夠更好地保障員工的福利。

4.黑龍江省社保繳納目前面臨的問題

黑龍江省目前面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難點在于,黑龍江省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階段,從高水平的小康社會轉向現代化目標的關鍵點上,隨著當地工業、農業、服務業、三大產業不斷提高,社會經濟上開始出現了許多新的企業,經濟總量的增加,影響了城市化的進程,城市化的進程影響著這座城市吸引務工者的程度,隨著越來越多人聚集到城市中,也開始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問題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了社會主義深層次矛盾,其中就有社會保險,社會保U作為城市變革的重要體現,當城市開始變化時,社會保險也隨之變化,而黑龍江省目前所面臨的問題主要如下:

4.1業務量直線上升,社保專業人員緊張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不斷深入,我國的就業模式發生了巨大的變革,在參與社會保險繳納的形勢上不同個體之間繳納社保的人越來越多,就目前而言黑龍江省的參保人數已超百萬,但是這個數據和黑龍江省的總人口數量相比還有許多差距。

4.2 業務流程變化快,單位人員的學習能力有待提升

按照我國公司的財務制度和相關規定來看,我國黑龍江省社會保險的經辦機構從事相關業務時,黑龍江省社會保險服務的工作,這讓我國黑龍江省社會保險服務的環節相對獨立,但是這樣的業務流程十分繁瑣,不好操作。

這也是為什么國家提倡將社保納入到企業管理中去的主要原因,社保機構能夠幫助企業一站式服務,通過簡單而有效的方式,快速完成公司的社保納程序,同時,這類機構還了解機構內部的相關變化,能夠更好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變更而改變自身的方向。

4.3 黑龍江省社會保險的制度問題,抗風險能力還有待提高

社會保險制度上的諸多不完善之處讓我國黑龍江省的社保活動進行得很困難,為了規范黑龍江省社保制度,也是為了給廣大企業提供便利,在最終的文件出臺之前,企業完全可以委托公司幫助自己完成社保繳納的相關活動。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為了建設更好的社會,為了保證社保機構的完善程度,加強當地社保建設是至關重要的一點,而根據經辦機構的職能,把握好社保相關的工作才是重點,不論黑龍江省的社保機構最終的產業鏈條如何,改變黑龍江社保機構服務能力這點,是當地政府急需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做到的就是整合現有資源,拓寬平臺,為我國的社保經辦能力提供一個相對合理的保障,以社會保險機構為中心的管理部門,將有助于減少資源浪費,合理化人員配比,同時完善信息系統,以相關的信息基礎建設和互聯網為輔助,實現我國執行能力的不斷飛躍,最終在確定了業務流程后,不斷提高單位人員的辦事能力,提高業務員的服務水平,這不僅僅是為了提高單位的辦事效率更多的是為了給廣大的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服務。最后合理化社保部門內部控制系統,增強部門的抗風險能力,對資金的審核以及社會保險的收支管理,都進行嚴格的規范,來保護我國企業社保資金的安全。

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黑龍江省內部的社保經辦機構和系統正在不斷完善,而這一過程中往往會存在許多問題,可能因為流程的變化給企業造成損失,所以在企業繳納社保這一階段,企業可以將此方面業務委托給相關的外包乙方,來降低自己的人力財力消耗,同時還能夠有效地保障公司人員的福利,同時筆者也期待著黑龍江省進一步改革社保繳納體系,優化當地的資源配比。同時也能發現,社保有廣闊的前景,同時因為其風險小,收益高,毫無疑問,社保將在未來幾年成為創業浪潮中的一匹黑馬,雖然社保的收益十分可觀,但是如果貿然進入市場,結果必然不理想,這也是筆者寫下此文的初衷,希望能為即將涉足此行業的人提供一個參考,讓其對黑龍江省社保市場有一個簡單的了解,并根據市場特點制定相關戰略,希望能以最快速度占領本地市場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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