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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工作,既是法治煙草建設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也是行業發展面臨的經濟和社會形勢日益復雜的要求,作為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載體,法律風險管理體系能夠以主動管理和預防管理的方式加強法律風險控制,不斷提升北京煙草管理水平和信譽,實現效益最大化,更好的促進北京煙草平穩健康發展。
二、法律風險管理流程
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包括法律風險識別、法律風險評價和法律風險應對三個流程。
(一)法律風險識別
開展法律風險識別前要明確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即對法律風險相關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并予以確定。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分為外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和內部法律風險環境信息。構建法律風險識別框架是開展法律風險識別的一項關鍵性的工作。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構建法律風險識別框架,主要根據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識別: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組織機構設置、法律風險源、法律風險發生后承擔的責任、不同的法律領域等方面。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角度或不同角度的組合,開展法律風險識別框架構建工作。企業組織機構設置大多根據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設置,一般采用企業組織機構設置與不同的法律領域(如合同、招投標、勞動用工等)相結合進行法律風險識別。按照相應的法律風險識別框架,可以采用表格、座談等方法來進行法律風險識別,確定分類、編碼、命名規則,并列明風險描述、涉及的法律法規及法律后果、應對措施等信息,最終形成法律風險清單。
(二)法律風險評估
法律風險評估是指在對法律風險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后,按照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等因素對法律風險進行不同維度的排序,根據管理需要對法律風險進行分級。法律風險分析要采用構建法律風險評價模型、相關領域專家建議和企業經驗來綜合評定,要注意與企業內外部相關人員的溝通,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同時要注意克服各類意見的局限性。法律風險可能性分析一般包括外部監管執行力度、內控制度的完善與執行、相關人員法律素質、利益相關者的情況、相關工作的頻次等內容。
(三)法律風險應對
法律風險應對是指企業依據法律風險的具體性質和企業對法律風險的承擔能力對法律風險實施控制的行為。法律風險應對包括選擇應對策略、制定實施應對方案、監督和檢查三個環節。法律風險應對策略包括規避、控制、轉移風險、接受風險等。企業的選擇一般為規避、控制風險,或者選擇不同策略的組合。制定實施法律風險應對方案。制定應對方案前一般應該對應對現狀進行評估,找出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為制定法律風險應對方案提供指導。法律風險應對方案一般應包括確定應對措施、實施法律風險應對措施的機構、人員安排、時間安排、資源需求和配置方案、報告和監督檢查的要求、責任獎懲等內容。應對措施是法律風險應對方案中最為基礎和重要的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種類型:資源配置類、制度流程類、標準指引類、技術手段類、信息類、活動類、培訓類等類型。應對措施可以采取單一類型,也可以采取組合形式。對重大風險的應對一般采用組合形式,且采用的類型數量會比較多,以便能起到更好的應對效果。對制定完成的法律風險應對方案責任部門和人員應按照方案認真執行。監督和檢查。企業要及時發現內外部法律風險環境的變化,及時監督和檢查法律風險管理的運行狀況,做好風險管理績效評估工作,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持續改進,形成閉環管理。
三、建設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一)目標和原則
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目標是全面評估法律風險,理順工作流程,完善制度建設,提高法律風險控制能力,建成一套科學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形成科學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良好局面,實現北京煙草持續平穩健康發展。北京煙草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原則:要堅持服務中心原則,與行業行政執法和生產經營管理各項活動、各個環節有機融合,妥善解決行業發展中面臨的法律問題;要堅持全員參與原則,明確職責與責任,充分調動各部門和員工參與法律風險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長效機制;要堅持重點管理原則,重點管理行政執法和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大法律風險,制定重大法律風險應急預案;要堅持循序漸進原則,法律風險管理要結合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與北京煙草整體管理水平相適應,注重實際效果,穩步推進;堅持持續改進原則,根據行業內外部法律環境的動態變化,不斷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實現法律風險的全過程管理。
(二)加強組織領導
要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組織領導機構,負責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規劃實施,形成各級領導層層抓、法規部門牽頭管、各部門和全體員工齊參與的格局和氛圍;要明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法規部門的牽頭作用,負責溝通協調和指導推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主體作用,認真落實員工崗位法律風險管理責任,在日常業務中全面落實法律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要建立獎懲考核制度,明確責任追究;要充分發揮外聘人員在法律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法律風險管理專業人才的培養力度,不斷提升隊伍建設水平。
(三)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實現風險管理職責和程序的制度化、體系化。要不斷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借鑒法律風險評估的結果,不斷修改完善有法律風險的管理制度;強化法律風險控制流程,在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設置管理措施,使各崗位人員明確其相關的法律風險點和控制措施,實現法律風險管理的流程化;對存在法律風險控制盲點的業務或環節要及時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填補管理空白。
(四)理順風險管理工作流程
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流程,認真做好法律風險識別、評估、應對等具體工作。要不斷健全完善溝通和報告流程,在各個層級保持有效的內外部信息溝通,提高溝通的效果和管理效率。要不斷健全完善重大法律風險應急管理流程,制定重大法律風險應急預案,明確法律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法律風險預警信息,明確應急處理的機構、流程、應急資源等內容,做到及時發現、快速反應、有效處置。要不斷健全完善法律風險管理評審流程,建立定期綜合報告和重大事項特殊報告規定,及時開展法律風險管理評估,不斷提升管理體系運行水平。
(五)建設法律風險管理文化
企業全面法律風險管理文化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法律風險管理應當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全過程。優秀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能夠促進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的逐步推進,保障法律風險管理目標的實現。建立優秀的法律風險管理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要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領導層對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的態度和管理理念的示范和帶動作用;要采用多種方式對職工開展風險管理意識、理念、技能和具體流程的培訓,樹立全員責任的理念,使法律風險管理的意識能夠轉化為全體員工的自覺行動,形成全員參與的良好氛圍;要培養行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專門人才,不斷提升法規部門和人員的業務水平和風險管理水平,為企業的各項活動提供法律支持;要加強一般的普法宣傳和專業的法律知識培訓,將法律風險管理工作與各項業務活動有機融合,力爭使全體員工做到積極學法、謹慎守法、熟練用法。
(六)開發法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關鍵詞]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風險;風險防范
一、應收賬款質押及其法律規定
應收賬款,指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向購貨單位或顧客應收而還沒有收取的款項,包括公司應向購貨客戶或接受勞務的客戶收取的款項或代墊的運雜費。應收賬款建立在債務人商業信用的基礎之上,因此從其本質上說,應收賬款是一種信用債權。而應收賬款質押是指出質人以應收賬款為標的,質押給質權人,作為某特定債務履行的擔保。根據應收賬款和質押擔保的屬性,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其基本內涵是:(1)能夠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質押必須是私法上的財產權;(2)用于質押的應收賬款必須是能夠轉讓的;(3)應收賬款的質押必須能夠通過轉讓權利憑證或通過質押登記而加以公示。
有關應收賬款質押有如下法律規定:
1.能夠質押的應收賬款。根據《物權法》第223條的規定,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押標的。中國人民銀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對能用于質押擔保的應收賬款的定義和種類作了進一步明確。其第4條規定:能用作質押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包括:(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2.質押登記程序。《物權法》第228條的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程序是:(1)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質權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登記。委托他人辦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關于質權人辦理登記的規定。(2)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前應與出質人簽訂協議。協議應載明如下內容:質權人與出質人已簽訂質押合同;由質權人辦理質押登記。(3)質權人憑修改碼辦理展期、變更登記、注銷登記。
3.應收賬款質押的保護。根據《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在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后,查詢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信息。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應收賬款質押的應用
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融資的一種。所謂債權融資,是指以債權作為還款的保障來融通資金。典型的債權融資包括保理(或稱為“應收賬款轉讓”)和應收賬款質押。
保理是應用非常廣泛的一種債權融資,具有如下優點:(1)對基礎合同債權人而言,將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可以提前收到應收賬款,實現贏利目標;可以轉移應收賬款的收取風險;可以減少應收賬款,有效改善財務報表。(2)對保理商而言,可以通過保理的方式介入原本不能介入的客戶,擴大業務領域;可以通過提供債權管理等保理業務,增加業務收入。(3)對基礎合同債務人而言,借助保理方式,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實現其經營目標,減輕資金壓力。正是上述優點,使保理迅速成為各商業銀行競相開展的優質業務。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保理業務存在如下問題:(1)基礎合同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后,容易使債權轉讓人產生道德風險,不履行其在基礎合同中的義務。(2)將合同債權轉讓給保理商,可能會使基礎合同的付款債務人懷疑債權人的資金實力較弱,由此可能會影響雙方的合作關系。因此,一些債權人不愿意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3)為確認債權轉讓的事實已經通知了債務人,一般要求債務人簽署債權轉讓通知書,而一些債務人,特別是一些強勢債務人,認為債權轉讓與其無關,因此不愿意簽署轉讓通知書。
在這種情況下,為發揮債權融資的優勢,理論界和實務界都提出了應收賬款融資的要求。我國《物權法》順應了實務需求,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中國人民銀行進一步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程序。可以預料,應收賬款質押將會成為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的一種重要融資方式,而被廣泛應用。
三、應收賬款質押的法律風險
應收賬款質押有效開辟了一條低成本的融資渠道。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應收賬款質押存在如下法律風險:
1.債權的合法性風險。根據規定,只有合法的債權轉讓才能得到保護;如果基礎合同存在我國《合同法》第52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則債權不具有合法性,將會損害質押權人的利益。
2.債權的真實性風險。用作質押的應收賬款是通過合同來體現的,但由于在質押擔保過程中,基礎合同的付款債務人(以下簡稱“債務人”)并沒有參與其中,這就容易產生偽造合同的可能。這種偽造包括基礎合同出質人(可能是債權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個人偽造,也包括出質人和債務人共同偽造。其結果就是產生一個并不真實的債權。
3.債權的唯一性風險。即出質人在質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應收賬款多次質押,能將基礎合同和應收賬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當事人、合同內容、合同編號、應收賬款的支付安排等。在這些要素中,合同的價格、數量、金額、編號等,是容易編造的。如果出質人故意騙取質權人資金,是可以通過編造等手段將應收賬款多次質押的,這勢必影響質押的安全。
4.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債權的可轉讓性是應收賬款質押的前提條件,如果質押的債權是不可轉讓的,將無法實現債權的有效索償。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的債權是不能轉讓的:(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具體包括: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為基礎的債權;基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不作為債權。(2)根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3)根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權利瑕疵風險。對質押的債權,應是能夠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權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權利。但由于質押人的原因,質押債權可能存在如下權利瑕疵:(1)多重轉讓風險。質押人有時因故意、疏忽或對法律和合同的誤解,將已被質押的債權實質上進行了多重轉讓,使質押權人對該債權的優先受償權受到阻礙或干擾。(2)多重處置風險。如果在債權質押生效之前質押人已經將應收賬款質押給第三人,將會發生兩個質押權人的權利沖突風險。(3)所有權被保留風險。向質押人供貨的前手供貨人,為確保收到賬款,常常在銷售合同中保留對質押人出售貨物所得賬款的所有權。這種保留所有權的條款為多數國家法律所承認,但對質押權人則是一種風險。(4)貨物被留置風險。在托運人沒有付清運費時,承運人有權留置承運的貨物;付款債務人沒有收到貨物,大多也不會支付貨款。這時,質押權人能否完全實現債權存有風險。
6.基礎合同的履行性風險。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設定應收賬款質押時,基礎合同存在已經履行完畢、正在履行、還沒有履行等情形,應收賬款也就可能已經確定產生,也可能還沒有產生,或還沒有確定等。在后兩種情況下,如果基礎合同的債權人履行存在瑕疵,將可能導致應收賬款不能按約收回。
7.應收賬款的付款路徑風險。質押目的能否實現,與應收賬款的付款路徑關系重大。一般而言,基礎合同約定了債權人的收款賬戶,質權人也知曉該賬戶,甚至有可能該賬戶質押給了債權人。但由于債務人沒有參與應收賬款的質押,其可能不知道質押的事實。由此,債權人有可能背著銀行單方面變更付款賬戶。如債務人有意或無意將應收賬款付至新的賬戶,質押將會落空。
8.質權人的內部操作風險。為保證質權人的權利,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展期、修改、注銷等手續都由質權人完成。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是通過電子系統完成的,沒有第三人的核實。因此,如果質權人內部操作人員與外部人員勾結,將產生操作風險。
四、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風險的防范
鑒于應收賬款質押業務存在諸多的法律風險,質押權人的風險防范至關重要。歸納起來,質押權人的風險防范措施包括如下一些:
1.強化資信調查。資信調查是質押權人確保應收賬款質押風險可控的關鍵。質押權人所進行的資信調查主要針對基礎交易雙方,即質押人和債務人;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兩方面。通過信用評估,核定其信用額度,從而盡可能地降低由此產生的信用風險。
2.謹慎選擇應收賬款質押方式,盡量選擇應收賬款轉讓方式。應收賬款質押法律風險的產生原因,除質權人的操作風險外,基本上都是因為付款債務人沒有參與其中,致使債權人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對應收賬款的融資方式,除質押外,還有轉讓方式。在應收賬款轉讓方式中,由于需要將應收賬款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因此,債務人負有向債權受讓人付款的義務。為防止自己負有多重付款義務或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債務人對應收賬款轉讓會持謹慎態度。這就減少了債權人多重轉讓、虛假轉讓等風險的可能。因此,對質權人來說,只要有可能,就盡量選擇應收賬款轉讓方式,而盡量不使用應收賬款質押方式。
3.排除特殊債權。對于一些特殊債權,質押人很難或者根本無法履行債權質押合同項下的承諾和保證,因此質押權人應該拒絕接受這些債權。這些債權或者存在被抵銷的風險,或者存在不確定的風險,或者存在轉讓無效的風險。因此,質押權人應排除這些債權,不能為了短期效益而忽視風險的存在。
4.在應收賬款質押時,應盡量與債務人核實應收賬款的存在或將質押擔保的事實通知債務人。為核實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唯一性,質權人在辦理質押登記前,應盡量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核實基礎合同和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和唯一性。在難以直接核實時,也應盡量將質押的事實通知債務人。這樣,至少可以防止債務人和債權人串通欺騙質權人。
5.應選擇債權人已經履行基礎合同義務的應收賬款。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已經產生的和將來產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質押擔保。但由于將來產生的應收賬款存在債權人履約風險,如果這種風險成為事實,質押權益勢必懸空。因此,質權人在選擇質押的應收賬款時,應盡量選擇既成的應收賬款,即債權人義務已經履約完畢,應收賬款已經現實產生。判斷的標準是根據基礎合同的約定,債權人已經交付、債務人已經驗收等。
6.應盡量提前介入,爭取在基礎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將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賬戶中。應收賬款質押權益的實現,還取決于質權人對應收賬款的控制;最有效的控制途徑是債務人將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賬戶。在質權人是銀行時,該賬戶就是債權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因此,質權人應盡量提前介入,爭取在基礎合同中約定債務人應將款項付至質權人能控制的特定賬戶中;并且應約定沒有質權人的書面通知,債權人或債務人都不得單方或雙方變更付款賬戶。
(一)監管風險盡管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統一監管的呼聲越來越強烈,但是按照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我國依然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及信托業務分別由銀行機構、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及信托機構進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證券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業務進行監督管理。也就是說,我國的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應該接受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不能開展證券、保險及信托等其他性質的金融業務。[2]立法旨在以分業經營確保銀行的穩健,減少銀行經營的不確定性,避免金融系統性風險的出現。但是近幾年來,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商業銀行為了保住市場地位,擴大收入來源,不斷推出新的金融產品,而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本質就是一種金融產品,因此,在整個金融市場日新月異的背景下,創新也就成了一種必然要求。[3]譬如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資金運用已經大大超越了銀行的傳統業務范圍,不再局限于國債、金融債券、票據等,觸角逐步向信托、證券、保險等領域延伸,信托投資型、新股申購型、基金組合型、代客境外理財型產品數不勝數,滲透到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境外市場,投資標的多樣化,產品結構復雜化,已經大大超越了“分業經營”的限制,實質上邁出了“混業經營”的步伐,事實上是對“分業經營”立法的否定,商業銀行極有可能因此遭受法律的處罰。同時,在分業監管的體制下,監管部門各管一攤,協調機制不健全,使得個人理財業務中的銀信合作、銀證合作、銀基合作及銀保合作等跨行業產品陷于監管真空或者重復監管的境地。監管真空忽略了金融創新帶來的風險,必然為金融危機埋下隱患;重復監管加大了商業銀行的負擔,增加了金融創新的成本,極易打擊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熱情。長此以往,最終受損的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另外,根據《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銀監會對銀行理財業務的準入監管分為兩種方式:審批制和報告制。審批制必須獲得銀監會的批準,報告制只需要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前者主要針對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投資性產品;后者針對其他個人理財業務。在申請準入這一過程中,如果銀行不能準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的種類,混淆個人理財產品的性質,就會導致理財產品準入程序不合法,就有可能招致法律處罰;而且一旦投資者因此款產品與銀行發生糾紛,銀行也很有可能因為未能履行法定報批義務而增加敗訴的機率,銀行會因此承擔民事責任而導致一定的經濟損失。
(二)格式合同風險格式合同,又稱為標準合同、附從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由格式條款構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合同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預先準備、避免重復,有利于降低締約成本,節省交易時間,提高交易效率,適應了經濟活動高效便捷的要求,因而被大量廣泛運用于諸如金融業、交通運輸業等現代商事活動領域。但格式合同也存在諸多弊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契約自由原則,排除了相對人選擇與協商的可能性,致使相對方處于不利的地位。而且,格式合同提供者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利用格式條款制定損人利己的內容,免除或減輕己方義務與責任,損害對方利益。因此,法律對格式合同進行了必要的規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4]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一直以來非常青睞格式合同。由于理財合同的復雜性和專業性,加之格式合同的預先擬訂性和單方決定性,其中蘊含了不少法律風險:第一,銀行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一味考慮自己的利益、免除自己的責任而忽略對方的權利、加重對方的責任,理財合同或有關條款可能因違反公平原則而被否定效力;第二,當銀行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或者沒有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時,銀行可能因未能履行相關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當客戶與銀行發生理財糾紛,對于理財合同條款產生異議時,銀行往往可能要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風險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涉及法律風險的情況主要有兩種:一是銀行代銷個人理財產品;二是銀行工作人員私售個人理財產品。我國發行理財產品的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信托、保險、證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但由于商業銀行具有客戶資源豐富、銷售網絡眾多、公眾信賴度高等優勢,其他幾類金融機構經常委托商業銀行代為銷售其理財產品。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銀行與發行機構之間形成了委托的法律關系,銀行以發行機構的名義進行銷售并從中收取代銷費用獲得收入,理財合同在發行機構和客戶之間成立,銀行并不承擔任何兌付義務。但是,如果銀行在代銷過程中未能向客戶明確指出理財產品的發行機構,隱去理財產品的代銷性質,甚至故意讓客戶誤以為銀行是發行機構,那么該理財產品一旦發生投資虧損或者沒有達到客戶預期收益,銀行很有可能卷入糾紛甚至被逼入“剛性兌付”的死角。銀行工作人員私售個人理財產品是指銀行客戶經理未經過銀行審批和報備等法定程序而私自兜售第三方機構理財產品的行為,在業內又被稱為“私單”。銀行工作人員私售個人理財產品屬于違規和欺詐行為,但在高額傭金回報的誘惑下,難免會有銀行員工鋌而走險,甚至有些工作人員私下以銀行名義承諾對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進行擔保。一般認為,私售理財產品的“私售”性質本身就決定了其個人行為性質[5],但是銀行工作人員銷售第三方理財產品時利用了銀行的營業場所,利用了自己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客戶往往就是基于對場所和身份的信賴以及銀行的擔保才決定購買有關理財產品的,因此將銀行工作人員的私售行為認定為職務行為。根據民法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銀行最終難逃干系,卷入糾紛,聲譽、經濟俱損。
二、防范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銀行機構合法創新,監管機構改進監管在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下,銀行應以謹慎的態度進行個人理財產品的創新活動。在個人理財產品的設計方案和設計流程中,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同時避免觸碰法律規定的紅線。要以必要的市場調研為前提,在客觀區分客戶投資偏好差異的基礎上合理設計理財產品,準確界定理財產品屬“代客理財”銀行業務的法律屬性,確保理財產品投資標的合法性。當然,嚴格恪守分業經營的做法盡管有助于減少來自監管層面的法律風險,但它無疑大大限制了銀行個人理財產品的推陳出新,很難滿足客戶全方位、綜合性的理財需求,也很難維持銀行個人理財產品市場的持續繁榮。因此,從長遠來看,面對不斷創新的銀行理財業務,政府應當大力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加快建立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發展趨勢的監管體制。這也是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良性互動的必然要求。正如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所言,“銀行轉型的過程中急需創新,而這個創新的過程也亟需要監管當局的認可、容忍和支持。”只有銀行機構的合法創新與監管機構的不斷改進相結合,才能從根本上防范和避免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中的監管風險。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是“一行三會”,多頭主體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各機構各自為政,政出多門且差別較大。比如,實質相同的個人理財產品因發行機構不同,往往就會在投資金額起點、期限設置、能否保本、能否有固定收益、能否轉讓流通以及能否跨地區分支機構經營等基本問題上區別對待[7],這就產生了監管不公平的實質后果,容易引發金融機構的監管套利行為。為了避免這種問題的發生,促進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更好地適應金融市場現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更新理念,自覺樹立“功能監管”的理念;主動溝通,統一監管標準,同質產品同樣監管;加強監管協調,提高監管效率,實現交叉性金融產品、跨市場金融創新的有效監管;強化約束機制,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杜絕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理財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樹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權威。
(二)公平制定格式合同,誠實信用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盡管格式合同隱含了一些法律風險,但銀行在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時無法摒棄格式合同的使用。因此,不斷完善格式合同的條款內容,努力規范格式合同的簽訂程序才是銀行防范和化解格式合同法律風險的正確選擇。一方面,銀行制定理財格式合同應貫徹公平原則,基于“對價”原理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內容、費用與收益的計算與支付,合理分配理財合同的負擔和風險,公平確定違約責任。銀行不可濫用制定合同的優勢地位恣意免除或者限制己方責任,慎重使用銀行單方面提前終止或展期等嚴重損害對方權利的合同條款,違約責任條款要兼顧雙方,不能僅僅規定客戶的違約責任而規避銀行的違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盡量避免理財合同及其條款在法理上無效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銀行與客戶簽訂理財格式合同應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依法履行相應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商業銀行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合理宣傳和營銷理財產品,不誤導、不混淆、不隱瞞、不欺詐。提示和說明的內容應當準確、充分,包括但不限于理財產品的種類和性質、風險與收益的高低、理財資金的投資和運作、投資標的種類和投資的比例、相關費用的繳納和本金收益的兌付、提前贖回及后續展期等與合同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主要條款。提示和說明的方式應當合理、恰當,銀行工作人員的口述內容必須與理財合同文本內容一致,嚴禁出現工作人員信口開河、私自解釋合同內容的情形;提示說明后須讓客戶親自在“已知悉合同內容,愿意承擔相關風險”處簽字。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文本的設計也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例如可以靈活運用字體、字號、顏色等word文本功能標注“免除責任”“限制責任”等條款,用特別的字體、較大的字號、醒目的顏色等引起客戶的注意,使投資者切實知悉其享有權利、承擔的義務以及可能的風險,完成銀行應負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保證理財合同簽約過程的公平和公正,從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可能給銀行帶來的法律糾紛和潛在的法律風險。
總結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所顯現的基本問題以及通過發達國家成熟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可以看出,我國應當積極借鑒國外成熟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的成功經驗,并針對我國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產業需要,應盡快構建一套企業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1.整合企業內外部資源
在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企業要想保持自身發展的核心競爭力,應對有限的企業資源進行有效的資源配置,保證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業務方面保持足夠的資源。因此,有效的整合企業的資源,將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管理問題交給具備相關專業技能和資質的機構,在規定的法律專業活動范圍內,針對企業的委托,提供專業的法律技術服務,為企業制定有效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
2.樹立正確的法律風險意識
企業作為法律風險的管理主體,企業自身以及機構都應樹立良好的法律風險意識,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委托服務機構必須加強自身的知識體系,逐漸提高機構總體的業務水平,對企業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體系制定嚴格的審核制度,避免由于機構的原因給企業帶來嚴重的損失。同時,應當盡快完善法律機構的評估標準,由仲裁機構給予正確嚴謹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結語
【摘要】“余額寶”作為一種新興的第三方貸款銷售平臺,剛剛出現就對我國的金融界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日常生活網絡化的 21 世紀,投資網絡化也將必然成為未來發展的趨勢。隨著我國金融領域在網絡方面的創新,也對法律法規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人應當順應網絡化發展趨勢,彌補我國法律在網絡投資這一方面的空白,本文僅從經濟法簡論之。
【關鍵詞】余額寶,證券投資,法律,網絡化
2013 年 6 月 13 日,余額寶正式推出“余額寶”這一業務,余額寶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內,既可以隨時用于余額寶消費、付款等支出,同時也能夠購買貨幣貸款投資收益,獲得增值。余額寶的操作流程并不復雜。用戶將自己余額寶中的資金轉入余額寶用戶,后者中的資金平時用于投資金融產品,而當用戶需要用錢時,可直接從余額寶用戶提取。
余額寶實際上是將貸款機構的貸款直銷系統內置到網站中,用戶將資金轉入余額寶的過程中,余額寶和貸款機構通過系統的對接將一站式為用戶完成貸款開戶、貸款購買等過程。而目前僅有天弘貸款“增利寶”一家貸款機構作為余額寶的對接貸款機構。
用戶存在余額寶的投資所獲取的利益并非是銀行利息,而是投資貨幣貸款的收益,銀行利息至少在國內是無風險的,而投資貨幣貸款盡管投資風險極小,但并不屬于無風險投資。貸款機構抵御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較弱,一旦貸款出現大幅縮水或投資者集中贖回投資的情況,而貸款手中所持流動性資產又不敷支出時,曾在 2006 年就出現過這種現象,這將是對貨幣市場貸款重要一擊。貨幣市場貸款必將面臨嚴重的被動局面,這種情況在 2006 年就曾出現過。
T + 0 交易適用于用戶的不固定性,同時余額寶可以給用戶貸款,使用戶可以用此筆錢投資、消費,更多的消費者會選擇使用余額寶。以前對于現金的管理一直以傳統貨幣獨占鰲頭,但是因為傳統貨幣不夠方便,在 2012 年,貸款機構就要用投資者擁有或借用的資金來替客戶先墊付資金,此時是最早的 T +0 產品的贖回過程。
雖然省略了傳統貨幣帶來的不便捷,但如果銷售量增加,對于中小型的貸款機構的資金流動量是重大壓力,此時需要貸款機構提出高效的營銷方式來度過難關,不論是哪里信用體系沒有 100%完善的,雖然淘寶推出天貓利用成交數建立信任度,但是對于信用體系依然不是完全靠譜的,信用體系需要國家政策的制定和支持。
如此看來,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小額價值、數量較少的商品后由作為第三方的直接余額寶墊付,操作流程簡單、方便,快捷。而增利寶則是作為一種貨幣貸款在電子商務平臺上直接被消費者購買。
相對于用余額寶購買商品只能在網絡上進行的局限性,用戶將資金存放于銀行零風險,以及購買商品的平臺不受約束。由此而來,更多的人信賴有實力的貸款機構名而非排名 50 名左右中小型貸款機構,大型貸款機構介紹的產品也更受歡迎。
證券投資貸款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貸款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貸款托管人托管,由貸款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炒股、債券等金融手段投資。人們平常所說的貸款主要就是指證券投資貸款,它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貸款的方式來間接投資于證券市場。
證券投資貸款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通過發行貸款股份成立投資貸款機構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機構型貸款; 二是由貸款管理人、貸款托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貸款契約設立,我們通常將其稱為契約型貸款。從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的證券投資貸款基本都是契約型貸款。
隨著網絡在社會應用中的普及,網絡已經成為大眾化的工具,網絡也逐漸深入到金融行業中,銀行銷售的產品也將目光轉移到互聯網上,其中也包含貸款。銀行以往的收入來源主要依賴于儲戶的存入銀行的錢來獲得利息差額,像余額寶這樣的新式業務漸漸融入老百姓的生活,影響老百姓傳統的投資、理財理念,雖然現在這種新的網絡貸款形式沒有像銀行的存蓄業務一樣被大眾完全接受,但是作為網絡的金融界勢必會對傳統的商業銀行造成嚴重沖突,同時網路上的金融行業一定有更加開闊的發展空間和市場,必將成為金融 IT 及大數據挖掘機構的新寵兒。
雖然我國在證券方面法律不斷加強如《證券法》、《證券投資貸款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規,但是依然不及貸款業法律。liuxue86.com
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依然不夠完善,沒有以此為主導的相關法律法規,甚至連較為相配套完善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沒有一套完善的證券投資貸款法案,對于在貸款中產生的問題,政府即使參與進去監管,但是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作保障,政府也很難有效擔任起監管的重任,監管的操作性差,監管力度便跟不上去,國外的證券投資貸款具有延續性,法律法規相對健全,而我國到現在為止,監管貸款行業的機構如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要要求大家以自律為主,沒有行政處罰的權利,一次監管的力度一定會受影響。
目前,我國網絡證券投資貸款的法律制度還處于空白狀態。我國2012 年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貸款法》,及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部門規章均未出現與證券投資網絡化相關的條文,這也讓目前的網絡證券投資者的利益存在著一定的風險,缺乏相關保障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社會投資現狀。
這要求有關國家權力機構盡快完善相關法律規章的制訂,彌補我國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的空白,真正做到與時俱進,盡量規避法律的滯后性。從而,為調控證券投資網絡化中出現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我們也應當完備相關執行、監督體系,確保相關法律得以準確適用、實施。
余額寶的一經投入市場,便以驚人的迅猛速度發展,從中我們不難看出未來網絡證券投資貸款將會為我國金融界注入一股新的力量,注入新的生機與活力。在我國金融界發展創新的同時,法律應當與時俱進,跟進時代的發展步伐,適應社會的廣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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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小額信貸,風險,規避對策
小額信貸最初由孟加拉國農業經濟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實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鑒孟加拉國小額信貸制度的成功經驗,我國也開展了小額信貸業務。在我國,農村小額信貸指基于農戶信譽,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農戶發放的一種不需要擔保的額度較小且具有反貧困、促發展功能的貸款種類。通過幾年的發展,農村小額信貸制度有效的改善了農村資金短缺的現狀,增加了農民的經濟收入。但是,小額信貸在發揮作用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小額信貸制度的健康發展。
一、農村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現狀和特性
(一)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現狀
到目前為止,小額信貸制度表現出了快速發展的態勢,已惠及全世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5500萬到6000萬人,促進了社會發展與和諧。我國小額信貸制度自實施以來,表現出發展速度快、涉及面廣、效果好的特點。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額信貸制度在中央銀行再貸款政策、農村信用環境改善、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等的推動下,得到了迅猛發展。有關資料表明,目前農村小額信貸覆蓋面已達到32%,在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小額信貸覆蓋面更高。小額信貸制度對我國農村經濟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金融論文,解決了農村中低收入群體融資難的問題,同時促進了農民的脫貧致富,促進了農村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但是,由于小額信貸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響,使其在發展的過程中暴露了一些問題,影響了其健康發展。
(二)小額信貸制度的特點
由于農村小額信貸具有明確的扶貧和促進農村發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顯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不需要擔保,降低了貸款的難度。農村小額信貸信貸是一種自然人貸款,以農戶的信譽和還款能力作為貸款信用,無需擔保。2、貸款利率較低。因為要發揮小額信貸的扶助作用,同時借鑒國際小額信貸的成功經驗,我國小額信貸定制了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規范不明確。此類小額信貸,沒有規定較為嚴格的貸款用途,有較大的利用范圍,可以用來農業或工業生產,也可以用來日常消費。4、貸款手續不嚴格。因為此類小額信貸具有涉農性質,農村組織松散,必須依靠當地的村委會幫助辦理信貸手續,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農村小額信貸制度的風險及成因
小額信貸制度與其他商業信貸相比,面臨著較特殊和顯著的信貸風險。農村小額信貸風險的主要來源包括:1、自然風險,我國種植業、養殖業受自然因素較大,一旦受災,農業減產,直接降低農民的還貸能力。并且,我國還沒有普遍實行農業風險保險機制。2、市場風險,廣大的農民群體仍是小規模的經營模式,缺少信息渠道,農產品銷售適應市場變化的能力較弱論文提綱怎么寫。3、道德因素,小額信貸機制不完善,對小額信貸機構內部人員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約,加之借款者對還款事宜抱有僥幸心理,導致小額信貸具有較大的道德風險。除此之外,本文認為我國農村小額信貸風險的根源還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風險
1、貸款利率偏低。國際上成功小額貸款的存貸差要高達8%—15%,而在中國目前農村信用社資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況下,貸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論文,而此時剛剛僅能使其自負盈虧。從實際執行結果看,我國絕大部分小額信貸項目執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沒有從財務自立和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額信貸主體從本質上說是企業,而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貸主體經濟效益不高,放貸積極性受挫,從而不利于放貸主體的發展;另一方面,較低的利率使貸款者有可能降低對貸款的使用效率,從而增加了違約的風險;再者,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階層爭奪這份資本,往往使貸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從而失去了小額信貸應發揮的作用。
2、貸款品種的單一、額度小。農村小額信貸的品種的單一性決定了小額信貸的規模,表面上看會降低信貸風險,從長遠來發展來看,不利于其抗風險能力的發揮。農村小額信貸的額度設計得較小,能降低信貸主體的受損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額度的貸款一般滿足不了貸款者的要求,經常出現相互擔保、相約不還得現象擾亂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貸風險系數。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風險
1、外部監管不到位。長期以來,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的監管機制處于不完善狀態。有關部門未對具體監管方式作出統一的規定,放貸主體和政府部門關系不明晰或不對稱,造成監管困難。
2、貸款機構內部管理疏漏。小額信貸機構內部管理機制松散,是造成風險的重要成因。貸款調查不到位,部分農戶資信評估存在形式主義的現象。農村小額信貸的審查和信用評級主要靠村委會和農戶,而村委會人員難免會在其中摻雜人情關系,使評估工作帶有一定的隨意性和片面性,信貸人員又缺乏對村委和農戶的審查和調查,從而輕易地將貸款放出。更有甚者,貸款主體將材料交并于村委代辦,這無形于將貸前審查環節落空,這些人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額信貸的高危險性。辦理貸款手續審查不到位,造成責任落空的風險。貸款主體在辦理貸款時往往未按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在辦理貸款時金融論文,貸款者往往僅憑身份證則取得款項,而造成簽字人與身份證登記人本身不統一,造成最后責任承擔落空的風險。更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貸后審查的疏忽,貸款用途監管趨于形式。貸款用途檢查是降低貸款風險的重要環節,貸款用途的審核是貸前的必經環節。但在現實中,由于貸款主體工作人員的疏忽,加上貸款者多為農戶等,法律素質較低,對貸款用途問題認識不清,很容易出現轉為他用,或代他人貸款等現象。由此還款風險大大提升。
(三)小額信貸的法律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不完善
1、小額信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農村小額信貸制度自實施以來,其法律地位問題一直困擾其發展。目前來說,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順的發展。
2、農村小額信貸功能定位不明確。農村小額信貸作為一項特殊的貸款具有利率低、無需擔保的特點,但他它又區別于政府補貼,其貸款主體仍為營利性組織,仍需此部分營利作為貸款主體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額信貸功能的不明確、利率偏低、無需擔保等的特點,使小額信貸制度發展尷尬,也由此帶來小額信貸組織創立管理的主體、資金來源、信貸產品設計,風險監管等一系列問題。
3、保障機制、政策服務體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機制和金融服務體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額信貸制度良性發展的必要條件。目前,我國農業災害補償機制、農戶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務體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約了信貸制度的發展。
三、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制度風險的規避對策
在市場經濟型社會,法律應當發揮重要的規范作用。我國小額信貸制度的風險防范在借助各種技術性手段的同時更應該依靠制度規范,以法律的手段來保障小額信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運作。
(一)完善小額信貸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適當的貸款抵押制度。建立適當的抵押擔保制度是降低小額信貸風險的重要措施。然而在農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礙,幾乎沒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廣大農民又迫切需要這筆款項去脫貧致富。這就需要我們對此作出創新的擔保制度,以促進小額信貸的發展。一是可以嘗試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擔保創新;二是嘗試以村為單位的農民專業擔保合作社作為擔保機構;三是可以考慮改革現行的法律法規,允許農村房產及土地使用權進入抵押范圍,以實現與金融業實務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級評定制度。農戶信用等級評定是決定小額信用貸款質量的關鍵,是農村小額信用貸款工作的核心內容之一。信用等級評定制度必須跟上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級評定制度,1、要設立專門的機構保障資料的真實、可靠。真實、全面、準確的借款客戶在信息是開展信貸業務的基礎,因此金融論文,對相關信息要逐項認真審查核實,盡可能避免失實資料入檔。2、明確評級責任。農戶基本狀況及信用反映等由專門機構的人員審查把關,并簽字負責;農戶信用貸款及還本付息,信用等級初評由信貸員負責,避免因不負責導致評級失誤。3、探索小額信貸信用評級標準。評定農戶信用等級,要對所有農戶都采用統一的標準,以確保評級客觀公正。
(二)改革放貸主體的經營模式
1、改革只貸不存的信貸模式,建立多元化資金開源渠道論文提綱怎么寫。目前,有些現代企業只貸不存,從商業角度看,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不能長期存活,具有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資風險。多元化的資金來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資金,這是實現我國農村小額信貸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因此,可以嘗試改變農村小額信貸企業只貸不存的經營模式,在完善金融機構法制環境的基礎上,放寬農村小額信貸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確保充足的資金來源。
2、建立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推廣農業保險,促進銀保合作。由于農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較大,尤其是對于我國地理位置較容易遭受自然災害,農業保險顯得尤為重要。強有力的農業保險保障機制是促進小額信貸創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貸風險,促進其可持續發展。因此,為了規避信貸風險,必須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補貼的力度;二是加速發展農村政策性保險制度,以減少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損失;三是信貸機構與農業保險機構合作形成互動機制,開發保險和信貸配套的金融產品服務。
3、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在我國新農村發展的新形勢下,農村對金融的需求越來越大,這就對金融機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農村小額信貸服務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此,我們在完善金融法制環境的建設、政府加強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政策激勵機制來保障金融機構在農村的廣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嘗試采取資金補貼,提供免稅營業網點等措施吸引金融機構在空白鄉鎮增設金融網點;二是采用稅收政策鼓勵;三是出于金融機構是特殊的企業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機構要發揮其社會責任。
(三)加強農村小額信貸放貸主體的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內部管理規定,控制內部風險。要嚴格控制金融機構內部管理造成的風險。一是參照國際、國內經驗,完善內控機制和規章制度的建設;二是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信息監控系統金融論文,對風險做出較為細致的評估;三是加強內部職工的業務素質培訓,提高其金融業務的處理能力;四是建立職工激勵政策和獎懲措施,挖掘信貸人員潛能和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風險。
2、實行外部監管制度。目前,我國小額信貸制度并沒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監管機制。其關鍵問題在于如何劃分央行與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之間對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的管理職能。因此,須將小額信貸組織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其上級管理機關和責任制度。并對其作出規避風險的制度設計,以此來給小額信貸制度必要的制約。
(四)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給予良好的法律環境
時至今日,小額信貸制度在我國已有較為長足的發展,但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規范它。為了規范管理小額信貸制度,我國有必要制定一部規范小額信貸的單行法,此法應當從放貸主體、對象、利率、擔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規范,加強小額信貸制度的設計和完善。
總之,從我國全國范圍看,農村小額信貸制度度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農村資金短缺的問題,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進一步鞏固了農業的基礎性地位。隨著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而暴露出的問題,我們也不可忽視,只有積極引導小額信貸制度的發展,完善制度建設,加強監督機制,解決其存在的問題,才能保證其健康發展,以發揮其對農村經濟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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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誕生于19世紀70年代。自誕生以來發展極為迅速。其交易量占整個期貨交易總量的比例不斷攀升。目前,在許多重要的金融市場上,金融期貨交易量甚至超過了其基礎金融產品的交易量。從中國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在股權分置改革繼續深入、金融危機負面影響繼續存在的背景下,市場波動性加劇,風險日益放大。金融市場對規避風險的需求與日俱增,迫切需要金融期貨市場來規避風險
一、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下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環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機爆發,對全球的金融市場帶來了嚴重的沖擊。世界上絕大多數經濟學家都認為,導致這次危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國的消費模式和監管的松懈。從微觀E來講,危機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國金融當局的監管不力,讓大量風險貸款債券進入金融流通領域。從而擴散到整個國際金融體制,引發了危機
雖然金融危機對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是個沉重的打擊,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風險的重新配置過程中能發揮積極作用。所以危機不可能終止其發展。而目前正是我國金融期貨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們不能因為此次危機的爆發而中斷金融期貨的創新發展。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通過將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從理論到實踐、從創建到穩步發展,走過了一段艱辛的歷程,取得了很大進步,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中國金融期貨市場絕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國金融期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金融期貨交易立法滯后、不健全,致使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法規欠缺,立法層次低,金融期貨市場中的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或者是因對方破產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約無法執行而造成的風險
(二)管理機構過多,從而導致管理混亂。中國現有諸如中國證券會、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管理機構。而且這些機構還存在著一定的權屬不清,政出多門現象,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難以適從,這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競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場均衡價格。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價格風險。由于金融期貨的杠桿作用,它們對其相關聯的基礎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數、匯率、債券價格的變動極為敏感,波動的幅度比基礎市場變化大。由于金融期貨市場發育不成熟或是突發事件導致金融期貨的轉讓很困難,或要轉讓就要面對價格大幅度下跌的風險。而由于政府的宏觀政策或對相關市場的調控都會影響到金融期貨的價格,也會使其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幾點對策
金融期貨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很大,控制不力會引發金融風險
“327”國債期貨風波、東南亞金融危機都證明,期貨市場是把“雙刃劍”,監管不力、利用不好,會給現貨市場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加劇危機的發展。后金融危機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針對本文中提到的問題及風險,作者認為需要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正處在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要不斷推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法律監管體系建設,實現該法律體系建設的專業化、系統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機的形勢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學借鑒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數量上滿足金融期貨市場自身發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針對現代金融發展的快速、復雜、多變的特點,提高立法技術和專業水平,避免體系內部各法律法規出現相互矛盾或產生歧義。以建立一個結構合理、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高質量的金融法律體系。并注意金融法律體系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配套和協調。
(二)規范金融期貨市場管理秩序
1.外部監管體系如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交易所要在監管方面保持協調一致共同審定上市期貨合約,對從事期貨經營、期貨結算、咨詢等相關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核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不論是內部的風險管理制度還是外部的監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發現金融期貨交易中潛在的風險,保證期貨交易有秩序順利地進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發現問題的關鍵手段
3.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盡快建立更具有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其職能部門的設置可參考CFTC組織;在實施期貨監管時,政府應注意發揮期貨協會的作用。政府自身也應注意保護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增強監管行為的合理性
(三)加強基礎市場的建設,為期貨市場價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撐
基礎的穩定為減少金融期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長期有效的保障。作為一個新興市場,股市的遺留問題還很多。政策市場和資金推動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顯,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控制股票風險都達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場行為拿到股指期貨上,恐怕只能加劇基金和股指期貨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緊完善基礎市場的建設。
四、總 述
目前,金融期貨市場已是當今世界金融市場中最具活力、不斷創新、并有廣闊發展前景的市場,世界許多國家與地區都把發展金融期貨市場作為金融發展戰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介紹了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相關理論基礎,對其概念、原理、參與者和運作流程進行了簡要闡述。其次深入探討了美國的次貸危機,主要闡述了次貸危機產生的相關機制、發展歷程和內在原因。然后討論我國在次貸危機背景下繼續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分析了我國當前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潛在風險,并利用credit poirtfolio view經濟計量模型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信用風險進行實證研究。最后通過借鑒次貸危機的經驗和教訓,針對我國實際情況,提出了我國今后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并規避危機的相關建議和策略。
一. 緒論
1研究背景與意義
2國內外研究現狀
3基本框架與思路
二.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概述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理論基礎
2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運作機制
三. 美國次貸危機的歷程與成因
1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相關機制
2美國次貸危機的發展歷程
3美國次貸危機發生的內在原因
四.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及風險
1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狀況
2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意義
3我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風險研究
五.國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策略
1加強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管理
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3建立健全信用評級體系
4建立完善的證券定價機制
5擴大投資者范圍
論文摘要:本文從權利和風險的分配維度,基于現行《公司法》中關于股東權利義務的基本規定,分析中小股東權利受限的基本原理、制度缺陷,現狀與立法的不一致以及中小股東在公司動態發展過程中的風險,提出《公司法》需要追求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上的法,而且需要完善現實中法,將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結合起來,共同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
論文關鍵詞 中小股東權利 風險分配 資本多少決原則
一、引言
任何一種商事法律制度,都直接或間接地分配和調控著各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風險。在公司的世界里,理性經濟人對權利和風險的博弈,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不僅存在于公司外部與其他公司的競爭中,在公司內部關系中,股東之間的權利與風險分配往往決定著一個公司的命運。而在一個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每個股東的力量是不均衡的,大股東占據著對公司的控制支配地位,所以中小股東的利益隨時有可能受到大股東根據自身經濟利益所做出的決策以及其他不正當交易的侵害。尤其是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完全操縱公司,掏空公司資產,大眾股民被任意宰割的情況十分的嚴重。所以,保護中小股東權益成為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當務之急,但是,令人由感不足的是,新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并不是很徹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限制大股東的權利,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應該愈發的多樣化、實質化。
二、中小股東保護基本理念
(一)對大股東,中小股東的界定
股東是指基于對公司的出資或其他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資本一定份額,依法享有股東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人。i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
何為中小股東,通常即為出資較少,擁有股份較少的股東。其是相對大股東而言的。理論上來看,大股東必須持有一家公司超出50%的股份,但是,隨著公司的發展,股權的不斷分散,現實中,大股東所持的股權并不需要超過公司股權的一半,只要高于其他股東的所持比例依然能對公司構成控制和影響。所以,界定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只需要看股東對公司形成的實際影響力,即股東依靠股權對公司的控制力。
(二)中小股東權利(權益)備受侵害
1.大股東利用非法手段抽用公司資金
由于大股東因起控股比例高于其他股東,對公司具有控制力,其常常以這種控股的優勢地位利用向公司借款,轉移利潤,利潤操縱等手段侵占公司財產,實質上為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非法關聯交易
大股東在母子公司之間秘密進行關聯交易,如低價買入,高價賣出,轉移支付等手段達到利益最大化,以此逃避中小股東和其他監管部門的監督起實質也是在侵害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分紅或分紅過少
中國的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常常控制公司的賬目,以虧損、擴大發展為由,年終不予中小股東分紅,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的提出
由于,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地位的天然不平等。勢必為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創造了條件。最初,各國并沒有針對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條款,由于公司由股東出資成立,股東依其所持股份享受權利,而大股東對于公司的投資更多,因而大股東的意思大都代表團體意思被少數人遵循,并逐漸發展形成為資本多數決原則。1843年英國樞密院的FossV.Harbottle一案正式確立了此原則。
資本多數決本是無可爭議的法律原則和表決機制,是公司法最可選擇的公平手段。這一原則對于保護大股東的投資熱情、平衡股東間的利益關系和提高公司決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股東平等的基本體現。然而,資本多數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顯而易見的,它不過是公司法無奈的選擇,其實多數決本身就意味著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制和強迫。因為資本多數決原則,發了一個奇特而普遍的現象多數的權利意味著全部權利,少數權利意味著沒有權利。至此,中小股東的權利地位很難得到保障。
隨著公司制度的不斷發展,公司的穩定存續勢必需要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穩定。如果不能對公司中小股東的權利加以保護,理性經濟人的趨利避害性將驅使中小股東推出這場公司游戲。公司的整體利益將大受打擊。
三、《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權利(權益)的分配
(一)中小股東之情權的賦予和公司自治原則的平衡
股東對公司的基本經營狀況,是其參加公司重大決策的必要要求。《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知情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權、會計賬簿查閱權和檢查人選任請求權。ii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公司的管理經營活動轉而交給職業經理人。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處于一種弱勢地位。一方面,中小股東希望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另一方面,職業經理人或者大股東的人以公司商業秘密為由拒絕中小股東查閱。如何分配股東知情權與公司自治權,成為《公司法》亟待解決的問題。雖然《公司法》第34條對股東的知情權有所規定,但是,這樣的規定過于抽象,過于形式化。此條第二款中規定: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記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壞公司合法目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如何界定不正當目的,合法目的,成為公司管理人或者大股東人拒絕中小股東的自由裁量工具,雖然此款規定了救濟,但是,如果任何中小股東的知情權都需要向法院要求救濟,這個知情權的成本未免過高,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過渡占用,另外,在一些財務制度不完備的中小公司有時候會存在檔案材料不健全的問題,于此情況,股東的知情權當然不存在。而實際中的情況是,中小股東的知情權流于條文。
(二)中小股東表決權與大股東表決權的博弈
表決權是基于其股東地位而享有的、就股東大會會議事項作出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意思表示,從而成為公司的意思表示。
《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依此條的規定,從表面上看,確實有擴大中小股東表決權的進步性,但是,如果從公司運作的動態角度來看,中小股東根據累積投票制能夠選出的董事或者監事在董事會和監iii事會的比例將非常之小。在現今監事會形骸化,中小股東選出的董事受到大股東選出董事的排擠的情況下,中小股東的聲音將漸趨于消寂。大股東的表決權在累積投票制度下,用形式的平等掩蓋了實質的不平等。
(三)中小股東訴權與公司利益之碰撞
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為了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股東訴訟救濟的最后選擇。股東訴權是股東基于股東被侵害而享有的依法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股東訴權的運行將使司法力量介入到公司的正常經營狀況中,公司的利益勢必受到影響。但是,如果股東訴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那中小股東的其他權利(權益)亦無法得到實現。權利分配在此組權利關系中,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尋找權利分配中和點,如何將保護股東訴訟權與防止股東濫用訴權統籌起來,成為《公司法》權利分配的重要任務。
關于股東的訴權,《公司法》將之規定在第152條之內,這毫無疑問是一條規定公司斗爭制度的條文。首先,是對股東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一般從持股期限、持股比例和代表的公正性上進行規定。《公司法》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請求董事會、執行董事或是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的權利,而且當上述機構拒絕請求時或是在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這里的1%是如何界定出來的,不少人提出質疑,持有1%的合理性何在,是立法工作者需要認真考量的。
其次,就是備受關注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雖然《公司法》對次制度給予的確認,但是,就其制度規則來說,對于公司在訴訟中的訴訟地位、訴訟費用的擔保、股東代表訴訟的管轄,缺少一個有機的、完整的體系。
中小股東的訴權保障,不僅需要規則的確定,還需要程序的完善,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保障。程序的合理性將使中小股東保護趨于完善。
四、《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風險的分配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都有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但是從動態的角度來看,公司的章程是可以修改和變更的。而《公司法》只是簡單地規定了股東大會變更公司章程的權利,至于公司可以修改的事項基本上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通常情況,凡是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都屬于股東大會可以修改的事項,這種模糊的規定,擴大了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由于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是資本多數決原則,所以,擴大了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的實質是擴大了大股東的權利,增加了中小股東的風險。實際運作中,大股東常常采用多種手段,故意阻止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當然,小股東的風險增加不僅于此,由于現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法不成熟,公司對社會的承諾可能因為一次股東大會就發生實質性的改變,公眾對公司的信任下降,將影響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盈利水平,大股東為保護其利益,勢必對公司施加影響,減少分紅或不分紅,從而增大中小股東風險。
此外,《公司法》中中小股東所承受的風險還體現大股東抽到注冊資本,所負債務分配不平等,公司信息披露不完全等風險。
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