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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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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制度

第1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體檢一次身體,持有效的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上崗時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進貨查驗制度,禁止采購無衛生許可證、無健康證商販提供的食品;無商品標簽或超過保存期限等“三無”的食品;未經有關部門檢疫、不合格的畜禽肉類制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混有異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食品。

四、庫內食品要分類存放,擺放整齊,做到先進先出,防止超期變質。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過程要做到生熟分開,冰柜、用具、容器應有生熟標記,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營養要搭配合理,符合學生生長發育的需求。

七、廚師操作前要對食品、半成品的質量嚴格檢查,對不符合燒煮、烹調要求的食品不準進行烹調加工。燒煮時,應將食品上下翻動,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熱,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八、公共餐具必須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學校每餐、每樣食品按要求進行留樣,分別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樣盒中,標明留樣時期、品名、餐次、留樣人后存入冰箱內,并作好留樣記錄。留樣食品必須保留48小時,保存期內未發現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樣食品盒應單獨存放,不得與其它無關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設備要洗凈,廚具要擺放整齊。及時沖洗、清掃工作場所,保持環境衛生。

十一、完善防蠅、防塵、防鼠、防潮設施,定期開展除四害活動。

十二、嚴禁學生在校門口購買過期變質及三無食品(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

第2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二、本制度僅限于總承包工程及其所屬企業單位及人員遵照執行。

三、公司生產部是所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歸口管理部門。其工作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目標、制度、標準。

2、做好日常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總結、改進、交流、推廣先進經驗。

3、堅持深入施工企業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安全生產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方案的執行。監督控制各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指標,并負責進行考核。

4、指導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監督解決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隱患和不能保證進行安全生產活動的行為,監督檢查施工現場的安全達標和文明施工。

5、配合各級安全值班領導組織安全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參加總承包工程審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貫徹執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6、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新工人和特殊工種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7、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配合主持并組織實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8、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嚴重險情有權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

9、對違反相關安全制度、標準和有關安全技術、勞動法規等不安全行為規定的,經說服勸阻無效時,有權按規定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或報請有關領導進行處理。

10、安全員由生產部負責歸口管理。負責實施對所屬單位及項目工程進行幫助指導、檢查監督。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1)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制度、標準要求,監督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目標、措施的完成。

(2)參與審查所負責監督單位和工程項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檢查實際執行情況。

(3)堅持深入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施工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檢查落實安全防護、腳手架搭設、機械設備使用、電氣線路布置和使用等是否符合標準規定,發現隱患及時進行幫助解決。

(4)協助基層單位做好對施工現場人員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創建文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達標等工作。

(5)指導所屬各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組織安全生產活動和定期安全檢查,監督,指導各項安全達標工作資料的完成和做好相關活動的記錄。

(6)會同企業技術負責人,對腳手架搭設、模板安裝拆除、基坑支護按專項標準進行驗收評定;對臨時用電、機械操作、起重吊裝等特殊作業人員的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7)有權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及嚴重的不安全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報告主管部門下達停工指令。

(8)參與配合或接受所在單位的安全事故調查,進行傷亡事故登記、統計、分析、報告,要求事故單位提出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檢查其落實情況。

(9)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先進經驗。

(10)服從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對所擔負監督的生產安全狀況和安全行為規定檢查負責。

四、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是保證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標準的執行落實,除了要抓好嚴格的管理外,還要堅持不懈的加強巡回監督檢查,隨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動態,不斷改進和提高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職能部門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的要求除了做好正常的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外,還要做好組織定期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其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進行評比考核的主要依據之一。按每季度必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要有黨政工團等相關部門和有關領導參加;共同檢查、同時整改、及時消除隱患。按管理制度要求對每次的檢查情況做好記錄。

2、職能部門要對總承包工程階段安全達標情況進行全面控制、檢查。其主要是工程開工前的安全生產條件、地下部分(含基礎)施工完安全生產條件,主體工程質量中檢前的施工現場安全達標申請和機械設備、機具安全檢驗、裝修階段過程檢查及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等級評價申報等階段的安全檢查達標。對每一階段的達標檢查通過后,方可蓋章同意申請上報政府監督部門。否則,項目經理應承擔所造成的全部責任,將對項目經理及公司相關領導按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3、所屬各企業單位對安全檢查人員所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解決處理,按限期認真整改及時反饋回執。安全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隱患,要書面通知項目經理或公司主管部門及相關領導,幫助項目經理出主意想辦法、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進行處理,并監督落實。項目經理不得無理由拒絕整改。

第3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為促進各地、各相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檢查督查和自查工作,指導、督促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認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閩辦發明電[2007]號)要求,現就各地、各相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檢查督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從落實責任、建立機構、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安全防護等方面加強了安全生產工作,提升了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開展情況。檢查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要求,結合自身的特點制訂了具體工作方案,認真依據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開展了安全生產自查自改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是否進行了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隱患是否制訂了整改方案,落實了整改資金和期限,明確了責任人,制訂并落買了監控及應急預案。對各生產經營單位上報或群眾舉報的涉及政府監管的隱患,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明確了責任部門,并檢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三、已發生事故的處理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了調查處理,是否依據法律法規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責任追究,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決定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訓,認真進行了整改。

四、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組織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通知及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指導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了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轄區內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的情況,并制定落實了相應的整改措施。

五、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工作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了在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打擊非法建設、非法生產、非法經營(以下簡稱打非)的政策法規;是否明確了排查責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聯合執法機制,并開展了切買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落實情況。按照國務院116次常務會確定的12項治本之策,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經濟、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了相關地方法規、經濟政策等措施。

七、煤礦“兩個攻堅戰”進展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結合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推進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工作的情況,特別是依法關閉、規范整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情況。

八、非煤礦山、道路交通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安全專項整治的情況。檢查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轄區內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

九、認真組織檢查督查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協調部署檢查督查工作,避免多頭重復檢查。要充分依靠和發揮專家、企業技術管理人員的作用,組織他們參加檢查督查,督促和指導企業搞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通知的要求,在7月底前完成督促檢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于8月10日前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各地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進行補充完善后認真實施。

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I 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電力等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在自查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職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工礦商貿企業自查自改的共同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

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作業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安金“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悄況;企業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工礦商貿企業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煤礦企業

1.國有煤礦

(1)瓦斯治理情況。瓦斯傳感器按規定標校情況和各種風電閉鎖裝置安設情況;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

(2)礦井通風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設施是否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情況,是否存在不合理串聯通風;礦井建立綜合防塵系統及運行情況。

(3)防止“三超”情況。是否按核定的生產能力組織生產;采掘接替關系、采掘工作面布置是否符合規定;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作業人員是否超過本企業或地方政府的規定;大型礦井每個采區內每班作業人員不超過100人規定的執行情況。

(4)機電管理情況。是否真正實現了“雙回路”供電;下井設備取得MA標志情況;井下機電設備保證完好,杜絕電氣設備失爆情況;更換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及材料。

(5)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水文地質,特別是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防排水設備和設施的完好情況;雨季工作的安排落實情況。

(6)建設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施工隊伍資質情況,是否存在施工隊伍資質掛靠、轉借等現象。

2.小煤礦

(1)煤礦“六證”有效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防止“三超”情況。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組織生產,井下作業人員是否超過地方政府的規定。

(3)勞動組織管理情況。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問題;是否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規定的保險;作業人員是否配備了勞動防護用品;是否有嚴格的入井登記檢身制度。

(4)依法依規開采情況。是否按規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用非正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頭作業等問題;是否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現象;是否有規范真實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開采三角煤是否按規定進行審批。

(5)“一通三防”管理情況。通風系統是否合理,通風設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違反規定的串聯通風;所有采掘作業地點風量是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是否有無風、微風作業等問題;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情況;井下作業地點瓦斯傳感器安裝位置、數量、質量和標校是否符合規定;風電閉鎖裝置安裝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及其持證上崗情況;“一炮三檢”制度執行情況;炮泥、水炮泥使用情況。

(6)水害防治情況。礦井是否有真實的水文地質資料;是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老窯積水情況;是否存在相鄰小煤礦井下相互連通情況;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礦井井口標高是否低于標準的規定。

(7)機電管理情況。嚴禁非防爆設備入井規定的執行情況;是否實現了“三專兩閉鎖”;年產6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實現“雙回路”供電情況;年產6萬噸以下煤礦備用發電機能否在規定時間內啟動。

(8)火工品管理情況。使用煤礦許用火工品規定的執行情況;火工品存儲、使用管理情況。

(9)整頓關閉情況。已決定停產整頓、停產整合和責令關閉的礦井,是否落實了停產期間的安全規定,是否規范嚴格進入了整頓、整合或關閉程序;批準恢復生產后是否執行了相關安全規定;是否存在非法生產、施工情況。

(10)新建技改項目情況。新建、改擴建、技改礦井除前述相關內容外,重點檢查:違法違規建設情況;新建礦井是否存在邊建設邊生產、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內是否存在邊改擴建邊生產現象。

(二)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

1.礦山生產企業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落實情況。

(3)地下礦山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情況。

(4)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5)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6)地下礦山采空區管理制度、采空區處理方案的制訂和貫徹落實情況,防止人員進入采空區、已關閉廢棄礦井的措施落實情況。

(7)地下礦山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落實情況;圍巖松軟不穩固的回采工作面支護措施落實情況。

(8)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的情況;制訂防洪、防透水措施和應急預案及落實情況。

(9)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尾礦庫

(1)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情況。

(2)已投入生產運營的尾礦庫無正規設計或者資料不全的,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補充設計或補齊必要的資料等情況。

(3)按照設計要求組織生產運行、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尾礦排放作業計劃及落實情況;是否存在危害尾礦庫安全的違規設計、超量儲存、超期服役等情況。

(4)從事尾礦庫放礦、筑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專職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5)尾礦筑壩有足夠的安全超高、沉積干灘長度和下游壩面坡度,尾礦壩灘頂滿足生產、防汛、冬季冰下放礦和回水的要求情況。

(6)防洪渡汛主要措施、應急預案、物資器材準備工作情況,對尾礦壩下游居民區或重要設施實施有效監控情況

(7)尾礦再利用情況。對于在用尾礦庫回采再利用和閉庫后再利用的尾礦庫,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批手續的情況。

(8)尾礦庫區內是否存在從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情況。

(三)冶金、有色企業

1.《煉鐵安全規程》、《煉鋼安全規程》、《軋鋼安全規程》、

《煤氣安全規程》等冶金、有色行業相關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

2.冶煉、鑄造等生產環節起重、吊運鐵水、鋼水、銅水、鋁水等金屬重包的專用設備情況,包括設計單位資質、設備選型配套、設備生產企業資質、制造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情況。

3.起重、吊運等危險性較大設備的日常操作、維護、檢修、檢測制度的執行情況。

4.高爐風口平臺、爐身、爐頂、熱風爐等區域煤氣泄漏、冷卻壁損壞、爐皮開裂、爐頂設備裝料系統等重大危險部位和區域檢查情況。

5.轉爐、精煉爐、均熱爐的爐體冷卻、傾翻、煙氣回收等工藝環節情況;煤氣生產、儲存、輸送環節防止煤氣泄漏、中毒、應急等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煤氣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6.冶金、有色金屬冶煉過程和生產環節中涉及的氧氣、氫氣、二氧化硫、氮氣、氯氣、氨氣等氣體生產、儲存、使用過程中,中毒、窒息、爆炸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7.冶金、有色金屬生產過程中涉及高溫、高壓、強堿、強酪環節,爆炸、燒燙傷、中毒、外泄等相關事故防范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各種監控和防護設施的配置和運行情況。

8.涂層生產線的涂料等易燃易爆材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防范火災、爆炸等事故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9.冶煉鑄造車間嚴格按照規范和要求設計,按照設計布置生產設施,設計、施工變更符合相關規定情況。

10.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情況。

(四)化工生產經營企業

1.化工、危險化學品、醫藥生產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時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危險化學品、化工、醫藥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車間、原料產品庫區、供電供水等重點單元的安全生產狀況。

(2)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訂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3)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4)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怍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5)防雷電、防汛、防臺風、防建筑物倒塌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實情況。

(6)企業是否建立了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當地大企業、與地方政府建立了應急救援合作關系;化工企業事故狀態下防止“清凈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設立了污水儲存池及具備污水處理的能力。

(7)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8)新建項目的立項審批、安全設施審核情況,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項目的竣工驗收、正在試車投料和試生產項目的安全措施制訂和落實情況;化工園區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實情況。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

(1)銷售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是否存在超許可經營范圍現象,是否嚴格執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制度。

(2)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企業是否查驗、登記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標示牌。

(3)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距離、消防設施、應急預案和應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儲罐區是否建立了罐體定期檢查制度、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儲罐是否裝備液位高低報警,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儀表、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實。

(4)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是否取得運輸資質,駕駛人員和押運人員是否取得上崗資格證;運輸車輛、罐車罐體和配載容器是否取得檢測檢驗合格證明,車輛二級維護制度和定期檢驗制度執行的情況;運輸車輛配備應急處置器材和防護用品情況;運輸車輛安裝的安全監控車載終端(GPS和行駛記錄儀等)以及標志燈、標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運劇毒化學品車輛是否載明品名、種類、施救方法等內容,是否攜帶運輸通行證,按照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行駛。

3.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

(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是否開展安全評價及評價機構提出的整改意見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3)國家規定需要檢測的壓力容器、儀器、儀表和防雷、防靜電等項目檢測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4)企業人員安全培訓和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5)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設備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情況。

4.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

(1)危險化學品充裝單位特別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充裝單位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制訂和執行情況,充裝車輛資質、安全狀況查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嚴禁超量裝載規定落實情況,操作人員取得上崗證的情況。

(2)可燃氣體充裝設備管道靜電接地情況,裝卸軟管每半年進行水壓試驗的情況,充裝設備的儀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齊全有效;液化氣體充裝站是否采取防超裝措施;有毒有害危險化學品充裝站是否配備有毒介質冼消裝置,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3)對證明資料不齊全、檢驗檢查不合格.罐體內殘留介質不詳和存在其他可疑情況的罐車嚴禁充裝的規定落實情況。是否向駕駛員和押運員說明充裝的危險化學品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生產企業的聯系方式等,是否向押運員提供危險化學品信息聯絡卡。

(五)煙花爆竹企業

1.生產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在申領經營許可證時,對安全評價報告指出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以及安全檢查督查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2.生產企業生產工藝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92)、生產作業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ll652-89)、產品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產品種類的情況;重點檢查“四超一改”(超品種范圍、超能力,超人員、超藥量,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問題。

3.生產企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氯酸鉀等禁用、限用藥物生產煙花爆竹問題,購買和使用氯酸鉀登記制度執行情況。

4.生產企業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培訓并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的情況。

5.在高感度工房室溫超過32℃、一般工房室溫超過35℃、大雷暴雨時,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落實停止生產規定的情況。

6.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內外部安全距離、疏散條件、庫房布局、建筑結構、防爆、防雷、防靜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及電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牌等符合有關標準的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7.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六)建筑施工企業

1.企業依法取得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企業依法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情況以及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單位等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4.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的情況。

5.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訂及使用情況。

6.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7.高大模板支撐體系、長大隧道、高大橋梁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訂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8.長大隧道施工的地質超前預報、洞內通風、鉆爆設計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圍巖變形監控量測及初期支護、二次砌襯、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實設計方案和有關標準規定情況;預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實以及應急救援預案的審查和演練情況。

9.施工現場檢查及隱患排查情況。

(七)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1.企業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能力和年度生產計劃組織均衡生產情況,對超員、超量、超產、超時“四超”行為的控制情況。

2.企業基礎管理和基層現場管理工作達標情況;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檢查方法-檢查表法》的檢查合格情況。

3.對2006年以“四超”專項整治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指出的不合項整改落實情況。

4.按照《工業炸藥生產線電子監控系統設置安全技術條件(試行)》的要求,工業炸藥生產線儀表裝置自動監控和安全連鎖、人機視頻控制和電子監控系統落實情況。

5.按照《民用爆破器材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的要求,清理危險品存放情況,不同品種不應同庫存放的必須分開儲存、完善監管及巡回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6.企業外部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情況;企業工房、庫房定員定量標識及控制落實情況;生產線電氣設備接地和工房防雷設施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

7.主要設備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帶病運行情況;安全防護設施是否可靠、有效。

(八)電力企業

1.發電企業

(1)特種設備和壓力容器的安全質量檢驗檢測、維護管理和鑒定等情況。

(2)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測、補強加固和缺陷處理情況。

(3)并網電廠涉及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監控系統、勵磁系統和調速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4)火災報警系統、滅火系統、安全出口、廠內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情況。

(5)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

2.電網企業

(1)電網一次、二.次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情況。

(2)防火、防雷電設施的配備、使用和維護情況。

(3)對重要用戶供電管理情況。

(4)預防惡劣氣候等自然災害和迎峰度夏措施落實情況,電網運行方式的復核審查情況。

關于交通運輸、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

為促進重點行業和領域切實做好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明電[2007]16號)要求,參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的指導意見》,現就道路運輸、水上運輸、鐵路、民航、機場、漁業、農機等企業和水庫、學校、人員密集場所等單位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可依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情況補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達到每個相關企業和單位,并督促其貫徹落實,認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業和單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和全體員工的作用,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于7月底前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安全監管關系及時上報。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一、各類企業和單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點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企業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職能機構、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及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情況;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執行情況;隱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險源監控、作業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外來施工隊伍(承包商)安全監管情況等。

(三)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風險抵押金繳納、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等情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依法履行“三同時”制度情況。

(四)安全培訓教育情況。企業和單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保證經費情況;全員(包括農民工)培訓教育及考核情況;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應急管理情況。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相關應急救援隊伍簽訂協議情況;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應急救援預案制訂及演練情況。

(六)事故處理和責任追究情況。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對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和落實整改情況。

二、各類企業和單位根據本行業特點自查自改的重點內容

(一) 道路交通安全

1.排查、整治公共交通車輛、出租車輛超速行駛、違章變道、闖紅燈、爭搶進站拉客、隨意上下客等違法行為情況。

2.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點路段設置檢查服務站治理超載超限情況;排查整治國、省、縣非客運機動車非法載客情況。

3.排查整治農村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和拖拉機(變型機)等非客運車輛違法載人情況;農村無牌無證低速車輛、外掛車輛清理、登記情況。

4.治理超限、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5.排查事故多發點段情況;督促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制定事故多發點段整治計劃及整改落實情況。

6.駕駛人員違法信息通報制度落實情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對被通報的客運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處理落實情況。

(二)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三)道路公交運輸企業、貨運站(場)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從業資格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l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描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加強貨運站(場)大型物件運輸裝載管理規定和落實整改的情況。

(四)公路建設及養護施工單位

1.從事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的相關手續,以及制定相關施工安全生產和保通方案的有關情況。

2.按照公路建設和養護的有關規定,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設置相應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養護安全設施,以保護養護維修作業人員和設備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導車輛和行人通過養護維修作業控制區的情況。

3.在公路建設和養護維修作業現場按規定安排專職人員,做好交通疏導和施工安全監管等情況。

(五)水上運輸企業

1.經營資質及其主管人員、船員、港口倉儲作業人員取得資質情況;旅客意外傷害責任保險的落實情況。

2.老舊客滾船的安全技術檢驗和運行狀況,建立車輛綁扎、惡劣天氣停航、防止超重車輛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況。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設備保養、配備情況;未執行船舶修理計劃使船舶帶病營運情況。

4.船舶管理公司對代管船舶實施安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費用未實施安全管理問題。

5.航運公司特別是中小航運公司對聘用船員的把關情況,對聘用船員的資格、適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訓情況;按最低配員要求足額配備船員情況。

6.從事港口危險貨物裝卸、倉儲作業企業取得合法港口經營許可證,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證情況:危險貨物堆存地點、倉儲設備符合安全標準情況。

7.港口作業部門為控制船舶超載裝卸、客運站點超額售票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六)鐵路運輸企業

1.保障危險品、長大貨物等特種貨物運輸安全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機車、車輛、信號、軌道、道岔、接觸網等行車關鍵設備質量及維護情況。

3.道口安全設備、設施、標志的設置、檢查及維護情況,道口看守及監護人員標準化作業情況;鐵路道口平改立推進情況。

4.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的設立以及安全保護區內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清理、拆除情況。

5.鐵路橋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鐵路線路兩側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的監管情況。

6.鐵路線路保護區內的道路及路塹上的道路、跨越鐵路的道路橋梁防護設施的設置、維修情況;下穿鐵路橋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標志及限高防護架的設置、維護情況;提速站區、線路封閉設施的設置、維護情況。

7.旅客列車“三品”(易燃、易爆、危險品)檢查及站車防火防爆制度落實情況。

8.道路、鐵路共用橋防止車輛貨物超載措施落實情況。

(七)航空公司

1.運行控制能力情況。運行控制決策機制及完善運控流程情況;運行監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況;運行控制信息平臺建設情況;飛行數據綜合處理能力情況。

2.防飛行沖突情況。貫徹民航防相撞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民航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見》的情況;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訓情況;機組防相撞意識和技能情況;機載防相撞設備維護檢查情況。

3.機組資源管理情況。飛行機組決斷意識、機組配合、操作手冊教育培訓情況;結合典型案例開展機組理論知識培訓、情景意識訓練和機組資源管理措施落實情況。

4.機組飛行準備質量情況。飛行機組對雷雨判別能力、繞飛雷雨規定、處置程序以及對所飛航線和飛機性能的掌握情況;機組網上飛行準備質量情況;異地執勤機組飛行準備質量的保證情況;機組人員執勤時間、飛行時間和休息時間滿足規章標準的情況。

5.飛機故障處理情況。對飛機發動機主要部件、操縱系統以及飛機性能檢查監控情況;對飛機較大故障處理程序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八)機場和油料企業

1.整頓機坪秩序情況。機坪秩序專項整治情況;機坪管理責任的落實情況;2006年機場符合性專項整治中遺留問題的整改情況。

2.危險品運輸管理情況。機場貨運人員危險品識別培訓情況;針對托運人、貨運和貨物安檢三個環節落實安全責任、工作程序和貨檢制度情況。

3.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機場應急管理機構、應急救援體系建設情況;應急救援隊伍、技術裝備、救援能力情況;應急工作預案、程序和應急演練情況。

4.空防安全情況。機場安檢隊伍建設和執行安檢制度情況;計算機系統運行保障、安檢設施、設備的維護及配置情況;機場圍界的巡查和維護情況;飛機監護制度和交接程序執行情況。

5.確保航油質量情況。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關機場供油單位開展“航油質量”專項整治的情況;落實民航總局5月11日《關于開展機場航油供應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運行操作情況。

(九)漁業企業

1.漁船安全隱患治理和經費投入情況,漁船財產險和船員人身險落實情況。

2.取得合法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船登記證書、漁業捕撈許可證(捕撈漁船)以及漁船航行簽證簿等情況,證書內容與實際相符情況;漁業船員持證情況,職務船員按規定獲得并持有相應資格證書情況,普通船員持有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或“四小證”情況;對無證人員從事漁業生產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3.漁業船舶通信設備、信號裝置、救生設備配備情況,性能符合安全標準、運行情況;航行信號設備配備情況;漁業船舶滅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設備配備和完好情況。

4.漁船編隊生產情況,控制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和其他違規行為采取的措施和落實情況,蟹籠、漁運等高危作業漁船及老舊漁船安全生產狀態情況。

5.漁船落實值班了望制度的情況。

6.漁船安全通信設備暢通情況,氣象預報警報的接收處置情況;發生事故及時報告,以及遲報、漏報、瞞報等情況。

(十)農機行業

1.拖拉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聯合收割機號牌、行駛證的發放情況,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領情況,進一步規范牌證核發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

2.防范駕駛員超速、超載、非法載客、無證駕駛、違章操作和無牌行駛等違法行為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防范人身機械傷害措施落實情況。

3.農機事故報告制度建立情況和農機事故統計、上報等工作情況;對已發生的農機事故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情況;對有關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和整改落實情況。

4.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參加年度檢驗情況,駕駛員參加審驗和安全學習情況,提高牌證檢驗率、審驗率的措施及落實情況。

(十一)水庫

1.水庫特別是病險水庫安全責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實情況。

2.水庫大壩廊道、護坡存在裂縫、滲水滲槳和老化現象情況。

3.閘門及啟閉設備、防汛道路、搶險物料儲備情況。

4.輸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縫、氣蝕、破損和變形情況。

5.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和通信預警設施的建設與完善情況。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在建項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況;投入蓄水運行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驗收情況;尚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度運行方案的落實以及對病險部位加強巡視檢查情況。

7.小型水庫管理機構或專門的看護人員落實情況;日常巡視檢查和管理人員培訓等措施落實情況。

8.通航建筑和設施的可靠性情況,制訂船舶避洪方案情況。

(十二)河道采砂

1.河道采砂企業的有關資質和許可的取證情況。

2.河道采砂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3.河道采砂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4.非河道采砂整治情況。

(十三)學校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監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第4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特種設備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全監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特種設備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以及安全監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提高特種設備節能性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排查治理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第五條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舉報。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銷售與使用

第七條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核準和登記,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專業技術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任何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不得從事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活動。

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使用安全負責。

鼓勵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特種設備的制造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進行生產,法律法規規定設計文件需要鑒定或者產品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在鑒定或者試驗合格后,方可批量生產。

第九條制造單位或者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制造的特種設備因設計、工藝、材料等原因導致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制造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交付使用,及時通知銷售、使用單位并通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產品缺陷。

第十條特種設備的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臺帳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對其所銷售的產品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證件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

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存在安全缺陷的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協助制造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的,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經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從事壓力管道定期維修或者緊急搶修活動的,應當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并對充裝的氣瓶及銷售網點的安全負責。

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裝卸作業,禁止超量充裝氣瓶,或者充裝非法制造、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

氣瓶充裝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使用特種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種設備應當具有使用注冊登記文件,并將登記標志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二)使用單位應當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三)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保養和自行檢查制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并作出記錄;

(四)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五)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度,并按規定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和特種設備安全應急預案。在使用過程中或者經檢驗檢測、安全監察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排除隱患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條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的制造單位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五條用于出租、出借、轉讓的特種設備應當具備使用注冊登記文件并且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

轉讓特種設備的,由原使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受讓單位應當在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注冊登記。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擬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者應當自停用和重新啟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應當報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未經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啟用。

第十七條下列特種設備應當實施報廢處理:

(一)超過特種設備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檢驗檢測不合格又無法消除安全缺陷的。

第十八條氣瓶的報廢處理由出具不合格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的檢驗檢測機構負責;其他特種設備的報廢處理由注冊登記記載的使用單位負責。

報廢處理盛裝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應當在報廢處理前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和環保處理。

特種設備已做報廢處理的,所有者應當自報廢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時應當攜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并按照特種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作業。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以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作業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出租、出借前款規定的相關文件或者證明。

第二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需要采購特種設備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招標。

第三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二條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應當由依法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取得資質證書的檢驗檢測人員進行,并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和方便企業的原則,為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發現嚴重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申請定期檢驗檢測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者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

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與申請者約定現場檢驗檢測時間或者不能按照約定時間實施檢驗檢測的,應當報告當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者也可以同時報告當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指定其他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現場內外清理、介質置換、通風、降溫、登高設施等現場檢驗檢測前的準備工作,并積極配合現場檢驗檢測工作。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現場檢驗檢測結束后立即與使用者辦理檢驗檢測結束告知手續。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原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

特種設備使用者對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原注冊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委托另外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重新檢驗檢測或者組織專家對原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進行鑒定。

重新檢驗檢測結果與專家鑒定的結論應當作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異議的依據。

重新檢驗檢測與專家鑒定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先行支付。重新檢驗檢測結果或者專家鑒定結論確認原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成立的,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原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不成立的,所需費用由原檢驗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六條特種設備的生產與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檢驗檢測費用。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收取費用的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進行檢驗檢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國家批準的項目和范圍進行檢驗檢測;

(二)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同一特種設備擅自重復檢驗檢測或者收取重復檢驗檢測費用;

(三)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銷售,或者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四)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

(五)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檢驗檢測費用。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特種設備的生產和使用環節實施重點監察。

第二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安全監察人員參加,出示有效證件,對安全監察情況作出記錄,并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主管人員共同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拒絕或者拖延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予以記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的商業或者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對涉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生產、銷售、使用、檢驗檢測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嚴重安全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應當報請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省、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內容:

(一)在用特種設備的數量及其安全狀況;

(二)在用特種設備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三)特種設備已發生的安全事故、原因、特點及其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發生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存在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缺陷的特種設備,不履行消除安全缺陷義務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未在施工前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從事壓力管道定期維修、緊急搶修活動,未自施工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由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改造活動,未經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氣瓶充裝單位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進行裝卸作業、超量充裝氣瓶,或者充裝非法制造、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超過檢驗周期的氣瓶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單位未將特種設備登記標志或者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進行施工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特種設備,原使用單位未辦理注銷登記或者受讓單位未按規定辦理使用注冊登記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停用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重新啟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冒用、買賣、轉讓、出租、出借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核準、登記、作業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超出國家批準的項目和范圍進行檢驗檢測或者在檢驗檢測有效期內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同一特種設備擅自重復檢驗檢測或者收取重復檢驗檢測費用的,由縣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檢測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對檢驗檢測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檢驗檢測資格。

第四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要求實施行政許可、核準、登記的;

(二)發現未經行政許可、核準、登記,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或者檢驗檢測活動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不再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其原行政許可、核準、登記,或者發現特種設備生產、使用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苒具備規定條件而不撤銷其原核準,或者對其出具的虛假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按照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行政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行政許可,或者對在其他地方檢驗檢測合格的特種設備,違反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擅自重復檢驗檢測或者收取重復檢驗檢測費用的;

(六)發現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在用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安全事故隱患不立即處理的;

(七)發現重大的違法行為或者嚴重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立即處理的。

第5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近期,自治州接連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形勢異常嚴峻。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7月31日,州黨委王炳炬常委主持召開自治州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研判安全生產形勢,對全州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決定自即日起,各縣市(園區)、各部門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按照會議要求,自治州對各縣市(園區)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情況進行督查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2015年8月3日開始

主要采取“四不兩直”即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進行。

各縣市(園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對已經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整改治理情況(含長期未整改治理的事故隱患、州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工作出現的新問題整改治理情況。

自治州成立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檢查組,人員如下:

第一組 道路交通組

組長由州公安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州交通局、州運管局、州農機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二組 煤礦組

組長由州煤炭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州國土資源局、州煤炭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三組 危險化學品、金屬非金屬礦山、易燃易爆粉塵組

組長由州安監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州經信委、州國土資源局、州安監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四組 建筑施工組

組長由州住建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州質監局、州住建局相關人員組成。

第五組 消防組

組長由州公安消防支隊領導擔任,成員由州公安消防支隊相關人員組成。

第六組 特種設備、旅游組

組長由州質監局領導擔任,成員由州旅游局、州住建局、州質監局相關人員組成。

州教育、衛生、藥監、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督查檢查內容自行組織開展督查檢查。

檢查車輛由各組組長安排

1.各督查組要直奔縣市基層、企業生產一線,直奔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場所,認真開展督查檢查。

2.督查結束后,各督查組要將督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書面向縣市(園區)進行反饋(見附件)。

第6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一、我國現行的引渡審查模式

所謂引渡是指一國將在其境內而被他國指控為犯罪或者判刑的人,依據該國的請求,按照有關引渡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國內引渡法律的規定,或者以相互引渡條約,移交該國提起訴訟,進行審判或者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注:高銘暄、趙秉志主編:《刑法論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459頁。)根據此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引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之間的關系。引渡是一種跨國訴訟,它的參加人來自不同的國家。這一點與一般的國內刑事司法活動是有區別的。在一般的國內刑事司法活動中,訴訟參加人都來自一國國內,公、檢、法各司法機關。他們依照訴訟法互相配合、協助辦案。從理論上講,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分別屬于公、檢、法各司法機關,任何其他機關不得干涉。而引渡的存在,其基本理由之一是出于國與國之間的禮讓,出于對訴訟國主權的尊重和對建立國與國之間友好合作關系的愿望。如果不是如此,被請求國絕不會去花費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關注被控到對他國造成刑事危害和被判刑的身處其國的人而自覺自愿地將他們引渡給請求國。因此,我們很難想象把引渡單純作為一種司法活動,而不參與政府的引導活動,而出現司法和行政對外口徑不一的現象。可以說,在引渡中,司法權與行政權具有統一性,他們之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關系。

引渡的通行做法是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分別由被請求國的主管機關進行司法審查和行政審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引渡與否的決定。引渡始于被請求國主管機關接受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或者采取臨時強制措施的請求,終于請求國收到被引渡人或者被請求國作出不引渡的最終決定。這種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引渡請求加以審查并作出引渡與否的做法被稱為“雙重審查制”。國際社會現存三種不同形式的雙重審查制:行政審查-司法審查-行政審查、行政審查-司法審查、司法審查-行政審查。(注:黃風:《中國引渡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169頁。)其中不論是行政審查還是司法審查均可否定引渡決定的作出,即實行“一票否決”的原則。

在我國長期以來,人們談及引渡案件的處理,似乎腦中顯現的觀念只是由外交部指揮,國際刑警具體操作的一種極為神秘的外交活動。直到1992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引渡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才為我國處理引渡案件確立了主管機關: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從而除掉了引渡案件的神秘色彩,結束了引渡案件審查權由外交部和公安部專攬的狀況。但是,引渡案件究竟應該由這些機關如何審查呢?《規定》僅指出外交部在接到外國的引渡請求后與其他主管引渡案件的機關進行協商,共同就是否允許引渡作出決策。也就是說,要作出引渡的決定,只能在各主管機關均表示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否則只要有一家主管機關對引渡請求持否定態度,就不能作出引渡決定。這樣就賦予了各主管機關同等的對引渡請求的審查權和決策權。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引進了國外雙重審查制中的一票否決原則。但我國《規定》所提出的五機關具有同等否決權的聯合會審制不同于國外引渡立法中規定的一票否決原則。國外引渡立法所指的一票否決意見是指代表參與同一審查程序的不同主管機關共同的最終意見。我國的五機關聯合會審制對五機關的職責范圍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容易使各主管機關產生依賴、推諉責任的思想,不利于各主管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也就當然失去了國外采用一票否決原則旨在使行政審查和司法審查相互制約的意義。(注:黃風:《中國引渡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158頁。)

二、我國現階段雙重審查模式的構想

鑒于我國現行引渡制度之弊端,我國的法律專家和學者提出了以雙重審查制度為基本框架的各種各樣的設想和方案。其主要模式有:

1.外交部擔負對外國引渡請求的行政審查工作,并負責對外就引渡問題進行聯系和代表國家作出決定。我國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擔負對外引渡請求司法審查的職責。

2.司法部擔負對外國引渡請求的行政審查工作,并負責對外就引渡問題進行聯系和代表國家作出決定。對外引渡請求的司法審查職責由人民檢察院擔負。

3.司法部和外交部共同負責引渡請求的行政審查。司法審查的工作則由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承擔。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可否引渡的裁決在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不必再走行政主管機關的決策程序。

4.司法部擔負對外國引渡請求的行政審查工作,并負責對外就引渡問題進行聯系和代表國家作出決定。對外引渡請求的一般司法審查職責由省級人民檢察院承擔,審判機關則根據引渡訴訟參與人的要求對行政主管機關就引渡問題作出的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注:黃風:《中國引渡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 175—179頁。)

三、對構想模式之分析及新的建議

我國的法律專家和學者經過艱苦的探索和研究,提出了上面幾種對引渡案件審查的構想模式。但是,筆者仍然認為這幾種模式還不夠完善,尚有挖掘之處。下面筆者欲在對這幾種模式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自己認為較合理、較具可行性的做法:

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我國現行的對引渡請求同意與否的五機關聯合審查制相當于我國以前的做法有兩大進步意義:第一,結束了引渡案件審查主體不明的狀態,明確了引渡案件的審查主體是司法部、外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兩院三部包括了引渡案件在國外審查主體的全部,排除了將引渡案件看作是外交機關和國際刑警組織的專職,從一定程度上接受和肯定了國外早已存在的行政和司法的雙重審查制。但是五機關聯合審查制只能作為一種臨時措施,它的存在無法滿足我國屹立于世界之林的法制建設的需要。因為:第一,這種聯合審查制沒有明確兩院三部各機關工作的側重點,不利于明確責任和互相制約。如前面所言,一旦出現棘手案件,五機關互相依賴、推諉責任在所難免;第二,兩院三部聯合審查將司法外交混為一體,有由“司法協助”倒退到“政治協助”之嫌,容易造成我國在國際關系中的被動,不利于我國建立對外良好的國際關系;第三,兩院三部聯合辦公,一攬子審查案件,對審查程序作了較大的簡化,濃縮各環節于一體,容易給人造成我國不注重在程序上對人權保障之錯覺,不利于我國良好形象的樹立。所以,筆者認為成立一個由兩院三部的代表共同組成的“引渡案件審查委員會”,并由該委員會負責對外國的請求進行一攬子審查并作出最終決定的辦法不可取。我們在肯定我國兩院三部聯合審查引渡案件的歷史及現實進步意義的同時,還應注意到這種審查制度落后的一面,將行政審查與司法審查劃分開來。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我國的法制建設,有利于我國與他國建立良好的國際關系,有利于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也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總之,引渡案件的處理畢竟屬于國與國之間的一種重要的司法協助形式,只有各國做法趨同相互之間才可能愿意協助,這種協助也才可能有效。否則各行其是,國際引渡案件的處理將無從談起。

其次,從行政審查的角度看,在我國法律專家和學者提出的幾種主要模式中,有提出由外交部擔負的,也有由司法部擔負的,還有由兩家聯合擔負的。那么,究竟由哪家或哪幾家聯合擔負更為適當呢?筆者認為,引渡案件應由司法部擔負行政審查的主體并負責對外就引渡問題進行聯系和代表國家作出決定。同時由外交部負責配合司法部對上述引渡問題加以處理。也許筆者的這種提法會遭到外交部有些同志的反對,特別是在外交部工作的具備法律、外語知識、精通外交事務的專家的反對。這毫不奇怪,因為一直以來,這些專家們都辛勤工作在外交事務的第一線,在我國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議方面立下了不可磨滅的汗馬功勞。但是,引渡案件由哪家或哪幾家聯合進行行政審查并負責對外聯系和代表國家做出決定,其著眼點是從全局出發,以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重。筆者之所以持有這樣的觀點,其理由主要有:第一,由司法部擔負行政審查主體并負責對外聯系事宜與其他大多數國家的做法一致。(注:黃風:《中國引渡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6月版, 第184頁。)這并不是說,我國的言行必須腳跟外國, 而是因為引渡具有特殊性。引渡能否成功,要依靠國家間的通力合作。各國規定一致,有利于引渡合作的完成。更何況實踐中也出現過外國司法部明確要求我國司法機關通過我國司法部就司法合作問題之進行對口聯系的情況。例如,應美國司法部長雷諾的邀請,以原司法部長肖揚為團長,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和外交部代表組成的中國司法代表團于1997年11月赴美訪問,同美方就開展執法合作問題進行了討論,中美雙方都愿意在打擊國際有組織跨國犯罪、走私、非法移民、制造偽幣和洗錢方面等進行合作,并就締結引渡條約和司法協助條約方面表明了各自的觀點和立場;(注:參見《法制日報》,1997年11月29日, 第1版。)第二,現代引渡制度不再是國與國之間政治交易的手段,引渡已由“政治協助”發展到了“司法協助”階段。雖然引渡離不開外事活動,但又不是純外事活動,引渡的條件具有嚴格的法定性,其基本屬性仍然是司法合作,這就如同國家各行業部門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同國外直接接洽的道理一樣,不能將這些行業事務定性為外交事務。所以,引渡案件的行政審查以及對外聯系事宜由司法部處理就應當是理所當然的。至于外交部可以利用對國際事務和各國情況最為了解之優勢,協助司法部掌握動態、分析情況,做出是否將案件移交給司法部門的決定。例如,提供材料幫助確定有關案犯是否屬于政治犯罪,有關訴訟活動是否具有政治迫害或者政治追訴的特點,以及引渡對我國主權、安全和其他重大利益是否會產生不良影響等;第三,由司法部出面作出同意或者拒絕引渡的決定比由外交部出面的回旋余地大。智利前總統皮諾切特案就是最好的例證。對于這一應西班牙要求,由英國逮捕的智利前總統,英國處于左右為難的狀況。所以,不知是否應將皮諾切特引渡給西班牙的英國政府不斷辯稱,皮諾切特案純屬司法案件,與政府無關。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這一案件司法化,以求得與智利、西班牙處理好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在引渡案件中,由外交部出面往往還可能引發出外交爭端或者招徠報復。這里,還是讓我們以皮諾切特案為例。雖然英國政府不斷強調皮諾切特案的非政治性,但英國的反對黨在議會中明確提出,英國處于進退維谷的狀態,完全是因為政府的有關部門把事情搞糟了。從英國拘捕皮諾切特開始,智利就從貿易角度給英國以打擊。例如,智利取消了原定的購買價值 6千萬英鎊的英國三艘大型護衛艦的計劃。智利告知英國占35%股份的瑞典飛機公司暫時不考慮購買該公司的戰斗機。(注:參見《三秦都市報》,1998年11月15日,第7版。)

第7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為進一步促進和強化對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在全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監管責任制度,對事故隱患實行分部門管理和分級負責制。

一、事故隱患的分類

1、事故隱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共分三類:

一般性事故隱患:指在一定條件下,有可能導致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隱患。

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指隨時能夠造成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較明顯,已經危及國家及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隱患。

2、事故隱患按照其發現途徑和方式,共分三類:

一是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

二是各有關部門上報事故隱患(包括書面或口頭反映)。

三是受理社會舉報的事故隱患。

二、事故隱患的處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隱患:應要求有關單位或企業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隱患:應做出暫時局部、全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并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相關法律的具體要求,督促其進行限期整改。

3、特別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做出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強制性措施決定,并及時進行人員疏散、加強安全警戒等相應措施,依法強制監督其立即進行徹底整改。

三、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管理職責》,各科室對分管領域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改和上報實行排查整改和上報責任制。

1、對單位和個人通過各種途徑上報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按規定進行查實,并認真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企業進行徹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事故隱患,尤其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監管。

3、對生產經營單位或鄉鎮政府,交通、商業、教育、衛生、旅游、文化、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上報的各類事故隱患,各科室要按職責分工,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協調和督促有關單位或部門限期消除。

4、各科室對重大隱患或一時難以解決的隱患,要及時采取必要的臨時安全措施,并立即上報主管局長,由主管局長負責協調解決;主管局長不能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應隨時上報局長,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解決措施;本局無法協調解決的,立即向縣政府報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隱患,將群眾舉報、檢查發現、上報等各類事故隱患的發現、隱患具體情況、采取的措施、監管責任人、整改結果、復查時間等一一進行詳細記錄;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檔案,將分管領域危險源數量、類型、所在單位、具置和部位、危險程度、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監控措施、管理責任人、監控責任人、檢查時間、檢查情況等詳細登記造冊。

第8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1、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等涉財強制措施的執行過程不規范。部分案件涉財強制措施無出具書面憑證。如在有些治安處罰案件中,公安機關依據自己的部門規章,以現場無見證人為由,由民警單獨對涉案財產采取強制措施,結果常導致雙方說法不一,但又找不到見證的第三方,因此引發的糾紛無法得到有效解決。

2、公安機關在辦案初期對難以區分與案件是否有關聯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后,但在查明財產性質后,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產遲遲不解除強制措施。如在一賭博案中,涉案人員胡某系一私企老板,案發當日恰好從他人處借款30萬元現金用于企業資金周轉,后因朋友相邀未來得及將錢存入銀行便前去賭博,被公安機關抓獲,隨身攜帶的2萬元賭資及30萬元錢款均被扣押。嗣后胡某雖出具了多方證明材料,公安機關亦查明了具體事實,但仍遲遲未解除扣押,導致胡某企業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

3、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后,因未妥善保管而致財物丟失、損壞等造成當事人損失。實踐中當事人反映較多的如長時間扣押當事人汽車而不作必要保養,致使汽車因長時間未使用、未保養而損壞。

4、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或訴訟程序完結后,對應依法返還當事人的財物消極處理,不申請就不主動返還,甚至是不多次申請就不返還。如筆者在賭博案件中發現,參賭人員常常反映自己以前因賭博被抓獲時,有一些與案件無關的財物被公安機關扣押,但因自身經常賭博害怕公安機關,不敢去要求退回財物,或者是只去了一次,但被承辦民警以工作忙為由要求過幾天再來,而至今仍未索回財物。

5、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為圖省事,對涉案當事人(單位)的財產不作區分,而將嫌疑人(單位)及其家屬的個人物品、存款、生產資料、合法繼承的遺產以及獎金等一并采取強制措施,而給當事人(單位)的正常生活、生產經營帶來極大不便。

6、偵查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插手民間借貸糾紛。如以辦案為由強制查封、扣押、凍結經濟糾紛中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債務。

二、檢察機關在監督實踐中面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限制財產權的偵查措施進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不明確,監督程序不完善。我國刑訴法只是籠統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而并未直接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限制財產權的偵查措施是否應進行監督以及如何監督。另外,與民訴法不同,刑訴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等限制財產權的偵查措施并未規定嚴格的適用程序。雖然《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對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都各自作了細化,但兩者之間仍存在著一些不同之處,檢察機關也無法將公安機關內部的程序規定作為監督的法律依據。

上述因素導致檢察機關即使發現公安機關違法實施了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但因無相應的專門法律依據與具體監督程序,而只能按照普通的偵查監督程序進行監督,故監督的針對性不強,監督效果亦不明顯。

2、檢察機關對掌握公安機關限制財產權偵查措施的事實情況存在滯后性和局限性。當前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均由其單方審批與執行。同時,因偵查活動固有的對外隱蔽性和保密性,其他部門和個人很難介入到該偵查活動中,而檢察機關除對部分大要案進行提前介入外,對絕大部分偵查活動亦不具體掌握。另外,因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相對方處于絕對弱勢地位,且普遍缺乏法律意識,因此即使公安機關存在明顯違法、違規情節,也不敢提出異議或根本未意識到該違法違規情況。

當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限制財產權偵查措施進行監督最主要的途徑就是審查案卷,即在審查批捕和審查過程中,根據案卷反映情況來判斷公安機關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是否合法。然而,實踐中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案卷前,都需經部門負責人及法制科兩層審批,故即使存在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情形,一般也會加以掩飾,這就導致檢察機關僅靠審查案卷難以發現公安機關違法采取限制財產權偵查措施的事實,難以進行有效監督。

3、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限制財產權的偵查措施進行監督缺乏有效手段。當前,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的,只能依據偵查監督的相關規定進行監督,只能采用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口頭提出糾正意見等方式監督糾正(構成職務犯罪的除外)。同時,對公安機關不作答復、故意拖延甚至拒不糾正的情況如何處理,這也是實踐中面臨的一大難題。

另外,當前各地普遍存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只發不管”等現象,對后續糾改措施缺少追蹤監督手段,以至于公安機關類似問題一犯再犯。如2009年度我院因公安機關在扣押財物過程中違法而發出9份糾正違法通知書,后經統計發現,其發放對象均為派出所(有的派出所一年之內因同一問題被通知糾改多達3次),但公安機關的糾改行動往往只是限于個案、就案論案,糾改效果極不明顯。

4、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強。當前,涉案當事人的反映是檢察機關發現此類問題的一個重要途徑。據統計,當前當事人前來反映問題的情況主要分為4類,按比重依次為:(1)檢察機關傳訊案件嫌疑人談話時嫌疑人向檢察機關反映問題;(2)檢察機關在詢問案件證人時證人反映問題(該類現象在檢察機關詢問賭博類案件中的違法行為人時居多);(3)涉案當事人因對全案處理結果、方式有意見,或對公安機關承辦民警個人有意見,而前來檢察機關反映問題,順便提及相關內容;(4)涉案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有異議而前來反映。

由此可發現,實踐中因涉案當事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識,且或多或少懼怕公安機關(據不完全統計,約40%的參賭人員對公安機關扣押隨身攜帶的所有現金持有異議,但僅有極小部分人會提出),因此普遍對公安機關違法搜查、查封、扣押、凍結等行為聽之任之、自認倒霉,而極少主動尋求檢察機關要求進行監督。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的合理化建議

綜上可見,當前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搜查、扣押、查封、凍結等措施監督乏力的原因是多層次、多方面的,現階段法律依據的缺乏顯然是其中的主要原因,提請立法完善固然最佳,但畢竟無法及時解決當前存在的問題。結合當前的司法現狀,筆者建議,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由簡到繁不斷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1、加強法制宣傳,建立完善權利救濟告知制度

針對當前涉案當事人對受到的侵權行為普遍存在“不會告、不想告、不敢告”的情況,檢察機關應結合實踐,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是加強法律宣傳,充分利用提審、詢問證人以及接待來訪群眾等機會,講解相關制度規定,問清是否存在類似現象,鼓勵涉案當事人及時、全面反映問題。二是逐步在限制財產權偵查措施程序中引入權利救濟告知制度,要求公安機關在采取該類措施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告知執行對象所擁有的權利及救濟途徑,使其了解可以何種方式、何種途徑合理合法地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向監督機關反映問題。

2、整合力量、信息共享、優化分工

實踐中,檢察機關各內設部門在工作中都可能會發現一些公安機關在限制財產權偵查措施中存在的問題,但囿于目前檢察機關各內設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不完善、信息統計相互獨立、監督措施各自實施等現狀,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影響了整體監督的效能與力度。

有鑒于此,為了更好的整合監督力量,全面掌握信息,加大監督力度,檢察機關對于各內設部門在工作中經審查發現的問題,除涉及辦案機密內容外,可交由統一部門或專人負責登記并處理。筆者建議,可充分利用當前檢察機關逐步設立案件管理部門的契機,以案件管理中心(辦公室)為監督平臺,統一負責登記、處理和監督跟蹤工作。

3、明確審查內容,提高審查素質

檢察機關發現相關問題的重要途徑就是審查案卷,故檢察干警業務素質是否過硬、審查內容是否明確,對于發現相關問題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筆者建議,在對公安機關移送案卷的審查過程中,對該類問題的審查應明確以下內容:(1)限制財產權的偵查措施程序是否合法;(2)限制財產權的偵查措施是否合理及確屬必要;(3)被采取措施的財產是否超過范圍,與案件有無關聯,是否系案外人財產;(4)相關措施的實施期間以及解除相關措施的時間是否合理,有無人為延長的因素;(5)被采取措施的財產有無涉及其他民事糾紛。

4、建立對責任個人追責建議制度

對于在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如果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的行為觸犯刑律,檢察機關無疑可以將其依法查辦。但在實踐中,這一類情況畢竟極為少數,更多的則是偵查人員違紀違規的行為。但如前所述,當前檢察機關的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對事不對人”,故很難對責任個人起到有效的警戒、教育作用,監督效果受到較大限制。

有鑒于此,筆者建議應當建立對責任個人的追責建議制度,通過檢察建議或者函告書的形式,將責任人相關的違紀行為以及擬處理意見發送至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其對責任人作出紀律處理。

5、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的考核機制

第9篇:安全檢查制度范文

根據地**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發電[20xx]1號)《**州安全生產委員會轉發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檢查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我局按著行業主管的原則,組成檢查組,對全縣水電企業、犁地坪水庫建設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認真清理排查治理和督促檢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水電企業及在建電站安全生產排查治理情況

1、 要求各水電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汛期落實防汛值班制度,雨季加大巡查力度,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宣傳教育工作;

2、 對倮馬電站,由于壓力管道線工程存在高差大,坡度陡的實際情況,采取各項預防措施,避免由于土建和管道安裝施工所帶來的安全隱患,對廠房工程尾水出口配備應急沙袋;

3、 對各在建水電站的棄渣場地應及時進行防護處理及綠化恢復,確保施工區的水土保持;

4、 對各發電企業,要求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特別是對壓力前池、引水明渠壩體的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排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確保電站安全渡汛;

5、 各在建水電站,在施工過程中要做好必要的防護工作,嚴防施工造成附近村民人員和財產損失。

二、 犁地坪水庫安全生產排查治理情況

犁地坪水庫壩體填筑已達到渡汛高度,對安全生產作了進一步要求:

1、 進一步履行好安全生產責任狀,切實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加大宣傳教育力度;

2、 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汛期安全工作,細化措施,抓好落實;

3、 對上壩公路存在的安全問題要引起足夠重視,罐漿平洞的開挖做好安全防范,施工中要有預防安全事故的預案;

4、 水庫一級支流紙廠河上方的施工公路開挖對汛期的紙廠河會造成堵塞,要求雨季要加強好巡查。對造成河道堵塞的土石、樹木要及十清出。

5、 要求盡快做好上壩公路及開挖面的水保工程,確保汛期不發生因水土流失造成的地質災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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