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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1______派出所:
茲有新生兒姓名:__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其父姓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其母姓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現特申請將___戶籍報入其父______戶籍所在地:______(填寫父親戶籍地址),特此申請。
經辦人:______
父親簽名:______
申請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2各級領導:
本人___,女,身份證號碼________,住望城區黃金鎮桂芳村五組87號。于2009年1月21日與武警張家界市支隊教導隊士官胡洪登記結婚,于20__年6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程焱,因丈夫在部隊服役,我長住娘家,為方便小孩以后的生活和學習,根據現行落戶政策和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今特申請將我兒子胡程焱的戶口落入望城區黃金鎮桂芳村五組87號我母親鄧建珍戶下,敬請各級領導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為感。
特此申請,敬請批準!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3我叫__(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男(女),__年__月__日生于北京(如生于外地寫外地省市),戶口在東城__胡同__號,__年參加工作現在__當工人(或因__原因無業,現在__做臨時工)。(說明:如系由外地戶口來京、復員轉業、本市農轉業、刑滿釋放等情況,寫清楚何年、由何地、根據何原因、經何部門批準來住地的情況)。
我于__年__月與__結婚,系原配夫妻(或不是原配夫妻、__是初婚、__是再婚)。__(有曾用名寫上曾用名)生于__年__月__日,戶口在__省__市(縣)__鄉(鎮)__村__號,為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并寫清在外地的職業狀況)。我們于__年__月__日在__醫院生兒子(女兒)__,(說明:生幾個孩子均按上面敘述要求介紹,1980年以后生育二胎以上的,要講清楚是否違反計劃生育,即何原因發二胎準生證或被處罰處理的情況)。
望公安部門批準。
申請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4____公安局(或派出所):
本人是____街道居民,于20__年__月__日與丈夫___育有一女,名為___。現特申請貴所辦理___(小孩名字)落戶手續。特此申請。
申請人:
20__年__月__日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5和林城關鎮派出所:
本人__(身份證:),男,于20__年10月13日出身于呼和浩特市賽罕區金河鎮七圪太村,現戶口在和林城關鎮,于20__年10月15日與___(身份證:)初婚,___的戶口在和林城關鎮。我們于20__年8月6日在呼和浩特市內蒙古婦幼保健醫院生下一兒子,取名賀蕭帆。當時因身體原因,未能及時上戶口,現特申請貴所辦理賀蕭帆入戶手續。請予以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__
20__年10月8號
2021新生兒上戶申請書6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叫(身份證:____),女,20__年_月__日生于____,戶口在___,于20__年__月__日與(身份證:____)初婚,并于20__年_月__日在___生一兒子,名為___。現特申請貴所辦理的落戶手續,請予以批準。
特此申請。
1、出險報案。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
2、填寫申請。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填寫“理賠申請書”。申請書必須如實填寫,以免延長案件調查時間。
3、出具證明。持保險單、理賠申請書、最近一次交費憑證及有關證明交保險公司驗證。如死亡、傷殘,需提供死亡證明和傷殘鑒定書;如門診治療需提供門診處方箋、病歷;如交通事故,需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裁決書或認定書。
4、調查核實。保險公司接到上述單證后要調查核實,核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一、車險理賠流程
1、 肇事司機(被保險人)需在24小時內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認真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并簽章。
2、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損壞車輛所在地點,以便對車輛查勘定損。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事故時,對財物損失的賠償需取得相應的票據、憑證。
4、車輛修復及事故處理結案后,辦理保險索賠所需資料:
⑴機動車輛保險單及批單正本原件、復印件;
⑵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
⑶行駛證及駕駛證復印件;
⑷賠款收據。
根據不同的事故性質還需要以下資料:
a、火災事故:
⑸公安消防部門的火災原因證明;
b、自然災害:
⑹氣象部門證明或災害報道剪報;
c、交通事故:由交警處理需
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法院處理需
⑻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⑼民事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
d、財產損失需
⑽車輛修理、施救費發票;
⑾車輛損失相片;
⑿財物損失清單;
⒀財物損失修理、施救費發票;
⒁財物損失相片;
二、壽險理賠流程
1、 根據保險金種類不同,報案的途徑不一樣。
①所有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請均需先通過營銷部再傳遞至公司理賠部。
②申請除住院醫療保險金以外的其他各類保險金,可通過辦事處或直接到理賠部報案。
2、根據保險金種類不同,索賠時應提供的資料不一樣(一般要求提供有關證件之原件)。
①死亡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身故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被保險人戶口本,死亡證明書,法醫鑒定書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
②傷殘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傷殘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法醫鑒定書,住院門診病歷或交通意外責任認定書,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
③醫療給付申請一般要求提供給付申請書,被保險人、醫療金受益人及申請人身份證,住院門診病歷及醫療費收據,保險單及最后一期收據。
三、健康醫療險理賠流程
1、 被保險人因罹患疾病辦理理賠時所需手續:
(1)醫學診斷證明或出院小結;
(2)醫療費原始收據;
(3)費用清單及結算明細;
(4)本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
四、意外傷害險理賠流程
1、發生意外傷害或住院后應及時撥打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電話,了解需要準備的單證,以便保險公司快速理賠,需在3日內向保險公司報案。
2、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辦理理賠時所須手續(住院醫療保險需在保險公司規定的認可的二級(含二級)以上醫院住院就診):
(1)醫學診斷證明;
(2)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3)醫療費原始收據及處方;
1.公開內容
標準: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可以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申請辦法:由戶主向所在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居委會調查核實,經街道民政辦審核后報區民政局,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審批。
2.承諾事項
(1)深入調研,實事求是,確保特困戶切實納入城市低保范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區民政局上報一個月內審批完。
(2)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在保障戶審批中客觀公正、不偏親向友,不吃、拿、卡、要。
(3)堅持動態管理的原則,每季進行一次城市低保調查,對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對于已達到保障線標準以上的及時調出。
(4)對保障戶上訪的要熱情地接待,依據有關政策給予翔實的答復,需要協調的要予以協調解決。
3.違諾責任追究
(1)工作中對符合保障條件拒不審批的,或不該審批而獲保障的,發現一次給予批評教育,并扣發當月獎金,三次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工作中有搭車收費,對申請保障戶吃、拿、卡、要及受賄行為的,依據有關法規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3)對工作中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款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優待撫恤服務
1.公開內容
對生活有困難的烈屬、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實行群眾優待、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的發放及評殘批烈的申報、審批工作均屬于優待撫恤的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上訪優撫對象,對上訪問題,依據政策給予滿意答復,需要協調的,幫助協調解決。
(2)督促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做好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撫恤金、定期定量補助金的發放工作,保證優待金在12月底前兌現,傷殘撫恤金、傷殘保健金每半年發放一次,烈屬的定期撫恤金和在鄉復員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每月發放一次。
(3)對經縣以上醫院評殘領導小組診斷并符合評殘、提等條件的,特一等傷殘軍人和傷殘工作人員報省民政廳審批,其他人員由市民政局在縣(市、區)申報后半月內審批。對申報追認革命烈士的及時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市政府報省政府審批。
3.違諾責任追究
(1)對優撫對象態度不好,生冷硬頂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扣發當月獎金處罰。
(2)工作時間擅離職守,影響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批評教育,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3)對縣(市、區)優待撫恤工作指導不力,出現失誤、致使有關方案、政策沒有落實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者調整崗位,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4)在評殘批烈工作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極壞影響的,給予停薪待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劃、地名、政權服務
1.公開內容
全市行政區劃的撤并、調整、地名命名、更名的申報、審批、地名咨詢及村(居)委會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均屬于公開服務范疇。
2.承諾事項
(1)熱情接待涉及到行政區劃、地名、政權建設的有關查詢者和上訪者,給予翔實、準確的答復,當時答復不了的說明原因,解釋清楚。
(2)接到變更行政區劃、地名命名、更名(包括地名標準化處理)的申請后,15日內完成考察論證工作,需報省政府的一周內完成上報。
(3)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間,組織、協調完成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接到涉及到村(居)委會換屆選舉的群眾上訪,一周內與相關縣(市、區)溝通,拿出解決意見。
3.違諾責任追究
(1)接待咨詢、上訪不熱情,敷衍塞責,使用不文明用語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扣發當月獎金,取消承辦人年度評優資格。
(2)沒有在承諾時限內完成工作的或因主觀原因使工作沒有如期完成的,取消科室年度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科室領導和具體承辦者責任。
(3)借工作之機吃、拿、卡、要或到基層大吃大喝,違反工作紀律者,視情節給予停薪待崗或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雙退”、安置服務
1.公開內容
(1)辦理退伍義務兵、復員、轉業、退休士官、復員干部、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和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及落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法規。
(2)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享受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
(3)符合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均可報名自謀職業,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2.承諾事項
(1)對前來咨詢安置政策法規的退伍軍人,要做到文明用語,給予準確解答,使當事人明白、滿意。
(2)在辦理接收安置工作中,要認真執行政策規定,熱情接待服務,對符合規定的做到不推、不托,及時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要說明理由,解釋清楚。
(3)要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做到不受賄,不吃、拿、卡、要。
3.違諾責任追究
(1)服務態度蠻橫,辦事推諉扯皮,造成影響的,經查實要給予批評教育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2)承諾不踐諾造成不良影響的,科室取消當年評優資格,責任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依據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工作徇私枉法,嚴重違背廉政建設規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五)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
1.公開內容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服務包括社團的成立、注銷、變更登記,社團年檢,監督社團依法活動等工作。
(1)成立登記服務
收到擬成立社團申請成立的報告后,確認業務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申請報告、章程草案、業務主管部門資格審查意見、領導成員及會員名單、籌備情況報告),審查后,做出是否同意成立的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成立的批復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2)變更登記服務
對擬變更登記社團,申報的變更登記材料(變更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部門意見)進行審查后,做出結論,同意的,發給同意變更的批復,并換發《社會團體登記證》。
(3)注銷登記服務
對擬注銷的社團,申報的注銷登記材料(注銷登記申請書、決定終止的會議決議,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注銷文件和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財務終結審計報告、社團全部印鑒及證書)審查后,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發出注銷公告。
(4)年檢服務
發出公告或通知,要求社團在規定時間內寫好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計劃,攜帶登記副本一并上報,經檢查驗收后,在登記副本上做出年檢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
2.承諾事項
(1)文明用語,熱情服務,使當事人滿意。
(2)成立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30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3)變更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做出正式答復。
(4)注銷登記在所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前提下,15日內完成。
(5)受理上訪投訴案件,要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答復時限不超過一個月。
3.違諾責任追究
關鍵詞:醫療保險;補償原則;重復給付
文章編號:1003-4625(2007)06-0076-03中圖分類號:F840.684文獻標識碼:A
隨著保險的保障范圍向縱深發展,意外傷害保險被賦予了一些新的內涵。現代的意外傷害保險不僅可以保障被保險人的傷殘甚至死亡,同時還可以補償被保險人由于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藥費(例如人身意外傷害險項下的附加意外醫療保險)。此項附加險產生的同時,又產生了對于該附加險賠償原則的爭議。
有人認為,既然意外醫療保險是意外傷害保險項下的附加險,就應該按照意外傷害保險的處理方法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又有人認為,意外醫療保險如果可以重復賠償,就存在“不當得利”和道德風險,因此應適用“損失補償”原則。
下面就讓我們針對上述問題,分析以下兩個案例。
一、兩個案例概況及審理情況
(一)保險公司勝訴的案例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興化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人及其委托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3年9月1日,原告投保了保險公司的美好人身保險。2004年7月3日,原告在張家港市乘車途中發生車禍,住院治療后,共支出醫療費221699.39元。經評定為一級傷殘。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只賠付了意外傷害保險金6000元,而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住院醫療保險金額拒絕理賠。依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請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醫療保險金6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實際發生的醫療費221699.39元,已由致害方全額支付。原告并無住院醫療費用的損失,而按約定,被保險人在申請理賠時,要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7月3日,原告在乘坐蘇MC1355江淮大客車去昆山市途經張家港市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原告在張家港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時,共支出住院醫療費用221699.39元。后原告評定為一級傷殘。經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調解處理,肇事車輛方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傷殘護理費、今后醫療費等計751699.39元。
另查明,原告所就讀的學校于2003年9月1日,集體向被告保險公司辦理了美好人身保險。每人繳保險費40元,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03年9月1日零時起。保險項目包括: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000元、意外醫療保險,保險金額4000元、特別約定,保險金額60000元。其別約定的內容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縣級以上醫院或者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按規定分級累進、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醫療費用30000元以上部分,給付比例90%。保險卡中注意事項第三條還規定:被保險人申請給付醫療費用時所需資料,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保險卡、申請人戶籍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其他證明資料。就特別約定保險金60000元,原告法定監護人持醫療費用收據的復印件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60000元。被告以未能提供原始醫療憑證不予理賠。由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即訴至該院,庭審中,原、被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美好人身保險卡、醫療費用收據復印件及原、被告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該院認為,原告所在學校集體代辦的美好人身保險卡,是原、被告雙方形成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美好人身保險卡中的特別約定條款,是保險期內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賠償作出的特別約定,是相對于基本條款而言的,基本條款是法律規定合同的基本內容,而特別約定的條款是在法律的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約定的承認履行特定義務的條款。
該案中,被告所提供的保險卡注意事項第三條中的規定,被保險人申請給付醫療費時,需填寫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保險卡、申請人的戶籍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這是履行特別約定的前提條件。
而原告的住院醫療費收據,已由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入賬,該筆醫療費用為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予了全額賠償,原告訴請理賠缺乏相應證明和資料,對于人身保險關系醫療費用的賠償屬于補償性質,僅用于補償當事人已發生的費用,原告的住院醫療費用既然已從致害方如數獲得足夠補償,就不能以參加美好人身保險為理由再向保險公司索要醫療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按照美好人身保險卡約定賠付原告意外傷害保險金6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毛某的訴訟請求。
(二)保險公司敗訴的案例
原告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漣水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據由審判員孫志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人,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學校于2005年2月17日投保了被告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保險期限自2005年2月17日起至2006年2月16日24時止。2005年11月18日11時30分左右,原告在所在小學校園內被他人駕駛的摩托車撞倒,致左腿骨骨折,先后兩次入院治療,醫療費用6553.90元,為此,原告人向被告索賠未果,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付原告醫療費用6553.9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稱,原告在索賠時沒有提供醫藥費原件,且原告已得到其他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被告不同意再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在校學生,于2005年2月17日在學校投保了被告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繳納保費26元;保險金額分別為4000元、500元、66000元,保險期間自2005年2月17日零時起,無截止日期。被告交給原告一份學生、幼兒保險通知單,保險通知單背面附有學生、幼兒保險簡介及保險責任規定。
2005年11月18日11時30分左右,原告在校園內被他人駕駛的摩托車撞倒,致左腿骨骨折,先后兩次入院治療;2006年6月1日、10月21日本院以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兩次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某支公司賠償給原告第三者責任險醫藥費合計6553.90元,其中醫療費95元,住院醫療費6458.90元,嗣后,原告以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未果,遂訴至該院。
該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住院醫療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某支公司獲得的醫療賠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的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本案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人身保險合同,兩者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我國現行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因第三者的行為發生保險事故和事件后,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對致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應負責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換言之,由于第三者侵權行為造成被保險人受傷,第三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仍按照人身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根據原、被告雙方對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金賠付時按分級累進、比例的約定計算。
因此,原告的醫藥費原件已交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被告可根據人民法院生效文書認定的相關事實進行賠付。對被告稱其原告已得到其他保險公司的賠償,不再獲賠以及要求按公費醫療的用藥范圍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意外傷害醫藥費未超當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用藥范圍,附加住院醫療費用亦系合理的必要醫療費用,所以,被告的辯解意見,該院不予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敗訴,并且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莊某保險金3907.23元。
二、對于上述兩個案例的評價
從以上兩個案例法院的判決來看,《醫療保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在法律界還存在著爭議。但我個人認為,《意外傷害險》項下的附加《醫療保險》應適用“補償原則”,理由如下:
第一,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在于:風險的發生不會使任何人獲利。
如果保險公司對醫療保險的理賠支持多份重復賠付的話,人們將會以較少的保費去購買較高保險金額的醫療保險,并可能“故意”制造或利用一些事故,用所產生的醫療費來向保險公司申請多倍的醫療保險金賠付,這違背了保險的真實本質和功能。
第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適用的賠償原則是不同的。
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不是物,人的生命和身體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無論被保險人從責任方獲得了多少賠償,都不能說已經獲得了充分的補償。所以,人身保險業務是定額給付和無限責任的,即由當事人先約定保額,在發生事故時,由保險人依照約定承擔給付責任。但是,醫療保險所承保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事故而花費的醫療費用,是一種費用損失保險,實際上屬財產保險范疇,是有限責任。因意外傷害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是可以用金錢計算和衡量的,是可以充分補償的。根據其性質,保險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實際的花費的醫療費且不超過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限額,不能額外受益。
第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重復給付,會造成極大的“負面示范效應”。
如果社會“支持”這種賠償原則,那么在可預見的未來,類似的“不當得利”行為和“道德風險”將會大大上升。我們可以借助上圖來闡釋:該“不當得利”行為的上升,將導致該險種的賠付率大大上升,那么作為“自負盈虧”的保險公司來說為了彌補“虧損”,只能提高保險費率,結果“逆向選擇”出現,即出現率較低的保戶全部退出,而出現率很高的(甚至是故意制造出險事故)的保戶仍然選擇投保,這必將給保險公司帶來更大的風險,這又進一步導致賠付率上升,賠付率的進一步上升又會使保險公司進一步抬高費率,這樣保險公司也就陷入了惡性循環,這在經濟學上被稱之為“貧困性陷阱”。
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申請司法鑒定的現狀
司法鑒定既是一種科學技術活動,又是一種訴訟證明活動,具有“形式上的司法活動與實質上的科學技術活動二者兼而有之的性質”。司法鑒定的雙重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學法則,做到客觀準確,又要遵循訴訟的程序規則,做到中立公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所涉及的司法鑒定通常包括臨床醫學鑒定、痕跡鑒定及產品質量鑒定,其中臨床醫學鑒定主要涉及的就是傷殘鑒定。傷殘鑒定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I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目前,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的受害方,普遍采取單方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的方式,而并未通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從而造成以下幾種相對方申請重新鑒定的情況:一是申請法醫學鑒定的時間條件不滿足;二是傷殘等級適用的標準異議;三是對提交鑒定機構的證據、材料未經質證提出異議。
二、實踐中造成司法鑒定重新申請的主要原因
(一)程序不清。當事人不清楚事故后司法鑒定的委托程序,普遍采取在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的情況下,單方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從而給相對方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提供了正當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即事故后進行傷殘鑒定的,應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公安部門推薦鑒定機構后,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二)時間不明。當事人不清楚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時間要求,經常在治療未終結前或因損傷所致并發癥治療終結前就向鑒定機構進行委托,給相對方申請重新鑒定以正當理由。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有時間限制,所以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的時機也很重要。因交通事故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后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鑒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當事人對傷殘鑒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傷殘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__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如下: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三)鑒定機構的不負責。司法鑒定是廣大人民群眾處理勞動爭議、醫療糾紛、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權益事件的有效途徑和手段,司法鑒定的公信力直接關系到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進而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然而,一些鑒定機構為追求經濟利益,存在超范圍受理司法鑒定事項、組織無司法鑒定資質的人員進行鑒定、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等重眼前利益、不做長遠考慮的問題。另有一些鑒定機構在司法鑒定活動中,在接收案件時盲目接收,對委托方是否達到送檢條件的審查不認真,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的檢查不仔細,對案件具體適用標準及闡述不清晰等,這些不負責的行為直接影響到后期法院審理中,因鑒定環節存在的瑕疵而被要求重新進行鑒定,降低了人民法院工作效率,也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關于解決重新鑒定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指導,建立糾紛處理聯動機制。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在事故發生后、病患治療過程中即申請司法鑒定。針對此類普遍現象,建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主動參與,法院交通巡回法庭提供指導意見,促使當事人一次有效完成司法鑒定,保障司法鑒定相關程序、證據合法有效,提高鑒定意見的真實性。
(二)嚴格把關鑒定機構資質,提高鑒定人員從業素質。司法廳、司法局在審批鑒定機構時應該嚴格把關,審查鑒定機構及人員的資質。在培訓學習時,應當嚴格考核,證書必須考試合格方可授予。司法鑒定人員也應當加強自身素質的提升,不斷學習,本著為事實負責的態度,客觀地對所受托案件進行司法鑒定。
(三)實行兩鑒終鑒制,確保鑒定結論終局性。目前各鑒定機構處于平等地位,沒有制約或隸屬關系,以致各機構鑒定結論的產生處于無序狀態。當各機構所給結論發生矛盾時,訴訟雙方往往會重新申請鑒定,使得案件陷入無止境的重復鑒定中。為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提高訴訟效率,筆者建議,司法部門可按鑒定機構的規模、設備配備、技術人員數量及其職稱等進行分級,如:高級鑒定機構可復核中級鑒定機構的鑒定,中級鑒定機構可復核初級鑒定機構的鑒定。訴訟程序中的對外委托鑒定,實行兩鑒終鑒制,提高鑒定意見的可信性。
鄭某為長春市某村村民,經人介紹來到長春市某電梯有限公司工作,在電梯公司從事維修、水暖工作,2008年11月28日在工作中摔傷,傷后由工友將其送往醫院救治,長春骨傷醫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心律失常、頻發室性早搏。由于鄭某股骨頭壞死,安裝股骨頭及更換股骨頭需要大量費用,在支付了上萬元的醫療費后,家庭生活陷入了極度的困難之中,而電梯公司拒不支付相關工傷待遇,認為鄭某受傷是由于其自己違章操作造成的,與公司無關,鄭某無奈下只好以個人形式申請工傷認定。2009年1月16日鄭某向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承辦過程】
由于鄭某系農民工,家庭生活困難,法律知識欠缺,也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2009年1月16日,趙某來到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申請工傷認定。吉林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在長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工作的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李愛晶律師當即決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李愛晶律師接受該案后,認真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及時查閱了相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制作了工傷認定申請書,并于當日即在勞動局工傷處為其立案進行調查。勞動局工傷處當日即對公司下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要求單位自收到《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鄭某是否與電梯公司具有勞動關系,鄭某受傷情況是否屬實的答辯材料及相關證據材料報到勞動局,要求單位務必按期報送材料,并派人員來勞動局當面陳述有關情況。逾期,勞動局將按照《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第十四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者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規定,依據鄭某提供的材料做出認定結論。電梯公司在接到工傷處工作人員的電話后多日不到勞動局取《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李愛晶律師即催促工傷處工作人員及時向電梯公司下達調查通知,工傷處工作人員表示親自去公司送達,李愛晶律師也與兩位工作人員一起到該公司調查鄭某受傷的實際情況。電梯公司采取了回避的態度,拒不配合。黃業律師遂與鄭某的工友進行了聯系,在多次保證為證人保密的情況下,終于勸得兩位工友的支持和同情,為鄭某出具了寶貴的證人證詞,為鄭某順利申請工傷認定取得了寶貴的證據。在證據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勞動局再次郵寄送達了《工傷認定調查通知書》,電梯公司只得派人到工傷處陳述案件情況。經李愛晶律師及工傷處工作人員耐心解釋法律規定及相關政策,電梯公司表示積極配合,并主動表示將承擔鄭某一切合理費用。
【承辦結果】
2009年2月4日,電梯公司總經理親自來到工傷處,在律師、勞動行政部門及用人單位三方協商的情況下,2009年2月5日,電梯公司與鄭某雙方同意和解,雙方本著公平、自愿的原則,就鄭某工傷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1.電梯公司自愿賠償鄭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股骨頭安裝費共計人民幣捌萬伍千元(85,000元);2.電梯公司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先行支付人民幣肆萬伍千元(45,000元);余款人民幣肆萬元(40,000元)于協議生效之日的下個月起每月月底支付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至2009年6月30日之前付清。3.鄭某在收到電梯公司一次性傷殘待遇人民幣捌萬伍千元(85,000元)后,與電梯公司終止工傷關系及勞動關系;4.電梯公司在收到上述全款后,自愿放棄與此事相關的一切民事權利;5.此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電梯公司當場即支付了人民幣肆萬伍千元(45,000元),李愛晶律師幫助趙某代書了撤訴申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并以律師身份見證了雙方的和解協議。并表示繼續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直至電梯公司將余款支付完畢。2009年6月30日,電梯公司將余款支付完畢,至此本案順利的全部解決。
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出現這樣的情況: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而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出現被執行財產小于債權的矛盾。如果按照前面的清償辦法,各債權人的利益就難能平等地得到保護。為了解決這種矛盾,上就產生了參與分配制度,即由實際處置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原則和比例在債權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平等保護多個申請執行人債權的執行制度。由于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尚未制定,我國關于參與分配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也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的意見》(以下簡稱《訴訟意見》)第297條至第29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規定》)從90條到96條對參與分配制度作了規定,但各地執法部門在理解和具體貫徹該項制度上差異很大,從而不利于平等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為此,筆者擬結合司法實踐,對參與分配制度的實質作一個膚淺,以期共同探討。
一、參與分配制度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有的觀點認為:“參與分配,是指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以后,該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使債權平均受償的制度。”這種觀點把正在起訴的債權人也納入了參與分配申請人的范疇,雖然符合我國的司法解釋,但易產生分配方案不確定、執行效率不高、浪費執行資源的弊端。從司法實踐來看,很少有正在起訴,卻沒有執行名義而主持分配的法院允許債權人(原告)參與分配的案例。同時,執行法院也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因為參與分配的執行申請人,可能在同一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這一觀點所指的執行法院究竟是哪一家法院?很不好把握。把被執行人限定為公民或其他組織,排除了法人,這一提法也與現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相沖突。
還有人認為:“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如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該債務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參加執行程序,對債務人的財產予以公平清償的制度。”這種觀點是法院系統的主流觀點,比較客觀。但它對參與分配的債權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未作硬性要求,與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相悖,值得商榷;同時該觀點沒有明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也是明顯的不足之處。
我國學者楊與齡對參與分配制度作了如下的定義:參與分配是“指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請求就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聲明,其債權平均受償而言。”這種觀點反映了參與分配的執行名義和平均受償的特征,但未對參與分配的申請人資格以及提出申請的時間予以說明。
通過對參與分配程序的實際考察,我們發現:參與分配的當事人有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其他申請執行人。這樣,在參與分配這一執行法律關系中就存在著三方面的當事人:一是申請執行人也是被執行人多頭債權人之一,為了與其他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可以稱為主申請人,它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執行措施且是措施順位排第一的債權人;二是被執行人,被執行只有一方,它是多頭債務人,而且其所負的債務系屬于不同的執行名義;三是其他申請執行人,為了與主申請執行人區別開來,我們把它稱為次申請執行人,所謂次申請執行人,是相對于采取執行措施且措施順位排第一的申請執行人而言的,系指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申請執行的債權人,這些債權人都有執行名義,并進入了執行程序。
就法院而言,承辦主申請執行人案件的法院由于主持分配事宜,可以稱為分配法院,而其他法院,承辦次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受理次申請執行人參與分配的申請,向分配法院提交參與分配所須的相關材料,與分配法院相區別,可以稱為執行法院。《執行規定》第92條對法院就是這樣進行了區分:“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參與分配制度從過程看包括參與和分配兩方面的,參與程序即次申請執行人申請參加的程序,是規定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的主體資格、申請時間、申請等內容的;分配程序是關于就執行所得對各債權人實行公開清償的方法、規則和比例的程序。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民事執行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有多個進入執行程序的申請執行人,且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因次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出參與分配的申請,由分配法院對次申請執行人依法進行審查,并對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分配規則和比例在所有申請執行人中進行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執行財產處理完畢,不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余下實體權利,各申請執行人的案件都可以中止執行,中止的原因消失,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在民事強制執行程序中,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經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提取收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除去優先受償的財產和維持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費,出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情況,這種債權大于被執行財產情況,是參與分配的前提條件。
(二)有多個金錢給付的執行案件。執行案件執行標的競合和主體的競合是參與分配的形式特征。首先是執行標的競合。這些執行案件,都必須是以金錢為執行標的,物之交付請求權和作為、不作為請求權等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
其次這些執行案件,是執行主體的競合。不是執行案件的債權人,沒有參與分配的資格,《執行規定》第92條規定的主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次申請執行人都是法院執行案件的當事人,這些執行案件,可以是兩個,也可以是兩個以上,一方面是多個取得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人,另一方面有共同的被執行人。同時,這些案件,可能在一家法院,也可能在多家法院,但都未執行完畢。
(三)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關于參與分配的程序,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從實際操作看,一般認為應分下列階段:1、申請。已取得執行根據、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得知他人對債務人已提起執行程序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后,可以向執行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書,要求參與分配,由執行法院向分配法院轉交相關材料。2、審查和處理。分配法院對要求參與分配的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看其是否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3、制作分配表、異議處置及實施分配。執行法院對除有優先受償權外的各分配債權人一視同仁,扣除案件訴訟費用,將執行所得按公平的原則制作分配表并依分配表實施分配。各參與分配債權人對分配順序及債權數額的有異議時,可在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成立的,法院將原分配表變更后實施分配,否則,按原分配表實施分配。在參與分配的民事執行法律關系中,分配法院處于主導地位。
(四)申請時間的限制性。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只有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至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前提出參與分配申請。其他債權人既不能在執行程序開始前也不能在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超過這個期限,債權人喪失申請參與分配的資格。
二、參與分配與破產制度、協助執行的關系
我們分析參與分配制度,許多人把它與破產制度混淆,特別是法人作為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他們就認為應該是適用破產制度,而不是適用參與分配。實際上,二者是兩個非常相似的法律制度,但它們的區別又很明顯。他們的相同點是:
首先從主體上看,他們都是多個債權人,一個債務人,都可能涉及多家法院。
其次從前提條件看,二者都有資不抵債的事實。不論是參與分配制度,還是破產制度,都必須滿足債務人資不抵債的基本條件。我國《執行規定》96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注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我國破產法第二條也有類似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兩個法律規定的前提條件基本一致。
再次他們都遵守公平受償的原則。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都按照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清償,首先執行特殊債權,再執行普通債權。我國《執行規定》第94條規定“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我國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也規定了清償順位:“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還有許多相同或者相近的點,但二者也有很大的區別,主要區別是:
(一)法律制度不同。參與分配是執行程序中的制度,是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申請,由分配法院主持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財產分配。而破產制度則是民商法特別法的范疇,既包括實體法的內容,也包括程序法的內容,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主持成立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為獨立的程序。
(二)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須由被執行人的除申請強制執行人以外的具有執行名義的其他債權人依法申請,不符合這一條件的債權人不得申請參與分配。而破產程序可以由任何債權人提出申請,還可由債務人提出申請。
(三)被申請人不同。參與分配適用的對象,依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第96條,適用于企業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破產制度則只適用企業法人。我國《破產法》第一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四)主管不同。參與分配是人民法院執行局(庭),破產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
(五)管轄不同。參與分配由主申請人案件法院管轄。《執行規定》第90規定“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而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法第三條)。
(六)法律后果不同。參與分配的結果是各債權申請人的執行案件的中止,中止的情形消失,恢復執行。而破產制度的結果是多樣的,包括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如果破產清算,則所有未實現債權部分一律核銷。
參與分配和破產制度又是相互聯系的。企業法人資不抵債,不一定產生破產結果,在企業法人破產之前,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申請執行人是否選擇破產程序,是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我國《執行規定》第89條規定“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就是給申請執行人的選擇權。
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也有些類似。在法院作為協助執行人時,兩種制度都是一家法院給另一家法院的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制度,《執行規定》第124條是人民法院作為協助執行單位協助執行時具體規定和要求“人民法院在異地執行時,當地人民法院應該積極配合,協同排除障礙,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但參與分配和協助執行的區別又很明顯。
首先是執行的標的不同。參與分配標的必須是金錢給付義務,而協助執行的標的是多方面的,可以是行為,也可以是金錢,甚至是人。如甲法院協助乙法院扣押車輛、拘留人等。
其次法院的權利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有審查的權利,協助執行的單位不一定是法院,協助執行的法院沒有審查的權利。
第三執行的措施不同。參與分配中的分配法院直接執行給債權人,協助執行的法院只是協助,具體的處理由執行法院辦理。
第四債權人的地位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是分配法院的當事人,協助執行中不可能成為協助執行法院的當事人。
第五救濟制度不一樣。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可以申訴,提起訴訟,而協助執行的法院不直接面對申請執行人,不與協助執行的申請執行人有利害關系,沒有設立這類救濟制度。
三、關于我國參與分配制度的理解和適用
從司法實踐中看,各地在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時關于參與分配立法的規定有很大的爭議,筆者就其中的幾個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問題
分配法院對參與分配的審查以及其它債權人的異議首先從申請人的主體資格開始。對此,我國現有的司法解釋作了不同的規定。《民訴意見》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必須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具體而言有兩種:一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而且這種關系已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或經仲裁機構裁決,或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且相關的文書已經生效的債權人;二是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即與被執行人存有債權債務關系,在法院因其他案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過程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被法院立案受理的債權人,既包括向一審法院起訴的債權人,也包括向二審法院上訴的債權人;既包括法院已經受理其案件但尚未開庭審理的債權人,又包括法院雖已開庭審理但尚未對其案件作出裁判的債權人,還包括那些案件一審裁判已經作出但尚未生效的債權人。
根據《執行規定》,申請參與分配人須是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即申請人的條件一是與被執行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二是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而非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為,二個條件缺一不可。
比較兩個司法解釋,關于申請參與分配的主體范圍明顯存有以下差別:一是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不同。《民訴意見》對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種類未加限制,《執行規定》則要求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必須是以金錢給付為。二是提出申請的依據不同。《民訴意見》規定了申請人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兩個擇一要件:一是在結果上有執行依據;二是在程序上已進入起訴階段。《執行規定》則以取得執行依據為申請參與分配的唯一要件,排除了在起訴階段以法院受理為依據申請的可能。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以哪個司法解釋為準確定申請主體的范圍呢?根據新法優于后法的原則,當然是以《執行規定》為準。
(二)關于“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標準問題
《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均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作為申請參與分配人提出申請的一個前提條件。但如何判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兩個司法解釋均無明確的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
實踐中,存在客觀標準和主觀標準的爭議。持客觀標準的同志認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應該是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總額在事實上在客觀上少于其全部債務總額,方能判定“不足清償”。持主觀標準認為,即主申請執行人與從申請執行人在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之外不能提供新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線索,法院依靠自己的能力也不能發現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表面證據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沒有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就應該認定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事實上,要求法院和參與分配的債權人按照客觀標準執行,實際上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參與分配是一種公平的保護債權人的制度,它本身不是執行案件的終結,而是執行案件的中止,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實體權利仍然存在,發現新的執行線索,債權人仍然可以恢復執行。同時,采用主觀標準,有利于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從而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
(三)關于法院告知義務的問題
參與分配程序因申請人提起而得以啟動,申請人若不向執行法院申請,則無從進入業已開始的執行程序。但實踐中,申請人沒有提出申請往往不是因為其主觀原因,而是因為客觀上不知道法院已啟動執行程序,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由此帶來一個問題是:執行法院有無告知所有債權人其已開始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的義務?
筆者認為,法院無告知義務。這首先是有參與分配制度的性質決定的。參與分配程序不同于破產程序。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一次性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并從實體上消滅債務人的民事主體資格,債務人以后將不再也不可能承擔清償剩余債務的責任。因此,在破產程序中,要求法院要有告知義務,以保證各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參與分配程序是使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現有全部財產,并不從實體上消滅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如果債權人在這次執行中未得到全部的充分的足額清償,以后發現債務人還有其他財產時,對剩余債務仍得申請法院繼續強制執行。
其次,民事強制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決定了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作為權利的享有者債權人也有義務關注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向法院提供執行線索,及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因而,在參與分配程序中,法院沒有告知義務。如果要求執行法院就每一個執行案件都以通知、公告等方式告知其他不特定的債權人,首先是要求法官了解執行信息,這顯然不可能,全世界也沒有這種先例。
第三、法院沒有告知的義務符合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不告不理,是否選擇參與分配,是債權人的權利,法院提醒債權人參與分配,不僅對知情債權人的權利是一種損害,也是與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不符。
四、司法實踐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參與分配制度在具體的貫徹上,還存在一些有爭議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的處理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看法不同,處理結果完全不一樣:
(一)如何界定參與分配的時間。我國《執行規定》第90條規定次申請執行人提出參與分配的時間是“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如何理解“被執行完畢前”?筆者認為:執行財產無非動產和不動產兩類,動產執行完畢以占有為標準,不動產以登記為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財產轉移的時間:“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其所有權的轉移自該動產交付時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轉移。”這個時間就是參與分配的最后時間。
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劃到法院帳上是否算作執行完畢?筆者認為,貨幣是否劃到法院帳上不是執行案件的必要程序,貨幣作為執行標的物,從被執行人的帳上或者協助執行人的帳上辦理了劃轉手續就是執行完畢,其它債權人就喪失了對該款項參與分配的權利。
債權人關于被執行財產的分割協議能否理解為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在實踐中,往往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在被執行財產實際處理完畢前,各債權人自行達成分配協議的情況,對此,法院是否應該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筆者持肯定的觀點,認為協議簽訂之日,就可認定被執行財產執行完畢之時。因為參與分配制度對債權人采取的開放式的方式,如果完全按照常規去理解,否定分割協議的有效性,對前面做了很多工作而且隨后繼續要做工作最后按照分配協議分割被執行財產的債權人是不公平的。
(二)關于公益費用問題。在參與分配的制度中,還涉及一個公益費用問題。何謂公益費用?就是在處理被執行財產過程中,所必須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執行費用,有的人稱為程序費用。對那些固定資產在外地的案件執行,花費的訴訟費、評估費、差旅費等更大。關于公益費用如何處理,我國參與分配的法律沒有規定,在德國,公益費用是作為優先債權處理的,即在優先清償權利順位在先的債權后,就首先清償公益費用,再平均清償普通債權。
由此又引出了一個問題,有的債權人,只想在被執行財產中參與分配,而不愿預先墊付公益費用,承擔風險,法律用語就是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通俗的說法就是只“吃肉喝湯”。對這樣的參與分配的申請執行人應該如何處理?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對這樣的申請執行人我們也可以參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相近法律,按照公平原則予以除權處理。
(三)關于參與分配的救濟問題。參與分配制度一個很重要的內容是救濟體制,我國尚無這方面的立法規定。筆者認為參與分配的救濟方式應該區別不同的矛盾,適用不同的救濟方式。參與分配制度可能引起的爭議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的當事人之間,主要是債權的真實性以及參與分配資格問題,其性質是平等主題間的爭議,其救濟方式應該是訴訟方式;另一方面來自申請執行人與法院之間,主要是公益費用和分配比例問題,其性質帶有行政性,應該通過復議的方式救濟。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救濟制度的情況下,應該以復議的方式來過渡,直至我國強制執行法的頒布與生效。
資料:
①楊立新:《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制度》,《楊立新民法網》,2001年7月30日。
②鄭學林等:《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 立案 審判監督 執行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版, 第481頁。
③楊與齡:《強制執行法論》,:三民書局,第244-246頁。
④讓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羅結珍譯:《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要義》,《法制出版社》第2002年12月第1版,第362-363頁。
⑤黃風譯: 《民法大全司法管轄審判訴訟》,第80頁。
⑥白綠鉉譯:《日本新民事訴訟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34頁。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國家人口計生委《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不斷提升全市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水平,切實做好我市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的重要性
病殘兒醫學鑒定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水平。多年來,通過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但由于種種原因,仍存在著鑒定診斷標準把握不嚴格、審批程序不規范等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影響了全市人口和計生工作的健康有序發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認識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事業心,認真汲取教訓,增強工作自覺性、主動性,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抓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進一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切實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清理核查工作
(一)清查內容和重點
市政府確定,從10月10日開始至11月10日,用一個月的時間對20*年以來審批的病殘兒情況,進行認真清理清查。清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冒名頂替病殘兒現象,是否有出具假醫學鑒定材料行為;審批的病殘兒是否符合國家標準,申報、初審、復審程序是否規范;病殘兒醫學鑒定后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公示,在申報、初審、鑒定過程中是否存在不正之風等。清點是城鎮和公職家庭,特別是具有多個病殘兒的部門和單位。
(二)實施步驟
1.宣傳教育階段。凡20*年以來被批準有病殘兒的單位,要認真做好病殘兒家庭的思想教育工作,講明政策,分析利害,積極協助搞好病殘兒清理清查工作。2.調查階段。農村鄉鎮、村民委員會,城區辦事處、社區,各部門、單位,要對20*年以來的病殘兒進行一次全面調查,澄清病殘兒真偽,弄清事實,并按調查內容由鄉鎮(辦事處)逐一寫出調查報告。同時將調查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3.審查和處理階段。各縣區要成立清查小組,清查小組根據工作要求,吸收熱愛計生工作、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秉公辦事的有關專業醫務技術人員參加。清查小組根據20*年以來的申報、初審、鑒定材料及鄉鎮(辦事處)調查報告,逐一進行審核和分析。審查中發現有問題的,按程序收回二胎生育證,已懷孕的勸其流產;對于不服審查處理意見的家庭,可進行復議或復查,或由市組織重新鑒定。具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個人要主動自報,并主動繳回二胎生育證;主動進行流產手術的,按照有關政策予以從輕處理。對申報和鑒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在本次清理清查工作中思想認識到位、態度端正的,予以從輕處理;對不配合工作,掩蓋事實,再次弄虛作假的,嚴格按照《*市計劃生育有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辦法》及補充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扎實做好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一)嚴格申報程序
縣區計劃生育局負責本轄區病殘兒鑒定的管理和組織工作。子女有明顯傷殘或患有嚴重疾病并符合有關病殘兒規定的家庭,可向女方單位或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及其子女情況進行必要的社會調查,核實申報對象的病殘史、家庭史及病殘兒真偽,由單位計生工作人員帶病殘兒到醫療部門確診病情,鄉鎮(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審批表》。之后,鄉鎮(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申請人及其子女情況再次核實并進行必要的社會和家系調查,并將有關材料報縣區計生局。縣區計生局成立初審小組,初審小組對各鄉鎮(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認真把關和嚴格審核,初審合格后報市計生委進行復審。
(二)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1.建立逐級調查制。申報人所在的村、居、單位,在接到個人申請后,要組織人員對申報人進行社會調查,形成調查材料后,加蓋單位和主要負責人印章,向所在鄉鎮(辦事處)申報。鄉鎮(辦事處)對申報的病殘兒要逐個進行社會和家系調查,形成調查材料加蓋公章和負責人印章報縣區主管部門。縣區主管部門對申報的材料要進行認真審核,對病殘兒父母為公職干部、職工的,要逐一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材料。初審前,要會同有關醫務人員對鄉鎮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之后按照程序進行縣級病殘兒初審。2.堅持公示制。對于申報的病殘兒情況,堅持三級公示制。單位上報鄉鎮(辦事處)前在本單位公示七天;縣級初審后上報市級鑒定前在病殘兒父母雙方單位公示七天;市級鑒定結束在父母雙方單位公示30天無異議后,方能辦理有關證件。對三級公示情況,縣區要派出督導組進行專門督導。3.嚴格責任追究制。對在病殘兒申報工作中采取騙取、偽造、變造等手段索取病殘兒鑒定證明及二胎生育證的個人,按照《*市違法生育當事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黨政紀直至開除公職處分;對于提供不實診斷證明的醫療人員和在申報、初審、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鑒定專家和工作人員,按照《*市計劃生育有關工作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對于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負責人,按照《*市計劃生育領導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并對該單位計劃生育工作實行重點管理,取消其各種評先獲獎資格。
四、加強領導,嚴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