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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音樂包括宜賓民歌槐花幾時開、金沙江下游船工號子、南溪哈號、屏山薅草歌、江安打蓮槍等優秀傳統民族民間音樂,這些不同種類的民間音樂各具特色,同一類的音樂也因地理環境、風土人情的不同而風格各異。特別是著名的落魂腔,中央電視臺曾數次對其進行采訪,令人惋惜的是這樣一種優秀的民族民間音樂現已失傳。
二、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圖書館是收集、整理、加工、保存文獻資料并傳播正能量的信息中心,關注并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是圖書館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它是一種職責、一種光榮,更是一種新的發展。
(一)圖書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
責任《公共圖書館宣言》中指出:圖書館具有加強文化遺產意識、提高藝術鑒賞力、促進科學成就和科技創新、支持口述傳統文化保存和傳播的職能。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好在此范圍之內,因此圖書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具有不可推卸的社會責任。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階段都需要圖書館的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申報以及開發等各個階段,都需要相關文獻的支撐。而圖書館的基本職能就是收集、整理、利用文獻。圖書館所收藏的地方文獻對民間工藝、表演藝術等都有比較詳盡的記錄。圖書館應充分利用其研究成果,積極參與開發、整理、搜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
(三)增加館藏,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通過口述等方式得以流傳,而圖書館主要是采集紙質文獻資料。在全社會都在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動中,圖書館也應積極利用其傳統與現代手段對一些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挖掘和整理。這不僅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也擴大了圖書館的工作范圍,增加了珍貴的館藏,同進也起到了對流傳于民間的文化進行傳承和宣傳的作用,從而能使讀者更好地利用、學習、品鑒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圖書館挖掘、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對歷史文化的延續
非物質文化遺產存在于民間,形式多樣,是人們對現實生活表現形式的一種總結,既是傳統文化、民族精神的象征,也是社會精神文化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和不可再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以人為載體,有的項目已面臨失傳的尷尬局面。圖書館通過挖掘、整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變“口口相傳”等傳統方式為可長期保存的文獻載體形式,是對人類智慧結晶的延續,也為后代子孫留下了豐富的可再學習、再利用的寶貴文化遺產,具有很強的歷史作用和社會作用。
(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職能的延伸
圖書館作為保存與傳播知識文化的場所,在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既保存有大量形式多樣的地方原始文化資料,又可廣泛利用現代知識、技術將可變的活態形式變為可見、可用的數字化或文獻信息形式進行保存,極大地豐富了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數量。在整理、保護過程中也進一步增強了圖書館功能,拓展了服務平臺。
三、圖書館保護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
將保護和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作為圖書館常規工作之一,以形成圖書館的特色館藏,需要我們付出艱辛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針對宜賓市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取得的進展,本文認為圖書館還需采取以下幾個方面的舉措,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之一是具有非物質性,在未開發或表現出來之前,一般存在于持有者的腦中,表現為口頭傳統、手工技藝等形式,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非物質遺產形態。只要非物質文化遺產持有者存在,其技藝不但可以復制,還可以進一步創新,所以應該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對非遺持有者實施全方位的保護,不要讓他成為歷史典故,真正做到傳承性的保護。
(二)圖書館主動參加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成要素之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和立檔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區、縣圖書館,對本區域的民間文化接觸較多,如民間風俗、禮儀等。圖書館可組織本館館員聯合或協助其他部門開展對本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記錄、整理,充分發揮館員的學術研究能力。
(三)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工作
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明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措施中包含宣傳和弘揚等。圖書館作為文獻信息的收集、傳播集散地,利用多媒體網站開辦專題講座和視聽資料以及進社區、進軍營、配合學校素質教育以及依托遍布于全國各地區的國家數字文化網或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網絡體系等方式方法,使廣大讀者認識非遺、了解非遺保護的重要性,充分發揮圖書館傳播信息的功能。
(四)爭取政府相關部門支持,擴大文獻采集
圖書館一般是政府組成部門文廣局下屬的負責文獻收集、整理以及宣傳文化知識正能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應充分得到政府支持、授權,切實解決人員、編制、經費和技術人才引進等問題,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作為圖書館的一項長期工作來抓。如確立圖書館保護、搶救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制度,下撥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項資金等。傳統圖書館主要關注的是已形成文字的文獻,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應將那些流傳于民間的口傳心授、口口相傳的民間文化知識、技藝收入文獻采集范圍。運用聲、像、文字三位一體的現代手段,使民間文獻制作走向多樣化。除挖掘民間文學、音樂、故事、手工藝等作品外,對那些維系族群的生存史、民情風俗及其衍生物也應兼收并蓄并進行文獻化,使圖書館文獻館藏內容、形式多樣化,極大地豐富圖書館館藏資源。
(五)建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保障體系
圖書館的職能之一是對文獻的保存和利用。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和保護過程中,圖書館應結合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地方文獻特色,通過多種方法、手段和途徑,制定相宜的保護策略、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保障與服務體系。
1.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采集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目前大多以非正式出版物的形式出版,通過采購手段一般無法有效征集,因此應充分發揮圖書館地方文獻的收集手段,通過實地調查、現場拍攝,對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田野搜集、確認、建檔、整理等,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科學采集制度。
2.充分發揮圖書館的信息特長圖書館在收集、分析文獻資源中有較為先進的技術手段和工作經驗,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無形的文化遺產,其特點決定了非遺用一般方法難以長期保存。必須運用特定的方法,發揮圖書館信息技術的特長。如對口頭傳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錄音并轉化為語言資料記錄保存;對傳統表演藝術進行攝像,全面記錄其原始形態,然后再運用數字化存儲技術進行轉換處理,從照片、錄音錄像中再現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改變傳統圖書編目方法、規范非遺分類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活態文化,內容復雜、形式多樣,且傳播大多為非正式形式,如即興表演、口技等。因此傳統的紙質文獻編目方法無法操作,不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保存。因此各館應組織專家、學者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細則,以實現圖書館非遺文獻編目的可規范控制。
4.增強館際合作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大量散落于各地,表現形式多樣,單靠一館難以收集。可由市(區)館牽頭,聯合各縣圖書館進行集中培訓,定期或不定期選派專人走訪非遺傳承人,對非遺資源進行甄選、鑒定、評估并進行相應建檔,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質量。
5.加強非遺數字化存貯,建立相應數據庫搜集和收藏社會風俗、民間傳說的地方文獻是圖書館的重要社會職能,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以師徒或團體的形式流傳下來的,逐漸形成今天的技能或習俗技藝,其形式和特點決定了用傳統方法難以長期保存。因此圖書館應該充分發揮先進的現代技術手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聲音、圖片、影像等原始資料采用數字化貯儲方法,將活態文化轉變為有形文獻長期妥善保存,并為讀者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多種檢索途徑,實現對非遺文化資源的充分應用。圖書館對已搜集、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資料在進行深加工后,可利用現有數字信息技術,通過音頻、圖像等技術,進行數字化加工處理與整合。有條件的圖書館可建立搜索引擎,并與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聯網,以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信息在全國范圍內資源共建共享。
四、結語
關鍵詞: 中國文化遺產 文化生態 保護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漫長的歲月中,中華民族創造了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文化遺產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進程中,與環境交互作用的產物,是人類智慧的結晶,也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的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筑、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雖然中國擁有的世界文化遺產數越來越多,但近年來與世界文化遺產有關的負面新聞也在與日俱增。長城被破壞、敦煌莫高窟壁畫脫落、周口店北京猿人遺址殘破、孔府孔廟孔林被淹、黃山、泰山建索道以及張家界武陵源、九寨溝游客過多等新聞頻頻傳出。文物非法交易、盜竊和盜掘古遺址、古墓葬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在一些地區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貴文物流失境外。由于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變遷,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刻不容緩。
一、文化遺產的概念
文化遺產是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創造的具有文化價值的財富遺存,它包括人類在社會歷史實踐中所創造的一切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它是人類改造自然的見證,反映了歷史上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及其發展。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
中國文化遺產蘊涵著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結晶,也是全人類文明的瑰寶。中華五千年歷史進程留下的無數歷史文化遺產,積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蘊和文化內涵。這些歷史文化遺產是中國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根和魂,是創造美好生活的不竭動力。保護文化遺產,保持民族文化的傳承,是連接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也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是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三、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措施
1.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將文化遺產保護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并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鄉規劃。必須建立健全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以及輿論監督機制,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充分發揮有關學術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加大執法力度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建設,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臺。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要嚴格依照保護文化遺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作出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各級文物行政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有權依法抵制和制止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決定和行為。嚴厲打擊破壞文化遺產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因決策失誤、,造成文化遺產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充實文化遺產保護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因執法不力造成文化遺產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3.加強隊伍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點文化遺產經費投入。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建設,大力培養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的各類專門人才。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科技的研究、運用和推廣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水平。
4.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各級各類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要經常舉辦展示、論壇、講座等活動,使公眾更多地了解文化遺產的豐富內涵。認真舉辦“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提高人民群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組織參觀學習活動,激發青少年熱愛祖國優秀傳統文化的熱情。各類新聞媒體要通過開設專題、專欄等方式,介紹文化遺產和保護知識,大力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先進典型,及時曝光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行為及事件,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在全社會形成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1.綜合性的體制管理模式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在保護管理體制中所采用的是一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綜合性組織模式。其中,歷史蘇格蘭(HistoricScotland)是蘇格蘭政府的執行機構,6代表蘇格蘭部長7對蘇格蘭的歷史環境進行相關的宣傳、推廣及保護活動。它不僅負責蘇格蘭所有的世界遺產地管理,同時也負責與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相應的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實施。愛丁堡市政府(EdinburghCityCouncil)是國家、中央政府的延伸和代表,它主要負責規劃開發、土地使用,直接管理、監督和協調各種遺產保護,頒布城市范圍內建筑遺產以及世界遺產地的特殊法令等。在市政府機構內部有專門的世界遺產官員來處理與世界遺產相關的各項事務,并在進行城市規劃系統的審批階段起到關鍵的作用。8這兩者作為主導,負責了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宏觀層面的政策法規與大部分資金撥款。同時,愛丁堡老城新城還設有相對獨立和專業的咨詢執行機構愛丁堡世界遺產信托(EdinburghWorldHeritageTrust)9,它作為第三方中介,專門處理與世界遺產保護管理有關的具體性事務,其與行政機構的緊密聯系,內部以職業專家學者為核心組建技術團隊,確保可以對各項保護管理項目提供經費保障和實際的技術支持,同時也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因缺乏專業經驗而對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造成負面影響。此外,還有科本協會(CockburnAssociation)10、蘇格蘭建筑遺產協會(ArchitecturalHeritageSocietyScotland)11、蘇格蘭城市信托(ScottishCivicTrust)12、蘇格蘭國家信托(NationalTrustforScotland)13等民間社團組織,共同對愛丁堡老城新城進行重要的監督、教育和推廣作用。這種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專家咨詢機構、民間私人團體同時參與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運作體系模式范圍廣泛、執行嚴格,且較為完善,確保了在愛丁堡老城新城保護管理過程中的相對開放性、科學性和公正性。
2完善具體的法律保護體系愛丁堡十分重視在規劃系統和調控方面對老城新城的建筑、歷史環境進行嚴格保護管理。其規劃政策法令、古跡保護法令、歷史環境政策條例主要來自國家、區域、地方三個不同的層級。在國家宏觀層面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作為區域和地方的規劃政策框架的基本法《1997年城市與鄉村規劃法(》蘇格蘭()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otland)Act1997)、《2006年規劃法》(蘇格蘭)(ThePlanningetc(Scotland)Act2006);專門針對單體建筑、紀念物以及具有獨特考古和歷史價值地區的保護法律《1997年規劃(登錄建筑物及保護區)法令》(蘇格蘭)(ThePlanning(ListedBuildingandConservationAreas)(Scotland)Act1997)、《1979年古跡及考古地區法令》(1979AncientMonumentsandArchaeologicalAreasAct);蘇格蘭歷史環境保護管理基本政策的指導文件《蘇格蘭歷史環境政策》(ScottishHistoricEnvironmentPolicy)(SHEP)14(2008);蘇格蘭政府在土地利用規劃方面的政策法規《蘇格蘭規劃政策》(ScottishPlanningPolic)(SPP)15。在區域層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發展規劃》(TheDevelopmentPlan)、《愛丁堡與洛錫安區結構規劃》(EdinburghandtheLothiansStructurePlan)。與蘇格蘭政府國家、區域政策法令相比,由愛丁堡市政府頒布實行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規則更為詳細,如《愛丁堡城市地方規劃》(EdinburghCityLocalPlan)(ECLP)16、《愛丁堡保護區特色評估》(ConservationAreaCharacterAppraisals)等,它們十分有效地對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地的建筑以及整體景觀環境進行保護,同時也更具有實際操作性。由以上分析可見,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從國家、區域、城市的不同層面,構成相當完善具體的法律保護體系,從根本上保證對世界遺產地建筑環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護,法律內容較為細致、規范,并且具有量化標準,例如,在《規劃法》中,不但明確規定了列入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四個要素“必須具有建筑學價值、歷史學價值、普遍價值和與國家重要人物或重要時間相關”,而且還細分了相關的時間標準,因此具有很強的操作性。17其次,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均將文化遺產納入城市規劃的范疇,通過對規劃開發進行評估控制,來防止對區域內的歷史文化遺產造成破壞,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值得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加以學習。此外,在其法律法規中“保護區”的特色評估政策也十分具有借鑒性,目前愛丁堡共有39個保護區,其中的中世紀舊城保護區、喬治亞新城保護區、迪恩村莊保護區(DeanVillage)以及西端保護區(WestEnd)構成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區域的大部分,對愛丁堡世界遺產地提供了較為完整的保護。一旦世界遺產地內有新開發項目進行申請,保護區的特色評估就可以與現有法定規劃政策,具體導則以及特定場地的發展要求等一起,共同建立起框架,來嚴格評估和控制新項目對保護區特色和形象所產生的影響,同時也對遺產地規劃政策以及開發控制決定的建議提供了合理的基礎。
3多元化的保護方法策略在完善的體制安排與法律體系基礎上,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地還通過多元化的方法策略,積極保護老城新城的歷史建筑及景觀環境,改善居民生活質量和遺產地投資、旅游環境,為世界文化遺產地的可持續發展尋求更大的空間。為了復興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的歷史價值和提高公共空間景觀環境品質,愛丁堡進行了“首都街道”計劃(CapitalStreetsProgramme),CastleStreet、St.AndrewSquare、Grassmarket以及RoyalMile、SouthBridge等世界文化遺產地老城新城中的街道廣場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和改善(圖2)。愛丁堡還進行了店面標志和廣告視覺景觀控制的項目嘗試,即在愛丁堡老城新城最主要的街道RoyalMile沿街區域范圍內,所有新店鋪采用的標志都需要得到蘇格蘭政府的規劃審批許可,而原有店鋪如果會對保護區的特色和形象產生明顯的破壞,政府也能夠要求其進行去除。同時,愛丁堡也十分注重處理好城市建設發展和文物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取得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共贏。目前,愛丁堡老城新城中約有75%的建筑為A,B,C級登錄建筑,相關政策法規的實施以及職業保護專家提供的建議保證了眾多法定登錄建筑在單體結構、建筑環境、庭院、建筑室內等方面進行整體性保護。18為確保保護工作與新建筑建設之間的協調共生,相關政策從原先登陸建筑以“最佳的使用方式是延續原建筑的設計功能”為主導過渡到以持續合理發展為標準的改建方式,改建中應盡量減少變化,并適應新的抗震、防火、衛生、結構規范等建筑標準,符合無障礙設計標準,使建筑利用在較長的時間跨度內具有適應性。在老城區,一些新建建筑在尊重歷史文脈的原則下,采用新技術、材料、建筑語匯反映時代特征,在設計中都很好地參考了老城傳統建筑的形式與特色、保存了文化價值的理念,并有機融入其周圍環境,保持與歷史、景觀的緊密聯系。它們與老城區歷史建筑相互輝映,共同構成愛丁堡獨特的城市特色。比較成功的案例如蘇格蘭國家博物館、Canongate112、蘇格蘭詩歌圖書館等(圖3)。
4多方位互動式公眾教育愛丁堡通過多方面資源的整合,確立了世界遺產層級化教育的原則,在大學、中小學、普通民眾等不同年齡段、教育背景層面,構建起一個互動性強、立體多方位的世界文化遺產公眾教育網絡體系,以此推廣世界文化遺產,提高城市歷史遺產保護意識和價值觀,增強城市公眾的文化認同感,對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產生了十分廣泛而積極的影響。在高校教育和學術研究方面,愛丁堡大學的蘇格蘭遺產保護中心(ScottishCenterforConservationStudies),設有專門的遺產保護碩士學位。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理論與研究是其中開設的必修課程之一。同時,有關愛丁堡遺產保護管理的研究不斷進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世界遺產歷史、考古、環境監控報告、氣候變化影響、項目保護報告、城市經濟發展、游客分析等。自20世紀70年代至今,愛丁堡還針對城市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每十年召開一次國際性的系列學術會議。以上研究為《愛丁堡世界遺產管理規劃》奠定了科學的理論基礎,并正確有效地指導了愛丁堡世界遺產教育的實踐。針對青少年為核心開展遺產教育也是愛丁堡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主要特點。愛丁堡在中小學進行了一系列相關的課程、講習會、設計競賽等推廣工作,例如CurriculumforExcellence、AuldReekiesession、LOOKINGuP!19等,以此來提升青少年對世界遺產及其價值的認知。這些項目目標鮮明、可操作性強、形式多樣生動,通常以愛丁堡世界遺產地研究的某個特定主題為目標,在過程中不僅局限于建筑或歷史單一細節內容的講述,而是將世界遺產地的研究內容與學校實際課程內容相結合,豐富有趣的項目整體策劃在讀寫、藝術、信息技術等多方面均提供了培養學生多種能力技巧的可能性。在普通大眾層面上的教育則更為社會化和日常化。愛丁堡主要通過主題展覽、大眾傳媒(電視節目、網站)、導游線路、城市活動、宣傳出版物等多種方式途徑,來提供多樣化信息,增強民眾對世界遺產的認知度和熱愛感,培養人們自覺保護世界遺產的意識。其中的“愛丁堡開門日”(EdinburghDoorsOpenDays)活動20已成為愛丁堡每年一度最盛大的建筑、遺產、文化節日,DOD其實是歐洲遺產日(EuropeanHeritageDays)21的一部分,在愛丁堡已舉辦20年,由科本協會組織,與愛丁堡市政府合作,每年向公眾免費開放一些最好的,現代的或歷史悠久的建筑,其中的許多建筑在平日是不向公眾開放或是需要收費的。這些建筑遺產大部分位于愛丁堡的老城和新城,活動歷時兩天,包括導游、文化活動、展覽、講座等,大大增強了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
二、結語
關鍵詞:文化遺產;浦東新區;文物保護;發展
一、文化遺產的保護現狀
1、文化遺產的概念闡述
文化是一定的歷史階段、一定的地域環境、一定的人類種群的一種生存狀態、生活習慣、思維方式的反映。文化是一條歷史長河,從遠古流到現在,從現在還要流向未來。文化發展盡管千變萬化,但是作為特定的文化,總保留著祖先的基因。
文化遺產是人類世世代代的創造和積累,積淀著各個歷史時期的杰出貢獻。人類社會的發展建立在對過去文化、智慧的繼承和總結之上,通過文化遺產,人們才能夠認識自己從何處來,認識祖先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由此更加清晰地了解人類的追求,明確我們如何走向明天,走向未來。 1(1)
本文“文化遺產”主要是采用國際上通用的概念,等同于我國的“文物”概念。它包括可移動文物與不可移動文物,其中可移動文物指器物、典籍、手稿、藝術品、化石等。不可移動文物指古文化遺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壁畫、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性建筑、近現代代表性建筑歷史遺址,以及周圍環境。本文的研究對象是浦東地區的不可移動文物。
研究文化遺產,就是研究人的生存狀態,研究人的過去和未來。浦東新區地面文物的保護與統籌發展,對于弘揚浦東地區的文脈,培育浦東精神的認同感和歸屬感,保持浦東地區的文物特色,都具有無可替代的意義和作用。保護文化遺產是歷史賦予當今社會的崇高責任,也是時代賦予文保工作者的責任,是實現人類文明延續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造福于人類的千秋功業。 2(2)
二、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近年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理念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同。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問題也進入了國際視野。不可否認,在管理理念、科研水平以及對自身文化價值的發掘上,我們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尚有不少差距。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末將相關概念引入,并逐步掀起一股“遺產熱”,使文化遺產成為公眾關注的話題。同時伴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劇,城鄉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矛盾逐漸尖銳,也促使建筑學、考古學、規劃學等學科的學者將研究方向調整到文化遺產,以便共同應對新的變化和挑戰。在這種大背景下,高等院校的教育悄然發生變化。
首先,文化遺產的保護不是一項簡單的、短暫性的建設和經濟行為,而是一項高層次的長久性的文化活動。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指出:必須嚴格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在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前提下,對文化遺產的保護要堅持真實性和完整性原則,對文化遺產的維修要堅持可讀性、可識別性和可逆性原則。
我們理解,之所以現在的文化遺產保護遭遇難題,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是重商輕文的觀念在作怪,這里不僅有利益驅動,人們過分看重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更有大量的急功近利的過度開發,從而使遺產原本濃厚的文化氣息被忽略,從而不可挽回地造成文化傳承鏈條的失真和斷裂。
文化遺產有其經濟價值,由文化遺產而引起的旅游產業,可謂是其生命力的佐證。文化遺產所在地利用文化旅游發展帶動經濟發展,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也是導致近幾年來申遺的功利性原因之一。
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更多城市意識到文化遺產對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各地在申報世界文化遺產熱情高漲的同時,對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也抱有巨大的熱情。雖然在《條例》中對名城的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但城市政府仍然提出申報,愿意承擔保護的責任。當然其中也不排除個別有利用名城搭臺,只為經濟唱戲的想法,但還是應該因勢利導,宣傳正確的保護理念,提出正確的保護方法,引導到積極正確的方向。現在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已經有111個,可以說大部分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城市已經囊括其中。
在新的名城申報中,他們以新的保護觀念,深入研究城市文化遺存,認識它們的價值,從而擴大保護的要素,如工業遺產、近現代建筑遺產、鄉土建筑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它們豐富了歷史文化名城的內容,提升了城市的歷史文化價值,為申報成功創造了條件。
利用名人故居建立的博物館是全國博物館的重要組成部分。博物館也是文化遺產的保護的重要宣傳機構,博物館通過舉辦具有地方特色的展覽,為觀眾提供豐富的精神食糧。將文化遺產列入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收藏進博物館,并不是保護工作的終極目的。保護文化遺產的根本目的,在于“子子孫孫永葆用”。重視保護與利用的結合,就要挖掘文化遺產潛在的文化內涵,經濟價值和對城市發展的積極意義,使文化遺產融入現代社會生活,發揮起更大作用。
其次,文化遺產保護缺乏完善的體制制度保障。
誠如單霽翔所言,資金短缺一直是制約文化遺產保護的瓶頸問題。政府財力遠遠不能滿足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目前對文化遺產保護的資金投入量相對較少,應當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3(3)當然,做好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人才、技術比資金更為重要。
目前上海地區主要集中在復旦大學文博系、復旦大學文化遺產研究中心等學術研究機構,從事博物館及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單位和部門,對此并沒有足夠的意識,因而其實踐性不強,還需要進一步提高文博專業人才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意識。文化遺產屬于不同行業不同層次的部門管理,由于體制所限,很難劃歸到文化或者文物部門統一管理,管理部門各自為政,保護標準各行其是,不利于遺產的長效保護,這種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的格局,難以形成文化遺產保護的合力。聯席會議制度是近年來我國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項制度創新,是政府依法行政、民主觀和民主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有鑒于此,在各級政府層面建立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十分必要。在遺產保護管理協調溝通機制建設上,可以考慮的另外一個方案是:建立文物信息管理系統。 4(4)#p#分頁標題#e#
我國目前已經加入了五個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公約,即《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5(5)。
三、浦東新區有形文化遺產保護現狀與發展思路
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人們對于文化遺產的研究主要著力于物質文化遺產,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產在近代主要經歷了以下三個發展過程:第一階段是對重要的單體文物古跡的保護;第二階段則擴大對文物古跡周邊環境,以及對以某個歷史建筑群為主體的歷史街區,歷史區域乃至某個古城鎮的保護;第三階段就是由物質文化遺產擴大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6(6)。浦東新區對于文化遺產的保護歷程基本與此相同。
早在上世紀50年代,浦東新區,包括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員會主要致力于單體文物、重要歷史遺跡的保護與發掘。如1954年修建位于浦東新區高橋的烈士墓,1959年將老寶山城遺址作為上海市第一批乙級文物單位。1979年12月12日,北蔡鎮金星村(原北蔡公社金星大隊)十二生產隊所屬三宅頭黃家宅南的一段川楊河河床中發現唐代古船。這一時期的文物保護工作思路基本就是如此。
直到1985年12月5日,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員會(85)滬保辦字第476號文通知:“故居現狀不得有任何改變,并暫時劃定故居周圍三十公尺內為保護范圍”。這一文件意味著對文保單位的保護進入了區域的范圍,開始關注文物保護單位周邊的環境保護了。
浦東新區新場古鎮和高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正是在具有群體古建筑的基礎上開展。新場古鎮擁有大量的明清時代的古建,整體風貌保存較完好,阮儀三教授曾經說過,新場古鎮是上海迄今為止保存最為完好的古鎮之一。而高橋歷史文化名鎮以高橋仰賢堂等一系列代表性建筑,構筑了歷史建筑群的保護和利用思路,不僅實現了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同時也實現了名城名鎮的歷史價值。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提出了“歷史建筑”的概念,它指的是有保護價值但沒有(或不宜)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類遺產。這就是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方法的一項重要的補充,對“歷史建筑”可以保存外觀,改善內部,這為繼續利用提供了方便條件。《保護條例》規定省、市一級可以公布“歷史建筑”,浦東新區充分利用這個新的法定概念,深度挖掘,把那些有保護價值又必須繼續使用的建筑遺產保護起來。
博物館、紀念館同樣是文化遺產保護的又一陣地。浦東新區利用名人故居和紀念館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和宣傳工作,這一做法具有普遍意義。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點故居紀念館和上海市市級文保單位黃炎培故居紀念館均位于浦東新區,紀念館很好地保存了重要的文物,也成為了浦東新區文化軟實力的城市名片。
陳桂春住宅,又稱潁川小筑,是浦東新區區級文物保護單位,2008年浦東新區宣傳部立項對此進行了大規模的修繕。修繕后被用作浦東新區吳昌碩紀念館,將文化名人與具有歷史韻味的建筑巧妙地融為一體,使這一紀念館具有了濃濃的文化氣息,觀眾在參觀中無一不為之驚嘆,為之感到心靈的震撼。這是一次較為成功的案例,充分地利用了文化遺產,致使其具有了鮮活的生命力。2008年底,浦東新區啟動了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這一工作歷時五年,取得了豐碩的成果。據初步統計,共完成611處不可移動文物的現場調查工作,其中復查文物點305處,新發現文物點167處,消失文物點139處,涵蓋5大類25小類。通過全國第三次文物普查摸清了浦東新區全區的文物家底,及時搶救保護并掛牌一批有價值的文物點。
在三普中,作為國家文物局將工業建筑及其附屬物歸為近現代重要歷史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的子類,予以明確。這表明了政府將工業遺產保護列入了議事日程。上海市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把新發現的工業遺產作為三普普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浦東新區也是如此。
經過深入細致科學的普查,上海市新發現了200多處工業文化遺產,并對這些點的歷史時期、地域分布、產業類型、建筑特色等等做了詳實的登錄工作。最為人矚目的是上海江南造船廠,在世博期間成功變身,體現了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宏愿,在世博結束后,再度變身,改建為中國近代工業博物館群,成為上海市的新亮點。上海的成功示范,為我國工業遺產與城市現代化的有機結合做出了榜樣。
浦東新區在這一歷史和文化背景下,致力于工業遺產的深度挖掘和普查,經過2006年的工業遺產專項普查以及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現已整理出《浦東新區工業遺產初探》等成果,初步共計96處,包括江海北關、江海南關(安記棧)等一批具有價值的工業遺址,不僅在文物形態別具一格,具有浦東的地域特色,而且具有重要的歷史研究價值。筆者在參與普查的過程中,深為浦東新區擁有眾多的工業遺產而感到自豪和驕傲。同時,對工業遺產的后續利用和保護,是浦東新區面臨的又一重大課題。在日新月異的浦東,保存歷史,還原記憶,需要勇氣、膽識和眼光,因其不可再生、不可復制,這一工作就顯得任重而道遠,刻不容緩。
四、結束語
一個不重視文化的民族將是沒有前途的民族,一個不重視文化的民族同樣是沒有個性的民族。
浦東新區的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雖然有了長足的進步,取得了顯著成績,但也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如文物破壞事件屢禁不止,文博單位防火任務還十分艱巨,館藏文物安全隱患依然存在,文化遺產保護的觀念還比較淡薄等。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 思考
[中圖分類號]G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5349(2011)06-0073-01
隨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申報工作的進行,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名詞的認知程度已經越來越高,但是這些認識大多停留在表面層次,事實上,它具有自己的內涵和特點以及保護它應該遵循的原則。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及分類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把文化遺產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兩類。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又被稱之為無形文化遺產,最早提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織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聯合國頒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這一問題做出了明確的回答。即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另外公約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分類,主要包括:1.通過口頭流傳和表述,這其中包括了用來傳播的交流語言;2.各種各樣的肢體表演的藝術;3.不同民族的各種風俗習慣、節日禮儀等;4.通過實踐總結出的各種知識,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過各種活動總結得到的手工藝技能等。而在我國,又在原有公約的基礎上,補充上了“文化空間”的概念。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
在學術界,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點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意見和理論,通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及分類的理解,總結出其具有的以下幾個典型的特點。
(一)本土性。所謂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間、根基。從本質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是從某一特定空間外傳入的,而是在這一空間地域內土生土長的,具有這一地域特點的。它的產生受到該地區歷史環境的影響,是本地區人們通過長時間的生活習慣形成的,并世世代代傳承下來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產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與活動都是一種以歷史為前提的實踐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與實踐活動都有著各自的差異,所產生的結果也必然帶有一定的民族差異。所以作為不同民族創造而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著很強的時間和地域的文化差異,即鮮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點。
(三)整體性。這一點是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在結構來說的,任何一種文化遺產都包含歷史環境、傳承載體和精神內涵這三個必不可少的構成要素,三者之間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缺少任何一種都無法稱之為文化遺產,同樣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例外。特定的歷史環境、傳承載體和精神內質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統一的文化整體,從而產生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態,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所必須遵循的規律,也是學習非物質文化遺產時所必須注意的。
(四)傳承性。相比較于傳統的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正在,而且以后還會繼續傳承下去的文化遺產,它在特定的群體、時間、地域依然具有相當旺盛的生命力。而這些是物質文化遺產所不具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依然在群體中傳承并且不斷改變著,這里的改變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體的前提下,原有的內在精神是不會發生改變的。比如說傳承中的民族語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要遵循的原則
人們已經越來越意識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護才能達到較好的實際效果呢?通常情況下為了很好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生命原則。作為一種人類精神創造的結晶,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條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斷維持增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就必須通過調研等手段,尋找到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靈魂。即貫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鑄的核心價值觀,從而在源頭和根本上準確認識,精心保護。
(二)創新原則。從邏輯上說,這是第一項原則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與自然、社會、歷史的互動中不斷發生變異。這種變異,有正負兩個方向:其負向為畸變――走向扭曲變形,導致自身基因譜系的損傷以至斷裂;其正向便是創新――它是非物質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對新的生存環境時,吐故納新,順應同化,自我調節變革的結果。這種積極創新,促使保護對象得以應時而變,推陳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體原則。有兩重意思:一是生態整體――這是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態性特征決定的。二是文化整體。一個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她所創造的非物質文化,是多種多樣、豐富多彩的,雖然在具體內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們都是該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內在的統一性,是同源共生、聲氣相通的文化共同體。我們所要保護的,正是這樣一個文化整體。
總之,如果保護工程能在這樣的原則下進行,可以肯定,保護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對象生命力的恢復與發揚,同時避免新的破壞,真正實現“有效保護”。
【參考文獻】
[1]余悅.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十年回顧與理性思考.江西社會科學,2010(9).
[關鍵字]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共圖書館;傳承與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 “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作為一種以口傳心授的方式被不斷地創造和傳承下來的、具有廣泛群眾性的、民間的活態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承載的是整個民族的文化記憶與文化精神。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我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內容包括:口頭流傳和表達;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以及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公共圖書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稱為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民族智慧的象征、民族精神的結晶、民族的DNA。它包含著影響社會現實、維護民族文化統一性的基因。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增強社會凝聚力,激發人的創造力。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涵的濃濃中華情,是促進民族團結、保持國家統一的堅實基礎,其蘊涵的中華民族的強烈認同感,有利于民族精神的凝結和綿延,對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義。然而,在社會生活現代化大潮的強烈沖擊下,人類各民族在歷史長河中所創造的豐富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屢屢遭遇嚴重的破壞,有的甚至瀕臨消亡。人們在品味文化遺產帶來的喜悅同時,也在深深思考該如何保護和傳承這些屬于全人類的精神文脈。
1、有利于館藏資源的豐富性和多樣化。 圖書館的館藏資源是圖書館提供服務的基礎和前提。館藏資源決定讀者滿意程度,是圖書館建設成果的標志。圖書館館藏資源的構成并不是固定不變的。隨著時代的發展,館藏文獻內容經歷了最初記錄宗教儀禮、農林牧漁,到經史子集、天文地理等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產生的知識總和。館藏資源的載體形態經歷了龜甲獸骨、竹木簡犢、紙本印刷、再到現在紙質文獻與數字文獻、電子文獻、網絡文獻并存的過程。在圖書與圖書館發展史上,館藏資源處于不斷豐富化和多樣化的變化發展之中,在今天乃至未來,這種變化和發展都將一直延續下去。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圖書館原來并未涉足之領域,對那些記錄和資料的保存也幾乎是空白的。圖書館若將這些記錄和資料收歸為館藏,就能夠填補這一空白,并提高館藏資源內容的豐富性。同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形式,除了采取文字記錄的方式以外,還有圖片、錄音、錄像等聲像記錄方式。對這些聲像記錄的保存將有助于提高圖書館館藏資源載體類型的多樣化。
2、是圖書館社會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根據印度圖書館學家阮岡納贊1931年提出的“圖書館學五定律”之“圖書館是一個生長著的有機體”,圖書館也有如其它一切有生命現象的機體一樣,有著從萌芽到成熟、從弱小到強大、從簡單到復雜的逐漸成長過程。圖書館社會功能的延伸和深化是圖書館成長標志,也是圖書館維持自身活力的需要。圖書館的社會功能也因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而得以延伸和擴展。
(1)對保存人類文化遺產功能的延伸和深化。 保存功能是圖書館最原始、最基本的社會功能。社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文獻典籍是圖書館保存的主要對象。國際圖聯提出的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功能,其實就是對蘊含著人類文明成果和知識總和的文獻典籍的保存。但是,人類的文化遺產,并不是全部蘊含在文獻典籍之中。還有以人為載體,通過人的思維活動和行為方式表現出來的活態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文化遺產,它與有形的文化遺產共同構成人類文明的總和,都是需要保存和記憶的。很顯然,圖書館僅僅發揮保存文獻典籍的社會功能,對于整個人類文明而言是不完善的。圖書館采取有效的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記錄和保存,就將圖書館的保存功能延伸到了無形文化遺產的領域,使圖書館的保存對象從文獻信息資源拓展到文化信息資源,涉及的載體形態由實物載體拓展到活態載體。
(2)加強了社會教育功能。 從封閉走向開放,是圖書館從古代走進近現代的標志。社會教育功能是近現代圖書館與古代藏書樓明顯的區別。圖書館社會教育功能的發揮主要是通過館藏資源的提供來幫助公民實現自我教育,這種教育功能是被動實現的,也就是說圖書館只是在為讀者提供資源利用的過程中不自覺地實現了教育功能。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圖書館不能僅僅滿足于被動的、提供式的教育,要根據社會需要,主動為社會教育服務。所以,目前圖書館正在采取各種措施,如開辦展覽、講座,組織讀書活動來主動為社會提供教育途徑和機會。圖書館將文化信息資源轉化社會教育資源,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宣傳和對傳承人的培養工作,強化了圖書館主動教育的功能,使圖書館成為向最廣大人民群眾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和教育的基地。
(3)加強了傳遞科學情報的社會功能。 所謂“科學情報”是指來源于各種文獻資料(包括報紙、圖書、期刊、專利文獻、會議文獻、政府工作報告、科技報告等)的關于科學技術領域的最新研究進展和社會生活各領域的最新發展動態。基本上涵蓋了人類科研和社會生活領域所有的信息資源。圖書館應該廣泛搜集來自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資源,滿足社會各種信息需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社會文化信息資源,傳遞文化信息資源不僅能夠滿足人們在精神上的需求,而且是對人類文明的傳承和傳播。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了圖書館傳遞科學情報的功能。
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公共圖書館的責任。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社會記憶,它是人類知識的一種類型及組成部分,具有歷史傳承、審美藝術、科學認識等多方面的重要價值。當前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 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何搶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當務之急。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傳播是公共圖書館應有的文化自覺和義不容辭的責任。現代圖書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將保存知識記憶、進行文化傳播、開展社會教育、開發智力、文化娛樂等有機融合,相互補充。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于各民族獲取文化認同,維護文化,有利于民族國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權的滲透,在國際文化競爭中提升本國的文化競爭力。更重要的是,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保護世界文化的多樣性,維護世界文化的平衡發展,保證人類文化發展的可延續性。因此,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但是非物質文化是“活”的文化,這就給界定和保護工作提出了很多現實的問題,也面臨著諸多困惑和矛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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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業遺產 保護 問題
根據2003年7月通過的《下塔吉爾》,工業遺產是指:“凡為工業活動所造建筑與結構、此類建筑與結構中所含工藝和工具以及這類建筑與結構所處城鎮與景觀、以及其所有其他物質和非物質表現,均具備至關重要的意義……工業遺產包括具有歷史、技術、社會、建筑或科學價值的工業文化遺跡,包括建筑和機械,廠房,生產作坊和工廠礦場以及加工提煉遺址,倉庫貨棧,生產、轉換和使用的場所,交通運輸及其基礎設施以及用于住所、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業相關的社會活動場所。”依照上述定義,我國有著豐富的工業遺產,上海、武漢、天津等近代工業較為發達的城市中有著大量工業企業遺存,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工業文明財富。然而就現有的情況看,我國工業遺產的保護工作才剛剛起步,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其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還遠遠不能相稱,現有的保護方式和保護進度還不能滿足工業遺產的保護需求。為此我們需要深入分析我國工業遺產保護存在的問題,采取多元化的保護手段與機制,推進我國的工業遺產保護事業。
1.我國工業遺產保護的現狀
(1)工業遺產保護的實踐初現端倪
我國的工業遺產保護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此并沒有實行大范圍、大規模的工業遺產保護行動,但是卻出現了個別優秀的遺產保護范例。如北京著名的798藝術區所在地原來是一個國營的電子元件廠,因為園區有序的規劃、便捷的交通、風格獨特的包豪斯建筑等多方面的優勢,吸引了眾多藝術機構及藝術家進駐,逐漸形成了集畫廊、藝術工作室、文化公司、時尚店鋪于一體的多元文化空間。2004年北京被列入美國《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有發展性的12個城市之一, 798藝術區的存在亦是其重要因素之一。廣東中山歧江公園則堪稱國內工業遺產保護和再利用的另一個成功范例。公園是在始建于1953年的廣東中山粵中造船廠基礎上建設的,適度保留了原有廠房和機器,并創造出現代人的休閑娛樂空間,使之成為一個公共性景觀。
(2)工業遺產保護法規逐步開始實施
雖然大規模的保護方案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實施,但是不少地方仍開展了工業遺產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尤其在工業化加速發展的時期,各地相繼開展了對工業遺產的普查和認證工作, 2007年,重慶市政府批準《重慶市主城區重鋼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重鋼廠區的工業遺產劃定了保護區。2007年9月,北京市工業促進局、市規劃委員會、市文物局聯合的《北京市保護利用工業資源,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指導意見》要求堅持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結合的原則,通過建立工業遺產的認定、評價機制,對不同價值的工業遺產采取不同的保護再利用方式,以實現其有效保護和改造增值。2009年4月,青島市政府印發《關于在城市建設中加強歷史優秀建筑和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意見》,要求建立由城建、規劃、文物、國土等部門參與的保護機制,積極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納入建設規劃和財政預算。
(3)工業遺產保護引起學術界廣泛重視
近年來,隨著工業遺產保護事業的發展,學術界已經開始對工業遺產保護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關注。2006年,在江蘇無錫召開的中國工業遺產保護論壇,發表了注重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工業遺產保護的《無錫建議》。2007年6月,天津進行了《近代文明的支點——工業遺產及其保護與利用》的展覽,較全面系統地介紹了國內外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的成果; 2008年12月,由清華大學建筑學院、福州大學建筑學院、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主辦的“2008中國工業建筑遺產國際學術研討會”在福州大學召開,來自海內外的30多位專家學者,就工業遺產評價體系與認定辦法,及其適宜性再利用等專題探討。2009年,中國第4個“文化遺產日”期間,來自全國文物部門、城市與學界代表在上海召開全國工業遺產保護利用現場會。
2.我國工業遺產保護的不足和問題
(1)工業遺產的保護意識薄弱
中國的工業文明誕生的年代較晚,幾乎到了十九世紀中期才開始工業近代化步伐,在實踐中,很多工業遺產并不為人們所珍視,如武漢江岸車輛廠最后一輛蒸汽機車“上游1251”,以12.83萬的價格賣給廢品回收公司。2007年,重慶綦江縣松藻礦的“上游0329”、“上游1148”、“上游1197”等3輛老式機車,被當作廢鐵以40萬元賣出。除此之外,由于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在各個行業中大量發生,對工業遺產造成了極大沖擊,淘汰的工業技術、工藝、裝備迅速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中。
(2)工業遺產保護利用模式單一
中國的工業遺產保護雖然已經發端,但是卻缺乏多樣化的經營運作模式。不論是北京798藝術區、廣東中山船廠,還是天津大沽船塢,在保護方式上仍然存在簡單化的傾向。如天津大沽船塢,雖然有著豐富的近代工業遺產,代表著北方中國造船業的一個縮影,但是到目前還沒有明確其管理主體,形成有效的管理運營機制,保護經費主要依靠天津船廠提供,不能形成足夠意義的文化價值,更加談不上任何經濟效益。漢陽鐵廠博物館,是一個重要的工業遺產,見證了武漢地區的近代化進程,但是圍繞其開展的工業遺產旅游只能發揮部分功能,只是成為一些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場所,并不能發揮其文化功能,平時參觀的人也寥寥無幾,旅游收入根本無法維持其基本的運轉。
(3)工業發展與工業遺產保護產生矛盾
有學者指出:中國近現代工業企業大都占據城市交通區位較為優越的區域,這種優越的區位條件是工業遺產區別于古代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征,但它所帶來的工業遺產的保護與城市建設、發展之間的矛盾也成為工業遺產研究和保護的難點和重點。毋庸諱言,工業發展作為城市形成的重要條件,在城市的產生、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近代工業遺址往往處于城市的繁華地帶,占據著重要區域。城市要發展,很可能就要對這些地方進行拆建。如武漢漢陽鐵廠,其遺址所在區域位于長江邊,是極佳的房地產開發地塊,如用之房地產開發,可以獲得巨大的經濟效應,而如果選擇工業遺產保護方案,則政府方面還要進行相應的保護性投入,工業遺產的保護自然舉步維艱。
(4)保護工業遺產在技術上仍然面臨著諸多困難
文物的保護一直是個世界性的難題。我國很多古代墓葬之所以到目前仍然未能發掘,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文物保護技術不能滿足要求,工業遺產的保護也面臨著類似的困境,由于工業遺產的體積龐大、構建復雜,有的甚至被污染,對這些遺產的保護在技術上就是一個難題。還有些工業遺產,本身不具備實體性質,要保護起來更加困難,如“軟件不斷更新和改善,老的版本就像舊抹布一樣被拋棄。盡管物質的人工品在某種程度上被保存下來,軟件或用來運轉這些機器的程序命運卻不相同。列表、紙帶、打孔機、磁帶和系統手冊通常是最先拋棄的東西”。因此上述遺產以何種方式保存,保存下來以后是否能夠找到合適的工具來為后來者所知曉和應用,仍然是一個巨大的技術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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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鄧劍波,男,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高級政工師,大學本科學歷,研究方向:現代文學和大學
關鍵詞: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
保護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不僅是涉及民族命運的重要問題,同時是建設全人類文化、使人類文化得以多樣性發展的基礎。區分消費文化和認同文化,對于保護民族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意義。吸納外來文化和繼承固有傳統,二者所形成的張力對創造新的文化起著重要作用。優秀的非物質文化具有鮮明的共享性特點,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才具有了世界意義。
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缺乏普遍的民族自覺
許多地方對非物質文化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責任感和使命感,非物質文化保護沒有擺到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沒有行之有效的規劃和措施,致使非物質文化不能得到積極保護,甚至遭到不適當開發,加劇了文化資源的破壞和毀滅。同時,全民保護非物質文化的意識不強,還沒有成為群眾的自覺行為。
2.非物質文化生態環境惡化
在現代文明的沖擊下,非物質文化的生存屏障十分脆弱,文化生態環境急劇惡化,大批有歷史、科學和文化價值的村落、村寨遭到破壞,依靠口頭和行為傳承的各種技藝、習俗、禮儀等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
3.非物質文化資源流失狀況極為嚴重
非物質文化資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傳于民間。最能體現少數民族文化特色的文物、工藝品和有代表性的民間文化實物,由于歲月的流逝和各種劫難,木來就傳世不多。近年來,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有關機構和個人,通過各種渠道私下收購、倒賣非物質文化珍品,使這些文化資源大量流失。雖然各級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做了大量保護工作,但由于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少懂行的專門人才、缺少強有力的管理手段、缺少經費的支撐,使得我國非物質文化資源的流失愈演愈烈。
4.非物質文化的繼承后繼乏人,一些傳統技藝面臨滅絕
許多非物質文化藝術屬獨門絕技,口傳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絕藝亡。目前,掌握一定傳統技藝的民間藝人為數不多,或年事己高,或生活困難,他們掌握的工藝技藝隨時都在消失,民間技藝的傳承后繼乏人。
二、開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1.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應樹立的意識
(1)樹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危機意識和安全意識。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資源中相當一部分毀損嚴重,瀕臨消失。因此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加大宣傳,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各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將文化資源的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對各地的非物質文化資源進行廣泛而深入的普查、編目,從而有的放矢地依法對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管理。
(2)樹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意識。要實現對非物質文化資源的有效保護,就必須實施非物質文化資源的保護性開發戰略,建立良好的非物質文化生態環境。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正確處理好搶救、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要及時搶救和保護損毀嚴重、瀕臨消失、不可再生的非物質文化資源,同時,要把保護與開發利用結合,在保護的同時,進行科學合理的開發和利用。
(3)樹立可持續發展意識。要徹底拋棄傳統的發展觀、文明觀中的糟粕,樹立起新的可持續發展觀和生態文明觀,既要防止對非物質文化盲目的、無序的、過度的甚至是破壞性的開發,又要防止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急功近利、竭澤而漁的做法,還要特別注意保護好非物質文化資源和非物質文化生態環境,著眼長遠,合理利用。
2.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
要加大培訓力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對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素質要求很高。在實際工作中,一定要抓好業務骨干和工作隊伍的培訓工作。培訓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文化部負責培訓到省級文化部門,省級文化部門培訓到市縣,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人才培訓體系。
3.加強宣傳教育,在社會營造良好的保護意識和氛圍
加強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保護意識的有效措施。人民群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倘若沒有人民群眾的參與,無論多么美好的藍圖,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員們的一廂情愿。所以,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只是某些部門、某些人的事,而是一個全社會共同參與,且常抓不懈的大事,這件大事應當成為全民的共識、全民的自覺行動。我們應通過新聞媒體,加強輿論宣傳,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使人人都懂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性,明了為什么要保護,以及怎樣保護,從而讓“保護”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在全社會形成愛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風氣,使每一位公民都能為中華民族擁有如此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而自豪,從而自覺地珍惜它。
同時,非遺保護要從小抓起。現在社會已經開展了“非遺進校園”活動,就是把學生作為非遺傳承的主體,不僅是臨時、短期地讓非遺走進校園展覽、展示、展演、做講座等,更在學校建立非遺傳承基地,由專職教師在學校進行持續性、常態化教學活動,把非遺項目植入校園生活,編寫出適合不同年級段學生的教材,并將它們與美術、音樂、體育、德育等課程以及鄉土文化有機融合,形成各具特色的校園文化,讓非遺之花在校園綻放。讓“非遺”進校園,不僅能培養學生的動手動腦能力,而且能讓學生在潛移默化中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調動他們的積極性。
三、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非遺保護還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改善。因此,以科學發展觀作為指導原則,以文化戰略的眼光來審視問題,從全局的、宏觀的、歷史的和人類文化發展的視角來思考和分析問題,我們所從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才會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
參考文獻:
[1]陳華文.關于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思考[J].浙江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03:17-20.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境人;原則;權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境人”是指以具有一定科學、藝術、文化等價值,在長期的生產生活中創造并不斷創新、發展,體現共同的價值取向、精神理念的智力勞動成果及其必不可分的物質載體為聯系紐帶而形成的生活生產聚合體,即產生并自然傳承特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傳統區域中的每一個體(指常住民)都是“原生境人”的一分子,不論其是否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思想、技藝等。保護原生境人的權利,首先應明確其權利保護原則,這有助于調動其積極性,保存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進一步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經濟價值。原生境孕育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又體現著原生境人的個性特色,是其生產生活不可或缺之部分。基于原生境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習慣性利益,賦予其相應權利,有利于調動其保存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開發式保護的創造性,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性發展。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境人權利保護原則
(一)價值平衡與利益共享原則
布法羅認為:“創設一種合適的體制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在授權予原著居民群體的目標指引下進行,但同時在為其構建權利的時候應當注意在所有與控制的權利之間取得平衡”。[1]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者的利益應當與社會對知識、技術、思想充分的、開放的和交換的需要保持平衡。立法者應在用某種制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期待利益與因立法限制對該文化知識的使用而必須支付的代價之間找到平衡,這是賦予原生境人何種法律地位、規定其何種權利義務所必須遵循的原則。在進行法律制度設計時,授予原生境人的權利不應造成壟斷。因此平衡價值沖突是立法者首要考慮的原則,該原則分解為以下三個原則:第一,價值位階原則。“于此涉及的一種法益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顯的價值優越性”。[2]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目的是維持原生資源的多樣性及其構成整體資源的個體存續,由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范圍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生存環境、保有人、開發利用人、原生境人。法律應比較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原生境人的各種利益,權衡其價值,在不同位階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應優于在后的價值,即按照位階順序來確定何者應優先適用;第二,個案平衡原則。這是指處于同一位階上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非物質文化遺產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各方的利益,因此需審視三個因素:“首先,因官方行動將受到影響的私人利益;其次,通過所訴諸的程序而錯誤剝奪此類利益的風險;再次,政府的利益,包括牽扯的職能和其他的或替代的程序要求,將需要的財政及行政方面的負擔”。[3]于此,并不以公共利益作為高于私人利益的價值標準,而是結合具體情形尋求兩者之間的平衡點;第三,比例原則。“為保護某種較為優越的法價值須侵及一種法益時,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4]法律在確定原生境人的權利和促進文化的傳播與共享時,為實現某種價值必然會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這時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降低到最小限度,盡可能實現最小損害或最少限制。
世界可持續發展首腦級會議(WSSD)的與會者認為:“擁有傳統知識、發明和實踐的當地和土著社區享有權利,并且在這種知識、發明和實踐所有者的同意和參與下,在使用這種知識、發明和實踐的多邊協議基礎上發展和實現共享機制”。①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知識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體系,通過鼓勵、獎勵并保護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和革新,延續文化傳承,在充分反映原生境人愿望和期盼利益的基礎上,為原生境人和非原生境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而促進革新及技術傳播;為全人類利益和社會進步,根據原生境人習慣性管理制度的可及性,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公平公正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法律對原生境人地位的確定,首先應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固有價值及其原生境人為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發展、保存、創新所作的價值貢獻,肯定原生境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群體利益,其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造福全人類的革新和創新活動的基石。法律應以平衡公正為導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和革新提供保護,授權原生境人對其非物質文化遺產有效行使充分的經濟、精神權利;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原生境人的資產,加強以原生境為基礎的利用和在保全原生境人直接利益及全人類共同利益下的非原生境利用,促進利益在權利人與使用人間的公平公正分享。
(二)全面有效參與與可及性保護原則
法律應盡可能承認并適用原生境人本土實踐和慣例、約定俗成的管理方式和習慣性權利,保證原生境人全面有效參與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開發及其利益分享機制的制定和實施之中。法律對原生境人及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具有可及性,應反映原生境人的愿望和期盼,明確其權利主體地位。原生境人在作為工業經濟產物的主導知識和產品體系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產品體系間進行選擇和價值衡量時,有時也會渴望現代生活方式,不能僅出于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而限制其脫離傳統生活方式,邁入現代化進程。法律應妥善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原生境人現代生活進程間的矛盾,對原生境人進行權利主體定位,使他們的世界與現代世界結合,使得他們在現代世界里既能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獲益,同時又能保存他們自己的“社會”,這是對原生境人需要、愿望及其貢獻的回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措施應當有效、易懂、可行,不至于對原生境人形成負擔,并應充分考慮原生境人的文化、社會和經濟背景,以有效可及的法律措施對原生境人及其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保護。
(三)習慣性權利與個性特點承認原則
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進程中,承認原生境人習慣性的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益,同時防止原生境人的文化壟斷、禁錮文化進步,避免過度保護、封閉式保存,以一種健康、活態的法律保護方式,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和傳承。法律應致力于對原生境人習慣性權利的維護,在利益保證的基礎上,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傳播以及更廣泛的利用,推動這一文化體系的持續性發展。法律確立原生境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應首先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原生境人的不可分割性;在進行利益分配時,應當盡可能合理地考慮原生境人的習慣禮儀、慣例,并與原生境人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以及需求和愿望相適應。原生境人的權利主體地位應符合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保存和傳播的傳統背景,反映其群體或民族情結。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原生境人的文化和社會特性、信仰、精神和價值觀密切相關,原生境不同,其文化也自成體系,彰顯個性特色。法律應尊重不同原生境中不同原生境人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和差異性,確認與維護其個性特色,以促進文化多樣性和完整性。
(四)尊重慣例使用與傳播原則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原生境人的文化特性(cultural identity)一致。該一致性通過照管關系(custodianship)、監護關系(guardianship)、集體所有或文化責任(例如恰當保存、利用和傳遞該知識的責任感,或認為不當利用或貶損性利用是傷害或冒犯該知識的意識)等形式表現出來,這些關系可以正式或非正式地表現為習慣或傳統慣例、禮儀(protocols)。確立原生境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權時,應在符合國內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重視和尊重慣例的使用,尊重習慣背景和文化理念。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分享、傳播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應在尊重習慣規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獲取原生境人的理解,以原生境人的傳統精神、宗教或儀式為向導,對抗超出其傳統背景或環境之外的不當利用和濫用行為。關注原生境人直接表達的愿望與期盼,尊重并便利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習慣性使用、發展、交換及其在原生境人相互間的傳播;認可其習慣性使用和監管制度,促進對保存和維護該文化體系的原生境人尊嚴、文化知識完整性以及精神利益的尊重,特別應加大其對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以及科技進步等事關人類生存發展事業所做貢獻的尊重。[5]原生境人非物質文化遺產權主體地位的確定,應有效地促進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包括商業化使用和非商業化使用,這一使用以原生境為基礎,包含授權許可非原生境人的使用。法律應增強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境人為一方,學術、教育、商業及其他非原生境使用者為另一方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使用關系的透明度,保障這一關系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促進雙方相互尊重和理解。法律應有效促進真實的原生境產品(原生境人使用的結果)和與原生境產業有關的真實產品(授權的非原生境人使用結果)的貿易機會的發展與擴大,制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不公平或非法手段取得或占有及其從中獲取商業利益的行為以及其他有悖誠信慣例的商業活動;杜絕建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上的無效知識產權的授予或實施。
二、原生境人的權利
原生境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的權利類型分為兩類:物質權利、精神權利。物質權利體現為原生境人的財產權,精神權利體現為其人身權。其中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許可使用權、禁止權和事先知情同意權、補償權和適當分享權等;人身權是指原生境人的受尊重權和表明身份權。
(一)使用權和許可使用權。使用權包括自己使用和許可他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主要是通過使用而得以實現的,即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給原生境人帶來相應財產利益,原生境人享有自由使用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這是一種即有使用或自然使用方式,原生境人的每一成員在基于共同的信任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共同的責任基礎上自由的、不妨礙他人的使用;同時原生境人享有許可使用權,即許可非原生境人使用其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獲得收益。這一許可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須通過相應的許可協議予以確定,應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存為必要,原生境人有權要求被許可人按照約定方式進行使用,不以傷害原生境人感情的方式使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可持續性發展,同時兼顧使用雙方利益。
(二)禁止權和事先知情同意權。原生境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使用其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是原生境人使用權的延伸;事先知情同意權包括知悉權和同意權,既有盈利目的,又超出了傳統或慣常方式,應當事先使原生境人知悉并獲得其授權許可,而非以商業目的使用,如不具有盈利目的的研究活動,原生境人有對其研究結果的知情權。
(三)補償權和適當分享權。原生境人的補償權需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是在相應的法律保護制度建立之前;其次,未經原生境人許可或知情為商業目的利用并產生經濟利益;最后,使用者獲取非物質文化遺產時知道其與某原生境人的特殊聯系。當使用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系非商業目的時,并不導致使用者的補償義務,但原生境人有權適當分享使用者因利用此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獲利益。
(四)優先使用權和優先受讓權。對于相應法律保護制度建立之前,使用者未經許可而基于原生境人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作的改良技術,原生境人享有優先使用權;當改良技術的所有者轉讓其技術時,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權,當改良技術包含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到原生境人的精神利益時,享有當然的優先受讓權。
(五)參與權和保密權。原生境人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朝夕相處,熟悉其生長環境和發展歷程,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管理和教育活動的參與,更有助于延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其可持續性發展;法律應有效保障原生境人對其尚未公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利益,相關國家機構為保存、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設立的登記文檔等,不得有損非物質文化遺產迄今尚未公開的狀態。
(六)受尊重權與表明身份權。這是原生境人最重要的精神權利。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草案要求每一成員“承認習慣、傳統、信仰、精神、宗教,面向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傳統知識以及作為土著居民和當地群體的文化遺產的任何形式的傳統表達,……,如果申請不是由土著居民、當地社區和他們授權的第三方提出的,則不受到沒有通過知識產權體系授權的第三方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影響”。凡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應用、解釋、執行等,包括對合理分享制度和利益分配標準的確定,均應尊重原生境人習慣、文化背景、起源、宗教、儀式,體現其文化價值,禁止歪曲非物質文化遺產,損害原生境人的名譽和形象;表明身份權,即原生境人表明其文化身份、文化。非傳統背景之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應說明其來源、起源,承認原生境起源,以尊重并承認原生境人文化價值的態度利用和提及非物質文化遺產。
(七)原生境人的權利限制
對于私人使用和科研、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圖書館、司法與政府目的使用,如果此種使用是基于尊重原生境人習慣、風俗的非商業化利用,可以不經過原生境人的事先知情同意,且無須付費,但一旦基于使用者是否屬商業性使用而發生糾紛時,其負有舉證證明其使用性質的義務。對于“商業化”使用,從使用目的、被使用資源性質、使用程度、造成影響、使用者的主觀態度等來考查;對于公眾善意利用唾手可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無需原生境人的事先知情同意,但出于工商業目的的使用應給予原生境人公平補償。
三、原生境人的義務
依傳統習慣使用義務:如果原生境人個體成員從原生境遷出,可以繼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享有使用權,但其須尊重習慣方式、傳統方式予以使用,這是原生境人個體成員應當承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義務。
尊重使用者權利的義務:使用者依合同開發出一項產品并依法取得相應權利時,原生境人應遵守合約并尊重其此項權利。
保密義務:原生境人有義務對使用者研究開發成果保密;有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某一國家或國家中某一群體所獨有的,如果隨意傳播,不僅會給原生境人帶來物質和精神權益的損害,有時還會給國家政治、經濟、文化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當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技藝等實行保密制度后,對納入保密范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按照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傳播、傳授。
不得向國(境)外單位或個人賣斷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除經有關部門特批外,不得出境或出售、贈送給外國人。
原生境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傳承、發展的傳統身份和價值貢獻,對原生境人權利義務予以明晰,使其習慣性利益得以法律保障,這對于保存和延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其可持續性發展以及推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形象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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