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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軌跡
本文所指養老保險是德國的法定養老保險,其目標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養老金水平與繳費工資與繳費年限相聯系,目前的繳費率大概是月工資的20%(雇員和雇主均負擔20%),繳納年限一般情況下為45年,截至2002年底,已有5142.4萬人參加法定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人數有1767.8萬人。下面,讓我們沿著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軌跡,來更全面地了解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從1889年《養老保險法》建立以來,一些關鍵的年份和重要的改革如下:
1957年,從基金積累制改為現收現付制,建立動態養老保險調整機制;1972年,主要是擴大了被保險人的范圍;1992年,養老金的調整依據改為可供支配的凈工資收入的增幅;1999年,在養老金計算公式中增加了人口發展因子,使人口老齡化的負擔能公平地分攤到保險費繳納者和養老金領取者身上;2001年,降低福利標準、延長退休年齡、提高繳費比例和降低“視同繳費年限”等;2003年和2005年進行了組織機構的改革,主要是自治機構的合并,以降低管理成本。
宏觀來看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演變,可以總結出以下幾條發展主線:
1.籌資模式:從完全積累到現收現付。從1957年開始,基金積累制向現收現付制轉變,到1969年徹底實現。現收現付制模式一直保持到現在。
2.內容設計:越來越多樣性和個性化.盡量滿足不同個體的需要,賦予個體一定的選擇權,目前養老金種類可分為:因年老支付的養老金(常規養老金、長期養老金、婦女養老金和礦工養老金等);因工作能力減退而支付的養老金(嚴重殘疾、喪失工作能力或無勞動能力者養老金、失業者養老金等);因死亡支付的養老金(鰥寡養老金、教育養老金和孤兒養老金等)。
3.福利水平:先從低到高,再從高到低。從1957年到1989年32次的養老金調整使實際養老金比最初提高了2.3倍;19世紀初推行養老保險體制時,法定的退休年齡是70歲,而那時的平均壽命只有45歲,近些年,德國人的實際退休年齡是60歲,但平均壽命則已達到80歲。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經濟的不可持續,近些年福利水平有下降趨勢。如從1992年起,60歲和63歲的退休年齡將提高到標準退休年齡65歲;視同繳費年限降低(如過去受教育年限也可視為繳費年限,最長可以13年,現在只有7年),從2001年起降低養老金水平(替代率將從70%降為2020年的46%)。
4.監管機制:自治性越來越強。在養老保險領域,遵循國家立法和國家自治相結合的原則。經選舉產生的雇員和雇主代表對養老保險實行自治管理。自治結構是游離于政府之外的,所有這些機構共同構成了德國養老保險機關聯合會(VDR)。這種將政府從直接的管理責任中脫離出來的自治管理模式還形成了有效的、內外結合的監督體系:外部監督機構是政府,內部監督機構是自治機構,從而有力地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日常運行。自治組織的管理能力也是在不斷的實踐中變得越來越強大。
二、現實依托
可以看出,最大限度的將公正與互助、公開性、多樣性和效率結合起來,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運行的根本目的。制度主要依托如下現實因素:
(一)制度形成和存在的總體依據——民主的和福利的聯邦制的國家性質和完善的法律體系
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1款規定,聯邦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和福利的聯邦制國家。依據福利國家原則,養老保險是應由國家承擔的一項主要任務。福利國家原則規定國家具有負責社會福利的職能,但不對國家應如何完成此項職能做出具體規定。這是民主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體現,這也賦予了政府對實現公正的路徑進行選擇的自由。
自德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以來,公正就在其中占有優先地位,這種優先地位是由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社會法典第1卷總則和社會法典第4卷通則對社會保險作了原則規定,第6卷對養老保險制度作了更為詳盡的規定,還有各州的立法以及聯邦法院的規定。另外,還有完備的司法制度,德國憲法規定,任何權利受到損害的公民都可以訴諸司法機構,對社會保險問題,由社會法庭首先負責。
(二)現收現付的資金運作模式依舊——對社會公平的不懈追求
由于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競爭加劇,在從現收現付走向基金積累的國際趨勢下(智利完全私有化的養老保險改革自不必說,就算福利國家櫥窗之稱的“瑞典”和“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面保障的福利國家英國,也都紛紛走上了更有效率的“基金積累”道路),德國是仍然保持著更能促進社會公平的現收現付模式的少數國家之一。一方面是改革難度大的客觀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對社會公平最大限度和執著追求的主觀結果。最大限度的公平實際上也是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堅持不懈的追求。
(三)多樣化的制度設計和自治管理機構——國家對公民權利的最大維護和對民主、自由的最大保障
自由和平等歷來就是西方文化的核心與精髓,多樣化的制度設計給了社會成員一定的選擇空間和自由,體現了德國重視社會成員的個性化需求,尊重自由的文化。
德國允許社會保險實行自治管理,雖然這并不意味著社會保險可以隨意發展,但至少說明了國家在履行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的同時,在盡力保障了個人和企業的自由權,其實這得益于政府的角色定位。在社會保險中,立法者在盡力創造這樣一種法律框架,即能使人們盡量自己負責解決自己的事情,政府沒有興趣以一種的方式規定所有的細節。因此,在這種角色定位下,國家就沒有必要經營所有的社會保險機構。這一點也是前面所述民主和福利的聯邦國家的典型體現。
(四)改革舉步為艱——福利剛性、政治作用和強大的工會力量
為了增強制度的適應性,德國政府雖然在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不斷調整,但大都是小修小補,可就是這些對于社會制度來說根本稱不上改革、屬于很正常的“調整”,如隨著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的延長而相繼延長退休年齡等,都遇到強大的社會阻力。可以說,在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舉步為維。除了在任何國家都起作用的“福利剛性”和“政治作用”不可忽視外,強大的工會力量是另外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德國工會聯盟(DGB)目前有1000多萬個會員(即單個的工會),工會的目標是改善雇員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他們代表雇員的社會經濟利益參與社會保險的自治管理、對社會政策問題發表意見,而且工會在意識形態上又是中立的,獨立于任何政黨,可見,他們對雇員福利的保護是持久和穩定的。因此,強大的工會一直在維護勞動者福利和權益方面扮演著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構成德國養老保險改革的一個主要阻力。
三、現狀評論
但現在的制度是否能帶來最優的社會效果,在了解了制度現狀和其存在的社會基礎后,有必要對其進行全面的評論,這才能達到進行國際借鑒的真正目的。在這里,主要參考著名社會保障專家鄭功成教授在其所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變遷與評估》一書中提出的指標(價值取向與建制理念、制度的適應性和制度的可持續性等)來對其進行評論。
(一)公平的價值取向值得肯定
雖然近些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有所下降,但從總體來看,其人性化的、寬松的制度設計和全面覆蓋的立法原則等,都說明了其仍是一個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其為保持福利水平所做的各種努力都基于其對公平的不懈追求。這一點不僅能從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內容可以看出,還能從1990年東西德合并時,面對東德制度不一致且西德保障水平高于東德的情況,德國政府決定將原西德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完全移植到東德的轉型方案中看出。西部地區對東部地區社會保險制度轉型的責任分擔,明顯地符合增進社會公平與國家認同的價值追求。盡管現在對于德國的轉型方案還不能簡單地予以評判,因為現在轉型還沒有最后完成,但其中所包含的對公平的追求與向往,以及國家認同等是應當充分肯定的。
(二)對公平的不懈追求并沒有阻止福利水平的下降
在德國,雖然主觀上有追求公平的強烈愿望,但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導致制度負擔異常沉重,目前,制度負擔比例(繳費人數/領取人數)是2.3∶1,生育率降低又使這一形勢雪上加霜,預計20年后這一比例將下降到1.3∶1,而依據“代際協議”的現收現付制只有在一定的人口結構下才能正常的運轉(一般至少要大于3∶1)。而與此同時,在德國,多支柱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未真正形成,實際上直到2001年政府才推出里斯特養老金,才開始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在這種形勢下,養老金水平下降是必然的,這也是近來改革的動向之一。從實際運行結果來看也是如此。據德國2005年8月2日《明鏡周刊》報道,2004年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在合同期內付清所有保險費而提前結清的養老保險費高達126億元,比2003年高出2億歐元。由于提前退出了法定養老保險,60%的未來退休人員不得不大幅度降低生活標準,近三分之一的德國人將面臨老年貧困的威脅。
(三)增強適應性的努力并沒有改變養老保險制度經濟不可持續的局面
一項制度只有適應所處時代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多項因素,才能得到可持續的發展.近些年來,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已面臨很大壓力。養老保險金支出在德國一直是支出規模最大的福利項目,1990年,法定養老保險支出2000億馬克,幾乎占社會福利費用的30%,國民生產總值的9%。在轉型后,壓力更加沉重。在2002年,即兩德統一10年之后,以工資為繳費基礎的社會保險和建立在稅收基礎上的社會福利支出的相加總額約合德國GDP的1/3,全德領取退休金和社會救濟的人口接近工資收入人口,德國財政支出的62%都用來償還債務和社會福利,龐大的社會保險賬戶出現虧空,德國聯邦政府債務也因此連年超過3%(占GDP比例)的警戒線。雖然德國政府也采取了多種“增收減支”措施,如從2001年逐漸延長退休年齡,到2011年,開始把退休年齡延長到67歲;逐步提高繳費比例,從現在的19.5%提高為2030年的22%;逐漸降低養老金水平,但替代率將從現在的53%降為2020年的46%,再進而降為2003年的43%。從這幾年的實際運行狀況看,由于沒有從根本上和結構上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取而代之的各種“小修小補”的調整政策并沒有改善制度經濟的不可持續性。由于過于寬松的規定和多項選擇的自由,雖然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齡是65歲,但平均實際退休年齡僅60歲,“早退”現象非常嚴重。因此,提高適應性的努力并沒有必然帶來較高適應性的結果。另外,經濟上的不可持續還表現在經濟缺乏活力,由于習慣于德國過去的高福利,社會成員已形成惰性和過于依賴社會福利的情況,近些年福利水平的降低也沒有激勵他們的工作熱情,反而使一部分人更加消極,或者提前退休,或者依靠領取失業金度日,這使長期以來由于產品成本太高、國際競爭力下降的德國經濟很難擺脫不景氣的狀態。
四、若干啟示
通過對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分析,可以發現,其中既有值得學習的經驗,也有引以為戒的教訓。
(一)經驗
盡管在實踐運行中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在一定程度上,德國作為福利國家的典型和資深代表,還是提供給我們一個追求公平、法制完善和管理透明、規范的養老保險制度典范。
1.公平的理念。平等與幸福是人類追求的終極目標,德國在社會政策中貫徹的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公平的理念,是與整個人類發展相一致的,其對社會公平的執著和不懈追求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
2.完善的法律。這是養老保險制度運行走上規范、高效的重要保證,許多國家成功的社會保險運行實踐都說明了這一點。法律的完善不僅僅體現在法律的齊全上,還體現在對法律的穩定性和動態性保持一個合理的度上。如在德國,僅2001年到2005年期間,政府就曾對多項條款進行了幾十次的微調,而整體的管理原則又得以保持。
3.自治的管理。自治管理是一種透明、民主和有效率的社會保險管理模式,一方面自治管理可以充分吸收社會力量,直接減輕政府的管理責任;另一方面,賦予了勞動者、企業和工會參與管理的權利,是對勞動者保險權益的最大尊重;而且,自治管理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履行監督職責,保證制度運行的效率。
4.茁壯的工會。與過于強大的德國工會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中國,工會組織太不完善。作為用經濟手段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保險制度,往往都是出于政治目的的安排,其制度的出臺也往往是不同利益集團相互較量的結果.如果沒有工會這樣的組織與企業、政府等其他利益組織形成力量的牽制和制衡,勞動者的權益是很難保障的,在利益多元化、矛盾多元化的社會轉型期就更是如此。
(二)教訓
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水平確定上,要吸收以下教訓:
1.養老保險是多個系統綜合作用的結果,而不是某一單個因素的獨立作用,偏執于任何一個單一的因素,不顧其他,制度的發展必然是不可持續的。因此,要綜合考慮經濟、政治、文化和歷史等多項因素。而且,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同一因素對制度所起的決定作用或影響程度也是不同的,對制度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是必要的。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必要性
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內涵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保證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包含以下兩層含義:第一,社會養老保險是在法定范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后才自動發生作用的。判斷是否“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的標準,則視勞動者與生產資料是否脫離,或者對勞動者而言,參加的生產活動是否屬于其主要社會生活內容而定。另外,法定的年齡界限亦根據各國實際情況相應確定。第二,社會養老保險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因此,養老金在分配過程中不再遵循按勞分配或按需分配原則,而是依據勞動者的社會貢獻、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當時社會生產力水平來確定額度[1]。
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國家可測算出未來大概的養老金開支,并根據某些既定標準來確定養老保險待遇;④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置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二、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50多年的發展,歷經多次改革,目前,我國城鎮已初步建立了較高水平、較為完整的社會保障體系,養老保險金基本實現了社會統籌,但由于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也不相同,農村養老保險從1991年開始試點,此后一段時期,農村養老保險工作迅速開展,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近2000個縣開展了農村養老保險,5400多萬農民參保,積累基金達300多億元,已有200萬名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盡管如此,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仍存在著覆蓋面小、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少、保障水平低的特點,一個綜合的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尚未形成,這樣,在土地初級保障的基礎上,絕大多數農民的養老缺乏保障,這不僅會加劇城鄉差距,而且也會釀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因此,在我國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三、在我國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到來的需要
國際上,一般把60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10%的社會、或者將65歲及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重超過7%的社會叫做老齡化社會。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已達到1.34億,超過總人口的10%。其中65歲以上人口1.1億,占總人口的8.5%,而且全國70%以上的老齡人口分布在農村地區,農村老齡化問題就顯得更為突出。更為嚴重的是老齡化速度在未來的30年間將持續加速,根據預測,2030年農村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率將上升到17.93%,比城鎮的比率高出4.8個百分點,因此,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而解決人口老齡化問題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解決好迅速增加、數量龐大的老年人口的老有所養。與發達國家“先富后老”不同,中國農村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的發展水平不一致,絕大部分地區處于“先老未富”,甚至是“先老還窮”狀態,另一方面,西方發達國家人口總量較少,人口老齡化的負擔相對較小,而中國農村基數大,老年人口數量很多,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超過了整個歐洲各國老年人口之總和。因此,為了迎接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的到來,使數量龐大的農村人口老有所養,就有必要適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二)建立農村養老保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要使工農差別、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飛速發展,城鄉居民生活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卻在不斷擴大,1964年中國城鄉居民收人比為2.2∶1,1978年為2.4∶1,到了1994年就達到2.87∶1,2001進一步上升到2.9∶1,2004年則為3.45∶1,目前仍有擴大的趨勢,而我國二元化格局下的城鄉養老保險差別也很大,以國家近年來社會保障費用支出為例,2001年,占人口70%左右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僅占全國保障費總支出的11%,而占總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全國社會保障費的89%。人均占有方面,城市人均社會保障費455元,農民僅人均15元,相差近30倍;從覆蓋面看,城市已達90%以上,而農村只有2.4%。農村與城市之間的巨大差距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羈絆。要統籌城鄉發展,實現城鄉和諧,就必須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實現國民收入再分配,逐步縮小城鄉差別和不公平,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國家的長治久安,才能從根本上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和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
由于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農民人均擁有的土地數量有限,根據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的2005年度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我國人均耕地面積僅為0.093hm2,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加之城市化過程中耕地消失的速度快于農業人口消失的速度,土地的養老保障功能顯得更是脆弱。特別是在中國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還要面臨世界低成本農產品的更大沖擊,其價格還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相應地,農民從農業生產中獲取的收益也就難以得到保證。因此,單純依靠有限的土地已經難以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了,土地保障的作用正日益削弱。
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也正在弱化,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進行以及現代觀念的沖擊,我國農村過去三代同堂的大家庭逐漸被父母和子女居住的現代小型核心家庭所取代,家庭結構不斷簡化,家庭規模漸趨縮小。我國農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戶常住人口由1980年的5.54人下降到1994年的4.54人,每個勞動力負擔人口(含本人)也由2.26人減少到1.57人,農村家庭養老保障功能受到巨大沖擊。對于我國如此眾多的農村老人依賴自己不穩定的老年勞動收入來養老,農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確實是我們面臨的一個社會問題。因此,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土地、家庭養老功能弱化的有效途徑,是廣大農民的迫切需要,它不僅可以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
(四)從西方歷史經驗看我國已經基本具備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
從一些歐洲國家的歷史經驗來看,丹麥、瑞典、葡萄牙與西班牙分別于1891年、1913年、1919年與1947年開始通過立法在農村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當時這四個國家的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僅相當于中國1999年可比值水平的79.3%、99.9%、46.6%與73.3%。歐盟15個成員國將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在時間上大致從20世紀下半葉到20世紀末完成。與這些國家當時的農業產出、人均收入等指標比較,我國整體經濟水平和農村經濟水平都達到或超過這些國家當時的條件[2]。另外,比照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國家,一般有兩個規律,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滯后城鎮30-50年;二是農業占GDP的比重在3.1%-41%之間,平均為16.2%。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于1951年,當時政務院頒布了《勞動保險暫行條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事實上已滯后城鎮50多年。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為14%,已經達到或超過了國際上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建立該制度時的比例。而目前我國政府財政收入保持年均高速增長,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后盾;同時,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中存在著社會保障支出不足的問題,這也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深入實施提供了潛在的經濟支持。因此,我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基本具備條件。
(五)加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是保證經濟可持續穩定發展的必然選擇
黨的確立的在農村實行,極大地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鄉鎮企業異軍突起,帶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就業結構的變革,以及小城鎮的發展,農村已經初步構筑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經濟體制框架。從某種意義上講,農民是率先進入市場經濟的群體。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優勝劣汰是競爭的必然結果。農民不論亦工、亦農、亦商都必然要承擔市場風險。逐步在農村建立發展社會養老保險,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保證[3]。
由此可見,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國家解決好“三農”問題的必要條件,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新農村、保持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目前需要迫切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
參考文獻
[1]陳英.論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立的可行性[J].科技資訊,2006(17):229.
[2]王德文.我國已經具備條件建立農村養老保障體制[J].腦庫快參,2005(36):1-6.
[3]劉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J].金融投資,2006(10):51-52.
[4]安然.我國農村家庭養老保障的現狀及對策思考[J].理論觀察,2006,40(4):81-82.
[5]林萍.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現狀分析[J].吉林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0(5):18-21.
[6]徐祖榮.構建城鄉一體化社會保障體系初探[J].實事求是,2006(4):34-36.
(一)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內在要求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內容之一,而社會保險又是社會保障權利的應有內容。社會保障權是作為中國公民所享有的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之一,這一權利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失業、工傷、患病、生育時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這一權利的保障義務人是國家,而保障對象則是全體公民。農民工作為中國公民理應享有這一權利。因此,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內在要求。
(二)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要求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客觀要求。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做出貢獻的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問題,即農民工犯罪問題也不容樂觀;其二,農民工數量龐大,很多地方的農民幾乎是居家遷往城市,在城市中謀生活;其三,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是我國“三農”問題當中重要一環。因此,解決了農民工的養老問題,有利于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也有利于解決“三農”問題,進而實現農村和城市的穩定,最終實現社會的穩定。
(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
社會的發展靠的是千千萬萬民眾的努力,社會發展的成果應該為民眾所共享,因而實現公民權利公平、社會保障公平等,是社會公平正義最為直接的體現。農民工是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功臣。在城市中,農民工的身影隨處可見,他們承擔了城市建設發展當中最累最臟的那部分工作,修馬路的是他們,建高樓的還是他們,他們幾乎成為了城市當中一道獨特的風景線。可以說,在祖國的繁榮中農民工功不可沒。因此,在社會發展繁榮的過程中農民工理應享有社會發展的成果,獲得平等的權利。如果讓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工不能享有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那何以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因此,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農民工社會保障權,保障農民工的主體地位,進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前提。
(四)提高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是提高我國城市化水平的必然要求。農民工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是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結果,這一轉移不僅為城市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血液,也能帶動鄉村的發展。城市中的農民工數量增多必然有利于城市的建設發展,而如果解決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讓他們在城市當中更有歸屬感無疑能夠最終加快城市化發展的進程。此外,農民工外出務工,不僅可以獲得更好的工作機會,還能夠開闊視野,進而推動農村的發展,使得農村朝著現代化方向發展。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現狀
(一)立法現狀
一直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二元的戶籍制度,這一特殊的戶籍制度導致了我國城鄉的二元結構,在養老保險上則表現在城鎮基本上建立了國家養老保險制度,而農村仍然以家庭養老為主。不過,近年來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也在逐漸建立,并日益完善。但是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漸完善也沒能切實實現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因為農民工作為城市和鄉村中的邊緣人,既游離在城市養老保險系統之外,又不能完全融入到農村的養老保險當中。基于這種特殊性,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特點,國家也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旨在建立起符合現實需要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針對這一問題,國家先后制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切實解決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問題。前者將農民工納入到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當中,并增強了養老保險的延續性和便攜性,使得養老保險可以依照一定的程序予以流轉和存續,后者則考慮到了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以及能銜接的要求對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和規則作出了規定。這兩部“辦法”的頒布無疑有利于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二)存在問題
如前所述,雖然我國以及出臺了針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一法律法規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這些缺陷直接影響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功效的發揮。通過分析,筆者認為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
1.適用對象存在局限性
《辦法》雖然明確規定,農民工可以并且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卻沒有將所有的那農民工都涵蓋進來,只是將在城鎮就業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當中。其實,在我國的農民工大軍中,存在大量的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他們常常在各個用人單位中輾轉,往往只是與用人單位達成口頭上的用工協議。因此,《辦法》明顯沒有涉及到所有的農民工群體,其覆蓋面仍然有待擴大。
2.繳費比例較為模糊
《辦法》規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個人應繳納的比例在4%到8%之間。這一規定無疑過于模糊。一方面,農民工個人繳納保費比例浮動范圍較大;另一方面,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個人繳納保費比例是由農民工自行選擇還是由各地自行規定。
3.剝奪了農民工自行退保的權利
《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待遇領取前,不得中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這一規定無疑剝奪了農民工退出養老保險的權利。當農民工不愿意在城市務工,想回到農村,并轉回新農保制度時,他們會發現原來自己不能退出基本養老保險,轉而加入新農保了。這實質上體現出的問題是新農保制度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不能很好的銜接。
4.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仍然存在難度
農民工的工作流動性大,很少有能在一個地方待很久的,所以基本養老保險能否流轉則成為很重要的一項問題。《暫行辦法》和《辦法》明確規定,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可以流轉和存續,只要農民工本人的要求,并出具相關的憑證,就可要求流轉前后的社會保險機構予以銜接。現實中,由于各地間的養老保險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會對農民工養老保險銜接造成一定的困難。此外,由于缺乏相關的配套措施,農民工在轉移或者存續自己的養老保險時,各地會處于各種考慮拒絕接受讓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轉入。一般而言,由最后轉入地為農民工辦理退休,但實際中有的會基于農民工臨近退休,繳納費用少而保費領取時間長,進而拒絕農民工轉入養老保險。這樣狀況的存在無疑不利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的實現,也是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構想
我國的農民工人數已經接近3億,但是養老保險覆蓋率卻不足20%,也就是說,我國有將近2億的農民工沒有參保,這是一個令人不得不重視的問題。經分析可知,導致上述問題有三方面的原因:其一,我國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全國性的養老保險規范體系;其二,企業對于農民工參保表現冷漠;其三,農民工自身對于參保認識不足,或者沒有能力參保。針對我國現今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立法,以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權益。為此,筆者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提出了以下的立法構想:
(一)深化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
我國的戶籍體制是二元制的,即城市和鄉村的戶籍分開管理。這一戶籍制度直接導致了城鄉居民在福利、社保、工資、醫保等方面存在差異,進而使得持有農村戶口和持有城鎮戶口的公民在身份上的差別。農民工入保難與這一戶籍制度的存在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進一步深化我國的戶籍制度。當然深化我國的戶籍制度并不是要立即廢除這一戶籍制度,而是要進一步消除非農業戶口和農業戶口之間的限制,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居民身份制度,以打破戶籍制度的桎梏,從而破除城鄉居民之間身份上的隔膜,進而實現二者之間利益的一體化。其實,深化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是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和前提。
(二)建立全國性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能夠切實保障到農民工的權益,發揮積極的作用,其根本在于這一制度的建立是否考慮到了農民工這一群體的特殊性。我國存在大量的農民工,這些農民工存在工作不穩定的特點,經常要在各個城市之間轉移。因此,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一定要將所有的農民工囊括進來,并增強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轉移性和接續性。筆者認為應該從三個方面著手:首先,擴大農民工參保范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農民工參保范圍的規定還待于擴大。前文的提到《辦法》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對象限于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從而將大量的臨時工排除出去,這樣的規定根本不利于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的建立。因此,應該進一步擴大農民工參保范圍,將沒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也涵蓋進養老保險的體系當中,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其次,對農民工進行分類管理。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當然應該將所有的農民工都囊括進來,但實際上農民工群體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有的已經有了固定的工作,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有的只是臨時工,在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用人單位之間隨意的轉移。因此,在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時有必要對農民工進行分類管理,即與用人單位建立固定的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以正式納入到基本的養老保險當中,而無穩定職業的農民工則可以自行選擇是加入到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加入新農保。最后,實行全國統一的個人賬戶。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還應該注重的問題是養老保險的自由流轉和接續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實現全國統一的個人賬戶,即統一社會保險項目、繳費標準、待遇標準,將養老保險基金統一調劑使用。我國的養老保險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地之間無論是在繳費標準還是在待遇標準上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無疑阻礙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流轉。因此,有必要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個人統一賬戶,將農民工的個人信息與賬戶綁定,讓個人賬戶隨著農民工的轉移而轉移。這樣不僅可以免除了農民工為辦理養老保險接洽兩地跑,還能防止各地為了阻礙農民工轉入而設置各式各樣的門檻。
四、結語
關鍵詞:產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保基金中用于養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根據產權理論,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其經濟效率是有差異的。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他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時,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過高而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現“搭便車”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首先是產權界定不清晰,沒有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范圍外邊界,造成大量養老基金的流失和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其次,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其實,事實上財政基金部分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這個權力,這還不明晰,以及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該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還不明確。再次,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也不明確,國家一直沒有理清養老基金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因此人問題一直是一個致命問題。
二、不清晰的產權權利對中國養老保險的影響
當前中國采取的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部分屬于被保險人的共有產權,而個人賬戶部分是個人的私有產權。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私有產權承認和維護,但是在具體權利的界定上還不是很完善和精確,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產生了不利影響。
1.制度設計中的產權模糊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雖然明確了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相結合的模式,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的原則已經確立,但是各方的具體責任劃分并不明晰,責任分擔處于模糊狀態;同時,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這兩者之間的產權主次關系也沒有明確。這就意味著管理層并不清楚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是以社會統籌(現收現付)的共有產權為主,還是以個人賬戶(基金積累)私有產權為主。這種制度設計上的模糊,不利于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還會帶來嚴重的“空賬”問題。
2.個人賬戶產權不明問題。個人賬戶作為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儲蓄,其積累的資金本質上是繳費者的私人財產,對其享有完全產權。作為其權利的自然延伸,繳費者個人在繳費期內享有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自由轉移的權力,通過選擇較高管理水平的經營者投資運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實現個人財產的收益權。一般來說,個人是其私有財產最好的看守者,在繳費者對其個人賬戶基金享有完整的產權時,個人有足夠強的風險意識和強烈的動機去關心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礎上,由于政府的強制性使個人賬戶基金的產權受限,激勵機制受到損害。特別是在政府承擔起對養老金的運營時,個人普遍存在“搭便車”的心理,沒有較強的動機去關心自己資金的使用情況,更由于現有制度框架內,獲取資金經營狀況的信息成本很大,導致繳費者個人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動機。而個人賬戶基金所有者權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備足夠的責任心來管理好這筆基金,往往把個人賬戶資金作為一種廉價的資本來源,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補償政府的債務和行政支出等。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已嚴重威脅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基礎,個人賬戶基金產權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一種無效率運行的狀態。
3.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不清晰的產權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費、貶值的現象。2006年底國家審計署公布了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金審計結果顯示,71億違規養老基金被審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養老基金現象嚴重。如河南新密市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637萬元存入兩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銷,資金面臨損失。2006年初,廣州市社保局稱,廣州曾有9億元養老金被挪用,其中5.7億已無法追回。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存在截留社保費的問題。如建行貴州省分行與工行貴州省分行少申報繳費基數,在征得貴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對已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6422.64萬元予以截留。
三、中國現行產權制度的變遷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分析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是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聯系在一起的。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國有產權為特征的。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政府和企業職能的重新定位,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立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個人積累制轉變的改革模式。當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個人積累制轉變時,“新人”不再負責“老人”和“中人”養老金的供應,政府此時承擔起了兌現“老人”和“中人”領取養老金權利的責任,從而出現一種隱性債務,這種債務過去隱藏在現收現付制下,體制的轉軌才使其顯性化。《決定》雖然對“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確定有了規定,但并沒有落實資金來源的政策,也沒有建立起與隱性債務相對應的基金積累。在養老保險改革實踐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個人賬戶透支的辦法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現象嚴重。從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開始至2004年底,中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仍在現收現付制的老路上運行,并沒有實現部分個人積累制的改革目標。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影響:首先,導致了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積累制有名無實,養老問題得不到切實解決。其二,國家作為養老保險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賬問題解決不好,最終將轉化為巨大的財政負擔,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三,我國人口快速老齡化,隱性債務積累到一定程度會出現嚴重的支付危機,影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主要兩個產權因素影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個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共有產權和私人產權之間的產權界定問題,另一個是共有產權和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產權保護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從制度建設和法律規范來協調,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產權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現行統賬結合模式沒有對政府、企業和個人責任予以清晰的界定,這就需要進行立法,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政府企業責任,解決制度設計中的模糊問題。同時盡快將社保基金管理條例納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產權是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根本途徑。
2.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和提高其運營效率。作者認為,應該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一樣,政府應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個人,任何部門不得挪用擠占。另一方面,對于個人賬戶基金必須從社會統籌賬戶中分離出來,個人除了在繳費期內不得提前支取外,對其享有完全的產權以及擁有廣泛的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選擇權,亦即有權選擇競爭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投資經營,以獲取高投資回報。
3.在清晰界定產權的同時,注重產權的保護。中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克服了單一的現收現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缺點和不足,是一種創新。但是從歷史角度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連貫的問題,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忽略了其他相應的制度建設,沒有達到設想的目標。所以,國家在政策上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對產權的保護和維護,妥善解決轉軌過程中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的長處,避免其缺點和不足,從而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壓力。
總之,從產權角度上講,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形式和內容上完美結合根本上需要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對社會統籌的共有產權與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清晰界定和保護來解決,而這將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
參考文獻:
[1]羅納德·哈里·科斯.論生產的制度結構[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4.
[2]哈羅德·德姆塞茨.所有權、控制與企業——論經濟活動的組織[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謝尼亞,舍爾—阿德龍.建立社會保障——私有化的挑戰[M].王發運,等,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
[關鍵詞]高等學校;養老保險制度;概述;問題;對策
相對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而言,中國高校長期以來執行帶有強烈計劃經濟色彩的、國家統一的工資福利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社會各界以及高校本身對形成有自己特色的、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更是缺乏深刻認識和理性思考,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一、我國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概述
1955年12月29日,國務院頒布了《關于頒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暫行辦法和計算工作年限暫行規定的命令》,從此普遍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高等學校作為事業單位也實行了該制度,并延續至今。
退休是一種制度安排,它是確定勞動者在一定年齡和一定條件下可以退出勞動力隊伍并獲得相應收入保障的制度。主要涉及的是退休條件、退休待遇和退休費調整等問題。
1.退休條件。1978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于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首次對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包括高校)干部的退休條件作了規定。后雖作過調整,但變化不大,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10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退休待遇。自1955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養老制度建立以來,國務院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進行了多次調整。2006年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規定2006年7月1日后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退休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退休費的計發基數為本人離退休當月的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和工資構成比例所規定的津貼兩項之和。
3.退休費的調整。目前退休費的調整是隨在職人員的工資調整而進行的,在職人員調整工資標準時,退休人員按比例增加退休費,缺乏獨立科學的退休費調整機制。
二、我國高校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建立于20世紀50年代,是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一些問題也日益突出表現出來,越來越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需要。
1.高校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缺失,阻礙了我國統一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以武漢地區某高校為例,截至2007年3月,其在職教職工總計8246人,離退休人員5324人,約占在職人員的65%,高校離退休人員隊伍的龐大可見一斑。高校離退休人員是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一支重要力量,建立適合這些人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對加強政權建設,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非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導致國家機關、高校等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各地區高校之間養老待遇水平的差距加大,致使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同類退休人員之間的攀比、高校與高校之間的攀比近年來反映強烈,也引發了一些矛盾和問題。這些阻礙了國家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推進與改革,不利于健全和完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進一步推進機關、高校等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成為必然。
2.退休經費來源單一,缺乏雄厚的長期的積累。長期以來,高校教師的離退休費一直由國家和高校統包,每年列入國家和高校財政預算,實行現收現付,沒有建立基金積累制度。隨著離退休人員的大量增加,養老保險需求不斷提高,各級財政用于離退休人員的費用開支增長很快,負擔越來越沉重,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持久穩定發展和高校自身的發展。
3.教職工對養老保險社會化認識不足,自我保障意識淡薄。一方面,由于對高校養老保險社會化認識理解的片面性,以及對高校養老保險改革的高預期,高校教師對該項改革缺乏積極性,阻礙了高校養老保險社會化的改革;另一方面,由于沒有建立個人繳費制度,退休費用由國家和學校統包,助長了高校教師依靠國家養老的思想,自我保障意識淡薄。
4.養老金給付結構不合理,缺乏適當調整機制。離退休費以離退休當月工資為基數,而這一時間點的工資并不能合理體現實際貢獻。退休費計發5年或lO年一個檔次,結構不合理,水平差距大。退休待遇隨在職人員一起調整,缺乏適合退休人員自身特點的科學正常的調整機制,難以解決退休待遇與物價掛鉤、與社會經濟水平相適應的問題。
5.阻礙了高校自身的改革與發展。在國家對教育整體投入不足的情況下,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占用了大量資金,使高校的發展基金愈發緊張。以武漢某高校為例,其2007年人員經費預算為54,000萬元,其中發放離退休金19,650萬元,占人員總經費的36.39%;而離退休經費中國家財政撥款為7325萬元,學校自己要負擔62.7%的養老金,嚴重影響高校的發展。此外,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后,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制度的缺乏阻礙了高校內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難以轉移和銜接,制約了教師的合理流動,使人力資源不能實現優化配置,嚴重阻礙了高校全員聘任制改革的實施進程。三、對策研究
建立統一的社會化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們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總目標,高校退休養老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1.盡快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高校現行離退休制度,盡快構建社會化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有利于調整國家、學校和個人的分配關系,有利于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籌集和積累,提高高校教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建立健全的高校養老保險體系,進一步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改革高校養老保險制度要充分考慮高校的性質和特點、資金有限和退休人員急劇增加的實情,兼顧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兼顧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既要保障教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社會的安定團結,要不斷地探索和創新,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校養老保險制度。
2.高校養老保險制度要充分體現高校教師的職業特色。高等學校是國家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單位在財政經費來源上是統一的;高校教師擔負著教學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雙重責任,要為國家培養下一代人才,為國家創新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作出自己的貢獻;同時教師資格的認定、聘用與管理的主體都是政府,這就決定了高校教師不可避免地具有公務員的色彩,帶有“準公務員”的性質。此外,長期以來,高等學校作為事業單位其工資福利政策是與我國國家機關單位工資福利政策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我們應當借鑒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險改革特色,參照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我國教師養老保險體系,充分體現高校教師的職業特色,保障高校教師的合法權益。
3.形成多支柱、多層次的高校養老保險特征。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形成多支柱、多層次的特點,堅持國家、地方、高校、個人共同負擔的多支柱體系;堅持公共養老金、教師年金、個人儲蓄等補充養老保險的多層次取向,即在保障公共養老金給付的基礎上,根據地方和高校自身的財力情況建立教師年金制度,年金基金享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考慮退休后一次性發放;同時鼓勵教師增加個人養老儲蓄或參加商業人壽保險,逐步形成公共養老金、教師年金、個人儲蓄和商業人壽保險三層次的高校教師養老保險體系。這里值得一提的是關于教師年金制度的構建。教師年金制度應該是由政府統一制定政策并實施監管,采取多元經辦的方式,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一項改善高校退休教職工生活的社會政策。簡單地說,教師年金制度是政府給予政策支持,高校自主建設的養老保障項目;由教師與高校協商建立,基金由高校和教職工共同繳納,可以委托金融機構進行市場管理和運營;計劃替代率20%—30%左右,略高于企業年金替代率;政府為了減輕自身的經濟和政治壓力,對高校建立教師年金制度和教職工領取教師年金實行稅收的優惠甚至是免稅政策。
4.建立科學合理的養老金給付和調整機制。改變現有退休教師以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為主要依據的退休金計發辦法,養老金給付實行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繳費額掛鉤。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項合計替代率約為60%為宜;考慮到教師年金制度的建立,總的替代率預計達到80%—90%為宜,以保障退休教師的養老生活待遇水平。建立符合高校特點的基礎養老金正常調節機制,尋求確切的調整依據,規定明確的調整參數,體現公平與效率原則,避免養老金發放平均化。
5.加強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減輕高校財政負擔。減輕高校財政負擔不能僅僅依靠國家撥款的增長,要進一步加強高校內部的管理體制改革。我們先看一組數據,武漢某高校教職工總數為8246人,其中院系4164人,工勤人員為1049人,機關和直屬單位3033人。從這組數據中我們就可以看出,要減輕高校財政負擔可以從高校內部管理體制的改革人手。
(1)進一步加強高校后勤社會化的改革,縮減學校財政的支出。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已經進行了幾年,初見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一部分所謂的服務型后勤沒有按照市場規律運作。這部分人員仍然占據很大的比重,被戲稱為“吃了皇糧吃雜糧”。所以現在的改革應該是逐步減少甚至斷絕“皇糧”的供應,實現真正的社會化,這必將大大縮減學校財政的支出。
(2)精簡機構,定崗定員,實行財務剛性預算。一方面,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龐雜,隊伍規模偏大,要進一步精簡機構,實行定崗定員,控制規模的進一步增長,實現自然減員;另一方面,對于機關和直屬單位要嚴格實行財務剛性預算,提高職能部門負責人的理財意識和理財水平,花小錢辦大事;同時要大力提倡節約,減少鋪張浪費,縮減各類宴請的開支,控制各類會議的規模和規格,杜絕利用公款進行所謂的春游和秋游活動等等。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改革居民消費影響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持社會穩定協調發展的必備條件。基本養老保險亦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一種最主要的養老保險待遇。其基本含義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廣大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歷程
我國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屬于“現收現付”模式,即將當年所收保險費全部用于支付當期應付養老金,沒有養老金的積累。但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作為市場經濟體制重要支柱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舊有的制度安排不能適應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必須進行改革,實施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從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國務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重要文件,用以指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按照這些文件的精神,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由舊的“現收現付”模式向新的模式轉變。
2000年及其之后,先后下發了多個文件,改革創新了基金征繳撥付機制、宏觀監管機制、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個人賬戶實賬積累機制、繳費激勵機制、企業年金制、多元籌資機制和企業退休人員社會管理服務機制,養老保險基金收繳由“差額繳撥”改“全額繳撥”,社保機構對企業征繳養老保險費與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分離,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堵住了由企業拖欠和社保機構擠占養老基金的制度性漏洞,確保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社會化發放和基金安全。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居民消費的影響
在舊的國家—單位保障制度下,國家、單位包攬了城鎮居民的養老支出,在新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下,占社會保障主要地位的社會保險支出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承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后,國家的福利支出將大幅減少,個人支出將大幅增加,這對于習慣于政府、企業包攬的絕大多數城鎮居民造成了很大的心理沖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他們的支出預期,居民儲蓄意愿增強,消費傾向下降。已退休及將退休人員都在重重顧慮下謹慎花費,至于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后收入沒有保障,則更不敢放手消費。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發展經歷了從單位保障到國家保障再到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模式的演變。所謂部分積累制,即設立兩類賬戶(社會統籌+個人賬戶),并將雇主和雇員的繳費分別放入社會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在養老金給付時則分別從上述兩個賬戶中按比例分配。同地區受益人從社會統籌賬戶所獲給付是相同的,但每個受益人從各自的個人賬戶中獲得的給付多少則不同。最終導致每個受益人養老金給付水平有差異。也就是說,在職期間參保時間越長、收入越高者,其所獲養老金給付就越多;相反,在職期間參保時間越短、收入越低者,其所獲養老金給付就越少。
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適當增加了個人責任,提高了勞動者的繳費比例,居民的個人賬戶積累將會替代居民用于養老和防止意外事故而進行的個人、家庭儲蓄。我國居民一向具有較強的預防動機和遺產動機,因此,較高的繳費率可能不會過多地影響人們的儲蓄,而只影響人們的消費。另一方面,中國的人均收入水平較低,人們在閑暇與收入的選擇上,往往更注重后者,上繳費用后,人們可能會通過多提供勞動而求得補償,從而加重就業壓力。而且,對于低收入階層而言,提高社會保障的繳費比例,會減少他們當期可供消費的收入量,減少低收入階層的消費需求。可見,過高的個人繳費率不但影響個人的即期消費,而且對我國整個經濟的良性運行都可能產生不良影響。所以,與企業的繳費率一樣,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工資水平下,個人的繳費水平也應該適度,不能超出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
廣大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消費能力釋放受到抑制。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存在和國家財力的原因,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一直以城鎮居民為核心,農村居民向來較少感受到社會保障的安全可靠性。目前我國農村居民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變革對農民消費需求影響較小,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從而對農民的消費需求產生了抑制作用。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以土地換社保分類分層管理和諧社會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
(一)農民工與社會養老保險
在中國現代社會學辭典上,“農民工”是指擁有農業戶口、被人雇傭從事非農活動的農村人口。其特征是持農村戶口但在城市、鄉鎮企業工作,同時還沒有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以務工所得為主要謀生手段。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調查分析,每3個產業工人中就有2個來自農村,大量進城農民工是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新興力量。同時進城農民工的勞動保障問題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不和諧之音。
有些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地區率先對此進行了桕關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廣東兩個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點是設專門機構管理,農民工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只做養老補貼。農民工連續繳主費滿1年可獲得1份老年補貼憑證。廣東模式是將農民工直接納入現行城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這兩種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證了當地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益。但這兩種模式也都各自存在著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養老補貼待遇偏低,其額度現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74%,難以有效防范老年風險,廣東模式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費率高、轉移困難等制度設計也不盡合理。研究相應對策,探索適應農民工特點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新模式勢在必行。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存在“一低一高”現象
從全國來看,這一制度在實際運行中發展緩慢,主要體現為“一低—高”現象且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道難題。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問題的負面影響
社會養老保險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現象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進程嚴重滯后,使占城市勞動力三分之二的農民工不能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所覆蓋,造成很多負面影響。首先,農民工絕大部分從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沒有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只能靠自己的力量為未來養老生活積蓄,這樣容易使農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農民工“又窮又臟”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會保障的市民待遇,他們普遍受城里人歧視,這就使一些農民工產生一種反城市、的心理,從而積蘊社會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再次,由于城市沒有為農民工提供社會養老保險,所以當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時,他們只能選擇回鄉靠土地養老,城市化由此緩慢。第四,城市社會保障的安全網不能惠及農民工,而農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因此,農民工不愿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不利于實現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從而不利于農業經營方式的改善和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一低一高”的原因
農民工在城鎮用人單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制度上講是沒有障礙的。但“一低一高”現象在各地都比較嚴重,大量農民工還沒有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民工自身的原因
1、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調查表明每4位農民工中每年大約會有l位轉換打工地區,由于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農民工調換工作崗位后沒有辦法轉移、保持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就意味著農民工即使在輾轉各地務工期間按規定繳費,晚年卻還是與養老保險無緣。因此,少數參保的農民工在離開打工城市時也紛紛選擇退保。
2、農民工工資較低、經濟拮據。工資低、收入少,使得農民工“望保興嘆”。大量農民工只能從事勞動密集型的簡單勞動,從而工資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維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見肘,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更是難以承受的負擔。90%以上農民工根本就沒能力購買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文化素質不高,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據廣州地區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會養老保險離他們很遙遠,可望而不可及。因此,當調查中要求農民工在“企業為自己每月增發100元工資”和“企業為自己每月多繳納200元社會養老保險費”中進行選擇時,7396的農民工選擇了增發100元工資。可見農民工普遍懷有“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從而在主觀上忽視社會養老保險。
(二)一些企業拒絕為農民工辦理參保
企業經營者認為,為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會加重企業負擔,往往違反規定不予參保。近年來,農民工退保率不斷升高,企業經營者普遍認為,如果農民工“退保”,可以得到個人帳戶中的11%作為一次性給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還給企業,而是變成社會統籌基金。因此,企業干脆拒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關系,這也是農民工參保率低的一個原因。
(三)戶籍制度
戶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現象的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農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們在城市處于漂泊狀態,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保或退保,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四)土地具有社會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現象的另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土地具有兩種基本功能:一是其生產功能;二是土地作為不動產的財富功能。在我國現階段,土地除了上述兩種功能外,還承擔著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為此,當農民工所在企業不為他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時,他們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風險而提出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當農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時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為農民從事非農就業的退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對農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減弱。
(五)現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
社會養老保險之所以不能激起農民工的興趣,關鍵是現行制度與農民工特點不相適應。這種不適應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區域統籌政策與農民工跨省區流動存在著尖銳的矛盾。農民工即使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也很難享受老有所養的待遇。勢必使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陷入困難。
2、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率偏高的有關規定也給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帶來較大的困難。所以相對于農民工的低收入來說,較高的費率也造成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率低下。
3、累計繳費15年的門檻難以逾越。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由于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所謂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帳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帳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戶籍制度改革,使農民工能夠突破戶籍制度障礙,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理所當然的將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享受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以土地換社保
對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一定年限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養老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增加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積累。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快城市化進程。
(四)合理設計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分類分層管理。將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及城鎮職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區分開,尋找出一條有別于二者的適合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制。(1)將在正規部門就業、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5年以上的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市養老保險,同時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使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能夠享受其待遇。(2)對簽訂短期合同的農民工,則可以設計一種過渡性的方案。①社會養老保險先建個人賬戶、不建社會統籌,帳戶權益可累積計算,便于跨地區轉移,適應農民工頻繁流動需要不斷轉移和接續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情況。②兼顧農民工對社會養老保險的需求,采取與城市職工有別的,與他們的低繳費年限桕應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調整費率和繳費基數,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為會因收益少而降低農民工參保的熱情。
2、未來建立全國統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設想。全國按統一的政策搞社會養老保險,建立方便合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跨省區轉移機制,辦理隨身流動養老保險卡,卡號可以為其身份證號碼。對于農民工來說,只需隨身攜帶一張如銀行卡般的保險卡,農民工不論轉移到什么地方,其個人賬戶都跟隨他一起流動。
(五)加大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
要在農民工中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喚醒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意識,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確對農民工的保險責任。只有農民工自己覺醒了,雇主的責任明確了,加上國家的積極扶持與引導,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事業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發展。
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屬于前沿位置,而依據邏輯研究,由試點視角來講,機關部門同事業單位均為試點對象,在他們應用相同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均不情愿率先改變的問題。因此,怎樣預防相互攀比問題,需要我們深入分析探索。另外,事業單位依照功能分類,只有服務類單位參照繳納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而行政支持與公益類單位執行效果存在較大差異,職工退休養老獲得待遇按照其檔案工資相應比例進行支取,同繳納費用總量關聯不大。該狀況之下,到底是同步改革養老保險還是劃分類別后層級整改,由哪一類單位入手,均需要我們深入細致研究。具體探討的問題包括推進效率、改革力度等。應盡可能的預防互相攀比,可通過分布開展形成有效示范作用。同時,改革發展應顧及民眾需要,如果持續周期較長則會有損公共單位形象,而周期較短則會造成直接參與人員不能較快適應、逐步累積阻力,對社會安定繁榮形成負面影響的問題。再者,應全面考量改革承受性,構成持續發展改革動力。應逐步調節當前退休養老體制,促進社會統籌同個人賬戶的有效結合,實現退休養老向社會養老的合理轉變。
2、凸顯制度改革協同性
分類分布改革是事業單位基礎發展方向,牽涉內容涵蓋工作體制、治理模式、機構編制、收入分配、財政管理、養老保險等。而后者則是事業單位發展改革的重中之重。倘若無法有效應對改革前期以及后期待遇問題,無法令事業單位員工形成良好預期,則改革工作將舉步維艱。唯有養老報銷體制改革同事業單位發展改革各個環節部件緊密配合、全面配套、分類開展,方能達到良好效果。科學有效分類始終為推動事業單位穩步改革的核心基礎以及重要切入點。依照社會功能以及發展建設方向,事業單位包含行政支持、公益性以及經營服務類別,通過行政化、公益化以及市場化運作模式,更新為行政單位、服務組織以及市場企業。基于事業單位明確職能同現實履行職責包含明顯差別,因此分類推進遇到了一定困難。怎樣科學合理的劃分職能,精準的區分對待,需要我們投入更多的智慧并付出更大努力,應積極配合養老保險體制改革開展。事業單位當前管理運行制度涵蓋的人事管理、財政管理、收入分配體制等,均應同養老保險體制同步改革,形成互為橋梁的作用效果。應主力突破對事業單位以及公益事業的限定性影響,創建形成功能清晰、完善治理、高效實施、全面監控的工作體制。我國推動事業單位發展改革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應更新管理制度,創建完善的法人治理工作結構,推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更新收入分配管理體制,強化對事業單位的管理監督。然而在管理體制層面,仍舊包含政事、管辦不分的問題,另外事業單位內部還包含依照級別獲取養老保險狀況。運行管理機制層面沒能構成獨立法人治理結果,通常依照行政單位模式發展。人事管理以及機構編制上,缺乏動態工作理念,沒能較好的依照當前條件變更進行合理調節,亦不能全面符合形勢發展要求。財政管理體制上,還包含吃大鍋飯等問題,不能較好的凸顯事業單位績效水平。收入分配管理中仍舊包含平均主義現象。從中不難看出,制度層面仍舊包含一定問題,較難發揮有效約束激勵影響,對收入以及養老激勵的真正效果形成了抑制作用。為此,應更深入的考量事業單位涵蓋有關養老保險體制在內的各類綜合制度配套更新,通過協同化發展,預防相互制約影響,為實現持續改革發展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3、結語
論文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黨和政府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力度不斷加大,尤其是2009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試點工作即將開始啟動,理論界對此問題的研究也進入了新的階段,研究內容集中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等方面,其特點在于緊密結合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聯系農村社會保障的進程,尋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對策與建議。
進人21世紀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正由城鎮向農村穩步推進,以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項制度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經形成,但二元社會經濟結構使得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遇到了城鎮不曾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因而引起了理論界的關注,2000 - 2009年是國內關于農村社會保障理論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的時期,僅就論文方面來看,根據中國期刊網收錄的相關論文,從2000年至2009年中,國內共發表社會保障相關論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為1240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10. 2%;而涉及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研究的論文數量有463篇,約占社會保障論文總量的3. 8%,農村社會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的37.3 %。特別是2007 - 2009年,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的理論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內容更加廣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豐碩。據統計,這一時期國內關于農村養老保障相關論文數量約有212篇,約占養老保障論文總量的45. 8%,反映了在黨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學發展、共建和諧”方針指引下,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理論研究進人了新的階段。
一、關于當前我國農村老齡化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在對我國農村老齡化趨勢以及養老保障的現狀進行了調研的基礎上,鄧大松等指出,農村地區有65歲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戶占家庭戶數總數比例為22. 02%,分別比城市和鎮同比高出4. 69和5. 78個百分點;65歲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戶、二人戶的比重,農村地區均高于城鎮地區。其他學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瓊指出,2000年我國人口第五次普查結果顯示,中國農村人口為8. 33億人,其中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 36%,民族地區農村占7. 56%,到2030年,6. 64億農村人口中,65歲及以上老齡人口將占17. 39%,民族地區將占18. 1%,可見民族地區農村人口老齡化程度不僅高于城鎮,而且高于其他農村地區。鄧大松等認為,農村高齡老人目前主要還是依靠家庭成員、親屬的照顧,而且越是在不發達的農村地區,人們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城市,養老方式順序為社會養老、家庭養老和自我養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會養老為1);而農村的順序則是家庭養老、自我養老和社會養老,三者比例為14. 6: 6. 6: 1(以社會養老為1)。可見農村老年人主要還是依靠傳統養老模式度過自己的晚年。當前的問題是,這種非正式的農村養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沖擊和嚴峻的挑戰,其保障功能在逐漸衰減,已經不能單獨承載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障,并且,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農村的養老壓力相對城鎮將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綢繆,將會嚴重阻礙社會的發展,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一部分學者們認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關于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所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關于從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實施《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國務院暫停執行這一方案期間7年多的情況,學者們總體認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韜綜合國內學者的各種分析后認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表現在:(1)農村社會保險缺乏社會保障應有的社會性和福利性;(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存在著制度上的不穩定性;(3)是資金保值增值困難;(4)保障水平過低;二是執行過程當中出現了問題,表現在:(1)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和完善;(2)機構管理費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眾在享受集體補貼方面差距過大;(4)多種形式的保險并存,形成各自為陣的混亂局面。
當前我國農村是否具備了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學者們對此問題的看法迥異,劉衛國認為,我國具備了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理由是:第一,我國整體經濟已進人快速發展時期,已具備進行國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與手段;第二,農村經濟日益發展,農民收人逐漸提高,城鄉差別正在縮小,農民權益保護意識不斷強化,農民參保意識也在不斷增強;第三,發達地區農村、城鎮近郊農村和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部分鄉村,建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條件基本具備;第四,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破解“三農”問題的戰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則認為,國外建立農民養老保險大都是在工業化發展的中期轉向成熟期的過渡階段,從經濟指標看大體有:(1)農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在巧%以下,農業勞動力結構份額在20 %以下;(2)農業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處于老齡人口高峰期;(3)經濟發展總體水平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這些指標來衡量中國農村所處的階段,總體上差距是比較大的,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差距會更大,全面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經濟條件尚不具備。認為中國目前尚不具備普遍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觀點得到多數學者的認同。
三、關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模式的選擇
由于對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養老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學者們各抒己見,莫衷一是。
第一種意見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同水平實施分類處置,何文炯認為,就全國而言,農村養老保險應當有進有退,發達地區應積極推進,欠發達地區應暫緩推行。他提出,暫緩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欠發達地區宜在積極發展經濟、增加農民收人的同時重點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堅持家庭養老;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發揮商業保險和儲蓄的養老保障功能。楊志玲在對云南麗江納西族聚居地區調查后發現,隨著少數民族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家庭養老模式不僅長期以來受到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及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的影響,表現出與城鎮、漢族家庭養老模式不同的特點:一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受少數民族傳統道德觀念影響較大,具有強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識;二是農村家庭養老方式比較穩固;三是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在少數民族地區具有較強的延續性;四是少數民族農村家庭養老模式的發展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由于家庭養老形式難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養老為主,發展農村社區養老,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是少數民族農村養老形式發展的必然選擇。
第二種意見是建立“三結合”式的農村養老保障體系,楊翠迎認為,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水平建立不同的養老保障模式,而且重點在于解決養老資金來源的問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發揮家庭養老、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三種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決中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種意見是“實物換保障”,盧海元指出,“實物換保障”是指根據不同的對象,以特定方式將其擁有的農產品、土地和股權等實物轉換為保險費,分別設計現實可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方案,如年輕農民可實行“產品換保障”;老年農民和被征地農民則實行“土地換保障”,等等,他強調,與一般建立養老保險的方案不同的是,實物換保障是一個能同時解決養老和發展問題的方案,而這正是該方案的最大特點,也是世界銀行所倡導的新模式。
各位學者還分別就上述三種模式下的農村養老保險籌資方式提出了相關建議。
四、關于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角色及職能定位
國內學者比較一致地認為,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柴瑞娟、羅新銘認為,政府職能社會化已成為當代政府職能發揮的一個顯著的趨勢,這種從單一權力行政向公共服務行政的轉變決定了提供公共產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務是當今政府的職責所在,而穩定健全的社會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無疑是最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參與其構建和管理。尤其是當今農村社會保障現狀巫需國家出面支撐,政府之責義不容辭。
石秀和等認為,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的職責具體體現為:(1)政策設計:為農村社會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實施手段;(2)組織引導:推動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構件的進程;(3)財政責任:為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4)管理監督:使農村社會保障納人規范化軌道。馬雁軍、孫亞忠則進一步指出,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公共產品特性決定了政府職責邊界。政府盡管在農村基本養老中居于主導地位,但政府履行責任并非在任何時間、任何地域都一成不變。政府責任具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動態性特征、區域性特征和層次性特征。這三個特征客觀上要求政府責任在不同時間和地域其側重點和功能有所區分并相機抉擇,從而保證政府主導原則在當前實踐中的有效貫徹。
如何進一步提高政府在農村養老保障方面的決策水平與施政能力,江治強等提出,優化政府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中的公共決策,首先應樹立公正決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等理念,科學認識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構建和諧共享的和諧社會中的基礎作用,指導中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建設;其次應重新審視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形勢,包括分析農村經濟形勢的變化對社會保障形式的影響,客觀估計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農業的市場風險對政府社會保障的制度需求,對農村宗族及社區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順政府制度性保障與農村非制度性保障的關系,準確定位政府在社會保障事業中的職責、職能。再次應注重公共決策與農民認同的良性互動,充分利用中國特色的民主政治體制,政府現代運行機制以及培育農村社會非政府組織發揮其反映訴求的作用,把農民的呼聲和認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決策當中。孫文基指出,在建立農村社會保障時,在處理其中最重要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這一問題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體,而不是主要由農民承擔。在農村社會保障的投人以政府為主體與我國各地現階段的財政是否相符、是否會構成很大的財政壓力的問題上,他認為,只要合理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這個問題是不難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