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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Arbitration)亦稱“公斷”,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第三方居中進行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的一種制度。以這種方式解決證券爭議,即為證券仲裁(SecuritiesArbitration)。
證券仲裁最早產生于美國,起初只是解決證券交易所會員之間糾紛的一種手段,帶有中世紀商人自治的色彩。后來,證券仲裁逐步擴大適用于交易所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證券爭議,并且仲裁解決的證券種類也由開始僅限于股票發展到適用于證券法規定的各種證券。在美國的判例上,證券仲裁甚至可以適用于會員機構內部的勞動關系糾紛。美國證券仲裁的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規則,使得證券仲裁真正成為與證券民事訴訟平行發展的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立法與實踐現狀
我國證券仲裁的立法十分滯后,除《仲裁法》對證券仲裁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之外,目前僅有兩部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涉及到證券仲裁:
1、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股票條例》)。該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與股票的發行或者交易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而第八十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交易引起的爭議,應當由證券委批準設立或者指定的仲裁機構調解、仲裁。《股票條例》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證券仲裁進行了規定。
2、1994年8月27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該《必備條款》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應當將下列內容載入公司章程:公司外資股股東與公司之間,外資股股東與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外資股股東與內資股股東之間,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的與公司事務有關的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有關當事人應當將此類爭議或者權利主張提交仲裁解決。該條同時規定:申請仲裁者可以選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貿仲)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終局裁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關于證券仲裁的文章在論及我國證券仲裁的法律依據時,將1994年8月26日證券委的《關于指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證券爭議仲裁機構的通知》,以及同年10月11日中國證監會的《關于證券爭議仲裁協議的通知》(以下簡稱“兩通知”)列入其中。然而,事實上兩通知已自1999年12月21日失效,不能作為證券仲裁的法律依據。
與立法滯后對應,我國證券仲裁實踐活動也不多見。首例申請證券仲裁的案件是1994年9月北京兩家證券經營機構因股票發行過程中承銷團成員之間承銷費用劃分問題發生爭議而提起的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按照仲裁規則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在我國證券市場剛剛建立,具體法律規范和行業慣例缺失的情況下,仲裁庭參考和借鑒了國外關于承銷費用劃分的規定和習慣做法,對該案進行了裁決。稍后的證券仲裁主要涉及證券經營機構在交易中造成另一方損失的糾紛、股票發行糾紛及國債交易糾紛。與貿易、合資方面的仲裁案件相比,證券仲裁案件數量極少。
囿于立法和實踐發展現狀,我國證券仲裁的理論研究也處于萌芽階段。有關證券仲裁的介紹僅見于某些證券法教程中解決證券爭議的章節。在近幾年來證券糾紛增多,而證券訴訟的渠道尚未完全暢通的情況下,中國證監會表示將積極推動仲裁機構參與證券民事糾紛的仲裁工作,各方面對證券仲裁的研究也逐漸活躍起來。現階段對證券仲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有關國外證券仲裁制度,尤其是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介紹和簡要分析;其二是對證券仲裁的定義和性質所進行的探索和研究。
證券仲裁的定義和性質
關于證券仲裁的定義,有人認為是指根據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就其相互間在資本市場上的股票、債券及兩者的衍生物的轉讓、交易發生的合同權益爭議或其他財產權益爭議,由他們雙方共同選定的常設仲裁機構依照一定程序,判定雙方的事實問題或權利問題,雙方并約定接受此公斷約束的一種方式;有人認為是指證券糾紛的當事人在發生爭議時,自愿達成協議,把爭議提交給證券仲裁機構,由其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有人認為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中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間發生合同糾紛或發生其他權益糾紛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把爭議提交給第三者,由其作出判斷或裁決的活動;也有人認為是指仲裁機構根據證券當事人的申請對證券發行人、投資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在證券發行或交易過程中相互之間發生的各種糾紛居中裁決的活動;還有人認為證券仲裁是用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的發行、交易過程中的及與此相關的證券爭議。
關于仲裁的性質,有人認為證券仲裁是任意仲裁,即當事人可以約定將他們之間發生的證券爭議提交仲裁,也可以采取仲裁以外的方式,如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有人認為證券仲裁是強制仲裁,即因證券發行和交易而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不能采用仲裁以外的手段解決爭議。還有人認為證券仲裁是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主管機關根據證券交易當事人的申請,對于當事人之間糾紛所作出的裁決。這種觀點認為證券仲裁實際上是一種行政仲裁,而不是商事仲裁。
筆者認為,我國證券仲裁主要屬于任意仲裁,一些特定的證券爭議則適用強制仲裁。具體而言,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提交仲裁屬于強制仲裁。其他當事人之間、其他當事人與證券經營機構之間以及其他當事人與證券交易所之間因股票發行或者交易引起的爭議,以及任何當事人之間因股票以外的其他證券而引起的爭議,屬于任意仲裁。
證券仲裁還具有如下特征:第一,證券仲裁是商事仲裁而不是行政仲裁;第二,證券仲裁是機構仲裁,不是臨時仲裁;第三,證券仲裁是依法仲裁,不是友好仲裁;第四,證券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有關證券發行、交易及持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事項。
結合上述證券仲裁的性質和特征,參考其他證券仲裁的定義,筆者試對證券仲裁作如下定義:證券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或協議,就他們之間基于證券發行、交易及持有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提交仲裁機構并由該機構依法仲裁的活動。
證券仲裁的優越性
證券仲裁具有靈活性。由于仲裁是一種協議管轄,可以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決定提交仲裁的證券爭議范圍,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員,可以在仲裁規則的范圍內約定審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由于仲裁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一種較為緩和的爭議解決方式,既便于爭議事項的解決,又利于當事人今后的業務往來。在法律適用上,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的法律,仲裁庭也可以依據國際慣例、行業慣例及結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對證券案件作出判斷。尤其是在目前我國證券立法相對滯后,而證券訴訟需要嚴格的立法給予支撐的情況下,證券仲裁更顯優越性。
證券仲裁具有效率性。仲裁是一裁終局,比證券訴訟更能迅速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由于證券市場行情瞬息萬變,如果解決爭議的時間過長,如采用訴訟兩審終審的冗長程序,可能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會更大。而且還會因市場變化造成舉證困難,使爭議解決更趨復雜。而仲裁程序所用時間較短,可以減少證券市場變化帶來的不利因素。而且證券仲裁所需費用相對較少,使當事人既節省了時間,又節省了費用,具有效率性。
證券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各國的仲裁法律和規則均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使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致因仲裁活動而泄漏。這一點在處理證券爭議時尤為重要。
在分析低碳主題基金業績水平影響因素時,本文考慮基金經理人能力的影響,并增加經濟環境因素和基金特征因素,對T-M模型進行擴展,從而形成三個基本維度:經濟環境因素,基金特征因素,基金經理人因素。針對低碳主題基金的研究,在此基礎上再加入基金主題因素作為虛擬變量,構建基本經濟模型如下:
(一)基金業績影響因素的分析
1.基金主題因素低碳經濟領域的上市公司包括:從事太陽能、風能、核能、生物質能等清潔能源生產、傳輸、使用服務等相關的清潔能源板塊上市公司;集中工業節能、建筑節能、智能電網、環保設備等相關領域的節能減排板塊上市公司;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配套支持的相關的其他上市公司。低碳主題基金以主題投資方式選擇個股,將能夠受惠的相關產業和上市公司納入投資范圍,發掘低碳經濟領域具有核心競爭優勢的公司來獲取資本的長期增值。基金主題因素決定著基金投資的主要領域,是影響主題基金業績的基本因素。本文引入虛擬變量,將基金的主題因素納入模型。
2.經濟環境因素楊寧(2012)對宏觀經濟變量影響基金業績進行實證分析,發現基金業績水平與貨幣供應量,通貨膨脹等因素存在明顯相關性。基金投資者在考慮何時進行基金投資時,為了規避宏觀經濟波動所帶來的風險,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基金過程中也會根據宏觀經濟狀況作出適當的策略調整。中國證券協會《基金投資者情況調查分析報告(2012)》披露,股票市場走勢會顯著影響投資者自身的投資決策。當股票指數上升時,基金投資者表現出凈申購趨勢,而指數下降時,則表現為凈贖回。當市場行情走強時,投資者減少持有現金而選擇投資股票型基金。本文考慮到低碳類上市公司板塊分布情況及我國當前利率未完全市場化的現實條件,采用滬深300指數和貨幣供應量分別作為股票市場走勢和宏觀經濟因素的衡量指標,分析其對基金業績的影響。
3.基金經理人特征因素在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中,基金經理人扮演重要角色,其選股能力和擇時能力對基金最終業績起著重要作用。汪光成(2002)的研究就發現樣本期間,多數基金表現出負向的時機把握能力,證券選擇能力對業績的貢獻很低;王赫一(2011)、楊寧(2012)均發現基金經理人能力是影響基金業績水平最為顯著的因素。所謂選股能力是指基金經理憑借其對市場個股價值的評估以及預判,選擇具有長久增長潛力的股票組合的能力。而擇時能力則表現為基金經理能夠準確估計市場整體走勢,在牛市時能夠降低現金頭寸或提高投資組合的β系數,在熊市時能夠增加現金頭寸或降低投資組合的β系數的能力。衡量基金經理選股能力和擇時能力的常用方法是T-M模型。
4.基金特征因素基金規模和基金持有人結構是基金最為基本的特征。Indr、Jiang等人(1999)在研究基金規模對基金業績影響中發現,開放式基金存在最優規模,當基金規模達到最優之前,基金業績是隨著規模而遞增的,當基金的規模超過最優規模之后,業績隨規模增大而遞減,即基金規模對基金業績存在顯著影響,并動態變化。基金持有人結構對基金業績也會產生影響,普通投資者面對基金業績的上升表現出凈贖回,而機構投資者則表現出凈申購,這種現象在基金市場上被稱為“贖回異象”。本文選擇基金在持有期內平均份額作為該期基金規模指標。由于機構持有人持有比例較低,為了方便數據處理,選擇普通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作為基金持有人結構衡量指標。
(二)基金業績指標的測算凈值收益率是用來衡量證券投資基金業績水平的基本指標。在現代資產組合理論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問世之后,學術界開始對基金的收益進行風險調整,以CAPM理論為基礎,形成了基金業績評價的三大經典指數:Treynor(1965)以證券市場線SML為標準,形成Treynor指數;Sharp(1966)采用資本市場線CML標準構建sharp指數;Jensen(1968)以投資組合的實際收益率與證券市場線上投資組合的期望收益之差構建Jensen指數。對CAPM模型修正的研究中,Fama和French(1993)引入規模因素和賬面價值比因素后提出“三因素”模型;Carhart(1997)在模型中增加收益率“動量因素”,建立“四因子模型”,這些模型在基金業績評價過程中得到廣泛使用。以上主要是以CAPM模型為主線的基金業績評價方法,除此之外,Charnes和Cooper(1978)以線性規劃理論為基礎,創建數據包絡分析(DEA)模型,形成了一個多投入和多產出的決策單元的效率評價方法。該方法被眾多學者引入到基金業績評價中。如Murhi和Choi(1997),羅洪浪(2003)、鄧超和袁倩(2007)等人。以CAPM理論為基礎的傳統三大指標遭受質疑,主要原因之一是CAMP模型假設投資者能夠通過多元化投資消除非系統性風險,該假設在實際中通常并不成立。然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于持股數量較多,能夠充分分散化以消除非系統性風險,因此本文選擇運用廣泛的Terynor指數。Terynor指數是首次在計量過程中考慮基金風險的業績指標,它以投資組合的完全分散為前提條件,認為系統風險是組合的主要風險,表示基金在承擔單位系統風險的情況下所能獲取的超額收益。在Beta值的計算過程中,存在無風險利率的選擇問題,理論及國外實證研究中通常選用短期國債收益率或者銀行間拆借利率(SHI⁃BOR)。但由于到我國的國債存在流動性不足、期限結構不合理、市場性較弱等問題,因此在國內的研究中采用短期國債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的學者較少。另一方面,由于基金持有人中,普通持有人占比較高,選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比SHIBOR更具合理性。
(三)計量模型的構建本文在控制了經濟環境因素、基金經理人因素、基金特征因素的影響之后,研究低碳類基金業績的實際主題投資回報,及其他各影響因素對低碳類基金業績的影響。考慮到增加樣本量以提高估計的有效性以及減弱遺漏變量影響,增加時間維度,構建基于面板數據的基金業績分解的計量模型,變量描述如表
二、實證分析
(一)樣本與數據的選取根據Wind數據庫,2012年之前總共成立的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有428只,其中除去指數型基金外,有普通股票型基金291只,本文選擇其中4只低碳主題基金,4只消費主題基金,4只新興產業主題基金,以及與主題基金投資風格相近的6只非主題基金,共計18只基金作為研究樣本。以2012年-2014年6月為研究期間,并將其按季度劃分為10個時段。基金凈值數據來源于和訊基金網,其他數據來源于Wind數據庫,樣本基金如表2所示。通過stata計量軟件對各變量的樣本數據統計性描述如表3所示。
(二)實證過程
1.對面板數據的單位根檢驗和協整檢驗面板數據N=18,T=10,為短面板數據,在回歸前,為了驗證數據的平穩性,采用eviews軟件對該面板模型各個變量進行單位根檢驗,結果如表4所示。單位根檢驗結果顯示,變量的原始序列存在單位根,而一階差分后則通過檢驗,數據平穩,對其一階差分序列進行協整檢驗,結果如表5所所示,除了rho檢驗在5%顯著水平下未通過檢驗外,其余4項的檢驗結果均表明與被解釋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
2.對面板數據的異方差和自相關檢驗橫截面的異方差和序列的自相關性是運用面板數據模型時可能遇到的常見問題,此時運用OLS可能產生結果的失真,因此為了進行組內相關性(個體時間序列相關)和組間相關檢驗(個體截面之間相關性),采用stata軟件提供的xtserial命令進行Wooldridgetest自相關檢驗,采用lrtest命令進行LR異方差檢驗。檢驗結果如表6所示,該回歸變量之間不存在自相關問題,但存在異方差問題,在回歸時,需采用廣義最小二乘法FGLS方法回歸,以消除異方差影響。
3.總體回歸結果與分析面板數據模型的選擇,通常有三種,混合估計模型、固定效應模型、隨機效應模型。本文對18只基金的面板數據的回歸模型進行F檢驗和Hausman檢驗,F統計量為3.6836,P值小于0.05,因此拒絕原假設,在混合OLS模型和固定效應模型之間應該選擇固定效應模型。H檢驗統計量值為1.6892,P值大于0.05,接受原假設,應該建立隨機效應模型。因此采用隨機效應模型進行多元線性回歸,回歸結果如下表7所示。回歸結果顯示:(1)總體來看,滬深300指數以及基金規模因素對基金業績水平影響并不顯著,而基金基金經理人的選股能力、擇時能力、貨幣供應量、基金持有人結構以及基金主題對基金業績影響明顯,除Indus⁃try外,均在95%的置信水平內。(2)基金主題對基金業績都有著正向的影響,其中低碳主題LowC主題變量系數為0.00247,消費主題的系數為0.00289,新興產業主題系數為0.00066,表明對于基金業績的影響,各主題基金均存在一定的主題優勢。(3)基金經理選股能力回歸系數和擇時能力回歸系數較高,且十分顯著。說明經理人的選股能力和擇時能力能夠明顯影響基金的業績水平。尤其是經理人的選股能力,在所有影響因素中最為顯著。(4)基金持有人結構中,普通持有人比例與基金業績水平直接負相關,且影響較為顯著(5%的顯著水平),表明證券投資基金中,機構投資者持有能夠為基金業績帶來正向影響,這也許是來自于機構投資人能夠通過影響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水平進而提升基金管理業績。
[英文摘要]:
[關鍵字]:間接持有/PRIMA規則/意思自治原則/最密切聯系原則
[論文正文]:
一、引言
自從二十世紀以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證券的持有體制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現在,絕大部分國家的證券持有體制已從傳統的直接持有體制向間接持有體制發生了轉變。在這些國家,證券都已經實現了無紙化交易,在此情形下,流通證券實行中央托管,無論是實物證券還是無紙化的虛擬證券,都不再保留在投資者手中,而是由托管機構代為存管,投資者對證券的權利通過在自己托管機構開立的證券賬戶體現出來。證券間接持有已成為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證券持有制度的發展趨勢。證券間接持有體制的發展,極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風險,推動了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發展。然而,它也帶來了特有的風險傳遞,引發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如間接持有下的托管證券的權利性質問題以及與本國原有法律的沖突、跨境證券持有的國際法律沖突問題等。
面對這些問題,傳統的沖突法理論如所謂的“透視理論”等大都對此無能為力[2],2002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19次外交會議通過的《關于由中間人混合托管的證券若干權利的法律適用公約》[3](以下簡稱《公約》)確立了一種新的證券物權法律規范,即“相關證券中間人所在地”和“有限意思自治”有機結合的規則,這一理論意義重大,正獲得日益廣泛的接受。
首先其利用其利用了為各發達國家普遍認可的“相關證券中間人所在地理論”,這可以說是對傳統的直接持有證券依物之所在地規則適用法律理論和實踐的新發展,因為作為正式通過的國際公約,《公約》第一次明確了在間接持有證券的情況下,以“相關證券中間人所在地”作為連結點來確定物之所在地法,雖然該連結點已經是在傳統的物之所在地法規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但有不同于傳統的物權領域已適用的“物之所在地”的連結點。體現了對物之所在地法規則中連接點選擇方法的創新,它對于解決證券跨國轉讓、抵押等交易的法律適用具有很強的實踐價值。它在適用PRIMA原則的基礎上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則,把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這實際上是把意思自治納入了物權法的范疇,可有效地提高法律選擇的靈活性、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筆者認為這一規則進一步反映了當前對連結點進行“軟化處理”的國際發展趨勢,必將對各國將來的立法產生深遠影響,甚至可能成為專門用來解決涉及需賬戶記載的財產轉讓的系屬公式,進而將會對無體動產無權乃至有體動產物權的法律適用規則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公約》中PRIMA原則及其與其他原則的關系探討
(一)PRIMA原則的確立
《公約》率先以統一沖突法的形式明文規定,在中間人持有證券的物權關系法律適用方面,“證券所在地法”應讓位于“相關中間人所在地法”。傳統上各國都依證券所在地法作為準椐法來調整國際證券交易中涉及的證券物權關系。據此,證券上的權利一直都由交易時證券所在地的法律調整。[4]而《公約》認為:“證券所在地法原則”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跨國證券交易之需要,當具體案件所涉證券處于動態或位于不同所在地時,“證券所在地未必能確切地指向一個與案件有密切聯系的法律。
根據《公約》第2條,該原則在適用上主要解決經由中間人持有證券的有關物權的法律適用問題,《公約》不直接調整各方當事人經由中間人持有證券享有的債權或契約性等類似的其他權利。其次,該原則限于由中間人持有的證券。《公約》第1條第1、3、4、5明確規定了對中間人的界定。該條第4款指出,位于間接持有證券系統頂端的中央證券托管功能的機構或公司(即CSD)也視為中間人。另外,該原則限于由中間人混合持有的證券。所謂“混合持有“是指投資者將證券置于中介結構后,其中介機構將該證券與其他投資者存入的同類證券混合在一起進行托管的方式。也就是說PRIMA原則只調整間接持有制度下的證券物權關系。
(二)PRIMA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關系
《公約》雖然沒有明文規定PRIMA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關系,但是從以下方面可以看出《公約》并沒有將最密切聯系原則置之度外:
第一,依據“特征履行說”,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情況下,《公約》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準椐法,并以特征履行方法確定最密切聯系地。合同準椐法應是承擔特征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地或慣常居所地法;如果該當事人有營業所,則應是其營業所所在地法;根據《公約》第4條第2款,PRIMA原則的連結點??“相關中間人所在地”被確認為承擔特征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營業所所在地。事實上,中間人的所在地通常是轉交的證券的實際所在地或者從事中間業務的中間人的分支機構所在地。《公約》的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將法律選擇限于那些通過分支機構與中間人有實際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保證了適用的準椐法與證券交易有著最真實密切的聯系。
第二,根據《公約》第4條的規定,當事人選擇法律時,有關中間人須有營業所在所選擇的國家,且這些分支機構或者從事該條款a)項所列出的與中間持有業務有關的活動,或者通過銀行戶頭等方式確定其證券持有活動的存在。這樣就將法律選擇限于那些通過分支機構與中間人有實際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保證了當事人所選法律與證券持有活動的實際關聯性。上述連結點以及他們之間的漸次使用的關系,都是為了保證適用的準椐法與證券交易有著最真實密切的聯系。
(三)PRIMA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的關系
《公約》第4條第1款規定:如果主合同(如借貸協議)中明確選擇某國法為合同準據法,則該準據法也是用來調整《公約》第2條第1款所列的物權問題的準椐法;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另一法律調整第2條第1款所列事項,則從其約定,從而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則,即《公約》采取了比較靈活的方法,允許雙方當事人在一定的范圍內選擇法律。至于這二者之間的關系還得從《公約》早期文本談起,在《公約》早期的文本中,都是采用PRIMA原則作為法律適用的主要規則,2002年5月的草案做了一些變更,在采納PRIMA原則的基礎上將有限制意思自治原則引入到證券交易的法律適用中來。其主要原因是PRIMA原則提出之后該規則在實踐中被證明存在許多問題[5],在其后召開的特別會議上,許多代表團和專家認為在間接持有體制下,如果證券的轉讓或抵押涉及多個中間人,則“中間人賬戶所在地”變得不易確定。因此,一些專家認為應該對PRIMA原則作一些改進以確保法律適用的明確性。為此,他們提出,涉及多個中間人的證券交易,應該適用受讓人的中間人賬戶所在地,并把它稱為“Super-PRIMA”方式。但是也有專家認為采用“Super-PRIMA”方式并不一定能簡化法律的適用,相反,使得法律的適用更加復雜。例如,如果受讓人為多個,則可能同時適用多個不同國家的法律。
任何一種法律選擇都是有條件的。根據《公約》的規定,當事人當事人不得選擇在該國既沒有托管公司又沒有分支機構的中間人所在地國的法律,必須在與中間業務有實際聯系的國家法律中進行選擇,《公約》第4條第2款中所列舉的地點,如數據處理地點或辦理業務的郵寄所都不能構成《公約》第4條第1款意義上的中間人分支機構。這一限制的目的在于避免對意思自治原則的濫用。這就是《公約》確立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則。《公約》第5條規定,只有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或者選擇無效時才適用PRIMA原則。可見《公約》采用的是以主觀連結點為主客觀連結點為輔的法律選擇方法。
三、我國證券間接持有的實踐與規則完善
(一)現有實踐
目前我國B股分為境外投資B股和境內居民投資B股。對于境內居民投資B股,同A股一樣實行直接登記和直接持有制度;對于境外投資B股,則允許采用名義人登記,即允許間接持有。2007年5月根據中美第二次戰略經濟對話中方的承諾,我國證券業將會進一步對外開放。中國政府宣布了一系列金融業進一步開放舉措,包括將QFII額度由100億美元提高至300億美元,以及在今年下半年取消對于外資券商進入中國市場的禁令,并恢復發放對包括合資券商在內的證券公司經營牌照;此外,中國還同意,在今年晚些時候舉行的第三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之前,允許外資券商進一步擴大在中國的業務種類,包括經紀業務、自營業務以及基金管理。另一方面今年銀監會宣布拓寬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的投資范圍,銀行可以設計相應的理財產品,接受個人的認購要求,募集人民幣資金,直接投資于海外股票市場,目前規定個人30萬人民幣起即可投資香港、紐約和倫敦等地的股市。從中可看出,中國證券市場正逐步對外開放,我國個人投資者將來可委托銀行、基金和券商等專業機構投資于外國股市,外國個人投資者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投資于我國股市,這其中必然涉及到間接持有,將會引發一系列法律沖突問題,但目前我國對權益性質和法律適用等關鍵問題尚無規定,亟需完善。
(二)我國證券跨國交易法律適用制度的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已有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涉外證券交易法律適用規則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沖突法規則立法層次不高。已有的沖突法規則都是行政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而在《證券法》或其他法律中缺乏明確規定,不利于我國證券業的國際化發展。在這點上,1992年制定的《海商法》、1995年制定的《票據法》值得借鑒。這兩部立法中有關涉外法律適用的規定堪稱典范,既滿足了現實的需要,又與國際相關立法保持了一致。
其次,已有的規范內容存在局限性,主要限于中國企業境外上市、在中國境內的股票發行、交易的法律適用問題,而對中國公民投資外國證券、外國公民在國外購買中國公司發行的證券以及存托憑證的交易等法律適用極少涉及。
再次,內容缺乏科學性、合理性。檢索已有的沖突規則,立法幾乎都是單邊沖突規則,而且都指向中國法。如1994年8月4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第29條之規定,作為一條簡單的單邊沖突規范,把證券的發行、交易、章程規定的內容與公司其他業務有關事務的爭議之法律適用均指向我國法律。該規定不僅因自身封閉性而與世界各國立法趨勢相背離,而且有些爭議即使指向適用中國法,但是因為我國沒有《證券交易法》,《合同法》中又無證券合同一類,適用時僅能參照。而《民法通則》中關于合同的規定又過于籠統,更多情況下只能是徒具形式,不能解決典型的證券跨國交易法律沖突問題。
《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對證券交易設計了一些法律適用規則。根據該示范法第83條規定,商業證券適用證券指定的法律,沒有指定的,適用證券簽發機構營業場所所在地法。另據《示范法》101條規定,債券的發行、出售或者轉讓合同,分別適用發行地法、出售地法或轉讓地法;交易所合同適用交易所所在地法。[6]顯然,該法對通過中間人進行的證券跨國交易法律適用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三)規則完善
國際金融市場的邊界超越了傳統國界,證券發行人、投資人、托管人、中介機構、證券記錄保存人可能處于不同法域,跨國證券持有、登記、托管和交易的法律關系演變得更加復雜。越來越多的國家選擇間接持有證券,投資者通過在某一中介結構開立的賬戶持有證券。PRIMA規則已經實現了對傳統的物權法則的重大突破。PRIMA在理論上已經比較成熟,并已在美國、歐盟等主要證券市場的立法實踐中得到體現,被證明是間接持有制下證券權益相關事項較為可行的沖突法規則。《公約》除了引入了“中間人所在地”這一新的連結點以外。還采用了增加連結點數量和提供可選擇性的方法,這一對連結點進行“軟化處理”國際私法發展趨勢值得我國立法借鑒。
注釋
[1]吳志攀。證券間接持有跨境的法律問題。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
[2]蘇穎霞,王葆蒔。跨國證券混合托管體系下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理論導刊。2004年第1期
[3]全稱為ConventionontheLawApplicabletoCertainRightsinRespectofSecuritiesHeldwithanInter-mediary公約英文本.
[4]馬丁。沃爾夫。國際私法。李浩培等譯。法律出版社。1988。774。BGHZ108,
【關鍵詞】證券;類別;分類;體系化;標準
民商法學理論上,與證券有關的概念數量眾多,分層別類,實為繁雜。盡管各種證券法、票據法著作無一例外的對該問題進行了或多或少的探討,但各家學說不一,且對于各種證券相關概念的介紹更多的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應有的提綱挈領作用。筆者試圖綜合各家學說,通過將不同的證券概念納入不同層次的方式,進行逐級類型化,最終提出具有概念體系意義的證券類型化理論,作為證券權利客體制度與證券法律制度的理論接口,并厘清證券分類方式的適用規則和證券性質的描繪規則。
一、證券類別體系化的思路與目標
(一)證券類別體系化的思路
證券類別體系化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證券樹型結構分層與同層證券分類。筆者將各種體系化指標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用于按照層級化的方法對證券種類進行體系化,稱為“證券分層”;另一類是用于對不同的層級證券內證券的區分,稱為“證券分類”,兩者結合,構成整個證券分類體系。證券分層是一種樹型結構,逐級展開而沒有交叉;證券分類則是在證券分層的不同層次,從不同的角度對該層次證券進行的分類,具有交叉性的特點。各種學說對于證券的體系化之所以顯得混亂,其主要原因在于只注意到了各種證券分類的交叉性,而沒有區分其層級性。以票據為例,有學者列出了票據的十種分類屬性:設權證券、有價證券、金錢證券、債權證券、文義證券、要式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1]另有學者列舉了九類屬性:設權證券、要式證券、文義證券、無因證券、金錢證券、債權證券、提示證券、繳回證券和流通證券。[2]考慮到后者所稱證券實際上是指有價證券,二者對于同樣的列舉內容竟然作了完全不同的順序排列,凸現出證券分類體系的混亂性。另外這樣的羅列方式如果不考慮證券性質的層級性,根本沒有任何意義。部分教科書甚至沒有區分證券種類與證券分層、證券分類,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混淆。[3]因此本文首先希望通過構建分層體系,再對每一層級的證券適用不同的分類標準。
第二,分層標準選擇與同類型合并。證券分層標準實際上也是一種分類標準,只不過是作為整個證券類型化體系的主干。證券分層體系在每一下級層級可以選擇的路徑很多,分層路徑的選擇具有目的性。證券分層體系不是為分層而構建,而是通過這種分層體系的構建將重要的證券類型,按照類型化的層次,將法律規定的對象逐級剝離出來,納入最后展開層級,成為某些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需要指出的是,傳統民法以貨幣證券(票據)為分類核心,隨著資本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現在的分類體系已經呈現出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兩大分類核心。在同層證券的分類上允許樹型展開結構之外的多種分類標準存在,但每種標準必須保持其一致性。按照每一分類標準進行的分類同時決定了該分類項的排列順序。對于統一標準下的同類型進行合并,減少不必的分類項以避免混亂。
第三,二分法與多重劃分相結合。同一層級上的分類可能存在典型的二分法與不典型的多重劃分的多種選擇。凡是對證券的二分法,均是以其中一類為分類核心,通過某一分類指標,將另一類證券排除開,凸現剩余部分的重要性,并作為下一層級分類的上位概念。多重劃分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某一分類標準實質上存在一定的漸變性質,因此可能同一標準下區分出兩個以上的類型。另一種情況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二分法交叉適用的結果,只是分類上的習慣,顯現出同一層級上的多重劃分。對于每一種證券分類的方式,首先應該判定其分類方法的實質,才能夠把握其分類的效果。無論是二分法還是多重分類,只要堅持一條單一而不交叉的分類路徑,就能夠獲得另一個重要的分類效果——分類結果的平面化,即將不同分類層次的被排除項與最后一個層次的分類項并列起來,不會產生交叉。
第四,以法律規定為導向,兼顧商業習慣。對于證券種類的確認和分類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導向,避免分類的過于理論化而脫離了實際運用的目的。這種分類的指導方式最重要的價值在于每一種分類在其適用的層次上,都能夠與某種法律制度相對應,保證其實用性,這一點與物的分類原理是相通的。有學者根據證券表彰的權利是否具有財產性,將證券分為財產權證券、非財產權證券,后者典型如會員卡、出席證。[4]這種分類并沒有對應的法律調整規范與之對應,因此本文也不納入分析框架。分類過程中也應兼顧商業習慣,尤其對于有價證券、證券等用語的稱呼,保持其用語方式的前提下,用廣義與狹義的概念進行區分,例如區分廣義證券和狹義證券,廣義有價證券和狹義有價證券。更為重要的是,整個證券分類體系實質上是以廣義有價證券為構建核心,而這個概念的內涵實質上是列舉式的,即以實現商業交易作為納入廣義有價證券的標準。因此,即使在學理上部分證券具有廣義有價證券的屬性,由于商業交易習慣的限制,仍然不納入廣義有價證券體系中去,避免由于強制性的理論分類導致與實務的脫節,這一點在彩票、大額存單、代金券和請求交付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5]上表現得特別明顯。這些證券都具有一定的有價證券的特征,但如果納入廣義有價證券分類體系,將大大沖擊分類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二)證券類別體系化的目標
證券類別體系化的目標,包括基本目標和理想目標兩個層次。基本目標是構建一個體系化的證券分類體系,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兼容通說對各種證券分類的判斷。筆者試圖協調各種《證券法》、《票據法》教科書、專著、論文對于證券分類的各種描述,在確定與合并不同稱謂同一所致的分類前提下,以通說對于各種證券類別的分類描述作為研究的考察目標。第二,用不完全歸納方法構建證券層級。在確定證券分類的通說前提基礎上,推定將要構建的證券分類體系能夠確保兼容通說的分類,用不完全歸納的方法,反向推導證券應有的層級和每一層級上的分類。第三,基于證券層級和分類檢驗體系正確性。將通說認定的各種證券分類納入建立其的證券分類體系進行檢驗,確保每一層級的確立和層級上分類方式與通說相同。同時對于尚未定性的疑難證券分類和部分可能存在爭議的分類提出我們的建議,另外也將揭示一些證券較為被忽略的分類屬性,以確定與該類證券分層和分類所對應的法律制度的適用性。
理想目標是通過該分類體系定義證券類別。如果本項研究能夠到達上述基本目標,所帶來的體系效應就是每種證券按照層級遞進和同級分類并列交叉的方式,一定能夠篩選出一定數量的分類屬性用于描繪某一實際的證券種類。那么,對于證券的分類描述將體現出三個體系強制特點:第一,描繪順序上應該按照上下層級遞進關系進行,這樣能夠逐步縮小分類的范圍,便于相應法律制度的適用。第二,在同一層級上,不同的分類標準通過交互分類的方式,能夠將下一層級的分類對象較為清晰的區分出來,但同時也可能出現空項。空項的出現提示了新的證券種類誕生的可能。第三,通過這樣的方式定義出的證券類別,應該是唯一確定的,否則應該引入新的分類標準,或者是分類體系上出現了問題。因此某種意義上講,證券分類的理想目標同時也是檢驗證券分類體系構建的最嚴格標準。
二、證券層級的區分與展開
根據上述體系化思路和目標,經過筆者的分析,擬將整個證券體系分為四個層級:第一層級是證書與廣義證券的區分;第二層級只針對廣義證券展開,分為特殊證券和廣義有價證券兩類;第三層級在特殊證券和廣義有價證券體系中分別展開,其殊證券分為金券、資格證券、信用證券和其他證券四種,廣義有價證券包括物品證券和狹義有價證券兩類。第四層級在狹義有價證券中展開,分為資本證券和貨幣證券,其中貨幣證券主要是指票據,資本證券包括股票、債權以及各種證券衍生品種。具體分類方式及其說明如下:
第一層級之一:證書
史尚寬先生認為,與私法上之權利義務有關系的書據都可以被稱為證券,按其在法律上之效力,大致可以分為二類乃至三類,即分為證書與有價證券之二類或與起外加上資格證券一共三類。[6]證書與廣義證券的區分,是劃定證券范圍的最基本路徑。對此謝懷栻先生提出了兩種區分方式:按照“作用說”,證書只有證明作用,與權利本身沒有關系,而證券是行使權利的充分條件。按照“結合說”,證書只是從權利以外來證明權利的存在,不與權利相結合,所以行使權利與持有證書無關。而證券是權利與證券憑證的結合。[7]需要指出的是,部分臺灣學者所說的“證權證券”,如所有權狀,實質為證書。[8]而許多關于有價證券的文獻中,均提到了保險單,實際上保險單只是一種合同書,屬于證書而已。
第一層級之二:廣義證券
我國學術界通說認為,廣義的證券包括金券、資格證券和廣義有價證券三類,這種分類的標準是證券憑證與權利的結合程度。如果是按照這樣的分類方式,則證券的分類排列順序應該是金券、廣義有價證券和資格證券,只是因為證券分層體系的目的性,需要將資格證券剝離出來,突出廣義有價證券的地位。具體來說,金券與證券權利密切結合,不可分離。廣義有價證券與證券權利只能經過特殊程序分離,與金券一樣,都是行使權利的充分必要條件;資格證券與證券權利實際上可以通過其他證據證明分離,因此是行使權利的充分非必要條件。
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對于證券的研究,一般是重寬泛的角度理解,幾乎所有與權利有關的契據、憑證都可以被稱為證券,只不過以廣義有價證券為研究主體,其他證券只是陪襯。[9]例如曾世雄先生認為,證券,實質上乃表彰私權利之書據。準此以言,凡紙張記載一定之文字,足以表彰私權利之法律關系者,不問其名稱為飯票、車票、電影票、提貨單、倉單、房屋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門票,均為證券。[10]因此有臺灣地區學者提出,有價證券之外另有特殊證券,包括證明證券、免責證券、現金證券、信用證券。[11]所謂證明證券,實際上就是證書;所謂免責證券,實際上就是資格證券;現金證券大致相當于金券。這樣的觀點實質上是將多層分類平面化后,將有價證券突出出來,而沒有顯示出證券類別體系化應有的結構,但有兩點可借鑒之處:第一,將信用證券獨立出來,指稱僅具有供應信用功能的證券,如銀行發行的信用證、信用卡。第二,使用了特殊證券的概念,凸現出了廣義有價證券。我們建議,借鑒這種分類方法,略加改造,在第二層級,將廣義有價證券單獨分離出來,特殊證券再進行分類,便于在廣義有價證券領域進行更加技術性的展開。
第二層級之一:特殊證券
特殊證券包括傳統民法所稱的金券、資格證券以及信用證券,這三種列舉式的類別自成一體。另外,對于商事交易上未納入廣義有價證券分類的其他證券,作為開放的體系存在。
第三層級之一:金券
傳統民法認為的金券又稱金額券,是標明一定金額并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證券形式與證券權利密不可分的證券,其典型形式是郵票和印花。一般認為,金券具有三個基本特征:第一,證券形式與證券權利密不可分;第二,金券是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證券形式,如郵票用于信件郵寄,印花則只為繳納印花稅而使用;第三,金券由國家或國家授權機構制作,在形式上具有標準化和一律化的特點,任何其他機構或個人無權隨意制作或隨意變更其記載的內容。事實上,后兩者都是對郵票和印花的總結,只有權證密不可分才是金券的本質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貨幣不是金券。有部分學者認為,貨幣,特別是紙幣屬于金券。[12]筆者傾向于贊同謝懷栻先生認為的紙幣本身就是財產,而并非代表財產,[13]同時也認為,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14]至于金券和貨幣本身的某些類似性,只不過是適用規則的類似性而已。
第三層級之二:資格證券
資格證券[15]是表明證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權利的資格的證券,凡是持有并出示證券者,被推定為享有并有資格行使權利的人;拒絕向持券人履行義務的,須提供確切證據。若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且證券持有人能以其他方式證明其權利人資格,則無須持有證券即可行使權利。學者列舉的資格證券典型包括銀行存折、車船票、存車票、行李票等,筆者認為可以進一步分為積極資格證券和消極資格證券。積極資格證券即服務證券,即證券義務人對證券權利人有提供一定服務義務之證券。[16]如車船票、門票和購物票證(如糧票、布票等)。其中,購物票證有時被稱為無價證券,如山西省交城縣1962年購物分值卡片背面便印有“本證系無價證券,不記名,不掛失,允許互相轉讓,妖嚴禁倒販買賣”等字樣。[17]消極資格證券即保管證券,如銀行存折、存車票、行李票等。
第三層級之三:信用證券
所謂信用證券,是指僅具有信用功能之證券,而不具備有價證券流通之本質,如銀行信用證和信用卡。[18]
第三層級之四:其他證券
本類別用于安排一些難以納入傳統類別的證券,例如彩票、無記名大額存款單等。不少學者認為,彩票屬于一種有價證券,[19]其理由是彩票上的權利與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不屬于資格證券或者免責證券,進而認為彩票不屬金券,因此就是有價證券。[20]這種論證的邏輯較為混亂,按照該作者的思路,既然權利和憑證密不可分,應該被認定為金券而非有價證券。現行的《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和《中國體育彩票管理辦法》都將彩票定性為“有價憑證”,實際上難以納入以資本證券和貨幣證券為分類核心的廣義有價證券系統。鑒于我國首部《彩票管理條例》已經提上國務院議事日程,并有望于明年出臺,[21]建議堅持這種表述,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無記名大額存款單具有類似性質。
第二層級之二:廣義有價證券
廣義的有價證券是記載和反映財產權利的證券的總稱。如《瑞士債務法》第965條規定“有價證券是一切與權利結合在一起的文書,離開文書即不能主張該項權利,也不能將之移轉于他人”《蒙古民法典》第78條第1款規定:“有價證券是證明償還一定數額之金錢的請求權、已在股份公司投資并因此享有的收益權,以及對財產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財產權的接受和處分權的文件。”[22]廣義有價證券包括狹義有價證券和物品證券兩類。狹義有價證券又稱金錢證券,物品證券又稱為非金錢證券,作此區分,應該是針對物品證券而作,主要是解決傳統民法的給付不能問題。[23]
第三層級之一:物品證券
物品證券,也稱為“商品證券”、“貨物證券”,是指針對特定商品擁有提取請求權的證券,它表明證券持有人可憑證券提取該證券上所列明的貨物,其典型類型包括提單、倉單。
第三層級之二:狹義有價證券
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時期,有價證券成為了信用手段,因此狹義有價證券,包括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實際上就是商事信用工具,這才是法律關注的重點對象,又根據其功能[24]分為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事實上,為了強調二者的區分,理論上還創造了完全與不完全證券、絕對與相對證券、短期與長期證券等多個維度的分類方式,對此后文有詳細分析。第四層級的分類實際上就是證券分類的核心。
另外,還存在更為狹義的資本證券概念,僅指代表對一定資本所有權和一定利益分配請求權,而不包括債券。考慮到“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可能是債券,也可能是狹義資本證券,因此本文不再對資本證券作如此區分。
第四層級之一:資本證券[25]
資本證券就是常說的狹義證券,是指資金需求者通過直接融資方式向資金供應者直接獲得資金后,向資金提供者簽發的證券。資本證券作為獨立證券類別,關鍵在于其直接融資功能,是不完全、相對證券,是一種長期信用工具。根據《證券法》第2條,我國法上的不完全證券包括以下六大類:
第一類,股票。根據《公司法》第126條第2款的規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二類,公司債券。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發行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類,政府債券。政府債券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為了籌措財政資金,憑借其信譽按照一定的程序向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到期償還本息的格式化債權債務憑證。
第四類,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證券和產業投資。投資基金分為產業基金和投資基金,我國尚未頒布產業投資基金法。基金還可分為契約型(信托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國目前尚未準許設立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法》同時規定了開放型和封閉型基金兩種類型。
第五類,證券衍生品種,包括權證、存托憑證(DR)和期貨交易合同等。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者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者出售標的證券,或者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權證賦予權證持有人的是一種選擇的權利而不是義務,權證持有人可以根據市場請自主選擇行權還是放棄行權,且無須對自己的選擇承擔違約責任。權證按照其權利類型分為認購權證和認沽權證。認購權證,又稱認股權證,即看漲權證,是持證人在一定期限內,以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普通股份的權利憑證。認沽權證就是看跌期權,認沽權證的意義是,權證發行人承諾在行權期內,認沽權證持有者可以按事先約定的價格把某個股票賣給權證發行人,權證發行人必須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入股票。存托憑證(DR)
存托憑證通常是指由一國之存托銀行收集并保管本國投資者于境外投資所獲得有價證券后,向該等投資者發行的代表投資者對原始有價證券享有證券所有權的流通證券。
期貨交易是相當于現貨交易而言的,期貨交易是指買賣雙方成交后,按契約中規定的價格延期交割。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并就買賣證券的數量、成交的價格及交割期達成協議,買賣雙方在規定的交割時期履行交割。該合同本身可以作為交易的對象,是一種證券衍生品種。
第六類,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國務院通常通過如下三種方式認定其他證券:第一,國務院直接制定和行政法規認定其他證券;第二,國務院授權機構,如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行政法規認定其他證券。第三,國務院授權機構個案認定其他證券。
第四層級之二:貨幣證券
貨幣證券是替代貨幣進行支付和結算的有價證券,實際上就是“票據”,是指代表定額貨幣支付請求權的有價證券。[26]盡管不同學說對于票據的概念有不同的認識,本文所說的票據是指我國《票據法》規定的匯票、本票和支票三種。票據是一種完全、絕對證券,是短期信用工具。
三、不同層級上證券的分類方式及其對應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層級之上,理論和實務上對于證券還有其他分類方式,這些分類方式是依托于證券層級展開的。不同層級上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種類:
(一)廣義證券的分類方式
廣義證券層級上的分類方式,主要包括技術性分類和從廣義證券中分離出票據的分類方法兩大類:
第一大類:技術性分類。對廣義證券的技術性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兩種:第一,要式證券、非要式證券。按證券的做成方式是否必須依照法定形式作成才能產生效力為標準,證券可分為要式證券和非要式證券。要式證券通過對證券格式的要求達到一定的格式控制,確保其安全性和流通性。第二,流通證券、非流通證券。按照證券能否在社會上以公共性規則,進行公開的流通為標準,證券可分為流通證券和非流通證券。能在社會上依公共性規則進行公開流通的證券,為流通證券,如上市的股票、債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規則在社會上公開流通的證券,為非流通證券。有學者認為,流通證券是英美法概念,是指得以背書或者交付而轉讓的證券,其范圍較有價證券為窄。[27]這就證明流通證券與非流通證券的分類是廣義有價證券之上層次的技術性分類方式,在特殊證券中也同樣適用。
第二大類:從廣義證券中分離出票據,主要包括以下三種:第一,“狹義的有價證券”與“廣義的有價證券”。謝懷栻先生將“狹義的有價證券”等同于“完全的有價證券”,將“廣義的有價證券”等同于“不完全的有價證券”。[28]前者實際上是最狹義的有價證券,特指貨幣證券即票據,后者實際上就是指資本證券和物品證券以及資格證券,但不包括金券。這種分類方式實際上也是試圖將票據從其他證券中分離出來。
第二,設權證券與證權證券。依證券形式與證券權利設定之間的關系,可將證券分為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制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制作和存在為條件的。設權證券實質上是指票據。票據簽發前,當事人之間雖可有債權債務,但出票人簽發票據,為持票人設定了一個請求票據上載明的債務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利,此種權利,與簽發票據前的債權債務徹底獨立,是“新生之權”。證權證券,是指旨在證明證券權利的證券。證權證券僅具有證券權利的證明作用,即使證券遺失或毀損,若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享有證券權利,權利人依然可以行使證券權利。典型的證權證券包括提單、倉單、記名股票等。
第三,無因證券與有因證券。所謂無因證券,又稱為“不要因證券”,是指證券效力與作成證券的原因完全分離,證券權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證券的原因為要件的一類證券。“有因證券”,又稱為“要因證券”,是指以作成原因的有效性為證券有效的必要條件的證券。為了保持證券的無因性、法律上限制了證券上的抗辯種類,限制當事人在授受證券時進行審查的權利和義務。一般認為,無因證券就是指票據,[29]而其他證券,包括股票、債權、提單、倉單等都是有因證券。
(二)廣義有價證券的分類方式
在廣義有價證券上的分類方式是最為復雜的,包括以下五種:
第一,記名證券、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選擇無記名式證券與證券流通方式。這是對于有價證券最為基礎性的分類方式。一般認為,記名證券是指證券券面上記載權利主體的姓名或名稱的證券。無記名證券是指證券券面上不記載權利主體姓名或名稱。無記名證券的持有人被推定為證券權利人,得依照法律或相關規則的規定行使證券權利。指示證券是指由權利人以指示性文句確定的權利主體,通常使用于票據法領域,其規則類似于記名證券。除了上述三種權利人確定方式之外,還有一種復合變體,即選擇無記名式證券,證券上記載“權利人或持票人”為權利人,這種證券在使用上與無記名證券相同。[30]這種分類的效果區分主要體現記名證券與無記名證券之間,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流通性。首先,記名證券具有“認人不認券”的特點,流通性相對較弱;無記名證券有“認券不認人”特點,往往具有較高程度的流通性。第二,安全性。記名證券的行使依照證券持有人與證券權利登記人的一致性加以判斷,提高了證券的安全性;無記名證券則依行為人持有證券券面的事實加以認定,不排除持券人并非合法持有人。第三,證券遺失后果。記名證券遺失或毀損的,可依照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請注銷原證券并補發新證,但無記名證券則不掛失,即使有充分證據證明證券遺失,也不補發新證。與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對應的法律制度是證券的移轉方式,記名證券通過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證券通過交付方式轉讓,因此記名證券也被稱為背書證券,無記名證券被稱為交付證券。
第二,物權證券和債權證券、社員權證券。依證券上所載權利為標準,廣義有價證券可分為債權證券、物權證券及社員權證券,這是一種依托民法學理論對財產權分類的分類方式。[31]所謂債權證券,即以債權作為客體的廣義有價證券。物權證券是指以物權作為證券表彰內容的證券形式。“其內容雖系以證券所記載貨物之交付為目的之債權;但其證券之交付,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物權的效力。”[32]此時,從物的流通角度來講,被記載于證券上的貨物已由提單、倉單及載貨證券所代替,具體物已表征化為有價證券。在我國法律中,提單、倉單是典型的物權證券。所謂的社員權證券,即是社員權的證券化,典型的就是股票,是股權的證券化。關于債權證券與免責證券的關系是值得探討的理論問題,傳統民法認為免責證券與資格證券是同義詞。例如在謝懷栻先生的經典分類中,對于有價證券的舉例僅限于票據和各種債券,且在其闡述的“資格證券”與“有價證券”中均提到“持有證券的人可以憑證券向義務人行使一定的權利,義務人(依照證券負有義務的人)向持有證券的人履行義務后即可免責”的共同點。[33]按照謝懷栻先生自己的闡述,債權的有價證券包括三類:(1)以請求金錢為債權內容的金錢證券,包括票據和各種債券;[34](2)以請求交付物為債權內容的物品證券,如倉單、提單,以及請求交付一定范圍內的不特定物的商品券。(3)其他給付為債權內容的有價證券,如車票、電影票等。[35]但后文又提出倉單和提單兼有物權的有價證券性質,[36]因此筆者建議按照合并同類型的分類思路,確認“免責證券”等同于“債權證券”,后者恰恰揭示了“免責”的含義,這樣有助于消除由于分類標準不同造成的混淆,減少分類上的困惑。有學者認為作為娛樂場所門票的“磁卡”是有價證券,同時又是免責證券,[37]實際上就混淆了這兩種分類的層級,因為免責證券必然是廣義有價證券,但又可能不屬于狹義有價證券。
第三,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一般認為,按證券發行主體的不同,證券可分為公司證券、金融證券和政府證券,事實上還存在個人證券,如個人支票,但一般關注較少。公司證券是指公司、企業等經濟法人為籌集投資資金或與籌集投資資金直接相關的行為而發行的證券,主要包括股票、公司債券、優先認股權證和認股證書等。金融證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信用社、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為籌集經營資金而發行的證券。主要包括金融機構股票、金融債券、定期存款單、可轉讓大額存款單和其它儲蓄證券等。政府證券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證券,主要包括國庫券和公債券兩大類。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發行條件不同。公司證券發行條件最為嚴格,政府證券最為寬松。[38]
第四,上市證券與非上市證券。按證券是否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證券可分為上市證券和非上市證券。上市證券,又稱掛牌證券,是指經證券主管機關批準,并向證券交易所注冊登記,獲得在交易所內公開買賣資格的證券。非上市證券,也稱非掛牌證券、場外證券,是指未申請上市或不符合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條件的證券。上市證券流通必須遵守證券法及證券交易所置頂的嚴格交易規則,非上市證券的交易規則相對簡單扼要。[39]
第五,資本證券與非資本證券的區分。資本證券與非資本證券的區分,是一種對于廣義有價證券區分物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三類基礎上,將資本證券獨立出來的技術性分類,包括如下幾種區分方式,實質上也是對應的法律制度:
第一,集中發行(公共)有價證券和個別發行(商業)有價證券,前者相當于資本證券,后者相當于物品證券和貨幣證券。
第二,文義證券和非文義證券,這是按照證券上權利與所載文義之間關系的分類。一般認為,證券上權利的內容僅依證券記載確定,對于證券的善意取得人,證券義務人不得以證券上未記載事項相對抗,此種證券即為文義證券。文義證券實質上就是物品證券和貨幣證券,而資本證券就是非文義證券。
第三,提示證券與非提示證券。提示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證券上的義務時,必須向債務人提示其證券的有價證券。提示的意義在于讓義務人人知曉權利人證券上的權利而便于履行,因此如果持有人未提示其證券而請求履行義務,債務人不因到期未履行而負遲延責任。提示,分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主要適用于物品證券和貨幣證券,而不適用于資本證券,因此也是區分資本證券與非資本證券的一種方式。
第四,繳回證券與非繳回證券。繳回證券又稱“返回證券”,是指證券持有人只有交出證券才能受領給付的有價證券。實務和理論上很少有人作此區分,只是在對于物品證券和貨幣證券的描繪中,正面使用這一描述。而從理論上講,資本證券行使權利無需繳回證券,因此,也可以認為這是一種資本證券與非資本證券的區分方式。
第五,以證券之給付人為標準,非資本證券可以分為自付證券與委托證券,資本證券不存在給付問題,不適用這種分類,這也是資本證券與非資本證券的一種區分。前者為證券發行人自己為給付者,如倉單、提單、本票等。后者乃委托他人為給付者,如匯票、支票等。正式由于存在委托證券,才又出現了承兌的問題。承兌是指票據付款人承諾在票據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三)狹義有價證券的分類
狹義有價證券的分類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第一,完全有價證券與不完全有價證券,也稱絕對證券與相對證券的分類。按照證券上權利的獨立性,學理上將狹義有價證券分為完全有價證券和不完全有價證券。[40]所謂非完全有價證券,又稱為“相對證券”,是指民事權利的設定或者行使、轉讓無須與證券形式相結合的有價證券。在最典型的意義上,非完全有價證券之持有人的權利取得或產生,無須與證券形式相結合,但證券權利的行使和轉讓應以持有證券為必要。所謂完全有價證券,又稱為“絕對證券”,是指凡是民事權利的設定、行使和轉移都必須與證券行使相互結合,并以證券行使的存在作為前提的證券。因此,完全有價證券作為對私權的表彰形式,其證券形式與證券權利在權利設定、行使和移轉三方面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這種證券也稱為“絕對證券”。葉林教授認為,在理論上,同時符合上述三個屬性的證券,事實上僅指票據。學者常表述不完全有價證券是證權證券,而不是設權證券,實踐中常見形態就是資本證券。[41]而一般認為貨幣證券具有設權證券和完全證券性質,資本證券則是證權證券和非完全證券。這些表述似乎讓人誤解為完全有價證券既然是特指票據,者就應該是廣義證券中分離出票據的方法,其實不然。“完全”與“不完全”的這種分類,實際上僅用于狹義有價證券的分類,而不適用于物品證券,也不適用于其他廣義證券,只有這樣,得出的結論才能夠與上文從廣義證券中分離出票據的方法保持理論上的一致性。
第二,短期信用工具與長期信用工具的區分,這實際上是一種會計學上的分類。票據屬于短期信用工具,在貨幣市場上,一定條件下可以轉讓和流通。以債券、股票等形式存在的資本證券,屬于長期信用工具,在資本市場上,可以流通,具有交易價格。習慣上,人們通常所說的證券,是指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等長期信用工具,資本市場也因此稱作證券市場。
(四)貨幣證券(票據)的分類方式
所有的有價證券制度,在票據上都發展到了極點,表現得最為典型,所以票據法就成為了現代證券法的核心。[42]因此許多有價證券的分類,實際上都是專門為了指稱票據而作的。有學者認為,我國主流民法教材[43]認為的有價證券是設定并證明某種財產權利的文書的觀點是錯誤的,混淆了有價證券、設權證券和完全有價證券混淆了,認為有價證券與設權證券是交叉關系。其理由在于引用德國法分類,認為與設權證券相對的是宣言證券,并舉例遺囑和記載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之書面文書。并認為設權證券記載的權利并不都是可移轉的權利,甚至并不都是財產權利,因此認為設權證券不必是有價證券。[44]筆者認為,遺囑和不動產物權變更文書,都屬于證書而不是證券,不應該納入證券考慮。而非財產權的設權證券,更是不知所指,非財產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二者似乎不能以證券方式設定。因此,設權證券實際上就是專指票據。無怪乎該文作者也承認:事實上大部分有價證券都不是設權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提單、倉單等。不過,若干有價證券(如票據)因同時兼具設權證券之性質,學理上稱之為完全有價證券。[45]如前文所述,完全有價證券實質上就是指票據。有關票據的分類方法又分為票據內部體系的技術分類與票據種類自身的分類兩大類:
第一大類:票據體系內部的技術性分類。許多被學者提到的分類方法,實際上是僅針對貨幣證券的技術性分類,用于區分出支票、匯票和本票等實際運用的票據種類。適用于各種票據的常見分類方式主要是幾種:第一,支付證券與信用證券。[46]以票據的性能,即票據的授受是依據信用還是依據現實資金關系,以及票據的支付期限為標準,票據可分為信用證券和支付證券。以金融機構信用為基礎的票據是支付證券,即支票;以發票人自身信用為基礎的票據是支付證券,即匯票和本票。第二,通常有價證券和準有價證券,其分類標準是有價證券之形式是否完備。證券上記載之文字,足以形成證券法律關系者,是為通常有價證券;證券上記載之文字,尚須補充方可形成證券法律關系者,為準有價證券,例如空白授權票據。[47]第三,即起證券和遠期證券。理論上講,匯票和本票除見票即付外。還可以另外指定到期日,但我國《票據法》只規定了即起匯票與遠期匯票,本票僅限于見票即付。
第二大類:各種票據種類自身的分類。還有一些證券的分類,則更純粹的是匯票、本票和支票自身的不同種類,已經不能作為分類方式來使用,如根據常見的不同標準,匯票可以分為銀行匯票與商業匯票、光票與跟單匯票、一般匯票與變式匯票等,本票可以分為銀行本票和商業本票、國內本票和國際本票,支票可以分為普通支票、保付支票、劃線支票和轉帳支票。票據的種類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目前我國只有銀行本票,而沒有商業本票,支票只有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等。
四、證券分類方式的適用規則與證券性質描繪規則
(一)不同層級分類方式的適用規則
筆者建立本證券分類的目的,是為了厘清不同層次上各種分類標準的關系,因此不同層級的分類方式本身也必須統一適用證券類別體系化帶來的體系化效應。不同層級證券分類方式的適用規則主要包括以下幾條:
第一,上級分類方式可用于本層級和下級分類。按照證券分類層級展開的證券類別體系,其主要效果之一就是區分不同分類方式的適用層級,層級越高的分類方式,自然可以適用于本層級和下級分類各個層級中的各種證券分類和證券類別。一些適用性可能在單獨列舉時候被學者忽略,但通過體系化的解讀,我們能夠將一些高層級的分類方式,引入到某些證券類別上,同時引入的就是這種分類方式所對應的法律制度。
第二,下級分類方式不能適用于上級分類方式中其他類別。與第一條規則相反的,就是下級分類不能適用于上級分類中的其他類別。以廣義有價證券為例,適用于該層級的分類方式,如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物權證券、債權證券和社員權證券,政府證券、金融證券和公司證券等分類方式,都無一例外的可以適用于物品證券和狹義有價證券,進而適用到資本證券和貨幣證券,但這些分類卻不能適用于任何一種特殊證券,更不可能適用于證書。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盡管記名與無記名的法律技術可以適用于部分特殊證券,但這種法律技術與廣義有價證券意義上的記名和無記名證券的含義是不同的,后者與相應的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相聯系。作出這種層級區分恰恰是為了保證這些法律制度和交易制度運作的純潔性。
第三,同一層級上不同分類方式的交叉適用規則。包括分層標準在內的同一層次上的不同分類方式,對于該層次以及該層次下的所有證券分類和類別都可以交叉適用。其基本規則是,在每一種分類方式中只能選擇一種類別,分類標準之間不能混淆。
(二)證券性質描繪規則
上述不同層級分類方式的適用規則,同時也適用于證券性質的描述,能夠解決證券性質描述中的層次、順序和數量問題,并避免錯誤和混淆。筆者建議,按照分類層次從高到低、同一層次以分層方式為主的順序排列對證券的描繪,未涉及則不列,如記名、無記名等技術性類別。以票據為例,應該包括三個層次的性質描述:第一層級:要式證券、流通證券、設權證券、無因證券;第二層級:狹義有價證券、債權證券、個別發行證券、文義證券、提示證券、繳回證券;第三層級:金錢證券、完全有價證券(絕對證券)、短期信用工具。對于各種不同的票據種類,在票據性質的基礎上,再增加描繪:支票是委托證券、支付證券,本票是自付證券、信用證券,匯票是委托證券、信用證券。這樣才不至于遺漏,也不會發生混淆。
【注釋】
[1]參見梁宇賢:《票據法新論》(修訂新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0-22頁。
[2]王志誠:《票據法》,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2-58頁。
[3]參見葉林:《證券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6頁。
[4]曾世雄、曾陳明汝、曾宛如:《票據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頁。
[5]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頁。
[6]史尚寬:《有價證券之研究》,載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我國臺灣地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1頁。
[7]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頁。
[8]曾世雄、曾陳明汝、曾宛如:《票據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頁。
[9]參見范中超:《證券之死——從權利證券化到權利電子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頁。
[10]曾世雄、曾陳明汝、曾宛如:《票據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頁。
[11]王志誠:《票據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6-20頁。
[12]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法治與法學何處去(下)》(第6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13]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頁。
[14]參見楊立新、王竹:《論貨幣的權利客體屬性及其法律規制》(未刊稿)。
[15]傳統學說認為“資格證券”與“免責證券”系同一所指,本文研究后認為,“免責證券”范圍更大,參見后文。
[16]張谷:《應久慶訴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國民商法律網。
[18]王志誠:《票據法》,臺灣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9-20頁。
[19]韓世遠、邢軍:《彩票合同四題》,《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3期。
[20]韓世遠:《彩票的法律分析》,《法學》2005年第2期。
[21]參見《問題探討:彩票立法值得期待》,《工人日報》2007年12月9日。
[22]海棠、吳振平譯:《蒙古國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頁。
[23]參見曾世雄、曾陳明汝、曾宛如:《票據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頁。
[24]董安生:《票據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
[25]參見葉林:《證券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5頁。
[26]參見董安生:《票據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
[27]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頁。
[28]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頁。
[29]參見王志誠:《票據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4頁。
[30]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頁。
[31]參見謝懷栻:《論民事權利體系》,《法學研究》1996年第2期。
[32]史尚寬:《有價證券之研究》,載鄭玉波主編:《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下)》,我國臺灣地區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366頁。
[33]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頁。
[34]相當于該書前文的“有價證券”,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頁。
[35]相當于該書前文的“資格證券”,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頁。
[36]參見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頁。
[37]張谷:《應久慶訴上海杰西公司案的法律分析》,中國民商法律網。
[38]參見葉林:《證券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頁。
[39]參見葉林:《證券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頁。
[40]參見董安生:《票據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頁。
[41]葉林:《證券法》(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頁。
[42]謝懷栻:《票據法概論》(增訂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頁。
[43]按照張谷先生的列舉,包括佟柔主編《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75頁;王利明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93頁;魏振瀛主編《民法》,北大和高教出版社,2000年,127頁。參見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法治與法學何處去(下)》(第6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注釋94。
[44]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法治與法學何處去(下)》(第6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5]張谷:《商法,這只寄居蟹——兼論商法的獨立性及其特點》,載高鴻鈞主編:《清華法治論衡-法治與法學何處去(下)》(第6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一、證券投資相關概念
證券投資(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資者(法人或自然人)購買股票、債券、基金券等有價證券以及這些有價證券的衍生品,以獲取紅利、利息及資本利得的投資行為和投資過程,是直接投資的重要形式。證券投資具有如下一些特點:第一,證券投資具有高度的“市場力”;第二,證券投資是對預期會帶來收益的有價證券的風險投資;第三,投資和投機是證券投資活動中不可缺少的兩種行為;第四,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不會增加社會資本總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再分配。證券投資的作用包括:其一證券投資為社會提供了籌集資金的重要渠道;其二證券投資有利于調節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引導資源合理流動,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其三證券投資有利于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知名度,促進企業的行為合理化;其四證券投資為中央銀行進行金融宏觀調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對國民經濟的持續、高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五證券投資可以促進國際經濟交流。
收益、風險,時間是證券投資構成的重要因素,也是證券投資成敗的重要內容。我國證券投資具有很高的市場力,是對預期帶來收益的有價證券的風險投資,在證券投資中投資和投機是不可缺少的兩種活動,同時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不會增加社會資本的總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間進行再分配等一系列的特點。
發行者、中介人和投資者是證券投資關系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涉及證券投資的全過程。在證券投資的過程中人們通過書面證明所有權或債權債務的關系,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契約來約束證券投資活動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規范。
證券投資在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社會籌集資金;調節資金走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優化資源的配置;有利于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樹立品牌形象;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的手段之一,有助于國民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有利于加強國際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經驗。
二、證券投資風險研究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證券投資也越來越多的被廣大人民所接受,但證券投資有著較高的風險,隨著居民投資理財意識的逐漸增強,對風險的認識也就越加深刻。證券投資風險是指未來投資結果的不確定性和波動性,進而影響證券投資的結果,或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收益,或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使資產貶值。
證券投資風險有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之分,系統風險是指社會政治、經濟變化等對證券市場產生的不可抗拒的影響。包括市場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等;系統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股價過高,股市經過無理性的炒作之后,使股價大幅上升;很多股民存在著從眾行為,證券投資上許多股民并無主見,跟隨他人的投資行為使股價猛漲或猛跌。經營環境的惡化也是增加證券投資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國家政策的轉變都會導致證券市場的變動;利率的變動會影響消費者的投資行為的選擇,使其改變貨幣的使用方向,進而增大證券投資風險;稅收政策將直接影響投資者和企業的投資行為,進而將證券投資的風險提升。
非系統風險是指個別原因對個別證券的影響和沖擊,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等。產生非系統風險的主要原因是對企業經營產生直接影響的一些因素,比如公司經營狀況,管理模式,產品結構等發生一系列的改變或者公司發生了一些不可預知的影響公司效益的事件都將產生非系統風險。
三、證券投資風險規避
1、回避風險,當證券投資項目對投資者利益存在威脅,或許將產生嚴重的不利后果,且無法采取相應的策略來避免時,投資者應主動放棄該項投資項目或改變投資方案來規避將要產生的風險。
2、分散風險,通過分散投資資金單位、行業投資分散、時間分散、季節分散等方法使風險降低,不至于一次投資的失誤導致滿盤皆輸的情況出現,更好的實現資金的增值保值。
3、轉移風險,通過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將風險進行轉嫁,由他人或單位來承擔,對于投資者來說可以通過財務型非保險和財務型保險這兩種方式來進行風險的轉移。一旦預期風險發生或造成損失則可以通過風險轉移減少損失。
4、控制風險,投資風險雖然很多情況下是由經濟這個大環境下產生的,但在很多程度上,投資者可以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避控制,不如遵守投資交易的風險管理制度,控制投資資金、規模,在資金出現問題時可以加以控制,根據自身特點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關注信息,分析形式,注意交易的環節進而把風險降到最小。
5、風險自留,通過這種方式來使一些無法避免和轉移的風險,在不嚴重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將風險承擔下來,在投資大的過程中,設立專門的款項,來彌補資金流動過程中造成的損失,不至于在投資出現風險的時,資金無法周轉而導致徹底失敗。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功能是增強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中介融資同直接融資有機融合貫通,形成了最優金融結構體制;資產證券化使得融資由依據整體資信變為依據部分優質資產,從而革新了融資評審通過機制。這兩條具有革命性意義。即便目前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自20世紀70年代在美國興起以來,發展迅猛,按揭支持證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MBS)余額現已超過美國國債成為第一大市場。資產證券化在歐洲和日韓、澳大利亞等國也有較大的發展。它是二十世紀金融領域中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而在我國則是方興未艾,首單規范化的實踐已是在2005年末的建行和開發行的建元一期和開元一期項目。
資產證券化到底有什么功能使得它一經誕生就獲得了如此迅猛的發展?而在我國為什么發展不快?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如何?這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問題。本文在分析其最基本的功能后,著重分析其最有革命性的功能;進而探討我國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必要性。為論述方便,本文主要以MBS為例進行討論,省略MBS之外的其它資產支持證券。
一、資產證券化最基本的功能
貸款一級市場尤其是長期貸款市場的內在必然要求是有二級市場。對于銀行來說,“存短貸長”是其經營的一個根本性的制度缺陷,由于這種限制,使得銀行不得不經常放棄一些盈利性好的長期貸款項目,否則就易出現流動性問題。
解決這個問題的對策之一,也是早期的對策,就是將其貸款出售給其他銀行。但這樣受讓銀行將貸款再出售也將是困難的。銀行就一般而言都有“存短貸長”的流動性問題,這樣轉讓解決不了整個銀行體系的問題。
第二種對策,就是表內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銀行通過自己發行其按揭資產支撐的債券,將貸款債權及時收回。同時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隨時可將購買的債券轉讓出去,因此投資者也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第三種對策就是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殊目的載體)模式即表外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這種模式下也是銀行通過證券化而及時收回貸款債權,MBS的投資者也同樣具有充分的流動性。
可見這兩種模式的資產證券化在保證銀行的流動性方面以及保證投資者的流動性方面具有相同的功能。這兩種證券化模式在安全性方面的功能卻有非常大的區別的,這就意味著安全性方面的功能不是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因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一定應當是各種模式的證券化都共同具備的功能。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銀行的,和投資者的)。再考慮到歷史上資產證券化起源時的本來動機就是解決“存短貸長”的矛盾,所以應當認為資產證券化的最基本的功能和意義就是解決流動性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之所以長期開展不起來,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我國按揭貸款開始時間尚不長和規模有限。根據國際經驗,住房貸款占全部貸款比例達到30%左右時,可能給銀行帶來流動性威脅,商業銀行就會提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要求。而根據去年央行研究報告,2005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1.9萬億元,約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0%。預計到2007年余額將達到5萬億元,到2012年將會達到40萬億元。①目前上述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此自然不太需要基本功能就是增強流動性的資產證券化。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它的這種基本功能了。
等到按揭充分發展起來后,就需要資產證券化來發揮此最基本的功能了。
二、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一
既然資產證券化時銀行要借助于證券市場,那么為什么原始借款人不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發行證券融資,而要向銀行借款?然后再由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在證券市場融資呢?(進一步說,銀行的存在到底有何意義?銀行是否會像有人認為的那樣遲早成為被淘汰的恐龍?)
銀行的必要性之一在于其資信審查功能。原始借款人不可能全部都通過證券市場籌資。沒有銀行的話投資者就得在數以萬計的證券中一一進行資信調查,其投資的信息成本就太大了。個人籌資自不必說,而企業若全都自己發行證券,那么大多數企業由于其資信有限,就很難在證券市場上獲得投資者青睞。因此銀行的必要性就體現出來了:銀行作為中介了投資者對于籌資者進行資信調查,從而解決了融資時的信息溝通和信息不對稱問題。
但是銀行中介同時也有一個根本性的缺陷,即作為中介必然有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協調問題,其主要的矛盾是上面所說的“存短貸長”。通過資產證券化,可以相當徹底地解決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同時又能繼續發揮銀行的資信中介功能。銀行和證券市場各司其職,前后合理分工,這樣,資產證券化正好將銀行中介功能同直接信用“出資者流動性高”“融資期限長”等功能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將中介信用同證券市場有機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更加優良的金融結構。筆者認為這種金融結構是現在所能設想的最優的金融結構。而傳統的以銀行為主的日德式的金融體制和以證券市場為主的美國式金融體制都是不夠完善的。
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革命性意義之一。
我國一直以銀行信用為主,直接融資發展不足,這是我們的金融體制的一個主要缺陷,過分依賴銀行系統也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信貸資產持續增加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現在我們應當加緊發展直接融資。而資產證券化正好為此提供了一個好機會,在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同時,自然就促進了證券市場。“一步到位”地形成將銀行中介信用與證券信用有機融合的最佳的金融結構。所以,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比起金融體制相對健全的國家,更具有意義。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打破金融資源的分割格局。我國銀行內部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各自為政,割地為據的情況,銀行之間的橫向資金流動也存在一定困難。另一方面隨著非存款金融機構發展,正逐步出現商行與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分割金融資源局面。而資產證券化使得銀行融資和直接融資融為一體,這樣原本分割的銀行融資的資金便通過證券化而進入了全國統一的各類金融機構廣泛參與的金融市場,從而促進了資金在社會上的流動。
因此,僅從這個意義上,我們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雖然微觀主體(銀行等)由于流動性問題尚不嚴重因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很足,但只要條件許可,政府就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這才是我們應有的基本態度。
三、資產證券化的革命之二
資金供給者在選擇資金投放對象時一般將眼光投在資信等級較高的公司和證券上,而資本需求者或許擁有某些高質量的資產,但可能因整體資信不佳而無法籌集到所需的資本。而資產證券化則是憑借資產發起人的一部分資產池的未來收益能力來融資的,資產池的償付能力與發起人的資信能力以“破產隔離”的方式比較徹底地分割開來。投資者在決定是否購買MBS時,主要關注資產池本身質量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以及交易結構的嚴謹性和有效性,而將資產發起人自身的資信能力置于一個相對次要位置。
這意味著融資機制的一種革命性變革。它變整體風險為風險“結構化”。銀行的風險原本就是由一項一項的資產的風險構成的,資產證券化的精巧技術使得發起銀行獲得融資的憑借是其局部優質資產,而不是魚龍混雜的整體資產,這樣使得社會整體融資效益大大增強。這對于解決我國中小銀行、中小企業和資信有限但有局部優質資產的組織的融資困難這個老大難問題來說,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新途徑。
目前還沒有其他方式能像資產證券化那樣實現融資的這種結構。筆者認為這一點具有革命性的重大意義。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新功能和意義。我們對此應有深刻的認識。僅考慮這兩條革命性意義,我們也應當在目前(銀行流動性尚充足等)資產證券化條件不完全成熟的情況下,盡力創造條件,積極發展資產證券化;更何況我國按揭貸款正在迅速發展,隨之資產證券化的條件正趨于成熟,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時代即將到來,因此現在應當積極推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參考資料:
[1]弗蘭克.J.法博齊(美).資本市場:機構與工具[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2]何小鋒等.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顏斌.資產證券化是化解金融風險的良策[J].商業經濟.2005.1.
[4]吳霏雨.談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及運作程序[J].金融經濟.2006.18.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論文關鍵詞:私募發行證券監管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證券法中明確出現了“非公開發行”的字樣,表明私募發行作為證券發行方式的一種.已經得到我國法律的承認。闡述了證券私募發行制度也在逐步確立完善.要發揮私募發行的優勢.構建更加完善的證券市場,就要對私募發行進行監管。
1概述
證券發行,根據發行對象的不同,分為公開發行與私募發行。其中,私募發行是指針對特定對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范的證券發行方式。所謂“特定對象”是指:第一,個人投資者.例如公司老股東或發行人自己的員工。第二,機構投資者.如大的金融機構或與發行人有密切往來的企業等。“特定方式”是指兩種方式:一是股東配股.又稱股東分攤.即股份公司按股票面值向原有股東分配該公司的新股認購權.動員股東認購這種新股發行價格往往低于市場價格,事實上成為對股東的一種優待.一般股東都樂于認購二是私人配股.義稱第三者分攤.即股份公司將新股票分售給股東以外的本公司職工、往來客戶等與公司有特殊關系的第三者“特定規范”是指私募發行須依照的不同于一般公開發行的法律規范。
與公開發行相比.私募發行有以下特點:一是無須經過核準或登記.只要其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發行:二是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也相對公開發行的發行人大大減輕:三是私募發行也即非公開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在我國證券市場不是很成熟的現狀下.私募發行中存在很多問題.如發行人的法定義務不夠明確.私募發行的股票流動性不強.發行人利用私募發行的“外殼”逃避信息公開披露義務并演變成變相的公開發行.投資人資格偏寬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規范證券私募發行制度.有必要對私募發行進行監管。
所謂證券監,是指證券主管機關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等活動和參與證券市場活動的主題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保障其合法運行為目的的行為總和。
總體而言.證券主管機關對私募發行的監管要比對公開發行寬松的多.這從上述私募發行的特點就可以看到.對于公開發行所要求的發行核準、注冊以及嚴格的信息披露對私募發行而言都是不必要的.但是.在某些方面.對私募發行的監管要比公開發行嚴格.例如.規定了嚴格的私募發行限制轉售制度.私募發行的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轉讓其持有的私募發行證券又如.各國的私募發行監管立法中.對于發行對象在資格、人數方面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公開發行中卻沒有投資者最高人數的限制.更是普通的投資者都可以我國法律中亦是如此。
2我國私募發行的現行監管制度
我國私募發行的現行監管制度具體可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以及事后監管。
2.1事前監管
所謂事前監管.其實就是私募發行的準入機制.也即審核機制公開發行證券的審核機制有注冊制和審核制之分.我國現行證券法規定的也是核準制.而對于私募發行而言.各國普遍采取的注冊豁免的準入制度.給予發行人較大的自由,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就是在私募發行制度較為完善的美國.注冊豁免制度也是美國證券私募發行制度的核心和本源,在美國,發行人在進行符合相關規定的私募發行之前.不必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進行注冊,也無須履行登記所必須的信息披露義務但是.作為豁免注冊的代價.發行人需要承擔對自己的發行符合私募發行條件的舉證責任.而且在美國證監會頒布的有關條例中規定!發行人在私募發行的過程中應履行通知報告義務.將此作為私募發行豁免注冊的前置條件.若發行人未履行此義務.則不得享有注冊豁免筆者認為.我國在將來完善私募發行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參考美國的做法.在放松私募發行的準入條件的同時也應該對發行人的義務加以明確的規定。
2.2事中監管
對私募發行的事中監管.主要體現在對發行主體的監管,對投資者資格及人數的監管.對發行方式的監管.對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等方面。
首先.我國現行證券法中未對私募發行的主體加以明確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是公司.而且多半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在美國的有關證券法律中.規定的發行人幾乎包括了所有的商事主體,如個人、股份有限公司、合伙組織、協會、股份兩合公司、信托組織等可見美國法律中私募發行的主體范圍是相當寬泛的.當然這也與其有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有關。
其次.對于投資者資格,從私募發行的概念就可以看出.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而對于投資者人數,我國法律中并未正面規定.只是在證券法第10條中說到“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屬于公開發行.換一個角度來說就是指發行人數在200人以下對象特定的就是私募發行.但是立法規定也就到此為止,再沒有對例如累計的期間、特定對象的范圍加以具體規定.以上的私募發行對象也是學者們結合金融實踐經驗歸納得出.從而造成了實踐中一些發行人利用私募發行的名義逃避信息公開披露等法定義務.逃避主管機關的監管.并且將私募發行演變成變相的公開發行.導致社會公眾利益得不到保護.相比之下.美國證券法律對投資者資格和人數的規定則較為詳細具體.也即監管較嚴格這一點是值得我國立法借鑒的。
第三.對證券私募發行方式的監管.我國現行證券法中僅有如下規定:“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這其實是從反面對私募發行的發行方式作了一個禁止性規定.排除一些不允的方式.但是是否暗指除此之外的發行方式都是允許的呢,法律沒有明確說明,不僅如此.就算是有此規定.法律也沒有對何為“公開勸誘”、“變相公開”予以進一步的解釋相似的.美國的證券私募發行也不允許采取公開廣告或類似的方式.美國證監會D條例規則502(c)對什么是公開廣告或一般要約做了具體規定.其包括但不限于:在報紙、雜志或其他類似媒體上登載廣告、文章、通知或其他傳播形式;或者在電視或電臺上進行廣播:或者以一般性勸誘或公開廣告的方式邀請出席高級研討會或會議同樣.我國可以在立法中借鑒美國的做法.對私募發行方式加以稍嚴的監管。
第四.對證券私募發行的信息披露的監管.我國現行證券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實際上.私募發行的發行人通常享有信息披露監管豁免權.這正是私募發行與公開發行的顯著區別之一但是.在證券市場發達的美國.私募發行的投資者被分為兩類,特許投資者和非特許投資者.如果發行對象屬于前者.則發行人可自愿決定是否進行信息披露:如果發行對象中還有后者,則發行人必須在出售前的一個合理時間內向前述非特許投資者提供法定信息,這時,發行人負有的是強制信息披露義務。筆者認為.在我國對私募發行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該加大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監管力度,適當規定其信息披露義務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及確保對私募發行的規范。
2.3事后監管
對證券私募發行的事后監管.即私募發行的有關法律責任.主要是指發行人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也正如前述對私募發行的事中監管中所提及的,是發行人向特定對象的發行最后變成了變相公開發行對此.我國現行證券法中有如下規定:“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設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機構或者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此條對變相公開發行的發行人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較為詳細.但主要是行政責任.責任方式較單一,若能補充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就更好了.而且還應該考慮到私募發行中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責任問題并加以規定。
關鍵詞:證券投資技術分析理論前提思考
證券投資技術分析通過分析證券市場過去和現在的市場行為(成交量、成交價、價格變化的時間和空間),來預測證券價格未來的變化趨勢。在現實的證券投資活動中,技術分析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證券投資的理論體系中,技術分析與證券投資基本分析,證券投資組合理論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技術分析理論是建立在三大假設基礎之上的,技術分析的第一假設認為市場行為會涵蓋一切信息,影響股票價格變化的所有因素,都會反映在市場行為之中。故此,我們在預測股票價格的未來變化趨勢時,沒有必要對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具體是什么作過多的關心,我們的注意力應該放在對市場行為的研究上,只要我們弄清了股票價格漲跌、成交量增減、價格變化的時間空間等市場行為結果的含義,我們就可以預測股票價格的未來變化趨勢。這一假設對技術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是技術分析的理論前提。如果不承認這一假設,或者說這一假設并不存在,技術分析將會失去其存在的價值。如果市場行為并沒有包括全部的、所有的影響股票價格的因素,那么我們僅僅使用研究市場的成交價、成交量和價格變化的時間和空間這些市場行為的最終結果的方法,就想達到預測和把握市場價格的未來變化趨勢的目的,就只能是以偏概全、一廂情愿了。
對于技術分析的這一重要假設和理論前提,我國理論界占主流地位的觀點認為,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值得商榷的,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投資實踐上來看,都不能夠證明市場行為可以涵蓋一切信息的結論是正確的,這一假設究竟具有多少合理的成分,值得我們深入地進行研究。
市場行為涵蓋一切信息并無可靠性
任何一個假設的成立都必須經過理論和實踐的檢驗,只有在理論上具有可靠性,在實踐中具有可操作性,我們才能夠得出結論說這一假設是正確的。市場行為涵蓋一切信息在理論上具有可靠性嗎?我們認為,回答應該是否定的。
首先,技術分析所說的市場行為,實質上是指市場參與者即投資者的行為。正是投資者看漲或看跌的預期、買入或賣出的決策導致了股票價格的波動和成交量的變化,而投資者預期的形成是對影響股票價格的多種因素進行理性分析的結果。這里似乎可以可推出一個順理成章的結論,這就是影響股票價格波動的因素決定了投資者的預期,而投資者的預期又決定了投資者的行為,我們分析市場上投資者的行為結果(成交量、成交價),實際上就是分析投資者的預期,就是分析影響股票價格的所有因素。認真分析我們就不難發現,這一系列推理在邏輯上并不具有必然的聯系,其可靠性值得懷疑。不錯,投資者在投資決策過程中,首先要對影響股票價格未來變化的因素進行研究,而后形成對股票價格未來走勢的判斷,最后作出或買或賣的決定。但是,問題的關鍵在于,投資者在對影響股票價格變化的因素進行分析時,必然會帶有不同的主觀個性特征。投資者對影響股票價格變化因素的分析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認識過程,一個能動的反應過程,這一過程不能不受到投資者理論素養、價值標準、思維方式、個性特征和心理狀態的影響。面對同樣的客觀條件,不同的投資者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結論,采取不同的投資決策,從而表現出不同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市場行為。這樣的市場行為究竟具有多少客觀成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客觀地反映了現實情況,值得研究。顯然,我們不能祈求僅僅用這些行為的客觀表現(成交價格和成交量的變化情況)就可以把握所有的信息、就可以把握所有的影響股票價格變化的因素。
其次,如果說市場行為可以涵蓋所有信息的結論成立,它需要的一個基本條件是,這里所說的市場行為必須是理性的行為,而不是非理性的行為。那么,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所表現的行為是理性的嗎?按照經濟學的一般假定,從個體的角度來看,作為經濟活動參預者的投資者同任何其他經濟主體一樣必然具有追求收益(利潤、效用)最大化的理。但是,這種個體的理并不能夠保證集體行為也是理性的,在很多情況下,正是個體的理性導致了集體的非理性。技術分析所說的市場行為,顯然指的是投資者的集體行為,而并非投資者的個體行為,這種投資者的集體行為,我們不能夠從理論上證明它必然是理性的行為。現實生活告訴我們,證券投資者集體行為往往表現出很強的非理性成分,股票價格的暴漲暴跌、大起大落、股市泡沫的快速形成和迅速破滅,己經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再次,證券的虛擬經濟性質,已經證明證券市場的交易行為(成交價格、成交量)并不能夠充分的、客觀的反映影響證券價格變化的所有因素。股票、債券和證券衍生品代表的是金融權益資產,屬于虛擬經濟的范疇。證券的運動不僅與生產資本的運動相脫離,而且還與其所代表的資金的運動相脫離。在實體經濟中,供求規律決定著交易價格的波動,價格會自動回歸到市場供求的均衡點。虛擬經濟的交易價格則取決于人們對未來的預期,價格上升會刺激人們的獲利欲望,購買需求擴張,從而推動價格的進一步上升;價格下跌,又將刺激人們的止損欲望,供給急劇增加,需求急劇萎縮,從而導致價格的進一步下跌。當交易進入某種難以為繼的狀態時,就會出現價格的急劇變化,市場價格很難回到真正的市場供求平衡點。由此可見,虛擬經濟具有天然的制造經濟泡沫和投機的成份,其價格具有極大的誤導作用。
最后,從有效市場理論的角度來看,市場行為涵蓋一切信息的結論對證券的投資決策并不具有任何的指導意義。有效市場理論,是1965年美國經濟學家法碼(EugeneFama)最先提出來的。在這一理論中,法碼將證券市場分為弱有效型、半強有效型、強有效型三種形式。這三種不同的市場形式的區別,主要表現為證券價格對市場信息的反應程度不同。在強有效型市場中,證券價格能夠充分和快速地反映所有的相關信息,任何人都不能夠通過對信息的私人占有而獲得超額利潤。通俗地說,在一個強有效型的市場中,證券價格的變化是隨機的和不可預測的。顯然,如果我們認為證券價格的變化這一市場行為的最重要的表現已經反映了市場的所有信息,證券市場是強有效型的,技術分析的理論前提是正確的,我們就會得出證券價格的變化是隨機的和不可預測的結論,從而也就否認了技術分析存在的價值。反之,如果我們肯定運用技術分析可以預測證券價格的未來變化趨勢,就必然要否認證券價格的變化能夠反映市場所有信息的結論,從而也就否認了技術分析所賴以存在的理論前提。
評價技術分析須實事求是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場行為涵蓋一切信息這一技術分析的重要理論前提實際上是并不成立的。雖然技術分析是千百萬投資者上百年投資實踐的經驗總結,這種經驗總結對現實投資活動肯定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是它畢竟屬于經驗性質的范疇,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邏輯聯系的理論體系。因此,我們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夸大技術分析對投資實踐的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