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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某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證人對等情況等證明事項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申請人與被告侵權一案,為證明案件事實和原告訴訟請求的依據,需要證人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特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準予證人出庭作證。
此致
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申請書1
敬愛的學校領導:
我是x班學生XX,因家庭經濟困難,特申請貧困生。
我來自一個偏僻農村。是一個生活簡單中小城市,家里經濟負擔很重,父母并不堅硬的雙肩無法支持住我上學的費用和家庭的重擔,為了減輕家里的負擔,我帶和最大的誠意和決心來申請貧困生。
如果我申請成功,為了感謝學校和同學們的幫助。在校期間:我會始終以“奉獻學院,服務同學”為宗旨,真正做到為同學服務,代表同學們行使合法權益,為校園建設盡心盡力,工作中大膽創新,銳意進取,虛心向別人學習,做到有錯就改,有好的意見就接受,同時堅持自己的原則;在學生利益的面前,我堅持以學校、大多數同學的利益為重,決不以公謀私。在班級,積極參與院里的各項活動。我們班的貧困生是比較多的,我想有貧困生也不是什么壞事,貧困能更磨練我們的意志.我是一名貧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經歷,我的經歷使我認識到,貧困不能給我們帶來什么阻礙,我們最大的阻礙在我們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貧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窮志不窮”, ‘窮且益堅”,這么一句古語已經告訴我們了,我想我自己不會被貧困擊倒.而且會更加努力.來改變我們的現狀,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擺脫貧困,否則我們會一直貧困下去.貧困不是我們的絆腳石,相反塌實我們的動力. 我會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夠得到學院的補助,緩解一點經濟壓力。但如果有更需要的同學,請把補助留給他們,謝謝!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年X月X日
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申請書2
尊敬的領導:
我是xx中學x班的xx,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里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xx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拼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期:xx年x月x日
學生家庭貧困證明申請書3
敬愛的學校領導:
我是高級中學初二(3)班的 xx,我生活在農村,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 是他們身體一直都不好。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 過著貧苦的生活。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 錢根本不夠我們的開支。哥哥也剛初中畢業就回家了,主要的原因還是家里有些困難。爺爺、 奶奶都老了,且有病在身,也需要有人照顧,還有一個沒成家的小叔了也和我們生活在一起。
小學畢業考的時候我以優越的成績考進了高級中學遠程班,在上初中的時候我就花了家里的 好多錢,那時的學費很高,父母挪口攢食的供我。包括現在也是。 我家田地都少,每年所有收獲的也勉強能提供家用。主要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爸爸長 期的做苦工。除去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
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拼搏,努力去實現 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只要一份就可以,可以申請多個證人出庭,需要提供證人的身份信息,按規定的時限交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青少年;精神分裂癥;心理健康;家庭環境
16~19歲的青少年正處在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期。隨著生理、心理的發育和發展,學校強調升 學率以及父母望子成龍、盼女成鳳,從而忽視了其心理健康的發展,致使青少年在多重負面 因素的影響下,出現種種心理問題,甚至導致精神障礙的發生。因此,探討青少年精神分裂 癥的家庭環境模式及家庭環境因素對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響,對改善不良的家庭環境,預防 青少年精神障礙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以2003年10月~2004年9月在開封市第五人民醫院住院的16~19歲的首發精神分 裂癥60例為研究組,均符合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CCMD-3)中精神分裂癥的診 斷標準[1],患者合作并且能夠完成問卷。其平均年齡17.5±1.1歲,男28例,女32 例。城市 占28例,農村占32例。文化程度:大專以上(含大專)5例,高中(含中專)26例,初中28 例,小學1例。隨機抽取同年齡段相同例數的在校就讀的學生為正常對照組,平均年齡17.3 ±0.8歲,男28例,女32例。城市占32例,農村占28例。
1.2 方法 以鄒定輝等修訂的家庭環境量表中文版(FES-CV)[2],中國科學院心理 研究所普 森人格評估研究中心編制的心理健康測查表(PHI)[3],為測評工具。(1)家庭環境 量表中文 版共有10個分量表,分別評價10個不同的家庭環境特征,包括:①親密度(家庭成員之間相 互承諾、幫助和支持的程度);②情感表達(鼓勵家庭成員公開活動、直接表達其情感的程 度);③矛盾性(家庭成員之間公開表露憤怒、攻擊和矛盾的程度);④獨立性(家庭成員 的自尊、自信和自主程度);⑤成功性(將一般性活動變為成就性或競爭性活動的程度); ⑥知識性(對政治、社會、智力和文化活動的興趣大小);⑦娛樂性(參與社交和娛樂活動 的程度);⑧道德宗教觀(對倫理、宗教和價值的重視程度);⑨組織性(安排家庭活動和 責任時有明確的組織和結構程度);⑩控制性(使用固定家規和程序來安排家庭生活的程度 。(2)心理健康測查表有7個分量表:①軀體化(SOM);②抑郁(DEP);③焦慮(ANX);④病態 人格(PSD);⑤疑心(HYP);⑥脫離現實(UNR);⑦興奮狀態(HMA)和3個效度量表:Q(無法回 答的題目數);L(說謊數);F(詐病或裝壞分數)。測驗結果全部輸入心理測驗軟件系統 ,用SPSS11.0統計軟件進行均數、t檢驗及相關性檢驗。
2 結 果
2.1 研究組與對照織家庭環境量表各因子分對照分析 見表1。
表1顯示,研究組在親密度、情感表達、獨立性、成功性、知識性、娛樂性、道德性、 組織性因子分均低于對照組,除情感表達和獨立性因子在統計學上無顯著性差異外,上述其 它各因子分均有非常顯著性差異(P
2.2 研究組與對照組心理健康各分量表對照分析 見表2。
表2顯示,研究組各量表分均高于對照組,除L、SOM、ANX分量表在統計學上無顯著性差 異外,其它分量表均有非常顯著性差異(P
2.3 心理健康狀況與家庭環境相關性分析 見表3。
表3顯示,L(說謊分數)與親密度有相關性;F(裝壞分數)與親密度、獨立性、知識 性、道德性、組織性、控制性有明顯相關:抑郁(DEP)與親密度、成功性、娛樂性、道德性 、組織性明顯相關;焦慮(ANX)與控制性有相關性;病態人格(PSD)與親密度、情感表達、 成功性、娛樂性、組織性有顯著相關,與控制性有相關性;疑心(HYP)與親密度、矛盾性、 成功性、知識性、娛樂性、道德性、組織性、控制性呈明顯相關;脫離現實(UNR)與親密度 、獨立性、成功性、知識性、娛樂性、組織性呈明顯相關;興奮狀態(HMA)與親密度、組織 性控制性明顯相關。以上分析顯示,心理健康狀況與家庭環境的親密度及組織性高度相關。
3 討 論
結果顯示,青少年精神分裂癥患者的臨床癥狀雖然多種多樣,但他們均具有特征性的思維、 情感、行為的不協調和脫離現實環境的特點。另外,研究組心理健康狀況的其它量表分:軀 體化(SOM)、焦慮(ANX)雖然也高于對照組,但在統計學上無顯著性差異,說明目前在校就讀 的學生,已存在有焦慮、緊張不安、缺乏信心、悲觀等情緒反應,這很可能導致精神障礙的 發生或成為早期精神分裂癥的“警報信號”。因此,對青少年已不容忽視他們的心理健康問 題。青少年精神分裂癥的家庭環境的親密度、成功性、知識性、娛樂性、道德性、組織性得 分顯著低于對照組,說明青少年精神分裂癥的家庭環境中存在較多的不良因素。鄭成疇等曾 用自編“家庭環境調查問卷”修訂的父母養育方式評價量表(EMBU),探討精神分裂癥和家庭 環境的關系,也顯示青少年精神分裂癥家庭存在較多的不良因素,可能對本病的發生起促進 作用,并影響疾病過程[1]。
第二條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庫區移民群眾的意見,保障庫區移民群眾陳述、申辯和質證的權力。
第三條 聽證的內容和范圍:
(一)水庫庫區淹沒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二)水庫庫區淹沒的青苗和地上附著實物的補償標準;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點的選擇;
(四)移民安置區的建設規劃與基礎設施的配套標準;
(五)移民生產安置方式與生產資源的配置標準;
(六)庫區建設基金和項目公示后有較大異議的;
(七)庫區后期扶持基金和項目公示后有較大異議的;
(八)其他需要聽證的事項。
第四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在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審批(庫區建設基金和項目、庫區后期扶持基金和項目計劃上報)前,公示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公示庫區建設基金和項目、庫區后期扶持基金和項目計劃,并告知移民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聽證會代表產生的辦法、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五條 移民要求聽證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10日內,向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提出聽證的書面申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聽證書面申請,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六條 聽證的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式(如申請人為移民,且已推選代表可一同填寫);
(二)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
(三) 申請聽證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
第七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人要求聽證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對申請人超過規定時間提出聽證申請,或不符合申請聽證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聽證的決定。
第八條 申請人超過移民總戶數20%以上(但申請人總數不能少于20戶,單位按1戶計)的,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書面申請的20日內組織聽證。
第九條 符合聽證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申請后5日內自行協商推選或抽簽產生參加聽證會代表,但總人數一般不超過10人。聽證會代表產生后應在3日內書面上報移民管理部門。
第十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聽證通知書》,并在聽證會舉行的7日前送達參加聽證會代表和其他聽證參加人,《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
(一) 聽證的事由和依據;
(二) 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 聽證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聽證參加人應當包括水庫工程的業主單位、水庫淹沒處理的設計單位以及地方有關職能部門的代表。
第十二條 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召集。聽證主持人由縣(市、區)庫區移民管理部門負責人擔任。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紀律和聽證會場紀律、介紹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事由和事項、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縣(市、區)移民工作管理部門和工程的業主單位、水庫淹沒處理的設計單位以及地方有關職能部門,就聽證會代表要求聽證的相關事項提出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三)聽證會代表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提出相關事項的理由、依據和有關材料及意見;
(四)聽證辯論;
(五)聽證主持人征詢聽證參加人的最后意見;
(五)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十四條 聽證參加人應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和提問。聽證會期間,聽證參加人不得大聲喧嘩、哄鬧,不得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違反聽證紀律且不聽從聽證主持人勸阻、告誡的,聽證主持人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五條 聽證應當由專人記錄。聽證結束之后,記錄人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由聽證參加人核對,在核對無誤后,由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記錄人員在聽證筆錄上注明情況。
第十六條 移民代表應當準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未經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記入聽證筆錄。
第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聽證無法按期舉行的,或聽證參加人申請延期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聽證:
(一)聽證主持人認為聽證過程中提出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提出的事實有待于調查核實的;
(二)應當中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失后,由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決定恢復聽證,并書面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聽證:
(一)申請人撤回聽證申請或聽證會代表在聽證過程中聲明退出的;
(二)聽證會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需要終止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當在聽證會后10日內,根據聽證記錄和評議制作聽證會議紀要,內容包括: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的事項,聽證代表一致意見和主要分歧,聽證意見的處理決定或建議,并告知聽證參加人。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必須作出明確的處理決定;屬于其他職能部門負責的事項,應當提出處理的建議,并轉送其他職能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應根據聽證結果,協調并配合水庫淹沒處理設計單位,對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進行修編。
第二十三條 組織聽證所需經費由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給予保障,不得向移民代表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移民代表的交通、食宿等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移民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依法進行聽證。對在聽證時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了規范旅游行政許可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旅游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旅游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旅游行政許可,是指國家旅游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旅游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四條旅游行政許可的設定、管理、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國家旅游局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實施旅游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監督檢查的原則。
未經公布的規定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第六條實施旅游行政許可,不得在法定條件之外附加任何不正當要求。
第七條旅游行政規章及其它文件、內設機構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旅游行政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但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可以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國家旅游局認為需要對有關事項實施行政許可,但無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建議。擬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符合《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行政許可的實施
第一節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
第九條國家旅游局在法定權限內,以本部門的名義統一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旅游局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以各自的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許可。
國家旅游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國家旅游局對委托行為的后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政機關不得轉委托。
第十條旅游行政許可,依業務分工,分別由業務主管司具體負責、統一辦理,有關業務主管司應當明確固定有關業務處具體負責辦事擬文。需要會同其他業務司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具體負責該項行政許可的業務司應當協調、督促相關司在期限內辦理。
第十一條國家旅游局有關業務司具體負責辦理行政許可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并向國家旅游局提出決定建議;
(二)組織行政許可聽證工作;
(三)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四)有關行政許可的信息統計、信息公開工作;
(五)提供公眾查閱行政許可工作檔案服務;
(六)提供行政許可工作業務咨詢服務;
(七)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旅游局負責具體辦理行政許可的業務司在履行上述職責時,相關業務司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節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國家旅游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業務司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互聯網和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辦理行政許可的業務司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十三條行政許可申請人依法向國家旅游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國家旅游局應當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國家旅游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業務司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申請人依法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事項和授權范圍。
國家旅游局辦理行政許可的業務司應當為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依法應當先經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國家旅游局決定的行政許可,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審查完畢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國家旅游局。實施旅游行政許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申請人直接向國家旅游局提出申請前款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旅游局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通過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申請時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部門行政許可受理范圍;
(二)申請人或人提交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是否合法有效;
(三)申請材料中是否明確附有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四)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請事項的各項受理要求。
第十六條國家旅游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并向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文字、計算等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處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依照本部門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國家旅游局出具的上述書面憑證,應當加蓋國家旅游局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七條對收到的行政許可申請及處理情況,承辦人員應當歸檔備查。
第三節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申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國家旅游局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國家旅游局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或者詢問筆錄。
現場檢查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核查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和內容,并由核查人員簽字。
核查中需要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時,核查人員應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詢問筆錄應當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九條實施旅游行政許可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陳述和申辯。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該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在決定前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人員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口頭陳述和申辯,應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進行復核。事實、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條國家旅游局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國家旅游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國家旅游局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國家旅游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許可書面決定應當載明作出決定的時間,并加蓋國家旅游局印章。
第二十二條國家旅游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國家旅游局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第二十三條行政許可證件一般應當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證件編號、發證日期、證件有效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行政許可決定依法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旅游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旅游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國家旅游局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公共媒體上公布,并允許公眾查閱。
第四節聽證
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國家旅游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國家旅游局應當在行政許可事項涉及的區域內聽證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國家旅游局應當發出《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國家旅游局《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條國家旅游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且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一條聽證主持人由國家旅游局從從事該項行政許可辦理工作人員以外的國家公務員中指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許可審查工作人員應當在舉行聽證五日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等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條聽證會按照以下程序公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
(二)核對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權利、義務;
(三)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
(四)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就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辯論;
(六)許可審查人與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作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會中止、延期或者結束。
第三十四條對于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席聽證或者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退出聽證會的,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取消或者聽證終止。
第三十五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制作筆錄,由聽證主持人和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應當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或者補正后,由聽證參加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記明情況,在聽證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六條國家旅游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對聽證筆錄中沒有認證、記載的事實依據,或者申請人聽證后提交的證據,國家旅游局可以不予采信。
第三十七條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由此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五節期限與送達
第三十八條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國家旅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旅游局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告知延長期限的理由。法律、法規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國家旅游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章規定的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國家旅游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
第四十一條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一般應當由受送達人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辦公場所直接領取。
受送達人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一般應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二條受送達人不直接領取行政許可決定以及其他行政許可文書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達:
(一)郵寄送達,以郵局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受送達人拒絕接收行政許可文書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行政許可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收發部門或者住所,視為送達;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者蓋章的,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視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送達;
(四)無法采取上述方式送達,或者同一送達事項的受送達人眾多的,可以在公告欄、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三章對被許可人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國家旅游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國家旅游局應當指導被許可人建立自查制度,并監督被許可人依照制度進行自查,督促被許可人將重要工作自查情況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旅游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賠償。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護。
第四十七條國家旅游局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旅游局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國家旅游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五十條被許可人有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國家旅游局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國家旅游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定崗定責。
負責實施行政許可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或者對行政許可相對人進行監管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國家旅游局對其工作人員有以下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為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五十三條國家旅游局對其工作人員有以下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為的,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索要或者接受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賄賂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四)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五)不履行法定的行政許可職責,嚴重侵害行政許可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
(六)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等重大事項的行政許可,,,失職、瀆職或者嚴重不負責任作出許可決定的;
第二條 本市制定和調整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為市人民政府進行價格決定提供參考。
依照前款實施聽證會制度的價格項目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
第三條 聽證會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對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第四條 聽證會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并主持。
聽證會的參加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聽證會應當包括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代表;有關專家、學者和經營者、消費者代表。
第五條 凡本市制定或者調整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內價格的,由經營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報告中應當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和住所、申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理由、申請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等項;
(二)具有法律的財務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說明;
(三)申請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作價原則、方法和價格水平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國內外同類項目的現行價格水平說明材料。
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書面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組織聽證會,并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聽證會參加人。
第七條 聽證會程序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主持人宣布聽證會內容、介紹申請人、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會場紀律;
(二)申請人提出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方案、依據和理由;
(三)聽證會參加人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成本、制定或者調整價格的作價原則、方法、水平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方面發表意見。
聽證會論證的內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再次聽證的,應當予以組織。
第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聽證會會議記錄,在聽證結束后寫出聽證會會議記要,并發送申請人和有關部門。
第九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制定或者調整價格方案時,應當提交聽證會會議紀要和有關材料。
第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聽證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作出下列審計處罰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在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后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
第四條審計聽證告知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
(三)審計處罰的事實依據;
(四)審計處罰的法律依據;
(五)當事人有要求審計聽證的權利;
(六)當事人申請審計聽證的期限;
(七)審計聽證主持人的姓名;
(八)審計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五條審計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六條當事人要求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應當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列明聽證要求,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逾期不提出審計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審計聽證權利。
當事人直接送達、委托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之日為送達日;當事人郵寄送達審計聽證申請的,以該申請寄出的郵戳日期為送達日。
第七條審計機關收到審計聽證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審計聽證;對不符合審計聽證條件的,裁定不予審計聽證。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在舉行審計聽證會七日前向當事人送達審計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審計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裁定不予審計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審計聽證裁定書,載明理由告知當事人。
第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審計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第十條審計聽證會應當由審計機關指定的非本案審計人員主持。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
主持人負責審計聽證會的組織、主持工作。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一人主持;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聽證會由三人主持,但審計機關應指定首席主持人。
書記員負責審計聽證會的記錄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組成。
第十二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其回避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應當在審計聽證會舉行之前提出;申請書記員回避可以在審計聽證會舉行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回避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由書記員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機關決定;書記員的回避,由主持人決定。
主持人應當回避,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聽證機關可以裁定延期審計聽證;主持人不需回避的,聽證機關裁定審計聽證如期舉行。
第十四條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審計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參加審計聽證。委托他人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權限。
第十五條當事人接到審計聽證通知書后,不能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應當及時告知聽證機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審計聽證會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機關予以書面記載。在審計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或者無故退出審計聽證會的,聽證機關可以宣布終止聽證,并記入審計聽證筆錄。
第十六條審計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確認無誤后,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如認為筆錄有差錯,可以要求補正。
具備條件的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聽證會情況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七條審計聽證會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審計聽證會參加人應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發言、提問、辯論;
(二)未經主持人允許,審計聽證會參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三)未經主持人允許,任何人不得錄音、錄像或攝影;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或者議論。
第十八條主持人在審計聽證會主持過程中,有以下權利:
(一)對審計聽證會參加人的不當辯論或者其他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警告;
(二)對違反審計聽證會紀律的旁聽人員予以制止、警告、責令退席;
(三)對違反審計聽證紀律的人員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九條審計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開始;
(二)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讀參加審計聽證會的主持人、書記員、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主持人宣讀審計聽證會的紀律和應注意的事項;
(四)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或其人有申請書記員回避的權利,并詢問當事人或其人是否申請回避;
(五)參與審計的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違規的事實、證據、建議作出的審計處罰及其法律依據;
(六)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
(七)在主持人允許下,雙方進行質證、辯論;
(八)雙方作最后陳述;
(九)書記員將所作的筆錄交聽證雙方當場確認并簽字或者蓋章;
(十)主持人宣布審計聽證會結束。
第二十條在聽證會舉行過程中當事人申請書記員回避的,由主持人當場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審計聽證會:
(一)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或者有新的事實需要重新調查核實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審計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審計聽證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聽證報告。審計聽證報告連同審計聽證筆錄、案卷材料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審計聽證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聽證案由;
(二)主持人、書記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三)審計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審計聽證建議;
(五)聽證主持人簽名或蓋章。
審計聽證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確有應受審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建議作出審計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沒有處罰的法律、法規依據的,建議不給予審計處罰;
(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法可以不予審計處罰的,建議不予審計處罰。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應當對聽證主持人提出的審計聽證建議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審計機關不得因當事人要求審計聽證、在審計聽證中進行申辯和質證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五條審計聽證筆錄和審計聽證報告應當歸入審計檔案。
第一條為規范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生行政許可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予其從事與衛生管理有關的特定活動的行為。
第三條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有下列法定依據:
(一)法律、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決定;
(三)地方性法規;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自行設定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不得實施沒有法定依據的衛生行政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上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上級衛生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但應當對下級衛生行政機關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加強監督。
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的,或者授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此作出規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需要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和發放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衛生行政部門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數量;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有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前款所列事項,方便申請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提高辦事效率。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接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請人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出具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書。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后至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可以撤回;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終止辦理,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審查申請材料的方式。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法規對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應當及時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并根據現場審查結論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行政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檢疫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并書面告知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期限。需要延長檢驗、檢測、檢疫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檢驗、檢測、檢疫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鑒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組織專家評審的所需期限。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延長專家評審期限的,應當另行書面告知申請人。鑒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考試、考核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申請人在考試、考核合格成績確定后,根據其考試、考核結果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檢驗、檢測、檢疫工作由依法認定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申請人依法可自主選擇具備法定資格的檢驗、檢測、檢疫機構,衛生行政部門不得為申請人指定檢驗、檢測、檢疫機構。
第二十二條依法應當逐級審批的衛生行政許可,下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出具初審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送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符合法定要求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衛生行政許可證件。
衛生行政許可證件應當按照規定載明證件名稱、發證機關名稱、持證人名稱、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有效期、編號等內容,并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標明發證日期。
第二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行政許可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有關申報材料和技術評價資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實施衛生行政許可。
第二十八條同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同一地點的生產經營場所需要多項衛生行政許可,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只發放一個衛生行政許可證件,其多個許可項目應當分別予以注明。
第四章聽證
第二十九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聽證公告應當明確聽證事項、聽證舉行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要求及提出申請的時間和方式等。
第三十條衛生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后五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發出衛生行政許可聽證通知書,將聽證的事項、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舉行聽證前,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予記錄。
第三十四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人參加聽證,人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三十五條根據規定需要聽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具體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負責組織。聽證由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主持。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衛生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舉行聽證:
(一)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正當理由未到場的;
(二)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確定主持人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舉行聽證時,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許可審查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第三十九條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年齡、身份;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
(五)衛生行政許可審查人提出的許可審查意見;
(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聽證主持人應當在聽證后將聽證筆錄當場交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審核,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第四十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十一條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五章變更與延續
第四十二條被許可人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變更,并換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在原許可證件上予以注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和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三條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屬于可以變更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衛生行政許可。
第四十四條被許可人依法需要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延續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延續申請的,應當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被許可人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和衛生行政部門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不準予延續的,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后,原許可無效,由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注銷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依法取得的衛生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許可管理制度,對衛生行政許可行為和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全面監督。
第四十八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其他地方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立即報告共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有關衛生行政部門立即糾正;必要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服務的場所和生產經營的產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進行實地檢查、抽樣檢驗、檢測時,應當嚴格遵守衛生行政執法程序和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它利益。
衛生行政部門對被許可人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十三條對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對涉及本轄區外的違法行為,應當通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協查;接到通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協查;必要時,可以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協查;對于重大案件,由衛生部組織協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查處的違法案件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在安排工作經費時,應當優先保證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所需經費。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時,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被許可人取得衛生行政許可后,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的條件和要求從事相應的活動。
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從事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符合其申請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依法收回或者吊銷衛生行政許可。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其它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撤銷衛生行政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衛生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衛生行政許可復驗期屆滿或者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衛生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其它組織依法終止的;
(四)衛生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衛生行政許可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其負責實施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進行評價,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研究制定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衛生行政許可受理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衛生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夠一次告知而未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向申請人說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衛生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第六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六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許可事項。
第六十四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衛生行政許可;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衛生行政許可證件的;
(二)超越衛生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在衛生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活動真實情況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
(四)應依法申請變更的事項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