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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度;交易成本;理性
1當今國際的基本形勢——自由制度主義的視角
國際體系主要包含結構和過程兩個層次,新自由主義更重視系統的“過程層次”的分析。新自由制度主義者對于當今國際局勢的認識建立在對于復合相互依賴理論的提出,它包括三個方面:“各個社會的多渠道聯系;國家間關系的議題包括許多無明確或固定等級之分的問題;在復合相互依賴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政府不在自己所處地區內或在某些問題上對其它政府使用軍事力量?!焙喍灾?,就是各個國家多渠道聯系;問題沒有等級之分;武力不是最有效的解決方式,這構成了復合相互依賴的基本特征。
2國際制度理論
2.1理論來源
國際制度理論的理論根源來自于制度經濟學。對于制度的概念的界定,道格拉斯•諾斯指出:“制度就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民的相互關系而認為設定的一些制約?!绷_納德•科斯在《企業的性質》這篇論文中提出了交易成本的概念,交易成本指得是發生在經濟交往行為中為了達成合約的一定、對合約執行的監督、討價還價以及了解有關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生產與需求的信息所花費的成本。
另外一個基本的題設就是對于理性個體的假設,即國家以及其他國際行為體會通過收益計算來選擇自己的行為。
對于第一方面,國際制度理論地倡導者們將交易成本的概念引入對于國際政治經濟行為的分析,認為國際間合作開展的一大障礙就是廣泛存在于國際行為體交往中的交易成本。而通過對于國際產權的界定,通過制度的構建可以很好地解決國際間所普遍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外部性和搭便車行為這些事前和事后的交易成本。
基歐漢認為國際制度所起到的功能簡單而言就是“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價,減少行為的不確定性。”其具體體現在降低事前交易成本,即促進國家間信息傳輸,有利于國家形成對于未來的合理預期,可以降低國家對收益分配問題的敏感度,確立國家權利的界定方式和形式范圍以及充當國家間談判利用潛在的規模經濟優勢的角色。而且可以降低事后交易成本,即為國家間權利爭端提供解決程序,強化報復機會主義行為的合法性和可能性,促使國家形成對于先例的關注以及使國家更珍視其聲譽。
其中,對國際產權的界定是國際制度理論的根本出發點,按照制度經濟學的理論,產權的明確界定可以抵制外部性的發生,從而保障國際間的合作,明確彼此的權利與義務,降低交易成本。
對于理性主義的視角來說,奧爾森在《集體行動的邏輯》一書中指出,在理性個體的前提下,集體行動會陷入困境,即尋求自身利益的個體并不會采取行動來實現共同或集團的利益。也就是說,即使集體行動能夠給集體中的個體帶來更多的利益,但是由于個體的理性計算的短視行為,會使得沒有一個個體愿意付出,而只盼望著收益,這就會導致集體行動的失敗。
針對這一問題,霸權穩定論的倡導者提出要出現一個提供公共物品的霸權國家,從而給國際合作提供可能。而國際制度理論的倡導者基歐漢指出:“理性選擇模型已有很多的優點,但是不能把它們機械地運用到世界政治中。”他指出“如果利己主義監管著相互之間的行為,以及它們中間組溝多得人愿意在其他人合作的條件下也愿意合作,那么他們就可能會調整彼此的行為,以減少紛爭。它們甚至還會創設和維持在本書中被稱為機制的制度之類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這些機制通過為行為者提供行為指南,來促進未經談判而達成的調整行為的發生。”可以說,基歐漢認為通過對于制度的構建和相應懲罰機制的設立,國際合作在沒有霸權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
2.2國際制度的延續
對于霸權穩定論的支持者而言,一旦霸權國家衰落,則霸權國家所建立的國際制度也會相應地成為其陪葬品,而國際合作也會失去保障,由此便會回到雜亂無序的狀態中。
對于這個問題,以基歐漢為代表的自由制度主義者們認為,世界政治經濟中行為體所關注的是其絕對收益,而非相對收益。即所關注的重點是能否收益,而非收益多少的問題。按照這樣一個前提假定來說,只要國際制度的存在能夠為參與其中的國際行為體提供收益(減去付出成本后的收益),那么這些國際行為體就會去盡力維持國際制度的存在,即使是處在衰落中的霸權國家,雖然其相對收益在減少,但是只要能夠獲得收益,它也會盡力去維持國際制度的存在。
基歐漢指出:“雖然霸權的衰落對于機制具有一定的腐蝕作用,但卻被規則對政府所具有的價值所抵消,因為規則限制了博弈者核發戰略的選擇,從而減少了世界政治經濟的不確定性。隨著霸權的衰落,機制更加難以得到應用,但是由于他能夠促進國家間互惠性協議的達成,卻仍然為各國所必需?!豹?/p>
而且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霸權國家所建立的國際政治經濟制度已經將各個國家緊密聯系在一起,也就是新自由制度主義者所提出的復合相互依賴下的國際局勢。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下,國家與國家之間已經不再是現實主義者所認為的所謂無政府下的無序狀態,敏感性相互依賴和脆弱性相互依賴的存在使得各個國家對于改變現有的狀態的想法變得更加謹慎。復合相互依賴的存在使得國家與國家之間產生了更加密切的聯系,而國際制度對于這樣一種狀態實現提供了促進作用,同時這樣一種狀態的存在有對于國際制度的在霸權衰落后的持續提供了保證。
3以世界貿易組織為例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由美國發起,成立于1947年。這一時期的美國可以被看作是當時的霸權國。不難看出,美國作為當時的霸權國家,它來領導國際事務促進國際經濟合作的方式并不是僅僅靠自己享有的硬實力來促成,這樣會給它的霸權領導帶來很高的成本,而且會在道義上處于下風。作為一個理性的霸權國家,它的目標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通過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權力來促使其他國家一起構建一種有利于自己發展的國際經濟制度,促使別的國家參與進來一同分享責任,分享收益,這樣既可以保證自己的利益的增加,同時可以使自己降低霸權成本。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立體現了霸權國家對于其在國際合作中領導的方式,這樣的一種制度的創設可以保證其利益的最大化以及為其對于利益的訴求提供合法性。世貿組織既可以看成是保證國家間合作的橋梁,同時也可以看成是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對于利益追求的制度化的工具。
世貿組織對于其他國家來說最大的好處是可以提供一種有保障的國際合作框架,通過加入世貿組織,國家可以在互惠原則下享有相應的優惠政策,比如可以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入門費”——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而且通過加入世貿組織一個國家可以實現與多個國家完成自由貿易,大大地降低了談判的成本,而且歷史也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另外加入世貿組織也可以實現國家與國家之間合作的一種較為公平透明的合作模式,為各個國家在國際合作中的行為提供了準則,而且相應的懲罰機制和裁決機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降低國家間的交易成本,制止機會主義行為的出現。
可以說,世貿組織的權威的建立在于其主導國家的權力的威懾,即美國對于世貿組織的領導可以迫使參與其中的國家按照美國制定的游戲規則來進行互動——雖然這個規則不是完全公平的,但至少是可以保證國家受益的,而當這樣的一種規則被所有參與國家所接受并且自覺實踐時,按照國際制度主義者的觀點,即使美國這個霸權國家最終衰落,世界貿易組織中的國家在對于絕對收益關注的驅使下還是會繼續保持制度的延續。
4結論
國際制度理論的提出并且完善的基礎在于對霸權穩定理論中霸權國家實現其領導的手段的認識——即通過一種國際制度構建的方式來實現。因此,霸權穩定下的國際體系中的核心問題就不是霸權國是否存在而是國際制度能否被各國所遵守并且延續下去。
基歐漢在《霸權之后: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一書中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即認為國際制度的存在與發展在于其可以幫助理性的國際行為體降低他們之間的交易成本,而且在絕對收益的假設基礎之上提出,正由于國際制度可以實現國際間合作的完成保證國家從中獲得收益,因此即使創設并且倡導國際制度的霸權國家衰落,國際制度還是會延續下去,國際合作仍然是可能的。
當今的國際行為體更加關注的是絕對收益,而非相對收益,國際制度的存在的確加強了國家間的政治經濟合作,同時由于國際制度對于國家間合作的巨大推動作用,國際間的復合相互依賴也得到了加強。因此,在這樣的一個世界里,一方面國際行為體會特別關注自己的收益狀況,而且彼此間的敏感性相互依賴和脆弱性相互依賴的存在使得國家更加關注自身狀態的穩定,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是不會去打破這樣一種狀態。
當前的國際政治經濟局勢在未來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會是穩定的,美國雖然是一個正在衰落的霸權,但其在國際事務中仍然扮演了十分關鍵的角色,而這些由美國所倡導成立的國際制度也會繼續延續下去。
參考文獻
[1][美]羅伯特•基歐漢著,蘇長和等譯.霸權之后:世界政治經濟中的合作與紛爭[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美]羅伯特•基歐漢&約瑟夫•奈著,門洪華譯.權力與相互依賴[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10).
【論文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新的企業破產法已經開始實施。作為一部市場主體的退出法與再生法,該法在理念與制度方面都有很多創新,其中就包括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文章在對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論證的基礎上,對管理人選任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分析,最后提出了管理人選任制度完善的建議。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就我國而言,管理人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的,在企業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程序中負責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破產事務的專業人員或機構。管理人在整個破產程序中始終處于中心地位,管理人的選任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破產程序能否順利進行,債權人的利益能否得到切實保障,破產程序中各種利益沖突能否得到妥善的解決。
關于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國外學界存在很多學說,包括大陸法系的說、職務說和破產財團說以及英美法系的信托說。在我國新破產法的起草過程中,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觀點,即“法定機構說”和“債權人代表說”。
1、法定機構說。該說認為管理人是一個法定的機構,管理人不代表某個特定主體的利益,而是代表了破產程序所有參與者的利益。
2、債權人代表說。該說認為管理人不是所有利益的代表者,其僅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應該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根據新破產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新破產法顯然傾向于法定機構說。但是,筆者比較贊同“債權人代表說”。原因有兩點:
第一,根據新破產法第一條的規定,該法的立法宗旨就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對于債務人來說,新破產法中所規定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已經使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維護。另一方面,債權人由于比較分散,債權不均衡,彼此之間又存在著內在的利益沖突,如果沒有一個統一的在破產程序中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的專業人員或機構的話,眾多債權人的利益很難得到維護。因此,為了實現破產過程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平衡,管理人應該成為債權人利益的代表,其行動應該以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第二,破產法不應該淪為一部社會保障法,因為“破產程序中其他相關利益方的利益都有一些相應的法律規范在保護,如雇員的利益有勞動法作保障”。1而破產法立法的基本宗旨就是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破產法在設計相關法律制度時就應該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因此管理人理應成為債權人的代表。
二、管理人選任的相關法律問題
1、管理人的選任方式
關于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各國存在以下三種立法模式:第一,由法院指定管理人,采取這種模式的國家有日本、法國等。第二,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管理人,采取這種模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等。第三,由法院先指定臨時管理人,最后由債權人選任破產管理人,采取這種模式的國家有美國、德國等。總的來說,大陸法系國家大都傾向于采用法院指定模式,而英美法系國家大都采債權人會議選任模式。不管具體采用哪種方式,一個國家的立法傾向往往脫離不了其對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界定,而從德國的做法來看,法院指定與債權人會議相結合的選任方式是國際上破產法發展的趨勢,“絕對由法院指定或絕對由債權人會議選任都有相應的難以克服的弊端”。
我國新破產法第22條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钡?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擁有“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職權。由此可以得知,我國采取的是第一種立法摸式,管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只有“請求”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的權利,而沒有選任管理人的權利。這也正是“法定機構說”在管理人選任方式上的一個反映。這種做法能夠及時選擇出管理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提高效率,但是卻不能最大化的保證債權人利益,與筆者所主張的“債權人代表說”是相悖的。
2、管理人的選任時間
管理人的選任時間往往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的維護。各國因選任方式的不同以及破產程序開始時間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由法院在宣告破產的同時指定管理人,這屬于破產程序宣告開始主義;(2)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在受理破產案件的時候就指定管理人,這屬于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3)有的國家如德國在破產程序開始時由法院指定臨時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破產管理人。
我國新破產法第1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庇纱丝芍?,我國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時間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當日。相比我國原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來說,選任的時間已經大大的提前了,這樣就彌補了原破產法中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破產前以及宣告破產后至清算組成立前這兩段時間的空白,在避免了破產企業損失擴大的同時,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3、管理人的報酬
管理人的報酬問題在破產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規定合理,能夠催生一個有效率的管理人階層,并且有利于破產法的順利實施。而如果規定不合理,要么使中介結構沒有興趣,要么引起債權人不滿?!痹谖覈?,有的學者認為應該由法院確定管理人的報酬,認為“由債權人會議確定管理人的報酬,客觀上存在利益沖突問題,可能出現雙方因報酬問題無法談攏、管理人缺任、破產財產無人管理的現象,延誤破產程序的進行”。根據我國新破產法第28條第2款的規定,立法顯然采取了這種觀點。對此,筆者持否定態度,因為不管從債權人利益角度還是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由債權人會議來確定管理人的報酬會更適當。
第一,“法院并不掌握最優的確定管理人報酬的信息,法院確定報酬成本最高?!备鶕罡呷嗣穹ㄔ汗嫉摹蛾P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下文簡稱為《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對債務人可供清償的財產價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預測,初步確定管理人報酬的方案”;對管理人和債權人會議協商達成的報酬方案,如果不違反禁止性規定,法院“應當”遵從;法院確定報酬方案時需要考慮管理人的勤勉程度、債務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價水平等,由該《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由法院確定管理人的報酬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負擔,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增加了程序的成本,并不符合經濟學的基本原則。
第二,破產法的基本宗旨就是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管理人作為債權人利益的代表,本應在整個破產程序中都以債權人的利益為出發點,但是在報酬的確定問題上,管理人與債權人產生了利益沖突:管理人希望獲得更多的報酬,而債權人希望能夠把付給管理人的報酬降到最低,因為根據《規定》第12條的規定:“管理人的報酬從債務人財產中優先支付”,管理人的報酬越低,債權人最后獲得的清償越多。這也是很多學者對債權人會議確定報酬持否定觀點的理由之一。但是,在筆者看來,正是這種管理人與債權人的“博弈”,使得管理人會議最終確定的管理人報酬體現了一種利益平衡,能夠得出最佳化的報酬分配方案。
我國管理人選任制度的完善
目前,我國的新破產法已經確定了管理人制度,這已經完成了與國際破產制度接軌的第一步。作為一個初步建立市場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管理人選任制度還不夠成熟,還有待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對管理人選任制度加以完善,都需要我們首先明確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確立管理人是債權人利益的代表的“債權人代表說”信念。接下來筆者對管理人選任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議也都是建立在這一學說之上的。
三、建立臨時管理人制度
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都建立了臨時管理人制度。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就指定臨時財產管理人,全面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由債權人會議選出破產管理人,由臨時管理人將破產財產移交給破產管理人。我國的新破產法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管理人。而對指定的管理人,債權人只有提出請求更換的權利,最終決定權還是在法院手中。由此可見,我國只有破產管理人,而沒有臨時管理人,這不僅影響到了我國管理人選任的時間,還涉及到了我國管理人選任的方式。在我國設立臨時管理人是必要的,因為臨時管理人具有破產管理人所不能取代的意義:破產管理人的任務是依照破產程序合理地清算和分配財產,達到結束破產程序的目的,而臨時管理人的主要任務是盡可能地收集和統一財產,是保證破產管理人順利履行職責的前提;臨時管理人的選任方式不同于破產管理人,一般只能由法院指定。6臨時管理人制度不僅保證了破產程序的銜接和連續性,也有效的解決了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至債權人會議選出破產管理人之前的“真空地帶”。因此,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臨時管理人制度不僅是將來管理人選任方式由法院指定轉變為債權人會議選任的良好的過渡性措施,該制度的建立還具有與國際破產制度接軌、促進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向著更成熟的方向發展的深遠意義
管理人選任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賦予管理人收取與其所承擔的職責相適應的報酬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吸引具有較高的專業能力的管理人參與到破產程序中來。而管理人報酬的確定方式決定了管理人報酬的水平,選擇何種確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能否實現管理人和債權人利益的平衡。我國新破產法規定,法院確定管理人的報酬?!洞_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7條進一步對此做出了規定,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就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內容協商一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述請求和理由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备鶕藯l規定,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協議在適用上優先于法院確定的報酬方案。雖然在目前來說該規定能夠比較圓滿的解決管理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但是,由于管理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的協議要在人民法院確定了報酬方案之后,再經過“協商”和向法院“提出請求和理由”以及法院的審查階段,人為地增加了很多環節和成本,使法院、管理人和債權人都在這上面浪費了很多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筆者認為,在新破產法實施一段時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之后,有必要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管理人的報酬應當由債權人會議確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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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本將取代有形資本成為企業發展的主導要素,這意味著企業要想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就必須進行制度創新,為無形資本的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制度條件。
一、傳統資本理論的新拓展
無形資本就其本質而言,是在資本的發展過程中,從有形資本中獨立出來的,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本。以技術、品牌、商譽為代表的企業無形資本具備了資本的一般屬性,而且具有遠比有形資本強大的價值增值能力。無形資本的特征和運動規律與有形資本有所不同,無形資本理論是對資本理論的新拓展。
1、無形資本的價值取決于個別勞動時間,一般具有較高的價值(或價格)。大多數無形資本是由勞動創造的,其中包含著大量的高風險、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因而具有很高的價值。象特許經營權這樣的無形資本,是“權利資本化”的結果,沒有價值,但卻有價格。從均衡價格理論來看,由于無形資本對企業有很高的效用強度,使其成為市場中一種稀缺的商品,因而有較高的市場價格。無形資本的創建,具有個別性生產的特點,不象一般商品那樣可以成批重復生產,所以它的價值量應由個別生產者在個別生產中耗費的個別勞動來決定。實踐中,企業在創建無形資本中的各種耗費,很難完整準確的計量,現在通行的做法,是用無形資本可能帶來的收益,確定無形資本的價格。
2、無形資本使用的可重復性造成其產權容易被侵害。無形資本使用的可重復性表現為,它可以被一個主體反復使用和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這使得無形資本被侵害的機會大大增加。加之無形資本存在方式的非實物性,造成產權主體對無形資本的獨占能力弱化,因而無形資本的安全對法律有絕對的依賴性。
3、無形資本具有強大的增值功能。無形資本的增值能力源于它的強大的競爭功能和壟斷能力。新技術可以數倍地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技術附加值,給企業帶來超額利潤。品牌、商譽、特許經營權等經營用無形資本,可以使企業的產品占有更高的市場份額,使同樣質量的產品可以以更高的價格出售,使企業壟斷某種產品的某個細分市場,從而使企業獲得豐厚的利潤。無形資本自身的增值過程,是一種典型的質量型而非數量型的資本增值方式,其價值可以在數量不擴張的情況不斷地積累,這也是無形資本具有較高價值的一個重要原因。無形資本在使用過程中,本身并不發生有形磨損,有些無形資本反而可以自動增值。例如品牌資本,使用的次數越多,其知名度越大,價值越高。
4、無形資本與有形資本的良性互動,保證了企業的跳躍式發展。實現無形資本與有形資本的良性互動是無形資本經營的主要方式,即“有中生無,無中生有”。企業以有意識、有計劃的有形資本的投入,催生和擴張無形資本,即所謂的“有中生無”。同時,企業應發揮無形資本的強大的增值功能,以無形資本帶動有形資本增值,提高資本利潤率,迅速擴張企業規模,即所謂的“無中生有”。無形資本作為一種價值存在,多數具有相對獨立性,而且具有可重復使用的特點,企業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用無形資本進行投資、出售、出租、特許經營,以實現其的價值或取得某種收益權。
二、無形資本理論呼喚企業制度的創新
1、無形資本是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在工業化初期,以機器、設備、廠房為代表的有形資本是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在企業生產經營中處于支配地位。此時,企業生產的技術含量較低,市場競爭的廣度、深度和激烈程度有限,技術、品牌等無形資本在生產經營中處于輔助地位。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經濟的市場化、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競爭變得激烈而殘酷,企業之間的競爭重心開始由生產環節轉向產品開發環節和銷售環節,技術、品牌等決定企業產品開發能力和銷售能力的無形資本,逐漸從有形資本中獨立出來,進而取代有形資本成為推動企業發展的核心要素。在知識經濟時代,一個企業的競爭實力和發展潛力,將取決于企業擁有無形資本的質和量,以及管理和經營無形資本的能力和水平。新經濟增長理論認為,好的想法和技術發明是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它是生產函數的內生變量,而且它不存在物質資源面臨的有限性的約束,本身又能以低成本復制,因而資本收益遞減的法則不再成立。對無形資本的開發和使用,大大緩解了企業發展對資源和環境的壓力,空前地拓展了企業發展的空間。
2、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必然要求企業進行制度創新。當企業的發展主要靠有形資本的投入來實現時,企業的制度安排是以生產環節為重心的,企業的資本結構以有形資本為主體,企業的組織結構以生產組織為主體,企業的產權制度以無形資本產權制度為主要內容,企業的勞動力構成以工人為主體,企業的管理制度以對有形資本的管理為核心。當無形資本超越有形資本成為企業發展的主導要素之后,企業的制度安排則要圍繞無形資本的開發和經營這兩個重心來進行,這給企業制度帶來的變化是全方位的,涉及上面提及的所有方面,這種變化過程就是企業制度創新的過程。
3、企業的制度創新,同時又促進了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大大地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所謂制度創新,就是指能夠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按照熊彼特的觀點,創新是資本主義發展的根本原因,是企業家的基本職能,制度創新是企業創新的重要內容。創新活動使技術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地位越來越高、市場競爭變得越來越激烈,從而使無形資本從幕后走到了臺前。那些始終保持著旺盛生命力的企業,正是那些無形資本的富有者和高水平的經營者,也毫無例外的是始終進行制度創新的企業。在過去的十幾年里,這些企業都經歷了大幅度的改組,特別是近年來,大公司之間的兼并聯合令人矚目,企業無形資本的規模越來越大,作用越來越突出。
4、無形資本理論對企業制度創新的導向作用。創新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無形資本的發展為這種創新提供了強大的動力,無形資本理論為這種創新指明了方向。從前面的分析中,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提高企業開發和運用無形資本的能力,應該成為企業制度創新的一個基本目標。擁有世界第一品牌的可口可樂公司,其可口可樂品牌和配方是企業最有價值的資本,而且還在繼續為可口可樂公司創造著豐厚的利潤。比爾·蓋茨創造的微軟神話更為我們昭示了這樣一條真理,無形資本創造價值的能力是有形資本無法比擬的,知識經濟時代將是無形資本的時代,無形資本將把企業帶進一個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三、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為國有無形資本的有效開發和經營提供了操作平臺
1、制約國有企業無形資本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因素。無形資本意識淡漠、認識落后,是導致無形資本理論和實踐低水平的主觀原因。認識上的差距主要表現在:第一,無形資本存在意識淡漠。由于無形資本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不易被人的感官感覺和把握,而且企業對無形資本的管理和運營也不太熟悉,這些往往使企業
忽視無形資本的存在,甚至對其流失也視而不見。第二,無形資本的生產要素意識淡漠。在傳統的觀念里,企業的生產要素僅包括那些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如土地和有形資本,而忽視了無形資本,更不能認識到無形資本是生產函數的內生變量,在企業發展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第三,對無形資本的功能認識還不到位。雖然企業對技術開發、品牌培育等的重要性的認識已有明顯的提高,但是大多數企業還認為,技術開發和廣告等的投入是企業的費用而不是投資,說明企業對無形資本的認識還有差距。
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組織結構、人才結構的不合理以及企業所處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和法律環境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存在,都在影響著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又強化了這種不利影響,使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面臨重重障礙。第一,國有企業現有的組織結構,普遍仍帶有明顯的“生產型”特征,還沒有質的改變,勢必會限制企業無形資本的形成和發展。第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化傾向,使從事無形資本開發和經營的企業人力資本,得不到應有的回報,結果導致人力資本供給的嚴重短缺。第三,國有企業人才的流動和使用,仍帶有明顯的行政化色彩,離“市場化”的距離還很遠。在人力資本的選用和開發上,用行政手段是代替市場選擇的做法是低效率的。第四,我國《公司法》中規定,股份公司以無形資本方式的出資,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否則工商部門將不予注冊。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的無形資本的核算范圍、入帳價值的確認方法以及費用攤銷方法等,導致無形資本帳內無價或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嚴重背離。類似這樣的制度安排,無疑是企業無形資本形成和發展的障礙。第五,對國有無形資本監管不力。國有企業在與外商合資過程中,以及在兼并等資產重組過程中,存在不計算或低估國有無形資本價值的情況;國有企業的技術訣竅流失、專利技術被侵權、商業秘密泄露、名牌商標被假冒等現象的大量存在,造成國有無形資本大量流失。第六,國有企業無形資本的投資水平不高。一方面是不舍得投資,不敢冒風險。一方面是投資效率不高。比如,前幾年中央電視臺的廣告標王之爭,中標企業花費的巨額廣告費用并沒有給企業帶來預期的收益,投資行為帶有明顯的盲目性和投機性,沒有和企業有形資本的生產經營很好地結合,巨額投資開發出的是“泡沫”無形資本。
2、通過企業制度創新為國有無形資本的有效開發和經營提供操作平臺。首先,要改革無形資本產權制度。明確產權主體、明晰權責邊界,保證產權的可交易性是實現無形資本優化配置和使用的一般條件;反映無形資本特點,保證無形資本的安全,是實現上述目標的特殊條件。國有企業中建立的“法人財產制度”,為明晰國有資本的產權找到了有效的辦法?,F在的主要任務是,要逐步取消對包括無形資本在內的國有資本進入資本市場的限制,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具體來說:一,除了與企業無法分離的無形資本(如商譽)和企業無法完全控制的無形資本(如供銷網絡),應允許可交易的無形資本進入資本市場;二,對于產權可以自然人化的無形資本(如專利技術、專有技術),不應片面強調其國有化或法人化,應鼓勵國有企業的無形資本的結構中存在自然人產權,并賦予其與國有產權和法人產權平等的權利,這樣可以鼓勵技術創新,同時可以避免非自然人產權帶來的交易費用,有利于企業的發展;三,應在法律的層次上明確國有企業在國有無形資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的責任。通過產權制度的改革,解決國有企業中存在的無形資本產權模糊、產權主體錯位和產權結構單一化的問題,將會改變國有企業中無形資本開發無動力、經營無活力、負責無能力的狀況。
其次,要建立企業人力資本制度。如果說有形資本的積累主要依賴于大自然的恩賜的話,那么無形資本的發展壯大則主要依賴于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就是企業中進行創新活動的企業家和技術人員,他們雖然是人,但是他們所具有的創新能力卻具有資本的功能。建立人力資本制度就是要承認他們的資本所有者地位,他們進入企業就是以人力資本對企業投資,雖然他們沒有投入貨幣資本,但是應該擁有產權。相應的,他們的收益應該是投資收益,而不是工資。具體來說,就是要在企業的股份構成中設立人力資本股,其產權屬于企業中的人力資本,并適當限制其轉讓或上市交易,以此作為企業人才激勵制度和約束制度的基礎。湖南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在企業中建立人力資本股制度的代表,袁隆平院士擁有該公司的250萬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這250萬股就是袁隆平院士人力資本投資,體現的是他所擁有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袁隆平”品牌的價值。我們認為,這種人力資本股制度比經營者年薪制更科學、更規范、更到位,因為它把分配制度完全納入到股份制度中去了。
同時,要建立人力資本投資制度,包括人力資本的引入制度和開發制度。就引入制度而言,一,國有企業應打破地區和部門的條條框框,打破戶籍甚至國籍的限制,依托人才市場而不拘一格引入人力資本。國家作為國有企業的最大股東,當然有權力選擇企業的經營者,但選擇的對象應該是市場中形成的企業家,而不應該是政府的行政人員;二,以人力資本股制度的建立為龍頭,確立人力資本在企業中的特殊地位和權利,創造吸引人力資本的企業制度環境;三,為人力資本充分發揮其功能創造寬松的環境和廣闊的舞臺;四,與引入制度相配合,建立相應有退出制度,保證人力資本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就開發制度而言,企業對人力資本開發要舍得投資,同時要建立人力資本投資的風險回避制度。企業要清醒地認識到人力資本投資意味著要企業放棄一些眼前的利益,而得到的將是長遠的利益。企業可以依托院校培訓和市場實踐為企業開發人力資本,并把人力資本的引入和開發結合起來。
第三,要加強企業的無形資本開發組織和經營組織。企業無形資本的開發組織和經營組織,好比是企業的“兩翼”,缺少任何一個會失衡,只有“兩翼”豐滿,富有力量,協調一致,企業才能展翅高飛。就技術開發而言,第一種模式是設立企業的研究所或研究院。其優點是技術的可轉化性強、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能掌握競爭的主動權。第二種模式是與國內的高等院?;蜓芯繖C構進行聯合,把技術開發交給他們去做,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可以精簡機構,轉移開發風險,缺點是開發周期長,技術的適用性差。第三種模式是完全通過技術市場購買企業所需技術。引進的技術不可能是最好的技術,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競爭優勢。改革開放中,我們提倡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但是從長期來看,我們還是要立足于自己開發,特別是一些關鍵技術,以避免在技術上受制于人。從國有企業特別是大型國有企業的長遠發展來考慮,我們主張企業設立專門的技術開發機構,這樣既有利于企業形成技術優勢,在競爭中掌握主動權,同時,又有利于提高技術的轉化率。從宏觀上講,國有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和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充分發揮國有企業在技術和人才上的優勢,是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的重要保證。
就企業營銷用無形資本(如品牌、商譽、供銷網絡等)的開發和經營而言,應該是企業的整體行為,不是哪一個部門可以單獨完成的,但應配備具備創新能力的專門人員負責。由于這些無形資本一般存在于企業同其他市場主體的關系中,所以協調企業同外部環境的關系是他們的基本職責。加強企業的開發組織和營銷組織,并不是否認生產組織的重要性,而是我們認為,在知識經濟時代,企業的制造加工都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不同企業之間不會有太大差異,因生產水平上的差異而形成企業在競爭中絕對優勢的情況,不具有普遍意義而已。
第四,要調整無形資本的管理制度和經營制度。無形資本的管理是無形資本經營的基礎,主要涉及無形資本的價值管理和安全管理。就價值管理而言,無形資本沒有具體的實物形態,而且價值量難以準確計量,給無形資本的價值管理帶來很大難度。價值評估和財務核算是無形資本價值管理的基本工作,其具體制度應以企業無形資本的完整、合理和及時地計量為原則?,F行的無形資本核算制度和注冊制度應予以調整,解除其對企業進行無形資本價值管理和引入無形資本投資的影響和限制。同時,應特別注意對無形資本的效益進行監控,在企業財務管理中設立反映無形資本效益的指標體系,并把其納入企業的效益指標體系中去,這是企業配置和使用無形資本的依據。無形資本的安全管理完全不同于有形資本的安全管理。有形資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盜、防火等,是防止有形事故的發生,而無形資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侵權、防損害、防泄密等,其難度更大,對人才、制度的要求更高,對法律的依賴性更強。
無形資本經營是發揮其增值功能的關鍵。在國有無形資本可以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前提下,通過轉讓、租賃、特許經營等方式,充分發揮無形資本可以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的特點,實現無形資本本身的價值和價值增值。充分認識有形資本和無形資本之間相互促動的關系和無形資本在企業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用企業無形資本帶動有形資本的生產和經營,實現企業資本的迅速增值。以無形資本為紐帶,進行企業間的兼并聯合,迅速擴張企業規模,增強企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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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論文摘要: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訂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
洪水資源利用是指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建設和完善滯、蓄、調、引、灌等工程設施,綜合采用規劃、預報、調度、應急預案等非工程措施,實施洪水風險管理,對特定規模洪水的公益性增值利用,具有綜合、風險、公益、增值等特征。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洪水風險管理、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河湖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地下水回灌等多種行為.需要調整多重利益關系,亟須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建設。
一、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
1.適應洪水資源利用趨勢的內在需要
我闞水資源短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用水需求的日益增加,缺水威脅將進一步加劇,適度利用洪水資源將成為解決局部地區水資源短缺的重要途徑之一因此,洪水資源利用在規模和總量上都將呈現日益增長趨勢存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包括洪水資源利用規劃、洪水風險管理、江河湖泊水庫調度、蓄滯洪區優化運用及其補償、回灌地下水等,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持。這些制度的確立和運作,單純依靠政策難以完全奏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上予以規范化、法制化.
2.協調洪水資源利用復雜利益關系的迫切要求
在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涉及各級政府、各級防總、各級政府部門、水工程管理單位、社會公眾等多重主體,各主體利益關系復雜而多元。在我國.雖然這些主體的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但個別時候針對具體事件,也會產生不同程度的利益沖突或矛盾。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就會形成新的不安定因素,這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協調各方的利益.發揮法律制度的教育和引導作用,有效地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活動
3.解決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的關鍵舉措
盡管目前我同已確立了“保障安全、充分利用”的洪水資源利用基本政策,要求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洪水資源。然而前我同存洪水資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規卻處于缺位狀態:除了《天津市防洪抗旱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明確提出“鼓勵對雨洪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之外.水法、防洪法、防汛條例以及各種涉水部門規章均未規定洪水資源利用問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缺位,導致洪水資源利用面臨著一系列法律瓶頸,嚴重制約著洪水資源利用的有效開展。為此.在推進洪水資源利用過程中.有必要加強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
二、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
1.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
洪水資源利用具有利害兩重性.其“利”體現在洪水一旦資源化,就可以像其他水資源一樣進行興利:其“害”體現在,除了洪水本身可能存在的危害性之外,還可能因為洪水資源化措施的實施帶來各種附加風險.如洪水預報誤差風險、調度操作誤差風險等。因此,為了充分利用洪水資源.需要適度承受洪水風險,并協調好不同主體之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而這首先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基本原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保障安全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必須結合實時的工情、雨情、汛情,科學決策、審慎操作.保證度汛安全。
二是統一規劃原則,即通過合理的規劃,按照風險分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統籌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鄉間基于洪水資源利用的利害關系。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即利用洪水資源時需要注意結合各個流域的工情、雨情、水情,綜合考慮該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采取適宜的利用措施,實現洪水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是綜合利用原則.即從全流域通盤考慮,既要考慮如何科學合理地進行河庫洪水錯峰調度以發揮防洪減災效益.還要考慮如何通過科學調度增加水庫容納水量及調蓄滯洪水量來提高水能水量利用率,綜合增加發電、灌溉和防洪效益。
2.確立政府主導的洪水資源利用管理體制
洪水資源利用作為一項有風險的公益性事業,需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體制,賦予洪水資源利用主管部門較強的行政權力,以滿足應急管理決策的緊迫性和復雜性需要。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主管機構的職責與權限,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追究者的法律責任.以避免無序利用、不合理利用引發新的生態與環境問題。
3.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與常規水資源開發利用不同,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與驅動機制.需要在政府主導下編制專業規劃,結合具體的雨情、汛情、工情.科學決策,相機實施。為此.需要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編制的組織形式、編制主體、決策程序、法律地位和有關機構及利益相關者參與的機制.規定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執行與監督等。
4.結合洪水資源利用方式設計不同的法律制度
洪水資源利用主要有四種方式:水庫調度.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以及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通過工程措施主動回灌地下水。不同的洪水資源利用方式,其法律制度建設重點存在很大區別:
①對于水庫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調度及風險責任承擔。為了充分發揮現有水庫等工程的調蓄水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洪水資源,需要改變傳統的水庫調度模式。建立動態的汛期概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動態的汛限水位、調整具體的水庫汛期調度方案。在此過程中,伴隨著洪水風險的增加,需要確立相應的風險責任承擔主體和承擔方式。
②對于區域內河系聯網調度、跨區域或跨流域水量調度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洪水資源在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配置、調度以及不同區域、流域之間在水資源、水環境方面的利益平衡。為了盡可能滯留洪水,可以利用聯網的河系或跨流域調水工程等,將本流域、本區域的汛期“棄水”調度到其他流域或區域加以儲存或利用,這就需要充分考慮不同區域、流域之間的水資源配置規劃.并進行相關的水量調度制度建設。由于洪水往往夾雜著各種污染物.因此,在洪水資源調度過程中,需要有效控制與管理污染物。限制污染災害在地區間轉移,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環境污染事故。
(3)對于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蓄滯洪區的功能調整和受損者的利益補償為了合理利用洪水資源.有必要將蓄滯洪區的運用從單一的被動防洪調度轉變為主動的蓄洪興利和錯峰防洪等多種形式.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社會管理和經濟調節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法規.制定和實施適宜的人口政策、產業政策,搞好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布局,促進蓄滯洪區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區內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應當根據各流域防洪規劃、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要求.結合蓄滯洪區的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經濟發展水平,以不同淹沒水深及淹沒時間為參數.劃分蓄滯洪區的啟用級別.確定相應級別的啟用決策機構。實現蓄滯洪區分級運用管理。在此過程中,需要加強蓄滯洪區運用補償立法.依法界定有關區域地方政府作為補償主體,明確補償資金的來源,規定補償金的支付方式和用途。健全補償基金的征收、分配和管理運作、資金管理機構的規章制度,規范補償金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
(4)對于主動回灌地下水而言,法律制度建設的重點在于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以及洪水水質的管理問題。有效回灌地下水往往需要修建地下截壩、攔水閘,開挖深井、滲溝等工程.為此需要對回灌設施建設與管理制定專門的法規標準。此外,洪水在較短的時間內匯集,水質難以控制,因此在回灌地下水的同時。必須采取必要的監督控制措施,保證水質不被污染,以免污染了地下水源,造成新的自然災害。需要明確可回灌地下的洪水水體質量標準體系,建立洪水水質檢測、報告制度及操作規程,加大利用決策的信息支持力度,完善利用洪水資源回灌地下的決策機制。對無視洪水水質,強行決策致使地下水體污染的,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5.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機制
為控制或減輕洪水資源利用過程巾可能遇到的突發性水災損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制度,包括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應急預案的演練、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各級應急響應中的責任義務與協同機制、加強應急反應能力建設的措施、應急決策后的評估制度以及相關責任追究制度等。
6.其他制度
除了建立、完善或落實上述法律制度外,還需要建立洪水資源利用的生態補償制度、跨區糾紛解決機制、水質監測與控制制度等各種制度措施。
三、政策建議
1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在今后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構建由法律、法規、規章所構成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在法律層面.可通過修訂防洪法,增加有關洪水資源利用的條款。如將防洪規劃擴展為洪水管理規劃,確立洪水資源利用規劃的地位;明確洪水資源利用的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地方和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在洪水資源利用行動中的溝通與協調,擴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職能;將洪水影響評價制度由洪泛區、蓄滯洪區向整個防洪區推廣.由建設項目向與土地利用有關的規劃推廣;在保障措施中,明確洪水資源利用資金的來源,明確中央與地方的洪水資源利用投人原則,明確洪水資源利用基金在洪水管理基金中的比例等。在行政法規層面,需要及時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合理確定蓄滯洪區的規劃管理制度、科學利用制度和損害補償制度,以促進蓄滯洪區的優化運用:需要在將來出臺的“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中建立地下水回灌制度,保障地下水的有效供給,從根本上緩解地下水環境惡化趨勢。在部門規章層面,為了具體指導我國洪水資源利用實踐,可以在有關水部門規章的制定、修改時加入洪水資源利用的相關制度。比如,在已納入水利部立法工作安排的“雨洪影響評價分級管理規定”“雨洪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丹江口水庫管理辦法”“尼爾基水利樞紐庫區管理辦法”“東平湖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中規定與洪水資源利用相關的制度。此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政府及相關地方立法機構可以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結合本地區洪水資源利用的實際需要,將國家確定的洪水資源利用制度予以具體化。
2.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過程中.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上下聯動路徑進行推進。一方面,洪水資源利用在我國尚處于起步階段.在這種情況下,開展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適宜“自下而上”,由各地方根據情況先行開展相關法規建設,包括制汀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等。通過地方性立法先行.不僅可以滿足缺水地區科學合理利用洪水資源的立法需求,而且可以因地制宜,積累經驗。另一方面,伴隨著洪水資源利用的實踐推進和各種制度建設的探索,適時“自上而下”,由國家推出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全國范圍內洪水資源利用的開展。從洪水資源利用法律制度建設上看.也只有在法律法規層面引進洪水管理理念并對防洪法進行修改,并出臺蓄滯洪區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規之后.才能表明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真正建立。
3.分階段、分步驟、有計劃地推進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設
在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建沒過程中.可以考慮分為三個階段:2015年前為政策先導與框架確定階段,重點是由地方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同時盡快推進已經列人水法規體系總體規劃的蓄滯洪區管理條例、洪水影響評價管理條例、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水法、防洪法的配套法規:2015-2020年為主要法律制度完善階段.重點是將防洪法修改完善為洪水管理法:2020年之后為制度進一步健全階段.重點是進一一步修改完善各項政策法規,從而逐步建立起長期、有效的洪水資源利用法規保障體系。
[關鍵詞]制度;制度化;醫院管理
1制度的定義
現代社會是制度化程度越來越高的社會,這就意味著它的發展越來越受制于制度安排和制度供應。我國《現代漢語詞典》中關于制度的定義是:(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2)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體系。早期的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將制度定義為“集體行動控制個人行動”,集體行動包括從無組織的習俗到有組織的機構以至國家,它們對個體行動的控制是通過利益誘導和禁例的方式進行的。舒爾茨認為,制度是行為規則,它們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作為制度決定論者,諾斯將制度抽象為:“是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更規范地說,它們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1]。
制度要有效能,總是隱含著某種對違規的懲罰,任何人的行為若違反了這種制度而占了便宜,便會受到更大懲罰,從而得不償失。制度變遷就是實現效率更高的制度,表現為對制度均衡的動態創新的找尋。實現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提供給社會選擇,是政府的公共職能,其制度選擇影響和制約著政府本身及社會的價值選擇和行為方式[2]。
2醫院制度化管理的意義
現代的醫院管理已經從過去的經驗式管理轉變為制度化管理,在醫療服務的整個流程中,應當做到任何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醫院的管理標準化、規范化、合理化、統一化,為醫院的科學化、現代化管理創造條件。
2006年根據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在全國各級各類醫院開展“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活動的要求,北京市衛生局在北京地區各級各類醫院開展了“創建人民滿意醫院”活動。根據衛生部《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和《醫院管理評價指南》,北京市衛生局制定了《醫院管理年和創建人民滿意醫院考核評價標準實施細則》,從六大方面三十五項對醫院進行考核,總分1300分。而“管理方式制度化”就占了100分,主要要求:(1)有健全的醫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的人員崗位職責制度;(2)有完善的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制度,并有嚴格的保障落實措施。
3我院在醫院制度化管理中的做法
我院歷來注重醫院管理的制度化。早在1986年(建院第3年),我院即編寫了《醫院規章制度》,并于1991年重新修訂。內容包括規章制度和工作人員職責兩部分,其中規章制度123大項291小項,工作人員職責51大項131小項,涵蓋了醫院的醫、教、研、后勤等各方面的工作。
此后,隨著我院各項工作的日益完善,我院的規章制度也在日益發展,不斷補充、完善。2004年12月,借北京市衛生局在北京地區開展的醫療機構評審工作的契機,我院對全院的規章制度進行了匯總、梳理,收集了全院22個行政、后勤處室及檢驗科、輸血科、藥學部等科室的制度,共計1524項,其中原有制度1095項,新增制度429項,修訂制度309項。于2006年4月再次組織各職能處室及相關科室將本部門自2005年1月以后新增或修訂的規章制度進行匯總備案,包括文本版和電子版,共計1658項,其中新增制度134項,修訂制度137項,為進一步完善我院的規章制度做準備。
為對全院的規章制度進行整理,便于檢索,我院還建立了規章制度的目錄庫,包括處室、內容、級別、時間等項目,目錄庫可以顯示出各處室規章制度的更新率及完善程度等。
4醫院制度化管理工作中的幾點體會
醫院的制度化管理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章制度,不能與之相駁。在制定醫院規章制度的時候,要依照上級的要求,要有所依據。在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規文件的基礎上,可以制定院內的實施細則。例如:可依據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可依據的規章制度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醫院的制度化管理可在各部門具體制定的基礎上,由全院匯總。全院應對各部門的制度提出統一的要求。
制度的內容應包括適用范疇、負責機構、職責劃分、考核標準、獎懲措施等。制度的文字要簡潔、規范、統一,同一事物宜用同一名稱,宜用全稱而不宜自行編寫簡稱。各部門制定的制度中如有交叉,其規定內容不能互相違背,應由牽頭部門對內容進行審核。例如:醫療廢物的處理,就包括醫療廢物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置等環節,涉及醫院感染管理辦公室、行政管理處以及護理部等幾個部門。各部門間應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達到《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中的要求。
醫院的制度化管理可以使管理具有權威性、有效性和科學性,是醫院堅持正確的辦院方向的可靠保證,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職責不清。但只有有執行力的制度才是對醫院管理起到促進作用的制度。制度僅停留在紙面上是遠遠不夠的,不僅要建立制度,還要貫徹執行制度,有行之有效的監督執行機制,使全院每個職工都要認真學習制度,按照規章制度嚴格要求自己,身體力行,照章辦事。我院為了保證制度制定出臺后不是單純停留在紙面上,而是能確實發揮作用,要求職能部門在出臺制度時,要制定出制度中的規定如何檢查、如何考評、如何落實,并指定專門的機構對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參考文獻]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筆者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本文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內容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夫妻約定財產的不足并對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契約合同婚姻法約定第三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夫妻間財產制度出現了約定財產制,并且在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內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做出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趨完善。但有些人認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明確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則認為在中國特別是在農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沒有什么財產,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為生,約定財產制是否符合國情,還需要研究。本人認為新《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是合同,在約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可取的,這實際上是在司法領域給與了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我國《婚姻法》著眼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有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適應現階段社會以公有制為主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實際情況,保護和促進個體、私營經濟的健康發展;滿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維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的立法沿革
我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經歷了四個階段。我國歷史上正式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依其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制;該項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須在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約定財產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為對夫妻財產約定做出明確規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指出:婚姻法關于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的概括性規定,不僅不妨礙夫妻間真正根據男女權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則來做出對于任何種類家庭財產的所有權、處理權與管理權相互自由的約定,相反,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式來解決。從中可以看出當時也是允許夫妻約定財產的,但沒有明確制度化。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更新,實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內容顯得跟不上時代的變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睆亩_立了以法定財產制為基礎,約定財產制為補充的制度,但未明確規定夫妻對其財產的約定、如何約定以及其約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規定可以說在許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約定制,其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胺蚱迣橐龃胬m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胺蚱迣橐龃胬m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債務清償”。這就從立法上明確了約定了方式、形式,約定的對內效力與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等問題,初步確立了一套具體的較為系統的約定夫妻財產制。
三、我國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
(一)、約定的種類
允許夫妻采用約定財產的國家,關于約定財產制內容的規定不盡相同。一種是立法限制較少的,即沒有規定幾種財產形式供當事人選擇,如英國、日本;另一種是立法明確做出限制的,即明確規定約定是可供選擇的財產制,如法國、德國、瑞士。根據《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我國現行立法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制供當事人選擇:(1)分別財產制: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各自獨立管理,委托對方管理的,適用有關委托的規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確約定哪些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夫妻財產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個人所有。例如,婚姻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后的勞動所得歸夫妻共有,非勞動所得的財產,如繼承、受贈的財產、人身損害賠償金等歸各自所有。
(二)、約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財產契約是特殊的民事契約,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約的一般成立要件,還要與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財產契約的成立要件是:(1)締約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或者未來將締結婚姻關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約,但未婚者訂立未來適用于婚姻關系的財產契約后結婚的,原先訂立的財產契約即為夫妻財產契約。(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適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應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但若是依法達成夫妻財產契約后,一方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契約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契約,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不得使用。(3)締約必須是雙方自愿。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契約不具有法律效力,締約對方享有契約變更權或撤銷權。(4)契約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不得將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的范圍。(5)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夫妻財產約定是屬于重大的民事行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以更好的維護婚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利益。
(三)、約定的時間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時間,目前世界上有兩種立法例:一是僅限于婚前訂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響,如法國、意大利、荷蘭、日本等國民法規定,夫妻間的契約,應在結婚前訂立,并自結婚之日起發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勸誘等感情因素的影響,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對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無限制,夫妻財產契約可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后締結,如德國、瑞士、英國、美國等?!痘橐龇ㄐ拚浮罚?001)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一樣對夫妻財產約定時間未作規定,根據民事立法的“法無即可以”的原則,這也就等于沒有時間限制。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夫妻財產約定已有生效條件要求上的限制,為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滿足實際生活多樣化需要,在締約時間上沒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階段進行約定。
(四)、約定的效力
(1)約定的生效時間。為充分發揮約定財產制的調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約定的時間不加限制。當事人與婚姻登記時或婚后約定的,一經訂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訂立的夫妻財產契約,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對當事人無拘束力,婚后某個時間才訂立契約,則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契約只能約束協議成立后的夫妻財產關系。另外,附條件或期限的約定自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約定的效力范圍。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指夫妻之間)和對外效力(指對第三人)。目前我國沒有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為對外生效依據。第三人明知的舉證責任由婚姻當事人承擔,若當事人不能舉證證明的,則財產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的債務,按照法定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償還。案例:畢某(男)與劉某婚后第三年下崗。畢某向朋友楊某借款三萬元開始做服裝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場行情,畢某的生意難有進展。2001年10月之后,畢某的經營處于虧損狀態。劉某開始擔心風險太大,遂于2002年1月與丈夫約定,畢某的生意與家庭無關。家庭的共同存款6萬元全由劉某掌握。之后,畢某的服裝全部積壓,資金難以回收。楊某多次上門催畢某還款,但畢某都說無力償還。后楊某聽說劉某有6萬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還款一事。但畢某告知楊某自己與妻子有約定,自己的經營與妻子無關。楊某在協議無望的情況下,訴至法院要求畢某夫妻以共同財產承擔還款責任。筆者認為:只要夫妻雙方的約定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條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后,即對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約束力。首先,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這是對內效力。其次,根據公平原則,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安全,夫妻財產約定須為第三人所明知或經公證的,才能發生對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該約定對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約定的不知情,該約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債務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擔,而是由雙方承擔。本案中畢某與劉某的財產約定從表面上符合法律規定,但為規避經營中的風險,進行了財產約定,顯然對第三人即債權人楊某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這一財產約定對楊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法通則》及《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畢某所欠債務,應以其家庭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五)、約定的變更和撤銷
變更和撤銷夫妻財產的約定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度一個不可缺少組成部分。而且夫妻財產關系是一種動態的法律關系,夫妻做出財產約定后,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約定內容不再適應婚姻當事人,或者繼續使用原約定顯失公平時,應允許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變更或解除原約定,但是,變更或解除財產契約,必須履行與締結財產契約相同的程序。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必須經雙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雙方無法經協商達成變更或撤銷財產約定的協議的,要求變更或撤銷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由司法裁決。另外,婚姻當事人變更或解除財產約定而成立的新契約同樣必須遵循夫妻財產契約生效的各項要件。
四、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的不足
(一)、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確的限定
《合同法》第2條規定已明確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約的使用,婚姻契約與一般的民事契約具有相同之處,又存在很大的差別,婚姻契約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體現。目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據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導之外,法律依據只有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具有意見》第1條規定的“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無具體的規定。夫妻約定財產目前在我國仍是較新鮮的事物,正如學者調查所發現的那樣,許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面對這樣的現狀,立法上在設置這一制度時,應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以引導當事人避免糾紛的產生。立法上為限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意在于遵循契約自由原則,但對于婚姻契約,由于它的人身性和倫理性,決定了立法上必須對其內容加以限制,否則就會產生一些不公平的社會現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識或其他優勢,誘騙對方簽訂損害對方利益的契約。由此有些國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確對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做出明確的限定,例如《法國民法典》1380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契約不得違背善良風俗和社會道德,不得違反因婚姻而致的權利義務,亦不得違反有關侵權及監護的規定?!惫P者建議,我國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合法性要求,具體包括(1)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的財產權力范圍。(2)不得利用約定損害他方當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間相互扶養的義務逃避養老育幼的法律職責等。(3)不得利用約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如逃避債務,逃避國家機關的強制措施的。財產約定的內容目前仍要根據限定在合法的范圍內。
(二)、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的脆弱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边@一規定是由于婚姻關系涉及個人的隱私,具有較大的隱蔽性,是為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與第三人進行民事交易時,往往不會主動告知對方其婚姻狀況,而相對方也沒有詢問的習慣和義務;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鮮有采取有形形式訂立者。由此在發生糾紛時,舉證證明“第三人明知”的責任就成了塊燙手的“山芋”,落在婚姻當事人的身上就會出現舉證障礙,由此,在婚姻法領域往往會照成夫妻財產約定對外的失效。
(三)、夫妻財產契約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立法沒有作明確規定
一些國家規定在夫妻約定財產以后,不得變更或撤銷。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規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于婚姻申報后,不得變更。”夫妻財產約定既為契約性質,自應允許變更或撤銷,但應有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立法沒有這種規定,原則上應準許變更或撤銷,但又沒有規定變更或撤銷的條件和程序。筆者認為,夫妻財產契約在訂立生效后可以變更或撤銷,但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為之,沒有變更或撤銷的一致表示,夫妻財產契約不能變更或撤銷,繼續發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并沒有解決公示問題,這對約定當事人財產權益保障不力
現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約定,而沒有規定以某種公示形式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對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約定為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在對外經濟活動中有告知的義務,并承擔舉證責任,以此對抗第三人,否則按以共同債務承擔清償義務,這無異損害約定另一方的正當財產權益。筆者認為,如何平衡解決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財產利益問題,走財產約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選擇,國外已有較多先例。當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個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社會進步,科學的發展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就選擇何種程序來滿足公示要求,筆者認為,所有夫妻財產約定必須公證,由公證機構具體把握約定的合法性及真實、有效性問題,然后由婚姻登記部門在結婚登記時一并登記或變更登記,并可供人們隨時查詢,而查詢范圍應有所區別:對于一般公眾,只能通過網絡或電話查詢到某人是否有財產約定及登記地;對利害關系人,在提供利害關系證明后,方可查閱具體約定。夫妻財產約定以登記對抗第三人,不登記,只發生對內效力,不發生對外效力。
(五)、是否允許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的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進行約定,立法也應有所涉及
夫妻對財產做出約定并不是只為可能發生離婚作準備的,夫妻財產約定不應理解為是一種“保險”,而應該是為婚姻的美滿穩定服務的。因此,法律不應該僅僅解決離婚時,約定財產歸屬問題,而應該同時涉及到夫妻在存續期間對其財產的使用、收益權、處分權是否可以約定以及如何約定等法律內容。例如,夫妻雙方約定,男方工資收用于購置家電、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資用于購買糧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權仍為共同共有。這種約定即為各自工資使用的約定。
五、如何完善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時間
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約定協議生效于雙方締結婚姻前,即尚未結為合法夫妻之前,此時締約的主體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約定不是本法十九條所稱的夫妻約定,即主體不合法。另一種意見認為不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于結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義上的夫妻身份時簽訂的約定才有效的話,顯然是與法律設立約定制的旨意相違背的。筆者認為本法十九條規定的約定主體中的“夫妻”應理解為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不是在約定時必須是夫妻。產生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國法律未明確財產約定的時間。準許在何種時候訂立夫妻財產約定,分三種情況:(1)準許婚前約定,以約定選定財產制,如法國、比利時、巴西等國;(2)準許婚前約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許婚后約定,如意大利;(3)既準許在婚前締結,也允許在婚后締結,如瑞士。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歧義,充分保護當事人意識自治的原則。立法應明確夫妻財產約定時間,可以在結婚前、結婚時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二)、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
夫妻財產約定須經申報登記程序確認才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我國立法對此沒有規定,司法解釋關于“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但書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橐鲫P系當事人為逃避債務等原因,采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規避法律,當然為無效。但僅僅依據這一標準,尚不足以確定約定的對外效力。筆者以為,建立夫妻財產約定申報登記制度,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確認約定的對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于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也應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則不產生對外效力。各國規定這一要件,有兩種方式:(1)公證方式,以德國為代表,規定夫妻財產契約須在法院前或公證人前訂立,并由當事人簽字。(2)登記方式,以日本為代表,規定夫妻財產契約應于婚姻申報時登記。我國立法沒有規定。鑒于夫妻感情的易變性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嚴肅性,為防止糾紛、預防糾紛發生,建議立法增加夫妻約定財產的登記程序,具體方法可以參照日、韓的模式,夫妻約定財產者,婚前約定,應于婚姻登記的同時,將夫妻財產契約的內容予以登記,并將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記檔案中備案;婚后約定財產者,也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備案。
(三)、在《婚姻法》的條款中完善約定財產無效的情形
首先對無效情形條款的完善,應從財產約定的特殊性著手分析,夫妻在財產中的約定雖可稱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予以確認,但由于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屬《婚姻法》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范疇,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約束,所以《婚姻法》理應就專門法的特點對約定財產中的無效情形加以列舉和完善,如夫妻惡意串通借離婚約定財產的方式合謀實施逃避共同債務的行為。其中惡意串通的要件體現在:第一,須夫妻對財產的約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約定行為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第二,須夫妻雙方通謀、配合實施虛假的財產約定表示。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聯絡有共同的逃避債務的目的,都希望通過假離婚借約定財產之名轉移家庭財產。第三,須有主觀上的惡意。即夫妻明知或應知他們的行為會造成債權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以離婚之由達到逃債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的行為,如夫妻在約定財產的同時又約定虛假債務的分擔辦法,以達到抵銷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債務。這種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是一種內容違法的虛假行為,即人們通常認為的偽裝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時,夫妻對財產、債務所約定表現出來的形式并非真正要達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財產、債務約定,達到逃避夫妻共同債務之目的。
(四)、建立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對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要從《婚姻法》就約定財產的本身條文來分析,約定作為一種雙方協議的民事行為,在法律范圍內,既然可以成立,也應當允許其變更或撤銷,但約定的變更與撤銷應符合民法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方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夫妻關于財產的約定并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時,由于夫妻財產約定沒有公示,就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應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財產和另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梢?,對夫妻假離婚,借約定財產之名逃避債務的現象,《婚姻法》不僅應明確該種行為自始至終的無效,而且需要增加規定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包括對該逃避債務夫妻的離婚效力及財產的約定均可行使撤銷權。
六、結論
夫妻財產約定是時展的產物,夫妻財產約定的完善和發展也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具體到婚姻當事人來說,在選擇夫妻財產約定時應慎重,須同時考慮兩個問題,其一是結合自身情況考慮是否有必要做出財產約定,因為財產約定并不普遍適用;其二是在選擇財產約定時不要忘了公證,因為公證能給當事人提供了一種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的法律途徑。而對公證人員而言,應增強責任感,不斷提高自身法學修養,準確地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專業化法律服務能力。同時,也希望立法機關能更加重視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法學家們也能更加關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財產約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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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養老金計劃,勞動力市場,效應
根據勞動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勞動者決定勞動供給量的過程,是勞動者根據外部經濟參數變化,不斷調整自己的勞動力供給量,力求達到現有條件下效用最大化的過程。因此,勞動者可獲得養老金的數量及與之相關的變量無疑是影響勞動者勞動供給決策的重要因素。而勞動力的需求量則是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下,根據工資等于勞動的邊際生產力來決定的,在不存在完全自由市場的條件下,養老金計劃繳費與企業對勞動力的需求之間,必然存在著某種相關性。鑒于中國社會的就業壓力,我們有必要對公共養老金制度與勞動力市場供需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考察,以探尋較小勞動力市場扭曲效應的公共養老金制度模式,緩解就業壓力,推動整體經濟的協調發展。
一、公共養老金計劃與勞動力供給
公共養老金計劃為社會職工提供養老的基本生活保障,免除了勞動者的后顧之憂,有利于激發勞動積極性。但在養老金計劃的實際運行中,其相對影響或個別影響可能是不確定的,甚至是消極的,會阻礙勞動力供給。因此,要了解公共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必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而首要的是認識問題,是將公共養老金計劃看做是一種不相關的政府稅收和福利支出措施,還是看作為一種強制儲蓄體系。
1.不相關的稅收與支出。
如果養老金計劃的繳費與待遇聯系較弱,就容易被簡單地認為是不相干的政府強制稅收和支出措施,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就會從兩個層面發生影響作用:繳費支出對工作人口的影響以及養老金給付對老年人口的影響。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從勞動者總收人中進行養老金計劃繳費扣除將減少勞動者每小時的凈收入。這種效應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取決于相互沖突的兩種經濟力量中對勞動行為選擇更具影響力的一方。一方面,這些繳費的扣除,會刺激人們增加勞動供給(收入效應),因為每小時凈收入減少,創造同樣的實際工資將需要投入更多的工作時間;另一方面,這些扣除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對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產生消極影響。因為增加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凈收益比較少,人們便不會對找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有很高的積極性,而選擇以較多的閑暇替代勞動(替代效應)。至于最終會增加還是會減少勞動供給,則要看替代效應和收入效應之差。若替代效應大于收入效應則會減少勞動供給,反之,則會增加勞動供給。
這類計劃還會促使勞動者為了逃避保險稅而轉入法紀松弛的非正規部門就業。雇主也會轉移到非正規部門經營以避稅。甚至一些大公司也把部分業務轉包給非正規部門的小企業。這一方面會減少政府稅收收入;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規部門缺少資本和工作培訓,生產力低下,對國民經濟產生不利影響。更重要的是,非正規部門的擴張,破壞了公共養老金計劃的目標,造成老年貧困人口的增多和政府財政支出的增加。
養老金給付對勞動供給的影響更明顯。與繳費聯系較弱的養老金給付無疑會增加受益者的收入,職工可以選擇提前退休而不必承擔總體收入大幅縮減帶來的損失。提前退休減少了養老金計劃的繳費收入而增加了支出,減少熟練勞動力人數,降低了國民產出。世行在1994年計算得出,在過去30年中,提前退休使OECD國家勞動力市場熟練工人的供給減少了3%~6%,發展中國家則減少了1%~2%。提前退休使OECD國家的國民產出損失大致相當于GDP的2~4%,而發展中國家則相當于1%(假設老年人和年輕人的生產率相同)。損失的GDP足以支付許多國家一半多的養老金。
2.強制儲蓄體系。
如果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鉤,人們就會將養老金計劃看做是一種強制性儲蓄計劃。在這種情況下,保險繳費被認為是為形成退休養老賬戶而進行存款的替代形式,養老金給付被視為支付這些儲蓄賬戶的替代形式。這樣,養老金計劃對勞動供給的影響實質上會弱化。
可見,勞動供給影響取決于將公共養老金制度看做是一種強制儲蓄還是一種不相干的稅收或支出措施。而如何認識,不僅決定于繳費與待遇掛鉤的實際情況,還決定于公共養老金制度如何表述。不同的制度表述對繳費與待遇之間的聯系的認知或理解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即使它們可能對繳費與待遇之間的實質聯系沒有影響。例如,其他因素不變,養老金計劃由私營部門或獨立的非盈利組織管理,可能比政府部門的管理能更形象更有效地描述或傳遞著繳費和給付之間的密切聯系;使用“繳費”、“個人賬戶”、“盈利”等詞匯來描述由于個人養老金權益持續增長的結果而獲得的利益,更有助于強化人們認為繳費與受益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的看法。如果勞動者能夠得到關于解釋如何計算收益的資料,以及正規的能夠反映賬戶平衡狀況的報告,給付和繳費之間的聯系就被比較清晰地表述出來。即使所有這些做法并未改變繳費和給付之間的實質關系,但它們削弱了對勞動供給的負面影響,并增強人們對公共養老金政策的信賴和認同。
3.不同養老金計劃的勞動供給效應分析。
一般認為,由于現收現付制切斷了繳費和受益之間的市場聯系,可能會導致偷稅漏稅以及勞動供給的扭曲,從而降低經濟的產出水平。而基金制則由于在個人繳費和受益之間存在較為緊密的聯系,因而其勞動供給的扭曲效應很小。因此,由現收現付制轉向基金制,能減輕勞動供給的扭曲程度。實際上,這種僅著眼于融資方式的分析是不全面的。
從前面分析可知,勞動力市場扭曲會影響退休決策和工作年齡人口在勞動力市場的反應。與退休決策相關的重要一點是,個人的邊際養老金收益應該與個人的邊際繳費率相聯系,并且要使繳費者和受益者都能明確這一點。這一點對于DC型基金制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但DB型現收現付制的政策制定者也可以根據該原則來確定其養老金計發公式:如果工人A在整個工作期的收入是工人B的兩倍,則A獲得的養老金高于工人B的養老金,但沒有B的兩倍高。然而,如果工人A或B提前退休,其所得養老金應進行保險精算縮減。
工作年齡人口的勞動力市場決策不僅取決于邊際繳費率和邊際收益率,而且還取決于收入增長對整個養老金收益的影響。當繳費與收益之間存在完全的保險精算關系,且一目了然時,勞動力市場的扭曲最小化。這是DC型基金制所遵循的基本原則,但也是待遇的計發嚴格比例于個人繳費紀錄的DC型現收現付制(即NDC)所遵循的原則。
相反,設計糟糕的計劃,不論是現收現付制還是基金制,都會導致勞動力市場的扭曲。Gruber和Wise對11個工業國家的研究報告指出,在現收現付公共養老金計劃和提前退休之間存在著較強的聯系。他們發現,大多數國家都為推遲退休的人增加養老金,但其數量少于按保險精算應增加的數量,因此,為人們在養老金財富最大化的年齡離開勞動力市場提供了激勵。Gruber和Wise將其稱為“稅收強迫退休”,并在這一變量和老年人離開勞動力市場之間發現了很強的一致性。這種扭曲在基金制中也存在。眾所周知,雇主設立的DB型基金制阻礙勞動力流動,它同樣為在養老金財富最大化的時候退休提供激勵??梢?,勞動供給與現收現付和基金制這兩種組織融資的機制無關,重要的是養老金計劃的激勵結構。
二、公共養老金計劃與勞動力需求
一般認為,公共養老金計劃和勞動力需求之間的聯系就是養老保險繳費和雇主成本之間的聯系。無論公共養老金計劃采取何種融資方式,養老保險費的支出都會成為勞動力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公共養老金計劃必然增加雇主雇傭勞動力的成本,從而影響雇主對勞動力的需求。但是要明白一點,養老保險繳費對勞動力需求要產生重大影響,是需要一定條件的。有兩種情況要區別對待:
1.封閉經濟中養老金計劃繳費率與勞動力需求。
在自由市場經濟中,養老保險繳費不會對雇主成本及雇主對勞動力的需求產生重大影響。因為,任何時候,如果稅收是根據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某種投入的數量而從生產者那里征收的話,那末投入的所有者就必須接受更低的價格,除非他們想要減少出售的數量。一般情況下,勞動力的供給是非常缺乏彈性的,其供給數量不會隨著扣稅后的實得工資發生很大的變化。而資金供給比勞動力供給更有彈性。所以在任何情況下養老保險繳費都不能輕易地轉移給資金的所有者。這樣做的結果,勞動者實際上承受了由養老保險繳費率變化所帶來的全部負擔,而不會改變雇主成本或者產品成本,不論它表面上是從雇主還是從雇員那里征收的。
雇主對于養老金計劃繳費率增加最直接的反應是,減緩他們原先增加貨幣工資的承諾,使雇傭每個勞動者的總成本降低到如果繳費率不發生變化時應有的水平。勞動者或者不得不接受實際工資增長緩慢的事實,或者進行抵制。抵制會立即增加雇主雇傭勞動力的成本。對此,雇主會產生兩種反映:一種是減少雇傭,使失業現象惡化。失業的增加會減緩貨幣工資的增長速度;另一種是改變產品價格,即雇主通過提高產品價格來補償更高的養老保險繳費成本。這會導致價格總水平上升,降低實際工資水平。價格壓力一直會持續到實際工資降低的數額足以抵消養老保險繳費增加的影響。
如果政府通過最低工資立法和反通貨膨脹政策干預自由市場的自發調整過程,則養老保險繳費率的提高會使雇主成本提高,從而減少雇主對勞動力的需求。最低工資立法提供了一個工資下降的底線,從而使低收入勞動者免于承受全部或部分繳費增長的負擔。于是,雇傭最低工資水平的勞動者的成本增加,使得單位勞動成本增加,結果可能會導致低工資勞動者雇傭數量的減少。有效的反通貨膨脹政策也可以通過減慢自由市場自發調整的過程,使雇主承擔較高成本的時間延長。然而,高成本也可能導致高失業率。
2.開放經濟條件下養老金計劃繳費率與勞動力需求。
根據古典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如果一國實行彈性匯率,那么即使養老保險繳費率的調整引起國內單位勞動成本的變化,也不會影響該國對勞動力的需求。因為,兩個不同國家的貨幣之間的兌換率主要是由這兩國不同貨幣的相對供求來決定的,而供給與需求主要是由貿易流通決定的,一個國家任何總價格水平的變化遲早會導致這個國家的匯率產生相反方向的變化。作為該國的出口國之一的另一個國家的價格不會受到影響,從而對勞動力的需求也不會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在產品市場、勞動力市場和外匯市場允許自由運作的地方,養老金計劃繳費不可能對雇主成本或者雇主對勞動力的需求產生重大影響。自由運作的勞動力和產品市場可能確保任何養老金計劃繳費率的提高將轉變為更低的工資水平而不是更高的商業成本。但是,在有效的反通貨膨脹政策和政府勞動政策聯合起作用來阻止這種轉化的地方,費率的提高會影響雇主對勞動力的需求。
三、中國現行公共養老金制度對勞動力市場的負面效應及其解決路徑
(1)繳費與待遇脫節引起勞動供給的扭曲。根據1997年的統一制度規定,企業和個人繳費中的大部分進入了社會統籌賬戶(約占繳費總額的54%~61%),只有小部分進入個人賬戶(約占繳費總額的39%~46%)。而養老金受益的支付,較多的社會統籌部分繳費所獲養老金的替代率只占工資的20%,個人賬戶部分設定替代率為38.5%,繳費與受益之間存在嚴重的不對稱。另外,統一制度規定,繳費滿十五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領取20%基礎養老金,超過十五年的統籌部分繳費就等于白繳了。根據國發[2005]38號文件,統籌部分繳費更是上升為繳費總額的71.4%。至于改革中的“中人”和“老人”的養老金受益與繳費之間的聯系就更微弱了。這種狀況,必然引起勞動供給的嚴重扭曲。表現之一是大量勞動力向非正規部門轉移。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間,城鎮新增就業人員4398萬人,僅非正規部門就業者就增加了2796萬人,相當于新增就業人員的63.5%。而與此同時,傳統的正規部門共減少了3907萬正規就業的勞動者。2000年,非正規就業達到9690萬人,占總就業人數的45.5%。非正規就業的迅速擴張,雖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很難說不存在個人和企業、尤其是企業逃避繳費的誘因所致。表現之二是提前退休嚴重。1998年1—8月份養老保險行業移交地方前,新增退休人員79.6萬人,其中違規提前退休的達43.8萬人,占55%,最年輕的只有24歲。2001年,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共審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總數的46.3%。由于中國公共養老金制度的覆蓋率低,且存在大量的非正規部門,人們退休后仍然能夠在這些部門繼續工作,獲得收入,從而更決定了提前退休的經濟性。
對工業設計的概念,在國內,也只是近幾年才興起的和流行的,各個企業都逐步建立了自己或大或小的設計部門,工業設計師第一次以獨立的身份登上了中國經濟的大舞臺。各高校為趕上這一潮流,也競相上馬這也專業。
忽如一夜東風來,萬樹沒有梨花開,卻迎來了工業設計的一次嚴冬——大批工業設計畢業生很難謀到工作。也許是世界經濟放緩對此的影響,但仔細研究一下,會發現,原因絕沒如此簡單!
不知道這是不是一個怪圈——中國很多企業在招聘工業設計人員時,對工業設計人員對軟件的熟悉程度作為一個準入條件來考慮,導致學校教學、學生自己和社會力量都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學習軟件。好像會了幾個設計軟件就可以做出好的設計一樣。
對此,企業當然有企業的理由,但我覺得企業在招聘中明確規定——必須會那幾種軟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很嚴重的。這反映了企業用人制度方面的不足,對工業設計缺乏了解。所導致的惡果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影響企業的創新
中國企業的發展在經歷了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變后,企業的創新也就被提升到一個至高的境界,國內許多很有影響的傳統企業由于拒絕創新,所付出的代價也是每個人都可以明見的。產品在創新方面,內部技術要素是很重要的,但它是隱性要素,是第二戰線的。而產品的工業設計要素是顯性的第一要素。因此工業設計在企業創新和效益提高等方面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梢宰龅竭@一點的靠的是設計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的精誠合作。
問題也就在于此,試想企業要求應聘人員要精通多種設計軟件。很明顯,企業把軟件的作用以大于人的方式量化。而沒有搞明白——軟件只不過是設計人員實現設計創新的一個手段之一,而且是一個有局限的設計手段——因為很多創意靠軟件是無法實現的。而企業正把它提升到了一個高于設計人員的位置,而忽視了在創新上起關鍵作用的人的作用。英國人曾做過一個調查,39%的人靈感來自旅行,23%的人靈感來自工作數小時之后,18%的人靈感來自躺在床上休息時,14%的人靈感來自運動和鍛煉,12%的人靈感來自浴室,僅僅優11%的人認為辦公室獲得靈感。雖然這不一定準確,但它告訴我們一個基本的規律——設計者才是創新的關鍵。
而在國內各大企業的招聘告示上看到的卻是另一番情景——很少有企業領導有意去發展和培養設計人員的靈感和設計創新能力,而是把設計人員作為會說話的工具使用,這其實也是國內設計管理的一大失敗。
如此,導致企業所招聘的設計高手,必定是已精通軟件多少為標準的所謂的設計高手。上面我們提到設計人員和軟件的關系——軟件只不過是實現設計創新的工具之一,一大部分企業把二者關系顛倒,使設計人員把工作重點放在軟件學習與應用上,成為企業老板的應聲蟲,抄襲的堅定執行者——原因是很多精通軟件的設計人員,除了會幾個軟件,別的也就所剩無幾了,他們所能做的,也只有把老板的想法、審美觀點用自己的工具表達出來。事實上他們已經變成了工具的一部分。異化者正是企業的用人制度。這樣,企業在產品創新方面也就很難有很大的發展??赡艿脑?,在只會操作軟件的設計人員的“設計下”,抄著國外的和別人的東西來買。這種企業也只有永遠跟著別人的后面在走,又有何高利潤可言?創新嗎!也就是新的東方夜談了,也永遠沒有領導市場的機會。
第二:扼殺了優秀設計師的誕生
我們知道,當前這個以信息爆炸為特征的社會。人們個性要求的因素越來越多,胃口越來越難得到滿足。企業在滿足他們需求方面的努力變得愈來愈力不從心,也變得不知如何下手。如何滿足消費者需求變成企業的一大難題。
而作為為企業服務,為消費者服務的設計師,其面臨的壓力也就顯而易見了。他們要在企業有限的技術、資金、設備等硬性條件的制約下來滿足不斷變化的消費需求變化。除要具備各種生產工藝、技術、材料等與生產有關的一系列知識外,還必須了解消費者的心理在不同年齡、地域、職業、性別、氣候等條件下的變化規律及他們的審美需求。再有就是份內專業知識了——造型能力呀、色彩感受能力呀、平面審美能力呀、立體創造能力等一大堆相關知識。
一件產品,看上去也許沒有多少東西,但它的每一個細小的部位和地方都是設計者對各種條件和知識的運用和綜合的結果,在這件產品上,觀者可以找到設計者對各種技術的了解,對各種條件的適應,對造型語言的運用,對消費者心理的解讀、對時展的前瞻,對——我們叫這為產品的文化性和內涵。也只有這樣的產品,才真正算得上是設計產品。只有這樣的設計者,才配稱為是設計師!
當然這種設計師也是企業所需要的,而現實中這樣的設計師真的很少見到了。多數設計從業者迫于企業的要求,在企業把他們錯誤的定位的同時,自覺不自覺地也走向這條錯誤地認識軟件和自己角色的道路,很多人認為只要精通企業所要求的幾個軟件,就是鐵飯碗了。于是把大部分時間用在與設計能力無關的一個工具的學習上,而無暇或不愿去提高真正的設計創新能力,淪為工具的一部分。
許多企業對設計者不滿意,實際使用過程中,發現他們缺乏創新和創造美的能力。究其原因,作俑者正是企業自己。正是他們的招聘信息上錯誤要求,誤導了設計者產生重視軟件學習而忽視設計能力的訓練和提高的發展方向。一大批設計者在企業錯誤的用人制度下步向這一歧途而不能成為真正的設計師,充其量也就是一個電腦操作員。
審美水平的提高和創造美的能力,我覺得應該是不斷學習和鍛煉的結果,好像不是先天的本能。設計者對軟件學習的目的是為了用它把頭腦中的東西表達出來。本質上它和雕刻家手中的刻刀是沒有區別的,對創新起關鍵作用的是設計者本身水平的高低。而衡量水平高低的標準是設計者審美能力和創造美能力的高低,和他們所使用的工具是沒有直接關系的。因為我們知道,除軟件這一工具可以表達設計外,設計可選的手段是多樣化的??梢援嫴輬D、效果圖、工程圖,可以做模型、手板、樣機等。
總之,軟件只是設計者可使用的眾多工具中的一個。
時下開始盛行于國外的逆向工程,就是對軟件的一大否定。因為它整個工作過程更多的是以設計創新為重心來運作的,這也是國內企業界設計者從新定位的一個機會。
很多設計者都有此言論——中國設計沒有自己的風格。風格是學校創造的嗎?風格是一兩個人說了就搞定的嗎?顯然不是,它靠的是主流和大多數的共同性,體現者當然是企業。試想,以現在有著錯誤對待設計者角色和使用設計者為主流得企業來實現我們的設計風格,可能嗎?
當然并不是說國內的企業都如此,也有一些是不同的,其實在招聘廣告中也可以看到——就是那些注重手繪功夫和實際動手能力的公司。在這方面,TCL手機要算做得很好的了,聽說他們老總就把他們的設計人員專門送出去旅游,這不能不說是國內設計界的一大亮點和一個很好的前兆。
由上分析可見,企業在使用工業設計人員的問題所犯的錯誤是扼殺優秀工業設計人員成長誕生的深刻根源。設計者得不到良性發展,企業找不到滿意的設計人員。抄襲、模仿也就順理成章了。企業自然覺得工業設計人員沒有多大用處,如此惡性循環下去,中國的企業想走向世界,中國的產品想有自己的特色,難呀!
第三:扭曲教學方向
學校教育是以滿足社會需求為己任的,而企業的要求往往是學校教育的燈塔。很自然現下企業在對設計人員錯誤的要求下,學校教育的實際操作也偏向這一方向,與真正的素質教育的方向脫軌。
大學期間,老師們一般要求學生用電腦完成各種作業,傳達給學生的信息就是必須會操作電腦,電腦好重要!與企業的招聘信息上的信息正好相符。
看看現在的工業設計在校大學生,幾乎是人手一臺電腦。而它在實際中又發揮了多大作用?據我觀察,學生買電腦,真正用于學習的時間和他們用于玩游戲、看影碟、聽音樂的非學習時間之比,一般約為1:10,這還是一個保守的數字。而這里所講的學習時間,也僅指是學習一些設計軟件而已。造成的情況就是學生除一周16節的專業課外,根本沒有人認真鉆研專業問題。也就是說,操作電腦占用了他們的大部分有效學習時間,而這些時間又被非學習的內容所占據。如此,所導致的教育效果也就不言而喻了,大學四年的工業設計教學也許只培養出了一大批電腦操作員而已。
我不能說這是電腦的錯,但我覺得這應該是企業的一種錯誤要求所導致的錯誤傾向所產生的負面影響或惡果。試想,企業如果?穩瞬歐矯媯幼罡鏡難杓拼蔥攏ㄉ竺濫芰痛叢烀賴哪芰Γ芰Τ齜⒗醋魑既胩跫?,很蟿蚧所汽R降牧夾雜跋焓竅約模步薔藪蟮???贍芑岫緣縋韻?、游伔软件销售等有影蠚e怪泄撓判閔杓剖Φ某魷趾橢泄牟沸緯勺約旱奶厴晌贍堋?
[關鍵詞]合同解除特征;合同終止;拒絕履行;合同無效;合同的撤銷;合同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在以后將來的某一段時期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保障民事權利、義務實現的措施,一般說來,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過程中,有時會產生某些特定情況,例如由于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這樣合同的存在對債權人來說已不具有實質意義,合同即使在以后能夠被遵守,債權人的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此應允許債權人宣告解除合同,從而使其能夠從已被嚴重違反的合同中解脫出來,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解除的特征
(一)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一方面,合同的解除只適用于合同之債,另一方面,合同解除的對象是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訂約雙方必須嚴格依據合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導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當事人必須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滅合同關系。因此,能解除的合同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才能發生合同解除地效力。如果合同應當被宣告無效或撤銷,也不會發生合同解除。此類合同應該由合同無效或撤銷制度來調整。
(二)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在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法律設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所謂法定解除條件就是由法律規定在何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所謂約定解除條件就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出現了某種約定的情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逗贤ā返?6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某些合同的解除應辦理批準和登記手續。例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如發生嚴重虧損,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規定的義務、不可抗力等,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國家行政管理主管部門登記,可以解除合同。
(三)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
我國合同法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說。所謂當然解除主義,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條件,合同自動解除,而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要?!?〕這種方式雖然可迅速導致合同的解除,但沒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意志,特別是沒有充分考慮到有解除權一方的利益。例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能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是希望對方繼續履行,若采用自動解除方式則不管解除權人是否愿意都要導致合同解除。由于此種方式存在明顯弊端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無論是由雙方事先約定解除權還是以法律規定的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須要由享有法定的解除權的一方行使解除,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對方同意,但當事人根據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的,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如果超過規定的期限不行使權利,則該解除權消滅。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事后不得再主張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
合同解除的效力,首先是導致合同關系消滅,我國《合同法》第91條規定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之一,可見因合同的解除將使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至于解除將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還是向將來消滅,涉及到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問題,在合同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要這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這種約定,當事人若沒特別約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應依據《合同法》第97條的規定而具體確定。如依據合同關系的性質是繼續性合同還是非繼續性合同,具體斟酌各種情況,確定其是否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五)合同的解除可以成為一種違約補救的方式。
合同的解除與違約責任的關系十分密切,例如,《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庇纱丝梢?,合同的解除與違約責任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不過,合同的解除本身并不是違約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并沒有包括合同的解除?!逗贤ā返?07條中提及的“采取補救措施”也不包括合同解除。雖然合同的解除不能成為違約責任的形式,但可以作為違約補救的一種方式。因為在一方違約之后,非違約方如不希望繼續受到合同的約束,而愿意從原合同關系中解脫出來,尋找新的合同伙伴,在此情況下,合同的解除乃是法律允許非違約方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以尋救的一種有效的補救方式,此種方式常常與損害賠償、實際履行方式相對應?!?〕同時,在因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合同的解除并不免除違約方所應負的違約責任?!睹穹ㄍ▌t》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彼詫⒑贤獬鳛檫`約補救的一種方式對待,允許非違約方做出選擇,是十分必要的。
二、合同解除與合同終止
合同的解除與合同的終止是有區別的,表現在:合同的終止是為了使合同失去拘束力,而合同的解除則是合同終止的一種原因。首先:二者的效力不同,根據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的解除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既向過去發生效力,也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合同當事人不發生恢復原狀的義務。其次,二者的適用范圍不同。在大陸法系,常將合同解除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認為合同是對違約方的一種制裁,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責任,因而合同解除只適用于違約的均合,并以解除權的存在及行使為必要。[3]所以,合同解除可以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但是對合同終止來說,盡管它也可以適用一方違約的場合(例如一方違約,法律判決合同結止),從而使非違約方擺脫合同關系的一束縛,但是合同終止主要適用于非違約情況,例如雙方協商一致而終止等等?!坝绕涫怯行┖贤荒苓m用終止,不能適用合同解除。[4]”例如根據租賃合同,承租人租用房屋達一定期限,或根據勞務合同,當事人一方已付出了一定勞務等,如果發生一方當事人違約也無法恢復原狀,只能使合同關系終止,按照我國學者的觀點,合同終止一般適用于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一般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笨梢?,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嚴格區分解除和終止。但是在實踐中應當將此區分開,才能利于法律規則的準確適用。
三、合同解除與拒絕履行
大陸法國家一般都嚴格區分了拒絕履行與合同解除的概念。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將構成違約,有正當理由的拒絕履行是合法性權利的表現(如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不構成違約。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發生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北緱l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北緱l規定了后履行抗辯制度。拒絕履行和解除合同在本質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存在著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一)拒絕履行主要是行使抗辯權的效果,在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合同關系并未消滅?!岸獬龣嘣谛再|上是一種形成權,行使解除權就是以單方意思解除合同關系,目的在于消滅合同關系。[5]”盡管在行使解除權時,解除權人也會拒絕履行,但是這種拒絕履行不是行使抗辯權的結果,而是解除權行使的效力。
(二)通過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合同,由于合同關系沒有消滅,當事人還要受到合同關系的拘束,如果抗辯事由消滅,其還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但通過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合同關系已經消滅,當事人不可能再受法律拘束,除非當事人達到合意成立新的合同,否則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
(三)在某些合同中,交付的標的僅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該部分貨物拒絕收貨而接受合格的貨物,這并不影響合同關系的存在。如果是一方部分不履行和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另一方只能依法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但在合同解除中不存在著合同的部分解除的問題。
四、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
在實踐中,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經常容易混淆。應該看到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確實存在共同之處。首先,二者都使合同對當事人失去了拘束力;其次,二者都發生溯及即往的效果,并要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恢復原狀的義務。合同無效導致的恢復原狀在《民法通則》第61條中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焙贤獬鶎е碌幕謴驮瓲钤凇逗贤ā返?7條中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區別的,表現在:
(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系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說合同關系已經成立,但因為合同解除而終止。所以,我國合同法第六章關于“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只是規定了合同的解除,而沒有規定合同的無效。
(二)對于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法院和仲裁機關應主動干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干涉。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當然,在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時,如果對方對此提出異議,也應當由法院或仲裁機關最終確認解除權是否存在。
(四)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無效后,合同自始便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于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對解除的效力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例如技術許可合同,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的問題。
五、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
合同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受欺詐、受脅迫等,可以經利害關系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都發生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效力,但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一)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以及因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一般來說,可撤銷的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二)從適用范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于合同關系,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于合同,對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即以撤銷。
(三)從合同關系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四)從發生的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一旦撤銷合同從一開始便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對解除的效力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六、約定的解除
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對約定解除權的解除的規定。這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享有解除權并可以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消滅。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因協商一致而產生合同,也有權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約定解除權,約定解除權的解除具有如下特點:
(一)它是指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
解除權的約定也是一種合同,而行使約定解除權需以此協議為基礎。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約定解除權的方式也稱為約定解除。這種解除權制度與協議解除制度并不相同。首先,約定解除屬于事前的約定,它規定在將發生一定情況時,一方享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的協議是事后約定,它是當事人雙方根據已經發生的情況,通過協商作出解除的決定。其次,約定解除權的合同是確認解除權,其本身并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當事人實際行使解除權后方可導致合同的解除。而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解除合同協議的內容并非確定解除權的問題,而是確定合同的解除。所以,一旦達成協議,即可導致合同解除。尤其是其內容常常包括一些責任的分擔、損失的分配等條款,這些條款是事先約定解除權的條款所不包括的,再次,約定解除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且常與違約的補救和責任聯系在一起,只要合同一方違反合同規定的某項主要義務且符合解除條件,另一方就享有解除權,從而當這種解除發生時,就成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方式。
(二)雙方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未來可能出現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如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一旦甲方的兒子回城,則甲方有權將房屋收回自用,解除租賃合同。”條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實,一旦發生解除合同的條件則將使一方享有解除權。
(三)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實際行使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只是使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即解除權。但合同本身并不能自動發生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實際行使解除權,如不行使該權利,則合同將繼續有效。有這一點上,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是不同的。
結束語:
比較以上各項合同解除規定與相關制度,我們可以看出,由于合同解除直接導致雙主當事人之間合同終結的法律后果,所以需要嚴格區別合同解除在各種相關法律制度的條件下的適用。通過學習合同法學了解掌握合同法結構和相關法律概念,明確了合同解除的條件。這樣,一方面可使合同雙方預知何種違約行為將導致合同解除從而在履行過程謹慎行事,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合同的違約,達到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使當事人在合同解除時利用相互法律制度的救濟措施來減少因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損失,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注釋:
〔1〕梁彗星:《民法學說判例與立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55頁。
〔2〕《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合同一般對違約的補救》,第3頁。
〔3〕《法學辭典》(增補版),上學辭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