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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手術室;麻醉藥品; 管理流程;改造
為了確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引起社會秩序的紊亂,麻醉藥品管理成了醫院藥品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已進入法制化和規范化時代。醫院手術室因其特殊的工作需要,經市級藥監部門、醫院醫務部批準,可以存放一定數量和種類的麻醉藥品,如:芬太尼,瑞芬太尼、氯胺酮、哌替啶、嗎啡等[1]。我院藥劑科根據國家于2005年11月1日頒布實施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及2007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處方管理辦法》專門組織手術室進行培訓學習,共同制定了手術室麻醉藥品管理制度包括:登記制度、領取制度、五專制度、報損制度。為配合這一系列制度的落實,做到管理流程井然有序,管而不繁,簡而不亂,我們將原有的麻醉藥品管理流程進一步完善、改革,制定出一套新的麻醉藥品管理流程,通過一年的試用證明這一流程即能確保藥品的安全流動,又能取得麻醉師的主動配合,做到不漏登,多登,麻醉藥物出處清楚,核查方便快切,一目了然。
1 方法
1.1 交接流程的改造:
1.1.1改變現用現領或醫生長期持藥的繁瑣和不安全性,根據手術量的需要,每位麻醉師配備一套盒裝麻醉藥品(0.1mg/支的芬太尼6支,氯胺酮2支、嗎啡1支、哌替啶1支、心臟組的麻醉師另加0.5mg/支的芬太尼2支),藥盒上標有醫生姓名、藥品基數,每日晨交班后領出,下班前收回。
1.1.2 改變全科統一使用同一登記本的紊亂,每位麻醉師配備一本統一印刷的麻醉藥品使用登記本,隨麻醉藥品領出收回,登記內容見表1。表格填寫要求字跡清晰,身份證號如系親屬在號碼后標注如:(父)、(妻)。
1.1.3 改變麻醉處方現用現領,這樣登記時處方編號紊亂,核對繁瑣。給每位醫生發連號麻醉專用紅處方一本,隨麻醉藥品領出收回,要求登記時按處方編號順序登記,這樣既可以督促醫生及時開處方,又可防止處方丟失,核查時一目了然,作廢處方也需按順序登記處方編號,標注(作廢)字樣。
1.1.4 節假日備有專用套盒麻醉藥品和節假日專用登記本、麻醉處方,藥品數量較普通藥盒多一倍,由放假前一日夜班值班醫生領出(藥盒、處方、登記本),之后班班互相清點交接、簽名,正常上班首日晨會后與專管護士清點核對后歸還。節假日麻醉藥品使用登記本內容見表2。
1.2換領流程的改造:每日麻醉藥品專管護士根據醫生歸還的登記本的記錄,統計當日各種麻醉藥品消耗量并清點空安瓶數、處方數是否相符,一星期匯總一次與藥庫麻醉藥品專管員核對換領,設換領登記本,登記內容見表3。
此登記本可減少藥庫工作流程,因藥庫麻醉藥管理者面對各科室麻醉藥品的登記換領工作,工作繁瑣,容易出錯,我科麻醉藥品用量大,品種多,已有的登記本項目全面、完善,可隨時提供核查資料,無需藥庫重復登記,只根據以上數據核對處方、空安瓶發放即可。
1.3麻醉藥品基數管理流程的改造:嚴格按照《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要求,實行五專(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賬冊、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和雙人雙鎖管理,改變手術室護士輪流管理的不穩定性,固定麻醉專科護士配合科主任進行麻醉藥品管理,這樣可做到責任明確、各環節緊密相扣,在確保麻醉藥品使用方便、管理安全到位的前提下,盡量減化流程,麻醉藥品流動安全盡量由專管人員掌控,減少麻醉師和藥庫的工作,讓他們有更多的精力投入臨床工作中。除上述登記本外,還設有麻醉處方領取登記本、月麻醉藥基數盤點登記本,每月底由兩位管理者對麻醉藥品進行清點,核查藥品基數是否完整,藥品有無過期,破損等,并登記簽名。
1.4報損制度流程的改造:我院以前凡出現安瓶破損、安瓶丟失、等現象由當事人寫出書面經過由麻醉科主任、藥劑科主任簽名存檔,這樣既不嚴謹又給醫生增加麻煩,資料保存凌亂,不便于統計,如今我們以填寫表格來完成報損流程,內容見表4.
此表格由藥庫保管,如系安瓶破損或藥品過期,需保留安瓶填寫藥品批號,經麻醉科主任、藥劑科主任核對后簽名,最后交藥庫主管核對予以換領,如系安瓶丟失,在患者資料欄填寫使用患者姓名,身份證號,表格式報損既便于統計分析又可及時發現不良問題,嚴防疏漏。
2結果
2009年總手術臺次3922臺,2010年總手術臺次4418臺,根據麻醉記錄單統計,2009年使用麻醉、精一藥品臺次為1208臺、2010年為1494臺,2009年發放麻醉、精一處方1200張、2010年發放1450張,2009年換領各類麻醉、精一藥品合計1371支、2010年換領1693支(心臟手術芬太尼使用量大),將相關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見表5,結果顯示新的管理流較老的管理流程漏登現象減少、開處方及時、安瓶丟失數減少、報損及時。兩樣本率的比較采用卡方檢驗,采用雙側檢驗,以P<0.05有統計學意義,統計處理采用SPSS13.0。
3 討論
改造后的手術室麻醉藥品管理流程既全面貫徹執行了最新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及《處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又能使一向對領取、登記流程產生抵觸的醫生們慢慢接受,藥盒、處方、登記本成了他們開工的必須工具,連臺手術無需多次找護士領藥、領處方,所有的文字工作一步到位,減少交接時再次登記病人資料于使用登記本的繁瑣,這也是造成漏登的主要原因。節假日醫生之間互相交接可減少漏開處方和漏登現象,無需護士經手,因護士班次多,交接頻繁,責任無法明確。使用登記本及報損登記本的改革即簡化了流程又完善了登記項目,使核查工作快捷,清晰。總之,隨著醫源性流向社會這一現象的逐年增長,麻醉藥品的管理是一項長期、細致的工作,我們應該積極配合醫院和藥劑科,保證麻醉藥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危害社會。
處方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本辦法適用于與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負責全國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方開具、調劑、保管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醫師開具處方和藥師調劑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
處方藥應當憑醫師處方銷售、調劑和使用。
第二章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一規定,處方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第六條處方書寫應當符合下列規則:
(一)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填寫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二)每張處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三)字跡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應當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名稱書寫,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范的英文名稱書寫;醫療機構或者醫師、藥師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書寫藥品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要準確規范,藥品用法可用規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齡應當填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要注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當單獨開具處方。
(七)開具西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應當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八)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一般應當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之前寫明。
(九)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注明臨床診斷。
(十一)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劃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十二)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應當與院內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當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第七條藥品劑量與數量用阿拉伯數字書寫。劑量應當使用法定劑量單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納克(ng)為單位;容量以升(L)、毫升(ml)為單位;國際單位(IU)、單位(U);中藥飲片以克(g)為單位。
片劑、丸劑、膠囊劑、顆粒劑分別以片、丸、粒、袋為單位;溶液劑以支、瓶為單位;軟膏及乳膏劑以支、盒為單位;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應當注明含量;中藥飲片以劑為單位。
第三章處方權的獲得
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醫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后,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后,方可在本機構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十二條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條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
第四章處方的開具
第十四條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范、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開具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性質、功能、任務,制定藥品處方集。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購進藥品。同一通用名稱藥品的品種,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因特殊診療需要使用其他劑型和劑量規格藥品的情況除外。
第十七條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
醫師開具院內制劑處方時應當使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名稱。
醫師可以使用由衛生部公布的藥品習慣名稱開具處方。
第十八條處方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第十九條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醫師應當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二十一條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首診醫師應當親自診查患者,建立相應的病歷,要求其簽署《知情同意書》。
病歷中應當留存下列材料復印件:
(一)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診斷證明;
(二)患者戶籍簿、身份證或者其他相關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三)為患者代辦人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除需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藥品注射劑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三條為門(急)診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為一次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療兒童多動癥時,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
第二類精神藥品一般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對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況的患者,處方用量可以適當延長,醫師應當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為門(急)診癌癥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控緩釋制劑,每張處方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他劑型,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條為住院患者開具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應當逐日開具,每張處方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條對于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鹽酸二氫埃托啡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二級以上醫院內使用;鹽酸哌替啶處方為一次常用量,僅限于醫療機構內使用。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要求長期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門(急)診癌癥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
第二十八條醫師利用計算機開具、傳遞普通處方時,應當同時打印出紙質處方,其格式與手寫處方一致;打印的紙質處方經簽名或者加蓋簽章后有效。藥師核發藥品時,應當核對打印的紙質處方,無誤后發給藥品,并將打印的紙質處方與計算機傳遞處方同時收存備查。
第五章處方的調劑
第二十九條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三十條藥師在執業的醫療機構取得處方調劑資格。藥師簽名或者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
第三十一條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
第三十二條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處方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第三十三條藥師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認真審核處方,準確調配藥品,正確書寫藥袋或粘貼標簽,注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交付藥品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第三十四條藥師應當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條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三)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六)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第三十六條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第三十七條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第三十八條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第三十九條藥師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按年月日逐日編制順序號。
第四十條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將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內同類藥品相關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條除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兒科處方外,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就診人員持處方到藥品零售企業購藥。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處方開具、調劑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處方點評制度,填寫處方評價表(附件2),對處方實施動態監測及超常預警,登記并通報不合理處方,對不合理用藥及時予以干預。
第四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出現超常處方3次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醫師提出警告,限制其處方權;限制處方權后,仍連續2次以上出現超常處方且無正當理由的,取消其處方權。
第四十六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
(一)被責令暫停執業;
(二)考核不合格離崗培訓期間;
(三)被注銷、吊銷執業證書;
(四)不按照規定開具處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規定使用藥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條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第四十八條除治療需要外,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處方。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第五十條處方由調劑處方藥品的醫療機構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處方保存期滿后,經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登記備案,方可銷毀。
第五十一條醫療機構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開具情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規格對其消耗量進行專冊登記,登記內容包括發藥日期、患者姓名、用藥數量。專冊保存期限為3年。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在對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醫師出現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醫療機構取消醫師處方權。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處方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五十六條醫師和藥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擅自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醫師未按照規定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按照衛生部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三)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的。
第五十七條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一)未取得處方權或者被取消處方權后開具藥品處方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開具藥品處方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藥師未按照規定調劑處方藥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并由所在醫療機構或者其上級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村醫生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具藥品處方。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衛生部《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包括主任藥師、副主任藥師、主管藥師、藥師、藥士。
第六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批準登記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婦幼保健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室(所)、急救中心(站)、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護理院(站)等醫療機構。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處方管理辦法(試行)》(衛醫發〔20xx〕269號)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衛醫法〔20xx〕436號)同時廢止。
處方權如何獲得1.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應經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但在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的助理醫師,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
3.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可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藥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調劑資格。
珠江醫院是一所集醫教研為一體的綜合性教學醫院,自2007年12月本院啟用了新的醫療大樓以來,工作及就醫環境有了很大的改善,就診病人日益增多。門診藥房是醫院面向社會的窗口,連接醫患關系的重要橋梁,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社會形象和人民群眾對醫院的信任,必須使門診藥房窗口調配工作逐步向技術服務性轉變,提高服務質量,嚴把質量關,規范處方的管理,減少差錯事故,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我們科根據《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以及《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和措施。
1 措施
1.1加強醫德醫風教育,增強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意識。我們要時刻牢固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認真對待每一位病人。每天工作前將一切準備工作做好,衣帽整齊,佩戴胸卡,保持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調配藥品時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藥師窗口發藥要做到耐心細致,認真回答病人的問題,為了減少病人排隊取藥的時間,藥房還增加了取藥窗口,開設了用藥咨詢窗口。此外,科室在窗口放置了意見箱,對患者提出的批評建議及時糾正和采納,每周一早上組織藥房全體工作人員開早會,傳達醫院及科室的文件精神,總結一周的工作情況,對出現的問題及時解決,加大管理的力度,督促我們提高窗口的服務質量。
1.2加強規章制度的學習,督查各項制度的落實
1.2.1 認真學習各項工作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發放藥品時,由前臺和后臺的藥學工作人員分工合作,即后臺負責處方的調配和核對,需準確、快速的調配藥品,嚴格把關。前臺負責處方審核和藥品的發放,要求藥師在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及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發藥藥師在向病人交付藥品時,應按藥品說明書或處方醫師所列的用法,向病人進行交待與指導,包括每一種藥品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特別對外用或特殊使用的藥品更應詳細說明。同時對需要特殊存儲條件的藥品(如冰箱冷藏、不能冷凍,需2-8度保存)等更需交待清楚,從而提高病人用藥的依從性,使病人嚴格遵守醫生的醫囑用藥,避免患者隨意服藥而影響療效。對患者咨詢的問題要熱情、耐心的給予解答,切不可推諉搪塞。特別是對老年病人和兒童用藥更要認真交待,耐心解釋,確保用藥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1.2.2 加強藥品的管理、嚴格存儲條件的實施。根據藥品存儲管理的規定本藥房設有溫、濕度登記本,冰箱溫度登記本。并有專人負責每天檢查室內的溫、濕度及冰箱的溫度,逐日登記。確保藥品的存儲條件。藥品按分類擺放,貴重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按規定由專人、專柜、專冊、專賬管理。每月由專人負責檢查藥品的有效期并進行登記。藥房的藥架設計合理,藥品擺放要求一致。以提高處方的調配方便、準確和速度。補充藥品時應查看藥品的批號,以便做到先進先出的原則.
1.2.3 建立處方分析制度,減少差錯事故的發生。針對出現的差錯進行登記和分析,找出差錯的原因,及時糾正。并組織大家學習、討論,吸取教訓。對易混淆的藥品經常提醒大家以引起重視避免差錯的發生。
1.2.4 審核不合格處方、規范合理用藥。建立不合格處方登記本,記錄查出的不合格處方,并及時與醫生聯系,提醒醫生應注意的問題,積極與診療醫生溝通,規范用藥合理性。
1.2.5 提高工作效率,減少排隊現象。整個發藥流程中,進行人員的合理搭配、發藥、審核由藥師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調配由藥劑士以上人員擔任。平時開設五個窗口,在病人增多時開啟第六個窗口,這樣一來既提高了發藥的速度及準確性, 同時也減少了排隊現象。
1.3制定方便、快捷的取藥措施
1.3.1 本院實行屏幕叫號取藥系統,配置了兩臺與收費處聯網的打印機,當病人繳費完畢,發票上顯示該病人取藥的窗口為幾號,打印機自動將病人的處方打印出來,后臺的工作人員迅速準確的調配好處方,同時將該病人的名字叫到對應的窗口,從而大大縮短了病人取藥的等候時間。在遇到短缺藥品時收費處直接與藥房電話聯系,藥房及時干預調控,與醫生電話聯系,說明情況,并及時與藥庫聯系及時短缺的補充藥品,對藥庫已用完的藥品藥房及時關閉供藥窗口。醫生就不能再開此藥,便于醫生及時調整藥品,避免了因口頭交代不清而給病人取藥帶來的不便。
1.3.2 增設咨詢窗口方便病人的用藥咨詢。我科在保證藥品的質量和安全、保證調劑準確性、加強與臨床醫生溝通等方面,積極做出改進工作。開展門診藥學咨詢服務,安排經驗豐富的藥師擔任咨詢窗口的服務工作,對前來就診咨詢的病人所提的問題藥師都必須認真解答,遇有解釋不清的問題,及時查看用藥信息準確無誤的解答病人的問題,并認真填寫咨詢記錄,為病人的安全、有效的使用藥品作出正確的指導,提供人性化藥學服務。同時也常和門診醫生聯系,對發現醫生不合格的用藥處方,及時和處方醫生溝通,使醫生及時更改處方的錯誤之處,確保病人的用藥安全,有效。
1.3.3 改進服務模式、實行零距離服務。本藥房實行半開放式發藥,增加了窗口的透明度,讓病人充分了解了藥師的工作情況,對藥師的工作給予理解,增進了醫患之間的感情。同時也方便了藥師的服務。如窗口藥師發藥時,可細致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項。遇有拆零針劑,當面點清后為病人裝進特備的小藥袋中。為提高藥學服務方便病人的取藥還備有環保塑料袋。
1.4加強業務學習,積極參與臨床藥學服務,提高藥學服務水平。我院領導非常重視調劑人員的業務進修學習,加強在職培訓,每年定期對藥房調劑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經常舉辦各種業務知識講座,及時介紹各類藥品的進展和發展趨勢,使藥劑人員能及時學習新技術,掌握新知識。藥劑科也經常組織業務學習,采取不同方式鼓勵個人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業務素質,采取多層次、多渠道的在職學習以更新和提高專業知識。對于應知應會的專業知識,如《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結合實際工作開設專門講座詳細講解,務必使大家熟記于心。門診藥師在調配處方時,發現不合格的處方及時提醒醫生進行更改。科室在全院網絡信息多次規范醫師處方,尤其涉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使用的處方應如何開具。通過以上措施,使處方開具規范性的情況有了很大的轉變。
總之窗口工程就是一個醫院的形象工程,門診藥房的管理工作直接影響到醫院的經濟效益和聲譽。只有全面提高藥房人員素質,強化責任心,樹立高質量的服務,才能把藥房的管理工作搞好。通過對門診藥房進行管理優化,使醫院藥房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管理再上一個新臺階,提高患者及醫生的信任感和滿意度。
【關鍵詞】 《處方管理辦法》;藥品調劑
醫院藥房晚夜班因工作特點,基本只安排一名人員承擔處方藥品的調劑,并且主要由藥士專業技術職稱的工作人員承擔。按國家《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簡稱《辦法》),醫院藥房處方調劑管理應嚴格依照辦法相關條款進行管理。《辦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規定: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1]。因此,目前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藥品調配管理普遍存在有違《辦法》規定。鑒于此現象是許多醫院藥劑科基本存在的管理問題,特撰文以期引起相關管理部門重視。
1 資料與方法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章處方的調劑管理規定,探討醫院藥房晚、夜班管理存在的問題。
2 結果
2.1 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 對貴陽市大型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管理情況進行調查:所有被調查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人員均來自藥劑科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晚、夜班處方調配工作均只安排一名專業人員承擔,被調查醫院中普遍由具有藥士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承擔。
2.2 導致醫院藥房晚、夜班處方調配管理有違《辦法》規定的因素。
2.2.1 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專業職稱結構和數量問題 大型醫院一線處方調配人員結構主要由藥士組成,同時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數量是按《辦法》頒布前確定的編制和崗位,如果按《辦法》要求配備一名藥師和一名藥士共兩名調配人員承擔每日晚、夜班值班調劑工作,那么在處方調劑人員現有數量的基礎上將至少增加1/3左右,否則會極大影響日常處方調配工作,由于藥劑科人員數量的管理需由醫院決定,在不能增加處方調劑人員數量和未有上級管理部門要求必須執行《部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只能根據現有條件對藥房晚、夜班值班調劑人員進行管理。
2.2.2 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年齡及性別問題 按職稱評聘要求:中級專業學校畢業專業人員評聘藥師職稱,需工作7年以上;由于一線處方調配人員多為女性,在獲得藥師職稱時正是大部分人員面臨更大家庭責任期間,其不可能長期承擔夜班處方調配工作。通過被調查醫院藥房對具有《辦法》賦予調劑人員: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權利的藥師工作安排情況的調查結果表明,隨著其年齡或工齡的增加,管理者將其繼續安排在一線處方調配工作將面臨著一定的壓力,因此,隨著藥師年齡的增大,其離開藥房一線藥品調劑部門的機會就越大,對于大型醫院藥劑科門診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主要由年輕藥士構成,從而導致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規定。
2.2.3 傳統管理習慣的影響 目前藥房晚、夜班制度是多年延續的結果,由于現存藥房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制度有違《辦法》規定,通過對其他省市醫院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情況的了解,藥劑科晚、夜班值班人員工作安排有違《辦法》相關規定,在我國不是個別現象,同時,也并有一家醫院因此受上級管理機構的處理,也沒有相關管理機構要求須按《辦法》規定改革,因此,藥房領導在面臨各種壓力的情況下,只能維持現狀。
2.2.4 受制于傳統處方調配的觀念 “照方配藥”是傳統藥房處方發藥的根本,藥房一線處方調配人員:藥士、藥師甚至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等,長期受制于我國傳統的醫院醫療服務模式,接到患者的處方,習慣意識就是“照方配藥”,對于《辦法》只賦予藥師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的責任,沒有深刻的理解,放任藥士承擔藥師應該承擔的工作。
2.2.5 受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的影響 藥房調劑人員藥品調配出現“照方配藥”的偏差結果才是差錯事故認定的條件是傳統處方調劑差錯評價方法,這種長期傳統意識不僅根植在藥劑人員的思想中,同樣根植在處方擬訂者醫師思想中,甚至也根植在患者思想中,因此,在醫療糾紛極其嚴重的現在,只要藥品與處方相符而所至的藥療及醫療事件或事故中,藥劑人員所承擔的責任極小甚至沒有,醫師或患者也沒有意識到不具備處方審核、評估、核對、安全用藥指導等工作責任的藥士,完全承擔處方藥品調劑有違《辦法》相關規定。
3 討論
《處方管理辦法》是根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6]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對處方管理的一般規定、處方權的獲得、處方的開具、處方的調劑、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其目的是為規范與發揮醫師、藥師在促進合理用藥方面的專業作用,提高藥物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是國家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醫院藥劑科應無條件地嚴格按《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調整或改革自身管理條件以符合其規定要求。因此,藥士獨自承擔醫院藥房晚、夜班藥品調劑有違《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現象,相關管理部門應高度重視。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處方管理辦法[EB/OL]. moh.gov.cn2007.03.12.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EB/OL]. moh.gov.cn 2004.06.04.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EB/OL].moh.gov.cn2006.10.19.
4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EB/OL]. moh.gov.cn2004.06.04.
2015年,是我院不斷深化改革,加快發展,增進效益的一年,更是落實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質量為主題的醫院管理年。藥劑科在院領導班子的重視和主管院長的正確領導下,在各兄弟科室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科同志團結協作,創新工作模式,轉變工作方式,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務。現將全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實行藥品陽光配送:推行藥品陽光配送是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進一步規范藥品流通秩序,糾正醫藥購銷領域的不正之風,降低藥品價格,緩解群眾“看病貴”等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醫改政策,根據市委市政府和市衛計委文件精神,在院長的領導下,經過多輪談判磋商,1月份完成了各項協議的簽訂,3月16日開始實施藥品集中配送。目前各項工作進展順利。
二、實行藥品網上集中招標采購全覆蓋:按照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的相關要求,制訂嚴格的藥品采購工作流程,先后派負責藥品采購工作的同志到武漢和黃岡參加省衛生計生委舉辦的有關藥品集中招標采購工作的學習和培訓,確保我院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內除毒、麻、精、放四類藥品以外的藥品100%實行網上集中招標采購。對入庫藥品嚴格把關。今年,我院采購藥品總金額 萬元,其中基本藥物 萬元,占比 %;采購藥品品規 種,其中基藥 種,占比 %。較好地實現了省衛計委的目標要求。
三、信息化管理系統全員培訓:為切實提高我科工作人員信息化理論知識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確保在系統上線運行后能熟練地操作、快速地為患者服務,我科在信息科的指導下,對全體職工分崗位、分層次進行了多次培訓并全部考核達標,保證了信息管理系統按時上線和醫院工作的平穩進行。
四、重點專科建設及設施配套:為提升我院的品牌形象,以更高的標準為患者提供更優質的藥學服務,今年,我科申報了市重點專科并完成了資料申報。硬件方面:更新了符合麻醉藥品保管要求的保險柜,符合新版藥品GSP要求的風冷式藥品冷藏柜正在購置中。
五、藥學服務與人員業務培訓:配備臨床藥師參與住院患者的藥物治療,實施用藥醫囑審核,參加病房大查房和重點患者查房,是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中的規定,也是《湖北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規范化管理藥房創建標準》和重點專科建設的必備條件,鑒于此,我科派了一名業務能力強的人員到武漢 進行為期一年的學習培訓。另外,對在崗的業務人員在科內進行了《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藥品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并在業務知識和技能方面做了3次培訓,提高了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藥學服務水平。
六、加強合理用藥的監測與宣傳,嚴格控制藥占比:藥物濫用特別是抗生素的濫用,是全球性問題,在我國尤為突出。為避免或減少我院的藥物濫用,今年,我科編輯印發《臨床藥訊》四期,加強國衛辦醫發(2015)4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的宣傳力度;加強處方的點評力度,共抽查處方 份,點評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臨床科室;嚴格控制限制級和特殊限制級抗生素的購入和使用。通過多措并舉,藥物濫用現象在我院得到了明顯好轉,藥占比從去年的42%降到了今年的38.6%
七、不良反應監測:積極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將藥品不良反應的監測工作轉為主動服務的形式。在日常工作中,主動到臨床收集藥品使用后的信息反饋。發現藥品發生不良反應時,協助臨床做好藥品不良反應的處理工作并查找原因,如與藥品質量有關的,及時更換廠家,以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按照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可疑必報”的原則,督促臨床主動填報不良反應報告,我科及時做好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的網上報告工作。今年,我科共上報藥品不良反應 例,得到了藥監部門的好評。
八、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工作: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三級五專”規定,確保使用安全。每月核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管理情況,對存在安全隱患及不合理使用情況及時糾正,對回收的空安瓿、貼劑等每月登記并集中銷毀。
九、科室管理:1、清理藥劑科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不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醫院管理的制度予以廢除并重新制訂;2、每月清理滯銷藥品并及時與臨床溝通,通知臨床使用或予以清退,盡量減少醫院損失;3、將急診藥房從住院藥房中分離出來,設置單獨的急診藥房,便于管理。
十、存在問題:1、臨床藥師人數不足,按相關規定,我院藥劑科應配備臨床藥師3人,目前只有一人正在學習培訓;2、信息系統在運行過程中,尚有不盡人意和使用不太方便的地方,須與信息科和臨床溝通并逐步改進。
2016年工作計劃:
一、堅持陽光采購,保障藥品供應:藥品的采購與供應是藥劑科的工作重點之一,今年,我們將繼續嚴格執行藥品網上招標采購的規定,嚴把藥品采購質量關,優化藥品結構,保障臨床需要,滿足患者需求。
一、加強重點專科建設:重點專科將于今年驗收,必須加強硬件和軟件方面的準備工作,血藥濃度監測是重點專科驗收的必備項目,目前我院尚沒有開展,希望得到領導的支持,將這一項目開展起來。
二、繼續加強人員業務培訓:制訂培訓計劃,對科室人員繼續進行科內培訓,擇機選派業務素質高的同志外出進行臨床藥師的學習培訓。
三、做好藥品倉庫轉移工作:現有的藥品倉庫不符合藥品貯存的基本要求,新的藥品倉庫將于今年建設完成,我科將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藥庫的建設與布局規劃,使之完全符合GSP要求。并做好現有倉庫的藥品及設備轉移工作。
四、做好藥學服務工作:1、窗口服務:藥房窗口服務作為醫院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是反映醫院精神面貌和文明素質的窗口,更擔負著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重大責任。工作人員面對病人多,影響面大,必須加大對藥房人員服務態度的考核,要求各部門規范流程,明確標識,提高服務質量,增進醫患溝通,構建和諧醫患關系。2、藥學服務:全方位開展藥學服務,適時安排臨床藥師開展工作。3、聯合醫務科,繼續嚴格監管抗菌藥物的使用,嚴格實施抗菌藥物分級管理。4、繼續加大處方點評力度,促進臨床合理用藥。5繼續加強不良反應監測,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制度。
【關鍵詞】醫院藥房 質量管理 安全管理
醫院藥房是醫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集管理、技術和經營等基本職能于一體的綜合性部門,其管理質量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了醫院的綜合競爭力。隨著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為確保患者用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國越來越重視醫院藥品質量的管理,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以此加強管理藥品的質量和安全。但就目前的形勢來看,我國醫院的藥房在管理上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以下就這些問題,筆者結合自己的藥房管理經驗提出一些看法[1]。
一、當前醫院藥房存在的問題
1. 藥房的工作模式依然陳舊
大部分醫院藥房依舊遵循“以藥品單純調配為主要內容,以工作服務型為宗旨”的舊傳統觀念和體制結構,藥房的實際工作模式就是“以藥品為中心”的簡單的保障供應模式,基本上是應付劃價、發藥等日常性事務,服務功能不足。
2.藥品的保存和養護
對不同性質藥品沒有做好針對性保管工作,比如硝酸甘油、腎上腺素需要避光,部分抗菌素、生物制劑需要冷藏等等。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限類、貴重類藥品的管理也比較松懈。沒有做好特殊藥品的養護工作,就會影響到藥品的有效性,造成了藥品的損失,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
3.更新藥品信息不及時
同一藥品可能有不同廠家和規格,如果藥房沒有及時更新藥品的信息,或者沒有及時地告知醫生,將造成醫生開出的處方,藥房無法調劑。比如兒科常用藥口服異丙嗪片,小孩的服用量經常是一片的幾分之幾,但是由于藥房的進貨的不同規格,比如有時是12.5毫克而有的是25毫克,這就造成了兒童服用的劑量沒有固定的保障,給患者和工作人員都帶來了不便[1,2]。
4.藥劑人員服務意識較低
有些藥劑人員沒有充分的認識到藥房的質量和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工作的過程中由于責任心不夠,沒有端正良好的工作態度。
當患者對藥品的用法不明進行詢問時,沒有很好地起到指導作用,很有可能造成一些用藥的意外發生。有時醫生的處方書寫比較潦草,而藥劑人員憑經驗進行調劑,容易導致醫療事故的發生。
二、醫院藥房質量和安全管理的模式
1完善醫院藥房管理制度
醫院應完善藥品管理的制度,如藥房工作制度、各級人員崗位職責、藥品調配工作制度、特殊藥品管理制度、查對制度、差錯事故登記制度、藥品報廢制度、以及藥品儲存管理制度等,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使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同時做到層層管理、全面監督,以確保患者用藥安全。這也正是做好醫院藥房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
2.加速藥房的現代化管理
目前醫院普遍使用計算機聯網管理系統,給藥房的管理帶來了便利和快捷。藥房通過利用計算機信息技術,輔助醫院藥房的管理。對藥房的藥物進行登記資料入庫,以信息數據的方式對藥品進行高效、科學的管理,使得藥房工作人員能夠清晰地了解到藥房藥品的具體情況。根據藥品日常用量,在計算機限量管理系統中設置藥品高儲限量、低儲限量和請領數量。對藥房的儲藥情況進行跟蹤,一旦藥品的存儲量低于某個數值時,藥房工作人員能夠及時地反映,滿足醫院藥品的需求,并將藥品耗損控制在合理的范圍。計算機的輔助管理大大地減輕了藥房工作人員的工作負擔,促進藥房實現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的管理,為患者提供了更加高效的服務[3]。
3.加強藥房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
藥房工作人員應時刻銘記自己作為醫療工作人員的職責,充分認識到藥房工作對醫院和患者的重要性,樹立正確的以病人為中心、認真負責的工作態度,要意識到一旦工作出現差錯將產生的后果的嚴重性。秉著對患者健康的負責態度,具有高度的職業操守,特別是一些患者對于藥品用量和用法不清楚的時候,藥房的工作人員應及時給予清晰地指導。藥房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是藥房質量和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4.提高藥房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
醫院要重視藥房的管理工作,應定期派送藥房工作人員外出進修學習,定期地對藥房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內部的交流學習。同時作為一名藥房工作人員,要不斷地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關注藥品的最近動態,加深對藥品的認識和理解,從而來適應和滿足藥學領域快速發展的需求。只有不斷地提高藥房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服務水平,才能更好、更全面地為患者服務。
5. 配置專業的醫療設備
醫院應該及時為藥房配置或更新設備,比如冷庫、冷藏柜,遮光、除濕設備等;而對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毒限類、貴重類藥品等,應該配備安全保險柜,實施特殊管理,以保證用藥的安全。
總而言之,醫院藥房的管理工作十分繁雜,醫院必須加強對醫院藥劑人員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藥劑人員的專業素質,加強其質量管理意識,要求藥劑人員必須嚴格依照規章制度操作。在醫院藥房質量和安全管理過程中,必須抓住重點,條理清晰,執行科學的、合理的管理方案,從而保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經濟性,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更好的醫療保障[4]。
參 考 文 獻
[1]徐少平.基層醫院藥房管理存在問題及對策[J].內科,2007,2(2):285—286.
[2]宋新余,毛巧賢.醫院藥房的規范化管理探索[J].中國藥房,2005.16(6):429
1藥品編碼
建立合理、全面、準確的藥品編碼體系是實現良好藥品物流管理工作基礎,是實現藥品信息化管理的前提,全面管理藥品數量、金額,實現了全面的藥品會計功能,建立藥品庫房入出庫賬目,輔助制定合理的庫存水平,實現全過程藥品物流管理,全程記錄藥品入庫到出庫到各藥房及各個科室的整個藥品流通中各個環節所發生的事件,能隨時查詢現有藥庫的庫存、藥品流向和消耗情況,從而根據現有庫存,藥品效期以及往年同期的藥品消耗情況,制定合理的采購計劃或應暫停采購的藥品清單,提高資金的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損失[1]。
2采購環節
實施藥品統一配送能有效加強對藥品的管理,保障藥品用藥質量,豐富醫院藥品,使用藥更加合理,減少醫院領導藥事事務的繁雜,加強醫療業務拓展和管理,提高醫院診療水平,為醫院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2]。采購應引入信息技術和電子商務技術實行藥品采購,能設定藥品的庫存限量,當庫存低于設定的藥品限量,系統會自動制訂藥品采購計劃并經電子商務平臺發送到藥品經營企業ERP系統,達到簡便的、智能的、快捷的藥品采購。購入的藥品可自動下載購入藥品的電子發票信息,便于入庫驗收核對,多次采購能自動完成購入藥品數據累加;采用物流信息處理識別技術,能簡單、有效地識別購入藥品包裝箱的條形碼與射頻進行藥品信息,根據藥品條形碼制定,根據藥品存放位置進行存放;物資采購中心的成立是實現合理采購藥品的重要舉措,但應加強物資采購中心、臨床有關科室、醫院管理的聯系,定期召開藥事委員會,聽取臨床藥學的藥師或專家給出專業意見,嚴格把關采購的藥品質量。采購中心的采購應由主任藥師資歷的專人負責,便于與藥劑科臨床藥學組人員的有效溝通,解決臨床合理用藥的問題[3]。
3藥品運輸管理
藥品運輸包括供應商供貨、藥品驗收、藥品發送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應遵循醫院藥品管理程序和規定。其中藥品運輸中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薄弱環節之一是質量監管失控問題,其原因是醫院未將運輸環節列入藥品入庫檢查內容,企業缺乏對藥品運輸的質量管理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規定,藥監部門沒有制定藥品運輸過程的質量管理規定和監管措施等,導致了企業形成了淡漠的藥品運輸質量管理意識,沒有配備藥品運輸質量所需的設施條件。基于綜上問題與原因,醫院及政府健全藥事管理法規,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提高藥品運輸質量管理意識,將運輸質量管理列入藥品質量保證體系的重要環節之一,禁止無法保證藥品質量的運輸方式,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明確GMP、GSP認證現場檢查條款中有關運輸質量管理的內容,規定未符合藥品運輸基本條件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認證時應對企業的運輸條件進行相應認證[4]。冷藏藥品的運輸是重點關注內容,規范冷藏藥品的運輸工具及相應配備冷凍機或其他冷卻設備,控制冷藏藥品整個運輸過程中溫度在2~8℃,建設冷藏藥品周轉倉庫,記錄好冷藏藥品運輸過程中質量管理工作,制定冷藏藥品運輸的操作程序和工作標準[5]。
4藥品的倉庫管理
規范藥品的倉庫管理的相關藥事管理規定和GSP規定。藥品入庫前應經嚴格驗收且質量驗收合格,由藥品質量檢查員簽字后,方可入庫,驗收的內容包括藥品的供應商、藥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生產批號、有效期、國藥準字及生產廠家等信息。核對發票記錄與實物是否相符,然后交由藥品保管員于發票上簽字后,轉交給藥品會計員進行微機入庫記賬處理。庫存藥品應遵循分類存放原則,在藥品各儲存區域根據藥品劑型分為注射劑、片劑、中成藥制劑、大輸液制劑、消毒劑及化學制劑等分塊,結合藥品性質及適應證分類掛牌擺放,其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冰箱內藥物按特殊要求保管,在微機中注明每種藥品的貨位號,保持位置固定,保證合格的藥品保管條件,根據要求分別儲藏在常溫區、陰涼區、冷藏區及高危藥品區,控制各區的空氣、光線、溫度、濕度、微生物、時間的參數,避免對藥品產生影響[6]。藥品入庫應遵循先進的藥品擺放在前面,后進的藥品擺放在后的原則。采用微機管理管理藥品倉儲,在微機管理中增設了“藥品效期查詢”,便于藥品保管員隨時進行藥品近效期查詢、篩選,有效掌握近效期藥品的庫存情況,并采取及時處理,有效期小于3個月的藥品,應通報各調劑室及有關臨床科室,爭取在有效期內加快該藥安全用于臨床治療的速度或通知供應商退貨。特殊藥品,如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及醫用毒性藥品的采購及儲存按照《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法規執行,做到適量采購,經雙人驗收后方可入庫,雙人核對出庫,日常管理由專人負責,做到日清月結、賬物相符。每月定期盤查藥庫儲存藥品,實行月結月查,每6個月醫院組織各部門對藥庫所有藥品進行賬物盤查,記錄盤查結果,采取及時處理盤盈或盤虧賬面處理,如果發生盈虧時,數量在規定的范圍內,經主管院長、科主任審批后處理,如發現損壞變質或失效藥品,由藥品保管員提出報廢、登記造冊,經單位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審批核銷。
5處方管理
積極實施《處方管理辦法》,糾正臨床處方管理存在常見問題并加以改進。目前臨床存在處方問題有以下幾方面,如:未書寫通用名或缺項,沒有診斷結果,治療時間過長(急診用藥超過3d、門診用藥超過7d),診斷結果與用藥不相符,沒有醫師簽名,處方不合理,用量劑量錯誤,單張處方藥品品種過多超過6種,涂改后不簽名,簽名后不寫修改日期,重復用藥,用藥療程過長,超說明書范圍使用,用藥時間不準確等;處方開具完畢后,沒有在空白處劃斜線以示完畢;未注明需做皮試藥品的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針對以上問題,應規范處方書寫基本規則,規范藥品劑量使用及療程,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處方藥品量門診一般不超過7d用量,急診一般不超過3d用量,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處方用量,但醫師應當注明理由;評估處方開具藥品的合理性,每張處方應僅限于一名患者的使用,開具藥品品種數不得超過5種;規范藥物配伍與聯合用藥,避免了重復給藥的發生,同一通用名的藥品,注射劑型和口服劑型各不得超過2種,處方組成類同的復方制劑1~2種;合理使用抗生素,掌握抗菌藥物適應證、禁忌證,避免濫用;提高診斷水平,實現合理用藥,確保診斷結果與藥品適應證相符;進一步完善藥品信息系統,加大合理用藥的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各種途徑提高合理用藥水平;調劑藥師應不斷學習,熟悉掌握藥物的理化性質、適應證、用法用量以及配伍禁忌,把好處方審核關,避免藥害事件的發生[7-8]。
6付藥管理
付藥交待是藥劑人員在調劑工作中用語言或文字將所配發的藥物的各類信息全面、明確、仔細、認真地交待給患者,應給予重視。付藥交待能使藥物能充分發揮最佳治療效果,促進合理用藥,避免或減少藥物不良反應,提高治療水平,且能提高病人的依從性。調劑人員應做好付藥交待具體內容包括,認真交待服藥時間、方法以、不良反應及處理方法,介紹復方藥物的成分組成,建議腸胃刺激的藥物與食物同服,特殊用藥要求的如嗎丁啉、亞沙比利等應在飯前15~30min服用;對于給藥方法與藥品說明書的方法不同的藥物,調劑師應交待清楚,應按醫生處方服用;藥劑人員應交待清楚特殊藥品的保管方法,如易吸潮變質、易揮發、易受熱而變質,應避免、應低溫,從而保證藥品的效能,確保用藥安全。對老年人、耳聾、記憶力較差或農村不識字的患兒,既要在發藥時口頭交待清楚,又要在藥袋或藥盒上寫清楚用法、用量,防止錯服和誤服。提高調配人員的自身責任心,注重業務學習,熟練掌握藥品規格、含量、劑量、配伍禁忌等,提高處方規范性[9-11]。
7構建醫院信息系統
建設以患者為中心的醫院信息系統,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務質量,提高決策支持能力,進而提高社會及經濟效益。一般醫院信息系統的功能模塊包括門急診管理子系統、住院管理子系統、藥品管理子系統、藥品管理子系統、物資、設備管理子系統、病案管理與醫療統計子系統、財務管理與經濟運行分析子系統、信息綜合查詢子系統與輔助決策支持子系統。其中與藥品物流管理相關的模塊分別為,門急診管理子系統,以患者的就診環節為軸線,使患者掛號、就診、交費、取藥、治療的活動形成一個整體,實現電子化運作,解決長期困擾醫院管理上存在的“三長一短”現象。住院管理子系統能準確管理住院患者動態的信息,及時核算住院費用,增加醫院對患者的透明力度,提高住院系統的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加快病床的周轉率,杜絕漏費、欠費現象的發生。藥品管理子系統包括各類藥品庫存管理、門診藥品管理、住院藥房管理、中西藥房管理、中西藥庫管理等功能,統計分析各類藥品的相關數據,減少庫存藥品的資金占用,避免藥品的過期、流失等現象,提高醫院的經濟效益[12-13]。
重慶市《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經營許可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內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指導和監督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開展《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日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四條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14條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規定,開辦藥品批發企業(含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之規定,第83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負責人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且必須是執業藥師;即必須有1名執業藥師,2名以上從業藥師或藥師。身體健康,能在職在崗,履行質量管理等職責。
(四)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藥品的知識,無嚴重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記錄。
(五)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經營中藥飲片的必須建立中藥飲片庫。各庫區實行色標管理,并配置溫濕度監測儀。倉庫中具有適合藥品儲存的專用貨架和藥品入庫、傳送、分檢、上架、出庫現代物流系統的裝置和設備;
(六)具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藥品的購進、儲存、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及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經營各環節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實現接受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的條件;
(七)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藥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經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預防性生物制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的;
(三)質量管理負責人必須為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有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藥師、藥師、醫師)。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市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農村鄉鎮(含鄉鎮)以下地區設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應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醫學、化學、生物)中專以上學歷,并經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的業務人員。
企業營業時間,質量負責人及處方藥審核人員應當在崗在職。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其他商業企業內設立零售藥店的,必須具有獨立的區域;
(五)在市(區)開辦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營業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縣城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倉儲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鄉鎮村開辦藥品零售經營企業的,營業和倉儲面積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本辦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有關內容統一制定。特管藥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的核定。
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范圍: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生物制品;
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原料藥及其制劑、生化藥品。
從事藥品零售的,應先核定經營類別,確定申辦人經營處方藥或非處方藥、乙類非處方藥的資格,并在經營范圍中予以明確,再核定具體經營范圍。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預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八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4.擬設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情況。
5.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管理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事項屬于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組織機構情況;
4.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5.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質量負責人、驗收人員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不在原注冊單位工作的證明;
6、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倉儲設施、設備目錄。
7.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五)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家局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按照以下程序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一)申辦人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提出籌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
2.擬經營藥品的范圍;
3.擬設營業場所、倉儲、設施、設備情況。
4.申報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申辦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2.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3.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發給申辦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辦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三)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人。不同意籌建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辦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四)申辦人完成籌建后,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3.擬辦企業質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4.申請材料真實性的自我保證聲明。
(五)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組織驗收,作出是否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辦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分局對申辦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受理部門應當聽取申辦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十一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當將已經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予以公開,公眾有權進行查閱。
對公開信息后發現企業在申領《藥品經營許可證》過程中,有提供虛假文件、數據或其他欺騙行為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并依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新開辦的藥品批發企業或藥品零售企業,在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應向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第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是企業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法定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四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五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
申請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變更手續。
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機構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必須出具上級法人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第十七條 企業因違法經營已被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發證機關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變更申請和變更申請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應由原發證機關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變更后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藥品的,持證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按本辦法規定的申辦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回原證,換發新證。不符合條件的,可限期3個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注銷原《藥品經營許可證》。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根據藥品經營企業的申請,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換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持證企業的監督檢查,持證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企業名稱、經營地址、倉庫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分支機構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二)企業經營設施設備及倉儲條件變動情況;
(三)藥品經營企業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職在崗履行職責情況;
(四)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
(五)發證機關需要審查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一)發證機關可以要求持證企業報送《藥品經營許可證》相關材料,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職責;
(二)發證機關可以對持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1.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2.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較多的企業;
3.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4.發證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企業。
《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工作可一并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違反《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經營企業,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進行整改。對違反《藥品管理法》第16條規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發證機關依法對藥品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有關監督檢查記錄。現場檢查發現有重大違法違規現象,發證機關應當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換證的;
(二)藥品經營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銷、收回、繳銷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的;
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注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自治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分局應建立《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換證、監督檢查、變更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將《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發證、變更等情況報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因變更、換證、吊銷、繳銷等原因收回、作廢的《藥品經營許可證》,應建檔保存5年。
第二十九條 企業遺失《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立即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關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原核準事項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企業終止經營藥品或者關閉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繳銷。發證機關吊銷或者注銷、繳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姓名、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藥品經營許可證》證號、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編號方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三十三條 《藥品經營許可證》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與本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標準
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擬辦企業名稱:申請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門: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1. 申請人完成企業籌建工作后,填寫封面和表1,報開縣食品藥品監管分局
2. 填寫內容應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3. 報送申請書及其他申請材料時,按有關欄目填寫執業藥師或專業技術職稱和學歷的情況,應附有執業藥師注冊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學歷證書的復印件。
4. 其他申請材料,應統一使用A4紙,標明目錄及頁碼并裝訂成冊。
5.申請人填報本表時應附如下申報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擬辦企業核準證明文件;
(2)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3)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書;
藥品是防病治病、關系群眾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發(1994)5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整頓和規范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14號)精神,加強藥品價格管理,規范藥品價格秩序,合理調整藥品資源配置和藥品結構,扭轉醫藥市場混亂狀況,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減輕公費醫療、勞保和群眾負擔,特制定〈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為貫徹好國務院關于加強藥品價格管理的精神和〈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保證政令暢通,國家計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貫徹〈辦法〉、整頓藥品價格的實施方案(另行下達)。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國家計委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工作。為保證藥品價格改革的順利實施,對有悖于〈辦法〉和不按統一部署、違反價格管理權限和不按程序自行出臺的藥品價格文件,國家計委將予以通報并責令其糾正。各地在貫徹藥品價格管理辦法及分類作價辦法中,不得對藥品價格進行普遍提價。在貫徹作價辦法、全面審價中,要結合市場供求情況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邊審邊改,按藥品價格管理權限進行有降有升地調整,切實使現行藥品價格總水平降下來。
附: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促進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有關行政機關和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它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藥品經營者),進行藥品價格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藥品價格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第四條、國家對藥品價格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促進公平、正當、合法的價格競爭;維護國家利益,保護藥品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
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是藥品價格的主管機關;各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積極協助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管理藥品價格。
第五條、國家對下列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藥品;
(二)臨床應用面廣、量大的少數基本治療藥品、預防制品;
(三)一類精神藥品、一類麻醉藥品和避孕藥具等特殊藥品。
屬于中央政府管理價格的藥品目錄,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屬于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的藥品目錄,由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必要時,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協調。
各級醫藥行政管理部門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及省級以下價格管理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制定藥品價格管理目錄。
第六條、國家已明確放開價格的藥品由藥品經營者自主定價,不受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限制。具體品種目錄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頒布。
第七條、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以外的藥品價格由藥品經營者按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自主定價,其中部分品種實行企業提價申報或備案制度,具體品種目錄由省級價格管理部門頒布。
第八條、國產藥品價格的制定與調整,要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兼顧國家、企業、醫療單位和患者的利益,保持市場藥價的相對穩定。
(一)藥品出廠價格的制定應能合理彌補成本,以法計稅,合理確定利潤,反映供求狀況;鼓勵研制和開發新產品,實行優質優價。
(二)藥品銷售價格的制定,應本著促進藥品合理流通、減少環節、打緊費用的原則,使經營者在彌補經營成本后能獲得適當利潤。
對藥品流通環節價格實行差率控制,并區別藥品的不同情況實行差別差率。具體的進銷差率、綜合管理費率和批零差率依照藥品作價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進口藥品價格應本著下列原則,確定進銷差率和國內銷售價格。
(一)國內不能生產、醫療急需、必須組織進口的品種,其進銷差率按略高于國產藥品的進銷差率安排。
(二)國內已有生產,但療效不穩定,需要部分進口的品種,其進銷差率執行國產藥品的進銷差率。
(三)國內已有生產且能滿足需要尚有少量進口的,其進口成本高于國內同類品種價格的,執行國內價格;低于國內價格的,其價格按低于國產同類藥品價格的原則安排。
(四)非口岸地組織進口的藥品的國內銷售價格,凡國家有價格的均執行國家定價,國家未定價的由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核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凡獲得國家級“衛藥試字”批準文號的一、二類新藥,在試生產期內其出廠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并報國務院和省級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其銷售價格按作價辦法規定的差價率作價。
新藥獲得國家級“衛藥準字”批準文號后,由國家價格管理部門確定其價格管理權限。
第十一條、醫院自制藥品要嚴格按國家財務制度有關規定核算成本,本著保本的原則制定價格。具體作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保健藥品價格的制定,要質價相符,禁止牟取暴利。出廠價格的單位產品銷售利潤率一般控制在20%以內。個別投資大、療效好,利潤率確需突破規定的,生產企業須報經省級價格管理部門批準。批發價格、零售價格按化學藥品作價辦法規定的差價率作價。
第十三條、化學藥品、生物制品、生化藥品、醫院自制藥品、中成藥、中藥材及飲片等各類藥品的作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所有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作價辦法。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價格管理部門、醫藥管理部門及藥品經營者在制定與調整藥品價格時,都要嚴格按照藥品定價和調價程序辦理。
(一)列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價格目錄的藥品價格,需要制定、調整時,生產企業要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和國家規定的程序向價格管理部門和醫藥管理部門提出定、調價報告,并按要求附財務報表、成本核算表及市場供求情況等有關資料。
(二)實行提價申報的藥品價格,企業在制定和調整價格前要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向價格管理部門申報,審批部門自收文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復,逾期未批復的,企業可按申報價格執行。
(三)實行調價備案的藥品價格,企業須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于調價十五日前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藥品價格分工管理權限每半年向價格管理部門上報一次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價格資料,每年向價格管理部門上報一次實行提價申報或調價備案的藥品價格資料;
(二)每年進行一次內部審價,并接受價格管理部門的抽查和審核;
(三)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單位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
第十六條、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和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一)越權制定或不執行屬于政府定價的藥品價格的;
(二)超過政府指導價規定的浮動范圍或最高限價、最低限價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藥品提價申報或調價及新藥試銷價格備案制度的;
(四)藥品生產企業突破規定的利潤率的;
(五)超過規定的流通環節差價率或綜合經營管理費率,加價倒賣藥品的;
(六)采取降低質量、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提高藥品價格的;
(七)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八)為排擠競爭對手,低于成本價格傾銷藥品的;
(九)進行價格歧視,實行區內外兩種價格的;
(十)高抬虛定價格進行回扣的;
(十一)未經批準,自行制定國家管理的藥品中的新劑型新規格品價格的。
(十二)其它藥品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本辦法頒布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