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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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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

第1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彝族地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F0-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1-0157-03

社會管理創新是我國當前的新課題,而將社會管理創新與西部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機制融為一體的課題研究,在我國則是首次。目前,在糾紛解決機制上,國外有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研究,特別是美國的“司法ADR機制”以及日本學者棚瀨孝雄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對我國法學理論與實務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國內對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方興未艾,并產生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學術成果。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國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體大量出現,導致矛盾糾紛多元化和復雜化,社會矛盾糾紛在利益糾紛下往往轉化為或者包含著民族、宗教等問題,最嚴重時,在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影響和控制下,利益糾紛轉化為影響國家安全、國家關系等社會糾紛。面對西部民族地區日益紛繁復雜的糾紛解決需求和糾紛處理機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資源的相對有限,各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構筑一個適合民族地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的重要意義和緊迫性。基于此,我們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背景下,選擇了西部民族地區的一個縣(越西縣)為樣本,來探討西部民族地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

越西縣地處偏遠的四川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隸屬涼山彝族自治州。東鄰美姑縣,南接昭覺縣、喜德縣,西界冕寧,北連甘洛縣、石棉。幅員2 256.47平方公里,轄9個地區工委、5鎮、36個鄉、288個村、908個村民小組、2個街道居委會。現在有漢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滿族、瑤族、侗族、納西族、布依族、白族、壯族、傣族等民族分布,總人口23.45萬人。

過去在國家解紛解決機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縣有著彝族特有的糾紛解決機制,即“德古”領導下的民間調解。但國家建立了正式糾紛解決機制之后,彝族傳統的“德古” 民間調解漸漸被取而代之。20世紀90年代末至今,隨著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大量出現,越西縣也逐漸建立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大調解工作體系,擁有調解、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2012年,我們調研了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開展的情況,發現該縣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后,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問題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一)通過非訴訟方式處理糾紛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560起,結案556起,結案率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480起,結案477起,結案率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共571起,結案570起,結案率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結案率呈上升趨勢。然而,通過非訴訟方式處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493起,結案1412起,結案率為94.5%;2010年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275起,結案1176起,結案率為92.2%;2011年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 811起,結案1 056起,結案率為90%。這些數據反映出該縣法院訴訟壓力得到了一定的緩解,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對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產生了諸多不足

由于該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較多,出現了辦案人員短缺的窘境。同時,由于在民族地區,民族案件逐漸增多,由于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會說漢語,而法院中會講彝語的工作人員較少,從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另外,該縣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齡結構偏大加之業務能力不強,在不斷增多的案件壓力下,辦案質量得不到極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過程中,傳統的調解方式在民間重新出現

由于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各糾紛解決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時地解決各類糾紛,這就導致了越西縣過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間調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現。在彝語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態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間的病態,懲罰非正義的行為”。在彝族地區,人們把熟知習慣法及其他社會規范,遇到糾紛能明析事理、仗義執言、以理服人的頭人,尊稱為“德古”。過去,在我國彝族地區,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難糾紛或者案情復雜、矛盾尖銳或涉案人數較多時,則會請“德古”等民間權威來進行調解,從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糾紛。雖然越西縣又出現了“德古”民間調解,但由于“德古”屬于至今并未納入正式制度的民間調解,未成為多元化解紛解決機制的一種解決方式,所以當地諸多彝族群眾雖然內心很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處理糾紛,但迫于司法途徑的權威性,仍選擇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當地群眾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認同感不高

從調查問卷的信息來看,我們發出調查問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問卷總數的68%)的問卷一般群眾反映:他們對于矛盾糾紛的解決仍傾向于人民法院。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通過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權益;而調解僅僅作為一種盡力讓雙方達成共識的一種方式,不具有強制力,同時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權益,與其浪費時間在調解上,不如直接走訴訟程序。從調查問卷反饋的信息來看,當地群眾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認同感不高,更認同人民法院的訴訟解決機制。

上述四個方面反映出:越西縣非訴訟方式解決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訴訟壓力在增大,群眾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認識不夠,這些問題充分說明在該縣宣傳、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健全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義

越西縣隨著經濟的日漸發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關系也不斷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也隨之出現。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體制的轉換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國市場經濟呈現出繁榮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在覺醒和增強,各種形形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漲,各種價值觀念交互碰撞,矛盾錯綜復雜。所以在社會管理創新下完善彝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

(一)有利于促進西部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與發展

在建設西部民族地區和諧社會中,努力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糾紛機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價值相互滲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有效預防、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大事。在“社會管理創新”這一時代背景下,引導涼山州越西縣彝族地區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發展,進而推廣到周邊的少數民族地區。對于維護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有利于尊重糾紛主體的多樣選擇,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體現了糾紛主體對各種解決糾紛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糾紛主體的各種選擇,讓糾紛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身利益選擇解紛方式。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并將其絕對化。它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重視民間和社會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為當事人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以實現不同的價值。

面對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多發性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必須發揮多元優勢,針對各類糾紛的不同特點,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在于:程序簡便靈活,效率較高;化解糾紛的成本低廉;能夠妥善解決情與法、情與理、法與鄉規民俗的沖突;能夠拉近糾紛處理者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減輕法院的壓力

司法的過高期待和傳統糾紛解決途徑的單一化會直接導致法院壓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動機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數、簡化訴訟程序尋找出路,這必然會妨礙程序的正規化,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在司法資源短缺、訴訟成本不斷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當的情況下,司法資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會不斷擴大。而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向當事人提供便捷、及時、經濟和符合情理的非訴訟服務,擴大法律服務的綠色通道,達到司法資源的優化利用,最終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三、完善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內部的完善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涵括了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和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兩類。

1.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完善。越西縣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構建和諧社會和服務經濟建設為目標,強化訴訟調解。在規范層面上,該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越西縣人民法院規范訴訟調解規則》及越西縣人民法院、越西縣司法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以此來規范調解工作。在原則上,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堅持走調解多判決少的路子。在目標考核上,將調解結案率納入目標考核,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目前該院創新調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調解工作。將庭前調解與庭中調解相結合,庭內調解與庭外調解相結合,同時,采取委托單位(組織)調解和人民調解員及親戚朋友調解的方式,把民事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訴訟調解過程,努力提高案件調解率。

2.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完善。目前,該縣已有幾個鄉構建起了“大調解”工作體系,如南箐鄉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該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嚴格將社會矛盾化解作為綜治維穩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實,把矛盾糾紛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應的機制。具體做法為:一是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為組長,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為副組長,具體負責“大調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主要負責研究部署相關工作、排查矛盾糾紛、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調解力量、協調處理重大矛盾糾紛、培訓調解員、建立健全工作臺賬。三是擴大調解網絡覆蓋面。建立健全縱向覆蓋鎮、村(居)、社三級,橫向覆蓋各單位(部門)的調解網絡,做到“哪里有群眾,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調解員工作”。

總之,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下,越西縣自2011年以來,堅持“一手抓預防,一手抓調處”,嚴格落實縣、鄉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調處工作制,切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同時,以鄉(鎮)、單位綜治辦為載體,深化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形成了上下聯動、左右互動、運作高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網絡,充分發揮各級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著力強化矛盾糾紛疏導能力。通過實行聯合接訪、上門接訪、內部調解等方式,進一步暢通民意表達和訴求渠道,矛盾糾紛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在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顯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縣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215件,調處矛盾糾紛183件,調處率為85.1%,實現了矛盾糾紛“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的目標。

(二)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機制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僅由多個糾紛解決機制共同組成,更重要的是這些機制在獨立運作的同時,強化銜接,互相配合,實現功能互補。首先,應重視調解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相關協調指導機構,并定期了解人民調解的工作進展,從而研究相應對策,解決問題,不斷推進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庭審觀摩和聯合培訓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等組織密切聯系,強化工作配合,達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真正意義上的功能互補。最后,應強化宣傳引導,推廣好的經驗,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更大的優勢,進而在全縣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三)嚴格規范各類糾紛解決機構

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來自糾紛處理機構的過于松散,這使得機構內部工作人員辦案效率低、缺乏足夠的工作熱情,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現象。由此可見,嚴格規范各糾紛解決機構,對于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應在各糾紛解決機構建立嚴格的工作規章制度,規范各類運行機制,實行當事人監督制度,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

(四)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應將越西縣彝族特有的民間調解納入正式的民間調解制度,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解紛方式。“德古”調解在越西縣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將“德古”調解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定會從源頭上解決諸多尖銳的民族矛盾糾紛,確保少數民族地區和諧穩定。當前可將“德古”調解逐步實現規范化,將其職責范圍定位在民事糾紛中,至于刑事糾紛必須通過刑事訴訟解決,促進“德古”與人民調解逐步融合。廣泛吸收民間有威望的“德古”進入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培訓增進其對國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進兩種調解方式不斷融合,功能互補。在當事人權限范圍內,調解活動的方式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可以以“德古”調解方式進行。

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越西縣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實現各類糾紛解決機制功能相濟、有機銜接,從而增強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性,促進彝區和諧穩定,正是當前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背景下,我們相信越西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將走上科學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軌道,有效地促進彝區的社會穩定和發展。

參考文獻:

[1] 劉永強,喬聞鐘.民族地區法治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新探索——關于“北川模式”的調研與思考[J].西南科技大學學報,2007,(5):5.

[2] 劉永強.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北川模式[J].黑龍江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2009,(4):18.

[3] 馬爾子.淺談涼山彝族德古[J].涼山民族研究,1992,(創刊號):15.

第2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關鍵詞]糾紛;解決;對策;方法

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們應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立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探索社會糾紛解決的多樣化、合理化機制。及時有效地解決社會糾紛。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減少解決糾紛的成本和周期,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以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一、基本理念

我國目前正處在一個有史以來最為多元化的狀態之中,我們應當以多元化作為制度設計的目標。1.解紛主體要多樣化。解紛主體不僅應包括具有國家屬性的解紛主體(如法院、行政機關),還應包括非國家屬性的民間主體(如民商事仲裁機構、群眾自治組織、行業組織、人民團體、中介組織);不僅應包括自然人解紛主體,還應包括組織形態的解紛主體;不僅應包括特定行政區域的解紛主體,還應包括跨行政區域的解紛主體(如區域性調解組織);不僅應包括專門性的解紛主體(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還應包括綜合性的解紛主體(如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等。2.解紛方式要多樣化。向社會提供的糾紛解決方式要盡可能多樣,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濟、公力救濟,調解、和解、仲裁、判決等,既包括國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間習慣等。既包括強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導、疏導的軟性手段。

二、總體思路

要完善我國的多元解紛機制就必須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問題。應該說,我國的糾紛解決機制從來都不是單一的。且部分地區在最近幾年的實踐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發展,但總體上看,還有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體現在:一是資源配置不盡合理,重訴訟解決輕非訟解決,致使訴訟外的解紛方式被邊緣化,未能保持持續健康發展:二是糾紛解決機制未能形成一個有機協調統一的整體和解紛鏈,非訟解決機制各方式之間、訴訟與非訴訟之間缺乏必要的銜接,各類解紛機制各自為政的現象突出,導致解紛效率低下,解紛能力退化;三是未能完全明確各解紛主體的分工和責任,致使各主體相互推諉,解紛不及時;四是國家法和民間社會規范的沖突未能得以有效緩解,導致糾紛解決社會效果差;五是解紛的社會力量和資源未能充分調動。大量糾紛未經過濾即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導致“案結事不了”的情況時有發生。涉法涉訴上訪大幅增加,訴訟解決糾紛的公信力遭受威脅。

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多元解紛機制應以定紛止爭、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為基本目標和價值取向,在這一指向下,國家應根據解紛的總體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給多元、多方位、多層次的、能滿足或適應不同需求的糾紛解決方式。并合理匹配資源:這些方式之間既要能相對獨立、可供選擇,又要能緊密對接、協調共存。

三、基本對策

1 搭建平臺,理順機制。實行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是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構建的關鍵。黨政職能部門是疏導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責任主體,黨委、政府要發揮主導作用,關注民生,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科學決策,從源頭上減少政府和領導工作上的紕漏和失誤,避免政府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制定正確的應對矛盾調節機制與對策。

第3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摘 要: 我國社會正處于經濟變革轉型階段,大量新型矛盾、糾紛涌入法庭,基層法庭應接不暇,突出表現為“案多人少”,因此,在司法改革進程中探索基層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很有必要。以曲靖市沾益區花山中心法庭為例,分析基層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對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機制構建提出設想。

關鍵詞: 人民法庭; 多元化糾紛

 

在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與現有法律體系的完善、法律文化構建等方面相比,司法是與人民日常工作、生活聯系最為緊密的。人民法庭作為基層法院的派出機構,雖然是司法改革最微小的單位,但卻發揮著重要而獨特的作用,其工作質量的好壞對法院的整體工作有直接的影響。不斷產生的基層民事糾紛,使傳統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與當下人民生活的需要已經不相適應,大量的糾紛涌入人民法庭,法官超負荷的工作現狀,使人們更多地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構建作為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立足點。為了了解花山法庭目前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否有效,以及需要如何來完善法庭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筆者對此做了調研。

一、花山法庭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概況

花山法庭位于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花山街道境內,地處云南最大的煤化工業園區內,為沾益區人民法院唯一一個派出鄉鎮法庭。法庭轄5個鄉鎮,67個村委會,440個村民小組,689個自然村,轄區總面積1710平方公里,人口21萬余人,近三年年平均收案800余件。收案在2017年、2018年均達到負增長。筆者通過對花山法庭近三年涉及多元化糾紛解決情況進行專項調研,梳理出以下特點:

(一)依托司法體制改革和司法責任制明確庭內多元化糾紛解決責任分配

法庭按照1+1+1”模式推行責任制工作,組建由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組成的審判團隊,以及其他人員組成的包括登記立案、訴前工作、庭前準備等職責在內的綜合保障團隊。

綜合保障團隊履行以下有關多元化糾紛解決的職責:1.運用多元化糾紛機制,運作好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對接平臺,完成了轄區內的司法確認案件;2.做好立案前的法律釋明工作,聯動相關基層組織或行政部門給予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3.運用委托調解、指定調解平臺做好訴前及庭前調解工作。

(二)內部協作,靈活運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綜合保障團隊根據雙方意愿,及時確定提前調解和速裁方案,力求做到案件交接審判組前完成1/3以上的調撤率和速裁率。案件交接審判團隊時,綜合保障組應及時向審判組交換案件信息,包括當事雙方爭議的焦點及各自底線和主觀意圖,審判組認為還有可能進行調解的已開庭案件,再次移交給綜合保障組進行庭后調解及法律釋明。

(三)形成“網格化管理”的解決機制

法庭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充分發揮司法推動作用,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指導綜治組織、人民調解組織等調解民事糾紛。“三室合一”即在基層警務室、調解室、綜治室形成固定對接平臺,加強同“三室”的聯系和交流,并通過平臺指導“三室”工作人員的業務,并與“三室”互動,相互交流信息,相互合作,形成合力,積極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另外,在有條件鄉鎮成立訴訟服務站,在部分村級基層組織成立訴訟服務點,法庭與轄區內各訴訟服務站(點)定點聯系,法官定片定責全面對接,聯同人民陪審員、調解員和訴訟信息聯絡員形成“三員合一”聯動機制,為轄區群眾提供法律咨詢、就地調解、及時化解等便民服務。

( 四) 多元聯動調解機制

總體來看,法庭在構建多元化解紛機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層次豐富多樣的、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當地群眾多元司法需求的解紛機制,但我們也要清楚地看到現有解紛機制存在的不足: 一是注重法庭附設調解和委托調解,但忽視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當事人不能有更多解紛途徑選擇; 二是調解員的選聘注重社會經驗、身份地位和專業知識,但忽視了調解的進行還需要調解技能、調解人倫理、職業認同感等; 三是對于非訴調解的調解協議效力,雖然通過引導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和申請法院制作調解書等方式來確保得到執行,解決當事人選擇調解的后顧之憂,但要注意調解協議過多地進入強制執行無疑不符合調解的本性,特別是在達成調解協議后,為了獲得執行,當事人還需申請司法確認或申請制作調解書,這無形當中又增加了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與選擇調解的初衷相違背。四是多元解紛對接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主要存在的問題是,訴前引導有限,只是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然后由法院安排委托調解,當事人的選擇受到限制。

三、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

“一個社會不斷趨于和諧,構建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為不同的矛盾糾紛提供多渠道解決途徑,相互協調、補充。通過司法解決糾紛的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將全部的糾紛引入司法也不現實,應當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1]因此,在現有糾紛的解決方式下,筆者根據法庭多元化解決糾紛的要求,通過資料與實踐分析,對其進行合理整合,未來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人民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設立訴調對接平臺,完善訴與非訴協調機制

在人民法庭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邀請婦聯協會組織、相關人民調解組織入駐法庭調解案件,盡可能地使“訴調對接”平臺的分流、釋明、協調、推廣等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在平臺設計上要考慮平臺的綜合服務能力,將訴訟服務、信息咨詢、立案登記等功能加以融合,實現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相結合。為保證“訴調對接”工作能夠長期有效地進行,人民法庭應當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對“訴調”工作負責,并與調解、公證等機構或組織進行合作,在訴訟服務中心等部門設立調解工作室、服務窗口。人民法庭可就類型化糾紛不定期進行業務指導,對審理的典型案例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旁聽,或通過其他形式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水平,更好地解決糾紛。同時,人民法庭也要對基層行政機關就民事糾紛進行的調解予以支持,積極與行政部門、其他司法行政機關進行溝通,以期建立長期有效的信息交流、共享、溝通的合作機制。定期為調解員舉辦培訓活動,將在基層遇到的經常性案例進行匯編匯總,給予其有效的指導。在其他民間調解組織參與到較為復雜的糾紛時,人民法庭可以及時提供相關法律解析,依法提供相關調解意見。

(二)有選擇實行訴前強制調解

所謂訴前強制調解是指當事人將特定類型糾紛訴諸法院之后,法院在正式受理案件之前,將案件交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組織人員進行調解。[2]  2012 年民訴法規定了訴前調解制度,法院對適宜調解的糾紛可以在訴訟前進行調解。但由于“適宜調解”過于原則,且法律也沒有對訴前調解區分任意調解和強制調解,因此司法實務中,訴前調解沒有得到有效利用。當前在大量矛盾糾紛涌入法院的情形下,需要充分發揮訴前調解的分流作用。除了可以通過法律指導引導當事人主動選擇調解外,還可以根據糾紛繁簡、金額大小等情況來決定是否適用訴前強制調解。目前已有省市規定了訴前強制調解,如《北京法院立案階段多元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八條關于適用案件范圍的規定明確了訴訟標的額10 萬元以下的民間借貸糾紛適用立案前調解前置程序。(注)

(三)運用綜合措施,提高多元糾紛解決效率

法院內外相關制度的完善是法院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保障,也是提高解紛效能的關鍵。因此,就內部考核機制而言,對法官的考核標準應當做適當調整,不能再單純地以結案數量作為法官考核的基本依據,而應當將法官指導、培訓、引導人民調解以及培訓調解人員,或是非訴調解組織申請進行個案協助的工作都應適當納入考核范圍。同時,逐步完善速裁機制,充分發揮基層人民法庭的優勢,快速審理、快速調解、快速裁決的職能作用。另外,可適當延長審理期限,在糾紛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且法院對其和解活動進行委托調解或協助調解時,可以規定將庭外調解的時間不納入審理期限,對原限定期限內未達成調解經法定程序延長期限的,所延長期限也可不計入審限。

四、結語

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的構建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這必然是個復雜而長期的過程,其中需要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也需要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嘗試新做法。要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看成開放體系,所有能有效解決糾紛的機制均可以納入,而不限于本文所述的調解、仲裁和訴訟。筆者期待不久的將來花山法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更加豐富完善,為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做出一份貢獻。      

 

注:訴前強制調解在實踐中被賦予多種術語表述,如“調解前置主義”等被當作訴前強制調解的同義語。( 參見王福華《論訴前強制調解》,《上海交通大學學報( 哲學社會科學版) 》, 2010 第2 期第19-27 頁) 可見《北京法院立案階段多元調節工作的規定》里規定的“調解前置程序”指的就是訴前強制調解。

 

參考文獻:

[1]公丕祥. 健全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J].江蘇法制報,2008( 3) : 79.

第4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近年來,成都市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堅持人民調解工作為黨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務,為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服務,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取得了顯著成效。據統計,2005年各級調解組織對所發生的35119件民間糾紛進行了調解,調解成功34282件,成功率達97.6%,比上年提高了1.54%: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304件、1357人次;防止群體性上訪510件、18983人次。與前年相比,這種防止糾紛激化、引發社會不穩定的事件有所下降。

目前,全市已建立起各類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4765個,調解人員41545人,調委會委員19406人,其他調解人員22139人。

面臨的新問題

多年以來,人民調解工作一直發揮著調解社會矛盾、緩解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變化和社會矛盾的轉移,人民調解工作也面臨許多新問題。

利益格局變化帶來新的社會矛盾和糾紛。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調整,人民調解的范圍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房屋宅基地以及生產經營等常見性糾紛發展到土地承包及流轉、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下崗待崗、企業改制重組、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諸多方面。據統計,因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勞動糾紛、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等引發的矛盾和糾紛2004年為8364件、2005年為10192件,占整個糾紛的25%和29.02%;其中,土地承包、征地拆遷、勞動糾紛等均呈上升趨勢。

社會組織發展緩慢導致調解作用發揮不夠。社會結構的不斷變遷,使傳統的單位組織逐漸解體,以利益、價值和觀念共同為特征的新型的共同體正在生成。新的社會利益主體和社會需求呼喚著新的社會組織,更期待著社會組織發揮自我管理、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但在成都市,社會組織的發展還比較緩慢,特別是農村尚處于起步階段。由于社會組織發展不足,由社會組織承擔的調解功能就發揮不夠:一方面群眾的權益需求缺乏有效的表達渠道,難以得到社會的關注;另一方面被壓制的權益訴求往往因社會組織的缺失和調解不力,發展成政府同群眾之間的矛盾。

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偏低難以適應新時代要求。從全市來看,調解人員共有41545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有6574人,僅占15.8%;高中學歷有20611人,占49.6%,初中以下有14360人,占34.5%,調解員的文化知識和法律知識還普遍偏低。加上調解員年齡老化,受過專業培訓的比例也較小。文化素質的偏低和法律知識的不足,直接帶來的是T作能力有限、工作方法欠缺,難以滿足當今社會發展的需求,影響糾紛的調處質量。

建議與對策

日前社會正處于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時期,各種體制碰撞、思想碰撞、利益調整的碰撞,都導致了社會矛盾糾紛的增多。處理不當,容易使矛盾糾紛激化導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群體性上訪事件。因此,做好人民調解工作,把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積極培育新型社會組織內部的調解力量。許多復雜的利益沖突引起矛盾糾紛都是通過社會組織之間的談判、協商來加以解決。因此,社會組織作為政府和民眾之間的緩沖器,調解矛盾和糾紛的作用不可替代。在各種矛盾和糾紛初起之時,最先覺察的往往是扎根于人民群眾之中的社會組織。早覺察,早調解,可以避免局部矛盾釀成全局性沖突。以行業組織為例,由于行業組織具有熟悉行業情況、與成員聯系緊密的優勢,由其來調解行業成員之間以及與行業有關的糾紛就較其他民間調解組織具有不容置疑的優勢。所以,一方面要改變對社會組織重監管、輕建設的思路,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支持,鼓勵社會組織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因勢利導,在這些新型的社會組織中建立調解機構,擴大人民調解的組織基礎,并以此形成專業化的優勢。

科學構建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制。面對社會矛盾糾紛的不斷轉移和復雜性,人民調解工作還需要建立健全一個更加合理、高效、公平、能適應不同需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一是建立法院附設調解機制。這是一種雖然以法院為主持機構、但與訴訟程序截然不同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我們可以借鑒上海等地探索建立訴訟內調解工作在法官主導下適度社會化的新模式;二是建立人民調解專業機構。這個機構與其他民間、自制調解組織相比,在經費上、組織上、人員上有所保障,它由政府埋單,以法律服務人員或志愿人員組成,專門從事調解工作,確保人民調解工作更具專業性、權威性。

建立一支高素質、能力強的人民調解隊伍。通過選聘那些公道正派、有文化知識、業務素質較強、群眾威信較高、懂法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擔任人民調解員,吸收符合條件的離退休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法律工作者等自愿加人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的培訓計劃、統計排查、信息反饋、回訪等各項工作制度,與法院共同建立人民調解培訓基地,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整體素質和社會公信力。還要大力推行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制度,通過考試考核,發給等級證書,使之成為聘用調解員的重要依據,從而穩定基層調解隊伍和維護調解的法律威信。

我國畢竟有著歷史悠久的非訴訟解決糾紛的傳統,擁有現存的各種調解、仲裁制度及豐富的經驗,社會主體對這些方式亦有長期的認同和習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現實運作中也有較好的基礎,因此,只需要在現有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就能應對新的社會矛盾,化解新的糾紛。

第5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以黨的大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縣綜治委的工作部署,認真扎實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確保公司工作順利開展,構建和諧平安社會。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排查調處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各類矛盾糾紛和處置能力,要實現“五無”工作目標,即無刑事案件發生、無治安案件發生、無災害事故發生、無越級上訪事件發生,無參與組織人員和組織活動。整體工作績效要實現“五個”提高,即:維護社會穩定能力明顯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明顯提高;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水平明顯提高;執行政策法規的水平明顯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明顯提高。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深入扎實地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準確排查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掌握本單位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完善預警預測分析機制,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的苗頭要高度警惕,及時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要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系統全方位、多層面地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為解決矛盾和問題打下堅實的基礎。要認真抓好重點區域和重點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通過走訪用戶、接待用戶來訪、召開大客戶及行風監督員代表會議等辦法,進行摸排梳理,擴大排查的覆蓋面,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點和死角。對于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要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二)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要切實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于排查出來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實行領導包案、掛牌督辦,由公司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領導組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于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矛盾匯集到上級。

(三)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要增強調解意識,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活動中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引導群眾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分歧和隔閡,真正達到定分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要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教育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解決矛盾糾紛。同時,要堅持依法按政策辦事,防止為求得一時一事的解決而引起攀比和引發新的矛盾。

(四)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單位要以這次集中活動為契機,及時總結基層典型經驗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進一步整合綜治、維穩、調解、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會資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協調配合、聯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平臺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打牢基礎。

(五)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構建治安防范的長效機制,繼續深入貫徹落實鎮綜治委《關于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把思想認識、工作重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等切實轉移到預防為主上來,構建有效預防和及時發現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社會治安防范體系,完善公司治安防控網絡。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定期對單位內部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提升技術防范水平;扎實開展安全文明住宿小區創建活動,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堅決抵制和打擊黃、賭、毒等社會丑陋現象,反對。

第6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關鍵詞:ADR 多元化 高等院校 教育糾紛 解決機制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概述

(一)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概念

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訴訟的方式,一類是訴訟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謂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其意為“替代性(或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最初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 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目前,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廣為使用的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仲裁、調解、談判、案件評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審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評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會議(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 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 的共同性特征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第二,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運用和交易的空間;第三,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 具有非職業化特征,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第四,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其中民間性ADR 占據了絕大多數;第五,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看,包括仲裁在內的ADR 的構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裁判者(法官) ,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較之訴訟具有更重要的決定意義,因而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第六,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對抗性)。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的人民調解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都符合這些基本特征,可以被涵蓋在ADR 的范疇之內,盡管它們都保持著各自的特殊性。因此,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引入到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中,并結合高校教育的發展規律和高校管理的各種實際情況則形成了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最初構想。

(二)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特性

效益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作為一種法律所認可的爭議解決方式,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探索,也有個是否經濟的問題。如教育仲裁采用的程序簡捷、方式靈活,成為低成本、高效率的教育糾紛解決方式。第一,教育仲裁啟動基于學生的自愿選擇,增強了結果的可接受性,從而可以有效避免訴訟中經常出現的當事人纏訟現象,有利于糾紛的及時終結;第二,教育仲裁程序具有靈活性,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避免許多訴訟程序無法克服的繁文縟節,有效縮短解紛時間;第三,教育仲裁制度可以避免教育糾紛過多地進入訴訟程序,實現教育糾紛案件的分流,從而節約有限的司法資源。

衡平性。高等院校教育的特殊性要求承認和尊重學校自治,同時現代法治應當強調學生受教育權益的維護。因此,學校自治與司法介入必然成為一對矛盾。在司法介入與學校自治的搏弈過程中,學生的部分權益特別是學術權益難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護,所形成的糾紛亦難以在現有的解紛體制下得到排解。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貫徹了多元裁斷理念,突出了仲裁的衡平性特點。基于此,學校與學生之間的學術糾紛可以通過教育仲裁、人民調解獲得解決,從而能夠有效監督學校學術權力的行使,并改變學術糾紛缺乏有效解決途徑的現狀。在教育糾紛的權利救濟體制中,引入多元化糾紛解決制度,為教育行政糾紛、民事糾紛、學術糾紛的解決提供了統一的解決機制,衡平了司法介入與學校自治的矛盾。

人本性。構建和諧校園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目標。總書記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實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以通情達理的對話和非對抗的斡旋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對于有關身份和人身關系的糾紛,不至于導致爭端解決中雙方關系的惡化。而且以非訴訟方式的柔韌性靈活、妥善地處理糾紛,建立起矛盾沖突的緩沖機制,更加有利于化解矛盾。這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學生為本”的治校理念。

公正性。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強調多方主體的參與,這一制度安排使解紛過程得以透明、公開,能考慮到糾紛雙方的訴求,有效地避免了單一行政和司法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缺陷。如學校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和仲裁人員的三方性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仲裁人員在仲裁過程中的獨立性,從而促進了公正結果的形成。教育仲裁作為一種教育糾紛救濟途徑不具有強制適用性,學生可以自愿選擇,并自主選定仲裁員,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意思自治理念。即從主觀角度來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更容易實現糾紛解決的公正價值目標。

教育性。赫爾巴特認為教育是以道德的養成為最高目的的。教育必須形成學生一定的道德品質和道德觀念,使之成為“完善”的人,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手段還是教學。要進行道德教育,就必須進行教學。然而教學效果不僅受文化知識交流的影響還受到教學理念、學校文化、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的影響。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學校管理制度的一部分無疑會影響學生的思維和觀念,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就是本著“治病救人、懲防并舉、注重預防、注重教育”的原則通過建立“團體組織勸導——人民調解——教育仲裁——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訴訟”的梯級糾紛解決渠道,使學生在尋求解決途徑之前有一個對糾紛的理性思考過程,這對于緩解學生的心理沖突,促進學生客觀冷靜地分析矛盾糾紛提供了緩沖的機會,起到了自我反省,自我教育的作用。#p#分頁標題#e#

二、當前高校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

(一)當前高校教育糾紛的類型

行政糾紛。根據教育行政事務重要性程度和糾紛解決途徑的不同,行政糾紛又可以分為行政法律糾紛和行政管理糾紛兩類。前者主要包括受教育權糾紛、學歷、學位證書糾紛;后者主要包括處分決定糾紛、管理制度糾紛、選擇權糾紛、知情權糾紛。

民事糾紛。主要包括人身損害糾紛、財產權糾紛、人格權糾紛、知識產權糾紛。

學術糾紛。主要包括成績評定糾紛、學位論文判定糾紛、學位授予糾紛、實習就業指導糾紛。

(二)當前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不足

申訴制度的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生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向有關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處理。但該項制度并未得到規范、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盡管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設立及相關申訴程序,但申訴事項僅局限于行政糾紛,具體的處理程序仍不完善,缺乏雙方當事人的參與性,解紛過程實際由學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操控而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且申訴并不引起法律程序,申訴制度的公正性難以得到保障。

行政復議制度的不足。學校作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學生具有行政管理權,學校做出的行政行為理應納入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但是,我國行政復議法僅明確將行政機關沒有履行相對人申請保護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的情形納入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而教育法及其實施細則均沒有明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的情形和處理機制,導致行政復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且因行政復議機關為學校的主管部門,制度運行的公正性容易受到質疑。

訴訟制度的不足。有權利必有救濟。盡管我國教育法沒有確立對學校教育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但近年來,法院已經受理了大量的教育糾紛案件,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均為司法介入教育糾紛做出了重大突破。但仍需注意,教育糾紛的特殊性決定司法介入必須保持合理限度,現行訴訟法對教育糾紛的受理范圍明顯有限。一方面,基于學生與老師的特殊關系以及標的瑣碎、審限太長等因素的影響,許多教育糾紛不可能或難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學校的行政主體地位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理論上尚存爭議,實踐中法院往往以學校與學生的行政糾紛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而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學校與學生的民事糾紛只能訴諸民事訴訟法,適用普通的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沒有體現教育糾紛的特殊性。

解紛機制體系設計的不足。當前教育糾紛解決機制體系由申訴、行政復議和訴訟三部分構成,其中申訴、復議僅適用于行政糾紛,且行政糾紛適用訴訟存在一定障礙,而學術糾紛根本沒有規范、有效的解決途徑。整個解紛機制體系的設計不合理,解紛功能不強,直接導致教育糾紛難以得到有效、及時的解決,而學術糾紛根本無法解決,由此教育糾紛堆積,學生怨聲載道,學生與學校關系緊張,嚴重滯礙了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建立多元化高校教育糾紛解決機制的措施:

(一)改革和創新現有行政和司法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制度,發揮行政和司法在解決高校教育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

進一步提升行政協調解決糾紛的效能。通暢的社會溝通系統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歷史和現實都已經證明,強行壓制不滿情緒是不足取的。“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古訓可謂一針見血。因此,高校應構筑健全的利益表達制度和意見反映機制,在可控制的范圍內為學生設置相應的不滿情緒宣泄渠道,充分發揮行政協調解決糾紛的功能處與作用。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的程序建設。高校要切實履行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規定的義務,完善接待和處理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的工作機制建設,確保工作分工明確、協調統一,要把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人頭,對重大突發性糾紛要建立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做到及時反映,及時化解;二是要改進處理方式,對重大疑難的案件邀請學校有關職能部門領導和教師職工代表進行有針對性的評議,為妥善解決問題創造有利條件,同時建立和強化司法窗口“110”聯動的信息樞紐功能;三是要擴大強制性的行政先行處理的范圍,針對糾紛在某些領域的多發性,現階段可以考慮將行政先行處理的范圍擴大到知識產權、成績評定、人格權糾紛等領域,使當事人獲得非對峙性的和解機會,從而將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以有效地緩解司法工作的壓力。

建立市場化的司法協調糾紛解決機制。在調解環節中適時融入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功能逐步由服務主導型向糾紛導向型轉變,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有償咨詢和專業服務。建議高校與當地的律師事務所達成法律服務共建協議,成立學校法律顧問團,主要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為學校依法治理提供的決策支持,參與學校自治的各項工作,通過窗口“門診”、難點“會診”、熱點“出診”、突發事件“急診”的方式,針對性地開展糾紛調解、提供法律服務;二是參與高校聽證,將法律援助引入,動員律師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學生提供知識和道義上的支持,有效提升的質量,增強的法理含量。

健全涉高校案件的司法運行機制。法院在處理涉高校教育糾紛時,要堅持慎重、依法的原則,既要嚴格依法辦事,維護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落實好有關政策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注重并著眼于化解矛盾糾紛。為此,法院應做到“三完善、一充實”。應完善的三個“機制”包括:一是貫穿法院工作各個環節不穩定因素排查和調處機制,按照屬地原則定期對重點案件進行摸排調處,及時發現和解決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二是應急處置機制,要制定詳細的應急預案,確保能依法及時果斷有效處置各種事件;三是針對高校教育糾紛的特殊審判運行機制。首先立案時應熱情接待,努力穩定當事人情緒并認真做好指導訴訟的工作,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優先辦理;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向原告解釋清楚。其次選派擅長調解的法官承辦案件。在訴訟中查清、分清是非,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耐心解答,注意穩定當事人情緒,通過公平、公正的裁判解決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做到案結事了。要充分發揮調解程序在化解矛盾糾紛方面高效、便捷的功能,盡可能地實現調解結案。再次,將法制教育貫穿于在立案、審理和執行的整個過程,對個別妨礙正常訴訟的當事人及時制止并給予批評教育,防止個別當事人的不良情緒擴散到整個群體。“一充實”是指設立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以充實該區域的審判力量,緩解一直以來的審判壓力。高等院校人民法庭作為高校的派出機構和重要組成部分,將在調處小范圍糾紛、化解學校內部矛盾、維護校園和社會穩定中發揮重要作用。#p#分頁標題#e#

構建司法部門與高校職能部門的良性協調溝通機制。司法權的被動性和高校行政權的主動性決定了涉高校教育糾紛的救濟重在法院,防范和解決重在學校。特別是帶有一些政策因素的涉高校教育糾紛,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往往難以統一,由學校黨委、行政部門出面做一些工作,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反,如果行政部門不配合、不協作,可能使一些原本通過行政部門采取措施即可消解的矛盾無法得到及時妥善解決。為此,司法部門與高校行政職能部門之間應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以便加強協調,相互支持配合,及時完成共同的目的——消除糾紛,維護校園和社會穩定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高校立法或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建立了處理涉高校教育糾紛的經驗交流的平臺,以促進糾紛妥善解決。

(二)積極探索和推動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發揮人民調解、仲裁機構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在解決高校教育糾紛中的重要作用。

認真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建立人民調解在高校教育糾紛解決中的工作機制。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簡便、經濟、對抗性小,能夠做到情、理、法相結合,既打開當事人之間的“法結”,又打開當事人之間的“心結”,符合我國國情和校園文化傳統,易于為當事人接受,有利于推動和諧校園建設。要充分發揮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獨特作用,積極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首先,要構建起由學校職工、學生代表、學生家長代表以及學校社區代表組成的人民調解工作隊伍;其次,加強人民調解解決高校教育糾紛的工作保障機制建設,推動人民調解解決高校教育糾紛向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努力提高調解的質量。

引入仲裁制度,建立符合高校發展規律的內部糾紛仲裁機制。在仲裁委員會機構設置上,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仲裁員若干人,仲裁委員會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負責人或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組織仲裁行政方面的工作,主任不得兼任仲裁員,副主任和仲裁員按糾紛分類從各高校和科研機構選聘,由具有高級職稱以上和高校管理經驗豐富的具有專業背景和專長的專家學者擔任,還可以抽調青少年維權組織的有關人士或其他專業人士擔任。實行固定的任期制以保證其民主性、公正性。設立仲裁委員會應明確其基本職責,即仲裁委員會應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對高校教育糾紛進行仲裁,仲裁充分體現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裁決案件。仲裁庭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程序盡量簡便,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具體實施細則應參照我國《仲裁法》有關規定,并結合高校自身實際情況。

(三)引導學生內部團體或組織積極參與高校教育糾紛解決,發揮學生內部團體或組織在解決高校教育糾紛中的輔作用。

所謂學生內部團體或組織是指在教育單位內,由學生組成的自我服務、自我提高、自我管理、輔助教學的團體或組織。具體形式有學生會、學生社團、學生班級等。高校里的學生組織, 其本身是具有雙重角色的, 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校方, 同時又是學生的代表,在學生管理工作上,可以以學生組織為媒介構建信息傳遞與互動的平臺。學校可以通過學生組織進行“ 自上而下”的信息傳遞, 同時也可以通過學生組織獲得“ 自下而上” 的基層意見,因此在“ 學校—學生組織—學生”三方互動的過程中, 學生團體或組織參與學校糾紛解決的作用不可忽視。

第7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矛盾凸顯期,各類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性、復雜性、群體性、綜合性和敏感性等特點,然而基層調解組織弱化、人員老化、手段僵化、效果退化、動力銳減、各自為政,從而使得調解的范圍窄、效力低、公信力差,造成使不少矛盾激化、沖突升級,群眾在無其他選擇情況下只有依靠行政處理、仲裁訴訟,矛盾糾紛的出口變窄,因而群眾上訪不斷,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諧。嚴峻形勢迫使各地紛紛進行探索,*年4月,江蘇省南通市借鑒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經驗,結合重建調解網絡,率先在全國建立“黨政領導、政法牽頭、司法為主、各方參與”的大調解機制[1],此后江蘇省建立從地市到村組六級排查調處工作網絡,形成社會各方整體聯動大調解格局[2]。

一、大調解機制的概念

調解是以“調”的方式達到“解”的目的,是指第三者(調解人)依據糾紛事實和社會規范(風俗、慣例、道德、法律規范等),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相互妥協,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3]。調解的概念中包含了糾紛原因分析、防止矛盾激化和沖突升級、控制處理矛盾糾紛之意,是一種綜合的社會治理手段。根據主持調解的主體不同,調解可分為友好調解、鄰里調解、家族調解、社團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法院調解。不同種類的調解其性質不同,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已就不同。大調解中“大”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目前對大調解有三種理解:站在法院的角度,對內所稱的大調解是全員、全程的訴訟調解,除法院自己調解外,還包括委托協助調解,對外所稱大調解強調訴訟調解與其他單位、其他調解的有效對接;站在司法局的角度,大調解主要指主體人民調解,盡管一定程度上揉合了行政調解和其他民間調解力量,強調是人民調解的網絡建設;站在黨委的角度,指黨政領導,政法綜治部門牽頭協調,司法部門指導、其他部門參與、各種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糾紛排查和處理各種矛盾的機制。本文所稱的大調解是指區縣黨委主導下的大調解,主體多元、手段多樣、方式靈活、反應靈敏、協調順暢的矛盾糾紛的協商和處理。而大調解機制是指矛盾糾紛的一系列的程序、制度、規范和章程的總和。

大調解與ADR都能緩解法院審判壓力,都能滿足多層次糾紛解決的需求,都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通過對話和協商的解決渠道,但他們還是區別:ADR是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或機制的總稱,包括訴訟外的調解、傳統仲裁,還包括法院附設調解、仲裁、早期中立評估、簡易陪審團審判等方式。大調解是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各種調解資源,協調處理社會糾紛的一種機制,其范圍僅限于各類調解,與ADR的運作方式不盡相同,而且與我國傳統的調解也有差別,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4]。

調解只是糾紛解決的一種手段而非唯一手段,行政處理、仲裁和訴訟可以調解結案,但也可以以其他方式結案,大調解中含行政處理、仲裁和訴訟中的調解,但大調解并不能完全涵蓋行政處理、仲裁和訴訟,大調解是多元化解決手段的一種但并非全部,大調解可以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機的銜接起來,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

二、大調解機制的構建

(一)定位:一項機制制度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首先解決定位問題,明確其內涵和外延,才能與社會環境相互適應,發揮應有的作用。

1、目標定位:

(1)整合糾紛解決資源。目前我們的糾紛解決渠道除調解外,還有行政處理、仲裁、訴訟,但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條塊切割,各自為政,不能形成有機的統一的整體,大調解對外而言,就是要整合糾紛的各種解決渠道,與各種手段融為一體。對調解的內部來說,由于調解的范圍缺乏標準,各類機構調解的職能不明,無專職的調解人員、憑想象和經驗進行調解,沒有調解的具體規范,調解的組織亂、調解的人員亂、調解的行為亂。因沒有一整套制度和機制,調解人員不愿調解、不會調解、不能調解,其能力弱;調解行為和程序不規范、缺乏對調解過程的監督和對調解結果的審查,干涉當事人的處分權利、強制調解,對調解地過程缺乏客觀的記載,其效力弱;人員機構不健全,調解網絡不健全,調解制度不健全,調解手段缺乏,組織管理弱。大調解機制對內而言,就是要針對調解中的散亂弱,有效整合各類調解組織、調解人員和調解手段。

(2)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由于各類組織的調解職能沒有充分發揮的,糾紛當事人想調解找不到有關組織和人員,被迫尋求行政處理和訴訟仲裁,隨著時間的拖延、解決層級的提高,當事人花費的成本越來越大,矛盾糾紛日趨復雜,當事人的調解、和解意愿逐漸降低,解決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上極個別法律條文與社會現實脫節,行政處理和訴訟仲裁中不注重調解,個別處理裁決和判決的結果使當事人之間更加對立、對法律更加抵觸、對社會更加絕望,并不能有效解決矛盾糾紛,以至糾紛解決渠道人為變窄,出口不暢。因矛盾糾紛的量大,而解決渠道單一,不可避免發生遲延和梗阻現象,而構筑大調解機制,其目的就是有效暢通群眾的訴求表達渠道,使矛盾糾紛解決渠道與矛盾糾紛的規律特點相匹配,給當事人創造更多的便宜及時有效的解決渠道。

(3)保障合法權益。目前調解有兩種傾向,一是過分強調規范化,將調解引向司法化,不能有效及時化解當事人的對立,促使其和解,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過分強調靈活性忽視合法性,重結果而不注重過程,強制調解、違法調解時有發生,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構筑大調解機制,就是要對調解行為進行規范,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大調解作為矛盾糾紛的綜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將矛盾糾紛引入正常的解決軌道,從而控制矛盾糾紛流量和流向,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控制其流動秩序,維護的社會穩定。與此同時,我們通過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信息采集,總結經驗教訓,提高調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摸索矛盾糾紛特點和規律,消除產生的根源,促進社會和諧。

2、性質定位:大調解機制中可以分別制定各類機構的組織管理規范和調解的行為規范。但由于家族鄰里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屬于民間調解,訴訟仲裁調解又自成體系,如果單獨制定組織管理規范將其全部納入其中就有行政化的嫌疑;加上各類調解的側重點不同,民間調解重在行為規范、行政調解重在網絡建設和職能的發揮,訴訟調解重在支持和保障,分別制定規范造成制度的數量大,制度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將不可避免,無法形成有機統一的整體。為了將各類調解有機整合起來,有必要制定一個集組織管理、行為規范于一體的制度規范。

3、功能定位:

(1)消解彌合:調解的過程,是一個協商談判、信息交流、成本分析、風險判斷、情感調控和利益妥協的過程,它可以彌合雙方當事人的分歧和對立,摸平創傷和裂痕,消解當事人的誤解和積怨,消解法律制度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化解矛盾和糾紛。消解彌合是調解的基本功能。

(2)預防引導:大調解作為一種矛盾糾紛的綜合治理手段,就是要將調解貫穿于民間組織行為活動、貫穿于行政管理、訴訟仲裁程序之中,從而預防矛盾的激化與沖突升級,引導當事人理性對待矛盾糾紛、合理表達訴求、選擇合理的調解手段和方式,正確分析風險和成本,合理追求利益,妥善的達成協議,盡快解決矛盾糾紛,使各類矛盾糾紛進入經濟安全快捷的解決渠道。預防引導是大調解機制的重要功能。

(3)協調控制:大調解之所以大,是因為涉及的機構多、人員多、方法多、范圍廣,要綜合發揮最大效益,就必須相互協調,整體進行控制。我們在大調解機制中,應重視調解信息的收集、上報、分析、管理和綜合利用,從而使各類中調解方式相得益彰、相互補充,各類調解人員相互配合、協調一致,各類調解機構職能明確、目標一致,共同協調糾紛、控制矛盾,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協調控制是大調解機制最為突出的功能,也是其最大的優勢。

4、范圍界定:理論上講,只要是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均可以進行調解,大調解也不應例外。但是有些調解屬于有些機關的專屬特權,除主管機關的授權和委托,其他機關不能染指,因此大調解中有職責劃分,如涉及有關確權、資格認定、行政許可與處罰、黨紀政紀處分,刑法定罪量刑等,各類調解機構應當準確把握自己的職責和定位,不能逾越自己的職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得不到確認和保障。公安機關處于矛盾糾紛的前沿,接觸和處理大量矛盾糾紛,但其調解職能有所弱化,有必要在大調解中恢復,如治安案件、交通事故、輕傷害案件的處理,其他如案件、行政處理、行政復議案件完全也可以進行調解,都應當在調解范圍中一一列舉。

(二)整合:大調解并非各個機構、各種調解行為、各種調解方法的簡單相加,而是對調解中的觀念、機構、職能、方法手段進行整合,使其目標一致,發揮最大效益。

1、整合觀念顯作用。調解并非解決矛盾糾紛解決的唯一手段,但有其他手段不能相比的優越性,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的全局認識調解,從彌補法律規則局限性來創新調解,從維護群眾的根本利益角度來把握調解,從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來推動調解,擴展調解的范圍、加大調解的力度、提高調解的效果,在行政處理和仲裁訴訟時植入調解理念、嵌入調解程序、貫穿于矛盾糾紛解決的全程,與其他解決糾紛手段相互融合,求得和諧的結果。

2、整合機構強核心。大調解的整合中機構整合尤為重要,具體整合時,應當凸顯區縣黨委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作用,政法委作為黨委的該項工作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規劃制定、日常信息收集、組織協調、檢查考核、表彰和弘揚先進、通報問題和不足、總結經驗和教訓。各部門實行分工負責制,明確牽頭協調單位,明確參與職責。街鎮黨委要充分利用維穩中心的信息采集傳遞、分析預測、聯系協調、檢查考核職能,發揮其核心樞紐作用。在機構整合中,應當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現有機融合,搭建合力平臺,要重視網絡建設,在糾紛多處建立聯絡點、在易脫節處建立對接點、在基礎好處建立示范點、在僻遠地區建立巡回點,將矛盾化解在前沿,消滅在基層。

3、整合職能建網絡。大調解中,調解的種類縱多,而各類調解性質不同、定位不一,工作方式和重點區別較大,故應對其職能進行整合。應當以家庭、鄰里、友好調解為前沿,以村居調解、企業調解和街鎮維穩中心為骨架,以人民調解為主體、以仲裁訴訟為支撐保障,以行業、社團和行政調解為補充來構筑調解網絡,注重各類調解的相互轉換,有效對接,合理分流過濾矛盾糾紛,使其在各類調處渠道有序流動,充分發揮調解人員引導、促進、服務職能,強化制度建設、促進機制形成,促使矛盾糾紛的消除和解決。

4、整合方法求效果。由于各類機構的性質不一、調解的范圍不同,方法手段有所區別,但亦有其共性,也需要進行整合。具體調解中,調解人員要把握角色和定位,要引導當事人對準焦點、調整情緒、追求權益,選擇合理的解決渠道,選擇正確的調解方案;進行法律釋明、政策宣傳、風險提示,引導當事人控制情緒、進行信息溝通、成本估算和效果分析,提出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促進調解協議的達成。即可當面調解,又可背靠背進行,即可單獨進行,又可委托他人、請外來力量協助,方法、地點、方式可靈活掌握。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把握引導、合意、審查三各關口,促使當事人盡快履行,徹底消除矛盾糾紛。

(三)規范:大調解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項制度,而權益的維護就必須有一系列的管理規范、程序規范、行為規范和結果規范來作保障,才能使各機構、各種調解行為實施有效對接、有機銜接。

1、管理規范:就是對各單位各部門調解行為進行組織管理、協調控制、有機整合的規范。大調解實行分工負責制,確定日常工作機構,落實了各部門、各單位的職責和責任,與此同時,完善訴調對接、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制度,在法院和仲裁機構設立調解辦公室,法院內部設立導訴室,在各街鎮設立便民訴訟點,聘請訴訟聯絡員,使訴訟制度與其他調解方式有效契合,與大調解網絡有機融合。與此配套,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分析預警制度、矛盾激化防范制度、信息上報制度、聯席會議制度、培訓制度,檢查考評制度、獎勵表彰制度等管理措施。

2、程序規范:對各類調解的形式、方式和步驟進行規范,規定委托、協助、移送調解應當履行的手續,完成時間界限,使調解網路與訴訟調解實現有機對接;保障當事人的調解方式、調解機構、調解方案的選擇權,回避權等程序性權利,規定調解的步驟、調解方案提出程序,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文書制作與送達、訴訟調解筆錄提出了要求,對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直接申請執行和支付令的條件予以明確。

3、行為規范:對調解的范圍進行細化、列舉加強調解和著重調解的矛盾糾紛,明確調解邊界和重點;對調解人員禁止進行細化,明確實施禁止的法律責任,對調解人員引導、協助、保密義務進行細化,增強調解行為的可操作性,規范調解行為;明確訴訟調解的監督和審查義務,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審查內容、審查原則進行細化,規范調解的監督和審查行為;對委托調解、協助調解行為進行規范,強化訴訟調解,對于達成調解協議結案的,根據訴訟進程對訴訟費實行減免,對案件實行快審快執快結,建立當事人選擇調解行為的激勵機制。

4、結果規范:對調解協議的構成要件、內容、形式進行明確,對自愿合法原則進行細化,規范調解協議和和解協議;對于以金錢和有價證券為內容的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可向法院申請支付令;對于經過公證的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賦予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效力;在訴訟調解中,要求在調解書上注明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的情況,對于無需法律文書的調解案件,可不再制作法律文書,規范調解結果。

第8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按照《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現將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查監督,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制度保障。一是認真做好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對新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嚴格審查是否存在地方保護、產權保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等條款,確保民營經濟“法無禁止即可進入”,從源頭上保護民營經濟跟其他所有制經濟公平競爭。二是對不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對全縣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清理,對存在限制民營經濟發展內容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或廢止,為民營企業提供平等法治環境。三是制發政策規范性文件認真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建議。對新制發的規范文件,起草單位一律征求企業行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的意見,增強規范性文件的執行力。今年以來,為縣政府常務會合法性審查218件,其中招商引資協議91件,督促催辦備案規范性文件7件,繼續有效的59件,擬修改的2件,失效的43件,沒有出現與上級政策法規相違背及違反公平競爭的規范性文件。

(二)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一是完成行政執法“兩主體”清理。開設法律大講堂,組織各級領導干部200余人集體學法,強化干部法治思維。完成了行政執法主體與執法人員清理,完成全縣245執法人員證件辦理。8月14日,在縣中學舉辦2020年州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縣考點),全縣鄉鎮部門共234人參加,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和能力。強化執法實務培訓,邀請專家集中開展執法實務培訓2次,提升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加大對重點執法領域的監督檢查,確保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重大行政處罰備案17件。二是落實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組織縣級部門開展行政處罰、強制權力事項網上運行。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切實提升行政執法工作的法治化、規范化、透明化水平,避免過多擾企。三是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嚴格落實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四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通過日常檢查、接收舉報、專項檢查等形式,認真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整治市場監督管理行業亂點亂象,規范217家企業、商戶經營活動。及時辦理涉及民營企業的行政復議案件,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三)整合法律服務職能,服務保障民營企業發展。一是完善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制定工作指引,提升擔任民營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律師的專業素養。發揮律師、法律工作者作用,積極掌握企業法律服務需求,幫助民營企業提升防范法律風險能力,推動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體系,引進綿陽3家律師事務所為企業提供法律支持。二是組建涉企專業服務組織。依托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參與涉企重大項目洽談,起草、審查、修改重要法律文書及合同協議。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深入民營企業靠前服務,幫助企業防范和化解經營過程中的法律風險,以“法律政策八進”活動為載體,持續開展“法律政策進工地”“法治體檢”等活動,在宜居縣城、漳扎魅力小鎮、九綿高速(LJ3、LJ6標段)、川九路等重點建設工地,組織律師為工地項目部提供“點對點”的一站式法治體檢服務,審查勞動合同120余份,提出法律意見20余條。三是健全公證法援服務機制。創新民營企業法律援助機制,為民營企業涉及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維權指引等法律服務。加大對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協調溝通力度,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深化公證機構服務市場功能,主動為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和投資保護提供優質高效的公證服務,助力民營企業創新發展和轉型升級,今年辦理涉企公證6件,法律咨詢150人次。四是防范化解涉企矛盾糾紛。打造“調解進企業”矛盾糾紛機制,拓展涉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行政復議及行政執法監督等多元投訴協調處理機制,開展涉企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專項行動,全力化解涉企特別是民營企業矛盾糾紛。今年各級調解組織受理涉企糾紛8件,調處成功8件。

(四)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一是深化“法律進企業”活動。將打造優質營商環境與推進“七五”普法規劃實施有機結合,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定期服務民營企業典型法治案例,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和職工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營造濃厚的民營企業營商法治氛圍。二是開展企業法治體檢活動。扎實推進對民營企業的法治體檢活動,為民營企業開展政策解讀和法治宣講活動,加強民營企業的政策解讀,構建風險防范和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企業風險防控體系。三是開展“法律大講堂”法治宣講活動。邀請知名律師圍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勞資糾紛等涉企案件深入剖析解讀,并進行現場法律咨詢。今年開展法治進工地13次,發放宣傳資料1800份,解答法律咨詢72人次。

(四)主動監管,確保安全生產。一是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堅持把安全管理作為服務保障工作的重點,嚴格按照“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重要節點和敏感時期必檢”的要求,定期開展安全大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此外,專管民警還深入各重點項目建設工地開展了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法律知識、安全管理常識教育培訓,并與施工單位簽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治安管理責任書,全面落實治安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安全穩定。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和特殊人群管控,切實過濾危險因素。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切實增強風險理念,結合災后重建治安維穩工作實際,主動進攻,以“一標三實”基礎信息采集工作為主線,牢牢抓住“管人”這個關鍵點,堅持以嚴管重罰的高壓態勢規范實名制采集和特種行業管控工作,全面掌握流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全力防范消除各類不穩定因素和隱患。

二、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整體法治意識不強,營商法治氛圍不足。當前我縣依有部分群眾“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利不信理”,導致纏訪、鬧訪現象偶有發生,影響了政府權威和營商環境。部分企業依法經營、誠信守約意識還不夠強,導致有不依法經營現象出現。

(二)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服務較少。經不完全統計,目前我縣縣域內聘請律師法律顧問的企業僅6家,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主要集中在提供法律咨詢和訴訟事務等方面,極少參與企業決策論證,為民營企業開展法治體檢甚少。

(三)調解員素質不平衡,影響工作效率。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涉企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對人民調解員的依法調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縣僅有85名兼職人民調解員,素質能力存在參差不齊,導致有的調解工作質量不高,效果不理想。

(四)執法人員素質不齊,營商環境還需優化。部分執法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還是有選擇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如果沒有得到徹底解決,營商環境大打折扣。

(五)部門服務欠優。職能部門服務質量有待提高。職能部門在服務意識、質量方面還有所欠缺,存在態度冷漠、推諉扯皮等現象,辦理手續過長,甚至還出現某部門的股室遺失企業相關資料的情況。政務中心未完全發揮職能。目前,政務服務中心將各職能部門的部分窗口單位整合到一起辦公,僅實現了辦公地點的整合,還未能搭建能夠溝通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部門之間辦理情況等信息共享無法實現,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仍然步驟多、時間長,無法做到多證合一、并聯審批、一站式服務等目標。

三、下一階段工作舉措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分析我縣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剖析問題根源,及時整改問題,全面提升政務服務水平,不斷壯大我縣民營經濟發展。

(二)要積極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建立健全涉企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行公共法律服務平臺“一窗多辦事”。推進律師參與調解工作,完善訴訟與仲裁、調解、公證的有機銜接。推進民營企業糾紛調解仲裁,在矛盾糾紛多發的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專門服務窗口,并選聘優秀法律服務工作者進駐調解聯系點。組織引導律師積極服務民營企業,積極參與企業決策論證提供法律咨詢,為重點民營企業開展法治體檢,開展民營企業公司律師試點工作并發揮作用。堅決查處影響行政效能和損害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類行為。

(三)要扎實推進多元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加快推進多元化民商事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選擇成本較低的協商、調解、仲裁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縣、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民商事糾紛預防和化解能力建設,提供必要的公共財政支持,促進民商事糾紛解決組織的發展。鼓勵社會力量為解決民商事糾紛提供公益,為建設法治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提供更多服務。

第9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制度范文

20__年綜治工作思路

20__年全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法綜治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平安斜橋”“法治斜橋”的工作部署,著力創新社會管理,著力夯實基層基礎,提高我鎮綜治工作水平,保持我鎮社會的持續和諧穩定,為我鎮的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著力排查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

1、加強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工作。認真落實《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進一步完善監測預警機制,發揮基層綜治工作站的作用>!

2、健全和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以我鎮實行的“三五”工作日制度完善定期排查、下訪接訪、領導包案等制度,及時了解掌握和有效調處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3、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重點加強部門的銜接,規范綜治工作重心聯合調解程序。構建部門協作調解工作機制,建立大調解工作體系。高效化解征地拆遷、勞資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交通事故、兩新建設等突出矛盾和糾紛。

4、完善預防和處置機制。建立完善群聽性事件苗頭隱患排查、研判、報送、預警等制度;完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指揮機制。提高預防,處置的能力和水平。

二、注重社會管理創新,完善社會管理體系。注重社會管理創新,完善社會管理體系。

1、加強和改進新居民服務管理工作。圍繞“底數清、情況明、信息實”的工作要求,完善落實“以證管人、以房管人、以業管人”的實有人口管理模式。依法打擊流動人口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2、抓好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和社區矯正工作。解決刑釋解教人員中“三無人員”的救助幫扶問題,推進社區矯正工作,加強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3、健全青少年違法犯罪防控體系。落實閑散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員子女,低收入家庭青少年等特殊群體的幫扶、教育管理。

4、嚴密高危人員管控。摸清精神疾患人員,吸毒人員等重點人群的底數,有針對性的落實教育管理措施,加強服務救助。

三、加強社會治安打擊防范工作,著力提升人民群眾的安全感

1、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依法嚴厲打擊搶劫、搶奪、盜竊等多發財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深入開展打擊“黃、賭、毒”的各項專項斗爭,嚴厲打擊傳銷,非法集資等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

2、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社會治安視頻監控系統,發揮視頻監控技術在社會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積極穩妥的推進“技防進農家”工作。加強村級巡防隊的建設,落實監督措施,充分發揮其在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

3、廣泛開展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在深化平安鎮、平安村(社區)、平安單位創建的基礎上,要組織平安市場、平安鐵路、平安醫院、平安校園、平安家庭的創建活動。

四、強化基層基礎,夯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根基

1、加強基層綜治網絡建設,抓好基層綜治站及綜治干部隊伍建設,配齊配強專職人員,發揮綜治組織統籌、協調等職能作用。

2、深化鎮綜治工作中心規范化建設,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任務,規范制度機制,充實工作內容,創新服務方式,鞏固嘉興市級“示范綜治工作中心”,爭創省級“示范綜治工作中心”。

3、完善綜治例會制度,堅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綜治工作例會,分析綜治工作形勢,研究解決矛盾、問題辦法。

4、完善考核機制,進一步完善對村、社區綜治工作考核辦法,充實考核內容,推動綜治工作制度化、規劃化建設。

5、嚴格執行責任查究、一票否決等制度。

五、加強(市長電話)辦理工作加強(市長電話)

1、健全落實工作責任制,構建大格局,全面提升服務大局的能力。

2、完善長效工作機制,實現工作雙向規范,提升創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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