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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尊賢認為中國的物業管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已經經歷了近二十幾個年頭。從無 到有,不能不說是一種歷史性的突破,并且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是長足 的進步,掩蓋不住先天不足和后天乏力的蒼白和尷尬,物業企業和業主之間的種種不和諧依 然時常回響在耳邊,而無法可依,可以說是一個重要因素,平心而論,物業企業和業主之間 的矛盾,有些是企業的問題,有些則是業主的原因,只一味責怪某一方都是有失偏頗的。《 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受到了物業企業和業主雙方的歡迎,因為它不是制約某一方而放縱 另一方,而是以法律的嚴密性,對雙方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監督。
岳尊賢還認為,《物業管理條例》從1999年4月建設部成立起草小組到2003年6月頒布, 歷時整整4年,期間,反復論證、修改和完善數十次,凝聚了全國人民的智慧和意志。這一 天起,物業管理在全國范圍內都將行進在有法可依的軌道上,相互制約,規范服務,惠益業 主,發展企業。
業主渴望在自己的居住小區內享受充分的自由,但自由必須服從于法律的約束;物業企 業渴望在自己管轄的小區內行使各種權利,但權力同樣必須受制于法律的束縛。《物業管理 條例》的出臺,給予了委托和受托雙方最大的活動空間,卻又要求雙方以不損害對方的利益 為底線。作為行業協會,著眼點更在于,借《物業管理條例》出臺的東風,加快物業管理行 業的健康、規范發展,為廣大業主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2003年12月28日,上海物業管理協會已走過了10個年頭,自協會創建以來,一直把工作 的立足點放在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加速同國際先進水平接軌上,通過努力實踐和大膽探索 ,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回顧上海物業管理協會的發展,岳尊賢感慨萬分,十年彈指一揮間, 上海的物業管理從零起步到規范發展,再到現在正式注冊近2257家物業管理企業,上海已成 為全國物業管理行業發展速度最快、企業總數和整體規模最龐大的城市。
10年的發展歷程,上海物業管理協會目前已擁有會員單位900多家,并設理事會,有理 事單位20多家。10年辛苦不尋常,上海物業管理立法,物業管理理論研究、物業管理企業的 經營,以及物業管理協會的運作等方面均取得了較大成就,與全國同行一起前進。
上海市政府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十分重視對物業管理規范運作的引導和扶持。為使上 海的物業管理走上可持續發展的良性軌道,1995年上海市建立了必須持有資質證書方能從事 物業管理行業準入制度;次年又作出了對管理資質進行分級評定的決定;1996年上海房地局 向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以規范管理為目標的達標創優活動,近期又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 本市居住物業管理的意見”;“上海市居住物業小區經理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居住物 業小區經理記分試行標準”等決定,有力地推動了全市物業管理行業向規范化、標準化發展 的進程。
(2003年6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9號公布。根據2007年8月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物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山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政府監管、專業服務、業主自治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發展與改革、經濟與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公安、財政、審計、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園林、人民防空、市容環衛、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建立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制度。業主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照約定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交接和查驗、物業服務標準、調價費用測算、消防安全和物業服務質量評估等活動。
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進行評估,出具的評估報告應當真實、客觀、全面。
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科學、規范、和諧發展。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共有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建設等因素。
第九條新建房屋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將房產主管部門確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并按照規定向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由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并公示后確定,并按照規定向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定配置建設物業管理用房(包括業主委員會工作用房),滿足物業管理的使用。
新建物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首期開發階段按照規劃技術標準,明確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積。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應當以方便業主和物業服務活動為原則,并具備通風、采光條件及水、電、暖等基本使用功能。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前款委托的,可以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等費用,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第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項目依法交付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并履行移交手續: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應當將前款所列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或者新確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因特殊情況不能移交的,由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為保管。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負有物業管理資料保管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防止資料遺失和信息泄露。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實名參加業主自治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在300戶以上的,可以采取樓(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的方式推舉一名業主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被推舉業主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七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推舉業主的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事項,應當由推舉業主本人根據投票權數簽署贊同、反對或者棄權的書面意見,由被推舉業主收集并提交業主大會,作為投票時的表決意見。
第十七條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由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依法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由業主、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開發建設單位等派員組成。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成員不少于籌備組成員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八條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下列籌備工作,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確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
(三)擬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和選舉辦法;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方案、表決議案;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籌備工作。前款規定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籌備組提出意見,籌備組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采納并書面答復。
業主大會成立后,籌備組自動解散。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確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九)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經營收益;
(十)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預算結算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定;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委員由單數組成,任期為三至五年,具體由業主大會決定,任期屆滿自行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并按照規定開展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破壞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等物業不當使用行為的;
(三)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四)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等有關費用;
(五)拖欠或者拒不交納物業服務等有關費用;
(六)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七)組織、煽動業主進行違法活動;
(八)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房屋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三)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五)連續三次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六)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委員資格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財務憑證、印章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二)召集業主大會會議,書面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質詢;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七)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業主委員會不按時移交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移交。
第二十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工作經費可以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后執行。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業主監事委員會,具體產生辦法、工作職責、所需經費由業主大會確定。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檔案資料進行查驗,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承接查驗中確認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九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以下內容:
(一)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三)臨時管理規約;
(四)物業管理區域備案資料;
(五)其他依法應當明示的內容。
第三十條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選聘方式、合同期限以及合同內容等進行表決。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九十日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是否續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下列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
(三)電梯、消防、監控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的名稱、資質、聯系方式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物業服務費用交納情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等;
(五)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責任制。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選聘專業企業承擔專項服務業務。
第三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反饋處理情況,并建立投訴工作臺賬;
(二)加強電梯、消防設施等涉及人身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設施設備的管理,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及時維修養護,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管理服務區域的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按照規定及時公開涉及物業管理服務的相關信息;
(四)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違規或者可能侵害業主權益的行為及時勸阻、制止,對拒不聽從勸阻的,及時向屬地相關部門報告;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并委托給他人;
(二)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
(三)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
(四)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五)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服務合同約定,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六)擅自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報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排除,嚴重危及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發生群體性事件的;
(三)發生重大傷亡事件的;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有關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按照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移交手續,并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移交的資料;
(二)電梯、消防、監控等專項設施設備的技術手冊、維護保養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共用的場地和設施設備資料;
(四)物業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資料;
(五)物業服務企業建檔保存的物業改造、維修、養護資料;
(六)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的相關資料、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交納記錄等資料;
(七)業主名冊等相關資料;
(八)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不良信用檔案。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小區前期物業和保障性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服務等級基準價以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或者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規定的等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其他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進行裝飾、裝修,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主體、承重結構和門窗位置;
(二)擅自在建(構)筑物上懸掛、張貼物品或者涂寫、刻劃;
(三)違法搭建建(構)筑物;
(四)侵占、破壞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五)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含有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性物品;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
(七)擅自在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
(八)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九)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拋擲雜物;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業主、物業使用人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和舉報,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和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
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第四十三條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以及公共配套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業主大會。
第四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保修期滿后,物業專有部分、專有設備的維修養護由業主自行負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共有部分保修期滿后的維修責任由相關業主共同承擔,維修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發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并組織搶修、更新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合同備案或者交房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以及交存標準向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統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以及同一交存標準向業主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總建筑面積以具有法定測繪資質的單位提供的測繪成果為準。交存標準由市房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和房屋結構類型確定,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四十八條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國家、省、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列支。
本條例實施前,業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發生維修相關費用的,由維修所涉及的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四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確定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所需的管理費用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五十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同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電梯故障;
(二)消防設施故障;
(三)屋面、外墻滲漏;
(四)排水設施堵塞、爆裂;
(五)樓體外立面存在脫落危險;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應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向市、縣(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沒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的,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應急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將使用維修資金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方便快捷地處理應急維修事項,加強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工作納入城市治理工作體系,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和目標責任機制;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資金投入與保障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二條市房產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對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進行管理,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和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縣(市)房產主管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負責物業管理項目備案、前期物業承接查驗備案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
(二)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開展物業服務質量專項檢查;
(三)組織開展物業管理項目調查,建立相關物業管理檔案;
(四)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糾紛的調解和處理;
(五)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違法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
(二)指導和監督轄區內業主大會籌備、業主委員會選舉、物業服務企業選聘等活動;
(三)指導、協助和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五條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以下工作:
(一)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
(二)經濟與信息化部門負責供電企業的監督檢查和通訊企業的協調指導;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內對開發建設單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的監督;
(四)城鄉管理部門負責供水、供暖和供氣供給的監督管理、檢查;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住宅小區內影響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對消防、監控安防、寵物飼養、車輛停放、房屋租賃等開展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的監督工作;
(七)審計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的審計工作;
(八)城鄉規劃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建(構)筑物以及加裝電梯、增建車位、車庫的審核和違法搭建建(構)筑物等的查處;
(九)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違法排放水污染物、燃煤設施、噪音污染、危險廢棄物等的監督檢查;
(十)園林部門負責對園林綠地及其附屬設施養護管理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擅自伐移樹木、損毀綠化成果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擠占綠線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同時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依法查處;
(十一)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防工程設施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
(十二)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對小區垃圾清運等的監督檢查;
(十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五十六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依法承擔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工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人員參加,協調化解轄區內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矛盾糾紛。
第五十八條相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政務熱線或者有關部門公布的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對物業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登記,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受理,并在十日內予以回復。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開發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由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二條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業主信息或者由于管理不善導致業主信息泄露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罰。
(一)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服務項目委托給他人的;
(二)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的;
(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絕移交相關資料資產的。
第六十四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和主體結構的,由房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法搭建建(構)筑物的,由規劃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專有部分:是指門戶以內的房間、廚房、衛生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二)專有設備:是指門戶(戶表)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燃氣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設備等;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結構、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陽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內天井、戶外墻壁、屋面、傳達室、治安監控室、消防監控室、消防設備用房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綠地、道路、化糞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轉站、電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報箱、消防設施、公共照明設施、監控設施、避雷設施、公用天線、露天停車場、非機動車庫、公用設施設備用房等。
第六十八條各開發區管轄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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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對***小區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小區的管理服務工作。凡如住xx小區的企事業單位、或居民,必須向物業公司辦理如住手續,簽訂《物業管理公約》。
敬請各單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能夠真誠地合作,共同維護***小區的良好秩序和整潔優美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一、業主精神文明公約
為共同創建文明小區,使住戶享有一個幽雅、寧靜、舒適、安全的生活和居住環境,特制訂業主公約,共同遵守。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市民公約,做一個模范守法的市民。
2、實行計劃生育、不超生、逃生、不早婚早育。
3、積極做好進度工作,不販毒、吸毒,不聚眾賭博及提供場所**,。
4、遵守小區一切規章制度,按期交納管理費用。
5、嚴禁收藏或擁有任何危險品(如qiangzhi彈藥)和,以確保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安全。
6、將文明,搞衛生、樹立社會公德。不亂堆、亂丟垃圾和雜物;不亂涂、亂畫、亂貼;嚴禁隨地大小便,隨地吐痰。
7、按戶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確保小區完整、美觀、舒適、安全。
8、保持幽雅、寧靜的良好環境,不高聲喧嘩,不播放高音喇叭及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9、鄰里之間互助團結、互相幫助,遇可疑情況及時與小區警衛室聯系,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發生。
二、戶外對講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戶外對講系統是物業管理公司為住戶服務的重要通訊設施之一。為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訂本制度,內容如下:
1、工作人員操作對講系統,必須按規定程序操作,其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2、非本公司工作人員擅自操作本系統,我物業管理人員有權維護對講系統,并婉言作好謝絕、規勸工作。
3、我物業工作人員操作本系統時,應態度和藹、禮貌問答;按壓數字鍵動作要輕,勿用力過猛,否則將致使按鍵無法復位或復位錯誤,影響系統的正常操作。
4、工作人員原則上不能離崗,如確因急事必須離崗,應委托專人代為管理,同時,告知代管人操作方法。
5、工作人員如發現多獎系統有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報告管理處,有管理處負責派人進行維修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三、小區出入管理辦法
為了保障小區(大廈)的公共秩序和業主(使用人)的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各業主(社用人)應認真填寫《業主入住登記表》。
2、小區公共區域的治安保衛工作轄區派出所和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有權對違反本小區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3、小區實行封閉式的保安管理辦法,即實行24小時門衛值班,外來人員憑出入證、身份證登記進入。
4、業主和使用人不得攜帶過大過重非公用的以及易燃、易爆、劇毒,或有污染的物品進入小區。
5、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利益,要保管好居室內貴重物品。凡非用戶攜帶手提箱,包裝箱等大件物品出小區大門,必須憑業主簽字書,保安人員方可放行。
6、業主(使用人)有在責任關好自家及公用電子防盜門,并保證有關治安報警設施的完成有效使用,并承擔相應事故的責任和處罰。
7、業主(使用人)應遵守《溫州市外來人口管理辦法》,要按規定申報登記外來暫住戶口,不得留居三無人員,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業主(使用人)自負。
業主(使用人)有權拒絕不持證,不佩帶工作牌人員的盤查和私入民宅的要求。
8、小區內嚴禁進行一切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觸犯法律的活動,不得損毀、移動、阻礙指示標志與設施。
四、用電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各用戶用電全部實行一戶一表制,室外公用電計量后統一分攤結算。
2、業主(使用人)對原設計電路不得擅自拆改,要維護供電設施的完整性。如確需要變更的應向小區(大廈)物業管理處咨詢,并由申請管理處指派電工進行指導,以維護供電設施的可靠性,保證安全用電。
3、業主(使用人)欲安裝如空調等或特別用電,必須夏管內管理處提出咨詢申請,并接受家奴指導,以免造成超符合壞電路,空調機安裝必須按照管理處指定的位置。
4、電路出現鼓掌應同志管理處檢查維修,不能私自觸碰公共配電設施,尤其是在停電時不得私自作業造成公共電器設施損壞,應負全部經濟責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為人負責。
5、業主(使用人)戶內線路發生故障,應及時通知管理處維修,以免擴大故障范圍,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6、偷用公共電將按規定嚴格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及人身損害由行為人負責。
7、公共部位照明,電梯運行用電,將根據實際情況計算分攤。
五、用水管理規定
1、本小區(大廈)實行二次供水系統供給住戶一戶一表制。
2、業主(使用人)不得對設計安裝的用水表隨意改動,如確需改裝增建的,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施工。
3、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開以及私自安裝管子入內。
4、業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壞水表等計量儀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壞或不通過水表用水,按偷水處理。
5、業主(使用人)要按月及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
6、公共水路出現故障,要通知管理處去維修,不得擅自拆除、維修、否則由此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7、要維修通過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業主管道時,其房屋業主(使用人)有義務提供方便。對因裝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維修阻塞時,管理處有權拆除,恢復管道暢通。
六、停車場管理規定
小區停車場包括地下停車場和露天停車場。為確保安全,規范停車秩序,為住戶提供良好的車輛管理服務,特制訂本規定:
1、停車場實行24小時日夜值班,車輛可以隨時存放。
2、停車場實行有償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按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標準統一收費。地下車庫為固定停車位,車主按期到物業公司交納停車費,領取“停車證”。露天停車場臨時停車費由車管員收取并出具收據。
3、車輛停放必須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指揮,臨時停車存放的車輛進入停車場是,注意前后左右的安全,在規定的位置停放。地下停車庫車輛停放實行定位定號存取。
4、車輛停放后,車主必須鎖好車門,并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5、停車場內不得修理、清洗車輛,保證車位整潔。
6、禁止載有毒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有危險品的車輛停放。
7、車輛入庫時,車輛管理人員應對車輛外觀進行觀察,如有破損應將車號、進入時間、缺陷特征作記錄,即面告知車主讓其簽名。
七、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溫州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九、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一、消防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和關大業主(使用人)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市有關消防規定,特制訂本規定:
1、消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小區管理處應指定防火責任人和義務消防員,其職責是: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規定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開展防火宣傳,普及消防知識;
(2)組織逐級防火責任制,落實有關防火措施;
(3)經常檢查防火安全工作,糾正消防違規者,整改火險隱患;
(4)監護明火作業;
(5)管理消防器材設備,定期檢查,確保各類器材和裝置處于連好的狀態,安全防火通道(包括走廊、樓梯)要時刻保持暢通;
(6)定人、定時、定措施,同時組織制訂緊急情況狀態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災報警后,在向消防機關準備報警的同時,迅速啟用消防設施進行撲救,并協助消防部門查清火災原因。
2、消防區及樓梯走道和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或封堵,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及堆放家具和其他雜物。
3、不得損壞消防設備和器材,妥善維護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入指示、事故照明和通風設施。
4、業主(使用人)嚴禁在小區內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5、遵守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家用電器、燃氣用具,嚴禁超負荷使用。
6、小區(大廈)公共地方均不得燃燒香火報紙、織物、纖維、塑料制品、苯制品及其他廢物品,煙頭及火屑余灰要及時熄滅,教育小孩不要玩火。
7、業主(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時,需要增設電器線路時,必須先經物業管理處批準后保證符合安全規定,嚴禁亂拉、亂接臨時用電線路;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
8、需要進行燃燒或明火作業時,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做好防護措施后,專人監護下,方可操作。
9、發生火警,應立即告知管理處或撥打電話119報警,并關閉電器開關、燃氣閥門,迅速離開住所;住戶及其他人應迅速有序地從樓梯疏散,切勿驚慌擁擠。
10、根據市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報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1)占用或封堵防區、樓梯、走道或安全疏散出口的;
(2)封閉或損壞消防標志,消防設備、設施的;
(3)已具備使用管道燃氣條件,還繼續使用鋼瓶裝的液化石油氣的;
(4)亂拉、亂接電器線路的;
(5)未經許可擅自改動燃氣管道的;
(6)擅自挪用滅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備用水源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作業,并分別情況,包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未辦理消防申報手續即進行室內裝修的;
(2)不按規定培植消防器材、設備、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
(3)室內裝修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進行防火處理的;
(4)未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5)燒焊、用火、用電作業、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的;
12、各主(使用人)必須服從消防機關和管理處人員有關防火方面的管理,如刁難、辱罵或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消防監督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使權的,分別情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治安管理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令、法規,保障小區居民生活秩序安全。
(二)、維持交通秩序,保障小區道路暢通,外來車輛按區域劃分停車。
(三)、對在小區內公共場所晾衣物,在公共樓梯間、通道、平臺堆放雜物,飼養家禽,保安人員應當予以權阻、制止。
(四)、發現盜竊及時與派出所聯系,保護現場。
(五)、下列屬于防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屬于治安管理范圍:
1、未經物業管理公司批準,2、在小區道路、人行道上施工,3、移動標4、志物等行為;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商業用房,6、損壞他人財物。
3、非法攜帶、存放槍械及彈藥,非法儲存、使用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幾管制刀具。
4、擅自撬開他人信箱、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快件、等信涵。
5、使用音量過大或發出噪音的器材,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
6、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7、在小區內亂倒裝潢垃圾、生活垃圾及從樓上往下扔雜物。
8、利用住宅、商業用房進行非法活動。
9、故意損壞公共設備設施。
違反以上規定者,按小區有關規定和治安管理條例處罰。
十三、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1、進入電梯內禁止吸煙、吐痰、涂污和亂扔雜物。
2、禁止兒童在電梯附近游戲玩耍。兒童乘梯應由大人陪同。
3、不允許用客乘電梯運物品、垃圾等,如遇特別需要,應報管理處同意并派專人監督使用。
4、不允許裝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報管理處批準,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有專人護送方可裝運。
5、不允許開啟電梯頂部的安全窗和安全門來裝運物品。
6、電梯內禁止動作粗野,只按適用之按扭,不可擊打按扭,撞擊門板或蓄意損壞電梯。
7、乘電梯時,不可將身體靠梯門,進出時不許長時間站在門中間,以免擋住電眼。
8、電梯出現下列情況,應及時報告管理處:
(1)門的開和關失去控制;
(2)運行過程中有明顯的速度異常;
(3)運行時有異常振動和響聲;
(4)有漏電等現象。
十四、綠化管理規定
為使小區有一個鮮花盛開、綠樹成蔭、優美清新的居住環境,特制定如下綠化管理規定:
1、愛護小區的花草樹木和園林設施。
2、小區內的綠化綜合管理有物業公司綠化隊負責。
3、嚴禁攀折花木、踐踏草坪;不準在樹木上涼曬衣物、系鐵絲、拉繩索、掛物件等。
4、不準損壞花木的保護設施;不準在草坪里及綠化帶內嬉戲、玩耍。
5、不準在愛綠化帶內倒污水、垃圾、焚燒物品。
6、不準在綠化帶內設置廣告、招牌。
7、不準在綠化帶范圍內堆放任何物品。
8、不準行人和各種車輛穿越和通過綠化帶,不準在綠化帶停放車輛。
十五、環境衛生管理規定
為確保小區居民有一個清新、優美、整潔衛生、居住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溫州市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1、維護小區內的環境衛生人人有責。
2、小區道路、綠化帶及樓前、走廊、樓梯清潔,有物業管理公司保潔人員負責清掃。
3、業主(使用人)應養成講衛生、愛清潔的好習慣,不隨地吐痰,不得向室外排放污水、傾倒垃圾、亂扔雜物。
4、禁止樓層戶外拋物以及在陽臺欄桿上放置花盆及其他物品,不得在公共走廊、過道上對方、吊掛任何物品。
5、為保證居民生活安寧,維護環境清潔,減少疾病,小區內嚴禁飼養寵物、家禽。
6、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公共部位亂貼標語、廣告及宣傳品。
7、嚴禁在小區內鳴放鞭炮、煙花,焚燒會產生有害氣體的物品和制造各種污染事件。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明確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和義務,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組成業主委員會對其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委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業廠房、商業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公司,是依法設立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物業管理向社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會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的物業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管理權
第五條 業主依法享有對物業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管理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的主要權利是:
(一)參加業主大會;
(二)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表決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監督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業主的主要義務是:
(一)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二)遵守業主公約;
(三)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制度、規定;
(四)按時交付分攤的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辦法,具體劃定本轄區內每個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第七條 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業主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第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才能通過。決定通過后應當予以公布。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人出席業主大會。
第九條 業主的投票權,住宅按每戶計算表決權;工業廠房、商業用房按物業建筑面積計算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組成人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二)通過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
(三)批準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決定有關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經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應當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少于五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處事公正、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報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或者修訂草案并報業主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三)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代表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負責履行;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監督共用設備、設施、場地的使用和維護。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定期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經過半數委員同意。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共同訂立的有關物業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管理的協議,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業主公約作為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對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六條 業主公約和業主委員會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三章 物業委托管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服務,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原則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和委托管理物業的基本情況;
(二)物業管理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三)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標準及收取辦法;
(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終止和解除的約定、合同終止時物業資料的移交方式等;
(五)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八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公司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建筑物及其附屬的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的養護與維修;
(二)綠化、環境衛生管理服務;
(三)安全防范服務;
(四)車輛停放及其場地的管理;
(五)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
(六)物業檔案資料的管理;
(七)業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務事項。
第二十條 物業竣工后綜合驗收前的前期管理及其費用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訂前期管理守則,并在售房時予以明示。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對物業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須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綜合驗收合格后,方可將其管理權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未經綜合驗收合格的物業,建設單位不得移交,并應當繼續承擔物業管理費用。
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應當同時移交物業綜合驗收檔案資料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房屋管理、消防管理、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等進行違章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業主、使用人不按房屋使用說明書使用房屋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負。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地;
(二)損毀樹木、園林;
(三)占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四)亂拋亂堆垃圾、雜物;
(五)發生超出規定標準的噪音;
(六)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環境的物質;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裝修物業,應當遵守房屋使用說明書和業主公約,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將有關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遵守。
第二十六條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毗連部分,由毗連部分的業主共同承擔;
(二)建筑物本體共用部分,由該建筑物所有業主共同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場地,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出租物業維修責任的承擔,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五章 物業管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業主和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按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交付物業管理、維修等費用。
建設單位未售出的空置物業應當分攤物業管理、維修費用,分攤比例應當不低于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業主的負擔。
第二十八條 確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應當與服務收費相適應。
物業管理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政府指導價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當地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政府指導價約定或者由雙方協商確定。
物業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提出,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經約定可以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公司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向業主公布。
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務,未經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認可的,業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務費用。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物業建設單位按物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在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一次性劃撥給業主委員會,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專款帳戶代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維修、更新時,其費用從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增值部分中開支;增值部分不足以開支的,由物業管理維修基金墊支,墊支部分應當向業主收回。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權時,應當按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已分攤到戶的用于公共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物業公司和建設單位之間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視情節輕重,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物業管理資質證書:
(一)建筑物及共用設備、共用設施不按期修繕或者養護、維修不當,造成業主損失的;
(二)服務管理不當,使共用設施、設備遭受損失的;
(三)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共用場地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的。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業主或者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業主委員會或其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業管理公司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以及對他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條 業主和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不按約定交付物業管理、維修等分攤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催繳、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經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積計帳,在物業轉讓時,由房地產交易機構代為扣除;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劃撥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移交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一)管理人員必須保持服裝整潔,儀表端莊、精神飽滿。
(二)對待住戶、訪客、同事和各階層人士,均應以禮相待,保持彼此間良好關系。
(三)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輪值時間,按時上下、班(交接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四)管理人員不得在當值時間內為個別住戶做職責范圍以外及對私人服務的工作。
(五)管理人員不得參與樓宇買賣或租賃事物,若業主、住戶提出要求,應請其直接向公司咨詢。
(六)大廈負責人應該執行公司之各項指標,并定期召開該大廈各級員工的會議,向公司做定期工作匯報。大廈員工應服從大廈負責人之工作調配及崗位編排。
(七)不準損壞公司信譽和對公司有欺詐及不誠實行為。
(八)不得假借公司名義或利用職權對外做有損公司聲譽或利益之行為。
(九)不得向業主、住戶或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人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禮物、賞錢。
(十)所有公物不得用于私人方面,不得故意疏忽損壞公司財務,對各公物如有損壞,須負責賠償。
(十一)雨雪天氣,各員工必須依時當值,監守崗位,并按照公司所頒布之指示進行防風防雨工作。
(十二)必須尊守和執行公司所發出的一切通告辦事。
二、管理公司
(一)按照規定時間當值,不可擅離職守。
(二)在當值時不得飲酒、吸煙、打瞌睡、閱報、看書、聽收音機或與同事閑談、開玩笑。
(三)每日上班時間,必須穿著公司規定的制服及佩帶員職員工作證,完成自己的崗位職責。巡視各層樓宇及走火通道,巡視時需特別留意大廈清潔及有否損壞、破舊須要維修的地方,并進行登記,如遇有不尋常事件應立即處理、記錄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四)臺風或暴雨期間,管理人員必須按公司所頒布的員工共值程序上班,做好一切防風防雨工作,以保護公共財產。
(五)服從上級指導,完成所指定工作。
(六)留意各種公用設備有否被破壞或涂污,并通知有關人員修理和清除,必要時須協助維修工作。
(七)執行各項任務時,必須要有禮貌,謹記“服務至上,禮貌第一”。
(八)如有住戶發生意外,例如:受傷、暈倒等,應立即協助其家人招呼救護車或代辦報警。
(九)熱情接待來訪人員,詳細記錄住戶投訴,并迅速處理。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的,則立即通知有關人員處理解決。處理情況立即向上級報告。
(十)管理處須設置急救藥品,如繃帶、藥棉及搶救藥品等。
(十一)大廈公共地方之鑰匙,如:電機房、機房、泵房等,必須小心存放,以備緊急時使用。若有需要外接鑰匙時,必須登記借用人姓名及身份證,用后及時歸還。
三、保安工作
(一)必須明了和掌握大廈內各種保安設施之操作和效能。例如:對講機、警鐘、密碼鎖、閉路電視等。更須善用以有設施,以免減弱防盜效果,特別強調大門必須緊閉,住戶出入可自備防盜門鑰匙或密碼鎖,訪客則可用對講機。嚴禁大門敞開,防止壞人有機可乘。
(二)應熟悉大廈內各住戶、識記住戶之姓名、年齡、家庭成員、職業及聯絡電話。此等資料必須保密,不得泄露。
(三)與住戶保持密切聯絡,以便就保安問題,經常交換意見和互通消息。
(四)各更管人員交接時應傳達防盜信息,做好交接班記錄,以備核查,務令保安人員高度警惕。
(五)嚴禁借推銷之人士進入大廈。尤其是自稱公務人員或公共機構人員,更應查驗身份證、文件,如有疑問,應致電有關機構查詢。
(六)應有禮貌詢問進入大廈的來訪客人,登記身份證或工作牌照。如有懷疑,應用對講機與有關住戶聯系。如訪客攜帶可疑物品時,更需提高警覺。
(七)當值管理人員至少每兩小時巡樓一次(但不固定時間),以免壞人乘隙而入。巡樓時必須有警覺性,特別注意樓梯、走廊、電表房及其他隱蔽地方、通道等,以確保無可疑人物匿藏大廈內伺機作案。留意公眾地方之間邊暗角,后巷水渠側、水箱底是否預先暗藏盜竊工具等。
(八)如聽到住戶呼救或發現可疑人物,須立即報警并封閉大門及通道,以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切勿采取魯莽行動而不知會警方。
(九)切記管理人員只有一般市民之拘捕權,并無搜查權。因此拘捕疑犯后,應盡快交公安部門處理。
(十)詳細記錄各有關政府部門電話,以便需要時尋求協助。
(十一)若發生罪案,應采取下列步驟協助破案。
1.立刻報案,并留在現場制公安人員到達,遇有傷員(被害人、案犯)應立即搶救和監護。
2.切勿移動、也不許他人移動、觸摸、踐踏現場物品,協助公安部門保留證據,方便調查工作。
3.切勿開動風扇、冷氣機或其他電器用具,以免證據破壞。
4.禁止任何人在現場走動,以方便公安部門到現場調查。
5.向公安人員提供有關罪案詳情,如案發經過,與本案有關人物之相貌、衣著、有關之車牌號及壞人逃走方向。
四、公共衛生
(一)清潔工人必須依時清潔大堂、走廊、樓梯、電停車場及天臺等公用地方。
(二)勸喻各住戶勿將垃圾桶或垃圾袋置于走廊、樓梯等公用地方,以免影響衛生和阻塞通道。
(三)如發現有雜物棄置于走廊、天臺或樓梯間,應勸喻住戶自行搬往附近的垃圾收集站。如無法找到住戶除清潔工人清理外,并登記在管理處記事簿內,向上級報告。
(四)如發現天臺、天井或公用地方積存污水,應立即清理,以免蚊蟲滋生。
(五)如發現屬于本樓宇之污水渠及沙井等淤塞或破爛,應速安排處理。
(六)勸喻住戶淋花時要特別小心,勿將水淋到陽臺外面,以免影響下層和下面行人。
(七)如發現空調滴水或發出大量熱氣或噪音時,勸喻住戶從速處理,以免影響鄰居和市容衛生。并根據城管條例,影響市容者,處以罰款。
(八)如有需要,通告或口頭勸喻住戶切勿拋垃圾出窗外,既影響衛生,又可能打到過往行人身上;也不得將可引致淤塞之雜物投入廁盆及污水渠內。
(九)若上層住戶之水喉或水管破爛而導致下層天花板滲水,則通知上層住戶修理,如無結果,則應詳細記錄及請示上級處理。
(十)如有不顧公共衛生的住戶,經屢次勸告仍不改善,應做詳細記錄并報告上級和有關衛生部門。
五、電梯
(一)電梯發生故障停留空中時,乘客按響緊急呼救鈴后,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保修人員迅速修理,同時用電梯內對講機善言安慰被困乘客,請其耐心等待,切勿自行開啟電梯門,以免發生危險。
(二)勸喻用電梯搬運物件者,不可超重,防止造成事故。
(三)乘用電梯人數過多時,應維持秩序,指導分批搭乘,以免超載發生危險。
(四)住戶應留意,切勿讓幼兒單獨搭乘或進入電梯,以免發生危險。
(五)保安值班人員時刻注意閉路電視,警惕壞人惡意破壞電梯或梯內設備。
(六)經常清除電梯門路軌內經常積存的垃圾,以免影響梯門開關。
(七)如發現電梯有震蕩、不正常的聲音或電梯有損壞時,應急時通知保修人員進行修理。當修理人員到達時,管理人員應詳述電梯不妥之處,以便研究毛病,一切詳細情況,必須詳細記錄送管理處。
(八)狂風暴雨時,如發現機房頂或接近電梯的門窗有滲水時,應即盡量阻止雨水進入電梯槽,暴風雨后,必須根治漏水情況。
(九)電梯槽底有積水時,應及時報告上級處理,同時研究水的來源,及早修理。
(十)凡有水進入電梯,應即停止使用,以免觸電,并設法將電梯升高至較安全的地方。
(十一)電梯機房鑰匙及電梯門鑰匙,除修理人員或保安消防人員外任何人不得使用。
(十二)電梯每年“年檢“一次,并取得年檢合格證。
(十三)沖洗走廊及樓梯時,勿讓水流入電梯內,以免損壞電梯設備。
(十四)火警發生時,勸喻住戶切勿搭乘電梯,因電梯可能隨時停在半途,將人困于電梯內,被困者可能因濃煙而致命。
(十五)經常檢查電梯機房是否有足夠的通風,溫度是否過高,氣窗玻璃是否完整。機房門須特別上鎖,加上“不準擅闖”之類的告示牌。
(十六)電梯內求救警鐘、電風扇必須保持正常工作狀態,以免緊急時無法求救及導致窒息。
六、電力系統
(一)修理電氣設備,應聘請持證的合格技師。
(二)應明了大廈各種電力供應的設備所在。如:大廈的電力總制、用戶的電路分線、保險絲、消防電泵制等,并且明了其緊急開關的操作程序。同時必須購置后備保險絲、消防總制、電表及各水泵制等,以備急修時使用。
(三)如部分用戶電力中斷,應由管理處派人檢查修理大廈供電系統,如屬住戶室內設備故障,應由住戶自行請人處理,管理處可提供適當協助。
(四)全座樓宇電力突然中斷,應先檢查大廈之總制是否正常,如屬于正常則與供電公司聯系詢明情況。
(五)公共使用的電力設備,如:電梯、總制走廊及電梯之電燈、水泵及消防系統之電線等應經常檢查,如有損壞或過熱現象,應立即派人修理。
(六)接到供電公司通知停電時,應即帖出通告,清楚列明日期、時間及受影響設備,如供水系統、室內電器以便住戶有所準備。公共照明、電梯不停,由大廈自備發電機供電解決。停電完畢后,貼出恢復供電通告,并檢查各系統是否恢復正常。
(七)經常檢查、保養弱電系統,如:大廈與各戶的對講系統和電梯監視系統必須保持完好正常運行。發現問題立即修理。
(八)在大廈出入口處,應備有充電式緊急照明系統。
(九)大廈內的總制房、機房、及各層的電表均應保持整潔,不得放置雜物。
(十)大廈供電系統由專業人員定期檢查保養,以保證安全正常的供電。
七、消防
(一)消防中心值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消防中心各種設備的操作使用,并應熟練其他消防設備的使用。
(二)組織大廈員工學習消防知識,熟悉和掌握各種消防設備的操作使用。組織員工進行消防設備的使用訓練,使其成為大廈合格的義務消防隊員。
(三)值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須經常檢查防火設施等,如有損壞和失效時,應立即修理和更換。
(四)利用通告、圖片等形式使住戶了解如何使用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以備應急。
(五)每日上班時檢查天臺、前后樓梯、走廊、走火通道等,千萬不可有阻塞情況發生。
(六)教育和制止孩童不要玩火和燃放煙花、爆竹等物品,避免引起火警。
(七)留意公用電線,如有破損和不符合規定時,應立即修理和更換。
(八)留意擅自將住宅改為工廠的單位,尤其是原料與制品容易著火者,當發現住戶有大量易燃物品時,即刻查詢是否有特許證明和安全措施,沒有時,當即令其搬走(搬出大廈外),并盡快報管理處和公司。
(九)勸告拜神的住戶小心燃點香燭,并制止住戶在走廊燃燒香紙。
(十)如發現某戶有濃煙冒出或火燒濃味,又無人開門時,如能及時撲滅,應盡快使用滅火器及消防設備撲滅。否則電“119”報案。
(十一)若發生火警,即電“119”報案,同時按動警鈴,通告住戶疏散,在安全的情況下,使用滅火筒或滅火喉設法施救。
(十二)火警發生時,勸喻住戶切勿搭乘電梯。
(十三)切勿將放火門打開,以免萬一發生火警時,濃煙散播及火勢蔓延。
(十四)報案時,必須清楚說明現場地址,報案人姓名及管理處電話。
(十五)所有消防裝置,應由認可的消防監查單位每年最少檢查一次。
八、氣體燃料泄漏
(一)如發現氣體燃料泄露時,應立即熄滅現場附近所有火源。
(二)打開氣體燃料泄漏單位及附近有關住戶的門窗,使樓宇空氣流通。
(三)切勿吸煙、點火、按動門鈴、電開關等任何電制及電器。
(四)管理員應立即關閉單位系統的氣體燃料總制,阻止氣體燃料繼續泄漏,查找泄漏地點,迅速進行修理。必要時,電話通知氣體燃料公司或撥“119”報警。
(五)“用手拍門”的方式通知住戶氣體燃料泄漏事件,請住戶關閉氣體供應制,打開門窗使空氣流通,并要求協助通知其他住戶實施上述一、二、三步驟。如情況嚴重,應通知住戶撤離。
九、樓宇結構及維修
(一)樓宇結構如被更改或破壞,對該樓宇的安全有重大影響時,管理員應予以注意,并向上級報告。
(二)如住戶擅自拆建墻壁、增開窗戶、或加建建筑物,如外墻鐵籠、檐壁、平臺或在天臺上加蓋小棚屋時,應予以制止并向上級報告。
(三)天花板或外墻有漏水,應即通知單位主管及有關住戶修理。
(四)在巡邏時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研究修理方案進行修理:
1.墻壁或天花板有明顯裂縫或水泥爆裂;
2.氣窗的玻璃爆裂;
3.樓梯邊的欄桿松拖;
4.防火門及消防設備損壞;
5.內外墻壁批蕩脫落。
(五)住戶安裝的鐵閘掩出走廊、阻塞通道,應予以制止并報告上級。
十、停車場管理
(一)車管員必須認真執行停車場管理規定,禮貌待人。熱情服務,保證車輛安全,維護車場良好的行車秩序。
(二)車輛進場后,必須按指定位置停車、排列整齊,不得阻塞通道,認真檢查車型、車牌號,,避免出現差錯。
(三)了解和掌握車主的車型姓名、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居住樓層、座號等等以便與識別。
(四)汽車、摩托車必須購買車輛綜合保險,便于丟失后向保險公司索陪。未買“車輛綜合保險的,本車場不予停放保管。
(五)本停車場實行有償停車保管服務,必須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經濟手續清楚,做到錢票相符,日清月結。
(六)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進場停放保管,以免發生意外。如有車輛違反此規定進場,應即令其開出車場,立即報告管理處或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七)車管員交接班時必須認真交接:如清點停車場內車輛有多少,時租車的停車計時票的張數、現金點清,并詳細登記,雙方簽字負責。
(八)車管員值班期間發現可疑情況,立即報告班長或管理處,并注意事態發展。交接班時叮囑接班人注意,并記錄在交接登記簿上,同時將其他注意的事項必須記錄在登記簿上,以備查。
(九)車管員必須認真執行收費制度,堅持原則,不得,如不開票停車或亂收費,一經發現定嚴肅處理。
(十)保持停車場內清潔衛生,每日必須清掃一次。
十一、有關廉潔條款
《條例》的實施,是加強和規范住宅物業管理的重要舉措,對于培育和規范物業管理市場,促進城鎮建設,提高廣大居民的居住質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全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從保障社會穩定、提升城市文明創建水平、構建和諧社會為出發點,把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列入議事日程,采用簡報、墻報、宣傳櫥窗、現場咨詢、發放宣傳材料等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使廣大業主、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理解和掌握《條例》的基本內容,增強依法參與物業管理的意識,促進《條例》的貫徹落實。
二、屬地管理,密切配合
《條例》明確了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職責及其應該承擔的工作,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必須建立應的物業管理網絡,明確分管領導并落實關工作人員。
(一)建立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物業監督管理工作機制。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區房產管理局負責區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以及社區居民委員會要履行關職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區房產管理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區建設局、財政局、農發局、環保局、城管局、公安分局、工商局、規劃分局、物價局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關管理與監督工作。
三、健全機制,規范管理
區房產管理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它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規定指導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要積極扶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逐步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提高全區的物業管理水平。
(一)按照《條例》的關規定,各小區的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工作在區房產管理局的指導下,由物業所在地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按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要求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籌備組。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建筑面積以及物業出售和交付使用時間等文件資料,并且提供必要的人力、場地支持。
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成立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制訂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實現業主自我管理。
(二)業主(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關工作。
(三)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嚴重損害多數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影響社區安定和社會穩定的,應當停止活動。區房產管理局將會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召開業主(代表)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建立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五)規范前期物業管理
1、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依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業主臨時公約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應當維護小區的公共利益,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并報當地物業管理部門備案。在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公約生效后,業主臨時公約即行失效。
2、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的同時,應當同物業服務企業共同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中應注明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3、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經物業買受人簽字確認,對物業買賣雙方和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約束力。
(六)加強專項維修基金管理。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基金。商品房專項維修基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統一管理、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具體使用和續籌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加強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設施,并按照7‰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八)加強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區物價局會同區房產管理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指導,強化監管
(一)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穩定,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區房產管理局要認真極履行職責,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協作配合,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1)處理業戶的投訴或服務要求由管業助理完成。
業戶可能通過不同的渠道來表達投訴內容,但都應匯總到管業助理處,由管業助理主持協調,安排處理。
對于業戶來講,任何影響其居住方便、舒適的情況都可以進行投訴,但業戶的投訴內容對管理者來講并不完全是由于管理人員主觀工作造成的,而相當一部分可能只是業戶的服務要求。
鑒于上述原因:
屬正常服務要求應由管業助理填寫《特約服務/維修工作單》派發給有關部門執行。
如確實是由于我方人員的工作失誤或工作態度不好,或者是業戶提出的服務要求遲遲未予滿足(包括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投訴),則要作為真正投訴處理,管業助理應填寫《投訴意見處理表》報管業部負責人后派發給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并要向項目負責人匯報結果,最后由管業助理向業戶解釋。
管業助理應通知所有業戶,如有投訴或服務要求應盡量與管業助理直接聯系。
(2)處理投訴紀律規定(由各部門負責人把關執行)
-所有投訴無論大小、形式均須認真受理。
所有真正投訴均須在《投訴意見處理表》中登記備案。
所有投訴無論解決與否均須在一個工作日內做出第一次回復(所有口頭投訴必須當日給予業戶回復;所有書面投訴必須當日給予業戶回復,次日提供書面回復)。
所有書面投訴須由管業部負責人做出正規書面答復。
(3)處理投訴一般要求(適用于所有員工)
五要五不要
1、要認真、禮貌地聽取投訴者講訴1、不要打斷投訴者講話
2、要牢記投訴者姓名、房間號及投訴內容2、不要與投訴者爭辯
3、要去現場查看,認真填寫投訴記錄3、不要盲目判斷
4、要及時向上級匯報4、不要輕易許諾
5、要盡量即刻解決一些小的投訴5、不要漠不關心
2、處理業戶投訴工作流程
(1)業戶直接向管業助理提出服務要求或投訴。
(2)管業助理分析是真正投訴還是一般要求。若是真正投訴,應填寫《投訴意見處理表》,并派發給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若是一般要求,應填寫《特約服務/維修工作單》,并派發給有關部門執行。
(3)各部門接到管業助理派發的工作單后,依情況不同進行處理。若是特約服務項目,員工應立即到業戶家進行服務,服務完畢后依據相應收費標準向業戶收取費用,并將費用連同維修單第三聯交給財務部,并負責將收據返回業戶;若為普通維修,工程部員工應立即進行維修,維修完畢后將填寫好的工作單返回管業助理;若為真正投訴,相應部門負責人應立刻處理,并把處理結果連同《投訴意見處理表》返回管業助理。
(4)管業助理應將特約服務、普通維修、真正投訴單分別存放,以便查看。
如為特約服務,管業助理只保存第一聯,第三聯財務保存,第二聯交工程部;
如為普通維修,只將第二聯交工程部,第一聯和第三聯在管業部存檔。
《投訴意見處理表》應統一由管業部保存。
(5)管業助理負責對投訴處理結果及維修情況進行相應業戶回訪,并將結果填寫在《業戶回訪調查記錄月報表》中。
(6)若業戶投訴問題嚴重或者管業助理無法處理應立刻上報管業部負責人,由管業部負責人向項目負責人匯報,最后處理結果還要返回管業助理,由管業助理做認真記錄。
3、業戶將投訴意見直接反映給其它部門,則相應部門人員應認真傾聽,并記錄清楚后將投訴內容傳遞給管業助理,由管業助理處理。
4、管業助理負責對投訴處理結果進行回訪,并達到業戶滿意。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實施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一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和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頒發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各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2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15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5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優良的經營管理業績。
(二)二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30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管理兩種類型以上物業,并且管理各類物業的房屋建筑面積分別占下列相應計算基數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層住宅100萬平方米;
(2)高層住宅50萬平方米;
(3)獨立式住宅(別墅)8萬平方米;
(4)辦公樓、工業廠房及其它物業20萬平方米。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有良好的經營管理業績。
(三)三級資質:
1.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以上;
2.物業管理專業人員以及工程、管理、經濟等相關專業類的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物業管理專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4.有委托的物業管理項目;
5.建立并嚴格執行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等企業管理制度和標準,建立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第六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第七條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八條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各種物業管理項目。
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30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項目和8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承接20萬平方米以下住宅項目和5萬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項目的物業管理業務。
第九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第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條件的企業核發資質證書;一級資質審批前,應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申請核定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批準: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十)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投訴較多,經查證屬實的;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新聞媒體上聲明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十四條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并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企業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得降低企業的資質條件,并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根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審批部門工作人員、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未在法定期限內予以審批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