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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生態經濟發展分析
0引言
生態與經濟是一對相關概念,而且這種相關是正相關,也就是說,生態制約著經濟,而經濟發展反過來又影響著生態,地理環境的差異,使得生態具有了一定的區域性,同一區域內的生態組成要素是彼此相互影響的,且互相交叉,這種狀況的存在就使得區域經濟的發展具有了不同于其他經濟發展模式的特點。構建生態經濟發展的一定路徑也就成為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環節。
1生態經濟的特征
任何要素都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組成,生態與經濟作為人類社會不可跨越的兩大環節,其組合自然也就具備了一定的特征。
1.1協調性特征協調是一種普遍規律,無論在自然社會還是人類社會,都起著其他要素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存在協調,才可以表現出整體效應,才能反映出1+1>2,但協調的關鍵是什么呢?就是人類不僅要懂得正反饋還要懂得負反饋,既要懂得加也要懂得減,因為在一個系統里只有有加有減才能保證它是最穩定的,才能得到良性循環。如一個地方若鳥很多,那就會使蟲很少,而蟲一少,樹就長的好,進而就為鳥創造了更好的生存條件,這是一個良性循環,在這個循環里有一個負那就是蟲少了。假如蟲多了,那就會使樹少,鳥也就沒了生存條件,那這個系統里就不穩定了。
1.2系統性特征生態經濟作為一個系統,是由諸多要素組成的,但在這眾多要素之中,生物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這種系統性是以生物為中心的,沒有生物的存在就不存在生態系統,而生物與環境也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的,它們通過物質流、能量流和某些信息流使得生物得以跟環境進行交換,從而形成開放系統。這種開發系統的存在,使整個自然界處于良性循環狀態,而經濟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然界的正常循環,否則經濟的發展就會產生諸多難以解決的后患問題。
再者,生態經濟的系統是由人、自然資源和科學技術等要素構成的大系統,其要求人在考慮生產和消費時不能再置身于這一大系統之外,而是必須將自己作為這個大系統的一部分來研究符合客觀規律的經濟原則,只有這樣,生態經濟的系統性特征才能凸顯出來。
1.3循環性特征整個自然界存在著一種循環,而這種循環也是其靠自身的力量來完成的,在這一點上,外力的作用很是有限,但人們可以在一定條件下,干預這種循環的進行,由此也才形成了“惡性循環”和“良性循環”的概念。在傳統工業經濟的各要素中,資本在循環,勞動力在循環,而惟獨生態沒有形成循環。而生態經濟則要求必須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經濟活動,因為如果經濟活動超過資源承載能力的循環是惡性循環,就會造成生態系統退化,而只有在資源承載能力之內的良性循環,才能使生態系統平衡地發展。
此外,生態經濟還具有一定的新的價值特征。生態經濟在考慮自然時,已不再像傳統工業經濟那樣僅將其作為“取料場”和“垃圾場”,也不僅僅視其為可利用的資源,而是將其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是需要維持良性循環的生態系統;在考慮科學技術時,不僅考慮其對自然的開發能力,而且要充分考慮到它對生態系統的修復能力,使之成為有益于環境的技術;在考慮人自身的發展時,不僅考慮人對自然的征服能力,而且更重視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能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生態經濟這些特征的存在,就要求人類在采取經濟發展手段時,必須在此基礎上選取合適的路徑,進而實現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一)煤炭資源回采率和利用率較低,資源損失浪費嚴重
根據統計結果顯示,中國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間,僅僅煤炭資源的浪費數量就高達250億噸。我國煤炭開采方式落后是導致資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極其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另外,我國小型煤礦在生產技術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資源、降低礦山服務年限作為代價,使煤炭資源陷入大量浪費的境地。
(二)煤炭資源超負荷開采現象加劇
近年來,我國煤炭在價格方面存在著一定的漲幅,不少煤炭企業在以效益最大化為目的的情況下,對部分地區的煤炭資源進行超負荷開采,驗證違反了相關規定,與合理開采煤炭理論相差甚遠,而且無序開采現象極其嚴重,煤礦的安全生產日益陷入危機當中,不斷發生安全事故。若持續使用這種超負荷的開采模式對煤炭資源進行開發,必將會導致我國煤炭資源用盡,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帶來負面影響。
(三)煤炭資源開采及規劃不合理
我國部分煤炭豐富地區考慮到市場經濟和地方發展,持續投資開辦煤礦開采企業,近幾年煤礦開發項目不僅數量多,且規模較大大,雖然起到了良好的經濟效益,但煤炭資源消耗速度極快,且沒有按照相關回收標準對煤炭資源進行回收,導致煤炭資源問題日益凸顯。根據統計數據顯示,雖然我國計劃在2015年實現25個億噸的煤炭產量,但各個省市規劃總產量之和為38個億噸,大大超出了我國的計劃數量。
(四)煤炭開發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突出
現階段,我國一些煤炭企業在開發煤炭資源時仍然使用“資源-產品-廢品”的單向線性方式,這種煤炭開發方式造成煤炭資源的嚴重浪費,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煤炭資源的粗獷開采引起礦區環境承受力降低,導致周圍地面出現塌陷、滑坡等現象,采空區水量減少,使當地居民飲水問題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和廢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氣和地下水道,使空氣和水體受到嚴重污染。
(五)煤炭行業監管機構及相關法規不完善
煤炭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變更頻繁,管理層人員不斷減少,對于行業的管理更顯弱勢。我國用來約束煤炭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仍處于不完善水平,還有較大的補充空間,煤炭資源開發及生產過程中審批不嚴謹、審核不充分等問題也不斷出現,法律對于煤炭資源保護力度還有待提高。
二、煤炭開發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對策和建議
(一)設立環境評價績效指標,對煤炭資源進行有序開發
應綜合考慮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對煤炭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有序開發,使經濟發展、社會和諧和環境保護相互協調,摒棄傳統觀念,例如“先破壞后治理”,對煤炭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劃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制定對應的環境評價績效指標,嚴格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方針進行管理,不斷提高煤炭企業對環境及污染等問題的關心程度。與此同時,還應強化煤炭行業的科學管理機制,減少煤炭生產、流轉、消費等過程中造成損失及浪費。
(二)補充并健全煤炭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環境問題爆發的初期階段,國家頒布及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應的法律法規,用來約束資源開發等行為,加大對環境的保護力度,使自然資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顯的效果。但通過最近幾年對法律法規的實踐發現,這些法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開發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進,國家宏觀調控及自然資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區難以展開,進一步補充并健全國家相關政策及法律法規顯得更加重要了。為了能使煤炭開發過程中造成的資源浪費及環境污染問題得到一定的遏制,將生態損失降至最低,應堅持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理念,制定用來制約礦區生態環境破壞的法律規定并嚴格實施,在前期,煤炭開發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流程,在后期,必須對其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三)土地資源、水資源及大氣污染的治理
以“誰破壞,誰復墾”這一原則為主要核心內容,煤炭企業應主動肩負起土地復墾的任務。政府在加重對環境污染行為懲罰力度的同時,也不斷投入資金,用來提高煤炭開發企業及社會人員的積極性,共同攜手做好土地及環境的保護工作。對于煤炭資源開發所導致的塌陷、下沉等現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區域通過生物科技及工業技術的,盡量將土地治理后恢復原貌的土地退還給農民,供其進行農作。堅持以廢治廢原則,通過廢物利用來降低煤矸石的堆積量,將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恢復原貌,之后不僅可以退還農民進行農作,也可以于商業建筑。圍繞煤礦資源的特點,將礦區內水資源的排放和供給進行結合,實施水害控制優化等措施。對于煤炭開采過程中提取的礦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須在過濾及篩選的情況下才能考慮使用。除此之外,還應投入資金建設污水處理廠,對于各煤炭企業排出的污水進行集中式處理。如果排放的廢水中含義重金屬物質或有毒有害物質,必須先將其轉化為難溶重金屬化合物,再通過污水凈化處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還應在煤礦開發區域內大面積開展綠化活動,通過植樹造林的方式來降低水土流失。
(四)發揮先進科學技術
在煤炭開采中的作用發揮先進科學技術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的作用,為煤炭潔凈開采技術的研究提供更多平臺,通過這些先進的技術方式來降低生產過程中廢料的產生,使煤炭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開采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降低,使煤炭資源在發揮能源作用的同時被充分利用。
三、結語
(二)環保投資使用效率低下
據統計,1991~1995年,中國污水處理能力年增長率為8%,但達標排放量的年增長率僅為1%。由此可見,我國有限的環保投資并未產生應有的效益。這一問題的產生,除了環保設備技術含量較低外,主要在于以下二方面:一是環保資金使用過于分散且缺乏監督。目前我國環保投資的大部分都用于各個點源的污染治理方面,用于區域性綜合防治的投資很少,這種“撒糊椒粉”式的環保投資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大大削弱了環保投資效益。而這種資金使用分散的狀況又與資金來源分散有很大關系。作為污染治理資金主要來源的“三同時”環保投資主要來自各企業,又用于各企業,排污費也是以環境保護補助金的形式返還給企業使用。這樣的運作過程必然使得整個社會疏于綜合利用,造成資本和資源的極大浪費。此外,由于環保資金的使用缺乏預算約束機制和有效的監督考評制度,許多企業把應該用于污染治理的資金擠占或挪用,或將治污資金的相當比例用在環保機構工作人員的人頭費及其它裝備上,而不是用在排污設施方面。二是現行環保投資的行為方式和經營管理方式嚴重滯后于社會整體的市場化進程。由于規模經濟、技術特征和政治等因素的影響,中國的環保投資帶有極強的社會福利色彩,屬于國家壟斷性行業,既不允許國內社會資金的有效介入,又缺乏一套嚴格規范的、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以保障投資主體的合理權益。這種機制在使政府背上了沉重的財政負擔的同時,也使環境公用部門普遍出現低效率現象。
二、促進環保投資發展的財政政策取向
從促進環境保護投資發展的財政政策來看,其思路應是:國家財政除應直接承擔起市場不能或不愿介入的投資責任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各種財政手段,推動環保投資的市場化改革,這是增加環境保護投入,提高環保投資效益的治本之道。具體舉措如下:
(一)增列環保支出預算科目,建立財政環保投資增長機制,確保財政對重大環境問題的調控力度
經濟發達國家無一例外地將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放在優先發展的地位,這些國家的環保投資占其總支出的比重不斷增加。中國財政環保投入由于在國家預算中不被單列,因而既不利于統計,也不利于監督,更不用說保證其占預算總支出的比例了。為此,筆者建議在國家財政預算科目中單列環境保護支出項目,在此之下具體分列新建項目防治污染的投資、老企業工業污染治理的投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生態環境保護投資、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投資等項目,并立法規定其支出額度和增長幅度,以確保國家在環保問題上的宏觀調控力度。
財政直接參與環保投資,如下二點至關重要:一是財政應是在劃分各投資主體環境事權的基礎上,承擔起一些公益性很強的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跨地區的污染綜合治理以及履行國際環境公約等方面的投資任務,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囊括應由企業和個人按照“誰污染誰負責”原則承擔的環保投資。二是財政的投資行為也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貫徹“自負盈虧”的原則。
(二)運用各種激勵性財政政策,調動企業和個人環保投資積極性
以當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現狀,要想在一定的時間內遏制環境整體惡化的勢頭,僅僅依靠國家有限的財政支撐不僅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合理的。“解鈴還需系鈴人”,引導市場力量自覺防范、治理污染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為此,財政可運用以下政策:(1)提供優惠貸款,即對企業環境投資項目在貸款額度、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方面給予優惠。(2)對企業投資于防污設備給予投資抵免、稅前還貸、加速折舊等多種形式的稅式支出。許多發達國家常用投資稅收抵免、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政策刺激企業進行環保投資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財政除對廢物利用給予直接稅收減免外,還應允許企業對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無污染或減少污染的機器設備,如無公害的生產設備、特定基礎材料產業結構改善用設備等實行加速折舊制度,這樣不但可以把污染的可能性扼制在萌芽狀態,還可以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先進技術,加速設備的更新換代。其次,應加強稅收支出對治污領域里的科技研究與開發的推動作用,將政策優惠的重點從事后鼓勵轉為事前扶持。(3)在環保融資中給予稅收優惠。具體地說,可發行環保債券或建立環保基金,對個人或企業購買環保債券或存入環保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所籌集資金主要貸給企業購買環保設備,實現環境達標。(4)利用財政資金或專項基金對環保產業和有明顯污染削減的技術改造項目進行貼息。此外,政府還應通過各種渠道積極爭取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優惠貸款的援助。
(三)改排污收費制度為污染征稅制度
為改變目前環保資金使用分散及監督不力所造成的低效率,有學者認為可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將排污費納入預算管理,由政府集中統一使用,以發揮規模經濟效益。但從可持續發展角度看,排污收費制度是一項對超標企業的懲罰性消極手段,不能激勵企業主動積極降污,也就是說,該項政策帶有先天缺陷。而對污染課稅不僅能激勵企業積極創新,提高治污水平,使社會生產達到最適點,而且便于形成由政府統一使用的、有著嚴格預算約束的專項環保資金來源,因而以對污染課稅來代替排污收費制度,不僅能帶來效率生產,而且還能有效解決排污費等使用分散和缺乏監督所造成的環保投資規模不經濟問題。
這項改革應從易到難,從目前來看可先將污染最嚴重也最普遍的排放“三廢”的行為納入征收范圍,如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排放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待時機成熟時,再把那些用難以分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產品如廢電池、包裝袋等納入征收范圍。在稅基的選擇上,對排放的“三廢”的行為,可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稅基;對消費時會造成污染的產品,可以企業的產量作為稅基。稅率的選擇宜采用地區差別定額稅率,以適應各地不同的環境要求,同時要防止把稅率訂得過高,以免社會為過分清潔而付出過大代價;在征管上,宜將污染稅作為地方稅,并盡量做到專款專用。
關鍵詞:環境權基本人權憲法保護
環境權是一項在20世紀60年代才為世人所關注的權利。對于環境權的定義,目前尚無統一的觀點。但定義基本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借用傳統的權利概念即生命權對環境權進行定義,并對其內涵界定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另一種方式則認為環境權是一種獨立的人權,但還是用傳統的權利對其內涵進行較寬泛的解釋,如認為包括參與權、知情權等。筆者認為,定義過寬或過窄都不利于環境權的保護。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1條規定:人類有權利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
筆者認為,目前理論界之所以對該問題還存在爭議,是由于環境權屬于一項新為世人所關注的人權,它的出現給傳統的法學理論尤其是傳統的憲法理論提出了一些難題,使一些憲法權利義務需要重新設定,于是遇到了一些傳統觀點的抵觸。但我們不能因為環境權在理論上尚存在缺陷而否定其作為一項憲法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一、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人權發展的本質要求
關于人權的一些基本問題,人們還存在較大分歧。如人權的效力來源,是來自社會契約、習慣還是直覺?如關于人權的性質,人權是法定的權利、道德的權利、神定的權利還是其他?雖然在這些基本問題上尚存在爭論,但在下列問題上還是達成了共識:人權具有自然性和社會性;人權具有應然性和實然性;人權具有平等性和共同性;人權具有國內性和國際性;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等等。如果將環境權和上述的人權的各項基本屬性相比,不難發現環境權同時具備上述人權所有的基本屬性。
有學者以環境權在時間上出現較短為由,否定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的屬性。理由是環境權“在20世紀70年代之前,我們不僅找不到環境權這個基本詞匯,而且絕少看到哪怕是疑似的概念、觀點或事物。”筆者認為這個理由難以成立。從人權的本質屬性來看,人權具有歷史性和時代性,在今天世界上所有國家所公認的每一項基本人權,幾乎都經歷過產生、逐漸為人所關注到每個人都認可的時間過程。如財產權。
環境權是人作為人而舒適生存所擁有的和諧健康的自然環境條件,該項權利自人的出生就已經客觀存在。關注是一種主觀認識活動,而存在則是一種客觀狀態,不能以主觀上尚未認識來否定客觀存在。否則易犯唯心主義的錯誤。生命權是一種最低層次的基本人權。而環境權與生命權相比,是一種更為高級的基本人權。
二、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憲法權利義務發展的客觀要求
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后,環境權的權利義務主體便都得以明朗。權利主體就是一國所有的公民。國家或社會組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也是權利主體。但對環境權的存在持質疑態度的學者認為環境權由于在享有主體上集體和個體不明,難以劃分而干脆以此作為否定環境權存在的一個理由。筆者認為這種質疑理由是難以成立的。對于權利主體,存在個體與集體,抽象主體與具體主體等復合情況是極為普遍的。例如財產權,既有個體的財產權又有集體的財產權,既有具體主體的財產權,又有抽象主體的財產權,如國家財產權。
對于環境權的義務主體,和其他基本權利一樣,與其權利主體是重合的。如果用一句話來表述,就是每個權利主體都享有舒適生活的環境權,但亦負有不破壞環境即不侵害他人環境權的義務。這與傳統的權利義務理論是完全吻合的。
三、將環境權納入憲法保護是經濟全球化和人權保護國際化的客觀要求
環境權相對于其他基本權利而言有其特點,其中之一就體現在客體的區別上。環境權的客體是地球。而所有國家國土都在地球上相互接壤,一國環境的嚴重破壞最終必會累及其他國家,這樣就決定了環境權比其它人權更具國際性。所以環境權在國際上也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例如,1972年6月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人類環境宣言》,其中加以明確確認:“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按照聯合國和國際法原則,各國有按照自己的環境政策開發資源的,并有責任保證在各自管轄或控制之內的行動,不致損害其他國家的環境或本國管轄范圍以外地區的環境。”這樣,環境權在國際上得到了首次承認.1973年在維也納召開的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將環境權作為一項新的人權加以肯定,同時還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2年召開的《內羅畢宣言》和《里約宣言》等也反復重申了上述《人類環境宣言》關于環境權的觀點。就我國而言,我國作為國際政治經濟上的一個重要大國,主動向國際靠攏不但是我們為自身提供更大更好的國際平臺所必須的,而且也是我國在國際上建立良好的國際形象的客觀要求。
論文關鍵詞:主成分分析法,水質評價,扎龍濕地
濕地水環境系統是一個豐富完整的生態系統,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樣性的生態景觀和人類最重要的生態環境之一。因此選擇適當的評價方法,對濕地水環境質量進行評價與分析顯得尤為重要。濕地的水環境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和控制,各參數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故有必要對其進行多種參數的綜合評價[1]。目前常用的水質評價方法有簡單指數法、綜合污染指數法、模糊數學法等,但不能有效提取現實污染因子[2]。
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是將多個指標標準化為少數幾個綜合指標,簡化了統計分析系統的結構,它是在確保不損失原有信息的前提下,將多種影響水質的指標重新組合成一組新的、相互之間無關的、較少的綜合指標,來反映指標的信息環境保護論文環境保護論文,以達到降維、簡化數據和提高分析結果的可靠性的目的[3]。Wenning[4],Battegazzore[5],Voutsa[6]等早于1994年和1995年已經將主成分分析方法廣泛應用于流域水質分析評價中;劉小楠[7],萬金保[8]等人分別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對河流水質進行評價論文的格式期刊網。然而,在扎龍濕地水質監測評價方面,大多數研究限于湖庫富營養化及單一指標的監測和評價,大多采用某一指標超標率進行報道,對扎龍水環境進行綜合評價,除周林飛等采用灰色聚類法對其水環境質量綜合評價,也未見其他報道。文中采用SPSS軟件,參照主成分分析建模的基本原則和步驟,探究扎龍濕地水環境惡化的主要污染成因和主要污染斷面,以期為扎龍濕地水環境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
1 水質評價中的主成分分析
主成分分析法是一種數學變換方法,它把給定的一組相關變量通過線性變換,轉化為一組不相關的變量(兩兩相關系數為0的隨機變量),在這種變換中通過保持變量的總方差不變,同時使新變量具有最大方差,稱為第一主成分;具有次大方差,稱為第二主成分。依次進行,原來有M個變量就可以轉換出M個主成分,方差逐漸減小且與此前的主成分都不相關[9-10]。原始變量:X1, X2 , X3 環境保護論文環境保護論文,X4,…,Xm; 主成份:Z1, Z2 , Z3 ,Z4,…,Zn,則各因子與原始向量的關系可表達成[11]:
X1=B11Z1+B12Z2+B13Z3…B1nZn+e1
X2 =B21Z1+B22Z2+B23Z3…B2nZn+e2
X3 =B31Z1+B32Z2+B33Z3…B3nZn+e3
…
Xm=Bm1Z1+Bm2Z2+Bm3Z3…BmnZn +en
寫成矩陣形式:X=BZ+E
主成分分析法在水質評價中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建立綜合評價指標,評價各采樣點間的相對污染程度,并對各采樣點的污染程度進行分級;二是評價各單項指標在綜合指標中所起的作用,指導刪除那些次要的指標,確定造成污染的主要成分[7]。
假設有n個水體樣本,每個樣本共有m個監測指標,則可構成n×m的數據矩陣(n<m):
具體分析步驟如下:
a)將各變量χnm標準化以消除量綱影響。
b)在標準化數據矩陣的基礎上計算原始指標相關系數矩陣R。
c)求相關系數矩陣R的特征根和特征向量,確定主成分。
d)確定主成分的個數。
e)確定綜合評價函數。
2 扎龍濕地水質評價
2.1 樣本點及監測指標的確定
扎龍濕地位于松嫩平原烏裕爾河和雙陽河下游,黑龍江西部,地跨齊齊哈爾市、大慶市、富裕縣、林甸縣、泰來縣,地標為 E:123°51′-124°37′,N:46°48′-47°31′。該濕地面積2,100 km2環境保護論文環境保護論文,屬于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性氣候,年均氣溫2℃-4.2℃,1月極端最低氣溫-43.3℃, 7月極端最高氣溫39.0℃,年均降水量402.7 mm。典型沼澤植被為蘆葦、苔草,其中蘆葦濕地面積占80-90%[12]論文的格式期刊網。扎龍濕地是我國最大的以鶴類等大型水禽為主體的珍稀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丹頂鶴最重要的集中繁殖棲息地。近年來,旅游開發及濕地周邊工業廢水和生活廢水的排放,天然降雨量與上游來水量減少等諸多原因導致扎龍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因此綜合系統評價扎龍濕地的水質對丹頂鶴的繁衍保護,及創造人類良好的生活環境尤為重要。
依據地表水監測采樣斷面布設原則,于扎龍濕地流域布設代表性水質監測8個斷面,選取Mn、Pb、Zn、Cu、SS、硫酸根、總磷、磷酸根、酚、TOC、總氮、氨氮、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共14項監測指標進行監測評價。監測斷面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監測斷面信息
Tab.1 sampling information
序號
名稱
地標
季節
Temp/(℃)
DO/(mg/l)
Ph
A
龍安橋
E:124°22.791′, N:47°21.752′
夏
20.2
12.39
7.63
B
東升水庫
E:124°29.826′, N:47°18.025′
夏
19.02
11.5
8.5
C
龍湖
E:124°12.750′, N:47°10.796′
夏
17.39
12.52
8.96
D
仙鶴湖
E:124°13.950′, N:47°11.727′
夏
19.05
7.88
8.36
E
克欽湖
E:124°18.793′, N:47°20.187′
夏
17.94
13.08
8.44
F
特勒橋
E:124°00.790′, N:47°00.202′
夏
20.06
13.21
8.54
G
林甸排污口
E:124°50.214′, N:47°10.487′
夏
20.69
6.96
8
H
翁海排干
E :124°13.813′, N:47°15.281′
夏
20.04
關鍵詞: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法律保護
1 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機制現狀分析
(一)我國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框架
海島生態保護是海島生態系統保護的簡稱,系海島開發中的首要問題和海島保護的重點。我國海島生態保護基本形成了由單行法、與海島生態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地方政府文件共同組成的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的海島保護專門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它是一部以保護海島生態為目的的海洋行政法律。除此專門法之外,《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動物法》等單行法也適用于海島生態環境保護。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文件,以舟山群島為例,浙江省司法廳在2011年就頒布的《關于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法律服務海洋經濟”的范圍包括推動海島開發、促進濱海旅游業發展和保護海洋生態環境。舟山市政府也先后出臺了《舟山生態市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功能區劃》、《舟山市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舟山市海洋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等一系列文件。
(二)海島生態保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一,立法體系雖已基本形成但尚不完備。建國以來,我國出臺了三十余部與海島生態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海島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在數量上雖然龐大,但多停留在規章層面。分散的規章制度之間又缺乏統一協調而未能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
第二,海島管理體制明確性有待加強。海島資源的多方位性決定了海島生態保護必然涉及眾多的部門。以舟山群島為例,從橫向看,舟山群島的海島保護問題涉及漁業資源保護的漁業部門,生態環境保護的環保部門,資源開發方面保護的國土資源部門等。而從縱向看,有舟山地區性部門、浙江省級和國家部門保護的要求。眾多橫向縱向的管理部門權責交叉,導致缺乏明確的管理體制。
第三,海島經濟發展的差異影響生態保護。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的矛盾目前仍然存在甚至將長期存在,對于“靠海吃海”的當地居民來說海島自然資源是致富原料。我們知道,只有在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才能落實海島生態保護相關法律的實施。因此,一味懲治禁止而不疏導的執法模式只是治標不治本。形成完善的立法體系,考慮經濟對海島生態保護的雙刃劍效應,是當前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制完善的重要要求。
2 完善舟山群島生態保護法律機制的構想
(一)健全海島立法體系的若干建議
我國海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基本框架的構建是我國保護海島生態環境和科學發展海島經濟的法律基礎。健全舟山海島生態立法體系需要我們在慣徹《憲法》原則的前提下,綜合考慮《海島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法》等多個部門法,做好各善部門法之間的銜接工作,對法律上空缺的部分加以彌補,對各部法律間的冗余加以革除。
(二)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若干建議
要保護海島生態環境,首先要從環境影響評價制工作出發。建立并完善環評制度與公眾參與制度,使建設單位、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普通公民都能夠參與到海島開發的環評活動中,拓展參與對象、推動信息公開、健全反饋機制尤為重要。
(三)完善海島開發許可制度的若干建議
浙江省在海域使用權申請審批管理中設立了分級審批的制度,但這也為地方政府化整為零,始終將審批權限制在自己管轄范圍內提供了可能。舟山建立海島開發許可制度在立法上的可行性可以從以下三點考慮:第一,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政府掌握海島開發許可權力的法律淵源;第二,許可作為一項行政授權,我國的《行政許可法》為海島開發許可提供了行政法律依據;第三,上文中的環評制度為海島開發許可法律制度解決了技術層面的問題。國內許多海島都曾經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對海島產生巨大危害。因此,保障舟山群島海島生態應嚴格規定開發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和設置上訴機構,明晰海島物權和管理權限,理順各方責、權、利關系,嚴格限制破壞污染海島環境的行為。一旦出現問題,就應該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做到有法必依,有責必究。
(四)設立生態自然保護區的若干建議
在脆弱的海島上建立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防止生態惡化并有效可持續開發海島自然資源的有效舉措。縱觀國際經驗,在海島自然保護區立法上采取開發模式的不在少數,采取保護模式的也如恒河沙數。為更好地對海島獨特而脆弱的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在兼顧的基礎上,舟山有必要在海島生設立自然保護區工作的方面以保護為主。
首先,可以依據《海洋環境保護法》與《自然保護區條例》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在舟山群島,尤其是無人區島嶼上設立自然保護區。在保護海島生態的同時發展生態旅游,建立生態旅游和休閑度假旅游的共生發展模式,實現生態與經濟的和諧發展。
其次,在制定海島自然保護區制度的時候,舟山應當著眼于長遠利益,將生態旅游、循環經濟的理念上升到法律層面,認識到海島自然保護區有別于經濟價值的生態價值,當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相沖突時偏重于生態保護。
最后,加強自然保護區價值的教育宣傳也是落實設立海島生態自然保護區規章制度的重要內容。
(五)生態補償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中確立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如發現海島開發中出現對海島生態的嚴重破壞因素,則有必要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關于提前收回使用權的補償問題,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有相關規定,但對于怎樣確定補償標準的問題還未予明確。因此,舟山群島在任命“島主”的同時,從保護海島生態環境的角度出發,應當完善海島使用押金制度,規范提前收回海島使用權的生態補償規章制度。
另外,最高法院曾出臺《關于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受理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同年,浙江省檢察院和環保廳聯合出臺了《關于積極運用民事行政檢察職能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見》,明確指出各地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要積極探索環境公益訴訟,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與當地人民法院協調先行試點。因此,舟山作為浙江省特殊的一個以海島組成的市,有條件也有必要向浙江省申請設立環境公益訴訟試點,建立有舟山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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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環境責任的不明晰是造成一次又一次污染事件的根源所在,所以在環境法律中應當明確政府的環境責任,本文就從環境責任的概念、政府環境責任強化的動因等方面分析我國目前在環境法律中政府責任的現狀,為政府責任的完善提供思考的基礎。
關鍵詞:環境;環境責任;政府環境責任
一、政府環境責任概述
關于政府環境責任的概念從目前的觀點來看主要有兩種:一種認為是,政府環境責任與環境行政責任相同,是環境資源行政主體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另一種認為政府環境責任不僅是一種政治責任、行政責任,還是一種道德責任、法律責任。①從法學的角度看,“責任“有三層含義:一是分內應做的事,這種責任也可以被看做一種角色上的義務;二是某人對某事的發生、發展、變化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結果所負的責任;三是因為沒有做好應該做好的事或沒有履行一定的義務而承擔的責任。②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責任主要有兩方面的含義:第一、一個主體由于其承擔的社會角色而應該履行的義務;第二,一個主體因違反第一性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責任。因此對“環境責任”的定義應當是社會主體在一定范圍內對環境保護應當履行的責任。因此,政府環境責任,是指在環境保護領域,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執行公務的人員,根據法律規范的需要和政府的職能定位所確定的自己分內應做的事,以及沒有做或者沒有做好自己應做的事時所要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包括積極后果和消極后果兩個層面。③
二、強化政府環境責任的動因
政府作為對環境管理的主體,有義務為公眾提供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并引導企業和個人履行環保義務,依法懲治破壞環境的行為,我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環境責任意識是在近些年來不斷發生重大環境事故中逐漸意識到的,因此政府環境責任強化的動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近年來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近三十多年來,我國在經濟方面取得的成就舉世矚目,經濟總量已躍居全球第二,但是經濟快速增長的代價是我國環境的嚴重破壞,土地沙漠化,大氣污染,水污染,這些無不時刻影響著我們的健康。大家耳熟能詳的其它污染事件有:松花江特大水污染事件、沱江水污染事件、紫金礦業重大污染事件和哈藥總廠污染事件等,近年來之所以不斷發生環境事件是因為政府及其環保職能部門忽視環境保護而引發的一系列環境事件,這些事件的發生也是政府逐步開始反思我國環境領域存在的問題。
第二、社會大眾要求政府對環境治理的要求越來越高。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大一部分人對精神的追求大于對物質的追求,同時人類作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類的生存狀態與環境有密切的聯系,環境的好壞直接由人類感知和體會,當環境影響到人類生存狀態時,其必然要求環境的改善,然而在當代社會,環境的管理是政府的職責之一,這里的“職責”就是指政府的“環境責任”。在環境日益受到嚴重破壞和公共環境利益不斷受到非法侵害的現實狀態下,政府作為國家權力的執行機關,需要付出切實的行動來維護適合人類生活的環境。
第三、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要求強化政府責任
。我國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不斷頒布實施了新的環境保護類的法律法規,但是在現有環保法體系中對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行為方面規制的法律法規相當有限,要從根本上結合政府在環境包括領域內不作為、亂作為、遲作為的現象,必須加大在法律法規中對政府這些行為的規制,加大政府的環境責任。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強化政府在環境保護和治理中的責任,把政府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中法律所調整的主體,最大限度地吸納和借鑒現有立法成果,并創建和強化一批行之有效的環境行政管理制度。④
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所在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的大量開發,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我國現有的環境責任履行方式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和公眾對環境保護強烈呼聲的要求,經分析,我國目前政府的環境責任問題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政府環境責任法律法規的缺失。《環境保護法》的第一章第7條第1-2款明確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這一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國務院以及各級政府在決策權力和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職權做了規定,但是對于各級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在沒有履行環境管理職責后所承擔的責任在規定中有漏洞,因此,加強政府的環境責任則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政府及主要官員扭曲的一味追求經濟增長的思維。
第二、環境法律缺乏有效性。目前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已經形成了環境法體系,但現實是我國的環境質量并沒有因為環境法律數量的增長而在環境質量方面有相應的改善,恰巧是越治越污。這就是“環境法律的失靈”,環境法律失靈的表現是“法律對政府、企事業組織和公民進行規范以及調整的制度、方法和責任等方面的失靈”。⑤環境法制的建設一直在進行,但環境法律的執行效果卻不盡人意,并且一些地方的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法律所要求的目的根本沒有達到。從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來看,法律很明確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環境的義務,把一切重點放在對企業的環境管理上,對政府行政職能的履行和行政責任方面則沒有過多的規定,法律沒有對政府由于決策失當而引起的環境危害沒有足夠的注意,⑥這是環境立法不足的表現。
第三、政府在環境法律的執行中缺乏執行力。政府環境執行力,往往被稱為政府環境第二性義務,是指政府由于違反第一性環境義務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環境職責、違法或不當行使職權而應承擔的不力法律后果。⑦政府在環境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執行力不強或不執行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第一,環境法律規定的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這是由于環境法律懲罰性責任小而導致的;第二,經濟增長指標導致政府環境保護消極作為。地方領導政績的體現方式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經濟的增長,在這一執政理念的指導下,必定會以犧牲地方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的高速增長。
四、小結
對環境的保護不僅是政府的職責,也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正所謂“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政府切實履行職權,承擔環境責任的前提下,并正確引導公民和企事業單位共同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科學發展觀而努力。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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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 張雷著:《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頁。
② 張雷著:《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頁。
③ 李雯:《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④ 張志偉:《政府環境責任問題研究》[D],東北林業大學學位論文,2010年。
⑤ 蔡守秋:《論政府環境責任的缺陷與健全》,《河北法學》2008年第3期。
關鍵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我國高等法學教育旨在培養具有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實踐技能和創新能力的現代法律人才。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深化本科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7〕2號,提出深化教學內容改革,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課程體系。要堅持知識、能力和素質協調發展,繼續深化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實現從注重知識傳授向更加重視能力和素質培養的轉變。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的需要,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將新知識、新理論和新技術充實到教學內容中,為學生提供符合時代需要的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要大力推進教學方法的改革,提倡啟發式教學,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教育重理論、輕實踐,不利于學生法學創新能力的培養,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以適應生態文明建設人才培養的需求乃大勢所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的改革應當以培養生態文明法律新型人才為目標,為我國創建生態文明社會目標奠定基礎。
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模式反思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新興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1997年被列為法學二級學科以來,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增列為法學核心課程。“生態文明”寫入黨的十七大報告,黨的十報告指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作出“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在提高大學生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環境法治理念、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法無可比擬、也無法替代的。目前我國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方面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研究亦是近年來法學界最為活躍的領域之一,處于蒸蒸日上的時期。生態文明建設不僅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帶來新的契機,也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勢在必行。三江學院法律與知識產權學院為本科生獨立開設2個學分32個課時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選修課。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是一門邊緣學科,它的許多原則、制度和專業術語與憲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國際法等多個法學學科緊密聯系,其內容更體現出與環境倫理學、環境經濟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生態學等多個跨一級學科的交叉制式。與傳統部門法相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門課程本身的理論性并不是很強,但是該課程呈現出整體的理論體系比較分散的特點。筆者從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教學多年,深知傳統教學方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在法學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時它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講授式教學法
如果僅僅單一的講授式教學法,學生對知識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師的灌輸,對知識點的掌握靠強行記憶,會導致缺乏學習熱情,不利于提高教學效果,無法達到對學生解決實際環境糾紛能力的培養。如何對現有講授式教學方法進行改革,是法學教育尤其是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這樣一門具有強烈專業特色的學科教學中的瓶頸。法律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誕生和發展的歷史表明其是作為解決社會問題之利劍應運而生,是實踐推動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建立和完善,其實踐性、應用性更加明顯,且環境要素本身體現出高度的社會性,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價值追求,此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殊性意味著其必須反映自然科學規律,在理念上吸收環境科學的研究成果,通過技術規范和標準發展出相應的法律規范即較強的技術性。因此從根本上說,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深入理解和靈活運用,對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狀況的了解,是單一的教師中心型教學方法無法完成的。加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較為龐雜、課時較少,若教師細致講解,會導致填鴨式教學,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若教師不講,會導致學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識,所學有限視野狹窄。
(二)案例教學法
在我國傳統法學教育中,案例教學法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激發學生的興趣、拓展學生的思維、增強學生的參與性等,當然,案例教學法在教學實踐中也體現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證高質量案例作為素材。第二,學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僅僅“聽故事”。
(三)模擬法庭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內容包括了總論、自然資源保護法、污染防治法、國際環境法等多方面的內容,需要學生具備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基礎學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環境學、經濟學、生態學、社會學等其他跨學科的基本原理,知識跨度大,科技性強。這使得在32個課時的條件下,不宜選擇模擬法庭等特別費時耗力的實踐教學模式,否則可能會導致因教學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學生無法較好應用,反而影響教學效果。較之民法、刑法等部門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目前尚不處于“顯學”地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內容在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中所占分值極少,這使得學生對該課程的重視程度和學習興趣降低;同時,現實的就業壓力促使學生更加現實,多數學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時間里準備研究生考試或準備司法考試,無心在課程學習中投入過多精力。
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思路
現代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有創造性的人才。創造性思維包括:一是發現問題、二是解決問題。創造性思維的主體是教師和學生。教師的創造性思維即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的創造性。
(一)優化教學方法
教學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強學生自學能力、獨立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有利于加強學生創新思維和實際創新能力的培養,有利于學生個性和才能的全面發展。在課程的教學過程中,逐步改變過去以講述為主,老師講、學生聽的課堂教學方法,采用“參與式教學法”,參與式教學法是一種師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學方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根據教學內容,整合各種教學資源,采用多種教學方式,設置若干教學環節,為學生創造出參與教學過程的充分條件,發揮學生主觀能動性以及教師主導作用,在師生雙邊互動的過程中進行教與學的活動。使學生教學主體地位提升,促進教學目標整體性實現,實現教學效果多維度拓展,調動全體學生參與的積極性。本次教學改革實踐,參與式教學方法主要通過“小組合作式專題討論”來實現。專題討論由教師事先準備討論內容,共設計14個選題,主要涉及實案討論,如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訴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興中污染環境案等,案例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較新穎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為教學案例具有客觀真實性、多樣性,且與時俱進,及時跟蹤最新立法和法律實施進展情況。這10起典型案例均為獲評首屆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優秀裁判文書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撈水產品,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大氣、海洋、漁業資源污染、環境公益訴訟、環境行政處罰等糾紛,涵蓋大氣、水、漁業、野生動物等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類型包括公益訴訟和私益訴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類案件。所涉案件能夠反映出最前沿的問題,如湖南省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何建強等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法院在認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護區內投毒殺害野生候鳥主觀犯意前提下,正確區分各自的客觀行為,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共同犯罪理論區分主從犯予以裁判,既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資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倪旭龍訴丹東海洋紅風力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系因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造成養殖損害的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確定三種可致環境污染因素的基礎上,依法認定了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體現了環境污染損害因果關系認定的特殊性。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譚耀洪、方運雙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系由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檢察機關支持,彌補了個體受害者訴訟能力的不足,無論對個人權益還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都非常必要和及時。海南桑德水務有限公司訴海南省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局環境行政處罰糾紛案,涉及對環保部門環境監測程序合法性的認定,明確了不能證明取樣程序合法的監測報告,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處罰人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主要證據的裁判規則。通過專題討論可以真正體現學生參與,彌補傳統單一講授法和案例教學法單向信息傳輸和“聽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綜合能力的考查,如鍛煉學生的資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課才能、語言表達才能、團隊合作才能等。全班學生通過抽簽組成學習小組,各組推選1名組長,打破原有的班級界限。每一小組專題討論的參與者,可以通過一個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環境資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訴訟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將若干法律運用于實踐當中解決問題。小組各成員基于他們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養。如討論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課后收集、整合資料,在中國知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網站獲取討論詳細內容;第二步,案情簡介;第三步,判決結果簡介;第四步,本案適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該案啟示等;第六步,需要學生制作課堂演講PPT。以上六步分別由六個小組成員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監督,每個成員的任務完成情況直接影響小組團隊總任務的完成。其他小組學生可以通過專題討論參與者制作的PPT和演講,了解多個領域。在知識水平、思維方式等方面,各學生間存在差異,通過參與,在共同學習的過程中,使得各參與主體思想相互碰撞、啟發、互補,從而達到拓展學習的目的,開拓學生的視野。
(二)更新課程內容
不斷更新、完善授課內容,結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講授內容涵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基本理論和該領域前沿熱點問題,拓寬學生的知識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經過兩年的探索與實踐,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課件一套習題、形成與教學內容相配套的相關學習資料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讀寫議材料”一套,教學視頻素材文件50余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讀寫議材料”第一部分推薦網站,如中國法院網、最高人民法院網、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知網、環保部官網、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網站等;第二部分環保知識,如臭氧層被破壞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實例討論,如最新案例“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檢察院訴寧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興中污染環境案”等;第四部分實例閱讀,選取“最高人民法院環境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如江蘇省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泰興錦匯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以及在環境執法方面選取“環境保護部公布12起新《環境保護法》執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習題;第六部分法律法規匯編。
(三)完善考核方式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為考查課,平時成績占40%,期末成績占60%,不拘泥于傳統考試方式,期末考試采用課程論文方式,課程論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師選取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理論前沿問題作為選題),評分標準為:論文寫作過程中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為30分;論文結構的合理性、論文觀點正確性、內容翔實表達準確為30分;論文的創新性為30分;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工作態度為10分,共計100分。環境糾紛反映出新型化、復雜化等特點,我們必須夯實環境法治基礎知識的傳授,加強環境法治基礎知識的“通識教育”以回應社會需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課程教學方法的改革與創新,專注于我校“應用性復合型”全方位人才培養要求,以提高學生的參與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為目標,以“參與式教學法”為突破口,改革教學方式,加大教學改革力度,提高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教學質量,實現由傳統教學方式向全方位綜合教學方式轉變,學生教學主體地位提升,教學目標整體性實現,教學效果多維度拓展。隨著課程教學方式改革與創新的繼續深入,將使學生獲得更新、更全面的專業知識,為社會培養更多的高質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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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加快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準確定位環境監測機構的性質和工作準確定位環境監測的性質和T作,區別對待監督性監測和服務性監測。在現行的環境監測體制中,對污染源的監測定位為監督性監測,南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站承擔,屬于服務性質的環境質量監測也由環保部門的環境監測站承擔。新的環境監測體制可以考慮將一些服務性監測轉由社會的環境監測力量承擔,由環保部門監督其提供的環境監測的服務質量。
這樣有利于環境保護部門集中精力做好環境保護監督執法T作,樹立和提高環境保護部門監督執法的權威和地位;有利于明確相關方環境保護的責任,形成環境保護的統一戰線,有效地發揮各行業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作用,保證環境保護法規、制度、標準的貫徹實施;有利于減少環境保護部門和各部門以及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具體管理事務上的分歧和矛盾,加強同各部門與地方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更快更好地促進環境保護的發展;也有利于基層環境保護部門擺脫目前不得不承擔環境保護責任的被動局面,降低因職能定位不準確帶來的風險。I5l同時,為了切實完成好全面加強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工作,按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項目開展例行監測,做好土壤調查、污染源普查、總量減排、區域補償等專項監測T作,完成應急監測任務等的政府監測職能,環境監測站理應處于一個有利的政治地位。因此,應該進行提高機構的地位和級別的嘗試。比如常熟和張家港兩市監測站就已率先進行了嘗試,先后提升為副科級單位完成監測站升級。同時,政府應加大預算,加大監測事業方面的投入,提高環境監測人員的待遇,實行全額撥款或者參照公務員管理,對事業單位的收入進行比較全面的管理和監督,使事業單位的經費得到充分的保證。
顯然,通過進一步對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使環境監測工作的性質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也使監測站的政治地位從制度上和法律上得到保障。顯然,通過進一步對環境監測體制的改革,使環境監測工作的性質和地位得到了重新的定位,從而也為監測站政治地位的提高,工作人員待遇的優化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頭管理,嚴重影響了環境監測活動的進行。環境監測部門被多頭管理的局面、不夠獨立的性質,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環境監測結果的客觀性。如受地方利益的驅動,反映環境質量和環保業績考核時,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預。這種缺乏行之有效的規范性法規和獨立的最高管理機構對整個監測活動加以監管,直接導致監測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的監測技術、方法和標準難以真正、有效地實施。
這種多頭管理的存在是有歷史原因的。在環境監測的發展過程中,曾經有過統一的管理機構,但是在環保部門的機構改革中卻把專門的環境監測管理機構撤消了,把環境監測的科研、標準、規范、法規、能力建設、業務管理等事項都分散到各個部門中去。所以才會致使沒有一個部門從總體上對環境監測從網絡建設、法規標準、質量控制、能力建設、人員培訓、數據的收集處理、傳輸分析和等工作進行系統的規劃設計和監督管理,也沒有一個部門能夠對環境監測工作從總體上負責。
1.4無統一、完整的且具有操作性的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方法我國目前有監測權力的機關、部門和單位繁多,各個部門都有根據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監測結果的權力。除國家監測局總站外,環保部、農業部、水利部、科技部、交通部、氣象局、一些大專院校、沿海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監測工程部門都或多或少地開展著與監測相關的監測、調查或研究活動,但其根據的標準和規范卻不盡相同,使得的信息從方式、內容、參照的標準都不相一致。l4l隨著環境保護工作領域的全面擴展,全國加大了環境監測的硬件投資,已經初步建立了以常規監測、自動監測為基礎包括技術裝備、技術標準、技術人才在內的環境監測體系,但是現行環境監測方法卻跟不上技術設備的更新及新的技術方法的需要,導致無論從監測方法的類別、數量,還是從監測方法的體系結構、技術水平等方面,都與實際工作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
1.5沒有建成有效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在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面,對于不同功能的環境監測網絡缺乏系統的規劃和網絡功能設計;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軟硬件條件準備不充分,支持和約束環境監測網絡體系運行的法規、標準、制度和技術規范不完善和不配套;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和管理的職責不清,上下各層級間的職責和任務混淆,嚴重影響環境監測網絡的建立和完善。
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四級環境監測站,也形成了一定的監測能力。但是,有監測權力的機關、部門和單位繁多,各個部門都有根據其相關的法律法規監測結果的權力。這些監測站并沒有真正形成有效的環境監測網絡和具備網絡運行功能,也滿足不了當前環境管理的需要。
2對策及建議
2.1加強立法,提高環境監測的立法層次和法現行的環境監測法律規定分散在各專門法規中,而且各部門的法規對環境監測活動的規定各有不同,有的甚至是相互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圉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均明確賦予環保部門對我國水環境進行監督監測的職能。但2002年8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也規定水利部門應對水環境進行監測。這是明顯的立法沖突,導致兩個部門相互“打架”。由于各部門關于環境監測的法律規定相互矛盾,而且其他的環保法律法規的法律層次和地位也高于監測的管理辦法,使得各部門可以依據不同法律法規的有關條款開展監測活動。如環保部門按照環境保護法;而水利、氣象、海洋等部廣J按照水法、氣象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開展本部門的環境監測與管理活動。這直接導致我國的部分環境監測工作出現盲區或多部門交叉、重復管理,以致職責不明確。也是造成當前各部門、各行業的環境監測工作各自為戰,企業和社會監測放任自由,各層次的環境監測無序發展的主要原因。
1.2法律法規關于環境監測的性質和定位不準確在環境監測的定位方面,法律上關于環境監測的相關規定中,監測被定位為提供技術支持、提供監測結果的服務性單位。在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關于環境監測執法的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中,環境監測卻是執法的“尖兵”,毋庸置疑地參加了執法活動。這種在機制體制方面,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混淆,致使環境監測部門忙于服務性的監測收費和提供污染源監測的工作而忽視其最重要的監督性監測和環境研究的職能。這種環境監測的性質和定位不準確,沒能區別對待監督性監測和服務性監測,導致環保部門的有限監測能力不能及時和很好地為環境執法服務,難以發揮其“尖兵”的作用。[211.3環境監測監管多頭管理,各自為政在監管方面是對環境監測工作多頭管理,缺乏獨立的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統一的、系統的管理和指導。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監測質量進行審核和檢查,同時當地政府、技術監督局和上一級的環境監測站都有權力對環境監測部門進行監督和管理。立獨立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完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國家應建立獨立的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統一的、系統的管理和指導,使環境監測得到最大程度的獨立,明確環境監測監督管理的職責、相關的權力和責任,對現行的環境監測制度分階段分步驟地進行改革,組建并不斷完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
環境監測部門應逐步完善全國環境空氣、地表水、近岸海域、噪聲、生態遙感、酸沉降、沙塵暴、三峽工程等生態與環境監測網絡。對不同功能的環境監測網絡進行系統的規劃和網絡功能設計;加大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的軟硬件條件的準備和投入,完善和出臺配套的支持和約束環境監測網絡體系運行的法規、標準、制度和技術規范,統一和規范實施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在監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時,規定任何部門或單位都應采用依法制定、現行有效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環境監測技術規范,保證環境監測工作質量和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和權威性,明確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和管理的職責任務。
2.4加快制定統一的、具有操作性的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抓緊制訂采用各種先進監測技術的環境監測方法標準,解決監測方法數量不足、技術陳舊等問題,提高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同時將對時間較長的現行環境監測方法標準進行修訂,并以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形式。新標準實施后,應停止使用已經廢止的標準和非標準監測方法,統一和完善具有實際操作性的環境監測標準、技術規范和方法。加強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環境監測信息機制,以及定期公布重點流域和環保重點城市的環境質量狀況,使環境監測在環境管理工作中發揮越來越大作用。
3結論
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環境執法的“尖兵”,它在環境保護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此必須加快其法律體系的建立,提高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規范環境監測的日常監測,建設和完善環境監測網絡,使其更好地為環保工作和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