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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在各行各業的基本建設中,合理和節約使用土地是有成績的,但是長期以來,沒有形成一整套用地定額指標體系和嚴格科學的管理制度。當前,迫切需要有一個全國統一的標準作為確定、審批用地的衡量標準和依據。因此,應當盡快組織制訂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為做好這項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作用
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是指在平均的生產工藝水平、規劃設計水平、經濟技術水平和通常的場地條件下,一個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額定土地面積。
用地定額指標,主要為計算建設項目所需用地面積、建設項目的選址、總平面設計和按合理方案征撥用地服務。它是建設項目評估、編審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的依據;是編審初步設計文件,確定建設項目用地規模,以及核定審批用地面積的尺度。對于檢驗項目的用地投資和用地計劃,以及在開展項目用地選址招標、投標和征地費用包干等項工作中加強建設用地管理和監督,具有指導作用。科學的用地定額指標可以促進工藝和設計水平及生產集約化程度的提高,保證用地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層次結構
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一般可以分為總體和單項建設用地定額指標兩個層次。
總體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指按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文件規定的一個獨立、完整項目的總平面用地定額指標。如礦山、電廠、鋼鐵廠的總用地定額指標。
單項用地定額指標,指在建設項目中有獨立設計、可以獨立發揮效益的各個單項工程的用地定額指標。如大型企業的主要裝置和分廠、民航機場的跑道等。
由于各類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不同,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劃分方法,但應與計劃、統計口徑相一致。
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的計量單位,可根據工程特點確定。工業項目可用單位生產能力占地面積,交通項目(如公路、鐵路)可用每公里占地面積,非工業項目可用建筑容積率和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數;也可采用其它適用的表達方式。
三、用地定額指標水平的確定
制訂用地定額指標,要堅持科學合理、節約用地的原則。在具體工作中,結合我國國情和現有經濟技術條件、土地資源條件,總結以往制訂用地定額指標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并適當考慮近期工藝技術水平提高節約用地的可能性,本著切合實際、科學合理的要求,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測定。
四、編制工作的組織和步驟
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工作量大,涉及面廣,行業性強,主要靠部門組織力量制訂。可設立編制組,吸收設計人員和有用地管理經驗的人員參加。也可以結合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的編制同時進行。主要任務是,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本部門建設項目用地方面的情況和資料,并系統編制所承擔的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
各部門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編制工作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歸口管理,統一制定規劃和計劃,按年度向國家計委報請列入全國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制訂、修訂計劃。具體步驟是,本著急用先搞的原則,前2年完成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等的方面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編制任務,特別是今后一段時期內建設量較大的項目,應首先考慮。其他各類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制訂工作,也要盡快納入各部門的工作日程,逐步使各項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齊全、配套。
五、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的審批和
各部門組織編制的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經部門初步審查后,由國家計委和國家土地管理局共同組織審批。
關鍵詞:治理;城市治理;城市規劃
中圖分類號: TU99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引言
作為20世紀90年代流行起來的理論,“治理”(governance,也譯為‘管治’)一詞折射了當代經濟和社會的重大轉型。20世紀后葉,以國家為基本依托的統治體系開始動搖,繼市場失靈后,政府也出現失靈,福特主義與福利國家的危機使人們意識到無論是新自由主義,還是國家主義都是在政府和市場之間的不完善抉擇,政府、市場、社會的重新組合勢在必行。治理理論就是對于社會轉折造成的各種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回應。
2治理的理念
治理一詞較早出現于1989年世界銀行的關于非洲問題一份報告中,關于治理的概念有多種定義,其中較為廣泛認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員會給出的定義。即“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協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這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個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規則,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治理過程的基礎不是控制,而是協調;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門,也涉及私人部門;治理不是一種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續的互動。”治理雖尚無統一定義,但通觀各類定義,其概念中所具有的共通特征可簡單概括為多元化、網絡化、分權化、協同治理等。
城市治理就是治理理念在城市層面的運用和體現。在治理概念本身尚無明確統一的定義的情況下,關于城市治理的概念目前自然也尚無一個權威的統一說法。盡管如此,通觀各個學科的討論,由于都是基于治理的理念來研究城市層面的問題,其基本價值取向是一致,孫榮等將其概括為:公私合作、多元合作、效能公平、止于至善。
3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義
3.1城市治理理念之于城市的意義
城市治理理論的首先提醒我們今后城市政府的改革應由原來單純的行政改革轉向治理改革。城市政府為實現善政的目標,之前的改革主要是行政改革,將注意力集中于政府行政內部,旨在提高行政活動的合理化和效率化。這在今后雖仍然是政府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甚至可以說是實現善治的基礎,但面對日益多樣化的社會的需求,即便再善政的政府也同樣會出現政府失靈。因此今后的城市改革不僅只是城市政府獨善其身的行政改革,更應面向實現城市善治的目標,展開城市治理改革,即將包括市場系統、社會系統在內的多種力量納入公共管理的視野,使其各司其位、各盡其職,公私合作、多元合作協同完成城市的公共事務的管理和運營。
4 基于城市治理理念的21世紀的城市規劃
在世界由20世紀的現代社會向21世紀的后現代網絡社會轉換中,城市規劃也需重新調整自身的結構體系,以應對時展。面向解決后現代網絡型社會城市公共事務治理問題的城市治理的理念對于21世紀型城市規劃體系的構建同樣具有指導意義。基于城市治理理念日本建筑學會會長佐藤滋指出21世紀型城市規劃應具有以下4點特征。
首先,應對地域性和場所性,在多樣主體的相互作用下,實現城市空間的自然演化、生成。
其次,并非在事前確定城市的未來藍圖,而是通過城市的動態發展過程把逐漸演化生成的城市空間作為城市應有的面貌。
再者,挖掘城市的多樣性、復雜性等,實現城市空間的文化魅力。
最后,為引導以上目標的實現,基于地域社會的自律性,來準備多樣的制度和方法。
我國目前的城市規劃仍是以行政主導為特點,新出臺的規劃法雖也在強調公眾參與,各級政府部門也開始推動公眾參與事業的發展,但目前的參與程度和范圍、形式等都十分有限,甚至還談不上是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行政一元獨大的狀況依舊十分突出。所以目前的首要任務是限制公權力和創造利于公眾參與規劃全過程的規劃治理體系。
感謝東京大學國際都市規劃·地域規劃研究室博士孫立對本文資料收集與整理的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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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企業;公司化治理;多重目標;沖突管理
一、社會企業的定義與起因
筆者認為,不是每一個企業都有從事社會使命的動力與源泉。只有當企業投入社會目標時,才能說它具有了社會企業的特性。因此,企業投入并達成社會目標,是解決多重目標沖突的關鍵,才有可能完善公司化治理并解決社會企業目標與其他目標沖突。與此同時,以投入和達成社會使命的時間點和資源為基礎,對社會企業進行分類,才能有效解決社會企業目標沖突的非公司治理方法。
(一)社會企業的定義
到目前為止,學術界對“社會企業”還未形成一致和統一的定義,基本上是以國家法律定義為基礎。由于各國法律不同,對“社會企業”的定義也不同。近十多年不同“社會企業”的定義,造成了學術上對“社會企業”的定義差異化。有學者發現近年發現有27個(Zahra.Gedajlovic.NeubaumShulman2009;BrouardLarivet2011)不同的定義。不同商業機構和非營利組織,有不同的目標、價值觀、動機和重點客戶(Dart,2004)。非營利組織更多地追求社會目標,商業機構則更多地追求利潤,而“社會企業”體現的是兩種的混合體(Hybrid),“社會企業”基本上是以公司形式促成社會使命的實現。Defourny(2004)和DefournyandNyssens(2010)對“社會企業”的定義進行了如下描述:第一,“社會企業”在“經濟和企業層面”包含:(1)持續在生產產品和/或販賣服務的活動;(2)和一般公司一樣有顯著的經濟風險水平;(3)要支付工作人員最低限度的薪酬。第二,在“社會層面”包含:(1)明確目標,造福社會;(2)由一群公民發起的一項倡議;(3)有限的利潤分配。第三,在“治理層面”包含:(1)高度自治;(2)決策權不是基于股份;(3)參與性,這個性質涉及因為該活動影響的各方。筆者認為,“社會企業”就是從事商業活動的企業和公司,在獲得利潤目標和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基礎上,融入支持有益社會公共活動的目標,而不是單純的利潤最大化的發展目標,這些企業就是“社會企業”。簡言之,“社會企業”的商業活動范圍,除了一般產品,還包括社會或環境產品與服務。這是目前全球對“社會企業”大致相同的定義。
(二)社會企業的起因
有學者認為,“社會企業”起因于政府部門和企業的結構失衡(如MintzbergandGuilhereme,2012),出現一些政府部門和企業沒有發現和解決的問題。結構失衡問題出現以前沒有被發現,需要用創新的方法來解決這些弊病,而解決方法又必須依賴商業投資及收入(Dees.2001;Tracey.Phillips.Jarvis.2011),而社會企業可以補足政府部門和一般企業無法照顧的那部分空隙。其次,有一些企業家,想造福社會,但鑒于非營利組織缺乏財務永續性支撐社會使命,現行法律形式只準許他們追求利潤,不同的企業會追求不同的目標與使命。現行的商業法無法有效勾畫出目標區別與差異(Dees1998;Brody2003;Westall2009;Boydetal.2009;Billis.2010),企業所產生的各種需求,只要通過第三條道路,即以社會企業形式追求社會使命。簡言之,社會企業形成的原因,就是社會上存在一些政府和企業尚未發現或尚未解決的問題,政府無力顧及,需要以民間力量來補足政府力量與管理半徑的不足。為了鼓勵民間有利他胸懷的企業家投入解決社會問題的行列,政府要解決現行相關法律的不足,以新的法律形式讓企業家以公司形式,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社會發展目標,從而顧及企業追求利潤目標、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社會企業發展的多重目標與模式
(一)社會企業發展的多重目標
1.社會企業的社會目標。社會企業的社會使命是解決社會問題,問題的解決都和人或環境有關系,例如貧窮,教育,健康,弱勢,環境,就業,犯罪等,解決的社會問題,會增加社會有用人口,改善經濟,也會改善環境,從而增加了社會利益,產生社會價值(MairandMartl2006)。由于社會問題大量存在,社會企業參與和協助政府部門解決這些問題,不但有利于問題的解決,也可以帶動社會改革(Alvordetal.2004;SteyaertandKatz2004)。社會問題是不斷發現的,從事問題的解決也是永續性的,需要產生足夠收入來投資于企業活動同時投資社會計劃(MoizerandTracey2010)。2.社會企業的經濟目標。社會經濟代表歐洲國內生產總值的現在顯然超過10%,高于1100萬工人,和歐盟活動人口的5%在社會企業工作。歐盟每4個新成立的企業家,有一家是“社會企業家”。在芬蘭,法國和比利時甚至是每3家就有1家是。(2015forumEUROPEANCOMMISSIONInternalMarketIndustryEntrepreneurshipandSMEsDG.socialenterpriseGDP)(2013Socialeconomyandsocialentrepreneur)根據歐盟2013年報告(SocialeconomyandsocialentrepreneurshipSocialEuropeguideVolume4)以歐盟27國計算,有1450萬個有報酬工作替社會經濟工作,差不多是活動就業人口的6.5%。假如沒有社會企業,歐盟增加的失業工人將是一個無法承受的負擔。可見,社會企業的重要性。3.社會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假設企業的使命是要實現永續經營目標,如何生存就是第一個目標,接著就是永遠生存下去,就是永續經營目標。企業追求生存目標所需要的資源就是企業的基本使命。傳統企業除了基本使命,還有一個最高目標是追求股東財富最大化。社會企業既然是一般企業的升華,也必須以生存和永續為基本目標,在實現股東財富不斷最大化基礎上再增加了一個使命,就是可持續發展目標。
(二)社會企業多重目標發展模式
傳統企業和一般企業追求利潤是天生的、無可厚非的。許多企業和公司成立之初,追求的就是利潤最大化這個使命。但社會企業的使命是多重的,必須是利潤最大化、可持續經營加社會化。從法律上講,社會企業的社會使命是天生的。它與一般企業的差異,社會使命是增加出來的,就是除了利潤最大化、可持續經營兩個目標,還增加了社會使命目標,三個不能刪除任何一個。尤其是利潤與社會使命兩個目標并重,刪除利潤目標就成了非營利組織,刪除社會使命目標就成了一般企業。然而,不像其他組織,社會企業執行特殊且混合的企業使命,這些企業使命互相之間的邏輯競爭一定程度上影響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的有效發揮。特別是在企業使命、財務和人員管理方面(Dohertyetal.2014)尤其明顯。這些互相競爭的前提與基礎,是認同感,價值觀和規章制度等等(BattilanaDorado.2010;Traceyetal.2011)。多重目標沖突,是企業面臨的現實問題。比如,微貸款社會企業Yanus,有的部門要求財務績效,由于企業原有使命具有社會性,銷售部門尋找的是那些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這是商業性目標與社會性目標的相互沖突,多重目標相互沖突必然導致企業內部組織的沖突。另外一個沖突的來源,是利益相關者互相間的沖突、以及利益相關者與公司經營者的沖突。比如股東與銀行,必然和經營者沖突,這個沖突理論表達的是,有沖突的兩邊,可能不是沖突的一邊對,另外一邊錯,而是兩個都可能是對的,關鍵是找到他們就彼此中存在的一種方式(CameronQuinn.1988)。多重目標導致的目標矛盾,則是社會企業面臨的另一個難題。一般企業的使命,基本使命是追求利潤,還有追求利潤的最高使命,即股東財富的最大化。如果一般企業追求社會使命,就必然使用企業資源,而企業的資源就是公司財富,公司財富就是股東財富,追求社會使命就會減少股東財富,有些股東就會反對。因此,社會企業有目標使命互相矛盾的地方。管理的悖論理論(ParadoxManagement),就是在解決互相矛盾但已整合的要素,又在某一段時間同時存在而且隨著時間持續著“(SmithLewis.2011)。筆者主張,社會企業多重目標發展模式應該是:多重社會使命的混合。但其天性往往是造成緊張的原因(BattilanaandLee,2014;Brandsenetal.2005;Dohertyetal.2014;PacheandSantos2012)。因為多重使命造成的現象例如作決策時的焦灼,對擔負責任的恐懼,選擇解決方法的困難等等。在實務和學理上,公司治理的精神目標是,清晰性,一致性,穩定性,秩序性,可控性來解除因為多重目標造成的問題。如果無法解決這個目標沖突和矛盾的難題,企業可能必須取舍使命。例如放棄一個使命,這樣就變成轉型,變成不是社會企業。BattilanaandLee(2014)提出,公司化治理就是在確保社會企業保持他們共同責任基礎上,形成抵抗壓力朝著不讓社會性目標或商業性目標中任何一個被犧牲,從而造成企業在多目標之間的合理游移。這就提醒我們,解決目標沖突是公司天生的問題,無法解決問題,就不是社會企業。
三、社會企業多重目標發展模式選擇
(一)社會企業目標的整合作為解決多重目標的方案
Lewis(2000)提出以分解(Splitting),兩極化(Polarizing)和選擇(Choosing)作為社會企業使命的整合的治理解決方案。分解是把多目標分開,讓目標看起來更清楚,再把目標兩極化作對照,這樣在作選擇時比較容易。我們選擇的方法有:優先法(Prioritize),先追求某一個目標作為第一序列目標,然后再追求第二序列目標。平衡法(Balance),在目標序列與利益相關者序列之間算得比例上的平衡,讓多目標繼續存在,只是比例不同。與此同時,我們還用以下方法作為多重目標沖突的解決辦法:整合法(Integrate),把某一目標的部分要素放入另一目標。替換法(Tradeoff),把某目標的部分要素,替換成另外一個目標的部分要素,即犧牲某目標的部分要素,增加到另外一個目標要素里面去。衍生法(Spinoff),把目標要素放入子公司,由子公司完成任務目標。以上方法都未使某一目標消失,而且以某種形式繼續存在被企業追求。這是用公司治理的解決方法。
(二)非公司治理解決方法
還有一種選擇,不需要公司治理理論來解決多重目標問題,這個選擇是以選擇實現社會使命的時間作為解決方案。實現社會使命的時間指的是以產品作為實現的時間,因此企業的產品是社會產品,例如社會服務,小區服務等等。另外一個是選擇以公司利潤作為實現社會使命的時間,因此產品不一定是社會產品,而可以是任何產品。表1的象限可以表示這種關系:(見表1)利潤分配——社會目標,社會產品:獲取利潤,有凈利,再投入社會目標,例如捐贈或投資于其它社會企業。利潤不分配——社會目標,社會產品:獲取利潤,有凈利不分配給股東,保留的盈余作為永續發展的資源。利潤分配——社會目標,非社會產品:一般產品,獲取利潤,利潤分配時,再捐贈投資到社會企業。這個模式類似目前企業慈善模式,卻完全合法解決了公司經理人和股東之間因為慈善捐贈造成的緊張關系。利潤不分配——社會目標,非社會產品:一般產品,獲取利潤,利潤分配時,完全不投入社會目標,這是典型股東理論,所有剩余價值屬于股東。只要產品是社會產品,基本上就是實現了社會目標,社會產品依據受益對象,歐盟的社會企業活動范圍如表2。
(三)目前社會企業的法律形式
英國CIC(CommunityInterestCompany),它的形式要求企業有一個明確的社會使命,也對股東分紅上限,從而保護了公司資產被掏空(DunnandRiley.2004)。因此這個形式是從利潤上去限制的社會企業法律形式。美國BenefitCorporation:屬于營利企業的法律形式,公司必須對社會或環境有正面影響,但是公司規章必須說明大眾利益(GeneralPublicBenefit),例如70%利潤用于大眾利益,這是利潤分配加上社會產品型的社會企業。美國SocialPurposeCorporation.是營利企業的法律形式,產品需有環境或社會利益的社會產品,是屬于社會產品的法律形式。
四、結論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治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6-0035-02
1 引言
公司治理模式是一套治理公司交易關系的制度安排。然而,自20世紀60年代以后,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傳統的“股東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越來越受到質疑,取而代之的是“利益相關者”的公司治理模式。尤其20世紀70年代以后,全球開始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過去那種認為企業只是生產產品和勞務的工具的傳統觀點受到了普遍的批評,人們開始意識到企業不僅僅要承擔經濟責任,還要承擔法律、環境保護、道德和慈善等方面的社會責任(劉俊海,1997)。
隨著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得到普遍認可,學者們不斷地圍繞利益相關者理論展開長期討論。本文梳理了20世紀60年代以來學者們對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的理論研究成果,旨在對前人的討論成果進行歸納總結,以求對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模式有更深刻的認識。
2 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和分類
2.1 利益相關者的定義
1963年,斯坦福研究院的一些學者受到啟發,首次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的概念。他們利用另外一個與股東對應的詞“利益相關者”來表示與企業有密切關系的所有人。他們給出的利益相關者的定義是:對企業來說存在這樣一些利益群體,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企業就無法生存(Freeman& Reed,1983)。該定義揭示了企業存在許多影響企業生存的利益群體,并非僅為股東服務。自利益相關者的概念誕生之后,不同的學者給予利益相關者不同的表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經濟學家弗里曼給出的廣義的利益相關者定義。他認為,利益相關者是“那些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或者能夠被企業實現目標的過程影響的任何個人和群體”(Freeman,1984)。該定義不僅把影響企業目標的個人和群體視為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把被企業在實現其目標過程中采取的行動所影響的個人和群體看作利益相關者,大大擴展了利益相關者的內涵。然而,弗里曼廣義的利益相關者的界定產生了許多實際的問題,如利益相關者僅僅局限于“人”。美國管理學家威勒就認為,非社會性的個體與群體也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比如惡化的或改善的自然環境(wheeler,1998)。卡拉克森(1994)則認為:利益相關者以及在企業中投入了一些實物資本、人力資本、財務資本或一些有價值的東西,并由此而承擔了某些形式的風險。卡拉克森的這一概念強調了資產的專用性,把弗里昂的定義范圍進一步具體化和集中化。
國內學者賈生華、陳宏輝(2002)對利益相關者界定的研究有一定代表性,他們認為“利益相關者是指那些在企業中進行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并承擔了一定風險的個體和群體,其活動能夠影響該企業目標的實現,或者受到該企業實現其目標過程的影響”。這一概念既強調專用性投資,又強調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的關聯性。因此本文的利益相關者采取這一定義。
2.2 利益相關者的分類
(1)克拉克森(Clarkson,1994;1995)提出了兩種有代表性的分類方法:第一,根據利益相關者與企業利害關系的緊密程度,把利益相關者分為首要的利益相關者和次要的利益相關者。前者包括股東、投資者、雇員、顧客、供應商等;后者指間接地影響企業的運作或者受到企業運作的間接影響。第二,根據相關者群體在企業經營活動中承擔風險的方式,講利益相關者分為主動的利益相關者和被動的利益相關者。前者是向企業投人了專用性人力資本或非人力資本從而承擔了企業某種形式風險的人或群體;后者是由于企業的行為而使之處于風險之中的人或群體,如社區、政府、媒體等。
(2)威勒(Wheeler,1998)引入社會性,根據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緊密型程度差異,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四類一級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二級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一級非社會性利益相關者、二級非社會性利益相關者。
(3)米切爾和伍德(Mitchell & Wood,1997)提出了一種評分法來對利益相關者進行分類。這三個屬性是:第一合法性,即某一群體是否被賦有法律上的、道義上的或者特定的對于企業的索取權;第二權力性,即某一群體是否擁有影響企業決策的地位、能力和相應的手段;第三緊急性,即某一群體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業管理層的關注。
(4)國內學者陳宏輝、賈生華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分為核心利益相關者、蟄伏利益相關者、邊緣利益相關者。
①核心利益相關者是企業不可或缺的群體,與企業有緊密地利害關系,甚至可以直接左右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包括股東、管理人員和員工;②蟄伏利益相關者往往已經與企業形成了較為密切的關系,所付出的專用性投資實際上使得他們承擔著企業一定的經營風險,包括消費者、債權人、政府、供應商和分銷商;③邊緣利益相關者往往被動地受到企業的影響,在企業看來他們的重要性程度很低,其實現利益要求的緊迫性也不強,主要指特殊利益集團和社區。
不同的分類標準,對利益相關者的劃分范圍完全不一樣。采用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模式必須界定誰是利益相關者。如果利益相關者本身都界定不清,那么就無法開展基于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的公司治理了(楊瑞龍,2000)。因此,對利益相關者進行清晰的歸類,嚴格界定利益相關者,對于以下的研究有著深遠的意義。
3 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3.1 企業契約理論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是美國經濟學家科斯于1937年首創的“企業契約理論”。現代契約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組契約的集合體和委托關系。企業通過與不同利益主體訂立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約,取得企業運營所必須的各類生產要素包括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然而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從“企業是一組契約”這一基本論斷出發,可以把企業理解為“所有相關利益者之間的一系列多邊契約”(Freeman & Evan,1999),這一組契約的主體當然也包括管理者、雇員、所有者、供應商、客戶及社區等多方參與者。
3.2 從資產專用性、資源依賴理論及利益相關者作為關鍵資源提供者的角度
此觀點的主要代表是Blair,她在1999年指出,從資產專用性、資源依賴理論及利益相關者作為關鍵資源提供者的角度來看,公司的出資不僅來自股東,而且來自公司的雇員、供應商、債權人和客戶,這些主體提供的不是物質資本,而是一種特殊的人力資本。并非只有股東才承擔剩余風險,包括人力資本在內的其他參與者同資金供給者相比處于相同甚至更難轉移的風險之中。
3.3 產權理論(多元產權,多元激勵)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支持者認為,主流企業理論對產權的理解過于狹隘了,我們應該從多元理論的角度重新定義產權。產權概念本身十分復雜,因公司控制權一部分賦予股東,而另一部分是由利益相關者所掌控的(Blair,1999)。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在談論到像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復雜的問題時,應該趨向于建立一個多元“個體判斷”的產權理論。從此邏輯出發,利益相關者理論順理成章地提出,“只要一種多元的產權理論能夠被接受,那么產權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之間的聯系也就顯而易見了。隱含在古典個體判斷理論內的所有關鍵性的特征都出現在公司利益相關者的身上,正如同利益相關者理論所慣常設想和表述的那樣”(Donaldson & Preston,1995)。
4 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的模式
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是對傳統的股東至上的治理模式重大的修正,既突破了股東至上、資本雇傭勞動的單邊企業治理邏輯,也修正了工人自治、勞動雇傭資本的單邊契約自治邏輯,體現了企業治理模式從一元激勵多多元激勵的轉變。目前利益相關者的治理模式主要是:由股東、職工構成的二元結構治理模式以及由股東、工人、債權人、關系客戶等共同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
4.1 由股東、職工構成的二元結構治理模式
二元機構治理模式主要是美國企業的管理層持股計劃和職工持股計劃。20世紀80年代在美國由于放松管制興起了敵意收購浪潮。為保護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減少敵意收購所造成的各種不良影響,美國29個州的政府以及企業管理層要求收購企業時應考慮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這標志美國開始接受利益相關者理論。(1)董事會的職能和結構發生了變化,董事會的獨立性得到了提高。董事會獨立于股東,可以以局外人的身份管理公司,在進行重大決策的過程中追求股東利益的同時充分考慮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提高董事會獨立性是避免董事會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關鍵。(2)員工開始參與公司治理,其表現為職工董事的設立。員工持股是指員工通過購買股票或擁有股本成為本企業的股東,從而法定地取得了解本企業經營狀態和參與企業管理的權利。在公司內部和外部設立專門機構(員工持股會或員工持股信托基金),這種機構通過借貸方式形成購股基金,然后幫助職工購買本公司的股票,進而使本公司員工從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數額的股票紅利。(3)銀行與公司的聯系進一步加強,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了證券市場所不能承擔的“相機治理”的監督作用。
4.2 由股東、工人、債權人、關系客戶等共同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
德國的公司治理模式被看作是典型的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也是由股東、工人、債權人、關系客戶等共同組成的多元治理模式的體現。在德國,企業一般都下設兩個委員會――監事會和管理委員會。董事會是控制實體,其半數代表由股東選舉,半數代表由雇員選舉。股東大會選舉股東代表。三分之二的雇員代表是公司雇員,另三分之一是工會代表。與此較為相似的是日本,德日兩國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價值觀,兩國強調共同主義,提倡團體的凝聚力。德國以銀行和職工持股為特征,對外部資本的依賴性很強;而日本以“債權人相機治理”和法人交叉持股為特征,但德、日都以內部治理為主,即表現為股權比較集中,比較關注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不是像英美股東一樣選擇“用腳投票”去損害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5 結論與展望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國從“股東至上”的單邊治理走向“利益相關者”的多邊治理。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的核心就是通過公司內的正式制度安排來確保每個產權主體具有平等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使權利得到保障的基礎上,加強利益相關各方的合作,使所有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都集中于提高公司效率的目標上。
本文從利益相關者理論出發,從整體的角度歸納闡述了各學者對利益相關者的界定及其分類,并總結出現時流行的兩種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模式,以求為相關研究的進一步開展提供借鑒。縱觀所有文獻,對于利益相關者的微觀角度以及實證分析方面,如企業如何利用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績效等仍然欠缺,這將是我們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參考文獻
[1]Blair M.M. & Lynn A.S.A Team Production Theory of Corporate Law [J]. The Journal of Corporate Law,1999,(4).
關鍵詞:家族企業;定義;治理結構;路徑演進
一、前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科技和文化等各項事業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就,各個領域產生了巨大的變遷。家族企業作為一種組織形式也成為中國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及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家族企業的存在和發展有其歷史的根源,也遵循邏輯的演進,是歷史和邏輯的統一。隨著家族企業在經濟增長中發揮作用的日益增強,這種制度形式或治理結構也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的關注。
資料顯示,家族企業在各國經濟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據CraigE.Aronoff和JohnL.Ward的研究,在美國,家族企業創造了60%以上的GDP和就業,創造了近90%的企業稅收;歐洲的德國經濟中的中小企業,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業構成,德國這種典型的中小企業經營模式從1970左右便主導著德國的經濟;在韓國這樣一個財團主導型經濟形態中大型財團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著主導的地位,而大型財團大多被創始人和家族成員所控制,比如三星、現代、大宇等年收入在350億美元的大型財團;在我國,家族企業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0年以前,國有經濟的工業總產值幾乎是外資和民營經濟工業總產值的總和,2000年之后,國有經濟與外資和民營經濟工業總產值之比迅速縮小,基本形成國有經濟、外資經濟和民營經濟三分天下的格局,而且,從增量上看,民營經濟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大于國有經濟。2001年底我國私營企業戶數已經突破200萬戶,從業人員2714萬人,私營企業納稅額年增24.65%,私營經濟已經成為我國經濟中最具成長性的經濟力量,私營經濟不僅數量迅速增加,而且規模不斷擴大,存活期延長。
與此同時,人們對家族企業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結構及其路徑的演進提出了質疑、批評和預測。蘇啟林等通過對韓國家族式企業集團的研究指出,韓國治理家族性財團的漫長而痛苦的過程,無疑對在“國退民進”、大量家族企業形成和發展的背景下給了我們深刻啟示,即決不能低估家族式管理的危害;學者們認為,家族企業股權結構的一元化和封閉化、所有權和經營權嚴重的重疊、低層次的人才結構、軟約束的傳統家族倫理組織原則使得家族企業難以取得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資源,成為企業發展擴張的制約因素,企業邊界具有有限性;“富不過三代”、“三代消亡律”更多地被視為家族企業演進的規律,家族企業在“一代創業、二代守成、三代消亡”的怪圈中苦苦掙扎,特別是在學術研究中苦苦掙扎。①因此似乎家族企業是終究被現代企業制度所取代的初級的、原始的、沒有效率的組織形式或制度安排或治理結構(大多數文獻所描述的隱含的結論是如此)。CraigE.Aronoff,和JohnL.Ward(1995)的文章“Family-ownedbusinesses:Athingofthepastorthemodelforthefuture”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家族企業是落后、封閉、低效或過時的代名詞還是未來的模式?既然是過時的模式,那么為什么在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別是在我國轉型經濟的背景下,家族企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這種模式有向其他領域滲透和擴展的趨勢?如果是未來的模式,為什么存在規模和壽命的瓶頸?如果是未來的模式,家族企業的效率如何?家族企業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的異質特征是什么并怎樣影響著它的演進?“三代消亡律”是規律還是神話?用什么樣的理論分析框架研究家族企業?企業理論的最新進展是否顧及和適應家族企業的研究?等等。筆者認為,這些都是值得探討和研究的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的問題。
由于西方國家與我國的社會制度環境、文化背景和經濟背景的不同,對家族企業研究的視角也有所不同。總的看,文獻對家族企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族企業的界定、家族企業管理模式的優勢和劣勢的分析、家族企業問題和治理結構,家族企業的代際繼承、家族企業的成長與路徑演進、外部社會制度環境(信任框架、資本市場、文化淵源、轉型經濟背景、經理人市場、產權的法律框架)對家族企業治理和成長的影響等幾個方面。本文主要從家族企業的定義、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和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等方面進行評述。
二、家族企業定義的研究
家族企業內涵的邊界是邏輯分析的起點和基礎,只有明確對象的內涵才可以避免分析的模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家族企業、私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的混用。那么,究竟什么是家族企業?
國外學者對家族企業的界定有三種典型的闡述。一是由Gerisuck(1997)在《家族企業的繁衍》一書中所提到的三環模型,三環模型把企業、所有權和家庭置于一個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業系統,描述了家族企業股東、家族成員和雇員間復雜的相互關系,解釋了家族企業沖突、矛盾和權力界限產生的原因,為我們理解家族企業的內涵及研究家族企業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工具;Gerisuck還認為,不論企業是以家庭命名還是有家族成員在企業的高層機構里,都不能由此確定某一企業是家族企業。能確定家族企業的,是家族擁有企業所有權,即所有權是否被創辦企業的家族掌握,是劃分家族企業與非家族企業標準。二是美國著名企業史學家錢德勒(1987)在《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一書中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家族創始者及其最親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權。他們與經理人員維持緊密的私人關系,且保留高階層管理的主要決策權,特別是在有關財務政策、資源分配和高層人員的選拔方面。”就是說,只要家族掌握大部分股權及掌握企業的財務政策、資源分配與經理選拔權等最高決策權,與經理人員保持親密的私人關系,就是家族企業。三是由Astachan和Shanker(2003)利用“牛眼模型”對家族企業所提出的三層定義,內層定義為家族企業指家族數代人直接參與企業管理,多代繼承家族中超過一人負責企業管理;中間層定義為家族企業指企業的創業者傾向于將企業傳繼給后代,創業者和繼承者經營公司,而其他只擁有公司股份或僅在董事會工作而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外層定義為家族參與企業管理但僅限于控制企業戰略發展方向。綜合起來,就是說家族擁有企業股份、參與經營管理并控制企業戰略發展方向的企業就是家族企業。另外,Astrachan,1WachoviaChairofFamilyBusinessatKennesawStateUniversity.Klein2LectureratTrierUniversity,ProMit,DepartmentMittelstand?konomie.和Smyrnios(2002)提出了一個“FPEC”模型,從權力(Power)、經歷(Experience)和文化(Celture)來量度家族對企業的影響程度,認為不應該對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進行嚴格的區分。
我國學者從所有權和控制權角度對家族企業界定的闡述。我國臺灣學者葉銀華的觀點是具備三個條件的企業就可認定為家族企業。一是家族的持股比率大于臨界持股比率;二是家族成員或具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擔任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三是公司家族成員或具三等親以內的親屬擔任公司董事席位超過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曹德駿(2002)認為家族企業是企業的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歸屬一個或數個家庭或家族所有,而且具有能將所有權或所有權的控制權合法傳于后代的企業組織。(2003)在文章中寫到,所謂家族企業,指企業資產和股份(50%以上決策權)主要控制在一個家族之中,領導層的核心位置由同一家族成員出任,企業內部管理帶有濃厚的家庭色彩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儲小平、李懷祖(2003)在發表的文章中指出,家族企業是家族資產占主導、家族規則與企業規則的結合體。它的所有權和控制權表現為一種連續的狀況,包括從所有權與控制權不可分離的緊密持有形式到企業上市后家庭成員對企業資產和經營管理保持臨界控制權的企業。其規模可小至家庭式作坊,也可大到成為一個“企業帝國”,其形態大致有單一業主制、家(庭)族成員共有的純家族制、家(庭)族成員吸納泛家族成員及其資本的泛家族制、家(庭)族成員保持控制權的股份制企業,乃至家族保持臨界控制權的上市公司等幾種形態。于立等人對家族企業的概念是,家族企業是以婚姻和血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經濟組織,企業的資本來源和積累或企業的經營建立在家族的背景之上。可以把家族企業劃分為三種類型,即家族所有型(家族是企業所有者,但不參與企業經營)、家族經營型(家族不是企業所有者,只負責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混合型(家族成員既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又完全或部分控制經營權)。
筆者認為,對家族企業的定義應從邏輯的分析尋找決定家族企業之所以成為家族企業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屬性,首先要找出“家族企業”鄰近的屬———“企業”,確定家族企業是企業的一種,把家族企業放在企業這個更廣泛的概念之中;其次要明確企業的本質,即企業的本質屬性;再次,將家族企業與其他各種企業進行比較,找出與其他企業之間的差別,就是家族企業不同于其他企業的種差。這樣,我們就可以用邏輯的方法將企業的本質與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種差結合給家族企業一個定義。那么,企業的特征和本質是什么?企業最顯著的特征是價格機制的替代物,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是一個交易契約的扭結,一個依靠行政命令協調配置資源的契約組織。不同的交易屬性與不同的治理結構相匹配,因而有不同的企業種差的存在,治理結構的顯著特征是圍繞所有權、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而形成的相關利益者之間的關系。我們再來分析什么是家族的特征,筆者認為,家族有以血統關系為基礎的狹義理解,也有包含了血統關系為基礎的家族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準家族的廣義理解。現實中家族企業的實際情況更容易讓人們選擇后一種理解。因此,本文的定義是:家族企業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是以所有權或控制權為手段、以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目標的一系列契約關系的集合。從定義看,家族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種差有兩點,一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二是家族控制剩余索取權為最終目標。這樣的定義更貼合我國家族企業的實際。
三、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及其路徑演進的研究
(一)關于治理結構的研究
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研究是從對家族企業的優劣分析開始的。本文所談及的治理結構是關于企業所有參與人及利益相關者之間所有權、控制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制衡和配置的一組制度安排。
我們可以從對家族企業與現代企業的優劣對比中,看到二者治理結構的主要的不同,這些不同也是我國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現狀。一是所有權結構。在大多數家族企業中的股權或產權集中與家族,而且對外界定明晰,企業的所有者就是決策者,董事長和總經理由一人擔任,很少設置監事會,監督權也為家族所掌控,企業資產與家族的財產沒有嚴格的界限。很多學者認為這種所有權結構迫使決策者采取慎重的行為而不是偷懶的行為,避免或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對稱和不規范、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而造成的不利影響,與所有權、控制權和監督權分離于股東、經理人和監督者的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相比,有效地降低了委托-成本、監督成本和決策成本。二是由于家族企業是以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為基礎的企業組織形式,因而與現代企業數量眾多的股東、高層管理人員和雇員的信任結構和基礎不同,家族企業的信任結構更容易造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精神和降低協調目標的難度;另外,家族成員的利他主義傾向使家族成員基于擁有剩余索取權的信念而從事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活動,即使聘請職業經理,也能有效地防止職業經理違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動。由于利他主義的存在,使得家族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雙重化,一方面是企業的正式制度,另一方面利他主義增進了溝通和合作,減少了家族人的信息不對稱,使家族企業較之依靠正式契約和法律約束基礎上的現代企業,更能節約交易費用和合作博弈的利益,這在家族企業的創始階段尤其如此。三是家族企業的組織結構是“差序格局”的集權形式,企業主是家族企業的核心,圍繞這一核心的是具有血統關系和倫理關系的管理層,則是基層管理人員和普通雇員。與現代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管理層、監督層相互制衡的分權組織結構不同,家族企業不僅可以滿足管理決策的統一性和行為的一致性,更可以享受到快速決策而抵御頻繁的、不確定風險的好處。在家族企業創建的初期,家族制度的選擇是唯一可能的制度選擇,而非是比較不同制度安排績效的差異的結果。由于投資的本質是物資資本所有者與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要素使用權交易的活動,但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的不對稱,在交易時不可能預見到未來的各種或然狀況,為避免由于機會主義而造成事前的“逆向選擇”和事后的“道德風險”,為節約由于締約造成的高昂的交易費用,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就可能出現拒絕合作。同時,由于社會信任結構和家族理想的因素,選擇家族企本所有者認為的最大限度節約交易費用、降低機會主義的危害和實現家族理想的最佳制度安排。
但是,家族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單一和封閉,造成了兩個問題,一是難以融合社會物資資本和人力資本,二是家族企業產權對外界是明晰的,但在家族成員之間產權有變得逐漸模糊的可能,為規模的擴大及多元化產權的實現,甚至對企業壽命產生巨大的負面效應;家族企業兩權合一,也造成了企業家能力與企業規模的矛盾,并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決策失誤的可能性增大;另外,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家族企業信任結構造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精神和利他主義增進的溝通、合作的好處,會被排斥社會人力資本的融合并增強與家族企業的對立所帶來的壞處所抵消。
針對家族企業治理結構所存在的問題,很多學者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呂政,郭朝先(2001)在研究談到,家族企業要走出封閉式的家族管理,實現資本社會化、管理專業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規范化,即實現產權的多元化,引進社會物資資本;實現兩權分離,引進專業的經理人員管理企業;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充分發揮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的作用。這是一種典型的觀點。Gerisuck(1997)所提到的三環模型把企業、所有權和家族置于一個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的家族企業系統,為我們理解家族企業的內涵及研究家族企業復雜的關系提供了一種工具,同時筆者認為,三環模型也暗示了一個觀點,即基于企業的利益,所有權可以多元化,所有權和控制權可以分離,但維持家族的凝聚力以獲得家族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共贏的治理結構是最佳的制度安排,國外家族企業的家族委員會這樣的治理結構即是為此目的。本文認為,三環模型所暗示的,是一條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可行、現實而共贏的道路,是第二種道路。
(二)關于路徑演進的研究
對于家族企業的演進,國外學者主要從企業的發展歷史、法制環境與組織演進的關系、資本市場與組織演進的關系、國家經濟與社會文化環境的變革及社會資本觀的角度研究家族企業的演進和制度變遷。我國很多學者主要從文化背景、社會資本及在給定現代企業制度是最佳制度安排前提下,改造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從而預測我國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和制度變遷。
錢德勒(1987)在《看得見的手-美國企業的管理革命》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了美國企業成長的歷史,論證了古典式企業(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組織演變的過程。國外學者關于法制環境和資本市場與家族企業組織演進的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資本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與家族企業成長階段、在資本市場上公開上市行為的分析;二是資本市場與私人控制權收益的關系問題的討論;三是法制環境與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安排的關系的討論;四是資本市場定價機制和借貸利率差異的角度分析家族企業的演進。得出的結論是,隨著資本市場的逐步發達和完善,兩權合一的古典式企業將向兩權分離的現代家族企業和非家族企業演進。關于社會資本觀的角度,主要是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理性精神和社會信任資源對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演進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方面的研究。最近的研究表明,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演進所獲得的好處和壞處是并存的。Berghoff,和Hartmut(2006)在發表的文章“TheEndofFamilyBusiness?TheMittelstandandGermanCapitalisminTransition,1949-2000”指出,德國經濟中的中小企業,主要由中小型家族企業構成,德國這種典型的中小企業經營模式從1970左右便主導著德國的經濟,具有以下的特征:明晰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雇主和員工之間的情感投資,對于連續性,父權制,獨立性的強調。這種始于19世紀60年代的中小企業模式隨著國家經濟和社會文化環境中的基本改變而改變。在這個過程中,企業也相應地失去了許多傳統的特征。現在仍在經營的中小企業所采用的現代經營模式使他們更少的依賴家族,擁有更多獲得外部資金的渠道,更好地展現其開放性和國際化趨勢,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他們無法保證像過去那樣長期穩定的經營前景。
我國學者對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或制度變遷并沒有一致的意見,一種是我國的家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呂政,郭朝先(2001)認為,公司制企業的產生和發展,是生產力高度發展的產物,在我國,發展到一定階段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家族制企業向現代公司制度轉變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家族企業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演變的觀點也遭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
潘必勝(1998)在研究榮家企業組織時談到,家族企業是依照家庭式企業、企業家族化到家族企業化的路徑演進。企業家族化是企業服從和服務于家族的利益和運行規則,家族企業化是家族服從和服務于企業的利益和運行規則,前者是初級階段的情形,后者是高級階段的情形。我國學者(2003)認為,錢德勒提出了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應該是家族企業變革的參照,企業的發展可以有多種選擇。所謂第二形態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指家族仍然相對或絕對的控股,家族成員仍然參與企業的高層管理,在相當程度上,家族仍然掌握了企業的經營控制權。但是,企業中有一大部分高層管理人員甚至總經理是非家族成員,基本實現了社會化,企業成為家族成員和職業經理人共同管理的現代企業。儲小平,李懷祖(2003)認為,家族企業成長的核心是如何與社會資本的融合,企業成長的實質就是有效融合社會資本的過程,企業成長的障礙就是不能有效地融合社會資本,企業的衰落是融合社會資本的中斷。社會資本由有著相互內在聯系的四個層面構成:社會金融資本、社會人力資本、社會網絡資本、社會文化資本。并不是所有的家族企業成長都是遵循一種發展路徑,有的保存家族企業的基本形態,但與其他類型的企業結成網絡聯盟;有的家族企業的成長可能停留在某一階段,甚至一直保持純家族形態;有的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可能越過一些階段,有的可能在成長中越不過某一結點而被淘汰;有的可能在不同路徑之間跳躍發展。彭曉輝(2006)從現代契約理論出發,認為,我國家族企業要從要素構成泛家族化、產權狀態方面的家族核心資本網絡化、治理機制方面的家族行為企業化三方面的路徑進行制度的變遷。
綜合家族企業治理結構及其路徑演進的研究,筆者認為,市場是協調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企業也是協調經濟活動的一種組織形式,市場是一種配置資源的機制,企業也是配置資源的制度安排。企業制度是若干經濟主體間博弈的交易而產生的一組契約的扭結。家族企業這種制度安排也是若干經濟主體間博弈交易的結果,其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制度的安排對組織的目標和效率有致關重要的作用,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的效率是企業持續成長的基礎,或者說治理是成長的基礎。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安排與外部的社會制度環境有關。制度的效率存在遞減的現象,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降低到一定程度時,治理結構的變遷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但是就象西方發達國家的社會制度環境與我國的社會制度環境存在差異一樣,我國家族企業的路徑演進與西方發達國家家族企業也會不同;就象在西方發達國家經濟中占據重要地位的家族企業制度與現代企業制度與并存一樣,我國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路徑演進沒有必然性;同樣,就象引自西方發達國家的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有一個本土化創新的過程一樣,家族企業的治理結構的優化和路徑演進也是一個結合社會制度環境更好發揮其替代市場作用而節約交易費用的創新過程。未來的現代企業制度可能還包含更多的內容。新晨
四、家族企業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PeterF.Drucker在《大變革時代的管理》一書中指出,美國和所有其他發達國家大部分企業是由家族控制和管理的,但有關管理的書籍卻幾乎完全是針對公共的和專業管理的企業,而難得提到家族經營的企業。我國學者儲小平教授在2000年發表的文章中談到,長期忽視對家族企業的研究,是我國經濟學和管理學界的一大缺陷,人們對家族企業的歧見,主要原因是人們對這種企業組織的合理性及其管理效率有不同的看法,對我國而言,研究家族企業有著特殊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可見,對家族企業的研究是近幾年才得到重視的,但仍然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我國家族企業研究中也存在著問題或缺陷。對此,蘇啟林、鐘乃雄(2006)給予了一個客觀的概括:“兩個輕視、兩個缺乏、一個悖論”,筆者認為還有“一個模糊”。即:輕視華人家族企業的研究、輕視轉軌經濟背景;缺乏系統化明確化的研究目標、缺乏規范經濟學方法的運用;華人家族企業信任研究悖論;家族企業定義的模糊。筆者認為,對家族企業在三個方面的研究是有作為的:帕累托效率和卡爾多效率與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安排和制度變遷;成本-收益的分析方法與家族企業治理結構的效率和選擇;從轉軌經濟維度、制度環境維度、企業維度、家族維度、所有權維度、控制權維度的綜合研究家族企業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發展的過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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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2年中國私營企業調查報告[N].中華工商時報,2003-2-26、27.
關鍵詞:棕地;閑置土地;利用;啟示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08-0071-03
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許多企業,尤其是生產過程中會產生污染的工業企業和原土地利用率不高占地又廣的低端制造業,開始從城中心移向郊區,遺留下大量棕地和灰地[1]。這些土地不少位于城市內部,其破敗會造成土地閑置、社區衰退、環境污染、城市空間破碎等不良后果,對城市的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不利影響[2]。為此,發達國家都把對棕地的治理改善以及再開發利用作為政府要務。其中,尤以美國和英國為棕地再開發戰略推行的中堅[3]。
本文通過介紹棕地的概念內涵及國外主要國家的棕地治理模式,將棕地和閑置土地進行對比分析,借鑒國外棕地的再利用模式,為我國閑置土地研究提供一些經驗啟示,并從中尋找適合閑置土地再利用的治理模式。
一、棕地的來源及內涵
棕地是指工業發展過程中污染的或利用不充分的、再利用存在難度的閑置土地,意譯自英文單詞“Brownfield”,至今為止“棕地”仍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由于各國工業經濟的發展所處階段的時間、土地利用狀況、社會歷史遺留問題不一樣,各國對“棕地”的定義有一定的區別。而“棕地”定義和內涵的不同導致了各國“棕地再開發”策略的差別[4]。下面介紹幾個主要國家棕地的內涵。
(一)美國“棕地”的內涵
美國是最早提出“棕地”概念并進行定義的國家。1980年11月頒布的《環境反映、賠償與責任綜合法》最早提出了城市“廢棄及未充分利用的工業用地,或是已知或疑為受到污染的用地”的處理與責任問題[5]。雖然該法案尚未明確使用“棕地”這個名詞,但美國政府開始對“棕地”現象給予高度關注。“棕地”概念正式被提出是在1992年6月的美國國土聽證會上。同年,第一份詳細的“棕地”問題政策研究開始實施。在2002年1月通過的《小企業責任減免及棕地再生法》中對“棕地”做出明確定義。“棕地”是指因含有或可能含有危害性物質、污染物或致污物而使得擴張、再開發或再利用變得復雜的不動產。環保局將其定義為“廢棄的、閑置的或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在這類土地的再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往往因存在著客觀上的或潛在的環境污染而比其他開發過程更為復雜”[6]。
(二)英國“棕地”的內涵
在英國,棕地最早出現在規劃文獻中,是和綠地(Greenfield)相對的規劃術語;“棕地”的正式學稱為Previously Developed Land,具體指曾經利用過的、現在閑置的、遺棄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與美國不一樣,這類土地不一定是工業用地,也不一定有污染物。雖然在實際中“棕地”也有可能是被污染的土地,但是“棕地”側重于指曾經被利用、目前閑置的土地。根據英國國家土地利用數據庫,英國“棕地”有如下性質:過去已開發且目前為閑置的土地;閑置建筑物;被遺棄的用地和建筑;其他當前仍在使用的土地,在適當規劃及建筑許可下進行開發;其他當前仍在使用但還有再開發潛能的土地。
(三)加拿大“棕地”的內涵
在加拿大,“棕地”被廣泛認可的定義來自于2003 年全國環境與經濟圓桌會議 [7] 。會議文件里,“棕地”被定義為被遺棄的、閑置的或者未充分利用的商業或工業不動產,雖然這些不動產由于之前的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環境污染物,但這些房地產具有巨大的潛在開發價值。
從以上棕地定義可以看出,各國棕地側重點各有不同。美國側重于被污染的土地,英國側重于是否利用充分,加拿大側重于開發價值。總的來說,“棕地”是指一塊廢棄的、閑置的,或沒有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它存在或潛在著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和對社會環境的危害,治理或再次開發會帶來經濟和社會效益,同時也會產生一定的風險。盡管棕地會對社會及經濟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但經過治理的棕地同樣可以為社會、經濟發展帶來新的機遇。
二、主要國家及地區的宗地治理模式
(一)美國的棕地利用實踐
美國棕地開發已有數十年的歷史,政府從金融、法律及其他政策方面對棕地開發進行大力扶持,并在實踐中獲取了巨大成功。在棕地再開發問題上,環保局是最高指導中心和最核心的力量,1995年1月25日“棕地行動議程”,開啟了棕地再開發序幕,通過改善投資環境鼓勵私人、企業投資者進入棕地再開發領域[8]。1980年11月通過的《超級基金法》,明確棕地治理區域,進行棕地危險程度評估,并擬定清理方案。1986年10月通過的《超級基金修訂與再授權法》,明確污染地塊購買者責任保護條款及棕地其他新的責任免除條款等。1997年8月通過的《納稅人減稅法》則規定用于“棕地”污染整治方面的開支在治理期間免征所得稅。除環保局外,其他部門如住房與城市發展部、交通部、商務部經濟發展局等也相繼采取多種舉措支持棕地再開發。從上可以看出,美國從上至下已形成了一個良好的棕地再開發運行機制和良好的法律政策支持,能為棕地開發提供好的法律保障和制度環境。
(二)英國棕地利用實踐
在英國,棕地再開發被作為城市復興戰略的一部分,而非一個個獨立的項目。英國還設立了遺棄土地基金,為棕地再開發提供補貼,并在特定區域建立企業區,為企業提供稅收減免,從而促進廢棄土地的再利用。歐盟則在2002年通過了第六環境動議項目,要求保護土地,并提供基金補貼和稅收優惠。1998年2月,英國政府了一個全國性的目標:全國致力于優先循環使用“棕地”,到 2008年英國至少60%新住宅開發建立在“棕地”上。由此可以看出英國政府對于棕地的重視程度和政策支持力度。這些都有利于加速城市棕地的整治和再利用[8]。
(三)加拿大的“棕地再開發”現狀與發展過程
加拿大“棕地再開發”經歷了與美國截然不同的發展過程。加拿大的國土面積非常大,但是由于氣候地理原因和經濟發展的影響,所有主要城市呈帶狀分布在南部與美國接壤的區域。同時加拿大沒有經歷像美國一樣的郊區化過程,城市中心的居住密度相當大,市中心的土地需求也相當大。旺盛的需求刺激了“棕地”的清理和再利用,私人部門的積極參與減少了政府投資的需要。這種情況下,加拿大聯邦政府對“棕地”沒任何的資金支持和財政鼓勵,只負責“棕地”再開發戰略層面的工作。從加拿大棕地治理可以發現,私人是閑置土地再利用的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從其棕地的定義中重視開發價值可以看出,整理過的棕地能實現不菲的經濟價值,足夠吸引私人部門參與棕地的清理和再利用。
三、棕地與城市閑置土地的一些比較
(一)國外棕地比城市閑置土地先出現
我國城市化起步比西方國家晚,城市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發現比西方晚,但是后來土地利用及經濟的高速發展導致的土地污染及閑置問題也比較嚴重。隨著工業生產由市中心遷往郊區,城市“棕地”數量在以驚人的速度增長,我國城市已經開始面臨西方工業國家20世紀70年代以來所經歷的城市危機。
(二)“棕地”再開發意識較薄弱,且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缺乏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于“棕地”再開發意識則要薄弱的多,具體表現為:我國的工業用地再利用僅停留在“騰籠換鳥”、“退二進三”產業結構升級的經濟層面,對于“棕地”產生的環境,再利用涉及的環境修復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工業用地再利用還停留在存量土地的靜態改造方面,忽視了對現有用地及未來供給的后果和影響的評判,缺乏預防“棕地”產生的意識;工業用地再利用的意識還處于朦朧階段。而在西方國家,“棕地”帶來的生態、社會、經濟問題得到了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并給予廣泛的支持。此外,西方國家還早意識到提高公眾意識的重要性。西方國家注重加強與公眾交流的做法,對于“棕地”再開發戰略的實施已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9]。
由于我國工業化時間相對較短,對土地利用的環境保護意識尚不強,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棕地治理與再開發的政策或法規,雖有一些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但針對性不強。如我國在《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土地復墾的規定》要求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活動造成破壞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10]。
四、國外棕地治理對我國閑置土地再利用的啟示
在我國快速城鎮化的背景下,土地供需矛盾尖銳。同時,不少城市中又存在大量的、可資再利用、再開發的棕地,“棕地”再開發的問題已經迫在眉睫。然而我國的立法、政策制定以及重視程度方面遠遠跟不上現實發展速度,而西方國家近30年的“棕地”再開發經驗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啟示[11]。如果能夠借鑒西方經驗,結合我國客觀實際對棕地進行系統有效的開發利用,不但能有效的保護耕地和糧食安全,而且也能治理環境污染,提高環境質量,對緩解土地供需矛盾和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無疑都有重大意義。
(一)完善我國閑置土地再利用的法律法規體系
美國關于棕地治理建有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其中包括《超級基金法》、《超級基金修訂與再授權法》、《納稅人減稅法》、《小企業責任減免及棕地再生法》等多部法律對棕地的治理責任、治理的資金來源、棕地的一些減免責任及財政鼓勵政策等都以法律形式給予了規定,而我國卻缺乏針對性閑置土地利用政策。因此,我們可以參照美國對城市閑置土地責任給予明確的規定,對閑置土地再開發利用給予財稅支持,加強對棕地治理立法,制定相關法律。
(二)鼓勵多渠道參與閑置土地利用開發
加拿大棕地開發經驗說明棕地開發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私人部門也可以作為閑置土地開發的一股不容忽視的力量。同時,“棕地再開發”應充分調動各級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其他利益團體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到策略實施中來;將“棕地再開發”轉變為市場化運作,才能更好的解決“棕地”的區域性問題,更大的挖掘“棕地”的潛力和價值。“棕地再開發”過程中應注重運用經濟誘因理論,綜合運用稅收、利率、補貼等財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有效地將市場眼光吸引到“棕地再開發”中來。且由于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政府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代表控制土地一級市場,這樣一個現實條件下格外需要政府統籌和協調的棕地再開發實踐,歐美國家政府在棕地再開發中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技術引導經驗能為我國閑置土地的開發利用提供很好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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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家族企業 職業化 權威關系
一、研究背景
家族企業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意義的企業組織形態,在世界經濟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克林·蓋爾西克等人的研究表明,即使是最保守的估計,由家庭所有或經營的企業占全世界企業的65%~80%。世界500強企業中有40%的企業為家族所有或經營。家族企業創造的價值占美國GDP的一半,并提供了50%的就業率,在歐洲,家族企業則支配著中小規模的企業。中國家族企業的發展較晚,現有的家族企業絕大多數誕生于1978年改革開放之后。中國近30年來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私營企業的發展,而中國的私營企業普遍采用家族組織形式,在企業管理上廣泛存在著家族制管理。根據2010年中國私營企業抽樣調查數據顯示,若以廣義家族企業定義,中國85.4%的私營企業是家族企業;若以狹義家族企業定義,有55.5%的私營企業是家族企業;根據福布斯2012年的“中國現代家族企業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7月15日,中國1394家私營上市公司中,有684家為家族企業,所占接近一半,達到49%。
二、研究問題的提出
家族企業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使得家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顯得越來越重要,家族企業發展狀況如何將直接影響中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前景。然而我國家族企業普遍呈現生命周期短的現象,2010年全國私營企業抽樣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私營企業最早登記時間為1989年,1990年前后民營企業的平均壽命僅為3—5年,60%以上的私營企業在創辦后不到5年就會破產或倒閉;截止到2010年,我國4309家私營企業平均壽命約為9年。
如何延長家族企業的生命周期,不少學者開始從家族企業這個組織形式本身尋找原因,很多中國企業家并不愿意承認自己的企業是家族企業,因為“家族企業”常常與信息不透明,企業家獨斷專行、任人唯親聯系在一起。而從現代企業管理理論看來,家族企業是一種落后的企業形式,用家族的規則來管理企業也是一種落伍的管理方法。因此,當家族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必然要走向管理的職業化,而且這個趨勢是不可逆轉的。這一觀點最早可以追溯到錢德勒在其著作《看得見的手》中論證的一個著名的觀點,即美國企業現代化的進程就是經理式資本主義的興起和家族式資本主義衰落的過程,在家族企業演變成現代企業的過程中“使管理層級制本身變成企業持久性、權力和持續成長的源泉”。美國的家族企業在演變成現代企業過程中最關鍵的一個環節就是家族股東和職業經理人建立起一種“委托——”關系,家族股東把管理權威讓渡給稱職的職業經理人(錢德勒,1987)
三、概念界定
到目前為止,對于家族企業的定義,國內外學者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現有研究中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對家族企業進行定義。資本所有權角度,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家族擁有的所有權是判定一個企業是否是家族企業的關鍵標準。管理控制權角度,孫治本(1995)提出要以管理控制權為核心來定義家族企業:當一個家族或數個具有緊密聯盟關系的家族直接或間接掌握一個企業的經營權時,這個企業就是家族企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結合角度,大多數學者都是從所有權和經營權統一的角度來界定家族企業的,錢德勒、葉銀華就是兩權統一論的典型代表,他們把家族企業看成是一個股權和經營控制權連續分布的狀況,一旦突破了臨界控制權,家族企業就演變成公眾公司。中國文化角度,先生提出了中國鄉土社會中的“差序格局”,中國人利用親屬倫常去組合社群、經營各種事業,這使得“家”的概念有了很大的伸縮性,也使得華人家族企業得以通過泛家族關系網絡獲得創業和經營的重要資源,從而比西方文明中的家族企業更能組織起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在更大經濟規模上適應企業的發展要求,這也正是中國家族企業不同于西方家族企業的特征之一(潘必勝,1999)。因此,不能完全通過財產權、所有權、控制權來定義中國的家族企業,而應該通過社會性的關系使人們聯系在一起的網絡來定義中國家族企業(hamilton,1991)。
本文基于權威關系來探討中小型家族企業的職業化發展,綜合對家族企業研究的相關觀點和中國家族企業特點,將家族企業定義為:家族成員持有企業60%以上的股權,以家族成員作為實際管理者并依賴家庭成員的社會資本進行管理的企業。而權威關系是指基于企業管理權之上的,由制定、監督、評價企業組織目標的權威主體和執行組織目標的權威客體組成的關系結構,企業權威關系的本質是對各種企業資源的控制,包含了企業的所有權威和管理權威。
四、家族企業職業化管理的探討
家族對于企業的所有和控制是家族企業的本質特征,由于其所有權結構的相對或絕對集中、參與對象的多重角色與利他主義行為特征,使家族企業的治理與現代企業治理存在較大差異,凸現了家族治理的特殊性,具體表現為親緣關系、家族信任、家長權威和利他主義。
家族企業職業化管理的理論淵源和傳統來自于韋伯的科層組織概念:非職業經理人的家族成員需要被職業經理人取代,以此促進公司成長和繁榮。這個概念影響了家族企業職業化管理的主導觀點,而且導致了在很多研究中把家族企業的職業化與引入外來職業經理人等同起來,也就是企業引入非家族成員的職業經理人就是職業化管理,并把職業經理人和家族成員經理人看成是相互排斥的,這也就意味著家族企業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或者至少減少了家族成員對企業實際管理的控制。
市場需求是家族企業職業化的主要推動力,而家族企業的管理則作為家族企業管理職業化的推動力和制約力同時存在,這兩種因素相互作用后的結構變化可能會影響家族企業的職業化進程,只有當總的推動力強過總的阻力時,家族企業的職業化管理才會出現。
五、從權威關系看家族企業的職業化發展
權威結構一直是家族企業研究中的核心問題之一。經濟學家對于企業權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權威是如何形成”的問題上。西蒙(Simon,1951)認為企業治理結構中最為關鍵的問題是誰擁有企業的權威,企業的權威關系,不是建立在某種或傳統習俗的基礎上,也非源于個人魅力的頂禮膜拜,更不是通過強制所取得的,而是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即當事人按照各自的意愿相互之間達成的某種一致的合約。伯利和米恩斯提出了“企業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的命題。錢德勒認為美國的家族企業在演變成現代工商企業的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家族股東和職業經理人建立起一種“委托—”關系,把管理權威讓渡給稱職的職業經理人。對于誰應該掌握企業權威的問題上,學者們有兩種不同意見。一些學者在有限理性的公理性假設基礎上,導出資本所有者應擁有企業權威的結論(趙農,2004)。另一些學者則提出知識經濟以前,企業的權威關系是物質資本所有者擁有權威,而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由于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的沉淀成本的變化,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中權威關系將由物質資本所有者擁有權威向人力資本所有者擁有權威過渡(劉茂松,陳素瓊,2005)。
對中國家族企業權威關系進行研究的學者認為,中國家族企業有著不同于西方家族企業的特征,中國家族企業的所有權和管理權通常都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華人家族企業的所有者不僅擔任老板角色,同樣也是真正的決策者,在企業的創業階段以及重大轉型階段會扮演關鍵角色,他們實際上也是華人家族企業中的權威,中國家族企業的這種權威結構排斥和限制了社會資源的進入,尤其是對外來職業經理人的排斥。福山曾經對中國家族企業的這種現象作出解釋:華人家族企業之所以產生以上的獨特性,是因為社會信任度的不足,無法建構起西方家族企業那樣的“委托—”關系,從而在治理上出現一定的內傾性等特征。由此楊光飛(2009)提出華人家族企業中是一種傳統權威和能力權威的混合權威類型,并且很少會看到權威分化以及權威讓渡現象,但能看到另一種“委托—”關系,即內群體中的“委托—”,家長式權威由于其身份、能力以及聲譽被充分賦權,而家長(企業業主)也擔當了為家族謀取利益的職責。
筆者認為家族企業管理職業化過程中,職業經理人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參與到家族企業的目標制定、執行、檢驗、激勵等環節中,能促進企業組織目標的實現。職業經理人可以從企業之外引入,也可以從企業內部培養。家族企業職業化不能簡單等同于從外部引入職業經理人,是因為職業化管理也可以引進家族內部的專業人才,家族成員當職業經理人與職業化管理并不排斥。職業經理人參與企業的管理,必然會帶來企業管理權的分化和讓渡,而企業管理權的核心正是企業中的權威關系結構。因此,筆者認為家族企業職業化的實質上是企業治理結構中權威關系的改變,如圖1所示。
(注: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成果”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and the Research Funds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項目編號:13XN
H186,項目名稱:對中小家族企業發展過程中權威關系變化的研究——以某餐飲企業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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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理論伊始于商業銀行,并隨著商業銀行管理理念、方式的進步而不斷發展,現已形成相對獨立而完善的理論框架。全面風險管理(ERM)理論體系的首要組成部分是全面風險觀,它也是全面風險管理的前提與基礎。整體化風險管理理論是其核心管理理念。此外,還有全面風險管理理論框架體系及其配套設施。第一,全面風險管理的風險觀是風險具有雙側性。現代全面風險管理認為風險就是結果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導致人們無法準確預測事物的發展方向。阿瑟•威廉姆斯在《風險管理與保險》中,將風險定義為“在給定的情況下和特定的時間內,那些可能發生的結果間的差異”,具有“雙側”性質,將不利的趨勢與有利的趨勢都視為風險。與傳統的風險定義相比,雙側風險定義更適合風險管理,可以為資源優化配置提供理論依據。第二,整體化風險管理理論。該理論的形成也經過了長期的發展,KentD.Miller認為風險整合管理是在綜合考慮各種風險的基礎上建立一套具有前瞻性、預測性的管理體系[1]。JerryMiccolis將其定義為基于企業現有資源,對企業發展目標構成不利影響或者積極影響因素[2]。LisaMeulbroek認為是整合企業各項風險管理,形成系統的管理框架,創造整體管理效益的過程,是對影響企業目標及價值的各種因素的識別、評估、管控,最終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3]。WilliamH.Panning則認為全面風險管理是促進管理者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統一思維、測定和管理方式的過程[4]。2001年北美CAS(CasualtyActurialSociety,北美非壽險精算師協會)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概念,將其定義為對潛在風險進行評價、控制、監測的過程,這一過程將會提升企業長期或短期的價值。
2004年9月,COSO委員會頒布了《全面風險管理—整合框架》報告,將其定義為為了識別和管控影響企業目標的因素而實施的貫穿于企業戰略制定到經營活動整個過程的理念[5]。第三,全面風險管理框架體系是全面風險管理理論的重要組成。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目的在于確定并管控企業經營活動中潛在風險,以最小成本實現企業經營目標。該理論涵蓋企業各個部門,因而其框架體系也應該是全方位、持續的動態管理過程。全面風險管理的框架體系主要有:風險管理策略、風險管理過程及其他相關的配套設施。風險管理策略是事前對可能的風險進行財務上的處理,達到風險管理目標。風險管理過程是進行風險成本管理和有效資本配置方案確定的過程。風險管理過程應有的步驟為:其一,確定組織戰略目標。戰略目標是組織基于其所擁有的各種資源下的綜合分析和愿景預測,長期引232導企業的全方位管理運營活動,也指導著全面風險管理活動。其二,風險評估。全面精確的識別風險因素,需要合理的風險評估模型提供必要基礎,以提升風險管理的效果。風險評估應包括以下過程:一是風險因素識別。此因素既包括威脅性的,也包括機遇性的,只要它們的存在對實現組織戰略目標產生影響,就需要進行風險評估。二是風險因素排序。將識別出來的風險因素根據其影響程度排序,指導人們應對風險。三是風險因素分類。根據風險對組織目標可能帶來的威脅或者機遇,將風險因素分類為可利用的或者需要控制的。其三,是風險處理,包括風險控制和風險利用。風險控制是管理不利于組織戰略目標實現的風險的管理步驟。運用情景分析、風險指標或早期預警系統確定并評估風險因素,最終給出最優解決方案。風險利用則專注于優化組織內機遇性的風險因素,以使組織承擔的風險有更高的效益。四是管理監控。風險對組織戰略目標的影響會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要求風險管理是一個動態持續的過程。此外,風險管理效果監控有助于全面風險管理過程在動態的循環過程中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第四,為了保證風險管理效果的有效實現,完整的配套設施是全面風險管理過程必不可少的。全面風險管理的配套設施包括:一是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已經是現代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內容,更是董事會的重要職能之一。二是內部控制。為了確保企業經營活動符合法律法規,企業需要對潛在的風險構建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三是組織和部門管理。一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與其他組織部門保持密切聯系與合作的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是全面風險管理必備的配套措施。四是數據和技術資源。風險管理部門可通過會計系統和前臺交易系統獲得相應的數據,并通過相應的技術途徑實現風險分析和處理。五是積極組合管理。組合管理是將風險與公司的目標結合,將風險因素進行組合管理,充分利用風險的天然對沖效應和分散化效應,實現風險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全面風險管理理論應用于公共
危機治理的可行性公共危機治理是涉及多方社會主體的系統性工程,需要在高效、合理的決策組織下形成制度性的系統規范。發源于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理論在企業內部已有相對成熟的發展,值得在公共危機治理中進行嘗試。第一,風險管理理論在商業銀行內部發展成熟,有一定的管理實踐基礎,形成了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恢復為主的過程管理,其模式比當下的應急式風險管理更加科學,有助于全面預防和控制危機。第二,全面風險管理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危機管理的主動性與時效性。一方面,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應對危機的各個主體更加主動地適應規范,最大限度地規避或管理風險。另一方面,該管理體系也使政府能夠在縱向和橫向對公共危機進行更全面的管理。第三,西方國家在公共危機治理上有類似的經驗。西方各國公共危機的發展完善過程中,或多或少吸收了全面風險管理理論的內容。美國的危機治理體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得到了極大的完善。在組織結構上,成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整合國防機構、情報機構進行輔助,以應對戰爭危機管理。還成立了一體化危機管理機構“聯邦緊急事務管理署”,負責對大型災害的預防、應對、恢復的全方面工作,直接向總統匯報。城市社區組織與民眾對危機的積極響應是美國危機治理的一大特色,在社區層面有社區危機反應團隊、醫療預備隊、街區守護者等志愿組織,形成了危機管理的多元主體。
三、全面風險管理視角下公共危機治理機制的重構
全面風險管理理論來源于企業,但其全面風險觀、整體化風險理論、風險管理框架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給公共危機治理提供了全新的思路。第一,應急管理理念向公共危機治理理念的轉變。目前,政府對于公共危機的管理,急需從國家管理、應急管理的方式向全面公共危機治理轉變。根據整體化風險理論及風險管理框架的內容,公共危機治理應該建成一個以政府為主導,NGO組織、企業、公民能夠制度化協同的開放型組織網絡。它將以公共危機預防和治理為目標,對公共危機進行整體性管控,最終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是一種制度創新和體制突破,有助于我國實現公共危機管理的跨域。第二,公共危機治理的動態化過程框架。公共危機的爆發是一種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必須以全主體、全風險、全過程的危機管理理念,將風險管理、風險要素管理、應急管理和災害管理整合進公共危機治理框架之中,形成動態循環的治理框架。一是危機條件下的社會主體管理,包括政府、企業等機構與公共媒體之間的管理;二是風險管理,重點是風險的監測、評估;三是風險要素的管理,主要是對風險要素的識別以及風險要素的防控;四是風險過程管理。在常態管理中,危機管理應該包括危機過后的風險管理、準備階段的危脅要素管理及恢復階段的災難管理。
危機時刻則應該將應急管理區分為常規應急和非常規應急;五是引入學習反饋機制。通過制度確保在危機治理過程中持續學結應對危機的新方法、新經驗,并促進這些方法、經驗暢通的共享。作為危機治理反饋總結環節,將有助于提升整個危機管理過程的處置能力和效率,為應對更復雜的公共危機事件奠定基礎。第三,公共危機治理過程的執行思路。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中,政府以外的民間慈善組織、志愿團體以及國外的救援和志愿團體等社會組織都有所參與,但也僅僅是危機事件后某一個階段的臨時投入,而且是建立在強大的政治動員或感召之下的參與。這種參與往往缺乏組織性、專業性和持續性,導致社會組織無法有效發揮其靈活性、規模性、可及性等方面的優勢。公共危機治理思路首先在于調整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公民等相關主體的關系,在法律和管理層面明確各個主體的權責。針對不同的主體設定相應的行政程序、行動準則及相關規范,同時在組織、管理體系上體現公共危機治理的多元參與,為各個主體全程參與、相互協同提供平臺。一方面,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逐步完善,解決好各類法律、法規相互銜接配套問題。另一方面,建立相應的政策架構,制度化地引入NGO以及其他社會團體的持續參與,形成組織化程度較高的制度體系。
四、全面風險管理視角下公共危機治理的實現路徑
公共危機治理不是一個靜態的、獨立的過程,是一種動態的、全方位合作的體制。現行公共危機應急管理體系中,急需以平戰結合、統分結合為原則進行權力配置,按照分級分類、條塊結合的網絡化管理方式進行體制的調整。突破現行行政命令式的公共危機應對體系,使組織結構由垂直型向扁平型公共治理體系發展,建立政府與社會共治危機的復合型組織合作模式。第一,建立綜合協同的核心治理機構。公共危機治理需要組織結構具有相當程度的彈性,并且盡可能的減少中間環節,以保證危機治理的效率[7]。需要組織結構扁平化以及組織方式網格化。既要保證各個應急主體的獨立性,還要保證應急主體之間的協同性。因此需要設立常態性的,單獨的危機管理部門作為核心機構,在戰略高度指導和決策公共危機治理活動。根據西方國家的危機治理經驗,多元化主體是公共危機治理機構的組成形式,有助于協調各個主體的行為,形成合力,最大程度的發揮核心治理機構的“大腦”作用。
公共危機治理的公共性需要每個主體都具有履行義務的意識,尤其是不能出現各自為政的狀況。我國現行的公共危機治理體系中,各職能部門和不同險種的管理在中央和地方層面都缺少具有綜合決策、全面協調功能的常規性核心機構,各部門主體的職責、角色和組織機制不夠清楚明確,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危機管理資源的浪費。基于此,我國公共危機治理的核心機構應該分為三級,即中央——區域(或省級)——地方。各個層級均設置其公共危機治理的核心機構,明確其組織結構和組織職能。各層級本身具有獨立應對一定程度公共危機的職責和能力,各級別核心機構又可協同,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合作網絡,以應對更大范圍和程度的危機。一是國家公共危機治理機構。該機構是全國最高的危機治理領導協同機構,由國務院和各個部位組成,形成整合全國范圍應急資源的協調機構。其職能在于集中規劃全國公共危機治理的方案,集中調配和整合全國各地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形成全國性的公共危機治理力量。二是區域或省級公共危機治理機構。該機構可以是區域性的幾個省份共同的應對機構,也可是某一個省份的危機治理機構。區域性針對類似于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等災害具有共同性,需要共同應對的省份。這些省份面臨的公共危機往往具有共性,依靠單一省份無法有效應對,需要組成區域性公共危機治理機構,統籌整個區域的危機治理資源。三是地方公共危機治理機構。該機構是國家和區域公共危機治理機構的延伸。平時主要職能是對風險因素的預測、管理,對公共危機治理措施的演練和宣傳。戰時則是根據國家和區域危機治理機構的統一部署進行危機應對和處置,是公共危機應對的基層組織。以上三種危機治理機構是各自層級的最高級危機應對機構。這種核心機構的治理機制將逐步發展,實現制度化、法制化,能夠將分散的社會資源和力量整合,可以解決部門分割、各自為政的弊端,有助于加強各機構之間的協調合作,形成政府主導。第二,建立動態適應性的決策領導體制。公共危機決策具有獨特性,是非程序化的決策[6]。政府不是決策的唯一主體,應該將眾多主體納入到決策范圍,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這就需要摒棄傳統的決策模式,通過決策程序再造來優化決策程序。公共危機多元治理主體需要通過協商形成共識方案,明確不同時間各個主體職責,在各主體之間形成明確的決策、行動方案,而總體性、全局性的指揮決策由核心機構統一決定。
[摘要]本文從知識論和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家族企業的定義和特征、發展路徑及未來趨勢做了探討。知識的有限性和有限理性是家族企業走向社會化的主要因素,家族企業由內在制度占主導到外部制度占主導的轉變是家族企業突破發展瓶頸,是實現社會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途徑。
[關鍵詞]家族企業知識論制度經濟學發展路徑
家族企業都是當今世界最具生命力和活力的企業組織形式,同時也是出現問題最多,平均壽命最短的企業組織形式。既然家族企業是企業組織的主要形式,而其成活壯大的比例極小,特別對中國的家族企業來說。所有這一切都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即家族企業如何能夠不斷創新,持續地保持企業競爭優勢,延長企業的壽命。
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家族企業的定義和特征,接著運用知識論和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對中國家族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其發展方向進行探討。
一、家族企業的定義及中國家族企業的特征
1.家族企業的定義
美國著名學者錢德勒對家族企業下的定義為:“企業創始者及其最親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權。他們與經理人員維持緊密的私人關系,且保留高階層管理的主要決策權,特別是在有關財務政策、資源分配和高階人員的選拔方面”。也有的學者認同美國學者唐納利的定義,把家族企業界定為統一家族至少兩代產生能與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經濟組織。潘必勝認為,當一個或數個具有緊密聯盟關系的家庭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并直接或間接掌握企業經營權時,這個企業就是家族企業。
綜合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家族企業是一個或數個有緊密關系的家族擁有全部或部分產權,并直接或間接掌握企業的經營權,合法傳給后代的企業。
2.家族企業的特征
家族企業的特征,也即優勢和劣勢。其優勢是:降低市場契約或企業契約配置資源的交易成本;減少企業內部的委托成本。家族內部關系中的利他主義可以克服由于委托人與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監督成本巨大而造成的委托問題。家族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組織的主要特征是家族企業的資源配置大部分是通過利他主義和有關的義務確定的,這在企業成立初期資金技術缺乏的情況下作用尤其突出。其劣勢是:不能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家族以外的人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產權的封閉型,增加了企業的融資難度;管理方面以人情和倫理代替制度規范,使企業管理制度扭曲;集權式的管理模式不利于形成正確的戰略決策。其特點:家族企業結構的基本特征是“差序格局”,受中國宗族文化的影響很大,家族文化這種非正式制度安排是家族企業優缺點的主要根源。
對于如何對家族企業治理取長補短,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趨勢。學者們多認為,家族企業的發展要實現家族企業的產權社會化、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企業外部法律制度的建設和完善、社會信用機制的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的建立、資本市場的完善等。應當說,這些研究觸及了家族企業變革的實質,但對于家族企業必須轉變的理論研究似嫌薄弱,下面本人力圖運用知識論和制度經濟學的方法來說明家族企業變革的內在原因。
二、“知識問題”是家族企業變革和社會化的本質因素
知識按傳遞方式可以分為可言傳的知識和不可言傳的知識,可言傳的知識可以靠語言記錄來進行傳遞,不可言傳知識需要學習者的親身實踐。新知識的獲得產生于邊際性適應和既有知識的變化,分為突變性的知識增長和適應性知識增長兩類。個人要作出決策,就要通過各種渠道收集信息(獲取知識),信息的收集需要成本,信息成本是從一無所知變為無所不知的成本,極少有交易者能負擔得起這一過程。同時,信息收集的特殊之處在于個人在獲得信息之前不可能了解獲取某類信息的預期成本和效益。所以知識搜集成本必須被看作“沉淀成本”。信息的收集、新知識獲取的成本是單個人或單個組織所無力承擔的,因此人們才會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與他人和其他組織進行分工和合作。
由知識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家族企業只依靠企業主或其家族的知識和經驗,是不可能使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的,企業產權和經營權的封閉性是家族企業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要打破這個瓶頸,家族企業只有使企業社會化,也即是股權的社會化和經營管理權的社會化、監督的社會化,這是家族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國外之所以有許多百年的家族企業,是與其企業的社會化,廣泛吸收社會的知識、智慧、資金分不開的。因此,雖然國外家族企業和中國家族企業都稱為家族企業,但其內涵和外延是有區別的,中國的家族企業主要處于企業生命周期的創業期和成長期,企業的社會化還沒有提上日程。歐美的家族企業一般只是掌握部分所有權而基本不掌握經營權,中國的家族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合一,完全由一個家族來掌控。所以歐美的家族企業家族的影響已十分淡化,事實上完成了由家族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的轉型,完成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社會化。現代企業制度是各種契約和制度的集合,通過這些契約和制度,能夠迅速有效地實現信息的收集,降低收集成本,這也是歐美家族企業常盛不衰的原因。中國家族企業受中國傳統家族文化的影響,同時,外部法律制度、經理人制度、融資制度的不健全也阻礙了中國家族企業向更高形式的家族企業發展,阻礙了企業社會化的進程。因此,中國的家族企業由于成本的高昂和對經理人機會主義與敗德行為缺乏有效的法律和制度資源約束,始終不能改變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封閉性。中國的家族企業由于不能充分利用社會已有知識,單純依賴企業創始人和家族的有限知識,最終造成了企業發展停滯或迅速破產。
三、家族企業內在制度向外在制度的轉變是企業進一步發展的途徑
有限知識和有限理性是法治社會存在的基礎,同樣也是企業治理的基礎。知識的有限性證明了理性的有限。制度是為減少信息收集和獲取新知識的成本而固定下來的經驗。制度可分為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內在制度是群體內隨經驗而演化的原則,而外在制度則被定義為外在地設計出來并靠政治行動由上面強加于社會的規則。內在制度隨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外在制度則需要國家來制定。內在制度在構建社會交往,溝通自我中心的個人和實現社會整合上具有極其主要的意義。內在制度主要包括習慣、內化規則、習俗和禮貌、正式化內在規則四種類型。
家族企業的制度大多屬于內在制度,是中國傳統家族倫理觀念的產物。血緣、姻緣、地緣、學緣、業緣、構成了企業的內在制度環境,這種內在制度是家族企業創業期和成長期的主要制度,企業主要通過這種關系進行治理。這種家庭與企業合二而一的治理機制在家族企業產生和發展時期,能夠發揮內在制度增強企業凝聚力、決策迅速、管理成本低廉的特點,這主要是由家庭存在的利他主義思想和追求家庭共同利益的結果。但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壯大,家族成員的利己主義抬頭,容易發生利益摩擦。企業發展所必須的社會化也因產權和經營權的封閉型而遲滯,無法引進外部智源和進行融資,權力的過分集中容易導致決策失誤,企業的整體利益和家族某些成員的利益容易發生沖突。
要解決家族企業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必須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也即企業的外在制度。這是因為內在制度有其自身的適用范圍,內在制度往往含義模糊,彈性較大,不利于節省信息收集成本;企業主或家族成員根據內在制度管理企業,往往存在偏見和傾向性,不利于形成公平、公正、公開、競爭合作的企業秩序;內在制度的執行往往缺乏強制措施,處理結果難以服眾;內在制度不能強制企業成員做出可靠的契約承諾,使作為契約集的現代企業組織松散,缺乏競爭力;內在制度的執行和發揮左右往往依靠歧視和排外,區分內部人和外部人,排外性和小規模是內在制度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企業史表明,內在制度只能把企業推進到一定的規模,超出這個規模,外在制度也即現代企業制度就開始處于主導地位,這種制度和家族企業的社會化過程相輔相成,使家族企業成為現代的、開放的、公正、公平的企業。當然,外在制度在家族企業占主導的前提條件是外部法律制度的完善,真正實現依法治國,資本市場和經理人市場完善,社會誠信機制建立。所以外在制度的真正實行還有待于國家和社會的共同努力。
參考文獻:
[1](美)小艾爾福雷德·錢德勒:《看得見的手》[M].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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