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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在地域性特點上,表現的最明顯的就是:城鄉的二元化結構,城鄉二元化結構在當時的情況之下,嚴重的制約到了我國農村金融業的發展,城鄉二元結構充分的體現出了,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時期,該體制對于農村金融發展的阻礙。我國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時代,我國城市地區經濟在一窮二白的基礎之上快速的發展了起來,特別是城市的工業建設去了驕人的成績。在當時的那種情況之下,與城市經濟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我國廣大地區的農村經濟,然而農村經濟由于受到當時國家經濟政策的影響,發展的相對緩慢,并且沒有受到應有的相關重視。由于這樣情況的存在,在我國就出現了知道目前依然還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不管是在計劃經濟時代還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發展工業一直是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目標和方向,也是帶動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的最要推動力量,因此,就出現了國家大量的投資、政策更加的傾向于工業,工業的發展有力的帶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城市經濟的發展,也帶動了城市金融業的發展,并且不斷的發展壯大了起來。與城市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村,由于農村經濟的發展緩慢,也導致了農村金融發展的同樣緩慢,與城市金融形成了相當的差距,因此在農村中的,為農民進行相關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建設也是不健全、不完善的。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之內,城市經濟不管是發展速度、發展的規模以及經濟發展的程度都已經遠遠的超過了農村地區,因此,城市地區的金融機構吸引了大部分的金融投資、金融業務、金融人才,這樣的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在最近的十年時間內,國家在重視城市經濟建設的同時,把更多的注意力轉向了農村地區,黨和國家政府機關根據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出臺了不少的惠農政策、惠農措施、來扶持三農經濟的發展。隨著農村經濟建設得不斷深入,落后的農村金融在抑制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由于農業生產在國家經濟發展當中,一直處于一種劣勢的地位,因此發達國家在發展工業的同時,也很重視農業風險補償機制方面的有關建設,與國外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還不夠完善,因此,在我國農村地區的農業風險補償機制還處在建立的初期階段,還有相當多的不完善的地方。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實行農業風險補償機制對于發展我國落后的農業經濟和農業金融發展,都具有著現實和深遠的意義和作用,因此,要想有效的實現我國農業金融的更好、更穩健的發展,構建完善的農村風險補償機制就顯得更加的必要和不可缺少了。在我國相當多的地區,由于農業經濟都相對欠發達,因此,在這些地區的金融機構并不是很想把相關的金融業務發展到這些農村地區,也已經嚴重的影響到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在目前的情況下,國家必須構建相應的農村風險補償機制以保證農村地區三農經濟的快速發展。
二、信用社諸多矛盾的存在
農村信用社的在成立時,最主要的目的和作用就是更好的促進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建設。農村信用社在人員的組成上,主要是由信用社的管理人員、信用社的資金使用人員等組成的。信用社自成立到目前為止,在一定程度上,服務了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但是,在最初成立的時候所設計的一些功能,并沒有能夠很好的得以響應。首先,是農村信用社的人員組成上,農村信用社按道理來說,應該是由廣大的農村社員所共同組成的,但是,實際情況卻是,它是由國家強制所規定的產物。其次,農村信用社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需要資金支持的廣大農民得到幫助。但在具體的執行上,這一點做的是相當不理想,一些真正需要自己支持的農民,并沒有得到其應該有的資金幫助。再者,農村信用社今后的發展道路和發展方向也不是很明確的。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原則是采取合作化的發展道路,但是,這種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在具體的實施中發現并不理想,廣大農村地區的信用社對發展合作化熱情并不高,甚至在一些地方存在著抵觸性的情緒。在對農村信用社的調查中發現,不少信用社的法人獨立地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農村信用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成立之初時,立的目的是讓懂金融的專業人士帶領信用社更好更快的發展,但是,現實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則是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指定的,已經偏離了原來在成立時候的設計目標和意義。
三、民間金融沒有合法地位
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來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金融監管的首要目標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具體目標是保護存款人和投資人的利益。
(一)實施金融監管是實現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金融業是以貨幣信用、證券及保險業務等為主要經營內容的特殊行業,與國民經濟整個運行息息相關。一旦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發生金融危機,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不良影響。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貨幣化和經濟關系的信用化,以貨幣信用制度和銀行制度為主體的金融結構具有極其廣泛深刻的滲透性和擴散,金融體系成為國民經濟的神經中樞和社會經濟的調節器,它具有影響社會全局利益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強對社會金融業的監督與管理,才能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積極影響作用,推動國民經濟的良循環。
(二)實施金融監管是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的需要
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之間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激烈的競爭。這種競爭如果失去調節、監督、控制,會偏離正確方向,形成破壞性競爭或壟斷,從而影響整個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破壞了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為了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為經濟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金融環境,避免過度競爭,有必要對金融業實行監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向著適度競爭、規范競爭的方向發展。
(三)實施金融監管是正確貫徹國家貨幣政策、認真執行金融法規制度的需要
無論是在貫徹落實國家金融、貨幣政策方面,還是在實施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的過程中,隨著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和執行國家金融法規制度難度的不斷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標之間很難只依靠傳統的貨幣政策手段協調,大量的金融關系以及各種矛盾和問題也很難只依靠司法機關來調整和評判,還必須輔之以金融監督管理,使金融業的發展方向、經營活動等符合國家貨幣金融政策意圖和金融法規制度的要求。
二、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分析
(一)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內控機制滯后,首先是各級管理層重國家計劃,輕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規模,輕質量和效益,在資金管理方面,表現為資金審批程序不健全,對資金使用的監控不嚴;貸款審查不嚴格,手續不全,沒有真正做到貸前調查、貸后檢查,使得信貸風險加劇。其次是人事控制機制不完善,商業銀行的員工隊伍規模龐大,層次結構不合理,沒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員工業績考評和激勵競爭機制。然后是上下級缺乏有效的約束,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總行承擔,分支機構的違規或不審慎行為都可給整個系統釀成大禍。再次是職能監督崗權威性缺失,職能監督部門實行“既向本級行行長負責,又對上級行政職能部門負責”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監督工作實際上陷入一種無序和無效的狀態;內審監督機構不健全,有些商業銀行沒有單獨設立內審機構。證券市場和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由于我國證券市場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場,它除了市場本身特有的因素外,還受政治體制、傳統觀念、偶發事件和隨機因素的影響,我國證券市場仍處于走向規范化的初級階段,發育程度低,而且不規范。在證券市場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市場主體行為扭曲;其次是定價機制扭曲;再次是市場處于分割狀態;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在保險市場表現在:市場發展不完善;計劃經濟體制對人事制度影響較大;內部管理不嚴、競爭力不強,沒有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在經營理念上重保費規模、輕經營效益;重保單數量、輕保單質量,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在經營環節上,重承保、輕理賠,嚴重損害了保險公司乃至整個保險業的信用。
(二)金融監管本身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我國目前的監管內容主要是市場準入監管中還存在著重審批輕管理、重傳統的存貸業務輕表外業務及其他創新業務、重國有銀行輕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問題,不能實現完全有效地監管。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包括經營風險、業務風險、非系統性市場風險等)、維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通過實施國有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與創新,將國有商業銀行改造成為治理結構完善、運行機制健全、經營目標明確、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大型現代商業銀行。
然后,建立風險管理體制,要完善授權授信制度,實行分級授權、分類管理制度,推行以獨立盡職調查、民主風險評審、嚴格決策紀律和問責制為核心的“三位一體”授信決策機制,要健全決策約束機制和責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審貸分離為核心的貸款決策風險約束機構,對行長的決策行為進行有效約束。實行崗位約束,建立貸款決策責任人制度,把風險貸款責任分解到個人;建立風險責任制,董事長、董事、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獎懲直接與銀行的經營風險掛鉤。建立常規的審計檢查制度,履行對銀行內部各部門的審計監督,對重大案件和銀行行長的審計可以會同銀監會組成聯合審計組來進行。
最后,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實行中層干部公開競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員工內退制度,通過競爭上崗、崗位交流、末位淘汰,實現員工與崗位、能力與需要的最佳結合。引入有效的激勵和處罰機制,在內部控制制度的運作過程中,要堅持獎懲分明。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鼓勵金融創新和加強風險監管。金融監管當局要對金融創新進行相應的技術和政策指導以及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適當放開對金融創新業務的限制,除了對一些超出目前監管水平的業務創新進行限制外,應鼓勵銀行機構進行業務創新和加強風險管理。配合金融機構改進公司治理結構,監管當局應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的評價標準與辦法,在日常監管中,將銀行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作為監管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監管;實現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要根據各金融機構不同的現狀實施差別監管,監管部門要建立統一的監管框架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實行審慎監管,對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市場退出;實現工作重心由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完善金融監管人員素質體系。
另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連續穩定,我國必須遵守入世的承諾,參照國際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強監管部門政策透明度。政策調整應向金融參與者公示,以保障每個金融市場參與者對當局政策變動的知情權;構建多層次的信息披露體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強制披露制度;充實信息披露內容,根據金融業具體活動的特點,加強會計信息、統計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監管資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礎條件。此外,針對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監管部門還應對其需要向監管部門報告的內容以及需要向公眾披露的信息做出盡可能明確的規定。
參考文獻:
[1]李嘉寧,關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的思考[J],長江大學學報,2004,4
關鍵詞:金融危機;金融監管;社會責任
中圖分類號:F83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09?雪10-0046-02
一、金融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缺失
美國金融市場的運作機制和監管制度一直被視為全球典范,然而卻在美國出現了嚴重的監管空白和失控問題。金融監管者面對市場風險的沉默、縱容和不作為使得金融監管作用幾乎失效,監管機構沒有能夠在危機爆發之前冷卻市場的盲目樂觀態度并阻止市場參與者的過度投機行為,反而讓更多的投機活動有恃無恐、肆無忌憚,最終釀成今日不可收拾的苦果。美聯儲在幾年前就已經開始關注房貸標準放松問題直至危機爆發,還沒有在此問題上有所作為。就此觀之,先有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缺失,才有金融監管制度建設不能及時跟進金融創新步伐,進而金融監管的效力不能有效約束市場行為,風險由此不斷積聚,最后金融危機的爆發成為一種必然。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缺失是危機爆發的深層原因。
二、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
金融監管是政府行政力量在金融領域的延伸,自身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公共利益服務。由此,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與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大有區別。從金融監管在社會經濟領域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來看,筆者認為,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是金融監管者對于國家和民眾賦予其從事金融監管活動的基本職責的履行。
三、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具體要求及評判標準
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應由經濟責任、持續發展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國際協調責任等方面構成。
(一)經濟責任
金融監管者通過對經濟金融領域進行監督和管理,以此穩定幣值,維護金融穩定,從而促進經濟發展的責任。這是金融監管者最基本的社會責任。具有監督責任和管理責任兩方面內容。
1.監督責任: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施全面的、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機構依法穩健地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的社會責任。
2.管理責任:金融監管當局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的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責任。
對經濟責任的考察我們可以通過國民經濟總體運行狀況和各項經濟指標,尤其是CPI等核心指標進行量化考察。金融越穩定,經濟越發展,金融監管者的經濟責任就得到充分實現。金融監管者經濟責任的實現,也就是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最基本實現。
(二)持續發展責任
金融監管者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確保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責任。持續發展責任包括創新責任和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兩個方面。
1.創新責任:金融監管者須對不斷創新的金融產品實施有效管理,但絕不是限制其發展。監管者必須做到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促進金融產品的合理創新,進而保證金融市場的活力。我們可以通過金融市場上每年新增的創新性金融產品的數量、交易量和市場穩定性來評價金融監管當局在創新責任方面的行為。如果金融市場通過金融監管者的監管并沒有使金融產品的創新受到限制,相反,金融產品被更快速、更有序地推出,并實現風險可控、穩定運作,那么金融監管者的創新責任就被充分實現。
2.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雖然金融監管者不直接從事物質部門生產活動,但其有權力將資本在社會各領域和行業進行調配。對那些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嚴重的企業,對那些產能過剩、資源利用率低的行業,金融監管者應進行資源的有效調配,敦促有關金融企業,限制在這些領域的信用投放。對于保護環境及資源責任,如果金融監管者能充分考慮社會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承受力,對資本資源進行科學合理調配,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生態環境破壞嚴重,資源利用率低的領域的貸款發放提供有效指導和控制,那么金融監管者在此方面的責任就能充分實現。
(三)法律責任
金融監管者制定相關條例和履行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各項義務的責任。金融監管者有制定相關條例的責任,同時金融監管者的行為也必須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首先,我們可以通過對金融監管者制定金融法律法規行為進行考察。如果金融監管者能充分根據行業發展狀況,金融體制改革推進程度,制定出配套的法規條例,及時規范新增的金融產品和新出現的交易行為,那么金融監管者的相關責任就得到實現。其次,我們通過了解金融監管者是否堅持自律,切實做到依法監管對其進行評價。金融監管者腐敗行為的減少甚至杜絕是評判其法律責任的重要方面。
(四)道德責任
金融監管者滿足社會準則、規范和價值觀、回報社會的責任。金融監管者是社會的一員,作為社會一員必須承擔一定的道德責任。其又處于行業之監管地位,對其的道德要求理應更高。我們可以通過對金融監管者在日常工作行為中是否嚴格按程序辦事,能不能始終堅持工作原則,做到公正審批,保守機密,不搞尋租等來對其進行考核和評判。
(五)國際協調責任
金融監管者加強國際交流,促進國際合作,實現各方共贏的責任。如今,一國經濟不再為一國之經濟,一國金融不再為一國之金融。金融監管者只有勇于承擔起國際協調的責任,借鑒國際經驗、吸取別國教訓,加強境外合作,才能共同應對金融危機,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者如能充分認識國際經濟金融形勢,努力學習他國經驗,對金融行業的新趨勢有正確的研判,以及能與國際監管力量充分合作,在反洗錢、化解金融風險和解決金融危機等領域形成合力,并有效擴展我國在國際經濟金融領域的影響力,那么就實現了其國際協調責任。
四、如何加強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
(一)完善高校教育,注重具有社會責任感的金融人才培養
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機又一次提醒我們要注重金融人才的思想道德教育,注重其社會責任感的培養。而這方面的教育工作一直以來被各高校普遍忽略。所以,我國要建設一支具有強烈社會責任感的金融監管隊伍,就必須從人才培養的過程開始加強教育,轉變高校教育觀念,完善教育體系,設置相關課程,強化學生的社會責任。只有從教育抓起,從人才成長的過程抓起,才能實現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人才培養目標。
(二)改進選拔機制,加強內部約束
為適應目前全球性金融危機的監管需要以及后金融危機時期金融業長遠發展的客觀要求,應改進選拔機制,加強內部約束。在人才選拔環節,除看重金融監管者業務水平以外,應更加注重金融監管者個人的社會責任。重用“有才有德”者,慎用甚至不用“有才無德”者。對金融監管者行為的監督,應從法律上明確,制度上限制,具體工作程序上規范,增加內部監控力和增強其懲罰措施。
(三)加強對金融監管者的監管
加強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既需要對自身行為的內在約束,也需要外部制約。我國處于轉型期的特殊階段,要強化金融監管者的社會責任,完善金融監管,就須首先加強對金融監管者的監管,用制度措施、法律手段規避金融監管者瀆職、失職行為,防范腐敗現象,提高其不作為和犯罪成本。
(四)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市場機制
我國一直以來的金融監管方式相對粗放且單一,行政性審批過多,市場機能不健全。由此造成金融監管者的“審批權限”和“自由裁量權”的空間過大,監管行為尺度過寬。將來須轉變監管方式,強化市場機制,用合理、周密的工作程序限制監管行為的隨意性和人為性,有利于金融監管者社會責任的實現。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創新 問題 對策
一、金融監管的重要性與意義分析
近幾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進程的加快,使得世界各國金融合作和經濟往來聯系更加密切。然而,當前世界金融環境越來越復雜,再加上,全球的金融行業對世界各國的影響也逐漸增大,目前,影響范圍正不斷地擴大。
早在2008年,美國次貨危機對全球經濟發展帶來了較大沖擊,另外,希臘的債務危機也對全球金融行業的發展帶來的巨大影響,與此同時,這些金融危機產生的影響依然在朝擴大的趨勢發展。通過對發生金融危機出現的原因分析,我們得出從某種程度上來看,金融危機的出現是因金融機構在投資交易中,過多地使用了金融衍生產品,這樣一來,就造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如果發生金融危機,那么給本國家甚至全球帶來的損失會持續擴大,甚至會嚴重影響到和金融相關的經濟主體,給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力。在巨大利益的引誘下,有些金融企業違背使用金融衍生產品的目的。但是,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市場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再加上,進入市場的制度放寬,這不僅給金融機構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而且金融機構的活力被大大釋放了。所以,我們要創新金融行業,這會對金融市場的運行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另外,也大大推動了和金融相關產業的發展,這無疑對世界各國金融生活產生了巨大影響,進一步推動了金融產業的發展,為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提供充足動力。但是,金融創新會對金融體系的發展產生一定的風險。所以,在金融交易活動中,金融機構產生的風險,會影響金融結構的生存發展產生一定威脅,并且風險會持續蔓延下去,出現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極有可能威脅到金融體系的穩定,嚴重者甚至可能引發深層次的經濟和社會危機。
由于上文所述的金融體系具有高度的脆弱性和高風險性,同時相關的金融創新還會對金融環境產生相關的影響,因此,相關的部門應該及時完善金融監管的制度,從而有效地監管金融行業的順利發展。除此之外,還要及時采取措施與手段,防范全球金融行業帶來的金融風險問題。
二、我國金融監管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總體水平較低
近些年來,我國在金融監管的領域取得了一系列的重大成績,然而,我國真正落實和實行金融監管相關工作的時間比較晚,相關經驗不是很多,而且各種的監管手段還處于探索階段,沒有建立起一個完備完善的監管體制。我國的金融監管的水平與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相比,還是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例如,由于我國對相關的金融機構的內控制度不夠重視,相關的監督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往往工作的重點只是表現在外部監管,最終出現的結果是了大量的人力投入其中,但相關的監管效果卻不是很明顯,相關的監管工作效率低下,這些現象都表明我國相關機構對于金融運行過程控制不力不足,監管有效性不足。
(二)沒有建立相對完善的金融監管信息支持系統
金融監督信息支持系統的不完善綜合反映了我國對金融行業的監管質量不高,有效性不足的現狀。具體的表現為;相關的金融數據信息不真實,不能夠清晰地反映相關的情況,相關的數據有著較大的差異、甚至相互之間出現矛盾。第一,在金融機構上下級、各個部門之間的影響,會使反應的信息目的與利益有很大的差異,這主要是受人為因素影響;第二,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反應的信息內容不一致,這主要是因為他們對信息尺度大小掌握不夠平衡,從而導致反應的信息會出現很大差異;第三,金融機構和執法部門對相關政策的理解與執行力度不相同,這些都會使所反映的信息失去一定的真實性。上述幾點內容都會使金融決策者沒有足夠準確的依據,這樣一來,會在決策指導上出現偏差或者失誤。
(三)金融風險給金融監管帶來巨大壓力
長時間以來,盡管我國沒有發生過金融危機,但是,如果時間較長,會在金融行業聚集更多的風險。通常金融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金融資產質量、經濟效益等不斷下降。在銀行機構,金融風險表現在信貸資產質量偏低,并且出現了諸多不良貸款的現象,資產流動性非常差,再加上在銀行經常會出現詐騙的事件。同時,不合理地運用保險資金造成了資產負債狀況的惡化。證券方面,主要的表現是券商資產規模偏小,經常會發生違規融資與擅自挪用用戶保證金的現象;再加上,不正確的投資理念與對未來發展預測不夠準確,從而出現了很多惡意炒作的現象,進而出現了金額風險,除此之外,有些證券企業違規經營。由此看來,產生金融風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總體而言,都與我國對金融行業不能實行有效地監管、相關的監管工作不到位有關。
(四)加大防范金融風險的執法力度
受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影響,我國改革市場的步伐逐漸加快,并且和現有制度、風險、國際金融風險等聯系在一起。然而,由于目前世界較為復雜的環境與市場發展形式,我們不僅要在金融經濟發展過程中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的出現,從而降低金融危機出現的概率,并且要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預防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在過去幾十年,我們能夠避免金融危機的出現,從某種程度來看,受改革開放政策的影響,帶動了我國經濟的不斷增長,可以有效防范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主要是由于西方發達國際的市場還不夠開放,以及人民幣不能自由兌換的限制。然而,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長優勢越來越弱,全球金融行業的發展不斷影響著我國金融行業的穩步發展。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應該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防范金融風險的出現。另外,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要求也在逐漸提高。
說到金融危機,很多人對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卻二、金融危機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機,因此。我們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壞國家經濟金融危機的發生,首先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嚴重的危害,使國家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本國貨幣對外的匯率降低,這會給國家的經濟帶來很大的損失,對外匯率的降低,會阻礙進出口貿易,進出口貿易是我國的經濟來源之一,一旦進出口貿易衰敗,自然會使國家整體的經濟受到影響。
2.降低人們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機一旦發生,隨之而來的就是貨幣的貶值,而當貨幣貶值后,人們用同樣的錢,只能買到更少的東西,人們的消費水平降低,企業所生產的商品就無法賣出去,只能滯銷,為了保障企業的利益,企業不得不采取裁員的方法,如此一來,就會使大量的人失業,失業的人越來越多,企業產品滯銷,一部分企業會因此而倒閉,人們連最基本的消費都成了問題,金融危機的產生,極大的降低了人們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許多人不具備購買力,這會使國家的經濟陷入持續低迷的狀態之中。
3.影響社會穩定
社會是否和諧穩定,對于一個國家的發展來說是至關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機的出現,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當金融危機出現后,人們的生活水平會因此而下降,沒有足夠的購買能力,連維持基本的溫飽都成了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極端,做出一些危害社會安全的事情,社會的穩定將無法得到保障。人們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這也會加劇人民和國家的矛盾,人心渙散,國家的穩定也難以確保。
三、金融監管的內涵
金融監管,指的就是對于金融的監督和管理。金融監督,指的是相關的監督機構要定期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督促,使金融機構能夠依法運作,保障金融機構的運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關的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協調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機構工作的順利進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業的安全平穩運行。一般來說,金融監管的方式可以具體劃分為三種,分別為公告監管、規范監管以及實體監管。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國十分重視金融監管工作。
四、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金融危機的危害極大,若想有效應對金融危機,我國必須加強金融監管,但是不得不承認的是,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工作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
我國是法制國家,任何工作的開展都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隨著經濟的不斷增長,我國金融機構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規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長。在此基礎上,為了保障我國金融行業的穩定,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規范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但是目前我國的相關法規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規中對一些經營行為并沒有明確的規范,一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不夠詳細,過于籠統,不能為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提供有效的指導。
2.監管不夠全面
金融監管的不全面主要體現在對銀行的監管上,在對銀行進行監管時,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銀行的工作進行審批,另一方面是監督銀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規范,但這是遠遠不夠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面臨風險,然而我國的金融監管對這一問題缺乏關注,也就是說,對風險的監管不夠重視,即使對風險進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對信用風險的管理上,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是多樣的,不僅有信用風險這一種,還包括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由于國家金融監管不夠全面,加大了金融風險的發生概率。
3.監管效率低下
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普遍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監管效率低下,這是由于我國金融監管的形式單一而造成的。我國在進行金融監管時,采取的都是重點監管的形式,只對金融機構中的重點工作進行監管,而忽視了日常的監管工作,這種監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這種監管形式下,難以發現金融機構日常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小問題不斷累積,最終給金融機構的安全帶來隱患。除此之外,在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時,流于表面,監管工作不夠深入,只是通過收集數據、資料等來完成監管工作,在收集完資料、數據后,沒有對其進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監管工作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五、我國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進行金融監管工作的前提,我國在法律法規的建設上存在著一些不足,因此,我國必須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相關的立法部門要對金融市場進行充分的調研,了解金融市場的現狀,在此基礎之上,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
我國要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提高金融監管的透明度,要對金融市場的信息進行適當的披露。同時,要重視對金融機構內部機構的監管,對其內部進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監管工作的效率,從而對金融風險進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場的健康平穩運作。
金融危機會給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非常不利的影響,為了維護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我國必須重視金融監管,努力解決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監管水平。
參考文獻 :
[1]葉莉.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的我國金融安全問題研究[D].河北工業大學,2008.DOI:10.7666/d.d048922.
一、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理論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是一種稀缺性資源,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制度非均衡是“常態”,制度均衡僅是理想狀態,即使出現也不會持續。而現實金融市場中,金融監管制度設計是相對固態的,這與金融發展的動態必然產生錯位,市場失靈和監管失靈的對立統一形成了金融監管的制度范圍。金融領域中的市場失靈主要表現為金融壟斷、信息不對稱、金融市場的負外部性及“準公共物品”特性等。市場失靈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破壞公眾對銀行的信心,進而產生“擠兌”、連鎖性倒閉等金融危機。監管失靈會影響市場效率,監管需求與監管成本的博弈、監管權力“尋租”、被監管者“俘虜”監管者、法規與監管政策之缺陷等都會帶來監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風險問題,破壞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市場與監管不能完全割裂,從依靠行業自律到嚴格的直接監管之間可細分幾個不同程度的遞進:一是行業自律,即由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自律準則,主要采取自愿實施的方式;二是注冊,使得相關部門及時掌握有關機構的信息;三是監督,持續監管市場或機構的運行,如非必要,不采取直接監管措施;四是審慎監管和行為監管,即對相關機構提出資本、流動性、行為規范等監管要求,并有權進行現場檢查。一般而言,監管嚴格程度遞進的同時,也是監管成本不斷提升的過程。因此,對于不同的金融市場和產品,并非是監管嚴格程度越高越好。監管當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性質和影響,并充分考慮到監管成本與收益的協調,采取不同層次的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有效性。
分析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的方法通常有兩種:成本—收益分析法和以成本有效性分析替代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一)成本—收益分析法。
如圖1所示,設金融監管的總預期收益為r(x),又稱為預期收益曲線,其中x為監管強度。金融監管收益主要包括金融監管使社會總體福利水平提高的程度、使金融體系總體收入提高程度及使被監管機構收入提高水平三個方面。假定r(x)具有通常的收益函數的性質,即有。金融監管的總成本為c(x),又稱為成本曲線。金融監管成本包括金融監管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監管的行政成本和執行成本。間接成本包括監管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不公平競爭、阻礙金融創新等所導致的效率損失。同樣假定c(x)具有通常成本函數性質,dc(x)/dx>0,。則當預期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時,即MR=MC時,監管的預期凈收益n(x)=r(x)-c(x)達到最大,此時達到理想的監管狀態,監管強度則為理想的監管均衡強度x*,監管達到最佳效率水平。當監管強度低于理想監管均衡強度時,監管的預期凈收益隨監管強度的提高而增加;當監管強度高于理想監管均衡強度時,監管凈收益隨監管強度的提高而遞減。但是,這種監管均衡強度x*會隨著市場條件和金融深化程度的變化而改變,因此監管強度也會隨之在市場與監管不同層次間變化。如美國對對沖基金的監管,之前更多地強調收益而采取了完全行業自律的監督模式;而隨著對沖基金規模的急劇擴張,這種監管模式已經不能有效控制風險,因此危機后逐步向注冊及監督等更嚴格層次的監管遞進。
圖1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邊際分析
(二)成本有效性分析法。
成本—收益法最大的缺點在于監管成本、收益難以量化,一種替代的思路是進行成本有效性分析。其基本思路是:當無法確定某公共項目具體收益時,可用目標完成程度與付出成本之間的比例來分析。若能同樣有效地完成目標任務,那么成本更低的方案當然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在監管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目標的完成程度越好,也就說明其有效程度越高。這種分析方法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缺陷。
二、危機后國際社會對金融監管范圍的反思
(一)危機反映金融監管范圍過窄問題。
此次金融危機顯示,現代金融監管框架范圍設定明顯過于狹窄,其根本原因在于新古典自由經濟主義主導下,對市場的過度信任和對政府作用的質疑。20世紀70年代的“滯脹”危機帶來了自由主義理論的復興,以批判“金融壓抑”和主張“金融深化”理論為代表的金融自由化理論在管制還是自由的爭論中逐漸占據上風。監管當局因此盡可能縮小監管范圍,特別是放棄了對一些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的監管,是促成金融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
1、監管制度范圍設計缺陷明顯。傳統審慎監管以最小化金融機構(及清算體系)失敗潛在的負外部性為中心,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對資本和流動性的最低要求、監管檢查、存款保險制度及類似金融安全網體系、監管者早期介入機制及對突發危機的應對機制等。在這種監管理念指導下,保護存款人利益、并防范存款人擠兌對銀行體系穩定性的破壞性影響是首要監管目標,因此傳統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是存款類金融機構。雖然一些準銀行機構,如投資銀行也接受一定程度的監管,但側重于對投資者的保護和交易的合規等方面,而不是審慎監管。因此,危機前以美國為代表的主要發達國家監管范圍制度設計中,只對以零售客戶為主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實施監管,對投資銀行、評級機構、貸款公司、共同基金等機構,不實施監管或只對其市場行為進行有限監 管。對商業銀行與保險機構,也只針對其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而對于它們的經營模式、激勵機制和產品,則基本不管。對于金融創新和衍生品可能產生的問題交由市場自身來解決(見圖2)。
圖2 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制度約束范圍
注:X2Y2為監管制度供給使監管制度范圍外延可能達到的均衡約束線,其外延由監管制度稀缺程度和邊際成本收益關系決定,理想狀態為邊際收益(MR)=邊際成本(MC)。下同。
2、大量系統重要性機構、市場和產品游離于監管體系外。大量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產品、市場成為系統性風險的重要來源。例如,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龐大的“影子銀行體系”成為危機爆發的主要推手。“影子銀行體系”承擔了商業銀行的信用轉換功能,卻不屬于傳統商業銀行,包括結構投資工具、管道工具、對沖基金、私募股權等。2007年末,美國的“影子銀行體系”總資產約為10萬億美元,與同期美國全部銀行體系總資產規模相當。場外衍生品市場也是本次金融危機導火索之一。據國際清算銀行統計,截至2008年6月,場外衍生品在外流通名義金額達684萬億美元,市值達20萬億美元。由于場外衍生品結構復雜,交易透明度低,金融監管缺位,最終給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損失,并引發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機。
3、對系統重要性大型金融機構并表監管缺位。銀行控股公司多樣化經營所帶來的范圍經濟和潛在競爭造成了監管真空。在全球化和混業經營背景下,一些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經營業務覆蓋銀行、證券、保險、資產管理等多個領域,經營觸角延伸到世界各地,組織架構日趨復雜,面臨較大的跨境經營和綜合經營風險。但相應的金融監管特別是并表監管卻嚴重缺位,主要表現為缺乏對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公司架構、資產負債情況、風險及風險管理的深入了解和把握,尤其是對系統內的關聯風險、創新金融產品潛在風險特別是表外業務風險等沒有實施有效監管,導致系統性風險蔓延和失控。
4、監管范圍交界套利問題突出。金融危機表明,監管與未監管交界領域的大量監管套利行為削弱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為規避監管,一些金融機構將一些高風險的金融產品從受監管領域轉移到監管標準較低甚至沒有監管的領域。監管范圍的局限、監管套利的驅動加上市場約束的失靈同時激發了過度金融創新,引發了證券化和其他衍生品的急劇擴張,并給金融體系造成了巨大的風險。
(二)國際社會分層次改進金融監管范圍的實踐。
目前,國際社會已經基本達成共識,要求擴大金融監管的范圍,并以強化審慎監管為重點,進一步厘清市場自律、注冊、監督及審慎監管不同層次的界線和組合,在設定更加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范圍同時,確保金融市場保持創新和發展,維持金融監管強度的均衡。目前正在積極推進的監管動議包括:
1、提升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審慎監管程度和覆蓋面。按2009年4月二十國集團峰會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提出了加強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的一攬子政策框架:一是減少系統重要性機構倒閉的可能性和沖擊,包括對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流動性要求以及法律和運營結構方面的監管要求。二是提高金融體系處置有問題機構的能力。相關政策旨在提高有序處理倒閉機構的能力,完善事前的危機應對機制、應急計劃、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安排等。三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和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旨在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減少金融機構的相互關聯程度。2009年11月,FSB-BIS-IMF聯合了《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的評估指引》,按照規模、關聯性和替代性三個方面評估系統重要性影響,并考慮業務復雜性和杠桿率等指標。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下設的宏觀審慎工作組正在評估對大型復雜銀行的監管安排。2008年10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正式提出建立全球統一的跨境保險集團監管標準,建立數據監控和分析工具,檢測跨境保險集團的系統性風險因素,并加強監管協調。
2、以注冊和行業自律為重點加強對沖基金監管。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監管者正在通過立法制定統一的對沖基金和(或)對沖基金經理監管框架,包括強制注冊要求、持續監管、提供系統性風險信息以及監管者之間信息披露和交換;2010年了一系列相關文件,包括各國監管框架的評估、對沖基金管理人的最佳做法。監管當局正在協調相關工作,確保不同國家盡可能統一實施對沖基金監管。美國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顧問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提供他們交易和資產組合的相關信息,同時將聯邦管制的投資顧問的資產門檻從3000萬美元提升到1億美元。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對這些基金進行定期的檢查,并每年向國會報告監管情況。“沃爾克原則”也提出限制銀行實體(包括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發起或者投資于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要求,包括規定銀行實體在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權益必須限制在基金所有權益的3%以內;銀行實體在對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中的權益合計不能超過其自身一級資本的3%,且銀行實體不能從事與客戶服務無關的自營交易。
3、加強評級機構的外部市場監督約束。國際證監會組織了《信用評級機構行為基本準則》,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公布了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法規。國際證監會組織等監管者正在評估各國和地區性的立法建議是否符合國際證監會組織規定的原則和行為準則,以及立法建議的差異是否會使信用評級機構的合規義務相互沖突。
4、以監督為重點推進場外衍生品交易進入場內和信息透明化。2009年5月,國際證監會組織了場外衍生品的監管文件,主要內容:一是證券化市場的信息披露要求,交易鏈中的激勵機制,投資者的標準和盡職要求。二是信用違約掉期市場(CDS)的透明度、標準化、中央交易對手,以及國際合作等。目前國際上正在通過監管激勵推動場外衍生品交易進入場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2010年新標準,全面考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以及集中清算合約和提供擔保品的益處。支付與結算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標準》,全球監管當局將采取協調行動監督并實施場外衍生品中央交易、對手方標準和交易托管國際標準。按照這些監管思路,美國已在推動場外衍生品進行場內交易、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監管要求。
三、我國金融監管范圍存在的問題
由于 金融市場發展程度和制度設計的差異,我國金融監管范圍方面的問題既與發達國家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的特點。在金融分業經營的情況下,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近年來,我國金融格局發生了很大變化,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交叉性金融業務發展較快,金融體系內不同行業之間、實體經濟和金融體系之間聯系日益加深,傳統的分業監管和機構監管模式面臨較大挑戰。在此背景下,金融監管范圍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覆蓋不足、監管范圍重疊交叉及監管標準不統一、不連續等問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范圍未能有效覆蓋的領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見圖3)。
圖3 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約束范圍
(一)各類金融控股公司。
目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還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比較一致的看法認為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等;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形成的金融股控公司,如海爾集團、山東泛海集團、東方實業集團等。雖然金融控股公司控股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子公司受到各自的行業監管,但在金融控股公司層面尚未建立統一的并表監管規則,缺乏整體監管要求。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層級多,組織架構復雜,公司治理不完善,關聯交易缺乏透明度,整體風險難以管控。
(二)銀行、證券、保險業務交叉滲透領域。
目前,隨著監管政策的調整,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合作與滲透不斷加深。根據監管規定,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入股信托投資公司和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投資非上市銀行的股權和證券公司,還可設立或投資非金融類企業。在業務合作方面,銀行、證券、保險企業的業務合作不斷加強,如商業銀行開展基金托管和資產托管業務、基金銷售及保險等業務,保險公司參與證券市場業務以及跨銀行、保險兩個行業的銀保業務等。同時,銀行、證券、保險企業還通過相互交叉持股和購買對方發行的次級債,加強滲透。隨著銀行、證券、保險企業交叉持股和業務合作的不斷推進,風險傳染的途徑增多,金融體系的關聯度加強,容易形成監管空白和監管交叉重疊,帶來監管成本增加和效率降低,其對系統性風險的影響值得關注。
(三)投資于金融市場的私募基金、社保基金和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私募基金根據具體投資范圍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等。目前除了通過信托方式規范為陽光私募的基金,其他大多數私募基金處于監管空白地帶,且規模龐大,與金融機構和市場的聯系緊密,一旦出現重大不利政策或市場調整影響,容易帶來比較嚴重的金融系統性風險。社保基金和補充養老基金主要由各級社會保障部門管理,其投資金融市場的活動游離于規范的金融監管體系外。
(四)信用評級機構。
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尚處于發展起步階段,現有各類信用評級機構100家左右。在監管方面,缺乏一個對評級機構統一監管的部門,既沒有成立行業協會,進行統一管理,又沒有制定相應法規,統一標準規范業務活動,使信用評級的指標不統一,評估方法各異,既不利于我國信用評級市場的規范發展,也難以有效控制相關風險。
(五)網絡金融業務。
當前網絡金融業務,尤其是新興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結算業務,如以“支付寶”、PayPal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發展較快,并形成了與銀行結算網絡緊密的聯系,使得金融監管面臨新的挑戰。目前,我國對網絡金融監管政策主要有《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網上證券交易委托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監管規定,對于網絡保險業務還沒有納入監管的范圍,對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等電子結算業務的監管還沒有納入議事日程。
(六)產權交易市場。
誕生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各地方產權交易所,其初衷是為了規范國有產權交易和服務于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交易品種涉及企業股權、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債權等。而隨著各類國有企業改制的逐步完成,產權交易市場向非國有企業進一步開放和向市場化推進的步伐也在加快。目前,各類產權交易所由各級地方政府主管,政府既是出資人,又是監管者,容易導致監管效率低下和道德風險。因此,對于產權交易市場,應盡早納入規范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并明確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管部門。
四、政策建議
與主要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監管范圍面臨的問題與其既有相似之處,也有自身面臨的特殊問題。因此,在金融監管范圍的調整中,既要借鑒國際社會的做法,也要充分考慮到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深化程度,區別監管層次推進監管范圍擴展,達到市場約束與政府監管的有機統一。同時,要探索建立金融監管范圍有效性分析識別的方法和機制,及時將一些應該納入而未納入監管范圍的金融機構、產品和市場,特別是具有系統重要性的機構、產品和市場,及時納入有效的監管體系。
(一)分層次調整監管范圍,減少監管真空和縫隙。
在審慎監管層面:一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審慎監管制度。主要措施包括進一步完善大型金融集團的監管分工和合作,建立完善對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復雜金融機構的“主監管”和并表監管制度,研究制定交叉性金融業務標準、規范,減少監管真空和重疊。同時,在不同市場間的機構設置、業務限制、融資渠道等方面建立有效的防火墻制度。二是強化網絡金融監管。要完善現行金融監管法規,補充適用于網絡金融業務的相關法律條文。特別是加強對以“支付寶”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新興電子銀行經營模式以及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的有效監管。
在注冊監管層面:重點是規范私募基金監管。借鑒國際經驗,明確對一定資產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風險資本基金的注冊或備案要求,并對投資者和交易對手披露部分信息。同時,對于公募基金,也應建立基金注冊登記業務集中統一備份制度,改變目前基金公司自建注冊登記系統和委托中登公司注冊登記并行的現狀,以保障基金持有人的權益。
在強化監督和行業自律層面:一是將信用評級機構納入統一監管范圍。包括明確信用評級機構統一監管部門,完善統一監管制度標準,建立信用評級機構準入監管要求、業務許可制度、日常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有效 監督管理信用評級機構。二是將產權交易市場納入資本市場統一監管。改變產權市場游離于金融監管體系外的格局,將其納入統一的資本市場,由證券監管機構對其進行規范監督管理,并堅持與行業自律相結合,促進產權市場加快自身改造和市場化、規范化進程,推動中國證券市場與產權市場統一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
(二)加強金融監管協作,實現不同金融市場監管范圍無縫對接。
建立國務院層面的協調機制,加強銀行、證券、保險不同監管機構信息溝通和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分析和評估,實現不同領域監管范圍無縫對接,并進一步完善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明確不同監管當局的監管責任,實施有效的聯合監管等,形成防范系統性風險合力。同時,進一步增強與境外金融監管部門和國際組織間的協作,進一步完善雙邊基礎上建立的信息交換與保密、市場準入合作、跨境現場檢查協同、人員交流和培訓等工作機制。
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技術等現代化新興技術作用下完成資金融通的一種金融服務模式。當前互聯網金融存在的主要業態包括了第三方支付、P2P網貸、網絡銷售基金等,是對傳統金融服務的補充,也給傳統金融帶來不小的沖擊。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發展,隨之而來的是金融風險和犯罪行為的出現,這就需要加強對其監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要法律問題
首先,目前我國仍然缺乏明確、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一方面,已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上,更多的是一些顯示性固定,缺乏民事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有關社會征信體系構建、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隱私權保護等內容的法律法規還不夠明確。其次,監管機構不夠明確。現有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體制還未有明確的監管主體,會產生無人監管或者多人監管的問題。同時,分級監管的體制,缺乏一些交叉業務監管,會出現監管分散的問題。最后,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足。如個人隱私的保障不充足,互聯網金融環境下,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量大、范圍廣、速度快,給消費者帶來很多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有關爭議的處理不妥當。互聯網金融行為的載體是網絡,傳統的舉證責任方法很難達到效果,因電子取證的專業性更高,存在一定難度。此外,金融犯罪風險的存在也是主要問題。
三、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路徑
1.建立健全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這是強化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保障和依據,具體可以從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開展有效的互聯網金融基礎法的立法工作。相關機構和政府部門要積極吸取國外金融監管的經驗,結合本國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規。比如根據我國互聯網金融的電子化和網絡化發展特點,制定出《電子貨幣服務法》等法律法規,根據我國網絡用戶信息保護的問題,制定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斷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專業立法的工作。基于監管,當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法律工作與業務創新工作相比是明顯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網貸、監管主體、監管原則等方面的問題,需要及時解決。互聯網金融開展的業務和傳統金融業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規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科學實施,仍然需要有專業的、針對性的法律法規。如必須出臺有關信用體系、個人信息保護、支付用戶識別、電子簽名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互聯網金融業務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圍內展開的,以此來不斷引導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最后,做好對已有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互聯網是一個相對自由的環境,其金融環境與傳統的金融相比更新換代的節奏更快,因此,對已有法律法規的修訂是至關重要的,包括了對法律法規的健全和提升。現階段,互聯網金融對證券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以及票據法等都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和新問題,因此,相關立法機構必須做好及時的修訂工作。如《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法》等法律中因位階不高和法律錯位的原因會產生對支付機構合法權益保護不足的問題,應該不斷加快對更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和完善;如有關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夠明確,應該規范和調整相關《票據法》。
2.科學明確監管主體和內容。
監管主體上,要不斷明確“一行三會”監管主體的監管作用。建立以“一行三會”為主,其他部門,如科技部、工信部、稅務部和法制辦等在內為輔的監管體系。同時,要對我國現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主體框架,系統性的對其業務及屬性進行確定,主要體現在以下三點:(1)“一行三會”要在分類監管的總體原則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規,進行延伸監管。(2)有關互聯網支付上,作為支付系統的主要建設者和行業標準的制定者,中央銀行要承擔著第三方支付和網絡貨幣的監管工作,加上延伸出來的保險和理財等產品,中央銀行可以和保監會和證監會共同努力,構建完善的支付機構行為監管體系。(3)對P2P的監管主體進行明確。P2P是有一定跨區域性的,而中央銀行在征信體系上有一定的監管優勢的。在監管主體上,也要建立監管合作機制。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范圍較廣,需要多方面、全方位的合作機制進行監管,具體上可以建立以監管主體為主,一些金融、商務及信息部門為輔的監管合作機制。監管內容上,要對業務范圍進行明確,對那些還不具備金融資質的互聯網企業,當做金融投資雙方的信息溝通中介。要強化對非現場的監管力度,以能實時監察任何任何環節存在的問題。要最大程度的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這就要求每個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利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對用戶的個人信息資料進行保護。同時,要強化信息系統監管。互聯網金融企業對已建立的信息系統加大監管力度,同時也要建立新的信息系統。此外,要建立科學的大數據監管模式。互聯網金融企業將自身的業務數據上交后,審核部門必須進行動態分析,建立合適的風險分析模型,對金融企業的業務狀態進行全面分析。
3.全面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保護。在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前提上不斷豐富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不斷延伸消費者權益的內容和內涵。其次,要遵循適度保護、傾斜保護的權益保護原則。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企業經營者是主體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會削弱消費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傾斜保護原則是極為關鍵的。一旦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時間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最后,要明確和拓展消費者權利。互聯網金融大環境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涵蓋了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等。相對而言,就要求企業經營者要最好其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等業務。此外,要科學防范互聯網金融犯罪風險。任何以中國互聯網金融業態,都是存在犯罪風險的,因此對互聯網犯罪風險的防范是完善其監管的重要手段。以反洗錢的犯罪行為為例,要根據反洗錢的基本原則對犯罪紅線進行劃分,相關機構要遵循反洗錢的核心內容,尤其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相關內容。同時,要進行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洗錢資金有跨行業的特點,加強對跨行業的統一監管是重要的,監管機構要在現有發洗錢的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
四、結語
一、目前監管部門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主要內容
(一)市場準入監管。監管機構依法對政策性銀行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審查和審批,對其業務范圍和職能定位進行界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及年度考核。主要從德、能、勤、績以及接受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情況等五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考核。
(三)合規性檢查。對照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檢查設置或變更事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是否超授權、超范圍經營,高級管理人員變更手續是否完備,業務經營狀況是否合法合規,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等。
(四)日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政策性銀行定期呈報的報表、報告,主要從五個方面的監管指標:貸款投向指標、安全性指標、流動性指標、效益性指標及總量控制指標進行業務分析和監督。
二、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對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目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法規不健全,沒有一部完整的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只有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政策性銀行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政策性銀行的發展方向問題。國外對政策性銀行都是先立法、后建行,不管是國際上成立政策性銀行時間較早的美國、加拿大和德國,還是成立時間較晚的日本、韓國,都制定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法,如美國的《國民銀行法》、《銀行法》、日本的《政策投資銀行法》等
(二)非現場監管很多指標是參照和沿襲商業銀行的標準,需要調整和修改。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監控報告一般都分為七個部分,其中指標的設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政策性銀行監管的內容和指標沒有根據其發展狀況和國際慣例作相應的調整,而是照搬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指標。
(三)監管手段落后,監管質量和效率不高。近年來,監管機構先后開發了具有不同特點、覆蓋不同業務功能的多個版本的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其問題主要表現是沒有針對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特點而專門開發監管程序和系統,造成大量的重復勞動,效率不高。
三、監管建議
(一)盡快制定《政策性銀行法》和專門針對政策性銀行進行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使政策性銀行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在制定法規時,一是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不同特點和業務范圍,分別制定不同的政策性銀行條例或法律,明確政策性銀行的定義、性質、職能和任務,組織模式,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財務會計、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二是完善對政策性銀行進行金融監管的法規體系,使監管制度化、規范化,從而保證政策性銀行的健康發展。
(二)制定科學的監管指標和內容,從以合規性監管為主走向風險性監管為主。 目前監管部門要根據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經濟發展規劃,考慮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來源和融資規模、經營范圍、經營目標及業務特點,分別制定適合政策性銀行經營管理的專門監管指標和內容,應堅持合規性和風險性并舉,以風險性為主的指導方針。因為我國的政策性銀行能夠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規開展業務,建立了比較完善和完備的貸款程序及規則。鑒于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期限長,大部分在5—10年,有的長達20年,所支持的行業如電力、鐵路項目的借款人的法人體制正在發生變化。建議監管部門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結合近年來開發銀行的發展情況,一是取消目前對二級法人再貸款余額等指標的考核,修改完善存款和利潤與計劃數完成情況等監督指標;二是增加政策性銀行是否及時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貸款投向是否合理,內控制度能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保證國家信貸資金的安全,貸款的期限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是否匹配、能否控制資金風險,資本充足率和風險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國際通行的標準等內容。
(三)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更新監管理念,使監管與服務、指導相結合。需要加強對監管人員進行稽核審計專業培訓,可采取國外銀行監管部門進修或到政策性銀行跟班操作等形式,提高監管人員的金融理論知識和實踐能力,使監管人員了解與政策性銀行業務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行業知識、法律、會計和計算機等基本知識。也可以從各政策性銀行中選拔一批熟悉業務和具有稽核工作經驗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實現監管隊伍的專業化,造就和培養一支政治素質高、熟悉金融方針政策、能夠運用國際銀行監管準則和先進的技術手段、精通政策性銀行業務的監管隊伍,提高監管水平
(四)建立信息系統,實現監管手段現代化,提高監管效率。要根據政策性銀行的發展和業務特點,開發專門的監管信息系統,將該系統與政策性銀行的稽核預警系統連接起來,在保證開發銀行商業秘密的基礎上,能夠對相關業務指標進行查詢和分析,實現預警指標數據采集、匯總、加工、傳遞的電子化、網絡化,使監管工作程序化,提高監管工作的準確性與及時性,減少相關人員的重復勞動。
關鍵詞: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宏觀調控
中國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4-0192-02
1、后危機時代的特征及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取向
1.1后危機時代的特征
金融危機中,為了防止經濟衰退,我國政策部門采取了大量刺激措施,包括增加貨幣供應量、降低存款準備金率、調整金融機構法定存貸款利率、放寬信貸環境等,這些措施有力地保證了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但同時也帶來了諸多問題,包括:
(1)過度寬松的貨幣供應,引發通貨膨脹。
增加貨幣供應量,為經濟提供充裕的流動性,是金融危機中各國普遍采用的防止衰退的手段,圖1是我國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GDP增速和M2增速圖,從圖中可以看出,我國經濟在2008年年底步入了最低谷,而我國的貨幣供應量正是從那個時候開始增加的,到2009年11月,我國M2同比增速達到29.7%,是近年來的最快增速。而與增長迅速的貨幣供應量對應的,是緩慢恢復的GDP,2009年第三季度,我國GDP累計增速為9.1%,過多流動性的注入,對后危機時代的經濟帶來通脹的隱患。圖2是我國2007年6月以來的CPI走勢圖。從圖中看出,自2009年11月起,我國的CPI步入了正向區間,并逐步上升,這一方面證明了我國積極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應開始顯現,但是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今后經濟發展中的通脹風險。
(2)過度寬松的信貸環境,增加了銀行信貸風險。
在寬松貨幣政策的刺激下,各金融機構信貸規模快速擴張,到2010年6月底,我國金融機構各項本外幣貸款余額已達到474006.21億元,較2007年6月底的264899.33億元增加了約80%。
另外,我國金融機構信貸結構亦不合理,體現為新增貸款中中長期貸款占比較高,而且其增長速度遠快于短期貸款增速。盲目地發放貸款以及貸款結構的不合理將大大增加未來我國銀行業機構的信貸風險。
(3)整體寬松的貨幣環境,增加了資產價格泡沫風險。
在大量流動性被注入經濟的同時,實體經濟的復蘇和發展卻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在這個過程中,多余的流動性將進入房市和股市,推高資產價格,增加了資產價格泡沫風險。下圖是我國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的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的變動情況。
1.2新形勢下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的取向
后危機時代的特點決定了在新的形勢下,我們應著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關注系統性風險。理論界將此次全球金融危機的深層原因歸結為監管的不力,因此,各國在危機得到一定的緩和后均對其監管體系進行了改革,改革的內容和手段各具特色,但是無一例外地強調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并加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的關注,如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白皮書》就強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管提出了十點要求,力求做到全面、無縫、高效的監管,并專門設立了“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負責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爭取對系統性風險做到預防為主,防控結合,避免由系統性風險引發金融危機。
我國目前實施的是“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這有利于對我國各類金融機構進行細致專業的監管,但是,同時也存在重復監管和監管真空并存,監管機構間缺乏協調等問題,在經濟步入后危機時代后,各機構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本次危機中顯現出的自身不足,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相應的改進,尤其要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并且加大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和防范。
2、后危機時代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必要性
后危機時代的特殊性,除了要求我們分別在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方面作出努力外,還要求我們積極探索實踐,加強兩者之間的配合。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是經濟調控中的兩種不同手段,二者既緊密聯系,又相對獨立,是辯證統一的。
根據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后危機時代,我國經濟面臨著諸多甚為復雜的問題,要很好的解決問題,促進經濟繼續向好發展,在本階段,我們要做到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進,加強監管,加大對系統性風險的關注程度,同時還要抓住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辯證統一的關系,加強二者之間的配合。
(1)貨幣政策約束效力較弱,傳導機制不暢,需要加強與金融監管的配合。
我國中央銀行自從將監管職能分離出去之后,一方面,它可以更專注于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為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提供保障,但另一方面,這也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約束力的下降,央行宏觀調控開始更多地依靠窗口指導和直接行政管制,而貨幣政策則更多地表現為一種導向性政策。
另外,貨幣政策的實施要通過商業銀行和金融市場等政策中介進行傳導,而我國的金融體系尚處于發展階段,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對貨幣政策敏感度較低,也就是說,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暢,直接延長了政策時滯,影響了政策的最終效應。
要解決以上問題,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由金融監管這種硬約束來加強貨幣政策軟約束的效力,同時,金融監管要為貨幣政策疏通傳導渠道,努力為貨幣政策創造一個安全穩定的實施環境。
(2)后危機時代的復雜性要求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在信息方面的配合。
后危機時代的經濟開始企穩回升,但是前景仍不明朗,這時,尤其要加強對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的配合,由金融監管為貨幣政策的制定提供數據資料依據,并快速準確地反映貨幣政策實施的效果,由貨幣政策為金融監管的內容和力度的確定提供可供參考的標準,通過這種及時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饋來適時對政策作出調整,提高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針對性,實現二者的良性互動,共同促進,共同為我國經濟的發展作出貢獻。
(3)對后危機時代緊急情況的處理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的配合。
我們當前的經濟,有如剛剛經歷過一場暴風雨的小舟,雖然順利度過了最危險的時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前方就一片風平浪靜,我們的前方,仍然充滿了危險。為了防止未來經濟發展中隨時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我們需要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的配合,提高危機預警和處理能力,嚴防由局部性問題再次引發大面積的經濟危機。
3、后危機時代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途徑
(1)建立中央銀行和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機制,明確分工與合作。
我國當前實施的是貨幣當局和監管部門相分離的體制,即由中央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一行三會”共同負責對金融體系進行監管。后危機時代,要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首先就要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而部門之間配合的前提是要明確分工與合作,做到全面而且沒有重復。
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在貨幣政策的權利分配方面基本沒有異議,當前問題主要在于各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利分配及相互間的協調方式。關于這個問題,我國三大監管機構曾在2004年的時候討論通過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規定了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方法,但是,這個備忘錄存在諸多的問題,首先,它的執行不具有強制性,其次,其只涉及到“三會”,沒有對它們與中央銀行在監管方面的權利分配作出規定,第三,隨著當今經濟金融形勢的迅速變化,當時的很多條款已經不能很好地達到全面且沒有重復的高效監管的目標了。
根據以上分析,在后危機時代,用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中央銀行和各監管機構的責、權、利以及相互合作的原則和方法,是加強金融監管與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的前提和基礎。
(2)建立中央銀行和各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增加二者間的互動。
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之間的配合,就是要求二者之間要多多交流,而交流的主要內容就是信息。在中央銀行將監管職能分離出去之后,其掌握的信息只有貨幣政策方面的,而與之對應的,金融監管機構只了解監管方面的信息,但是,無論是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還是研究監管內容和方法,都需要綜合考慮以上兩方面的信息,這就為中央銀行與監管部門之間進行信息交流提出了要求。
建立中央銀行和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是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核心和關鍵。這可以通過加大政策透明度,舉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高層聯席會議,建立統一的數據庫平臺等手段來實現。
(3)建立和完善危機預警和處理機制。
建立和完善危機預警和處理機制,是加強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配合的重要內容。首先,相對于危機發生后的救助成本及救助失敗后引起大面積危機而造成更大損失的成本,事前防御的成本顯然要小得多,所以在后危機時代,應該防患于未然,由監管部門通過考查各項先行指標對機構進行監管,及早發現問題;其次,在執行監管工作的同時,監管部門應注重對金融機構風險意識的培育,要求其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再次,對于初步判定需要救助的機構,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中央銀行共同盡快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專門負責對問題機構的處理進行磋商,防止危機擴散,還要盡量減少中央銀行在執行最后貸款人職能過程中的道德風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