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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和省部署,今年,我市將全面啟動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一體化改革,市縣兩級將通力配合,制定好方案,積極穩妥實施;
將研究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修改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落實全省統一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
推動多險合一經辦,各縣(市)區“養老、工傷、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3月底前將全部上線;
探索將離退休生存認證、失業人員報到延伸到社區管理,開展退休信息提前認定試點;
鼓勵探索柜員制管理服務模式;
完成擴面征繳任務,逐步實現用人單位全險種參保、全員額參保;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我國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應當從傳統的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這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且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得到了比較明確的體現。《決定》明確指出,在職工養老保障問題上,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講,通過個人帳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是沒有問題的。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目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又是必須予以保證的,因為按照舊體制下的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則承擔對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更進一步講,舊體制形成了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這是必須償還的。
老職工養老金來源理論上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職工實施基金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對老職工則繼續通過現收現付的辦法,讓目前的企業和年輕職工繳費解決;二是由政府統一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
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問題很大。第一,對老職工負有養老保障責任(事實上是負債)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擔責任,轉而繼續讓年輕職工承擔義務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僅從財務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大約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6—18%,隨著今后更多老職工進入退休年齡,這種負擔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通過企業繳費完成對“新人”進行養老金積累和對“老人”養老的雙重任務。即使考慮新制度中的個人繳費因素,所需的企業繳費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也要達30%左右。這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養老保障體制轉軌,必須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即由政府統一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根據智利等國家的實踐經驗,順利實現社會保障體制轉軌的關鍵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決了舊體制遺留的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權益問題。否則,轉軌無法進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無法實現《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為落實《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時出臺了兩個具體操作方案,即實施辦法之一和實施辦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點是要為在職職工全面建立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比較嚴格地與個人帳戶儲存額相對應。對于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該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退休時,“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通過企業另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統籌基金解決,給付標準按照改革前老辦法執行。
方案二只設計了一個比例不大的個人帳戶。目前在職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分為三部分,一是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二是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繳費每滿全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于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前兩項養老金來自于“統籌”。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則全部來自于“統籌”。與方案一類似,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兩個操作方案的設計思想、內容等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共同點: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都是要通過當期的企業“統籌繳費”解決。
根據前文分析,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不進行特殊處理的情況下,要想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轉軌是根本不可能的。從兩方案的實際運行結果看,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大相徑庭,個人帳戶普遍為空帳戶,基金積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來源,要通過企業“統籌繳費”解決,但在實際上,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進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下,已不可能再承擔過高的“統籌繳費”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員的實際養老金需要。而老職工的養老金又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進入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這在方案一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更一步結果是,不僅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存在“空帳”問題,已經按規定繳費的個人帳戶也因為資金被挪用而無法積累。盡管有關方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提出要進行所謂“基金部分積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壓力巨大,又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因而在事實上基金積累的數量極為有限。至1996年底,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節余為580億元,尚不到1996年當年養老金支付額的一半。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個人帳戶中沒有資金,待目前在職職工退休時,他們的養老金來源就又成了問題,出路只能是繼續挪用下一代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使空帳戶一代一代往下轉。
三、“空帳”運行無法支撐下去 ,有關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僅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也是很難支撐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支付壓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體制問題導致的高昂成本,養老金繳費率(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普遍很高,絕大部分地區都在20%以上,個別地區則接近30%,許多企業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綜合各種調查結果,近期各地養老金的收繳率(實際收繳額占應收繳數額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為了維持統籌體系的運轉,一些地方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養老金現收現付為資金籌集模式的舊體制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是一種隱性負債,而空帳戶形成的則是政府對職工的明確負債,負債規模也更具有剛性。對這種負債也沒有任何對其他人的債權來保證,因此是非常危險的。
由于體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預期的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首先,國有企業負擔問題得不到有效緩解。不僅那些老職工多、負擔重的困難企業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負擔較輕的企業也由于統籌壓力而不堪重負;此外,由于統籌層次低,不同地區之間企業負擔不均衡問題也很突出。其次,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建立,無法為改革和發展提供保證。目前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試圖將現行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擴大至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確償還對老職工養老金負債的情況下,擴大覆蓋范圍存在明顯的責任轉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業普遍難以接受,養老保障體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這不僅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的共同發展、平等競爭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嚴重制約著當前的國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諸如破產兼并、富余人員分離等難以有效進行,企業職能無法有效轉換。第三,由于無法真正形成基金積累,難以為長期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作出貢獻;第四,無法有效解決老有所養,社會穩定問題。僅從目前國有企業的現實看,因企業負擔過重,養老金收支困難,退休職工養老金拖欠問題已相當普遍,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回避償還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不想讓政府承擔過多的經濟壓力。然而,當現行體制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時,必須承擔風險的只能是各級政府。事實上,目前在不少地區,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面對維持職工生活的巨大經濟壓力和相關的政治與社會壓力。
四、1997年的改進措施及其局限性
鑒于1995年改革以來面臨的問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等政府職能部門經過協商,于近期形成一個改進方案,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于1997年8月公布。統一后方案的要點是: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資的3%;老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企業繳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圍繞上述基本框架,該改革方案還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以及改善基金經營、監督和管理等。
從統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較之于當前多種具體實施方案并存,該方案顯然有所進步。然而,從基本的養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準備補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帳,而是試圖繼續用“社會統籌”來解決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該“統一制度”方案僅僅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修補方案。從其確定的“個人帳戶”比例和“社會統籌”比例看,則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據對1995年改革以來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問題的分析,不解決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是建立不起來的。
對于必然出現的空帳問題,有關方面的設想是通過提高個人和企業繳費逐步將“空帳”充實。很顯然,在目前企業已不堪重負并且退休人員比例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此外,還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擴大統籌的覆蓋面,將實施范圍擴大到目前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非公有制領域。這一思路的最大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顯存在負擔轉嫁問題,這種努力很難實現;其二,即使使用強制手段使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統籌體系,也姑且不考慮這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一個必然存在的問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陸續進入老年后,政府則必須兌對他們的養老金承諾,屆時亦不可避免會出現支付危機,而且是更大的危機,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負債數量較目前會大幅度增加。因此,這種思路的實質只是將發生危機的時間推遲。
有媒體報道,來自社科院、人大、清華、武大等院校的多個專家團隊參與制定了多套改革備選方案,并要求在7月底提交有關部門討論。
8月12日,清華大學提出的養老體制改革方案率先在人民網上公開。方案提出,從2015年開始實施有步驟的延遲退休計劃,2030年之前完成男、女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的目標。
清華大學提出的方案中認為,根據精算原理,在平均壽命75歲的條件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應為60歲,約在2030年中國人均壽命可能達到80歲,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將為65歲。目前我國男性職工60歲退休,女性職工50歲退休,艱苦崗位45歲退休,提高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勢在必行。
具體計劃和實施步驟如下:第一,從2015年開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職工和居民推遲1年領取養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遲2年,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女性65歲領取養老金。第二,從2020年開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職工和居民推遲6個月領取養老金,以此類推,到2030年實現男性職工和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艱苦崗位的男女職工可以提前10年領取養老金。總之,從2015年開始,到2030年之前完成這項工作。
中國社科院早就提交了養老體制改革的方案,其中也有專門針對延遲退休問題的建議。
看來人社部不再單兵作戰,而是把涉及全民養老的難題交給一幫養尊處優的御用專家學者,這個方案是否真正考慮過人數眾多的工薪階層?如今奔走在城市或在工礦企業辛勞的打工者,過了50歲,謀生已相當艱難!即使再苦再累超時打工也不足以養家糊口,他們多希望早一點退休,可以不用自已再交社保醫保。試問:60歲還能去哪里打工?還有多少企業要60歲的人?65歲退休對工薪階層而言,是最大的傷害!這個辛苦勞作的群體,究竟有多少人能順利活到65歲?
所謂人均預期壽命80歲,恐怕只有極少數靠財政無限包養的群體才能達到,這些人拿著高工資,享受著各種特權和福利,手機及話費、差旅費、公車及修車燃油費、招待費、游玩考察費……全由財政包底,職務越高消費名目越多,花錢數額越大,擁有多套豪宅多個二奶三奶,一餐吃個幾萬元不在話下,一病花掉百萬也不心驚!而且一人當官,全家享受,全族沾光,他們自然希望延遲退休,越晚退休對他們越有利!越能占有更多財富獲取更多好處。
要估計個人從養老保險制度中獲得的終生純受益,需要知道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如果養老保險制度已經運行幾十年,制度趨于成熟,那么就應該存在個人從開始繳納保險費到開始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的整個過程的數據。利用這樣的數據可以很容易地計算出個人終生養老金和終生保險費的現值,得到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比較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考察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行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不過10來年,還不存在反映個人一生的繳費和受益關系的數據。美國、日本、意大利等發達國家雖然有這樣的數據,但很難提供給研究者使用。所以國外的研究文獻在分析養老保險中的收入轉移時,一般是利用一年或幾年的個人收入調查數據,在一定假設條件下進行估計。本文也是利用國家統計局進行的住戶調查數據,根據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估計個人養老金純受益額,并以此討論養老保險制度的收入分配效應。
本文的具體估計程序如下:首先根據國家統計局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的微觀數據估計個人的工資收入函數,之后根據函數的估計結果得到個人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并在一定的工資增長率和利息率的假設條件下,估計出每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分布;再根據養老保險制度對繳費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費、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變量,討論代際內和代際間的收入再分配效果。
(一)工資收入函數及終生工資收入
我們以個人工資收入的對數值為被解釋變量,以個人的年齡、學歷、職業等個人特征為解釋變量來估計工資收入函數。
根據上面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結果,我們可以由(2)式得到個人在某一時點的工資年收入的預測值。但這樣得到的工資預測值只反映了年齡—收入效應,而沒能反映工資收入的年齡群體效應(CohortEffect)⑤,因此在計算個人一生的工資收入的(3)式中,我們加入了每個時點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
(二)終生受益與終生繳費
我國在1997年《決定》中,對不同的群體采用了不同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對改革前退休的人員即通常所說的“老人”按改革前的規定計發;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現實中,人們參加工作和退休的年齡有所不同,因而“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劃分與年齡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但如果作為一種標準模式,假定人們20歲參加工作60歲退休的話,則2002年時65歲以上的人屬于“老人”,26歲至64歲的人屬于“中人”,25歲以下的人屬于“新人”。本文選取的樣本是2002年年齡在20-59歲之間的就業人員,因而“中人”最多,有少量“新人”。本文根據上述政策規定和假設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即“中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總和的現值;“新人”的終生養老金受益額為退休至死亡期間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總和的現值。這樣,根據1997年《決定》的有關規定,我們可以分別由(4)、(5)、(6)式求得個人一生中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在2005年《決定》中,由于調整了個人賬戶的計入比例和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所以個人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根據(7)、(8)式進行計算。
1.基礎養老金(1997年《決定》方案
4.基礎養老金(2005年《決定》方案)
下面我們介紹個人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計算方法。1997年《決定》規定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是職工工資總額的20%,個人為本人繳費工資的3%,以后逐年提高至8%。由于企業繳費部分對企業來講也是雇員人工費用的一部分,從經濟學含義來看這部分成本最終也是由受雇人員承擔的。所以本文在計算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繳費時,設定企業負擔的部分按個人工資水平所占份額分攤給個人,保險費率按本人繳費工資的28%計算。另外,私營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等的保險費率,根據200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中國的社會保障狀況和政策》白皮書,為本人所在地的社會平均工資的18%。在2005年《決定》中這一比率調整為社會平均工資的20%。同時,1997年《決定》和2005年《決定》都對保險費的繳納設有上下限,即繳費工資超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300%的個人,其繳費上限為社會平均工資的300%;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60%的個人,按60%計算。這些規定都反映在本文對不同職業和不同工資收入的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計算中。
(三)數據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2002年對全國進行的城市住戶調查。該調查涉及住戶成員個人特征及收入、家庭資產等內容;從數據中我們可以得到個人在2002年的工資年收入、年齡、開始工作年齡、就業狀態、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和行業等信息。本文選取了代表東北地區、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遼寧、廣東、四川的樣本數據進行定量分析,三省合計樣本數為26072人,實際用于本文的工資收入函數估計及養老金純受益估計的樣本為20-59歲的就業人員,共計8576人。
2、主要估計結果
利用上面介紹的分析方法,我們得到了工資收入函數的估計結果(見表1),(12)并以此得到樣本人員8576人一生中各個時點的工資收入預測值的貼現值以及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的貼現值、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的貼現值,從而可以計算出每個人的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描述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我們首先用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保險純受益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這一指標來測度代際間的收入轉移程度。
注:1.*、**、***分別表示在1%、5%、10%水平下顯著。
2.省略變量分別為女性、高中、個體/私營、一般職員、批發零售餐飲業、廣東。
3.下行為HCSE(heteroscedasticityconsistentstandarderror)。
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2002年住戶調查數據。
圖1給出了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的遼寧、廣東、四川三省分年齡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縱軸表示各年齡組所有樣本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平均值,橫軸表示2002年時的年齡。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三省都在35歲左右與橫軸相交,也就是說35歲左右的人員,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比35歲年輕的人員則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這意味著這些年代的人員的養老金內部收益率低于資本收益率,通過養老金制度他們一生工資收入的1%-10%左右被轉移給其他人員。從保險精算公平的角度看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對35歲以下的人員的待遇設定不合理,他們逃避加入改革后的養老保險是一種合理的經濟行為選擇。
圖2是對1997年方案和2005年方案的比較。由于從圖1中我們已經知道三省的分布趨勢是相同的,所以這里我們只選取了遼寧和廣東兩省作比較。圖2的結果表明:第一,與1997年方案相比,各代人的終生純轉移率都有所提高,即在2005年方案下各代人都能領取更多的養老金;但養老金的邊際增長率隨年齡的增加而增加。第二,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年代變為30歲左右的人員,繳費貢獻大于養老待遇的年代的人員,被轉移出去的收入也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左右。概括起來講,與1997年方案相比,2005年方案增加了年輕一代的養老
金待遇,但同時加大了中老齡年齡組的收入差距。
表2顯示了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轉移率和終生純受益額在不同年齡分組中的分布情況(1997年方案)。20-29歲的年齡組和50-59歲的年齡組,按每5歲分組和按10歲分組的結果趨勢相同,所以表2中這些年齡段只給出了10歲分組的結果。從表2中我們看到: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三省都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終生純受益額則在不同年齡組顯示出不同的結果,即比30歲年輕的人員和70%的30-34歲的人員的終生純受益額為負值,40歲以上的人員為正值;終生純受益額的變化趨勢在不同年齡組也不同,比45歲年輕的人員,終生純受益額與終生純轉移率的變化趨勢相同,即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減少,但45歲以上的人員,其終生純受益額則基本上是隨著工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也就是說,在1997年改革方案下,在45歲以上的年齡組中存在著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轉移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但在比45歲年輕的人群中則沒有這樣的逆向轉移,養老保險制度發揮著由收入高的人向收入低的人轉移的再分配功能。由此可以看出,在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下存在的收入逆向轉移的傾向(宋曉梧,2001),通過制度改革得到了改善。
圖1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
注:(1)終生純轉移率=(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終生保險繳費額)/終生工資收入額×100。
(2)終生養老金領取額等為2002年時點的貼現值;年齡為2002年時點的歲數。
圖2分年齡分省份的終生純轉移率比較
我們還根據2005年《決定》的規定作了同樣的分析,發現與1997年方案相比,通過養老保險制度產生的逆向收入轉移的年齡段降低了,由原來的45歲以上變為40歲以上,而且逆向轉移的程度加大了。圖3顯示了兩種方案下逆向轉移程度的不同。另外,本文還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分析了不同年齡組的終生純轉移率的分布情況,發現按1997年方案估計的話,在國營企業和三資/股份企業工作的35歲以下的職工以及在集體企業工作的30歲以下的職工,其終生純轉移率為負值;而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純轉移率在各個年齡組均為正值。只是這樣的估計結果是在以下前提條件下得到的,即該人員從1997年起直到退休,一直都按制度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從而可以按制度規定獲得各項養老金。如果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話,不能領取到基礎養老金,則他們一生的養老負擔與受益的關系將發生變化。我們又按工作單位的所有制性質計算了終生保險費率(終生養老保險繳費額除以終生工資收入額),發現在35歲以下年齡組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終生保險費率為30%-40%,也就是說這些人員為了老后領取到全額養老金,必須把一生工作收入的三到四成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這顯然是不現實的。這種狀況在2005年方案下也同樣存在。我國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在養老保險的覆蓋之下。但從以上分析結果看,如果沒有其他再分配制度的輔助,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就會發生生活困難,可能即使想參加養老保險也無法參加。
圖3(a)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圖3(b)工資年收入的十等分組的終生純受益額比較
3、主要發現和結論
本文利用中國國家統計局城調隊收集的2002年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對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進行了實證性的定量分析,從中獲得了一些有意義的分析結果。其一,在1997年方案下,養老保險繳費與待遇基本相等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時35歲左右的那代人,比35歲年輕的代際人員是繳費大于待遇,他們一生收入的1%-10%通過養老保險制度被轉移給其他代際的人員。在2005年方案下,一生領取的養老金和一生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基本持平的代際人員為2002年30歲左右的人員,他們被轉移出去的收入有所下降,為一生工資收入的1%-3.5%。因此,可以說2005年方案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待遇,降低了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不平衡。其二,在1997年方案下,改革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逆向收入轉移效果得到改善,但在2005年改革方案下,2002年時40歲以上的群體中存在較明顯的逆向收入轉移傾向,且逆向轉移的程度比1997年方案更強。其三,在不同年齡組表現出的養老金終生純受益的不同,基本上是年齡和工資水平的差距的反映。也就是說越年輕的人員,工薪收入越高的人員,其從養老保險制度中得到的純受益越小。從終生養老金純受益的角度看,工薪收入較低的私營/個體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受益最大。但從終生保險費率看,他們的負擔也最重,參加養老保險變得不現實;所以要想擴大覆蓋面,讓城鎮各類企業職工都有參保的積極性和可行性,還需要其他再分配措施配套。
綜上所述,2005年12月的改革提高了各代人的養老金純受益,縮小了低年齡組和高年齡組之間的代際不平衡,但加大了高年齡組的代內不平衡,擴大了逆向收入轉移的程度。所以從改善代際間的不平衡狀態來看是好的,但從改善代際內的收入分配效應來看卻是不好的。如何建立一個在代際間和代際內都有良好再分配效應的養老保險制度仍然是今后的重要課題。
本文的上述結論是在假設今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繳費和養老待遇計發辦法不變,且財政收支能維持平衡,參保人在整個工作期間按規定全額繳費的條件下得到的。如果這些前提條件有所改變,那么估計結果也會有相應的變化。另外,作為本文的后續研究,我們準備在接下來的研究中進行以下分析:第一,在分析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間和代際內的收入轉移狀況的基礎上,進一步分析有無養老保險制度時的終生貼現收入的不平等程度的變化,以期得到更多關于養老保險制度對收入分配不平等影響的結論。第二,對未來的實際工資增長率、實際利率、養老保險繳費率及基金實際回報率等參數采用不同的數值進行估計,以此考察宏觀經濟參數的變化以及養老保險制度本身在繳費和受益設定方面的調整對個人終生養老金純受益額等的影響。第三,利用本文分析得到的1997年和2005年養老保險制度方案下的收入轉移的基礎數據,進一步考察上述不同方案下的儲蓄效應和勞動供給效應。
注釋:
①本文考察的對象是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除非特殊說明,下文中提到的養老保險制度就是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②如按時間序列列舉,近幾年的主要研究文獻有:勞動保障部和博時基金(2001)、世界
銀行(2001)、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王燕等(2001)、袁志剛(2001)、宋曉梧(2001)、孫祁祥(2001)、何新華等(2002)、鄭秉文(2003)、李紹光(2003)、鄭偉和孫祁祥(2003)、蔡昉和孟昕(2003)、任若恩等(2004)、封進(2004)、何立新和金子能宏(2005)、王新梅(2005)、程永宏(2005)。
③本文的主旨在于通過定量描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收入轉移狀況,為學術界評價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抉擇機構確定今后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向提供客觀依據,而對現存的收入再分配是否公平合理不做討論。
④從已經發表的研究文獻來看,還沒有文獻從該角度分析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收入分配效應。
⑤指在個人特征條件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技術進步和資本積累的因素,出生年代在后的人會比出生年代在前的人獲得更高的工資收入。
⑦為簡化計算起見,本文選用一般男性的正規退休年齡60歲。
⑧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1990年、1993年、2002年、2003年卷;《中國金融年鑒》1997、2000、2003年卷。
⑨死亡年齡利用世界銀行(2001)中提供的壽命變動預測結果。
⑩按現行政策規定,個人賬戶資金的回報率參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入。2003年的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1.98%。本文參考世界銀行(2001)、趙耀輝和徐建國(2001)以及何新華等(2002)的參數設定,在計算時將Ir設定為4%。
滬事業單位生活補貼迷局
一份醞釀中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方案,近日在上海引發強烈關注。事實上,這一話題自去年12月就開始升溫。據傳,此方案將大幅提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生活補貼最高額度可達4000元,最低也有1000多元。當然,原有的“特補”和單位共享費將取消。以退休小學教師來說,目前退休金中包括教育局的共享費約800余元,此輪應可加生活補貼2000余元,即便取消共享費,退休金也能實質上漲1000多元。
“上海這幾年事業單位的退休金沒企業加得多,現在物價漲得這么快,如果消息是真的,這一次倒是加得比較給力。”上海某小學退休高級教師王華告訴時代周報記者。不過,傳說2月份就能到手的新增退休金,到現在尚付闕如。
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上海今年也有了歷年來幅度最大的提升。較以往普遍100多元的增幅相比,今年企業退休人員普遍有300-400元的提升,且已于1月中旬發放。盡管如此,企業退休人員仍有憤憤不平。“本來說好要縮小和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剪刀差’的,前兩年似乎有這種趨勢,今年這么一來,‘剪刀差’又要擴大不少。”上海電機廠退休老工人劉金柱說。
“剪刀差”前兩年確有小步彌合態勢。王華的丈夫是企業退休的高級工程師,她告訴記者,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丈夫養老金的漲幅比自己各高出20、30、30元。盡管如此,丈夫的養老金仍然比自己要少1000余元。如果此次關于事業單位的傳言屬實,這一差距顯然將迅速擴大。
事實上,1月13日,上海市長韓正作市政府工作報告補充發言時,談到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全面建立補貼制度的話題。韓正表示,過去事業單位養老金補貼制度和企業是一起的,現在根據國家規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單位退休人員將會是兩種制度,從今年1月1日開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根據國家的統一制度來施行,方案還在進一步完善中。大體的進度是,在1月底可以提交人大、政協討論,爭取在2月初能夠提交市委市政府,最后確定審議。
由于實行征繳和計發方式的“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剪刀差”原本就頗為引人詬病。據有關統計,上海市事業單位退休人員2010年的平均年收入為35800元,企業退休人員為22092元,后者與前者之比為1∶1.62。很有可能的是,隨著此次機關、事業單位津補貼制度改革的到位,養老金差距仍將進一步擴大。
“兩會”在即,在人民網組織的調查中,社會保障這一話題已連續三年位居榜首。在網民留言中,養老金“雙軌制”大遭撻伐,留言中要求取消“雙軌制”的呼聲鼎沸。此次上海事業單位補貼制度究竟將如何動作,也更受各方關注。
“剪刀差”呈拉大趨勢
“雙軌制”形成由來已久。上世紀90年代,我國引入養老保險制度,最終企業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形成“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格局。而機關和事業單位未納入社保體系,退休金仍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養老金的“雙軌制”自此發軔。
至今,在征繳和計發方式上,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已有了極大不同。企業職工設立養老保險賬戶,每月由企業繳納工資總額的20%,進入統籌賬戶,個人繳納8%,進入個人賬戶,進行養老金的賬戶積累。與此相對,機關和大部分事業單位職工并不設立賬戶,進行繳費。
在養老金計發時,企業退休職工的收入與繳費直接相關,按退休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和個人賬戶數額進行計算,一般養老金替代率在50%左右。2010年底,全國企業職工平均養老金待遇水平是1362元。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金則是以退休前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根據工齡乘以一個系數,一般在80%-95%之間,另加以各種補貼。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金替代率可以達到90%。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在多年的追蹤研究中發現,兩者的待遇差距呈拉大趨勢。1999年,機關、事業單位年人均離退休費與企業之比為0.8,但2000、2001年即迅速擴大為1.5,2002、2003、2004年更達到1.8。此后,差距有所縮小,到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人均離退休費為20247.9元,企業則為13368.1元,兩者之比縮小為1.5。“2008年,‘剪刀差’有縮小的趨勢。這兩年我沒有接著跟蹤下去,不能下結論。但這兩年事業單位進行績效改革,工資漲了,我估計‘剪刀差’仍然會抬頭。”鄭秉文告訴時代周報記者。
“企業28%的繳費率,卻只換來1362元的養老金,也就比全國最低工資水平高200多元。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不繳費,一般卻能有至少三四千元的退休金。你說公平不公平?企業這么高的繳費率,但由于要支付社保改革前退休的‘制度老人’、國企改革時大量提前退休的‘制度中人’,以及到現在陸續退休的職工,負擔很沉重,所以待遇不會高。盡管這樣,有十多個省市仍然不能收支平衡,導致中央轉移支付逐年增加,2010年,中央加地方兩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將近2000億。”清華大學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楊燕綏告訴時代周報。
“在人口老齡化的狀況下,不到5個勞動人口贍養1個老年人的時候,社會保險制度就不能實現收支平衡。我們現在已經是3.5個勞動人口養1個老年人了,社會保險這種方式已經不能提供基本養老保障,這個制度產生一個結果,就是繳費非常高,收入非常低。‘雙軌制’的解決也由此切入,那就是,社會保險制度應該進行結構調整了。”楊燕綏表示。
養老金改革原地踏步
彌合“剪刀差”也確有過改革的努力。2008年初,國務院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進行試點。改革的大致思路是: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有行政職能的納入公務員的勞動保障體系,具有經營性質的事業單位,將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對占絕大多數的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最終將實行與目前企業職工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
事實上,以學校和醫院為主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對此改革進行堅決抵御,四年過去,五大試點省市改革并無實質進展,幾近原地踏步。擔心利益受損,是抵制改革的主要原因。
“你算算,要繳多少費?個人繳8%的費率,工資水平馬上就下降。如果再繳職業年金,還得再繳4%-8%,工資就下降了12%-16%。退休金如果再向企業看齊,只有一千多,誰干呀?另外,財政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補貼能不能到位?不能到位的話,事業單位就得到處收錢,來解決養老金問題,這個社會就沒有公共服務了。事業單位一算賬,就全嚇回去了。”楊燕綏分析。
在鄭秉文看來,此輪改革試點失敗,一方面是因為在事業單位中劃出了三六九等,“改革對象是第二大類的第二小類,即資源可以部分市場化的公益性事業單位,最典型的是高校。五省市的高校人員產生極大恐慌,他們的擔心是完全正確的,因為只要參加改革,待遇必然下降,這是生活中的簡單常識。另一個原因,是試點的時候,決策者在制度設計中并未考慮彌補性的方案,即職業年金。這種非增量式的改革是不可能實現的,流產在預料之中。”
“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因為涉及到不同人的利益調整,而利益的調整很難的。”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張車偉也對時代周報記者表示。
對上海來說,改革阻力較小的一點是,自1993年開始,事業單位已基本全部實現繳費。“至少高校是全部繳費了,與企業完全一樣,只是在養老金的計發方式上不一樣。因此上海應該有較好的改革基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青年學者委員會副主任、上海交通大學教師張錄法告訴時代周報。
主管部門也有意探索新的改革方案。鄭秉文等專家曾受人社部委托,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模式研究。
在鄭的設計中,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一同進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同樣進行個人和單位繳費。個人同樣繳納工資總額的8%,單位則設計了三檔費率:12%、16%和20%。之所以設立較低費率,是為了留出余力設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由個人和單位各自繳費4%,作為養老金的“第二支柱”,為“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進行補充。
“我認為,要保證事業單位改革順利進行,必須把握三個原則:一是一定要把職業年金的制度設計一攬子端出來,使得職業年金產生的待遇水平恰好可以彌補甚至略高于由于改革帶來的下降部分;二是要公平,不要在事業單位內部進行分化,分三六九等容易造成矛盾,成為改革的障礙。三是公務員要和事業單位齊步走。現在事業單位推不動,也是因為公務員沒有改。應一攬子參加改革,進行比較完善的頂層設計,全面推出。”鄭秉文對時代周報表示。
事實上,公務員納入養老保險體系的制度設計工作,自去年初開始啟動,目前尚未見具體方案出臺。公務員改革“破冰”,尚需時日,幾難預期。
養老保險制度應結構調整
在楊燕綏看來,“雙軌制”的解決,更與養老保險制度的結構調整相關聯。“社會保險采取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方式挺好,把社會統籌獨立出來,變成國民基礎養老金,再對個人賬戶進行完全整合,將企業年金、城鄉居民養老儲蓄,都實名制地計入個人賬戶,這樣結構調整的路就走開了。”
楊燕綏主張,公共部門員工應該與企業職工整合起來。“現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公共部門都與企業職工整合起來了,所有的老人都發一個基礎養老金,然后通過個人賬戶來體現差異性,這樣的安排就合理了。”
在楊燕綏的設計中,基礎養老金的來源,可以用社會保障稅的方式來籌集,由政府財政統籌,按照各地消費支出的50%左右,來為每個老人支付一份吃飯的錢,這就是“基礎養老金國民化”。“中國各地發展不平衡,但也能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征稅和發放養老金都根據各地的基數來確定,稅收按當地工資一定比例征收,養老金也根據當地消費水平的一定比例發放。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是貨幣等同化,而是購買力和舒適程度均等化。我們作過測算,如果把基礎養老金設為各省消費支出的40%-50%,它不會超過GDP的4%,隨著老齡化的程度加深,到30年后,才可能突破7%。而養老金的財政支出接近GDP10%的國家多得是,所以這不存在養不起的問題。”
與基礎養老金國民化相對應,楊燕綏建議,個人賬戶也應實現全民化、制度化、市場化。“公共部門應該引領養老金結構調整,而不是逃避。具體來說,就是把退休金往下降,逐漸跟基礎養老金對接,同時建立職業養老金的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每年都在增長,就可以替換退休金。比如,如果一個公務員在退休前一年才設立職業年金的個人賬戶,退休以后,將個人賬戶的錢分攤20年,可能只相當于退休金的1%,這時,原本財政發的退休金就可以下降1%,比如從80%的替代率下降到79%。而越晚退休的人,職業年金的積累就越來越多,退休時,財政的負擔就能不斷下降。這樣,用20多年的緩沖,退休金就與國民基礎養老金一樣多,而退休待遇因為有職業年金卻并沒有減少。我們把這叫做帕累托改進,公共部門待遇并不明顯下降,養老金結構卻在安全地調整。帕累托改進就是一個群體受益了,其他群體都沒吃虧。福利就得這樣安排,因為福利是剛性的,不能忽高忽低,更不能有人高有人低。這樣才是中國養老金改革將來的方向。”
前久,清華大學公開的養老體制改革方案引發了社會數輪爭議。該方案主要起草人楊燕綏表示,方案主要是于2030年前,實施居民65歲領取養老金的目標,而方案內容是延遲領取養老金,并非延遲退休。這又引發社會“退休即失業5年”的質疑,近日,楊燕綏回應稱,領取養老金和退休的年齡不等同在國外早有案例,如目前美國政府養老金領取年齡是67歲。
美國政府養老金領取年齡為67歲嗎?該方案設計者顯然并不了解歐美社保制度。
誠然,美國政府確實在社會保障計劃上設定了一個激勵延后領取社安金的機制,即1943年后出生的人,可領取標準社安金年齡為66歲,1960年后出生的人,可領取標準社安金年齡為67歲。但退休人員可從62歲時領取社安金,每月只能領取標準社安金的75%,63歲為80%,64歲為86.7%,而65歲為93.3%,而若70歲領取則可獲得超額部分。也就是說,美國政府的激勵延后領取社安金的機制,并非67歲“一刀切”。
需要指出的是,這一制度的設計只針對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計劃,該社會保障計劃是屬于美國政府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是面對勞動群體,且只要在退休前參加工作,并繳納強制性的社保稅,不管繳費年限,只要在法定的領取社安金的年齡段領取,都可享受到相應比例的社安金。
除政府為勞動者提供的社安金外,美國居民的退休保障還包括退休金和非金融資產等。退休金為國內熟悉的401K,即一種由雇員、雇主共同繳費建立的安全基金式養老保險制度。401K計劃養老金領取條件為:年滿59.5歲;死亡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發生大于年收入7.5%的醫療費用;55歲以后離職、下崗、被解雇或提前退休等。非金融資產主要指居民手中的房地產,即居民為提高退休生活質量,而可通過反住房按揭形式出售住房,以獲得相應的收入。
美國居民這種多保障的社保體系,使美國政府即使有激勵延遲領取社安金的政策,也不會導致退休即失業的情況,因為勞動者還擁有個人繳費型保障賬戶,且勞動者可在年滿59.5歲后就可領取,甚至55歲離職、下崗或提前退休后也可領取。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完全積累個人帳戶公營管理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許多國家紛紛進行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90年代以后各轉軌國家也各自推出了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些改革措施或思路都借鑒了現代經濟學的新的發展成果,大多數在本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它們的經驗無疑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國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要點
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是20世紀的一大社會進步。然而,經過幾十年的運行,這一制度暴露出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對本國經濟增長的負面作用和社保機構自身的財務危機上。20世紀70年代,各國已經開始醞釀要改革這一制度。
(一)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智利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具體的行動可以認為始于1981年的智利改革。當時智利的社會保障制度以現收現付制為基礎,廣泛地覆蓋了養老金、撫恤金、疾病補助和津貼。隨著人口老齡化階段的到來,加上原有體制存在的不公平所導致的效率低下,社保機構的財務狀況呈不斷惡化之勢,到20世紀70年代已經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政府決心對原有制度進行徹底改革。經過政府的努力,1980年智利通過改革法案,1981年新體制正式實施。其具體內容包括:政府強制性規定公私單位的所有雇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每人每月將不少于工資10%的資金存入自己的個人帳戶,形成養老基金;政府的養老基金監管局只負責規范與監督基金的管理,而不具體參與實際管理事務。私營性質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AFP)是法定的經營管理者。基金所有者有權選擇和更換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這迫使各個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在價格和服務方面展開競爭。政府對養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準、財務狀況、資產結構進行監管,并要求其交納風險準備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嚴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獨立化的原則來進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購買政府債券、企業證券和民營化的公共設施;基金所有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從自己選擇繳費的養老基金管理公司領取養老金,或者將積累的養老金連本帶利轉向人壽保險公司以支取年金。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功。
(二)轉軌國家養老金改革方案實施
許多轉軌國家認為,智利的完全基金化的強制性定額繳款體制對于它們并不合適,因為這一體制存在兩個缺陷:該體制沒有真正分散風險,比如,一旦出現持續的惡性通貨膨脹,或者資本市場出現大的波動,完全積累的基金制將可能破產。更何況轉軌國家的資本市場還不完善;由于存在轉軌成本,智利模式難以在具有龐大的現收現付體制的國家內實施。
1994年,世界銀行關于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提出了一個“三支柱”方案。這一方案對于轉軌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的重建產生了決定性影響。該方案的主要內容是養老金的來源應該多元化,具體來說就是要通過現收現付支柱、強制性基金化支柱和自愿的輔支柱(即個人的商業保險部分)這三個支柱來保障個人未來得到穩定的養老金。贊成該方案的人士認為,由于該體系的每一個支柱分別是通過勞動市場、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來組織和運行,因此是暴露在不同類型的風險之下,這樣,體系內總的風險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從1998年開始,轉軌國家開始紛紛按照三支柱方案來設計本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盡管各國在具體的操作方案和制度的側重點上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別。這些轉軌國家養老金改革方案的基本特征是引入基金化支柱,該支柱將與經過改革的現收現付支柱并存。它們力求形成一種包含了代際聯系的優點和強制性長期個人儲蓄的優點的混合制度。
我國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緊迫性來自以下方面:我國人口老齡化階段的迅速來到。由于我國從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實行特殊的人口政策,2030年我國的退休人員將達到高峰期,根據估算,我國人口老齡化的速度將比世界上其他大國來得都要快;我國正處于城市化加速發展期,城市人口的增加在今后的一段時期內會非常迅速,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主要覆蓋的是城市人口,這意味著加入到這一制度中的人口會越來越多;經濟體制轉軌的需要。目前許多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還多少依賴于原來所在的國有企業,這加重了國有企業的負擔,不利于下一步國有企業的徹底改革;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向
本文以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和養老基金的管理方式兩個方面討論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取向
(一)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
對于我國養老資金的財務機制,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存在三種觀點:主張實行完全的現收現付制,認為該制度管理成本低,互濟色彩鮮明;主張部分積累制,實際就是統帳結合,該制度與世界銀行的“三支柱”方案本質上是相同的;主張完全積累制,即社會統籌的部分也要進入到個人帳戶。對于第一種觀點,除了前面講到的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原因使之不可行外,還有一個微觀層面的問題,即如果提高繳費率來緩解支付壓力的話,無疑要增加企業的成本,最終導致國內企業的虧損面大大提高。
目前,比較主流的觀點是部分積累制,根據這一觀點,社會統籌部分通過現收現付制來提供最低養老保障,而個人帳戶方面通過企業和個人繳納的基金積累則既有利于提高社會儲蓄率,又有利于激勵個人的工作積極性。因此,該觀點似乎最為合理。但是,國內外學者中對此都有不同看法。費爾德斯坦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實際上資本的邊際產出大于工資總額的增長率,因此,將現收現付制部分改為基金制,將大大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郭樹清則是國內強烈主張完全積累制的代表人物,其理由是:完全的個人帳戶制使得養老保險的享用與貢獻完全掛鉤,可以徹底打破“福利大鍋飯”;完整的個人帳戶打消了人們的其他幻想,有利于繳費的順利進行;政府難以擠占;制度透明度高,管理成本低;可以取得最好的積累和增值效果;由于城市化進程加速,不搞個人帳戶,政府的養老保險負債會越背越大。他認為,為了體現基本養老金的互濟性,可以拿出統籌部分繳費的30%-50%平均化后再記入個人帳戶。筆者認為,完全積累制應該是兼顧公正與效率的最好制度。特別是,轉軌國家所擔心的完全積累制不能分散風險的擔憂,可以通過現代金融工程來設計收益和風險水平固定的金融產品來化解。
(二)養老基金的管理方式
不管是部分積累制還是完全積累制,都面臨個人帳戶中積累的資金如何管理的問題。世界上實行個人帳戶制的國家在資金管理方面存在兩種方式,一是前面講過的智利的私營管理模式,一是新加坡的公營管理模式。對于智利的私營管理模式的具體運做方式及優點,前文已經提及,但是,斯蒂格利茨對私人管理個人帳戶提出了兩點疑慮:私人管理基金對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要求較高,而許多國家都滿足不了這一條件,即使資本市場狀況良好,也會存在管理成本過高的問題;不能為個人提供充分的保險以避免通貨膨脹這種風險,而定額給付制可能更好。
新加坡的公營管理模式具體為:所有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薪金的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到中央公積金局設立的個人帳戶,基金由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按政府規定的利率付給利息,基本上相當于其國內主要銀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或略高。長期以來,新加坡的個人公積金管理一直非常成功。但是對于這一公營模式也存在詬病,包括:中央公積金局將該筆巨額資金交給新加坡財政部,由財政部進行投資,政府投資難免會降低投資效率;政府掌握這筆資金的使用權進行公共項目投資,這有悖于自由市場經濟的原則。
客觀地講,兩種模式的優劣很難區別,筆者認為,考慮到我國目前資本市場尚不完善,而且私人投資管理水平和私人信用尚有欠缺,因此,至少在今后一段時期內,選擇公營模式可能更符合國內的情形。當然,對于具體負責運營的公共投資管理機構,政府應該通過立法來保證其經營的獨立性,同時對于其權限和責任,包括投資領域給予明確化。
除了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改革之外,配套政策的實施也是非常重要的。簡言之,這些政策應該包括大力發展資本市場、同步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改革、修改公司法和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條款,以及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
關于體制轉軌而發生的隱性債務問題,最重要的一點是政府已經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其補償問題的解決。總體上看,減持國有股權和出售其他國有資產,或者直接劃撥國有股權應該是進行債務補償的最有效的、也是最合理的籌資渠道。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期。通過借鑒國外的改革經驗和考慮國內的實際情況,本文認為,我國應該建立完全積累型的個人帳戶制,社會統籌和企業與個人繳納的資金都應該進入到個人帳戶,同時,現階段應該選擇公營管理模式來對積累的資金進行投資管理。當然,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相關配套政策的實施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兼顧公正與效率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我國在今后20年的戰略機遇期內實現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一定會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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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彼得?戴蒙德 養老保險 私有化改革
瑞典皇家學院于2010年10月11日宣布,美國經濟學家彼得?戴蒙德(PeterA.Diamond)與戴爾?莫特森(DaleT.Mortensen),克里斯托弗?皮薩里德斯(ChristopherA.Pissarides)兩位學者共同獲得201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戴蒙德于1940年出生于美國,年僅20歲就獲得耶魯大學數學學士學位;三年之后,獲得麻省理工大學經濟學博士學位的戴蒙德還得到了經濟學泰斗保羅?薩繆爾森“麻省神童”的美譽。此后,他就職于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克利分校,并于1966年返回麻省理工大學任教,四年后獲得終身教職。戴蒙德一度擔任麻省理工大學經濟學院院長之職。2002至2003年,他被推選為美國經濟協會主席。2010年9月13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提名戴蒙德為美聯儲委員會理事。戴蒙德在四十多年的學術生涯中,引領了宏觀經濟學研究潮流,不斷開辟新的研究領域,為其他經濟學家建立了研究標準和方向。本文將重點評介戴蒙德在養老保險領域的主要成果。
一、養老保險分析原則
有關養老金的討論很容易形成錯誤的分析,戴蒙德(Diamond&Barr,2009)總結了來自世界銀行及其它機構典型的分析缺陷,如孤立地考察養老金的某一方面,不適當地運用最優分析及恒穩態分析,對隱性養老金債務分析不完全等;這些錯誤的分析容易導致政策錯誤,因此戴蒙德認為對養老金的分析必須要形成正確的分析原則。
(一)強制性原則
從養老金的供給來看,養老保險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政府提供養老社會保障體現了強制性原則,而私人提供養老保險更多的是自愿性原則,那么美國的養老金制度應該是由政府強制提供還是私人自愿提供呢?戴蒙(Diamond,2004)認為利用強制性的退休收入計劃來提高養老金是明智的選擇。一是由于人們存在短視心理,從而進行較少的儲蓄,并且許多人都面臨如何將不同時期的儲蓄轉化為退休收入的問題,進而導致他們很難積累夠他們認為的或者是理論上認為足夠的退休資金;二是由于人們對財富的自我分配也不能使得養老金得到有效使用,而如果由政府來提供養老金,則可以解決這一問題。雖然說整體上有一個小的趨勢是要減少社會保障制度的強制屬性,但由市場提供養老保險存在諸多弊端,如難以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養老金資金風險會擴大,對特殊群體如遺屬、兒童的保護不足等,而政府提供養老金費用要遠低于私人市場,存在的規模效應提高了制度的效率。因此由政府提供強制性養老金是綜合考慮了個體最大化效用有限性、市場機制固有的特點及政府提供養老金的合理性而決定的,一定程度上的強制性繳費是任何養老金制度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因地制宜原則
不同國家養老金制度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因此并不存在一種在世界范圍內占優勢地位的養老金制度安排。戴蒙德對養老金制度的分析不僅局限于美國,其它國家也有詳細的分析,如戴蒙德在《養老金改革:理論精要》(鄭秉文,2013)一書中對阿根廷、智利、中國、荷蘭、新西蘭、波蘭、新加坡、瑞典、英國等國家的養老金制度做出詳細的分析;戴蒙德認為一國的養老金制度安排會從戰略高度上反映出在各種目標與面臨的約束之間的權衡。一些國家注重消費熨平,如新加坡的公共管理的公積金制度,這些制度很少或沒有保險特征;一些國家關注減貧,消費平滑更依賴于個人自愿,如新西蘭的制度;一些國家則兼顧這些目標。還有些國家養老金制度主要以積累為主,如智利等,一些國家適度依靠積累,如瑞典、美國,其它國家則主要建立在現收現付基礎上,如法國、意大利等。養老金制度錯綜復雜,不同國家面臨的政治約束,通往養老金制度目標的道路各種各樣,各國應在綜合本國的實際情況下設計合理的養老金制度(Diamond,2008)。
(三)反對私有化原則
1981年智利養老金改革實施后,人們開始重點關注積累制個人賬戶。智利1981年改革取消了之前的一系列“待遇確定型”計劃,取而代之的是為正規部門的就業職工建立的強制性個人賬戶制度。雖然說智利的改革在應對系統的政治風險,提高資本積累的效率以及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得到了各國政策制度者較高的評價,以至于此后一些國家紛紛效仿智利模式建立起積累制個人賬戶,如玻利維亞、羅馬尼亞等。但實踐證明智利的模式并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發展,而且管理費用水平也令人堪憂(diamond,1993)。2005年,小布什政府提出設立自愿性個人賬戶制度以部分替代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并聲稱個人賬戶在無限期內不會影響精算結果,即具有精算中性的特點。對此,戴蒙德(.Diamond&Orszag,2007)通^計算個人賬戶下的現金流效應和信托基金比例證明了個人賬戶制度實際上并非完全精算中性,即使是無限期也并非完全精算中性,因為它仍然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問題,未來的福利金支付也將面臨很大的政策風險。私有化除了高成本外,還有著高風險的特點。一方面,從社會保障制度的性質來看,個人賬戶制度下退休金取決于賬戶內積累的資產價值,而資產價值不僅取決于一生收入和退休年齡,還取決于投資結果的好壞和個人職業生涯期間的金融市場狀況,但戴蒙德認為涉及到個人退休、殘疾和其他困難的時候,不應該由個人承擔金融市場的風險。另一方面,社會保障應具有社會性,即對整個國家而言它應該有助于減少貧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而個人賬戶制度無法實現累進性質。因此,戴蒙德認為個人賬戶對社會保障應具有補充作用,而不是替代作用(Diamond&Orszag,2002)。實行個人賬戶制并不是解決根本問題的出路,而應該尋求其他更妥當的方法。
(四)繳費與給付并重原則
當前許多國家的養老金制度面臨嚴重的赤字問題,而其主要原因是沒有適應預期壽命延長、出生率下降和提前退休等長期趨勢,嬰兒潮和養老金規模的擴大也有一定的影響,當然還包括收入不平等程度增加、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隱性債券成本等一些其它因素,因此養老金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消除養老金赤字。戴蒙德、奧斯澤格(Diamond&Orszag,2005)認為要解決社保的長期赤字及未來的融資問題只需要對制度做適度調整,而不需要大的變革。一些分析考慮到老年人醫療費用增加,所以必須完全依靠工薪稅收入來解決融資問題,還有分析則認為不應提高工薪稅,而應尋求別的方法,如小布什政府。戴蒙德在《平衡方案》(呂文潔,2012)提出的消除預期赤字的三部制改革方案中反復強調,改革方案應包括增加稅收收入和調整福利金水平兩類措施,兼用這兩種措施有助于提高改革可行性。這也是沿用了美國1983年社會保障的改革經驗,并且在兩黨都取得了共識。
二、養老保險基本目標
養老保險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使老年保障及其成本最優化。此外,養老保險的建立還有助于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養老金制度在不同的歷史、不同的政治、不同的約束下誕生與發展,因此養老金制度有著多重目標。戴蒙德認為個人和家庭的主要目標是穩定消費和保險,政府還有其他目標,包括減少貧困和再分配。對養老金政策的分析不僅要考慮所有這些目標,而且要考慮經濟效益和增加產出等其他目標。
(一)消費熨平
社會保障的首要目標是提高老年人的消費,起到熨平消費的作用。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無非就是通過兩種方式來實現――一是將當前的產品儲存以供未來使用,二是在年輕時讓渡產品以換取老年時獲得產品的權利。第一種方法因儲存代價太大、消費偏好的不確定性及儲存產品的有限性而不能廣泛使用,而第二種方法則主要通過積累制和現收現付制兩種籌資模式來實現。戴蒙德認為養老金的主要目的是使人們在停止工作后還能繼續消費。因此,養老金的第一個目標就是將人們的中年收入轉化為老年消費,從而實現消費熨平的作用。有了這種轉移機制,人們就可以選擇從工作期到退休期消費的最佳時間路徑(Diamond,2004)。養老金經濟學一般用養老金替代率*(等于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水平之比)來反映養老金制度對消費的平滑作用,戴蒙德發現由于退休金的替代率很低,加之退休之后缺乏足夠的財產支持,并且人們的儲蓄率普遍偏低,此外許多工人也面臨著怎樣把不同年份的儲蓄轉化為退休收入的問題,而養老社會保險機制可以將當期的收入轉化為退休后的消費,提高老年人的消費水平,實現將中年收入轉化為老年消費的消費熨平作用。
(二)保險
在確定的模型中,個體可以選擇在就業期間儲蓄以為退休生活籌資,但是現實情況是人們會面臨一系列風險,因此如果是基于個人儲蓄來養老的話,人們要么就得應對因長壽風險導致的儲蓄資金不足的問題,要么就得降低整個老年期的消費來應對這種不足。解決的辦法就是通過政府和企業來提供養老保險產品或養老金計劃。年金便是應對長壽風險而誕生的產品。無論個人余命有多長,退休時積累的養老金儲蓄都能夠轉化為轉移支付,通過合理的設計養老金計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人們面臨的長壽風險(鄭秉文,2013)。除了長壽風險外,個人在工作期間還可能面臨收入不確定的風險。對于長壽風險可以通過年金來化解,而后一種風險可以通過失業保險和殘障保險來部分化解。等到這些失業者和殘障者退休時,養老金制度會運用他的再分配機制來化解這部分人的風險。養老金制度面臨著大量難以預測的風險,包括經濟風險、人口風險、政治風險這些共同風險,還包括由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帶來的管理風險、投資風險、長壽風險、年金市場風險等。私人市場能幫助人們承擔部分退休時的風險,但私人保險市場有其局限性,如在應對逆向選擇、銷售成本、消費者目光短淺缺乏做出明智選擇的能力以及不完全市場的風險分擔等方面不完善(Diamond&Barr,2006)。社會保險可以通過提高繳費、降低養老金待遇、以及稅收融資等方式廣泛地分散風險。盡管社會保險計劃在處理風險方面顯得有些簡單化,但公共養老金制度有其獨特優勢,它能夠克服私人保險市場上的一些重大局限,以市場能力之外的方式來改進風險分擔。
(三)減貧
貧困問題是一個世界性問題,許多國家即使是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也面臨貧困的的干擾,作為一項具有社會性質的社會保障項目,養老金制度的另外一個重要目標就是減貧。養老保險應當以提供保障人們基本生活水平的最低收入為目標,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為了達到減貧的目標,養老金制度通過制度選擇和參數設計向那些終身貧困且無力儲蓄的人提供養老資源。這項制度可以面向所有老年人,也可以只針對養老金制度的繳費者,在許多國家這兩中制度同時存在。戴蒙德建議包含養老保險在內的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應為工人提供更多的待遇,它應向傷殘工人及其家人、死亡工人的孩子、老年配偶及其遺孀提供社保待遇,保護這部分人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生活貧困,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部分特殊人群的貧困問題。
(四)再分配
B老金政策可以通過制度設計進行代內再分配和代際再分配。通過向低收入群體支付更高替代率的養老金,將個人的一生收入再分配,從而幫助那些收入低但不貧困的人熨平消費。由于個人的一生收入具有不確定性,這種制度可以避免在低收入期退休給老年生活帶來的不利影響,一定程度上實現由高收入人群向低收人人群的正向再分配。養老金制度還能在代與代之間再分配。例如,政府降低當前一代人的繳費率或提高其養老金收益,那么未來一代就得承擔更高繳費率或享受更低水平的養老金,從而形成了后一代向上一代老年人的再分配。戴蒙(Diamond,1977)認為社會保障應以一生收入軌跡而不是年度收入為基礎實現富人向窮人以及代際之間的再分配,其中,養老金的代際轉移也是一種再分配,代際再分配通過稅率和待遇給付辦法的調整來實現,如現行的現收現付制就是后一代人向前一代人的一種再分配,這種再分配對會勞動力供給和儲蓄決策造成影響,但總的而言較多的再分配會有助于對工作生涯形成激勵。
除了消M平滑、保險、減貧和再分配這些主要目標以外,養老金政策還有一些次要目標,如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這些目標雖與養老金制度有關但不是制度本身的直接目標。而在老年保障和這些次要目標之間如何權衡,目前尚存爭論。
三、簡評
本文主要對戴蒙德在養老保險研究領域的分析原則及基本目標進行了歸納總結,戴蒙德作為美國經濟學界一位舉足輕重的經濟學者,他在養老金領域的政策觀點對美國社會保障改革有著重要的影響,此后許多國家在養老金制度改革上或采納或借鑒了戴蒙德的相關政策建議。此外,戴蒙德還研究了智利、中國、荷蘭等國家的養老保險體系,并提出自己的觀點及改革養老金制度的方法和建議。戴蒙德關于養老金改革的分析原則值得我們每個人思考,他的研究角度全面,分析過程嚴謹,也對以后學者的研究以及各國政策的制定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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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亞南(1989.2―)漢族,河南省周口市,云南民族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周朝霞(1990.3-)河南省安陽市,云南民族大學,企業管理碩士。
早在1992年1月,國家人事部就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2014年2月26日我國通過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其中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以上可以看出,國家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上一直在進行著不斷的探索和完善。這是因為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有其必要性。
一.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必要性
1.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影響社會穩定
由于目前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金數量上的差異和養老金替代率上的差距,導致了企業人員的不滿,這種差別也直接導致兩種人群的對立抵觸情緒,形成了不穩定因素,不利于社會的安定,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產生了消極影響。
2.養老保險的雙軌制阻礙了人才合理流動
企業的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基金運行模式,事業單位員工卻沒有基金積累,這種制度差異導致勞動力在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難以實現有效流動。雖然在《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時有所規定,但是在實踐中規定并不能實現有效施行。傳統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也導致勞動力市場的分配不公。
3.傳統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影響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正常和良性發展
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初衷是縮小社會不公平和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但是目前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違背了這一初衷,也與我國社會主義所倡導的共同富裕相矛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緩慢導致了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滯后。
針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我國在2009年1月確定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5個省市進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5年過去了,這些試點省市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說明了我國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還面臨著很多問題。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現存的問題
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健全,改革執行力不強
雖然我國在不斷完善和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但是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卻很少,這些法律法規還只是規定了相關的原則性要求。這種情況導致各地在具體改革時無法可依,使得改革地區在具體的執行和操作過程中遇到諸多困難。例如在山西省,由于改革依據只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山西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辦法》,沒有一套相關法律予以強制性,導致出臺的各項政策執行不力。所以目前我國缺乏一部專門為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而通過的一套系統完整的法律法規,以加強其強制性。
2.事業單位人員對于改革的心理抵觸情緒依然存在,影響整個改革進度
由于我國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部分目的是為財政減負和縮小不同性質單位養老金數量和養老金替代率的差距,改革要達60%的養老金目標替代率,所以導致很多事業單位人員心理上對于改革的抵觸。尤其是現在我國養老制度改革是將公務員排除在外的,同樣作為國家公共服務人員,難免使事業單位人員感到不公。如山西省在2010年才推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提出應擴大改革范圍,將全部事業單位及機關公務員納入改革,完成養老保險體系的高度統一和高層次統籌,但是至今這些建議也沒有實現。這樣難免使改革相關者有抵觸情緒,影響改革進度。
3.部分試點省市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沒有改革,缺乏參保激勵機制
部分試點地區仍然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辦法執行,參保人員退休后的待遇按退休前的職務級別、以工齡長短進行比例折算計發,沒有參照企業養老保險的計發辦法。參照原來的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發辦法使得員工工齡越長,工資越高,退休金越高,反之亦然,養老金的多少與繳費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這樣待遇和繳費上的不對等導致部分參保人不愿參保,即使參保也希望繳費工資報的越少越好。這樣并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失去風險分擔的能力,給養老保險的發展帶來消極影響。例如重慶市和山西省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就是參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計發辦法。
4. 存在財政問題,個人賬戶空賬運行現象嚴重
已參保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實行社會統籌,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制度轉變的內生效應導致巨大的財政負擔。已經退休的老年人沒有個人賬戶的積累,中人的個人賬戶積累不足,在沒有財政支持的情況下,這部分人群的個人賬戶就是空賬運行。雖然在社會保險法中已明確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來負擔,但是巨大的轉制成本造成了財政負擔,雖然設有個人賬戶,但是個人賬戶中并沒有基金的積累。據統計,上海市政府地方財政平均每年要承擔的轉制成本將在50億元左右。有的試點省市沒有對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實行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只是填寫社會保險手冊,并沒有實際做實,存在挪用個人賬戶基金的情況。
5.職業年金制度并不完善,沒有起到減少改革阻力的作用
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為了減少改革的阻力,提高事業單位及其人員參保的積極性。盡管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中已經明確規定建立職業年金制度,但是沒有完善的職業年金制度,所以試點省市在實施時就各自為政。例如重慶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方案中提出“1+2+X”方案,即1指基本養老保險,2指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X指配套方案,但還沒有完全開展起來。上海市雖然在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基礎上,政府鼓勵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并在規定的額度以內,免征工資調節稅。但是也沒有在整個上海市全面展開,又新增不公平的現象,影響統一全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這些試點省市在職業年金制度上的不足,導致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的下降不能得到有效緩解,沒有起到減少改革阻力的作用。
總結: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但是從現在改革環境來看,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還存在很多問題。只有理清問題,逐步解決問題,才會為推進全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掃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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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3.要有“一盤局”意識。
工作人員要互相溝通、協調、配合,形成一股合力,尊重和維護群眾的民利,發揚求真務實精神,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群眾穩定在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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