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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碳排放的知識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關于碳排放的知識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于碳排放的知識

第1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隧道工程;防排水;控制方法;常用措施

一、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概述

因為公路隧道的防排水類型有著獨特的特點,關注它的特色有助于在施工過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因為排水型的隧道是無水壓的,而防水型的隧道是全水壓的,所以一定要注意襯砌壓力的影響。

第二,對水環境的影響也有不同,一般來說,排水型的隧道對于水的環境具有較大的影響,有可能會造成地下水的流失,而防水型的隧道基本上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它對地下水的環境影響作用不太大。

第三,在抗侵蝕能力方面也有不同。排水型隧道的抗侵蝕能力一般不是太理想,而防水型隧道的能力卻比較樂觀。另外,還有像防水層的投資以及維護費方面也是值得關注的,排水型的隧道投資較小,但維護的費用卻與使用的時間成正比;而防水型的隧道投資較大,但維護的費用偏低。

二、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的控制方法

對于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來說,目前普遍認可的施工方法是超前固結注漿。一般來說,在進行挖掘前,首先要對斷層、含水層以及破碎帶等等因素做超前的措施,選擇使用單液或者是雙液進行固結注漿,這樣的話不僅能夠增加圍巖的穩定性,還能對防水以及堵水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我國的公路隧道和鐵路隧道基本上采用的都是爆破開挖的方法,這樣一來,就需要對爆破的質量有著較高要求。爆破質量的高低與圍巖穩定性的強弱關系密切,并且對隧道中的防排水效果更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因此,正是由于爆破質量的高低決定了對隧道防排水效果的影響,那么采用預爆破或光面爆破的方式便顯得較為理想。

為了達到二次襯砌和防水層間無水壓的目的,我們還可以采用對不同層裂隙漏水位置設置暗埋式排水管并多層噴混凝土的方式。我國將此種方法開放應用的前景非常廣闊,因此在具體的應用過程中,我們應當注意歐洲一些國家采用這種方式方法的最新動態,學習成功經驗,彌補我國采用此種方法的不成熟。

在二次襯砌前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控制方法中,我們首先需要注意防止防水板的破壞。毋庸置疑,防水板的破壞極大地影響了防水效果。根據相關研究顯示,由于二次襯砌間與噴射混凝土的壓力不協調,從而導致剪力的發生,這是造成防止防水板破壞的主要原因。其次,噴射混凝土表面的不平和粗糙也是致使防止防水板破壞的主要原因之一。經過整理,目前我國可以用來防止防水板破壞的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1)噴射混凝土表層應當避免使用碎石。我們可以采用卵石作為粗集料,在初凝前,可以用機械或者人工壓抹。

(2)檢測噴射混凝土的表面。為了使防水板的表面平整并且光滑,那么倘若發現鋼筋、錨桿露頭或者噴混凝土尖,就應當立刻將它們去除,繼而采用砂漿罩面。

(3)可以適當增加防水板的墊層,也就是土工布的厚度。與此同時,防水板的厚度也可以適當增加,1.2至1.5毫米為理想標準。

土工布的鋪設也是二次襯砌前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控制方法中的重要一環。我國目前隧道在鋪設防水板前,通常采用的是300-400g/m2土工布作為防水板的墊層。這樣既能夠保護好防水板,盡量避免防水板與出期的支護或者圍巖接觸,從而造成損傷,也起到了濾水作用,即通過土工布過濾,把其中一部分的地下水泄到墻角的排水管道,從而減少水壓力,這樣對組織排水管道的阻塞也起到了積極作用。另外,在鋪設時需要由拱頂向兩側對稱來鋪設,需要采用專用的塑料墊圈作為固定點,并使用鐵錘或者射釘槍將水泥釘打入噴射混凝土中,用來固定住土工布。在二次襯砌前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控制方法中,橡膠防水帶的安裝也成為關鍵的一步。在隧道施工過程中通常采用的安裝方式是預埋式橡膠防水帶。由于橡膠防水帶極具施工的簡便性,構造的簡易性和質量的可靠性等優勢,因此在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中被廣泛使用。我國目前普遍采用先鉆鋼筋孔,再將鋼筋卡卡緊止水帶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止水帶緊貼于擋頭板上的安裝方式。在現場中,止水帶的接頭通常采用搭接,并利用膠黏劑進行粘合。還要使用鋼釘將遇水膨脹止水帶固定在預留槽內的安裝方法,相比而言,這種方法既簡單快捷,施工效果又較為樂觀。我們還應該注意到其施工的措施。抗滲或者防水混凝土是當前我國公路隧道的二次襯砌中廣泛采用的方式。在施工中有些問題漸漸凸顯,比如說背后混凝土振搗不密實,二次襯砌出現的蜂窩麻面現象,這些都給防排水留下了隱患。當然,這有著施工和材料自身的雙重原因,但是通過施工人員素質的提高,相應使用更為合適的材料以及采用壓漿等方法,的確會受到較為良好的效果。

三、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的常用措施

(一)縱向排水管的安裝

沿著隧道的縱向來設置襯砌底部外側的透水盲管就是縱向排水管。彈簧排水盲管和10厘米帶孔軟式的透水管是目前普遍采用的縱向盲管,它們的主要作用是令防水板的墊層下和環形排水管排出的水一起匯集到橫向排水管之中,最后一同排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安裝前,應當保證安裝基面的平整性,并在安裝的同時,注意保持排水坡度,中間絕不能夠有扭曲和凹陷的現象,這樣便可以有效避免泥沙的再沉淀而導致的堵塞。

(二)橫向排水管的安裝

橫向排水管的位置在襯砌基礎及路面的下方,布設的方向是與隧道的軸線垂直,它是連接著縱向排水盲管與中央排水管重要的水力通道。橫向排水管一般使用硬質塑料管,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的具體過程中,要注意提前留好接頭,一遍在地面施工時能夠將其方便的連接到中央排水管。另外還要注意橫向盲管的檢查,比如查看接頭的密實和牢靠性,查看接頭的位置是否存在斷裂的現象,還要盡可能地在最大程度上確保中央排水管及縱向盲管間的水路通暢。

(三)環向排水管的安裝

環向排水盲管會為巖面和初期支護噴射砼之間以及初期支護噴射砼和防水板之間來提供過水通道,從而使之下滲匯集到縱向排水管。

四、結束語

總之,在公路隧道建設中,影響公路隧道建設質量的好壞有很多因素,其中水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隧道工程防排水應該堅持放排相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做到防水可靠、排水暢通,才能保證隧道防排水工程的質量,從而從根本消除隧道的病害,增加隧道的壽命。為了能夠做到安全進行,這不僅要求施工單位能夠盡職盡責,加強對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質量控制,確保施工達到設計預期效果,使隧道防排水工程質量有保證,更需要相關部門的大力相助,加大對防排水施工的技術投資。只有通過全社會各方力量的齊心協力,提高對隧道防排水的正確認識,才能在中國公路隧道技術日趨成熟的今天,攻克掉公路隧道施工中的防排水技術這一難題。

參考文獻:

第2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本文對碳會計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在低碳經濟環境下,企業碳會計體系的構建策略,對于實現企業低碳發展,促進企業會計管理的升級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關鍵詞】

低碳經濟;企業;碳會計體系;構建

在全球氣候變化的背景下,各國都在出臺政策,減少碳排放,防止全球氣候變暖等問題的進一步惡化。低碳經濟在這種背景下也開始受到世人的關注。我國作為新興起國家,在社會轉型期,也需要積極研究低碳經濟背景下,企業的碳排放問題,需要對企業碳會計進行進一步確認和計量,加強碳會計體系的構建,為我國發展碳會計規范提供建議,以實現我國低碳經濟的更好發展。

一、對碳會計的認識

碳會計最初是由美國的StewartJones教授提出來的,是對有關碳排放、碳交易以計量方面的會計問題的統稱。這種概念在現代已經有了新的發展,碳會計是指以貨幣為計量的單位,對企業碳交易過程進行有效認定,對碳交易過程進行計量和披露。通過碳會計能夠幫助企業認識到節能減排,提高自然資源利用率的重要性,從而實現有效減少碳排量,保護環境的目標。目前,實現節約優先、高能效、低能耗和低排放的低碳經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追求目標,也是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碳會計與這種經濟要求目標是一致的。碳會計有其產生的背景,在目前,全球氣候變暖,我國作為新興國家,碳排放量超標,對環境做成了很大的損害,走低碳經濟發展的路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對于個體企業而言,也需要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為創建美麗中國作出努力,這也是個體企業獲得長遠發展的必然選擇。企業實施碳會計計算可以有效幫助企業評估潛在排放溫室氣體的風險,能夠為企業制定有效方法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提供支持,能夠有效的改善企業的財務運行狀況。另外,碳會計從會計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企業的低碳經濟有著很深影響,能夠幫助企業構建自己內部的含碳產品及服務的成本核算制度,能夠促進企業碳管理工作的發展,促進企業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碳會計能夠幫助企業在產品和服務上實現低碳化,便于對企業的監督,能夠促進企業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將低碳經濟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企業碳會計體系構建策略

1、健全法律法規。

要構建碳會計體系,需要健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國家要能夠從會計領域的最高法律《會計法》入手,完善碳會計的法律內容,確定碳會計的法律權威,這是企業落實碳會計管理的法律依據。另外,我國要積極制定完善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關于低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能夠通過法律手段,落實碳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內容,以法律形式加強企業進行碳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為企業內部構建碳會計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2、普及低碳經濟及碳會計知識。

與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低碳經濟發展不是很好,原因之一是我國對低碳經濟知識宣傳的力度不足,很多人沒有低碳經濟意識,缺乏環保意識,國民對低碳經濟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在日常生產活動和生活中,不重視自己的低碳行為。對于企業而言,也缺乏碳會計意識,甚至有些企業對碳會計的就沒什么概念,因此,國家加強對低碳經濟及碳會計的知識的普及教育,使公眾能夠認識到低碳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高公眾的認知水平,才能促進企業積極構建碳會計體系。

3、構建碳會計理論體系加強其實務研究。

構建企業碳會計理論體系,是落實碳會計管理的重要內容。我們要借鑒國際上發表的權威報告《碳會計》并結合我國企業發展的具體情況,構建企業碳會計理論體系,同時還需要加強碳會計的實務研究,能夠結合我國企業發展的環境,在傳統會計的指導下,完善我國碳會計實務體系,制定出有助于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會計管理策略,以有效實現我國的減排目標。

4、完善監督機制。

企業以追求利益為主,我國提倡低碳經濟,對部分企業而言將會極大的損害他們的短期利益,一些企業會抵觸我國的一些關于減排的政策,不一定會認真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因此,在構建碳會計體系的過程中,國家和社會需要對企業進行強有力的監督。要能夠通過監督,促進企業進行低碳生產,進行碳會計管理。國家可以設置專門的碳排放監督機構,監督企業的行為。一些企業為了逐利,會通過各種手段粉飾財務報表動機,以逃避社會減排的責任,造成會計環境的不斷惡化,國家要通過強有力的監督,杜絕企業的一些不良會計行為,能夠對企業碳會計信息披露狀況進行有效的監督,發動社會力量,轉變企業的不良會計行為,為碳會計體系的有效構建提供支持。

5、加強碳會計管理工作。

加強碳管理會計體系的構建,對碳排放與交易事項在財務會計框架內的確認、計量和披露進行管理,對碳排放與交易的核算進行管理對于企業業務業績及經營戰略有著很大的影響。企業要加強碳會計管理工作,能夠充分考慮企業環境影響等因素,對企業的財務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優化企業財務決策,能夠基于生命周期進行碳成本核算,通過對成本綜合效益的比較,為企業低碳決策提供依據。

作者:毛以虎 單位:康奈可廣州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第3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城市街道景觀;碳排放

【引言】:城市街道是城市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街道景觀則是體現城市形象的一張重要名片。近年來,隨著城市發展和人們對街道環境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使得如何降低城市街道碳排放、提高城市街道景觀品質成為了當今城市面臨的問題。

1、研究現狀

1.1 碳排放及低碳概念 碳排放是關于溫室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一個總稱,可以簡單理解為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即低碳,主要體現在低消耗、低能量和低開支等方面。如生活的節能減排、建筑的綠色設計、出行的節能措施等。減低碳排放的生活方式即為低碳的生活方式,能降低碳排放的景觀設計即為低碳的、生態的景觀設計。

1.2 景觀設計概念 景觀設計為特定使用目的在特定地方進行最恰當的土地利用的設計,可分為硬質景觀設計和軟質景觀設計。在城市街道景觀設計中一是對鋪裝,雕塑、街道構筑物、座椅和公共建筑小品等硬質景觀設計。二是對街道人工植被,河流等自然景觀的設計。

2、 城市街道景觀設計存在的問題

2.1 城市街道建筑與構筑小品設計 當前城市街道兩旁的建筑和街道中的構筑小品的設計多為不環保的材質,街道建筑量化和景觀燈不科學造成了很大浪M。街道建筑立面和街道構筑物設計雜亂無章,存在安全隱患。

2.2 城市街道道路設計 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快速推進,高耗能的小汽車迅速取代了非機動車在街道道路上的地位,原本設計的非機動車道和街道兩旁的人行道也逐漸被機動車占用。街道材質多采用水泥、花崗巖、青石板、瀝青等不透水材料,街道逐漸被硬化鋪裝所覆蓋,導致雨水無法下滲,降水進入地下排水管道,形成了尷尬的街道景觀“硬景”。

2.3 城市街道水體設計 目前,我國城市街道的水消費采用的都是線性模式。一方面,為滿足人們日常生活用水,淡水源經由街道兩旁道路下的管道送至居民生活;另一方面,城市產生的污水和雨水則被認為是無用之物,經由管道排走。這種模式違背了自然界水循環的原則,導致缺水、洪澇和水質污染等一系列城市水問題的出現。

2.4 城市街道種植設計 植被是降低碳排放的最好元素。但是在城市街道景觀的設計的實踐中,植物種類單一,植物群落單調,特別是有些城市盲目追求市樹市花,道路的行道樹只采用一種植物。同時,有些設計師不具備專業的植物應用知識,弱化街道植被設計,導致了很多城市街道植物設計的不合理。

3 、低碳的城市街道景觀設計策略

3.1降低固定碳源碳排放 降低氣候不利影響以降低街道建筑立面能源需求:要求城市街道景觀設計結合當地氣候參數,盡可能應用低能耗技術,對城市街道的物理環境進行優化,以促進街道兩旁建筑物的被動調節和碳減排。以被動調節取代主動調節,實際上是通過城市的環境蓄能和有效利用來抵消一部分建筑能耗。

具體策略包括:塑造良好的熱環境以減少建筑主動調節,塑造良好的風環境促進自然通風和降溫,塑造良好的光環境增加建筑被動調節,以及塑造良好的聲環境和空氣環境以減少建筑主動調節等。降低街道兩旁建筑密度,優化街區組合模式,善用綠化和水體降溫、增濕和遮蔭,選擇蓄水和反射性能良好的人工建材。

3.2降低移動碳源碳排放 優化出行方式以調整街道景觀設計結構:現在,城市街道環境正處于高碳化的狀態。究其原因:一是交通工具尤其是小汽車的快速增長,公共交通的發展水平不足,非機動車交通的道路資源被小汽車大量壓縮;二是城市街道景觀環境單一,安全性與舒適度差。因此,在城市街道景觀的設計中應遵循:為不同類型的城市街道設計出最適合的,安全、舒適的配套設施,引導人們選擇低碳的出行方式,要鼓勵人們選擇低能源密度的交通工具而從源頭上降低移動碳源碳排放。并盡量滿足人們在不同出行目的下的潛在需求,以良好的城市街道空間環境促進人們選擇低碳排放的出行模式,具體低碳對策則包括:以增加非機動出行機會為誘導的慢行網絡設計,以鼓勵“公交+步行”出行選擇為基礎的景觀配套設計。

第4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碳金融;低碳經濟;碳交易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基于碳金融的廣州市發展低碳經濟的長效發展機制研究

收錄日期:2016年6月12日

一、碳金融與低碳經濟的內涵

低碳經濟一詞源自2003年英國政府能源白皮書《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一經提出,引起全球各國巨大反響,是目前各國政府積極倡導的一種經濟發展模式。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6個締約方在法國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一致同意通過《巴黎協定》,標志著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成為一種全球共識。低碳經濟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理念指導下,通過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產業轉型、新能源開發等手段,盡可能地減少高碳能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的一種發展模式。低碳經濟倡導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與環境和自然資源協調發展,最終目標是謀求社會的全面進步。

而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以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碳金融目前沒有統一的概念,一般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或稱碳融資和碳物質的買賣。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

碳物質的買賣即碳交易把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作為一種可交易的商品,在碳排放權交易所等市場上,供企業或個人投資者進行交易。碳交易從資本層面入手,通過對溫室氣體排放定價使得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從而迫使產業轉型。開展碳交易是推動綠色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經濟轉型的重要抓手。因此,碳金融與低碳經濟息息相關,碳金融是從低碳的角度去關注經濟及社會的發展,為產業發展的低碳化提供相應的金融服務,并將資源的損耗與生態的影響納入到金融資源配置的參考與決策過程,促進傳統產業的優化升級,依靠金融手段和金融創新引導市場行為和市場參與者的經濟取向,最終形成有利于降低消耗、改善環境、節約資源、改善生態環境的經濟增長模式。

二、廣州市低碳經濟發展現狀

(一)廣州市低碳經濟發展規劃。近年來,廣州市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戰略位置,將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堅定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放在首位,提出了“低碳經濟、智慧城市、幸福生活”三位一體的城市發展理念。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廣州市低碳經濟的發展,包括《廣州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廣州市關于大力發展低碳經濟的指導意見》、《廣州市“十二五”節能規劃》、《廣州市交通行業節能減排方案》等。新近出臺的《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2016-2020年)》指出:培育壯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場,發展節能環保服務產業,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動環境公用設施、工業園區等重點領域,開展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助力廣州低碳經濟發展。2012年成立的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是全國首個以碳排放權命名的交易所,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碳交易“開市”三年以來,市場活躍度實現了連年攀升,成交量近3千萬噸,成交金額破10億元,初步建成了具有良好流動性的碳交易市場。目前,廣東碳市場減碳增效激勵作用明顯,鋼鐵、石化、水泥、電力4個控排行業企業碳強度均有明顯降幅,其中水泥熟料、粗鋼、原油加工的單位產品碳排放比2013年分別下降4.9%、4.6%和7.23%,為廣東省超額完成2014年單位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標作出了突出貢獻。2015年廣東碳市場共計成額829.36萬噸,總成交金額1.51億元。其中,一級市場成交量133.71萬噸,成交金額高達3,670.19萬元;二級市場成交量695.65萬噸,成交金額高達1.14億元,比2014年二級市場成交量127.03萬噸增加了568.62萬噸,較去年同期增長447.63%。截至2016年5月29日,廣東碳市場累計成額2,842.90萬噸,總成交金額10.30億元,繼續保持全國碳交易試點的領頭羊地位。

(三)碳金融支持廣州低碳經濟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1、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程度低。在眾多金融機構中,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很少涉足與碳金融相關的業務,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程度雖然相對較高,但商業銀行的碳金融業務主要集中在節能減排、產業升級和保護環境項目的低碳信貸,且規模不大。主要原因在于碳金融在我國是一項新生事物,存在時間較短,甚至有些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不知道碳金融為何物,更談不上開展與碳金融相關的業務了。大多數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對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開發、審批以及運作模式、風險管理、交易規則、利潤空間等缺乏應有的了解,對碳交易、碳金融的認識不充分,沒有認識到碳金融市場未來巨大的發展潛力,是現代金融的重要發展方向。

2、碳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不夠。雖然金融業已涉足碳金融,并在制定和執行開發能效貸款、碳排放掛鉤產品、綠色信貸政策服務等方面做出了大膽的嘗試。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推出綠色金融債券,例如2016年4月27日在湖北武漢推出的全國首個碳排放權現貨遠期交易產品。但是長期以來金融機構關于低碳項目的融資產品、業務、服務品種一直較少,碳交易市場缺少碳基金、碳期貨、碳期權交易等碳金融衍生產品,金融機構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技術落后,低碳經濟項目融資業務和產品品種單一,金融服務缺乏多樣性,創新能力不足。

3、碳金融人才儲備不足。廣東省控排企業主要涉及電力、鋼鐵、石化和水泥四大行業,碳交易中企業主體和其他服務類主體的碳金融專業人才非常緊缺。隨著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建立,未來對碳金融人才需求缺口將更大。碳金融專業人才不僅要有完善的金融理論知識,對投資風險有很高的認識與分析能力,能很好地減少投資風險,同時還要具備環保和能源方面的知識,屬于復合性人才,目前在大學開設相關專業課程的極少。

三、碳金融支持廣州市低碳經濟長效發展路徑選擇

(一)爭取在全國性市場中成為交易平臺之一。我國自2011年開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建立了碳交易試點,探索碳交易市場開展和管理運作方式。經過幾年的摸索,我國碳交易平臺已經建立了初步的規模,國家也即將出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確保2017年啟動運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全國碳市場建立后,我國將成為世界最大的碳市場,這對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要想在全國市場中占據有利位置,將面臨激烈的同業競爭。據初步預計,全國市場啟動初期,我國可能會同時存在7~10家交易所,但此后將在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完成交易所的整合。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應積極面對,從交易量、交易額、履約、創新、合規性等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綜合實力,在交易產品、交易規則、交易主體、交易監管等方面與其他交易所進行統一,才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做大、做強市場,成為未來的交易平臺之一。

(二)創建“綠色創業板”,解決減排融資困難問題。廣東作為碳排放第一大省以及中小企業眾多的省份,仍有不少企業面臨節能減排資金缺乏的困境。位于廣州金融創新服務區的廣州股權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正式開業運營,致力于打造中小微企業綜合金融服務平臺。三年多來,交易中心在完善綜合金融服務體系、創新融資產品、服務青年大學生創新創業等方面取得了成績,目前累計掛牌、展示企業超過了3,000家,實現融資流轉交易124.8億元。2014年開始,由共青團廣東省委與廣州股權交易中心建設的“青年大學生創業板”的成功運營,該板塊目前已正式升級為“中國青年大學生創業板”。為解決眾多節能減排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可借鑒創業板的成功模式,由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和廣州股權交易中心合作,在廣州股權交易中心成立為節能減排企業服務的“綠色創業板”,為節能減排項目和企業提供孵化、托管、增信、融資、交易和退出等綜合金融服務。

(三)借鑒國際經驗,進行業務創新。國外碳市場運行的經驗,具有非常大的借鑒意義,可以少走很多彎路。首先是歐盟碳交易體系(EU ETS),歐盟將現代金融作為一種工具,應用到碳市場中,提高市場的活躍度和流動性,從而對節能減排產生影響。其他市場如比較松散的美國東北部和大西洋中部的碳市場(RGGI)、美國加州碳排放權交易體系(AB32)等,都有很多值得借鑒之處。目前,金融機構普遍在產品開發設計水平、風險管理能力等方面與國際的差距明顯,在碳金融領域差距更為突出。當前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的方式主要以綠色信貸等間接方式為主,參與深度和廣度較小。金融機構應努力探索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銀行業承擔信貸資金配置的碳約束責任,保險業承擔規避和轉移風險的責任,機構投資者承擔環境治理的信托責任,碳基金承擔碳市場交易主體的責任。通過這些機構的共同努力,實現碳掉期交易、碳證券、碳期貨、碳基金等各種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創新。

(四)加強宣傳,增強企業、個人的低碳意識。實現低碳經濟的長效發展,重點要控制好企業和個人的碳排放,提高企業和個人的低碳意識。從企業來說,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市場的形成有助于企業享受因技術革新產生的排放額度結余所帶來的經濟收益,從而進一步激發其繼續開展碳減排的積極性。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被納入到碳交易體系,企業應從以下方面熟悉碳市場運行規律,確保企業可持續發展:掌握自身情況,有效管理碳資產;設立專門機構,實現低碳管理;積極參與碳市場交易,積累經驗;開發碳金融產品,助力自身發展。從個人來說,應加強宣傳推廣,讓每個人了解“少吃一餐肉”、“少開一天車”可以減少多少碳排放,在群眾中推廣可計算個人每天碳足跡的APP手機軟件,像計步軟件一樣綁定微信、QQ等形成每日排行榜,有助于形成一種互相比較誰更“節碳”的社會風氣。

(五)碳金融人才培養。發展碳金融必須依靠專業人才,為此金融機構首先要逐步建立、充實分層次的碳金融專業管理隊伍,積極儲備高端專業人才。要加大對碳金融服務員工的職業培訓力度,提高信貸從業人員的低碳專業素質、行業認知水平,使其既熟悉金融基礎知識及運作規程、又熟悉企業能源審計、項目工程概預算編制,增強管理、服務與風險掌控能力。要建立科學的考核和獎懲機制,充分調動員工拓展低碳交易市場的積極性。為培養碳金融人才,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已舉辦了17期“碳交易師”培訓和第1期“碳金融師”培訓,培訓合格的學員可以獲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證書。在未來碳金融人才儲備上,高校應做好市場調研,根據市場需求培養專業人才。世界上首個開設碳金融專業的高校是英國的愛丁堡大學,國內目前只有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經濟學院金融工程專業開設碳金融方向的專業,是國內首個開設碳金融本科專業方向的院校。建議廣東省內高校積極與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合作,在高校中設置碳金融專業,以培養碳金融專業人才。

主要參考文獻:

[1]呂林根.我國低碳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財務與金融,2015.6.

[2]裴俊儒.基于低碳經濟的金融創新思考.物流工程與管理,2015.5.

第5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碳排放權;碳排放權貿易;清潔發展機制

中圖分類號:F7文獻標識碼:A

在20世紀中期之后,隨著對環境問題研究的深化,人們逐漸認識到,環境也是一種資源,而且大多數情況下是一種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那么,通過市場機制來優化環境資源的配置,在對環境資源最低消耗的情況下獲得最大的經濟效果,就應該是可行的。這樣的思想催生了各種環境保護的經濟手段,包括碳排放權交易手段。

碳排放權是指一種人類對大氣容量的使用權,是權利人對大氣容量以排放含碳氣體而使用的權利。碳排放權貿易就是指通過合同的形式,一方通過出賣減排剩余額而獲得經濟利益;另一方則取得碳減排額,可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目標的一種互易行為。

1997年制定《京都議定書》之后,工業化國家統一了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權可在不同國家間進行交易。歐盟也從2005年開始在其范圍內引進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以每個加盟國為單位向產業界廣泛賦予氣體排放指標,以促進區內企業之間的交易,并最終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國內外碳排放交易貿易方式和發展現狀

(一)《京都議定書》下的碳排放權貿易方式。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次締約方大會經過艱難的談判簽署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京都議定書》,確立了成員國在防止氣候變化方面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義務,并允許負有強制減排義務的國家參加國際排污交易。《京都議定書》中規定了三種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形式,即聯合履約(Joint Implementation,簡稱JI)、排放貿易(Emissions trading,簡稱ET)、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這三種機制容許締約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過境外合作獲得或購買碳減排指標,以此作為其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義務。

(二)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歐盟是執行《京都議定書》的主要力量,從很大程度上推動著全球的節能減排行動。在《京都議定書》中,歐盟15個成員國承諾,在2008~2012年間將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8%。2003年10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溫室氣體排放權許可交易制度,即歐盟排放權貿易體系(EUETS)。該制度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是2005~2007年,第二階段是2008~2012年。委員會根據“總量控制、負擔均分”的原則,首先確定了各個成員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員國分配給各自國家的企業。

各成員國政府至少將95%的配額免費分配給企業,剩余5%的配額可采用競拍的方式。各企業在獲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標后,若超標排放,則必須購買相應指標(即排放權),企業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標,則可將節余的排放指標出售給其他企業。這樣,排放權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間形成買賣交易,排放者通過技術改進等方法所獲得的剩余排放指標就可以用于其擴大再生產或有償轉讓,有利于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環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過與能源相關的政策措施實現減排目標的潛力比較有限。而加入《京都議定書》后,日本減排碳的戰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匯和京都三機制以減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國際市場上購買。除此之外,日本政府還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來減少碳的排放。

與政府的節能減排措施形成呼應的是,日本大公司積極開展國際和國內兩個層次的排放權交易,為了獲得碳排放權而進行的各種活動也十分活躍。日本的東京電力、三菱商社、三井物產、豐田汽車、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業與國際合作銀行和日本政策投資銀行兩家銀行共同出資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減碳的第一個基金日本削減碳基金(JGRF),這在亞洲還是首創。這一基金將利用發達國家可以購買發展中國家削減量的京都三機制,與亞洲和中東非、中南美等國家就削減事宜進行談判,預計至2014年可獲得1,500萬噸的排放權。同時,基金還將計劃支援發展中國家削減碳排放量的事業,取得削減部分的排放權,并按照各企業出資的多少來分配從國外共同購買的碳排放權。

(四)我國排放權交易發展現狀。我國先后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并積極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應對措施。根據《京都議定書》的規定,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可以清潔發展機制(CDM)為基礎,參加以項目為基礎的碳排放權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較低以及對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決定了在我國實施CDM項目上的巨大潛力。

根據《京都議定書》框架下的CDM,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在成本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開展節能減排項目合作,每幫助發展中國家完成1噸的減排任務將獲得相應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即“核準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簡稱CERs”,抵扣本國承諾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國CDM項目獲得聯合國CDM項目執行理事會簽發的CERs達36,371,368噸二氧化碳當量(tCO2e),占其簽發總量的31.33%,這是自全球開展CDM12年以來,中國CDM項目的CERs獲簽量首次超過印度(30.02%),躍居世界第一位,這標志著中國在國際CDM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始占據最大份額。據世界銀行測算,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國是最大的減排市場提供者之一,未來5年每年碳排放權交易量將超過2億噸。

為充分利用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提供的機會,中國政府還成立了由相關部門組成的清潔發展機制審核理事會,并于2006年6月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暫行管理辦法》。規定了國家針對不同類型的項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減排量的轉讓收益,并設立專門基金-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經中國國務院批準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這意味著中國政府開始全面推動CDM項目在中國的發展。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將代表國家,對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贈款、個人贈款、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來源等資金集中單獨管理使用,國家不納入預算,將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事業提供可持續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國從事CDM項目的企業(減排量賣方)大多缺乏足夠的有關國外買家的信息,且對國際市場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價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續都不太了解,因此導致我國目前的CDM項目減排量交易極為不規范,交易價格大大低于國際市場,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受損,阻礙了我國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意義和策略

(一)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意義

1、有利于推進我國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發展碳排放權對外貿易,有利于推進我國政府和企業了解、認識國際氣體減排機制,而積極參與國際合作,開發CDM項目,這將推動引進國外的資金與先進技術,從而優化我國能源消費結構,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單位GDP的能耗與溫室氣體的排放,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2、有利于我國環保技術的發展和創新。碳排放權交易使二氧化碳減排有利可圖,可以促進相關企業加強技術革新。在全球確定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業在環保技術上取得重大進展,實際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會降低,再通過將多余的碳排放權指標進行交易,可以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

(二)我國發展碳排放權貿易的策略

1、搶抓發展機遇,健全中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我國仍不需承擔義務減排的有利時機內,抓緊時機培育市場,利用國內碳排放權供應量充足的優勢,使市場迅速做大做強,逐步成熟完善,積蓄競爭優勢。對此,我國可參照目前歐盟成員國內部開展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在我國國內先建立地區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通過建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使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較低的排放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的技術優勢或成本優勢轉讓或儲存剩余的排放權,碳排放的邊際成本較高的企業則通過購買的方式來獲得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權。同時,通過對交易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詳細研究,獲得解決辦法,為進入“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好充分的準備。

2、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培育人力資源優勢。人才短缺是中國碳市場建設的一塊短板,碳排放權市場的未來優勢說到底是人力資源的優勢,人才培養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一個新生市場,相關研究還不夠成熟,CDM機制又是個全新的課題,不僅涉及環境領域還包括經濟學、法律、管理等復雜的知識,同時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而目前從事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對匱乏。因此,政府首先應該高度重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相關研究,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研究機構,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養機制;其次應鼓勵技術合作與技術引進,在這一過程中培育人才;再次應鼓勵人才引進,通過引進人才的輻射作用,培養、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積極措施,為發展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排放權貿易是建立在國際間政策協調架構上的虛擬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調都會影響到整個交易市場的未來。目前,碳排放權貿易的基礎是《京都議定書》,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減排協議可能導致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新洗牌,其影響不僅僅是碳排放權交易本身,還可能因碳排放權交易的特殊作用影響到全球的貿易平衡。由于意識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國等發達國家企圖分散減排壓力,提出中國應當承擔碳減排義務。對此,我國應充分認識到改變現行體制的后果,制定戰略戰術,以積極態度參與新規則的協商與制定,爭取獲得有利的結果。

4、加強金融創新,服務碳市場。隨著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迅速發展,服務于碳排放權交易的金融業務和衍生產品應運而生,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競相涉足碳金融領域,通過為減排項目提供融資服務來開展碳排放權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國外投資銀行和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風險投資基金已經進入中國,對具有碳排放權交易潛力的節能減排項目進行投融資。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內推出節能減排項目貸款品種。在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過程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型企業和機構投資者一方面應該努力提高自己的環境與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來越多的低碳經濟機會,研究開發環境和金融互動下的金融工具創新,加快形成價格發現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和機制。

5、開發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陽能、水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氫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這些能源對環境危害較少,因此又叫做“綠色能源”。開發“綠色能源”是解決能源危機的重要途徑,目前“綠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已達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將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要實現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國家應采取刺激再生能源發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

6、加強國際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圍內碳排放權市場還處于發展中階段,我國政府和企業要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在建立一個國際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國際碳排放權市場的進程中發揮自己的影響和作用。我國應通過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學習國外先進CDM技術和碳市場管理經驗,對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做科學的引導。在經營理念和目標、內部管理結構和運營機制、碳排放權交易期貨產品等方面,由單純的模仿引進,最終過渡到碳排放權交易的創新。這將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的必由之路。

我國是一個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人口大國,同時也是發展中國家的代表。雙重身份使中國積極參與到國際氣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維護地球環境和為發展中國家爭取利益。有鑒于此,我國應在應對氣候變化問題和在氣候談判中維護國家利益的關鍵點上做出適當的策略選擇。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主要參考文獻:

[1]潘家華.人文發展權限與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國社會科學,2006.6.

[2]胡秀蓮,李俊峰.關于建立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機制的幾點建議(一)[J].中國能源,2005.8.

[3]魏一鳴.關于我國碳排放問題的若干對策與建議[J].氣候變化研究進展,2006.1.

第6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一、杭師大校園碳補償與低碳校園建設分析

根據上述表1,表2,杭州師范大學2011年和2012年三個校區平均年用電量為4926.5萬度電,平均每年二氧化碳間接排放量為16691.2噸,平均每年綠地吸收的二氧化碳量約為101.7噸,年均二氧化碳凈排放量為16589.49噸,如按18000名學生和2400多名教師估算,人均每年凈碳排放量達813kg,而且這一數字還不包括學校餐廳燃氣的直接排放和自來水加工的間接排放。每年校園排放的人均二氧化碳量,如按植樹造林固碳的成本,折合人民幣約200元/tco2計算,人均每年僅電力消費就需要分攤162元左右人民幣來補償用電的間接碳排放。由此可見,高校應在校園內大力加強低碳環保教育,節約利用能源和注重低碳學習與生活,營造低碳氛圍,使廣大師生能肩負起建設地球美好家園的責任。

二、杭師大低碳校園建設的措施

(一)開展低碳教育,營造低碳氛圍思想是行動的指南針,根據在校大學生低碳知識方面的欠缺和意識的不足,應大力加強低碳教育,增設低碳環保課程,傳授學生低碳概念,提升學生低碳素質,營造出良好的低碳教育和學習氛圍,倡導“綠色生活”。具體措施是:首先老師做好模范帶頭作用,言傳身教,給學生們樹立好的榜樣;其次,要想辦法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性,設置專門的課程或是舉辦各類專業講座或辯論會,大力宣傳低碳理念,提升學生低碳意識。

(二)使用低碳設施,注重低碳實踐著名學者歌德曾經說過“光有知識是不夠的,還應當運用;光有愿望是不夠的,還應當行動”。這句話貼切的告訴我們光有理論學習顯然是不足的,我們更應當學會把理論運用到實踐當中去。因此,在學校的建設方面應遵循“低碳環保”的理念,相應的配套設施要做到在確保學生需要的同時盡量避免資源的浪費和閑置,建設“節約型”校園。對校園的用水用電和天然氣等資源進行調查了解存在的問題,探討合理而有效的解決辦法。

(三)進行低碳創新,匯聚低碳力量學生作為學校的主體是這一理念執行的中堅力量,高校因大力開發學生的創造力與想象力,例如舉辦一些關于“低碳生活”的學科競賽或者創意比賽,集眾人之力堅持走“低碳創新”之路,努力培養低碳人才。

第7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碳金融;低碳經濟;制度體系;產品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9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1-0018-04

一、我國碳金融的發展現狀

(一)相關法律政策體系

碳金融的實質是利用金融手段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與此相關的法律政策可以分為兩大方面:

1.法律和政策依據。作為僅次于美國的排放大國,中國政府始終把節能減排、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作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和長遠戰略方針,并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性規定。我國政府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為節能減排和排放權交易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此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還規定了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控制指標和嚴格的排污許可證制度,為開展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權交易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制度基礎。

2.金融服務政策。我國早在1980年就制定了“開發與節約并重,近期把節約放在優先地位”的能源發展方針,明確規定將節能作為我國一項長遠的戰略任務,將其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為此,我國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金融貸款服務政策和節能獎金制度等激勵措施推動減排。其中,金融貸款服務政策有:

1981年,國家計委的《關于使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節能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和《關于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節能中短期專項貸款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對節能項目實行優惠貸款利率;1984年,國家出臺的《關于環境保護資金渠道的規定通知》中明確提出環境保護資金來源的八個渠道,涉及到很多銀行信貸方面的規定;1995年,國家環保總局印發的《關于運用信貸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貫徹信貸政策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金融部門在信貸工作中重視資源和環境保護,把生態保護和防治污染作為信貸的主要考慮因素;對有利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產業和產品,金融機構要予以積極貸款支持;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落實國務院確定的專項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國家節能專項貸款由節能主管部門向商業銀行推薦項目,銀行統籌安排專項資金,經項目評估后實施;2004年,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協調配合控制信貸風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底,國務院的《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規定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停止放貸,為建立健全有利于環保的信貸制度提供了有利支持;2007年6月國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指出,國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信貸支持,優先為符合條件的節能項目提供直接融資服務;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和加強節能環保領域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強調國家金融機構將著重支持節能技術創新和改造,加大基礎產品和衍生產品的創新力度,多角度拓展節能環保企業的籌資渠道,降低其籌資成本;同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頒布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中提出了實施綠色信貸等具體要求; 2008年1月,國家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簽署合作協議,開展“赤道原則”標準研究與推廣項目,計劃推出針對污染減排重點行業的“綠色信貸”指南,使商業銀行在審查信貸項目時能明確有關行業環保要求。

(二)我國碳金融的現有實踐

1.清潔發展機制。目前,中國已經成為CDM的最大賣家,根據世界銀行數據,截至2009年底,中國CDM的交易份額已經擴大到72%,有學者估計該份額今年將達到75%。預計到2012年,中國在聯合國EB組織注冊的CDM項目的二氧化碳減排總量將達到15~20億噸;排除價格波動和中介利潤,按國家的最低限價是8歐元/噸(可再生類項目為10歐元/噸)的平均市場價格來算,這些CDM項目將為中國帶來105~140億美元的收入。

2.綠色信貸。目前,國內的銀行關于碳金融的實踐主要集中在綠色信貸領域。綠色信貸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依據國家的環境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對研發、生產治污設施,從事生態保護與建設,開發、利用能源,從事循環經濟生產、綠色制造和生態農業的企業或機構提供貸款,扶持并實施優惠性的低利率,而對污染生產和污染企業的新建項目投資貸款和流動資金進行貸款額度限制并實施懲罰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2007年,《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的頒布標志著“綠色信貸”這一經濟手段全面進入到我國減排領域。江蘇、浙江、河南、黑龍江、陜西、山西、青海、深圳、寧波、沈陽、西安等多個省市的環保部門與所在地的金融監管機構,聯合出臺了有關“綠色信貸”的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據不完全統計,五家大型銀行2007年共發放支持節能減排重點項目貸款1063.34億元,支持節能減排技術創新貸款38.78億元,節能減排技改貸款209.41億元,收回不符合國家政策的企業貸款39.34億元。

2006年興業銀行與IFC簽署了《能效效率融資項目合作協議》(CHUEE),成為我國首家推出能效貸款的銀行,除了向節能減排企業提供融資支持外,還提供財務顧問服務,并幫助企業挖掘碳交易機會,2008年10月31日,興業銀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則,成為首家中資赤道金融機構。

3.碳基金。目前,中國主要的碳基金包括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2007年3月,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CDM基金開始正式運營。CDM基金是由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兼顧政策性與開發性的,具有長期性、公益性的開放式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國有獨資基金,由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的贈款和合作資金、個人捐款、國家從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中獲得的一定比例的收益,CDM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業務取得的運營收入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收入組成;由設在財政部的CDM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等部委組成的審核理事會對CDM基金支持的項目進行審核。

中國綠色碳基金是在中國林業管理部門的倡導和組織下,以自愿參與為原則,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首先注入3億元人民幣,用于專門開展碳匯活動。由中國綠色碳基金投資的林木歸屬于農民所有,林木固定的二氧化碳將計入投資者的賬戶,并在網上進行公布。綠色碳基金設在中國綠化基金會下,作為一個專戶進行管理。

國內很多銀行在碳基金理財產品方面也進行了大膽嘗試。2007年8月,中國銀行推出掛鉤二氧化碳排放額度的基金。同年9月,深圳發展銀行推出與二氧化碳排放權掛鉤的本外幣理財產品,至2008年9月到期時人民幣和美元產品分別實現了7.345%與14.125%的收益。這些創新為客戶提供了投資綠色環保類金融產品的機會,也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國碳金融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碳金融的直接法律依據

縱觀國際碳金融的成功實踐,碳交易和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國政府雖然已經簽署了《議定書》,但目前并沒有從立法上強制要求減排,而且減排目標的落實還需要后續的額度分配、監測、考核、問責等配套政策支持。因此,只有通過立法,在統一的社會規范和協調的法律體系下,通過構建碳排放的約束環境,才能真正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使為低碳經濟服務的碳金融有生存之本。

(二)缺乏專門的約束和激勵政策

發展碳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加強環境監管與信貸管理,實現資源消耗指標和碳排放指標的金融化,從而實現低碳經濟發展。但是,目前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尚沒有關于碳交易和碳金融的明確規定,法規政策中涉及銀行義務的條款大多為建議性質,缺乏對相關機構的基于法律保障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嚴重影響了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和銀行開發低碳產品的積極性。因此,在實踐中,部分地區尤其是欠發達地區,“三高”企業和國家宏觀調控產業大多為當地的稅收大戶和支柱產業,是銀行的主要客戶和民間資本爭奪市場的重要對象,導致環保嚴重違規企業的資金鏈難以切斷,弱化了信貸對污染企業的影響,加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對環保違規企業的懲戒不到位,難以真正制約污染企業、鼓勵節能環保企業。

(三)缺乏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

目前關于綠色信貸的標準多為綜合性、原則性的規定,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和準入、技術、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環利用能力等標準,環保、健康、安全等績效評價指南等尚不完善,銀行難以據此制定相關監管措施及實施細則。雖然赤道原則為銀行提供了很好的操作指南,但是赤道原則屬于自愿性規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其具有的巨大靈活性加大了操作中的不確定性和違規的可能性,大部分銀行仍停留在審查借款人或項目環境守法信息的初級階段,尚未形成系統、規范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大了銀行風險識別和管理難度。

(四)產品單一

目前,我國碳金融產品主要限于CERs(經核證的減排量)、綠色信貸和碳基金,雖然我國是國際上CER的最大賣家,但是由于中國缺乏碳金融中介服務機構,致使現有的項目幾乎都依賴于國際碳基金或中間商。這些中介機構憑借其強大的資金實力和技術優勢,通過低價買入CDM的產品CERs,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進行現貨或者各種衍生品的交易,獲取豐厚的利潤,使得中國再次成為世界金融工廠低端鏈條中的一環,承擔了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此外,還造成中國CDM的注冊率較低,且主要集中在HFC-23等對我國可持續發展無益的項目類型。

雖然中國CDM基金和綠色碳基金是在結合中國現狀的基礎上,將國際碳基金移植到中國的有益嘗試,但是無論從其資金來源還是資金用途方面都與國際碳基金相差巨大,兩者均不能直接進行碳減排指標的交易,這也是導致我國在碳交易市場仍然處于比較被動的地位,無法真正發揮碳基金的引導和支持作用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碳金融發展的路徑選擇和實施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現有的法律政策體系

1.進行碳減排的專門立法。我國應當將減排目標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引入綠色GDP的評價體系,將環保指標納入地方政府考核體系,規范地方政府行為,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對綠色信貸的扭曲;并制定傾向于低碳信貸的激勵政策,創造公平的政策和市場環境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低碳產業和企業傾斜,通過價格、稅收、利率和保險等經濟手段鼓勵企業建立一套長期有效的低碳發展機制。

2.完善配套法規建設,規范碳金融發展。第一,加快環境稅、生態補償、綠色貿易、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環境經濟政策的研究步伐,以經濟利益杠桿調節企業環境行為,與碳金融政策形成合力;第二,建立與環保機構的協作機制。推進碳金融必須加強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建設統一的信息溝通機制,降低信息取得成本,提高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和使用效果。環保部、人民銀行、監管部門應繼續加強合作,引導和督促銀行認真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進一步完善環保征信系統,構建信息交流與共享平臺,完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第三,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碳金融業務不僅涉及市場交易、國際金融、投資咨詢等金融專業知識,還涉及許多碳專業技術內容,這就需要借鑒國外環境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有利經驗,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建設,培養碳金融領域的高素質團隊。

(二)完善銀行內控制度體系

1.制定與“赤道原則”配套的操作性規則。第一,出臺“綠色信貸”實施方案和具體細則,加強制度約束的剛性和可操作性,使銀行支持或約束企業影響環境的行為建立在更嚴格的法律基礎上;第二,建立初始環境評審制度、可持續發展政策、組織結構及人員配置、項目融資交易的環境管理程序與標準、貸款合同管理制度、內部信息和培訓制度、外部報告制度、監督審查制度、糾正行動制度、磋商和同意制度以及獨立的問責制度;第三,根據國家的綠色信貸指南,積極接受環保與監管部門的窗口指導,不斷優化和理順企業環保信息的披露渠道,要求企業編制環境與社會審查報告,提出規避環境影響的方法。

2.構建二維低碳信貸體系。一維是低碳企業的貸款,二維是CDM的CERs貸款,兩維體系可以相互促進,和諧共生。通過向CDM項目下CERs進行貸款,引進發達國家節能減排技術和資金援助的同時,又可促進低碳企業對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潔開發,真正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商業銀行可以借助該體系創新碳金融產品,研究開發碳基金以及證券化的金融衍生產品,尋求新的碳金融發展機遇。

(三)構建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

碳金融與碳交易是分不開的,碳交易是碳金融發展的基石。雖然我國北京、上海和天津也相繼成立了排放權交易所,成為中國最早的碳交易平臺,但目前還僅限于二氧化硫、COD等排污權指標以及節能環保技術的轉讓交易,中國碳金融市場的建設還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我國應加快對國際碳交易制度、交易規則和定價規律的研究,盡快建立類似于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下的碳交易市場和交易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實現公平合理定價。此外,還應當積極推進人民幣國際化進程,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增加中國對國際貨幣體系的發言權。

(四)建立以低碳基金為中心的碳金融體系

1.建立低碳引導基金和各種產業碳基金。作為碳交易市場的主體,碳基金對碳金融市場的拓展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國際碳基金通過購買CER和轉手交易,增加了項目的資金融通能力,降低了資金風險,從而獲得巨大收益。鑒于碳基金所發揮的巨大資金杠桿效應和對CDM項目領域的引導作用,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碳基金的經驗,通過改革現有的中國CDM基金的運作模式,將其定位為低碳引導基金,引導我國CDM項目的健康發展,使中國的碳基金能夠逐漸參與到國際碳金融市場中,為構建我國的碳交易市場奠定基礎。

2.開發新型碳金融產品。一是實施排放權抵押貸款。排放權抵押貸款最早出現于2008年浙江省嘉興市,排放權許可證的抵押貸款按照交易額的70%予以授信并享有在同等條件下更加優惠的利率。截至2010年4月14日,嘉興銀行排污權抵押貸款客戶總授信額達到3240萬元,貸款額為1330萬元。銀行可以利用排放權抵押貸款開發碳基金理財產品面向普通客戶,將其閑散資金集中起來用于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和發展潛力的企業的排放權提供融資,收益則來自于出售CERs取得的利潤,不僅可以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而且拓展了銀行的業務范圍,有利于潛在客戶的挖掘和培育。

二是提供可持續發展項目的投融資服務。為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很多發達國家企業開始轉向對環境友好型項目,如環保技術、節能、水循環設施、垃圾填埋、環境管理系統等以及再生能源項目,如風能、太陽能、潮汐能等的投資開發。據估計,其中僅減排技術市場規模就近4000億美元,無疑為銀行業提供了廣闊的信貸市場。碳金融產品的特點是對環境融資產品的創新。環境融資項目一旦被開發成為環境融資產品,銀行業的信貸杠桿效應將進一步深化。具體而言,我國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與國際金融機構合作,通過融資租賃、BOT、現金杠桿、能源合同管理、設備供應商買方信貸、設備供應商增產和公用事業服務商模式等方式對項目提供融資,針對特定環境問題加大研發創新力度,不斷推出新型環境融資產品,充分發揮杠桿效應,為自身帶來豐厚收益。

三是推行資產證券化。在美國,各種能產生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被改造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資產證券化已經作為一項重要的創新在金融領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不論是碳排放權還是循環經濟項目,都能直接或間接體現為會計效益,形成一定現金流和資產池,而信托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方面已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可以借助資產證券化技術,通過對現有的一些存量CDM項目打包,組建資產池,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從而盤活現有的項目資產,提高企業的現金流,為繼續發展新能源項目提供資金支持。通過擔保等手段的信用升級,為證券化產品提供信用保證,有利于吸引社會投資基金。

第8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Abstract: Following the global-warming background, climate-problem and low-carbon economy are becoming the core issues of the whole worl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carbon-fin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article suggests some advic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關鍵詞: 碳金融;碳交易困境;解決對策

Key words: carbon-finance;carbon-trading difficult;solution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3-0123-02

0 引言

現代人類社會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一就是全球氣候變暖的客觀事實,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在2003年《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并迅速獲得了世界的認同。金融領域面對低碳經濟這一現代背景也提出了“碳金融”的概念,并在近幾年的理論研究和產業實踐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領域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即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制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日本東京《京都議定書》。據世界銀行報告稱,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1500億美元,有望超越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2009年6月的預測報告顯示,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3.5萬億美元,成為當之無愧的世界第一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由此可見,碳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上最具前景的大宗貿易市場,而與碳交易聯系緊密的碳金融也毫無疑問成為了當今社會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的熱點。本文針對中國碳金融發展出現的一些特有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對我國碳金融發展有所裨益。

1 碳金融的定義

鑒于碳金融出現時間相對較晚,無論其理論研究還是市場實踐形勢變化均較大,目前國內外對碳金融的含義還沒有非常統一的定義,國際上對碳金融含義的界定比較流行的一種觀點是碳金融是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世界銀行2006年碳金融發展報告中碳金融被定義為用于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金融資源。Sonia Labatt(2007)等把狹義的碳金融定義為探究碳約束社會中的金融風險與機遇,運用市場工具轉移環境風險和實現環境目標,其廣義的碳金融定義則與碳金融期刊的相同[1]。除上述觀點外,還有一種側重金融活動的概念界定,即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對比國際,國內對碳金融的界定主要關注的是后者,即比較側重碳交易與碳融資等金融活動。目前對于碳金融的界定較多的指向服務于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結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碳金融的含義如下:

“碳金融”是指國際社會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而開發的市場解決機制,廣義的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狹義的碳金融是指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具體包括與碳排放有關的各類權益的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溫室氣體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為強制性或自愿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或機構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等,是一個包含碳資金流動工具(碳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碳交易中介機構)和交易方式(碳交易市場)等各種要素的綜合體。

2 中國碳金融發展遭遇的困境

中國碳金融發展不僅有利于我國降低減排成本、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和減緩碳風險,同時也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

從碳金融市場規模來看,在全球碳市場中,中國是全世界核證減排量(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R)一級市場上的最大供應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占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目前,中國是最有潛力的碳交易資源供給國[2]。從碳金融交易主體而言,中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權交易,為統一和規范中國碳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從碳金融類型發展來看,2007年推出中國綠色碳基金,并先后在北京、山西、大連、溫州等地相繼啟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業也逐步開始涉及碳金融業務,如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興業銀行,該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開展合作,截止2009年3月,該行共支持了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了35.34億元;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則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

雖然中國碳金融已經逐步走入公眾視野,但與此同時,中國碳金融也暴露了一系列的問題,面臨著一些困境,如制度設計不完全、定價權的缺失、國內碳金融市場發展緩慢等等。

2.1 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因為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公眾了解還比較淺,國內許多企業也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缺乏充分認識;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地方政府對碳金融的認識也相對不完備,政策支持力度較低,重視程度不夠。

2.2 碳金融相關法律制度等交易基礎不完善。我國缺乏碳交易發展所需要的完善的法律法規。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多項法規、辦法,比如: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我國第一部以推行清潔生產為目的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之后又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但距一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發展所需的法律制度仍有差距。

2.3 碳交易定價權缺失,碳金融市場結構單一。中國作為低碳產業最具規模的供應方,擁有世界近35%CDM項目及48%的CERs比例,但是在定價問題上,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偏離問題,與另一個同樣作為CERs出口國的印度相比,合同CERs平均價格要低2歐元以上。在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上,歐元遙遙領先,如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達58只,資金規模達到70億歐元。其中來自政府投資者的資金中93.3%是歐元;混合購買者的資金中84.7%為歐元;私人投資者的資金中60.19%為歐元。其余為美元和極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鎊。可見,國際碳交易使用歐元計價結算的需要近年不斷提高。此外,美元、日元、英鎊、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間。我國碳交易的定價權缺失,市場結構主要依靠出口CDR項目核證減排量,結構比較單一,從而使中國處于國際碳市場及碳價值鏈的低端位置,并沒有話語權,不得不接受外國碳交易機構設定的較低的碳價格。

2.4 市場秩序混亂,未形成統一交易平臺。我國碳交易市場混亂,缺乏統一的交易平臺。我國目前與國外碳排放購買方的交易處在點對點交易階段,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不透明,成本巨大,國內業主收集到的信息零散,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缺乏競爭機制,難以形成合理的價格。此外,各個業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自行競爭降價,從而導致我國的CERs出售價格大大低于歐盟市場價格。

2.5 中介機構發育不完全,發展緩慢。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同時,中國碳金融交易行業的基礎設計能力建設目前還沒有到位。

2.6 人才缺失,知識短缺。人才與知識短缺成為碳金融發展的軟約束。碳金融是一個歷史較短的金融創新領域,我國的商業銀行、碳排放交易所等機構對碳金融業務的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審批等缺乏應有的知識存量,有關碳金融業務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才也非常短缺。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發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缺乏內在動力,這對碳金融的發展會產生一定抑制作用。

3 中國碳金融困境解決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困境,筆者總結歸納提出一些我國碳金融發展困境解決對策和建議,重點從法律基礎、碳市場交易平臺搭建、國內碳金融VERs機制建設等進行了論述。

3.1 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規,構建碳金融交易法律體系。我國關于碳排放權的法律政策和與此有關的金融政策相當滯后。以CDM交易為例,雖然2005年我國發改委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但對中資企業參與CDM項目交易具體細節并沒有明確規定,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更是寥寥無幾。當前,必須盡快從法律層面確認“碳排放權”的絕對權利屬性,奠定碳交易制度客體的法律基礎;明確碳交易配額的分配原則和機理,確定碳交易擬制市場的交易前提;建立碳排放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為市場交易提供監督、監管基礎,實現制度管控;完善碳金融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持,提升碳交易市場的活力和前景。從而完善碳金融法律基礎,逐步構建碳金融相關法律體系。

3.2 積極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議價定價能力,打破西方碳霸權。碳金融市場的競爭焦點是定價權的競爭,針對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定價能力不高,遭受西方的壓價情況,我國應該積極提高我國碳交易議價定價能力,具體可以:(1)通過積極構建碳金融交易體系,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2)通過加快建設碳金融行業協會,來提高我國碳減排出口時的定價能力。(3)通過建立權威的碳交易信息平臺,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3.3 積極培育中介機構,促進碳金融業務開展。培育中介機構,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交易平臺的培育和完善以及對參與碳金融的咨詢、評估、法律、會計等中介機構的培植。二是在開展碳交易時,鼓勵專業性的中介機構參與其中。三是加強與國外碳交易中介組織聯系。

3.4 合理控制碳金融交易風險,確保碳金融業務穩健開展。碳金融雖然具有較好前景,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創新相關的合同條款,盡量將不可承受的風險轉移給國外投資者;對于法律風險,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咨詢或聘任擅長國際法律的律師事務所,實現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法律適用和法律管轄。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探索諸如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轉移碳金融業務中的操作風險。

3.5 積極探索新交易機制,從國內角度大力開發碳金融市場。就我國目前而言,不同類型企業間存在著較大的技術和資本差異,我國完全可以將自愿減排市場作為我國將來碳金融的主導方向進行發展,從國際市場來看VER項目交易額度逐年上升,也具有較強的前景。所以我國可以大力開發國內碳金融市場,從而打破西方碳霸權問題。

3.6 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學習西方經驗,培養本國人才。因為目前我國碳金融發展還處于相對低端的CDM項目交易市場,而西方已經憑借資本和技術優勢深入發展了碳金融的市場。而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CDM項目供應國,西方國家發的金融機構也是垂涎三尺,我國也對西方的碳資本運作知識又將強的需求,雙方均存在合作的基礎。所以我國應該利用當前的國際形勢,積極與西方的金融機構就碳金融業務進行合作,如興業銀行早已作為國內第一家赤道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展開了合作。在積極學習西方就碳金融的先進經驗的同時,也注意本國人才的培養,從而逐步提高我國的碳金融知識層次,縮小與西方國家的差距。

4 小結

金融危機以來,國家的產業政策較多地偏向了汽車及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這些產業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非常驚人,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國,解決中國自身造成的氣候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而碳金融作為人類應對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將在今后的世界經濟和政治格局中扮演更為重要的基礎性角色。雖然我國目前在碳金融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是由于碳金融的產生時間相對較短,我國與西方國家的差距對比傳統金融相對較小,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碳金融行業必將迎來大發展的春天。

總而言之,低碳產業將是我國“十二五”產業金融規劃中的方向,發展碳金融是中國經濟的戰略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路徑,值得我們在未來的研究工作中進一步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1]Son ia Labatt, Rodney R. White, Carbon Finance: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 of Climate Change, Hoboken: John Wiley & Sons,2007, pp.1-2.

第9篇:關于碳排放的知識范文

【關鍵詞】碳權交易 碳金融 江蘇省

【中圖分類號】F8 【文獻標識碼】A

作為一種減排制度安排,碳權交易已在世界很多國家實踐,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建設碳交易平臺,但由于國內碳市場處于成長期,目前的碳交易仍以自愿交易、CDM項目撮合為主,這對我國的生態與經濟安全產生了諸多不利影響。2011年11月,國內七個省市開始進行碳排放交易試點,這項活動的啟動和運行為探索全國性碳排放交易相關基礎體系建設積累了一定經驗。

碳排放權交易作為一種機制創新在形成之初就與金融活動密切相聯,由此而衍生出的“碳金融”對推動碳市場交易、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離開了必要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支持,碳市場的進一步培育、規范與發展必將受阻,這就使得基于碳金融創新探討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就顯得尤為迫切。

江蘇省碳排放及碳權交易試點

江蘇省碳排放現狀。江蘇省內各區域對碳排放權交易具有較大的市場需求潛力。通過對江蘇省近些年有關統計數據的分析發現,自1998年以來,江蘇省年度碳排放總量呈逐年遞增態勢,特別是2002年以后,這一指標年均增幅高達17%。盡管江蘇省目前的人均碳排量總體較低,但卻比京、浙、滬等經濟發達地區高出不少。對省內日益增加的碳排放量,其在各地區的分布不均衡,蘇南的碳排放總量所占比重較大,這主要是與當地能源消耗型的中小企業較多有關;目前省內較落后的蘇中與蘇北地區的能源利用率并不高,導致鎮江、揚州徐州人均碳排放量較高。

同時江蘇也擁有大量的潛在碳排放CDM項目與CCER項目資源。這些項目主要以風電、水電為主,以及新增生物質發電、光伏發電、燃氣發電、碳匯造林等領域。江蘇省風力發電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國家能源局2014年12月12日對外公布《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方案(2014-2016)》,總容量1053萬千瓦的44個海上風電項目列入開發建設方案,其中江蘇省列入開發建設的項目規模最大,達到348.97萬千瓦。江蘇擁有豐富的農作物、農作物廢棄物、木材、木材廢棄物等生物質,與之相配套的是22項生物質熱電項目,目前主要分布在蘇北和蘇中地區。新增生物質發電未來將覆蓋至縣城,根據江蘇省發改委的規劃,每個縣規劃建設一個生物質發電廠。由此可見,江蘇省不僅對碳排放權交易的需求巨大,而且與碳交易項目的潛在資源也非常豐富。因此江蘇應該適應市場需要,探索區域性碳交易規則和機制,鼓勵碳交易資源開發,完善碳交易平臺,提升信用、技術、金融支撐體系,通過不斷的金融創新,為參與全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做鋪墊。

江蘇省的碳權交易試點。2013年6月,江蘇省發改委宣布將在蘇南的蘇州、蘇中的鎮江、蘇北的淮安這3個國家低碳試點市啟動碳權交易。這三個試點低碳城市不斷創新管理機制,如鎮江在2013年8月就投入并試運行了其碳排放核算與運營管理平臺,并在省內首次對投資項目實施了碳評估,同時也開展了相關的碳考核;而蘇州的昆山則率先針對外資企業的需求,對企業供應鏈上的相關單位開展了企業“碳盤查”行動計劃。

應2014年1月國家發改委下發的《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組織開展重點企(事)業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蘇省開始著手在其管轄區域內建設溫室氣體排放報送體系,并開展相關能力建設。2015年4月7日,江蘇省辦公廳印發了《江蘇省重點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暫行管理辦法》,標志著在非試點城市的碳排查開始進行。這些試點活動表明,江蘇已經在所轄區域內逐步完善碳金融市場建設,逐步建立能在未來滿足全國碳交易市場需求的溫室氣體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MRV)體系。

江蘇省碳權交易試點中碳金融面臨的問題

省內“碳金融”意識不強。目前,江蘇整體上對CDM項目、CCER項目、碳金融產品的認識相對匱乏。不少已開展綠色信貸等碳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認為,綠色信貸的實施充其量只是幫助其樹立較好的社會形象,實際運行中的經濟收效甚微。有關低碳金融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具體實施細則不完善,綠色信貸規模較小,市場化服務機構缺乏專業經驗,交易市場交易品種較少,項目交易流動性差,導致有潛在項目資源的企業或者由于對市場的不熟悉而看不到碳金融市場蘊藏的商機,或者由于交易的機會成本太高而缺乏參與碳金融交易的積極性。事實上,企業如果參與了我國的“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項目,其在減少投資運營成本、提高技術水平、減少環境影響、參與碳交易獲利等方面就有可能產生較好收益。

根據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提供的統計數據,截止2014年年末,全國范圍公示的審定CCER項目共505項,從項目地域分布來看,提交備案申請數量居前列為新疆(38項)、內蒙古(38項)、湖北(36項)和云南(36項),以上省份也是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類項目產出數量最多的省份,而江蘇CCER項目共有22項,僅為上述省份的3/5左右,與江蘇作為經濟與能源消費大省的地位不符②。江蘇省內企業參與“碳金融”的意識不強,直接導致金融機構淡化對碳金融業務的開展與創新,也影響了企業爭取碳金融信貸的積極性。

省內碳金融市場不完善。江蘇的碳金融潛力大、前景廣,但目前的實力與水平卻相對滯后。

首先,江蘇省不屬于試點地區,碳權交易市場建設起步較晚、基礎相對薄弱。國內最早的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在2008年就啟動運行,深圳排放權交易所也在2010年10月宣布成立。而江蘇省內的第一個環境能源交易平臺―“蘇州環境能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中旬才正式開業,且目前主要以省內的碳權交易、排污權交易以及廢棄物交易業務為主。作為江蘇省環境能源交易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創新,江蘇環境能源交易網于2014年7月上線運營,主要為排污權交易、碳中和交易、綠色金融交易的跨區域、實時在線交易提供服務。

其次,碳金融產品品種偏少。研究開發與碳交易、碳資產相關聯的碳金融產品,可以擴大交易成交量,增強交易流動性,促進交易價格發現,有利于盤活項目資產,降低交易成本,滿足企業投融資的需求。例如,深圳、湖北、上海分別推出國內首單碳債券“中廣核風電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據”、首單碳資產質押貸款項目、首支“碳排放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基金以及國內首單CCER質押貸款協議。北京試點更是出臺了鼓勵加強碳資產管理、創新碳金融產品的市場政策,出現了國內首單碳排放配額回購融資案例。目前,江蘇省碳金融主要服務于大氣污染、水污染治理以及工藝固廢處理等,因為缺乏試點城市的區域與經濟優勢,江蘇碳金融交易中缺乏碳金融產品創新,難以滿足碳權市場差異性的投資需求。

最后,碳金融制度設計不盡合理。江蘇省內在碳金融市場規則設計、交易技術保障、交易平臺網絡支持上不夠規范,碳資產開發與管理、碳排查等咨詢服務認知度不高,加上平臺的信息不系統、時效性又比較差,無法使投資者準確預測市場前景,大大影響了相關方參與省內碳金融交易的熱情。

省內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備。目前碳金融在國際上表現的較為活躍,參與的主體也越來越多。隨著碳金融市場的不斷擴展和逐步完善,更多的碳排放企業、專業投資公司、國家金融機構以及供應專業清潔能源產品的機構等參與進來,這些行為主體通過自己的投資、供給或交易等行為推動國際碳金融的持續發展。當前國內碳金融服務體系整體不完備,而江蘇省的碳金融服務水平也比較落后,江蘇省內各金融機構尤其是主要銀行在碳金融方面創新動力不足,其與國際同業的交流與合作較少,為碳金融市場提供各種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如碳信用的評價機構、碳權交易的審計機構、法律機構、保險機構也比較少見。同時,支持減排項目、碳信用的碳基金等資金在江蘇省內總體不足。

省內碳金融人才缺乏。碳金融業務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其交易規則設計得比較嚴謹,相關合同執行期一般較長,致使整體風險性很高。基于此,碳金融與其市場交易對金融領域的要求提高。碳金融、碳交易所需要的專業機構及專門人才不僅要了解國際碳交易的游戲規則,還要熟悉國內甚至是省內具體碳權項目交易的規定;能夠對政策性風險和支付性風險進行有效評級并提供恰當擔保;能夠比較客觀地評析客戶需求。目前,這種綜合性的金融機構以及與碳權交易相關的復合型人才很少,江蘇省內更是寥寥無幾。

節能減排工作稍顯滯后。一是基礎性工作不扎實。如江蘇省有關空氣環境狀況的監測與統計對象主要是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合物,而對常見的兩種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碳氫化合物關注就比較少。二是相關政策存在漏洞。如綠色建筑在研發推廣中就缺少碳預算政策支持,目前成熟的綠色稅種還沒出現,執行的環境稅政策延續性不好把控,相關生態補償財稅補貼金額的隨意性較大。三是中長期規劃不到位。與節能減排有關的部分政策缺乏長遠考慮,未能統籌安排,甚至相互出現矛盾;而一些早期制定的政策如排污收費方面的規定等早就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但并未對其及時進行修訂或調整。最后,補貼結構、補貼方式不盡合理。目前針對節能減排的財政補貼、稅費優惠主要集中在污水治理、垃圾處理等環保設施建設方面,而對治理需求較高的工業污染源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夠。

基于碳權交易推動碳金融發展的對策

政府應完善推動碳金融發展的法律與政策機制。一是要加強低碳法制建設。目前各國都在加強低碳法制建設,通常也會提供一些政策性補貼調動相關主體發展低碳產業、低碳金融的積極性。我國也應該制訂強有力的低碳業務方面的獎懲措施,有針對性地扶持符合低碳理念的產業、項目、碳金融創新等,而對碳排放責任履行不到位的單位或個人則要進行有威懾效力的懲罰。

二是要加強碳金融交易體系的培育。為了使相關交易參照明確、預期可靠,政府一方面應協調綠色信貸業務的相關內容、主要標準和重要程序,并通過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完善碳風險評價標準,建立氣候變化數據庫等手段努力促進碳金融交易規則和慣例的統一③。另一方面,政府應加大投入,鼓勵銀行業不斷創新并有序開展競爭,通過宣傳強化企業節能減排的意識,使其能看到碳權交易所蘊含的商機,以推動綠色信貸項目技術水平的提高,在確保國家環境資源安全的同時追求企業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最大化。

三是政府應加大碳金融的扶植力度。碳金融的發展需要良好外部條件,政府應合理布局產業規劃,統籌發展碳金融制度,積極扶持“綠色信貸”;通過財政貼息或稅收優惠政策調動金融機構參與碳金融發展的積極性,同時可規范排污權等抵押以推動低碳企業IPO或發行公司債以解決其融資困境。

四是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機制。江蘇省應結合蘇州、鎮江、淮安在碳交易試點方面的有利嘗試,學習借鑒國際經驗,探索碳排放權配額制以及其交易市場的發展,共同促進環境及其他各項資源的有效配置,努力構建一個既能輻射長三角,又能與國際接軌的低碳交易市場。

金融機構要加大碳金融創新力度。一是要拓寬“綠色信貸”。銀行在綠色信貸實踐中要不斷豐富低碳金融衍生產品,可考慮通過綠色保險、碳指標或碳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創新對碳交易項目實施中的碳信用、碳風險管理等的金融服務。二是及時與國際規則接軌。“赤道原則”在世界范圍內首次明確了節能減排的社會標準,我國也積極倡導綠色金融以推動金融業不斷適應低碳經濟發展的需要,目前興業銀行已采納“赤道原則”,其他中資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也是大勢所趨④。三是要不斷提高碳金融交易的服務水平。如在項目開發時可通過項目分析預測開發成本和開發風險,在項目交易中可通過協調各方業務關系降低交易風險;同時學習借鑒國際碳權交易經驗,建議江蘇發起并設立碳基金,集結社會實體資金參與減排項目投資。

規范碳金融機構與人員組成。碳金融的發展離不開相關機構與人員水平的提高。首先,江蘇省政府應和相關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聯合培養人才的機制,針對與碳金融有關的業務開展有較強針對性的培訓⑤。其次,目前相關從業人員要本著“在實踐中提升,在提升中改進”的思路,不斷加強其低碳經濟、低碳金融等知識與技能的培訓⑥。當然,也可以考慮從海內外引進有相關知識背景的專業人士以充實碳金融人才的儲備。同時,金融機構還要逐步構建能夠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合理團隊,通過在銀行內部設置碳金融服務的部門來處理減排企業在融資中所遇到的風險評估等棘手問題。

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江蘇省需要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的監測、報告、核查(MRV)體系,為在未來的全國性碳交易市場的競爭中爭取一席之地。因此,江蘇省對重點企業歷史排放數據的報送與核查工作,除了依賴于政府相關部門,更需要盡快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和其他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國家發改委《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要求,明確排放數據報送核查的范圍與要求,做好省內企業的動員、分行業能力建設、排放報送系統等基礎工作。建設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不僅能有效支持江蘇省內碳交易金融市場的實施運行,也能促進當地服務業發展,有利于帶動就業和經濟發展,打造綠色經濟。

加強碳金融交流與協作。目前江蘇省內很多金融機構對碳金融項目介入不多,有介入的也是集中在CDM、綠色信貸等產業下游或低附加值的環節。為此,有必要借鑒國際碳權交易機制完善、碳金融制度健全國家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創新碳金融衍生產品,加強與國內其他地區間的低碳經濟合作,加強碳金融相關業務方之間的技術交流,以尋取有利于生態環境安全的新型發展模式。

(作者單位:宿遷學院經濟貿易系)

【注釋】

①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司:中國 CDM 項目數據庫系統,2015年1月6日,http:///.

②王霄羽:“我國碳金融交易機制發展的困境探析及路徑選擇”,《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年第4期。

③謝偉杰,謝麗華:“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的效應分析―以興業銀行為例”,《經濟問題》,2013年第11期。

④盧志輝,杜黎霞:“甘肅發展低碳金融的思考”,《開發研究》,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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