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醫療保障的作用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據了解,一些省、市擬于近期制定出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或調整公費醫療用藥范圍、目錄,并以各種名義向藥品生產企業收取評審費用。這些做法不符合我部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7部委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我部負責組織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乙類目錄”進行調整,其他部門和各統籌地區均無權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二、目前,我部正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制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或對原有的公費醫療用藥范圍、目錄進行調整。在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出臺之前,各地可繼續執行當地原有的公費醫療用藥范圍或目錄。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藥品生產企業收取評審費用。凡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要立即停止,并將收取的費用如數退還企業。
關鍵詞:新醫改 城鎮醫療保障體系 問題 對策
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城鎮居民疾病后顧之憂,提高居民身體素質和生活水平的重要保證,它的建設不僅包括醫療保障的供求雙方,而且還涉及到藥品、醫用器材供應以及醫療保障等方面,是一項關系非常復雜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城鎮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與否,是衡量城鎮福利和居民生活水平的關鍵性指標,在我國長達幾十年的醫療保險改革中,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構建一直得不到完善。人們反應的看病難、看病貴的現象,依舊得不到有效的解決。長期以來,我國醫患關系緊張,很大一部分要歸咎于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因此,當前國家正在致力于推動新型醫療改革,其目的就是要改變當前人民看病難、看病貴的現狀,切實提高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全面發展。本文對現階段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提出新醫改背景下我國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幾點對策。
一、現階段我國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障金存在的問題
1、城鎮居民的所要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比例設置不合理。很據有關規定,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費用應該由其所在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負責6%,個人負擔2%。但是在實際的繳納過程職工,單位繳納的費用偏高,全國平均在7.5個百分點,一些地區甚至達到了10%-12%,這給企業帶來巨大的財政壓力,尤其是那些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和財政吃緊的地區,認繳水平太高,使得企業和地方財政無力承擔。
2、單基數籌集醫療統籌基金的方式容易產生風險。單基數是指退休員工不需要繳納保險費用,他們的醫療保險費由原單位和在職員工分擔。隨著退休人數的不斷增加,在職員工所承擔的籌資負擔過重,導致企業的財政出現危機。
3、基本醫療保障險統籌基金支付設置了最高限額,這就弱化了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功能。同時,起付標準不穩定,一般的起付線是按照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確定的,隨著工資水平的增加,起付線也隨著升高,導致個人的負擔越來越重。
(二)現行醫療保障制度存在缺陷,法律、法規不完善
現階段,我國城鎮醫療保障制度存在很大漏洞,例如當事人只要支付非常少的一部分費用,就可以在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限額的情況下,任意的使用自己的醫藥費,醫保卡的持有者可能與某些醫生聯手騙取國家的醫保資金。另外,醫保卡的使用并不要求本人到場,這就很容易導致醫保卡被多人使用的現象。雖然我國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法規多由政府的一些部門制定,立法規格不高,法制不健全。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醫保法律體系,無法為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
二、新醫改背景下加強我國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對策
(一)完善醫療保障金的使用,構建起良性運行的機制
加強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首先應該對醫療保障金的運行機制進行構建。第一,國家應該加開醫療保障稅。醫療保障稅的計稅依據和稅目稅率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差別對待,根據地區經濟的發展水平,實行差別化的醫療保障。第二要增加醫療保障金的籌備渠道,保證資金的充足。為了保證醫療保障金的安全準備,國家可以在每年收取的醫療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醫療保障金的安全準備;同時,國家應該逐年提高社會醫療保障金的預算額,鼓勵企業和個人為醫療保障金捐款等。第三,要建立醫療保障金增值機制,有效的對保障金進行管理和運作,防止保障金的貶值,并盡可能的想辦法使其增值。
(二)完善立法,為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提供法律支持
隨著新型醫療保險改革的不斷深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受到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但是畢竟其仍處在試點階段,有很多的制度和措施還不夠完善,因此,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對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據我國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現狀,筆者認為應該對我國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分別立法,由國家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法,并以此為依據,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堅持國家支持的原則,明確的規定政府實施新型城鎮醫療保障制度的職責范圍和建立各級地方政府的分工機制,為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指明方向。
(三)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
在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建立多層次、多種形式和覆蓋面全、制度銜接緊密的保障體系。一是要建立和健全公務員的醫療補助制度;二是要建立學生醫療保障制度;三是解決好退伍軍人、離退人員、傷殘等特殊人群的醫療保障制度;四是要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城鎮醫療保障體系的作用,提高醫療保障的水平。只有構建一個多層次、覆蓋全部城鎮居民的城鎮居民保障體系,才能真正的提高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
三、結語
隨著新型醫療保險改革的不斷推進,建設完善的城鎮保障體系,對于解決居民疾病的后顧之憂,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必須完善立法,構建醫療保障金的運行機制,建立多層次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切實提高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
參考文獻:
關鍵詞:多元化;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9-0088-02
縱觀各國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不難發現,各國公務員醫療保障的資源供給在不同時期呈現出供給主體、供給水平、供給形式,以及資源利用效率等多方面的差異。單從多元化的供給主體來看,不同國家的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各供給主體如國家、公務員個人、所屬單位,以及各自所生活的家庭社區等都發揮著不同的職能,其角色定位也不盡相同。在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應中為什么要進行多元化供給,各位專家學者在提供理論支持、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視角中各有不同的觀點和意見。
一、側重理論支撐的研究
羅斯(Rose)于1986年提出福利多元組合理論,他認為社會中的福利來源于三個部門:家庭、市場和國家。作為福利的提供方,這三者中的任何一方對于其他兩方都有所貢獻,將三方提供的福利整合,就構成了社會的福利整體。現代社會中,福利的總量等于家庭中生產的福利加上通過市場交易而獲得的福利,再加上國家提供的福利[1]。羅斯的福利多元組合理論著重強調國家以外的其他社會部門在福利領域的作用,對解決福利國家出現的危機提供了理論參考。從起源來看,我國公務員醫療保障自建立之日起就是實行由國家對公務員的醫療費用予以全部買單(公費醫療)。可見國家在過去就是扮演著主要的也是唯一的資源供給主體,所以說如果長期這樣下去也可能會出現財政危機。羅斯關于福利多元組合的理論因為強調國家以外其他社會部門在福利方面的作用而受到重視。
伊瓦思(Evers,1988)借鑒了羅斯的多元福利組合理論并將羅斯的福利多元組合觀點演繹為家庭、(市場)經濟和國家共同組成福利整體,并稱之為福利三角。伊瓦思認為,福利三角的研究分析框架應該放在文化、經濟、社會和政治的背景中;他將福利三角中的三方具體化為對應的組織、價值和社會成員關系。這不僅為福利多元化的研究提供了理論依據,而且他注重三者在組織、價值和社會成員關系中的研究,這又為后人在多元福利研究中提供了新的研究視角。
在此基礎上,約翰遜(Johnson,1999)在羅斯的福利多元部門組合中加進了志愿機構,豐富了福利多元組合理論的內容。約翰遜將提供社會福利的部門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國家部門提供的直接和間接福利;二是商業部門(commercial sector)提供的職工福利,向市場提供有營利性質的福利;三是志愿部門(voluntary sector),如自助、互助組織、非營利機構、壓力團體、小區組織等提供的福利;四是非正規部門(informal sector),如親屬、朋友、鄰里提供的福利。這在一定程度上更進一步豐富了福利資源的供給主體[2]。約翰遜認為,社會福利多元部門中國家的作用是有限的,他批評了福利國家過分慷慨的福利提供。
隨著20世紀90年代歐洲福利多元化改革浪潮的出現,我國學者如關信平、彭華民(2009)等人也開始在我國社會政策領域引入多元化。而且在具體的社會福利供給研究中,供給主體也開始由國家、市場、家庭三維逐漸發展到更加明確的政府、單位、家庭、社區及個人等多維。
綜上,從多元化福利供給理論的形成和發展來看,羅斯的三方福利供給體系研究比較宏觀,它只是對福利供給的簡單分類,在家庭、市場和國家提供福利時該如何發揮自己應有的功能并沒有做詳細的研究。伊瓦思的福利三角模型是在福利多元供給主體發揮功能的具體環境下形成的,這為多元福利理論提供了應用環境和操作條件。但是福利三角模型并不能應對整個復雜的福利供給體系,社會福利的供給主體隨著社會的發展或者福利資源的多樣化趨勢還需要不斷細化明確。而且在公務員醫療保障福利領域該如何進行多元化的福利供給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理論模型。
二、側重醫療資源供給實踐的研究
醫療資源具有稀缺性,隨著1998年開始的全國范圍內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進行,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要全部開始參加統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公務員的醫療保障資源在這一改革中也當然會受到沖擊。為擺脫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不足或者不可持續的問題,各國通過制定不同的政策,在供給主體和供給職能方面,各國專家學者也提出了不同的建議。
我國學者崔紅華(2008)對目前我國公共醫療資源供給現狀做出分析,公共醫療資源在醫療機構布局、醫療衛生條件改善、醫療衛生人力資源輸送以及政府財政支出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足,而公共醫療資源配置的過度市場化、非均衡化、低效率化和城鄉二元化則是背后的重要原因[3]。并提出政府應強化其在公共醫療資源供給問題上的主體責任以及改善公共醫療資源的供給手段。毛壽龍(2007)認為,一些國家過于強調發展以國家為主的社會政策,必然會加重國家的負擔,如果安排不當的話甚至還會減弱公務員的工作動機,以及降低公務員對個人和家庭責任的重視程度[4]。這就要求國家在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中扮演適度的購買者角色。崔紅華只看到市場介入的不足卻沒能認識到市場參與供給的好處,毛壽龍在否定強調政府責任的同時卻沒能提出其他供給主體的責任。可見國家在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中扮演的角色在當前還沒有定位好。
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建設雖然是以政府為責任主體,但并不意味著責任政府功能的發揮就可以替代或者忽略個人責任。鄭功成(2012)就認為德國自俾斯麥政府上臺以來,其國家的保障制度改革以保險項目為出發點,強調個人責任。公務員的社會保障也呈現出保險的特點,個人繳費,按比例報銷,這極大促進了公務員保障資源的供給,在減少政府財政壓力方面也發揮重大作用[5]。但是一味地增加個人責任也會給公務員個人造成壓力。個人該如何提供資源供給在我國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從組織單位的功能發揮來看,諾曼?弗林(Norman Flynn.1997)認為,通過組織結構關系的變革來控制組織的投入與產出是英國20世紀80年代公共部門的管理改革中主要正面經驗之一[6]。我國學者何文炯(2010)認為城鎮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后,公費醫療制度和勞保醫療制度同時廢止,公務員與企業職工一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鑒于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待遇與原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的保障待遇有較大的差距,國家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力爭“基本醫療保障水平降低但總體保障水平下降不多”[7]。補充醫療保險的建立在開始之初在解決醫療保障待遇差異和不公平方面發揮一定作用,但后期由于規定不統一,后來又出現適得其反的功效。
由于我國公務員的醫療保障具有國家財政的強力支持,再加上醫療保險業道德風險的存在,我國學者車剛(2005)認為,我國公務員的醫療保障重在以“病”為中心,而非以“人”為中心;以“治”為首要任務,而非以“防”為主要手段[8]。關于家庭、社區在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中的功能發揮,我國學者丁建定(2004)認為,當前我國各群體的醫療保障服務還呈現“碎片化”狀態,在基層社區沒有形成統一的制度性安排。在公務員醫療保障領域更是如此。因此,關于公務員的醫療保障資源供給就要由家庭和社區這些基層單位去實現了。
從這以上各位專家學者提出的實踐政策中可以發現,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的供給主體還是局限于國家、單位,對于公務員個人責任和基層的家庭社區功能的發揮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性規定。但是對于國家和單位的供給責任也沒能正確定位,以至于在公務員醫療保障改革實踐中造成醫療資源供給不足或者分配不均等諸多問題出現。因此,在研究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問題時還需要進一步明確各個供給主體的責任和角色定位。
三、側重分析視角的研究
關于醫療保障資源的供給問題,各位專家學者在研究這一問題時采用了不同的分析視角。我國學者余蕭(2013)認為,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已經形成了以公務員醫療保險制度(名義上劃歸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支撐的多軌制醫保制度體系,并基本實現了醫保全覆蓋。但是現行的多軌制醫療保險制度之間差異巨大,公平性問題突出,制約了醫保作用的發揮。他以公平視角為基礎,從“顯性公平”和“隱性公平”兩個維度出發,具體圍繞參保機會、醫保繳費、基金統籌與支出、保障范圍、給付水平、信息對稱性、附加成本支出、行政服務質量、醫療資源配置和實際保障效果等指標,基于文獻研究與實地研究兩種方法對公務員醫療保險制度等進行分析研究[9]。但是從公平的視角出發,只是重在強調資源分配的問題,并沒能解決資源供給不足的問題。
韓衍順、鄭真(2009)不但提出當前我國公共醫療資源投入供給不均,還強調醫療資源分配和利用效率低下。他們認為在不同群體包括公務員在內的醫療保障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有時甚至出現浪費。但是他們卻沒能明確界定醫療資源供給主體的責任,所以他們的研究還停留在發現問題而不能有效解決問題的階段。
徐煒(2011)站在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形成發展的高度,提出“我國當前多種醫療保險制度并存的格局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發展和群眾保障需求,束縛或阻礙了醫療保障的發展進程。”[10]他以江蘇為例,從經濟管理的角度出發,找出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供給體系各個參與主體的管理問題所在,并要求建立一整套制度來規范。他提出的建立制度訴求目前在中國特殊的國情下還無法實現。
所以,無論從公平還是效率抑或是制度建立的角度都只是一種滯后性的問題描述研究。在公務員醫療保障資源的供給研究中并不能起到預防性作用。所以在公務員醫療保障改革起步階段就應該從資源的多元化供給為切入點,并在明確各個供給主體職責的基礎上才能避免不公平、效率低或者制度漏洞等問題的出現。
四、結語
綜合國內外關于公務員醫療保障的研究可以發現,理論方面:多元福利理論起步較晚,實踐上尚不成熟。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福利需求呈現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多樣化發展趨勢。而公務員的醫療保障需求也一樣。20世紀90年代多元福利模型從歐洲向世界的蔓延,這種從人們的需求出發并迎合了當今社會的需要的理論在實踐中還有待完善。而且在公務員醫療保障福利領域該如何進行多元化的醫療福利供給目前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理論模型,所以這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在我國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建設中研究多元化的醫療保障資源供給問題對于建設完善的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和擴大多元福利模型在其他保障項目的運用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論建設性價值。
在研究實踐中,第一,眾多的專家學者在這一領域重在強調公務員醫療保障水平過高對政府造成的財政壓力,但是卻沒有過多地分析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在研究有關公務員醫療資源供給不足或醫療資源分配不公平時,大多學者是從減少對公務員的醫療資源供給角度研究而沒有從開源(多元化供給)這一角度出發。第二,對宏觀的公務員醫療保障的制度研究較多,而在微觀的參與主體方面研究得較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務員醫療保障體系科學建設的步伐。第三,研究視角過于狹窄和單一,目前大部分還停留在“公平”、“效率”等方面,沒能站在整個公務員龐大體系的高度和各個成員的需求多樣化的范圍去思考,這就造成研究的單調和乏味性,缺乏創新性。因此,在這一領域中,研究公務員醫療保障供給體系中的公務員個人、單位、社區家庭,以及國家等各個參與主體的責任和醫療資源供應中的角色定位對于解決公務員醫療保障轉型過程中的瓶頸問題具有鮮明和較強實踐性的意義。
參考文獻:
[1]彭華民.福利三角:一個社會政策分析的范式[J].社會學研究,2006(4):158.
[2]陳舒雯.取消公費醫療制度 重新定位政府角色――基于福利三角理論的分析[J].云南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3(18).
[3]崔紅華.公共醫療資源供給的政府缺失與改進[J].西安郵電學院學報,2008(2).
[4]毛壽龍.責任政府的理論及其政策意義[J].行政論壇,2007(2):5-11.
[5]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2.
[6]諾曼?弗林.公共部門管理[M].曾錫環,等,譯.北京:中國青年出版社,2004:224-225.
[7]何文炯.縮小社會醫療保障待遇的群體差異仍需探索[J].中國醫療保險,2010(3):32-33.
[8]車剛.中國與西班牙、韓國等國公務員醫療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J].衛生軟科學,2005(4):97.
【關鍵詞】服刑人員;醫療保障;健康權;完善措施
切實推行和實施服刑人員醫療保障制度,對指導服刑人員積極改造、順利回歸容入社會,促進監獄安全穩定和人權司法保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貴州省監獄局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一直致力于尋求服刑人員醫療保障的管理創新。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2013年全省監獄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終于納入商業保險的范圍,解決了服刑人員醫療的最基本問題。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問題,比如醫療保障水平不高、監督不到位等。筆者認為,在修改完善《監獄法》時,應明確將醫療保障列為罪犯的基本權利,同時修改相關的規章,就完善服刑人員醫療保障的問題做出更多的嘗試。
一、監獄服刑人員醫療保障的重要意義
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是指依照一定的標準建立起來的確保服刑人員身體疾病和心理疾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合理診治的一種機制,主要包括服刑人員能夠接受必要的醫藥治療、接受家屬的探視所給予的心靈撫慰,以及病犯家屬的知情權和幫助權。
(一)保障服刑人員的健康權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同時《監獄法》第七條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以及未被依法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因此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依法享有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健康權、人格權、財產權、文化教育權利等。其中,以維護身體和心理機能健康為內容的健康權就是服刑人員最重要的人權,醫療保障則是健康權的基本權能之一,國家當然有義務給予完整的保障。
(二)保護易感人群,提升社會衛生防疫水平
服刑人員尤其是有吸毒史的服刑人員在入獄前感染上各種疾病的幾率比平常人要高。服刑人員在入獄后混合居住,更加容易交叉感染,其中包括高傳染性疾病,因此如果疏于對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勢必會造成各種傳染病泛濫。可以說,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程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生活衛生水平和傳染病防治水平。
二、我省監獄醫療保障的現狀
目前,我省的監獄系統已經形成了由省中心醫院、監獄醫院、醫務室組成的三級醫療衛生網絡。由監獄醫療機構向服刑人員提供醫療保障的主要方式有:入監體檢、建立健康檔案、疾病診治、疾病預防與保健、保外就醫、開展健康教育等。
國家規定,服刑人員的醫療費用雖然一直是國家全額供給: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享受免費醫療,由監管場所向需要醫療服務的服刑人員直接提供或求助于社會醫院,所需費用由兩塊組成一部分來自于財政補貼,不足部分來自于監獄企業的經營收入,但是這必然帶來兩個嚴重的問題,一是醫療經費嚴重不足。一邊是國家財政撥款嚴重不足,另一邊是醫療費用飛速上漲,重大疾患增多,導致監獄方早已是不堪重負。二是服刑人員得到的醫療保障水平較低。我省監獄普遍存在醫務室醫療設施落后等。
正因為以上的種種問題,省監獄局為了解決全省監獄經費不足的問題也為了給服刑人員更好的醫療保障,將所有的服刑人員醫療納入了商業保險的范圍。此舉解決了以上兩個問題,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一是監督不到位。將所有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納為商業保險,可是如何監督?在目前來說并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二是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得不到有效保證。一種疾病可能有幾種治療方案,究竟選擇何種治療方案是服刑人員的權利,但是目前而言尚存在經費的障礙,所以很多情況下都是選擇最經濟實用的治療方式。
三、完善監獄服刑人員現行醫療保障機制的思考
(一)完善法規是實施服刑人員醫療保險保障的法制前提
1. 明確服刑人員醫療保險的標準。包括疾病的范圍、防控措施、重大疾病的診療以及服刑人員應該享有的醫療保障權利等。筆者認為,在現有的服刑人員醫療費用負擔統一交由商業保險,而其他配套機制尚未改革與完善的情況下,要想構建一個相對合理的服刑人員醫療標準需要以監獄所在地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水平相當,而且應該由監獄局來制定。
2.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獄醫療管理法規。關于監獄醫療管理法規的制定,筆者認為可以從監獄醫療機構的職責與醫療體系的構建、醫療設施及醫療資源以及針對服刑人員治療的特殊性保障措施和醫務人才的引進和培養等方面著手。
3.修訂完善《監獄法》對罪犯社會醫療保障問題的相關內容作明文規定。例如在《監獄法》中應進一步明確監獄的職責,把對服刑人員的醫療保障作為一項重要職責進行專項規定,使之與刑事訴訟法更加緊密結合。《國家賠償法》應該把違反服刑人員醫療標準的行為納入賠償范圍,并進行專項規定。
4.《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筆者建議取消罪犯保外就醫時需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的規定,應該以符合《監獄法》精神為主,保證法治的獨立性。同時可適當加重擔保人的責任。明確保外就醫的執行銜接機制。
[關鍵詞]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構建;路徑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難,看病貴”是當今最受關注,也是最棘手、最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牽涉多個領域,構成因素糾葛復雜。雖然對其改革路向眾說紛紜,但一致的觀點認為,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所在,形成一個覆蓋面廣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解開看病貴難題的第一把鑰匙。
經過長期的探索,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已從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退休人員逐步擴展到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截至2007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7983萬人,其中參保農民工人數為3131萬人①。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醫療保障能力和職工的健康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各項工作的扎實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制度框架及運行機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國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達到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合作醫療人口7.3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85.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總額為220億元,累計受益2.6億人次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現象的發生,對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穩定、保障廣大農民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從總體來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順利實施。但是也應該看到,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城鎮其他非從業居民尚未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隨著社會轉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風險的困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帶來的分配不均等,廣大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國務院專門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就開展試點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及組織實施辦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城鎮人口5.94億,占全國總人口的44.9%,其中就業人口2.94億,非就業人口3億。城鎮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約2.21億人(其中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4068萬人),占全體城鎮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萬人①。盡管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許多城鎮居民仍然徘徊在醫療保障體制之外。因此,構建健全完善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在實踐中推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就成了當前的應勢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在實現全民醫保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受到了廣大群眾的肯定和歡迎。但也應該看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畢竟還處于試點時期,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當中不斷加以完善。
1.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一項惠民工程,許多群眾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都持歡迎的態度,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許多試點地區并沒有實現全覆蓋,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之外。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許多已經參保的居民對城鎮居民醫保的真正內涵和一些具體細節也缺乏了解。部分群眾對報銷補償費用期望過高,對設立的起付線不了解,對醫療費分段計算補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對報銷程序還不是完全清楚。這就有待于各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把工作做實、做細,使廣大群眾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基礎上,積極踴躍地支持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2.統籌層次低,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局部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一般為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低,不僅不利于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于資金在全國范圍內調劑和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從保障水平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許多試點地區還是以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為主,最高報銷上限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今后,各試點地區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加大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的財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門診大病風險的同時,要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探索統籌解決城鎮居民門診費用問題的辦法。
3.監督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健全
從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個別定點醫療機構仍有開大處方、開用藥目錄之外的藥和不合理的大型檢查等情況,導致部分群眾獲得的補償金額降低,也導致了參保居民對醫保制度的誤解和不信任。個別定點醫療機構把門診病人轉化為住院病人,誘導病人過度消費醫療資源,造成參保居民住院費用增長。有的醫院審查不嚴,個別患者冒名頂替套取資金,嚴重侵害了參保居民的權益。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方面,也沒有建立包括基金運行分析制度、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和常規基金運行監督檢查制度在內的基金的收支監測預測預警系統,還沒有形成包括組織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監督、行政監督、業務監督、審計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在內的內外部雙重監督體制[1]。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障服務體系無論是在硬件建設和軟件建設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應該看到,這與廣大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許多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服務意識、醫療人員的業務素質還頗有微詞;就醫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鎮社區醫療服務機構還很薄弱,亟待加強。
當然,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今后,要加進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務。
三、新時期健全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被譽為“國民保健服務之父”的貝弗里奇曾經說過:病人因沒錢而拒絕醫療,這是任何文明社會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病有所醫,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是每一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總體來看,我國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應該認識到,這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需要我們以民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實踐當中不斷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1.加快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立法工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
近年來,盡管我國城鎮居民的醫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視,但畢竟還處于試點階段,許多措施和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開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障法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法》,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將之嚴格納入到我國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中,明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
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在政策設計上必須考慮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籌集多渠道、費用繳納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樣化、保險服務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籌集機制
首先要完善籌集機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應堅持“低繳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費能力與醫療待遇之間找到個平衡點。在實踐當中,一方面應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宣傳的力度,提高廣大居民參保繳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穩定的配套資金保障體制,將各級配套補助資金固定下來,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財政支持。同時,中央、省級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城鎮居民的財政補助力度,以實際行動促進和保證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其次要積極拓寬籌集渠道。在將政府財政撥款和救助以及城鎮居民繳費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同時,應不斷在實踐中拓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積極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斷充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體制
應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嚴謹長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進高效的管理網絡,構成科學簡約、調控靈敏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以實現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調控靈敏、服務周到的管理目標。在組織管理方面,受經濟條件限制,我國廣大縣級城市可以借鑒河南舞鋼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借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個現實性的制度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較大的城市和條件具備的地區,應該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專門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同時加強對制度運行的社會監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2]。
(3)規范運行機制
首先要合理確定參保范圍,明確保障重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主要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中的廣大城鎮居民。在保障的重點方面,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應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層次和級別的保障標準。其次要科學制定費用支付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科學合理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以確保支付待遇與繳費水平相適應,做到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學的醫療保障評價系統。針對醫療保障的運行特點確定一套全面、科學的評價指標,對參保情況、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醫療機構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等進行深度研究和評價,以便為制度的進一步實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3]。積極發揮社區醫療保障制度平臺的作用,依托社區平臺,建立醫保機構同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聯系制度,為廣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要加快社區醫療體制的創新,形成社區醫療服務、專業醫療服務和綜合性醫療服務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網絡[4]。通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調整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結構、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要想健康發展,在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政策的同時,還要積極推動醫療衛生、藥品流動體制改革。這三個方面同時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今后我國衛生事業的長遠發展,它們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缺一不可。在醫療服務市場上,要把供需雙方由“信息不對稱”變為“信息對稱”,增強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與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能力,提高其選擇的主動性;通過建立醫藥專營制度,逐步實行醫、藥經營分離,減少藥品流通環節;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打破醫藥不分的壟斷體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
5.建立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衛生扶貧工作
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當中,要把對城鎮特別困難人員的醫療救助作為促進城鎮居民衛生保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把經濟扶貧與衛生扶貧合理結合起來。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專項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基金,交由當地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過成立基金會,由專門機構負責進行運營。通過此項基金,對符合醫療救助的對象進行適當救助,以使比較困難的城鎮居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繳費參保、減免醫療費用、建立社會福利醫院及實行定額補助等辦法解決。同時,要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辦法[5]。總之,要把醫療救助計劃與整個醫療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城鎮困難居民群體因病返困、因病致窮,避免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振平.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初探[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7(10):p677~678.
[2]許勇勝.關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管理的探討[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1):p35.
[3]鄭秉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攻堅[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5.p79.
關鍵詞: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構建;路徑
一、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難,看病貴”是當今最受關注,也是最棘手、最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牽涉多個領域,構成因素糾葛復雜。雖然對其改革路向眾說紛紜,但一致的觀點認為,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所在,形成一個覆蓋面廣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解開看病貴難題的第一把鑰匙。
經過長期的探索,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已從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退休人員逐步擴展到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截至2007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7983萬人,其中參保農民工人數為3131萬人①。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醫療保障能力和職工的健康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各項工作的扎實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制度框架及運行機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國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達到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合作醫療人口7.3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85.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總額為220億元,累計受益2.6億人次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現象的發生,對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穩定、保障廣大農民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從總體來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順利實施。但是也應該看到,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城鎮其他非從業居民尚未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隨著社會轉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風險的困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帶來的分配不均等,廣大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國務院專門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就開展試點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及組織實施辦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城鎮人口5.94億,占全國總人口的44.9%,其中就業人口2.94億,非就業人口3億。城鎮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約2.21億人(其中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4068萬人),占全體城鎮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萬人①。盡管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許多城鎮居民仍然徘徊在醫療保障體制之外。因此,構建健全完善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在實踐中推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就成了當前的應勢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在實現全民醫保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受到了廣大群眾的肯定和歡迎。但也應該看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畢竟還處于試點時期,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當中不斷加以完善。
1.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一項惠民工程,許多群眾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都持歡迎的態度,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許多試點地區并沒有實現全覆蓋,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之外。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許多已經參保的居民對城鎮居民醫保的真正內涵和一些具體細節也缺乏了解。部分群眾對報銷補償費用期望過高,對設立的起付線不了解,對醫療費分段計算補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對報銷程序還不是完全清楚。這就有待于各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把工作做實、做細,使廣大群眾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基礎上,積極踴躍地支持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2.統籌層次低,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局部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一般為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低,不僅不利于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于資金在全國范圍內調劑和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從保障水平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許多試點地區還是以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為主,最高報銷上限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今后,各試點地區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加大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的財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門診大病風險的同時,要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探索統籌解決城鎮居民門診費用問題的辦法。
3.監督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健全
從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個別定點醫療機構仍有開大處方、開用藥目錄之外的藥和不合理的大型檢查等情況,導致部分群眾獲得的補償金額降低,也導致了參保居民對醫保制度的誤解和不信任。個別定點醫療機構把門診病人轉化為住院病人,誘導病人過度消費醫療資源,造成參保居民住院費用增長。有的醫院審查不嚴,個別患者冒名頂替套取資金,嚴重侵害了參保居民的權益。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方面,也沒有建立包括基金運行分析制度、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和常規基金運行監督檢查制度在內的基金的收支監測預測預警系統,還沒有形成包括組織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監督、行政監督、業務監督、審計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在內的內外部雙重監督體制[1]。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障服務體系無論是在硬件建設和軟件建設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應該看到,這與廣大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許多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服務意識、醫療人員的業務素質還頗有微詞;就醫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鎮社區醫療服務機構還很薄弱,亟待加強。
當然,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今后,要加進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務。
三、新時期健全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被譽為“國民保健服務之父”的貝弗里奇曾經說過:病人因沒錢而拒絕醫療,這是任何文明社會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病有所醫,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是每一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總體來看,我國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應該認識到,這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需要我們以民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實踐當中不斷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1.加快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立法工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
近年來,盡管我國城鎮居民的醫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視,但畢竟還處于試點階段,許多措施和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開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障法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法》,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將之嚴格納入到我國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中,明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
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在政策設計上必須考慮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籌集多渠道、費用繳納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樣化、保險服務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籌集機制
首先要完善籌集機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應堅持“低繳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費能力與醫療待遇之間找到個平衡點。在實踐當中,一方面應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宣傳的力度,提高廣大居民參保繳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穩定的配套資金保障體制,將各級配套補助資金固定下來,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財政支持。同時,中央、省級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城鎮居民的財政補助力度,以實際行動促進和保證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其次要積極拓寬籌集渠道。在將政府財政撥款和救助以及城鎮居民繳費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同時,應不斷在實踐中拓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積極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斷充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體制
應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嚴謹長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進高效的管理網絡,構成科學簡約、調控靈敏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以實現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調控靈敏、服務周到的管理目標。在組織管理方面,受經濟條件限制,我國廣大縣級城市可以借鑒河南舞鋼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借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個現實性的制度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較大的城市和條件具備的地區,應該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專門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同時加強對制度運行的社會監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2]。
(3)規范運行機制
首先要合理確定參保范圍,明確保障重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主要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中的廣大城鎮居民。在保障的重點方面,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應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層次和級別的保障標準。其次要科學制定費用支付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科學合理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以確保支付待遇與繳費水平相適應,做到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學的醫療保障評價系統。針對醫療保障的運行特點確定一套全面、科學的評價指標,對參保情況、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醫療機構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等進行深度研究和評價,以便為制度的進一步實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3]。積極發揮社區醫療保障制度平臺的作用,依托社區平臺,建立醫保機構同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聯系制度,為廣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要加快社區醫療體制的創新,形成社區醫療服務、專業醫療服務和綜合性醫療服務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網絡[4]。通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調整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結構、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要想健康發展,在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政策的同時,還要積極推動醫療衛生、藥品流動體制改革。這三個方面同時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今后我國衛生事業的長遠發展,它們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缺一不可。在醫療服務市場上,要把供需雙方由“信息不對稱”變為“信息對稱”,增強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與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能力,提高其選擇的主動性;通過建立醫藥專營制度,逐步實行醫、藥經營分離,減少藥品流通環節;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打破醫藥不分的壟斷體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
5.建立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衛生扶貧工作
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當中,要把對城鎮特別困難人員的醫療救助作為促進城鎮居民衛生保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把經濟扶貧與衛生扶貧合理結合起來。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專項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基金,交由當地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過成立基金會,由專門機構負責進行運營。通過此項基金,對符合醫療救助的對象進行適當救助,以使比較困難的城鎮居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繳費參保、減免醫療費用、建立社會福利醫院及實行定額補助等辦法解決。同時,要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辦法[5]。總之,要把醫療救助計劃與整個醫療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城鎮困難居民群體因病返困、因病致窮,避免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振平.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初探[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7(10):p677~678.
[2]許勇勝.關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管理的探討[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1):p35.
[3]鄭秉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攻堅[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5.p79.
關鍵詞: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構建;路徑
Abstract:Theestablishment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sanimportantmeasuretoachieveuniversalhealthinsuranceandsocietyharmonization.Takingthebackgroundofthe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astheentrypoint,andonthebasisofsurveyingandanalyzingthecurrentproblems,theauthorputsforwardtheroutechoiceinconstructingandperfectingurbanresidents’medicalsecuritysysteminthenewperiod.
Keywords:urbanresident;medicalsecurity;construction;route
一、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背景分析
“看病難,看病貴”是當今最受關注,也是最棘手、最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之一,牽涉多個領域,構成因素糾葛復雜。雖然對其改革路向眾說紛紜,但一致的觀點認為,醫療保障體系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所在,形成一個覆蓋面廣的醫療保障體系是解開看病貴難題的第一把鑰匙。
經過長期的探索,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目前我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已從城鎮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退休人員逐步擴展到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截至2007年底,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7983萬人,其中參保農民工人數為3131萬人①。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在提高醫療保障能力和職工的健康水平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各項工作的扎實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制度框架及運行機制已基本形成。截至2007年底,全國開展新農合的縣(市、區)達到2448個,占全國總縣(市、區)的85.53%,參加合作醫療人口7.3億,占全國農業人口的85.7%。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總額為220億元,累計受益2.6億人次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避免了“小病扛,大病拖”現象的發生,對統籌城鄉發展、促進農村穩定、保障廣大農民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從總體來講,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順利實施。但是也應該看到,包括中小學生在內的城鎮其他非從業居民尚未被納入社會醫療保險范圍。隨著社會轉型的日益加快、疾病風險的困擾和經濟體制改革過程帶來的分配不均等,廣大城鎮居民對醫療保障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此背景下,2007年國務院專門頒布了《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就開展試點的目標、任務、基本原則、主要政策及組織實施辦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有城鎮人口5.94億,占全國總人口的44.9%,其中就業人口2.94億,非就業人口3億。城鎮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約2.21億人(其中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有4068萬人),占全體城鎮人口的37%,比上年增加6319萬人①。盡管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我們也清楚地看到,許多城鎮居民仍然徘徊在醫療保障體制之外。因此,構建健全完善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在實踐中推動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的健康發展,就成了當前的應勢之需,也是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二、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城鎮居民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在實現全民醫保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受到了廣大群眾的肯定和歡迎。但也應該看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畢竟還處于試點時期,難免會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們在實踐當中不斷加以完善。
1.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宣傳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作為一項惠民工程,許多群眾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都持歡迎的態度,但由于宣傳力度不夠,許多試點地區并沒有實現全覆蓋,一些居民依然徘徊在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之外。從另一個方面來看,許多已經參保的居民對城鎮居民醫保的真正內涵和一些具體細節也缺乏了解。部分群眾對報銷補償費用期望過高,對設立的起付線不了解,對醫療費分段計算補助也不熟悉,尤其是對報銷程序還不是完全清楚。這就有待于各試點地區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把工作做實、做細,使廣大群眾在真正了解、熟悉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基礎上,積極踴躍地支持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工作。
2.統籌層次低,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
在局部試點地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一般為縣、市級統籌。統籌層次低,不僅不利于進一步分散風險,也不利于資金在全國范圍內調劑和發揮更大的互助共濟作用。從保障水平來看,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許多試點地區還是以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為主,最高報銷上限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今后,各試點地區應隨著經濟的發展,加大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的財政投入力度,在化解住院和門診大病風險的同時,要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探索統籌解決城鎮居民門診費用問題的辦法。
3.監督管理機制要進一步健全
從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監督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在支出管理方面,個別定點醫療機構仍有開大處方、開用藥目錄之外的藥和不合理的大型檢查等情況,導致部分群眾獲得的補償金額降低,也導致了參保居民對醫保制度的誤解和不信任。個別定點醫療機構把門診病人轉化為住院病人,誘導病人過度消費醫療資源,造成參保居民住院費用增長。有的醫院審查不嚴,個別患者冒名頂替套取資金,嚴重侵害了參保居民的權益。在醫療保險基金的給付方面,也沒有建立包括基金運行分析制度、運行情況通報制度和常規基金運行監督檢查制度在內的基金的收支監測預測預警系統,還沒有形成包括組織監督、民主監督、制度監督、行政監督、業務監督、審計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在內的內外部雙重監督體制[1]。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需進一步完善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近年來,各地醫療保障服務體系無論是在硬件建設和軟件建設方面都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也應該看到,這與廣大城鎮居民的醫療需求還有一定的差距。許多群眾對醫療機構的服務意識、醫療人員的業務素質還頗有微詞;就醫環境需要改善,尤其是城鎮社區醫療服務機構還很薄弱,亟待加強。
當然,這些措施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今后,要加進一步努力打造健全的服務體系,為廣大群眾提供省心、放心、舒心的服務。
三、新時期健全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路徑選擇
被譽為“國民保健服務之父”的貝弗里奇曾經說過:病人因沒錢而拒絕醫療,這是任何文明社會都不相容的。保障每一個公民病有所醫,享受基本的醫療保障是每一個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總體來看,我國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探索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應該認識到,這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作,是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需要我們以民為本,因地制宜,多方努力,在實踐當中不斷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健康、有序發展。1.加快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立法工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完備的法律框架
近年來,盡管我國城鎮居民的醫保工作日益受到重視,但畢竟還處于試點階段,許多措施和制度還不夠健全和完善,城鎮居民醫保工作的開展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社會保障法是關系國家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就沒有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我國應制定統一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法》,并以此為依據制定相應的新型配套的政策和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定地位,并將之嚴格納入到我國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之中,明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
2.建立健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
作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顯得尤為重要。在政策設計上必須考慮各方承受能力,做到“基金籌集多渠道、費用繳納低水平、待遇保障多樣化、保險服務便捷化”。
(1)形成合理的籌集機制
首先要完善籌集機制。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應堅持“低繳費、廣覆蓋”的原則,在繳費能力與醫療待遇之間找到個平衡點。在實踐當中,一方面應加大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宣傳的力度,提高廣大居民參保繳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穩定的配套資金保障體制,將各級配套補助資金固定下來,為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提供財政支持。同時,中央、省級要加大對貧困地區和貧困城鎮居民的財政補助力度,以實際行動促進和保證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其次要積極拓寬籌集渠道。在將政府財政撥款和救助以及城鎮居民繳費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的同時,應不斷在實踐中拓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積極引導社區經濟、企業、慈善機構、外資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不斷充實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
(2)健全管理體制
應建立健全嚴格規范的管理制度、嚴謹長效的管理方法、便捷有序的管理流程和先進高效的管理網絡,構成科學簡約、調控靈敏的醫療保障管理體系,以實現保障到位、基金平衡、調控靈敏、服務周到的管理目標。在組織管理方面,受經濟條件限制,我國廣大縣級城市可以借鑒河南舞鋼市的管理模式,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借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這個現實性的制度體系進行監督和管理。較大的城市和條件具備的地區,應該建立起相對獨立的、專門的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同時加強對制度運行的社會監督。在基金管理方面,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范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2]。
(3)規范運行機制
首先要合理確定參保范圍,明確保障重點。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范圍主要是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中的廣大城鎮居民。在保障的重點方面,由于我國當前生產力整體上還不夠發達,且經濟發展呈現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所以應因地制宜,確定不同層次和級別的保障標準。其次要科學制定費用支付標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科學合理的醫療費用支付方式,以確保支付待遇與繳費水平相適應,做到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和制度的平穩運行。再次,要建立一套科學的醫療保障評價系統。針對醫療保障的運行特點確定一套全面、科學的評價指標,對參保情況、基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醫療機構的服務、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醫療衛生資源的配置等進行深度研究和評價,以便為制度的進一步實施指明方向。
3.健全完善城鎮社區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服務體系要按照管理社會化、服務人性化的原則,建立功能齊全、結構合理、運轉有效、簡捷方便的醫療保障服務網絡[3]。積極發揮社區醫療保障制度平臺的作用,依托社區平臺,建立醫保機構同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聯系制度,為廣大居民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要加快社區醫療體制的創新,形成社區醫療服務、專業醫療服務和綜合性醫療服務相配套的布局合理、分工協作的醫療服務網絡[4]。通過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進一步調整城市衛生服務體系的結構、功能、布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以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衛生服務需求,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4.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加快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要想健康發展,在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政策的同時,還要積極推動醫療衛生、藥品流動體制改革。這三個方面同時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今后我國衛生事業的長遠發展,它們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缺一不可。在醫療服務市場上,要把供需雙方由“信息不對稱”變為“信息對稱”,增強患者對醫療服務質量與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能力,提高其選擇的主動性;通過建立醫藥專營制度,逐步實行醫、藥經營分離,減少藥品流通環節;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的制度,打破醫藥不分的壟斷體制,合理控制醫藥費用水平。
5.建立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加強衛生扶貧工作
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制度是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當中,要把對城鎮特別困難人員的醫療救助作為促進城鎮居民衛生保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把經濟扶貧與衛生扶貧合理結合起來。在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建立專項城鎮居民醫療救助基金,交由當地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和使用,也可以通過成立基金會,由專門機構負責進行運營。通過此項基金,對符合醫療救助的對象進行適當救助,以使比較困難的城鎮居民獲得基本的醫療保障。在救助方式上,可采取繳費參保、減免醫療費用、建立社會福利醫院及實行定額補助等辦法解決。同時,要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救助管理辦法[5]。總之,要把醫療救助計劃與整個醫療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防止城鎮困難居民群體因病返困、因病致窮,避免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促進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振平.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初探[J].中國衛生事業管理,2007(10):p677~678.
[2]許勇勝.關于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安全管理的探討[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7(1):p35.
[3]鄭秉文.社會保障體制改革攻堅[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5.p79.
關鍵詞:醫療保障,支出分配,互齊,大病
一、醫療保障與養老保障的性質差異
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三個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我國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所必須首先解決的三個基本問題。像養老保險一樣,過去幾十年間,我國對醫療保險采取了“統包統攬”和“實報實銷”的辦法,就業與醫療保險高度重合,“現收現付”、“成本列支”,為廣大在職人員特別是國企職工提供了十分完善的國家醫療福利制度。隨著經濟體制轉軌,企業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成本核算制要求企業從社會責任中解脫出來,同時也使企業擺脫苦樂不均的實際狀況,醫療保險逐步走向社會化。
我國在醫療保險改革中,借鑒養老保險改革的成功經驗,以“兩江”等地試點為基礎,逐步推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國家與企業和個人三者負擔相結合的醫療保險制度。這樣—個醫療保險制度,比之原有的國家統包統攬,有利于企業與社會責任分開。但現行的醫療保險制度仍然沒有解決醫保的核心問題,主要表現在醫藥費用的控制機制尚未形成和醫療保險的保障作用不充分兩個方面。這兩個問題不從根本上得到解決,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就不能實現其應有的功能。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壓療保險制度的性質完全不同于養老保險。
首先,疾病難以預測。雖然,疾病發生概率一般與年齡成正比,但個人疾病的實際發生特B提大病發生,具有難以預測的特定規律。無論是老年人還是年輕人甚至是少年兒童,一旦重病大病纏身,其費用劇增,不以個人收入多少、有無收入相聯系。所以,如果說養老是人人在法定年齡都必然享受的“待遇”,具有個體可預測性,醫療和疾病則對每個人的“概率”相差很大,這決定了醫療保險的目的在于防止“意外”。疾病及其醫療保險的這個特性決定了醫療保險不宜實行個人賬戶制。因為:第一,將一部分資金存人個人賬戶的直接目的是保證個人的未來使用,是將收入作時間再分配,但醫療保險賬戶基本上是一部分人不使用或很少使用,而另一部分人不夠使用。第二,個人賬戶中無余額面發生疾病時,不可能不就醫,醫院不可以不接受病人。病人沒錢也要就醫,醫院也得給予診治,其結果是個人賬戶形同虛設。當然,現實中少數醫院拒絕接受無錢病人,切實起到了“約束”就醫的作用,但這恰恰是極不合理的事實,有悖于醫療保障的初衷。第三,個人賬戶余額如何處理。家人或親屬繼承實際上是一種就醫權的繼承,也是一種更好醫療保障條件的繼承,顯然不是一種財產繼承,作為就醫權的繼承不符合社會公平分配的基本準則,造成公民權力的不平等。
其次,醫療保險作為針對防病治病的措施,屬于支出范疇,相比之下,養老保險則是一種收入再分配。養老保險作為收入再分配建立個人賬戶,是基于個人收入的時間再分配,或者說是一種社會強制“儲蓄”。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當然歸存款人,其財產權也自然可以繼承。醫療保險的核心在于防止意外,而這種意外的防范對個人來講,如果一旦發生,有時即便是在有正常收入期間也是無法承受的。所以,醫療保險的重點在于以“眾人”力量化解個人“風險”,并不存在收入儲蓄的概念,而是在計算疾病發生概率的基礎上,“眾人繳稅”用于保障“眾人”,不應當是一種個人返還。如果存在返還的概念,也僅僅是一種總體返還。對個人講,能夠不返還應當是一種幸運。現實采取個人賬戶的做法,看似一種管理方法,而且似乎有利于個人看到既得利益,但由于其在性質上仍然是一種個人在不同時期的自我保障,其性質和保障程度顯然有違于醫療保障的本意。
最后,某些疾病如職業病、工傷、傳染病及其防治具有特殊性。職業病和工傷都是因工作而遭受的傷害,性質上屬于“因公”,其保障可在社會保險中單列,也可在疾病或醫療保險中單列。無論采取何種單列方法,對職業病和工傷都應全額提供保障,不存在繳費和自費比例問題,企業或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和工傷醫療承擔全部費用責任。傳染病雖然沒有“因公”問題,但傳染病的“外部非經濟性”十分明顯,屬于社會強制治療和隔離治療范疇,個人無權選擇是否接受治療。所以,對傳染病也不存在個人賬戶是否“有錢”的問題。換言之,對傳染病患者而言,接受治療既是義務也是對社會的支持;對傳染病而言,其治療是社會的責任,屬于公共品范疇,資金應當由政府全額提供。
簡言之,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不應參照養老保險制度,而應在“支出分配”的基礎上,以互濟為思路、以統籌為方法、以大病為重點,人人參與,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分擔費用,取消個人賬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
二、醫療保障的基本原則和模式
世界上大約有129個國家建立了醫療保障制度,其中,93個國家(約占72%)采取社會保險方式,30個國家(約占23%)采取企業負擔的方法,僅6個國家(約占5%)采取社會救助或其他保障制度。不同形式、不同內容、不同程度的醫療保障制度在各國為其人民的疾病和就醫提供了安全和便利,使人民免去后顧之憂。
醫療保障關系到全體人民的健康水平,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醫療保障以人民健康為目標,努力創造一個人人“病有所醫”、“互助互濟”,國家集體個人費用分擔,醫療費用控制機制良好的疾病就醫保障制度。顯然,要在幾十年實報實銷、沒有積累的基礎上,建立這樣一種較為完善的醫療保障制度,不僅需要一個過程而且確實不是一件容易之事。我國醫療保障制度事實上難以在一個不太短的時間內實現國家福利提供制度。所以,建立我國醫療保障制度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其一,醫療保險的原則。醫療保障的提供可以通過國家福利,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進行,從我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水平看,即便在城鎮也不可能提供國家福利醫療,同時,國家福利醫療還存在“大鍋飯”和浪費伺題。所以,醫療保險只能是我國能夠考慮和選擇的惟一模式。醫療保險的最大優點在于強化社會、企業和參保個人的共同責任,強調參保人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能夠調動大多數人的積極性,化解風險,從而達到提高醫療保障程度的目的。
其二,社會統籌、互助互濟的原則。醫療保險在運行中應堅持社會統籌,依法統籌,如果沒有統籌,而由各個企業或行業分散管理各自運行,其結果只能是此保彼不保,一企業或行業得到正常甚至較高水平的保障,另一企業則可能根本無法實施正常的醫療保障。疾病特別是大病發生的特點表明,社會統籌的范圍越大,基金相互調劑的余地也越大,就越是能夠發揮醫療社會保險的特定功能。從醫療保險具有的互助互濟的特有屬性看,堅持統籌,保證統籌范圍達到相當的規模,有利于醫療保險制度在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參保人得到更好的保障。
其三,大病保障為主的原則。醫療保險不一定面面俱到,從參保人的動機、風險和要求看,大病顯然是風險最大和最需要得到保障的標的。但現有實踐中往往出現相反的狀況,小病保險的問題不大,大病卻常常得不到保障,表面上看似乎是由于資金問題,因為小病費用少,支付壓力輕,易于得到解決。大病卻正好相反。實際上,這既是指導思想問題,也是統籌范圍過小的必然結果;指導思想上以資金總量作為解決保障程度的衡量標準,雖然有資金問題,但分散的小額資金匯集起來就是大額資金。本來可以解決的多個小病保險就可以用于解決一個或兩個大病保險。盡管從“宏觀”上看,解決的資金量是相同的,但解決的問題性質是截然不同的。小病小額資金的風險易于被多數人消化,大病大額資金的風險雖然集中在少數人身上,似乎“以少數人利益犧牲了大多數人利益’’,但這種由少數人承擔的風險是這些少數人所無法依靠自身力量化解的。依靠大多數的幫助解決少數人的大困難,這正是醫療保險的原則和實質所在。所以,一定要“把資金投向少數大病患者”,而不是人人都具有一定數額的小病醫療費報銷權。
三、城鎮醫療保障方案的實施
1.基金籌集
資金是醫療保障得以有效實施的基本保證。我國現行的城鎮醫療保險金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籌集,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剔除個人賬戶上述已討論外,資金籌集的基本辦法是合理的,但需補充考慮以下三個問題。
其一是職工家屬如何在享受醫療保障的同時承擔繳費義務。長期來,我國醫療保障制度中對職工家屬一直實行“職工掛靠制”,即在企業實行勞保、在單位團體和機關實行公費醫療的情況下,家屬按職工醫療享受比例的半數同等享有。形象地講,家屬是企業和單位的“半個職工”。顯然,家屬與企業和單位相聯系的做法與市場經濟的要求是完全相背的。由于歷史的原因,職工家屬醫療的現行辦法仍然無法解除與企業和單位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其解決的辦法是采取逐步走向社會化。具體講,近期內可考慮將家屬醫療的權利和責任結合起來,即在職工繳費的同時,凡是申報家屬醫療的,應同時交納家屬醫療保險金,其費率標準可有A、B兩種選擇。其中,A類與職工相同,其繳費自然也相同。B類為職工半數享受,其繳費也為職工繳費的半數,可由繳費人自行選擇繳費和享受標準。建立職工家屬醫療保險繳費制度后,一方面將職工家屬繳費和享受的權利與義務掛鉤,另一方面也為今后建立獨立與勞動保險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提供了條件。
其二是各級政府在醫療保障方面責任的明晰化。從許多國家醫療保障實踐看,個人交納的醫療保險基金常常不能完全滿足醫療費用的需求,這必然要求各級政府在醫療費用分擔方面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講是要求政府通過預算每年向醫療保障領域提供資金。如1996~1997年英國政府用于健康和社會服務的預算支出占整個政府支出的17%。而用于疾病和健康照顧的開支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例1996年歐洲國家平均達到27%左右。我國對醫療保障開支長期未能“顯化”,夾雜在企業成本和行政事業單位的綜合預算撥款中,隨著政府預算制度改革和部門預算的編制,這種情況會得到改觀。政府撥款應主要用于疾病預防如各種預防針藥、兒童體檢、傳染病治療、鰥寡孤獨和無業人員疾病治療、先天無勞動能力者和特殊成員如聾盲啞等殘疾人疾病治療,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定額補助以及當社會保險基金出現赤字時給予的專項補助等。
其三是現行基金籌集比例能否滿足需要。分析近幾年醫療開支和醫療保險籌資情況,從理論模式看,醫療開支需要=資金籌集量=個人繳費企業單位繳費政府專項和定額補助基金調劑額。從實踐中看,醫療保障基金雖然也存在越多越好的問題,但現有保障基金存量并不算少,關鍵在于個人賬戶對基金起到了分散的作用。2003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890億元,支出654億元,年末個人賬戶基金滾存結余積累291億元,統籌基金滾存結余379億元。
2.費用分擔
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的目的在于當醫療保險繳費人發生疾病、需要治療時,為其提供必要的醫療費用支付。但同時應當指出兩點:第一,繳費人由于按工資收入水平的一定百分比繳費,因而每個人交納的醫療保險金絕對額存在數量上的差異,但只要繳費人確實履行了繳費義務,則其在享受醫療保險給付時就不應再有任何差異。第二,繳費人由于生病和未生病,生大病和生小病的不同,則在享受醫療保險給付時應當具有差別對待。這兩個問題,前者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雖然每個人的能力有大小,但比例繳費制表明繳費人盡到了義務,所以不應有享受權利的差異。后者是生病給付需要的差異,所以因不同的疾病應當具有享受比例的差異。
此外,為促進醫療費用的節約使用,防止“無病”、“小病大養”的問題,繳費人在享受醫療保險給付的同時應當自行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繳費人在就醫時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用也是“繳費”的繼續和另一種表現形式。之所以要將繳費分成“事前”和“事后”兩個部分,既是由于疾病和醫療保障表現在每個人身上的“概率”相差太大,“事前”繳費與“事后”繳費相結合有利于合理分擔費用,體現權利與義務的一致,也是為了在控制醫療費用方面設立適當的控制機制,促進節約使用醫療資源。
關于在職人員應承擔的費用。在職人員是醫療保險繳費的主體。目前職工醫療保險自負率約為10%,即全部醫療費用開支的90%有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承擔,個人僅負擔10%。這樣一個比例由于職工個人承擔比例過低,實際上并未起到制約醫療費用開支規模的作用,或者說約束機制并不明顯。同時,由于一部分地區尚未完全實行統籌包括未對退休工人實行統籌,因而一方面小病的費用約束機制作用不明顯。另一方面當出現大病時其保障作用有經常受到沖擊,許多藥物無法報銷、沒有資金拖欠報銷、缺乏資金報銷比例過低等情況時有發生。很顯然,小病約束不明顯,醫療費用降不下來。大病出現時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也必然受到影響。所以,糾正這一情況兩一個必要措施是在適度提高小病個人承擔比例的同時,通過節約醫療費用達到提高大病保障能力。例如,職工小病自行承擔比例提高為25%-30%,大病則自行承擔5%-10%。
關于職工家屬應承擔的費用。計劃體制下,國家通過企業對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保險實行統包統攬,職工家屬跟隨職工本人按一定百分比同時享受勞保醫療或公費醫療。其結果是將職工與家屬連接在一起,將就業與保障連接在一起,未就業者反而缺乏保障,嚴重背離了社會保障的初衷。在社會保障社會化的大趨勢下,職工家屬的醫療保障顯然應當與職工的醫療保險分開。職工家屬作為非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當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范疇,其資金應當來源于政府財政。而職工本人的醫療保障則屬于勞動保險或社會保險的一部分,與就業相聯系,其資金來源于職工本人的繳費和企業或單位等用人部門的繳費。
問題在于,從過去職工家屬從屬于職工本人的醫療報銷制度,向職工本人與家屬分開的醫療保障制度過渡,事實上需要一個過渡期。因此,可考慮分兩個階段逐步實現。
第一階段,以5年左右的時間,仍然將職工家屬的醫療保障放在職工醫療保險一起,同時調整資金來源和報銷比例。資金來源方面,過去是個人承擔了50%,企業承擔另50%,現應當逐步調整和減輕企業承擔部分如企業改為承擔25%,另25%由政府承擔。報銷比例方面可考慮增加職工選擇因素,即給予職工家屬的醫療保障以繳費和不繳費,相應地事受不同報銷比例的選擇。如果職工選擇為家屬保持原有狀況,則仍按原辦法執行,不再繳費同時報銷比例為職工的50%。若按上述職工小病自費25%~30%,大病自費5%-10%計算,家屬則按小病自費50%-60%,大病自費10%-20%報銷。職工也可以選擇為家屬繳費的辦法,即按現行職工繳費辦法(包括企業為職工的繳費)為家屬按月繳費,則該職工家屬可享受與職工相同的醫療報銷比例。這樣做的優點在于,一方面沒有增加職工負擔,另一方面又為今后對家屬醫療社會保障的改革提供基礎和適應性。
第二階段,過渡期完成后,將職工家屬醫療保障從職工醫療保險中獨立出來,建立獨立運行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費用選擇可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收入水平制訂若干個繳費和報銷比例等級,非個人承擔部分NU全部由政府承擔。管理上則實行社會化,由指定的公共部門負責資金籌集和資金賬戶劃轉,同時該部門還應會同醫療單位(如醫療管理委員會)確定可報銷藥品的范圍,小病和大病的界限,以及一些特殊情況的處理和接受申述等等。
關于退休人員應承擔的費用。現有的退休人員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為社會已經做出子自己的貢獻。但由于我國醫療保障的特殊歷史形成了沒有積累的歷史事實,而且,老年人患病幾率提高,又由于與我國歷史上的財政“大鍋飯”相適應,常年實行低工資制度,使得他們的退休工資也相對處于低水平狀態。所以,對退休工人的醫療保障應采取保護政策,盡量減少他們的個人負擔。其解決辦法是:第一,在“老人老辦法”的指導思想下,對現有退休人員仍然由國家包下來,基本實報實銷。第二,考慮到職工本人承擔一部分醫療費的事實和減輕國家負擔的需要,也可考慮由退休人員承擔一小部分的醫療費用。建議的自費比例是小病10%,大病免費。第三,對一部分經濟效益十分差,甚至有些已經破產的企業退休職工,其醫療費用資金來源除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基金外,一可考慮破產企業的清算資金中必須有一部分用于醫療保險基金,二可在國有資產部分變現為養老基金的同時,拿出一部分用于醫療保險基金。
3.不同類型疾病的差別政策
疾病分為長期疾病和短期疾病兩種,一般來講,在相對意義上短期疾病是指“小病”,患者出現身體不適,在確診未有嚴重疾病的情況下經過治療短期內恢復健康。無論對社會還是對個人都不能忽視對“小病”的治療,“小病’:在得到良好治療的情況下有利于患者的長期健康,反之,“小病”的長期積累將不利于身體健康,甚至轉換成“大病”。
從醫療保障看,疾病的長期患者與短期患者則具有質的差異。長期患者健康水平差,身體狀況難以適應許多工作的要求,有時甚至根本不能工作,因而長期疾病患者的收入水平受到很大的影響。同時在收入降低或無法保證的情況下反而增加藥費、診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營養費等方面的支出,以至于家庭基本生活常常得不到保證。事實上,長期疾病患者也往往是“大病”患者。必須強調,“大病”患者和長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庭負擔沉重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理所當然地應成為醫療保障的重點。
對長期疾病的醫療保障應由醫療、醫療照顧和營養補貼三部分組成。長期疾病患者精神和身體都經受極大的痛苦,財政開支巨大,存在較大的生命危險,經常還要給家庭帶來連帶負擔。大病醫療保障應分為醫療、醫療照顧和營養補貼三個層次。醫療保障首先針對醫療費用,原則上醫療保障基金應承擔絕大部分大病醫療費用。對特殊社會成員包括鰥寡孤獨、盲聾啞、殘疾人、失業人員、退休人員、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家庭成員、烈軍屬等社會優撫人員、為社會做出巨大貢獻的勞模等則應由社會承擔全部大病醫療費用,以減輕患者負擔。醫療保障還應十分重視醫療照顧問題。長期疾病患者經常出現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除家庭和親屬護理外,隨著小家庭比例增多和社會工作的繁重,可能出現缺乏家庭和親屬護理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以護理為重點的醫療照顧有可能成為10年或20年后重要的社會性課題。醫療保障制度必須從現在起就給予醫療照顧足夠的關注。醫療保障制度也有必要研究和考慮長期疾病患者的營養問題。雖然在醫療保障資金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有難以顧及的可能,但對家庭具有特殊困難者和上述提及的特殊社會成員的長期疾病所需營養,也有必要適當照顧。
四、關于農村醫療保障問題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是一個比城鎮更加復雜的問題,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國農村人口眾多,長期缺醫少藥,沒有一個比較完整的醫療體系作為醫療保障的基礎,另一方面是我國農村經濟相對城市更不發達,人均收人水平很低,為推行全面的醫療保障帶來極大的困難。但從我國公民權利和醫療保障長期發展要求看,在討論和設計國家醫療保障制度體系時,不能不認真研究和分析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建設問題。
1.農村互助合作醫療應繼續成為我國農村醫療制度建設的基礎
農村互助合作醫療被我國幾十年實踐證明是符合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且十分有效的醫療保障制度,但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飛速發展的經濟相比較,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發展跟不上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需要。其主要表現有三:一是以鄉甚至村為單位的合作醫療,其保障范圍過于狹小,與保障社會化的要求相距甚遠。合作范圍小,籌集資金少,可能提供的保障程度必然低,特別是在農民和家屬發生重大疾病和長期疾病時往往難以實現真正的保障。二是隨著全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和壯大,一部分地區經濟得到較快成長,也有一部分地區經濟仍然處于十分落后狀態,而落后地區的農村合作醫療也往往難以真正落實。三是鄉村醫療設施落后、醫務人員嚴重不足。從實際情況看,鄉村一級嚴重缺乏必要的醫療設施和醫務人員,實際上只能承擔小毛小病的就診。
現有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適當改進或強化。第一,強化按人頭繳費制度。現有的合作醫療制度在各地有不同的執行方式。然各地因地制宜是必要的,但從醫療保障特別是合作醫療看,盡管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具有較大差異,但按人頭繳費則是一種必需的制度。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人均收入不同,可以有不同的繳費率。但堅持繳費不僅是一種觀念,更重要的是權利與義務的體現,也是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第二,重點在集體增加投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CDP增長很快,農村人均收入也有較大幅度增長。在農檸經濟實力大幅度增長的前提下,鄉村集體經濟多投入一部分資金不僅是完全必要的,同時也是鄉村廣大群眾的共同利益所在。第三,鄉縣財政分級投入,在農村合作醫療繼續發展的情況下,鄉縣政府必須將其納入制度化建設的重要內容,財政應當安排預算項目作為本地區合作醫療總基金,主要用于添置醫療設施,培訓醫務人員,預防流行性疾病和傳染病,以及重大疾病患者的醫療補充。第四,省級財政作為最后防線,建立農村醫療保障基金用于全省范圍的統籌調劑。同時,省級財政還要擔負本省范圍內的流行性疾病防治、傳染病和地區性疾病專項防治、省域內醫療體系建設和醫務人員培養引進等方面的資金供應。
2.農村醫療保障也應以大病保障為重點
從現狀看,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總體水平低于城市醫療保障,而且這種狀況將會持續相當長一段時間。我國城鎮醫療保障制度尚要以大病保障為重點,個人在小病保障方面將承擔較多的責任,農村保障更要堅持以大病為重點,保證了大病治療實際上就基本解決了群眾醫療問題。小病方面可由各地區如地縣為單位自行確定個人承擔比例,或反過來確定合作醫療基金每次可承擔的比例或金額。大病保障不僅解決了患者負擔過重的問題,而且解除了群眾的后顧之憂,同時可通過省級醫療管理部門統一定期公布大病目錄,也便于對大病的統一管理和確認,有利于整個醫療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3.建立以縣一市為中心的醫療保障體系
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為重點的疾病保障制度離不開醫療體系建設,沒有強大和健全的醫療體系作保證,疾病保障無從談起。作為疾病保障和醫療體系的統一,醫療保障體系必須解決范圍問題,我國是一個地域廣大、人口眾多的國家,即便是以省級為單位,在目前情況下,要實現省級醫療保障體系也十分困難,有些省級地域在上百萬或近百萬平方公里,有些省級單位人口在7000或8000萬人,顯然,要在這樣一個規模上實現完整的醫療保障體系將不現實。所以,應當先在一個適度的范圍內逐步實現醫療保障體系,如先在縣、然后在市的規模上通過10年左右的努力再過渡到以省為單位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
五、進一步健全醫療照顧和社會服務體系
疾病保障和醫療體系分別從資金和治療兩個基本方面為人民健康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但僅有這些物質基礎仍然是不夠的。高質量的醫療保障制度除為患者提供治療費用外,還應為病人和其他具有特殊需要的人員提供完善的服務。我們把這種服務稱之為醫療照顧和社會服務體系。
關鍵詞:農村醫療保障政府行為
建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是事關社會和諧發展的根本性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農村原有的醫療保健網絡迅速瓦解,90%的農村居民被排除在醫療保障體系之外,許多農民看不起病,導致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越來越凸現,一些地方性疾病和傳染病又重新抬頭和蔓延,引起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由此推動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如何為農民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將是我國今后一段時期建設新農村、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舉措,這對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全面小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推動和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而政府行為將起著主導作用。綜合世界各國經驗,公平高效地實施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必須需要政府的介入和調控。本文在介紹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現狀的基礎上,探討政府如何行為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的現狀
2003年1月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建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提出了建立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并開始在全國試點推廣。力爭到2010年,實現在全國建立基本覆蓋農村居民的新型農村醫療合作制度的目標。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有67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占縣(市、區)總數的23.7%,覆蓋農業人口2.36億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為1.79億人,參合率75.8%1。新型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實施提高了農民健康保障水平,減輕了農民醫療負擔,并取得了重大成效。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覆蓋面低
到目前為止,全國試點地區,農民參與率為76%。但實際上,76%的參保率很大程度是在一些鄉村干部努力工作結果,甚至采取某些強制手段的結果。影響農民積極性因素有很多,且是非常復雜的。一傳統合作醫療制度采取“自愿原則”,新型的合作醫療也強調“自愿原則”,這給廣大農民群眾有充分的更大的選擇空間。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導致了許多農民家庭把成員人為分為健康者和老弱病殘者,選擇老弱病殘者參加醫療保障而健康者不愿意參加。許多貧困人口由于缺乏繳費能力也被排斥在外;二現行的合作醫療保障補償水平不高,受益面與受益率較低。我國目前實施的新型農村合作社主要保障大病住院醫療,把一些費用很高的慢性病治療和其常發病都排除在外,與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基本目標相悖,不少農民覺得合作醫療給予的實惠不大,受益面必然很低,對此吸引力不強。且在許多地方都有明確規定,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在生病時必須到定點醫院或診所接受醫療服務,農民自由選擇權相對較小,特別對一些流動人口來說參保積極性就更小。第三農民對政府、對政策的不信任。目前許多地區在合作醫療管理上缺少系統化和規范化,也沒有完整的規章制度可以約束和監督。為此有的人擔心合作醫療資金被挪用,有的擔心政策能否能長久實行,許多農民對此都比較謹慎,先觀望一段時間再說,導致了農村醫療覆蓋面狹小。
(二)資金籌集缺乏可持續性
按照目前政策規定,新型農村合作社資金主要來源于集體、政府和個人。從各地試點情況看,農民特別是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年人均繳費20元錢并不是什么大問題。但對許多經濟薄弱的集體經濟和地方財政來說,面臨嚴重資金壓力。現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在加強中央對地方宏觀調控的基礎上,財力越來越向上級政府集中,而公共責任被層層下移,農村醫療衛生事業投入職責基本上落在了縣鄉財政身上。事實許多地方鄉鎮政權都是負債運轉,哪有錢來重建合作醫療。同時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之后,許多農村村級組織體系盡管比較健全,但功能在逐漸弱化,導致在開展合作醫療時,往往基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推動的原因,迫于形勢村組織才做些宣傳發動和部分資金投入。一旦外部推動力有所松動,合作醫療的資金籌集就缺乏連續性。因此對一些經濟條件和基礎比較差的地區來說,如果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重建,沒有各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和支持,僅僅依靠農民個人繳納的,這些資金無法使合作醫療制度發揮分擔風險、互助共濟功能。
(三)醫療服務體系和管理不健全
從許多地區試點情況看,醫療費用總體保障水平很低,且報銷的手續和程序過于嚴格復雜。許多試點地區都明確規定醫療費用先由自己墊付,然后通過市、鄉鎮(街道)、村層層統一結算,經審核后統一結報,然后再逐級返回。手續繁雜,報銷周期相對較長,成本較高,報銷費用事先不可確定。因此許多農民擔心醫療費用,特別是大病重病的高額費用能否及時報銷。同時現行農村醫保對定點醫院也作了嚴格規定,要求參保農民在生病時必須到定點醫院和衛生院接受治療,使農民缺少一種自由選擇權。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定點醫院具有壟斷的特性,也使服務質量和態度打了一定折扣。
二、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行為產生的理論依據
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能夠使資源達到有效的配置,也是迄今為止最佳的資源配置方式。但是市場機制不是萬能的,存在著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不可能調節經濟生活中所有領域,現實客觀要求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強調政府行為。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中,政府行為產生的背景也主要緣于市場機制固有的缺陷,即市場失靈。
(一)醫療衛生具有典型的準公共物品特點
醫療衛生是典型的準公共物品,這是增進社會福利和保障社會公平所不可或缺的,如果單純由市場機制來提供,無法保證其效率和公平,必須由政府部門介入。這點幾乎沒有人提出質疑,即使主張“自由放任”的亞當•斯密也承認政府應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務。從經濟效率的角度看,一個社會的政府,其存在的經濟理由就是為了增進人民的集體福利,而醫療衛生就是這種集體福利的載體。在著名的《貝弗里奇報告》中,也把社會保障作為政府的一項基本職能確定下來,“政府由人民組成,而為人民謀福利之機關,人民有所困苦則應加以救濟,人民有所需要,自當俾與協助,此乃賢明政府所應負之責任”。因此決定了農村醫療保障需要政府來保證有效供給,這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醫療衛生具有典型外部性特點
“外部性”指生產者或消費者在自身的生產或消費的過程中,對其他生產者或消費者帶來的非市場性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是有利的,如一個地區有好的醫療條件,不僅會給本地區的人群帶來好的醫療保障,預防疾病提高健康,且對周圍的人群和地區產生良好的效應;但也可能是不利的,如某些疾病由于貧困而無法醫治時,很有可能會導致這種疾病的進一步惡化和蔓延,造成更大范圍內的疾病傳播和發生,從而帶來負外部性。這種外部性影響,一般要求醫療衛生服務具有強制性特點,要求人人都能接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而這不可能通過市場行為自行消除,必須由政府出面進行解決。
(三)醫療服務市場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和“委托―”特點
1963年ANOW在其經典著作《不確定性和醫療保障經濟學》中指出,醫療市場中供需雙方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4。醫療衛生的消費者即委托人是信息擁有的劣勢者,無法掌握了解人的完全信息,往往是在信息嚴重缺失的情況下作出購買決定的;而醫生(人)既是醫療服務供給者,又是醫療需求的創造者,增加了其“尋租”的可能性。這種行為是難以監督和規避,必須由政府介入。
在醫療衛生中,信息不對稱和委托問題以道德敗德和逆選擇的形式表現出來。道德敗德在醫療領域中主要表現在病人過度利用衛生資源,要求醫生多開些不必要的貴重藥品,多使用先進的醫療設備等,導致衛生費用的不合理上漲和衛生資源的浪費。逆選擇表現在醫療市場中往往風險大者更愿意購買保險,從而使根據大多數法則制訂的保險費難以應付事故損失的賠償。必須由政府通過醫療保險的強制性購買得到有效的規避。
三、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改革中的政府行為
黨的十六大將“全民族的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形成比較完善的醫療衛生體系”作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強調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衛生工作,加強管理,優化衛生資源配置,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廣大農村的缺醫少藥問題,保護農民的身體健康。
(一)加強宣傳教育,努力提高農村醫療保障的覆蓋面
由于我國農村醫療保障在歷史上曾起起落落,再加上一部分農民僥幸心理,使農民在個人掏腰包參加醫療方面很謹慎和被動。基層地方政府特別是村、鎮領導干部要通過現實中發生在農民周圍的因病致貧和參加醫療保障減輕家庭負擔的典型事例,利用各種宣傳媒體,深入到各農戶家中,進行廣泛細致的宣傳教育,促使農民盡快了解農村醫療保障內容、意義,增強農民互助共濟意識,調動農民參加醫療保障的積極性。在此基礎上,吸收和借鑒世界各發達國家農村醫療保障成功的做法,通過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條文,把農村醫療保障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并帶有強制性的特點。德國在1884年就制定《疾病保障法》,規定農民醫療的加入是強制性的。日本政府規定所有居民必須全部參加醫療保險,并按不同職業納入到期不同醫療保險組織,使農民無后顧之憂。因此我國政府也必須以立法的形式來強制實施。現階段我國堅持自愿原則,現實中,由于農民對政府管理合作醫療的不信任,農民的健康意識和收入水平等因素促使部分農民不愿參加農村醫療保障,導致覆蓋面較低,不利于農村醫療保障可持續發展,也減弱了農民抗風險的能力。建議政府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探索建立不同層次和水平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對經濟發達、農民參與率高的地區先以法律條文逐步強制全體農民入保,其他地區采取部分強制原則,做到村不漏戶、戶不漏人的原則,擴大農民參與率。
(二)采取多種措施促進籌資的持續性,保障資金的有效供給
目前我國衛生總費用占整個GDP的比重不足6%,且這一比例還在緩慢降低,而世界大部分國家為10%,且其中的80-90%由政府負擔。即使是美國那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醫療衛生服務高度市場化的國家,政府衛生支出也占到整個社會醫療衛生支出的45.6%。我國農村醫療保障缺乏相應的資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資金投入。因此必須采取多種措施促進籌資的持續性,保證醫療資金有效供給。
首先政府應加大對農村醫療保障的投入。
其次加大中央和省級財政對農村基層的轉移支付力度。
第三要發動全社會的力量,拓展醫療資金的多元融資渠道。
(三)加強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服務機構建設
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和服務機構建設是保證農村醫療保障制度有效進行的物質載體,也是農村醫療保障的重要力量。目前農村許多地區出現農民進城看病的現象,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國農村衛生資源和基礎設施嚴重不足,不能完全滿足農村居民的就醫需求。因此必須堅持以政府為主導,雙管其下,一方面要加強改善房屋設備等外在物質條件,特別是鄉、村兩級,這是農民主要利用的公共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另一方面要加強其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大對農村醫務人員的培訓,特別是加強農村全科醫生的教育培養,提高鄉村醫生的業務技能,從而使農民小病不出鄉村,能方便就醫,確保農民權益。
(四)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扶貧和救助制度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因此農村醫療扶貧和救助是政府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是保障農民基本權益和實現“人人都享有衛生保健目標”的手段。政府特別是民政部門要把對貧困地區、貧困人群的衛生扶貧和救濟作為發展和完善農村醫療保障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必須在每年財政資金中安排專門的救助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并把經濟扶貧與衛生扶貧科學結合起來,把農村醫療扶貧和救助計劃與整個社會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
(五)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管理和監督
目前醫療服務質量和藥品高價是導致農民看病難、看病貴的主要原因。為此首先必須建立健全專門的、獨立的監督管理部門,如藥品價格監督管理機構、醫療服務監督部門、醫療基金管理機構等。藥品價格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實現藥品價格部門與新藥審批部門的一體化管理,建立由企業、政府、醫院各代表共同參與價格聽政制度、聯合定價的方式,形成相互信息溝通機制和相互制衡的約束機制。做到醫藥分開核算,形成醫療服務和藥品流通的競爭機制,盡可能減少藥品流通。醫療服務監督機構主要對醫療衛生執業進行獨立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醫生處方進行檢查、審核,對不規范行為者給予一定的處分,從而規范和約束醫生的行為。醫療基金管理機構主要隨時檢查和監督基金使用情況,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和審計,定期向村民公布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使農民有一定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在此基礎上,建立合理的醫療費用控制制度。探索改革付費方式,有效利用衛生資源從而約束成本。
[參考文獻]
[1]韓建清.合作共濟減輕醫療負擔1.79億農民參加合作醫療 [0B/EL]省略/chinese/yw/45092.htm.
[2]于海峰.公共財政學[M].廣東: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5.1.
[3]尼古拉斯• 巴爾.福利國家經濟學(鄭秉文,穆懷中等譯).[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 1):12.
[4] Culyer,A.J..保健保險及其供給「A. Barr, Nicholas.
[5]劉軍民.過度市場化與高度分權化:中國醫療衛生改革的雙重誤區[B]. 省略.cn.
[6]劉軍民.重構政府與市場、政府層級間規范的衛生支出責任-關于中國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一個建議[J],中國經濟時報,2005. 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