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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管理,維護省際班線客運市場秩序,保障省際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班線客運經營者和旅客的合法權益,促進省際道路客運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及相關活動。
前款所稱省際道路客運班線(以下簡稱“客運班線”)經營權是指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班線客運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經營指定客運班線的權利。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具體負責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和區縣道路運輸執法機構具體負責客運班線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和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公平競爭、公正透明、效率優先等原則,鼓勵班線客運經營者兼并、重組、聯合、集約經營,積極推進公司化運營、區域化發展、品牌化服務。
第五條(行業協會作用)
本市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管理應當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在規范和標準的制定、客運班線發展與調整、客運班線招標、經營狀況評議考核等工作中應當充分聽取行業協會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經營許可
第六條(客運班線分類)
本市客運班線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類型:
(一)一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指外環線以內,下同)與外省地級市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二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與外省的縣之間的客運班線以及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與外省的地級市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三類客運班線:本市中心城區以外的其他區縣與外省的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第七條(經營許可條件)
申請從事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相關條件。其中,客運班線長度在8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客運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客運里程占總里程70%以上的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規定的一級;其他客運班線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
第八條(市場供求狀況公布)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每年兩次在**城市交通網等媒體上公布本市客運班線布局、運力投放、客流流向和流量、班線實載率等市場供求狀況。
第九條(班線發展計劃)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根據本市班線客運市場供求狀況,每季度第一個月提出客運班線發展計劃草案,征詢相關省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形成本市客運班線季度發展計劃,并在**城市交通網上公告后實施。
客運經營者可以隨時向市運輸管理處提供發展客運班線的意向書,同時提供可行性分析報告。經市運輸管理處審核后納入客運班線發展計劃草案。
第十條(申請審批程序)
需要申請經營客運班線的,應當在本市客運班線季度發展計劃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統一確定為受理之日。
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通過招標方式作出決定。
同一客運班線不滿3個申請人的,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應當在公告規定的申請截止之日起15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送市交通局審核,市交通局在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一條(經營期限確定)
本市對客運班線實行4到8年的有期限經營,并根據班線客運經營者的資質條件和服務質量確定相應的經營期限:
(一)新增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
(二)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取得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重新審核確認后,其首期經營期限確定為4年。對于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予以半年限期整改,整改期滿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依法吊銷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三)客運班線延續經營的期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分別確定4、6、8年。
第十二條(延續經營許可)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經營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依據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三條(增加班次)
同一起訖地客運班線6個月內本市發班平均實載率達60%以上的,方可申請增加班次。
客運班線需要增加班次的,應當優先在原有的班線客運經營者中確定,但原有班線客運經營者放棄或者該客運班線經營狀況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
經營同一起訖地客運班線的經營者實行聯合經營、統一結算等有利于集約經營的,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對該班線的運力投放、班次調整、站點安排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班線遷站)
班線客運經營者需要遷移客運班線起訖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調整意向符合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線路布局規劃;
(二)在同一客運站連續運營三個月以上。
因實施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線路布局規劃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班線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市交通局有關客運班線站點調整決定。
第十五條(班線配載)
客運班線的配載站點安排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客運班線起訖站之間的順向客運站點安排;
(二)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點不得相互配載;
(三)內環線以外的客運站點不得到內環線以內的客運站點配載。
第十六條(班線運營)
班線客運經營者依法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120日內落實車輛投入運營,超過規定期限60日未運營或運營后連續180日以上停運的,視為放棄客運班線經營權;
(二)按照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并按規定的線路和班次行駛,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三)不得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
(四)不得擅自暫停、終止客運班線經營;
(五)禁止掛靠經營。
在本規定實施以前已經掛靠經營的,應當在首期經營期限屆滿前整改完成。
第三章經營權招投標
第十七條(招標形式)
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十八條(招標程序)
客運班線經營權的招標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編制招標文件,報市交通局同意后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市運輸管理處向潛在投標人解釋招標項目,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點問題;
(三)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密封向市運輸管理處報送投標文件;
(四)市運輸管理處受市交通局委托主持開標,并通知所有投標人到場;
(五)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提出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
(六)市交通局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七)市交通局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
第十九條(評標機構)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建立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招標工作設1至2名監督員,負責監督招標全過程。招標工作監督員由市交通局負責派出。
第二十條(評標標準、辦法)
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的評標標準由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和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兩部分組成。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包括投標人一年內的企業規模、安全運營、服務質量、守法經營等組成;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包括客運班線運營組織方案、服務質量承諾、運行效益分析、安全管理措施、應急處置預案等組成。
企業基本情況指標得分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評定,于開標前7日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評定結果。如果公示后存在較大異議的,由市運輸管理處會同行業協會調查核實,并在開標前據實調整;客運班線運營方案指標得分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投標文件綜合評定。
具體評標標準和評標辦法由招標文件確定。
第二十一條(投標加分權)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獲得評標標準總分以外的加分,但累計加分最高不得超過評標標準總分的15%:
(一)企業自主調研開發的客運班線,且最先提出完整的客運班線經營申請和可行性分析報告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8%的分值;
(二)企業現有客運班線公司化經營率達80%以上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5%的分值;
(三)經市交通局認定的因執行應急任務或者在本市省際道路客運站點、班線調整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以增加評標標準總分7%的分值。
第二十二條(投標資格限制)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十二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喪失本次投標的中標權:
(一)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后逾期不運營或者轉讓的;
(二)發生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并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
(三)被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
第四章評議考核
第二十三條(評議考核基本要求)
本市建立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制度。市運輸管理處應當每年組織對客運班線經營狀況進行評議考核,考核應當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條(評議考核標準)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標準包括班線客運經營者的基本資質條件和營運服務質量。基本資質條件包括企業規模、車輛設施、人員素質、安全制度等;營運服務質量包括守法經營、安全行車、優質服務、規范管理、社會評價等。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具體標準由市運輸管理處編制并報市交通局批準公布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評議考核等級)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級。
第二十六條(評議考核方法)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分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基本資質條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決制,班線客運經營者必須達到相應考核標準;營運服務質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總分為100分,85分以上為優秀,60分以上為合格,不滿60分為不合格。期末考核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評議考核程序)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評議考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班線客運經營者根據評議考核標準進行自我檢查,并在客運班線經營權年度末的一個月前及經營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市運輸管理處書面報送自評報告;
(二)市運輸管理處根據評議考核標準具體實施評議考核。其中,年度考核在客運班線經營權年度末的一個月內完成,并將考核結果通知班線客運經營者和報送市交通局備案。期末考核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完成,并將期末評議考核材料報市交通局審議。
(三)市交通局收到期末評議考核材料后,在20日內進行審議,決定下一期客運班線經營權是否準予延續,并將期末評議考核結果在**城市交通網上公示。
第二十八條(延續經營期限的標準)
客運班線經營狀況期末考核結束需要延續經營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新一期經營期限:
(一)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內年度考核一次不合格、經整改且期末考核合格的,可準予延續4年的經營權;
(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全部合格的,可準予延續6年的經營權;
(三)期末考核優秀的,可準予延續8年的經營權。
第二十九條(經營期限不予延續情形)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該客運班線經營期限:
(一)企業基本資質條件評議考核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二)經營期限內有兩次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仍然存在掛靠經營問題的;
(四)不服從管理部門客運班線站點調整決定的。
第三十條(經營權注銷)
客運班線連續兩年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局可以注銷該客運班線經營權。
第三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運輸管理處應當定期對班線客運經營者的經營資質、運營服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監督檢查的覆蓋面應當相對統一,對每個班線客運經營者所經營的客運班線每半年檢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道路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省際道路班線客運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道路運輸管理秩序的行為,并將查處情況及時告知市運輸管理處。
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與規范性,為實現交通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與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崗位需求無縫對接,強化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必不可少,而建立校局合作機制的實踐教學模式是保障和提高實踐教學效果的有效措施。針對交通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現狀問題,需要從課內實踐教學、綜合實訓以及畢業頂崗實習三個方面探討校局合作機制下的實踐教學模式與實施方案。
關鍵詞:
校局合作機制;交通管理專業;實踐教學;公安交通管理
為了積極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全面提升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實戰能力,公安部政治部在《關于加強公安院校和訓練基地建設的指導意見》(公政治[2011]137號)中明確指出,要著力推進公安院校教育轉型發展,深化教學改革,堅持以構建適應公安工作需要的人才培養模式為目標,以教學內容、方法和手段改革創新作為切入點,突出學科專業的特色建設和內涵建設,全面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基于這樣的背景,根據目前各公安院校交通管理專業實驗實訓條件及實踐教學的普遍情況,結合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道路交通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水平評估工作引發的啟示,本文旨在探討在校局合作機制與條件下,如何開展交通管理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從而進一步促進公安交通管理專業校局合作人才培養運行機制的構建與落實。
一、交通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現狀分析
從目前公安院校制定的交通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來看,交通管理專業的人才培養,主要是面向公安交通管理基層部門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的,其培養目標是能夠適合公安交通管理第一線實戰需要的技能型專門人才。結合筆者多次深入到公安交通管理基層部門進行專業調研了解到的情況,以及各用人單位、畢業生調查表的有關反饋信息來看,交通管理實戰部門對于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從業務工作能力方面,更側重于具體崗位的實際動手操作能力,而這種操作能力的培養只有通過專業課的實踐教學來逐步培養和提高。雖然在交通管理專業教學中一直強化實驗實訓等實踐教學課時和力度,但并未達到預期的教學效果。其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以理論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使強化專業實踐教學不能落實到位目前在道路交通管理專業課程的教學過程中,常采用以系統理論講授為主的教學方法,該方法最大的優點是教師能用最短的時間傳遞較豐富的知識,課程容量大、效率高。但是,對于實踐性較強的交通管理專業課程,系統理論講授法往往由于以教師為中心,學生常處于被動的地位和狀態,不利于學生主動性和獨立性的鍛煉和提高,[1]制約著學生動手操作能力的培養,使強化專業實踐教學無法落實。
(二)校內實驗實訓設備不足,制約了實踐教學內容的深度、廣度與效果因教學經費不足等方面的制約,學校的實驗實訓設備往往處于落后狀態。現有的實驗實訓設備與當前的交通管理應用技術設備、一線交通警察的執法裝備配備存在很大差距。雖然目前添置了一些新的實訓設備,但由于缺乏外聘實戰教官的現場指導,具體的實訓內容和項目也往往局限在觀摩或模擬的初級階段,缺乏交通管理的具體實戰性和真實情景感,往往達不到實踐教學的預期效果。
(三)課程實訓項目往往與交通管理實戰崗位工作內容存在偏差由于公安工作性質和公安體制等方面的原因,公安院校的專業教學往往與公安實戰部門存在脫節現象,[2]致使校內專業任課教師的交通管理業務的實踐經歷與能力相對有限,專業課程的實訓項目與內容,一般根據校內現有實驗實訓設備與條件,以及任課教師相對熟悉和了解的內容而確定。因此,實訓項目、內容與交通管理實戰工作內容并不能達到一致性。
二、校局合作機制下的實踐教學模式探索
基于目前交通管理專業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為了克服校內實驗實訓條件短時間內仍無法改善的現狀,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我校各專業教師對于如何提高實踐教學效果進行了一些嘗試和探索,特別是隨著校局合作人才培養機制的推進,對于交通管理專業實踐教學模式進行了創新。本文主要針對課內實踐教學、綜合實訓與畢業頂崗實習三個項目的教學模式進行探討。
(一)課內實踐教學從實踐教學組織形式與層次來分,交通管理專業課程的實踐教學,根據不同專業課程實訓項目和實訓目的不同,可以開展下列不同組織形式與層次:1.實地觀摩或觀看案例視頻資料。對于一些道路交通管理基礎知識等綜合認知方面的實踐內容,可由任課教師(必要時可由教官)帶學生到具體的道路上進行現場實地觀摩。如道路交通管理設施(包括交通信號燈)設置的實訓,可以選擇典型路段(包括城市道路、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等)組織學生現場參觀與討論,達到實踐教學的目的;而對于一些不便帶學生進入現場,或事件是瞬間發生等有關內容的直觀認識等內容的實踐教學,如重大交通事故現場、駕駛人酒后駕車對于交通安全的影響、撥打接聽手機或不佩戴安全帶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等等,則可以通過在課堂上觀看有關真實案例的錄像資料后,再進行案例分析和討論,同樣可以達到相應的實踐教學的目的和效果。2.課堂模擬角色演練。對于有些相對簡單而又便于操作的實訓項目,可以在教室、校園或模擬街區。讓學生對某一特定的實訓項目,比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課程中關于執勤執法規范的實習與實訓,以及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用語實訓項目等,通過對具體設定的違法行為(如酒后駕駛、違章停車、不系安全帶、超速行駛等)處罰過程的模擬角色(交通警察、駕駛人及其他交通參與者)演練開展實訓。為此,需要學生在前期準備過程中,根據模擬扮演角色的不同,將前期掌握的相關法律知識,如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交通警察指揮手勢等內容,與執勤執法規范要求融合在一起進行違法行為查處過程的實訓。并且通過實訓分組和違法情節設定,讓每個學員都參與其中,以保證每個學員都能體驗到實習與實訓感受與效果。[3]3.通過教官的現場指導與示范開展實訓。對于一些有專業工作深度或操作相對復雜的實訓項目,如交通事故現場處理、交通事故認定等,需要經過從實戰單位聘請經驗豐富的教官現場示范,在教官指導下學生進行模擬演練,再由教官對學生模擬實訓過程進行評議。通過這種實踐教學方式,可以彌補校內教師實踐教學能力的欠缺,增強實踐教學與交通管理工作的對接,讓學員把書本理論知識與交通管理具體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既鍛煉了學員的崗位工作能力,又提高了專業理論知識學習效果,為日后的畢業頂崗實習和履行崗位工作奠定了扎實的基礎。4.先模擬場景實訓再進行真實現場觀摩或參與。如車輛登記內容的實訓,在理論上掌握車輛登記內容的基礎上,首先讓學生在校內模擬車管所進行車輛登記項目的實訓,然后通過到真實車管所的觀摩或參與,完成車輛登記內容的實訓。又如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的實訓,首先是在校園模擬事故現場處理的實習,在已經熟練掌握其工作內容和流程基礎上,由教官帶領學生觀摩真實的事故現場,現場觀摩教官的事故處理過程,然后讓學生通過與教材理論內容以及校園模擬現場處理過程進行比對,進一步理解和掌握事故現場處理的基本工作要領和技能。
(二)綜合實訓上述課內實踐教學,主要是按照課程標準所列實訓項目的不同,逐個進行項目實驗或實訓。而綜合實訓則是按照專業技能的要求,在所有課內實踐教學完成的基礎上進行的綜合技能訓練。根據我校交通管理專業的教學實踐與探索,綜合實訓一般分為下列不同的層次:1.多個實訓項目綜合進行。為了豐富實訓內容和便于教學組織,可將不同課程但又有關聯性的實訓項目合并在一起,形成一個初級綜合實訓項目。如對于道路與交通管理設施課程中“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觀摩”實訓,與道路交通控制課程的“交通信號燈設置觀摩”實訓,二者都需要到具體的道路上進行現場觀摩,可以整合在一起通過“道路交通設施設置觀摩”綜合實訓完成實踐教學的目的。這樣的初級綜合實訓既豐富了一次實踐教學的內容,又使學生對道路交通設施有了全面直觀的認識。2.某一課程綜合實訓。通過課程綜合實訓將課程的知識點融會貫通,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專業核心課程,在課程學習過程中,往往是根據課程內容,設立不同的實訓項目進行課內實踐教學和實訓,但這些實訓均為某一知識點或能力服務,往往不具有交通管理實戰的綜合性。而當這些課程學習結束后,通過開展課程的綜合實訓可以將相關內容整合在一起,形成某一具體業務的基本能力的綜合實訓。如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綜合實訓、機動車登記綜合實訓、交通事故現場處理綜合實訓等。3.專業能力綜合實訓。根據交通管理的工作過程,基于交通管理實戰崗位任務的要求,針對交通管理專業實戰基本技能和能力而開展的綜合實訓。如道路執勤綜合實訓、車輛管理綜合實訓、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綜合實訓、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綜合實訓等等。
(三)實戰部門頂崗實習(畢業實習)頂崗實習是一門專業實踐課,是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與教學計劃的必要實踐環節,是課堂教育和社會實踐相結合,理論聯系實際,應用和鞏固所學專業知識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培養學生專業能力和技能的一個重要手段。頂崗實習也是公安院校學生走向工作崗位的必要前提,只有通過頂崗實習才能進一步了解公安工作對于專業技能的需要,加深對公安工作的認識,增強對公安工作的適應性,進一步培養公安院校學生的警察意識,縮短學生從一名學生到人民警察之間的思想意識與業務技能距離,為學生畢業后警察職業生涯規劃起到關鍵的指導作用。為了充分發揮頂崗實習對于專業能力培養的推動作用,我校的人才培養方案普遍推廣“2+1”模式,即學生的頂崗實習期為1年,其目的是通過為期1年的定崗實習,將兩年所學的理論知識與交通管理實戰進行深度融合,并從頂崗實習中進一步理解、掌握和提升交通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基于校局合作機制下的交通管理專業實踐教學的實施
(一)建立與完善校局合作制度建設促進校局合作的深度融合制度建立是校局合作長效運行機制的保障。只有進行制度化、規范化的管理,才能確保校局合作的深度融合和健康發展。為此,在確定實習基地及校局合作單位的基礎上,需要圍繞課程體系開發、課程建設、教材開發、雙師型教師培養、教官聘請、科研開發和技術服務、校內外實訓基地建設、實習就業等工作中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制定一系列相關制度,其中,校局合作協議是校局合作長效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校局雙方通過協議中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同時也對校局合作中的條件、實習崗位要求、目標、職業紀律等方面制定相應的制度。
(二)通過校局合作等措施落實雙師型教師和教官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已經聘任教官對于專業課程教學的助推作用,通過熱點問題專題講座、實訓項目的參與指導等方式實現校內教學內容與交通管理實戰的緊密結合。積極鼓勵校內專業教師通過實習帶隊、實踐鍛煉或掛職等方式豐富交通管理實踐能力和工作經驗。以公安部政治部《關于實施全國公安院校與公安業務部門人員互派“雙千計劃”的通知》為契機,制定計劃安排交通管理專業教師分批深入到交通管理實戰部門6-12個月,切實增強專業教師的交通管理實踐能力;同時,積極引進對公安交通管理業務有較深入研究、能夠承擔公安交通管理相關課程教學任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業務骨干到交通管理專業任教,借助雙方的交流與互動,在教研活動和課堂教學中補充和豐富實踐教學環節的實戰性。
(三)通過校局合作共同開發符合崗位技能要求的專業實踐教學文件1.制定課程標準及實訓指導書。在專業課程標準制定及實訓指導書編制過程中,要在專業調研的基礎上,堅持校局合作理念,充分考慮實踐部門人才崗位技能需求,通過《校局合作專業指導委員會》、《校局合作專業建設委員會》充分討論和論證,科學安排實踐教學內容和實訓項目,增強實踐效果;在課時分配方面,突出實踐教學學時,調整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課時比例,確保專業課程實踐教學的學時量。2.專業綜合實訓實施方案。校內專業教學團隊要積極主動與交通管理實戰部門合作,共同研討開發基于交通管理工作過程的典型的綜合實訓項目,并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確保實踐教學過程的順利開展和實施。3.“理實”一體化課程建設。根據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崗位能力的特點,結合專業教學團隊校內與校外實訓條件,通過校局合作部門教官團隊的積極參與指導,逐步開展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車輛與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專業核心課程“理實”一體化課程的建設。逐步將課堂置入真實的交通管理環境,如交通事故現場、交通執法現場等,讓學生參與真實項目的實踐與開發,增強實踐教學的真實性與效果,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4.考核與評價模式突出實踐教學內容。課程考核方式突破原有的期末筆試考試的單一模式,強化過程與階段性評價,加大實踐考核比重,減少結果終結性評價。根據不同課程學習內容的特點,大膽嘗試新的考核與評價模式。期末考核方式不再局限于書面考試,如:基本知識通過口試強化學生的記憶與消化;基本技能則通過實訓過程或實訓結果檢驗學生的掌握能力與水平;基本理論則通過研討與分析提高學生的思維與能動性。教師通過對學生的職業知識、能力、素質等進行綜合考核,得出綜合成績。
(四)通過編制學生實習手冊建立與完善頂崗實習校局管理制度為了能充分熟悉和了解具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性質與任務,熟悉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原則、方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掌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職責和任務等,按照“2+1”人才培養模式,我校交通管理專業學生定崗實習期限為1年,為此,實習期間學生要輪換不同崗位。為了便于學生的管理和提高實習效果,必須由校局雙方根據學校學生管理手冊、頂崗實習計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規范等,聯合編寫學生頂崗實習手冊,明確實習目的、要求、內容與實習紀律等內容,明確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校局以及帶隊教師與實習教官雙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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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峰.在《道路交通管理》課程中運用案例教學法的研究[J].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學報,1996(3):60.
一、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正視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形勢
(一)道路交通安全風險防控壓力凸顯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公路通車里程達17.4萬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246公里,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雙雙突破1100萬。人、車、路等要素井噴式增長,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量大面廣,公安交管工作風險增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總量仍在高位運行,防范較大以上事故的形勢依然嚴峻。尤其是沒有發生較大事故的地方,風險意識不強,思想麻痹松懈,隱患排查不徹底,安全監管不到位,解決問題決心不大、措施不實、效果不佳。少數省際交通安全執法服務站未落實24小時勤務制度,一些公路點、段勤務安排不合理,夜間聯勤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落實,路面管控力度不夠大。一些地方交通安全宣傳存有死角,新興媒體利用效率不高,宣傳手段單一、內容陳舊,宣傳教育聲勢不夠強。各類公安交通管理數據資源雖然豐富,但深度整合、有效挖掘、成熟應用水平不高,特別是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建設進展不平衡,科技信息化應用水平有待提高。“十二五”期間,機動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增幅分別達到15%和60%,而全省公安交管部門警力增幅只有3%,有的地方還出現負增長,交警警力嚴重不足。
(二)客、貨運車輛監管“棚架”問題突出運輸企業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還不夠健全,相當一部分客、貨運輸企業只注重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管理,在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完善管理制度方面不積極、不主動,存在諸多安全隱患。《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實施效果不理想,運輸企業車輛監控系統與安監、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聯網工作難落實,動態監管數據共享機制未建立。部分交警責任心不強、主動性不夠,監管不到位。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硬傷”當前,城市交通擁堵問題日益嚴重,且呈現由大城市逐漸向中小城市蔓延的趨勢,城市交通管理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大。部分城市政府牽頭、部門合作的綜合協調機制未建立或未發揮實際作用,道路建設、管理與交通安全規劃脫節,交通影響評價、“規建管”一體化和“四同步”等制度未落實,交通管理精細化程度不高,利用價格杠桿調節停車需求仍未取得實效,交警缺乏話語權。
(四)交警隊伍正規化建設存在“短板”全省公安交管部門仍存在工作作風不實的問題,例如機關民警深入調研不足,對基層情況了解不深不透,工作部署多,跟蹤問效少。“一崗雙責”落實不到位,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監管不嚴存在漏洞,少數基層單位對執勤安全防護工作重視不夠。車管所、事故處理崗位等窗口服務態度差,“四難”現象依然存在。協管員隊伍管理不到位,影響隊伍整體戰斗力。
二、聚焦風險防控、服務發展,開創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6年,安徽公安交管部門要以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引,按照部交管局和省公安廳的部署要求,聚焦防控風險、服務發展,牢固樹立“人命關天、責任如山,事故可防、事在人為,有責必盡、執法必嚴”的理念,以深化公安改革為牽引,以推進“四項建設”為抓手,下大力氣破解難題、補齊短板,全面提升執法、管理、服務效能,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平穩和公安交警隊伍穩定。
(一)多方協作補短板,推進交通安全綜合治理預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眾安全出行是公安交管部門的首要任務,我們守土有責、責無旁貸。應當用好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這個平臺,完善制度、明確職責、整合資源,加強風險評估和研判預警,持續提升重特大交通事故預防能力。健全交通事故深度調查機制和追責情況通報制度,與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和道路經營單位共享有關數據,進行事故分析,加大跟蹤督辦力度,倒逼深層次問題解決。要深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設年”活動。提請當地政府完善農村地區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推動建立“主體在縣、管理在鄉、延伸到村、觸角到組”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制。在國省道沿線深入開展“交通安全村”建設,將“交通安全村”建設和公安機關“一村一警”包村聯系制度結合起來,做到村村有警包聯、月月見警進村,切實提高見警率和管事率。要持續滾動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繼續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點地區、重點企業掛牌督辦和事故多發危險路段省、市、縣三級督辦治理制度。會同公路部門,對全省公路隱患和交通事故多發點段進行排查。大力推進實施公路安全生命防護工程,建立隱患路段曝光制度,強化社會輿論監督,確保公路隱患治理計劃落到實處。要強化重點運輸企業、重點車輛、重點駕駛人監管,切實做到對重點車輛所在運輸企業的經營安全,對重點車輛的安全性能、運行狀態和檢驗、報廢情況,對重點車輛駕駛人的日常教育和審驗、違法記分情況,實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動態監控主體責任,繼續做好“兩客一危”車輛的聯網監控工作。要提高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水平,會同高速公路路政和經營管理部門完善“一路三方”“1+1+1”聯勤聯動工作機制,推動落實收費道口擁堵1000米免費放行措施,加強對團霧多發路段的排查治理,繼續嚴格落實客運車輛、危化品運輸車輛高速公路凌晨禁止通行措施。要積極構建文明交通多維宣教網絡,抓好示范點建設,建立公益性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持續開展交通安全宣傳“七進”工作,打好122“全國交通安全日”這張牌,積極實施“重點駕駛人素質教育工程”,真正形成“典型宣傳有能量、曝光宣傳有分量、輿情引導有質量、警媒協作有力量”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創新破難題,推進秩序管理創新升級推動交警勤務改革是今年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推動道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對提升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公安交管部門應當立足于服務實戰、保障實戰,優化警力資源配置,完善合成作戰機制,切實做到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傾。要深入推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建設,繼續把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體系建設作為公路交通管理的基礎性、全局性、戰略性工程,進一步加大力度,扎實推進。強化緝查布控系統應用,加快推進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和卡口設備聯網接入。科學改革勤務模式,實現路面巡邏與監控巡邏相結合,逐步形成以視頻監控巡邏為主、警力定點守候、就近快速出警的新型勤務模式。要加強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常態化治理,建立常態機制,設立違法和秩序預警“紅線”,對交通違法多、通行秩序亂的區域和路段開展集中整治,突出加強“五類重點車輛+電瓶車”管理,適時開展交通秩序專項行動,重拳整治重點違法行為。要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積極參與城市交通規劃、重大建設工程交通影響評價和驗收工作,構建“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城市交通發展體系。實施城市交通治亂疏堵行動計劃,全面排查城市交通擁堵點段,集中整治突出問題。要抓住省政府已將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對各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的契機,借力推動提升全省城鎮交通管理水平。要全面開展“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平臺”建設、推廣和應用工作,努力打造“交通管理研判分析平臺”,建立大數據平臺庫,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研判保障。
(三)科技支撐強服務,推進民生警務提速增效今年是公安交管部門深化改革的攻堅年,按照部交管局的部署,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要全面推廣應用,車駕管改革要全面鋪開,公安交管部門承擔的任務重、承受的壓力大、面臨的困難多。各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高度重視科技手段應用,通過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推動改革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進一步提升群眾對公安交管工作的滿意度。要創新“互聯網+交管”服務模式,深入推進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完善交通違法跨省異地罰繳工作機制。全面推廣建立“網上交警隊”“掌上車管所”“流動車管所”,為群眾提供車駕管信息查詢、交通違法信息查詢和處理以及交通安全提示等服務。要持續推出車駕管便民舉措,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于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的意見》,深化實施全省“駕考改革八項措施”,鞏固已有成果,不斷拓展服務空間。要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賠工作,建立農村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一站式”服務機制,進一步擴大全省推行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快速理賠的區域。
(四)管教結合防風險,推進交警隊伍健康發展隊伍建設是根本,也是保障。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圍繞中心,聚焦主業,堅持政治建警、素質強警、從嚴治警、從優待警,不斷提升依法履職能力和服務保障水平,努力打造素質過硬、公正清廉、作風優良的交警隊伍。要大力加強隊伍思想政治教育,鞏固“三嚴三實”專題教育成果,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努力增強黨員民警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完善戰時思想政治工作機制,確保思想政治工作為警服務、隨警作戰、深入警心。堅持“用制度管人、用規章管事”,進一步規范民警行為。繼續深化“一跟三深三不三提升”“跟班作業”活動,切實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隊伍風險預警防范機制,加強對重點崗、重點人、重點事的監督管理,全力預防違紀違法現象發生。要實施好“執法全過程記錄提升年”建設,深入推進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深化規范執法監督服務,深入開展執法風險評估和規范執法提示,經常性深入基層開展“面對面”執法服務,開展典型案件評析,繼續評選“安徽交警優秀工作法”和“精品案卷”。要加強業務教育培訓工作,遵循“實戰、實用、實效”的原則,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科學統籌和跟蹤指導,以秩序管理、事故處理、車輛及駕駛人管理等崗位為重點,分層級、分崗位組織全警業務大培訓活動。
【關鍵詞】新時期;道路交通;經濟發展
1交通經濟的概念
交通經濟是指交通、經濟等相互融合借助于經濟手段實現既定的發展目標。在這個基礎之上針對交通規劃的實施成本還需要進行合理的分析,同時詳細地解讀交通規劃可以獲取的基本利潤,在明確具體的情況后評價預測交通規劃方案的理論。現階段,國家并未對相關的概念做出明確的界定。關于交通經濟的研究,很多國家還處于初級階段,因交通規劃的出現時間較早,被視為重要的分支,交通經濟也因此受到了廣泛的關注[1]。
2我國道路交通經濟發展的現狀
2.1道路交通管理體制落后
當前,國家經濟處于穩步發展的進程中,市場經濟也處于重要的轉型階段,所以交通經濟在實際發展的時候,為了實現更進一步的目標,主張對當前的道路交通管制加以改革。現階段,國家的道路交通管制體制并未追趕上經濟發展的速度,因此,難以迎合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實際需求。之所以出現諸多的問題,源于國家經濟在穩步發展的時候,表現出動力不足的情況,加之運輸水平較為薄弱,難以滿足當前道路通行的基本要求,以至于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威脅到國家交通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為了保證國家道路交通經濟穩步的發展,需要積極地做好科學的管制,以此確保相關工作的開展更加的順利。
2.2道路交通滯后于經濟發展
現階段,道路交通行業的發展除了在管理制度上表現出不足之處外,還在發展速度上反映出問題,其發展的速度明顯滯后于國家經濟總體的發展速度,比如,運輸網絡規模有限、運網的利用率不高等,多個方面均需要提升和改善,管理水平也呈現出不足,需要積極地將其進行改進。近些年,國家的道路交通行業取得了較為顯著的進步,但是相較于整體的發展軌跡來說,還有極大的進步空間。
2.3道路交通未完全融入市場經濟
結合本國國情加以分析,現階段道路交通行業無法迎合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相關的體制呈現出較為滯后的狀態,并且反映出行業內素質不高的情況,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威脅道路交通行業的進一步發展,甚至難以實現和市場經濟的有效對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國家交通事業的進步。為了將這層障礙逐步突破,應該積極地優化道路交通行業的改革模式,妥善地處理體制滯后的相關問題,保證道路交通行業和市場經濟實現有效融合,達到較為理想的協調發展狀態,實現相互促進的目標。
3新時期發展道路交通經濟的方式
3.1確保道路交通規劃
綜合國家城市交通規劃的具體情況來看,應該積極地關注交通擁堵及設置不合理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對于交通行業的發展造成了不利的影響,需要進一步提升交通規劃的合理性。目前,很多的城市在追逐經濟利益的時候,注重城市規模的擴大,同時關注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卻忽視了城市本身的承受力,導致城市的發展困難重重。各個部門應該積極地落實監督檢查工作,將城市道路的基本情況做出合理的判斷,從長遠的角度加以分析,以大局為主,逐步優化道路的結構,構建起更為完善的交通網絡,促使交通體系更加完善,提升交通便捷性,給車輛的穩步通行創造優良的條件。此外,各個部門還應該強化資金的投入力度,逐步引入新型的技術和手段,在實踐中真正地優化相應的技術舉措,創新相關的理念和模式,保證交通道路的環境建設更加順利,營造出更為優質的城市交通空間。
3.2平衡區域重點
在城市交通道路建設實踐中,需要積極地重視合理的規劃,明確各個區域存在的交通問題,了解城市道路資源的實際利用率,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決定著經濟的效益。依照當前交通規劃的實際情況加以分析,發現農村地區的交通建設滯后,需要及時地采取方案加以干預。區域建設部門應該積極地優化城市道路交通網絡,同時妥善地處理其與農村道路交通網之間存在的聯系,進一步強化“村村通”“戶戶通”的建設力度,增加農村的交通線路,促使交通質量穩步地提升,打造出更為便捷的交通空間,給交通經濟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在道路建設實踐中,還是應該重視宏觀的把控與管理,針對區域的情況做出合理的分析,針對交通規劃加以判斷,保證農村的交通和城市交通實現密切的配合,達到較為理想的平衡狀態。
3.3完善交通配套設施建設
城市和地區的交通屬于相對于完整的系統,需要關注城市交通的規劃細節和要領,通過全面分析,建設更加完善的格局,注重綠化面積的增加,關注道路的寬廣度,實現基礎設施的合理搭配,穩步提升道路的通行率并適當地減少交通擁堵的問題,妥善地處理交通經濟問題。
3.4有效處理外部的問題
經濟始終處于不斷發展的進程中,私家車成了人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是這也加劇了城市的交通擁堵狀況。因城市空間有限,加之交通規劃無法跟隨車輛實現規模化的發展,使得城市交通承載力難以抵抗道路施加的壓力,但是受到利益因素的影響,將本該運用至交通方面的用地運用至其他的方面,即便是產生了短期的效益,但是卻沒有考慮長遠的打算,以至于影響到城市的均衡發展,不利于經濟的進步。應該積極地運用資源,借助于經濟理論和方法對交通進行合理的規劃,保證資源實現科學的配置,由此促使交通規劃更加合理,實現長遠發展的目標。
3.5增加道路交通投資資金
依照相關的研究顯示,在經濟飛速發展的進程中,為了讓經濟實現更進一步發展的目標,需要重視資金的合理投入。在道路交通經濟發展的進程中,因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得資金的支持力度不足,所以需要積極地關注并采取相應行動措施。政府部門應該積極落實相關的工作,為道路交通的發展提供有效的經濟支持,通過多元化手段提升道路資金的投入力度。重視道路交通行業的主觀能動性,運用合理的方式獲取社會各方面的支持。道路交通經濟在實際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具備較為充足的資金做保障,才能獲取主動權,真正擁有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需適當地增加交通資金的投入,為國家交通經濟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2]。
3.6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機制
道路交通經濟想要實現穩步可持續的發展目標,需要積極地優化相應的管理制度,采取科學的方案優化具體的管理流程。目前,道路交通經濟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應該積極地尋找合理的措施進行處理。在理論層面,需要制定出更為合理的交通管理政策,同時還需優化法律法規,制約道路交通市場;在結構層面,需要適當地優化戰略布局,逐步完善運網結構,促使基礎設施的建設更加到位。
4結語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交通規劃與設施、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道路停車、綜合治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堅持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與城市規劃、建設相協調;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堅持以人為本,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公安機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道路與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交通綜合協調等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經濟信息化、司法行政、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加強道路交通文明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弘揚尊法守法,綠色、安全、文明出行等理念為重點,通過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交通文明素質。
第二章 交通規劃與設施
第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道路交通專業規劃,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并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第七條市級系統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組織編制;市級項目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區級層面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由區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在編制前款規定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公安機關以及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八條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共交通客運需求和道路通行情況,編制本市公交專用道專業規劃,構建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和符合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的公交專用道體系。
設置公交專用道,應當綜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公交專用道上應當設置專用標志、標線,明示通行時間。
在公交專用道上設置的公交站點,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線路、車輛、班次到站時間等信息。
第九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客流調查以及公共汽(電)車的線路普查,會同公安機關以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公共汽(電)車線路的新辟、調整、終止計劃,優化公共汽(電)車客運線網,推進與軌道交通網絡以及其他交通方式的有效融合和銜接,提高公共交通系統的整體效率。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科學、合理地設置公共汽(電)車具體的線路和站點,方便乘客候車、乘車,方便公共汽(電)車停靠,方便路面公共交通與軌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換乘。
第十條本市倡導慢行優先,改善慢行交通環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間。完善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過街通道,優化交叉路口設計;完善系統、連續的非機動車道網絡,優化非機動車標志、標線配置;加強軌道交通站點周邊非機動車道、步行通道的建設和管理。
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道路,應當設置隔離設施。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對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開展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依法組織開展交通影響評價。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交通影響評價意見,對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交通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建設項目的出入口與道路銜接的,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審核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經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其中交通標志、標線和可變車道、路口誘導屏的設計,應當經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應當經公安機關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毀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
第十四條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及時調整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公安機關負責交通信號燈的新增和調整;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交通標志、標線的新增和調整。
對于常發性擁堵區域和路段,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制定優化道路交通組織方案并推進實施。
第十五條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隧道、橋梁等道路應當按照科學、安全、暢通的原則,設置限速標志、標線。
第十六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規范、合理地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等交通設施,并依據職責分工,保持各項交通設施功能完好。對配時不合理的交通信號燈或者容易造成辨認錯誤的交通標志、標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
交通設施損毀、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排除隱患。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十七條設置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等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五點二米;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體的,物體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二點五米,物體邊緣距車行道不得小于零點二米。
第十八條新建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設施。
鼓勵區人民政府對其轄區內現有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電)車站點進行停車設施改造,滿足社會公眾綠色出行需求。
第三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十九條機動車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應當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應當經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取得車輛號牌、行駛證或者行車執照等登記憑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等非機動車實行自愿登記。
經注冊登記的車輛,發生登記事項變更、所有權轉移、用作抵押以及報廢、滅失等情況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發展規劃、道路通行條件、道路交通管理和環境保護的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市對車輛號牌的發放實行總量調控。
機動車號牌額度年發放量、發放以及注冊登記辦法,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因提取車輛、申請注冊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公安機關根據前款規定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兩次;每張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二十三條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和本市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在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銷售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本市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產品目錄。
禁止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禁止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
第二十四條向本市公安機關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持本市戶籍證明或者《上海市居住證》等在本市居住、居留的證明。
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禁止教練員酒后教練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駕駛證累積記分制度。
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
第二十六條現場發現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未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事人應當在接到上述通知書、憑證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七條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無誤后,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提醒有關當事人。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接受調查、處理;對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通過網絡或者電話等形式接受處理。駕駛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超限運輸等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后,通過郵寄等方式將處理通知送達道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自處理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接受調查、處理。道路運輸企業逾期未接受調查、處理,違法事實清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為單位和個人查詢道路交通違法、機動車駕駛證審驗、變更機動車登記信息等提供便利。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經常查詢車輛或者其本人交通安全記錄;登記的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下列車輛,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駛:
(一)經注冊登記的機動車,但全掛車、三輪汽車、輕便三輪摩托車、普通正三輪摩托車以及外省市號牌低速貨車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
(三)自行車、殘疾人手搖輪椅車;
(四)市人民政府允許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
外省市號牌拖拉機以及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車輛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條市公安機關根據必要、合理和有利交通暢通的原則,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以及行人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車輛通行時間、劃定限制通行區域和核發機動車通行憑證、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疏導等交通管理措施。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管理措施,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或者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應當遵守上述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和通知、決定規定。
第三十一條禁止貨運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客車專用道行駛。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方式予以明示。
第三十二條城市快速路禁止拖拉機、非機動車、行人通行,并禁止下列機動車行駛:
(一)摩托車;
(二)輪式專用機械車;
(三)鉸接式客車;
(四)全掛拖斗車;
(五)拖掛施工機具的車輛;
(六)專項作業車;
(七)帶掛車的汽車;
(八)懸掛教練汽車號牌和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機動車;
(九)設計最高時速低于六十公里的機動車。
第三十三條公交專用道在規定時段內供公共汽(電)車專用行駛,其他車輛不得駛入,但下列車輛可以借用公交專用道行駛:
(一)執行緊急任務的特種車輛;
(二)實施清障施救作業的車輛;
(三)正在運載學生的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校車;
(四)正在載人的核定載客人數二十人以上的載客汽車;
(五)根據交通信號指示允許借用公交專用道的車輛。
雙休日和全體公民放假節日全天允許其他車輛駛入公交專用道。
第三十四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志、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里;
(二)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三)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五)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六)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七)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三十五條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或者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二)通過設置有交通信號的路口,不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
(五)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載人;
(六)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倡導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時佩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六條行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人行道內行走,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無法行走時,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礙物邊緣一米寬度內行走;
(二)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乘坐人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應當使用安全帶。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遵守下列讓行規定:
(一)同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和左轉彎非機動車均被放行的,通過路口時左轉彎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二)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被放行的,通過路口時非機動車優先通行;
(三)車輛在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號時,先予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四)車輛駛入、駛出、穿越道路時,在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五)行人因無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礙物借用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道時,行人優先通行;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讓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為機動車禁鳴喇叭區域。
第四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情況的實時監測。發現道路交通擁堵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進行指揮疏導。
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交通事故或者違反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已經或者可能造成道路交通擁堵,駕駛人未及時自行移動車輛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一條本市實行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置機制。對事實清楚、車輛可以移動的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在固定證據后迅速撤離現場。撤離現場后,可以至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集中辦理交通事故處理、勘驗定損、保險理賠等業務。具體規定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保險監督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定的,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和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代為保管賠償款。
第五章 停車管理
第四十三條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車泊位動態調整機制。本市外環線以內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逐步減少現有全天性道路停車泊位。本市外環線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設置時段性道路停車泊位:
(一)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其周邊道路具備夜間等時段性停車條件的;
(二)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中小學、幼兒園和醫院,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三)夜間停車需求集中但現有停車資源無法滿足的商業街區,其周邊道路條件允許的;
(四)停車資源嚴重不足區域的人行道范圍內,條件允許且不影響行人正常行走的。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規劃,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結合區域停車資源供求狀況、道路通行條件和承載能力,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確定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劃設停車泊位標線,設置道路停車標志,公示停車收費標準和道路停車規則,并按規定落實監管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安裝地鎖、劃設標線等方式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在道路上停放機動車,應當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
第四十五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門管理部門設置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
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應當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不得在停放點以外區域停放。
第四十六條設置禁止停車標志、標線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情況,遵循規范、科學、合理的原則。
時段性臨時停車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設置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并增設輔助交通標志,引導機動車在規定時段內有序臨時停車。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指示。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臨時停車,應當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離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第四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停車需求,加強公共停車場(庫)的建設和管理。
倡導道路沿線有條件的單位和住宅小區,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四十九條鼓勵醫院、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在滿足自身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向社會公眾開放其專用停車場(庫)。鼓勵住宅小區與周邊專用停車場(庫)對口協作,對停車泊位的利用實行錯時互補。
第五十條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停車泊位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停車誘導信息化系統建設。
鼓勵利用移動終端應用軟件等多種媒介,方便社會公眾出行前查詢停車泊位信息和預訂車位,實現自動計費支付等功能。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第六章 綜合治理
第五十二條本市建立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機制,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落實單位交通安全責任,引導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通過推廣使用先進技術、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等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
第五十三條本市倡導出行優先選擇公共交通;倡導有條件的單位推行錯時上下班、居家辦公等措施;倡導依法采用新能源汽車分時租賃、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出行。
本市倡導先取得機動車號牌額度再購置車輛,倡導先取得停車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再購置車輛,合理調控機動車擁有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所屬的城市網格化管理機構網格監督員,在對工作責任網格進行巡查的過程中,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上報信息,并對反饋的處置結果進行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平臺,加強對道路交通相關管理事項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完成車輛登記和駕駛證核發等相關行政程序時,應當對車輛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教育。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發還被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等證件,或者解除扣留車輛的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對違法行為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教育。
第五十六條本市推廣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創新交通管理工作模式,提升交通管理工作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先進的智能化手段,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應用軟件、交通誘導顯示屏等多種媒介,及時實時路況、交通擁堵指數,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引導服務。公安機關可以利用直升機、無人機等開展空中巡查,配合地面交通疏導和管控。
第五十七條本市實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掛鉤制度,對保險周期內有多次或者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提高其保險費率。
鼓勵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
(一)實施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
(二)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一年內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違法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第五十九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交通安全制度,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目標,開展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二)定期進行車輛安全檢查,及時排除車輛故障,保障車輛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車輛上道路行駛;
(三)建立對所屬車輛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制度,督促車輛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專業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每月應當對所屬駕駛人開展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專業運輸單位和車輛較多的非專業運輸單位應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并加強車輛營運安全管理和營運場所秩序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義務。
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專門為工程建設服務的車輛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車載衛星定位終端或者轉向可視系統,并接入相關政府部門的動態監控系統。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應當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公安機關應當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所屬車輛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加強指導和宣傳。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業運輸單位安全運輸加強監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營運車輛、營運駕駛員及其交通安全違法、事故責任承擔情況等信息。
第六十條利用互聯網、軟件工具等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應當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人和車輛的信息。
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下列道路交通管理事項前,應當公告相關方案,聽取與管理事項相關公眾的意見:
(一)公交專用道的設置與調整;
(二)單行道的設置與調整;
(三)公共汽(電)車線路的設置與調整;
(四)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與調整;
(五)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設置與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研究公眾意見,對單位和個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應當在決策時予以采納;對反映集中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應。
第六十二條新聞出版、文廣影視、教育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應當做好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應當開展交通安全專題教育活動,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課程教育的內容。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過程中,應當加強對教練員、學員的交通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交通安全和尊法守法的宣傳報道。
第六十三條鼓勵社會公眾有組織地參與道路交通志愿服務,協助公安民警維護交通秩序和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鼓勵醫院、學校配合公安機關疏導周邊道路交通擁堵,勸阻周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社會公眾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對社會公眾提供的視聽資料等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后,可以對違法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對駕駛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四條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機關事故處理場所設置調解點;保險同業公會可以組織保險公司進駐公安機關事故處理場所,及時提供保險理賠服務。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執法人員,對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予以配合。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職權和執法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行執法標準和指引,根據道路交通執法統一的要求,為執法人員提供健全、完備、可操作的執法指引。
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辦事程序,依托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推行預約、一站式等便民措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道路交通通行狀況實時監測機制,交通信息,引導交通出行。
第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與負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緊密配合,提高工作協同性,并建立排堵保暢、信息通報、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協作機制。
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將相關信息通知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九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行政機關績效考核指標。
第七十條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加強執法指導和監督,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防止和糾正道路交通執法中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等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反饋查處結果。
第七十一條警務輔助人員在公安民警的指導和監督下,協助開展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采集交通違法信息、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證據,經調查核實后可以作為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時,應當統一著裝、攜帶證件、佩戴統一的標識。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城管執法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遵守橫跨道路的管道、橫幅設置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非機動車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其他通行工具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銷售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教練員酒后教練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機動車通行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據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規定,未遵守以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未遵守城市快速路限行規定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配有安全帶的座位就座時未使用安全帶的,對機動車乘坐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未遵守交通標志、標線指示的,依據違反交通標志、標線的規定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現場發現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可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指定的地點停放;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機動車違法臨時停車的,公安機關設置的警示牌、電子標識等給予的警告或者推送的即時信息視為警告、令其立即駛離,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公共汽(電)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車輛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未隨身攜帶本市殘疾人證,在道路上停放非機動車未使用非機動車道路停放點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載人或者駕駛其他非機動車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載人的,由公安機關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駕駛非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的,按照有關規定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責令立即恢復原狀,拒不恢復的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道路損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未履行交通安全管理義務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必要時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交通安全專職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車輛未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責令改正,對駕駛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提供召車信息的服務商未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客運服務駕駛人和車輛信息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機動車在本市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接受處理記錄累積達到五起以上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行駛證,并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及時接受處理,處理完畢后,發還機動車行駛證。
第八十條機動車一年內在本市有下列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到十起后再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給予有關證照的處罰:
(一)在未設置禁止停車或者禁止長時停車標志、標線的路段違反停放、臨時停車規定;
(二)違反規定駛入公交專用道;
(三)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駛;
(四)在本市外環線以內以及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區域和路段鳴喇叭。
第八十一條執行職務的公安民警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予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未遵守以交通標志、標線或者通知、決定等方式明示的交通管理措施,采取其他措施無法避免危害發生或者無法控制危險擴大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電動)輪椅車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扣留車輛或者通行工具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接受處理后,應當立即發還車輛或者通行工具,但未按規定注冊登記的非機動車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其領取人應當采取托運措施。
對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恢復原狀;對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車執照或者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車執照,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并經公告三個月仍未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將拼裝、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送交有資質的企業拆解,將其他車輛和通行工具依法處理。
今天,我們召開這次會議,主要是貫徹落實全省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總結回顧去年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安排部署今年工作任務。剛才,對作出突出成績的縣區、單位和個人進行了表彰;、同志分別就如何做好下步的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了具體安排,講得非常符合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各有關方面要認真抓好落實;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兩家市屬經濟開發區簽訂了《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標責任書》,大家一定要對照各項目標要求,落實責任,兌現承諾,為我市的發展做出貢獻。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清我市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工作面臨的形勢
去年以來,全市上下圍繞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和黃河三角洲開發的大局,深入推進安全生產“三項行動”和“三項建設”,全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確保了交通安全形勢總體平穩。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分別比上年下降23.9%、1%、21.4%和27.9%,被省政府授予“年度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進市”稱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今天上午召開的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上作了典型發言。成績的取得,是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結果,特別是全市道路交通管理一線同志們不懈努力的結果。借此機會,我代表市政府向關心支持交通管理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向奮戰在道路交通管理一線的同志們表示親切的慰問!向受到表彰的縣區、單位和個人表示熱烈的祝賀!
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的總量仍然比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占到了安全生產事故死亡總人數的95.2%。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思想認識還不夠到位。個別單位思想上還沒有真正重視起來,工作中要求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有的甚至存在“走過場”的現象。二是道路安全隱患仍比較突出。中心城區部分路段交通擁堵、鐵路道口等交通不暢,個別路段路面損壞;部分縣區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欠賬較多,道路交通標志標線、信號燈、中間物理隔離等設施缺失,與省上的要求差距較大。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科技含量不高,監管手段相對滯后。一些事故多發和危險路段整治還不到位,新修、改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還不配套、不夠完善。三是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呈多發態勢。不少人交通安全意識淡薄,無牌無證、酒后駕駛、超員超載、超速行駛、沖闖紅燈以及農用車違法載人等交通違法行為時常發生;早、晚時段車輛爭道搶行、隨意調頭等現象突出;部分向城區內拉料的貨車超速超載、帶病上路;有的司機疲勞駕駛,個別駕駛員駕駛技術和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差;對這些行為執法還不嚴,處罰偏輕,容易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患無窮。對此,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認真加以解決。
道路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切身利益,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3月25日,省政府專門召開全省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會議,就做好今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市是黃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和高效生態經濟區建設的主戰場,隨著全市道路交通事業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道路通車里程不斷增加,汽車保有量和駕駛人數量日趨膨脹,交通安全管理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大家務必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的安排部署,迅速啟動年道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年”活動,迎難而上,扎實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確保我市道路安全、有序、暢通、和諧。
二、全面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各項預防工作
今年,我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目標任務是:實現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率、營運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同時下降,力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發生,確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惡性道路交通事故不發生。在具體工作中,應著力抓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抓好交通秩序綜合整治活動。各縣區政府和市公安、交通等部門要針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深入開展交通秩序整治,加大查處力度,始終保持依法嚴管的高壓態勢。公安部門要嚴格落實網格化巡邏管控機制,進一步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合理調整和完善勤務安排,保持對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嚴管、嚴查、嚴懲工作態勢,堅持不懈地抓好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要嚴肅查處機動車亂停亂放、爭道搶行、沖闖紅燈、酒后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在中心城區主要路段開展創建行車秩序示范路活動,為市民創造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大路面非現場執法力度,向科技要警力,實現對交通違法行為的全天候整治。按照省政府要求,年底前全市80%的高速公路完成全程監控系統建設,國省道公路全程監控系統建設完成80%以上。對此,市公安局要組織進行科學論證,完善建設方案,做到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組織。市、縣區兩級要安排專項資金,高速公路管理養護部門要加大投入,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二)抓好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各縣區政府及市安監、交通、公安等部門要充分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在為交通運輸企業搞好服務的基礎上,督促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一要進一步完善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各級交通部門要建立完善運輸企業及其營運車輛和駕駛人管理體系和工作標準,教育引導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車輛及駕駛人的管理,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二要加大對客運企業監管力度。各級交通、安監、公安、旅游等部門要定期開展客運企業安全管理情況聯合檢查,督促其嚴格按照規范抓好內部安全生產;要定期組織客運企業對9座以上客運車輛的運營安全狀況集中進行全面檢查,堅決消除安全隱患。三要強化對客車駕駛人的從業資格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部門要強化對客運駕駛人的動態監管,充分運用汽車行駛記錄儀或GPS等技術裝備,及時發現并制止駕駛人疲勞駕駛、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和違規經營等行為,確保交通安全。另外,要切實加強校車管理,各縣區要關注校車的車況、通行道路,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超員等問題,消除事故隱患,尤其是雨雪霧等惡劣天氣,更要高度關注。
(三)抓好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地形復雜、視線不良、事故多發、防護設施缺失、管理相對薄弱的路段,各縣區政府和市安監、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門要切實加強排查,實行重大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整治計劃、工作目標、完成時限,落實整治資金,加快整治進度,確保道路安全暢通。市公路、城管及高速公路管理養護單位,要做好道路養護特別是冰雪、強雨等惡劣天氣下的道路養護工作,及時除雪除冰、排水防滑,消除安全隱患。市安監、公安、交通、公路、城管、規劃等部門,要以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國省道公路以及事故易發路口路段為重點,按照“完善國省干線,加強險要路段,突出重點區域”的原則,集中開展一次標志標線大檢查、大整改活動,切實解決標志標線不規范、不完備和設置不合理等問題。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要不斷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加強道路養護、施工安全管理,堅決杜絕因施工安全管理不善或道路隱患引發交通事故。市公路、城管、規劃等部門要針對路口事故多發的實際,規范道路開口審批制度,對不合理的路口,及時予以封閉,并突出抓好信號燈、警示燈、減速帶等路通安全設施建設,切實把路口車速壓下來,為事故降下來奠定基礎。今后,在城區道路開口,必須經公安交警部門嚴格把關審批,有效杜絕居民小區門口隨意開口的問題;新建居民小區的出入口不能直接匯入城市主干道,要在小區開發時同步規劃建設輔路。#p#分頁標題#e#
(四)抓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各縣區政府及市公路、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監控、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安排投資、同時批準立項、同時搞好建設、同步投入使用,杜絕重復建設、重復投資的問題,以減少違法、保證安全。市、縣區級公安交警部門要參與交通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同時,城市道路沿線的重大建設項目,要組織規劃、建設、城管、交警等有關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道路交通有不利影響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提出改進措施,消除不利影響;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不予批準,建設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要加強道路中間隔離護欄建設,總的要求是,路基寬度超過15米的雙向四車道以上公路、雙向六車道以上城市道路,在3年內全面設置完善中間物理隔離設施。年底前,要完成全部建設任務的35%以上。對此,各縣區政府和市公路、城管等部門要按照道路權屬,積極爭取資金,加大投入,確保完成建設任務。
(五)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不斷提高交通參與者的安全意識,是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基礎性工作。各級要以中央文明辦、公安部組織開展的“文明交通計劃”活動為契機,大力推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單位、進學校、進家庭的“五進”工作,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舉辦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營造立體化、全方位的宣傳聲勢,不斷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要把文明交通宣傳責任落實到每個鄉鎮、部門和單位,納入文明城市、文明縣城及鄉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創建活動。按照省政府要求,對年內發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區,在文明城市測評中要實行“一票否決”。
三、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搞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僅是公安、交通、安監等幾個部門的責任,更是各級政府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各方聯動,走綜合治理的路子,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一)要明確各級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各縣區政府的主要領導是本地區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必須親自抓、負總責,要經常過問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和進展情況,指導制定交通安全規劃,切實加大對這項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力度,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入開展;分管領導要定期深入事故處理一線和事故多發區域,分析事故原因,排除事故隱患,解決實際問題。各縣區政府要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本地政府考核評價體系,納入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崗位目標考核,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與經濟和社會各項工作一同安排部署,一同檢查考核,超前謀劃、超前安排,全力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要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機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議制度,縣區、鄉鎮政府都要明確一位領導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堅持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真正發揮好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能作用。
(二)明確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日常監管,把監管目標、任務、責任落實到道路交通安全的每一個領域和環節。各級安監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落實。各級公安、交通等部門要立足本職,認真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全力以赴維護道路的安全與暢通,同時要積極研究新形勢下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為黨委、政府當好參謀。各級各部門、單位都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整體觀念,積極參與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
近年來,交警大隊在分局黨委的正確指導下,在市局交警支隊的精心指導下的,堅持以科學發展為統領,加強隊伍建設,強化管理職能,創新服務舉措,為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了安全、暢通的交通環境。臺兒莊交警大隊現設有6個科室,4個執勤中隊,1個事故處理中隊,共有民警39人,協警110人,轄區面積538.5平方公里,有206、244等多條國省道路穿境而過。多年來,大隊堅持“政治建警、科技強警、嚴以律警”方針,不斷改革勤務模式,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加大交通管理工作力度,全體民警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和無私奉獻的精神,愛崗敬業、奮力爭先,維護了轄區政治穩定、社會安定,保障了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道路交通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貢獻,先后被評為全國青年文明號;被省公安廳評為全省預防道路交通事故先進大隊;連續多年被棗莊市公安局評為全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先進大隊和全市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十佳處警單位;多次被市公安局集體嘉獎;被臺兒莊區委、區政府評為人民滿意政法單位;其中有2名同志被公安部授予“全國優秀人民警察”稱號,名同志被省公安廳榮記二等功,230多名同志受到個人嘉獎。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執法制度,完善執法責任制。多年來,交警大隊始終把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加強大隊執法質量工作及提高民警執法水平作為加強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全部融入到一線公安交通管理執法工作當中去,在實際的執勤執法中實現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等法治理念。
(一)成立執法質量考評領導組,設立兼職法制員,加強大隊執法質量工作。為切實加強大隊的執法質量工作,提高行政效能,特制定執法質量考評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大隊長任組長、教導員任副組長、各單位責任人為成員的執法質量考評領導組,并抽調6名中層干部擔任大隊的法制員。具體對大隊事故處理、車管業務及路面執勤執法情況進行定期考評和不定期抽查,促進了大隊的執法質量工作進一步提升。
(二)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質量工作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實現公平正義、服務大局等法治理念的有力保障。為此,大隊結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制定了《執法質量考評實施細則》《執法質量監督規定》《執法監督審核規定》《執法監督組管理制度》《及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措施,通過健全完善執法質量制度,明確執法崗位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從而做到群眾辦事有制度、民警執法有規定。在建立、健全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大隊還在全體民警中推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對民警執法過錯行為進行責任追究。與此同時,大隊每年還與每名民警簽定了《執法責任書》,以切實增強民警防腐拒變的能力。
(三)建立、健全民警個人執法檔案。在對民警進行執法監督的同時,大隊通過建立民警個人執法檔案,對民警的執法全過程進行全程跟蹤,詳細記錄民警的執勤執法情況和教育、培訓情況。
二、多渠道、全方位,加強民警的法制培訓教育,努力打造高素質公安執法隊伍。近年來,大隊始終把法制培訓作為提高民警綜合業務的重要手段。為此,大隊通過聘請業務專家、業務骨干、執法標兵對民警進行集中的業務培訓、經驗交流,并分期、分批參加了由支隊組織的事故處理、車管駕管及交通秩序管理等一系列綜合業務培訓。
(一)大隊自行組織民警進行學習、培訓。大隊通過制定學習計劃,建立民警法制教育培訓制度,對所有民警、協警每月集中進行一次法律培訓,每半年對民警的學習情況進行考核。與此
同時,大隊還充分利用周例會、崗前培訓的時間進行一次法律法規學習,主要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人民警察法》《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一系列法律知識。在認真組織民警學習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大隊領導以身作則,輪流帶頭宣講,通過講認識和體會,與一線民警互相交流、共同提高;一線民警主動結合實際執勤執法工作進行相互比對學習,總結工作經驗、工作方法。通過這種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訓方法,使廣大民警在學習中總結工作方法、在工作中總結學習方法,將學習成果與實際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尤其在認真學習、執行《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基本規范》過程中,大隊領導更是以身作則、活學活用、帶頭與一線民警認真執行《基本規范》。(二)多渠道邀請業務專家、同行骨干講課。為提高民警業務水平及實戰技能,大隊每年定期邀請事故處理、車管業務、路面執勤執法業務標兵進行交通安全知識講座,具體解決民警在實際執勤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今年3月份,大隊邀請分局法制室主任講解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4月份,大隊組織業務骨干集中學習危險駕駛案件相關基本知識;5月份,邀請武警戰士進行為期7天的隊列訓練,之后組織隊列指揮手勢匯報表演。與此同時,大隊還通過舉辦知識競賽等形式,為民警搭建交流工作經驗、互通執法信息的工作平臺,并以傳幫帶結對子的形式,鼓勵先進,帶動后進,互補差異,最終達到共同提高的教育目的。一年來,大隊共集中組織民警進行法律培訓10次,邀請各類專家授課9次、92個課時,綜合法律知識測試4次,分期、分批參加由支隊組織的事故處理、車管業務、交通秩序管理等各類警體技能培訓3次、累計26人次。通過近幾年的教育培訓,大隊95%以上民警、協警達到大專以上學歷,其中有18名同志達到本科學歷,1名同志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高級職稱、3名同志取得交通事故處理資格中級職稱。
三、多措并舉,注重實效,拓寬內外執法監督渠道,切實加強大隊的執法質量工作。一年來,大隊在不斷健全、完善隊伍管理制度的同時,把執法監督與執法質量考評作為提升大隊整體執法質量工作的主要舉措。
(一)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定期考評的形式,對民警的執法全過程進行監督考評。大隊兼職法制員與執法質量考評組對民警的執法考核,《大隊目標管理考核辦法》根據《道路交通勤務考核細則》《執及法質量考評實施細則》,以大隊、中隊、班組三級查勤的方式對民警的現場執法、法律文書進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有:認定交通違法行為是否準確、是否按照《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基本規范》嚴格執法,法律文書是否填寫準確、完整,是否存在執法過錯和執法隨意性等現象;每月大隊對事故處理、車管駕管業務、交通秩序管理等所有執法工作進行系統的考評。對考評對結果大隊以警務通報或執法質量檢查通報的形式下發各單位,并在全體民警大會進行公布。每次考評大隊將評出一個執法示范中隊和一名執法標兵。對連續兩次被考評為不合格的中隊、科、室,其主要負責人要停職檢查,情節嚴重者引咎辭職;對連續兩次被考評為不合格的民警,大隊將取消其年終評先資格,責令其自費參加培訓。
(二)定期聘請執法執紀監督員,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各界群眾的監督。為切實保障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公正、文明執法,大隊每年定期在轄區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大運輸單位負責人及社會各界群眾擔任大隊的執法執法紀監督員,對民警的日常執法、生活進行監督,并以座談會的形式,廣泛征求他們的意見,虛心接受他們的建議。今年,大隊共聘請監督員10名、征求意見30條、采納建議5條。與此同時,大隊還定期組織民警深入轄區各單位以發放征求意見卡的形式,傾心征求群眾的意見。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大隊還派專人進行分類、匯總,對大隊能解決的進行及時解決;對大隊無權解決的,逐級上報上級部門。
(三)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回訪制度,實現事故上訪為主動撤訪、息訴。在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交警大隊始終將“群眾利益無小事”作,為從嚴懲處事故肇事者,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近年來,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事故上訪案件在整個公安行政執法上訪案件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為此,通過推行陽光作業機制、實行限時辦案制度和辦案預約制度、建立事故回訪制度、發放印有交通安全知識的警民聯系卡、加強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等有力措施,提高辦案質量,最大限度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所有辦結的事故案件,辦案民警都將逐一以親自上門或者打電話的形式進行回訪;對重大事故案件及復雜疑難案件,大隊領導與辦案民警一起進行回訪。大隊從辦理事故案件以來,事故案件的回訪率得到95%以上,未發生一起事故上訪案件,更無一起因民警執法過錯引起的敗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穩定,為創建和諧平安長治做出了不懈努力。截至目前,臺兒莊大隊共查處各類交通違法86637起,查處酒后駕駛案件374起,查處涉牌涉證交通違法行為4892起,行政拘留41人,接處警1442起,抓獲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31人,維護了全區交通安全形勢穩定,保護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社會各界的好評。
為深刻吸取“10.26”事故教訓,迅速落實強有力整改措施,堅決遏制群死群傷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根據《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紹政辦發〔20*〕177號)要求,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安全生產的極端重要性,把安全生產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
“10.26”事故表明,我市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各類事故隱患仍然在嚴重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稍有不慎,極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對此,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和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的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穩定、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真正把“預防”放在第一位,切實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基礎工作。
安全生產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直接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和單位務必真正做到思想到位、領導到位、機構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執法到位、投入到位、宣傳到位,確保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只有起點、沒有終點的觀念,牢固樹立居安思危的憂患意識,切實解決監管不到位的問題。要糾正作風不實,搞形式、走過場的,把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實到基層、落實到企業、落實到人;要糾正滿足現狀、松懈錯誤思想傾向,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長抓不懈的思想;要糾正片面強調客觀困難的錯誤認識,加大對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投入,努力增強安全防范能力。
要把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的一項具體措施和重要標準,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上與經濟社會發展同等重要位置,列入各級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指標考核體系,做到與經濟發展工作同步規劃、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實、同步考核,真正實現安全與發展的統一、安全與生產的統一、安全與社會和諧的統一。
二、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對安全生產工作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要集中精力抓。要堅持和完善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對事故多發易發的部位采取果斷措施,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要落實安全生產企業主體責任,把著力點放在企業,實行企業“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督促幫助企業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依法配備注冊安全主任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引導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工程建設項目安全設備設施“三同時”制度,確保企業達到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要實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凡發生嚴重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屬地管理”和“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照安全生產法規規章,追究所在地政府(或政府派出機構)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行業主管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三、突出重點,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道路交通等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按照《關于立即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的緊急通知》(虞政辦發〔20*〕223號)要求,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檢點為工礦企業、商場、飯店、專業市場、學校、車站等公共集聚場所,特別是對學校接送車輛和客運車輛要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及時整改、不留死角。
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要認真組織開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人員密集場所、礦山(采石場)、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氣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要組織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活動,開展公路安全隱患大檢查,全面落實省、紹興市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各項措施,對營運車輛要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測,對司乘人員要實行嚴格的安全教育,堅決打擊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超載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對客運車輛一經發現超載,要堅決采取措施,并對企業實行停業整頓,有效預防和遏止重大事故的發生。
要積極探索安全監管的有效途徑,督促監管對象及早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要限期整改,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整頓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堅決予以關閉。
四、加大投入,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加大對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投入,把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安全生產信息支撐體系、應急救援裝備、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建設,以及重點事故隱患整治和重大危險源監控等。要多方籌措資金,加快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步伐。
五、加強宣傳教育,構建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格局
要充分運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各種媒體,經常性宣傳安全生產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重大舉措,引導群眾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觀念,大力營造人人“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強化交通安全源頭管理,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強化路面執法工作,強化為民服務力度,全力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運輸秩序,確保春運期間交通安全形勢平穩,實現“三個下降、三個不發生”,即:春運期間,交通事故受傷人數同比下降,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同比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不發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引發的嚴重交通堵塞,不發生公路“三亂”行為。二、工作措施
(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春運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1、*交通管理部門:一是對近一年來轄區客運駕駛人交通違法記分情況和3年內發生交通事故情況摸查匯總,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安監部門、交通運管部門和客運企業;二是采取網站及公告、撥打電話、發送手機短信、郵寄告知單等多種方式告知記滿12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考試,通知未按時參加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及時送車檢驗;三是按照*部《關于加強機動車車身反光標識粘貼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0號)和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第3號修改單的規定與要求,在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和核發檢驗合格標志時,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對車輛進行嚴格查驗。對未按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安裝側后部防護裝置或粘貼、安裝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貨車和掛車,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和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四是會同交通部門、安監部門開展安全隱患路段的排查,將排查出的隱患路段情況通知縣公路管理部門;在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上設置、完善夜間(20:00至次日6:00)禁止客車通行的禁令標志,并及時通報當地交通運管部門調整或取消夜間通過該路段的客運班次。
2、交通公路部門:一是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設置相關交通標志并加快整治進度,對山區臨崖、傍水、落差在5米以上的隱患路段短時整改不到位的,及時采取攔擋措施和設置交通警告標志;二是在維修、改建公路時,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車輛慢行標志、導向標志,施工車輛、機械應當安裝示警燈,作業時開啟示警燈;三是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在道路上作業必須著安全標志服;四是維修、改建公路影響交通安全的,施工前要征得轄區*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并提示繞行線路。
3、交通運管部門:一是認真分析預測本地2009年春運期間運力與運量的供求狀況,向社會公布,并積極采取措施確保運輸市場供需平衡;二是會同安監部門督促運輸企業制訂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與客運企業、客運業主簽訂《春運道路交通運輸安全責任書》,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整改;三是督促運輸企業對參加春運的大、中型客車駕駛人進行一次資格審查,凡3年內發生重大以上責任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記分滿12分、連續兩次超員20%以上的客車駕駛人一律不得參加春運;四是督促客運企業對駕駛人進行春運安全行車教育、職業道德教育,要求客運企業確保長途客運車輛配備2名駕駛人,并配有備勤駕駛人,嚴防疲勞或帶病駕駛;五是督促轄區客運企業、客運業主對7座以上客車的實際安全狀況逐車進行檢查登記,凡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車輛一律不得參加春運,延緩報廢和今年內達到報廢年限的客運車輛,不得從事長途客運;六是督促運輸企業落實GPS服務平臺的管理措施,依法設置限速閥值,對運行車輛實行全程監控,定期讀取分析營運車輛GPS車載終端數據,及時糾正和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七是監督客運經營者除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外,還應依法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并在春運開始前投保到位。對拒不投保的,依法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4、安監部門:一是深入轄區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發貨和裝載的查驗、登記、核準等制度,嚴禁生產、經營單位擅自將危險化學品貨物交由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個人運輸;二是會同交通運管部門對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資質進行一次審驗,重點檢查運輸劇毒、爆炸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管理狀況。
5、建設、城管部門:一是加強行業監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單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二是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單位加強對駕駛人的安全行車和文明行車教育,切實使駕駛人做到不爭道搶行、不隨意停車;三是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單位對客運車輛進行一次全面排查,逐車登記,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按時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車輛以良好的技術狀況投入營運;四是嚴格落實省、市關于加強城市公交車輛從事公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有關精神,明確要求城市公交車輛駛出城市規劃區的,嚴格按照公路客運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配備車輛、核定載客數,不得超員。
6、教育行政部門:一是與學校簽訂交通安全責任狀,督促學校加強集中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二是與*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對轄區內集中接送學生車輛進行一次排查,檢查中發現有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立即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車輛,堅決禁止上路行駛;三是會同*交通管理部門對集中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駕駛人必須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四是督促學校在放寒假前,對全體學生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學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規,注意交通安全。
7、農機部門:加強對拖拉機的安全監督管理和對其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對轄區拖拉機的實際安全狀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未實行定期檢驗的,責令停止使用,并通知當事人限期整改;對轄區拖拉機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駕駛的宣傳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嚴禁使用拖拉機載客。
8、衛生部門:會同*交警、消防、保險、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交通事故緊急搶救聯動機制建設,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訊系統,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現場急救、轉運等方面的綜合反應和處理能力;建立搶救交通事故傷員綠色通道,組織、協調有關醫療救治機構做好交通事故傷員的搶救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傷員死亡。(二)齊抓共管,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
1、*交通管理部門:一是在分析研判往年交通事故發生特點、規律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將警力投入到重點路段、重點時段,切實加強路面巡邏管控力度,有效整治行車通行秩序;二是以超常規管理措施,保持對客運車輛超員的整治力度,在檢查中發現客車超員的,一律卸客轉運,對超員20%以上的,繼續按“四個一律”措施處置;三是加強測速等執法裝備投入和應用,特別是國省道,要加大治理超速力度,對超速20%以上的違法行為一律依法處罰,對超速50%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一律吊銷駕駛證;四是嚴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管理、審核、發放工作,并根據相關信息通報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巡查,加大對無證運輸和不按規定運輸劇毒化學品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五是嚴格依法查處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無牌無證車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違法載人的行為,要堅決取締,依法處理;對廂式貨車、集裝箱車等貨運車輛非法載人的情況,要加大抽查力度,及時發現,堅決查處;對摩托車超員載客和不戴安全頭盔的交通違法行為,要加大路面巡查中的重點查處力度;六是車管查驗民警或路面執法民警在查驗車輛或路面執法時,對機動車沒有按時參加定期檢驗的,在用貨車和掛車未按要求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除督促車主或機動車駕駛人及時參檢、粘貼反光標識外,還應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反光標識存在質量不符合要求、破損、脫落無法起到警示效果等情形的,一律視為未按要求粘貼車身反光標識進行處罰。
2、交通公路部門:一是加強對公路的巡查力度,確保沒有擺攤設點等影響道路暢通的活動,確保道路技術狀態良好和標志標線齊全,發現路面遺留障礙物時,要及時清除;二是在一旦發生自然災害致使道路交通中斷的情況下,立即組織人員進行修復。
3、交通運管部門:一是督促客運場站嚴把售票關、檢票關和出站關,嚴禁客車超員出站或人貨混裝;二是督促客運場站強化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化學品的查堵力度。客運場站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品檢查員,嚴禁旅客攜帶危險品上車,未配備安全檢測儀器的車站,要開包檢查;三是督促客運企業嚴格客運車輛的例行檢查制度。檢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認真履行職責,檢查結果要登記備查;四是督促客運企業加強派車發車調度管理。客運車輛未經安全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未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駕駛人無從業資格的,一律不得派車發班;五是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對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欺行霸市、壟斷運輸市場、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立即通報*機關,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4、城市公共交通客運主管部門:切實加強對城市客運車輛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組織人員到車站、公交線路開展安全檢查,發現爭道搶客、隨意停車上下客、超速超員的要及時制止,并作出相應的處理;督促城市客運單位派專人包線、包站進行巡查,維護車站乘車秩序,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帶上車;采取不同方式,提醒乘客不能在車內吸煙,防止發生意外事故。
5、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旅行社以交通安全為重點,制定春運旅游團隊安全運營管理制度;積極支持、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將交通安全基本常識和交通事故現場自我救護知識納入導游教育培訓之中,進一步提高導游的交通安全意識;充分發揮導游“交通安全宣傳員和監督員”的作用,通過導游在旅途中的宣傳講解和監督提醒,進一步提高廣大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識,共同對駕駛員的超速行駛、客車超員、疲勞駕駛、酒后駕車等交通違法行為予以監督和提醒,規范駕駛員的駕駛行為。(三)加強協作,共同做好惡劣天氣交通安全管控
1、氣象部門:一是與*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管部門建立突發氣象災害信息通報制度,明確負責人和聯絡員,確保氣象信息通報渠道暢通。春運期間,堅持每天通報一次氣象信息;二是在向社會公眾暴雨、大霧、雪災、道路結冰四種預警信號的同時,將預警信號的等級、種類及防御指南等內容在第一時間通報給*交通管理部門;三是在暴雨、大霧、雪災、道路結冰等惡劣天氣期間,將天氣變化信息實時通報給*交通管理部門,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門掌握氣象動態信息,適時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2、*交通管理部門:一是加強與氣象、交通、市政、衛生、環保、消防、新聞媒體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強化協調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設施共用、人員聯動;二是對惡劣天氣條件下的道路交通管理做到提前預警,強化值班備勤,并做好交通管控相關物資器材準備工作;三是制作轄區應急處置指揮圖,并詳細標注重點路段分流點、可通行車型等情況,在遇有惡劣天氣條件下發生交通堵塞進行車輛分流時,立即在分流點擺放相關標志,引導車輛順利通行;加強與周邊縣(市、區)的協作溝通,及時通報天氣、流量、道路狀況、交通管控等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交通疏導工作;四是一旦出現惡劣天氣,影響交通安全,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視情采取限制車速、間斷放行、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要通過車載喊話器、電子顯示屏等方式,引導駕駛人控制車速;要通過媒體及時路況和交通信息,為群眾出行提供服務和引導;五是遇有交通事故,做到快速反應,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現場;六是交通管制解除時,要加強重要路口、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導,使車輛有序通行,并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和機動車駕駛人解除交通管制信息和進行安全提醒。
3、交通部門:一是做好惡劣天氣條件下相應設備和物資的準備工作,并配備一定數量的交通標志牌、告示牌和除雪裝備、融冰防滑物資,特別是20*年冰雪災害所突顯的陡坡、橋梁易結冰、難通行路段的管轄單位,要配備足夠的除冰雪物質;二是在惡劣天氣出現時,在各收費站和利用公路可變信息屏進行減速、限速和安全行車提示;三是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及時將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四是遇有下雪、結冰天氣,要組織力量及時清掃路面積雪或采取撒鹽、撒沙等融雪、防滑措施;五是根據惡劣天氣變化情況,及時協調客運企業調整客運班次,防止冒險運營。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春運期間既是人流、物流、車流的高峰期,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高發期,抓好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做好我縣全年的交通安全生產工作至關重要。各鎮(鄉、街道)、各有關部門要自覺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把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特別是死亡事故作為堅持以人為本、實現執政為民的一個重要目標,切實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春運期間,各鎮(鄉、街道)、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成立工作機構,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分析研究本轄區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訂落實工作方案;認真組織、指導和協調春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層層建立和落實工作責任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加強檢查督查,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因安全責任制不健全、不落實而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將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