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農民工合同管理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最近一段時間,有關單位詢問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后有關生活補助費和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對此,我局向勞動部做了請示。勞動部答復中指出:“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第87號令以及勞動部的309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民合同制工人在終止勞動合同后,可以發給生活補助費”?!氨本┦幸炎龀龅囊幎ㄅc《勞動法》不相違背的,可按北京市的規定執行”。根據勞動部的答復意見,對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后的有關待遇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終止勞動合同后發給生活補助費問題,應按《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第87號令)執行。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勞動合同后,由企業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從明確農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算起,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生活補助費的具體計發辦法,應按照其本人當年的月標準工資計發,標準工資按國家和企業的有關規定確認。
發給終止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自1991年國務院第87號令實施之日起執行。在國務院第87號令實施之日前被終止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執行該規定。
二、關于退休養老金問題。應按《北京市國營企業使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管理辦法(試行)》(1986年京政發127號)執行。農民合同制工人勞動合同終止后,退休養老金由企業一次性發給。退休養老金的支付,按照京政發127號文件規定養老保險基金提取的基數和比例以及農民合同制工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計算(1990年12月底以前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元,1991年1月1日以后的,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元)。養老保險金個人繳納部分全部返還給本人。
農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金,自1986年京政發127號文件實施之日起執行。
今后國家及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落實農民合同制工人終止合同后有關待遇問題,是一項十分重要、細致的工作,涉及到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切身利益。農民合同制工人輸出地和輸入地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以保障企業和農民合同制工人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首都的社會穩定。
(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們組成調研組,開展“建立預防拖欠農民工工資長效機制,發展建筑勞務分包企業”課題調研工作,對天津市、青島市、大連市等地區實施建筑勞務分包制度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聽取了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匯報,查看了有關的地方法規及文件資料,實地考察了勞務交易場所和施工現場,召開了施工總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參加的三個專題座談會,40多家企業參加了討論。
天津市是典型的勞務輸入地區。全市25萬人的農民工,基本屬外來隊伍,成建制進入本市的企業122家,具備勞務資質,本地勞務企業190家,全市總計312家,占全市勞務總量的60%;
山東省既是勞務輸出的大省,也是勞務輸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東省勞務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勞務分包企業,吸納農民工14.1萬人,占建筑勞務人員總量的5.8%;在青島市,已經建立勞務分包交易市場,勞務分包企業379家,有90%的農民工已經被企業吸納。
大連市屬于勞務輸入地區。全市有28萬外來的農民工,大多數農民工被總包企業直接雇用或通過“包工頭”雇用;現有200家勞務分包企業。
一、調研地區基本情況
調研地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建筑市場的規范管理,高度重視發展勞務分包企業、建立規范勞務交易場所的工作,建立了專門管理機構,堅持從基層抓起,從源頭抓起,突出重點,措施得力,效果顯著。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構。
天津市在“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的基礎上,設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職責:監督管理工程分包行為,對外地進津企業進行嚴格的備案管理,規范勞務市場用工行為,查處無資質隊伍私招亂雇和違法承攬工程行為等。同時,籌備成立“建筑企業勞務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駐津建管處也建立建筑企業農民工派遣中心,和區縣勞務派遣中心,將全市建筑業使用的零散農民工進行集中管理,為其監督辦理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F階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擬2005年6月低正式運營。
青島市有專門的建筑市場和建筑隊伍監管機構——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規范建筑勞務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并進行貫徹落實,同時負責該項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第一責任人,各項目部項目經理為施工現場第一責任人,并安排專人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規定、制度的落實。
大連市建委年內計劃建立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是個綜合管理、服務機構,由就業服務中心、技能培訓中心、行政服務中心等三大部門組成,具體負責對用人單位和中介機構提供信息服務、職業介紹、進行職業培訓、政策咨詢、受理勞務企業申辦資質并進行初審,對勞務隊伍進行日常管理。通過勞動力市場對全市28萬名農民工進行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結束建筑業的非法“包工頭”行為和務工人員隨意無序的流動局面。
(二)出臺政策措施,扶持企業發展。
簡化勞務分包資質申辦程序。青島市把申辦勞務分包資質向本市和外來建筑業企業及人員完全敞開,在辦理過程中,盡可能的將有關手續進行簡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現階段,本市注冊勞務分包企業已有379家,有90%的農民工被勞務企業吸納。
強化勞動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簽訂率。青島市要求各施工企業必須和每一位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全市規范用工行為大檢查,狠抓落實,現階段全市建筑業農民工合同簽訂率已達90%。
嚴格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禁止無資質“包工頭”承攬工程。青島市規定凡在青注冊和施工的企業,必須用有資質的專業分包企業和勞務分包隊伍,嚴厲打擊“包工頭”承攬工程,有力的杜絕了“包工頭”非法承攬工程和“掛靠”現象。
制定勞務人工費指導價,定期公布,指導市場。青島市積極維護勞務企業和人員的合法權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勞務分包企業人工費指導價,作為勞務分包企業與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重要參考,受到勞務企業的廣泛歡迎。
主動向社會推薦勞務企業,幫助勞務企業創建品牌。青島市,積極培育骨干勞務分包企業,帶動其他企業發展壯大,篩選部分用工規范、管理到位、質量安全好、專業特色較強的勞務企業,通過宣傳冊等形式向全行業、全社會推介。創立“農民工夜校”,定期邀請行業主管部門、協會、教師對農民工進行普法教育和職業素質教育,提高了農民工自身素質和維權意識。
天津市實行聯動措施,規范勞務市場。強制實行農民工工資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資標準,每季度結算并全額支付剩余報酬;制定建筑業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書示范文本》,保證農民工勞動報酬和工傷保險的合法權益;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進行年度備案和項目備案,初次進津的建筑業企業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負責人按項目備案。年度考核合格的進津企業可辦理年度備案。
下發勞務資質審批權,推進建立勞務基地。大連市將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審批權限下發到各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充分調動區、縣工作的積極性,鼓勵根據本地實際發展勞務企業。從2004年下半年發文至今,已建立勞務企業200多家。2005年計劃在新增100家,再通過5年的發展,至2010年達到1000家,使大連建筑業從整體上達到結構和諧;開展農民工培訓工作,2005年將建筑業農民工培訓納入工作日程,政府專項撥款2000萬元,對本地區8萬農民工實行免費培訓;計劃建立金州區、莊河市、瓦房店等勞務基地村鎮,政府拿出一部分資金對農民進行培訓,形成一批模板作業村、抹灰作業鎮、砌筑專業鄉等。
(三)規范市場監管,狠抓勞務備案。
天津市實行了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備案公證制度。通過強化合同管理、與地稅局聯合代征代繳稅金和開具稅務專用發票等手段,使進津勞務企業合同備案的行為得到全面監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勞務分包工程中的陰陽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治理,對使用未備案和無資質勞務分包隊伍的行為,轉包、違法分包和借照掛靠的行為,不簽訂勞務合同、陰陽合同和不按期結算的行為進行專項治理,規范勞務分包市場經濟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頭”非法承包工程行為。
青島市建立勞務作業網上監管系統。2005年7月起,青島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閔路電視監控系統,企業、政府主管部門不到現場,就可以及時監督現場發生的問題,及時了解勞務分包隊伍的有關情況。
(四)廣泛宣傳教育,加強執法檢查。
發放宣傳材料。青島市印制了20萬套《致廣大來青務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冊》,春節后在外來農民工集中的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發放,3月份開始在已開工的施工現場發放,基本做到每位農民工人手一冊。并要求所有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工人維權須知》告知牌,公布維權公開電話和有資質建筑勞務企業名單。來青島的外來農民工,根據《手冊》可及時,合法就業。
天津和大連市也充分利用傳媒途徑,對來本地工作的農民工進行廣泛的宣傳和教育,提高了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
加大檢查、處罰力度,定期執法大檢查。為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實施,近幾年,青島市每年組織1-2次“兩個規范”大檢查,主要針對勞務分包資質管理情況、現場工人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資發放情況、現場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現場“兩個規范”檔案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企業和責任人除按有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全市通報批評外,還做到“四個結合”:與市場信用考評結合、與資質管理相結合、與招標投標相結合、與各項先進評選相結合。
二、調研地區完善勞務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實施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備案公證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實行了分包合同備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備案公證制度,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代征代繳稅金和開具專用發票手段使進津企業合同備案的行為得到有效監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勞務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陰陽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為分包實為轉包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
(二)實行外地進津企業年度備案和項目備案制度。2005年天津實行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進行年度備案和項目備案制度,初次進津的建筑業企業必須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負責人按項目備案,辦理進津備案手續。年度考核合格的進津建筑業企業可申請年度備案,憑《外地進津建筑業企業備案通知書》全年承攬本市工程和簽訂合同,對人員全部實行身份管理,進津務工人員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工資卡。
(三)簡化勞務企業申辦資質程序,下放審批權限。青島市把申辦勞務分包資質向本市和外來建筑業企業及人員完全敞開,隨來隨辦,在辦理過程中,盡可能的將有關手續進行簡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連市將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審批權限下發到各區市縣建筑業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各區市縣結合本地區實際,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
(四)探索創建建筑勞務市場。天津、大連市探索創辦建筑勞務市場,進行行業管理和就業培訓服務,對本地區零散用工及勞務企業進行有序管理。
(五)、嚴格規范勞務分包招投標工作,禁止無資質的“包工頭”承攬分包業務。青島市明確規定:凡10層(含)以上高層住宅或工程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公共建筑的勞務分包,實行進場招標,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承擔施工任務。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的施工總承包企業承接國有投資或國有控股投資的工程,勞務分包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三、今后工作的建議
(一)應采取多種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勞務企業的發展,如通過清欠農民工工資、勞動指導價、禁止“包工頭”承攬工程、簡化資質審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創造有利于勞務企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執法檢查,對于不使用有資質的勞務企業進行勞務作業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要加大處罰力度,督促其規范勞務用工行為,鼓勵包工頭建立有資質的勞務企業進行工程施工。
(三)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交易行為的監督制度??赏ㄟ^勞務合同備案制、公開招標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
關鍵詞: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1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1
目前,我國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現行法律中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矛盾性和不公正性;現實經濟生活中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勞動時間被無限延長、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問題。
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問題的原因主要有:歧視農民工的觀念比較嚴重;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滯后,執法力度不足;部分用人單位有法不依,勞動用工管理混亂;農民工組織化程度低,自我維權能力較弱;農民工的法律素質有待提高等。根據這些原因本文提出以下解決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問題的法律和政策建議:
一、近期應從解決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入手,狠抓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1.加大勞動執法力度,保證勞動者應享有的基本勞動權利得到落實。首先,在監察內容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一方面,應重點對建筑行業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的監察,既要解決舊的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點對東南沿海地區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其次,在監察手段上,要采取更切實有效的措施,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嚴肅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不提供勞動保護等違法行為。針對當前農民工權益遭受侵害比較普遍的情勢,為著改善進城務工者在現實生活中的羸弱地位,可通過某些特殊手段——例如,在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具體司法實踐中,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向農民工一方實行“司法傾斜”,對侵害農民工權益者實施更嚴厲的懲處。
2.完善勞動爭議機制,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行政、訴訟程序不利于對勞動者的保護,尤其是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時。一是勞動案件審理周期長。二是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標的小,通常律師不愿這類案件。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門建構的法律援助中心遠不能適應和滿足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的需求。四是對勞動者勞動爭議的法律服務、援助或幫助,司法行政部門經常持漠視態度。
3.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建設,印制適用于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指導推動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賬,并將其與勞動報酬支付、社保繳費等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完善的管理機制。在勞動保護制度方面,用人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單位勞動保護制度,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臺賬和勞動保護設備管理臺賬,形成外部檢查、內部自查勞動保護情況并及時整改的機制,切實保障農民工的生命安全。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觀念和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大力拓寬勞動保障普法宣傳教育渠道,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靈活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活動,提高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增強農民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
二、遠期應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法律法規,加快建立長效機制
1.加快健全和完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首先,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應該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能夠保護更廣泛的勞動者??梢钥紤]在勞動法里面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的規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做必要的規定。其次,建議盡快制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農民權益保障法》、《企業工資條例》、《欠薪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企業工資支付等行為。在立法中應加大對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以及欠薪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推進集體協商制度建設。進一步貫徹《集體合同規定》和《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通過廣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并安排農民工參與其中,使農民工獲得平等的對話權利,從制度上保證農民工工資增長的合法權益,保證農民工享有企業效益增長的成果。在小企業多、農民工集中的地區、行業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在具備條件的城鎮,地方工會和行業工會可以代表農民工與相關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從總體上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3.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保險立法。農民工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務。一是鼓勵社會力量辦學,使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二是創造多種渠道的咨詢和技能培訓的機會??梢园岩徊糠稚鐓^學校向農民工開放或者開辦一些針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提高農民工的勞動技能,也就是提高了農民工的市場競爭能力。三是建立公共衛生預警和快速反應制度。預警制度幫助政府對分階段期間內可能發生的各類公共衛生危機事件事先有一個充分的估計,選擇最佳應對策略并作好應急準備,最大限度地保護農民工的身體健康。完善社會保險立法??陀^條件的限制使我們不可能馬上將農民工納入現行的適用于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網絡,但我們可以轉換思路,在立法中將過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實現“高福利,窄覆蓋”向“低水平,廣覆蓋”的轉變,使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進入社會保障制度內,尤其是與現階段農民工利益攸關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更應該是優先考慮的方向。
4.根本扭轉歧視農民工的錯誤觀念。政府管理部門特別是制定政策和執法監督者,首先應從自身做起,消除歧視觀念,把農民工作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加快城鎮化進程和農民向城市轉移的先導力量來對待,要從統籌協調城鄉關系和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性的角度來考慮問題,在政策制定和執法過程中,做到對農民工平等對待。
參考文獻:
[1]王晶.淺析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障[J].農業經濟,2009(11).
關鍵詞:規范;合同管理;規避;法律風險
合同作為一種實現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動態性,雙方當事人通過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根據我公司近幾年來訴訟案例來看,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糾紛占到了80%以上,因此,如何對合同全過程進行管理,來降低或者規避企業法律風險,成為目前企業合同管理的重點。下面筆者從合同審核、簽訂、履行、收尾管理及證據的收集來論述如何規范合同管理。
一、合同簽訂前法律風險的防范
(一)簽訂前對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核
首先合同相對人應該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尤其具備獨立的責任能力。合同相對人不應為法人的職能部門、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或直屬機構。拿勞務分包合同來說:簽訂勞務合同的主體必須有相應的資質,對勞務分包合同重審核以下內容:審查營業執照、資質等級、公司業績、履約能力、信譽狀況等情況。
合格的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方主體必須具備:經過當年年檢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和法人委托書及工程技術人員上崗證等五證――這五證是一個建筑施工單位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基本標志。
(二)對合同委托人的身份及權限的審核
首先審查委托人身份和委托資格。要注意審核負責簽訂合同的單位或個人是否已取得相應的合法授權,以防無權或超越權限訂立合同。合同簽訂人不應為無權、超越權或權過期的人員。其次授權的權限要明確到具體事務,不能用全權負責等表述。另外要注意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履行的主體要與簽訂合同的主體保持一致。
(三)對合同形式的審查
要以合同對方資質的合法性、合同價格的經濟性、合同條款的完備性、合同內容的嚴密性合法性為主要審核內容做好合同管理評審和審查工作。企業要下發的合同示范文本,要避免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合同,防止糾紛的產生。
(四)對合同內容的審查
(1)合同必備條款的審查:首先合同用語要明確,尤其是對下對外合同的標的及數量、質量、價款及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約定明確,不得模棱兩可。
(2)關于違約責任: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企業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對于違約金和利息的約定,如果要約定只能是同期存款或貸款利息。
(3)管轄條款約定,不能既選擇訴訟又選擇仲裁。約定訴訟管轄地,應約定為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約定仲裁的,必須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名稱。
二、合同履行中風險的防范
應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約定的期限。主要是指企業因超過法定規定的期限而喪失合同法規定的一些法定權利的行使權。因此,企業合同管理部門應定期經翻閱和審核合同備案件,一旦發現問題就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嚴禁將外部隊伍管理納入企業的管理序列。首先不要將一些分包隊伍以文件、會議紀要、發放工牌、安放標志牌等形式進行“內部隊伍序號”管理,以防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或購買貨物,發生債務后一走了之,企業可能承擔“表見”法律責任。
(2)做好農民工的管理工作。一方面將農民工工資發放到每個人手里。另一方面貫徹執行安全質量管理辦法,減低人身傷害的發生,要求分包方為農民工購買人身傷害保險,從結果處理降低損失費用。
收集好勞務隊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做好現場勞務人員的登記工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應不定期進行核實,保證與登記在冊的人員一致。
(3)授權管理。合同對工程計價程序要做出明確約定,每次計價確定的工程價款在《驗工計價單》上簽章確認人必須持有分包方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書。分包方進行原地面標高移交,施工方的簽字處應該是“確認人”或“對表格以上內容確認無異議”,并且簽字人員須持有分包方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工程技術部門在核定工程量時,《工程量匯簽表》上必須設定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及分包方的簽章處,并且簽字人員須持有分包方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以確保工程量匯簽表的有效性。
對于物資設備合同而言,合同中必須約定對材料供應商所供材料數量的確認以項目授權人員并加蓋項目公章的收貨單為準,材料員出具的收據、欠條等不能作為材料供應商供應材料的依據。
財務部門向分包方支付工程價款或辦理借款時,領款人須持有分包方出具的有效的書面授權委托,并且付款備注中詳細寫明是關于雙方某年某月簽訂的合同的付款。
(4)結算辦理。定價不定量的合同,在合同必須要按實際供應的數量進行決算。定價定量的合同,沒有履行完畢或不履行的,要及時簽訂終止履行合同的協議。
對分包方必須另行簽訂書面《決算協議》,在結算書必須寫明基于本工程項目,雙方不再有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存在工程量及工程價款方面的任何異議。
在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是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做好溝通;如因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及時和合同相對人溝通,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要求對方提供不追究企業違約責任的書面承諾。同時,要注意收集對方違約的各項材料,并及時向對方書面通知其違約情況,保留追究其違約責任的權利。
三、合同收尾階段的管理及證據收集
項目合同收尾工作要作為項目管理經營責任指標之一加以考核。對合同資料進行收集、整理與歸檔,并對合同的變更與增減情況、合同履行情況、合同的付款情況、合同爭議的解決情況以及合同的終止情況進行評價和總結。
做好收尾階段的合同管理同事要時刻保持收集證據意識,注意及時收集、保管合同書正副本、資信調查、項目資格審查、意向書、招投標文件、合同交底和工程量表、預(結)算報表、工程圖紙、技術標準、規范、工程技術(安全)交底、計價單、結算單、領款單、領料單、借據、簽證、日志,以及通知、傳真、電子郵件、雙方會議紀要、信函往來等所有原始書面資料紀錄,必要時,報法律事務部門咨詢、協助處理。資料保存的時間從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2年期限。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S].中國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
一、 企業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
1.基本情況
企業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為76.2%。其中,無固定期限合同42.1%,固定期限合同32.4%,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1.7%。
圖1 勞動合同性質
Figure1 Nature of the labor contract
2 .構成情況
從性別構成看,男性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高于女性;從就業類型看,全日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勞務派遣工,非全日制雇員簽訂合同比例最低;從年齡構成看,年齡越大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比例越高;年齡越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比例越高;從文化程度看,文化程度越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比例越高,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比例最低為29.1%,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的超過84.8%;從行業構成看,金融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簽訂勞動合同比例較高,均達84.4%以上。住宿餐飲業、建筑業及農、林、牧、漁業簽訂勞動合同比例較低,均低于63%;從企業經濟類型看,國有企業比例最高,超過90%,私營企業最低,僅為47.1%。
圖32 勞動合同簽訂率(按學歷)
Figure2 The labor contract signing rate (by degree)
3. 工會建立及集體合同簽訂情況
120戶企業中,建立工會企業20家,建會率17%,覆蓋人數7329人。其中加入行業性工會的企業2家,占建會企業的10%;加入區域性工會的企業5家,占建會企業的25%;醫藥業4家,占建會企業的20%;住宿餐飲業4家,占建會企業的20%;建筑業3戶,占建會企業的15%;金融業和農、林、牧、漁企業各1家,分別占建會企業的5%。120戶企業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勞動合同25戶,占調查戶數的21%。
圖3 建立工會企業行業分布
Figure3 To set up trade union industry distribution enterprises
二、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及主要結論
從調查的結果來看,M區中小企業中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不和諧的因素,就M區的現狀來看,勞動合同的書面簽訂率并不十分樂觀。
首先,年輕的和年齡偏大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比例較低。
勞動合同簽訂比率不高的主要原因表現為上述職工對勞動用工常識了解不足、法律意識淡薄,用工單位在使用這類職工時帶有一定的用工歧視,往往不會主動與這些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年輕員工的工作穩定性的意識較差,在同一個崗位上不能持久,一旦有新的職業信息,跳槽便成了家常便飯,簽訂勞動合同對他們工作的流動是一種束縛,這也直接導致此類職工勞動合同的簽訂比率較低;而對于年紀較長的這部分員工而言,他們大部分來自農村,在農忙時節務農是他們的首要選擇,只有農閑時,他們才以“打工”的名義到工廠“掙外會”(農民工俗語),因而簽不簽合同不是他們所關心的事情,這間造成了用工單位在管理他們時的隨意性。
其次,文化程度較低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比例較低。
文化程度較低的員工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性質具有較強的臨時性和代性,如搬運工、門衛,其工作崗位技術含量較低,用工單位對這類職工的管理相對較為松散,這成為文化程度低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比例較低的主要原因。
再次,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農、林、牧、漁業、建筑業、住宿和餐飲業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比較低。以上行業用工隨意,人員流動量頻繁,勞資雙方都不愿簽訂書面勞動合。
勞動合同簽訂比率較低,一方面是因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更大一部分原因來自于企業方。由于《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不需到有關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鑒定,缺少了政府方的剛性管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就表現出極大的彈性,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勞動合同的條款是否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否都已經引不起企業方的重視。對企業方有利時,就簽,無利時不簽已經成了M區部分中小企業的共識。由于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的隨意,間接的造成了勞動者勞動權益的流失。另一方面M區企業的工會發展已經遠遠落后于經濟的發展,調查的企業工會建會率不高,更別談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工資集體協商的情況的開展。再次,三方協調機制功能尚不完善,勞動者的訴求沒有合法合理的途徑,合法權益得不應有的組織支持,從而導致勞動糾紛增多,上訪案件多,上訪涉及面廣,增加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
勞動合同簽訂對勞動關系雙方都存在一定的制約作用。勞動合同簽訂比率較低雖然一方面降低了用工單位的用工管理成本,但同時也形成了用工單位職工不穩定的因素。如被調查的企業---A銅帶廠,因為坐落在鄉鎮,其所用工人50%以上來自農村,在農忙時節,該單位因沒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大量員工回村務農,一度出現“用工荒”,給單位生產經營帶來了極大的損失。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對職工來說,一方面減少了自身流動的束縛,提高工作選擇率,但另一方面又降低了法律對自身的保護,如得不到提升和技術培訓的機會,甚至得不勞動即得利益。被調查的B建筑公司,因工作強度較大,工作保護不到位,很多員工在工作不到一個月的情況下提出辭職,這部分員工最后連應得的工資都無法得到,實在是得不償失。
三、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
1.加強勞動關系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監管
隨著《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勞動關系法律法規的實施,簽訂勞動合同為維護職工權益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促進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和勞動關系的和諧,也為企業的發展夯實了基礎,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所有勞動者權利,幾乎都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緊密相關。從某種意義上說,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權利得不到保護,維護勞動者的其他它權益只能難上加難。
就調查的現狀來看,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應引起M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從而提前消除勞動資雙方勞動關系的隱患。
首先,當地政府管理部門要組織力量,深入各類中小企業開展多種方式的法律宣傳工作。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主動簽約履約責任,增強主動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增強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群體依法簽約維權和參保意識。政府充分結合當地農民工比較普遍的實際,印制規范性的簡易合同文本,免費提供給中小企業和農民工使用。
其次,積極指導企業規范勞動合同簽訂行為。政府要采取主動上門服務等方式,深入中小企業特別是招用農民比例大、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小企業,幫助、指導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產生支付兩倍工資的違法成本;指導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崗位特點,合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指導企業與職工協商確定勞動報酬、工作內容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督促企業落實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重點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的指導和服務,確保在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過程中,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職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
再次,要加強監察執法檢查。政府有關部門要深入農民工比較集中,人員流動性較為頻繁的建筑業、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等行業的用人單位,通過開展日常巡查、書面審查、舉報投訴專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大對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農民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惡意克扣農民工工資等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一些問題嚴重、投訴和爭議較多的用人單位要重點監控。對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工作,及時依法處理企業與農民工因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切實維護爭議雙方特別是農民的合法權益。
2.加強企業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建設
政府有關部門,應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的職工名冊,并及時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要搞好摸底調查,準確掌握轄區內企業戶數、職工人數及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一步規范非公有制企業的用工監督,實現對中小企業用工的動態管理;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招工登記、工資支付、參保繳費、考勤等書面記錄,促進企業依法規范用工。
3.加強基層勞動關系管理平臺建設
和諧的勞動關系不僅是維護社會穩定不可取代的平衡儀、減壓器,也是促進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重要基礎。只有建立協調的勞動關系體制,才能使勞動關系雙方增加溝通,達到最可能的利益平衡。
首先,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隊伍建設。鑒于當地中小企業戶數多,分布區域廣的特點,當地政府應加強勞動關系管理平臺的建設。要增加勞動關系管理人員的數量,要建立好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和勞動爭議調裁員、勞動爭議仲裁員、勞動監察員,為勞動關系協調工作奠定良好基礎。要提高勞動關系管理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對擔任協調工作人員的學歷、能力、政治素養等綜合素質把關,確保它們能夠適應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擔任協調矛盾的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專項業務培訓,對有培養前途的人員,要脫產進行深造,盡快培養一批勞動關系協調工作的專業人才。
其次,完善工作職能、健全運行制度,要充分發揮當地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就M區目前的情況來看,首當其沖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完善三方協調機制,成立相應的組織,并明確責任,縣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機構不健全,由經貿局兼任,不能真實地代表企業;二是相關部門對實行三方協調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三方協商的原則、職能、內容、程序等不了解,工作流留于形式,要在根本上解決好這個問題,以盡快實現三方協調機制的良好運轉;三是當地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構要定期召開有關協商會議,研究當地勞動關系的熱點及難點問題,并出臺相應解決辦法,起到預防大規模勞資沖突的作用。如近期可以召開有關勞務派遣用工的規范管理題,農民工務工問題等議題會議。
4.企業應積極建立集體合同制度
從M區目前的情況來看,要在企業建立和實行集體合同制度尚需一段很長的路要走。目前M區的中小企業無論是職工方還是企業方對集體合同的認識不夠,對于建立集體合同的概念無從得知。因此,在企業積極推地集體合同制度是當地政府和各中小企業的當務之急。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要積極健全企業組織。各中小企業要對集體合同制度有一個正面的認識和了解,要充分認識到集體合同制度對企業穩定發展的正面意義,要主動成立工會組織,要切實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要確保集體合同的雙方的利益均衡。
(一)農民工的招收方式不合理大部分施工企業在招收農民工方面,隨意性比較大,一般是通過各工種班組自行招收。農民工的工資標準一般是由農民工隊長與農民工口頭協議,并沒有實質性地書面合同。而施工單位對班組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標準不甚了解,也很少去管。這就容易造成用工混亂、紀律不嚴明,沒有依法簽訂用工合同,也沒有必要的崗前培訓,使施工單位對農民工的管理脫節,由于對農民工的不了解,很難掌控用工情況。在人員招收上就埋下了勞動糾紛的隱患。
(二)項目管理不規范現在的施工單位多數采用工程承包的方式進行施工,工程施工的價款一般是由包工頭于工程單位結算,農民工并沒有參與實質結算,造成其工資層層盤剝。這種工資支付方式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弊端,近年來還有很多工程包工頭在利益的驅使下,攜款私逃,致使農民工工資沒有著落的案例;另一方面當工程進度款不到位、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是人工費超出商定價款時,很容易造成工資糾紛事件。而且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沒有正式的書面合同,就算有有合同,合同內容也非常簡單,沒有明確的規定農民工的工資標準,工作時間、工程量、和工程質量等問題,也是農民工糾紛不斷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農民工工資支付方式不合理因為施工工程是一項規模大、工期長的大型建設項目,在資金周轉方面比較困難。所以,農民工的工資支付一般是一年才結一次賬,平時農民工只支取少量的生活費。就算這樣,如果工程款到年底仍不能到位時,農民工工資就很難兌現,由此造成的工資拖欠和工資墊付現象也是農民工工資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農民工自身原因造成的工資糾紛
(一)農民工法律意識不強由于農民工文化素質較低,受教育程度有限,對法律的認識與了解也有限,致使他們法律意識比較淡薄。他們對勞動合同的簽訂沒有特別的要求,工作穩定后,想干就干,不相干就不干,工作隨意性比較大,很多農民工又頻繁跳槽,沒有工作責任心,致使施工單位用工不穩定。影響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甚至影響工程質量。有些農民工跳槽后,硬性要求施工單位支付工資,遭到拒絕后有編造故事,掩蓋事實進行投訴,嚴重干擾施工單位的正常工作。
(二)農民工文化程度低一說到農民工,人們腦海里就會呈現這貧困、臟、沒文化等印象,這主要是因為農民工大多來自貧困地區,受教育程度低,生活貧困,為了養家糊口到經濟發展較高的城市工作,他們往往求職心切,但是法律意識又不強,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自身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往往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這又為解決勞動糾紛過程中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煩。
(三)農民工內部混亂現在的工程施工隊伍大部分是自發形成的一個團隊,一個經驗較豐富。能力較強的農民工將求職的農民工組織起來組成一個農民工隊伍,這個隊伍中有明確的分工,有專門負責找活的,有專門負責領農民工干活的,他們之間相互協調,各自分工。有時他們會同時承接不同施工單位的工程活,勞務隊負責人對其所領農民工有調配權,如果出現某一項的工程資金沒有下來,他們就會進行自行調配。這種方式雖然能解燃眉之急,但是,容易出現工資混亂的情況,使農民工的工資發放情況進入混亂狀態,致使工資糾紛不斷。
三、農民工工資管理建議
(一)改變農民工的招收方式施工單位要改變用人方式,摒棄傳統的包工招收方式,通過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穩定的勞務派遣關系,施工單位可以支付給勞務派遣單位管理費,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為施工單位招收員工,根據工作任務的變化,具體安排勞務人員數量。這樣做不僅可以減少了企業的財務支出,而且能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同時減少用工糾紛。如果發生勞務糾紛,可以由勞務派遣單位協調處理,盡量減少施工企業的法律風險。另外,勞務派遣方式能很好地發揮施工人員的積極性,在工作中實施激勵機制,增加內部員工的競爭力,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勞務派遣方式還有利于對員工進行統一的專業培訓,提高員工的施工技能、工作責任感等綜合素質。
(二)加強農民工的合同管理很多施工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都過于簡單,有的甚至不具備法律效益,致使用工合同形同廢紙。所以,要規范各施工單位的合同制度,勞動合同不僅在內容上要合理合法,而且要有一定的實際操作性,合同中要寫明農民工的工作情況,工資發放標準,工傷處理方式等。建立農民工工作檔案,檔案包括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和自身詳細信息。檔案管理要準確無誤,及時有效;一旦發生糾葛,便可依據合同約定以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有針對性的進行處理。
(三)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施工建設單位工作性質具有危險性特征,經常發生工傷糾紛,工傷治療與賠付,成為勞動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發生工傷糾紛,農民工就處于劣勢,為了改變這種形式,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地方勞動保障局要積極加強管理,規范用工單位的工傷處理標準。給受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合理的解釋,或者通過賠付條款進行賠付。另外,對于包工頭抽取農民工管理費問題有,要嚴加管理。如果聽之任之,會嚴重打擊施工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如果發現此類現象,對協議工工班長開除處理,對負責人進行免職、停工學習的處理。通過嚴厲的處罰手段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農民工工資管理制度對農民工工資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制度,一人一戶。施工單位無論是按月方法工資,還是工程量發放工資,在發放工資時都適應一人一戶的發放制度。員工在入職前開好銀行賬戶,單位把工資發到農民工個人賬戶上,并發放工資清單。在在發放工資前核對本人身份證,并經本人簽字后劃入其銀行賬戶。要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施工單位必須繳存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一旦發生欠薪,脫薪的情況,可以從保障金里扣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無力支付農民工工資,可以啟動欠薪應急周轉制度,保證農民工工資有效落實。
四、結束語
[關鍵詞]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體面勞動
據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1年底,我國農民工數量達2.5億人,其中外出農民工約1.6億人。近年來,農民工還在以平均每年900萬人的速度增加,其規模還會繼續擴大。這一群體是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上非正規就業中最為龐大的弱勢群體,他們的權利屢遭侵犯,他們的尊嚴屢遭褻瀆,他們與生存密切相關的勞動權更是遭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他們的勞動與體面勞動相差甚遠,實現農民工從不體面勞動到體面勞動的進步任重道遠。
一、問卷設計與相關調研說明
(一)調研目的與方法
本次調研采用了問卷調查的方式,目的是通過面對面的接觸,獲取第一手資料,真實了解或反映目前我國城鎮農民工群體非正規就業的體面勞動狀態,為城鎮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和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提供可參考的事實依據或建議。
(二)問卷設計
國際勞工組織(ILO)于1999年6月在第87屆國際勞工大會上提出了“體面勞動(decent work)”這一概念,并對體面勞動的含義、目標以及戰略措施進行了詳細說明。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勞動者充分的勞動權、就業平等權、社會保障權和社會對話權等方面的勞動權益保障,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構建和諧社會。本文根據Rechard Anker(2002)等學者對體面勞動的測量維度進行了研究,他們將體面勞動的測量指標分為:就業機會、不可接受的工作、適當的收入和生產性工作、體面勞動時間、工作穩定性和安全性、工作與生活的結合、公平的工作待遇、安全的工作條件、社會保障、社會對話和工作場所關系、體面勞動的經濟和社會背景等11類考核指標(曹兆文,2011),結合我國目前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這個特殊群體的特點,綜合提出三級考核指標(見表-1)。
(三)調研對象及基本信息概述
本次調查選取的是四川成都市。成都是四川的省會城市,是城市農民工聚集的地區。據四川成都市統計局統計,目前該市農村196.6萬的轉移勞動力中,在成都就業的有154.1萬人,已接近城鎮從業人員數量。有關專家估計,目前在成都就業的農民工不下200萬人,占成都在籍人口的1/5。因此,選取成都進行調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本次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000份,剔除漏選或亂選的作廢問卷13份,有效回收987份,有效回收率為98.7%。
二、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體面勞動調查結果與原因分析
(一)職業層次低,就業極不穩定
本次隨機抽樣調查中,從事餐飲、家政服務業、建筑行業和商業服務業的從業人數最多,分別為19.7%、19.1%和18.7%;其次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行業、城市社區服務行業和加工制造業及配套服務業,分別為14.2%、10.4%和9.7%;從業人數最少的是正規部門的非正規就業和城市公益性崗位就業,分別為5.7%和2.5%。另據隨機抽樣調查顯示:87.3%的城鎮農民工都更換過工作,其中一年更換一次工作的占了56.1%,一年更換兩次工作的占了21.6%,一年更換3次及以上的占9.6%。從個別訪談中還得知,有部分農民工是以從事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為特點,農閑時節進城務工;還有部分農民工從事的是以項目期限為特點的短工(如建筑業),項目終結后,不得不重新更換工作。由于非正規就業者主要從事基層工作,職業層次非常低,對從業人員勞動技能要求不高,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勞動力個體之間存在較強的替代性。以上這些原因都進一步加大了就業的不穩定性和失業風險。
(二)勞動合同簽約率低,勞動關系惡化
從勞動合同的簽訂來看,本次隨機抽樣的結果是: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年及以上的占4.9%,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的占5.4%,簽訂半年勞動合同期限的占4.4%,以勞動項目完成為期限的占8.7%,簽訂口頭協議的占3.2%。也就是說,有勞動合同和口頭協議的共計占26.6%,與企業根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占73.4%;除去兩年及以上的占4.9%以外,有21.7%的合同簽訂率都屬于短期合同,導致勞動關系不穩定。相對勞動合同簽訂而言,了解勞動合同內容的城市農民工就更少了。在簽訂有勞動合同或有口頭協議的被調查對象中,有11.3%的人根本不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和勞動的合法收益等內容。究其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用人單位運用其優勢地位和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勞動者求職成本高的客觀狀況,為了降低勞動力成本和企業用工風險,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出現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可以由雇主單方確定、工作時間可以任意延長等情況;另一方面,城市農民工本身的文化知識水平不足,根本就不了解勞動合同本身的作用,或是因為迫于生計,他們一般對勞動標準的要求低,大部分人不得不接受較惡劣的勞動和安全衛生條件,也不主動要求雇主繳納保險費和簽訂勞動合同,導致一些用人單位不支付任何補償就可以隨意解雇勞動者,并且用經常更換工人的辦法來壓低工資,勞動者出現工傷事故時,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三)缺少技能培訓及職業晉升的機會
調研結果顯示,只有1.4%的被調查者選擇了經常參與技能培訓,有4.9%的被調查者偶爾參與技能培訓,兩者相加比例也沒超過6.3%。就是說,這部分低人力資本農民工要想通過參與企業的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自身的人力資本價值,其機會是非常少的。結果是,這部分人只能長期從事低技能、低職位、低收入的工作。究其原因,目前各級地方政府的就業培訓仍然主要面對城市下崗職工,對農民工培訓并沒有采取實質性的措施;而且經營者的逐利本性使其不愿意對這些流動性較強的就業者提供職業培訓機會,即便是在企業技術升級要求高技能職工的情況下,企業主也寧愿選擇雇用新的勞動力,而不愿意給在崗職工提供培訓機會;同時,這部分群體的經濟實力和意識的有限性使其無法通過自力獲得職業培訓機會,這就在極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自身就業潛能的發揮。所以,技能的缺失和低水準徘徊使得他們無奈地喪失了職業晉升的機會。
(四)缺乏勞權保障,勞動標準惡化
此次關于勞動權益保障的調查著重四大內容:工資克扣或拖欠情況、工作時間規定、休假時間和社會保險購買情況。工資克扣或拖欠情況的調查顯示:無工資拖欠或未克扣過工資的企業只占9.4%,每年有過1-3次工資拖欠或克扣工資的企業占35.7%,每年有過4次及以上工資拖欠或克扣的企業占54.9%。每日工作時間情況的調查顯示: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及以下的只占0.5%(這部分人幾乎都是正規部門的非正規就業群體),每天工作時間為8-10小時的占20.9%,10小時以上的占78.6%。月休假情況的調查顯示:每月能休假4-8天的工人僅占3.7%,能休1-4天的有10.7%,幾乎沒有假期的比例高達85.6%。購買社會保險的調研顯示:由單位和個人共同出資購買社會保險的約占18.7%,有81.3%的被調查者單位根本沒有為其購買任何社會保險。究其原因是就業機制不規范,非正規就業城市農民工群體同用工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往往處在社會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之外,也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勞動法和其他勞動保護規制不能得到良好的貫徹。為了追求高額利潤,許多單位無視《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剝奪職工的休息權、休假權,任意延長工作時間,隨意加班加點,但又拒發加班工資;部分行業如餐飲業和建筑業因行業的特殊性,員工工作時間大部分在10個小時以上,而且普遍沒有雙休日和班間休息時間;還有一些單位任意克扣職工工資、拖欠職工工資,追討工資已成為每年年終熱點社會問題??梢?,非正規就業的城鎮農民工的勞動權益基本沒有得到保護。
(五)工會組織缺失,維權不到位
從本次調查情況來看,由于勞動關系不規范或不直接產生勞動關系,這部分群體參與工會組織的人數極少,只有2.5%的低人力資本農民工參與了工會組織,而高達97.5%的城鎮農民工根本沒有參加過任何工會組織;另外,對工會職能的認知情況調查顯示,對工會職能了解和了解一點的合計占4.1%,還有95.9%的城鎮農民工根本不了解工會的基本職能。究其原因,一些非公有制經濟企業對建立工會組織和開展工會活動采取不合作態度;城市農民工也因流動性大,不易被吸收到工會組織中來;大多數非正規企業,如個體經濟組織或家庭經濟組織,根本不可能成立工會組織,其工會組織和勞動關系缺失是自然缺失;多數工會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經營者,工會活動缺少必要的獨立性,工會組織不能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作用。
(六)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設不完善,勞資糾紛難以及時化解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81.4%的城鎮農民工選擇用忍氣吞聲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17.1%的選擇企業內部調解的方式,只有1.1%的城鎮農民工選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0.4%的選擇法院。也就是說,只有18.6%的城鎮農民工在勞動權應遭遇侵犯時,會通過群體采用積極的合法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由于我國現行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實行的是“一裁兩審”的強制仲裁制度,爭議處理程序復雜,訴訟化傾向嚴重,它對于低文化素質、低收入、很少閑暇的非正規就業城市農民工群體來說,成本是比較高的,難以承受。因此,城鎮農民工群體的權益即使受到侵害,考慮到訴訟成本,他們或選擇忍氣吞聲,或采取怠工、罷工、游行等非規范手段來表達自己的憤怒和爭取自己的利益,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和擴大。
三、實現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體面勞動對策分析
體面勞動的運行是勞動關系各方主體參與勞動關系并互動與博弈的過程。是社會關系得以穩定的基礎。就城鎮農民工的非正規就業而言,由于存在形式的多樣化、職業類型的復雜化等特點,嚴重阻礙了體面勞動目標的實現。為此,本文提出了如下實現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體面勞動的對策思考。
(一)建立完善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使其勞動關系逐步規范化
要真正把城鎮農民工的非正規就業納入國家發展規劃中,從法律、政策上確立其地位,給予必要的政策傾斜。保護非正規就業者權益,建立完善新型的勞動關系。我們要從經濟的發展、改革的深化及社會的穩定等方面考慮,改變非正規就業者的弱勢地位不僅需要得到全社會的關注,更加需要國家為此專門制定相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從而實現全體勞動者真正意義上的平等。為了使非正規就業城鎮農民工群體切實享受到社會保障,可設計一種適合農民工自身特點的簡易社保品種,比照當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采取同定繳費方式,由非正規就業者自愿購買;同時,考慮到我國農民工群體的流動性這一基本特征,應該實現全國社?;鹉芨鶕煌鞘?、地區的工資和物價標準為基準相互流動。要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實施和普及,為城市農民工維權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加大執法監察力度
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堅持以人為本,強化勞動監督、仲裁、等各部門的力量,充分發揮其監督維權職能,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首先是加強監察控制體系的規范化建設,用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來約束勞資雙方的行為。特別是約束資方侵犯非正規就業城市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規范其招聘錄用、工資發放、薪酬福利、休息休假、合同變動和關系解除等方面的行為,使勞資關系能夠在公平、公正的軌道上運行。其次是創新機制,加大勞動監察力度。要對企業的欠薪欠費實行綜合治理,建立起企業欠薪欠費預警機制和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形成合力監察企業的違規行為。再次是強化職能,推進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要從勞資糾紛的源頭抓起,構筑解決勞動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圍繞公平與效率的仲裁服務信念,著力暢通勞動仲裁“綠色通道”,通過快速處理、減免費用等措施,維護非正規就業城市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最后是落實責任,暢通訴求渠道,完善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訴求表達機制,暢通勞動者、投訴、舉報渠道,使勞動糾紛得到有效處理,落實領導公開接訪、批閱來信、帶案下訪制度,有效維護安全。
(三)著眼于建立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的勞動關系調整形式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該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調整勞動關系、查處違法案件就找不到合法的尺度。企業用工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就會為勞動關系的不和諧帶來事端。各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各類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將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終止、解除、變更實行動態管理。合同管理部門要加大督促檢查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共造履行勞動合同的良好氛圍。要繼續加強對煤炭企業、建筑企業、制磚行業和餐飲服務行業使用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的監管工作,依法維護農民工的權益,堅決杜絕農民工因工負傷而因無勞動合同導致的工傷待遇難落實的現象,切實為勞動者創造和諧的就業環境。因此,勞動合同法工作的重點應該放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其規范治理上,其著力點應該放在以下兩點。
1 明確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主體的原則。推行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登記制度,不管是正規部門還是非正規部門中的微型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都要明確只要雇用非正規就業勞動者參與生產,其用人單位都是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主體,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是違法。
2 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適用于非正規就業不同職業類型的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明確非正規部門雇主對勞動條件、勞動標準、勞動內容、工資報酬、職業危害等進行告知的義務。指導雇主與勞動者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對于已經存在的勞動關系事實但又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均應該被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改革職業培訓制度,提升城市農民工的人力資本
要培養具有一定職業技能的應用型人才,不僅是高等教育面對的一個課題,更是城市鄉村高中教育、各級社區公共教育需共同面對的一個新課題。首先,除了繼續完善建立城鎮下崗人員再就業培訓體系外,應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提高農民工轉崗再就業能力;其次,政府應該通過各種公共中介機構為其提供低收費或免費的教育和培訓,普及以面向崗位和培養職業技能應用型人才為目標的職業培訓模式,這樣將會改變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者的談判力量;再次,針對非正規從業農民工的多質性,就業培訓服務不能僅一個模式,政府應建立專門的培訓機構,大力開展“定向”式、“訂單”式城市農民工培訓,培訓工作應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采取分類指導的方針,以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培訓的形式要突出多樣性,可采取送培上門、階段學習、自學與集中學習相結合、學習與工作相結合等靈活方式,努力提升城市農民工的人力資本。
(五)建立三方協商機制,切實保護城鎮農民工的基本權益
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群體的勞動關系的多樣化、復雜化、動態化等特點帶來了許多新矛盾和新問題,單靠就業者個人無法解決。建立以勞動雙方自主調節為主體,以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協商及集體合同制度為基本形式,以政府行政部門、非正規就業工會組織、企業組織三方協商為導向,對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溝通和協商,對擬定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以及三方利益調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議,進一步實現非正規就業勞動關系調整的規范化、法制化。在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框架下,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的作用,把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報酬、拖欠農民工工資、農民工養老工傷社會保障等情況作為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重中之重,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執法檢查,加強監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形成工作制度,進一步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切實保護好、維護好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六)促進非正規就業組織與工會組織的融合發展
非正規就業缺失的勞動關系可以通過社區公益性組織等予以調整,達到建立勞動關系并走向規范化的目標。而且,以社區公益性組織及其他勞動組織為依托成立工會組織也具有可行性,對低人力資本城市農民非正規就業群體合法權益的維護具有深遠的影響。
1 社區就業人員參與非正規勞動組織時,根據有關法律規范,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同時,這些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是不具備成立工會組織條件的,因此,針對城鎮農民工群體主要集中在社區的特點,可以以社區為單位組建工會組織,賦予社區工會組織以基層工會的職責,直接接受社區的非正規就業勞動者參加工會。
2 針對廣大從事個體經營的勞動者,勞動關系的缺失是自然缺失,探索已有的個體勞動者協會組織納入工會組織的辦法,把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以團體會員的資格加入工會。針對城鎮農民工非正規就業流動性非常強的特點,積極推進職業工會的建設,以職業為特點吸納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使其為勞動者維權。
3 對于正規部門的非正規就業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的問題,首先要消除正規部門接受本部門非正規就業勞動加入工會的各種經濟和利益關系的限制,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約束正規部門吸納所有的正式雇用和非正式雇用的勞動者加入工會組織。
4 對于家政服務行業和勞務派遣機構等中介組織,應該在政策扶持下向公益性組織轉變。因為在這些組織中,從事非正規就業的勞動者存在工作期限短、勞動關系不易穩定等特點,對他們建立公益性組織的勞動關系勢在必行。加快這些勞務機構中介組織成立工會組織,有利于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關鍵詞:建筑行業 農民工 管理措施
伴隨著城鎮化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建筑業已成為國民經濟中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建筑業的從業人員中80%以上是農民工,他們農閑時在外務工,農忙時回家務農.農民工為城鎮化進程做出巨大貢獻,但是建筑市場農民工管理存在一些問題,我們需要研究與解決.
一 存在的問題
1 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大,他們大都沒有經過系統質量、安全教育與培訓,專業知識掌握不深甚至一點不懂,且自身的安全意識淡薄,安全生產知識缺乏且技能低,進入施工現場后很多施工企業沒有嚴格對農民工進行"三級教育",直接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施工,同時施工單位疏于現場管理,不執行強制標準,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在安全上投入不足,造成現場施工作業時安全防護設施不能按規定配備到位,施工現場使用無安全防護裝置的非標機械設備及鋼管腳手架,施工用電不規范,腳手架的搭設未跟上施工進度,高處臨邊作業無防護,模板工程支撐體系“臨邊”防護不到位等安全隱患的存在,時時刻刻就可能危及到工人的安全.
2 農民工與施工企業無合同,一些施工單位為省事與規避責任,不與農民工簽訂用工合同造成農民工維權難度加大.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性比加大,有的在投標時壓價奪標,連保本都困難,加上有的建筑施工企業違規分包掛靠,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由于沒有合同約束,損害了農民工權益.
3安全培訓不足,當前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部分企業和農民工對安全培訓的認識不足:認為安全教育培訓可有可無,農民工走入建筑業,對建筑安全的風險知之甚少,思想上的輕視造成主觀上對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漠視;認為安全教育問題是上級部門的任務和要求,部分企業為了應付政府的監管,敷衍塞責.培訓針對性不強,培訓質量達不到要求,安全教育的形式單一,內容膚淺.在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上,地區行業發展不平衡.
4 無工傷保險,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有的工程搶工期,需要晝夜加班工作,這樣就會導致農民工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身體過度疲憊不但身體受到損害還會導致建筑安全隱患,由于長時間高強度作業導致工作精力分散,很容易出現工程事故,不可避免出現索賠糾紛.由于農民工在社會中屬于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
5 職業健康保護薄弱,農民工職業健康保護問題越來越突出,在建筑工程中農民工主要從事危害嚴重工作,作業環境惡劣.由于缺乏職業衛生知識,自我保護能力較差,沒有接受正規的安全教育訓練.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率低,用人單位負責人法律意識淡薄.疏于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對農民工保障權益保護方面還僅僅是勞動的工資,沒有定期給農民工進行身體檢查.
二 對策與措施
1 加強對農民工培訓,農民工融入城市并能在城市生存、發展,必須具備一定的文化素質和勞動技能.面對當前農民工低素質和低技能的現狀,用人單位應強化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加強對農民工的職業技術培訓工作,提高他們的素質.尤其“三級教育”及安全技術交底做到實處,而不是流于書面應付檢查,讓工人熟悉各操作規程、規范,同時對操作工人進行安全警示教育和提醒,讓他們始終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不違章作業,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有計劃進行施工生產作業,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班組長在帶領班組成員進行施工操作生產過程中,要及時糾正個別成員的違章行為.
2 實行實名制管理制度,保證勞務人員檔案的完整性.實行實名制借鑒身份證辦理模式,調整完善現有身份、金融、考勤等項后臺程序,實現一次辦卡、終生有效,既有利于施工單位對農民工進行有效管理,同時農民農每天上下班信息施工單位又便于收集,防止糾紛時施工單位與農民工說不清,這樣既維護了施工單位權益又維護了農民工的權益.
3 強化政府家督,勞動保障部門和建筑市場管理部門加強和規范勞動合同管理是鞏固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性工作,通過勞動合同確立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的勞動關系,是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施工單位必須為農民工購買以外工傷保險,否則不予辦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大對施工單位現場安全保障的監督與處罰力度,切實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與安全.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安全保障不到位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檔案,對社會公布.
4 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完善施工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改善工作環境.積極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測工作,實行安全生產資格準入制度,對每一位農民工用工前都需要進行身體檢查,只有身體合格才允許進行工作,切實改善農民工作業環境安全衛生狀況.招工時將工作中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及后果、防護措施等告知農民工并將其寫入勞務用工合同中,使農民工與合同工一樣享有職業病危害知情權和職業性健康體檢等待遇,嚴把政審、體檢關,對農民工錄用前政審及常規體檢認真對待,對帶有傳染性疾病及患有不適合干建筑行業疾病人員不得錄用,對符合錄用條件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并及時辦理人身保險.對發生職業病農民工應給予診斷、治療并享受職業病待遇.
5加強農民工安全勞動保護裝備投入與管理,企業保證農民工安全防護設備到位且質量合格,教育和督促農民工正確使用個人安全防護設備并建立完善設備使用、更換和報廢制度,使農民工防護設備能夠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6 制定關于保障農民工勞動時間、休息時間強制措施,建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工會等應聯合相關機構制定關于農民工勞動時間、休息時間強制措施,減少農民工身體損害和建筑安全隱患,為農民工身體建立一個保證措施.
三 結束語
在現階段建筑企業中,目前存在農民工素質較低下、建筑市場不規范是誰也無法否認的現實,正是因為這種現狀的存在才導致了各種不安全行為的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只有經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實際工作中真正關心農民工的工作和生活,以加強教育為主和強化政府監督為輔,引導農民工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自我維權意識,使之自覺遵章守紀,自覺學習并掌握安全基礎知識,努力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和技術技能水平.這樣既增加了企業效益、社會效益,又帶動了農民發家致富,使建筑市場得到快速健康發展,同時也使廣大農民工過上幸福和諧的新生活.
參考文獻:
[1]劉懷廉.中國農民工問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關鍵詞: 建筑市場;勞務分包;農民工;合同管理
0引言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領域的勞動用工行為和工資支付行為,解決施工企業中存在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各地方政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設部下發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發展建筑勞務企業的意見》(建市[2005]131號文件),都陸續出臺了許多保障農民工權益的規章制度。但由于市場環境及部分市場主體單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誠信意識缺失、社會責任感不強,甚至出于轉嫁市場風險等原因,導致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背離法律法規的現象,加上“包工頭”仍是目前許多建筑施工中勞務分包的實質主體,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勞務糾紛頻發,甚至出現許多群體性事件,給社會安定及企業造成諸多不良影響。
1目前我國建筑施工領域勞務分包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頭”直接與施工企業簽訂勞務合同。一個工程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一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一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鞍ゎ^”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甚至是直接與項目部簽訂了合同,而且還存在“包工頭”簽了合同后再轉手分包給其他包工頭的現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轉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包工頭”眾多,市場混亂,使得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發包人利用買方的這種強勢,往往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簽合同先干活兒的現象。而承包人也一樣具有強勢,工人們往往在“包工頭”的授意下停工鬧事,利用合同漏洞講各種條件抬高合同價格。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進而引起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1.2 同中的價格條款中沒有單價分析表。一個工程在實際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內容,例如在住宅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負責基礎土方的修整、基礎和主體的砌筑、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澆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個綜合單價,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一個價格,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么計量和計價,砌筑中的普通磚是怎么計價,砌塊是怎么計價,澆筑混凝土時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人工澆筑是怎么計價。同樣在木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諸多這樣的現象。因為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在工程施工過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則無法計量工程進度款,如果這些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則也沒有相關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同樣不夠明確,一些工作究竟應該誰來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承發雙方爭執和糾紛就再所難免。